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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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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法律法规

第1篇:学校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高校 学生管理 法律风险规避

[作者简介]杜以昌(1972- ),男,山东滕州人,石家庄铁道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教育法学;李继光(1982- ),男,河北栾城人,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张媛媛(1983- ),女,河南项城人,石家庄学院化工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食品科学。(河北 石家庄 050043)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时期高校依法办学与学生权益保障研究”(项目编号:HB11FX002)和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高等学校学生权益保护的制度化研究”(项目编号:201103045)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18-0047-02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在校大学生法治观念与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与高校之间的诉讼案件虽相比往年减少了一些,但依旧较多,并且种类也更多了。站在被告席上的高校不仅有名不见经传的院校,也有全国著名的高等学府。这些诉讼案件中,学校败诉的比例较高,学校付出了很大的诉讼成本,高校在学生的日常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避法律风险是高校管理者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一、司法审查高校管理行为现已进入了常态化

长期以来,我国基本处于“高校无讼”的状态。因为依据《民法通则》的解释,“高校属于事业法人,这种称谓将高校与学生管理纠纷纳入了民事诉讼而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传统的法学理论则认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应该是内部行政行为,高校对内部纠纷的处理权属于高校的特别权力、不具可诉性、不受司法审查。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管理和服从关系,不由法律调整、不得寻求法律救济。由于现今法律规定中对于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定位比较模糊,所以在以往的众多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按照各自的理解和判断,对于学生与学校之间的诉讼案件,很少案件受理后进行了判决,大多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为由驳回了学生对学校的。

法院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高等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赋予了各高校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对其实施公权力的行为,也把它纳入到了行政诉讼制度的监督范围。法院对高校案件的受理和学生胜诉的高比例,使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于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件,许多学生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将学校告上法庭,从而使司法审查高校管理行为进入了常态化。

二、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校作为独立的教育机构法人,有“自主管理”的权利,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如从法律角度看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一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颁发学位学历证书和学籍管理两个方面。学校依据《教育法》的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两证”权、学籍管理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属于教育行政管理权的范畴,因此高校与大学生之间在作为核心的教育权问题上存在着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学校对学生实施具有行政性质的行为,学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民事法律关系。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生交了相应的学费,学校就应该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服务,这样学校与学生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具有服务合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透析

多年来高校行政化的管理模式是学生管理的通用模式,部分教育工作者受师道尊严的影响,法律意识淡薄,把学生作为机械式的管理对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权力、轻权益的现象,对学生合法权益缺乏充分的尊重,进而造成一些学校以权力侵犯权利的事情,导致学生学校的案件逐年增多。具体表现如下:

1.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学生的受教育权主要有:学生的听课权、考试权、学位权、名誉权、参加校园活动权、学生的建议权等,非经法定程序无论何人和组织都不得剥夺或限制学生的受教育权。目前部分高校却在许多环节上存在法律风险。如高考录取过程中发生过2001年青岛三名学生状告教育部侵犯平等教育权案、2011年某些知名高校在高考录取前与部分高分学生签订录取承诺书却不能兑现引起纠纷案以及因大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被开除学籍而引发的案件,等等。

2.侵害学生的公正评价权。《教育法》规定学校和教师要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德进行客观、公正、公平的评价,顺利完成学业后学校要为学生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但在实践过程中笔者却发现有个别教师擅自透露或泄露考试内容以及在评先选优或入党过程中从个人好恶出发,不能正确、公正地评价学生,这些都严重地侵害了学生的公正评价权。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刘燕文通过了系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系学位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而校学位委员会以投票未过半数为由不予批准。这一案例就存在该校侵害学生公正评价权的问题。

第2篇:学校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职业院校;旅游法规;教学方法

《旅游法规》是职业院校旅游专业开设的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这门课程主要是培养学生的旅游法律意识和旅游法律素质,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旅游法律知识解决各种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当前教学中不少职业院校仍采用单一传统的教学方法即课堂讲授法,即以教师为主体,教师讲、学生听。课堂讲授法中教师重视的是对理论知识的讲解,忽视了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从而造成理论与实践的脱离,使学生逐渐失去了对这门课程的兴趣。

针对职业院校《旅游法规》课程教学方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笔者多年的实际教学经验,笔者认为在《旅游法规》课程的教学方法上可以进行以下几种探索。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学中,将案例讨论的方法运用到课堂教学活动中,通过剖析典型事件,增强学生感性认识,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培养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有助于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活跃课堂气氛。很多案例贴近生活,便于学生理解掌握,有些案例还具备一些故事情节,能够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活跃课堂气氛。案例教学法还有助于突出重点、难点,增强学生学习信心。运用案例讲解知识点,针对性强,学生理解分析较容易,便于学生靠自己的能力解决问题,从而增强了学生的学习信心,能够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当然,采用案例教学法也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案例讨论结束教师要给出案例问题的明确答案和法律依据,确保学生对知识点准确理解和掌握。二是要注意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先从知识点少、浅显的小案例入手,再到知识点多、复杂的综合案例演练,给学生一个从了解、接受到熟练、掌握的适应过程。

