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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与进展
目前省本级经办的生育保险分为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与企业生育保险两种。
1.省本级企业生育保险
省本级企业生育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支付采用事后报销模式。即参保职工在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直接由个人全额垫付给就医医院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对相关费用进行审核后,将医疗费用报销款项发放给参保人员。
2.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
在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启动实施初期,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待遇支付也采用事后报销模式。2006年起,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支付方式改为实时刷卡结算,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直接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目前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费用结算采用按项目付费方式。即根据参保人产生的目录内费用,扣除稽核剔除的违规费用后,按实支付给医疗机构。
二、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支付与医疗费用付费方式分析
(一)医疗待遇支付方式
医疗待遇的支付方式,是指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患者支付生育医疗待遇的方式。
1.事后报销模式
优点:(1)促使参保职工增强节约意识,减少不合理医疗支出。(2)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较为简单,无需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问题:(1)生育医疗费用需全额由个人垫付,参保人个人负担较重;(2)由患者与医疗机构结算的模式,患者对医疗机构行为缺乏约束力,无法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2.刷卡即时结算模式
优点:(1)参保人只需支付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轻,享受待遇高效、便捷;(2)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进行结算,经办机构可通过服务协议管理、改变付费方式等手段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上涨。
问题:(1)如缺乏合理的待遇支付标准,参保人可能倾向于过度医疗消费,导致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2)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需配备专业的医疗服务管理人员,医疗服务管理压力增大。
(二)医疗费用付费方式分析
医疗费用的付费方式,是指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代表参保患者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的方式。
1.按项目付费
(1)定义:是指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预先确定的价目表以及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数量,向医疗服务提供方付费的方式。
(2)优点:①医生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择最优的治疗方案,而不必考虑治疗费用问题;②对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来说,该付费方式简单易行,不需要事先进行大量的费用测算。
(3)缺陷:①医院缺乏成本控制意识,可能因经济利益诱导或防范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过度提供医疗服务,导致医疗费用难以控制;②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工作量大,管理成本较高。
(4)实施条件:按项目付费为最传统且最常见的付费方式,对医疗机构缺乏控制手段,应对此种付费方式进行改革。
2.按总额付费
(1)定义:是指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向医疗机构支付一笔固定费用,用于指定范围内所有人群的医疗服务支出的付费方式。
(2)优点:①总额预付将提高医疗机构的成本意识,自觉控制医疗费用;②有利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控制基金支出,管理成本较小;③可以灵活地与其他付费方式相结合。
(3)缺点:①总额预付下,基金被分割到各家医疗机构,弱化了“大数法则”的应用,削弱保险的功能。②存在推诿重症病人风险,及总控额度紧张情况下少收、拒收病人风险;③存在治疗不足或向患者转嫁费用的风险;④减少了市场的作用,影响医疗机构主动提供服务的积极性和开展新技术的动力,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可能会下降。
(4)实施条件:①总额标准的测算。根据历史数据,测算辖区内各医疗机构的预期医疗费用。②根据不同医疗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建立不同的风险分担方式。③对医疗机构实施有效监督。
3.按人头付费
(1)定义:是指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预先确定的每个服务人口的付费标准,以及医疗机构签约服务的参保人员数,向医疗机构支付费用的方式。
(2)优点:①促使医疗机构不仅关注治疗成本,还注重预防保健,避免服务人群日后昂贵的治疗。②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将容易预见,减少了基金风险。
(3)缺点:①在风险调整机制缺失或不充分的时候,医疗机构将会千方百计拒绝与重症病人签约;②总额预付下如果缺乏相应监督措施,存在治疗不足或向患者转嫁费用的风险;③可能导致医疗机构缺乏竞争意识,医疗服务质量下降。
(4)实施条件:①较为准确地测算人头费率。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该有足够的数据积累,能够有效地测算出具有代表性的付费标准。②一定的报销待遇水平。如果报销待遇过低,大部分费用将由参保人自付,这时将无法发挥按人头付费对医疗机构的制约作用。③建立风险调整机制。对老年人、慢性或重症病人等医疗费用明显高于平均水平的人群适当调整人头费标准。④对医疗机构实施有效监督。
4.按服务单元付费
(1)定义:是指将医疗服务的过程按照一个特定的参数划分为相同的部分,每一部分称为服务单元,如一个门诊人次、一个住院人次或者一个住院床日等,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服务单元确定的预算额度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支付费用的方式。
(2)优点:①有利于鼓励医院提高工作效率;②有一定控制费用效果。
(3)缺点:①按门诊、住院人次为服务单元付费,可能出现分解住院、门诊分解处方、诱导选择性收治患者行为;②按住院床日为服务单元付费,可能出现延长患者住院日,医疗服务质量下降。
(4)实施条件:①根据历史数据测算服务单元付费标准;②建立风险调整机制,防止医院推诿重症患者;③对医疗机构实施有效监督。
5.按病种付费
(1)定义:是指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预先商定的每个疾病(或疾病组)的付费标准向医疗服务提供方付费的方式。
(2)优点:①提高医疗机构的成本意识,削弱其过度提供医疗服务的动机。②促进医疗机构基于“成本-健康产出”的权衡开发临床路径,有助于医疗行为的规范化。
(3)缺点:①可能出现诊断升级,或者把不需要住院的轻病人收治住院的情况;②存在治疗不足或向患者转嫁费用的风险;③存在推诿重病人的风险。
(4)实施条件:①科学、明确的病种分类方法,需要把诊断、治疗和费用相似的疾病归为一类;②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能够提供足够的基础数据用于测算各疾病组的费用标准;③科学、公认的疾病治疗临床路径,规范医疗行为,促进按病种付费的精细化管理;④对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督。
三、完善省本级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及医疗
费用付费方式建议
1.采用刷卡即时结算模式支付生育医疗待遇。
通过即时刷卡结算,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直接结算,可以有效减轻生育职工的经济负担,方便其高效、便捷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同时,通过改变结算方式,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有利于发挥经办机构监管职能,有效控制生育医疗费用的不合理上涨,确保生育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对于即时刷卡结算可能存在诱使参保人过度医疗消费的问题,建议应结合不同的医疗特点,制定合理的医疗待遇支付标准。
2.积极推动生育保险付费方式改革。
建议结合生育保险特点,采取“单病种付费为主,多种付费方式并存”的方式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1)住院分娩医疗费用
因生育病种相对单纯,且卫生部门已经制定相应临床路径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建议采取单病种付费为主,重症病例单列结算的方式进行结算。即对于普遍病例,按预先商定的不同分娩方式(顺产、难产、剖宫产)付费标准向医疗机构付费;对于重症病例,相应费用经审核后采取按项目单列结算方式向医疗机构付费。一方面通过实施单病种付费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费,另一方面通过对重症病例单列结算,避免因医疗机构推诿重症病人。
(2)门诊产前检查费用
1.德国。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目前,德国医疗保险结算,门诊采用总额预算下的点数法,本质上属于总额预算下的按项目付费的一种特殊形式。点数实际上是采用相对价值的概念确定的一种收费标准,每个门诊服务项目的点数由联邦医保基金协会与医师协会协商谈判确定。目前采取总额预算下的混合支付办法,包括按服务项目付费、按人头付费和特殊服务项目定额付费三种方式。住院费用采取按床日付费制度,1995年后实行总额预算下的多种支付方式的组合。对药品费用的结算,按药品目录和药品参考价,实行总额预算的风险分担办法,超出15%的医师必须接受专门审核并负赔偿责任,超出25%的医师将自动承担赔偿责任,甚至被取消医保医师资格。仔细研究德国的办法,给我们的启示是,每种支付方式都有优缺点,关键是针对不同的医疗服务项目寻求相适应的支付方式,实现多元化组合,并根据实际不断调整完善,不断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2.美国。目前,美国流行按疾病类型来预付费用,即DRGs方式,是将国际疾病诊断分类标准(ICD-9)中所列的疾病诊断名称分成467组,利用医院费用资料,算出每组疾病的标准费用,将此标准费用预先支付给医院。这一体系为467诊断相关组设立城市医院与农村医院两个不同的预付率。如果医院的成本高于政府支付的固定费率,医院则营利,否则就亏损。为此,各医院采取各种措施防止亏损,如加强内部会计预算管理,提高医护人员费用意识,促使医生采用更具成本效益的诊疗模式等。美国模式的启示是,该模式与其国体、政体及文化相关,导致医疗费用居高不下,还伴随着许多人没有医疗保险,应汲取其教训。
二、主要付费方式简介
