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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法治思维能力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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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法治思维能力

第1篇:提高法治思维能力范文

关键词:党员干部;法治思维;依法办事能力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5)-09-0028-02

努力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是摆在每一位党员干部面前的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

一、全面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大意义

(一)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革命蓝图的实现,需要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而关键还在于党员干部的态度、决心和行动,在于党员干部带头践行法治的过程。各级党员干部作为执掌国家权力和治国理政的重要主体,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担负重要责任,是党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中坚力量。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如何,直接决定着党依法执政理念的落实、影响各级党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果,也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因此,只有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具有坚守法治的定力,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以上率下,影响和带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才能建立起法治国家。

(二)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解决当前现实问题的需要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而当前我们在法治建设方面还存在的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比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这些问题,违背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妨碍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而解决这些问题不仅要靠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和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更重要是依靠有法治思维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党员干部。作为执政党,党员干部应当是法治精神的践行者、捍卫者。唯有他们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唯有他们事先正己,用行动作出表率,才能将依法治国贯彻到治国理政的具体行为中去。

(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党员干部自身的需要

当前,广大党员干部的法律知识、法治观念和法治能力有了很大的提升,但相对于经济、金融等领域来说,法律知识的贮藏明显不足,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复杂的社会矛盾还不能得心应手。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法律规则意识不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不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水平不高。这些问题说明,有些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与依法治国的需求之间还存在相当大的距离。只有党员干部自觉学习履行职责行政权力所需要的法治理论和法律知识,自觉的提高法治意识,提升依法办事的能力,才能解决这些问题,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更好的发挥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二、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法律知识欠缺。尽管法律知识是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的重点,但是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将法律知识学习流于形式,以致于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一些基层的党员干部对法律知识学习的不够系统、全面,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理解不够准确、深入,直接影响到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提高。

二是法治思维淡薄。由于一些党员干部的法律知识不足,法律意识不强,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观念还没有很好的树立起来,以言代法、、徇私枉法、等现象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依法行政的水平。

第2篇:提高法治思维能力范文

关键词:直觉思维;自主学习;解题技能;发散思维

在数学解题的四个阶段,即审题、探索、表述、回顾中,审题和探索都是以直觉思维为主要思维方式。因此,在数学教学中发展数学直觉思维,对培养学生自主学习有重大的意义。我认为在教学中应注重以下几点:

一、重视直觉思维在数学自主学习活动中起的重要的作用

所谓的直觉思维是指人们在求解问题时运用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对数学对象、结构以及相互关系作出敏锐的猜想和迅速的判断的一种思维方式。直觉思维正确与否往往与人们的数学基础、理解问题的能力、解题经验密切相关,解答数学习题中的猜想、联想、合情推理,都包含有直觉思维的方法。直觉思维能力的培养是自主学习的关键。

二、利用数学解题发展直觉思维,培养自主学习能力

一个人要从事数学自主性创造,必须具有直觉思维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直觉思维能力的培养对优化学生的思维品质,培养自主能力具有特殊意义。

1.数形结合,培养直觉思维的敏捷性

俗话说:“数离形时少直观,形离数时难入微。”因此,在数学教学中要引导学生通过深入地观察、联想,由形思数、由数辅形。借助于图形特征的启示诱发直觉,对培养直觉思维的敏捷性、准确性大有裨益。

2.利用类比、联想,拓宽思维空间

联想是产生直觉思维的先导,是由此及彼的思考方法。联想要以一定的数学知识,解题经验及技能为基础,对于某些数学问题若能类比联想一些形式相同,思考方法相似,结构相近的熟悉问题或常规问题,引导学生对所面临的问题进行联想,拓展联想空间,这是直觉思维的重要途径。

3.见微知著,引发思维顿悟

见微知著的核心是:一看到问题的假设或结论、已知或未知,就充分调动大脑中贮存的知识信息,寻找解题的突破口。孕育预感,催生灵感,并迅速作出关于解题方向的猜测。由此可见,“见微知著”能引发直觉思维的顿悟,顿悟的出现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例如:若a+b+c=1求证抛物线y=ax2+bx+c过一定点。分析:观察已知条件与抛物线之间的关系,可知只要令x=1时,则y=a+b+c=1,故抛物线过(1,1)点。

4.合理猜想,发展直觉思维能力

数学猜想是依据某些数学知识和已知事实,对未知量及其关系作出似真推理,是科学假设在数学中的体现。借助直觉思维,依据经验素材,利用归纳、类比、变换等方法,对研究的问题通过合理猜测,形成数学猜想,然后通过逻辑推理证明其正误。

三、提高课堂教学的思维密度,激发自主学习意识

一个人能否自主学习,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取决于他有无自主意识,取决于他的自主意识是否强烈。俗话说:“处处留心皆学问。”指的是只要有自主意识就一定有发现。因此,教师在课堂的教学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提供丰富的背景材料,恰当的设置教学情境,激发自主学习、质疑探究的劲头

布鲁纳指出:“教学过程是一种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持续不断的活动,”学生思维是遇到问题才产生的。若在课堂教学中创设悬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学生就会产生急切的“愿闻其详”的心理。

2.引导学生寻找和发现事物的内在联系,激发学生的直觉思维,从而形成创新性思维

在数学知识的体系里,各个章节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联系,当我们对一个问题束手无策时不妨对问题所涉及的知识加以梳理,引导学生从复杂的问题中寻找内在的联系,特别是发现隐蔽的联系,从而把各种信息做综合分析,并作出直觉判断,是激发数学直觉的重要途径。

3.鼓励学生大胆猜测,勇于联想

猜想是一种合情推理,它与论证所用的逻辑推理相辅相成。数学教学中许多命题的发现、思路的形成和方法的创造都可以由学生通过数学猜想而得到。我们在教学中应当精心安排教材,大胆鼓励学生通过观察、联想、类比,归纳特殊化等方法,凭直觉进行猜测与联想。猜证法,学生猜错了是很正常的,这时千万不要泼冷水,而是要鼓励、帮助他们寻找猜错的原因。否则,就会扼杀学生的直觉思维和自主意识。

4.教学中要安排一定的直觉阶段,给学生留下自主思考的空间

第3篇:提高法治思维能力范文

党的十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维护稳定能力”,“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什么是“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可以这样理解:基于对法治的信任和信仰,运用法治理念、精神、原则和逻辑来认识、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是不同的,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的从业思维方式,根据法律思考问题,用法律规范与逻辑进行思考、分析、解决问题。法治思维是基于以人为本或者人权的价值意义上的思考与判断,而法律思维强调的是职业判断;法治思维是一种治国理念方式,是执政者或公权力行使者掌握和运用的思维方式,是与人治思维相对应的,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掌握和运用的,是在法律行为中的思维方式。

要真正理解法治思维,就要从它的特征出发:

第一,法治思维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指引。法治思维,是“立足于法治、以法治为视角,实现依法治国”。立足于法治,就是要以现有的法律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为准则,接受法的规范和社会作用,包括接受法的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公民自由等。合法性、合理性、合目的性是法治思维不可或缺的,就是要在法律范围内从事,所有的公民尤其是行使公权力的人,要养成尊重法律的习惯,不能,以权代法。

第二,法治思维讲究逻辑推理。法治思维是认识、分析、判断问题,并得到结论乃至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讲究逻辑推理、修辞论辩和解释技术,而不是道德教化或者政治权威说教。运用法律处理事情,做到合法有理,同时以逻辑的方式将道理一层一层讲清楚明白。

二、法治思维是全民守法的基石

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的我国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它并不是一个空泛的概念,而是有着丰富的内涵:

第一、良法完备齐全。法律规范完备是基础,一切工作必须以法律为前提,没有足够的法律,就不能确保“有法可依”,就不能做到于法有据。良法是关键。良法应当包括人民、权力制约等重要内容,坚持“恶法非法”,反对恶法,做到“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第二、法律实施高效。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完备、规范齐全,但如果得不到实施和执行,就是空谈。“有法可依”只是前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是关键。

第三、法治监督严密。法律是否齐全、实施是否到位,离不开法治的监督。要改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充分发挥法规的作用,就需要监督的完善。人民是法治的监督主体,人民的法治思维决定监督的高度;专门的法治监督机构是重要协调机制,统筹安排监督,分工合作,形成多方互动的良好局面。

