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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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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

第1篇: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诚信;博弈;政策建议

一、导论

2008年,三鹿奶粉因为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2011年,双汇火腿肠又涉嫌瘦肉精。到2013年,社会上又出现了老鼠肉假冒羊肉的食品安全事件。在社会层面加大食品安全的关注力度的努力下,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事件,所反映的社会诚信的缺失背后,又有与消费者与政府部门等相关的诸多原因。深入并全面地探究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根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对整个社会安定和人民健康都有重大的意义。本文正是基于该出发点,运用博弈论的有关模型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探究。

二、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博弈论分析

本文从博弈论视角,所分析的有关食品对象都设定为食品生产中存在的优质商品和劣质商品,其中优质商品中既包括高质量生产、不需要进行伪造的商品,又包括原本不属于优质产品,但通过生产过程中添加超标有害物质、对食品表面进行虚假美化等手段进行伪造而成的“优质商品”。劣质商品在本文中是相对概念,不是指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而仅仅指品质以及价值不及高品质食品,可以通过伪造进行改良的食品,且伪造成本较低,伪造的食品才存在安全问题(如三鹿奶粉伪造前只是蛋白质含量较低,不存在安全问题,但伪造成高品质奶粉后能获取更高的价值,但因此出现安全问题)。

(一)食品生产厂商之间的博弈问题分析

在分析食品安全问题时,食品生产厂商属于主要参与者,因此,我们需要首先分析在不考虑其他外部因素的情况下,食品生产厂商生产非安全食品的动机。本文将首先运用博弈论构建相关模型分析食品生产厂商之间的博弈问题。

1. 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

2.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分析

该博弈分析的结果显示,通过较低的伪装成本能达到较高价值的食品促使生产厂商进行伪造达到高品质的概率较高。结合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的结论,从生产厂商来看,通过对劣质商品进行伪装赋予其较高的价值,并因此获得较高的收益,于是食品安全问题由此产生。在分析了食品生产厂商的博弈问题之后,本文将进一步引进消费者,探讨消费者与食品生产厂商的博弈。

(二)食品生产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博弈分析——基于完全但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

(三)食品生产厂商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分析

在与食品安全问题相关的群体中,除了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政府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问题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继续运用博弈论的有关模型对引入政府监管部门后的食品生产厂商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过程进行分析,首先做基本假设如下:

该结果表明,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原因之一还在于政府监管部门的不力和对非安全食品生产厂商的惩罚力度不够。而政府部门需要降低监管成本、加大惩罚力度,从而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

三、政策建议

通过运用博弈论知识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析,我们得出造成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出现的原因,分别从食品生产厂商之间的博弈结果、从消费者与食品厂商的博弈结果、从政府监管部门与食品厂商的博弈结果来看,食品安全问出现的主要原因是生产厂商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造成诚信的缺失,消费者对非合格食品的辨别能力较差,购买非安全食品的概率较高,政府监管部门监管不力,且对非安全食品生产厂商的惩罚力度不够。针对我们对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我们相应地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如下:

(一)针对食品生产厂商的建议

1.增强诚信意识

食品生产厂商的生产状况直接关系到食品的质量问题,因此,食品生产厂商应增强诚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生产,提供安全无害的食品。

2.提高生产技艺和生产率

食品生产厂商应注重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技艺来提高食品价值,降低生产成本,而杜绝采用非法手段对劣质商品进行伪造,通过切实提升自身生产能力来实现较高的利润。

(二)针对消费者的建议

1.增强对伪造商品的判断辨别能力

消费者在实际购买食品的过程中虽然有时难以辨别食品的质量,但对有些过分光鲜的水果或者诸如地沟油、硫磺熏制银耳、化学原料浸泡的食品等通过感觉器官就可以辨识的非安全食品,则要加强对辨别技巧的了解,增强辨别能力,降低购买非安全食品的概率。

2.提高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

当消费者购买了非安全食品时,应及时向政府监管进行检举,增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减少非安全食品的社会危害。

(三)针对政府监管部门的建议

1.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政府监管部门应认真执行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同时完善相关规制,减少人浮于事的现象,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2.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增强对非安全食品的惩罚力度。

食品安全问题关乎民生,政府监管部门应重视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认真按照合理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使非安全食品生产厂商无可乘之机。同时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生产厂商,应通过提高罚款、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等方式增强惩罚和打击力度,提高非安全食品生产厂商的机会成本。

第2篇: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范文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健康、有序的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检察院联合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从严量刑,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细化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的定罪量刑标准。其中第21条规定:“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做出说明”。