二、多媒体教学法

多媒体教学法是指多媒体教学技术的教学应用,即利用多媒体计算机综合处理和控制符号、语言、文字、声音、图形、图像、动画等多媒体信息,把各个多媒体要素按教学要求,进行优化组合,通过人机交互作用,呈现教学内容,完成教学任务的方法。多媒体教学以图文并茂、动静相宜、声像俱佳的表现形式,将课堂教学引入全新的境界,教学手段生动活泼,能够吸引学生注意力。

多媒体教学能够在课堂教学的有限时间内,通过图片、文字的演示,通过超级链接各种相关资料和互联网上的最新信息,传递给学生大量的信息,拓宽了学生的知识面。多媒体教学也将教师从课堂的板书书写中解脱出来,教师可以用更多的精力去进行课堂教学内容的组织和讲授,有效地提高了教学效率和效果。

随着现代职业教育的发展和职业院校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多媒体技术已广泛进入课堂。但是运用多媒体教学法也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教师要注意组织教学秩序,掌握好教学各环节的时间分配,适时引导学生思考、讨论。因为多媒体教学手段活泼,若学生的自制能力差,容易造成看热闹的场面,因此要求教师组织好教学,引导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组织学生讨论问题,以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二是教师要注意教学信息量输出适度,信息内容与教学内容、实际生活相关,重难点突出。因为多媒体教学使得教学内容丰富,若信息量过大,与学生接受能力不适应,则会造成学生无法把握重点,不能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三、旅行社、旅游景点咨询式教学方法

旅行社咨询式教学方法是一种实践教学法,是指定期组织学生到旅行社参观考察,与旅行社工作人员座谈,了解有关旅游纠纷、争议的处理程序及方法,在旅行社允许的范围内,协助旅行社工作人员处理有关旅游法规方面的纠纷、争议。旅行社咨询式教学方法可以使学生灵活运用学习到的知识,能够调动学生学习兴趣与求知欲。另外,这种方法处理业务的仿真性强,对培养学生的职业判断能力、业务处理能力、人际交往能力也非常有益。

此外,作为补充教学方法,旅游景点咨询式教学方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适当采用。该教学方法是组织学生定期到一些旅游景点采访游客,了解游客旅游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争议以及解决方式,针对游客在旅行过程中遇到的特殊事件,学生也可以运用自己所学的旅游法规知识对相关的事件提出一定的解决方法。旅游景点咨询式教学方法把学生投入到真实情境中去,可以开阔学生的视野,提升学生利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当然,旅行社、旅游景点咨询式教学方法实施起来有一定难度,需要旅行社、旅游景点及游客的配合,要求学生有一定的知识积累,最好在本门课程教学最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而且要教育学生注意礼貌礼仪,做好充分准备,以便达到预期实践教学效果。

目前,旅游行业在我国蓬勃发展,旅游专业职业教育以培养实用型人才作为根本出发点,因此,教师应当以此为目标,在《旅游法规》课程的教学中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增强实践水平,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不断尝试教学方法改革创新,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促进职业教育更快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第3篇:学校法律法规范文

下午4:30对很多家长而言是一个相当尴尬的时间。放学了,老师下班了,家长还未下班,家中没有老人帮忙接送,孩子们何去何从?为了缓解这一局面,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就产生了。这种机构一般是指民居办学的,容纳20-30人左右,以作业辅导和兴趣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临时教学场所。经统计,武汉市绝大部分小学2KM范围内都存在此类托管机构。新世纪以来,教育培训行业市场需求巨大,利润也相当可观,颇具投资吸引力。有趣的是,此类托管机构的数量经历峰值后却呈现出较强的稳定性,即现有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往往在周边区域内有延续性,稳定性,长期开办并且有着高认同度。它的认同度来源于稳定性,稳定性又进一步提升了认同度。此中既有就近办学甚至是教师家属办学使得托管市场本身带有一定的排他性的原因,也有4:30―5:30是家长下班和孩子放学时间衔接上的一个缺口,大部分家长的直接要求是“补位”,也即托而管之,新兴各色培训班吸引乏力的原因,还有家长的心理价位是40元/小时以内,较低的价格对新办托管班而言稍显压力的助力。然而,此类有着高认同度的“托管班”却存在着极大的隐患。调查发现,这类托管机构往往缺乏市场准入标准,监管方式、伤害预防机制都相当不明确,绝大部分托管机构的责任承担力度严重不足。事实上,尽管近年来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但是相关理论研究却少之又少。可以说,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既是权力配置的盲区,也是权利保护的死角。