第四、法治保障强劲。没有法治保障体系,依法治国就像一辆车没有了动力和方向,跑不动、开不快甚至脱离了轨道,越走越偏。确保法治的队伍、经费和技术保障。党委要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政治和组织保障;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明确经费来源,确保法治有坚强的物质基础。

2.全民守法的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民守法,顾名思义,就是全体公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全民守法,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都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者权力、理性义务或职责。全民守法要求所有的人都必须在法律制度内,明确相互关系,相互制约,依法行事,尤其是要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依法监督。全民守法,要让公民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做到学法守法,信任立法、配合执法,努力护法,更要在日常生活中,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同各类违法活动和犯罪分子做斗争。

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离不开全民守法。法律是规范市场、调节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社会秩序的好坏,关系到金钱物资的去留,关系到产品生产、销售的速度,关系到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互动,关系到人们创业的成功与否,甚至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快慢与国家的发展与强大。“人人守法、事事依法”是良好法治环境的表现,法治环境好,社会各类矛盾纠纷就能很好化解,交易就能顺利进行,和谐社会能够实现,法治国家才能建成。

3.法治思维是全民守法的基石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通过不断开展普法宣传,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不断得到增强,尊法守法已经一步步成为全民的自觉行动。但是作为一个有着长期人治统治历史和文化的国家,法治意识淡漠,遇事靠人不靠法找关系的情况比较多,有些人“官本位”思想严重,以权代法处理事物,导致部分群众在遭遇纠纷矛盾时第一步不是找法维护权利,而是通过闹、上访等极端方式来解决。全民守法的道路还任重而道远。

要实现全民守法,首先是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做好科学立法工作;其次党和政府以及公职人员要带头守法,起到示范作用,树立法律权威;最后全民守法需要通过多种途径落实,包括教育普法、鼓励守法、培B法治信仰等,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让法治思维成为全民的行事思维,让法律成为人民的信仰。法治思维进入内心,成为人们心中的信仰,人民才会遵守法律,法律的权威才能真正得到树立,因为法治思维是全民守法的基石。

领导干部起表率作用,需要以法治思维作为标准思维。国家各级机关的领导干部在实现全民守法中要起到示范作用,做好“风成于上,俗化于下”。目前部分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不强烈,守法意识比较淡薄,做决策拍脑袋搞一言堂,做工作只重结果不讲程序,严重破坏了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只有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能力,才能做到心中有法、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办事情、想问题、做决策能够坚持以法治为标准,摒弃人治思维和权力本位的错误观念,坚持依法行政。领导干部带好头了,其他人就能效仿,全民守法就迈出了一大步。

三、树立法治思维,推进全民守法

不断树立法治思维,大力推进全民守法,让守法成为全民自觉意识和真诚信仰,提升群众学法知法遵法的自觉性,调动群众用法崇法护法的主动性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

加大普法力度,深化全民守法的认识。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知法、懂法,掌握法律知识,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自觉用法,对全民守法有更深刻的认识,法治观念更深入人心。

强化法治实践,树立全民守法的信仰。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以法服众,以法说话,以法育人,将法律意识灌输到人民群众的脑海中,增强对守法的信仰程度。

加强制度建设,营造全民守法的环境。以制度引导法治的正确方向,以制度监督法治的成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考核绩效制度、问责制度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养成法治思维。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违法行为惩戒机制的建设,使尊法信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形成人人守法,事事用法的社会氛围。

只有全民守法,人人参与,法治社会建设才能具有生机勃勃的发展活力。只有法治思维深入人心,全民守法才算做到,法治国家的目标才会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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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立伟.什么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N],学习时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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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兰措卓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J],法制与经济,2013(3).

第4篇:提高法治思维能力范文

定位要准确

节目定位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节目的生命力。如何搞好法治节目定位?笔者认为:

一要突出节目形态特点。例如,北京电视台的《法治进行时》栏目,开播十几年来,追求的目标还是1999年开办之初的想法,用屏幕上的法治故事,擦亮社会的眼睛,为老百姓做点实事儿。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栏目定位是“点滴记录中国法治进程,守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重庆电视台的《拍案说法》栏目的定位是“拍真实案例,说民生法理”。不同电视台的法治节目,有不同的定位方式和生存之道,如潍坊电视台的《说法时间》栏目,就是围绕不同的受众,力求突出本土化特色。2008年1月初该栏目开播,其栏目定位为“以法律为准绳,用法律做支撑,讲一段法治故事,讨一个公道公平。”当年,该栏目就获得“全国十佳法治栏目”的荣誉。

二要适合地域特点。不同的地域,受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治安状况等差异的影响,必须有针对性地定位当地的法治栏目,才能有生命力。据资料显示,北京电视台的《法治进行时》,截至2010年4月14日已播出3475期节目,报道了18000多条法治新闻事件。10年来,北京警方通过该栏目发出的通缉令,已有97%的犯罪嫌疑人或自首,或被观众举报出来。

三要适应受众口味。要考虑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人群的喜好,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确定栏目的定位。例如潍坊电视台的《说法时间》栏目,其宗旨和特点是:从法律视角观察社会,以法律观点评价是非,以生动案例警示人生。开播3年多来,该栏目正是因为抓住了当地受众的收视口味,着力打造本土化品牌栏目,才得以健康稳步发展。

策划要超前

电视节目策划应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观众,掌握受众的心理吸引观众,不断创新赢得观众,打造品牌以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的目的。

首先要把握好节目采编的时机,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一是要做好新法律新法规出台前的策划,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法治宣传。比如,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之时,潍坊电视台《说法时间》栏目记者及时对该条例进行了深刻的解读,积极围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和停止以及劳动者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制作了7期特别节目,用典型的案例说话,用以案释法的形式,让新法的出台深入人心。二是提前做好与法治节目相关的活动日的节目策划。比如,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26国际禁毒日、12・4普法宣传日等重要法治宣传日,栏目记者应该根据不同的宣传主题进行当天节目的策划,从节目的内容、形式、效果等方面进行科学的编排。例如,潍坊电视台《说法时间》栏目在每年的3・15当天,记者都会与当地工商部门一起在人群聚集区建立“一号服务台”,实地解决消费者当日的投诉。该栏目开播至今,“一号服务台”已成栏目的重要节目品牌之一。三是对本地区的刑事大案、要案要及时跟进。如惊动全国的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人案”、北京影视演员“吴若甫被绑架案”、歌星“臧天朔涉嫌聚众斗殴案”等,都是瞅准了百姓关注和热议之事,及时地进行了连续跟踪报道。四是对本地区有影响力的热点民事、行政纠纷等案件第一时间进行报道。比如说催讨农民工工资的纠纷问题,建筑房屋质量和购房合同纠纷问题,交通事故赔偿以及医患纠纷等等。五是要根据季节变化特点,配合相关部门搞好检查、监督和曝光。记者要有敏锐的社会洞察力以及灵敏的嗅觉,特别对一些重要节日前容易出现的黑市场、隐藏在边缘地带的黑网吧等,要配合好相关部门给予重力度的打击曝光,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其次要畅通信息渠道,主动寻找信息来源,从中遴选好的素材。掌握信息是搞好节目策划的重要基础。法治节目的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渠道获得:一是公检法司的宣传部门提供的有价值的新闻线索,如公安机关办理的有特点的刑事、治安等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刑事、民事、行政等类型的典型案件。二是工商、房管、劳动仲裁等部门提供的非诉讼案件。三是其它媒体的法治报道,如报纸、网络登载的官方消息和公告。四是本台及观众通过信息平台和热线电话提供的线索。五是基层信息员提供的有关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民间调解等处理的非诉讼事件。据统计,2010年潍坊电视台《说法时间》采制的法治节目,司法机关提供的线索占70%,来自各信息平台的线索占10%,来自相关媒体和其它渠道的线索占10%,另外10%是自办的特别节目。

第三要有创新意识。创新是发展的不竭动力,一个好的策划,是节目成功的一半。目前,电视节目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节目策划的竞争,因此,增强创新意识对节目策划至关重要。笔者认为,要培养乐于学习、精通法律、善于调研、开拓创新的策划人才。要着力在提高策划人才能力素质上下工夫:一是要提高学习能力,策划人员要善于动脑、勤于用脑。二是要提高创新思维能力,就是有想象、联想意识,有超常的想象力。三是要提高搜集整理的能力,善于捕捉信息,搜集运用资料,会研究、会分析判断、会提炼运用。四是提高激发创意能力,要求策划者应具有创作潜能,注重锻炼和培养发散式、逆向性、超前性的思维品质。只有坚持不断创新,才能使法治节目长盛不衰。