实践中对食品中有关原料是否会对人体造成损害的认定存在较多的问题。第一,按照国家现有食品安全标准,有的食品中鉴定不出有毒有害成分。第二,经鉴定,虽能鉴定出有关物质,但难以认定其为有毒有害物质。第三,有的食品已经售出,无法追回进行鉴定取证。第四,鉴定机构只对检测出来的物质负责,但对其是否有毒有害需要其他机构来认定。

解释第21条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食品原料的认定问题。司法机关可以依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认定食品原料是否对人体造成损害。它赋予检验报告证据资格,并充分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既解决了鉴定类证据的资格问题,又能贯彻刑诉法修改的最新成果,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第一,食品市场日新月异,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标准相对滞后,很难适应变化的食品市场。专家处于某一领域的前沿,在一定程度上能紧跟食品市场变化的步伐,在法律法规空白的情况下能够准确的认定食品的安全问题。其实质是以一种动态的食品安全标准来适用变化的食品市场。第二,该条规定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强化专家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实体上,有一些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此却是空白的情况下,它规定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程序上,法官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要求专家出庭作证,在法庭上经过质证后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解释第21条规定对指导司法实践的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该条过于粗略,在适用过程中也会暴露一些问题。第一,没有对专家做出具体界定,出现结合专家意见难的问题。专家所处地域、研究方法等不同,可能导致各个专家对食品原料是否对人体造成损害有不同的意见。东部地区、西部地区专家对食品原料是否对人体造成损害的认定相左时,定罪量刑时应结合哪个地区专家的意见。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专家对食品原料是否对人体造成损害的认定相左时,定罪量刑时应结合哪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家的意见。第二,基层地区特别是一些僻远地方审理食品安全的案件,出现专家出庭难的问题。专家大都分布在各大中型城市特别是东部城市,基层地区几乎没有专家。基层地区审理食品安全的案件,需要专家出庭作证,法庭不能随时安排专家出庭。法庭得通知距离较远地区的专家出庭。专家证人的补偿费用相当高。专家来基层后又得安排人员的接送、安排吃住等,期间可谓烦琐复杂。有些法院图方便、省事往往以“没有必要”为由拒绝向专家发现出庭作证通知。若法院向专家发出出庭作证通知时,专家可能会基于其专业对通知进行判断,认为没有出庭必要加之距离较远,专家可能拒绝出庭。第三,制约裁判权,出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监督难的问题。“必要”是解释第21条赋予法官就专家是否出庭作的自由裁量权。是否要求专家出庭由法院一方单独决定,其结果是诉权不能有效的制约裁判权。没有对“必要”的情形作出规定,规定哪些情况下应当安排专家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都认为专家应当出庭作证遭法院拒绝后又应当采取何种救济途径。

适用解释第21条,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将出现的问题。第一,从制定本解释的原意出发,解决专家意见不同的问题。本解释是基于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从严量刑,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而做出的。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统一规定,结合是否对人体是否造成损害的专家意见应坚持“从有”原则。如一份对人体造成损害的专家意见,一份对人体不造成损害的专家意见,应结合对人体造成损害的专家意见。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统规定,结合对人体造成损害大小的专家意见时应坚持采用“犯罪地”的专家意见。即采用犯罪地所在省、自治区、自辖市的专家意见。第二,应当对法官就专家是否出庭的自由裁量权做出限定。笔者认为出现以下情形时,专家应当作庭作证。其一,专家意见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即专家意见是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事项,如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否判处死刑、是否适用缓刑等问题具有关键影响,而并非一些细枝末节的事实。其二,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人有均有异议的。第三,完善救济途径。要求专家出庭作证,控方、辩方可以在庭前听证会议中提出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提出。若专家不出庭作证可能侵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致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可以在上诉时作为上诉理由一并提出。若公诉机关要求专家出庭作证,法庭予以拒绝,检察机关可以为此为由做出抗诉。

第3篇: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范文

2、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从合格供应厂商名录中挑选厂商采购,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配方、保质期和食用方法等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3、建立健全的食品采购索证和台帐制度。建立检验制度,设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卫生和质量检验室,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按照产品标准和卫生、质量管理规定对本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实施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才准予出厂销售。

4、做好食品初加工、贮藏和供应等食品加工过程的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5、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工作。健全食品追溯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第4篇: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食品 食品安全 信息不对称 政府职能