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是否合法?这是与之有关的法律规制中的基础性问题。教育培训机构一般指的是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目前从事教育培训的机构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非企业性质的民办学校,由个人或者企业出资,需有办学资质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注册、民政部门注册;第二类是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设立,从事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第三类是教育咨询公司,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盈利性机构,在实际生活中也是最常见的培训机构组织形式。此三类中,进行教育培训的适格主体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目标市场为学生的主要是第一类和第三类,其中教育咨询公司没有获得教育行政部门许可,事实上并不具备办学资格。显然,本文研究的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不符合上述三种组织形式中的任一种,而是一种事实存在的,且未经任何主管部门批准的盈利性机构。形式上最接近于教育咨询公司。调查还发现,武汉市的托管班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是教育咨询公司便搭托管业务,即教育咨询在进行培训业务的同时,附带提供放学托管服务。另一种是无任何登记注册手续的居民办学,且后一种的比重接近七成。《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目前并没有详细的“另外规定”。可以说,培训托管行业一定程度上游离于体制外。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有一原则性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强调了教育机构的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也有定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然而,仅仅“合理回报”是无法满足民办学校维持运营要求的。因此,即使有“非盈利”的要求,民办学校要生存发展也不得不“盈利”,此为问题之一。民办学校准入门槛较高,相比之下教育咨询公司的准入门槛则低了很多,很多办学者选择申请注册教育咨询公司,以培训公司为民办学校出资人,或者以教育咨询公司的名义从事教学活动。实际上后者超出了其营业范围,是不合法的。但在对之的管理上却乱象纷呈: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不插手盈利性行为,另一方面,工商管理部门对教育教学方面的管理也常常推诿。教育行政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谁来主管?这个问题同样亟待解决。综上,可以说,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的问题实际上是当前教育培训机构畸形发展的衍生问题。要对其进行科学管理,重点和难点都是解决上游教育机构的失范问题。

在调查中,笔者发现了针对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问题的一些新思路。如在武汉市洪山区四眼井社区存在着一种新型的托管班――“四点半学校”,这种托管班是由社区自发组织,自行管理,自我服务的。辅导人员主要是社区管理人员,每月仅收取300元/人的合理运营费用,认同度相当高。又如华中师范大学教工社区同样开办了“四点半学校”,吸纳全校区志愿者为孩子们辅导,学校后勤处给以支持,面向教工子女是免费的。这种社区服务中心组织的托管班由各级民政局管理,同时接受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属于比较良性的运营方法,可以推广。除此之外,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以上海为例,是存在学校延长教学时间,免费为孩子们提供“托管”服务的现象的。这种模式不存在市场准入规范,且有明确的主管部门――教育局,同上也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在收费上,经教育部门批准,向物价部门申请审批,在开办和运行的发展上都更加科学有序。不得不说,当前成本较低,发展较广的良性模式是社区办学,而在未来一段最终解决这一问题,也许指向的是学校托管。

第4篇:学校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语言发展规律;小学语文教学;教学效率

儿童从只会简单的啼哭,到能够进行简单的情感语言表述,这些变化都是儿童的语言发展过程,儿童的语言学习是由听到说,所获取的语言标准会对后期语言习惯的养成有很重要的影响,进入学校的儿童,在语言表述上都能够基本表述个人观点,但是其语言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在进行语文语言教学的过程中,要求教师必须结合语言发展规律,做出适合学生的教学规划与教学方案,让小学语文教学效率最大化。

一、根据儿童学习特点,设计教学内容

儿童在字词的学习过程中,对一些未了解的词义是陌生的,会本能地进行词义假设,通过和已经认知的事物联系,改造个人的理解方式去理解该词,因此,在教师进行语文教学过程中,就必须根据儿童认词的特点,在教学中遵循其发展规律设计教学内容。比如,在教学“日,月,木,火”等象形字时,教师可以通过形象的实物展示,让学生通过识物认字,简化语文教学难度,提高学生学习效率。

二、尊重学生语言现状,耐心教学

儿童每天要接触许多话语,但是不能理解所有的话语。儿童能够进行常用基本的语言交流,但是他们不具备对语言的处理能力,基本就是听到别人怎么说,自己就会学着怎么说。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接受学生的语言发展现状,对于学生相较教学计划有些脱节的学习速度,要有耐心、有信心,进行语言教学。

三、协助儿童养成正确的语言发展习惯

由于儿童所处的环境不同,所以在没有经过正式的语文教学时,会对语文的认知会出现错误。教师在教授学生过程中,对于学生的一些不良的语言认知习惯要及时给予纠正,让学生在家庭中所养成的不良语言习惯能够得到矫正,让学生养成正确的口语能力和语言素养。如,由于学生家庭环境原因,学生的发音与标准要求可能会有偏差,在教学过程中对于口音不标准的学生,可针对其进行额外适当布置拼音读写练习任务,为其提供更多口音改正习惯,提高小学语文教学效率。

第5篇:学校法律法规范文

一、易制毒化学品概述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能够通过化学反应,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原料和配剂,既是日常生产生活合法使用需要的化学品,又是容易被利用非法制毒的物质,具有合法性、制毒性、管制性三个特性。我国目前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目录”加以管制的有1-苯基-2-丙酮等26种易制毒化学品和1个麻黄碱类物质。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应有内涵,除了已经被列管的外,其他只要能够通过化学反应制造的化学品,都应该属于易制毒化学品之列。不能简单以列管与否,判断某种化学品是否为易制毒化学品。