制作要精细

常言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要使法治节目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就必须在严谨、周密、完善上下工夫。法治节目既要有新闻的真实性,又要具备艺术性。要达到两者的完美结合,就离不开现场感、故事化。笔者认为,制作法治节目应抓住以下关键点:

一是采访时要突出现场感。现场感是记者在采访新闻事件和拍摄过程中最直接的主观感受,也是最能反映现场氛围的可视性元素,利用生动的镜头画面传达给受众,使节目直观易懂。记者应利用好新闻与110联动的信息平台,力争与一线民警在第一时间到达案发现场,掌握特定环境中的现场气氛、事件经过、当事人状态、矛盾纠葛等细节,并予以客观真实完整的展现。通过记者在现场的所见所闻,使观众感同身受。由于现场的真实性、动态性、可视性等特点明显,现场感强的节目最容易吸引

观众的注意,这也是法治节目打造品牌的重要因素。

二是撰稿时要凸显故事性。所谓法治专题故事化,是指“采用对话、描写和场景设置等,细致入微地展现事件中的情节和细节,凸显事件中隐含的能够让人产生兴奋感,富有戏剧性的故事”。法治节目的制作,重要的是增强节目编排的趣味性、可视性,使节目力求达到故事化。要把节目做得有看点、有趣味,还应在故事中体现出深层次的人文关怀,紧紧抓住观众的注意力,深深打动观众的心。如潍坊电视台“说法时间”栏目,2009年12月制作播出的《妈妈的无奈》这期节目,就突出反映了一位姓黄的母亲,在对其子王某(未成年人)实在无法管教的情况下,到当地派出所请求民警把王某抓起来,黄某既不是大义灭亲,也不是英雄之举,是因为自己实在没有办法,才做出了如此举动,目的是怕王某越陷越深成年后被重判,在黄某的举报下,民警一举将王某抓获。记者把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做成了感人肺腑的法治故事,达到了教育人、警示人的目的。

三是设悬念要扣人心弦。古语云:“看戏看轴,听书听扣。”“扣”就是说书的人“卖关子”,说到紧要处,将响板一拍,丢下一句“刀声起处人头落地,不知死者是谁,且听下回分解”,便戛然而止,留下悬念,逼得人非弄个水落石出不可。这种技巧就是我们制作法治节目所说的制造悬念。好的悬念设置,能使节目的表述跌宕起伏,增强节目的故事性。设置悬念应根据栏目的时间长短和事件的复杂程度来确定,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一期15分钟的法治节目,平均5分钟左右设置一个悬念就比较合适。首先要设置一个总悬念。总悬念在节目开始就要提出,并要随着矛盾冲突的上升不断加强,直到事件发展得以释疑。总悬念往往是节目的主要情绪支柱,最能吸引观众,也是节目的重要看点,其设置应符合现实生活发展规律及人物性格命运。其次要设置两个小悬念,并在节目中穿行,作为事件的副线或者次要方面不断展现,以加强观众的期待心理,小悬念的设置应符合观众的收视心理,张弛有度。只有这样,才能使整个节目全篇贯通,看起来精彩,也能较好地消除观众的收视疲劳。

第5篇:提高法治思维能力范文

关键词: 法学本科教育;素质教育;复合型人才

中图分类号:G6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829(2013)04-0029-04

法学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体制内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且法学教育也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近30年来,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我国教育事业经历了长足的发展,但同时人们对我国教育领域存在的问题仍存在诸多的认识分歧,高等教育中的法学教育也是如此。这些认识分歧的存在,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活动具有直接影响。

一、我国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定位与培养目标

关于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我国法学教育界历来存在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的争论。曾令良教授认为,“法学教育主要是一种法律职业教育,法学人才的培养主要是法律服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1]5而张文显教授认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在本质上属于素质教育。[2]1笔者认为,从我国的特定国情和社会现实出发,应当将我国现阶段的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为素质教育。其一,我国人口众多且人口素质偏低,这是我国在人口方面的基本国情。在此条件下,我国要实现现代化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新社会,必须通过发展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教育事业,大力提高国民素质。其二,近十五年来,我国高等教育的扩招,尤其是法学本科教育的扩招,其最主要的功能就是提高受教育者的综合素质,这也是高校扩招政策最主要的社会合理性。如果从法律职业教育和法律人才的市场需求角度考虑,连续多年就业率“倒数第一”的法学本科教育实在没有扩招的合理性,甚至其本身作为一个本科专业而存在的合理性也值得怀疑 。其三,教育机构的基本职责是培养和教育人,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同志在十报告中强调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高教育质量。这一论断为未来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是今后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战略性任务。因此,我国现阶段的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定位为素质教育而非职业教育,更不是应试教育。高等教育机构的基本职能是培养和教育人,提高国民素质,这是我国大学扩招的合理性所在。就法学专业而言,本科教育阶段属于大众化的素质教育或通识教育;在研究生阶段则开始朝法学理论或法律实践方向发展,职业教育的属性逐渐增强。有学者主张我国应当学习美国高度职业化的法学教育模式,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为职业教育,[3]3殊不知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以研究生阶段为起点的,[4]22这与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根本不同,两者不具可比性。

教育的性质定位决定其培养目标。基于对法学本科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定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当是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而非专业型法律人才。其一,由于深受高考制度的影响,我国的中小学教育存在严重的应试教育倾向,这种倾向由于高考制度难以废止而必将继续存在。在此前提下,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的高等教育在提高国民素质方面的责任就更为重大。换言之,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不能仅以培养法律专业人才为限,而应当同时着眼于国民素质的全面提高。其二,将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也是为了使法学本科毕业生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工作,以扩大其就业面。众所周知,自上世纪末开始大幅扩招以来,法学本科学生就业形势一直不容乐观,不少人以此为由对法学本科扩招施以口诛笔伐。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应当坚持辨证态度进行一分为二的分析:一方面,法学本科学生的扩招的确忽视了当前社会所能提供的专业性法律工作岗位的数量,但是扩招无疑提高了国民素质,任何人都难以否认大学毕业生的基本素质普遍高于未上过大学的同龄公民;另一方面,导致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部分学生由于知识面的原因或对就业岗位的认识偏差导致其就业时眼睛只盯着法院和检察院,殊不知,具有较高素质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在当今社会是大有作为的,除了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专业性法律职位外,各种行政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都需要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才。

二、法学本科素质教育的具体内容

明确了法学本科教育的根本属性为素质教育,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就需要通过素质教育的具体内容来全面实现其培养目标。笔者认为,为全面提高法学本科生素质,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要着力提高法学本科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十报告强调,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青年学生一旦选择了法学专业,大多数人将来要从事的都是公共事务,这要求他们首先要成为高素质的公民。为此,我们首先要对青年学生进行公民道德教育,即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要引导学生树立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平等意识、宽容态度、法治观念、责任观念和理性精神;[5]10-12引导学生自觉承担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其次要对学生进行法律专业思想道德教育,主要表现为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逐步培养清正廉明、执法如山的良好品德,形成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追求,树立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坚定党的事业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崇高信念。

二要着力提高法学本科学生的人文与科技素质。首先要引导学生热爱祖国的历史和文化,热爱我们的人民。历史和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我们的精神家园和安身立命的根基。选择法学专业即意味着今生要“与人打交道”,而这里的人绝大多数是与我们自己具有同样的历史和文化背景的人,是我们的同胞。我们应当热爱他们,理解他们,并善于同他们沟通。因此,提高人文素养和精神境界,是提高学生素质的重要环节。其次要引导学生通晓现代社会的科学技术知识。当今的知识社会,科学和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而我们的工作和生活越来越多地与科技和知识连接在一起。法学与哲学、社会学、历史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具有密切联系,若对相关学科缺少必要的了解,就不可能学好法学。因此,我们应当培养学生学习科技知识的兴趣和习惯,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以应对和适应未来社会的工作和生活需要。

三要着力提高法学本科学生的专业素质。法学本科生应当具备基本的专业能力,其核心是法律思维能力,包括基本的理论和实践能力。为此,本科学生需要掌握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同时要具备基本的实践操作技能。

