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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支柱,但在我国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程度极低,并已引发了许多养老问题。本文在介绍我国养老体系三大支柱发展背景的基础上,在保险意识、产品创新、保险服务体系、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支持等方面提出加快发展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对策。
【关键词】
个人商业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
自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2012陆家嘴论坛”上指出“下一步保监会将在上海率先推行个人税延型的保险制度试点”以来,社会各界对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的讨论日趋激烈。“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允许投保人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保费,等到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质上是政府为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而给予的税收优惠,旨在加快发展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体系。
一、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三大支柱发展情况介绍
自上世纪90年代养老保险体系进行改革以来,我国借鉴国外建设养老保险体系的经验,已经初步形成了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支柱: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及职工自愿建立的企业年金以及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障,是在前两个支柱的基础上,满足社会比较富裕的人们对更为舒适生活的高层次社会需要,属于高端的社会保障。
总体而言,限于我国国情,“三支柱”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在我国仍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现有的养老保险体系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养老需求,我国已经进入加速老龄化、人口红利不断降低的阶段,老年人口的抚养比在2011年末已经上升到122.23%,养老金赤字在过去五年中以约25%的年均复合增长率攀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面临着日渐沉重的压力。 二是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支柱发展极不平衡,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挤压了第二、三支柱的发展,截至2010年底,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占养老保险金总资产的89.5%,企业年金占10.5%,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占比更是几乎接近于零。三是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深度不足,2011年社会保障资金累计结余31118亿元,同年国内生产总值为471564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仅为6.6%,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
对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而言,虽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也存在着不小的问题。覆盖面仍需扩大,公平性不足。如果不计2010年1954亿元的中央财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金当期收不抵支的省份共有15个,缺口高达679亿元。
对企业年金以及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而言,发展程度低,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截至2010年底,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资产总额占养老保险金总资产比重不到11%,而同期经合组织34个国家养老金总资产构成中,第二、三支柱合计占比高达80%左右。因此,第二、三支柱,特别是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在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中应大有作为。
二、加快发展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对策分析
一是加大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培育养老保险意识,激发商业养老保险的有效需求。积极的养老保险意识是商业养老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一方面要积极引导人们摆脱过去一切依赖政府和单位的计划经济时代观念,也必须避免自生自灭的小农思想。另一方面,要让人们认识到商业养老保险对于个人的重要性,培育保险“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互助思想。具体地说,政府、保险公司都应加大商业养老保险宣传,通过举办大型的社会宣传活动,让已经开始领取个人商业养老保险金的人们,向社会公众介绍自身投保经验及受益情况,提升人们对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认识水平,将巨大的养老保险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
二是加快产品创新,优化产品结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险种设计必须以人们的实际需求为导向,实现市场细化。在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创新方面,保险公司应在已有的分红险、万能险基础上,充分考虑银行利率、通胀指数等因素,发挥保险精算在风险评估、管理和预测上的强项,开发出以保障为核心的多品种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包括根据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物价水平而调整的变额养老年金、保额递增型养老年金等等,以达到优化产品结构、满足人们需求的目的。在市场细化方面,保险公司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们对养老保障的需求,因需置宜,出台侧重点不同的产品,切忌保险产品一刀切。
三是完善保险服务体系,走专业化道路,切实维护投保方的利益。首先,保险公司应切实增强工作人员特别是一线销售员工的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法和手段,重视客户反馈信息,同时结合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利用银行、邮局等广覆盖的宣传优势,加大商业养老保险知识的普及力度。其次,保险公司应强化内部控制机制,规范管理,简化保险索赔程序,努力提高投保方的体验评价,让商业保险“积德保障职能”深入民心。最后,坚持走专业化道路,培训体系建设不仅要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更要突出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提高保险服务水平的重要性。
四是是综合运用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实现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投资回报稳步增长,吸引更多的人们投保。根据中国保监会统计数据,保险投资年化收益率仅为3.6%。保险公司应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规模巨大和投资长期的独特优势,在保持资产负债匹配的基础上,逐步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水平,实现银行存款、债券、投资基金、股票、基础设施建设、境外投资和房地产等多样化的投资组合,成为资本市场上机构投资者中的一支稳定力量,实现商业养老保险资金保值增值。
五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制度拟在上海进行试点,说明我国政府、保监会已充分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对鼓励人们参与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推动作用。但由于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关系重大,我国政府应继续加强包括保监会、国税总局在内的多部委的协同合作,协调各方利益,尽快落实2008年国务院提出发展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同时,保监会应积极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明确保险公司在发展壮大第三支柱中的权利与义务,鼓励各保险公司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推出以需求导向的差异化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简化商业养老保险险种的审批程序,支持独立经营、专业化的养老保险机构产生和发展,为加快发展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关键词:商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5月10日
一、社会养老保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养老保险现状。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在2015年第一季度了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年度数据。截至2014年底,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总参保人数为34,115万人,基金的总收入金额为25,252.3亿元,基金的总支出金额为21,752.4亿元,与2013年同期数据相比,期末的参保人数增加了1,903万人,增加比例为5.91%,基金的收支比例比上一年度降低了4.90%。通过这样的调查结果我们可以看到,城乡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基金的收支水平相差甚远。导致这种现象的因素非常多,而其中缴费水平低下是影响保险待遇水平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