二、易制毒化学品法律规制现状

(一)对已列管易制毒化学品

国家为管制易制毒化学品,避免其流入非法渠道,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刑事打击方面的有《刑法》第350、356条,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行政管理方面,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配套《条例》的执行和弥补《条例》的不足,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制定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2006年第87号令)、《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2006年第7号令)等。综上所述,我国对于已列管易制毒化学品基本上形成了集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一体的规制体系。

(二)对未列管易制毒化学品

根据《条例》第2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要想将未列管的易制毒化学品增加到《条例》“目录”,必须经过以下程序:公安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卫计委以及海关总署联合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希望在本辖区内增加列管易制毒化学品的,首先向公安部提出申请,再由公安、食药、安监、商务、卫生、海关六部委联合向国务院提出方案,由国务院审批。以上是目前法律法规中与未列管易制毒化学品唯一有联系的规定。因其不在法律法规的规制之下,与其相关的生产、经营、购销、运输、进出口等活动不受《刑法》等法律、《条例》等法规的规制。

三、易制毒化学品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已列管易制毒化学品

1. 刑事打击方面

一是对2009年以后加入《条例》目录列管的邻氯苯基环戊酮、溴代苯丙酮和α-氰基苯丙酮三种易制毒化学品没有规定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

二是虽然除邻氯苯基环戊酮、溴代苯丙酮和α-氰基苯丙酮外的列管易制毒化学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有具体规定,但是对于数量如何认定没有明确。

三是对于非法制造、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刑法》未设置独立的罪名,导致打击力度不够。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目前将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作为制造罪、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预备行为,将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作为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预备行为。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最高刑期才10年,预备犯比照既遂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那么对非法制造、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刑法处罚就更低了,不利于打击犯罪。

2. 行政管理方面

一是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储、存放规定有待完善。《条例》仅对申请生产、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仓储、存放提出了一定程度的要求,对于生产、经营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运输、使用、进出口环节涉及仓储、存放易制毒化学品的没有规定。易制毒化学品从生产、经营到运输、使用、进出口等各环节都涉及仓储、存放。如果仓储、存放环节监管不严,易制毒化学品非常容易流失。

二是对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环节监管乏力。《条例》要求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要建立使用台帐并保存两年备查。对于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是否需要建立台帐并保存备查,没有规定。使用单位的台帐是监管部门掌握易制毒化学品去向的重要参考,赋予使用单位建立台帐并保存备查的义务并规定法律责任,能起到一定程度的约束作用,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三是对于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废酸、废料的处置环节监管成真空。部分企业生产、使用化学品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废渣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分,虽然因浓度、纯净度问题不能直接适用于正常的生产活动,但仍然可以被利用非法制毒。目前,法律法规中没有涉及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监管的规定。

四是对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回收的规定不明确。体现保管和回收缴获、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的规定是《条例》第33条。但是规定较笼统,操作性不强。对于保管、回收的主体、程序规定不明确。

(二)对未列管易制毒化学品

列管程序耗时长,效率低。将频繁用于制毒的未列管易制毒化学品增加到《条例》列管“目录”,需要由国务院公安、食药、安监、商务、卫生、海关六部委对拟列管的易制毒化学品达成一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这样的程序耗时太长,制约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及时管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将氯胺酮纳入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管理,随后国务院相关部门着手氯胺酮前体羟亚胺的列管,经过4年时间才于2008年将羟亚胺纳入管制。与羟亚胺被利用制毒到列管,过程相似的还有溴代苯丙酮。2009年7月,公安机关首次发现利用溴代苯丙酮化学合成麻黄碱进而制造冰毒的行为。2014年5月溴代苯丙酮正式被列为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在这漫长的5年时间里,因利用溴代苯丙酮化学合成麻黄碱进而制造冰毒的工艺简便快捷,国内制造冰毒活动日趋严重,出现了以广东省陆丰市博社村为代表的制造冰毒严重地区。 2013年12月29日,广东警方出动3千多名警力,集中清缴博社村的制毒活动,12个小时内共摧毁制毒团伙18个,捣毁制毒加工厂、点77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82名,缴获冰毒近3吨,制毒原料23吨,震惊海内外。若溴代苯丙酮能及时被管制,化学合成冰毒的现象也不会如此泛滥。漫长的列管周期,严重影响对已被利用非法制毒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

四、完善易制毒化学品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对已列管易制毒化学品

1. 刑事打击方面

尽快明确邻氯苯基环戊酮、溴代苯丙酮和α-氰基苯丙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给有效打击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明确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数量认定的具体标准。建议参照犯罪数量认定的规则,对多次走私、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未被处理的,查证属实后数量累计计算;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以实际数量计算;对于一次性查获走私、非法买卖多种易制毒化学品的,参照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之间的比例,以利于打击犯罪为原则,折算成一种计算;对于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混合物,按纯度折算出具体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再按同时查获多种易制毒化学品的折算方法折算为一种。