四要着力提高法学本科学生的体质和情感素质。拥有健康的身心是成为人才的基础。为适应未来充满挑战性的法律职业,法科学生应当具有健康的身体和阳光的心态,具有正当的工作动机和兴趣,自信,积极,乐观,冷静。同时,若能具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则其职业发展一定会如虎添翼。

三、落实素质教育的法学本科教学建议

针对我国目前的法学本科教育现状,为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贯彻素质教育理念,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人文与科技素质、专业素质和体质、情感素质,对我国高等教育中的法学本科教学提出如下具体建议和措施。

(一)加强思想道德课程建设

思想道德课程是我国法学本科阶段的必修课程,但教学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单调乏味、人云亦云、空洞说教、脱离社会现实的讲授使得学生觉得味同嚼蜡,多数学生都在考前一周通过死记硬背过关了事。因此,如何以思想教育课堂为平台,大力提高法学本科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尚需教师付出不懈努力。在此方面,国外的做法也许值得借鉴。首先,西方国家的道德教育注重道德教育与课程教学的结合,不仅德育课,其他各科也承担有德育任务。如体育课,致力于培养运动员的精神和风格,积极指导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养成守信、勇敢、拼搏、协作、忍耐、公正等品质。其次,反对直接灌输,强调间接教育,注重全面渗透。第三,崇尚道德教育实践,把道德教育寓于学生的生活中, 通过各种校内外实践活动加深学生对道德观念的理解。[6]65-66受此启发,我们的思想道德教育课堂应当尽量摆脱空洞说教而适当采用情境教学法,即以古今中外实际发生的真实具体的人物和事件来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而且,所有授课教师不但要言传,更要身教,在工作和生活中以身作则,尤其在与学生接触的过程中,力争通过体验性、感受性教育,唤醒学生内心的向善之心。

(二)加强人文修养,拓宽知识面

作为将来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类工作的后备军,法学本科学生应当具有良好的人文素养、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科学技术知识。中文是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的结晶和载体,是中国人彼此交流、工作和生活必不可少的表达工具。运用中文进行口头和书面表达的能力,是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如何强调其重要性都不为过。然而,我国多数法学院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对中文课程的开设不够重视,多数法学院不开设中文课程,少数院系仅作为选修课程。笔者所在的法学院未开设任何形式的中文课程 ,其导致的教育缺失是非常严重的——笔者在教学实践中经常发现法学本科学生甚至研究生的毕业论文病句连篇,学生缺乏基本的遣词造句能力,其文章段落和篇章结构更是毫无章法、惨不忍睹,使得教师指导学生论文的过程不得不“堕落”为帮学生修改病句的过程。基于此,笔者强烈建议,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应当将中文作为必修课程开设一年,其教学内容包括现代汉语和古代汉语,教学方法可以多样化,采取课堂讲授与课余自习相结合,兼顾阅读与习作、演讲,从而既提高学生的人文修养,又能提升其中文表达能力。

鉴于逻辑思维能力是法律思维能力的基础与核心,数学也应当作为必修课程开设。此外,为满足学生广泛涉猎其他学科的愿望,法学院系至少应当为学生提供选修哲学、社会学、历史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课程的机会。

(三)调整专业课程开设顺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我国多数法学院的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具有以下共性:先开设法理学、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等专业基础课,再开设民法、刑法等专业主干课。通常的情况是,法学院大一的新生第一学期开设法理学课程,大二以后才开设民法、刑法等课程。其实践效果如何呢?许多本科高年级学生坦言,大一的法理学课程根本听不懂,学不进,实际上就是浪费时间,大多数学生的收获仅仅是在临近期末时背了一堆法律常识性教条。如此开设法理学,其教学效果接近前文所述的思想道德课,根本没有起到启发思维、为学生提供进入法学殿堂钥匙的作用。法理学纯理论化的演绎使得学生苦不堪言,更有甚者使学生彻底丧失了学习法律的兴趣,在后续的学习过程中再无热情。学习是一种典型的认识事物的活动,而认识事物有其固有的规律,即认识是从具体到抽象、从感性到理性逐渐深入的过程。若遵循此规律,则学习过程会相对顺利并取得较好的效果。相对于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等部门法学,法理学属于抽象、深奥的理论法学,对其中许多理论的把握需要以具备具体的法律知识为前提,否则很难理解。大一第一学期开设法理学,相当于当头一棒,把学生打蒙了,以后的学习过程和效果可想而知。因此,为顺应认识规律,法学院应当先开设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学课程,到高年级再开设理论法学课程 。甚至民法学的开设和讲授顺序也可调整为先开设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法分论课程,后开设民法总论。

(四)加强身心健康教育,提升人际交往能力

由于法律工作具有“与人打交道”的特点,健康的身心和良好的人际关系是法律工作者事业发展的助推剂。因此,应当给法学本科生提供体育和艺术等课程的选修机会,并鼓励学生在课外以学生社团的形式举行各种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让广大学生通过群体活动丰富自己,提高人际沟通和交往能力。

参考文献:

[1]曾令良.21世纪法律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与中国法学人才培养的应有改革[J].法学评论,2001,(01).

[2]张文显.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J].法学家,2003,(06).

[3]孔繁华.法学教育的创新与实践[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4]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全国高等学校教学研究中心.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第6篇:提高法治思维能力范文

全文共6288字。

如果说法院改革初期,是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方法,居于指导地位的是实用主义、经验主义和功利主义 思想的话,那么,我们有理由可以相信,2001年最高法院肖扬院长提出要树立“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则可以说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这一要求的提出,弥补了前期法院各项制度建构和改革理念准备不足的缺憾。同样也正是由于前期的法院改革仅在低层面上推进,而未注意到系统改革的跟进和人的因素,改革所带来的效用正在逐步减弱。最高法院提出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应时出台,这涉及法院审判主体改革问题,属于诸项改革的关键之处,属“点睛之笔”。因为在各项因素中,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而法官思维方式的准确定位,无疑是法官队伍职业化的重要一环。笔者拟从法官思维方式概念分析入手,对当前法官思维方式现状及原因的分析,进而探索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法官应具备什么样的思维方式问题,并借拙文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工程添一砖瓦。

一、 法官思维方式的概念

先来了解一下思维的定义。所谓思维,一般意义上应该指依照逻辑推理来观察、认识、判断的客观事物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并以语言、文字的等形式加以表现 。

目前许多学者分析论证时往往将法官思维方式与法律思维方式等同起来,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因为法律思维方式,可以说是最近几年才被我国法理学理论界学者从西方法学引进并加以阐述的概念,它是指人们在长期法律实践过程中,随着对法律品性认识的不断提高,系统了解了法律方法之后,逐渐形成的法律思维方法。可以说,法律思维的形成是法制(治)进化的标志,因而它要求人们使用法律思维方式来理解法律规范、法律概念和法律事实。说到底,它就是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职业法律群体的科学思维方式。法官思维方式则是指法官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过程中,为了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而按照一定的逻辑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一种思维定势,它的践行主体是法官,并不涵盖法律职业群体,这类思维方式会随着法官个体因素的不同、法官所处的时代背景和社会文化背景不同而有差异,是一种不断发展和变化着的法官这一特殊群体的思维方式。

二、当前法官思维方式的误区及原因

记得有位学者说起过这样一个事例:有一位女法官在审理老年夫妇离婚案件时遇到一个难题,如果严格依法判决,房屋只能判归男方所有,而女方只能流落街头无家可归。女法官脑海里想起自己是优秀党员、“三八红旗手”,于是决意将房屋一分为二判给两方当事人。这样的判决,在许多媒体或者老百姓眼里,无疑是公正的合情合理的判决,甚至许多法官也会支持或同意这样的判决。然而这其中也折射出当前我国法官的思维有一种平民式的实质性思维倾向。这里所谓实质性思维,又称实质主义思维,指法官注重法律的内容、目的和结果,而轻视法律的形式、手段和过程,也表现为注重法律活动的意识形态,而轻视法律活动的技术形式,注重法律外的事实,而轻视法律内的逻辑。与其相对的是形式主义思维。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第一,在法律与情理关系上倾向于情理。有的法官往往以“以人为本”思想为指导来分析处理案件,其断案的基本方法是“衡情度理”,其判案的基本原则是“法本原情”、“原情论罪”,使每个案件的处理在规则的一般性和普遍性以外,考虑了事实的个别性和特殊性。

