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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证书年检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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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证书年检

第1篇:批准证书年检范文

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将于3月份正式开始。为保证年检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检范围

年12月31日前在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年检时间

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时间。

三、联合年检部门

市投资招商局、工商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高新区招商局负责高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其它企业由市投资招商局负责年检。工商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等部门的年检原则上由发证单位进行。

四、参检方式

我市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统一实行网上年检,参检企业通过登陆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网,在网上填报联合年检报告书进行年检。

五、年检程序

1、初次参加年检的企业需向年检软件制作公司传送“外商投资企业印章采集表”(见附件2),以便软件公司制作电子印章,并于3月1日年检网站开通后注册登录获取电子印盖参加年检。

2、企业上网填报年检资料并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填报经营情况等数据应为年度经过审计的数据、先进技术型企业及出口创汇型企业应经过考核确认且两型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其它内容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3、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由经省商务厅备案确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见附件1)对企业填报数据进行审核后,上报联合年检部门审核。

4、联合年检部门审核。

5、企业上网查询并打印年检结果。企业申报数据经年检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年检部门在审核意见中所提要求持有关证照分别到年检部门复核后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专用章。

按照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要求,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办事效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年检进一步推进无纸化年检方式,企业不需再报送纸质材料,批准证书无需再加盖年检专用章。年检通过后,企业自行打印或到市投资招商局领取年检审核部门意见。

第2篇:批准证书年检范文

为推动境内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的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在B股市场上流通(以下简称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必须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和中国证监会2001年10月8日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经贸资发[2001]538号)执行,不得越权审批。

二、前款所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1995年1号令)由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该暂行规定颁布前由外经贸部以《关于举办中外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外经贸资综函字第374号)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不得转在B股市场上流通。

三、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除满足国家关于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申请人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三)拟转B股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股东如依照申请人章程、股东协议及其它法律文件和法律法规要求承担特殊义务和责任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股东贷款、提供贷款担保、技术转让、商标许可等等),应在履行完上述义务和责任后方可申请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

(四)申请前两年内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连续赢利;

(五)拟转B股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一年;

(六)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股东继续持有的期限须超过一年。

四、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审核同意的,转报外经贸部审查批准;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外经贸部应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批准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之日起30日内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到外经贸部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人如在外经贸部批准之日起1年内仍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原外经贸部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五)申请人应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本通知第四条第(三)款所述的申请材料是指:

(一)申请人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含初审意见);

(二)申请人关于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的申请书;

(三)申请人股东大会关于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的决议和关于章程修改的决议;

(四)申请人董事会决议;

(五)申请人章程修改草案(正本)及原章程(复印件);

(六)拟转B股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股东关于是否承担特殊义务和责任的书面声明。承担特殊义务和责任的,应书面说明履行情况或书面承诺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七)申请人申请前两年内联合年检证明;

(八)申请人申请前两年赢利证明(审计报告及纳税证明);

(九)申请人出具的拟转B股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一年的书面证明;

(十)拟转B股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股东出具的关于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继续持有一年以上的书面承诺;

(十一)申请人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暂行规定颁布前由外经贸部以《关于举办中外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外经贸资综函字第374号)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供原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3篇:批准证书年检范文

为加速**市软件产业国际化进程,鼓励软件企业“走出去”,扩大软件出口,根据《**市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我市对以开拓软件国际市场为目的而设立境外企业或相关办事机构的软件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资助。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请企业范围和基本条件

凡20**年*月*日以后取得境外注册文件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资助。

(一)在**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通过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设立境外企业或相关办事机构的(以下简称“投资主体”);

(二)“投资主体”必须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且软件出口收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三)具有软件出口海关报关记录。

软件园、软件出口基地和软件出口中介组织以开拓软件国际市场为目的设立境外企业或相关办事机构的,也可申请资助。

二、资金来源

资助金的来源为**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三、资助标准

软件企业设立境外企业或相关办事机构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助;软件园、软件出口基地和软件出口中介组织设立境外企业或相关办事机构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助。

原则上,一家“投资主体”只可申请一家境外企业或相关办事机构资助。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在10月31日前向市商务局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处提交下列资料(均一式两份):

1、资助申请表(见附件);

2、“投资主体”法律地位文件复印件、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商务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办事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按规定需进行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证书》复印件;

4、境外注册文件、境外企业房产证明或租房协议复印件;

