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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基础工作执行有失规范
1.1会计职能发挥受阻
建筑业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贯彻能够有效服务于企业决策,同时利于企业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全面推行。但现行建筑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贯彻执行却未能规范执行,比如一些企业的会计科目设置或者是财会信息报表等和《规范》规定相背离等;更有些项目为了尽可能简化繁复的会计核算流程,通常会造成账实不符与信息失真等现象;并且有些企业原始信息凭证审计执行力度差,关于记账、结算等的流程手续不全等,都进一步为单位内部虚报、套现等违法事件发生提供了契机。此外,有些会计工作者往往会在单位领导的唆使、授意下丧失主观职业判断能力,影响正常会计职能发挥。
1.2会计信息失真
财会信息真实是建筑企业核算工作流程执行的实施基础,也是保障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有力保障。但目前部分建筑企业项目财会信息失真却比较普遍,比如出于业绩的考量,有些建筑企业合同成本收入确认往往和建设一方的验工计价不予同步,没有严格按照建造合同的要求来确认收入,或者和实际开工作业进度不相一致等。如此一来,单位内部的项目财会信息则严重失真,难以真实、准确反映出实际状况,以至于对建筑企业经营发展决策贯彻执行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2.会计基础工作监督不力
对于建筑业在会计基础工作监督方面遇到的困境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由于项目会计基础工作监督体系健全程度较差,所以直接作用于监督工作,通常表现为监督职能发挥薄弱。第二,部分建筑企业对项目管理提供了较大自主管理权,总部往往对项目进度赶追较为重视,却对会计基础工作执行较为忽视,从而使得从项目负责人到各级单位管理人员都以考核进度指标为主,却缺乏会计基础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单位内部监督体系制度完善程度较差,会计工作者仍然需要加强会计职业判断能力。第四,会计人员在其所处单位的自身职责权属地位越高,通常所表现的则是其职业判断能力的独立性越强。这种情况下的会计从业道德观念价值较高;目前,不少会计人员的会计业务处理会受到领导阶层不同程度的行政指令干扰,对其职业判断能力保持独立性造成严重影响,最终丧失自身应有的职责权属地位。
二、建筑业项目会计基础工作解决困境问题的主要对策研究
1.项目负责人需重视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
公司内部领导对会计基础工作执行予以重视才能进一步抓好会计岗位设置不合理的问题。同时,项目负责人本身也要懂法、守法,在履行单位工作职责的前提下,抓好单位财务管理,确保项目会计核算工作符合《会计法》等法规文件规定要求。也就是说,项目负责人和会计工作者一样,都属于《会计法》下的主要责任主体,需要重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贯彻与落实。
2.强化项目会计工作者职业判断能力
会计工作者职业判断能力的高低与否与其自身从业素质高低息息相关。因此,企业内部要加强会计人员对《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行业法规文件的培训与再教育工作。此外,建筑企业也要配套建立规范、合理的会计人才引入、聘用机制,以通过整顿、培训现有会计工作者的前提条件下,引入具有高度责任观念和职业判断能力,守法、懂法的优秀人才。也就是说,会计主体是经济行为市场下的特殊从业群体,各个行业都需要会计人才。因此,建筑业项目会计基础工作岗则更加需求带有高度职业道德和法规观念及职业判断能力的会计工作者。基于此,务必要确保项目会计基础工作下的各类财务信息报表能够真实处理,保持会计信息完整性,杜绝财务信息舞弊、造假等现象发生。
3.健全项目会计监督体系制度
项目会计监督体系制度应能结合建筑业中会计基础工作实务流程予以设立,目的是监督会计基础工作执行效果并促进会计基础各类问题得以有效解决。因此,建筑企业上至公司总部下至各级单位都应能全面、统一、健全地建立项目会计监督制度体系。基于此,体系制度中要明确会计监督具体规范内容,包括会计科目设置问题,会计实务规范处理流程,会计信息失真处罚规定,会计人员基础工作激励制度等,以确保和单位内部财务内控制度相互匹配。此外,还可以通过中介组织结构强化外部监督,全面有效降低各类假账、会计信息舞弊等行为的发生,以保障信息真实性,为企业项目决策提供有效凭证性依据。
三、结语
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应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等法规执行。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应抵尽抵,并建立已抵扣固定资产备查账,接受税务机关的抽查。
在具体会计实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不是所有动产设备的进项税额都可以认证留抵。
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①该固定资产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同时在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间混用;②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有: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③应取得符合要求的扣税凭证;④业务发生及扣税凭证时间都在2009年1月1日以后;⑤在企业账面上按固定资产核算。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设备,以及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和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2.建设企业自行采购的工程物资(俗称甲供材)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工程物资一般包括两类,一是为建造房屋、构筑物等不动产所用的工程物资,一是为安装设备所使用的工程物资。
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购进的工程物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计入工程物资价值。为安装设备所使用的工程物资,如果用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设备安装,该工程物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企业为购进设备和工程物资支付运费中的进项税也可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一次大批量购进的工程物资,购入时还无法辨别是否用于可抵扣进项税设备安装时,可以先认证留抵,等以后领用时,再将用于不动产和不可抵扣进项税设备安装的部分,凭工程项目领料单作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如果可抵扣进项税的设备及其所用工程物资,发生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也要作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方面
以票控税是国家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措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计实务中,要兼顾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统一,尽量避免在建设期就出现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不然进入生产经营期后,因时间跨度较长,会给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带来不便。当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与现行税法不一致时,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的规定,即“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进行处理,会有效地降低涉税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一条和《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规定不完全适用于企业建设期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项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的确定,必须有合法的扣税凭证。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金额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按税法要求进行纳税调整。所以,各项建设投资成本确认须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新晨