在《刑法》中单列非法制造制毒物品罪、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加大对非法制造、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打击力度。提高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最高法定刑。

2. 行政管理方面

一是完善易制毒化学品仓储、存放监管的立法。建议《条例》单设“仓储、存放”一章,从仓储、存放场所设施标准,监控、报警设备配置及安全管理制度到具体监管部门的职能和监管程序等方面,予以全面规定。强化对监管、存放环节的管制,避免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二是完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环节监管的立法。明确要求所有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建立使用台并保存两年备查,对于未建立台帐或未将台帐保存两年的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完善对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环节的监管。

三是完善对于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废酸、废料处置环节监管的规定。建议由有资质的企业统一回收废酸、废料,根据废酸、废料的不同特性予以销毁、提纯后重复利用等,同时做好回收、处理情况的登记备案,便于有关机关监督检查,从而加强对这一环节的监管。

四是明确缴获、查获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回收的主体和具体程序。建议明文规定由有资质的企业在公安、海关、环保部门的监督下保管缴获、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按程序公开拍卖后,将所得金额上缴国库。

(二)对未列关易制毒化学品

建立临时列管机制,将频繁被利用于制毒的易制毒化学品及时纳入管制。国务院公安、食药、安监、商务、卫生、海关六部委就拟列管易制毒化学品达成一致意见,即启动临时列管措施,在临时列管的同时,报国务院审批以便正式将该易制毒化学品纳入管控。以此来提高列管效率,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现象不断严重。

总之,通过堵塞易制毒化学品法律规制的漏洞,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立法,不断强化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避免流入非法渠道,才能从源头上遏制制贩犯罪,减少供应,减轻危害。

参考文献

[1]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4中国禁毒报告[R].

[2] 杨凤瑞,李远征,周若军,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与执法指南[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7(2).

第6篇:学校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琼南,汉族中小学生,皮下脂肪发育规律

 

1.研究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1.1研究对象

本研究对象随机选择了发育正常的7~18岁海南省琼南汉族在校学生1003人(男生504人,女生499人)。其中7~8岁年龄段的男学生60人;女学生59人。9~11岁男学生134人;女学生133人。12~14岁男学生134人;女学生135人。I5-18岁男学生176人;女学生172人。

1.2测量脂肪内容和方法。论文大全,琼南。

1.2.1皮下脂肪的测量

(1)使用国家体育总局科研所生产的仿日本“荣研”式改良皮脂厚度计。按要求在使用之前先校正压力,使之稳定在l0g/m㎡。

(2)检测部位:

A.肱三头肌肌腹位的上臂纵向皮褶;

B右肩胛下方与躯干成45。方向的皮褶;

C.腹脐部,右腹脐旁lcm处的皮褶;

D.腹侧髂前上棘出部皮褶。

(3)检测方法右手持皮脂计,左手拇指和食指提起皮脂皱褶,使皮下组织与肌肉充分离开,然后用测量计钳夹住离拇指下方约lcm处的皮褶,2秒内读出指针毫米数。每个部位测两次,读数不得相差5%,取平均值。论文大全,琼南。

1.2.2皮脂厚度与体密度、体脂%指标的计算方法。

(1)计算出每位受试者的(肩+臂)、(腹脐+腹侧)皮脂厚度测量值之和。

(2)计算中小学生体密度值公式(见下表)计算:

年 龄男 生女 生

9~11岁D=1.0879-0.00151X D=1.0794—0.00142X

12~14岁D=1.0868-0.00133X D=1.0888—0.00153X

15~l8岁D=1.0977-0.00146xD=l.0931—0.00160X

注:式中X为上臂+肩胛皮脂厚度

(3)用国际体力测定标准化委员会推荐的BROZEK改良公式计算体脂%。论文大全,琼南。

体脂%(F%)=(4.57/D—4.142)×100

(4) 所有数据用Exce|计算程序完成。

马维民(1955-),男,新疆伊宁人,琼州学院体育系教授,研究方向体育测量学

2. (7--18岁)1003名汉族学生身体皮下脂肪五项指标的测定

表l 504名汉族男中小学生皮下脂肪五项指标测试结果

第7篇:学校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 创新 体育 法治化 意义 分析 管理

中图分类号:G807.4 文献标识码:A

建国后,学校的体育建设工作有了飞速的进步与发展,“依法制体”是学校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革新,在创新教学的理念下,构建新型的学校体育法治化管理体制迫在眉睫,只有做到各项体育工作“有法可依”、教师学生各项权利“有法可保”,学校的体育工作才能真正进入法制化轨道。本文在现状调研的基础上,对体育法治化管理的意义进行了阐述,并近一步探讨了创新理念下的体育法治化管理策略。

