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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参加托管的理由范文

参加托管的理由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参加托管的理由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参加托管的理由

第1篇:参加托管的理由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第四条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理事会

第六条理事会负责管理社保基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社保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二)选择并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负责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编制定期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第七条理事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理事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章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受托运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第九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需具备的最低资本规模另行规定。

(三)具有2年以上的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具有规范的国际运作经验的机构,其经营时间可不受此款的限制。

(四)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六)有与从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投资人员。

(七)具有完整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设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称职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申请人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意见。理事会成立包括足够数量的独立人士参加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经投票提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建议名单,报理事会确定。评审办法由理事会制定。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投资管理政策及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并运用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

(二)建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完整保存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四)编制社保基金委托资产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五)保存社保基金投资记录15年以上。

(六)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一)社保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

(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

(三)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四)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

(五)有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十三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适应社保基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

(三)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并征得理事会同意。

(四)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委托资产管理职责。

(五)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投资管理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投资管理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投资管理人方可退任。

第十六条禁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社保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或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社保基金账户的资产。

(三)挪用社保基金的委托资产。

(四)从事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五)用社保基金委托资产从事信用交易。

(六)法律、法规和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托管人是指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安全保管社保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第十八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托管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托管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从事社保基金托管业务的证明。理事会按照招标原则评选社保基金托管人,评选办法及评选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理事会应逐步创造条件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尽职保管社保基金的托管资产。

(二)执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结算。

(三)监督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向理事会报告。

(四)完整保存社保基金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五)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适应社保基金托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退任。

(三)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社保基金托管职责。

(四)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当社保基金托管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的托管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新任托管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托管人方可退任。

第二十四条禁止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混合管理。

(三)挪用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

(四)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社保基金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二十六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与社保基金托管人须在人事、财务和资产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持有的国债在二级市场的交易,需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八条划入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按成本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

(二)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

(三)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

第二十九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基金须经理事会认可。

第三十条委托单个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

第三十一条社保基金建立的初始阶段,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以外的中央预算拨款仅限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条件成熟时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理事会报国务院批准后,改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比例进行投资。

第三十二条划入社保基金的股权资产纳入社保基金统一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股权资产变现后的投资比例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和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有关部门适时报请国务院对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社保基金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理事会可按照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

第六章社保基金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收益分配等内容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签订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社保基金投资的收益分配和费用

第三十七条社保基金净收益全额纳入社保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和投资。

第三十八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提取的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净值的1.5%。

理事会可在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中规定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业绩奖励措施。具体方案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第三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托管资产净值的0.25%。

第四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按当年收取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20%,提取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的亏损。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社保基金委托管理资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理事会按社保基金净收益的2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发生重大亏损时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所提管理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社保基金资产净值的20%时可不再提取。

第八章社保基金投资的账户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必须与该管理人的其他业务在财务、账户上分开,不得混合操作和核算。

第四十二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为社保基金开设独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四十三条社保基金与理事会单位财务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四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认真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就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九章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报告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保证报告内容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理事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二)每季度一次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社保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管理报告。

(三)单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后,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告,对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投资情况作出说明。

(四)社保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立即报告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按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及理事会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第四十八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按托管合同和理事会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托管资产报告,并对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编制的报告的有关内容复核,向理事会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第十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及时或者未向理事会报告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有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退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超出范围进行投资的应退任,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三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四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能按照要求提供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营私舞弊,违规操作,不履行其委托资产管理或托管职责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社保基金经营不善或重大损失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予以更换或退任。

第2篇:参加托管的理由范文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以及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

书面合同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五条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七条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九条劳动保障部负责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

第二章受托人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

第十一条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诚实守信、无重大违法记录,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

(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

(三)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五)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六)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15年;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的企业职工。

第十五条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业务资格,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但应当保证各项管理之间的独立性。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受托机构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委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的;

(五)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年金理事会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国家规定重新组成。

第十七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资料,及时办理受托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十八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受托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委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账户管理人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二)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三)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

(四)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五)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六)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至少15年;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资格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账户管理人。

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料,及时办理账户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账户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二十四条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账户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托管人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

第二十六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

(七)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八)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

(九)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

(十)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15年;

(十一)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托管人。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料,及时办理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一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禁止托管人有下列行为:

(一)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三)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合管理;

(四)挪用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投资管理人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第三十四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二)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三)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四)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

(五)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至少15年;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一)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的;

(二)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的;

(三)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四)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

(五)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料,及时办理投资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九条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禁止投资管理人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三)挪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四)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精算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第四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经委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企业设计企业年金计划;

(二)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咨询;

(三)为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提供咨询;

(四)对企业年金管理绩效进行评估;

(五)对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十三条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企业年金中介服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职业准则。

第七章企业年金基金投资

第四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四十五条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托管人或其他投资管理人的任何职务。

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相互持有股份。

第四十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第四十七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二)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三)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第四十八条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投资产品和比例进行调整。

第四十九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按市场价计算,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也不得超过其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值的10%。

第五十条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金融产品须经受托人同意。

第五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

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第八章收益分配及费用

第五十二条账户管理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按周或按日足额记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第五十三条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第五十四条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限额,由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另行缴纳。

第五十五条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不高于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第五十六条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

第五十七条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有关管理费或托管费进行调整。

第五十八条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第九章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十条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其中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一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第六十二条托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法人受托机构、投资管理人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经其业务监管部门同意,托管人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向其业务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劳动保障部收到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审慎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公告;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

第六十六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

第3篇:参加托管的理由范文

推荐理由:犬须尽其用,人方顺其心。

在盲人胡麟心目中,和她朝夕相伴足有两年的导盲犬“纺如”,已经成为她的“第二双眼睛”。出门不再担心磕磕碰碰、在家寸步不离左右,有“纺如”的日子,胡麟毫不吝啬地用“幸福”两字来形容。

然而,幸福中也有烦恼。虽说“纺如”最擅长的是出门安全“导航”,可恰恰因为它的存在,地铁、公交、出租屡次将胡麟拒之门外。已经记不得多少次被拒绝,胡麟只清楚地记得,有“纺如”的这两年中,她只坐上过三次公交车。

乘地铁再换一辆公交,是胡麟上班的最佳路线。可事实上,出地铁后的这段路,胡麟常常选择步行半小时。为何?她苦笑:公交拒载。胡麟告诉记者,一些司乘人员看到“纺如”的第一个反应,就是大喊:不许上车!“打的”也是如此。有一次,一位出租车司机好不容易答应让导盲犬上车,可胡麟摸索着刚打开车门,司机就临时变卦脚踩油门,敞开的车门一下撞到了“纺如”的脑袋。

胡麟至今难忘,今年5月31日带着“纺如”参观世博园的那段经历,“这是两年来最美好的一次出门体验。”那天从中午11点到晚上9点,胡麟带着“纺如”一口气参观了10多个馆。偌大的园区里,她和“纺如”不但没碰到任何阻碍,还享受到比利时馆、德国馆等多个展馆的VIP待遇。

可一出园门,现实立即闪回。七号线后滩站,地铁工作人员硬是不让胡麟带着“纺如”进站。当时已经晚上9点多,胡麟身边的盲人朋友再三恳请工作人员通融。工作人员总算勉强点头,冷冰冰地对胡麟说:“记住,下不为例!”

(来源:文汇报,2010年07月23日)

家长联名致信:智障人士35岁以后去哪?

推荐理由:父母之心,计之长远;早日解决,积善久远。

上海市长宁区代表王建民,日前收到了一封特殊的来信。这封名为《关于要求尽快建立智障人士托管机构的提议》来信,由22名长宁区智障人士家长联名提议。目前,上海的“阳光之家”只接纳35岁以下智障人士。一个煎熬着智障孩子家长的普遍问题是:“满35岁退出阳光之家后,孩子能去哪里? ”

家长们在信中反映,自从为智障人士创办了 “阳光之家”后,智障孩子们从原来自闭的状态走进了社会,家长们倍感欣慰。但“阳光之家”接纳人员是35周岁以下的智障人士,随着“阳光之家”学员的年岁见长,有的即将满35岁甚至已经超过这个年龄。这给“阳光之家”的管理带来了新的矛盾。学员年龄悬殊、授课难度增大,新学员由于受场地限制进不来……显然,超龄学员长期滞留不是长久之计。

对此,家长们提出了建立智障人士托管机构“阳光家园”的设想。根据提议方案,“阳光家园”将是“阳光之家”的延续。如果说阳光之家类似于小托班,接收16至35周岁的青年智障人士,“阳光家园”类似中托班,拟接受35至60周岁的中年智障人士,照顾吸收“多残家庭”和“老养残家庭”需居家托管的人员。而养老院就是大托班。