一、基于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食品安全管理背景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重,如2010有媒体报道不法分子加工“地沟油”。“地沟 油”流入餐饮服务环节,威胁消费者饮食安全。2011年3 15特别行动中,央视曝光了双汇“瘦肉精”养猪一事。2012年,食品安全依然无法回避,假鸡蛋、甲醛鸭血事件、圣元奶粉、可可可乐、金龙鱼等知名企业问题不断,牵动着消费者的神经,能否破解食品安全顽疾,关系到公众健康,关乎到社会诚信。

信息都具有客观性、无限性、普遍性、动态性、依附性、实效性、系统性、传递性、共享性以及可度量性等基本特征。当前由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人类已经进入互联网信息化时代,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食品安全问题管理不善,极有可能造成舆论的形成机制出现了聚合化、实时化、跨地域的趋势,大规模、全国性的舆论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产生,成为公共事件,使舆情更加困难。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信息化时代,质监部门也可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平台,实现食品安全管理的技术革新与观念更新,如可以建立企业质量信息网站,建立企业质量信息共享平台以及企业质量安全监控系统等。这都为信息化时代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了新的模式与路径。而对食品安全进行质量技术监督有利于提升产品质量、促进企业销售、提升品牌形象、促进新产品开发、确保民生利益等好处。

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理论界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解决对策,各国政府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但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无法从根源上阻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实际上,食品安全的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市场失灵和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原因。信息不对称的产生不仅与食品生产者、消费者、相关政府部门有关,而且与买卖双方的互动行为有关。食品安全信息不仅是政府制定食品安全法规,对食品市场进行安全管理的政策依据,也是消费者安全消费的有力保障。鉴于此,本文从食品安全中信息不对称的视角研究食品安全问题。

二、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主要表现

一是食品自身的特性存在信息不对称。由于知识水平和时间的限制,消费者很难对食品的各种特性做出准确判断,更难辨识出食品的安全特性。对于食品的物理属性,消费者通过感官可以获得;食品内在的营养健康特性,消费者通过以往的消费体验来逐步了解;然而,食品的安全特性,通过感官是无法获得的,尤其是农药残留和有害物质含量,即使通过消费体验也无法在短期内做出判断。况且,消费者面对的是最终食品,对于食品生产加工中的各种技术应用,食品供应过程中的安全控制状况都一无所知。食品安全信息的难辨识性直接导致了食品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二是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假设,生产者和经营者拥有完全的市场信息及信息处理能力,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其行为是理性的。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具有“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特征,并非完全遵循理论假设。由于食品交易频率高、市场流动性大、中间环节多,使得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具有不确定性和难追溯性。但是,只有生产经营者知道食品质量安全情况,而消费者在购买前最多只能了解某一类食品的总体质量安全水平,不能确切判断所购买食品的具体质量安全水平。

三是食品流通各环节间的信息不对称。食品从生产到最终被食用要经过多个环节,随着食品产业链条的不断延长,各个环节都会出现食品的安全信息不对称现象,在整个食品的产业链条中安全信息在各个环节都有出现失真的可能性,各种自然、人为等干扰因素使食品安全信息难以准确传递。

四是政府各管理部门之间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不对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片面追求食品的数量,食品生产加工业分散,缺乏健全有效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与手段。各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虽然能够检测出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但是检测的成本高昂、速度较慢,加上食品的产业链条冗长、缺乏标识、食品安全责任的可追溯性差,导致监管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此外,监管者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不能被迅速、有效地传递到消费者,导致政府与消费者之间的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

三、解决食品安全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措施

一是要提高消费者信息获取的能力。在国家财力物力有限的情况下,为提高资源配置利用效率,有必要重点地、有针对性地在特定人群中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根据各地消费者的特点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活动,提升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改善信息传播途径,方便消费者获取。电视是消费者接受和获取认证信息的主要渠道,因此利用电视媒介对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对有效改善消费者利用质量认证信息有重要作用。

二是要加强生产上的组织化建设。加强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自律,强化责任意识,要站在为群众健康负责的角度上从事生产,自觉按照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建立自查制度,做到自查表所列的内容要求,生产符合核准内容的产品,建立原料与产品进出库记录台帐,并且具备完整的批次生产以及检验留样记录,从业人员均具备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操作。

三是要规范流通环节中经济主体的行为。食品质量信息传递和生产者声誉机制建立还需要中介组织的介入。调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国际标准组织、新闻机构和其他信息服务组织的积极性,发挥其监督评价和信息传播作用。国际标准组织的认证体系、消费者协会的监督与宣传、食品工业协会对成员厂商的自律要求、信息服务组织对国内外最新食品安全问题的跟踪与研究,都有助于食品质量信息及时、有效传递,提高消费者辨别产品质量的能力,提高消费者对食品质量的认知,有助于抑制食品市场上出现低质产品。

四是要加强政府监管职能。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应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等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加强政府的监管职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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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范春光:国外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及其借鉴——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信息披露制度[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8年03期;

[6] 袁俊: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若干问题分析[J],标准化报道, 2000年06期;

第5篇: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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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恒.易粪相食:中国食品安全状况调查(2004-2011)[J]. http://zccw.info/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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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永伟,刘志芳.食品安全犯罪的行政法责任——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0-1-30.

