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会计实务处理范文

会计实务处理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会计实务处理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会计实务处理

第1篇:会计实务处理范文

【关键词】视同销售;增值税;所得税

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作为业务本身不是销售行为,但纳税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视同销售是税法上的概念,新会计准则并没有明确提出视同销售概念。

一、会计及税法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以下八种行为归入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这八种行为在实务中需要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些行为需要缴纳所得税。

而在会计核算中没有明确规定。仅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确认收入应同时满足的五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针对会计和税法对的不同规定,现以增值税的八种经济业务为出发点,谈谈对这些业务会计及税务处理方法。

二、在会计核算中作为收入处理的“视同销售”行为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

代销行为包括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在会计实务中属于特殊的销售商品业务,满足收入确认的原则。代销行为又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其涉税会计处理方法有所不同。

1.视同买断

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能否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双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实际的购销活动没有实质的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条件时,双方应分别确认相关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也不做购进商品处理。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予以确认收入。

2.收取手续费

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对于受托方来说,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所以受托方在商品实际销售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并确认收入。委托方则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处理也是要确认收入,同时要结转产品成本,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无影响。

(二)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在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

这种销售行为明显是异地销售,其与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的核算有相同之处。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实行统一核算的异地不同机构的委托、受托关系;后者是两个独立核算的公司之间的委托、受托关系。其核算上的共同点在于委托方以收到销售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以实现销售确认收入。

货物无论何种原因,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处理:新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纳税所得应调减。

(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投资

这种经济业务实际上就是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依据会计准则,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

在增值税上,以货物对外投资以其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而不论该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

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确认损益,这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这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的现金流入,但是满足会计核算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这种行为应作为销售处理,即在货物分配的当天,企业应按分配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分配货物: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贷:应付股利。确认收入: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等。

企业所得税处理也是要确认收入,同时要结转产品成本,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无影响。

(五)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获取其提供的劳务服务,满足可以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在货物移送时,应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移送货物: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等。

企业所得税处理也是要确认收入,同时要结转产品成本,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无影响。

三、在会计核算中不作为收入处理的“视同销售”行为

(一)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货物的所有权仍在企业,并未发生转移,只是资产实物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不能确认收入,应在货物移送时,按其计税价格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等;贷: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所得税处理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不进行纳税调整。

(二)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此项业务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发生了转移,但没有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说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额不确定,不能满足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不能确认收入。增值税规定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和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外捐赠业务要按照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来处理。

企业所得税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按公允价值),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要看其是否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3%,如果没有超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收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2006)[S].2007-1-1.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S].2007-1-1.

第2篇:会计实务处理范文

摘 要 针对目前许多拟上市公司为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保证拟上市主体业务的完整和独立,采取各种方式对集团内业务进行重组整合,由此涉及各项业务重组方式下的会计实务处理问题。文章就目前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不多,会计实务中却越来越多涉及的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的会计实务处理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 同一控制下 业务合并 会计实务处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中均要求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拟上市公司)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业务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为此许多拟上市公司为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实现企业集团主营业务整体发行上市,报告期内通过收购被重组方股权;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吸收合并被重组方;公司控制权人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增资等业务整合方式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与拟上市公司相同、类似或者相关的业务进行重组整合。

由此涉及各项业务重组方式下,拟上市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本文拟就目前会计准则中涉墨不多的,拟上市公司采用收购经营性资产或者公司控制权人以经营性资产进行增资,可能涉及的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的会计处理的若干实务问题,与同行共同学习探讨。

一、业务重组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的判断

例1:B集团为一家多元化经营的集团公司,母公司保留了一次性医疗器材的生产经营业务,下属子公司涉及药品、影视、地产、酒店等多个产业。A公司系其于2007年11月新设的子公司,拟作为B集团一次性医疗器材的上市主体,于成立之日起全面继承了B集团原从事的一次性医疗器材生产经营业务,包括相应的生产技术、采购渠道和销售客户等,同时租赁了B集团拥有的与该业务生产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建筑物和机器设备。为进一步规范A公司运作,确保经营资产的独立完整,2009年6月,A公司以增资和受让方式从B集团获取其生产一次性医疗器材所需的原已承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固定资产,并办妥了资产交接手续。其中A公司作为增资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评估价为6,000万元,原B集团公司账面价值3,500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1500万元);作为购买的机器设备评估价为2,000万元,原B集团公司账面价值1,800万元。A公司增资和受让的资产协议价格均以评估价为准。2009年6月,A公司的资产重组行为是否构成业务合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目前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业务合并的规定如下:《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三条规定,涉及业务的合并比照本准则规定处理。同时该准则之应用指南指出,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部分。比如,企业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部等。

有人认为,A公司2009年6月的资产重组行为不构成业务合并。2007年11月,A公司已全面承继B集团的一次性医疗器材生产经营业务,业务整合已基本完成。2007年12月至2009年6月之间,B集团仅将其拥有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业务所需的土地使用权及固定资产出租给A公司使用,已不再具备一次性医疗器材业务的独立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亦不能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据此,A公司2009年6月的资产重组行为仅是单一的实物资产增资和固定资产转让交易行为,土地使用权和固定资产均以投资协议和转让协议的价格入账即可。

也有人认为,A公司2009年6月的资产重组行为构成业务合并。B集团内部一次性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业务的全面整合虽然分成2007年11月生产业务转移和2009年6月的生产资料转移两个阶段实施完成,如果把两个阶段单独来看的话,似乎确实都不构成业务合并。但是二者是密切相关的,应视为同一经济交易事项不可分割的两个阶段。据此,A公司2009年6月的资产重组行为构成业务合并,土地使用权和固定资产均以原账面价值入帐,协议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笔者比较认同后面一种观点,正如企业合并可以分步实现,业务合并亦可以分阶段实施,我们不能因为整个业务整合过程的分别实施,而忽略了其作为同一经济交易事项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经济实质;不能由于业务整合过程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对相同经济性质的业务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违背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于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

二、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的财务报表编制

例2:承上例,如果B集团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原来亦从事一次性医疗器材的部分生产经营业务,同时亦从事药品的生产经营。2009年6月,A公司在增资和受让B集团一次性医疗器材的土地使用权和固定资产的同时,亦受让了C公司从事一次性医疗器材的原账面价值1000万元,评估价值为1050万元的固定资产,并办妥了资产交接手续,并承继了C公司原有的相应的采购渠道、生产技术和客户。B集团的一次性医疗器材业务的全面整合基本完成。A公司2009年的财务报表和比较报表如何编制?

