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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普法组织机构和保障措施
1、局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高度重视普法工作,将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及时听取情况汇报,专题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2、制定并下发了“六、五”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及时指导,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
3、及时调整充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县局普法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普法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法制宣传设备。
二、普法教育工作情况
1、突出学习宣传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宣传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教育,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各项基本法律得到广泛宣传。
2、按照全县2011-2015年普法教育工作要点的安排部署,切实做好本单位各年度公民重点普及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班子成员全部参加每年县里组织的领导干部普法考试,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及民营粮食企业负责人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部门专业法律法规。
3、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完善并落实局党组中心组学法等制度,中心组集中学法每年不少于两次。强化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考察和学法用法情况等考核,建立领导干部年度述法制度,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我局领导干部年度法律知识统一考试的参考率和和合格率均达到100%。
4、建立健全干部职工法律学习、培训和考试考核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职工理论学习和培训计划,干部职工年度法律知识参考率和合格率均达到100%。
三、“法律六进”及法治文化建设
1、认真组织开展“法律六进”主题活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推进活动,开展局机关干部与包村点对接帮扶活动,加强对包村点法治宣传教育。
2、积极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宣传日活动。
关键词:农民工 法律知识 劳动力转移 法制教育
农村劳动力转移中农民工面临的环境分析
(一)农民工转移前后面临不同的制度环境
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的分割和对立,农民工在转移前,长期生活在相对封闭的农村社会环境中。他们沿袭传统社会靠地域范围内的相关主体对风俗、道德、习惯、礼制、规约等非正式制度的普遍认可,靠宗法、血缘、情感、心理认同及社会舆论来维持和调控社会关系,基本不依赖或者较少依赖政府所提供的正式制度。这导致农民对国家正式法律制度掌握不够,法律知识欠缺,轻法、畏法、无诉意识还在很大的范围内盛行。而城市发展长期得到正式制度的倾斜,工业化、现代化、市场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制化的过程,市民主动地学习法律并自觉地运用法律规范调节社会关系已经成为客观事实。城乡分割的这种制度安排,使农村劳动力在转移后面临截然不同的社会环境,迫切需要对法律“补课”,以适应转移后的环境,迅速融入市场经济的大潮。
(二)农民工转移前后面对不同的经济环境
主动接触、自觉学习是增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的根本途径。而主动接触的前提是人们对法律的需求,尤其是保护其经济利益的需求。农民工在转移前,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市场化程度低,经济关系简单,基本不需要或者很少需要国家法律制度来调节、保障其利益,农民就没有主动学习法律的动力。转移后,农民工一下投入了市场经济的洪流,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制经济,市场规则由法律规范来保障和调节。经济环境的变化,凸显出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外在的市场压力和农民工迫切转移的内在动力相结合提升了农民工增强法律意识的愿望。
(三)农民工转移时面临的工作环境
农民工工作不稳定,经常在城市和农村中徘徊流动。即使转移顺利,也可能在各个不同的城市之间奔波,工作不固定。而且他们数量庞大,年龄差异大,文化素质偏低,分布行业广、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相对较大,没有固定的休息时间。这种特点使劳动力流出地在普法教育时很难对他们进行集中的教育,流入地又因为流动性太强难以保证参与率。这种两难境地,常使对农民工的普法宣传流于形式,难以落到实处,形成农民工普法的盲点和真空地带。
“公民的法律知识是现代法律观念的物质基础,它使得人们对法的性质、价值、功能和作用有一个科学的、正确的认识,并以此作为公众自觉守法、护法的知识基础”。通过法制宣传和教育,有助于增加农民的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水平,增强其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达到自觉地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转移的目的。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
(一)影响到农村劳动力能否顺利转移
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农民外出务工经商时,还是首先依赖于亲戚、朋友、熟人,信任情感化、伦理化与道德化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为这种信任,农民在求职时对介绍人、职业中介和招聘单位减少了警惕,放弃了招聘资格、招聘手续等方面必要的法律审查。结果不断有农民遭遇虚假招工、非法招工,轻者以报名费、工作押金、保证金等方式被骗财骗物,严重的甚至人身安全都受到伤害。这使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产生巨大的疑虑,严重阻碍了劳动力的正常转移。
(二)影响劳动合同签订和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履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对于农民工来说,劳动合同不过是一纸文书,可有可无,找到工作意味着有活干,就可以赚到钱,而不问及由什么来界定他们在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谁来保障他们的工资和劳动的基本权益。由于没有签订合同,没有在合同中具体详细地规定农民工各种权益的行使方式、时间、违约责任等条件,结果,侵犯农民工权益的事情屡屡发生。
(三)影响转移后的生活状况