(二)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人口老龄化现象愈发严重。根据统计,截至2012年我国人口达到13亿过半,其中满足年龄在15~64周岁的可用劳动力人群总数则超过10亿。占全部人口总数的71.4%,相比于2011年的比重有所下降,下降幅度约为0.3%;并且通过这份统计报告我们可以看到65岁以上基本不从事劳动生产活动的老年人口已经突破1.2亿,在当年人口中占比约为9.7%,相较前一年有0.3%的上升。由此可见,养老保险基金能否做到收支平衡,是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的重中之重,是需要首先考虑并解决的问题。
2、“统账结合”模式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历史隐含的债务问题。如今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所遗留的问题没有解决,个人账户基本是在“空账”运行,国家正在用社会统筹账户中的报废收入来补充新旧养老模式转轨所带来的成本。但是当社会统筹账户中的报废首日不足以支付当下应当支付的退休金的时候,个人账户中的保费收入就会被用来补充支付退休金。若一直这样将个人账户的保费补充到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则一直会“空账”运转,这样下去则会使以后我国养老金缺口越来越大,财政压力也会随之增加。
二、商业养老保险现状
随着我国近几年经济的高速发展,保险的认知度和推广力度逐渐加大,国民的保险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势头呈现持续的上升趋势。从企业年金的保费收入来看,2002~2009年间的保费收入从不到400亿元上升到840亿元。有报告显示,未来的20~40年我国社会养老问题将会愈发突出和严重。在未来20年内,养老的需求将会更加多样化,服务标准要求也会提高,养老需求并不仅仅是资金的保障,老年医疗服务、护理服务、看护服务、临终服务、老年生活文化服务等都将成为养老的需求。而社会保险的养老金支付并不能完全满足这些需求,所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商业养老保险为自己未来的生活提供更多保障。
三、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
(一)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现状。现如今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水平是属于社会资源利用的分配与再分配的过程,是政府职能的体现,并且这种水平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现出了社会的公平性并且覆盖面广。第二层水平是个人与其所在的公司企业共同负担养老的模式,企业主要以企业年金的形式,通过职员自愿的选择,以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为手段为企业员工提供养老金的保障。第三层水平就主要是商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了,这部分的保障是由个人自由选择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相应的保障产品或者对已有资产进行储蓄和理财,这是可以由个人做出选择和决定的养老保障部分。
(二)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之间衔接现状。近几年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势头良好,但是选择商业养老保险的人数依旧只是少数,尤其是老龄人口的部分,他们几乎不会选择商业养老保险作为保障的方式。大部分劳动人口只是抱着小部分尝试或者观望的态度看待商业养老保险,他们并不了解哪种类型的商业养老保险是适合他们的,或者不确定年老之后这份保险是否依旧可以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很好的保障。他们更愿意用交保费的钱去进行别种类型的投资,他们更偏向于中短期可以看到回报的投资项目。而对于那些已经退休的老年人,目前大部分商业保险都是需要在退休之前开始参保并在退休后开始领取养老金,他们无法找到合适自己投保的商业养老保险。
四、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衔接不完善的原因
(一)经济水平制约人们对商业养老保险的选择。不同于社会养老保险的强制性和普遍性,商业养老保险是由投保人自由选择的,而投保人是否选择投保或选择投保何种养老保险,则完全是由投保人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对以后养老的生活标准来决定的。若投保人的生活较为优越且对退休后的生活要求较高,那么只依靠社会养老保险所给付的养老金远远不能达到他们所期望的生活标准,那么他们就会选择保障标准相对来说较高的商业保险投保,而相对较高的保费他们也能够负担得起。而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相对社会养老保险来说相对较高,并且全部需要由投保人自行承担,所以经济水平是投保人是否愿意选择商业养老保险进行投保的一个比较重要的因素。
(二)老年人思想和意识对保险养老并不完全接受。老年人群本身就是对新鲜事物接受能力比较低的群体,而国家或保险公司虽然近几年都在大力宣传保险的保障特性和保障能力等优势,但不得不承认的是保险对大部分人来说依旧是新鲜的,而且基本上都不完全、了解保险的运作和特点。老年人群一般追求的是稳定的有保障的理财目标,在他们的思想观念里,银行储蓄,以房养老和养儿防老等都是他们认可并且会选择的养老方式。保险对他们来说太过新颖,方式也很陌生,他们会对把钱放进保险这种方式不放心。
(三)商业保险险种不能满足老年人对老年生活的需求。商业养老保险作为一种发展时间并不长的新兴产业,目前其实在很多方面都并不成熟,尤其是在产品设计上缺乏一定的区别性。现在生活当中我们一般能接触到的商业养老保险大部分都是以养老金的给付作为保障方式。但是在老年人的日常生活中,金钱并不能完全满足他们的需要,他们需要的不仅仅是金钱的保障,老年生活中的一些服务,如日常陪护、医院护工,或基础设施,如养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都是老年人生活里所需要的保障,但是在目前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中对这些进行保障的保险可以说几乎是没有的,由此可见养老保险产品的设计并没有完全适应市场需求。
五、对商业养老保险补充社会养老保险的建议
随着保险的发展日趋成熟,国民认可度与普及率也在逐步提升,商业养老保险将会更多地参与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高国民人均收入水平。一个国家的经济水平是政府对国民社会保障能力大小的决定性的因素,只有在整体提高我国人均收入水平后,我国的整体养老保障水平才能得到提升,国家才能有更坚实的力量对国民的整体社会福利进行保障。虽然一直以来我国也致力于提升国民人均收入,但是现在更需要努力改善人均收入水平低、贫富差距明显的问题。
(二)推行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结合养老的理念。目前在生活里,保险对于大众来说依旧是一个较为新颖的理财产品,依旧有部分人对保险的认知并不正确或存有误区。所以,国家和保险公司依旧要以宣传和推广保险保障理念为主要目标,并且适当推广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保障模式。让更多的人了解两种保险和其之间相互结合后的优势,并明确他们对养老保障的需求。
(三)增加商业养老保险的险种和保障范围。商业养老保险是我国目前发展潜力很高的保险,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开发。更多的养老保险保障内容和更宽的保障范围会吸引更多投保人进行投保,也会使得商业养老保险得到良性循环和良好发展。也可以很好地对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进行更充分的补充,使人们年老退出劳动以后拥有更优越的生活。
主要参考文献:
[1]肖迎春.论我国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的和谐发展[D].江西财经大学,2009.
[2]韩帅.我国商业保险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分析[J].劳动保障世界,2009.7.
[3]高海霞.养老保险的界定及其政策影响[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5.1.
[4]周蕊.江苏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水平的测定与分析[D].南京理工大学,2006.
一、新形势下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1.个人养老选择
从目前形势分析,养老保险在原来的基础上,无论是从深度还是广度上都有了一定的拓展。但是,由社会保险的性质、运作方式分析,仍未能有效解决新形势下所有人的社会养老问题。同时,在当前的现收、现付的社保体系中,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险基金所存在的空账问题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2013年,有关研究人员就了在城镇养老保险中,2012年底个人记账金额达到了2.9万亿,但实账部分仅仅占到了1/10,空账达到了2万亿。从这里可以看到空账的缺口是非常巨大的,换种说法指的就是所暴露出来的裸老的人口养老问题还有着极大的风险。所以,在新形势的背景下,为失去劳动能力或是孤寡老人找到一种有效的、较为完善的保障途径很重要。新形势的和谐、稳定社会建设是长期、合理、科学的系统性工程,无法在短期内全部实现,是需要我们在长期工作中不断总结、积累的。从系统工程角度分析,这不单整合了各方各面的因素,也为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提供了一分力量,在这个建设的过程中,保险所起到的作用不可小觑。从某种程度上分析,保险是居民生活的必备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需品。从这里可以看出,缓解我们国家矛盾是需要养老与商业保险两者共同作用的。养老保险解决的共性问题,而商业险则解决了个人需求,双方都在养老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商业保险应该在发展中明确定位,在此基础上和企业年金、新农保、城镇养老保险试点等工作紧紧相连,为促进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2.商业保险的高效运行有利于减少空账率
高业保险公司是市场企业法人,其目的就是为了可以获得市场的利润。与养老保险进行对比,无论是在人员服务或组织形式方面,都占有比较大的优势。商业保险公司依靠垂直式经营,同时是由国家进行统一的直接统筹管理,这样就为其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保险公司一般是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来不断调整自己的发展计划,并在这一过程中拟定出合理、科学的计划,对不同地区的保险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同时,商业保险还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出自己的本质优势。如:人员服务及服务网点等,在此基础上多收集有关养老的信息,再结合精算技能,可以最准确算出不同种类的保费率,以实际作为新产品的出发点,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求。
二、新形势下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发展意见
1.拟定有效的发展计划
在新形势的大环境中,如果想要从根本上解决、缓解社会的养老问题,推进我国养老金的体系改革是迫在眉睫的。以现有形势来说,构建完善、完善的养老金制度是非常有利的,也是必须的。因为我们国家现在正在城市发展的关键阶段,城市化率上升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简单来说就是城市化的发展让传统社会保护网及土地间的存在关系有所变化,所以要加快养老金制度的改革。到2030年止,我们国家的城市化率将达到百分之六十五,如果只是单纯依靠现有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无法维持养老机制可持续运作的。由此可见,在新形势的大环境中,商业保险参与到养老保险中,是和全中国人民都有关系的。并且,养老制度的问题也涉及到企业、政府、保险公司等等社会各个领域,因此需要有关部门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拟定出一套有效的改革方案,为商业保险获得政策的支持而创造出有利的条件。