1.建筑营业税发票的取得。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归纳如下:①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②合同规定了付款日期的,为该付款日,而不论款项是否按时收到。③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即工程完工前为实际收到款项的当天,工程完工后为取得竣工结算单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当天,施工企业就有开具发票的义务。所以,建设单位有依法索取发票的主动权,可以采取有发票才付款的办法强制取得发票。不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的规定,可能要受到处罚。尤其是在支付工程尾款时,一定设法取得工程的全额发票,当然包括建设企业预留的工程质保金的数额。
2.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及待摊投资也要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一、2008年工作总结
(一)承办“财务会计改革与国际商务可持续发展”论坛
为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2008年6月,由商务部财务司主办、天津市商务委协办、我会承办的“财务会计改革与国际商务可持续发展”论坛在天津召开。天津市副市长任学锋、商务部副部长傅自应、原外经贸部副部长刘山在、商务部财务司司长李荣灿、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金融司司长孙晓霞,商务部有关司局、事业单位、商会、协会领导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各省、市商务厅(委、局)领导及财务处、会计学会负责人,中央和地方外经贸企业近160人与会。与会代表回顾了商务财会改革30年的历程,总结了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成就和经验,并对当前实现国际商务可持续发展的诸多热点问题,如会计准则的建设与趋同、银贸协作、人民币升值、“走出去”战略、反倾销、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等问题进行了交流。
(二)理论研究与论文评选
1.年度理论研究与论文评选
理论研究作为学会重要的职能之一,自2007年开始,学会与商务部财务司联合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论文评选,推动理论研究工作开展,提升论文评选层次。2008年全国论文评选,设立论文评选工作组织奖,改进论文评选机制,将署实名评选改为“双盲评”,规范论文报送格式。
2.两项课题研究
学会承担了商务部财务司两项理论研究课题,一是人民币升值与企业竞争力研究课题,二是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与对策研究课题。根据所涉地区出口产品结构、产业分布特点以及受升值影响的重点行业等特征,人民币升值与企业竞争力研究课题分别由辽宁、上海、江苏、广东承担;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与对策研究课题由宁波市外经贸局与会计学会承担。
(三)《国际商务财会》月刊编辑发行
《国际商务财会》自2007年更名改版以来,内容和形式都有很大改进,得到了广大读者的认可。内容上,2008年杂志综合版增设企业理财、个人理财等副刊,增加信息量;扩大对外交流,围绕当前商务形势和会计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约稿、采稿,对制定相关政策的权威人士进行采访,为广大读者提供及时和权威的指导,增强实用性。形式上,统一文章的格式,对论文的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注释等具体要求做出规范。
(四)专业书籍编撰发行
1.《财经法规财会制度选编》
我会受商务部财务司委托,出版了两册《财经法规财会制度选编》,编入了400余个重要的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文件。
2.《反倾销会计实务》
为更好的帮助企业应对反倾销,学会组织了几位反倾销专家编写了该书。目前该书的初稿已经编写完毕,正在抓紧时间总撰编审。
3.《对外经济贸易会计实务》
随着新企业准则、新财务通则在企业的推广实施,新税法的出台,企业迫切需要有一本既反映外经贸行业特点,又紧跟各项财税政策的业务指导用书。我会对《对外经贸会计实务》(原《外经贸财会基础手册》)进行修订。
(五)培训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继续教育培训是我会培训工作的重点。自1999年我会开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以来,每年培训人数均名列20多家培训单位的第2、3名,多次受到国管局的好评。2008年我会以加强培训质量为前提,结合学员需求、紧密围绕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专业特点开展培训;适时增加了形势政策指导讲座。培训形式不断改进,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最方便的服务。2008年共举办了25期培训班,其中:走读班7期、公司班18期;共有3 399人参加了培训,比上年增长了7.5%。
2. 反倾销应诉会计培训
自2006年始,我会在全国举办了多期“反倾销会计人才”培训班。2008年分别在杭州、无锡、青岛、西安、上海举办了5期,共计667人参加了培训。
(六)会议与会员活动
2008年3季度由财务司和我会共同召开了“商务系统企事业单位财务处长联席会”。该会已举办8次(2001~2008年)。
4季度,美国金融危机引发世界经济衰退,外经贸企业外部市场环境恶化。为让企业更好应对此次危机,我会于10月在北京组织一次国际金融形势报告会,中央外经贸企业,天津、北京外经贸企业及有关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80多人出席。
(七)组织建设
为保持我会与省市学会合作渠道的畅通,按照自愿、不双重缴费、保持总会与省市学会联系渠道畅通的原则办理各省市学会会员单位加入我会的入会手续,实行双会员制。
二、2009年工作安排
(一)理论研究与论文评选
1.年度理论研究与论文评选
坚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会计学会联合开展商务财会理论研究和论文评选机制,继续优化评审流程,激发各单位参与理论研究和论文评选的积极性。
2.两项课题
学会将在总结上年课题研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结合商务财会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酝酿承担两项理论研究课题任务,一是关于企业“走出去”财税金融政策课题研究,二是服务外包与会计工作课题研究。企业“走出去”财税金融政策课题将分为3个子课题:以家电、轻纺为主体的制造加工业;以商业服务为主体的批发零售业;以承包工程为主体的建筑业。
继续做好《国际商务财会》的编辑和发行工作。在提高杂志总体质量的同时,加大发行力度,扩大期刊的国内外发行。
(三)开展合作办刊
为实现月刊的发展与创新,2009年将开展合作办刊。合作办刊的目的是为各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务处,外经贸会计学会,中央和地方外经贸企业,大专院校,提供一个开展理论研究活动、发表理论研究成果、交流财会改革经验、介绍企业财会案例、展示财会人员风采的平台,同时也提高办刊质量、拓展发行渠道。合作双方实现双赢。
(四)专业书籍编撰发行
学会将根据拟定的提纲,完成《对外经济贸易会计实务》的编写工作。继续编好《财经法规财会制度选编》。并做好这两本书以及《企业风险管理》与《反倾销会计实务》的发行工作。
(五)业务培训
学会在继续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承办反倾销应诉会计培训的同时,根据地方与企业的迫切要求,针对中小企业会计工作薄弱、内部控制不完善,应对外部风险能力较弱的情况,申请承办“中小外经贸企业会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人才培训”。
(六)举办“海峡两岸企业会计准则”研讨会
上半年学会酝酿举办“海峡两岸企业会计准则研讨会”。研讨会的目的是推动海峡两岸开展经济贸易合作。日前已就相关事宜做了初步调研,计划于2009年第二季度在西安、上海或南京举办此次研讨会。
(七)会议与会员活动
为搭建商务系统财会处长交流平台,更好地为会员服务,2009年我会将继续和商务部财务司联合举办商务系统财会处长联席会以及积极组织会员开展相关活动。
但其实际应用状况和发挥的作用却不很理想,主要问题是其运用的操作性不强;没有引起会计实务界的重视和广泛应用;缺乏专业化的职业人员和系统的理论体系。依据实际状况要进一步发挥管理会计的作用,服务于企业的发展需求,应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基本国情,与企业管理体制相适应的、能为实践广泛接受的理论体系;努力提高企业决策者的管理会计意识和会计人员的战略管理意识;大力开发管理会计软件等。
