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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标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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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标准

第1篇:土地管理标准范文

    现将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标准的函》的通知(京建质〔1998〕2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收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时,要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和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标准的函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市建委:

    你委“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的函”〔京建质率(1998)39号〕收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规定,同意市、区县及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仍按市政府原1991年第31号令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是:

    一、房屋建筑、设备安装等工程为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二点五;

    二、市政公用工程为施工产值的千分二;

    三、混凝土构件企业为产品销售额的千分之一点五;

    四、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为产品销售额的千分之一。

第2篇:土地管理标准范文

[关键词]土地管理 土地资源 城乡建设 规划

中图分类号:Y4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0-0173-01

1.城乡规划中土地管理存在问题

1.1 城乡规划建设形式单一

部分城乡规划建设形式单一,不重视土地管理工作,欠缺全面统筹规划,城乡规划建设缺乏地区个性与特性,规划偷工减料,基本上是照搬其他城乡规划的形式,最终影响城乡规划建设质量,欠缺生机活力,还很有可能为日后人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1.2 土地管理与城乡规划不到位

部分城乡规划建设布局混乱,土地管理不到位,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不高,城乡规划的许多细节都没有与当地实际情况相一致,只是简单套用常见的城乡规划模式,而且对土地资源管理不善,没有对公共设施服务区、工业区、生活区及商业区进行有效划分,给人们生活带来负面影响[1],阻碍城乡的统筹发展。

1.3 土地管理与城乡规划衔接不紧密

由于受众多因素影响,导致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管理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不协调,各项管理工作衔接不紧密,严重降低整个城乡规划建设质量和土地管理水平,给城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管理难点

为有效解决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管理的存在问题,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做好城乡发展统筹兼顾,我们必须把握城乡建设中土地管理难点,优化城乡规划建设方案,推动城乡规划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2.1 土地管理不全面

任何一项建设规划都会对环境造成或多或少的污染,因此,在进行详细规划建设时,必须全面考虑对土地资源的破坏程度,尽可能将破坏降到最低。但许多开放商没有对城乡规划建设的影响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只顾虑投入资金大且资金周转期长,在城乡规划建设时常常不顾气候和土地的影响直接开荒,造成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对该区日后的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2.2 土地管理质量低

由于土地管理涉及范围广、影响大,因此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管理质量将会直接影响到该地区的生态环境。但部分城乡规划建设开发商在规划城乡建设时,为追求短期经济效益而选择偷工减料,应用不合理的土地管理技术,对土地资源管理不到位,降低土地管理质量,拖慢城乡规划建设步伐。

2.3 政府资源有限

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的总体管理者是政府,因此每一项城乡规划项目都必须得到政府批准方可实施,对于大型城乡规划建设项目还会适当进行投资,以推动城乡建设的进行。但我国经济水平有限,在管理土地资源的城乡规划建设时,虽持支持态度,但投入资金有限,导致本来预期效果极佳的城乡规划建设项目,因得不到政府资金支持而被延迟或取消[2]。

2.4 城乡规划不稳定

在规划城乡建设项目时,一些项目开发商对土地资源利用的灵活性和稳定性缺乏全面认识,经常在城乡规划建设初步开展时,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随意调整城乡规划,导致城乡规划稳定性一降再降,也破坏了城乡规划的权威性,最终导致土地资源不合理利用现象时有发生。

3.土地管理与城乡规划建设对策

3.1 处理好土地管理与城乡规划建设的关系

土地管理与城乡规划建设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土地管理与城乡规划建设的关系,做到科学合理地规划土地资源,充分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坚持走好可持续发展和土地资源节约路线。对存在的违法占用土地、违法建筑的不良情况要深入探究其形成原因,加强土地资源执法管理工作,促进城乡规划建设顺利进行。

3.2 加强部门协调和沟通

完善的城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机制是保证城乡协调发展的关键,因此,我们必须逐步健全城乡管理体制,加强各部门间联系与沟通,促进各部门协调和联动,促进城乡发展统筹兼顾。其次,在城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过程中,应重视环境保护,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此外,由于绿化环境对城乡规划建设有重要作用,兼有保护环境、调节气候、保持生态平衡、美化城乡景观等功能,在城乡规划建设中要重视绿地规划、建设和管理[3],适当增加各种形式的绿地面积,提高城乡绿地覆盖率,提高土地有效利用率,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对当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起重要促进作用。

3.3 优化城乡规划建设

优化城乡规划建设,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建设规划,用科学的思想指导土地利用发展,做好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衔接,转变土地管理方式,全面统筹城乡规划发展,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加强土地管理规划的整体控制