对家长提出的建议,王代表向记者透露,已经准备采取实际行动传达老百姓的呼声,将提交一份书面意见,呼吁建立智障人士托管机构。同时他将在提交的书面意见中建议相关内容在 “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根据残疾人的年龄结构和残疾类别,在社会保险方面逐步拾遗补漏、填平补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保障机制和服务体系。

(来源:新闻晚报,2010年07月14日)

残疾人厕所改休息室 如此经营令人忧

推荐理由:保留一寸天地保留一份尊重。

供残疾人使用的洗手间竟被改造成了休息室,甚至还有人在洗手间门口干起了销售饮品的生意。日前,记者在红桥区西沽公园看到了这一场景。

这间特殊的“休息室”位于公园一座灰色仿古建筑的左侧,外面挂着一块“残疾人无障碍使用设施”的银色提示牌,“休息室”旁则是一处供游人使用的洗手间。记者在“休息室”内看到,这个“休息室”只有4平方米大小,小便池、坐式马桶、洗手池等设施一应俱全。洗手池的水龙头上悬挂着一袋未吃完的冷面,一张摇椅和一个落地式电扇则放在洗手池旁。一位40岁左右的中年妇女在“休息室”外整理一个写着“销售饮料”的泡沫盒。她告诉记者,这个洗手间平时很少有人使用,一个多月前,她便将其改造成了一个可以休息的场所,同时在洗手间外卖起了饮料。

西沽公园的相关负责人褚先生表示,由于西沽公园的许多设施都是刚刚投入使用,在日常管理、设施维护等方面依旧存在着不少漏洞。该市民的行为违反了西沽公园管理的相关规定,他们已经对此事展开了调查,对该市民进行了教育,并责令其立即恢复公厕原貌。

(来源:北方网,2010年07月23日)

小区内训练频遭投诉自闭症康复机构盼“身份”

推荐理由:星星点灯,窘陷迷途。

在上海市闵行区罗阳路一个小区,一群自闭症儿童的家长最近也非常不安,因为孩子们的活动天地可能要消失了。原来,开办在该小区的上海三叶草儿童康复训练中心被邻居以扰民为由投诉,最近当地居委、物业和业委会三方联合发来《告知单》,以非法办学和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为由,要将“三叶草”逐出小区。

记者调查发现,由于没有一个“公益组织”的名分,“三叶草”碰到的身份难题并非个例。像“三叶草”一样,不少通过工商部门注册的自闭症儿童康复机构在发展中都碰到种种难题。国内第一家服务于自闭症儿童的公益机构――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同样也是工商注册机构,目前也在为找主管单位挂靠而努力奔走。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也曾碰到过邻居投诉,后来环保部门检测声音并未超标,最后也就不了了之。

长期关注自闭症群体的上海市人大代表钱翊梁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自闭症群体数量庞大,“三叶草”等民间机构在帮助患者康复过程中起到很大作用,但由于没有“公益身份”,难以获得资助,仅靠家长的资金发展的确受到很多限制。因此,有关部门应该积极帮助扶持,帮助这些民间机构走上规范化的道路。(来源:解放牛网,2010年07月07日)

成都有了残疾人大学

推荐理由:提升自我教育无碍。

日前,由成都市残联和成都电大联合共建的成都残疾人教育学院开始招生。贫困残疾人支出不到千元的费用,就可以读完专科或者本科并获得大专、大学学历。成都市残联招生咨询电话为84311028。

据了解,首届开设社会工作和数字媒体设计及制作两个专业,招收对象以肢体残疾人和听力、言语残疾人为主,可招收部分健全人学员与残疾人学员共同组班学习。报考专科的学生需具备高中、职高、中专、技校等毕业证书,报考本科则需要具备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及以上文凭。学校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需要参加入学水平测试,经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录取以后即可入学。

在学费上,专科两年总费用约5900元,本科两年总费用为6400元,市残联和市电大都有补贴或者优惠,其中电大优惠每位学生850元。对贫困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将发放两年自强助学金,其中大专每年为1500元,本科为2000元,完成学业领取毕业证后还将发放一次性奖学金,大专为1200元,本科为1000元。

成都残疾人教育学院是成都市第一家残疾人自己的专门大学,该学院成立后,将鼓励和资助更多的残疾人接受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

(来源: 成都商报(成都),2010年07月24日)

残疾人司机可租自驾车 方向盘装万向轴

推荐理由:租车也能“行”,才是自由“行”。

继北京市367名残疾人顺利考取驾照后,首汽集团在全市率先推出残疾人自驾车租赁服务,部分自驾车加装了残疾人专用的手动操作系统,从而解决残疾人有本无车的烦恼。

据介绍,为了让残疾人实现自己驾车的梦想,首汽租赁公司在部分全新的现代悦动车上,加装了残疾人专用的手动操作系统。

这种手动操作系统包括在方向盘上加装“万向轴”,驾驶者单手便可灵活控制车辆转向。此外,还设有一个与刹车相连的手柄,驾驶者无需用脚便可轻松用手柄刹车。这些设置都是根据残疾人的身体特征量身打造的。如果个别残疾人对车型有特殊需求,手动操作系统也可以在其他车辆上安装。

第4篇:参加托管的理由范文

因为通过商业模式的转变满足了传统金融渠道尚未充分满足的投融资需求,2011年至今,P2P网贷在中国经历了爆发式增长。但与此同时,由于规模的急速扩张,P2P网贷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平台信用风险屡屡出现,导致各类纠纷不断,平台的规范性和安全性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此背景下,总结和分析P2P网贷诉讼和仲裁过程中有关法律问题,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有益借鉴显得十分必要。

1 诉讼或仲裁程序问题

1.1 作为一个案件立案还是作为多个案件立案?

1.1.1 出借人与借款人分别签订单独借款合同

P2P网贷的惯常借贷模式是一个项目对应一个借款人、多个出借人。有些平台的借款合同是每个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一个单独的借款合同,每份借款合同的主体和出借金额各不相同。在这种情形下,会出现一笔项目贷款由多个借款合同组成,此时,如果借款人无力还款,无论是出借方直接借款人还是由平台方或第三方出资收购各出借人债权,抑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取得对借款人的追偿权,都会因为一个借款项目包括多个借贷法律关系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需要按多宗案件立案。这将造成立案时的诉讼费用高企,尤其是采取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时,分开立案的收费可能高到仲裁申请人难以承受。

从诉讼程序的便利性来考虑,发生上述诉讼,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来安排诉讼程序。如果是通过仲裁的方式,仲裁机构应考虑设置有针对性的仲裁规则,将多个案件合并处理,且每个案件的收费应相应降低。

1.1.2 多个出借人与一个借款人签订一份借款合同

如果多个出借人作为合同一方与借款人签订一个借款合同,即一笔项目贷款仅有一份借款合同,那么按照一宗案件立案应无异议。因此,对于平台方而言,为避免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立案的不便或诉讼成本过高,采取一个贷款项目一份借款合同的模式将比较有利。如果不发生债权转让,这类案件将出现众多共同原告,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1.2 追加第三人问题

1.2.1 法院诉讼追加第三人

在发生坏账后,平台方可收购各出借人债权,或由担保方向出借人偿债后依照《担保法》取得债权再向借款人追偿。通过上述方式,出借方从多个债权人变成了单一的债权人。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告(债务人)对原告(债权受让方或取得方)取得债权有异议,质疑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七十三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将众多出借人追加为第三人,追加第三人就成为这类诉讼程序上极大的障碍。

这其中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法院决定追加第三人的标准是什么?二是法院是否可以采取网络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件?对此,笔者持以下观点。

(1)如果被告不提出追加申请且无出借人主张权利,法院不应主动追加第三人,如果确实存在出借人未将其债权转让给原告的情形,出借人可以根据《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提讼。

(2)如果被告提出追加第三人的申请,法院应根据网站规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审查出借人债权是否转移给原告,如已转移给原告,则应驳回被告申请。

(3)如果法院决定追加第三人,需要大量送达法律文件。依照《民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因此,如果债权债务人同意,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

1.2.2 仲裁追加第三人

如果P2P网贷平台在借款合同中设定仲裁条款,则可以很好地解决追加第三人的程序问题。因为《仲裁法》及仲裁规则没有追加第三人程序的规定,仲裁中只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追加第三人的程序,也不存在所谓第三人的仲裁程序主体。

1.3 债权转让发生后,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在P2P网贷平台所涉债务纠纷中,如果发生债权转让,出借人在投标时借款协议中存在的仲裁条款是否可以在债权发生转让后对争议各方产生约束力?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的一个判例来看,最高法院认为在债权转让后,原仲裁条款依然有效。