2.保险业应加强研究,提高参与效率
虽然在新形势下,我们可以比较全方位的认识到商业保险参与至养老保险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在其基础上对有关领域进行更深层次的探究,同时还可以借用、学习西方、美国、日本一些发达国家的养老体系,以整体作为出发点,在新的形势下商业保险参与到养老保险的效能度是不足的,而且本身的效用也没有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并在参考过程中还有一些矛盾需要解决。因此,在新的形势下,要求各类保险公司需要加强企业年金和加大商业养老保险有关领域的研究能力,为商业保险更了参与到养老保险中创造必要的条件,促进两者的共同、协调发展。
三、结语
【关键词】养老保险;商业保险;结合
1.我国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问题
1.1日益严重的老龄化带来的新挑战
根据已公布的中国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不难看出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已经进入快速老龄化阶段,2010-2020十年间平均每年将新增596万老年人口,年均增速达到3.28%,预计到2020年老龄人口总数将达到4.37亿[2]。离退休人口的增加速度高于在岗职工的增加速度,领取退休金人口的增加速度超过缴纳养老金人口的增加速度。老龄化的日益加剧势必会造成养老金支付出现缺口,中央财政便会面临着资金压力。
1.2城市化发展导致农民失地对养老问题提出新要求
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突出,地区发展极不平衡,农村人口占比明显高于城市人口,因而老龄化问题也呈现出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特征,超过60%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广大农村地区。农村地区人口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非常微薄且不稳定,大部分农民没有退休金,养老主要依靠的是土地。近年来城市化发展迅猛,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一大批农民因而失去了土地。虽然土地被征用,但是农民真正得到的补偿微乎其微,导致农民的利益严重受损。农民失去唯一可以依靠的土地而得不到补偿,养老更是遥不可及。从理论上说农民失去土地不再是农民,应该纳入到社会保障范畴,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城乡二元结构特征,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短期内这些失地农民是不会被纳入到保障范畴。因此这些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必须得到妥善解决。
1.3我国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存在先天缺陷
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1],也就是指养老保险计划分为两部分,一是社会统筹部分,二是个人账户部分。然而这种运行模式至少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个人账户实际是空账,由于我国一直在经历着各种改革,改革必然会因触及到既得利益获得者而付出高昂的成本,因而由于一些历史问题遗留了一些债务,这些债务没有找到合理的解决途径,政府只是以社会统筹账户中的资金来偿还这些债务。从而造成社会统筹账户不足以支付目前的退休金,个人账户的保费收入就被“透支”了,随着支付压力的日益增加,社会统筹账户透支个人账户日益严重,最终导致个人账户实际是空账。二是覆盖范围难以扩大,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狭窄,城镇只有部分人口被纳入,农村接近于空白,这也是由当前政府财力决定的。对于一些未纳入而有能力购买养老保险的人口商业保险便可以成为一个较好的替代品。
2.我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养老方面结合的必要性
2.1增加保险覆盖范围、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两者相结合
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器,基于前述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覆盖范围小等问题,发展商业保险能够增加保险覆盖范围,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商业保险在投保和支付方面不受身份的限制,在岗不在岗等方面的限制,可以将社会保险中不容易解决的问题简单化。商业保险也能够集中经济单位的资金,通过集中管理更好地使资金保值增值,进一步强化保障功能。商业保险还能够参与社会管理,社会救助等公共活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商业保险能针对投保对象进行个性化的设计,以尽可能满足消费者各个层面的保障需求。总之商业保险弥补了社会保险供给的不足,有利于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2.2充分体现保险公平与效率的原则要求两者相结合
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注重公平原则,通过国家强制力实现社会收入的再分配。这种再分配有利于低收入者,也就是缴纳的保费高的并不一定能拿到高的退休金,这样就可能出现少缴费多收益,多缴费少收益的情况,这主要是出于兼顾公平的考虑,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主要是社会扶质,可能对投保的积极性产生负面影响。而商业保险不仅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还能够兼顾效率。商业保险的费率杠杆能够克服劫富济贫或劫贫济富,多缴费多收益,少缴费少收益,实现真正的公平。商业保险公司是企业法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吸引客户投保聚集资金,并通过专业的投资管理队伍对资金进行最优配置,更好地实现保费资金的增值,兼具公平与效率的商业保险更能激发人们的投保意愿,从而实现保障范围的大幅提高。另外随着老龄化的加快,国家养老压力越来越大,商业保险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缓解政府的压力。
3.商业养老保险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分析
3.1保障作用和范围的互补
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只能向参保退休人员提供最低保障待遇,也就是当地平均工资20%左右。社会养老保险投保金额和给付金额都有一定的限制,保障作用非常有限,其根本目的只是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一旦碰到患重疾,老年人的生活将会陷入困境,除此之外,随着生活水平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希望获得更高水平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商业养老保险恰能较好满足人们的需求,弥补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商业养老保险中投保人还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决定保额的多少,商业保险的给付标准依据被保险人的投保额度而定,缴费越高,保额越高,给付越多,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商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作用更强,范围更广,成为整个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力补充。
3.2养老金的互补
目前我国企业的平均缴费率为23%,高于世界其他各国平均水平的10%[4],从而导致企业倾向于逃避缴纳养老金或者拖交养老金,使得养老保险金无形中减少了。另外,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由于历史遗留的负债需要用社会统筹账户的资金支付,另一方面退休人员急剧增加,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也在不断增加,使得社会统筹账户入不敷出,为了能够支付当年的基本养老金,政府就动用了个人账户的资金,最后导致个人账户实际是空账运转,无法积累养老金。而商业养老保险是现代化的公司治理模式,拥有强大的管理团队,它能够使保户上缴的保费实现最优配置,从而获得较可观的回报,进而积累更多的养老保险基金,能够有效解决因通货膨胀导致的物价上涨带来的基本养老金偿付不足的问题。
3.3实施方式的互补
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它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规定凡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数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具有强制性和非营利性。商业养老保险则是一种自愿性和盈利性的商业行为,它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投保险种,保额和期限等等。是否投保和投保多少都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的,没有任何强制性。这两者的互补既能满足社会稳定需要,又能给社会成员自由选择的空间。
3.4职能的互补
由于社会养老保险主要体现的是公平原则,属于政府职能,主要是对低收入者的扶助,保费资金产生的收益不是最主要的目标,更多考虑的是稳定的回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投保人的意愿,对缴纳保费高的个体可以说是一种不公平的对待。在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险领域政府只能比不可少,但是这种完全依靠政府推动的保险缺乏利益驱动。而商业养老保险的运营就是一种市场行为,主要依靠市场经济规律驱动,投保人可以为自己购买更多的养老保险从而给自己的晚年提供充足的资金。这两种职能的有机结合既能保证利益驱动的商业养老保险正常运营,又能提高保险的保障程度,实现公平和效率的有机统一。因此,在基本的养老保险领域政府职能应该为主,在补充养老保险领域应该以市场职能为主。
4.促进商业保险在养老方面的发展建议
总之,我国社会养老保险难以满足社会发展需要,而商业养老保险正好能够补充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因而应该促进商业保险在养老方面的发展。首先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商业养老保险利国利民,既可以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又可以提高人们老年生活质量,有助于和谐社会建设。政府应该给予大力支持,如适度地减税等。保监会应该制定和完善保险法,使商业养老保险更好地推广应用。其次政府应该加强宣传,使人们具有一定的保险意识,增加人们对保险的认识,使人们从旧的攒钱养老的观念解脱出来,积极购买人寿保险。三是保险公司应该针对不同人群的特点开发出相应的寿险产品,提供不同层次的补充养老保障,还可以全面设计覆盖住院医疗、意外伤害、死亡伤残等风险保障,满足市场需求的多样性。
【参考文献】
[1]季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协调发展问题浅析[J].当代经理人.2006(6).