1.按项目结算。是一种最古老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被普遍使用。指病人在接受医疗服务时,按服务项目的价格计算费用,然后由医保经办机构向病人或医院提供费用补偿。按项目付费下,所偿付的费用数额取决于各服务项目的单价及实际服务量。其优点是符合市场常规,操作直观,易于理解和掌握;能够调动医生积极性,有利于医学科技进步;鼓励提供全面优质服务,容易令参保人员满意;经办机构易于获得大量医疗和管理信息。缺点是容易刺激过度医疗和大型检查,费用难以控制;需要进行逐项审核,工作量大。管理重点是严格管理,放大扣款。
2.按病种结算。指将疾病诊断作为确定付费标准的标识,把医疗机构对每个病人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作为一个产出,对疾病诊断下的整体产出确定一个统一的费用支付标准。适用于诊断简单明了的疾病种类。优点是鼓励医疗机构加强医疗服务质量,提高诊疗水平;促进医院加强成本核算;促进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标准化建设。缺点在于管理难度大、成本高;容易造成诱导住院、分解住院、推诿重症病人及诊断升级。
3.按人头结算。指医保经办机构同定点医疗机构或医生协商并签订合同,按照在一定时期内确定的额度及其服务的参保人员数量支付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或医生负责向服务人群提供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适用于基层卫生社区健全和服务对象明确的地区。优点是可刺激医疗机构通过降低成本扩大收益,促进疾病预防;定额支付、基金安全有保障、操作简单、易于管理。缺点是容易造成推诿病人、服务不足、服务质量下降。因此,必须引入竞争机制,允许参保人员定期重选定点医疗机构来减少负面影响。
4.总额预付。指由医保经办机构单方面或通过与医疗机构协商,来确定医疗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医疗服务费用的总额预算,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规定的医疗服务,并相对自主地确定预算款的使用。这种付费方式需要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量有高度的控制权。优点是基金支付可控,防止基金风险,并可避免其他付费方式存在的弊端。缺点是要求管理者要有高超的管理艺术,可能诱导医疗机构不合理减少医疗服务,弱化市场作用,影响医疗机构运行效率。短期内,医疗机构可能会限制收治病人及控制成本,但从长期看,医疗机构又会有所收敛,以期获得下一年度的预付额度。
5.按服务单元结算。指将医疗机构提供一系列医疗服务按一个特定的参数划分为若干服务单元,如一个门诊人次、一个住院人次或一个住院床日等,然后根据预算额度参考往年资料和其他影响因素,确定每一个服务单元的费用支付标准,按照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单元数量进行付费。该办法往往用于门诊定额付费和住院定额付费。6.包干使用。指按照预算额度确定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在规定时间按照签约人数一次性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个人,定额包干使用。
7.其他付费方式。如DRGs付费等。
三、总额控制下的费用结算
1.建立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完善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在编制医保收入预算的基础上强化支出预算,并将基金预算管理和费用结算管理相结合。
2.合理确定定额指标。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以医保年度基金预算为基础,在扣除一次性预缴、异地就医、离休人员和定点零售药店等费用,并综合考虑各类支出风险的情况下,统筹考虑物价水平、GDP增速等因素,确定医保基金支付的年度总额控制目标。
3.细化分解总额控制指标。以近三年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情况和实际医疗费用发生情况为基础,将年度总额控制目标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类别、服务范围、有效服务量以及承担的首诊、转诊任务等因素,并区分门诊、住院等费用细化落实到各定点医疗机构。指标要向基层倾斜,以适应分级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与医院双向转诊制度的建立,支持合理有序就医格局的形成。
4.费用拨付、结算与指标调整。医保经办机构要将总额控制指标与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相结合,预留10%左右的质量保证金和适当年终清算调剂金后,将总额控制指标分解到每个月份,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结算,确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正常运行。对未超过总额控制指标的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协议按时足额拨付;超过总额控制指标的医疗费用,可暂缓拨付,到年终清算时再审核拨付。医保经办机构可以按总额控制指标设定资金,按协议约定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以缓解其资金运转压力。对在改革过程中医疗机构有效工作量或费用构成等发生较大变动的,经办机构可根据实际,在年中对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指标进行调整,做到科学管理。
5.注重沟通与协商。经办机构要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实施总额控制的程序和方法,并向社会公开。要建立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有效沟通协商的机制,在分解总额控制目标时,应广泛征求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代表的意见。
6.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按照“结余奖励、超支分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医保基金和定点医疗机构对于结余资金与超支费用的分担比例,以充分调动定点医疗机构对控制医疗费用的积极性。建立费用超支主要由定点医疗机构合理分担,结余资金主要用于合理奖励定点医疗机构的机制。对超过总额的医疗机构,应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促其改进管理。医保经办机构可视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对定点医疗机构合理超支部分给予补偿。
7.推进付费方式改革。要在全面开展总额控制的同时,继续探索完善按人头、按病种等付费方式,不断提高付费方式的科学性,提高基金绩效和管理效率。
四、当前形势下的定点医院监管
(一)建立完善管理机制
1.细化定点服务协议,突出协议的效能。要将总额控制管理内容纳入定点服务协议,并根据总额控制管理要求调整完善协议内容。要针对总额控制后可能出现的情况,逐步将次均费用、复诊率、住院率、人次人头比、参保人员负担水平、转诊转院率、大型检查阳性率、抗生素使用比例、手术率、择期手术率、重症病人比例等,纳入定点服务协议考核指标体系,并加强管理。
2.建立有效查房制度。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稽查小组,定期、不定期进行稽查,节假日坚持稽查。稽查时要做到“三看”“五问”“三对照”。“三看”即看病员、看证件、看病历,“五问”即问姓名、问年龄、问单位、问病情、问医疗服务,“三对照”即对照病历、对照年龄、对照性别。稽查结束后还要写出稽查报告,作为对“两定”进行处理的依据,也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3.建立定点医院分级管理制度。对违规少、配合好的医院,提高预付资金比例和标准,解决医院周围资金问题,还可减少病历抽审数量,简化费用审核程序。
4.建立定点医院退出制度。对反复出现严重违规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定点医院,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可取消其定点资格,若干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5.建立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在日常管理中遇到重点难点问题要多向专家请教,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避免与医疗机构发生冲突。6.建立药品和项目的最高限价制度。医保经办机构作为“第三方付费”的主体,要发挥好制约监督作用,可对临床常用药品及高价值医用材料进行最高限价,有效控制高回扣药品的使用。如南阳对30多种常用药品实行最高限价,奥扎格雷价格为14.7~58元不等,限使用28元以下的;生脉针价格区间3.5~50元,限使用15元以下的;还对50多种医用材料进行限价。7.建立集团购买及谈判制度。利用集团购买的优势,指定透析和肾移植病人的门诊治疗由一家定点医院治疗,价格马上大幅下降。公务员健康体检通过团购谈判,500元的常规体检价格降为150元。
(二)明确医疗监管重点
1.严格部门入院标准。按照国家卫生部门制定的出入院标准,收治参保人员,严格执行“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严禁推诿病人,违规者视情节核减住院人次。
2.合理计算住院人次。住院24小时以内者,不计入住院人次;医疗费用未达到起付线者,不计入住院人次,若发生抢救费用,按急诊抢救报销;跨年度住院者,按1/2住院人次计算。
3.严禁虚假住院、挂床住院和分解住院。虚假住院是指挂参保人员姓名,虚构伪造医疗文书的行为。分解住院是指人为将应一次连续住院治疗过程分解成两次或多次的行为。挂床住院是指住院病人不在院且无合理原因。
4.严禁串换上传。串换上传是指信息系统上传的药品或诊疗项目与实际不符的行为。违规者给予2~5倍罚款。5.严禁诱导住院。诱导住院是指擅自减少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或以现金返还等方式诱导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违规者视情节核减住院人次。
6.严格限制外购药。必需外购药品的,应经审批;符合程序的外购药品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纳入该院统筹应支付总额。
7.严格执行转诊转院制度。转诊率不得超过正常就诊人次数的比率,被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认定为违规转院者,按规定核减年度住院人次,或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拒付。
8.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要学会利用先进网络信息系统,实时监测医疗动态,及时对重要指标进行纵向、横向统计分析,做到精确管理,并对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9.进行满意度调查。经常性对病人进行医院服务质量调查,掌握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水平。付费方式改革不得牺牲群众利益,改革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调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注意用具体数据进行管理要每月统计各医院各科室医疗费用情况,还要了解全国全省的统计数据。对各医院进行纵向比较,对同级同类医院进行横向比较,从比较中发现问题,从而指导管理和协商谈判。根据医院人均费用执行情况和不同医院相同科室人均医疗费的对比分析,确定病历送审要求。对管理好的医院实行病历免审、少审,并减少查房次数。对管理差的医院以及人均费用偏高的科室实行病历全审、严审,并加大查房力度和密度。全年平衡结算后,对管理好、不超过协议定额及人均费用显着下降的医院,在进行年度考核和返还质量保证金时予以倾斜,并实行总额预付,帮助医院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在日常管理中,对定额指标超标高出定额的医院及时通报提醒;对连续居高不下的医院,召集院长、主管院长、医保办主任和各科室主任参加专门座谈会,向其通报全国人均、本地同级或高一级别医院的纵向、横向比较,帮助他们找原因、定措施。通过座谈交流,使他们认识到自身的差距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定额目标的落实。