第二,在法律目的与法律字义面前,倾向于目的。常常以抽象的一般原则作为依据,运用简约、朴实的平民化而非职业化语言,依靠直觉的模糊性思维,而不是靠逻辑推理,探求法律的目的性,即使违背明文法律的字面规定也可以。这是反形式的思维。有的法官在法律解释中,可以超出文字的拘囿,根据目的需要进行“超级自由裁量”。

第三,“民意”重于“法理”,具有平民倾向,把民意作为衡量判决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准。而这种民意通常是平民意志。

第四,重实体轻视程序。传统法官对纠纷的解决首先考虑实体目标,而非程序过程。

对上述我国法官思维方式存在的误区,究其原因,笔者认为:

首先是泛伦理化思维方式的影响。中国是一个受五千年儒家文化伦理思想影响的国家,古代中国人所憧憬的理想秩序是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的和谐秩序,而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法治秩序。在古代中国人看来,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一种伦理关系。把政治理解和构造为“伦理的政治”,把法律理解和构造为伦理型法律。泛伦理化的思维方式深刻地影响着中国古代的法律实践。并延续至今,道德伦理观念可以说在每一个法官心中是根深蒂固的,由此导致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思维方式的泛伦理化。

其次是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的影响。所谓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就是凡事(包括法律问题)都仅仅从政治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观察、思考并提出解决办法。这里所说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方法,是指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定势化的政治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这种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对法律理论和实践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不仅支配着很多人对法律性质、任务的认识,而且对国家法律体制的构造、司法机关的管理方式及工作作风、司法人员的选拔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影响。譬如,在对法律的性质的认识上,强调法的政治性质,而忽视法的其他属性;在对法治的认识上,之所以强调法治,是认为法治是实现某些政治目的和任务的有用工具,而看不到法治的独立自存的价值;在解决问题的思路上,习惯于以政治运动的方式来解决诸如反腐败、执行难等法律问题;在司法人员的选拔上,强调其政治素质,而忽视法律专业素质。这种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的根本缺陷在于,它不是按照法律自身的逻辑来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而仅仅从政治的观点和思路来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使法律认识和实践蒙上一层浓重的政治色彩。

第三是诉讼观念的影响。主要是法律工具主义观念。这种观念片面强调法律是达到某种社会目的的手段,强调法律仅仅是治理社会的工具,忽视了法律作为最高标准的价值,即一切手段和目的都必须服从合法性标准的指引。这一观点的发展就是把诉讼程序作为实现实体的工具,强调了诉讼程序对于实体的有用性和诉讼程序的技术性。 程序工具主义理论影响司法界最为直接的后果即是使司法人员养成“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同时,在片面的工具主义法律观念的影响下,离开合法性这个前提和要求,要求法院和法律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公平形象。

最后是司法制度本身缺陷的影响。主要包括法官管理行政化趋势、审判权易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正当干预、法官保障制度不健全及法官遴选机制不健全等方面。

综上,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观念和制度上缺陷的原因,导致我国法官存在实质主义思维方式的倾向,甚至在一些地区可以说是法官思维方式的主流。

三、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的法官思维方式及其完善

什么是现代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是指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包括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等。 现代司法理念是法官的灵魂,是法律文化的积累,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它虽然不包括具体的法律制度,不同于普通的司法理论,但它是促使法官这一群体向职业化迈进的总的指导思想。因此可以说,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决定了法官群体有什么样的思维方式。同样法官的思维方式也反映了该法官群体有什么样的司法理念。那么,在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法官思维方式应是怎样的呢?

简单地说,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的法官思维方式应是与大众思维方式相对应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是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性对人的思维走向进行规范、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法律技术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思维方法。 一般认为,法律思维方式相对于大众思维方式有如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规范性思维方式。强调的是只有规范的行为方式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思维方式不符合法律规范要求并作出不规范行为的人,发生纠纷或出现违法行为时,必然是以牺牲自己的利益为代价。

其次,它是一种站在人性恶的立场上思考社会现象和预测人的行为的思维方式。这是因为法律的出台是以调节各种利益关系、克服人性的弱点为目的的,它强调人们思考一切问题应从人性“恶”的角度着眼,并通过法律去规范和约束,以防止各种“恶”的情况出现。

再次,它是一种求实的思维方式。它强调证据的重要性,这与求真、求善、求美的思维方式有本质的不同,因为法官思考的问题总是时过境迁的事实,不能还原,法官也不能大胆设想,只能根据证据来分析、来判定。即法官必须以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依据。

第四,它是一种利益性的思维方式。这是因为,法治国家的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是为维护人的权利而制定的,从而满足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本能,法律本身也强调利益基础上权利义务的对待性。

最后上,它在审判活动中就是一种确定性的单一思维方式。这是指用法律思维方式思考某一问题时,对事实只能作是或否的判断,而不作非此即彼的判断。

既然在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法官思维方式是法律思维方式中的一类,那么,它是否有独特之处?一位与海瑞同时代的英国著名法官曾经说过,法官具有的是“技术理性”,而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 也就是说法官思维方式,是根据法律的专门逻辑进行的,这种独特的思维方式是在现代司法理念的指导下,经过长期的专业训练养成的,它有既不同于大众思维方式、又不同于其他法律职业群体思维方式的一些特征。

第一、运用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也有学者将之称为转化性思维方式。

法律术语有三个功能,即交流功能、转化功能和阻隔功能。也许有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法官用大众化的语言来分析、判断不就更贴近人民群众吗?这是一个认识误区。其实法律是一门专门的技术,其中法律术语则是这门技术中的基本因素,是法官区别于他人的基本功,法律术语可以帮助法官之间、法官和其他法律职业群体之间交流时及时抓住问题的要害,使争议点凸显,从而提高司法效率。转化功能是指所有的社会现象,不论是具体还是抽象、不论是春秋大义还是鸡毛蒜皮,经过法官的思维,都可以转化成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阻隔功能是指法官并不象行政机关公务员,它没有必要通过贴近民众来赢得尊重和信任。相反,他居中裁判的角色要求与民众保持一定距离,否则会使人们对司法的廉洁性发生怀疑。法律语言还能阻隔非专业思考方式的干扰,法律的发展日益与道德与政治因素相疏离,也主要是由于法律专业文化程度的提高,而法律活动的专业化又取决于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的形成。

第二、法官只在程序中思考,严守程序逻辑,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也是法官思维方式重要特征。是指程序在思维中占据优先地位,法官以程序为依托进行思考。例如对足球“黑哨”事件,依大众思维会考虑这些没有职业道德的裁判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而这起事件让法官来思考,则会考虑司法介入的程序问题,因为没有相关的司法程序,追究“黑哨”的法律责任无异于空谈。西方有法谚:法的生命在适用。这其实是和经典作家关于审判程序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的表述不谋而合。从审判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实践中的作用来看,它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从审判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实践中的作用来看,它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对于恣意的限制;其二是作为理性选择的保证;其三将是其作为国家与公民个体间联系纽带的功能;其四是其反思性整合的特性。

此外,法官依托程序进行思考,只追求程序中的真,而不是客观事实的真。在科学研究中,学者们总是在找到事物的客观事实后下结论,在没有发现真理的情况下,是不能也是不应当产生结论的。但在法院的司法活动中,即使在影响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查证不清的情况下,法官仍然要对案件事实作出最终的判断,因为司法的目的不是求真,而是求善,是对行为进行价值评判。法官当然要以合法性来思考问题,才能保证对每个案件均能做出及时的裁断。他只考虑以证据推导出的案件事实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合法性,而不可能追求完完全全的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因此,实际发生的事实不被等同于法庭上的“事实”,法庭上的事实只是法庭上证据证明了的情况。法庭上的形式合理性是最高理性。

第三、法官的思维遵循“保守”和“稳妥”。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认为:“国家法官只不过是讲法律的嘴巴,仅是被动物,没有能力削弱法的强制性和严格性。”美国大法官马歇尔则把法官说成“只是法律的代言人”。形象地说明了法官的思维方式应遵循“保守”和“稳妥”。

一切规则都是昨天制定的,所有案件的事实都是以前发生的,法官从来没有执行过明天制定的法律和见过明天发生的案件。法官对待社会问题也好,对待法律问题也好,其态度是保守和稳妥,如果法官象行政官那样预测未来、设计未来,过于激进地思考问题,这会使整个社会的法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法官的权威来源于理性的思维、超然的态度和独立的地位,他们从事法律活动具有被动性,主要表现为法官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由于法官从事的是根据既有法律判断现存矛盾和冲突的工作,而且他还必须运用法律术语在程序内进行思考。所以法官会在思维方式上表现为在分析处理法律问题时应当尽可能的依照遵循先例的原则解释和适用法律,以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而不是任意改变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也就是通常所言的较为稳妥甚至保守。法官思维方式的这一特性与法律的内在品质──稳定性有着天然的联系。