5、外派人员护照、签证复印件。

软件园、软件出口基地和软件出口中介组织还需提供三家以上软件出口企业接受过出口服务的证明文件。

(二)市商务局收到企业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资助金直接拨付给申请单位。

五、帐务处理

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六、资金的管理

(一)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伪造有关证明材料骗取资助金的,市财政局将收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并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接受资助的“投资主体”,在下年3月20日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市商务局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处提交境外企业或相关办事机构上年度软件出口工作总结。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市商务局

第4篇:批准证书年检范文

车辆年检授权委托书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兹委托 作为委托人的全权人,办理委托人拥有的机动车 (号牌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业务,人在办理上述事项内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表格,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人对本委托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已核实委托人的有关情况。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为: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本委托书不得转委托。

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或单位公章:人/经办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人为单位的,由经办人签字,填写经办人身份证号码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机动车登记业务的需对委托书进行公证。) 附人身份证复印件。

签署日期:

车辆年审授权委托书南昌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兹委托作为委托人的全权人,委托人办理委托人拥有的机动车(号牌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 年审 业务,人在办理上述事项内所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填写的表格,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人对本委托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已核实委托人的有关情况。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委托书不得转委托。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人为单位的,由经办人签字,填写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小车年检委托书有效期我公司 _________________,现授权委托办理 车辆年检手续 。

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三日内有效

人: 性别: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

企业年检授权委托书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承办_________公司XX年度年检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受乙方委托办理

1、外经批准证书年检;

2、国税登记证年检;

3、地税登记证年检;

4、外汇年检;

5、财政登记证年检;

6、工商营业执照年检;

7、统计部门(网上数据)年检;

二、乙方责任

1、按要求填写年检表格,所填数据应准确、无误;

2、提交的资料应真实、合法、有效,并积极配合甲方工作。

三、费用

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人民币叁仟元整。

四、其他事项

1、如乙方中途停办,已支付的服务费甲方不予退回;

2、因乙方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通过个别部门的年检,已支付的服务费甲方不予退回,甲方不承担责任。

3、部门过期年检罚款由乙方支付,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其他约定

甲方:

乙方:(盖章)

第5篇:批准证书年检范文

一、自查情况

经自查,我部门目前没有涉及群众身边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也未接到各级有关部门关于营商环境领域的投诉和举报。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一是为优化开发区加油站布局,加强和规范成品油零售网点的建设和管理,科学指导成品油流通体系建设,编制起草了成品油零售网点“十四五”规划,为优化我区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二是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对成品油零售企业服务水平,使用规范文明用语,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真正做到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三是严格按审批程序流程办事,加强成品油零售经营监管,高度重视成品油年度检查工作,运用信息化方式,采取网上年检,根据市商务局要求,对各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提报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加强与综合执法、生态环保、应急管理、公安、税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共享,严格核实成品油经营企业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税收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第6篇:批准证书年检范文

按照县委、政府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总体安排部署,我单位紧密结合“三访五促、为民服务”活动,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单位主要领导牵头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十里铺乡周家沟村和所属商贸流通企业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调研,了解周家沟村和所属企业基本情况,通过学习、看电影、听报告等多种形式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二、巩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成果

对2005—2013年度我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所建全部项目,组织实施了建设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对于已建设的出现经营不善、形象极差和已经关闭或转让的90家农家店,撤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用标识,对整改后达标的10户农家店顺利通过了验收工作。

三、酒业有限公司白酒生产销售工作

今年公司及早规划,狠抓市场管理,加大技改投资力度,白酒销售势头强劲。1-6月份生产原酒113吨,投粮225吨,投大曲56吨,投稻壳45吨,生产成品酒91吨(26007件),销售收入1162万元,纳税67万元,下阶段力争尽快协调完成对酒厂的危房改造,解决酒厂生产、仓储困难。

四、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全面落实县政府《关于全县酒类流通管理备案登记的通告》,强化了对酒类流通管理备案登记工作和市场监管工作,1-6月份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多次检查整顿,重点检查备案网点规范经营和随附单使用情况,对未使用随附单和未年检的企业进行指导和督促,切实规范了全县酒类流通秩序,让全县人民喝上了放心酒。截止6月底全县已办理酒类经营企业备案登记335户,占城区酒类经营者总户的98%以上,备案登记年检9户。