法律知识缺乏,使得农民工的报酬还经常被克扣、拖欠。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2006年调查显示,农民工被克扣过报酬的,占被调查农民工总数的两成、被拖欠过报酬的占被调查农民工数的两成。农民工不清楚相关法规,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没有约定具体的支付方式,结果常被拖欠工资,使农民工生活陷于困境,也波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为讨薪采取极端方式也屡屡发生。打工难,讨薪更难,成为农民工的心声,成为阻碍农村劳动力顺利、持续转移的重要因素。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使农民工劳动时间过长,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长时间超负荷的劳动使其长期处于紧张状态,极大地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同时减少了农民工进修培训的时间,使其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难以得到提高,长期停留在重活、脏活、累活、难活、险活的范围之内。
转贴于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使农民工生产和生活安全无保证。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但是,常有企业为了经济利益违反这些法规,而农民工为了保住饭碗,也听之任之,有的甚至帮助企业欺瞒有关机关的检查。由于缺乏劳动安全保障,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职业病的防范不理想,最终给自己造成无可挽回的伤害。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使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率低,缺乏保障。农民对各项社会保险的法规基本都不了解,认为只有工资才是自己劳动所得,缴付保险金是一种迫不得已的开支,很少把国家法律规定上缴的各项保险金作为自己的收益和基本权益。由于参加社会保险率低,农民在遭受损失和困难时只能自己默默承担,因此而致贫、返贫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四)影响到劳动力转移后农民工的职业稳定性
法律既是防御武器,也是自救自卫的武器。而农民工法律知识的缺乏、法律意识的低下,使其在正当权益遭受侵犯后,还是求助于自己最为便利的乡土资源,导致权益难以维护。据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2006年的调查显示,当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固定岗位就业的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的占18.34%,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占16.92%,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解决、找亲友帮忙的还是占了很大比重,有部分农民工还选择了自己忍了或是向有关部门举报等。而且,依赖法律维权的时间、资金成本又太高,农民承担不了。在维权无门的情况下,一部分农民工选择退出打工潮。
(五)引发转移后一系列社会问题
一些文化技术水平低的农民长期在城市中找不到工作,或者找到工作又无法拿到报酬,或为了维权失去工作而流落城市街头,成为无业游民或贫民,给城市的治安、卫生、教育等管理工作带来了一系列困难。而法律知识缺乏加上经济上的贫困往往使其铤而走险,偷盗、抢劫等各种“自救式”犯罪活动也因此而生。农民工因为被拖欠工资、工伤等权益赔偿等引发各种突发事件,致使劳资冲突呈激化态势。
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农民工法制教育对策
(一)夯实农村基础教育并强化法律知识教育
首先,在基础教育阶段就要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大纲,保证课程的安排落实,配备兼职或者专职的法律人员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使法制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一个环节能得以落实。其次,农村学校法制教育要与农村社会的经济实际、生活实际紧密结合,帮助学生运用法律基本知识来正确认识和理解生活中各种现象和问题,使学生能学有所思、学有所用,并以自身的感触,来影响家庭其他成员。再次,要把教学的重点放在基本法律观念的培养上,通过对《宪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的学习,促进青少年权利意识、契约观念、诉讼意识的形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意识来源。
(二)举办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专业法律培训
各级政府要健全针对劳动力转移的法律教育工作。首先,劳动力输入和输出政府都要针对劳动力转移的具体情况进行法制教育。其次,要始终注意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和优势,按职能分工,实行齐抓共管,协同行动。最后,建立劳动力流入和流出地的法律学习课程对接和交流转移制度,使农民工的法律学习能够通过信息系统的记录而转移,从而全面监控、保障学习过程,使农民工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得以切实提高。
(三)在农民工职业技术培训中渗透法制教育
我国农民工的职业技术教育逐渐发展起来并形成一定的规模。据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2006年的调查显示,有50.20%的农民工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工认可职业技术化教育,在其中渗透法制教育,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职业技术资源,向协同教育要效益。例如,在建筑技术、装潢设计的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内容,增加法律课程的内容和课时量,将技术课程和法律课程的内容衔接起来,使技术可行性和法律可行性结合起来,使农民工既体会到技术对找工作的意义,也懂得相关技术对自身安全、身体健康、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的影响,使劳动力的转移更加健康和稳定。
(四)加大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
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以此为契机,应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长效机制。首先,应该健全专门针对农民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提供免费咨询和法律援助。比如,2007年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及商务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共同建立的“推动律师深入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项目,在一年之内建立起覆盖21个省的工作站。这些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项目应该在更大的范围内多层次、全方位地展开。其次,在资金保障上,建立由国家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法律援助基金,同时辅之以社会各界人士的慈善捐助和国际资金的援助。第三,建立农民法律援助信息系统,集中参与援助的法律专家和律师、典型案例、受援农民的相关情况、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使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参与者有一个交流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真正帮农民工解决法律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杨明.中国公众法律知识水平现状之分析[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
