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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列分析
2015年3月,湖南省戴某在社保中心个人账户股进行工作,并于2017年10月担任个账股股长,在任职期间,由于戴某染上了赌博的坏习惯,再加上输多赢少,导致产生了歪念。在办理终止确认业务的过程中,戴某发现一些已死亡的参保对象个人账户中存在可退的余额,但却没有合法继承人来社保中心退钱,在贪念的影响下,戴某对这些资金产生了想法。戴某认为,这些资金既然无人来退钱,那么自己可以对其另行处理,为了避免被单位发现,他让妻子、母亲各自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由自己控制。在其任职后的三年中,其通过对终止确认业务的办理,将参保对象的合法继承人账号填写为自己母亲、妻子和其他被他控制着的银行卡号,直至案发,戴某共冒领了315名已故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涉案金额高达106万元。2019年,平江县监察委向平江县检察院移送了戴某涉嫌贪污案。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风险
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中,如果没有足够的征缴扩面,或没有足够的缴费资金来源渠道,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规模不断提升的情况下,就很容易导致收不抵支问题的出现。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风险中,根据风险内容不同,可以将其划分成两种,即基金筹集风险与基金给付风险。在我国人口迅速增长的今天,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随着而来的还有通货膨胀等的经济问题,这就使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所面临的基金风险问题更为严重。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
在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存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很容易导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的出现。就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来看,其在各个方面都有较深的涉足,例如存款、债券、股票投资等,受此影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的渠道就更为广泛,这就造成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问题的严重性的提升,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的影响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风险问题都会更加严重。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操作管理
在整个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当中,操作风险不但是一个出现较多的风险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很难实现结构化的风险问题。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而言,操作风险是很难防止的,之所以会出现该类型的风险,主要是因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经办人员所出现的个人问题或业务熟练度较低所导致的操作风险,有时也可能是因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制度有一定的漏洞或是管理系统产生了技术漏洞所导致的。
三、规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风险,强化基金安全运行的措施
1.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原则要求
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作过程中,要想确保其有着足够的安全性,并且能够可靠的运作,就要最大程度的避免风险问题的产生,为此,必须要严格遵循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原则要求。具体来看,其要求为:遵循安全性原则,在此原则中,在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时,要正确认识收益和风险的关系,应将安全问题放在第一位置;遵循收益性原则,在此原则中,除了要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外,还要充分利用合理的投资方法,来有效保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遵循可变现原则,在此原则中,要保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出现资产损失的基础上,来进行有效的变现,从而使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能够进行支付。
2.针对投资风险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
要做好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的应对,就要对各种投资策略的风险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并制定出科学的投资政策,以此来保证基金的收益性,并实现风险的可控性。除了要在银行存款、股票等方面进行扩展外,还要在股票、混合基金等存在较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当中,正确设置投资基金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内所占的比例,避免出现风险问题。在现阶段,我国出台了各种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管理政策、办法,这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有着很大的帮助。为了建立起一个更加完善,并且能够相互制衡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机制,就要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委托人以及相关机构的权责进行明确,对于基金的投资科学、严格的分配。
3.强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财务风险
只有做好了对预算的有效控制、管理,才能够更加深入的实现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风险问题的防范。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来看,必须要重视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并进行具体分析,对预算执行情况有异常的展开严格的检查,从根本上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通过规范化的管理,来有效防范基金风险问题。此外,在进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时,还要做好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财务分析,必须要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中所产生的各种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内容
一、当前背景
联合国对老龄化的划分为:一个国家或地区进入“经龄化社会”标准是:60岁以上的人口数量占人口总数的占比例超过10%,或65岁以上的超过7%。我国2014年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为1.38亿万人, 占总人口的10.1%,60岁以上的2.12亿人,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5.5%,这意味着我国老龄化正在加深加快。面对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的现状,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却未能跟上,根据相关测算,我国约有50%的老年人口未被任何养老保险制度所保障,养老问题仍很严重。