(一)A公司前期比较报表是否需要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控股合并),在编制比较报表时应视同参与合并各方在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即以目前的状态存在,提供比较报表时,应对前期的比较报表进行调整。对于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需要区分合并方在合并当期期末是否需要编制合并报表,来确定是否需要调整前期的比较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紧提及业务合并比照企业合并的规定处理,但对于比照控股合并还是吸收合并没有具体明确。参照控股合并和吸收合并的定义,两者的区别在于控股合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继续经营,合并方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投资;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合并后被注销法人资格,被合并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的资产、负债。从业务合并的表现形式来看,比较接近于吸收合并的相关定义,被合并方合并前后均无法人资格,被合并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的资产、负债。由此如果A公司2009年末无需编制合并报表,则比照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的相关规定,无需对比较报表进行调整。若A公司在2009年末需要编制合并报表,则应将被合并的B集团公司和C公司一次性医疗器材生产经营业务的2008年1月1日-2009年6月30日的财务数据纳入合并报表,比照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在需要编制合并报表的情况下,A公司2009年和2008年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1.被合并的一次性医疗器材经营业务2008年和2009年1-6月的财务报表编制

由于B集团公司和C公司均不是单独经营一次性医疗器材经营业务,且对于该业务均未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单独核算,故在编制A公司2008年和2009年的合并报表时,需要先将B集团和C公司一次性医疗器材经营业务的报表从B集团公司和C公司原始报表中分拆出来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在业务报表分拆剥离过程中,首先需确定分拆原则,一般需将B集团从事的投资业务和C公司从事的药品业务相关资产、负债、利润与一次性医疗器材经营业务的相关资产、负债和利润予以分拆剥离。其次需要对于分拆过程中某些特殊报表项目予以适当处理:货币资金项目中除了存在与被合并业务相关的保证金账户以及特定银行存款账户外,一般情况下不像其他资产负债项目可以根据既定的原则予以比较明确拆分,为此需要根据分拆剥离的业务的具体情况,判断各业务货币资金余额的合理性,实务中比较简便易行的方法,笔者认为可以将被合并业务看作一个二级核算单位,对外不开立银行账户,资金可以随时从本部拨入或者划给本部,货币资金(除特定项目外)可以不保留余额;净资产项目,将资产负债各项目按一定的原则予以分拆后,为了保持资产负债表的平衡关系,净资产项目可作为一个平衡项目。第三需要编制被合并业务的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分拆剥离略有不同,现金流量表在实务操作中比较可行的办法是以编制好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为基础,来编制业务内的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中关于除损益以外的净资产变动的处理,笔者认为可以作为收到或者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款项处理,看作总部拨给分部投资性款项。

2.A公司2009年和2008年合并财务报表和比较报表的具体编制

A公司在编制2009年和2008年合并报表时,需要将B集团公司和C公司的被合并的一次性医疗器材业务的2009年1-6月的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并入2009年的合并财务报表;2008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并入2008年的合并财务报表;对于内部交易,应当按照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原则进行抵消。

根据企业准则讲解中对于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相关规定,合并方将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并入后,因合并而增加的净资产在比较报表中调整所有者权益项下的资本公积,同时被合并方以前实现的留存收益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在合并时应自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由此若严格按照该规定,A公司编制为2008年合并报表时,需要将B集团公司和C公司被合并的一次性医疗器材业务的2008年末净资产调整资本公积,同时对于B集团公司和C公司被合并的一次性医疗器材业务的2008年之前实现的留存收益归属于A公司的部分应自资本公积中转入留存收益。在实务中由于B集团公司和C公司的一次性医疗器材业务均未单独核算,2008年之前实现的留存收益无现成的数据,同时此项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之间的调整,对财务报表的公允反映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由此,笔者认为,根据重要性的原则,实务操作中对于业务合并中比较报表期初的留存收益可不从资本公积中转入。

由于目前的企业会计准则在业务合并的会计处理上的规定着墨不多,由此在实务过程中需要我们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分析处理。以上仅是笔者在具体的业务合并实务处理过程中的几点感悟,与广大同行共享。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84-88.

第3篇:会计实务处理范文

(一)账户使用 票据有支票、本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四种。在账户使用上,支票由于期限较短(一般10天),企业无论是收到支票还是签发支票,都应通过“银行存款”账户核算;本票和银行汇票期限较长(本票2个月,银行汇票1个月)、月末往往流通在外,应使用“其他货币资金”账户核算。开出票据借记“其他货币资金”账户,收到票据送存银行并根据进账单回单借记“银行存款”账户;商业汇票本质上是延期付款的证明书,由购销双方签发,所以使用“应收票据”账户核算。

(二)结算程序 在结算程序上,实务中收到支票送存银行并根据进账单回单,借记“银行存款”账户的做法,其实不对。实际上,支票送存银行后,各商业银行必须定期进行票据交换,以确认票据的真实性,待审核无误后才能将款项由付款方划给收款方,因为银行不垫付资金。在实务中有两种做法:一是进账单一式三份,一份银行留存,一份退给交票方,一份作“收款通知”,交收款方入账;二是进账单一式两份,一份银行留存,另一份退给交票方,待票据交换无误后代作“收款通知”用。

(三)票据加密 为保障支票持有人的权益,有条件的地区可使用支票圈存,即商业银行通过网上银行对支票的真实性和结算金额进行鉴别,并在支票上圈存确认。此外,为了防范支票丢失被冒领以及伪造支票等风险,出票人可通过设置最高结算金额、支付密码等措施,来加强支票的管理。