1.4 证据存管问题

由于借贷各方并未在线上签署有效力的合同,网贷平台通常采取的模式是在线下由借款方书面签字或盖章,线上只有一个未经签署的空白合同。而因为出借方过于分散,通常都未签署书面合同,往往是以借方的投资行为来确定其具有签署合同的意愿,但所有的合同文本和数据都存储在网贷平台,一旦网贷平台被黑客入侵或平台跑路销毁证据,出借方除了一个付款给平台方的证明,没有其他任何追偿的证据。即便出借方能证明的确存在出借款项给借款方,也会因为缺乏对违约金、罚息等违约责任约定的证据支持,难以请求借款方对这些款项进行赔偿。而引入通过数字签名技术构建的第三方签约平台,可以有效地解决上述证据保存及托管的难题。

2 实体法方面问题

2.1 不同性质的诉讼请求混为一谈

很多网贷案件在或仲裁时会犯一个普遍性的错误,就是将网贷平台的居间费、管理费或第三方担保费放在借贷纠纷中提出,这是难以得到法院支持的,理由如下。

(1)网贷平台收取的费用与借贷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在同一个案件中提出。

(2)无论平台方通过垫付本息取得债权还是通过担保方取得债权,都是从出借方取得权利,不应超出出借方权利的范围。获得居间费、管理费显然不是出借方的权利,而是平台方的权利,而担保费应属于担保方提供担保服务的对价,几种不同性质债权即使在时属于同一主体的权利也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分别。

2.2 平台隐匿借款主体信息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

很多网贷平台在网上公布给出借人查阅的合同或项目说明,关于借款主体的信息都被平台方故意隐匿,理由是保护借款人的隐私,这个在法律上会造成争议。《合同法》第十二条明确提出“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并将“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作为当事人约定合同条款的第一项内容写入其中。由此可见,合同当事人是借贷合同的主要且必备条款,是不可缺失的,如果平台方采取隐匿借款人姓名或名称的做法,那么当借款人对该借贷合同是否成立提出异议,则必将在法律上产生争议。

2.3 平台垫付本息模式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2.3.1 债权转让问题

P2P网贷项目的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中间网络平台达成借款协议。出借人和借款人是借贷法律关系;平台与双方签订居间合同,是居间法律关系。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时,平台也作为一方主体参加进来,明确写明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平台偿付出借人的本息,债权转让给平台。那么此时,相当于在借款合同中嵌入了一个债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正常履行时,不发生债权转让的后果。当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转让合同才开始进入履行程序。因此,借款合同和债权转让合同虽然同时签订,但是后一合同的履行不能以前一合同的履行为前提,这相当于附条件生效的情况。《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除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况之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另外,第八十条有“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的规定,因此,出借人可以依法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很多平台也都推出了协助借款人债权转让的服务功能,以促进资本流通。此时,第三人作为原借贷协议的新债权人,在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讼。平台本身作为债权受让人只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虽然平台作为广义的第三人可以成为债权受让人,但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平台不宜成为债权受让人,不应成为借贷协议的一方主体,仅应作为居间人与双方形成居间法律关系。这是因为在借款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平台受让出借人的债权相当于平台对债权人进行隐性担保,不利于风险隔离。若平台受让的债权出现严重的债务违约,造成平台破产,会形成系统性风险,影响平台整体投资人的权益。

2.3.2 风险备用金问题

实践中,还有平台与借贷双方约定:如果债务人按期未履行还款,平台以风险备用金(有的平台称为风险储备金)偿付债权人的本息。风险备用金来源于平台向债务人所收取的服务费。此种偿付受有限偿付和按比例偿付规则等限制,未必能完全足额本息偿付,根据情况而不同。在同期备付金余额账户充足的情况下,可能足额偿付;在同期备付金余额账户不充足的情况下,可能只是有限偿付。这不属于一般法律意义上的担保,平台承担的并非担保责任,而是附条件受让债权的合同责任。平台上的风险备用金属于平台支配,来源于平台依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管理费,平台为实际的所有权人。平台以风险备用金向债权人清偿后,取得了债权人的权利,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此时平台即成为案件的原告。

2.3.3 债权转让合意达成及通知债务人的问题

网贷平台在垫付资金后往往根据网站规则将各出借人的债权进行收购,但此过程出借人与债权受让方往往并未签署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只能根据网贷平台自行制定的规则来推定。另外,网贷平台垫付资金往往不是将收购债权款项汇入出借人的银行账户,而是存放在出借人在网贷平台设置的虚拟账户上,而虚拟账户其实仍然在网贷平台的控制范围内。这里需要关注的问题是:网贷平台在未将款项汇入出借人控制的账户的情况下,是否已完成资金垫付或债权收购。另外,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是否仅在网贷平台进行网站公告即可,还是需要债权人进行书面送达。这些问题在第三方担保模式中同样存在。

笔者认为,如果网贷平台进行真正的第三方资金托管,由出借人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开立资金账户,可以解决网贷平台“瓜田李下”的困境;而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必须有经借款人同意的网站规则作为依据,在进行诉讼或仲裁时,还必须对网站公告的网页进行证据保全,这样反而比较麻烦。所以笔者建议,对于债权转让通知的送达方式,还是以书面送达为宜。

2.4 资金流转的证据问题

《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第三条规定:“本指引所称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客户(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资金、办理资金清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披露资金保管及使用信息等职责,为客户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效率、防范风险、提升信用的资产托管业务。”如果将该资金托管的定义适用于网贷平台,则可以清楚地看到,很多网贷平台并未实现真正的资金托管。网贷平台的投资人和借款人并未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账户,虚假的资金托管导致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清楚网贷平台及其用户之间的资金归属、流转和收付状况,第三方支付机构只是根据网贷平台的指令进行资金收付,无法真正实现对投资人资金的安全保管和使用监督,一旦发生诉讼或仲裁,出借方在证据上会面临两方面问题。

一是无法形成出借方划款至借款方清晰的证据链。网贷平台的普遍做法如下:

(1)出借方从自己银行卡充值到出借方在网贷平台而非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虚拟账户。

(2)出借方投标后,网贷平台将该虚拟账号出借资金计入网贷平台设立的该项目账户。

(3)满标后,网贷平台将款项汇入借款方账户。

从证据上来看,由于虚拟账户的收付信息只有网贷平台有记录,第三方支付机构往往是根据网贷平台的指令进行收付,并不清楚款项收付和虚拟账户的具体情况,因此网贷平台只有自己出具证据证明资金流传。如果网贷平台为原告或者原告关联方,其出具证据的证明效力存在明显欠缺。

二是在平台方垫付资金或者由担保方支付本息给出借方收购或取得债权时,难以证明出借方已经收款。因为平台方向出借人付款时的普遍做法不是将款项汇入出借人的银行账户,而是退还至出借人在平台方开立的虚拟账户,而这个账户并不是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此时,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愿意出具各出借人已收款的证明,只有网贷平台自己出具证明,其证据效力存在欠缺。

2.5 网贷平台网站规则中的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

2.5.1 网站规定违背《合同法》

网站规则中某些规定违背《合同法》的原理及规定,可能导致无效。比如很多网站规则中都有这样的描述:“本网站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定、修改本规则,并在本网站的站务公告区予以公布,无须另行单独通知您;经修订的协议一经公布后,立即自动生效,旧有规则同时失效。”但在实际处理网贷平台与用户的争议中,网贷平台并不能随意修改网站规则,而应适用用户注册点击同意时的网站规则。

2.5.2 格式条款与《合同法》的适用

第5篇:参加托管的理由范文

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由征集地接收,按有关文件落实待遇,办理入户、复学等相关手续。

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继续实行“以货币安置为主,就业安置为辅,强化配套服务,取消城乡差别,实现一体化安置”的办法,主要采用货币安置的办法。各镇要加大工作力度,扎实细致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确保货币安置工作落到实处。凡本人自愿要求货币安置的,必须在今年4月25日之前,填写《市退役士兵货币安置申请审批表》,以镇为单位统一上报,经市安置部门审核同意后,发放一次性货币安置金,并核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对其安排工作。同时,对本人不愿货币安置的,须填写《市退役士兵要求安排工作申请书》,作为其要求安排工作的依据,由退役士兵所在镇为其安排工作。对政府给予就业安置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要与其签订不少于2年的《劳动合同》,不实行试用期,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的职工,并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凡从市安置部门开出就业安置工作通知书的退役士兵,不论是否自找单位,都不能享受货币安置金。

三、退役士兵货币安置金标准及经费来源。货币安置金标准分服役年限10年以下和10年(含10年)以上两个等次,即服役10年以下的货币安置金为35500元,服役10年(含10年)以上的货币安置金为58500元。进藏退役士兵,货币安置金增发50%,(10年以下即53250元)。货币安置金经费由市、镇两级财政纳入预算,根据各镇退役士兵货币安置的人数各按50%安排专项资金(易地安置转业士官的货币安置金全部由市财政承担),市军安办具体承办,设立退役士兵货币安置金专户,市、镇两级财政安排的货币安置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划入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四、货币安置的退役士兵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按国办法[]10号文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所和摊位,减免有关行政性收费。