《规划》明确,教育系统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充分发挥教育系统的人才优势和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通过内容系统深入、形式生动多样、效果扎实显著的法制教育、宣传活动和法治实践,切实提高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公务员、校长、教师、青少年学生的公民意识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要求相适应的教育体系与氛围,进一步提高教育部门依法治教、学校依法治校的水平与能力,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落实法制教育课时与经费
《规划》指出,要着力解决法制教育在课时安排、师资配备与培训、教材建设、经费保障、教学评价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落实国家普法规划关于中小学校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的要求,真正把法制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体系,进入课堂主渠道,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民意识和法律知识成为学生知识结构和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划》明确,要科学规划、系统安排各教育阶段法制教育的内容与体系,按照法治理念、法律常识、一般性法律知识和专门性法律知识的梯度,循序渐进安排相应教育内容,着重引导青少年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突出公民意识的教育与养成。
探索以法制教育统筹专题教育
《规划》要求,在中小学课程中有针对性地增加法制教育内容。结合综合实践活动以及道德教育、安全教育、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消防、禁毒、国防、知识产权等专题教育,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学校,在地方或者校本课程中增加法制教育或者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探索以法制教育统筹、整合各种专题教育的形式与途径。
《规划》进一步明确对高等学校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学理论、法律知识的教学要求;鼓励高等学校重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工作,开展以提高法律素质、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主的课堂教学改革。鼓励高等学校发挥法学专业教育的资源优势,为中小学法制教育和社会普法工作,提供智力和资源支持。
入学考试将增加法治理念内容
《规划》提出,逐步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知识纳入对学生知识和综合素质考察的范畴。在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入学考试中适当增加反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宪法知识、基本法律原则及常识的内容,引导学校重视开展法制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法治理念、关注社会法治实践。
开展单位:
服务类别(按行业):法律援助
主要服务人群和人数:主要服务于街道内的小学生。以街道为单位开展项目,项目覆盖1000多人次,间接服务人群为整个街道的居民。
项目目的: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21世纪国家建设的主力军。为使青少年了解国家法律体系,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培养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引导青少年牢固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
通过本项目切实加强法治宣传,建立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三结合教育体系,充分利用各种教育阵地,结合不同年级学生的年龄、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增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引导性、互动性和趣味性,有针对性的开展法治教育活动。
项目主要内容:
(1) 法律知识小课堂。为街道内小学的学生开展普法小课堂。将校园普法课堂作为重要抓手,通过律师普法宣讲团课程的设置和编排,让学生面对面、手把手地学到相关的法律知识,让青春期少年预防犯罪深入人心。
(2) 法律咨询。定点学校定点设置法律值班点,回答学生提出的法律问题,解答学生疑惑;
(3) 模拟法庭。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素养,提高学生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项目周期:项目周期为3个月,从2018年7月起至2018年10月止。
主要活动:2018年7月初前期宣传(5天)。2018年7月中旬完成小学生法律兴趣需求调研(5天)。2018年7月中旬,根据调研结果确定法律讲堂的讲课内容、编写法律知识问答题目、选择合适的案例编成模拟法庭方案(15天)。2018年7月下旬以后开展法律课程,模拟法庭指导培训(53天)。
实施内容:2018年7月初,建立工作群,宣传体现项目的优越越性和建设性。7月初前完成小学生法律知识兴趣与实用性需求调研问卷的撰写。7月下旬,分析调研数据,整理小学生普法教育工作的关键点难点痛点,根据需求制定可行性高、互动性强、能够深入浅出的方案。7月下旬以后开展法律知识小课堂。课堂计划分3场:根据每年级的情况、调研数据分析结果制定课程内容。指导开展模拟法庭。模拟法庭计划分四阶段:(1)筹划准备阶段:确定参加庭审人员及角色分配。(2)演练阶段: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排练。(3)正式演出阶段确定日期公演。(4)活动总结阶段:总结优缺点,形成长效机制,深化普法的效果,扩大影响面。
项目产出和社会效益预期:通过专业律师面对学生宣讲法律知识,利用身边的人或身边的事的案例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加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进而建设和谐平安校园,形成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的校园氛围。
项目可持续和可推广性:教师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基础和法律实践经验,无法完全解答或解决学生们提出的具体法律问题。XXXX机构专业的法律人士走入校园,可以利用他们掌握的专业知识,结合现实中遇到的真实案例,给学生以直观、形象的讲述,同时可以现场回应学生对具体法律知识的困惑,从而大大提升法治教育的效果。法治教育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需要学生的亲身体验和参与。XXXX机构专业的法律人士走入校园,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提升孩子们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
因此本项目是切合小学校园的实际需求,能够实际解决小学普法教育工作的难点,达到良好的普法教育效果。项目具有巨大的可持续性与可推广性。
团队/机构过往项目或本项目成功经验:
统筹执行机构及资源合作方:
执行团队:XXXXXX.