二、存货相关会计处理

(一)存货涉税 对于存货中的原材料,若使用用途改变,如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应当转出计入有关账户。会计处理上,借记有关账户,贷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账户。对于存货中的自产产品,若用于对外投资、发放职工福利、分配给股东、捐赠以及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应征收增值税。在税法上视同销售的情形,其会计处理是否确认产品销售收入,还应根据收入确认标准进行具体判断,只有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才能确认为产品销售收入,否则应按产品成本入账。比如以产品对外投资,视同将产品出售后以收到的款项再对外投资,应确认产品销售收入。会计处理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二)跌价存货销售 存货如果计提了跌价准备,销售时应按比例结转存货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以还原存货真实的成本。

(三)商品售后经营性租回 为了防止虚假交易,对于商品售后经营性租回,如果售价高于公允价值应通过“递延收益”调整。例如健身器材商品成本9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售价110万元,销售的同时签订经营性租赁协议租回,商品并未交付。在会计处理时,应将公允价值与商品成本的差额确认为商品销售损益,将售价与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租赁期内按租金费用比例分摊。如果售价低于公允价值且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也需要通过“递延收益”调整。

三、固定资产相关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涉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对于购进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并非一概允许抵扣。允许抵扣的仅限于货物类固定资产,而且必须符合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规定。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主要是购进机器设备等货物类固定资产;而以下情况其进项增值税不允许抵扣:一是对于用作建造房屋等不动产而购进的工程用材料,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类固定资产。另外,在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如果不动产在建项目领用材料,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必须转出,借记“在建工程”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如果不动产在建项目领用产品,其销项税应计入工程成本,借记“在建工程”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企业购进货物类固定资产运费涉及增值税的,在取得合法凭据后按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目前的规定是: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费(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自2013年8月1日起,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货物运输,增值税税率为11%。货物类固定资产销售时,销项税额分时段计算,2009年1月1日之前购进的,按4%税率减半征收,在此之后的,按现行税率17%征收。销售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当货物类固定资产出租时,其租金为含税租金应换算出销售额,税率为17%,确认销项增值税。

(二)固定资产盘盈 对于固定资产盘盈,一般都作为前期差错处理,但实际上固定资产盘盈也应当分前期差错和本期差错两种情况。本期的差错,应当采用划线更正法、红字更正法和补充更正法更正,只有前期差错才需要调整受影响的各期会计报表相关项目。

四、无形资产相关会计处理

(一)账户使用 设置“无形资产”账户来核算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应分别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账户。无形资产转让式出售后应冲减“无形资产”账户。

(二)累计摊销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在期末判断是否减值,对于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应当确定在使用过程中的每期摊销额,并应对其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定期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不能等同于使用年限,在计算无形资产摊销额时既可以根据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也可以根据构成使用寿命的工作量等计量数量确定。其摊销的会计分录视无形资产的服务情况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账户。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自2013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专利、技术、商标、商誉、著作权等为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无形资产,增值税税率为6%。企业购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无形资产,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会计处理为:借记“无形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企业出售、出租应税项目的无形资产,应征收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累计摊销”等账户,贷记“无形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账户。

五、投资性房地产相关会计处理

(一)账户使用 投资性房地产若以成本计量模式转换为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其公允价值上升按现行规定,贷记“资本公积”账户;出售时,对于原计入资本公积和转换模式后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均应冲减“其他业务成本”账户。

(二)投资性房地产涉税 投资性房地产出售、出租按规定应交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对于在二级市场上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应按销售价款扣除拍卖成本或土地受让价款后的余额(出售)或租金收入(出租),交纳营业税。

对于房产应区分情况:若是企业购置的房产出售,应按销售价款扣除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交纳营业税;如果企业自建房屋出售,应先按建筑业劳务确定的营业额交纳3%的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交纳5%的营业税。若房产出租,应按租金收入交纳营业税。企业计算出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同时,在计算营业税时,按规定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的金额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六、所得税相关会计处理

(一)暂时性差异 有些资产或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逐期变动,在确认本期暂时性差异时,应分清暂时性差异是发生还是转回。例如,交易性资产——股票,购买成本1100万元,上期股票跌价100万元,资产账面价值1000万元,计税基础110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万元,税率25%,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本期股票涨价110万元,账面价值1110万元,计税基础1100万元不变,暂时性差异10万元,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5万元。本例会计处理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2.5万元,同时将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转回。所以,在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比较时应同时对资产或负债本期的账面价值与上期的账面价值逐项分析,不能用期末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做简单比较,因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本期变动数才是本期的发生额。

(二)税率变动 递延所得税采用的是未来转回时的税率,当税率发生变动时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进行调整,实务中可采用简便方法计算。例如,期初资产账面价值1000万元,计税基础900万元,所得税税率25%,递延所得税负债25万元;本期资产账面价值1100万元,计税基础900万元,税率变更为20%,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200万元。本期递延所得税可根据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变动额直接计算:即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为贷方15万元(期末贷方200×20%-期初贷方 25),其结果等于对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借方调整5万元[25÷25%×(25%-20%)]与本期贷方发生额(200×20%)之差计算的结果贷方15万元。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暂时性差异 应付职工薪酬的暂时性差异应根据职工薪酬的明细项目具体分析,其暂时性差异不全为零。税法中对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据实扣除,若税法中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应执行标准。如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的标准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当年不允许税前扣除,除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外以后期间也不得税前扣除。例如,应付职工薪酬1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福利费200万,工会经费20万,职工教育经费30万元。应付职工薪酬的账面价值为125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1 000×14%=140(万元),企业超过规定标准列支=200-140=60(万元),税法规定当年及以后期间不允许税前扣除;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标准=1000×2%=20(万元),企业实际列支20万元,未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1000×2.5%=25(万元),企业超过规定标准列支=30-25=5(万元),5万元当年不允许税前扣除,但是允许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应付职工薪酬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1250万元-5万元=1245万元。