(四)善于用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要熟练运用《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让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应有的处罚。还要学会运用卫生部门的行业规范来进行监管。例如《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2011年工作任务分解量化指标》规定,医疗机构临床应用裸支架比例不得低于临床应用冠状动脉支架总数的20%,冠心病介入治疗患者植入支架数超过3个,须经本机构心脏外科医师会诊同意后方可实施。我们经办机构完全可以以此为依据进行病历审核,要求医院予以落实,从而保障患者利益和基金合理使用。
五、管理成效
1.医院踊跃参加改革试点。新的付费方式办法出台后,因后付制改为预付制解决了医院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也充分尊重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动,引导收入与服务挂钩,同时从根本上解决了按项目付费刺激医疗费用快速上涨问题。以治好病和患者的满意度为主要考核体系建立的奖惩机制得到定点医院的支持,南阳市九家三级医院和部分二级医院与医保中心签订了“定额预付管理协议”。
一、及时承接职能确保平稳过渡
根据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榕人社保[2015]193号)要求,从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行政审批,改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实施办法出台后,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了《福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评估管理办法》(榕医保[2015]211号)和《福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健康体检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评估管理办法》(榕医保[2016]30号)等评估办法,并于2016年3月1日启动市本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2016年度第一批定点医疗机构和健康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增设工作。
二、明确评分标准自愿申请纳入
根据福州市本级医疗资源的配置情况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此次拟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对象范围为:四城区门诊部(含)以上级别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其中从事美容、整形、不孕不育等专科医疗机构及口腔门诊部不作为此次增设对象。同时,医疗机构需符合评估办法的相应规定且按照《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自评分达到85分以上;健康体检机构同样也需符合评估办法的相应规定、且按照《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健康体检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自评分达到85分以上。有意向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和健康体检机构可到福州市医保中心办事大厅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三、规范受理程序主动接受监督
在新增定点受理过程中,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规范受理流程,严格评估把关,主动接受监督,确保增设工作公平、公开、公正、一是规范受理流程。坚持“公开、规范、可监督”原则,评估流程包括增设公告、申请对象提交材料、材料初审、现场考核、邀请专家评估、与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进行协商谈判和公示等程序,且每一流程均做好记录、存档,确保程序公开透明。二是严格评估把关。在开展评估过程中,对申请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逐条、逐项对照检查,对提供完整材料并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承诺单》,对缺件的出具《缺件告知单》。在材料初核的基础上,成立两个现场评估小组,针对申请对象应配备的人员、科室、器械和日常医疗行为等进行现场检查,做到有现场记录、有签字确认有材料存档。现场检查后,评估小组及时根据材料初审情况和现场评估情况作出综合得分。三是主动接受监督。在开展新增定点过程中,每一流程进展情况均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并邀请监管人员全程参与现场评估检查,同时将评估情况在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官网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福州市医保中心)
南平市不断提高社会保障卡制发工作水平,经各方共同努力,南平已全面完成批量制发社保卡工作,逐步转入零星补卡及新增人员制卡阶段。南平各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设立在工商银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设立在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或农信社业务网点。补换卡已实现立等可取,且2016年6月30日前补换社会保障卡可免收工本费。南平市着力解决参保人员领卡等待时间较长的问题,近一年来,未发生领取社会保障卡方面的投诉。目前,全市共累计完成制卡301万张,其中城镇职工52万张;城乡居民249万张;零星补换卡及新增人员制卡3.67万张,其中城镇职工1.9万张;城乡居民1.77万张。
(南平市医保中心)
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简称“通知”)中,第一条便指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消息一经推出,便有评论指出:“社会资本办医的春天来了!”其实,早在多年前,就提出过社会资本办医的政策,只是因为没有相关的配套政策,出台不久,一些民办医疗机构便“见光死”。主要原因之一是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措施未实施到位,即“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界定不明。如今,《通知》出台后,有投资方表示,他们最感兴趣的还是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除了税收优惠政策以外,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区别到底在哪里?通过查找多方的资料,我们发现,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在于:1.经营目标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以赚钱为目的,运营目标是为特定的社会目标。2.分配方式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后,投资者对税后利润可以享受分红等个人收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以赚钱为目的,经营收入不能用于投资人收益,只能用于医疗机构发展公益事业。3.处置财产方式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因经营不善而终止服务,投资者可以自行处置其剩余财产;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终止服务后,其剩余财产只能由社会管理部门或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处置。4.收支结余的用途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支结余是用于投资者回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支结余不能用于投资者分红及变相分红,所有利润和盈余只能投入到机构的再发展中,用于购买设备,引进技术,扩大医院规模,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向公民提供低成本的医疗卫生服务。5.价格标准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或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医疗机构按照主管部门制订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范围内,确定其本单位实际的医疗服务价格。不排除的例外是两者收费也可以完全相同。
由此,了解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区别,我们可以畅想未来的三级办医格局――一类是以政府、财团或富商以及海外的教会组织兴办的医院,或是以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或办慈善事业为目的,也就是我们所理解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其中以政府举办的大型综合医院为主导,以地、县级市为单位,各地区至少有一所此类机构,服务对象主要为社会中低收入的大众群体;第二类是以分红为投资动力的大型商业资本为主所兴办的医疗机构,也就是所谓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多分布在经济较发达地区,以沿海省市、直辖市和一些省会级城市为主,这类医疗机构多以高收入群体为服务对象,面向此类群体收取高端医疗服务费和药品费,以获取资本运营的最大利润;第三类是以个人投资管理为主,主要体现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外包,服务对象为中低收入的农民,诊疗内容以常见病、多发病为主,多以获取个人利益为目的。只要配套政策做得好,相信无论是政府、组织、个人还是商业资本,所形成的这三类办医格局都必将支撑起我国的医疗体系。
关键词: 非营利性 医疗机构 税收政策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所谓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一个运营医疗机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并不以营利作为运营的目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医疗服务的成本。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对社会资本进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举办,能够享受和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一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所规定的价格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其各项税收。二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制剂,对其增值税进行免征。三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的收入直接用在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那些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审核批准,可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该纳税的所得额进行抵扣,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余额征收其企业所得税。四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土地以及房产免征收其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房产税。五是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一定的捐赠,对其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可以使其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区别