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肩负的一项重要责任。政府长期以来就被认定为负有对年、老、体、弱者保障最低生活水平的责任。2014年,国家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文件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样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就实现了城乡居民的部分统一。
二、研究的意义
目前,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处于推广和发展阶段,对该制度研究有着深远的价值和意义。(1)能够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目前各方面处于摸索试点阶段。(2)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正处于推广初期,个人账户财务平衡研究不够充足,缴费档次设定,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设置上缺少足够的根据和经验。
当下并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还不一些不足。首先,缺少对我国当前城乡居民所面临的养老风险情况及养老风险管理的研究和分析。其次,未能对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形成的渊源做较细的分析,对合并的历史原因分析不充分。再次,多数研究人员在账户平衡的测算后,缺少对账户平衡的深入分析和其与政府支出间关联的分析。最后,一些学者的独到见解,大都集中在理论研究上,对现有制度的研究缺少深入。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
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正式《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此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起来。
1.人群。参保满足条件: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参保人员是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不被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城乡居民。
2.指导思想。以“增强公平、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方针,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的管理。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在缴保费方面,标准分为100元到1200元12个档次。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4.养老保险待遇。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且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政府负责全额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的积累情况按月计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139;如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5.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可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继续参保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无论参保人在哪里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6.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区、市、旗,以下简称试点县)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累计缴费15年,且没有领取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保险待遇,对于“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得到广泛,迅速的推广。截至2014年底,全国有30个省、区、市出台相关办法和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50107万人。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特点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了“城居保”和“新农保”,在制度上的统筹。利于整合资源,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
2.合并统一节省了不必要的行政支出,利于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3.解决了人口流动――参保期间的户籍迁移可带动个人养老关系的迁移,且不会影响养老金积累的年限。减轻了进城农民的后顾之忧。
4.利于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稳定群众对民生改善的预算,增强了社会安全感。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当前问题
1.个人账户养老金缺口问题。由于人口平均寿命增长,个人账户出现缺口。实现操作中,参保人口数目较大,每个参保人账户缺口出现的突发性,政府不可能用临时的调集资金来补充,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可能出现供应不连续的情况,有可能导致待遇期参保老人生活水平下降,一定程度上加剧城乡居民的养老风险。
2.养老金替代率偏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有: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给付的基础养老金。养老金替代率反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对城乡居民生活的保障水平,无论是完全缴费还是最低年限缴费,其养老金替代率都低于公认的替代率40%。
参保文献:
[1]王荣珍,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政府行为探析,许昌学院学报,2008.27(4):107-109.
[2]艾慧、张阳、杨长昱,吴延东,中国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的财务可持续性研究,财经研究,2012.(2):91-101.
[3]王增文,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支出与退休年龄的敏感性分析,保险研究,2010,(1):57-64.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它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其所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等工作。
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配备村级协办员,负责组织本村(居)委会参保人参保缴费,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信息采集等工作。
第四条县财政、编办、公安、国土资源、民政、残联、计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五条我县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称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金筹集和个人账户