(四)递延所得税确认时间 除企业合并等特殊事项外,递延所得税的计算通常在年末进行。会计月末结转损益类账户时,所得税费用一般只核算当期所得税,年末再确认递延所得税,以便简化会计核算工作。

七、其他相关会计处理

(一)坏账准备提取范围 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是应收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当应收票据到期不能收回时,根据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的要求应终止确认,会计处理时根据应收票据到期的账面价值,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应收票据”账户;预付账款发生不能收回的情况下,会计处理上转入了“其他应收款”账户,因此,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并不需要对“应收票据”和“预付账款”项目扣减坏账准备。

(二)现金盘亏 在审批后处理上,如果原因不明,不能借记“管理费用”账户,这会引起误导。出纳保管现金并记现金日记账,现金不可能发生原因不明的短缺,如果是出纳疏忽造成的,应由出纳负责赔偿,如果是意外原因如被盗等造成的,应扣除有关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三)捐赠收入 企业接受捐赠收入,一般计入“营业外收入”账户,但接受关联方的捐赠应当计入“资本公积”账户,以便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利润总额。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第4篇:会计实务处理范文

关键词:视同销售会计准则会计处理

1税法确定的视同销售行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上的八项主要是在流通环节加以确认,这也是增值税这个税种征税的关键环节。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主要是以货物是发生内部转移还是外部转移为视同销售确认的主要依据。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作了补充规定,该通知对资产转移行为进行了分类,即当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时,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当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时,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其中补充规定明确了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交际应酬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2 对于以上八种的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的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2.1上述(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两种代销商品行为,在实务中根据委托双方的约定,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

A、在买断方式下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交付商品时:

委托方:借:委托代销商品(发出商品) 按账面价格确认

贷:库存商品

受托方: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受托方实际销售商品,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

委托方:①借:应收账款――受托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发出商品)

受托方: ①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③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委托方

结算货款时:

委托方: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受托方

受托方:借:应付账款――委托方

贷:银行存款

B 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交付商品时

委托方: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受托方: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受托方实际销售商品,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

委托方:①借:应收账款――受托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受托方:①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委托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③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结算货款和手续费时

委托方:①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受托方

②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受托方

受托方: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从分录可以看得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会计收入的确认是一致的。

2.2 上述(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在这里“内部”的标准主要是独立法人内部,只有将货物出卖或转移到独立法人外部时,才是真正的收入实现的时候。但根据国税发【1998】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于销售”是指销售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如果售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移送货物的一方应视同销售,在货物移送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增值税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是增值税主要是针对流通环节征税,而且主要是以税收管辖区域为划分标准。如果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设在同一县(市)内的,在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也不视同销售;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则认定为视同销售,但由于增值税实行的是价外税,在一般情况下,不同分支机构之间已送货物基本不会产生利润,所以移送的中间环节并没有实际缴纳增值税,只有在销售最终实现时才缴纳增值税。这和会计上最终确认收入的金额是一致的。

账务处理如下:

A甲分支已送货物给乙分支(不在同一县\市)

甲:借:其他应收款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乙: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付款

B乙销售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从分录可以看得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会计收入的确认是一致的。

2.3 上述(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等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由于会计与所得税在收入确认方面缩小了差异,渐趋于一致,所以“将资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在会计上也不确认收入,货物按成本转账;增值税规定视同销售,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账务处理如下:

A、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不动产)等的处理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公允价值计算)

B、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不动产)等的处理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4 上述(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现行所得税会计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的是资产负债的计价,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会计与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和处理方面的差异。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来看,所得税法对收入的确认也基本上与会计一致。上述(5)(6)(7)三种情况一律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增值税、所得税以及会计确认均一致)计算销项税,同时结转相应成本。对于(8)捐赠有些特殊,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均按公允价值,而会计上则不确认收入,并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A、(5)(6)(7)三种情况下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按公允价值记账)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

B、上述第(8)种情况的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种情况有些特殊,增值税应按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所得税申报的时候应按公允价值确认为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3总结

通过上述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八种情形分别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分录的编制,可以看出视同销售行为与会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收入确认会有差异与区别。这主要是税法与会计所规范的内容不同,另外税收与会计法规对各自收入确认的判断标准也存在差异,会计收入确认有五条判断标准,其中四条与税收的四条收入确认判断标准完全重合,只有“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成为会计判断收入确认的特有条件。这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当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时,税收与会计不产生差异,都会确认收入;但经济利益很可能不能流入企业时,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而税务上确并不关心这一点,只要满足了四条就可确认收入,这时就产生了差异。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针对我们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具体业务,强化对视同销售行为所涉及的税务与会计处理的认识,争取做到账务处理规范、申报合法合规,将相应的会计风险和税务风险降到最低。当然,也希望这篇文章能对会计人员在会计实务的开展方面能有所帮助和提高。

参考文献: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2008-11-1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12-06

《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制度精读精讲》中华会计网校

第5篇:会计实务处理范文

摘 要 视同销售是指与业务无关的销售,与正常销售一样的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可以把视同销售当作税法范畴,而非会计概念。因税法与会计对视同销售有不同处理方式,视同销售成为会计实务当中的一个难点。视同销售货物是否确认为收入,应根据销售商品的收入和收入的概念判断。本文结合增值税条例、税收条例及最新的会计准则,分析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与会计处理方式。

关键词 视同销售 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视同销售在税法与会计准则中的理论差异比较