货币安置的退役士兵自报到之日起半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就业技能培训。其个人档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免费托管2年。

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被评为革命伤残军人的,其货币安置后享受伤残抚恤待遇。

五、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应允许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入伍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退役后到期的,单位应扣除其服役年限延续合同,或重新签订不少于2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本人不愿回原单位的,可以享受货币安置的相关待遇。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就读大学生,本人要求复学的,自报到之日起2个月内向原院校提出复学申请,由原院校按有关文件规定安排复学。

六、退役士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置部门不负责安置:

(一)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不服从分配,逾期3个月不到安置单位报到的;

(三)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四)在部队或者退役后待分配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

(五)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的;

(六)从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第6篇:参加托管的理由范文

(一)矫正队伍人才匮乏,管理模式经验化。矫正工作的主要特点体现为工作性质和对象的特殊性,不同于其他工作,因而需要采用特殊的工作方法。但是,目前一线矫正工作人员由于缺少专业的矫正人员,特别是专业人士,如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等,现有的一些矫正工作者往往是从地方招聘而来,经过简单的培训匆匆上岗。其自身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还不到位,工作方法简单粗糙;有的不能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开展工作和解决问题。同时,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专业结构不够合理,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其自身的法律知识、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其次,由于矫正工作要求有一支稳定的合格的志愿者队伍,而目前既能够开展社区工作又懂法律的的社区 “义工”也十分稀少。再次,由于矫正对象往往受家庭和社会的歧视,对社会产生仇视、报复、破罐破摔等病态心理,容易存在情感与交往上的障碍,对自己重新做人失去信心,亟需心理医生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建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而目前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的心理专家几乎是零。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后劲。同时缺少具有个性化的科学的矫正方案,对罪犯心理、行为的矫治效果就难以保证。

(二)各部门之间工作配合、衔接不密切。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精神,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监狱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工作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监管措施时,缺乏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但实践中由于牵涉的部门较多,权利义务不明确,各部门为了局部利益,对做好这项工作缺乏热情和主动性,反而使工作复杂化,最后司法行政部门也只能因陋就简。

(三)司法行政机关没有矫正强制权,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但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单位。据我们统计,大多数矫正对象虽有工作,但由于大多在私企工作,工作时间长,不容易请假,有的矫正对象的以不好请假、请假要扣工资等种种理由不参加有关矫正活动,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考核奖惩报着无所谓的态度,由于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权力,社区矫正工作者面对这些现象也无计可施,使社区矫正工作大打折扣,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对做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一)尽快建立一支与矫正工作相适应的高素质矫正队伍。适时进行队伍培训是保证矫正质量的首要前提。组织队伍培训主要采取的方式:一是实施专题式教学。将国家政策、法规教育,治安形势、矫正发展趋势等分若干个专题供学员进行研究和学习,通过让学员解决真实性问题,来掌握隐含于其中的知识,形成解决当前矫正工作存在的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的能力。二是按矫正基本知识、运用规律、参观考察、总结提高的步骤实施全过程培训。矫正基本知识,主要侧重于讲清解决矫正工作的基本问题;运用规律,主要是给出背景材料,实施案例、实例教学;参观考察,组织学员到具有典型的矫正社区参观考察,把专题研究引向深入;总结提高,主要组织学员运用所学理论,结合社区矫正的现实问题,撰写研究报告,并组织交流,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此外,招揽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等专业人才,更有利于矫正犯罪人的心理。

(二)尽快成立统一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自上而下地成立统一领导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诸部门指定人员参加,设立固定办公地点,由上述部门合署办公,便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与协调。

(三)要协助社区矫正机构把好适用对象关,实现社区矫正与社区安全相统一。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注重对危险社区矫正对象控制情况的检察,督促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评估机制,依法监督社区矫正职能部门对矫正对象行为的监管,有效防止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社区矫正对象主要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对那些主观恶性强、人身危险性高的罪犯,社会危害性大的重刑犯,一旦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是不适合在社区服刑改造的。对这些在社区矫正中出现的确实不适合在社区服刑或改造的罪犯,要加强检察监督,支持社区矫正机构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收监建议,或直接督促公安机关向法院提出依法收监的建议。

(四)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的异地托管制度。在市场经济的客观影响下,由于人口流动性较大、户籍管理滞后,再加上城市动迁力度大等因素,导致社区矫正对象“人户分离”现象比较多。因此,很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异地托管制度”,即对于“人户分离”的社区矫正对象,原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公安派出所应主动与其暂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公安派出所联系并委托协助管理。

第7篇:参加托管的理由范文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扶贫建设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以工代赈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综合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业除民用建筑和通用工业建筑外的专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各级(含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根据项目隶属关系、规模和投资数额,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1.中央各单位在省项目;

2.省级行政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二)地、州(市)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1.地、州(市)级行政和地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2.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项目。

(三)县(市)级管理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上述第(一)、(二)项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和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建设项目;

(四)除通用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外的专业建设工程的分级管理,由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多方投资、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按其主投资方的隶属关系办理。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办理该企业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管理机构管理。

省、州(地、市)、县(市)三级管理的建设工程投资,依次分别少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可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规定到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手续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

第六条  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管理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单位招标(上述单位,以下简称招标单位)。

建设单位和招标单位的招标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和审批。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建设单位应事先向相应的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并提供下列主要材料:

(一)工程概况;

(二)项目立项及当年计划的批文;

(三)投资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施工图及有关资料;

(六)招标单位或其单位的资质证件;

(七)建设资金已落实的有关证明文件。

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招标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给予答复。

第八条  招标申请获得批准后,招标单位即可编制招标书。招标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址、面积、高度、结构类型、现场三通一平等情况;

(二)招标范围;

(三)地勘资料和施工图等设计文件;

(四)工程量及主要设备、材料清单;

(五)工期、质量要求及奖罚办法;

(六)发包方式、材料、设备的供应、计价原则、调价办法。对风险费、技术措施费根据工程情况提出具体要求;

(七)标价计算依据;

(八)工程款预付,进度款支付及结算办法;

(九)领取招标文件及资料所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

(十)设计修改,基础变更等影响工程造价的调整办法;

(十一)对投标单位资质及必须具备技术、设备等条件的要求;

(十二)对投标文件的具体要求;

(十三)合同主要条款;

(十四)现场踏勘、签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时间和地点安排;

(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招标书编制完毕,应连同有关招标文件一起报经相应的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方能进行招标。

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招标书及有关文件7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

第十条  招标书一经发出,一般不予修改。如确需修改或补充,应在取得管理机构同意后,于投标截止日的7日前由招标单位将书面通知书送达投标单位,并抄报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投标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示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企业简况;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技术管理人员和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情况;

(五)近期施工的主要工程情况。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能力等情况进行考察后,确定投标单位并发出邀请函。被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招标文件成本费额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提问,招标单位签疑,均用书面形式,并抄报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获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书综合说明;

(二)投标报价和按规定编制的预算书及说明;

(三)开工、竣工日期及总工期;

(四)工程质量等级;

(五)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六)确保质量、工期、安全等技术措施;

(七)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机械配备;

(八)对招标书中不能接受的条件提出声明;

(九)投标者可对招标工程提出建议和意见供招标单位参考,但不能影响其投标报价。

投标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印章后,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投标书送达招标单位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更换或修改。

第十五条  投标书一经送达招标单位,由招标单位和管理机构或其委托单位加盖公章,招标单位保管。

第十六条  招标单位应按规定编制标底,并报相应的管理机构审定。

招标单位编制标底或管理机构审定标底均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根据施工图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现场条件、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定额及有关规定编制标底;一个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审查时发现标底问题较多的,应由原标底编制单位重新编制;

(二)材料、设备价格根据项目所在地市场价确定;

(三)根据工程情况应将风险费、技术措施费、工期补偿费、优良工程补偿费列入标底;

(四)标底应明确其包括内容、范围、界线、采用的定额及文件,以及今后工程内容改变而调整工程造价的办法;

(五)标底编制完成后,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送相应的管理机构审定。标底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后审定。标底未送审或标底在投标截止日前审定,均属无效;

(六)标底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

第十七条  工程招标要求的工期不宜比定额工期缩短15%以上。如要求工期比定额缩短15%以上时,应按缩短工期的多少在标底和投标价中列入相应的工期补偿费。

合同工期以中标单位所报工期为准。要求实行工期奖罚的,在合同工期基础上每提前或推迟一天,按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至万分之五奖罚,但奖罚总额不能超过工程总造价的2%。