第六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按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的缴费标准缴纳或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依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参保人缴费政府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30元/人•年;对于城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和农村二女绝育户父母参保,县财政另外给予30元/人•年补贴;对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伤残后未再生育夫妻)、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等特殊困难群体,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七条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余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章养老金待遇
第八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55元/月。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但最高不超过10%。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九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凡在195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农村居民,1951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城镇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户籍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十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一条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二条建立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上级财政补贴标准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标准,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水平。
第四章与有关社会保险的衔接
第十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老农保参保人员,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将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最低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财政不再补贴),同时应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配套衔接,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定期结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挪用、截留或侵占。
第十七条老农保基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统计和审计等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同时向参保人提供个人缴费账户有关信息、咨询和查询。
南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南丹县202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南丹县202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方案》已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 4 月 8 日
南丹县202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桂政办法〔2014〕70号)、《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扩面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河人社函〔2020〕109号)和参照《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县(区)绩效考评指标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河人社函〔2020〕122号)文件精神,为尽早谋划和合理安排2021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工作,确保202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任务指标的全面落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参保扩面工作(入库率):到2021年10月底前,全县符合参保的城乡居民入库参保率达92%以上。
(二)发放率: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100%按时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被暂停发放对象数据清理:一是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100%进行年度养老生存认证。二是每月按时上报《参保人员死亡月报表》并在参保人死亡后60日内,其家属100%办理注销手续。
(四)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就业社保工作正常运转。
二、工作要求
(一)入库率。截止2021年3月,根据自治区全民参保数据库统计,我县年满16 周岁以上城乡居民有59733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即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养老保险之一均属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城关13055人、六寨10249人、月里6493人、芒场5926人、罗富5106人、大厂4146人、吾隘3754人、八圩3701人、里湖3501人、车河2295人、中堡1507人(未参保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2021年要求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不断提升基本养老保险入库参保率,到2021年10月底,全县入库参保率达到92%以上。请各乡镇根据未参保人员名单(附件1)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及引导,对符合参保的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和收集参保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属低保、重残、五保等特殊人员的需提供相关身份凭证)上交乡镇社保中心录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参保,对不符合参保的(即死亡人员、全日制在校生、服刑人员、现役军人等)提供有关凭证上报核减,参保人的参保档案和有关凭证由乡镇社保中心按月上交县社保中心入库存档。
(二)发放率。截止2021年3月,全县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60 周岁以上城乡居民有217人未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其中六寨47人、里湖33人、月里25人、芒场22人、吾隘19人、罗富18人、八圩18人、城关14人,大厂12人、车河3人、中堡2人,(未领取人员名单详见附件2)。
请各乡镇根据未领取人员名单(附件2)尽快通知参保人填写《待遇领取通知表》和携参保人身份证、户口本、信用社存折(或卡)复印件到乡镇社保中心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以实现养老待遇100%发放到位。
(三)被暂停发放对象数据清理。截止2021年3月,全县被暂停发放人员共8387人,其中六寨1840人、城关1090人、芒场846人、月里842人、罗富683人、吾隘679人、八圩668人、里湖587人、车河535人、大厂420人、中堡197人(被暂停发放人员名单详见附件3)。
被暂停发放的情况分两种:一是生存认证过期养老待遇被停发。二是上报死亡信息又未办理注销被停发。