第四、法官思维方式具有规则性。也就是说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和情理等因素。

由于司法是法官以法律规则为标准而对于人们行为的判断。因此,法律规则及其逻辑当然就成为了法官思维不可缺少的内容。规则性思维要求法官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虽然规则性思维并不绝对排斥情感因素,但它与道德思维、宗教思维的情感倾向有着严格的界限。道德思维是一种以善恶评价为中心的思维活动,而法律判断是以事实与规则认定为中心的思维活动,因此法律思维首先是服从规则而不是首先听从情感。法官也拥有情感并捍卫感情,但是都需要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在法律术语的承载下,来谨慎地斟酌涉及情感的问题。事实上西方法律家的技术理性中也未完全排斥情感因素,鲍西亚在威尼斯的法律规则之中运用严格的逻辑推理说服夏洛克放弃诉讼请求,兼顾了法律逻辑与情感。

第五,法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确定性思维,判断的结论问题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特点。

卢梭说过:“法律规定了一定行为与一定后果之间稳定的因果关系,将人类一定行为固定化、法律化了。” 法官的思维具有确定性是法律内在的品质──确定性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诉讼性质所决定的,诉讼的性质要求一方胜诉,另一方败诉,所以法官的判决总是有利于一方而不利于另一方。法律必须对许多不允许妥协的问题作出决定。

第7篇:提高法治思维能力范文

摘要:现行民事诉讼法138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事实,判决的理由和所适用的法律。因此法官就不可以按个人意志随性地来裁判案件,而且必须写明作出如此判决的理由,及所适用的法律。本文就如何完善我国判决理由提出以下建议。

关键词:判决理由 程序的正义 经验法则 规范型判决理由

在我国由于民事诉讼不要求律师强制,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也可以不聘请,而不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并不知道如何举证,如何主张和抗辩。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极为常见,下面就是对于如何完善我国判决理由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法官制作高质量的裁判文书

对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对法官的制度性的激励机制是很少的。从现行的法律体系看,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因此也有同样的情况存在。判决先例制度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产生的,他避免了中国特有的司法解释立法化的倾向。然而这种倾向不仅不符合我国法治社会的理念,而且模糊了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界限。判决先例制度有利于减少法律法律规范的模糊,没有法律规范可引用即无法可依,以及法律规范之间彼此冲突这三种情况的发生。我国主要以成文法为主,一般的案件通过成文法的相关规定就可以解决,这就决定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判决先例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制度有些的区别。在大陆法系国家,自有碰到疑难案件,通过查找现有法律仍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判例才会发生作用。一般情况,所谓的疑难案件并不是指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而是一些案件事实比较简单,但适用法律上存在较多问题的案件,也就是上面所谈到法律规定比较模糊,无法可依,或者多条法规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形。

判决先例是在法官的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是法官创造性思维的结果,能把自己的判决结果作为先例使用,是每一个法官所梦寐以求的。如果法官自己的判决书能够成为一种先例的话,那么每一个法官都有机会把自己判决当成样板。这无疑会使法官在遇到疑难案件时,尽心尽责完成案件的审理,可以说这是很好的精神食量,大大提高了法官判案的积极性,也使得法官写判决书时更加注重对判决理由的论述。他们有一种渴望,渴望自己的判决能得到大家的认同,能够成为先例。在我国普通常规的案件占大多数,疑难案件毕竟是少数,因此即使我国有了判决先例制度,对法官的激励也是有限的。

每个法院拥有自己的判决先例,并不会妨碍我国司法的统一,反而更有利于司法的统一。当然下级法院的判例不得与上级法院的判例相违背。每一个法院都有自己的判决先例,至少保证了在同一个法院同样的案件处理是同样的。在实践中,遇到疑难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不一样,判决结果就不一样,甚至有很大差别,即使在同一个法院内部。这种判决先例制度烦人出台至少可以避免这一情形的出现。中国的法官已经习惯性地使用司法解释,并把他当做成文法来引用。

二、通过判决理由改革,抑制司法腐败

今年来社会腐败现象越来越严重,其脚步已经延伸到了司法领域,有学者称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司法腐败一个重要的原因出现在审判领域。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司法的不独立。其他外界的好多因素都可以影响到法院对案件的判决。我国已经采取了多种措施去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大陆法系国家提出公开判决理由,公开法官心证。判决理由是法官作出判决的理论依据,是一个严密的逻辑推理过程,以前是停留在法官的思想的层面的,是无人去触及,更无人去监督的。现在增加判决理由,不仅使的法官的行为还有法官对案件的怎个判断都暴露在大众眼前,更有利于对法官的监督,这种监督比起其他法院内部对法官的监督更有效,更可行。以前在法院盛行错案追究制度,然而在实践中错案是一个很难界定的问题,而且会对法官的独立审案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但从当前中国的实际情况看,这是非常之必要的。错案的追究主要是指实体法适用的追究,然而在承认法官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错案的界定这一难题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的。而判决理由的出现正好解决了这一难题。可以说对判决理由的监督体现了一种程序的公正,实体的公正是靠程序的公正实现的,程序的公正是一种看的见的公正,更具有直观性。

在审判方式改革中,要求判决书中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理由,所适用的法律。这些展示了在裁判书改革的过程中更加重视了程序公正的理念。只要每一步都按照程序走,那么法官的判决就应当认为是正确的。当然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扔不可能确保实体的公正,只是能进一步遏制这些司法腐败的发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一切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无疑是一个再好不过的措施了。

三、提高法官素质,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一位哲学家曾经说过:“一种制度的功能如何往往取决于操作者的素质。”法官走向职业化,精英化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每个案件的审判都需要较强的专业技能,这些都可以通过判决理由的撰写反映和表现出来。法律职业已经逐渐摆脱了传统社会中政治、宗教、道德的束缚,而成为一种专门化的职业。司法职业已经成为被法律精英们专门控制的领域。法律职业者不仅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还需要很强的智慧、审慎及理性的思维能力。在法官专业化的过程中要提高法官运用法律方法的能力。法律方法是运用多学科知识、方法和研究路径来寻求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探索和努力。法律方法要处理的是事实与规范对立与紧张的难题,如何有效地运用法律方法,克服事实与规范之间的难题,从而把事实与法律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这也正是法律研究的基本理论问题。法律方法包括法哲学理念、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推理方法等,这也是法律工作者区别于普通大众的显著标志。法律解释方法与法律推理方法对判决理由十分重要,而这两种思维方法也正是我们大多数中国人所缺乏的。我们就需要不断地锻炼自己在这两方面的能力,从心理、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上实现根本的转变。

参考文献:

[1]肖晖. 对中国现阶段判决理由若干问题的思考[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 2008,(7).

[2]李浩.法官素质与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J].法学研究, 1998,(3).

第8篇:提高法治思维能力范文

经济法毕业论文范文一:高等院校涉农专业经济法分层教学

摘要:高等院校涉农专业经济法教学目标建构应契合涉农专业特点,同时需要拓展传达法律规范这一目标,通过结合法源、法律精神及不同法系等内容深究法律规范产生及变动的原因;并且有责任提出法律规范效用发挥的前置命题,即法律信仰、经济法律思维、和法律操作技艺等法学培养目标。这些目标需借助以能力测试为核心的多元考核方式来实现。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精神;法律思维

1经济法教学目标的专业限定性

传统法律观点指出,法律规则体系的存在形式是独立的,若能正确理解和运用,即可解决复杂社会问题。于是,中国法学教育较多地遵循法条+法律解释+案例分析的教学方式。经济法教学亦多数如此。教师对于经济法的教授,重视传达法律规范本身,忽视挖掘法律规范产生及变动的原因、忽视锻炼规范的思维意识,更不会涉及寻找规范不足的深度。美国法学家庞德提出,法学教育目的不在于教授法学知识,而应在于涵养法律思维,因为无论教授了多少实定法知识,总也无法赶上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等的变化。所以传达规范本身,是经济法教学的第一层目标;挖掘规范产生及变动原因是经济法教学的第二层目标;强化规范思维意识是第三层目标,寻找规范的真空地带是第四层目标。第一层目标层次最低,教授最为普遍,也最为容易达到。这在法学专业和非法学专业区别不大,但鉴于学时及培养目标的差异,二者学习范围存在差异。第四层目标是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但不限定于法学专业。第二、三层目标在经济法教学中应该合理设置,并且能够通过教师适度引导和学生的积极探索,予以实现。针对第一层目标,由于经济法课程涉及法律、法规众多,教学中不能全部覆盖。因此必须立足涉农专业特点,思索其对经济法律知识的个性需求,有选择地设置教学内容。这种限定性来自以下三方面:

第一,涉农专业知识结构及专业培养目标导向;

第二,涉农专业人才培育可以简单直观地理解为服务农村;

第三,涉农专业要求掌握农村发展理论。因此,在经济法教学中应适当引入国际经济法的内容,让学生了解经济法的国别性(区域性);适当引入经济发展水平与经济法发展的关系,让学生认知经济法随经济发展程度的变动性。第一层目标解决了传达法律规范是什么的问题,但若停留在规范是什么的层面,教学效果不会理想。因为知识学习与知识本身具有异质性,前者是将知识本身整合入已有的知识结构中,建构新知识,生成新价值与意义的过程,而非知识的简单记忆和机械训练。[1]换言之,学习在于寻求获取什么、怎样获取及获取后要怎样,而非知识本身。因此,需要适时修正与拓展子教学目标。

2经济法教学目标的修正与拓展

翁史烈认为存在一部分很难用公式、图标和文字方式表达,甚至不能言传的知识。它们可以通过实践和参与学习来意会或者领会,并对学习者产生较强的激发力和启示力。[2]这类知识就是隐性知识,蕴含着大量的个人经验和见解,但并未包含在教学内容的文字表述中,如何获取这部分有价值的、更高境界的知识是教学中应该积极予以探讨的。笔者以部分经济法内容的第二、三层次目标设置及达成为例,探索通过第二、三层次目标,使涉农专业学生在获取显性知识的同时,能够获取隐性知识的可行性。

2.1第二层目标法律规范产生及变动的原因

第一,结合法源。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霍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意味着法律根源于生活经验,每套法律规则都有与之对应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感性的;法律规则重新塑造着社会生活,以规范社会关系为目的,自然也只能以社会为依归。一旦偏离社会生活的常规和经验,势必导致自身定位的高远。学生体会、掌握二者间的辩证关系,明白法定为何如此,能够有效地消除神秘感和陌生感,激发其主动思考热情,开启探索式学习模式。

第二,结合法律精神。发掘法律规范背后的法律精神,有助于引导学生积极思考现实法律问题,这是形成法律思维,锻炼法律操作能力的必要条件。

第三,明确不同法系的功能。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法官权限、诉讼程序及法律分类和术语等方面存在差异。中国经济法师从德国、日本、苏联、其概念范畴、理论体系深具大陆法系色彩。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需要有大视野,因此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就不同法系的不同功能向学生作介绍,使其能够更深刻地理解规范产生的相对性和地域性特点。

2.2第三层目标规范发生效力的条件

第一,提升法律信仰和意识。法治意识反映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以及对法律效用和功能的信任和依赖程度,能够体现出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的文明、民主、进步程度。法治是社会各阶层、各行业的共同事业,而不仅仅是法律人的工作。[3]作为公民主体之一的学生群体,其法治意识和法律信仰的状况直接关系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和实现程度。经济法作为本科学生重点学习的法律部门,其课程教学主要使学生形成国家干预经济权力法定、社会公共利益本位、弱势群体利益倾斜保护、实质公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法律意识;使学生形成通过经济法律来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利、自主营业权利、公平分配权利、社会保障权利等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

第二,形成经济法律思维。著名法学家E.博登海默曾提出,法律知识的教授,除了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还必须教导学生像法律人一样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4]换言之,法学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培养法律思维能力。该思维的核心是规范性。经济法律思维是法律思维在经济法领域中的实现,本身蕴含较强的政策取向,具有多变性及不确定性。经济法律思维主要包括国家干预市场法治化、宏观调控规范化、市场竞争规范化、社会保障运行规范化等方式。

第三,锻炼法律操作技艺。如果说信仰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规范产生效用的潜在前提,那么法律操作技艺则是工具条件,是使潜在变现的一种综合素质能力。这种能力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和关键,但是经济法课程作为法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有责任提出培养法律操作能力的命题,并且可以通过企业、公司、合同、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案件处理来践行该命题。

3经济法课程多元考核模式设计

经济法课程分层教学目标的实现还须依赖科学的考核模式。乔纳森提出对学生的评价应该关注其如何解决问题,而不仅仅看其能不能为程序化的任务提供一个已知答案。教师应注重考核分析能力及过程,而非标准答案。[5]所以,经济法课程考试的内容和方式应以测试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核心。具体地可选用以下方式:

第一,仿真模拟。比如仿真模拟企业设立。可以让学生在同学中自由寻找合伙人或发起人组成团队,每个团队成立一家企业或者公司,形成《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从而能够使学生感性体会企业创建应遵循的法律规范。涉农专业以服务农村为主要就业方向,可适当设置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中的经济法律行为作为分析素材。

第二,视频题目。通过向学生展示一些经济行为题材的视频资料,让学生综合体会经济法律运用的奥妙。观后能就具体案例清晰地分析法律的运用手段及运用效果。比如,评论互联网+模式下农村居民网络购物权益保障问题等。农村市场较城市市场弱势,假冒伪劣等产品进入成本很低,是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的主要对象。

第三,农村社会实践及观摩。观摩教学是经济法教学中应该予以大量引入的。具体到课程考查环节,可以分两部分设置:一是自身参与农村市场活动,包括主要以消费者身份和以生产者身份,思考合同法、企业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二是对国家相关机关的经济管理行为进行观摩、思考,评价其法律性。

参考文献:

[1]潘洪建.当代知识转型及其对教学改革的启示[J].教育科学论坛,2007(6).

[2]翁史烈.转变人才观、教育观与深化高等教育改革[J].高等教育研究,2001,22(1).

[3]陈骏业.法律思维能力在法律高等教育中的核心定位及培养[J].河北法学,2008,26(2).

经济法毕业论文范文二:市场经济法律观念研究

摘要:在市场经济研究框架中,法律观念、体制以及理论的调整与变革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权力的运行是法律观念下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市场经济竞争下公平、公正是其法则要求。本文主要是从法律保护与市场经济理论研究方面着手,对市场经济法律观念进行深入化探究,以安全、信用的法律观念来保障市场经济安全运行。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改革研究

一、法律保护与市场经济理论研究

(一)市场经济概述及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市场规律是一双看不见的手,对市场经济发展起着调节作用,有效的实现资源配置。市场经济是自由、平等的经济发展模式,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受到了诸多方面的影响,市场经济具有双重性的特征,它既能起到利益竞争机制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还能有效的利用价值规律进行自我调节,但由于市场经济自发性、盲目性且滞后性的特征,又会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阻碍作用。因此,国家必须对市场经济制定相应的法律保障制度,法律的调控与政府行政管理的结合,能有效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正处于经济制度的转型时期,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传统的经济发展管理模式已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管理模式还有待开发,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经济秩序面临着一定混乱的局面。这些混乱现象给国家和人民的经济财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损失,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规范的市场秩序和有序的市场行为关系到我国的根本利益,是摆在我国面前的一项重要且紧迫的任务。

(二)加强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

1.完善立法。进一步完善行政立法和民事立法,对促进经济社会规范化运转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根据不完全统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关于经济发展的民法已达40多部,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发展秩序以及调整市场化行为,为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提供法律保障。虽然我国已制定了较多的法律,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系统化的民法法律,这限制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发展。经济行政法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制定的行政法在实践的过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法律也存在着可操作性差、不规范、不公开等方面的缺陷。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规范,转变政府行政机关的职能,制定真正适合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法律规范。

2.加强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对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巨大的影响作用,是主要的执法机构,市场交易秩序的完善能有效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以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当前的社会发展中,应用法律手段来规范行政,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严格加强执法,能促进良好的执法环境建设。