经费预算
宣传调研费 3000 (10天4人调研)
人员成本费 20000 (3个月4个人团队项目运行)
物料费 5000 (课堂小讲本,模拟法庭的道具:法官袍,律师袍,检查官袍,法槌,国徽)
其他费用 2000 (交通费,协调管理费)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开展“五五”普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实践,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市政公用行业涉及面广,热点、难点问题多,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局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深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有责任向社会公众宣传市政公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提高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依法调处各类利益关系和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能力,营造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市场氛围,促进依法行政。我局高度重视“五五”普法,积极实施《**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了局依法治市、依法行政和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了《**市市政公用局xx年年普法工作计划》,建立实施普法工作责任制,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力戒形式主义,讲求实效,创新和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和本局网站、互联网、12319热线等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法律资询、法律知识竟赛、图片展览等活动。
二、明确目标,坚持原则
我局普法工作目标是:适应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大局,适应市政公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通过深入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我市市政公用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机关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强化政务公开,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执法及监督机制;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使各项市政公用行业法律、法规得到正确、有效的贯彻实施。三、把握重点,务求实效我局着力加强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去年我局普法重点,一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培训,二是系统地通读、学习了宪法和市政公用领域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今年我局普法重点是,一是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政府共同行为法律规范的培训;二是新出台的《**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培训。
四、着力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和机关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1》《2》
通过培训,在全系统领导干部和机关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中继续深入学习宣传党的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及依法治市战略,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全系统干部职工遵纪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意识,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水平,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通过培训,深入学习宣传政府共同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法律法规的学习,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强化责任意识,转变职能,转变管理方式,转变工作作风。要积极向群众宣传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1、落实学法制度。建立健全各单位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法律培训制度、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等制度,认真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努力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努力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文明执法,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基本法律和各项市政公用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权威和尊严。
2、坚持学法和用法相结合,积极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在抓好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并实施各自的依法治理的决定、决议,逐步实现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重点学好与本部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制定和完善依法治理实施方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大力提高全行业依法治理水平,充分利用我局正在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权力阳光运行的契机,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要认真总结并大力宣传依法治理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加强引导,营造氛围,全面推进市政公用行业法治建设。
六、广泛持久地学习宣传《**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和《**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为贯彻执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学习宣传法规和规章是正确有效贯彻实施法规和规章的前提性基础,是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需要,也是广大群众学法、用法和自觉守法、参与监督的需要。在学习宣传中,我们着重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在全行业掀起学习法规、规章的热潮。有关领导带头学,全体人员系统学,执法人员深入学,把法规和规章作为管理工作的指南,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系统管理人员集中学习《法规和规章全文,逐章逐条学懂弄通法规和规章的含义。组织了三个层次的培训,一是系统内科、所级以上干部集中培训,抓住重点,力求实效,通过学习,增强排水管理责任感;二是执法监察人员的学习、培训,掌握执法程序和尺度,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坚持法治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着力提高市政公用行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三是管理对象的培训,使其知晓法规和规章内容,增强守法自觉性,自觉规范自己行为,减少盲目性,便于法规和规章实施。