一是请各乡镇根据被暂停发放人员名单(附件3)逐一核实,属认证过期的人员,通过智能手机下载广西人社12333 APP或通知参保人到村级综合服务中心通过就业社保终端一体机及时进行年度生存认证(对老弱病残无法通过电子设备认证的老人才允许通过报刊进行认证),以尽快恢复其养老待遇发放,实现养老金发放率达100%。二是请各乡镇严格执行《死亡月报表》上报要求,在上报《死亡月报表》的60日内要尽快通知参保人家属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注销率要求达100%。各乡镇在通知参保人家属办理注销手续时请提供《注销登记表》、死亡注销单或死亡承诺书、承继人身份证和信用社存折(或卡)复印件。因迟报死亡人员信息造成养老金多发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追回。
(四)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就业社保工作。请各乡镇根据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工作要求,尽量选派年轻、会使用电脑的村委成员兼任协管员,协管员要结合村里群众需求,及时通过村级就业社保终端一体机为村民进行养老认证、社保卡激活、社保查询、就业招聘查询、技能培训查询等,要让村民不出村便可办理就业社保等相关业务。各乡镇要建立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协管员考核制度,对每月按时履职的协管员要按月将协管员服务费发放到位。
三、督查问责
基本养老保险入库参保率92%以上、养老保险发放率100%、被停发养老待遇人员数据清零已列入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重要绩效考核指标,村级综合服务中心能力建设及服务功能的提升已列入乡村振兴建设体系,我局从2021年5月起将按月对各乡镇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排名,同时每月完成进度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对未按要求落实城乡居民各项任务指标,导致2021年城乡养老保险指标被上级绩效考评扣分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关键词:养老保险;保障;法律;制度;体系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7-000-02
我国于199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自此,老龄人口越来越多,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养老问题也越来越受瞩目。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制度框架,养老体系也日臻完善,但与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要求还存在差距。为了强化老年保障功能,提高人们的老年生活质量,应当依法构建更加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
一、我国现行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的状况
从1951年我国政务院颁布的第一部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法规《劳动保险条例》到2010年《社会保险法》的颁布, 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实现了质的飞跃。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内容,其法律规范在《社会保险法》中有突出体现。除此以外,养老保险的法规政策众多,已形成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
(一)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已实现全覆盖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综合起来分为两大类:一是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自此,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为社会保险制度。之后不断完善,形成了现在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这一制度一直以来仅适用于所有在非机关事业单位的城镇职工。但是,今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且基本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致。所以,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变成了覆盖全体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二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2月,国家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合二为一,形成了现在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制度,适用于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城镇未从业人员)。
(二)补充养老保障法制正在建立健全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国家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分别对起主要补充保障作用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进行规范,适用的人群只能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人群从制度上没有规定。关于商业保险等补充保障,都是个人行为,力度有限。
二、现行养老保障体系存在的法制问题
我国的养老保障虽在制度上已实现全覆盖,但其养老保障体系诸多法律法规、规范存在问题,使不同人群享有的养老待遇不公平。
(一)现行制度本身有缺陷
1.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过低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下,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最初为55元/月,今年要求提高为70元/月。按每月70元的养老金算,平均每个居民每天享有3.3元的养老金,显然基本生活难以保障。
2.职工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偏低
以国际经验来说,如果退休后的养老金替代率大于70%,即可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如果达到60%-70%,即可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如果低于50%,则生活水平较退休前会有大幅下降,甚至处于贫困中。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设计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实际平均替代率水平低于50%。由此可以看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难以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3.不同统筹区域间养老金差别大
我国现在养老保险只有北京等少数省市实行省级统筹,大多数省份统筹层次较低,实行市地级统筹。以职工为例,目前,相同情况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区域,其计发基础养老金基数不同,导致退休时的养老金不同,这是不公平的。
4.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法律效力不同
作为补充保障中的中坚力量,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一样,都是为提高职工退休后的老年生活水平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障。但政策规定,企业年金由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自愿为职工建立,职业年金是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建立职业年金,是强制建立。由于适用行业不同,相同作用的保障赋予了不同的效力。这种貌似同规但不同酬的制度,将依然无法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落差问题。
(二)有法不依