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目标不同、分配方式不同、处置财产方式不同、收支结束用途不同、是否享受财产补贴不同以及价格标准不同等等。
其中,经营目标的不同主要体现在,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运行的主要目的就是追求其利润的最大化,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运行的重要目标是特定社会目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不以赚钱作为自己经营的目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分配方式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进行盈利以后,投资者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后的利润可以进行分红,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于其并不以赚钱作为经营的目的,但是为了扩大其自身的医疗规模,也可以适当的盈利,但是这种盈利只能用于以后自身的发展,投资者并不能对其进行分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处置财产的方式也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由于其自身经营不善而终止了服务,投资者个人就可以对其剩余的资产进行处置,然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果终止了其自身的服务以后,其剩余的财产只能够由相关的社会管理部门或者是其他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处置。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二者在收支结束用途不同主要表现在,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收支和结余都是用于对投资者的回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结余、收支并不能用于其投资者的回报,也不能够用于为其自身职工的变相分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所有盈余和利润都只能够投入到医疗机构的再次发展之中,可以用于引进先进的技术、购买设备以及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者向公民提供成本比较低的医疗卫生服务等等。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是否享受财产补贴这方面也不同,对于政府办的县级以及县级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以定向的补助为主,这一定向补助主要是由同级的财政进行安排。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则没有任何的财政补助。这二者的不同还体现在价格标准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一般都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根据实际的服务成本或者是市场实际的供求情况进行自主的制定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主要实行政府的指导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按照主管部门进行制定的基准价格,并且在其浮动的范围之内,对基本的单位实行医疗无服务价格确定。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关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财政部的《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明确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笔者对其进行概括:第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所取得的医疗收入进行各种税收的免征,但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按照国家所规定价格而取得的收入,不能够享受这项税收政策。第二,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相关税收的规定进行各种税收的征收。第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自己所得到的医疗服务收入,应用于改善自身医疗条件的那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批准,可以和其应该缴纳所得税额进行抵扣,并且就其自身的余额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
收。第四,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己用的车船、房产以及土地,免征收车船使用税、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
(1)现行价格政策政府定价。政府的定价主要体现在政府对于基本的特种药品、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药品、医疗服务以及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药品等等,这里所指的特种药品,例如计划生育、抗癌、精神、麻醉、解毒以及急救等等特殊化学药品。对这些类型的药品实行严格的政府定价政策。这一价格的制定主要参照《价格法》的规定进行的,主要由价格的主管部门按照其管理的权限进行定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则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进行收费,目的主要是为了人民群众提供了收费低廉、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政府的财政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所承担的任务进行补助的给予,与此同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免税收政策。而在美国,其医药卫生事业主要采用hmo的医疗模式,也就是利用健康维护组织来为人们提供医疗卫生服务,hmo的资金来源于各种社会税收,而所筹集的资金,则是依照基金或者是其他形式的金融产品的模式来进行管理运作的,所以国家不予征收负税。
(2)现行价格政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说,政府指导价主要体现在一些药品上面,除了上述所实行的政府定价药品之外,其他的药品销售都实行政府的指导价。相关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只制定其最高的零售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和市场的需求,进行自主的制定药品的销售价格,然后进行销售。
(3)现行价格政策市场调节价。所谓的市场调节价一般都适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种的医疗收费服务,例如医学保健、健身以及美容等等少数的服务项目,对于这些服务项目,国家有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限制。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税收政策
2000年7月10日,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了《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做了如下的规定。
(1)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价格所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国家对其免收各项税收。
(2)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相关收入,例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培训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产转让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租赁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外投资收入等等,应该按照国家的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而言,其非医疗服务所得从本质上来讲隶属于营利所得,已经超出了其自身公益性的非营利特征,因而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讲,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当中,直接用于改善其自身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那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可以对其应该缴纳的所得税额进行抵扣,但剩余部分则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予以征收。
(3)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收其增值税。
(4)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房分立为独立药品零售的企业,应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其各项税收的征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药房分立成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该药品零售企业的基本属性已经不再是公益性的医疗服务机构,而是一个营利性的企业,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而是通过药品的销售来实现医疗机构的盈利。这部分盈利有少数会被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身建设中,对于这部分所得可予以免收各种税收,但是对于剩余的部分,则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如数征收。
(5)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车船以及土地,免征收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以上笔者所阐述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体应该包括:城乡卫生院、临床检查中心、疗养院、护理院(所)、急救中心(站)、门诊部(所)以及各类各级非营利性医院等等,他们所提供都是对患者进行治疗、计划生育、接生、保健、康复、预防保健、诊断、检查以及和这些相关的提供病房住宿、伙食、救护车等等业务。