一、管理会计在我国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管理会计是20世纪80年代初,在引进西方管理会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随后,我国众多的学者开始了对管理会计的研究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是,目前管理会计在我国的应用却不尽如人意,与实际需要还有较大差距:
1、管理会计理论和方法与实践相脱节。就目前我国管理会计的研究状况来看,主要集中于介绍引进国外的最新研究成果上,引进多于研究。管理会计的发展与应用是与一定的经济环境、社会环境相关的社会环境的变化导致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又会引起管理会计实务发生变化,最终导致管理会计研究的目的、内容、方法相应地发生变化。西方国家管理会计的研究与发展是有其高度发达的经济背景的,我国管理会计发展没有立足于自身的经济条件。
2、引进的会计方法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管理会计的一些方法是从实践中得来的,是经验的总结,而有的方法、概念和模式是借鉴经济学和统计学而得来的,如回归分析、保本点分析、边际成本、经济批量、机会成本等。引入这些方法是管理会计的进步,但运用这些方法要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结合,融会贯通。
3、会计人员素质与管理会计要求有一定的差距。管理会计理论方法的丰富,固然令人欣喜,知识体系的完美,也甚为重要,但这种丰富与完美最终要通过会计人员作用到企业的经营当中。因此说,会计人员的素质对于管理会计的推广应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会计人员的素质是指会计人员的知识层次、知识结构、会计人员价值观和职业水准。会计人员的素质首先要求会计人员懂得现代科学管理、数学、预测学和经济学方面的知识,但我国现阶段会计人员的总体素质比较低。一是会计人员知识层次低;二是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准欠缺,目前会计信息失真已成为我国会计学界关注的极大焦点。这些都会影响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中的应用。
4、管理会计在会计电算化当中应用的问题有待解决。目前我国会计电算化当中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重核算、轻管理。我国现在的会计电算化前景乐观,但就应用的电算化会计来看,也仅仅局限于记帐、算帐,能用到管理当中的相应很少。而管理会计的一些方法,应用了复杂的数学方法。如线性规划、非线性回归、投入产出模型等,这些方法,在实际应用当中,比较复杂,手工计算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计算机可以快速准确的处理大量的数据,这也正是会计电算化的优势,会计电算化是必然趋势。而目前管理会计在电算化中的问题是:仅仅将会计电算化应用于记帐算帐上,电算化的作用仅发挥了微不足道的一小部分,而且会计人员的计算机知识有限,再加上管理会计的软件开发严重滞后,需要正确引导。
5、管理会计的应用范围应进一步扩大。传统的管理会计局限于大量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成本都较稳定的企业。管理会计当初的发展,是在工业企业当中推广并发展起来的,也是在工业企业中成熟和完善的。我国现行的管理会计教材当中,也大都以工业企业为例进行讲解的,而现实是行业类型的千变万化,影响管理会计直接应用到企业当中。一位建筑业的会计在调查中说,他们的企业很难应用管理会计。而其他行业,如服务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业,还有行政事业单位,又如何应用管理会计呢管理会计的应用不仅要面对千变万化的企业经营情况,而且还要面对千变万化的行业。
因此,管理会计的研究应当具有广泛的适应性,进一步拓宽研究领域,使之不要仅仅局限于产品的生产上。
二、加强管理会计应用和发展的对策
1、管理会计的基本理论研究需进一步加强
加强管理会计基本理论研究,为管理会计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管理会计基本理论是对管理会计基本理论问题的本质和规律性的认识。加强管理会计的理论研究,必须理论联系实际,要紧密结合国情,建立一套能适应我国企业管理特点的有特色的管理会计体系。要吸收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建立科学的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对现有的理论体系进行重新评价,其中不合理的假设,抛弃过时的技术方法,消化吸收其精髓,创建新的、科学的管理会计理论体系。把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方法相结合,建立既能解释、指导实践又能为实践广泛接受的理论体系。
2、克服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弊病
英美等国都有管理会计师协会,其成员由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组成,我国也应如此。这样,理论研究带有很强的针对性,企业又能够很快地应用新的管理会计研究成果,也便于建立我国管理会计理论体系。我国会计实务界应该与学术界密切配合搞出一批具有行业特点的、既有理论性又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典型案例研究报告,这些典型案例研究报告不仅可以作为各行业企业应用管理会计的样板,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在更多的企业推广应用,而且还可以作为管理会计教科书中的案例,有助于开展管理会计的教学和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这样管理会计在我国的研究与推广应用可能会有实质性的进展。
3、调整拓展管理会计内容,大力发展战略管理会计
将管理会计与财务管理、成本会计教材中内容重复交叉的部分进行适当删减,将应用性较强的内容纳入管理会计,突出管理会计的特点。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我国应加紧进行战略管理会计理论与应用研究,将成本管理重心由制造成本逐步转移到战略总成本上,由成本控制转移到成本计划上;使业绩评价紧紧围绕企业价值最大化及员工价值最大化目标,体现企业的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兼顾,实现企业的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的有机结合;坚持以人为本,充分挖掘和使用知识资本,将提供的会计信息与知识资本结合起来。
4、努力提高企业决策者和会计人员的素质
企业经营决策者对管理会计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到管理会计在企业中的普遍应用,因此有必要提高企业领导者的科学文化素质,并把懂管理会计作为企业领导者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有了懂管理的领导队伍还不够,企业还要有精明强干的管理会计专业人员,进而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这样能使管理会计在企业中得到有效的应用和推广。
5、大力开发管理会计软件,使管理会计逐步向电算化方向发展
随着我国加入 WTO,国际经济对我国的影响越来越大,跨国公司与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特别是资本市场发展,要求我国在会计上向国际靠拢,推动会计准则国际化。作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一员,加快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势在必行。对于建筑业来说,入世则意味着国外资本投资项目将大幅度增加,同时,按照世贸组织对等原则,我国承包商也将更多出现在国际工程市场。因此国内承包商主将要临更多按照国际建造合同准则履行合同的项目,尽快熟悉国际建造合同会计准则,了解我国建造合同准则与之差异,提高履约水平是很有必要的,提高我国承包商国际竞争力是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相对于原来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而言,新制度在许多方面进一步向国际会计标准靠拢,从对相关概念的定义,收入、费用和损益的确定到稳健性原则的充分运用等方面尽可能地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但还是在建造合同的定义、类型、分立和合并、收入、成本、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会计估计的变更、披露等八个方面存在程度不同的差异。
2、 我国建造合同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比较
2.1 关于建造合同的定义
《国际会计准则第 11 号——建造合同》将建造合同定义为:为了建造一项资产或者一项在设计上、工艺上、功能上以及最终目的或用途上相互关联或依赖的资产的组合项目而专门签订的合同。我国会计准则将其定义为: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由此可见,在这方面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基本保持了一致。
2.2 关于建造合同的类型