1.不按规定参保或缴纳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实际上职工不参保或参保时单位、个人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情况一直存在。根据人社部数据测算,截止2013年底,全国城镇就业总人数为3.81亿人,实际参保人数是3.22亿人,有近6000万人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断保。有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费基数缴费。2014年4月17日曝光的东莞裕元鞋厂,其罢工原因就是资方未按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裕元集团的做法是许多企业的一个缩影,它直接损害了本企业职工利益,还造成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偏低。
2.违规提前退休
我国现行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正常情况下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但如果某些人员身体健康有问题或从事有毒有害于身体健康工作的,可以不到法定年龄提前退休,这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做法是一致的,主要体现人道主义照顾。我国1978出台《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1999年对其做了修改。修改后的办法中详尽规定了提前退休应具备的条件。如果职工不符合提前退休政策规定而办理退休的,为违规提前退休。经调查,有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参保人提前退休者较多,其中不乏违规提前退休者。
违规提前退休者为其个人谋得利益,有些同时为所在企业和当地政府减负。这种做法,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还使得参保者之间不公平。
(三)无法可依
《社会保险法》中所涉及到的养老保险各项制度细则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与预算、决算,为全社会普遍关注,均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主管部门制定部门规章来解决。虽然国家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配套政策,但养老保险缺乏详细的实施细则,导致在实施过程中政策无法真正落实。如养老金发放中,对于领取人健在的认证,国家没有统一的、科学的认定程序和认定办法的规定,因此出现了许多对养老金领取人不尊重、不公平的事情。
三、构建法制完善的养老保障新体系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的利益,我们必须对现行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制度进行改革,形成法制健全完备、更科学、更公平的养老保障新体系。
(一)加强立法,健全养老保障的法制体系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精神,完善法律法规,依法推进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加紧研究出台与《社会保险法》配套的相关政策,强化后续立法与法规清理,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涵盖城镇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形成完备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体系。特别强调,要加大违规提前退休的风险,强化其威慑力度。
(二)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强化基础保障公平性
1.提高居民基础养老金
我国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2300元/年,平均每天6.3元,而现行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平均每天3.3元,不及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说明,现已退休的城乡居民必须继续劳动,通过劳动每天至少获取3元的报酬,才能达到我国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缴纳100元缴满15年后退休的,其养老金每年也不足1000元,只能退而不能休,这与我们建立养老保障的初衷不符。建议提高城镇居民的基础养老金,使城乡居民养老金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如不足,可补上差额部分。
2.改革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
提高养老金替代率,应从源头抓起。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成正比。鼓励参保人多缴长缴,可以在原有计算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一块奖励金,以月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宜。奖励金的领取,以最低缴费年限15年为起点,每多缴一年领取十五分之一,缴满三十年可领取全额。这种做法,既能提高职工整体养老金替代率,又能缩小同制度内人员养老金差额,增强制度的公平性,还能避免硬性提高最低缴费年限带来的抵触。
(三)依法保障参保人利益
1.提高统筹层次
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要尽快实现省级统筹,逐步实现全国统筹。提高统筹层次,简化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问题,便于人力资源流动;利于养老保险缴纳,提高养老保险参保率,增强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解决了相同情况人员在不同统筹区域养老待遇不同的问题,增强了公平性。
2.严把退休关
对于提前退休人员,除要求单位和个人要如实上报材外,审批机关要按照规定严格审核,监察部门要不定期巡查,发现有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坚决杜绝违规提前退休。
(四)增强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能力
1.以政策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截止2013年底,全国仅有6.6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2056万人,分别占全国各类企业数和城镇就业人数的0.04%和0.54%。为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增强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能力,2009年,国家出台《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其中规定了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税收优惠政策。2013年,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对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给予个税递延优惠政策,增加了对个人缴费的优惠。以上出台的优惠政策,力度不大,对企业和个人动力不足。另外,企业年金建立的决定权在企业,如果对企业缴费没有足够财税政策支持,多数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依然不会建立年金。所以,应加大对企业的财税政策和投资环境支持的力度,引导更多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2.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传统媒体和网络等渠道,大力宣传建立补充保障的政策和积极作用,提高人们对建立补充保障的的认识,以增强他们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促使更多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同时,引导更多人采取多渠道补充养老,如参加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专项存款,以房养老等。通过宣传,努力使我们的补充保障发挥更大的作用,使老年朋友有一个幸福的晚年。
参考文献:
[1]谢根成.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暨南大学出版社,2014年6月第二版.
[2]胡晓义.走向和谐:中国社会保障发展60年,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年第1版.