四、结论
本文中,笔者首先从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这两个方面对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浅谈,接着又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区别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最后,笔者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税收政策这两个方面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进行了探讨。在进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时,笔者主要从现行价格政策政府定价、现行价格政策政府指导价以及现行价格政策市场调节价这三个方面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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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现状;解决对策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民营医疗机构凭借着自身营运规模较小、成本较低、服务方式灵活等特色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近几年以来,随着我国加大了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投入力度,加之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又在不断的加快步伐,致使民营医疗机构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阻碍及挑战。
一、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现状
1.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特点
(1)服务量较低。虽然民营医疗机构在数量上较多,但主要的经营形式表现为诊所,且都是较小型的,无论是就床位还是服务人员来说配备的都不多,无法提供更多的服务。
(2)有较突出的社会贡献。虽然民营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量较少,但是民营医疗机构服务的对象主要是针对一些没有医疗保障以及医疗保障水平较低的低收入人群,包括流动人口以及农民工等等。民营医疗机构作为低收入人群就医的一个重要渠道,在社会服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较强的专业性。民营医疗机构都有其自己的经营特色,虽然其起步较晚,但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就业务上来看,其突出自己的专科等特色,显现出其医疗优势。
2.民营医疗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就民营医疗机构的内部来看。首先,民营机构的人员组成整体素质不高,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个体诊所,从业者多是学历不高、职称较低的人员,即便是高素质的人才也不愿留在民营医疗机构中。其次,盈利心理较重。目前我国大部分民营医疗机构都是属于盈利性质的,在经营过程中都急于获得利益,往往由于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导致出现过度医疗、诱导医疗等腐败行为,严重有损于民营医疗机构的声誉。
(2)就民营医疗机构的外部来看。首先,社会将民营医疗机构自动划归为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充,潜移默化中就导致两者出现了不平等的问题,直接致使民营医疗机构在遇到比如说项目审批、科研立项等方面的时候遭到差别对待。其次,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需要一个长时间的过程,在这个期间,不仅需要民营医疗机构有自己正确的定位,还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支持。但是虽然民营医疗机构也像公立医疗机构一样行使着自身的义务责任,却得不到政府给予的补贴。
二、解决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存在问题的对策
1.树立公立与民营医疗机构平等的观念
首先,必须要营造民营医疗机构是医疗体系中最重要组成部分的认识氛围,重视民营医疗机构的诉求,关心其成长状态,不仅要给予其精神上的支持,还要从经济方面体现出来。其次,将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纳入到医疗服务体系的建设中去,树立正确的理念,根据民营医疗机构的特色对其合理定位,发挥其巨大的服务价值。
2.营造良好的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环境
首先,有效发挥出政府对民营医疗机构存在的引导,能够正确地引导其发挥服务价值,鼓励其采用强强结合的方式做强、做大,并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支持,想办法解决民营医疗机构渠道的各种税赋、社保等方面的瓶颈问题。其次,有效发挥政府对民营机构的形象塑造作用。政府除了要对其进行经济上的支持,还要鼓励民营机构建立属于自己的特色,并帮助民营医疗机构在社会上进行推广,进一步促进民营医疗机构的综合素质提高。最后,执行政府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与制裁功能。对民营医疗机构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制度的健康发展予以监督,实现其规范化、法制化的运营;并严格整治医疗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从根本上保障患者的权益。
3.积极进行探索创新
首先,人才作为民营医疗机构的重要突出问题,必须将人才问题作为重点予以解决,可以通过有效的培训教育,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医疗队伍,或者鼓励公立医疗机构来进行对其的业务培训,帮助民营医疗机构进一步规范自己的技术,提升管理水平。其次,实现民营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机制的改进与创新,通过严格、规范、完善的内部机制提高自身管理水平,规范自身经营方式,促进自身建设的成长。最后,在有较强能力、较好信誉的基础上,拓展自身服务,逐渐成为社会中的顶级力量,或者通过强强联合,增强自身实力,更好的开展医疗服务工作。
总而言之,我国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已经进入到一个相当关键的阶段,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必须根据自身经营特色,确立正确的发展方向,积极采取有效对策应对发展中面临的各种问题,在激烈的医疗服务市场竞争中赢得优势,促进民营医疗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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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改革;探索;经验
Abstract:Provider payment system as economic incentive affects the whole health care system performance.Since the basic med- ical insurance for urban employees has been implemented in China,medical insurance management departments across the country have been carrying out a series of explorations and reforms on provider payment system according to the local situation.The paper summa- rized and discussed the experience and lessons learned from different regions on provider payment system reform throughout the country to provide policy recommendations for further reform and improvement in this field.
Key words:medical insurance;provider payment methods;systems reform;exploration;experience
随着1998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推行,10 年来主要工作重点放在扩大覆盖面、提高补偿水平和加强 服务管理方面。随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全面覆盖,对医 疗费用的控制将会显得越来越重要,需方控制难以抑制医 疗费用的过快增长,供方控制是国际管理的趋势,医疗保 险(以下简称医保)费用支付方式是其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目前,在我国比较广泛实行的是按服务项目付费,属 于后付费制度。在这种支付方式下,付费方在医疗服务行 为发生后按实际费用进行补偿,难以有效控制费用,从国 内外医疗保险的经验教训来看,按项目付费这种单一的支 付方式是造成过去几十年医疗费用上涨过快的一个重要原 因。对支付方式的改革势在必行,国内各地在医保运行和 管理的实践中,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支付方式进行了一 系列的探索和改革,取得了一些经验.
1国内各地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目的 各地的医保支付方式的探索和改革,目标在于在保证 医疗服务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充分 体现了付费方与服务提供方进行博弈的过程。各地医保部 门在支付方式改革探索过程中普遍意识到,支付方式作为 一种激励手段关系到整个医疗服务体系的良性运行,医保 支付方式改革的目的应该超越过去医保控制费用保持基金 平衡的单一行政目的,而是应通过支付方式的创新,发挥 合理的支付方式手段对服务提供方的激励机制,改变不合 理的医疗行为,规范引导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促进医疗机构加强内涵建设和自我管理,推动内部运行机 制改革.
2各地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方向与趋势 当前,我国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较短,对社 会医疗保险的认识程度不高,管理手段和管理措施还有许 多不足。加之不同地区间发展差距较大,各地区在医疗保 险制度改革探索中,尤其是在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上, 很难找到一个全面、合理与统一的支付方式。在有些医保管理经验较丰富的省市,已经认识到医保 支付方式的重要作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探索适合本地 的支付方式,并不断调整完善,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支付方 式典型。例如上海市的“总额预算管理”,江苏省镇江市的 “总额预算、弹性结算、部分疾病按病种付费”,江苏省淮 安市的“病种分值结算”,湖南省株洲市的“总额控制管 理”,以及云南省禄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实行的“门诊总额预付,住院单病种付费与床日付费 相结合”,这些地区在支付方式改革方面的探索都取得了较 好的效果.
各地经验表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趋势是预付制与 后付制相结合,实行混合支付制度。就一般情况而言,混 合支付方式优于单一方式,大多数支付方式可以与其他方 式配合,以消除某单一方式的负面效应而保留综合优势[1].