我国传统会计实务中,施工企业按照不同结算方式确认合同收入,具体有三种方式:①施工图预算造价方式;②对某些军需品采用按实际成本加一定比例利润确定造价的方式;③投标造价方式。现行会计准则借鉴了国际准则的做法,将建造合同按照所含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与成本加成合同。所不同的是,国际准则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固定造价合同可以附有成本上升的条款。而我国的会计准则中则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2.3 关于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合同的分立是指如果一项建造合同涉及多项资产,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将每项资产分立为单项合同处理;合同的合并是指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几个客户,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合并为单项合同处理。对于合同分立与合并的条件,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是相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国际会计准则第 11 号还规定了另一种合同分立的条件,即建筑合同可根据客户的选择订有或修订有建造附加资产的条款。当满足下列条件时,该项附加资产的建造应视同单独的建筑合同处理。①该项附加资产与原合同中涉及的资产在设计、工艺、功能等方面迥然不同;②在商定该项附加资产的价款时,不必考虑原合同的价格因素。这是我国会计准则中尚未涉及的。
2.4 关于合同收入
与国际会计准则一样,我国建造合同准则将合同收入的内容分为两部分,即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可能产生收益并且能够可靠计量的收入。但是,我国会计准则关于合同收入的计量的规定与国际准则不同。我国建造合同准则第 8 条规定,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这里所说的“工程价款”是指建造合同的总金额或总造价。而国际会计准则第 11 号第 12 段规定,合同收入应按已收或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予以计量。
转贴于
2.5 关于合同成本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成本包括三部分内容:①与特定合同直接有关的费用;②在一般情况下能够归属于合同所从事的活动并且能够分配给该合同的费用;③根据合同的条款应有客户负担的其他费用。我国建造合同准则参照国际准则对合同成本的内容按要素形式作了规定,即:合同成本应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比较起来,国际会计准则对合同成本构成表述更加完备。如,对于借款费用,国际准则要求承包商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中所允许备选处理方法处理;而我国目前还未对此做出专门规定。
此外,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为了获得合同所发生的与合同直接有关的费用,如果它们能够单独认定并且可以可靠地计量,同时很有可能获得这个合同,则应将这些费用作为合同成本的一部分予以包括。而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在发生时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由此可见,对于该项问题的处理,国际会计准则注重配比原则,而我国准则更偏重于稳健性原则。
2.6 关于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我国建造合同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与费用的方法上基本一致,都倾向于相关性原则,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摒弃了完成合同法;根据谨慎性原则,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2.7 关于会计估计的变更
我国建造合同准则未对会计估计变更做出专门规定,企业会计实践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有关规定。国际会计准则对此做出了专门规定:对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估计变更的影响,或对合同成果估计的变更的影响,应作为会计估计的变化予以核算。在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的当期及随后的期间内按变化后的估计数在损益表中确认收入和成本的金额。
2.8 关于披露
我国建造合同准则规定,企业应披露以下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事项:①在建合同工程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或亏损);②在建合同工程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③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金额;④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⑤合同总金额;⑥当期已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⑦应收账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应揭示内容除了以上各项之外,还包括确定本期所确认的合同收入所采用的方法以及作为负债反映的应向客户支付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
关键词:作业成本法;施工企业;应用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0-0202-02
一、施工企业应用作业成本法的意义
作业成本法是根据事物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主要特征,运用数理统计方法,进行统计、排列和分析,抓住主要矛盾,分清重点与一般,从而有区别地采取管理方式的一种定量管理方法。作业成本法的指导思想是:“成本对象消耗作业,作业消耗资源”。作业成本法把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包括期间费用)作为产品(服务)消耗作业的成本同等地对待,拓宽了成本的计算范围,使计算出来的产品(服务)成本更准确真实。作业是成本计算的核心和基本对象,产品成本或服务成本是全部作业的成本总和,是实际耗用企业资源成本的终结。施工企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它所生产的产品不是能够用于出售的商品,而是特定的建筑物,如房屋、公路、桥梁等。同时施工企业具有合同工期长、施工范围广、地点不固定、受天气等自然条件限制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也有着自身的特征。施工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通常是较为单一的,有的时候一个施工合同可能包括多个施工主体或者一个大的施工合同包含了一个项目群,这时可以采用辅助核算的方式,将独立的工程主体作为分项目核算的一个对象。作业成本法应用的核心是依据不同的核算对象建立有针对性的成本核算模型,如果建立一个立体的成本核算模型,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间接费的关联因素挂钩,结合它们的“成本动因”会发现它们的必然联系和间接关联因素,这便可以发现当期成本和下期成本间由于哪些因素的变化带动了成本的变化,为进一步的控制成本提供必要的基础和依据。作业成本法是一种先进的成本计算、成本控制方法,它融合了许多先进的管理思想。在中国,近年来对作业成本法的应用研究也有了新的进展,应用行业也从制造行业推广到了服务业,这为我们在施工企业运用作业成本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中国施工企业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作业成本法。
二、作业成本法在施工企业应用研究
1.施工企业应用作业成本法五个步骤:第一步,确认和计量企业耗用的资源;第二步,分析和确认耗用资源的作业,将这些作业分类汇总建立作业库;第三步,确定资源动因,用资源动因将归集起来的资源成本分配给各作业;第四步,确定作业动因,用作业动因将各个作业中心的成本分摊到最终产品;第五步,计算产品成本。将分配到某产品的各作业成本和直接成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合并汇总,计算出该单项产品的总成本,并与责任成本(预算成本)进行对比分析,考核成本节超。
2.确定实施作业成本法后对成本信息要求的准确度,要考虑企业的现状,从企业目前管理基础出发来设定成本信息相对准确还是高度精确的目标。施工企业粗放管理者居多,管理差异较大,各企业应根据目前的情况和管理目标设定对成本信息的准确度。从现有的基础管理和人员的素质出发。设计作业成本系统标准:一步到位,还是分步完善。即在实施初期便复杂化,或者初始简易设计,在应用过程中按生产周期逐渐完善。笔者认为应考虑市场因素,考虑企业的生存是比较重要的。