[2]刘静,赵晶.发展商业养老保险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J].科技创新导报.2010(5).
【关键词】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老龄化
引言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作用以及我国人口转变正处于地位均衡阶段的影响,我国面临着愈发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未富先老、规模大、速度大、赡养负担重,二元结构明显。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主要实现形式,其可以减轻缴费人的税收负担,激励个人主动地购买商业保险,在达到减轻政府养老负担目的的同时也可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本文将分析我国推行税延保险的难处所在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为我国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进一步试点提供参考。
一、背景
(一)老龄化加速,养老需求愈加明显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作用以及我国人口转变正处于地位均衡阶段的影响,我国面临着愈发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未富先老、规模大、速度大、赡养负担重,二元结构明显。据中国产业信息网统计,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从2005年的11.03%涨到了2014年年底的15.5%,此时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12亿,中国已成为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从图1可看出,我国65岁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一直以一种极快的速度增长。
根据联合国对我国人口年龄分布的预测,在2100年左右,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所占比例将快达到50%。人口老龄化成为我国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这种“银潮”使得老年人养老需求日益增加,继而使政府在基本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支出增加,国家财政面临严峻挑战。有报导指出,提高职工养老储备水平的根本出路在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尤其是尽快推出“税延个人养老账户”,让职工自己参加账户投资增值。
(二)我国现行养老保险体制的不完善
养老保险体制一般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以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占比达60%,后两者占比偏低,因此在我国老龄化趋势下,我国财政压力势必会增大。此外,我国现行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仍存在着覆盖率低、空账严重等问题。
在补充养老保险方面,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企业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在企业缴费负担没有得到有效降低的条件下,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缺乏持续的动力。这制度建立20年来,其整体规模小,覆盖职工占企业总职工的比例过低,行业分布不均,而且存在着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了避免上述问题,我们应当着力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分散养老保险责任,强化个人养老意识。本文探讨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主要实现形式。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实质上是给购买养老保险个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即个人当月用于交养老保险的部分可从当月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其差额确定税率和扣除数进而计算出应纳税额,等实际发放养老保险时,再将这部分加到该月应纳税所得额中,从而有延迟缴纳税款的作用。其次,考虑到物价上涨的因素,个人实际缴纳的金额变少。除此之外,一般而言,一个独立个人在其工作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要比退休后的要多,其相对应的税率也更高,所以此政策除了有延迟缴纳税款的作用之外,还会减少一个人在其生命周期内总共缴纳的税款。这种制度设计极大的降低了个人的税收负担,从而增加了个人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热情,拉动内需,降低了个人当期和整个生命阶段的税收负担,有助于提高个人未来的养老质量。
二、我国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
我国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对这三大主体都有积极影响:
第一,对个人的影响。一方面,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会鼓励人们购买商业性养老保险,它增强了个人养老意识,保障了个人养老资金;另一方面,政策减轻了个人当期的税收负担和整个生命周期间的税收负担。
第二,对政府的影响。首先,从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三个层次来看,第一个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这部分资金主要由政府来提供,第二个层次是是企业年金,由企业和个人均等负担,由于企业的经济人属性以及社会上自由职业者和非在职城乡居民的存在,大幅提高企业年金来保障社会养老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而第三个层次是商业保险,由个人自主负担,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作为商业养老保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可以舒缓养老财政压力,弥补养老资金缺口。其次,从短期来看,政府的财政收入减少了;但是就长期而言,此政策的实施会带动商业保险行业的发展,其所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也会相应的增长。而保险行业所纳税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个税减少的那一部分税收。
第三,对保险行业的影响。目前我国养老体系中个人商业养老险的力量还很薄弱,税延型养老险将极大地刺激养老险第三支柱的发展,从而弥补养老体系的这一个短板。如果政府能够通过税收激励来扶持商业养老险的发展,它将真正成为整个养老体系的支柱之一,而不仅仅是一个补充。另外,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若真正获批,这就意味着政府向商业保险行业的政策倾斜,有利于吸引投资者的眼球,促进各行各业向保险业的投入。
三、我国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困难所在
(一)出于贫富差距问题的考量
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项目目前采用7级超额累进制,收入越高边际税率越高。对于高收入者而言,一方面,与低收入者相比会有更多的资金去购买商业保险,可延迟缴纳的税收也就越多,再考虑通货膨胀的作用,实际缴纳的税收在未来年度更少;另一方面,由于7级累进税率的作用,高收入者可利用该制度进行筹划,使其应纳税所得额降到某一临界值之下,从而适用低一级的税率,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而我国目前大多数人的月工资都打不到3500(个税起征点),根本享受不到该优惠政策。整体上看,高收入者获益远大于低收入者。
上海市的试点方案采取“个险团做”的方式,即“个人投保,企业安排”,以此克服政府难以掌握个人和家庭收入水平的局限。这样一来,自由职业者和没有在职的城乡居民很难享受到这一政策福利,然而事实上,这一部分群体的养老问题更需要保障。从这个角度来看,条件越优越的群体越容易享受到这一政策优惠。
(二)财税制度的约束
首先,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缴纳的商业保险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在税收实务中,个人寿险给付的保险金是免征个税的,所以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和我过目前税法是相冲突的。
其次,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的是分类征收的模式,虽有报导称要往综合征收模式改革,却一直没有看到动静。而这种分类征收的模式并不能全面完整的反映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可能会造成收入来源多总收入高的纳税人少缴税或未缴税的现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列举法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收入来源,所以实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一定要突破现行税制的约束。
(三)可行制度设计难度大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制度设计难度较大。不同收入阶层优惠限额的确定、如何避免一个人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以重复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为、个人突然退保时、领取期间突然去世等特殊情况该如何处理这些都是要考虑的问题。同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都要与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
四、政策建议
本文的政策建议主要分为:制定优惠政策要考虑公平因素;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合理设计保险产品,规范缴费享领条件;增强公众保险意识。
(一)制定优惠政策要考虑公平因素
对于那些月收入没有到起征点的个人,由于其本身就不用纳税,享受不到税收优惠,为了激励这部分人购买商业保险的积极性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政府可以对这部分人采取财政补贴的方式,补贴金额与个人投保金额成一定的比例,这样就扩大了第三层次保险的覆盖范围。
我国上海市正在进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为了方便,在该试点,个人的商业养老保险都是由企业代为缴费。那些未在单位就职的城乡居民则游离于政策之外,故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应当通力合作,创新保险产品来保障这部分群体的养老需求。
此外,在政策推广过程中,政府应当根据各地的人均收入水平、保险行业发展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免税限额,情况允许的话可以由中央政府对免税限额制定个范围,而具体数额由地方政府决定并报中央政府审批。
(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首先就是对个税进行改革。近几年个税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大,改革方向也是从分类征收改为混合征收。这不仅有利于全面的了解个人的综合收入,而且解开了财税制度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制约。其次就是要制定与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规章,以减少资金运营风险。最后,对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的确定时,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具体的纳税对象、纳税时间、优惠限额等,防止因规定不统一而造成各地执行情况的不同。
(三)合理设计保险产品,规范缴费享领条件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设计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那些提前领取养老保险又不存在遭受重大人身损失的人,要处以罚金或罚款,以减少利用此政策来减少当期应纳税款行为;第二,保险公司应当为每个个人单独开立一个账户,单独核算,并应当与税务机关信息共享;第三,要规定合理的缴费限额和缴费比例,这个比例不能太高,太高会加重财政负担,但这比例也不能过低,过低会减少个人购买热情;最后,在政策实施初期,个人最好只能开设本人的账户,等政策成熟之后,应当增设类似于帮伴侣开设养老账户的功能。
(四)增强公众保险意识
我国国民的保险意识薄弱,保险行业的发展很慢。政府应利用报刊、公益广告、社区宣传等引导广大社会公众利用保险满足教育、医疗、养老等各方面的需要,使保险这支市场的力量充分发挥作用,从而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率水平,推动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提高老年人退休后的福利水平。
五、结语
“银潮”的来袭使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严峻挑战,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三层次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被赋予众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主要实现形式,其可以减轻缴费人的税收负担,激励个人主动地购买商业保险,在达到减轻政府养老负担目的的同时也可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养老作为民生问题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政府也陆续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虽然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仍存在较多的障碍,但对商业保险提供税收优惠是国际普遍的做法,也有许多成功的例子。我国应结合本国国情,合理地向国外学习,保险公司也应配合税务机关等国家部门,创新养老保险产品,助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贺洋晶.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可行性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
[2] 刘海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政策和运行机制的探析[D].西南财经大学,2013.