3各地支付方式改革的经验教训 3.1支付方式的改革应有更宏观的卫生政策目标 支付方式是规范医疗行为、配置卫生资源的一种有力 的政策工具,因而支付方式的改革应该放在新医改的大背 景下统筹考虑,应该有更为宏观的卫生政策目标,根据预 设的政策目标(如:控制费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提 高可及性,简化管理程序等)采取具体可操作的方法,并 且注意配套措施的完善.
此外,支付方式的改革应该根据现有的卫生服务和管 理能力,考虑到支付方式改变之后医疗机构之外的卫生系 统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变化。例如我们可以预见,支付方式 的变化会激励医疗机构的行为发生改变,但卫生体系其他 环节的一些变化往往容易被忽视。例如,支付方式改革可 能带来住院天数缩短,住院费用减少,但门诊和康复护理 的服务量却会上升,这就需要合理的转诊体系以及康复护 理服务的健全和完善,需要有康复护理机构、社区和家庭 来承接医疗机构转诊的急症期过后的需要康复护理的病人[2].
3.2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设定支付方式 实践证明,支付方式的确定,必须与各地的经济状况、 社会历史条件、医疗制度背景、卫生资源、医疗服务体系 和信息系统的基础和管理水平相适应,必须与新医改的方 向和要求相适应,注重科学机制的建立.
实现支付方式的改革和创新,应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 兼顾供给与需求,并能通过对支付方式内在机制的改革, 将医疗机构的内涵建设与外延发展、控制医疗费用与保障 基本医疗、公平原则与效率要求等有机地联系起来.
3.3支付方式的改革要求医保部门转变管理方式,提高管 理能力 混合支付方式的实施对支付方的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 要求,需要对医疗服务进行更为严谨科学的考核和评价, 例如预付制的实行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才能在控制费用的同时保证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各地的医保管理部门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在改革过 程中都有不同程度的转变,如有的省医保管理部门对医疗 机构的管理由微观走向宏观,管理方式也开始转变,医保 管理部门对医院的管理更具弹性,推出一系列政策措施, 从对医院的单纯管理与控制变成了在某种程度上的合作.
此外,医保部门对支付方式的探索的目的已不仅仅局限于 控制费用,而是在保持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注重发挥医 保规范医疗行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作用,对医保支付 方式的探索着重研究对医疗行为的规范。从2003年开始, 江苏对全省医疗机构诊疗项目统一编码,统一分类,统一 收费标准,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和诊疗项目全省统一界定 标准和评价标准,为规范医疗行为和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奠 定基础。上海的医保管理部门在政策理念上也实现了由费 用控制到费用管理,最后到保障管理的目标定位调整.
3.4支付方式的改革要争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理解和 支持 医保支付方式的探索取得了较大成效的地区,一个重 要的方面是得到了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理解和支持.
每一次的支付方式的调整,定点医院的相关人员都参与其 中,他们的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对支付方式的完善起到了 较为关键的作用,也有利于支付方式改革的平稳实施.
3.5支付方式必须按照政策实施的效果进行不断调整和完 善 各地医保支付方式的改革与探索过程充分体现了医保 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博弈过程,支付方式根据变化的现实情 况不断调整才得以逐渐完善.
4政策建议 4.1加强研究,统一政策,逐步实现分类支付 4.1.1精神病防治与老年护理住院实行按床日付费。精神 病防治机构和老年护理机构的住院医疗占总床位数比重较 大,治疗单纯,床日费用相对稳定,床位利用率较高,可 按床日付费.
4.1.2社区卫生服务实现按人头付费。在明确各级医疗机 构功能定位和建立有序转诊体系的基础上,对社区卫生服 务、预防保健和家庭病床实施按人头付费。促进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之间的竞争,给予病人更多的选择权,建立“钱 跟病人走”的竞争机制,促使服务提供者为争取更多的病 人而相互竞争,鼓励医疗机构提供预防服务,树立“以病 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
4.1.3部分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部分诊断清楚、病情简 单、疗效确切和费用离散度低的妇产科住院治疗(如:正 常分娩或子宫肌瘤),以及部分诊疗常规明确、治疗方法简 单、不易复发和合并症少的外科手术病种、血液透析等适 用于按病种付费。按病种付费基础工作投入大,操作难度 大,管理费用高,面对数目庞大的病种群,按我国目前的 管理水平,只能选择一些易于控制费用的病种先试行,经 验成熟后,逐步扩大[3]。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可明确时间 节点,加快推进,建议在2010年做好基线调查、重点研究 与技术储备,到2015年在全国各地推开部分病种的按病种 付费.
4.1.4总额预付。总额预付是全国各地都在探索实施的支 付方式,并已经取得了大量经验,根据各地现实情况制定 总额预付的具体政策,实施效果较好,应在原有基础上继续补充完善。在总额预付的基础上各种支付方式可相互融 合,同时配合总额预付,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加强调研,科 学合理地分配医保总额,同时加强管理,严格考核评估, 在有效控制费用的同时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率,达到较好的 综合效益.
4.2加强配套政策的支撑 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涉及到卫生系统的多个层面,涉及 到多方利益的调整和医疗行为模式的转变,需要多种配套 措施的支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区域卫生 规划,明确各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强化分工与合作,建 立有序的梯度转诊体系,优化医疗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二 是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加强医疗机构成本核算和成本 管理,推动医疗服务价格体系改革,使价格真实反映医疗 服务的成本;三是建立和实施统一的诊疗规范体系和疾病 分类体系,建立科学的临床路径,为规范、监管医疗行为 和制订支付标准提供科学依据;四是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与 质量控制、考核评估相结合,兼顾费用控制与质量提高, 防止因费用控制而降低服务质量;五是加快各种基本医疗 保险制度的衔接,提高统筹层次;六是建立动态的医保定 点协议管理,加强信息披露与公示,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 良性竞争.
4.3加快卫生信息化建设,为医保支付提供有力的技术支 撑 完善的信息系统是建立有效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技术 支撑,信息化滞后会阻碍支付方式改革的有效实施,如果 医保与医院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方面存在问题,标准化 不足,接口难以衔接,则必然会给支付方式的改革带来一 定障碍.
完善服务提供方和付费方的信息系统,医疗机构及医 保机构信息系统的接口标准化,有利于简化程序,降低管 理成本,确保数据传输统一高效,实现医保与医院间信息 资源的有效共享[4]。各地医保管理要逐步提高信息化管理层 次,逐步实现同一统筹地区信息系统的标准化管理,实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 等多种不同保障制度在信息系统方面的有效衔接。此外, 信息系统的调整和升级也应该实现系统性、统一性和标准 化,各相关机构在信息系统的维护升级方面加强沟通协调 和信息交换,避免医保机构或医疗机构单方面调整信息系 统带来的信息传输不畅.
医保信息系统与医院信息系统建设必须互动发展,二 者必须统一信息编码,统一信息交换格式,统一接口,实 现二者充分融合,保证医疗服务信息透明、公开、准确和 及时,为医保支付方式的改革提供技术支撑.
4.4转变管理理念,加强全程监管,规范医疗行为 不论选用何种支付方式,都存在因信息不对称而影响 最终实施效果的风险,如果没有科学的监督管理,将无法 达到预期目的。为此,医保部门的管理理念应从保证基金 平衡的单一目标转向以人为本的全面管理,从事后监管转 向对医疗服务的全程监管,充分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根据 相关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实现实时监控,全程跟踪。建立 和完善医疗收费、考核指标和绩效评估体系,通过加强监 督考核促使医疗机构进行自我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激发 医院由外延型扩张向内涵式发展转变的内在改革动力.