2010年10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这都说明我党和国家已深刻认识到,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这个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关系到人民群众对现代化建设的信心,关系到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研究当前我国医患关系对构建和谐社会,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以及提高全民族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医务人员法律知识认知水平与医疗纠纷的发生存在何种关系?医务人员应该学习哪些法律知识,需要达到什么水平,以及测试这一水平的标准,目前只是处于研究和探索阶段。为了解医务人员法律知识认知情况和医疗纠纷发生情况,探索相关的影响因素,我们对山东威海市部分医务人员进行了相关问卷调查,旨在为探索如何主动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认知水平,减少医疗事故和纠纷的发生,改善医患关系,建设文明富裕的和谐社会提供参考依据和资料。
研究方法调查
研究是社会问题探讨领域最常用的实证、量化研究方法之一。问卷调查是调查研究中最常采用的手段,是获取数据和发现复杂现象中起关键作用的变量以及变量间关系的一种重要方法。本研究的调查问卷主要用于收集山东威海市医务人员医疗纠纷发生情况、医务人员法律知识水平及影响因素的信息资料。对获取的数据和信息再进一步整理并进行统计学分析。本文利用分层多元回归和多变量广义线性模型分析,筛选出相关的影响因素后,建立医疗纠纷与影响因素之间的回归模型,在医疗实践中对于预测和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提供资料和帮助。假设某人群法律知识平均得分为自变量,该人群医疗纠纷发生率为因变量,它们之间具有线性关系,则它们之间的关系可用下式表示:y=a+bx;式中y代表纠纷发生率,a为截距,b为回归系数,x为得分。利用这个方程,就可认识和掌握医疗纠纷发生率在该人群中的变化趋势,公式为(公式略)根据回归直线法,无论任何一组调查数据资料(xi,yi)i=1,2,,n,都可利用最小二乘法求得回归直线y=a+bx而不需要事先假定x与y具有线性相关关系,也就是说,虽然所求直线y=a+bx与其他所有直线相比,各点纵坐标yi与历史数据yi之误差平方和最小,但并不等于能很好地拟合调查数据所确定的各个点(即x与y不一定相关),有时这种拟和甚至毫无意义,因此,必须进行相关性检验,所谓“相关性检验”,就是验证所有的调查数据(公式略)
实证分析
2010年末,山东威海市拥有卫生机构708所,其中医院27所,卫生院66所,门诊部9所,采血机构1所,专科疾病防治院4所,疾病防疫中心(防疫站)4所,妇幼保健机构4所,诊所、卫生所、医务室543所。各类卫生机构拥有床位17652张,其中医院拥有床位10821张。卫生技术人员18185人,其中执业医师及执业助理医师7214人。(一)法律知识水平与医疗纠纷发生率的关系在威海市所调查的508名医务人员中,涉及三年内医疗纠纷的发生对法律知识答题的影响,共有完整有效答卷450份,其中认为法律知识对防范医疗纠纷的态度见图1。在450名医务人员中,有98.89%的人认为法律知识对防范医疗纠纷有用;0.89%认为无用;仅有0.22%的人认为不清楚。由此足以说明,在所调查的450名医务人员的意识中,法律知识对防范医疗纠纷的确是有用的。反过来,认为医疗纠纷的发生对提高法律知识的态度见(图略)在450名被调查者中,有97.56%的人认为医疗纠纷的发生对提高法律知识有用;1.33%认为无用;仅有1.11%的人认为不清楚。由此可以看出,在所调查的450名医务人员的意识中,95%以上的人认为医疗纠纷和法律知识二者相互影响,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务人员提高法律知识水平,能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一旦发生了纠纷,对自己、对周围的同事都是一种警示,能提高自己和周围人们的法律知识水平,答卷中的一部分题就是通过发生医疗纠纷后,才回答出来的。也就是说通过发生医疗纠纷,就能懂得为什么会发生纠纷?应该怎样解决纠纷?如何才能避免发生类似纠纷等相关法律知识。法律知识水平在任何一个人群中都是一个可以相对量化的客观指标,在影响医疗纠纷发生的诸多因素中,它不仅仅是公认的、有相关关系的因素,也是最直接、最稳定、可以量化而且容易获取的指标。我们在探索和评价医患关系的过程中,不妨可以尝试用此类有代表性的指示因素来加以评判、推论,从而使医患关系的研究更具有科学性、真实性和可操作性。(二)威海市医务人员目前法律知识认知水平及医疗纠纷发生概率评估在被调查的508名医务人员中,90%在上学期间就系统地学过法律知识,其余10%也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媒体传播、专题讲座、互相交流、或自学的方式获取了部分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其中对医嘱的要求,正确率92.7%;关于取消医嘱的方法,正确率91.5%,说明对医嘱方面的法律规范,了解是比较好的。对于医生在医疗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及处方权的规定,正确率只有39%,其中医生正确率为33.5%,护士正确率为41.3%。该项正确率低,说明人们依法行医及对医生的处方权认知还是比较薄弱的。特别是医生,自己掌握处方权,却大部分不知道该应当怎样去保护处方权。对于需要病人或家属签署书面同意书的情况,正确率只有56.3%,其中医生正确率为66.5%,高于护士的54.6%。对于病人在特殊情况下,比如病情危重需要手术及特殊诊断或治疗时,需要书面通知病人或家属,并需要病人或家属同意签名,如此重要的医疗环节,正确率是偏低的;病例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处理的方法,正确率为80.3%,其中医生正确率为82.0%,护士为79.6%;对于医疗废弃物的处理方式正确率较高,达到96.7%;对于医师出具医学证明文件是否需要亲自诊查,正确率为90.4%;而对于《侵权责任法》的生效时间正确率为52.8%,其中医生为52.1%,护士为47.6%。当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时,报告时限中,正确率为48.6%,说明医务人员对传染病防治方面的知识还是欠缺的;护士执业时间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几年内提出,正确率只有20.7%,其中护士正确率为20.8%;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后几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中,正确率为67.3%;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正确率为79.3%。总体来说,常识性知识认知较好,实体法律法规知识认知较差(表略)。不同性别间的医疗纠纷的发生概率有统计学意义(P<0.05),因男性得分低于女性,性别是得分的影响因素,与女性相比,男性发生医疗纠纷的概率是高的;职业之间差别均有统计学意义,其中管理人员得分最高,已经超过X=10.70的临界值,管理人员的纠纷发生概率最低,医生和护士与其相比均有统计学意义(P=0.0028及P=0.0002),此结果与实际情况相符。医技与其他人员因得分偏低,通过我们得出的回归方程计算,医疗纠纷的发生概率较高,有待于进一步查证。不同职称之间差别无统计学意义。即使把其中差别最大的正高和副高单独拿出来进行比较,t检验和秩和检验结果均显示差别无统计学意义(t检验t=0.98,p=0.3314;秩和检验z=0.9980,p=0.3183);执业时间之间:以“20年以上”组作为参照,只有“11-20年”组得分与其差别有统计学意义,即“11-20年”组医疗纠纷的发生概率低于20年以上组(P<0.05);调查数据经过统计学分析和运算得出的回归方程y=48.37-4.52x是统计结果,再运用此方程计算出来的是医疗纠纷的发生概率,不是发生率。该方程仅适用于群体医务人员医疗纠纷的发生概率的评估,不适用于个体纠纷的发生概率的推断。本次调查所得到的原始数据中,近三年医疗纠纷的发生率为11.22%。发生医疗事故前的平均得分为8.173分,按建立的回归方程计算其理论平均得分应该是8.219分,理论得分与实际得分误差仅为0.56%,由此可以验证此调查数据与统计学处理都是正确的,理论计算值与实际情况相符,相关系数r=-0.8998。医务人员所从事的医学事业属于自然科学中的技术工程类。但在行医的过程中,他又与技术工程类的专家大有不同之处,机械工程师更换一个破损的部件就可使机器正常运转,而技术再好的医生面对一个精神崩溃的病人也无能为力,他要通过具有社会属性的人来配合才能完成行医过程。这就是医务人员的社会性,与其技术性共同组成了医务人员的双重性。医务人员天天面对的是一个个活生生的、具有社会性的人,人的思维和能动性就决定了他的要求不仅是身体的健康,还有心理、人格、尊严等。