第6篇: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范文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现状

当前学校食堂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重,主要体现在制度缺乏完善、执行力度不够等几方面。一方面,有关部门对于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制度缺乏完善,导致一些食品安全问题得不到治理,进而对学生的健康发展造成影响。有关人员缺乏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认识,也没有及时和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及时的沟通,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一直浮于表面,没有得到深入的管理。另一方面,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缺乏深入的管理,面对一些违反食品安全问题的现象,通常是简单的告诫,而非按照要求进行惩罚,这样一来,有关人员始终无法意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也无法得到治理。为了解决中小学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必须要针对现行存在的问题,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从而提升中小学食品安全质量。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制定相关制度,并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的分级与示范活动。学校食堂是有关部门监管的重点对象,所以在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中,有关部门必须要制定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以此确保食堂中的健康问题。为此,监管部门可以在学校食堂中开展食堂的量化分级与服务示范活动。安排专门的监督人员对食堂中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并且按照相关制度要求进行规范。在争先创优观念的指引下,确立食品安全工作的典型示范,并以此带动食堂安全水平的提升。

除了要建立相关制度,还需要和政府部门进行及时的沟通,构建学校中的监管部门。因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任务十分重大,极为容易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所以在构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过程中,需要贯彻落实政府部门的政策要求,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深入至学校的食堂中,并且进行专业的培训,按照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

除此之外,进行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也可以运用相应的信息平台,例如微信、网站等,构架学校食堂互动的平台,将食品安全问题及时传递给有关的工作人员,并要求其按照具体规定要求贯彻工作指导,将学校食堂中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在沟通平台中进行交流,这样一来既可以为行政管理人员提供方便,同时也能够缩减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极大的提升了工作效率。

制定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实现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为了保证中小学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需要定期对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在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工作的基础上,监督食堂工作并给出具体的整顿建议,长期严抓餐饮安全问题,形成长期性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针对日后中学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监督人员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一方面,要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并且在学校中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以便及时了解食堂的食品安全信息,将其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其次,重点和行政执法、刑事司法部门进行沟通,在食品安全的问题上发挥行政司法的双重打击作用,重点打击食品违法行为;再次,在学校中建立食堂电子档案,和各个学校进行衔接实现信息共享,以此实现食堂食品安全的远程监管;最后,在学校中建立食堂食品的安全责任制度,针对一些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可以与主要责任人进行谈话,并将谈话记录计入诚信档案中,和学校管理等级评定相连接,提升有关人员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从而真正解决中小学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

第7篇: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范文

 

1公共卫生安全、人权保障与市场监管三种进路齐头并进

 

国际法规制食品安全的三种进路分别为:公共卫生安全、人权保障和市场监管。其中,公共卫生安全的进路发展最早,而人权保障的进路发展最晚。

 

1.1公共卫生安全进路

 

在过去的数十年中,食源性疾病的严重爆发在世界各大洲均有文献记载。世界卫生组织(WorldHealthOgnization,WHO)早在成立之初,就开始关注食源性疾病对公众健康的严重危害,做了1些预防与控制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效果。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食品生产运输一消费模式的改变,食源性疾病在各国频繁爆发,并迅速在全球各地传播,引发全球食品安全危机。为了应对食源性疾病带来的重大挑战,世界卫生组织调整战略,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加强对食源性疾病的风险管理。

 

2005年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为国际社会监测与防控食源性疾病提供了法律框架。《国际卫生条例》(2005)不仅强化了传染病(包括食源性疾病)国际控制领域的法治主义秩序,更从根本上展示出一种世界卫生组织主导下的前摄性风险管理模式,标志着传染病控制国际法的重心从检疫协调转移到了全球监测。1《国际卫生条例》(2005)制订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以支持现有的全球传染病爆发预警和应对体系,并要求各国改进针对公共卫生事件的国际监测和报告机制以及加强各国的监测与应对能力。其中,有关食品安全治理的最重要举措就是规定各国应通过国际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网络(TheInternationalFoodSafetyAuthoritiesNetwork,IN-FOSAN)和《国际卫生条例》国家联络点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食源性疾病的爆况,并在世界卫生组织的牵头下利用其提供的平台进行食源性疾病的信息交流、情报共享和技术援助等,以提高国际社会应对食源性疾病的能力。