3.及时纠正成本控制偏差。成本发生过程中控制不利偏差,一个成本周期过后及时纠正发生的偏差;区分系统偏差和个别偏差,并根据情况对指定的标准进行修正。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施工项目特点和施工的不同阶段,制定先进可行、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完善项目成本核算制度。一方面要及时地对作业成本计算所提供的各种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将实际成本脱离目标成本的信息反馈到各责任单位,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把可能发生的浪费、损失等消灭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在月度、季度、年度的成本信息汇总之后,分析出现的成本偏差,追究产生的原因,对于因外部经济环境、施工条件等的变化造成的成本目标偏差,要及时修正,对人为造成的应该责任到人的偏差要追究其责任。
4.在作业成本管理下要重视应用过程的分析。施工企业要从成本发生的前因与整体最优化考虑,一方面要对工程施工技术和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组织管理、新技术的开发加以重视,不断改进项目的生产技术和施工组织设计,使现有的资源配置更为合理、有效,另一方面更加重视结算、质量保证期等非生产环节发生的作业成本,降低质量保证期风险,最终得到全额的质保金。施工企业最大的浪费是对人力、材料、设备投入的浪费,作业成本法下更为重视对浪费的控制,消除各作业环节点上的浪费,控制成本支出。在现场直接费用、项目间接费用管理上,根据作业控制各细目的支出,包括数量和单位标准的控制。
5.应用价值工程理论对工程项目进行成本控制。施工项目中应用价值工程理论进行成本控制的研究过程分为三大阶段,即研究准备阶段、正式研究阶段和研究后阶段。在建筑项目施工过程的成本控制中,价值工程理论应用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项:第一,通过应用价值工程理论,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确定最佳的施工方案;第二,结合施工方法,进行材料使用的比选,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代用、改变配合比、使用添加剂等方法降低材料消耗;第三,结合施工方法,进行机械设备选型,确定最合适的机械设备的使用方案;第四,通过应用价值工程理论,结合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所在地的自然地理条件,降低材料的库存成本和运输成本以及确定最合理的材料储备。
【关键词】营改增;增值税;二级科目;会计核算
财政部为规范企业增值税业务的会计处理,在2016年12月初制定下发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增值税涉税业务做出了明确解释。本文结合该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增值税法的相关条款,阐述“营改增”后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变化,并通过案例分析了认识误区。
一、“营改增”后增值税会计核算变化的总体概括
“营改增”在全国全面实施后,涉及行业广、业务复杂,在此背景下制定《规定》,通过增设增值税会计核算二级科目和专栏的方式,规范了增值税涉税经济业务,具体表现在:1.充分考虑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由于收入准则中规定的收入确认时间与税法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存在差异,《规定》中增设了“待转销项税额”二级科目,专门核算收入或利得确认在前,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后的经济业务。如企业发生的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如果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收取了销项税额,但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在以后各期实际收款时才发生,在企业收取税款时先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由于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2016年5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存在需要分期抵扣增值税的情况,为此《规定》增设了“待抵扣进项税额”二级科目,专门核算当期认证通过或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需分期抵扣的增值税。根据需分期抵扣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以后期间可抵扣时,再将其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2.明确体现了行业差异。“营改增”后,建筑服务业、金融服务业和旅游业均纳入了增值税纳税范畴。建筑业的建造合同具有建设周期长、合同金额大的特点,应税劳务发生地往往与机构所在地不一致。为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收缴,企业需要按税法规定预缴增值税,因此《规定》增设了“预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与“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面的“已交税金”专栏予以区分。按税法相关规定,金融服务行业的金融商品转让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为核算此类业务,《规定》又单独设置了“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当实现转让收益时,应纳税额作为当期投资收益的冲减,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而发生转让损失时,则做相反会计分录,作为下期应纳税额的抵减。另外,对于以差额征税的旅游等行业,在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时,在“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增设了“销项税额抵减”专栏,专门核算旅游企业支付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交通运输费、住宿费、餐饮费等费用导致减少的销项税额。3.细致衔接了企业涉税实务。以往在会计实务处理时,通常会简单地将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扣税凭证上的增值税金额直接计入“进项税额”专栏,忽略了实际工作中增值税扣税凭证是需要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稽核比对的事实,只有认证通过或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才能作为进项税额在当期予以抵扣,因此《规定》新增了“待认证进项税额”二级科目,专门核算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认证、当期不得抵扣的增值税额,认证或比对通过后,再转入“进项税额”专栏进行抵扣。针对“营改增”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等行业一般纳税人对某些应税行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规定,增设了“简易计税”二级科目,直接按应纳销售额和核定税率计算缴税,不再实行抵扣制度;对于购买方作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对境外机构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应缴纳的增值税,增设“代扣代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在向境外机构或个人实际支付应付款项时,直接贷记该科目。4.详细规范了财务报表列报。“营改增”后营业税废除,利润表中原有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变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该项目列报企业当期计提的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等原先记入损益类科目的各类税费。根据《规定》将“应交税费”总账科目下的二级科目按借贷方余额进行归类:“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合计记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而“未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的贷方余额合计记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待转销项税额则需要依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远近,纳税义务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发生的,对应金额记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项目,超过该期限的金额则记入“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