[3] 周建再,胡炳志,代宝珍.我国商业养老保险个税递延研究――以江苏省为例[J].保险研究,2012,11:3-12.
[4] 张宵临,王裕明,朱文君.对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的思考[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1,07:8-11.
[5] 李晓晟.基于税收优惠的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10:97-98.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已经有相当大一部分人在经济收入上进入了追求第二或更高层次的需求。而一个国家制度不可能将工作时的生活方式和退休时的生活方式截然分开,即在工作时期可以享受较高水准的生活,满足较高层次的需要,退休后则在较低的、只能满足第一层次的生活条件下生活,这是不现实的。因此有相当多的一部分人需要更高层次的老年收入保障制度以保证老年生活水准与年轻时不要相差过于悬殊,这为商业性养老年金创造了一个较好的发展机遇。
就商业养老年金和公共养老保险之间的关系来看,商业养老年金的需求会受到公共养老保险水平的影响。如果公共养老保险为人们提供了较高的养老保障,则减少了人们对未来个人生存风险的担忧,对商业养老年金的需求量也会随之减少;相反,如果社会养老保障水平较低,人们就不得不通过购买商业养老年金来弥补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就我国公共养老保险目前的状况来看,逐渐出现了供不应求的现象,这就为个人养老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空间。公共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分析。我国的公共养老保险无论是现在还是在未来的几十年后,都存在巨大的资金缺口。随着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加,仅依靠公共养老保险很难满足整个社会老年人口养老的需求。
中国经济及寿险业良好的发展前景给商业养老年金的发展创造了条件。目前,我国人均GDP已超过3000美元。国际经验显示,人均GDP达到这一水平后,居民将越来越多地通过商业保险获取风险保障、进行财务安排,金融资产中银行存款比重开始下降,保险将成为其重要选择。可以说,我国社会现有的中产阶级或准中产阶级中,蕴藏了极大的保险需求,随着这一阶层的不断壮大,社会对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还将源源不断地产生。近年来,寿险业的发展体现出业务规模快速增长、市场结构不断优化、整体实力显着增强的特点。目前,我国寿险业的市场渗透率很低,寿险密度和寿险深度均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寿险业存在着巨大的发展空间与潜力。
摘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采取“社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自我储蓄养老”的模式,并逐步降低对社会保险和自我储蓄养老的依赖,充分发挥商业寿险公司在我国未来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作用,应该是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关键词:寿险公司;养老保险体系;商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
人总是会老的,于耄耋之年能否老有所养,是每个人都将面临的问题。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60岁以上者已达到10.86%(老龄社会临界点为10%),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并成为世界老龄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近20年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每年以3%左右的速度持续增长,目前已达到1.32亿,到2030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将达到3.4亿,占总人口的21.36%。那时平均每四个人中就有一个老年人,加上我国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到那时一对年轻夫妇上面,可能有四位父母,八位祖父母都健在。这么多的老人养老问题怎么解决,这是摆在我国面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难题。笔者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应采取“社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自我储蓄养老”的模式,并逐步降低对社会保险和自我储蓄养老的依赖,更多地依靠商业养老保险来满足消费者的养老保障需求,是解决这一难题的较好途径。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寿险公司在开办储蓄养老保险方面有着极为有利的专业优势,在我国未来养老保险体系中能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问题
所谓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并不能解决老人们“丰衣足食”安享晚年问题。况且,由于国力所限,加之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不断深化的过程,我国现在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面临着许多问题。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社会养老保险仅涵盖城镇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城镇人口中的自由职业者和待业人员以及广大农民无法享受
全面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涵盖所有人群,包括非城镇人口,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农民,也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也应能领取养老金。但这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决不是短期内所能完成的。目前即使在城镇人口中也并非全部都进入了社会保障体系,也有游离在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人群,他们就是自由职业者和待业人员,也就是没有工作单位或者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这些人的养老问题怎么解决,是摆在我国当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难题。显然,社会养老保险在短期内是无法解决的。
(二)人口老龄化的压力日益加剧,单纯依靠社会养老很难解决某些现实问题
西方发达国家通常在步入工业化社会后才会出现老龄化,且老龄化速度较慢。我国则在工业化的起始阶段、经济建设资金需求集中的情况下便进入老龄化,使资源配置陷入困境。据统计2000年我国60岁以上者已达到10.86%,到2030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将达到3.4亿,占总人口的21.36%。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采用现收现付与基金积累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这种平衡方式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到来时,会造成资金需求的急剧增长,社会负担加重,显然,单纯依靠社会养老很难解决这一问题。
(三)过高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交纳标准和替代率,造成国家、企业负担过重,部分参与者无力负担,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定的替代率为90%左右,而国际上一般为45-50%。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保险费交纳标准占职工工资总额的28%,单位和职工个人普遍感到难以承担。如果降低交纳标准,势必由国家财政补贴,则可能导致严重的财政危机。
(四)目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国民收入分配变动的趋势不相适应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收入一直呈现向个人倾斜的趋势,国家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较弱。从1980年到1995年,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5.7%下降为10.9%。与此同时,居民个人收入增长迅速。按当年价格计算,1978年至1995年间,城市居民的收入以年均15.9%的速度增长,城市居民存款余额也以年均34.3%的速度增长,由154.9亿元增加到23466.7亿元。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绝大部分的社会养老费用仍然由国家和企业承担。不仅造成国家、企业负担过重,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人们自我养老保障意识的提高,造成过分依赖国家、企业局面。转贴于中国论(五)社会养老保险只能解决基本的退休养老问题,不能解决退休者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下降问题
根据国务院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交费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1)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提取;(2)个人按工资的8%提取。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假定某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1000元,缴费满30年则他每月可拿到300元基本养老金。又假定该地平均预期寿命为80岁,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的比例是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240,该人60岁退休时,如果个人账户累计总和为6万元,那么,他退休后每月可拿到250元(60000÷240),两项合计550元,这点钱显然只能解决基本的养老问题。并不能解决老人们退休后“丰衣足食”安享晚年问题。
二、储蓄养老只能作为养老的辅助方式