第十八条  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的,应在标底和投标价中列入补偿费。优良工程补偿费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2%;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等级的,不得享受优良工程补偿费。

第十九条  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造价可以一次性包死,并在标底和投标报价中列入风险费。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必须采取特殊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应按施工需要在标底和投标报价中列入技术措施费。

第二十一条  报审标底后,由招标单位组织建立评标、定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并报相应的管理机构备案。

评标、定标小组成员中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得少于80%。

第二十二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投标单位和评标、定标小组参加,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评标、定标小组成员名单;

(二)宣布参加投标的单位;

(三)宣布经评标、定标小组成员签字认可的评标、定标办法和中标原则;

(四)投标单位出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证件;

(五)检验投标书;

(六)当众拆封投标书,公布各投标书主要内容;

(七)宣布标底。

第二十三条  评标、定标小组根据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对投标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用定量办法进行综合评定,择优选定中标单位。评标、定标工作一般应自开标之日起5日内完成。

选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由招标单位写出评标、定标报告,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应同时将《中标通知书》送相应的管理机构监章后发送给中标单位。

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评标、定标违法或不符合招标投标规定的,应依法否决其定标结果,并视其情况,另作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中标价以总报价为准。生产性和公用性建设项目的中标价可以在标底基础上上下浮动3%;其他建设项目中标价可以在标底价基础上上下浮动4%。当中标价在上述范围之外时,需经相应的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工程承包合同价由中标价和双方确认的招标范围之外的其他费用组成,并作为工程款支付和调整工程造价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

下列建设工程经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实行议标:

(一)同一项目已有完整的施工图,由于投资等原因需分期建设,一期工程已经完成,需进行二期续建的;

(二)引进省外、国外资金或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投资人不要求公开招标的;

(三)有特殊工艺和新技术要求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议标的工程,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一)按招标程序进行;

(二)参加议标单位不少于三家;

(三)禁止借用议标方式指定施工单位;

(四)议标可对工期、质量、承包范围、材料价、报价、施工组织设计等,由招标单位分别与投标单位商议,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也可采用明标办法议标。

第二十八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3日内,投标单位交回招标文件,招标单位退回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与建设单位在15日内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合同使用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逾期未签订合同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10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合同送相应的管理机构审查,合同内容与中标结果不符的,管理机构有权责令改正。

合同未经相应的管理机构审查或不按管理机构要求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招标、投标文件和评标、定标的具体要求,以及招标单位的资质审查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三十二条  管理机构可以收取招投标管理费,机构可以收取费。具体收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由省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行为的,行为无效,责令停止建设活动,并按规定申报组织招标,对责任单位处以工程投资额0.1-1%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行为的,中标无效,责令停止建设活动,对招标单位处以工程总投资额0.5-1%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责任单位处以转包工程总价1-3%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行为的,招标单位应赔偿投标单位损失,对招标单位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行为的,中标无效,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投标单位损失,对招标单位处以标底价0.5-1%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中标价1-2%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八)、(九)项行为的,中标无效,重新组织招标,可以中止投标单位一定时期的投标权;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赔偿损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至(七)项行为之一的,可对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者分别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处罚,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列罚款数额,今后国家和省人大常委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罚没处罚一律采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全额上交同级财政。

第8篇:参加托管的理由范文

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范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_____ _________________(物业名称)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全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小区住宅、为住宅配套的建筑及设施

坐落位置:

四 至:东__________________南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__________________北_____________________

占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一。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地下室。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烟囱、内外共用照明、有线电视线路、共用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低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污水泵、水箱、宽带网线、电信线路、楼宇单元门与户门对讲系统、高低压变配电设备及供电线路、避雷及接地保护 、标识、安全监视系统、电话交换机。

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围墙栏杆。

第七条 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喷水池、铺装地面等的养护与维修。

第八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会所 。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箱及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清运、拦杆及外建筑外墙面清洁 。

第十条 交通与车辆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小区治安。

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业主和租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维修记录。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建设社区专项活动组织。

第十四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服务费;

2、有偿使用设施的费用;

3、供暖费。

4、受委托的代收代缴费用,如:水费、电费等。

第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六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公告、起诉等措施。

第十七条 其它委托事项

1、协助业主委员会(筹)或业主代表清理ZZZZ物业管理公司遗留的问题,分清类别(服务、工程、财务等),并协助逐步解决;

2、接受业主委托,办理业主与开发商之间费用结算的具体手续;

3、执行业主大会有关决议及业主委员会(筹)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八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甲方权利义务(同样适用于业主委员会)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定(修改)乙方拟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和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工作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6、甲方有责任在合同生效后为乙方进驻小区提供管理用房,乙方无偿使用。

7、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时,采取协商、规劝、书面公告或授权乙方采取起诉等方式协助乙方催交。

8、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物业管理遗留问题。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第二十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服务标准及本合同的约定,建立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乙方制定的服务标准应征得甲方同意.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按照本合同的第十六条的约定办理。

3、选聘专业公司承接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4、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5、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6、负责编制物业年度工作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7、每6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9、乙方保证执行“XXXX小区业主大会决议”,按照决议规定的时间准时进驻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并在进驻后尽快完成与原物业公司的交接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无条件移交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的全部档案资料、收费情况、专项管理的资金和帐户等。

第五章 物业服务质量及方式

第二十一条 乙方必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小区整体达到桐城市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

2、物业公司应积极引入国内先进管理经验,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并应适时建立ISO-9001和ISO14001管理体系。

3、业主投诉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有始有终不允许推诿扯皮。

4、本物业的服务采取专业方式,即小区内保安、保洁、绿化、电梯、网络等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由乙方组织专项招标,甲乙双方共同决定,乙方负责对承包专业公司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小区物业状况始终处于专业、良好水平。

乙方的主要服务重点是:

(1) 业主的投诉和报修;

(2) 工程维护和维修;

(3)协助业主委员会(筹)工作;

(4)整顿小区私搭乱建、乱停车辆等损害业主整体利益的状况;

(5)不断提升小区物业整体服务水平,争创桐城市一流的居住小区。

第六章 物业服务费用及收入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

1、本物业的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XX元/m2(不带电梯)或XX元/m2(带电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服务费的千分之一交纳滞纳金,但滞纳金总额不应超过应收款总额的30%。

3、乙方对物业服务费的收取采取“先服务后收费”的原则,每月1-5日收取上月物业管理费。

4、乙方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扣除营业税后,提取8%作为乙方的利润,但在经营亏损时不得提取。

5、物业费在乙方提取应得利润后的结余部分,应该用于对小区业主的服务或者适当减免次年的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车位使用费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车位:按桐城市标准

2、车 库:230元/位.月

3、自行车存放不收费。

第二十四条 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须经甲方同意并公示。

第二十五条 其它收费:

1、乙方利用业主所拥有的物权取得的收益,如:房屋租赁、广告、地面停车、物业用房出租、会所经营收费等,进入专项资金账户,扣除相应的一定比例乙方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比例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后,由业主委员会(筹)决定其使用,专款专用。

2、采暖费为代收代缴,不纳入乙方的收入,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费用,由物业管理费承担;大中修费用,由业主交纳的维修基金承担;更新费用,另行商议。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养护费用,由物业管理费承担;大中修费用,由维修基金承担;更新费用,另行商议。

3、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小修、养护费用,按照与有关部门协议执行,小区界内部分由物业管理费承担;大中修费用,由界内部分维修基金承担;更新费用,另行协商。

4、公共绿地的养护费用,由物业管理费承担;改造、更新费用,另行商议。

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小修、养护费用,由物业管理费承担;大中修费用,由维修基金承担;更新费用,另行商议。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章第二十条不能履行责任,违反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 甲乙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自本合同应在小区内公示,生效后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乙方进驻并应与原物业公司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大多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可续订合同并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三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之附件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负责向开发商追索并由开发商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资质检查单位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战争、水灾、地震、龙卷风等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三十九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本合同期满15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 年月

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范文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公司

为加强 小区(大厦)的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 市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策,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物业管理内容

一、甲方将位于 区 路的 范围内的物业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

二、管理事项包括:

1.房屋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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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业范围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地)(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走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的使用、维修和管理;

3.清洁卫生(不含垃圾运到中转站后的工作)

4.公共生活秩序;

5.文娱活动场所;

6.便民服务网点及物业范围内所有营业场所;

7.车辆行驶及停泊;

8.物业档案管理;

9.授权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委托物业管理形式

承包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条物业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本合同规定甲方将住宅区委托乙方实施物业管理;

2.监督乙方对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合理使用,并按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办法将专用基金拨付给乙方;

3.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供商业用房(总建设面积的0.5%)——平方米给乙方,按月租金 元租用,并负责办理使用手续;

4.给乙方提供管理用房——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员工宿舍——平方米),按月租金——元租用;