二、“营改增”后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认识误区
1.误区一:“预交增值税”与“已交税金”核算内容相同。很多人认为“预交增值税”二级科目的设置多此一举,它的核算内容与原有的“已交税金”专栏相同,其实不然。“预交增值税”科目主要针对建筑服务业等特殊行业,这类行业一般生产建设周期长,存在大量预售(收)款或者应税劳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同,或者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或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涉税金额较大,而具体缴税金额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的情况,再或者销售或租赁的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同,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入库,先按预售(收)款的一定比例(具体由税务机关确定)预交增值税,企业月末需将“预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借方。房地产开发等企业的预交增值税,由于预交税款时点与工程最终完工交付时点通常在不同会计年度,必须到发生实际纳税义务时才能结转。“已交税金”专栏核算的是企业当月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该专栏设置与行业没有密切关系,通常当月缴税金额已经确定,更不存在跨年度的问题,月末不需要将该专栏余额结转到其他账户。如下例:例1: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6月预售房地产项目收取价款1000万元,交房时间为2018年10月,按3%的预征率预交税款。当月该公司交付另一房地产项目,总价款为2400万元(其中销项税额为180万元,已预缴72万元),假定购房者已于2016年3月预交了房款且公司已预交了增值税。分析:承前所述,2017年6月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预售款后,由于房产项目尚未交付,按税法规定的公式: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暂时无法计算出其应税销售额,因此甲公司暂按税务机关核定的预征率预交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借方,待该房产项目未来实际交付时,再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而当该公司交付另一房地产项目时,该交付的项目已能准确计算出销项税额,可以将原预缴的增值税余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2017年6月相关会计分录如下:(1)预售房地产时,借:银行存款10000000;贷:预收账款100000000。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00000;贷:银行存款300000。(2)交付房地产项目时,借:预收账款24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22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00000。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720000;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720000。而如果企业当月只是缴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直接记入“已交税金”专栏即可。2.误区二:“简易计税”二级科目就是专门核算小规模纳税人涉税业务的。《规定》出台以后,不少人认为新增的“简易计税”二级科目就是为小规模纳税人涉税业务量身定制的,其实这也是一种误解。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采用的是简易计税方法,按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它在采购环节的增值税直接计入成本费用,销售环节的增值税依然是记入“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而新增的“简易计税”二级科目,是专门核算一般纳税人发生的某些应税行为,如电影放映服务、公共交通服务等应税服务,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提供服务、发生纳税义务时应缴纳的增值税。归根结底,“简易计税”二级科目适用的会计主体是一般纳税人,而不是小规模纳税人。新增的这个二级科目可以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涉税业务作一个严格区分。如下例:例2:假定某市轨道交通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当月含税销售额为8040万元,适用征收率为5%。分析:按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的某些应税行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如此例中轨道交通公司计算出来的应缴纳增值税税额直接记入“简易计税”二级科目,不能通过“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核算,以此跟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区别。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等804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00,应交税费——简易计税400000。而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应交的增值税是直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的。3.误区三:“销项税额抵减”主要核算的是销售退回、销售折让业务。《规定》中新增的“销项税额抵减”专栏,很容易让人误会冲减的是销售退回或折让的增值税,事实上销售退回或折让冲减的税额仍旧通过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处理。这个新增的专栏主要是用来核算差额征税企业的涉税业务,如旅游行业、采用分包经营的建筑公司等“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依现行税法规定,这些企业由于经营的特殊性,当收入采用总额法确认时,允许从其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企业作为成本费用项目确认),待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且取得合规扣税凭证时,才允许将能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借记“销项税额抵减”专栏。如下例:例3:某旅行社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差额征税方式。该社本月收取团费954000元(含增值税54000元),应支付给航空公司、酒店等其他单位或个人机票款、住宿费等费用848000元,其中因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为48000元。分析:承前所述,旅行社由于其经营业务性质特殊,一次性收取客人团费,然后分别支付给其他公司或用于个人旅行中的交通费、住宿餐饮费等费用负担。如果其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那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可视作是成本,对应冲减的增值税则记入“销项税额抵减”专栏。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954000;贷:主营业务收入9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4000。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48000;贷:银行存款848000。4.误区四:“营改增”后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不必再转出增值税。许多人认为“营改增”后,不动产转让或租赁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其在建设中领用的原材料与生产产品领用原材料一样,不再需要考虑转出增值税。这种理解其实是片面的,因为“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其增值税是分两年抵扣的,领用原材料当年只能抵扣60%的增值税,其余40%的增值税在第二年才能抵扣,因此需要将领用原材料对应的40%增值税从进项税额中转入“待抵扣增值税”,等到抵扣期间再转回到进项税额。如下例:例4: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6月为扩建厂房领用原材料30万元。分析: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在两年内分别按60%、40%抵扣,因此需要在领用原材料的当年转出40%的增值税,以后年度能够抵扣时再转回。会计分录如下:(1)领用原材料时,借:在建工程300000;贷:原材料300000。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204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400(300000×17%×40%)。(2)以后年度允许抵扣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00;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20400。