我国人们具有良好的储蓄习惯,绝大多数的人选择储蓄的方式就是将钱存银行,因为银行储蓄具有风险小、存取方便、安全性强的优点。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已经突破17万亿元,就充分说明老百姓对银行储蓄的偏爱,然而,通过银行储蓄本息的累积来实现自我储蓄养老的方式存在明显不足,只能作为养老保险体系中的辅助方式。
(一)银行储蓄收益低,浪费了资金的使用价值
按目前银行储蓄一年期存款利率4.14%计算,考虑到5%的利息税因素,实际名义存款利率仅为3.933%,将大量的钱放在银行,显然是浪费了资金的使用价值。
(二)银行储蓄无法抵御通货膨胀
2008年2月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指数为8.7%,如果以此来对照当前的存款利率,按一年期存款利率4.14%计算,考虑到5%的利息税因素,实际利率为-4.767%(即4.14%×0.95-8.7%)。它意味着你将100000存进银行,一年后它的实际价值变成了95233元,4767元就白白地蒸发掉了。面对通货膨胀压力增大的预期,将钱都放在银行里,作为自我储蓄养老资金显然不合时宜。
(三)银行储蓄属自发,随意性太大
而自我储蓄养老是一个长期的计划,在这个资金积累的漫长过程中,很可能中途夭折。
储蓄既是一种预备手段,又是一种积累手段。作为预备手段,其作用是未雨绸缪。作为积累手段,它是为了实现未来某一耗资较大的消费而有目的地存钱。两者都是现代人实际的需要,所以,为将来老年幸福美满生活做适当地储蓄准备是一种非常明智的行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人总是难以主动地、自觉地储蓄,即使能到银行储蓄,由于银行储户可随时支取账户上的存款,在时间上、数额上并没有太多限制,因而存款就不易保住,一旦有什么开支,一下就取走了,使自我储蓄养老计划中途夭折。所以,自我储蓄养老只能作为养老保险体系中的辅助方式。
三、寿险公司在养老保险体系中可发挥重要作用
在我国深化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想进一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必须提升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进行重新设计。笔者认为,在我国未来的养老保险体系中,更多地依靠商业养老保险来满足消费者的养老保障需求,是解决这一难题的较好途径。
(一)寿险公司在养老保险体系可扮演重要的角色
受国力所限,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虽覆盖一定范围,但还未达到覆盖全社会的程度,正需寿险公司在社会保障的空白地带发挥作用。同时,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无法保障富裕的晚年生活,收入水平较高的阶层可通过购买寿险公司的养老保险,确保其有一个富裕的晚年生活。
(二)寿险公司的资源配置
寿险公司可以更加合理地配置资源,作出最佳投资策略,提高资金利用率,使养老基金产生最佳的资本配置和最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更好地保护养老金领取人的利益。
(三)寿险公司养老基金的积累方式
寿险公司的养老基金积累方式比较适应我国未来人口快速老龄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趋势,符合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方式向基金积累方式改革的趋势,与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相适应。
(四)寿险公司的优势
寿险公司之所以在许多国家养老保险中担当举足轻重的角色,还在于其拥有其他机构不可比拟的优势。
1.寿险公司拥有经验丰富的精算师,可准确制订交费标准和给付水平,根据谨慎的精算原理保证养老金的稳健运用和给付安全。
2.寿险公司拥有众多的投资和理财专家,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寿险公司会制订最佳的投资组合,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保证养老基金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同时,通过加强成本核算,尽力降低经营成本,为养老金所有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寿险公司承诺的养老金给付具有极高的安全性,养老金领取人的利益可得到充分保障。寿险公司的经营接受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严密监管,促使寿险公司进行稳健经营,提取足够的责任准备金,以保证充足的偿付力和流动性。
4.商业寿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符合国际惯例。无论在养老保险体制比较成熟的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养老保险体制正走向完善的拉丁美洲国家,寿险公司均在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五)通过购买寿险,可以帮助人们养成计划储蓄的美德
由于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带有一定强制性的“储蓄”,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便要根据合同的规定按期交纳保费,以维持保单的有效性,直至保单期满为止。这样,投保人便能有计划地把资金积累起来,养成有规律储蓄的好习惯。到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时,才能按时领取养老保险金,或在退保时得到现金价值。由于退保损失大,所以人们一般都不愿退保,这样就迫使人们“存”一笔钱在人寿保险公司,做到细水长流,源源不断,保其一生。这不仅解决了自我储蓄养老不主动、不自觉,随意性太大的缺陷;也解决了银行储蓄存款,由于支取太方便,很多人往往因为经不起物质的诱惑,令储蓄养老计划半途而废的问题;还可以为愈来愈老龄化的社会和独生子女后代减轻负担,使老了的自己依旧拥有尊严。
综上所述可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采取“社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自我储蓄养老”的模式,并逐步降低对社会保险和自我储蓄养老的依赖,充分发挥商业寿险公司在我国未来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作用,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应该是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参考文献:
[1]孙国栋.充分发挥现代保险功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N].北京:金融时报,2005-2-21.
摘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采取“社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自我储蓄养老”的模式,并逐步降低对社会保险和自我储蓄养老的依赖,充分发挥商业寿险公司在我国未来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作用,应该是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关键词:寿险公司;养老保险体系;商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
人总是会老的,于耄耋之年能否老有所养,是每个人都将面临的问题。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60岁以上者已达到10.86%(老龄社会临界点为10%),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并成为世界老龄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近20年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每年以3%左右的速度持续增长,目前已达到1.32亿,到2030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将达到3.4亿,占总人口的21.36%。那时平均每四个人中就有一个老年人,加上我国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到那时一对年轻夫妇上面,可能有四位父母,八位祖父母都健在。这么多的老人养老问题怎么解决,这是摆在我国面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难题。笔者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应采取“社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自我储蓄养老”的模式,并逐步降低对社会保险和自我储蓄养老的依赖,更多地依靠商业养老保险来满足消费者的养老保障需求,是解决这一难题的较好途径。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寿险公司在开办储蓄养老保险方面有着极为有利的专业优势,在我国未来养老保险体系中能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问题
所谓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并不能解决老人们“丰衣足食”安享晚年问题。况且,由于国力所限,加之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不断深化的过程,我国现在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面临着许多问题。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社会养老保险仅涵盖城镇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城镇人口中的自由职业者和待业人员以及广大农民无法享受
全面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涵盖所有人群,包括非城镇人口,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农民,也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也应能领取养老金。但这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决不是短期内所能完成的。目前即使在城镇人口中也并非全部都进入了社会保障体系,也有游离在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人群,他们就是自由职业者和待业人员,也就是没有工作单位或者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这些人的养老问题怎么解决,是摆在我国当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难题。显然,社会养老保险在短期内是无法解决的。
(二)人口老龄化的压力日益加剧,单纯依靠社会养老很难解决某些现实问题