二、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探析

(一)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条件以权力为本的法律观念

权力是在相对自由的法律情况下运行的,以获得合法权益为可能的,权利的运行主要以利益为核心,以自由为本质,保障权利能为市场经济获得更大的利润,市场经济法律要首先确定以权利为根本的法律观念。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有着本质上是区别,市场经济并不是仅仅受到行政权利的控制,更重要的是受到商品的供求关系和价格的影响,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市场经济主体要不断建立健全现代化企业制度,让企业真正的享有自主运营的权力,减少对国家的依赖,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形势和竞争规律,有效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要求市场主体具有相对的独立自主权,确立以权利为本的观念,着力完善民事立法与经济立法体系建设,为市场经济良好运行创造条件。

(二)市场经济竞争法则要求公平、公正的法律观念

市场经济竞争的基础是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的,主要包括:竞争参与的全面化、竞争规则的公正性以及竞争过程的透明化、竞争结果的有效性。计划经济体制是对上级要求的绝对服从,对个体则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排斥,计划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其公平性、公正性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市场经济中的一些问题是由供求关系和价格变化来决定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生产消费活动也受到供求关系及价格的影响,市场经济中不公平、不公平的竞争导致市场经济不能平稳的发展。

三、结语

在市场经济中的法律与计划经济相比较而言,是对质和量两个方面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更新和增加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建设中所取得的成就,分析经济建设中的不足,借鉴其他国家在经济建设中法律观念的建设,并将其中优秀、成功的经验融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建设中,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法律规范,保障市场经济平稳、快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尤春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视野中的契约文明与法治政府建构[D].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2.

第9篇:提高法治思维能力范文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3)-2-0-02

引言:职业教育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旨在为国家培养具备专业技术或技能、面向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具备“零距离”上岗能力、德才兼备的优秀技能型人才。职业教育是面向社会的,职业院校学生固然也是社会成员。社会成员既需要遵守法律又离不开法律的保护。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和依法治国的需要,加强高职学生法制教育已成为高职院校教育改革的课题。近年来与高职学生相关的违法犯罪现象屡有发生,甚至发生校园喋血事件。由此可见:高职院校在法制教育方面有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学生的法律素养较差、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亟待加强。本文从法律教育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出发,研究如何加强高职学生法制教育及加强职业教育学生法律教育的重大意义,从而得出法律教育在职业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高职院校法律教育现状分析

1.高职院校重视专业教育,对法律教育重视度不足。高职院校以为社会培养输送大量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为宗旨,往往以专业技能教育为重心,注重对学生讲授相关技术理论知识并组织学生参与各种实际操作训练,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多数高职院校对法律教育重视度不够,在课程设置时仅为学生开设一门法律基础课程,且将法律基础课程纳入思想政治教育范畴。在由于这门课程多以考查课方式进行考核,课时量十分有限,教师能够讲授的内容少而浅。因此,学生在上课时也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没有必要认真听、仔细背、深入理解。故而没有足够的兴趣去深入学习,仅疲于应付考试。此外,高职院校与全日制高校相比缺少浓厚的学术氛围,而且很少组织法律知识讲堂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学校没有学法、懂法、知法、用法的浓厚氛围。这种条件下的法律教育对于学生和教师而言都没有实质性的意义,根本起不到提高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和培养法律素质的目的。

2.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结构不完整。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一个与法律文化研究有紧密联系的概念,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1 社会上对职业教育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偏见,认为职业教育是“失败者的教育”,是学习成绩最差学生的选择。的确,职业教育院校的学生较之统招本科院校学生确实存在文化素质等方面的差异,比如知识基础薄弱、知识结构不完整、学习力差等。这些方面的欠缺使得高职学生也存在法律知识结构不完整、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比如对于某部法律,虽然知道一些法律条文但不理解法律条文的内涵和外延,不能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缺乏对法条的灵活应用,更别说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高职学生犯罪率的居高不下正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而成为被侵权对象也恰恰证明了他们法律知识结构不完整,缺乏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3.高校法律教育方式、教学内容不符合学生需求。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采取的是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课堂教学过程中缺乏师生互动。这种填鸭式的教学方式对于抽象而枯燥的法律课程学习无疑带来了不少阻力。教师仅仅都是在给学生泛泛罗列灌输一些法律概念、术语等,没有针对性的讲授一些引人思考的案例从而使学生失去学习的兴趣和主动性。同时,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师缺乏对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意识,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也忽视了对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这不仅仅使学生的学习效果大打折扣,也满足不了学生走向就业市场后对法律知识的需求。

二、高职院校法律教育存在问题分析

造成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质偏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需要我们认真加以分析:

1、历史方面的原因。我国流传了多年的人治传统,形成了民众法律意识缺乏的状况。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不够成熟,与法治社会的进程还有很大差距。虽然我们正在开展依法治国建设,但长期形成的源自历史的消极因素和体制环境如“官本位”和“人治”思想深深地影响着人们。高职学生受家庭和社会的影响潜意识里也抹不去这些观念,这便是造成高职学生法律素质偏低的历史原因。

2、高职教育体制的限制。虽然国家在法制教育方面对高等院校和高职院校持同一标准,但高职院校由于未将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纳入教学培养目标体系中, 学校、教师对学生法律教育都没能引起足够重视,使高职学生产生“法律基础课不重要”的错误认识,这种错误的教育体制不能满足培养就业市场全面素质人才的需求。

3、客观方面的原因。由于高职院校招生分数线较低,往往是高考中未达到本科线的学生的选择。而这些学生在中学阶段学习成绩较差,对新知识获取的速度较慢。加之社会方面存在的种种偏见,使得高职学生往往产生自卑的心理。他们渐渐失去了学习的自信心,产生得过且过的偷懒思想。这种客观方面的原因也给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造成了消极影响。

三、加强高职学生法制教育的措施

1、提高对法律教育在职业教育中所占地位的认识。教育是为社会培养具备各项综合素质的高水平人才,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建设的需要。法律教育与高职院校开设的专业课程是相辅相成的,它能够培养和锻炼学生缜密的思维能力和严谨的逻辑能力。面对当今这个法律日益健全、人们越发重视法律的社会,单纯具有某项专业技能根本适应不了社会的需要。因为,每个人都不是绝对的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离不开法律的约束和保护。具备熟练而精湛的专业技能又熟谙法律常识的“一专多能”人才才是高职院校教育的最终落脚点。这既满足国家对高职院校办学的要求,又是检验高职院校教学质量好坏的标志。

2、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体制改革。由于目前的职业教育缺乏对法律教育的足够重视,法律教育基本流于形式。高职院校对法律教育缺乏明确的教学目标、所设置的课程和学时不尽合理、教学方式难以满足新形势的需求。为此,对高职院校教育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我们需要解决如下问题:

进一步充实教材内容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目前我们所使用的法律教育教材普遍存在教材内容滞后、系统性差、难易程度与职业教育不匹配等问题和不足,已经满足不了新形势的要求。所以,应选择贴近生产和生活的法律知识作为教材的基本内容,再附之与职业工作相匹配的专门性法律知识,兼顾知识的专业性、针对性、系统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在体现出职业教育特色的同时,提高学生对法律的理解水平、增加理解深度、锻炼学生对法律实用性功能的理解。

调整课程设置 一些高职院校为提高就业率,在课程设置上存在专业课冲击基础课的现象。将法律教育的课时挤到30多学时,这仅能让法律教师紧赶进度保证完成教学任务。为避免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如走马观花一般,应尽量调整延长法律教育的学时。此外,学校的法律教育仅以教材为主,缺乏对课外知识的获取,往往造成学生知识面狭窄。为改变这种状况,学校在设置法律课程时,应在每学期适当增加丰富法律知识的活动课,让学生通过对法律基础理论的掌握,增加活用法律的技巧。

改进教学方式 在高职院校的法律课堂里面,教师仍然是课堂的主角,从事着“传道、授业、解惑”的职能。但基于这种传统思想的影响,教师以讲为主,忽视了和学生进行有效的互动和沟通。学生对法律课程渐渐产生抵触情绪,这对学习效果“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教师需要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将学生变为课堂的主角,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学方式的改变离不开教师对法律教学的重视,更需要在课前进行充分的备课准备。随着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应用,教师可以通过多媒体生动再现某些图片或视频资料与学生分享。为进一步提高高职学生的法律素养,单凭课堂教学是难以实现的。我们还需要拓展课外法律讲堂、采取实施情境教学,采用法庭观摩、模拟法庭等手段,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培养学生分析问题、依法办事的能力,取得理想的效果。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