 

1.2人权保障进路

 

食用安全的食品是保障生命与身体健康的前提条件,因此,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人权问题。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一条首次明确提出‘‘充足食物权(TheRightToAdequateFood)”的概念,指出人人享有“免于饥饿和营养不良的基本权利”,并规定了国家独自或通过国际合作发展农业、改进粮食生产、公平分配粮食等义务,以保障“充足食物权”的实现。0该公约第十二条规定了健康权,并对实现“健康权”的“环境卫生与工业卫生”予以了高度的重视。该公约第二条、第二十三条还对缔约国的义务与实现权利(包括食物权与健康权等)的国际合作进行了规定。此外,959年《儿童权利宣言》、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也都有关于“充足食物权”的规定。1999年5月,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二十届会议(1999年)第12号一般性意见(简称《意见》)扩充了“食物权”的内涵和外延。根据该《意见》,食物权(又称充足食物权)是指“食物供应在数量和质量上足以满足个人的饮食需要,无有害物质,且在某一特定文化上是可接受的。”

 

2000年9月,189个国家在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签署了《联合国千年宣言》,其承诺的八个千年发展目标与食物权、健康权等基本人权密切相关。为了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国际社会开始意识到把“食物权”从政治承诺转变为法律权利的重要性。2000年4月17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了第2000/10号决议,决定任命一位专门负责“食物权”问题的特别报告员,以便促进和保障“食物权”的实现。让齐格勒先生和奥利维尔德舒特先后被任命为“食物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对督促和推进各国落实“食物权”做出了重要贡献。2001年4月20日,人权委员会第2001/25号决议将特别报告员的职权范围扩大到包括作为‘‘食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的饮用水。2002年2月15日联合国大会关于第三委员会报告的《有关食物权的决议》重申人人享有免于饥饿的权利和“食物权”的重要性,第一次使用了“安全”(safe)这个词语,表现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关注,从而使国际人权文件中“食物权”的涵义更加全面。

 

1.3市场规制的进路

 

市场规制的进路,源于国际食品贸易与公共健康的冲突。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之初,并不太关心公共健康,只是重申了关贸总协定的为了保护公共健康的权益可以限制自由贸易这一原则。但是,随着健康权日益被人们所重视,贸易机制在保护公共健康权中逐渐发挥重要作用。在WTO规则中,同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协议就有三个,分别是《GATT1994》、《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theApplicationofSanitaryandPhytosanitaryMeasures,SPS协议)和《技术性贸易壁金协议》(AgreementonTechnicalBarrierstoTrade,TBT协议)。

 

《GATT1994》第20条(b)项授权成员国有权“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保障该政策目标的实现,但前提是这些措施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变相的限制,尤其是各国关于食品贸易中的产品标准、农药残留标准、兽药残留标准、检验检疫措施等方面必须符合GATT关于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不歧视原则以及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等有关规定。近年来,WTO/DSB处理的大量食品贸易纠纷,核心问题主要包括是否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与不歧视原则。H国民待遇原则和不歧视原则禁止食品进口国在适用标准方面对进口同类产品与本国同类产品之间存在任何歧视。

 

TBT协议适用于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但涉及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由SPS协议进行规范)。TBT协定规定,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除为实现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等正当目的所必须之外,不得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第2条第2款,第3条第1款),且必须遵守非歧视原则(第2条第1款)、标准协调原则(第2条第6款)、同等效力原则(第2条第7款)和透明度原则(第2条第9款第10条)等。同时,TBT协议还规定了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第5、7、8条)及其相互承认(第6条)。根据TBT协议关于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的定义,各种食品标准(如婴幼儿奶粉标准)、食品标签、食品接触材料安全等都必须遵守TBT协议的有关规定。

 

2国际硬法与国际软法并重

 

从国际法规制食品安全的上述三种进路中,我们可以发现规制食品安全的国际法体系不仅包括有关食品安全的国际条约、公约、宣言等正式有效的国际法规则,还包括国际食品标准、实施食品安全控制的计划、战略、活动和方案等,检验服务、实验室活动、食品监测和疫病数据等服务,以及信息、教育、交流和培训等。也就是说,规制食品安全的国际法不仅包括具有直接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和法律法规,还包括各种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具实际影响力的计划、战略、方案、指南、标准、告知等软法。

 