西方发达国家通常在步入工业化社会后才会出现老龄化,且老龄化速度较慢。我国则在工业化的起始阶段、经济建设资金需求集中的情况下便进入老龄化,使资源配置陷入困境。据统计2000年我国60岁以上者已达到10.86%,到2030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将达到3.4亿,占总人口的21.36%。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采用现收现付与基金积累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这种平衡方式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到来时,会造成资金需求的急剧增长,社会负担加重,显然,单纯依靠社会养老很难解决这一问题。
(三)过高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交纳标准和替代率,造成国家、企业负担过重,部分参与者无力负担,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定的替代率为90%左右,而国际上一般为45-50%。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保险费交纳标准占职工工资总额的28%,单位和职工个人普遍感到难以承担。如果降低交纳标准,势必由国家财政补贴,则可能导致严重的财政危机。
(四)目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国民收入分配变动的趋势不相适应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收入一直呈现向个人倾斜的趋势,国家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较弱。从1980年到1995年,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5.7%下降为10.9%。与此同时,居民个人收入增长迅速。按当年价格计算,1978年至1995年间,城市居民的收入以年均15.9%的速度增长,城市居民存款余额也以年均34.3%的速度增长,由154.9亿元增加到23466.7亿元。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绝大部分的社会养老费用仍然由国家和企业承担。不仅造成国家、企业负担过重,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人们自我养老保障意识的提高,造成过分依赖国家、企业局面。
(五)社会养老保险只能解决基本的退休养老问题,不能解决退休者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下降问题
根据国务院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交费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1)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提取;(2)个人按工资的8%提取。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假定某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1000元,缴费满30年则他每月可拿到300元基本养老金。又假定该地平均预期寿命为80岁,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的比例是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240,该人60岁退休时,如果个人账户累计总和为6万元,那么,他退休后每月可拿到250元(60000÷240),两项合计550元,这点钱显然只能解决基本的养老问题。并不能解决老人们退休后“丰衣足食”安享晚年问题。
二、储蓄养老只能作为养老的辅助方式
我国人们具有良好的储蓄习惯,绝大多数的人选择储蓄的方式就是将钱存银行,因为银行储蓄具有风险小、存取方便、安全性强的优点。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已经突破17万亿元,就充分说明老百姓对银行储蓄的偏爱,然而,通过银行储蓄本息的累积来实现自我储蓄养老的方式存在明显不足,只能作为养老保险体系中的辅助方式。
(一)银行储蓄收益低,浪费了资金的使用价值
按目前银行储蓄一年期存款利率4.14%计算,考虑到5%的利息税因素,实际名义存款利率仅为3.933%,将大量的钱放在银行,显然是浪费了资金的使用价值。
(二)银行储蓄无法抵御通货膨胀
2008年2月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指数为8.7%,如果以此来对照当前的存款利率,按一年期存款利率4.14%计算,考虑到5%的利息税因素,实际利率为-4.767%(即4.14%×0.95-8.7%)。它意味着你将100000存进银行,一年后它的实际价值变成了95233元,4767元就白白地蒸发掉了。面对通货膨胀压力增大的预期,将钱都放在银行里,作为自我储蓄养老资金显然不合时宜。
(三)银行储蓄属自发,随意性太大
而自我储蓄养老是一个长期的计划,在这个资金积累的漫长过程中,很可能中途夭折。
储蓄既是一种预备手段,又是一种积累手段。作为预备手段,其作用是未雨绸缪。作为积累手段,它是为了实现未来某一耗资较大的消费而有目的地存钱。两者都是现代人实际的需要,所以,为将来老年幸福美满生活做适当地储蓄准备是一种非常明智的行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人总是难以主动地、自觉地储蓄,即使能到银行储蓄,由于银行储户可随时支取账户上的存款,在时间上、数额上并没有太多限制,因而存款就不易保住,一旦有什么开支,一下就取走了,使自我储蓄养老计划中途夭折。所以,自我储蓄养老只能作为养老保险体系中的辅助方式。
三、寿险公司在养老保险体系中可发挥重要作用
在我国深化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想进一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必须提升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进行重新设计。笔者认为,在我国未来的养老保险体系中,更多地依靠商业养老保险来满足消费者的养老保障需求,是解决这一难题的较好途径。
(一)寿险公司在养老保险体系可扮演重要的角色
受国力所限,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虽覆盖一定范围,但还未达到覆盖全社会的程度,正需寿险公司在社会保障的空白地带发挥作用。同时,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无法保障富裕的晚年生活,收入水平较高的阶层可通过购买寿险公司的养老保险,确保其有一个富裕的晚年生活。
(二)寿险公司的资源配置
寿险公司可以更加合理地配置资源,作出最佳投资策略,提高资金利用率,使养老基金产生最佳的资本配置和最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更好地保护养老金领取人的利益。
(三)寿险公司养老基金的积累方式
寿险公司的养老基金积累方式比较适应我国未来人口快速老龄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趋势,符合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方式向基金积累方式改革的趋势,与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相适应。
(四)寿险公司的优势
寿险公司之所以在许多国家养老保险中担当举足轻重的角色,还在于其拥有其他机构不可比拟的优势。
1.寿险公司拥有经验丰富的精算师,可准确制订交费标准和给付水平,根据谨慎的精算原理保证养老金的稳健运用和给付安全。
2.寿险公司拥有众多的投资和理财专家,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寿险公司会制订最佳的投资组合,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保证养老基金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同时,通过加强成本核算,尽力降低经营成本,为养老金所有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寿险公司承诺的养老金给付具有极高的安全性,养老金领取人的利益可得到充分保障。寿险公司的经营接受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严密监管,促使寿险公司进行稳健经营,提取足够的责任准备金,以保证充足的偿付力和流动性。
4.商业寿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符合国际惯例。无论在养老保险体制比较成熟的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养老保险体制正走向完善的拉丁美洲国家,寿险公司均在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五)通过购买寿险,可以帮助人们养成计划储蓄的美德
一、推行补充养老保险的内在需求
(一)“统账结合”式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缺陷。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统账结合”模式,即养老保险计划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社会统筹部分;二是个人账户部分。职工退休后其养老金也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从养老统筹基金领取“基础养老金”;二是从个人退休账户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这种模式问题较多。
1、个人账户实为“空账”运行。养老保险改革之初,由于国家未能对已经退休和即将退休职工的隐性负债做出安排,导致老职工个人账户出现“空账”问题。于是,为了应付老职工的社会保障开支,有些地方开始挪用现有职工个人账户基金,出现了现有职工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入不敷出往往使人对“保障”自身的实现产生怀疑。
2、养老社会保险覆盖面小。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由于我国生产力水平较低,再加上受传统公有制一统天下的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尽管现在已有多种经济形式并存,但养老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仍然很窄。
(二)实行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在世界各国有着普遍的共同理论基础和现实根源。虽然我国2002年初又颁布了新的条例,将保障面扩及到5人以上的所有民营企业,但同为社会主义公民的广大农民及其他未受保者仍不得不为今后的养老问题作自行打算。那么,对于有能力缴费但还未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的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后仍有余力并想进一步提高老年生活质量的个人来说,处于补充层次的补充养老保险便不失为一种理想选择。