参考文献: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关键词】工程施工 营改增 措施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增值税在现行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6%两档低税率。电力工程施工属于建筑业范畴,一般纳税人应采用11%的税率,对于2016年5月1日之前的老项目可以实行简易征收税率。电力科技信息咨询和电力服务,我们还是执行2013年试点税率6%,变化不大。
一、电力工程施工企业及会计处理特点
电力工程是一项科技含量高、专业性强的高智力服务行业,从设计到施工都必须按照国家电力规程、规范的要求,具有单件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每项电力工程都要进行单独的勘察和设计,不能大批量地实行工业化和工厂化生产,且其在进行“生产”时,先有客户,然后再根据客户的设计要求进行勘察和设计。
电力工程企业适用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由于其产品的特殊性和客户的需求性,对于电气类的专用设备、设计标准和施工要求采取一条龙的服务,也就是总承包工程,一般开具11%的工程项目发票。另外由于产品的设计、施工周期长,一般采取预收款,因此只有在完工结算开具发票的时候才能确定收入缴纳增值税,这个势必会影响月度税负的问题,因此可以考虑阶段性开具发票付款。这也符合当前建筑业的付款方式,在确定收入的同时申报纳税。
由于客户的要求,在开具发票时要求分类开具,比如专用设备开17%,工程施工开11%,工程设计开具6%,虽符合营改增的政策,在不影响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双方签订合同时明确注明。
二、“营改增”政策对电力工程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1)改变收入确认时间。“营改增”之前有些电力工程设计企业往往存在收款挂账的现象,登记备查薄的账务处理习惯,将收到的费用反映到“预收账款”科目,而不确认营业收入。“营改增”之后,财政部印发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对增值税核算更加细节化,企业需要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和金额确认收入,反映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中,这就迫使企业的应收账款进一步透明化,使用预收账款来调节收入结转利润的可能性变小。
(2)改变收入计量金额?。增值税为价外税,“营改增”后企业收取的设计费等收入在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会有一部分单独计入应交税费科目中,那么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金额会相应减少。
(3)改变税费计量科目与金额。征收营业税时,税费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及“应交税费DD应交营业税”科目,其金额为营业额乘以适用的营业税率。
“营改增”后,税费仅计入“应交税费DD应交增值税”科目,同时,由于税率的变化,以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计征方式不同,影响到税费的计量金额。改革后,企业实际缴纳的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相较于营业税发票而言严格很多,在日常的管理、开具、认证、抵扣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所以企业必须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营改增”之后,一方面,电力工程企业可以将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按规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但前提是企业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验证,并妥善保存。
另一方面,企业在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需要按照规定向应税服务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目前的税收体系,还是比较人性化的,电子税务局全面开通发票申领,验旧系统,虽然方便了很多,但是企业还要对本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更为严格,发票丢失也会受到处罚,不可小视。
另外,“营改增”后,税务机关通过综合评审对各企业进行信用认定,会计人员应当重视,从进销项税金核算,不能出现长期”未交税金“,每月税负不均的现象。
(三)ζ笠道润的影响
(1)对收入的影响。一方面,“营改增”后,由价内税变为价外税,营业收入在计算要扣除销项税,导致收入总额减少,使企业利润减少。
另一方面,企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会使收入确认时点发生变化,在取得收入当月就要纳税,而缴纳营业税时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分步确认收入,会造成收入确认时间提前,使单个项目的纳税时间提前。但对于公司整体而言,会同时有多个项目,因此对企业整体的纳税负担并不会提前。
(2)对成本费用的影响。“营改增”对成本的影响包括对营业成本、管理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等不同的方面的影响。
对于营业成本,“营改增”后,企业支付的材料费、运费、修理费等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可以再作为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致使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减少。对于管理费用,对新增的设备,由于增加了进项税的抵扣,导致固定资产原值的减少,进而影响折旧额的减少,企业管理费用减少。对于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不再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使该科目金额减少。对于所得税费用,由于“营改增”会使部分税负由流转环节转移到所得税环节,因此“所得税费用”金额会增加。但总金额不会超出其他项目导致的成本减少额,总的来说,企业的成本费用会减少。
(3)对净利润的影响。由于“营改增”对会使企业营业收入减少,营业成本也减少,因此对净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但结合上一小点对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影响来看,“营改增”后部分税负由流转环节转移到所得税环节,当流转税减少时,企业的企业净利润会减少。由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影响,企业营业利润、企业所得税、净利润数额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营改增”之后,会使电力工程企业财务报表前后的财务数据计算基础不同,这就使企业财务报表前后数据的可比性受到影响。
三、电力工程企业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财务人员对增值税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
由于电力工程企业一直缴纳营业税,所以相关财务人员大多缺乏增值税的计算缴纳、专用发票使用和管理以及增值税申报纳税的经验,而且,电力工程企业新实施的增值税纳税规定较“营改增”之前传统的增值税纳税规定也有所不同,因此应该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培训,系统的学习增值税相关政策法规,以便做好“营改增”之后相关业务的衔接。