(一)所得税实施条例与会计准则

视同销售在所得税条例中按照法人所得税制进行判定,对相同法人内部进行的货物转移,如分公司间、管理部门间等不视为视同销售行为,所以该转移行为无关企业所得税的核算。但是在债务重组、非货币资产交换中,增值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都会将资产转换行为看作是视同销售来计算税金。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大有不同:在债务重组和非货币资产交换中,资产交换行为的公允价值能准确计算且有商业实质时,会计上按确认损益视同销售收入办理,与税法相同;如果资产交换的公允价值不能得到可靠计算且不具有商业上的实质,会计上不按销售的收入处理且不确认损益,这就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要用纳税调整。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与会计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与会计准则对于视同销售的差别可以总结为,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对狭窄,不像增值税包括发生资产增值的经济行为,除偿债行为外,经济实体间发生的资产转移,考虑税收监管难度,无论资产时否增值,也不论货物因何而来,均按视同销售计算出缴纳的增值额。期间如果将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在建工程等不产生增值的经济行为,应实行进项税额的转出。

(三)增值税暂行条例与所得税实施条例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视同销售上存在的差异表现为:

1.在视同销售行为上,增值税不仅考察货物来源,而且还考虑货物的用途;所得税只考虑货物用途,并不考虑货物来源。

2.增值税对设立了两个以上机构且实行同一核准的纳税人,在机构间转移货物进行销售的,按照视同销售处理;而企业所得税对于同一法人内部转移货物的行为,如管理部门、分公司、总机构、固定资产间的互相转移货物等,是不按视同销售处理的。

3.企业所得税中,劳务、货物、财务用于偿债的,应视为视同销售处理,但增值税并无此种规定。

4.增值税法规定,无论货物是外购还是自产,也不论货物是非货币资产交换还是对外投资,都应用公允值计算出其销售税额。与企业所得税不同,增值税视同销售有着宽泛的外延。

5.从具体核算上看,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在年底进行,进行纳税调整,依照税法法规,扣除一定比例的准予值,增值税依照视同销售计算出销售税额。

二、视同销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他人代销货物的处理

这种与一般销售没有差别的视同销售行为,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后,确认其收入,转结为成本。

会计处理方式如下:

借:应收账款;货:主营业务收入;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货:存货

(二)代销货物的销售

这里分为两种情形,第一是收取手续费的,一种是视同买断。

1.收取手续的方式

在收取手续费的前提下,委托方、受托方签订协议,规定不得随意改变售卖价格,委托方按照规定,按规定比例向受托方支付代为销售的手续费,该手续费(劳务费用)即是受托方的经济收益,对受托方而言,销售代销商品,不结转成本和确认收入。只有手续费确认后,才可确认销售收入。

2.视同买断方式

视同买断存在两种情形,一,商品是否盈利、是否出售都与委托方无关,这种情行下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二,如受托方的商品没有售出,可退货给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后确认收入。

会计核算为:

借:应收账款;货:主营业务收入;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货:存货

(三)将货物移送非同一地区其他机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设有两个以后机构(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除外)并统一核算的纳税人,把货物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的,应当作为视同销售,按规定缴纳增值税额。

但会计准则有不同规定,货物在企业内部转移的业务,是不应却认为收入的。在税收实物上,因两个纳税主体向各自机构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所以,这种异地销售须符合两个相应条件:第一向购货方开发票;第二收取购货方货款后,货物的转移方应确认收入且计算销售项税额。如果无法满足这两项条件,则有这两个机构的共同所属的总机构缴纳增值税。

税务会计核算为:

借:应收账款;货:主营业务的收入;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

这里有可分两种情况:

1.将自产的货物或委托加工后收回的货物用于非应纳税项目,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或用于馈赠、赞助等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由于所有权、控制权还没有发生实质性转移,相应的收益和风险也为转移,所以,不可确认为收入,只能按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计算出销税额,并结转成本。

会计核算为:

借:在建工程;货 账面价值;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如果在建工程师外购的货物,此种情况法人应将外购货物中已抵扣的进税项税额转出,并结转出货物的成本。

会计核算为:

借:开发支出;货:账面价值;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五)将购买或委托加工、自产的货物投资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不在同一企业合并时的投资的发生,那么,在会计上就应视同销售处理:

会计核算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货:主营业务收入;货:应交税―应交增值税(销税项目)

但是,有企业处于同一家法人控制,由于此种情形属于法人内部转移资产,与收入确认原则不符,所以不比确认收入。但增值法规定此种情形应按视同销售处理,所以只需依照成本予以转账,以置换资产的销项税额和账面价值,作为股权投资的量化成本。

会计核算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货:库存商品; 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六)股东或投资者的既得货物

在这种情形下,与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相符,应按视同销售的收入处理,并按货物的公允价值来确认收入。

会计核算为:

借:应付股利;货:主营业务收入;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七)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中的货物

1.用于福利

因控制权、所有权没有变化,且其资产的转移低于市场一般价格,所以集体福利中来自委托加工与资产的货物与收入确认条件相左,也不可结转其成本。

会计核算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货:账面价值;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用于个人消费

个人消费的行为是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因为这种向外转移资产的行为,虽对象是企业职工,但也相当于以资产方式支付职工报酬,不论其资产是货币还是非货币,在转移后都发生了所有权的变化,其中控制权也发生相应转移。

会计核算是:

借:应付职工薪酬;货:主营业务收入;货: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八)无偿赠与他人的货物

把货物无偿赠与给他人的,企业所有者既不能获得权益增加,也不会导致其负债减少、资产增加,也无经济收益的增加,所以不可确认为收入,只结转成本。

会计核算为:

借:营业外支出;货:库存商品;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结语

会计人员应该加强税法理论与会计理论知识的学习,做到业务熟记于心,积极认真吸收实践经验,加强职业判断,增强业务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参考文献:

[1]赵志新.企业增值税与所得税对视同销售业务的财税处理差异分析.商业会计.2010(15):59-60.

[2]林带.浅析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价值工程.2012.31(27):151-152.