目前,食品安全的国际法规制具有如下两个特点:一方面《GATT1994》、《SPS协议》、《TBT协议》等国际条约在保障食品安全中具有重要地位。这三个国际协议缔约国众多,国际影响力较大。另一方面,国际标准(CAC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OIE制定的动物卫生标准和IPPC制定的植物健康标准)在保障食品安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CAC的食品安全标准对协调全球食品贸易的影响与作用日益重要,它虽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但通过WTO规则(具体体现在SPS协议和TBT协议中)获得了事实上的拘束力。从实践来看,WT0大多数成员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均在不同程度上使用了CAC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在协调国际贸易和解决全球食品安全问题上日益增强的法律影响力,体现了全球治理结构的新特征一‘软法”往往在国际法的“灰色地带”扮演重要角色,对国际法上有拘束力的规则的“白色领域”产生重要影响。

 

除了CAC等国际标准之外,WHO、FAO(FoodandAgricultureOrganizationoftheUnitedNations,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国际组织还广泛旨在控制食品安全的各种指南、计划、规划、战略、劝告等软法,对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影响。例如,FAO/WHO在《保障食品质量与安全一强化国家食品控制体系指南》(2003)别强调了‘‘从农田到餐桌”(FromFarmtoTable)的综合概念,指出在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链条中要始终遵循预防性原则,这为各国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的建立指明了方向。

 

3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在食品安全的全球治理中负有责任并曰益发挥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是一个全球性难题,该难题的解决需要多元主体的参与,这就是食品安全问题全球治理的基本理念。在食品安全全球治理中,一方面各国政府与食品监管部门对本国的食品安全负有责任,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另一方面,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在食品安全的全球治理方面也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并日益发挥重要作用。从西方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经验来看,这些国家都非常重视生产企业、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作用,通过发挥多元主体的作用,有效减轻了政府监管的压力。

 

近年以来,国际社会越来越强调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这里的社会责任就包括食品安全。2011年欧盟地区爆发了大规模的大肠杆菌疫情并蔓延至北美地区,毒黄瓜、毒豆芽事件让欧盟食品安全神话破灭,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感缺失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引起西方国家的强烈关注。5近年来,一方面,国际社会通过政府间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制定直接调整跨国公司的行为,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软法,如《OECD多国企业指南》《全球契约》等,督促跨国公司自愿担当社会责任。2010年11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forStandardization,ISO)正式社会责任国际标准,鼓励世界各国及各组织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自愿选择是否采用ISO26000,其主要技术内容强调组织遵纪守法、尊重人权、关心员工、保护消费者、热心社会公益、关爱环境,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做贡献等。另一方面,各国政府及新闻媒体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担当的问题予以高度关注,这已经是一个全球现象。近年来,印尼、泰国、越南、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先后掀起要求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运动,新闻媒体与社会舆论对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出现弱化的现象予以高度关注,并进行强烈批评与密切监督。2011年12月31日,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了®011跨国公司社会责任问题报告》。该报告对2011年度中国境内发生的影响较大、具有代表性的跨国公司社会责任问题进行了筛选整理,涉及的公司大部分为世界500强跨国公司,该报告汇总了家乐福(法国)、沃尔玛(美国)、葛兰素史克(英国)、宝洁(美国)等企业,强烈谴责这些跨国企业严重背离了承担社会责任义务的承诺。同时,发达国家逐渐对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加大关注力度,对发展中国家所存在的劳工问题、环境问题提出质疑,并尝试将社会责任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引入WTO的谈判框架中。

 

除了强调跨国公司(尤其是跨国食品公司)必须承担包括食品安全在内的社会责任之外,国际社会也十分重视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的食品行业协会建设十分完善,这些食品行业协会在政府监管上给予很大的支持,发挥了十分关键的作用。例如,美国的全美谷物与饲料协会,通过发挥行业组织的资源优势,研究提出了安全储存谷物的良好规范及方法,大幅度降低了谷物储存环节造成的安全事故;荷兰的乳制品业拥有全球最先进的奶制品检测中心,其中行业组织对该检测中心的建立发挥了主要作用;日本消费者协会发起了商品比较试验、消费者教育和消费者咨询等运动,大大促进了日本的食品安全等。

 

此外,新闻媒体在食品安全的全球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点,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表现尤其明显。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立法零散、多元管辖以及监督、监测和执法工作不力,削弱了有效的食品管理,新闻媒体的监督显得尤其关键和重要。很多的食品污染事件都是由于新闻媒体的调查、揭发被公诸于众,然后引起有关政府部门的重视,最后得以彻查与解决。这是很多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现象。

 