对医务人员进行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公共关系学等知识的教育[5][6],符合WHO倡导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医务人员不仅要懂技术,还要懂法律。依法执业是医务人员行医的根本准则,保护患者生命健康,减少医疗纠纷发生和自我保护是对医务人员的基本要求。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以加强我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坚持以服务民生、保障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托现有的便民服务资源,不断延伸法律服务的触角,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协同、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性、均等性、普惠性、便利性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为我乡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为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立__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由杨清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一)建立健全便民法律服务体系,理顺各类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便民法律服务的领域和方式,建立符合农村实际需求的法律服务供给保障机制,稳步推动法律服务资源下沉,鼓励、支持和引导城区优质法律服务向基层农村延伸,真正让农村和农民享受便捷的法律服务。
(二)创新优化服务工作举措,按照“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性、均等性、普惠性、便利性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要求,有效整合人民调解、公证、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司法鉴定和法制宣传各项法律服务资源,探索服务新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实现由分散向集成化服务转变。
(三)加强法律服务制度建设,因地制宜,探索完善乡、村两级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的基本职责,明确法律服务流程,加快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服务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规范化水平和为民办事的实效,实现粗放式法律服务向制度化法律服务转变。
(四)全面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原则,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加大培育和扶持专事公共法律服务的民间组织,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由政府承担为主向政府与社会共担转变。
(一)积极探索公共法律服务新体制,不断完善服务体系
1、建立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立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站长由司法所所长杨清德兼任,工作人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工作站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同时设立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指引、法制宣传、综合业务和人民调解等业务,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
2、推进村公共法律服务点建设。在村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托各村便民服务中心,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点,定期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蹲点上门,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纠纷调解、法律援助受理等公共法律服务。
3、加强乡村两级队伍建设。发挥公共法律服务站专职人员的作用,充分当好“五大员”(采集员、协调员、宣传员、服务员、情报员)职能。(1)专职人员由司法所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各业务科室的业务指导,主要负责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引导等服务;为有调解意愿的当事人受理登记、安排调解;接受与司法行政职能相关的各类询问、建议、投诉;对村联络员进行业务指导;及时统计填报各类法律服务统计报表。(2)及时足额配备公共服务站专职人员,落实经费保障。专职人员原则上由政治文化素质高、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且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人员担任。(3)加强村联络员队伍建设。联络员由各村的便民服务中心代办员担任,联络员主要负责登记受理所在村群众的基本法律服务需求并及时向乡公共法律服务站反映,同时提供引导和分流服务。
(二)探索拓展法律服务新内容,努力提升服务品质
1、法律援助服务。努力降低援助准入门槛,扩大法律援助惠及面,不断提高法律援助质量与效率。将法律援助覆盖人群从低保群体拓展至低收入群体,确保更多困难群众享受政府的关怀。简化法律援助的申请手续,对于涉及劳动关系的纠纷且义乌辖区人民法院有权受理的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事项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时,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推广“一站式”服务和“零距离”、“零等待”,为卧病在床、行动不便等特殊群体开辟“绿色通道”、“上门服务”等便民措施。
2、矛盾纠纷化解服务。以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为抓手,落实矛盾纠纷排查、疑难纠纷集体讨论、矛盾纠纷调处跟踪、重大纠纷报告等制度,确保矛盾纠纷排查到位、调解到位、服务到位。以“调解员课堂”专项培训为抓手,开展人民调
解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调解服务水平,增强调解服务质量。深化完善诉调、医调、警调等多调联动衔接机制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配合、良性互动。3、法制宣传服务。组织普法讲师团成员和普法志愿者,定期开展“法律服务下乡”、“法制文艺演出”等活动,为村群众上法制课、分发法制宣传材料、解答法律咨询、帮助修改合同,把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送到基层。在进一步加强农村、企业等基层单位和城乡公共场所的法制宣传栏建设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群体的法律需求,积极利用LED显示屏等便捷、高效的载体,开辟新型的法制宣传教育阵地。
4、农村法律顾问服务。根据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农村法律顾问工作。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有效覆盖的配备原则,按照属地为主、统筹安排的方法合理配备各村的法律服务人员,确保每个村有一名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积极拓宽农村法律服务领域,充分发挥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各村法律顾问在做好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调处工作的同时,及时参与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土地承包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不断提升法律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三)积极探索法律服务新机制,努力提高法律服务新水平