(三)家庭养老模式存在缺陷。在我国传统文化观念中,家庭养老有着独特的地位,家庭始终是其成员感情交流、寄托灵魂的最佳处所,家庭养老也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然而,城市化和工业化的结果却使我们不得不承认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及其存在缺陷的事实。不论是城市老年人精神上的空虚还是农村老年人物质上的匮乏,都在预示着一个问题,那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养老模式需要更新。对城市人来讲,基本养老保险金仅能满足其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对农村人来讲,基本养老保险至今还是奢谈。如果所有的人在年轻时就为自己购买一份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那么也许每个人年老时都可以生活得更好一些,都可以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二、影响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的外部因素
企业和个人补充养老保险是自愿性的,职工个人是否为自己进行养老储蓄也没有任何勉强。然而,任何一种产品市场的开发,除了内在需求因素外,外部环境因素的刺激作用同样必不可少。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可以将影响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的外部因素归纳为经济环境变迁因素和社会环境变迁因素两方面。
(一)经济环境变迁因素
1、社会保障方面。从世界各国看,养老社会保险的发展与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之间往往存在着一种逆向关系,并且体现前者发展程度的最直观的标志之一就是养老金支付水平。拿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来说,在西方国家,企业是否为职工举办养老保险,往往首先考虑的是来自企业内部职工的压力,而该种压力的大小,又主要取决于本国养老社会保险计划养老金的支付水平。也就是说,一国法定养老金支付水平越低,企业补充养老问题就越可能成为雇员与雇主谈判桌上的话题,举办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就越有吸引挽留高素质人才的筹码。如果我们以养老金替代率代表养老金支付水平,那么表1中意大利与英国两国养老金替代率与私人部门养老基金规模的鲜明对比,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养老社会保险的发展对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的影响。(表1)
一直以来,我国社会保险养老金的替代率(养老金占职工退休前的工资比重)一直很高,达80%至90%,现在下调至58%。在以“广覆盖”为改革目标之一和人口急剧老化的前提下,为减少政府财政压力,替代率下调是一种必然趋势,这种改革的方向对某些高工资收入者和具有强烈风险意识的人来说,就属于一种风险,这必然会使一部分人想到通过商业性保险来寻求自我保障。社会保障对商业保险的替代效应我们只能重视,不可否认,世界各国均如此。美国在西方国家中的养老金替代率属较低的,高收入者一般为30%左右。
2、货币金融政策。保险,尤其是具有储蓄性的人寿保险,也是一种金融产品,有人甚至称其为“次级债券”,应该说,这种“债券”将成为补充养老保险的主要载体。利率变动尤其是下调对人们购买欲的刺激是不言而喻的;而通货膨胀的影响尤其是对带有储蓄性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影响虽然往往带有隐蔽性,但却潜伏着巨大的贬值风险,这实在是私人养老保险必须面对却不好解决的问题。
3、财政税收政策。税收是投资者进行金融决策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对不同金融工具的税负要求就会影响到他们对各种金融工具的选择。从国外情况看,企业雇主之所以愿意掏钱为职工举办补充养老保险。一是出于人力资源管理需要为保留人才考虑;二是希望利用税法中对举办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合法避税。可以说,税收优惠是企业举办补充养老保险的最主要动力之一;职工在储蓄过程中,其存储收入可以免除当期所得税,即职工所缴养老保险费或个人退休账户的缴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以美国税法对战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养老金的税收优惠和表2中所列数据显示的对所得税税收增长情况比较,我们很快就会明白美国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战后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的原因。(表2)
我国当前正提倡大力发展补充养老保险,那么作为重要外部刺激因素之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就必须跟得上,我们应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允许企业缴费的一定比例在所得税前列支,以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巨大刺激作用,一般来说课税环节有三个:即向养老计划缴费、养老计划取得投资收入和向退休者支付养老金。一些学者假定字母“E”代表免税,以字母“T”代表征税,并且以其字母组合来表示上述三环节的课税情况,那么在西方国家,很多私人养老保险计划的税收可表示为EET,这相对于他们按综合所得税原则要求的TIE或者TET模式显然是一种税收优惠,实践表明这种政府鼓励政策所产生的效果是极其明显的。
(二)社会环境变迁因素。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与社会联系逐渐加强,家庭规模缩小,人口老龄化加剧,但同时人们的风险意识也逐渐提高,人们对保障安定的需求亦愈加强烈,于是保险产品中有关生老病死的险种首先得到了发展。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我国居民选择储蓄是用于养老的储户比重仅1998年5月至11月半年内就上升0.5个百分点;而《文汇报》1999年3月也公布了一项有关居民储蓄目的的调查,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已有69.6%的家庭将养老排在储蓄目的的前三位。这对于正大力提倡发展补充养老保险的我国来说确是一组令人振奋的数据,它预示着养老保险潜在的广阔市场;对于人寿保险公司或者其他私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来说,如何降低运营成本为市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产品、如何提高自身的专业化服务也将对开拓市场、大力发展补充养老保险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保险尤其是与人寿有关的保险,在各国都有一种由在业人口到非在业人口、由工商业者到农业劳动者的普遍发展趋势,这是一种与人口的职业结构密切相关的经济活动。在我国,谈到职业结构,就会很容易联想到八亿的农村人口,而谈到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时,这占总人口70%的农村群体的养老问题更是不容回避和忽视的大焦点。我们知道,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扩大覆盖面,逐步将农村人口纳入计划之内。从社会公平角度讲,无论是城市人口还是农村人口,在享受政府的养老计划上都是平等的。然而现实毕竟是现实:我国农村还十分落后,农民总体收入水平低,商品率也很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也就是说,政府在全国农村建立统一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条件还不具备。但是这并不等于农民对养老保险不需求或可有可无,作为政府,只能鼓励农村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保障。如建立农村养老基金会以及鼓励富裕农民积极参加商业保险公司举办的养老保险等,严格来说,农村的这些养老保险形式都属于补充养老保险中的自愿性养老储蓄。另外,还有一个事实就是,随着农村中青壮年劳动力向城镇的集中和外流,农村老年人密度急速加大,形成一个个“老年村”,这又增加了农村养老的困难,但同时也为补充养老保险适时进入农村市场提供了契机。
最后要提到的是,现代家庭观念的转变渐渐影响到家庭结构的模式,以往的大家庭组合逐渐趋于小型化,不管城里乡下,亲属间的联系也相应减少,这就要求各自家庭独立承担风险的能力有所增强。作为保险公司必须高瞻远瞩以敏锐的目光去发现保险需求点,并积极配合国家有关政策开发好各个角落的补充养老保险市场。
三、推进补充养老保险过程中的细节问题
(一)补充养老保险供给者的工作内容。与基本养老保险相比,补充养老保险更具有商业性质,参与者双方也更像是在进行一种商品交易。其实,作为将要在补充养老保险市场中充当主要供给者角色的各家保险公司,应该找准市场,将其提供的服务看作商品加以推销,若能做到以下几点,一定会对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起到功不可没的作用。
1、增强对广大受保人风险意识的宣传。养老问题,古今中外无人可以回避。然而就在我国改革开放的今天,在大力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今天,又有多少人认真想过通过商业性保险来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呢?实践证明,一国保险业发展顺利与否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国民的保险意识。在我国,政府要推进补充养老保险,保险公司要扩大市场份额,对保险意识和保险功能的宣传便是开路前提。任何一种产品只有购买者对其有了了解才会形成需求进而增长供给,补充养老保险同样如此。
2、注意产品提供方式。为受保人提供补充养老保险还必须考虑提供服务的方式,而提供服务的方式取决于接受对象――受保人。对于补充养老保险来说,他的服务对象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即老龄人,这就要求补充养老保险的每一个实施步骤都必须考虑到这些老年人的受益程度和便利程度。
(二)政府在推进补充养老保险发展中的工作内容
1、政府应在政策法规制定上发挥作用。虽然政府对待补充养老保险不能像对待社会养老保险一样强制实施,但却可以通过专门立法确定补充养老保险所应达到的目标保障面、明确其与社会保险的关系、制定其计划运行的基本规则、投资及管理规则等。此外,为刺激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政府应适当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其宏观调控功能,更好的挖掘补充养老保险的潜力。
2、政府应对财务机制进行监督。社会养老保险较强的商业性、市场性决定了政府必须对其加以监管,如对资产负债、预算平衡及投资运营方面的监管。政府参与监督指导的最终目标就是保证补充养老保险的偿付能力,实现其保障功能。政府可以通过对企业是否合理运营补充养老计划、是否恰当地利用各种税惠政策等一系列过程的监管,防微杜渐,将不良后果消除于萌芽之中,以保护职工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