1体育法治化管理的意义

在我国的学校体育法制的现状调研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是体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虽然颁布的法律文件众多,但真正适用的文件不过百件,且自《体育法》颁布以来,我国体育方面的立法速度总体变得缓慢,再加上地方与国家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各种体育规章制度存在冲突问题,更不利于体育法律法规的完善;第二是虽然体育法律法规有了明确规定,但执行力度不高、普及范围狭小,很多体育专业的学生对体育法律的内容知之甚少,其它学校学生的情况可想而知了。因此,以上种种问题的出现,特别是在创新教学理念下的体育教学,完善学校体育法治化管理是解决以上弊病的最基本途径,也是新形势下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2创新理念下的管理策略分析

2.1构建新型的宏观管理制度框架

从宏观层面上来说,主要是从学校法治化管理的整体结构上来进行建构,包括国家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对学校的体育教学进行管理,我国主要通过教育部与国家体育总局对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学校的法律法规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在结构上表现为不同等级的体育法律文件、体育法律条文规定等等,具体来说包括:国家及教育部拟定总的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教育目标;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学校的体育工作条文规定;行政部门对学校的体育课设置情况、体育课程的教材情况、体育场地的设施情况、学生的体质健康测试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督评估。

从我国现阶段的体育宏观制度的构建上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存在很多问题:宏观制度的构建主要由国家及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如果部门存在管理不当、管理失职、处理不到位等情况,将会严重影响各个学校体育工作的积极性以及学校优势特色的发挥,单一的领导模式易产生不良影响;体育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学校教育的内容拟定不完善、质量不高、层次性低,缺乏适当的保障机制,法律微信较低。因此,在创新教学的理念下,发挥制度构建的创新意识,构建新型的学校体育法治化管理体制。从具体构建过程来说,首先,必须要更新观念,加强对教师、学生的普法宣传,把法律中的平等观念、法治观念、平等观念等输入到他们心里,形成良好的知法懂法的学校氛围,其次,近一步完善学校体育立法、执法、监督、救济等机制,健全与体育法律息息相关的体育场地建设、体育课程的设置等方面,总之,学校要从宏观方面整合各个环节,以创新、严谨的思维来构建一个完善的体育法律管理体系。

2.2完善微观层面的操作管理制度

微观层面主要是指处于学校范围以内的相关体育工作的管理,这个层面的管理内容随着学校的具体规模大小以及环境不同而有所差别。按照现行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来说,主要分为校领导管理与体育部门具体执行这两个大的环节,在现状调研中发现在现阶段我国微观管理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现象:如学校为了增加文化课的课时,对体育课随意侵占,如对学生体质健康检测等活动不重视,流于形式,如学校的体育管理仍是人治大于法治等等。针对以上现象,有如下具体措施:

(1)确立“第一责任人”的管理机制。为了更好地保障教师、学生合法的体育权利,各个学校可以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以此作为长效的学校体育管理机制,来保证体育课堂教学、课外体育竞赛活动等等能够有序进行。

(2)实施权利与义务并行的管理机制。学校有权利根据体育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校的具体管理措施,包括学生的奖励处罚细则、教师的管理制度,也有权利向学生颁发相应的体育证书、自主聘任体育教师及相关员工等等,同时,学校也有义务去履行职能:遵守相关体育法律法规;贯彻国家颁布的相关体育政策、方针,保证教学质量;在法律制度下保障教师和学生享有合法的体育权利;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体育检查、监督和评估工作。

(3)发挥多元化的主体作用。提升我国学校体育法治化管理的创新力度,完善学校法律体制,可以通过发动学生会、学校体育组织等多个主体,以组织的形式来促进体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履行,真正意义上做到“人人懂法、人人爱法、人人护法”。

参考文献

[1] 肖天.对体育政策法规和理论工作的思考[J].体育文化导刊,2010(01):62-63.

第8篇:学校法律法规范文

(家长向学校保证)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杜绝或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作为学生家长,我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保证书。

1、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自身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为学生树立起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良好形象。

2、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增强他们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意识和能力,鼓励其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3、不让学生乘坐农用车、报废车、拖拉机和无牌无证无运营手续的车辆上下学,不乘坐超载车辆。及时向学校及有关部门举报运载学生的可疑车辆。

4、切实尽到家长的职责,最大限度地保证学生在上下学途中的交通安全。

以上各项我保证做到,请学校和老师予以监督。

学校(章):

家长(签字):

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安全保证书范文(二)

上帝是公平的也是吝啬的,他只赐予每个人一次生命,所以我们必须珍惜。生活中交通安全与我们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它就像我们的朋友。日日夜夜都守在我们的身边,教育我们,劝戒我们。

生命是宝贵的,人的一生就只有一次生命,我们应该爱惜生命。注意交通安全也是爱惜生命的一部分。现在因为交通事故而死于非命的人太多了,难道他们不是死的太冤枉了吗?现在城市交通繁忙了,像这种悲惨的交通事故在国内多如繁星 因为我国交通事故死伤率居世界第一。所以,无论交警在不在场,我们都要自觉的遵守交通法规。例如:过马路要看清信号灯,红灯停、绿灯行,要走人行横道,不得翻越交通护栏;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马路上骑自行车;不能在马路上三五成群地玩耍和嬉戏……我们小学生不仅自己要遵守交通法规,而且发现有人违反了,应及时地批评、劝阻。

让我们把“交通安全”这四个字在心里永远扎下根,让全世界人民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让交通事故永远在我们生活中消失,让我们的明天充满鲜花,充满阳光。那么,交通安全便是你最好最好的朋友,它将永远保护着你,带给你幸福。让我们争做文明守法的好少年吧!