1、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保障机制。引导城市法律服务机构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结对”,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要素和资源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活动的机制和平台,发展壮大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进一步形成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合力。
2、建立信息化管理机制。整合信息资源,逐步建立综合信息应用平台,实现各类法律服务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实时掌握基层群众的法律需求,有效提升工作效率和精准化服务水平。
3、建立权益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和维护群众的各项权利,依法登记受理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妥善解决涉法涉诉问题。积极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法律维权服务、法律知识讲座、送法进村进企等专项活动,扎实做好公证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4、建立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制定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年度轮训计划,实现培训工作的系统化、常态化、专业化,引导培训资源向基层站、点倾斜,重视乡和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的培养,努力打造一支“能服务、善服务、爱服务”的队伍。
5、建立需求反馈机制。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实际效果的跟踪评价机制,定期对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确保供需双方“按需对接”。同时根据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变化,及时调整变更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服务产品,确保法律服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加快构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的法律服务权益的重要工作举措。各村务必要高度重视,同密部署,严格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把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摆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该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作,系统推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各个环节的密切协作。要结合现有的“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主动与网格化管理工作对接,充分依托网格化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优势,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税务行政执法程序最重要的原则和特征是程序法定。在我国已有的行政程序法中,除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国家赔偿法等外,还有程度不同的规定散在各级行政法规文件中,这些法律法规为我们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为了促使税收行政执法权更进一地公正、合理行使,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总结国内经验,借鉴国外做法,有必要程序制度来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制度主要有:
第一,税务公开制度。这是一个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约束力的重要制度,在税收实践工作中,我国提出的税务执法“八公开”制度在21世纪税务人力、资源开发国际会议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因此,将税收执法依据公开,执法信息公开,处理决定公开,执行裁决等公开,以利纳税人行使自己的权利,促进税务行政执法权力的正确使用,从而遏制腐败的产生将起重要作用。
第二,税务相关人回避制度。税收征管法第12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为税收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履行公正行为有了法律依据,也使税务执法取得公正结果增强了保障。
第三,税务相对人参与制度。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受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促使税务行政机关公正执法,纳税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说明理由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有规定: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将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告之当事人,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也应告知。这对税收行政处罚前的理由说明同样适用。
第五,时效制度。行政处罚法对时效均有规定,对税务机关提高行政效率同样提出了要求。
此外,合议制度,复审制度,咨询制度,顺序制度,保密制度等程序性制度,都对规范税收行政执法权起着重要作用。我们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都应该严格和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以达到依法治税的目的。
(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规范的税收行政执法需要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的支持,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是税收行政执法的前提和基础。法律规定税收行政执法权的授权,规定税收行政执法的行为规范,规定税收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和保障。
完善基础性的税收法律体系,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拟定税收基本法,短期内在修订宪法不易的情况下,继续拟定税收基本法是可行之举。在税收基本法中明确一些税收基本法律问题,以统领和协调单行税收实体法与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税收基本法要对税收共性问题做出基本规定:如对政府是否拥有征税权做出严格规定,税种设置的基本原则,税收管辖范围及权限,税收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违法责任追究,税收司法保障,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等,以达到在税收领域内统一和规范。二是拟定税务机构组织法或条例,规范税务机构设置,组织形式,职责职权,管理体制等等。三是单行税种的暂行条例上升到实体税收法律,增强税法的权威性、规范性、严肃性和稳定性。四是立法要规范。立法要降低规范的弹性,提高规范的可操作性,增强规范的严密性、科学性;同时,立法机关要及时制定、公布全国统一实施的配套规范——实施细则,以保证法律正确顺利实施,增强透明度。税法解释权应属立法机关,执法机关不能自行制定有决定效力的解释和规定