第6篇:会计实务处理范文

关键词 代销 委托方 受托方

销售是工业企业重要的交易环节,销售行为的出现,对企业是一个极大的利好信息,它会带来收入、利润的增加及现金流量的涌入。所以正确界定销售及客观计量销售收入成为工业企业一个艰巨的计量任务。

企业的销售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存在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也有预收款方式的,更有较为繁琐的委托代销方式的,本文研究重点是委托代销商品会计处理环节的相关问题。

代销属于企业销售行为中的特殊业务,根据是否买断可以分为两种形式:收取手续费和视同买断。这两种形式在经济活动中是比较常见的。下面将逐一对两种形式下的会计处理进行剖析和评价。

首先第一种是收取手续费形式。这种形式下委托方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当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约定的价格实现销售的时候,委托方需要按照约定向其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在此过程中委托方实际借助了受托方的平台和资源,扩大了销售,提高了市场占有率,所以真正实现销售的还是委托方,受托方仅仅担任了桥梁的作用,这种销售模式会计处理比较单一,受托方只需获得手续费收入,它的主要目标及任务就已实现。因此这种代销属于没有自的代销。实务中其具体业务流程是怎样的呢?首先由委托方按照协议要求向受托方发货,受托方收到托收物品后按照委托方要求的价格实现对外销售,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后开具发票给受托方,受托方接收发票完成,双方进行手续费结算,最终受托代销任务完成。在此过程中受托方取得了手续费收入,委托方承担了一笔手续费支出,所以从实质上来讲,受托方帮助委托方扩大了销售量,委托方通过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对接收劳务给予一定的价格补偿,最终双方圆满完成了委托受托任务。

第二种是视同买断方式。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是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签订协议或合同,委托方按照协议或合同收取代销货款,受托方实际对外销售价格由其自行决定,为此实际销售价格与合同协议价格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这种方式下,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事先有约定,只要受托方收到了商品,无论其是否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没有任何关系,那么受托方收货付款后就相当于完成了购买行为,委托方在发货收款后可以根据产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确定收入的实现。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另有约定: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卖出可以将产品退还给委托方,或者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给予一定的补偿,那么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并没有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受托方,委托方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只有在受托方将产品销售后并给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才可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现举例说明两种代销方式会计处理的差异:

第一种方式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为例。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商品30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的成本为80元,合同约定B企业实际对外销售价格为100元/件,A企业按照不含税售价的10%收取手续费,B企业实际对外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11700元,货款已经收到。A公司收到代销清单后向B公司开具了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A企业发货后纳税义务并未产生。不考虑其他因素。

委托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委托方发货时,借记委托代销商品24000贷记库存商品24000;当收到代销清单时,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则借记应收账款 11700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0000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8000贷记委托代销商品8000;当收到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 10700借记销售费用 1000贷记应收账款11700。

受托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收到代销商品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 30000 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 30000;当受托方完成对外销售时,借记银行存款11700贷记受托代销商品 10000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当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贷记应付账款 1700,同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0贷记应付账款10000;向委托方支付货款并计算手续费时,借记应付账款11700贷记银行存款 10700 贷记其他业务收入 1000。

第二种方式以视同买断为例。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商品300件,协议价格为100元/件,该商品的成本为8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商品已经发出,根据代销协议,B企业不能将没有代销出去的商品退回A企业。A企业将该批商品交付给B企业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金额为5100元。B企业对外销售该批商品的售价为130元/件,并收到款项存入银行。

委托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委托方发货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借记应收账款35100贷记主营业务收入30000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24000贷记库存商品24000。委托方收到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35100贷记应收账款35100。

受托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受托方收到货物时确定购买行为的产生,借记库存商品 30000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贷记应付账款 35100;当受托方将货物实际对外销售时,则销售行为成立,需要确认销售收入为,借记银行存款45630贷记主营业务收入39000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630,结转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30000贷记库存商品30000。

所以委托代销方式下双方账务处理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首先,对于委托方来讲,在收取手续费的代销行为中,委托方发货时不应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只有当受托方真正完成对外销售并给予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则可以确认收入的实现。而在视同买断的方式下,如果双方有合同或协议约定,无论受托方收货后是否卖出,是否盈利或亏损均与委托方没有任何关系,则意味着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受托方,那么委托方需要在发货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并结转销售成本。

其次,对于受托方来讲,在收取手续费的代销行为中,受托方仅仅是接收了一个委托代销的任务,所有销售收入的实现和成本的结转均与受托方没有任何关系。受托方唯一的收入来源是委托方支付的手续费。而在视同买断的方式下,受托方实现了身份的真正改变,它不再是单纯地接受任务,而是充当了真正的购买方,并且如果双方预先有协议约定,受托方收货后无论增值抑或贬值均与委托方没有任何关系,则意味着商品发出后委托方已将该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此时受托方实现了第一次购买行为,之后受托方会根据市场行情合理定价并投入市场销售,当受托方将商品真正销售出去,销售行为成立,则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和结转销售成本。

(作者单位为潍坊工程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第7篇:会计实务处理范文

1.1会计基础管理的理念

顺义公司坚持以应用流程标准、成本标准、内控标准为重点狠抓财务基础管理,以强化结算支付监督、财务稽核监督为重点强化财务管控职能,强化会计实务标准化建设,强化业务过程精益控制,积极促进财务与业务的协同融合,夯实了会计基础,规范了财务管理,持续提升公司财务管理水平。

1.2会计基础管理的目标

公司财务基础工作管理目标是以制度的规范化、执行的刚性化、管理的精细化带动效益提升的持续化。

财务基础工作的规范与否,直接决定了财务管理工作的效率与效果。只有规范,才能不断提升财务信息质量,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效性,才能发挥“价值创造引领者、资源配置调控者、经营决策支持者、财务风险监管者”的职能作用,持续提升财务资源配置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

2、专业管理的主要做法

2.1制度全覆盖,公司经营有据可依

目前公司总部下达财务类通用制度33项,涵盖了内部控制、公司产权、资金及税务、成本及预算、工程及资产、以及一般管理等财务方面的制度,对所属供电公司的业务起到了指导作用。2015年组织对33个通用制度进行普考,每个财务人员对33个通用制度当应知应会,通过周自测、集中闭卷月考等方式推进通用制度全员覆盖,强化制度意识、规范日常业务。