我们是社会未来的接班人,我们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民族的兴衰和社会的进步。为了我们的明天,为了国家的明天,我与班主任老师签订交通安全保证书:

1、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强化自身交通法制观念,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2、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骑车时靠右行,不并行,不撒把,不飙车,按学校规定的路线或最安全的路线上下学,放学后按时回家。

3、不乘坐农用车、报废车、拖拉机和无牌无证无运营手续的车辆,拒绝乘坐超载车辆。对运载学生的可疑车辆及时向班主任及学校领导汇报或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9篇:学校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 高校教师 申诉 问题 对策

一、引言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教师数量也相应地增加了许多。而国家在高等教育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教师体制发生了正大的变革,教师在教学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因此,教师在聘用聘请、教学教育、职称评定以及项目申请中,难免会与学校发生纠纷,但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高校教师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导致教师在于学校的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并往往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境,相关的教育管理部门也经常卷入高校教师与学校之间的纠纷之中。

在目前这种状况下,为了进一步保障和实施好教师各个方面的政策,减少教师和学校间的纠纷,促进合法、合理的解决纠纷,急需建立一个合理的机制。

二、高校教师申诉制度现状

高校教师申诉制度指当学校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合法权益时,或者高校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理不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法律制度。高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围绕高校教师在教育教学等活动中相关活动的法律救济措施,是保障高校教师权益的法律依据。

从高校教师的法律法规形成过程来看,1953年12月,教育部就学校教职员工的行政处分问题函复华东行政委员会教育部,指出学校教职员工系国家工作人员,其犯有应受行政处分之错误者可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继而在1957年10月26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其中第12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时候,应该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受处分人的申诉,应该认真处理。对于受处分人给上级机关的申诉书,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但是在复议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在这个法规中,国务院的规定明确了“申诉”中的教育行政救济的范围限于对教师的行政处分行为,但它却为高校教职员工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行政救济办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为教师通过申诉获得救济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设立,表明了我国的教师申诉制度正在不断完善。

三、高校教师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重原则,轻实践

现行的高校教师相关法规大都是法律原则性的规定,不易在实践中操作。如《教师法》第39条和《教育法》第42条等,只是对教师的权益和申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比较简单,在实践中不易操作。相关法规在应用解决教师纠纷时会让当事人产生更多的困惑。

(二)受理范围不清晰

一方面,对符合申诉的教师概念界定不清晰是导致受理范围不清晰的根本原因。教师法的规定对高校教师的界定不准确,比如高校中除了讲课教师外的校行政人员,校医务人员,校内的后勤保障人员等,是否适合教师法以及相关规定,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另一方面,对教师权益内容界定不清楚。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在其合法权益被侵犯时,如果对相关单位作出的处理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出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导致在法律适用时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教师的权益有很多方面,如果一旦有权益遭受侵害就向专门机关申诉的不现实的。

这些规定都非常不利于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当教师申诉时,会遭到条件不符等各种理由的拒绝和推诿,导致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三)后续救济不足

由于高校教师相关法律保障建设滞后,《教师法》只对教师的申诉制度进行了简单的规定,但对教师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制度却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果申诉机关对教师的申诉不予受理,不予答复,或者教师不服申诉处理决定时候,这些情况能否得到相关救济,教师又该走怎么样的法律程序,法律都没有对这些进行有效规范的规定。

(四)申诉保障制度不足

一方面是申诉环节不完整。尤其是缺乏说明理由这一环节,申诉处理机构没有说明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导致教师在申诉后对得到的答复不理解,而相关法律对教师提讼的各种期限,申诉的具体程序等都没有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导致申诉人得不到满意的答复,从而不能有效地解决纠纷。

另一方面是回避制度。申诉中回避制度的缺失也是高校教师申诉制度中的最大不足之一。根据《教师法》的相关规定,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教师申诉案件,而上级教育部门又往往是学校的上级,管理学校的事务。在受理高校教师申诉时,教育行政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教师申诉判决的公正与公平性很难得到保证。

此外,由于高校教师权益保障机制链条的不完善,高校教师和学校的纠纷处理又有很大的限制性,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教师和学校的关系为特别行政管理,因此,导致法院不能直接受理教师与学校之间的纠纷案件。这更加使教师处于弱势地位,不能合理有效的保障自我的权益。

四、完善高校教师申诉制度的建议

(一)设立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制度

针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以及教师是一个高知识的群体,建议在校内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制度,一旦教师与学校之间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教师申诉委员会现行化解。如果事情比较严重,高校申诉委员会化解不了的纠纷,再依照法律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从而更加高效地解决教师的申诉。