综合以上各点,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包涵:以宪法为统领,以税收基本法为税收法律的基础;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将单行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依据法律授权,由相应立法部门做出法律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和税收管理权限,对税收具体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以利于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进行。
(三)严格税收行政执法监督
多数发展中国家法律制度不健全,执法环境比较差,对税收行政执法监督也相当重视。税务执法人员是否真正履行执法责任,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应通过税收行政行为执法监督做出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价,进而推动税收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
1.从法律上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权力与监督制约是现代社会的一对矛盾体,税收行政执法权必须在相应的监督制约之下,这是依法治税的基础和保证。严格对税收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须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宪法或税收基本法上原则规定权力授予和权力限制程序,二是建立税收法律监督体系,三是依法培育相应的权力机制。权力从法律出,这是对权力监督制约的基本要求,但法律规定权力要避免弹性化和模糊化,例如,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易出现主观臆断,难以体现公正规范的问题,需要在三方面做出努力:一是在适用标准和适用幅度上做出可操作性规定;二是为了从根本上堵塞权力不受监督制约的漏洞,就要对权力进行分解,对税收行政执法权力也要合理进行分解,以制约权力的滥用;三是对有弹性的、模糊的特殊规定则是越少越好。
2.建立健全税收执法监督体系。税收行政执法监督按主体划分,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税务人员的监督。外部监督分为行政监督(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纳税人监督、社会监督等。内外部共同监督组成税收执法监督体系。在内部监督中又可分税收行政执法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特别是对重要环节和重点岗位予以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监督。
3.提高公务员法律知识水平,保护公务员税收执法积极性。开展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增强遵纪守法自觉性。现在实行的税收执法错误追究制度,实际上是追究税务执法人员失职行为的制度,对违法失职的税务人员可依据公务员条例等法律予以惩戒,但对税务执法人员力所不及所造成的错误,要区分情况,不能一概处罚,以保护税收执法人员依法治税的积极性。
(四)加强税收行政执法协调
我国两套税务机构的存在,难免出现税收行政执法的欠缺或交叉。1.应在法律、法规上明确划分各自职责,避免职责交叉;2.规定税收行政执法矛盾协调解决原则、程序和具体办法;3.设立专职职能机构,负责研究、协调和解决国、地税两个税务机构之间的各种问题。
(五)改善税收行政执法环境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以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充分利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资源优势,加强基层法律阵地建设,创新思路深化开展“远教送法”系列专题活动,努力提高基层干部群众法律素质,营造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实施黄蓝国家战略,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围绕“服务‘三农’,维护稳定,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主题,深入开展基本法律知识特别是与三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基层法律阵地建设,建立“远程教育法制宣传服务站”;定期开展村级班子成员培训班,形成长效机制;深入实施“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组织村(居)法律顾问深入开展“法律进村入户"活动;开发制作系列法制文化产品,做好法治文化广场建设的相关工作。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活动,增强群众法制意识,提升法律素质,为全面推进社会法治化管理进程、建设和谐、平安、文化强区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基层法律阵地建设。以“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为契机,建立“远程教育法制宣传服务站”,充分整合律师、公证人员、法律援助者等专家队伍,利用远教站点场所、设备、人员及课件等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服务活动。同时,积极培树“民主法治示范村”典型。
(二)继续开展“法律赶大集”和“法律明白人”活动。利用乡村、社区大集日举办法律赶大集活动,由区普法办牵头,抽调与农村、农民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分别组成法制宣传教育小分队,以镇为单位确定固定地点,举办法律服务大集活动,免费为群众提供法制宣传、法律服务。镇(街道)司法所发挥好主力军作用,积极组织法律顾问和“法律明白人”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抓好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村民法律知识的咨询与解答工作。
(三)加强村级班子成员法律知识培训。依托远教网络,举办镇(街道)干部、农村“两委”干部培训班,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和自学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
(四)深入开展“法律进村入户”活动。组织开展各村(居)法律顾问深入开展“法律进村入户”活动,满足基层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新需求,妥善解决村级组织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类法律难题。
(五)开发制作系列法制文化产品。制作土地法、婚姻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及民事、行政诉讼等经典案例剖析课件,让群众接受到有声有形的法制宣传教育。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组织专业文艺团体和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编排一批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文艺节目,深入农村、社区巡回演出,让群众在寓教于乐中增强法治观念,掌握法律知识。
(六)不断创新法制宣传形式和载体。按照“六五”普法法治文化建设工作要求,及时更新现有法制宣传一条街、法制宣传栏等版面内容,各镇(街道)建立1处法治文化广场,基础条件较好的村要建立法制宣传栏或“法律图书角”,社区要建立法治长廊、电子滚动屏等,让群众在休闲娱乐中接受法制教育熏陶。
四、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底前)。制定下发工作方案,对年度“远教送法”专题活动作出安排部署。各镇(街)根据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0月)。整合资源,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活动。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12月)。各镇(街)认真总结“远教送法”专题活动的开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做法,并及时报区司法局和区远教中心。区司法局、区远教中心组成联合考核小组,对各镇(街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区司法局成立专题活动领导小组,与区远教中心协同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调度。各镇(街)负责活动的具体实施,要明确分管责任,将工作任务细化,确保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