5.负责向乙方提供本住宅区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一套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7.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半年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完不成第五条规定的目标和指标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8.负责确定本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9.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予以罚款,责令停工,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以停水、停电等措施对无故不缴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作业责任人进行催交,催改;

10.协助乙方做好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工作,协调乙方与行政管理部门、业主间的关系

11.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各项管理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根据甲方授权,对本住宅区物业实施综合管理,确保实际管理目标、经济指标的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甲方检查监督;

3.根据住宅区内大、中修的需要制定维修方案,报甲方审议通过后,从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领取所需的维修经费;

4.接受甲方对经营管理过程中财务账目的监督并报告工作,每月向甲方和住宅区管理部门报送一次财务报表,每3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收支账。

甲方:乙方:日期:

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范文三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为甲方)

单位名称:

委托人: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名称: 江苏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红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 小区 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定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臵:

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第三条 乙方提供物业服务,为本区域托管的物业负责,对本区域全体业主和使用人负责。乙方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对竣工验收资料、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等。

第四条 甲方协助乙方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要求开发商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第五条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护、使用、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第六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天线、楼内外消防设施设备、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等。

第七条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护、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停车场等。

第八条 共用绿地、花木、建筑亭廊、健身器材等的维护与管理。

第九条 附属配套建筑及其设施的维护、养护和管理。

第十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十一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二条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三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修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等。

第十四条 协助组织开展社区居委会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应接受委托,收费由当事双方协商。

第十六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其它委托事项:

本物业保修期内代为保修的,费用由保修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管理目标:

1、房屋外观:保持原来的整洁、美观、完好整齐。

2、设备运行:泵房设备保持良好,运行正常。

3、房屋的维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修复时间;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做到及时,一般情况在24小时以内维修到位。

4、公共环境卫生

①道路保洁:每日清扫1次,清扫结束地面无垃圾、杂物、卫生无死角,目视基本干净。

②楼道保洁:每周打扫1次各楼层通道和楼梯台阶,每周清洁1次楼梯扶手;每周擦抹1次各层消防栓、玻璃箱门、指示牌等公共设施;每季度中旬楼梯间墙面除尘1次;每季度下旬擦1次楼梯道共用门窗玻璃;目视基本干净,无垃圾、杂物;楼梯间顶面无明显蜘蛛网、灰尘。

③绿化带保洁:每日清扫1次绿化带、草地上垃圾,拾1次草坪绿化带上杂物(枯枝败叶),目视基本干净,花坛表面基本洁净。

④垃圾桶每日清运1次,垃圾桶每月清洗1次,垃圾桶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

⑤电梯的保洁:每周对电梯内地面打扫一次,每月中旬对电梯内的墙面和地面全面的擦拭清洗一次。

5、电梯运行与管理:安装、维修、保养人员应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建立健全电梯管理制度、台账。

6、绿化:修剪整齐,定期养护。做到草坪无成块斑秃,树木无病死,绿地基本整洁,无明显的堆放杂物,无较为严重的人为破坏。每三个月(3、6、8、10月)修剪一次,夏季每月上旬治虫一次,11月份防病虫害一次。

7、交通秩序:正常有序。小区设臵明显的交通标志,业主车辆按规定停放到固定车位和临时车位,无乱停乱放现象,禁止车辆停到草坪上,大型货车未经允许,不得停放到本小区消防通道上,如发现本小区通道路面由于货车超重造成损坏,由当事人负责修复,未发现当事人,属值班人员失职,由物业公司负责修复。

8、保安:当班人员应佩戴明显标志,穿戴统一制服,制服干净、整齐,实行24小时值班保卫,维护正常的治安和公共交通秩序。值班人员白天在小区内巡逻不少于4次,夜间值班保安人员不少于3人,在小区内巡逻不少于6次。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隐患。认真填写值班巡逻记录。

9、电子监控管理。值班室设立电子监控屏,监控探头分布安装到位,监控设备经常维护,损坏的及时维修,保证正常运行。

10、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急修、小修,做到快捷、安全、保质。

11、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85%以上。

12、提供相关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及规定,供甲方监督。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用收取,执行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规定;

2、收费标准

A、小高层: ㎡/月(物业服务费)+ ㎡/月

(公共分摊费用)= ㎡/月

B、多 层: ㎡/月(物业服务费)+ ㎡/月

(公共分摊费用)= ㎡/月

C、商 铺: ㎡/月(物业服务费)+ ㎡/月

(公共分摊费用)= ㎡/月

说明:公共分摊费用为公共水电费,二次供水产生的费用、电梯的年检、维护、运行电费等,现执行以上一次性价格收费标准。

3、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其应当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交纳,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负连带缴纳责任;

4、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该业主应承担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并将承担物业使用人告知乙方备案。

第二十条 车位使用费每月 元,不得高于物价部门规定的现行标准,由车位使用人按有关标准向乙方交纳。

第二十一条 乙方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第二十二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2、不属保修范围内的维修、养护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3、保修期满后,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按规定许可的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双方商定续筹。

第五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2、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甲方半年审核乙方财务收支情况,每两个月公布公用水电费等费用;

4、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

5、物业管理用房870平方米,所属权归全体业主,其中物业用房 ㎡,由乙方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业委会议事活动用房30㎡,其余主要用于业主活动用房;

6、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由开发商负责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⑴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⑵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⑶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⑷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7、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公司在日常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发现的问题。协助物业公司要求开发商解决在综合验收时提出的各项遗留问题,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必须整改完结。

8、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9、乙方提出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道路、房屋等进行维修时,甲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明确给予乙方答复,并协助乙方办理申请维修资金各项手续;如遇特种设备,即电梯、水泵、消防、监控等,应及时给予协助解决维修资金,

甲方因上述原因拖延时间,造成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协议方案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本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

2、制定年度开支预算,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3、对项目设计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的整改和完善建议;

4、配备工作人员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调试、验收和交接,并制定合理的工程维保计划;

5、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6、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佯用人违反《业主公约》或《物业使用守则》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7、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8、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9、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并负责监督;

10、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账目和商业用房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经营性收入;并应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11、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12、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和改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13、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4、接受业主、使用人、甲方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定期向甲方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15、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移交甲方提供的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全部档案资料。

第六章 委托管理服务期限

第二十五条 委托管理期限定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约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和业主

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并退还利息。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任意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协助乙方要求开发商作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30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二条 为维护公共、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乙方对上述灾害发生时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可通过有关法律程序解决。

第三十八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30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第9篇:参加托管的理由范文

一、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努力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将2006年的工作概括为“面临繁重经营任务”和“业务拓展突飞猛进”是最贴近公司一年来发展实际的,因为我们在抓住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压力。在切实保障各新增物业顺利进驻、全面提升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努力致力于“某”物管企业品牌的建设,是贯穿全年工作过程的主流。事实上自元月14日签订中国移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开始,我们先后与小隐垃圾组团综合处理基地、中国联通、市人民法院、市政维修管理总公司、广东百胜餐饮、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建立了稳固的合作伙伴关系,以此进一步巩固了“某”在中山物管行业中的重要地位,初步迈向了规模化经营的发展轨道。

为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我们一方面努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充分凸显某企业物管服务新优势,在品牌传播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策划、印制宣传画册,成立清洁工程队和营销队伍、选派保安参加由中山市劳动局、社保局、保安公司、电视台等单位主办的保安大比武;参加近期由房管局主办的房地产博览会等。另一方面,我们专门组织成立了以总经理为首的“资质申报”领导小组,从内部资料的整理,到外部各相关主管行政部门间的协调等,都做了周密的安排。由于措施得力,组织到位,11月份我们收到了由省建设厅发来的通知,某公司通过各方审核过关,已经核准成为国家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以此同时,致力于创立交警支队大厦物业市优系统工程是我司充实企业服务内涵的重要举措,为了有效推动创优进程,早在七月份开始,我们亦像申报二级资质一样,组织成立了以管理部门为首的“交警支队大厦物业创优领导小组”,并按原定计划全面展开了相关工作。

由于缺乏专业的营销管理人才,5月份成立的营销部门于7月份解散,虽然该部门在此阶段未取得进展和突破,但从企业经营角度,我们已经对市场开发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和探索,也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营销部门的解散并不意味着对市场的放弃,反而更加坚定了我们向市场要发展的信念。为树立科学的市场发展观,我们动员各级管理人员在强化服务意识同时,不断提升市场意识,实现了从总经理到各部门、甚至各基层物业助理都是营销专员的创新经营新理念。如11月份大涌豪诚制衣长一位姓钟的厂长去移动服务厅办理缴费业务时,认真观察保洁员服装上goldenkey标志并询问服务情况,保安员便主动上前介绍我司的服务项目,之后记下了钟厂长电话号码,及时向公司反馈了此信息(该项目现已做方案,安排了专人跟进)。类似于该情况的还有很多,意向客户也不少,充分说明全员营销在我司企业内部蕴藏着非常大的潜力,只要用心挖掘和开采,必将为未来市场开发事业作出巨大的贡献。