教师申诉委员会制度,是指依托校内有关部门如教师工会等依照校有关规定成立,对教师以及学校其他工作人员的申请进行处理。教师也可以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或对学校的相关规定不同意时,向教师申诉委员会申请处理,申诉委员会也应该本着客观事实,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在进行调查的基础上,采用相关法律校规,对教师的申诉进行初步处理,并形成处理意见书,送达给教师本人。这样,不仅能有效的处理教师的申诉,也极大地改善了教师法律上不利的地位。

同时,高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制度应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申诉委员会的独立性。高校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和教师的中间组织,在处理教师申诉时,应双方地位平等,这就需要委员会是独立的,这样才能做出对学校和教师都比较公平的处理建议。其次,申诉委员会人员的组成应当科学合理。要保证委员会人员组成广泛的代表性,使和教师与学校相关的利益群体都有表达自我意见的平台。教师代表、学校代表、教育行政机关代表、相关专家学者应以一定的比例分配名额,同时注重性别、年龄、职位等分布的合理性,加强委员会的代表性和公平性。最后,委员会的民主性。每一位委员会成员,只要是经合理程序产生的,都应有相同的权利,在教师申诉处理中有平等的决定权,这样,才能更大程度上保障申诉教师的合法利益。

(二)完善教师申诉制度的基本制度

教师申诉困难在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在于各种制度机制不健全,需要在申诉实践中建立完善好相关的法律制度。

第一,完善公布制度。公布制度即是对各种法律法规应该予以规定的应规定明确,并以法律的形式向社会大众公布。在法律应用中,对不能给予过多裁量权的要明确规定法律的行使方式。在对教师的处理过程中,应当说明理由,在处理之后,对所有的信息建立档案,允许相关人员查询、质疑和询问。这样,从整个流程完善高校申诉公布制度,通过透明化、阳光化来促进教师权益的有效维护。

第二,引入听证制度。听证制度起源于司法制度,指任何个人或机构,在进行仲裁或判决时,不能只听取一方的说明,还要听取另一方的相关陈述。而在未听取另一方的陈述的情况下,不得对其施行惩罚。

教师申诉制度中引入听证制度,就要在相关机构进行裁决时,允许教师对自己的相关行为做出说明,提供证据。同时,鼓励其他人员参与听证。通过听证制度的施行,能够有效地防止偏袒以及权力滥用的现象出现。

第三,确保申诉公正。申诉中的公正制度包括回避制度、调查制度、责任制度、合议制度等,要保证客观公正,就要对教师申诉事项进行合理的调查研究,在取得客观真实的材料基础上,在裁决过程中采取回避制度,其他有权力的裁决人员应当进行合议,以做出更加公正的裁决结果。同时,实行责任制度,对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事项做出的裁决进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切实杜绝、违法裁决等行为的发生。

第四,说明理由制度。目前,申诉受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对决定内容所依据的客观事实与法律法规往往不作充分详尽的说明,这既难以让申诉人理解和信服,也难以保证申诉处理决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而说明理由制度要求无论是高校委员会或者教育行政机构,在对教师的申诉做出处理时,必须说明相关的法律依据,而不能只采取官样文章,申诉处理不是行政任命,一个决定只是呈现出了结果,而是要求各相关人员不但程序公正,而且所依据的法理是有据可循,经得起考验的。这样,在送达相关人员处理决定的同时,才会让申诉的教师心服口服,进而安心工作。

(三)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一方面,完善申诉程序的规定。现存的行政法律法规,对教师申诉的程序性规定不清楚,导致教师在维权时缺乏有据可依的程序,进而阻碍了教师权益保障的维护。可以采取司法的程序,设定教师在申诉中进行非正式的申诉程序—正式的申诉程序—听证程序—申诉决定的作出程序—申诉程序的审核与送达—申诉时效,这一些列完善的法律程序过程,并对各个程序进行详细的法律规定。

同时,也只有在明确申诉步骤的基础上。制定好完整的申诉案件程序,处理好提出、受理、审理和处理四个环节,并对各个程序进行明确而详细的规定。这样,申诉程序也才具有可操作性,才能在实践中得到更好的应用。

另一方面,明确、细化申诉时限。权益保障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以防止拖延和推诿,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应明确在教师提交申诉书后申诉部门应在审查的基础上,在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把决定送达本人。对于不符合申诉的,应告知原因,对于符合申诉的,给予受理。在受理之后,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并在二十日内作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把意见送达到教师被人和相关机构备案。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不能够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具体情况,并明确申诉处理期限。通过申诉时限的确定,建立起合法合理的教师申诉制度,从而更大程度上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五、小结

高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在实践中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的制度,需要弥补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创新高校教师申诉处理制度,推荐校内申诉委员会制度,以及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同时,把法律各项公平的制度引入教师申诉制度中,才能确保教师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工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