[3]陈欢,刘卓,平祁书艳.“依托‘社区服务资源’的‘居家养老’‘社会公益互助’二合一的养老体系构建研究”.青年与社会,2014(2).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衔接
按《*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兴政发〔1995〕56号)参加“老农保”的人员,符合“居保”参保条件的,本人自愿,可将“老农保”关系转移参加“居保”。
(一)未享受“老农保”养老待遇人员,本人可申请退出“老农保”,参加“居保”。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按“居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向前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标准不得低于转移当年最低缴费标准;若按最高缴费标准折算后,“老农保”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余额部分一次性退给个人。到达享受养老待遇年龄时,按“居保”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二)已享受“老农保”养老待遇,年龄在70周岁(含70周岁)以下的人员,本人申请,可将原计算“老农保”养老待遇时的个人帐户积累总额减去已领取养老金本金后的余额,作为参加“居保”的缴费额,按上述“折算”的办法参加“居保”;个人帐户所剩余额不足转移当年“居保”15年缴费额的,由参保人补足。
不愿转入“居保”,也可以在保留“老农保”关系的同时,再一次性以补缴15年保险费的方式参加“居保”。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时,二种待遇分别计发,同时享受。
(三)年龄70周岁以上(不含70周岁)的“老农保”参保人员和不愿转移“老农保”关系的人员,仍保留“老农保”关系,按“老农保”规定执行。
二、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衔接
按《*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兴政发〔2007〕59号)参加“新农保”的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居保”。“新农保”基金并入“居保”基金专户管理。
(一)未享受养老待遇人员,按“居保”规定续保缴费。到达享受养老待遇年龄时,按照不重复享受政府参保补贴和基础养老金的原则,将个人帐户剔除“新农保”财政补贴后的积累额除以“居保”规定的养老金计发月数,再增发基础养老金。
(二)已享受“新农保”养老待遇人员,转入“居保”时,在“新农保”养老待遇的基础上,从2009年1月起,每人每月按上年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7374元)的0.5‰增加养老金(13.69元);以办理养老待遇的年龄为基准,年龄69周岁的,在统一增加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年龄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人员,再增加20元。
三、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衔接
(一)参加“居保”未享受养老待遇人员,本人自愿,可将“居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加“企保”。“居保”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剔除财政补贴后的余额,按苏劳社险〔2006〕2号文件规定,以“折算”或“补差”的方式转入“企保”,按“折算”或“补差”方式确定的缴费年限、个人帐户与参加“企保”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合并计算。
参加“居保”的首次缴费时间为参加“企保”的起始时间,转入“企保”后,须继续缴费5年以上。
(二)参加“企保”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如无力续缴或不愿续缴保险费的,可申请将“企保”养老保险转移参加“居保”,“企保”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本息转入“居保”个人帐户。
关键词 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成功模式
中图分类号 F840.6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10-0344-02
在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在城乡之间一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养老待遇有着明显的差距。城镇就业居民享受的社会养老制度采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保障服务水平比较高,体制也比较完善。而广大农民自2009年开始建立新型养老保险试点以来,所享受的保障还是处于很低的水平,而且并未全面覆盖,根本不能满足农村养老保障的客观要求,这就形成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二元结构。不同群体退休后的待遇悬殊,这不仅不能体现公平公正,还在相当程度上阻止了城乡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是当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研究课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提出,到2020年要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1-2]。
1 实行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的阻碍因素
1.1 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
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在工农业发展严重失调、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日益拉大、城乡居民消费差距不断扩大等方面。由于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差距的加大,致使广大农民成为我国的低收入人群。收入水平低,农民的缴费能力和生活水平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制约,这也使得我国新农保的实行缺乏坚实的经济基础。所以政府部门也就必然优先完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就会被置于较后的位置。而且,由于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较大,也使得他们必然需要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费用的缴费水平。如果采用一体化,城乡间利益矛盾也必然会凸显,这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1.2 城乡人口比例失调
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统计数据来看,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665 575 306人,占49.68%;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674 149 546人,占50.32%。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增加207 137 093人,乡村人口减少133 237 289人,城镇人口比重上升13.46个百分点。尽管农村人口在不断减少,但是随着农业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需要的劳动力也就必然减少。然而由于我国体制的问题,我国农村城市化不可能一蹴而就,农村隐性失业现象也必然存在,这就使得农民的收入不断下降[3-4]。
1.3 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制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有2种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2种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是相互独立的,这就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的状态。城镇养老保障制度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这种养老制度已经相对完善。而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还存在着多样化、养老保障水平的多层次性等问题,并且大多数地区的农村还只是在试行阶段,很多农民并没有真正地参与农村养老保险,即使有少部分农民参与农保的,养老保障水平也比较低。可见,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这给我国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障体制带来了较大困难。由于城镇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严重不一致和保障水平之间的巨大差距,致使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衔接比较困难,从而使养老保险制度要实现城乡一体化还很不现实。