很显然,某企业纯属市场化运作的物管企业,我们不搞投资,不作资本营运,加上物业管理属劳动密集型和服务密集型行业,又是微利行业,因而把握经营方向、充实企业内涵在我司发展实践中显得更加重要。也只有企业内部不断强大,从创新经营的角度不断推动企业发展进程,缩短与诸如深圳、广州等高尚品牌物管企业之间的差异,才能真正成为中山市物管行业中脱颖而出的佼佼者,为中山物业管理事业作出杰出的贡献。

二、排除万难、沉着应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年来,通过董事会各成员的努力,公司在原小区、检察院、中院、交警几个托管物业的基础上新增物业达六十几个点位(含各独立联通基站),遍布于中山城各个镇区。从中国移动第一间服务厅进驻开始至四月份止,陆续进驻服务厅28间、联通基站33个,同时还于1月16日组建成立小隐垃圾综合处理基地物业管理处,公司由原来的130几人在短短的几个月中突增至400余人。面对着迅速增员和由此带来的压力,我们一方面要展开招聘及培训工作,同时还要下到每个点位了解物业的基本情况,并及时准确地作出工作部署和人员安排。根据物业接管的合同要求,各物业托管必须在接到业主通知后的几天进驻,包括物业交接、员工租房、培训、人员配送等。在此情况下,公司从总经理到各部门团结一心,夜以继日地沉着应战,终于圆满完成了各项物业顺利接管和人员派驻的各项工作任务,得到了业主的好评。自5月1日开始,中国移动公司凡遇促销活动都要求我司另外加派保安员前往支持,仅国庆节期间就有26名保安员前往各服务厅提供有偿服务,从根本上保障了厅外促销活动的顺利进行。由于中国联通发射基站从11月份开始,全面启动110安防报警系统,这就意味着近60名在基站工作八个多月的保安员随即面临解聘和转岗分流的新问题。我们一方面将符合其它工作岗位保安员进行了转岗分流,另一方面对超过30岁或日常考核中存在种种问题的进行了劝退和解聘。由于事先安排得当,思想工作到位,使得基站撤离工作平稳过渡,在确保八个月来无安全责任事故和投诉的前提下,圆满完成了中国联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我们还清楚地记得,八月份是公司申报和准备晋升二级资质相关资料的关键时期,由于省建设厅文件规定,二级资质企业必须具备中级职称以上的相关专业人才10名,物管面积达到规定标准,而按今年的情况来看,在管物业面积是达到了规定要求,但具有中级职称的只有3个,我们还差7个资质证书。众所周知,在当今人才市场中,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对自己的技术职称证书都非常重视,如何获取这些证书,并得到当事人的支持,确实是我们在此阶段的一大难题。正当我们在为此事一筹莫展之时,8月15日接到西区城管办电话,天海城住宅小区原开发商天隆公司以物业管理合同到期为由,想收回物业管理权。此消息对于当时的经营管理者来说,无疑又是一道难题的开始。在此情况下,我们并没有退缩,一方面发动业界朋友帮忙联络中级职称技术人员,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房管局呈送二级资质申报材料中最关键的中级职称证书,哪怕是不惜一切代价都要申报成功;另一方面,为天海城的续管工作展开了一场艰难而曲折的拉锯战。从西区城管办到市房管局,从小区居民到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我们来回奔波,可以说是用尽了千方百计,只要是对我司续管工作有利的,我们都去做。在天海城工作过的老员工都清楚,我们在前两年投入了太多的精力,完全是从连月亏损中走过来的,刚好2006年开始有一定的收益,天隆公司便想介入,这对谁来说都于心不甘。

通过几个月的艰难努力,我司不仅通过并获得了国家二级资质,对天海城续管工作也有了很好的进展,我们有绝对的优势战胜天隆,有足够的信心在未来几个月内与天海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合法的物业管理合同,并用事实诠释苦战能过关的真正含义。

同样,在许多次大规模人员派驻和成立基地、市法院等管理处的过程中,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个人事迹,许多骨干特别是保安部管理人员不分昼夜忘我工作;各管理处主管更是全力配合,通力协作,抽调组员前往顶班支援,多数保安员和基层骨干甚至连续数十小时坚守岗位,直到各点位人员全部补充到位为止。充分证明了我们的团队在关键时候能随时展现出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强烈的集体主义精神,对于某企业来说,他们的每一份耕耘与付出,乃至从中体现出的顽强拼搏和无私奉献精神,都是非常难能可贵的;正是因为全员的热心参与和支持,才有了某今天繁荣、稳定、健康、向上的新局面。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深信,只要我们时刻怀着奋发图强、团结进取的工作心态,再大的困难和挑战都能攻克,我们随时准备接受并有能力圆满完成董事会和业主委托的任何工作任务!

三、把握大局、科学管理,全面提升整体的服务质量

“向管理要效益”是某发展物管事业的基本信念,也是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客观要求。以业主需求和市场机制来调节服务行为,不断修正管理方式和策略,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且坚持两个效益的统一和协调。在我们心里,某企业如同一列火车,员工如同带有动力的车厢,人人有自己的动力,在车头的带领下阔步前进,逐步培养起团队意识,形成克己、忠诚、服务、合作及忠效精神。

由于某托管物业规模的迅速壮大,员工队伍不断递增,传统的管理方法和运作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要求。长期以来形成的权责和职责不清一直使内部工作发生重复、遗漏和相互推诿现象,这直接制约着企业向前迈进的步伐。在分散型、网络化结构布局的现状下,我们先后两次对内部组织体系进行了改革,对部门职能和权责重新进行调整,对执意阻碍公司发展的个别高层领导予以辞退处理,从源头上抑制了不良歪风的蔓延,更好地引领着某企业向科学、规范化方向迈进。为规范管理,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指导工作实践,我们结合各阶段的管理实际,对内部组织体系进行了两次大的调整。第一次是在五月份前,我们集中精力推行以职能部门为主导的扁平化层级管理模式,把反对内耗,提倡团队高效协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作为中心任务。同时相继成立保安部、保洁部、客户服务部和清洁分公司(对外利于清洁队业务拓展),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有效调动了全员参与管理的积极性。第二次是在七月份以后,我们围绕着合理健全监管机制、强化制度落实为主要目标,在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的层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同时成立了对移动服务厅实行统筹管理的品管一部,对城区各管理处实行统筹管理的品管二部,对单一向外提供保安服务的点位明确由保安部直线负责兼管。要求各统筹部门在新形势发展要求下,始终站在提升服务品质的高度,带领所属基层组织向高标准、严要求、人性化的服务领域迈进。

通过工作实践,我们很欣慰的看到,各点位物业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服务质量正在朝着既定的目标逐月上升。仅以中国移动服务厅为例,在通过对三十几间服务厅实行统筹管理后,客户满意程度在逐月上升,各店面经理评分的总平均分数从6月份前的91.96分上升到了现在的96.30分;得满分的由3月份的2间到7月份之后的10间以上,四季度得满分的分别为14间、17间和19间。通过上述调查情况来看,我们对移动服务厅的物业托管工作质量正呈良性上升态势,业主的满意程度也在逐月提高,与移动公司后勤服务中心及各店面经理之间的沟通更加趋于和谐。让所有一线物管人员站在业主的角度考虑问题和真正融入到业主工作环境去的设想已经成为了现实。

对沟通100服务厅的托管,是我司本年度最具挑战性的工作,而它也占去了我们大部分的管理精力。由于34间厅都分布在中山城及各个镇区的繁华地段,人员流动都非常大,加上各点位按合同约定派驻人员较少,只要对管理稍有放松,随时会引发投诉或其它的安全事故,因而它一度成为实践工作中的难点。如何在确保服务厅安全的基础上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是我司全面展开品管一部工作的中心任务。大家都知道,沟通100服务厅是中山移动公司对外展示企业形象的重要窗口,因而对店面的管理非常严格,他们不仅强调服务厅环境整洁,而且还非常重视物管人员在厅内行为规范。就以保安工作为例,服务厅保安员在值班过程中既要维持厅内秩序和厅外的车辆摆放,还要站在服务的角度引导客人办理业务,包括帮忙整理宣传资料、客人离开后及时将座椅摆好等。只要是对提升服务厅整体服务质量有利的,并严格按照广东移动中函『2006第231号文件和《物业管理合同》精神及要求,扎实做好服务厅物业托管的各项工作。为确保服务厅夜间安全,保安部就出动46次查岗,每次查岗工作都在凌晨1点至6点进行,从根本上遏制了睡岗情况的出现。在后勤保障体系方面,清洁队不仅要每月两次对三十四间服务厅巡回进行大型清洁,包括服务厅地面打蜡、抛光、清洗外墙招牌和地毯,还要承担对每个厅的物品配送任务。凡遇新店开张,我们还要组织人员协助移动后勤中心布置,代购植物等饰品。就以圣诞节为例,后勤服务中心要求我们对所有服务厅进行布置,并征询每位店面经理的意见,了解个性化需求情况。自电话征询意见、采购圣诞树等饰物,到物品配送和布置,我们分三条线路进行,足足忙了一个星期。正是通过长期以来的真诚服务,才赢得了广大店面经理和后勤服务中心主管部门的肯定和支持。