为进一步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健全制度体系,确保制度能有效落实,同时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保证资金安全流转,落实公司的精细化、标准化管理要求,公司财务资产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法规,依据公司总部通行报销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及现代财务管理理念,重新梳理编制了公司费用报销实用手册。

2.2规范标准,提升核算质量

根据公司总部《会计基础规范》相关要求,对本公司会计基础资料管理进一步规范,包括会计凭证制作规范、发票验证情况、会计业务附件规范、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资金支付授权管理制度等内容,保证了会计信息的正确性、真实性、准确性。在公司《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基础之上,这一举措巩固了历次财务专项检查成果,夯实了会计基础工作。

例如在会计凭证制作规范和发票验证方面,完善细化了费用报销单据,如下图所示:

2.3着力提高财务集约化管理对标指标,提升财务管理质量

认真开展财务集约化管理对标工作,有针对性的提出指标提升方案,拟写了针对提高“会计集中核算工作规范性、加强工程财务管理工作成效、资本集中运作工作成效、资金集中管理工作成效、预算集约调控工作成效、风险在线监控工作成效、财税筹划管理工作成效、依法治企工作完成情况、财务专业大比武综合成绩”等九大管理对标指标的分析及提升方案,全面促进公司加强财务管理,提升财务核算质量,创先争优。

2.4强化风险控制

1)健全财务风险管理体系,提升财务风险防控能力

研究外部监管环境下的财务管控新举措,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将财务风险防控意识深入人心,将财务风险管理在公司深化推进;二是结合内控标准流程,将风险管理与制度办法、业务流程、具体岗位进行整合固化,提升财务风险防控力度;三是加强对财务风险的动态跟踪和分析,利用外部检查和财务内部稽核手段完善顺义公司财务风险防控风险点控制方法,制定长效机制,在日常工作中杜绝风险隐患发生。

2)持续开展内控自查工作,“封堵漏洞”有的放矢。

根据北京公司内部控制方案以及测试方法,进行内控自查,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财务内控标准流程的评价,及时发现了位内控执行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并提出应对建议,监督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了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3)提升财务稽核监督防控能力,强化财务决策支撑作用

依托在线稽核平台,利用内外部监督检查成果,加大日常稽核力度,针对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财务监督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开展现场专项稽核工作,及时查遗补缺,分析问题,巩固、扩大专项稽核工作成果;秉承“管理建议为主,考核惩戒为辅”的原则开展财务稽核,在服务中体现工作成效和管理效益;建立报告机制和整改落实监督机制,实现稽核闭环管理,强化财务稽核的决策支持和价值管理作用。

3、评估与改进

3.1根据专业管理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变化或国内标杆单位专业发展情况,评估专业管理标准、制度的执行情况,业务流程的科学性,技术水平和管理手段的先进性,制度和管理的适应性和有效性等,发现专业管理仍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明确今后的改进方向。

3.2专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资金集中管理方面,在途资金管理及支付退票率,两项指标不太稳定,较容易出现问题,对每月造成较大在途资金的用电大户应加强协调工作,各个付款业务部门对供应商银行信息正确性应予以充分核实,可以要求对方单位提供账户信息确认单以保证账户信息的正确性;

2)资本集中运作方面,设备资产对应率较低,须继续加强对该项指标的重视及做好相关协调工作,从工程组织部门形成资产源头开始,过程管控,使得资产设备一一对应,对存量资产应尽快梳理未对应设备卡片并建立相应固定资产卡片;

3)预算集约调控方面,资本性业务子预算全过程执行完成率完成较低,主要原因对于财务部门来说相关工程组织方面内容较多,且难以掌控,因此须加强协调工作,由工程组织部门积极配合完成该项指标。

4、下一步财务基础工作提升思路及努力方向

4.1 进一步丰富制度,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随着财务集约化深化应用工作的推进,为丰富供电公司层面财务制度做出贡献,按照财务标准,深化细化集中核算,着力强化会计监督,强化财务在业务中的参与和控制,做到财务控制向业务延伸,充分行使财务当家理财的角色。

4.2 加强财会知识、业务培训工作

公司每年举办会计集中核算培训班,从最新会计政策实务标准、财务集约化相关业务知识、财务管控和ERP业务操作应用等方面,通过开展财会知识和业务培训工作,结合各业务岗位调考,以考促学,促进各财务人员学习财务及相关专业知识,提升公司财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能,增强对会计实务标准的理解力和执行力。

4.3加强监督考核,形成管理闭环。

公司建立会计实务标准执行通报制度,按月跟踪各单位会计实务标准执行情况,按月通报各县公司执行情况,通报情况发送至所属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并抄送总会计师。对执行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相对落后单位进行重点指导,帮助查找具体原因加以改进。通过表扬先进单位,帮助困难单位的考评机制,营造了“比学赶超”良好氛围。

4.4以协同监督为抓手,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有效衔接

根据以往各项审计检查工作所提出的要求,特别是针对在建工程历史遗留问题,经过与基建部沟通得到了解决。对于2012和2013年工程审计出现的问题,财务部提前做好相关审核工作,在工作量大的情况下,积极协调事务所规范出具竣工决算报告,严格执行公司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制度。对于2014年的工程竣工决算项目,及时做到事中审核、监督。审计检查明确了各业务部门的职责,有效推进工程结算、决算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4.5夯实会计基础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第8篇:会计实务处理范文

一、会计核算明细科目的设置

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即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因税务处理上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有所不同,为便于核算,建议有此类业务的企业增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出口零退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出口零退税)”两个明细科目另行单独核算。

二、会计核算

在账务处理上,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出口货物,与国内销售商品不完全一样。对于视同内销的出口业务,首先应冲减外销收入,同时确认内销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外销收入转“出口视同内销收入”,同时计提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外销

(A+B)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

A

(金额为“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中“人民币离岸价

”除以1.17后的金额,即计税额,假定为A)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B

(金额为“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中“销项税额”,假

定为B)

(2)外销成本转“出口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

(金额为“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金额”栏数值)