1.4 管理不到位
人口流动促进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是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进程,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途径。然而,大量的农民工进城也引起了农民工的收入和工作场所的不稳定,这就需要政府建立一套适合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险体制以适应人口的流动性。但至今我国还没有统一的业务操作平台,也没有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账户,各地更没有实现社保机构的网络资源共享,各地社保机构之间缺乏沟通。这些因素的存在给农民工参保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乡养老保障体制一体化的实现[5-6]。
2 我国城乡养老保险统筹发展的成功模式
2.1 北京模式
北京首先在制度上体现了城乡衔接。制度规定:“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符合领取条件的享受相应待遇。“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其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应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年限;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这就从制度上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和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衔接起来。
2.2 上海模式
最初的上海市养老保险体系包括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即“城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即“农保”;小城镇社会保险即“镇保”和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即“综保”。2011年底,上海的社保体系连续迈出了三大步,7月1日,随着新《社保法》实施,上海启动“综保”转“城保”,实行社保并轨;随后,在2010年试点基础上,新农保在全市实施;并宣布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让城镇无保居民“老有所养”,从而填补上最后一个空白,在制度上实现全覆盖,全面实现本市无保居民“老有所养”。 在完成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后,上海没有停下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步伐,最低工资标准不断上调,企业职工养老补贴适时发放,高温津贴由按日改为按月发放,社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正积极研制。
2.3 苏州模式
2012年12月26日,苏州市人社局正式公布苏州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9%以上,按月享受养老待遇覆盖率为100%,一个覆盖全民、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基本建成。这也意味着继去年城乡低保实现并轨后,苏州的城乡养老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也实现并轨,“城乡社保三大并轨”的承诺变成现实。近年来,苏州积极探索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与城镇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将在乡镇、村各类企业务工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劳动力,全部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内;按照“土地换保障”的办法,积极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采用折算参保年限办法,鼓励农户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及住房,置换成城镇社会保障;将原参加该市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按规定换算为城保的缴费年限后纳入城保体系;通过采取积极的财政补贴政策,引导鼓励灵活就业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直接参加城镇社会保障;从2012年起,将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补贴整合为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将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全部纳入城乡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
3 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3.1 加快推进“新农保”的试点与推广,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障的多层次全覆盖
各级政府应因地制宜地实施“分类保障、分级补贴、分层管理、分步推进”,积极扩大城镇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覆盖面。雇主和雇员的缴费责任应该明确,以实现权益与义务的对等。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需要有不同的缴费标准,参保人员应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而对不交费或者低缴费的人群给予优惠待遇,努力让进城农民工放弃新老保而加入到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的队伍中来。在推进新农保制度建设时,以保障基本养老需求为目标,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新农保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农村人群的养老方式、不同区域的农村养老保障水平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同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也不能完全脱离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其他一些保障措施,政府应当将这些措施组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在推进新农保的过程中,应以制度的优越性来吸引更多的农民自愿参保。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但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高低不同,所以对于少数经济欠发达地区也不必强求建立新农保制度,只需要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采取社区养老与家庭养老相结合不失为最好的选择。
3.2 拓宽新农保的基金筹集渠道,减轻财政压力,实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与可持续
资料显示,允许社会保障资金投资的国家,其保险基金投资比例一般为:公司股票60%,公司债券17%,政府债券6%,贷款3%,抵押贷款11%,房地产投资3%[1]。分析可知,我国的养老保障基金在留足备用金后可以用购买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房地产投资等渠道来拓宽。为确保农保基金的安全性,政府要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对养老保险金的征缴、保管、投资、收益处分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督,以防养老保险金被挤占、挪用或贪污、浪费,确保新农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资料显示,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的比例:加拿大是39%,日本是37%,澳大利亚是35%,中国只有10%,而且这10%的投入也是绝大部分给了城镇的职工。2011年7月1日,我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正式启动,而我国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也于2009年在全国试点。因此,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反哺农村的原则,在各地促进经济发展、提高财政收入的基础上,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3.3 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障的有效衔接