(二)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
首先,市场部应积极与财务部配合,根据全年经营指标和业主具体情况做好每月收款计划,尽量避免无计划开具发票的情况,让经营状况保持在有序可控的范围内。其次,市场部与财务部应通力协作,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对欠款应加大催收力度,减少坏账的发生率。另外,在成本核算方面,市场部与人资部应加大沟通力度,按时核算劳务成本,当年发生的成本力争在当年核算完毕,以符合收入成本配比性原则。
(三)完善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性和严密性较营业税发票大大提高,开票的管理难度大大增加,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需区分可抵扣和不能抵扣,因此“营改增”增加了电力设计企业发票管理的难度。所以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加强发票开具、空白发票管理以及纳税申报管理,实行专人、专柜管理,严禁虚开、伪造增值税发票,制订发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自查和抽查工作,有效防范增值税发票违规现象发生。
(四)内部控制成本制度
营改增后,应相应健全合理的薪金体系,福利费,招待费制度,资产清理报批等各项制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核算方面进行优化,享受税收的优惠,同时也作为企业内部采购,付款,合同,资金计划的依据,省去流程中不必要的麻烦,财务人员也得到了一定的保护。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铁路运输行业必然会有其收入、成本、利润等因素的影响。作为运输企业,为了保证在政策实施后企业的各种利润指标等正常发展,需要对改政策对企业产生的影响进行深刻的学习和研究,根据调整财务模式以及税收管理方法,来对企业进行全方位的税收筹划质量提升,确保企业能够正常运行。
铁路运输企业中营改增的主要内容
计税模式由价内税变为价外税。营业税与增值税不同,前者是价内税,后者是价外税。我国铁路运输业按照营业额进行全额计税。从宏观经济角度分析,在这其中存在重复计税的问题。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该状况得到一定的缓解。另运输行业的税费变为价外税之后,这也意味着以前存在于收入范畴内的部分税收要被征收,换句话说,铁路的利润空间将会有一定程度的降低。
打通上下游之问的链条环节。铁路企业内外部环境比较复杂,内部结构亦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专业。企业外部需要与各类行业进行业务往来,这便包含设备材料供应商,建筑商等。此前通过增值税抵扣才令供应链上下端的关系打通,从宏观经济角度上分析,利用抵扣增值税是全面贯彻结构性减税目标的有效途径。从管理学角度上出发,该方式合情合理;从行业上看,建筑业、生活服务业、固定资产购置、小动产维修等被纳入可抵扣范围,极大地激发了铁路投资,也提供了降低企业税负的途径。
从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角度推动。铁路运输行业的运营水平随着行业的发展在不断发展。在增值税纳入计税模式之后,对收入核算、进项税管理、销项税管理,税收计划等方面均给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尤其是在铁路运输企业的财务管理方面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此外,管理和发行的特殊发票,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进行更高的要求,如,企业应取得什么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取得,能否取得对企业的影响,都需要金融和业务部门紧密沟通,而且企业和其合作伙伴的需求也在密切沟通和合作。这一切,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铁路运输企业的整体运营水平。
“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影响
对经营成果的影响。铁路运输企业是一个经营范围特别广阔的产业,具有“全网联运”的业务特点,所以在财政收入方面,所有的铁路运输企业都需要将收入全部上交至铁路总公司,由总公司全权核算,来确定企业的营业收入。根据基础会计准则来看,在损益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是未清除营业税的“含税收入”的,但是在经过营改增之后,“主营业务收入”已经将增值税的“税后收入额”核减出来,这便导致铁路企业的营业收入水平相较从前有了一个较大维度的下降,将影响铁路运输企业在投资总额等方面的费用清算,通过对铁路运输企业的成本分析发现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偏少,并且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一般就是线路以及房屋等不动产,历史资产含增值税进项部分无法抵扣增大的折旧成本,综合来看,按照目前的税收政策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营改增”后,其承担的税负将增加,成本大幅提升且企业效益会明显降低。
对物资采购管理的影响。营改增之前铁路运输业的主营业务及绝大部分其他业务均缴纳营业税,因此其采购的物资不论是材料还是固定资产,其增值税进项均列入成本或者是固定资产价值。但是自从将增值税进行改革后,材料以及固定资产采购产生进项税都需要进行抵扣,如此一来就极大的影响到的了企业的采购活动,对供应商的判断。对库存的控制、对物资采购的流程设置等方面。例如在进行大宗货物采购时,对供应商要求将开具增值税的发票作为条件,如此进项税进行抵扣,就能从销项税中抵扣企业的采购成本。
对票据管理的影响。毋庸置疑,在铁路运输企业进行了营改增改革之后,几乎所有的铁路企业都被纳入到增值税纳税人了。涉及到给客户开具发票的时候,都会使用营改增之后的增值税票。相对于营业税普通发票的开具而言,增值税发票在其开具、使用以及管理上更加严格。我国《刑法》对开具增值税的条件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对于弄虚作假,违规使用增值税票的行为将会严惩不贷。所以说发票的管理与营业税纳税期间相比更严格。
对会计核算的影响。铁路运输企业在财务报表以及菜户核算方面也作出了较大的调整。铁路运输企业根据增值税核收要求,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增设了增值税项目。另外税制改革后,影响了公司财务报表的制作,需要对税务处理以及会计处理方面进行更新,从而做出比较正确的财务分析报告,为铁路运输公司在投资和收益上进行正确判断。
“营改增”后铁路运输企业的应对措施分析
为避免“营改增”带来的不利影响,铁路运输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保证“营改增”的顺利实施:
循序渐进、争取政策支持。营改增的基本原则是简税制、宽税基和低税率以及严征管,营改增政策深度推进和实施,实现了增值税全面实行,达成了预期的税负中性和税负公平。企业相关管理人员以及财务部门需要对改革后的标准和内容进行参照分析,找出差异,并且理解融会贯通,明白营改增对企业税收以及收益带来的影响。根据铁路运输企业的特点和市场背景和企业的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修订完善现有规章制度,适应“营改增”的变化。通过对铁路运输业“营改增”分析,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对经营业绩评价方法和税收管理程序、固定资产管理、管理措施、预算计措施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进行清算,以适应新的税制改革。
强化发票管理。税改前,企业往往小会在发票管理上投入工作精力,但因为营改增后,营改增发票的抵扣作用,一般纳税人企业就必须强化这方面的管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VAT)落实增值税发票,认真管理,扣除后,注销等工作需要更多的关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了企业分配的发票管理责任,严格实行登记,定期检查,如果发现问题,必须找到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总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增值税)的企业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帮助企业通过增税发票实现合理、合法降税。
大胆尝试,升级改造货运税控系统。首先,放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五同”条件限制。建议与有关部门协商,放宽“五”条件,同时可实行简易开票,收取铁路运单保存,便于后续调查。其次,将铁路货运纳入增值税发票。本公司可直接取消铁路货运,3.0个专用售票系统,不仅可以使工作量减少,而且大大节省成本。最后,升级改造铁路货运税控系统。6%、11%税控系统有一些不足之处,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要求系统升级,保证发票的顺利高效工作,提高更好的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