贷:主营业务成本――外销

(3)凭“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冲转原有关增值税处理凭证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不退税成本) 红字(假定为-c)

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

红字(假定为-D)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红字(-c)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外销)

红字(-D)

且c+D=“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可抵扣税额”栏数值。

外贸企业必须凭有关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货分批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货分批单如一次性全部转作当期内销抵扣的,应按进项发票上的税额或进货分批单上“本次结余”的金额乘以征税率填具《证明》的“可抵扣税额”栏;如部分转作当期内销抵扣的,税务机关应先为其开具进货分批单,同时按进货分批单上本次申报金额乘以征税率填具《证明》的“可抵扣税额”栏。

(4)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

(假定为E)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外销) E

且E=c+D=“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可抵扣税额”栏数值。

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即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因出口时已知无退税、且要计提销项税额缴税,所以税务机关一般只受理“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审批确认销项征税,对“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不予办理,因此企业应在出口入账时即确认出口视同内销收入,直接计提销项税额并结转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1)商品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出口零退税)

贷:应付账款等科目

(2)销售确认入账

借:应收账款――国外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零退税)

(3)成本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

贷:库存商品等科目

三、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在规定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抵扣。(2)必须在出口货物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并凭此证明在下一个征收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3)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小于或等于证明所列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第9篇:会计实务处理范文

关键词:视同销售 ; 税务 ; 会计 ; 处理

一、变更部分“视同销售货物”征税与否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某税条例或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出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1]

税法规定以上行为都要缴纳增值税,其目的主要是避免造成与正常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纳税人利用该行为逃避纳税。[2] 但不能忽视,上述各种行为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别:

1. 有行为的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如第7―8条),有的并未发生、至少在一定时点上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如第1―3条),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存在着很大差异;

2. 有的换取的是外部利益(如第6条),有的换取的是内部利益(如第7条),在纳税人获得的实际利益上存在着一定差异;

3. 有的获取了直接的经济利益(如第4―7条),有的虽未获取经济利益,但获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或强化了企业形象,无形中使企业在竞争中居于有利地位(如第8条),在纳税人的显性利益和隐性利益上存在一定差异。

由此看出,尽管上述行为具体情况各异,但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纳税人的税后效益。笔者对多数行为征收增值税都没有异议,但有两点值得商榷:

第一,“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确定为征税行为无可厚非,但是所确定的范围过于笼统,因为“无偿赠送”并没有把捐赠排除在外,而捐赠包含了公益、救济性捐赠行为。公益、救济性捐赠是国家倡导的正义行为,如果这种捐赠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话,最终要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税负,违背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因此,本人认为,应将公益救济性捐赠作为免税条款在法规中得到体现。

第二,“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条款中未包括“购进”行为。纳税人作为经营者一般能够以厂价或批发价购进所需货物,节省好多纳税环节,税基明显低于普通消费者,如果对购进货物不视同销售征税,纳税人势必利用该避税手段以各种名义给职工捞取更多的利益。这显然有失公平。因此,本人认为,应将购进货物也纳入“视同销售货物”的范畴。

二、对视同销售行为组成计税价格进行修订

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

另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从上述法规规定中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即:视同销售行为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本文认为,以上公式存在下列不足之处:

1. 公式中的成本只包括实际生产成本,而同类货物的销售定价一般要考虑销售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

2. 公式中只将消费税作为价内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忽视了价内税的其他税种,如城市维护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3. 在2001年确定对卷烟和白酒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税方式后,有关补充规定忽视了消费税中定额税作为价格组成的重要因素对计税依据的影响,直到2004年才对进口卷烟明确了“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将“定额税”包含在计税价格之内,而根据相同原理形成的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的组成计税价格中至今也没有明确“定额税”的地位;

4. 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和《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对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这些“利税大户”规定成本利润率,除甲级卷烟和粮食白酒规定了10%,其余大部分为5%,而对于消费税非应税货物却规定了10%,使得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税基远远低于一般货物,造成税负不公。

由此可见,公式中的组成计税价格应包括的计税因素太少,成本利润率的比例太低,明显小于同类货物的实际计税标准,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因此,本人认为,应将视同销售行为的组成计税价格确定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1+城建税率+教育附加费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企业的商品(或产品)销售成本加计期间费用。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应适当提高比例,具体比例由法规制定机关确定,本人建议15%较为合理。

公式中的定额税不仅包括消费税中定额征收的部分,还应包括资源税等作为价内税的定额税以便更为合理的反映纳税人应税行为销售价格的构成。

另外,要求税务机关核定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应尽量保持一致,一方面体现会计一致性原则,另一方面,体现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三、调整视同销售货物账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财会[2001]11号)规定: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集体福利消费、赠送他人等,应视同销售物资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同时,在该制度的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中列明: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基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第一个问题中规定:企业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用于捐赠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等科目。[4]

另外,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3号)第55条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

尽管在多处相关法规中都有对“视同销售行为”的明确规定,但其账务处理却很不规范:

其一,同样规定了作为收入处理,但在分配给股东时,视同销售的货物记入了“主营业务收入”,而用于基本建设时,却只确认了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未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从根本上违背了会计制度关于一致性原则,造成实际工作者对税法和会计制度理解的混乱。

其二,在企业产品用于基本建设等视同销售行为时,税收制度虽然规定了作为收入处理,但在账务处理上,按市场公允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却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结转支出,造成了增值税销项税额不能直接对应计税依据,出现了“皮之不存,毛将安附”的现象。

其三,视同销售行为不能在账务处理上确认并反映“主营业务收入”,给期末核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带来很大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征收和管理。[5]

针对以上问题,本人认为,应将所有“视同销售行为”均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不论该行为是对内还是对外,是建设还是消费,是有偿还是无偿,即:

当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长期股权投资

应付福利费

应付股利

营业外支出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作者单位:保定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规[M]. 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1―11,26,109.

[2] 古建芹.国家税收[M].中国,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5.67.

[3] 河北省财政厅.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汇编[M]. 石家庄:河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221,392,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