当然,在管理实践中,因各基层员工的素质差异,我们也出现过一些工作失误,如沙溪服务厅在6月份有一名保安在值夜班时,轻信他人而被骗,喝了人家给的饮料后昏睡在服务厅门口,造成重大投诉,所幸的是不法分子只拿走了保安的现金和手机,未对服务厅造成任何损失。针对此事件,我们一方面对内部员工展开安全防范和教育培训工作,同时将此事件在内部保安队伍中曝光,以此让大家吸取经验教训,在工作中处处以安全工作为重,全面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及能力。

正是基于管理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结合服务厅日常工作实际及要求,认真制定了《服务厅物业助理月度工作考核》,将服务厅所有工作要素进行明细,与各服务厅物业助理业绩及指标全面挂钩,从根本上强化物业助理的工作责任感。通过12月份试行的情况来看,效果非常显著,为2006年全面推行和不断提升服务厅服务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管理处日常工作当中,我们采取品管二部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对各管理处主管进行直线领导。品管二部经理是日常工作的统筹者,同时又是监督检查者,在内部管理上,要求每周六召开一次主管人员例会,会议的内容就是反映情况、沟通信息、协调关系和解决问题。对管理处要求每位员工都是信息收集员,无论是业主的要求希望,还是大厦或区内各类动态现象的出现、员工情绪的细小变化,还是物业设备的异常反应等等,凡是对管理质量产生影响的,在自己职权和能力范围内解决不了的,都将作为信息及时在例会中反映,以便总经办及时作出处理,并记录存档。对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及时加以纠正,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从而有效保证了各管理处工作质量的日渐提升。

四、着眼未来、追求高效,深入开展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结合我司托管物业网点分散的实际情况,为激发基层员工的工作热情,提高公司整体服务水平,我们自三月份开始,在各管理处和以移动营业厅为单位的三十几个小组中全面展开了以追求高质量管理目标为主要内容的流动红旗竞赛活动。制定了具体的竞赛方案,明确了竞赛的评比考核办法和表彰奖励规定,并对考核指标逐项分解予以量化,按季度进行考核评比。流动红旗竞赛活动在各单位中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得到了全体员工的热情参与和支持。通过深入开展流动红旗竞赛,各参赛单位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努力查找管理上的漏洞,发现问题及时给予整改,为促进我司整体物业服务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了搞好竞赛,我们专门成立了以总经理挂帅的流动红旗领导小组,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并根据各物业特点制定出了竞赛活动方案及规则。公司各级领导从物业服务合同要求和业主考核标准出发,切实加强对流动红旗竞赛活动精神实质的指导,使得公司上下形成了“比、赶、超”的活动氛围。在竞赛活动过程中,有许多工作需要各个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如每个月或每个季度对参赛单位的考核评比,都需要各部门分阶段下点检查评分,包括客户服务专员还要负责征询业主意见,使竞赛活动更加趋于客观、公正。并在每个季度末及时组织评比、表彰和奖励,使大家感到参与竞赛荣获先进的奖励看得见摸得着,具有实实在在的激励作用。本年度共评出流动红旗获奖单位22个、获奖180人次(含尚第四季度,因时间关系将推迟到一月份颁奖)。

事实证明,开展流动红旗竞赛活动是一年来我司管理创新中的一项重大举措,为保障各托管物业平稳运行,实现“服务深层次、管理上台阶”的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深入开展流动红旗竞赛活动,我司各项物业服务质量有了明显的提升,与业主之间的协调和沟通渠道也显得更加畅通,得到了多数业主的好评。我们将借助一年来全员参与、互动交流、竞争促进的机会,认真总结竞赛经验,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在2006年继续开展下去,为企业经营不断注入新的活力。

五、着眼未来、增强内涵,逐步建立独特的企业文化

为增强企业内涵,全面提升员工特别是基层管理人员的服务水平,我们非常重视对员工的素质教育和培训工作。尽管网点分散,组织培训活动非常困难,每次培训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我们还是根据各阶段的实际情况精心策划和组织,确保了各项培训计划的顺利实施。

一是行政部加强了入职员工的培训,使员工在进入公司的第一时间就能有受训机会;二是针对不同时期的管理情况进行素质培训,包括服务意识、安全意识、员工心态、实战技巧、保洁服务等,每期参与人数达五十人以上的培训活动进行过20次;三是根据保安队伍建设的需要,将保安送往中山市保安培训学校进行封闭式学习,使之更加清楚保安工作的各项要求,强化安全管理意识,受训人员超过160人次;四是以管理处或小组为单位进行日常培训工作,要求各单位负责人做好各阶段的培训计划,将培训工作落到实处;五是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巡回下乡培训,由培训师、各部门专职人员亲临现场进行工作指导。通过分层次、分阶段、全方位的培训,员工的服务意识、业务技能和工作质量得到了逐步的提高,为有效开展物业服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九月份开始创办的《某物业》专刊,是丰富员工精神文化生活和企业文化内涵又一重大举措。我们通过建立和搞好某自己的刊物,将企业与员工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努力使刊物内容更加丰富、健康、精彩和贴近员工生活。并动员全员参与,形成某人独有的精神风貌。同时我们还建立了会务记录及会务档案管理体系,即将每次会议内容进行详细记载并整理成册,实时将会议内容和讨论结果进行及时反馈和存档,这样不仅能有效促进各部门工作,对企业文化和发展历程的检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建立富有某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是我司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使命,虽然2006年在文化建设方面还是刚刚起步,但我们有信心在未来的工作中将她更好地延续下去,为有效推动某企业健康向前迈进而作出卓越的贡献。

六、2007年工作计划

通过一年来的努力和实践,我们在回顾过去、总结经验的同时,对2006年的工作目标也显得更加明确和清晰。2006年将是某公司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势头,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企业内涵、管理水平同步、协调上升的一年,并围绕着这一目标展开各项工作部署。

1、整合企业资源,提高整体作战能力

对企业内部各职能体系进行优化重组,是提高企业核心战斗的重要保证,2006年的组织架构,将是以市场开发、全面提升服务质量为中心任务而组建的。拟将中国移动服务厅、城区各管理处、直属保安服务体系进行块状管理,在确保各块状管理质量稳步上升、保证无安全等责任事故的基础上,努力致力于新物业托管项目、保安服务和清洁工程等市场领域开发。

2、推行考核机制,强化全员的竞争意识

在全面推行移动服务厅物业助理月度工作考核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流动红旗竞赛活动。同时建立并完善对各部门经理、管理处主管、基层员工的绩效考核体系;加快岗位工资与考核工资相结合的资薪改革进程,倡导员工强化优胜劣汰的竞争意识、加强学习专业知识、自觉遵守并维护公司的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在提升企业整体工作质量的同时,提高全员的收入水平。

3、引进先进经验,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准

中山港科技新城项目的跟进和接管,将是我司2006年市场开发领域中的第一颗硕果,但也是我们面临新的挑战压力的开始。由于该项目属开发区高尚住宅小区的重要典范,因而对该智能化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为此,我们将聘请具有国际先进管理经验的顾问公司作为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的合作伙伴,并从中汲取管理经验。聘请顾问公司将有几方面的目的,一是通过合作,确保科技新城的物业管理工作达到开发商要求;二是通过新项目的营运,更高地总结成功经验,形成某企业自己的管理特色,并有效引领城区各管理处、中国移动服务厅等物业朝着规范化方向迈进;三是通过对科技新城项目的管理,充分凸显某公司在物管行业中的品牌优势,更好地向业界展示优秀管理成果,并以此形成良好的社会效应和品牌战略目标。

4、开发边缘产业,确立家政服务新方向

建立家政服务模块,是我司实现“服务深层次”的基本发展策略,而与顾问公司的合作,并通过对科技新城进行“人性化、保姆式、零缺陷”的服务实践,将是加快建立家政服务模块进程的有力保证。在2006年中,我们将本着将家政服务作为公司未来开发边缘产业的基本发展策略,并初步形成和建立家政服务体系雏形,为某企业的后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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