4.5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与利用 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控制费用和规范医疗行为的同时, 还应发挥医保调配医疗资源的作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 形成医保预算管理的政策导向,引导门诊重心下沉社区, 住院重心上移医疗中心,规范医院功能定位,加强分工与 合作.
医疗资源配置向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倾斜,提升 社区卫生服务水平。医保预算重点向郊区和乡村倾斜,统 筹城乡基本医疗服务协调发展,提高医疗资源在不同地区 和不同人群之间分配与利用的公平性,提高基本医疗服务 的可及性.
4.6建立医保与医院的谈判协商机制,争取医疗机构支持 上海市在总额预算管理过程中,进行了“医保统筹组 织、医院自主协商、区县合理分配”的探索,初步建立医 保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促进预算指标分配的 公开透明,促进医院与医保的关系从对抗走向合作。通过 公开协商,医院普遍反映良好,医院与医保,共 同发展的工作氛围初步形成,医保费用预算管理工作机制 逐步转变.
逐步实现医保管理与信息的公开透明,加强医保部门与 医疗机构的沟通协调,才能最大限度地争取医疗机构的理解 与支持,在支付方式方面达成共识。全国各地的经验也表 明,能否获得医疗机构的理解与支持是关系到支付方式改革 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环节,医保通过搭建公开工作平台,使 预算指标分配原则公开化,分配过程透明化,预算分配结果 公平性与合理性进一步提高,强化医院参与,有利于促使医 疗机构加强内涵建设,参与自我管理,主动控制医疗费用, 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支付方式改革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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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雪,齐颖,李思飞,等.积极探索按病种付费方式的改革[J].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3年来,全区卫生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积极推进医改重点任务的落实,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公平性显著提高,药品供应和监督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显著提升。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步入深水区,诸多深层次的体制、机制性矛盾将逐步显现,加之内外环境不断呈现新的特点,使改革面临着严峻复杂的形势。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只有持续前行,才能巩固和发展前一阶段的改革成果,取得更大的进展。国家已非常明确地提出,“十二五”期间,要在一些医改深层次领域寻求突破。我区分析改革发展所面临的复杂形势,结合实际,在“十二五”时期卫生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了“123456”的发展思路。即:建设1个综合管理平台;打通急诊急救、信息传输2个通道;建立全科医师、住院医师、公共卫生3类规范化培训基地;推进新农合盟市级统筹、牧区流动卫生工作站、家庭健康小药箱、县乡村一体化管理4项农牧区重点工作;实施医疗机构全成本核算、疾病谱数据库、医院能力数据库、卫生人才数据库和卫生信息平台数据库5个信息化基础工程;强化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医药卫生服务、区域医疗救治、卫生人才科技创新、蒙中医药、医药卫生信息化6大体系建设。从今年起,自治区将进一步研究制定符合地区实际的改革路径和办法,主动出击,大胆创新,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通过改革破解阻碍卫生事业发展的难题。
一、以革除“以药补医”为突破,健全政府卫生投入新机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革除“以药补医”机制。“以药补医”机制的形成既有历史原因,也有医疗服务价格定价过低、药品流通体制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全面革除“以药补医”机制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是非常艰巨的任务。取消药品加成后,要采取以下措施弥补公立医院政策亏损。一要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合理补偿机制。政府增加投入,让医院回归公益性是必然选择。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因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要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二要充分发挥医保补偿作用。取消以药补医,如果完全依靠财政补偿,政府“背不动”也“兜不起”。因此,应发挥医保补偿作用,建立多渠道的补偿机制。三要控制医疗机构服务成本。除政府财政投入外,公立医疗机构也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管理,杜绝药品滥用,杜绝没必要的检查,走以医德立医、以技养医的发展之路。做好这些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实行全成本核算,完善基础数据库建设,形成价格和补偿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取消“以药补医”,涉及公立医院功能定位、成本核算、收入结构调整等问题。现在的一些医院,无论是规模还是服务能力,都远远超出本身功能定位的需要,属于超前发展。因此,要研究政府是否有责任补助其政策性亏损,怎样补助这些亏损。要积极开展医疗机构全成本核算,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蒙中医药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
二、以支付方式改革为抓手,完善医疗保障新机制。推进总额付费,按病种、按单元、按人头付费是支付方式改革的大趋势,也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点内容。这项改革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促进合理诊疗,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有利于增强医疗机构成本控制意识,提高服务效率,促进运行机制转变;有利于强化医疗机构“预防为主”的理念,促进分级诊疗模式的形成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的转变。推行支付方式改革要与服务价格调整、临床路径管理等改革举措协同推进。“十二五”期间,内蒙古将以医疗服务成本核算为依据,结合物价指数增长,适时调整公立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推行支付方式改革还要与实行临床路径管理相结合,把每个医生的诊疗过程规范化与标准化,不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今年,卫生厅将制定下发部分病种县医院版临床路径,进一步完善常见病种、重大疾病的技术规范和诊疗指南,在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全面推进。推行支付方式改革要合理确定不同层级医疗机构、不同类型服务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充分发挥卫生部门既管新农合又管服务提供的优势,充分考虑现阶段低水平、广覆盖的医疗保障特点,针对患者的医疗需求,确定必须提供的服务项目和特定病情下的可选服务项目。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将支付方式改革纳入绩效考核,与核算分配挂钩,提高医院、科室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使医务人员光明正大、合法地获得应得的收入。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在医院信息化系统上增设监管功能模块和端口,建立实时监管平台,及时发现未按规定路径执行的病例情况、病例变异等信息,及时进行整改,避免出入院信息造假、骗取医保资金等情况。全面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对统筹区域内新农合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新农合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等要求。结合付费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新农合对医疗机构的评价体系。
三、以体现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为目的,建立基层卫生运行新机制。建机制就是要建立起既体现公益性、能够增强服务能力,又有利于提高服务效率的医药卫生体制机制。这既是管全局、管根本、管长远的治本之策,也是改革目标和重点。推进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就是要建立管理、服务、运行新机制。一是要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竞争上岗、全员聘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负责人要公开选聘,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所有卫生人员要实行全员聘用,能进能出。要强化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分级分类管理,明确其提供服务的范围和功能。还要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编制不跟人走,只作为聘用人员和核定收支确定补助的依据。二是扎实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要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居民满意度为标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结果与机构补助和人员收入挂钩。三是要建立长效的政府补偿机制。不断强化政府的责任,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四是有效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要在不断调整服务模式上下功夫,在细化工作标准和服务流程上下功夫,在专项经费合理使用和分配上下功夫,在加强协作上下功夫,在严格质量考核和效果评价上下功夫,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新机制。