最后,广大民众广泛参与也是世界各国保障食品安全的一条重要经验。在新西兰,所有公民都可以参与食品安全决策,这些代表有来自传统消费者协会的,也有土著居民和农村消费者代表。加拿大非常重视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公众参与。加拿大政府在做一项食品安全监管决策时,会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告,如政府公报、广播电视或者在全国性的媒体上刊登广告,向相关非政府组织通报情况;针对普通公众的咨询活动一般在工作日的夜间举行;对出席听证会的证人由政府报销差旅费,为有幼儿的家庭提供托儿服务,为少数族裔提供多种翻译服务,为残障人士提供手语、盲文服务等。

 

4食品安全的全球治理框架与治理网络正在形成

 

食品安全没有国界。世界各国,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没有哪个国家可以在全球化背景下的食品安全危机中独善其身。食品安全不仅是全世界共同关注的问题,也是全人类共同面对的难题,该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全人类的全球合作与共同努力。首先,食品安全涉及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对其治理离不开政府、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三者的良性互动。其次,经济全球化使得食品安全成为全球性问题,多元治理主体应加强合作,采取协调行动,实施跨国合作治理是解决该全球问题的有效之策。08再次,在食品安全治理方面开展国际合作是各国的条约义务。食品权不仅在经济上、道德上和政治上是必要的,也是一项法律义务。各国政府均有义务尊重、保护和帮助公民实现该项权利。最后,食品安全全球治理是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日益恶化与全球蔓延的根本出路与必然选择。食品安全是关系到整个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严峻问题,无论从规模、波及范围还是影响后果上来说都具有全球性,亟需跨国合作进行治理。

 

目前,美国走在食品安全全球治理的最前沿。早在1995年,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政府签订了关于在公共健康、药品、医疗服务、生物技术和食品安全领域进行规制协调的合作备忘录。1998年7月美国和墨西哥签订了食品安全合作协议。1998年12月,美国和加拿大政府签署了关于农产品贸易领域的谅解录,以解决双方间存在的主要农产品贸易和食品安全问题。

 

作为农业强国的加拿大有着世界上最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其模式甚至被WHO作为典范向世界各国推广。加拿大体系的先进性主要体现在集成、高效、标准化。一是拥有高度集成的机构——加拿大食品检验署,所有和食品安全相关的检验都在这里进行,对危害食品的监管也更为有效;二是需要与不同部门合作时,确保很高的效率;三是加强推广食品安全危害关键点(HazardAnalysisandCriticalControlPoint,HACCP)体系;四是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合作,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完善,以提高自身水平。08

 

近年来,我国也积极与世界各国(地区)开展食品安全的国际合作。截至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已同美国、欧盟、俄罗斯、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蒙古国、越南、菲律宾、丹麦、法国、荷兰、爱尔兰、匈牙利、波兰、意大利、挪威、瑞士、加拿大、巴西、阿根廷、智利、墨西哥、乌拉圭、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签署了30多个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合作协议或备忘录。

第8篇: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范文

摘 要 目的:了解城市小学

>> 浅谈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 高校食堂食品安全问题的探讨 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现状及对策研究 农村中小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食品安全监督中所见问题的探讨 浅析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问题及对策 高校食堂食品安全问题及对策 高职院校食堂食品安全及管理问题 我国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方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的卫士 媒体对食品安全的监督 略论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浅论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试论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聊城市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调查报告 城市超市的食品安全之道 落实食品安全决策 重点查处涉及食品安全的行业 中小学食堂及周边商店食品安全调查报告 媒体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监督作用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N/OL]. (2012-01-06)[2012-03-20] .

3 张静,陈伟, 李溪源.沈阳市和平区学校食堂卫生状况调查分析[J].中国卫生统计, 2011, 28(1) : 112

4 韩明. 九台市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效果分析[J].中国卫生工程学,2010, 9 (Supp): 13 - 14.

5 阮文俊,李磊,刘远.镇江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现状调查[J].江苏卫生保健, 2012,14 (5): 21-22.

6 杨定登,蒋亚平,杨雄.吴江市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现状[J].职业与健康,2012, 28 (9): 1096-1098.

7 马军.开封市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状况分析[J].中国学校卫生,2012,33(1):121-122.

8 冯卿林,齐美芹,乔敬芳,等. 秦皇岛市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卫生许可审查评分实施效果评价[J].河北医药,2012 ,34 (2):270-271.