五、成品油市场管理

今年组织人员对全县加油站进行了多次经营安全生产大检查,对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加油站,及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顺利完成2013年度《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年检工作。

六、商务志编纂工作

积极推进县商务志编纂工作,目前,编纂工作正紧张有序进行,已完成编纂初稿和校对工作,商务志编纂工作整体推进较好,进展顺利。

七、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活动

举行“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活动,通过发放宣传单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集中宣传加油站安全须知及注意事项,为群众提供安全常识、安全技术、安全法规、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共计发放宣传单500余份,按照县委、政府安排对所属商贸流通企业开展了多次安全大检查,整改安全隐患7处。

第7篇:批准证书年检范文

为鼓励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实施以质取胜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优质出口食品、农产品实行免验制度。免验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鼓励诚信原则: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工作应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激励企业诚实守信、自律守法,维护企业良好信誉,调动和发挥出口企业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切实使企业承担起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二)扶优扶强原则: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工作重点是生产规模大、管理水平好、产品质量优、社会认知度高的企业,营造有利于优良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氛围。

(三)风险管理原则: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工作,应以科学的风险分析为基础,综合考虑企业管理水平、产品特性、输入国要求等诸因素,实施风险分析和分类管理,将风险可控的企业及其产品纳入免验管理范畴。

(四)公开公正原则: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工作的申请、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应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坚持依法行政。

(五)稳步推进原则:鉴于出口食品、农产品的敏感性、复杂性、特殊性,在开展这项工作的过程中,要先行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二、免验条件

申请出口免验的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食品、农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取得有效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书和HACCP等认证,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自控体系,并能对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

2.企业能常年保持正常的出口生产和经营活动,信誉良好,生产规模、出口数量、产品质量安全居行业领先地位,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和示范性;

3.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除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外,须拥有符合要求、能满足出口需求的自属种植或养殖基地;

4.企业申请出口免验的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连续三年检验检疫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出口产品未发生质量安全问题;

5.企业须具有完善检验管理制度和较强的自检能力,其实验室按ISO/IEC17025运行和管理,能满足出口产品相关项目的检测要求。

三、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申请。申请免验出口食品、农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照本管理规定的免验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相关产品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直属检验检疫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符合本管理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本管理规定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初审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30天内完成。

受理免验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要组成初审小组,对企业及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依照本免验条件进行真实性、有效性、符合性、适宜性的初步审查。

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推荐意见,推荐意见须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局长审核签字;不符合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审查。国家质检总局对直属检验检疫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组成专家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组审查工作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天内完成,同时依据审查情况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免验审查情况报告,提出是否准予免验的意见。

(四)批准。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报告,对申请企业提出的免验申请进行如下处理:

符合本管理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其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向申请企业颁发《免验证书》,并予以公告。

对不符合本管理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不予批准,并通知直属检验检疫局。

四、监督管理

(一)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有效期满要求续延的,免验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验续延申请,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后,书面报告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复核,合格后重新颁发免验证书。

(二)免验食品、农产品出口时,相关企业可凭有效的免验证书、外贸合同、信用证、企业对产品的自检报告等文件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放行、出证手续,产品免于检验检疫,免予检验检疫收费。

(三)直属检验检疫局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对出口免验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的全面监督检查。检查企业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是否运行正常;监督检查主要涉及食品、农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方面的关键控制环节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出口免验的食品、农产品进行适当的抽批检验,并建立相关免验食品、农产品企业的档案。

(四)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如发现影响产品一般性质量安全问题,应要求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间,其出口食品、农产品暂停免验。免验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应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整改情况的报告,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合格后,恢复对其免验食品、农产品的免验资格。

(五)凡发现免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立即书面报告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对该企业做出注销免验决定,并予以公告:

1.企业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运行出现严重问题,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

2.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的;

3.被进口国检出动植物疫情或有毒有害物质超过有关标准的;

4.企业连续6个月无免验产品出口的;

5.发现不符合免验条件等问题,并在6个月内仍不能整改到位的;

6.假冒免验食品、农产品出口的;

7.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行为的。

(六)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自收到注销免验决定通知之日起,收回免验证书,并予以公告。被注销免验食品、农产品的企业,不再享受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3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免验申请。

(七)实施免验食品、农产品的范围应按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证书规定范围执行。免验企业不得改变免验食品、农产品的加工工艺和范围,如有改变,应当重新办理免验申请手续。