【关键词】医疗保险政策 医药费用 问题 建议
一、现行医疗保险政策对医药费用控制的成效
1、板块式的约束作用要比通道式强。不同的统账结合方式对医疗消费的约束效果不同,板块式的约束作用要比通道式强。目前,国内大多数地区主要采用板块式的结合方式,少数地区采用通道式,如厦门、镇江等。研究显示,“板块式”可以抑制50%以上由“通道式”与定额支付政策造成的门诊过度利用。但是,不能因此认为“板块式”管理是绝对理想的,还应该考虑人群在这一结合方式下对医疗服务的利用情况以及个人的经济负担等。
2、个人偿付比例提高,需方控制力度加大。与公费劳保医疗和医保改革试点时期相比,参保者的个人偿付比例呈现逐渐走高的趋势,控制力度加大。目前就需方偿付方式对医疗费用的控制效果以及对服务利用影响,国内尚无系统可靠的研究证据,大多仍停留在理论探讨和国际经验的借鉴上。
3、供方结算方式不断调整,逐渐由单一的支付方式向复合式发展。随着医疗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医保收入已逐渐成为医疗机构的主要补偿形式。按项目付费的结算方式是医药费用急剧上升的重要原因,易促使医疗服务提供方为获得经济补偿而过度提供服务。目前,全国各省市逐渐以复合的结算方式取代按项目付费,取长补短、以避免单一方式的弊端。门诊费用结算基本采取按实支付;住院费用结算主要采用总额预付制或总额控制支付;门诊特殊病种的结算,既有按服务单元支付,也有按病种或者服务项目支付。从总体来看,总额预付或控制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少数实行纯粹的总额预付,更多的是总额预付制下的复合支付方式。按病种付费在各地的应用程度不同,牡丹江市是以按病种付费为主要支付方式;深圳市对某些专科专病实行按病种付费;镇江市按照常见、单纯、易于界定和可操作性强的原则,选择数十种外科疾病进行按病种付费。结算方式不断变化调整,初期费用控制作用显著。
4、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引入竞争机制初显效果。2005年全国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达到5万多家,定点药店达3万多家,随着医疗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纳入的定点医疗机构及药店还将增加。由于参保人员可以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根据病种、病情选择医院。医疗机构采取提高服务质量和降低服务价格等措施吸引病人。同级医疗机构初步形成竞争格局,部分城市门诊和住院服务出现分流趋势,体现在医保结算费用流向上是住院医药费用流向大医院、门诊流向小医疗机构。
以专科医院为例,与综合医院相比,可以集中力量,发挥专科特色学科的市场竞争优势。如上海三级医院在竞争中医疗工作量出现分化,2001年上半年较2000年同期相比,综合性医院门急诊人次减少2.12%,专科医院增加10. 44% 。
二、现行医疗保险政策对医药费用控制的问题
1、设立个人账户的既定目标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偏差。相比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统账结合的医保制度下医疗费用控制明显。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个人账户的控费作用被逐渐削弱。首先,个人账户部分资金由单位缴纳,加之个人账户不如自持资金支配性强,刺激参保人员多用个人账户;其次,个人账户资金有限和风险抵御能力弱,部分人把应由账户支付的费用设法转移到统筹基金,削弱个人账户应有的约束作用;再次,在“板块式”模式下,门诊大病的发生和慢性病患病率的增加加重了个人门诊费用负担。此外,个人账户的积累作用并不理想,表现为积累总量低,基金的贬值率高,达到8 %。
2、需方控费效果有待研究。从理论上说,需方控制措施是直接而有效的,也是相对较容易实行的医疗保险政策。但是,需方控制是把“双刃剑”,过分强调会限制基本医疗服务的利用,降低医疗保险的保障程度和卫生服务利用的公平性。国际经验表明,门诊服务随共付比的增加明显减少,但共付率对住院影响不大,且共付率定在25%比较合适,在25%内随共付率的上升,医疗费用呈减少的趋势;共付率超过25 %以后,共付率变化的影响就不明显了。但国内尚无系统可靠的研究证明需方偿付方式对医疗费用控制的作用。由于需方在医疗服务利用中处于被动地位,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提供方,因此,对需方的控制措施及其程度应该慎重。另一方面,由于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共付比差别不大,对参保人员引导作用不明显,城市居民就医仍集中在大中型医疗机构,这可能是医药费用持续上涨的原因之一。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数据显示,城市只有25.7%的患者在基层医疗单位就诊,仅比1998年减少了1.1%。2002年国家劳保部对齐齐哈尔、呼伦贝尔等10个城市进行调研,结果医保参保人员门诊选择大中型医院者占66.28%,住院选择大中型医院住院者占86.17%。
3、医疗机构采取应对借施,消弱供方支付方式的控费作用。部分城市已经开始实施预付制的结算方式,初期费用控制明显,但是,随着时间推移,由于医疗机构采取应对性措施,控费效果逐渐减弱。按服务单元定额付费的方式对服务单元的费用补偿水平是既定的,医疗机构往往采取分解诊次、分次住院等应对行为,既将单元费用控制在标准以内,又获得超过实际医疗消费的补偿,这样不仅造成了医保基金的流失,而且加大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在总额预付的方式下,常出现定点医疗机构推诱医保患者、多收自付患者来增加医院收入的现象,激化了医患矛盾。在按病种付费的方式下,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诊断升级和分解住院等方式来诱导需求;病种分类以及病种、病情之间转移的界定比较困难,且管理程序复杂,管理成本高。
4、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滞后。由于医疗保险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参保人员虚报医药费用、一卡多用;定点医疗机构将非医疗保险支付的医药费用记入医保基金支付账内等,这些不规范或违法行为均会增加医保基金的不合理支出。如杭州市医保监督机构在2001年医保年度,查处门诊违规金额达26余万元。对参保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是必要的,但目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监察力量不足,监督人员来自不同的工作岗位,经验有限;处罚力度不够、处罚手段有限(除拒付、不予结算外尚无更有效的办法),并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持。
三、政策建议
1、重新审视城镇医疗保险运行模式。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模式实行已10年有余,在实践运行中也有板块式和通道式之分,除了理论验证之外,更需要通过实践检验探索一种适合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医疗保险模式。仅从医药费用控制这一与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的单一方面而言,国内尚缺乏科学、系统的评价性实证研究,难以总结出全面性经验。因此,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并修正医疗保险运行模式。
2、科学设计适宜的费用结算方式。理论和实践证明,费用结算的预付制优于后付制,且在控费方面比其他管理手段更为有效。当前我国仍以后付的按项目付费作为医疗保险的主要结算方式,各种预付结算方式仅在部分城镇或部分项目或领域得到尝试和实践,并受到各种外部因素的制约与影响,不能有效发挥其控费与引导供方行为的作用,因此,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加强研究,科学设计与我国医疗卫生体制相适宜的费用结算方式。
3、进一步引导参保者到基层医疗机构去利用卫生服务。通过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设定与费用结算方式的设计,改变现行不合理的就医模式,进一步引导参保者到基层医疗机构去利用卫生服务,有效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成本效果,降低医药费用开支。
4、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加强监替检查。监督检查作为规范医患双方行为的辅助手段,在医疗保险管理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需要加强医疗保险管理队伍,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加强监督检查。
【参考文献】
[1] 吴爱平:医疗保险政策对门诊服务利用的影响[J].中国卫生经济,2005(2).
[2] 吴爱平、缪银山、龚幼龙: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及在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流向分析[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4(6).
[3] 刘洪青:个人账户:取消还是完善[J].中国社会保障,2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