城保体制应坚持开放性原则,要让其和新农保顺利衔接。如果参保人员身份发生变化,其养老保障待遇要能够顺利地转移、参保年限也能进行积累;尽快出台社保关系跨越城乡制度间的转移政策;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信息系统,为农民工提供便捷;统一和规范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业务操作流程;尽快实现实现社会保险经办的 “一站式”办理和基层服务模式;优化经办管理服务,在人员配备、经办场所建设等方面向一线机构倾斜。
新农保具有一定的弹性。制度的制定要做到能兼容、能携带和能转移,要让其养老保障政策有相互衔接的接口。改善养老保障基金的计发办法,对农村居民在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保障权益都应予以认可;要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规范和切实可行的转换和接续的操作方法,以解决不同社保政策、不同地区间的基金结算问题;实行规范化、专业化的管理服务,实现城乡不同社会养老保障账户的信息共享,从根本上改变长期分割的城乡养老保障的格局;加快社会养老保障全国统筹的步伐,在提高统筹层次的基础上,解决地区间因利益关系而影响社保关系接续转移等问题,真正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障的有效衔接。
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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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居民养老保险档案;新时期;档案管理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的特点
1.1政策性强。我国人口基数大,区域差异性大,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这使得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始终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资源参保”“自由选择参保档次及缴费水平”等基本原则。因此,作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工作管理者,应积极主动地适应和尊重不同参保群体多样性、流动性及差异性特点,将党和国家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落实好、执行好,维护每一名参保人员的切实利益。1.2涉及面广。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年末我国人口总数已经达到了13.95亿人,城镇常住人口8.31亿人,乡村常住人口5.64亿人。因此,我国城乡居民养老社会保险涉及面广、群体数量庞大,这是其他任何一种保险所无法比拟的。1.3内容复杂。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的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为城乡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参保登记、保费收缴、保费拨付、账户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收、稽核以及基金管理等,保险业务环节众多,导致各个环节形成的档案内容结构复杂,涉及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1.4变动性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是为广大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等提供养老保险业务办理,这些人员大多没有固定单位、户籍流动性强,尤其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批农村劳动人口向城镇转移,且其工作又不固定,这就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办理始终处于流动状态,导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档案常常处于变动状态,增加了养老保险档案资料收集、移交和管理的难度。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价值
2.1助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设立旨在为广大基层群众提供一份生活保障,是一项得民心、利千秋的民生工程。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制度改革的深入,通过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推进,为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参考依据。例如,当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仅担负社保责任,还需要对60岁以上老人提供社会化服务。通过对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的规范管理,有助于新增养老保险业务的开展和执行。2.2保障城乡居民切身利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关每一名参保人的切身利益,无论是参保人员参保手续的办理,还是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待遇享受等,都会涉及参保人员的信息采集、保费划拨等,在此过程中通过科学的档案资料保管,可以为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转移、保费申领提供依据,一旦发生纷争时,可以第一时间调阅相关档案资料,作为权利维护的重要凭据。2.3提升养老保险业务质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资料的收集、编目、整理、归档,以及信息化录入等,其实质就是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工作开展的有效梳理和归纳,并对业已完成的养老保险业务进行系统回顾、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馆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编研,数据统计分析,为城乡居民社保部门领导决策提供有用信息,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提升养老保险业务质量和水平。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现状
3.1管理基础薄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但从当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的现状来看,其基础十分薄弱,主要表现在专业人员数量配备不足,“重业务、轻档案”的思想认识和观念在不同程度存在,业务档案管理所需的经费投入不足,无论是硬件配备,还是软件投入都不能有效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险档案的现实需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收集、整理、鉴定、查询、利用,以及销毁等管理制度建设存在短板。3.2业务素能不精。从目前从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工作人员的现状分析,主要存在人员数量配备较少、年龄结构老化、专业知识欠缺、后期业务培训跟不上等,这导致从事养老保险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能不精,掌握档案专业知识、养老保险业务知识以及计算机信息技术等复合型人才奇缺。3.3利用效率不高。档案的价值在于利用。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现状来看,突出表现在档案的利用效率不高。由于单位合并、机构分拆、人员频繁调动,影响到社保档案保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此外,社保档案沿袭了手工纸质操作为主,电子化、数字化进程缓慢,影响了社保档案的后期利用效率,社保档案价值无法发挥出来。
2、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新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
3、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4、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5、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6、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