第9篇: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范文

关键字:中专;食品安全学;课程教学

《食品安全学》是一门综合性比较高的学科,需要运用现代检测技术进行过程控制和预防管理,提供科学和技术管理来保障整个社会的食品安全。目标是培养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模型化合物。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实现人才的培养目标,由于教学质量的迫切需要,应该培养学生正确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近年来,中专在针对本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分析,对课程评价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另一方面,为了提高中专学校的教学质量,需要我们探索新型的教学方法。

一、食品安全学课程的基本教学现状分析

在食品安全教学的过程中,一是课程设置得比较细致,还包含许多其他专业课程的知识;二是食品课程结构的变化比较复杂,很多中专得到老师都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对学生进行传承式的教育方式,在教学方法上采用一味灌输的教学,让学生在被动的情况下进行学习,跟学生的培养目标,培养创新型人才具有一定的差距。根据这一传统的教学方式,学生的学习负担就会加重,在学习和创造性方面缺乏学习的兴趣,致使学生对食品安全课程的学习产生厌恶感;三是由于教学系统的专业性太强,不适合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求。因此,我们的专业教师应转变自身的教学观念,积极促进学生的学习,创新转型的作用是传授知识的大胆探索,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找到真正符合中专教学规律的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食品安全的教学质量效果,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二、针对教学现状提出的一些新型的教学方法

1.进行实验教学,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

实验教学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一个重要环节,实验教学和实践进行有机的结合,是提高实验教学和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有效方式。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学生应通过对实验对象的选择,选择合适的设备,使实验步骤清晰化,对实验的结果和实验数据进行科学处理和分析。加强学生实验前准备环节,学习试剂的制备实验,掌握实验过程中使用的一些实验教学方法,在实验中突出学生为主体的地位,教师应该提供一些实验数据,实验问题的解决方案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很好的学习过程。实验结束以后,要求学生记录实验数据,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处理结果,并提出一些改进的意见和建议,最后总结实验。实行这种开放式实验教学能使学生在同一时间获得的知识和技能,还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2.运用多媒体进行教学

中专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比较差,而且食品安全的内容比较抽象,还相当复杂。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使多媒体进行教学,运用一些鲜明的案例来传授食品安全知识,通过使用图片、视频和其他材料,这样能够有效提高学生对课程的学习兴趣,避免一些单纯的说教,能够大大激发了学生的学习食品安全知识的积极性。比如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的时候,我们可以先说出它们造成了什么危害,然后再慢慢分析发生的原因,这样就能使学生积极地学习。

3.进行案例教学

因为食品安全的内容比较抽象,教学内容如果仅仅局限于书本的话,教学过程是十分枯燥无味的,这样会严重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结合食品安全事件的例子,在适当的时候融合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这样学生的接受度就会大大提高。使用案例教学,对企业中的一些典型问题进行深入讨论,让学生进行独立思考,培养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还能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师应该适当进行指导,使学生学会如何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获取相关的信息,达到学好食品安全知识的效果。

4.和学生进行互动式的教学

在教学过程中,应该积极开展课堂讨论,鼓励学生表达自己的想法这样可以促进学生获取新知识,还能进行思维训练。通过学生之间的讨论,可以依靠集体的力量,让学生体会到集体的力量,这样还能锻炼他们团结协作的能力。教师和学生都应该积极进行互动,采用自由讨论的方式,让学生进行参与讨论,不仅可以让他们挖掘自己的潜能,还能学习别人的有点,可以在这个讨论学术问题的过程中增长知识,开阔自己的眼界,取得更好的学习效果。

5.进行关于食品安全研究的教学方式

结合教学的相关内容,对学生开展农业种植的食品安全研究,在育种的群体上,农产品的储存方面,食品加工和流通等方面,对食品的安全进行科学的研究,让学生充分了解食品安全的现状和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并且熟悉教学内容。在研究的过程中,应该和一些有关食品安全的单位进行有利的联系。食品安全的研究必须研究项目必须采用科学的调查方法,以确定研究的方法和手段。比如在农药残留的问题上,我们首先需要查阅国内外相关资料,结合我国国际农药残留的标准,对区域统计的食品品种和产量进行研究和检测,根据科学抽样的膳食结构,在不同的样品中检测农药残留的状况。这种在实际中进行教学的方式,能够让学生切实体会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能够有效督促他们对进行相关知识进行学习。

三、结论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也逐渐转变为营养与健康,食品的质量与安全是新时期面临的一个重要的机遇和严重的挑战。《食品安全学》是一们新的课程,中专的教师应该运用有效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培养学生运用食品安全的知识解决实际的问题,让人们吃得更加放心。

参考文献:

[1] 关荣发.食品安全学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科技信息,2011,(34):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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