(八)免验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当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上一年度免验产品情况报告,其内容包括上年度出口及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等。

第8篇:批准证书年检范文

第二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佣金:货物的销售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二)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三)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的外国投资者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第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八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二)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一)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第九条经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零售;

2、自营商品进口;

3、采购国内产品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二)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批发;

2、佣金(拍卖除外);

3、商品进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以上一种或几种销售业务,其经营的商品种类应在合同、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的内容中注明。

第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与开设店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设立一次性申报和核准。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另有规定外,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商务部可以依照本办法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上述申请。

(三)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以下条件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及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商品的,由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四)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商标、商号所有者为内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且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控股、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所列商品的,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如跨省开设店铺,还应征求拟开设店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未经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自行下放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审批权。

第十一条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三条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五)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八)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九)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签订的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外资商业企业应作为章程附件)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所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商业用地。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下列商品,除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应符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应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规划,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药品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药品销售的管理规范。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汽车的,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和本条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设立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商业企业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资金额的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和农膜。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

第十八条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的,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外,国家对特许经营活动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拍卖业务,应符合《拍卖法》、《文物法》等有关法律,由商务部予以审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20*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第二十二条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店铺的设立地域在20*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自20*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应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经营活动的,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商业企业,除下述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自20*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二)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

(三)自20*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依据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申请在内地设立从事汽车零售业务的商业企业,但其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600万元人民币。

(四)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零售活动(除特许经营外),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五)本条所规定的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鼓励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加入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企业自律。

第9篇:批准证书年检范文

为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快培育规模骨干企业群体,提升全镇经济综合竞争能力,特制定2014年全镇规模骨干企业考核意见如下:

一、考核对象:

镇规模骨干企业。

二、考核内容:

产值、销售、利润、国税开票、缴纳税金、技改投入、劳动保障等七项指标。

三、考核标准及方法:

主要经济考核指标和管理工作基本分,100分。

1、主要指标,95分。

(1)产值基本分,2分。

(2)销售基本分,2分。

(3)利润基本分,2分。

(4)国税开票数基本分,12分。

(5)缴纳税金基本分,65分。(以国地税部门提供的税收入库数为考核依据)。

上述4—5两项指标考核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单项得分=单项基本分×(实绩/目标×0.6+实绩/同期×0.4),单项得分不超过基本分的1.5倍。

(6)技改投入基本分,4分。

上述四项指标考核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单项得分=单项基本分×(实绩/目标×0.5+实绩/同期×0.5),单项得分不超过基本分的1.5倍。

(7)劳动保障工作8分

A、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工作(3分)

①职称申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1分(按比例扣分)

②企业初、中级工鉴定1分(按比例扣分)

③优秀人才引进1分

B、劳动关系与仲裁工作(5分)

①全面与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全面做好劳动用工年检工作,1.5分。

②全面与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2分。

③按时发放企业职工工资,0.5分。

④劳动争议调解室运行率100%,协助调解劳动争议结案率100%,1分。

2、管理工作,5分。

(1)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各类财务统计表得2分。迟报,不报,不达要求见一例扣0.2分,扣完该项分值为止。

(2)安全生产,3分。发生一次安全责任事故扣1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不计分,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加分项目

(1)企业当年纳税规模首次达到100万元的加3分,首次达到200万元的加5分,首次达到300万元的加8分,首次达到500万元的加10分,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加13分。

(2)当年老企业新进工业集聚区征地10亩以上,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取得批准证书,并在当年开工建设的,每一个项目加8分。

(3)创省级或市名牌产品分别加5分、3分。

(4)当年新建1000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加10分,每增1000平方米加5分,加分不超过10分。

(5)超额完成职称申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任务。超额完成1个加0.05分,最高加分1分。

(6)超额完成企业初、中级工鉴定任务。超额完成1个加0.05分,最高加分1.5分。

(7)完成1个高级工或技师培训申报加0.2分,最高加分1.5分。

四、考核部门

由镇工业科牵头,会同人社所、财政、纪检考核确认,确定总分及位次,考核结果报党委、政府审定。

五、奖励办法

1、各规模骨干企业以年初下达的任务数为基数,实行目标考核,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企业不予奖励。根据综合考核按得分高低取前三名进行表彰奖励,分别奖给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名奖20000元,第二名奖18000元,第三名奖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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