各类与土地资源利用有关的规划都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最终制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相符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计划安排的土地利用规划,必须及时作出恰当整改,核减用地规模。唯有如此,才能加强土地管理规划的整体控制,落实土地资源的合理规划,优化城乡规划建设。

(2)科学规划城乡建设基础设施

城乡规划应严格遵循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加强与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协调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城市土地资源。

第3篇:土地管理标准范文

第一条  为贯彻“科教兴国”的战略部署,增加科技在土地管理中的渗透程度,促进土地科技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土地管理科学化和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家科技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土地科技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科学技术管理,是指由土地管理科技主管部门对土地管理科技政策、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的制定;科技项目的立项和实施;成果的验收、鉴定、奖励和推广以及对科研机构和人员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科技项目管理

第三条  土地科技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科技项目的立项应紧密围绕土地管理中心工作,本着急用先上,应用研究为主的原则,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立项项目。

第四条  项目立项的程序:

(一)国家土地管理局各司室、企事业单位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及有关院校与科研院、所,应在每年11月份前向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次年度土地科技项目立项申请,同时上报科技项目立项报告。

(二)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交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科技委)进行咨询,报局领导批准后,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第五条  项目计划管理。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制,重大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项目计划及实施,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一)项目一经确定,由第一承担单位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并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当年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项目完成后,提交研究报告及经费决算报告。

(二)在项目执行中,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检查、调查,视情况进行必要的项目计划调整或者撤销。

第六条  项目经费管理。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开支范围包括:调研、资料、技术性会议、试验及技术检测、成果鉴定、评审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合同书做出具体开支计划,并严格履行财务、审计制度。

第七条  未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立项的项目,国家土地管理局一般不组织鉴定或评审。

第三章  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审

第八条  土地科技成果范围:

(一)对土地管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成果;

(二)为解决土地管理事业某一科技难题而取得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进行中取得的有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阶段性成果;

(三)对土地管理自身规律认识的基础研究成果;

(四)土地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

(五)土地科技著作,主要指公开出版发行的杰出土地科技专著、优秀土地科技教材、优秀土地科普图书。

第九条  鉴定和评审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主持。

第十条  组织鉴定或评审单位和主持鉴定或评审单位可以根据土地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或评审形式。

(一)检测:指由专门的技术专家组或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指由同行专家七至十一人组成评委会通过讨论、答辩等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三)函审: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  土地科技成果的综合评价,采用下列指标:

(一)对土地管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

(二)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

(三)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

(四)科学价值和意义;

(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四章  科技成果推广

第十二条  土地科技成果推广,是指将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推广应用于土地管理工作实际中,使之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推动并提高土地管理工作效率和决策科学化水平第十三条  土地科技成果推广,实行分级管理。国家重点项目或有普及指导性的科研成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管理,地方项目或区域性科研成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局负责。

第十四条  推广计划的编审程序,采取“一上两下”的办法。即首先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司室,于年度开始前,提出国家级重点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初步方案,经局审定后,下达各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下达的初步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推广计划,并纳入土地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国家重点推广项目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地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局审批,并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列为国家级重点推广的项目,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安排专项资金,地方的推广项目,由各地在资金上给予切实保证。

第五章  科技成果奖励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分类及奖励范围。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进步奖分A类(研究奖)和B类(推广类)。

土地科技进步奖A类奖励范围:

(一)土地科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土地政策、法规等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土地管理应用技术成果;

(四)土地管理技术标准、规程成果;

(五)土地科技专著、土地科技教材成果。

土地科技进步奖B类奖励范围:

(一)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取得重大效益的成果;

(二)土地科普图书等;

(三)土地管理实践中,工作量大,技术性强,覆盖面广的成果。

第十七条  申报条件。申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科学技术水平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申报项目应是获得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优秀项目;

(三)申报项目无重复报奖内容,无争议;

(四)重大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包括子项目,子项目原则上不单独报奖;

(五)凡属科技著作项目,科技专著、科普图书须公开发行两年以上,科技教材须为多所学校选用。

第十八条  奖励标准

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进步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一)奖励标准

一等奖:

A类,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推动土地科技进步作用重大。

B类,对土地管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影响非常大,成果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重大。

二等奖:

A类: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土地科技进步作用很大。

B类:对土地管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影响较大,成果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较大。

三等奖:

A类,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在同类项目中属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土地科技进步作用较大。

B类,对土地管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影响大,成果有明显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二)奖励等级        荣  誉      奖  金(元)

            一等奖    奖状、个人证书    10000

             二等奖    奖状、个人证书      5000

            三等奖    奖状、个人证书      3000

(三)奖金来源:

国家土地管理局按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支付,不足部分由地方解决。

第十九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有关院校与科研院、所及国家土地管理局直属单位为土地科技奖励的申报部门。申报部门统一组织本地区(单位)成果的评审,并将符合本办法第十六、第十七条规定的成果报送国家土地管理局。

(二)审批程序

1.形式审查:由国家土地管理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条件、鉴定办法、有关证明等进行审核。凡形式审查不合格者,不得进入当年评奖。

2.初审:形式审查合格项目进入初审。初审由局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

3.终审: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初审结果进行全面审核,最终确定获奖项目。

第二十条  主要完成人和单位(一)主要完成人

科技进步奖奖励的对象是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主要完成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设计项目的总体方案;

2.对项目的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作出重要贡献;

3.对项目的开发、推广有重大贡献。

一、二、三等奖主要完成人限额数分别为15人、10人、5人。

(二)主要完成单位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数为一等奖10个,二等奖7个,三等奖5个。

第二十一条  异议处理

(一)从获奖成果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对获奖成果持有异议的,可向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异议。超过异议期,不予受理。

(二)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写清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取消受奖资格,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4篇:土地管理标准范文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农村土地;问题;管理

土地资源是地区发展的重要保障,必须按照区域规划要求设定土地开发机制,才能进一步落实项目建设方案,提高农村土地的综合利用率。面对传统土地规划与管理模式,要掌握城乡一体化发展内涵,提出符合战略决策标准的可行性对策。据此,结合农村土地管理存在问题,可实时调整现有的土地管理制度。

1城乡一体化背景

“城乡一体化”作为中国改革建设新思路,主要针对农村地区土地资源规划进行调整,促进农村与城乡之间整合与发展,形成相对稳定的土地资源利用机制。从城乡一体化标准来说,其主要针对农业经济区域规划与发展,对项目改造建设提出可行的处理方式,帮助农村地区做好资源利用决策,统筹农村土地资源规划及安排,带动土地资源、产业资源、环境资源等协调发展。

2农村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2.1规划问题

农村土地规划中缺少足够的保障机制,开发与保护土地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导致违规建设现场不断增加。例如,农村土地开发前期,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开发方案,土地资源结构布局失衡,开发之后,土地结构层次混乱,部分土地资源浪费;规划决策失误导致用地决策失误,引起一系列的问题。

2.2开发问题

我国农村土地资源丰富,相比城镇地区具有更大的开发空间。但是,农村土地开发制度不健全,导致各个区域之间土地划分决策失效,限制了地区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例如,土地开发模式不够统计、标准,生产区、种植区、居住区等结构层次混乱,难以对农村土地资源实施综合调度管理,破坏了土地结构层次的协调性。

2.3流转问题

现有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缺失,限制了土地流转与转换,如:土地使用权流转秩序混乱,影响了整个区域规划与改造标准。市场经济改革下,农村土地上市流转是必然趋势,只有这样才能带动地区经济收益增长,满足不同阶段农村土地改造建设要求。然而,农村地区土地资源利用率偏低,影响了农村土地上市流转的流通性。

3农村土地管理规划与对策

3.1政府监管规划

当前,我国国民产业经济快速发展,农村土地开发规模不断扩大化,实现了经济战略转型目标。但是,农村土地开发与分配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导致地区土地资源利用率偏低,限制了农村土地开发战略建设标准。对于传统土地管理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对策。政府部门要建立相对完整的监督体系,按照区域规划标准执行土地建设方案,为农村地区土地整改实施综合控制方案,这些都是实现资源利用标准的可行性方案。例如,针对大规模土地流转情况,要时刻掌握土地资源分配计划,从农村经济产业发展实况出发,做好详细的监管与改革工作。政府部门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对农村土地改造建设提出可行的指导方向,挖掘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价值。

3.2土地流转调控

城乡一体化是为了促进城乡地区的综合体,构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改造模式,帮助农村经济实现稳步增长,消除潜在性的发展隐患。例如,市场化改革准则下,城乡土地制度与规划建设、产业布局、政策调控、生态保护等紧密联系,从而保证了地区经济战略决策要求,消除了农村土地使用障碍,帮助城乡地区搞好市场转型工作。例如,“三个有利于”原则,探索土地流转形式的多元化。即只要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农户的增收,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不管怎么样的土地流转形式,都可以运用并推广。

3.3开发土地市场

可持续发展是农村土地管理的核心理念,任何一个阶段,都要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才能促进土地规划与管理的战略性调整。为了摆脱传统土地资源模式的缺陷,城乡一体化倡导新型改造机制,要求土地管理平台建设更加稳定化,从而促进了农民经济收入增长,实现了产业规划与改造目标。坚持土地规划与统筹发展,建立符合农村区域发展要求的土地建设标准。同时,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要求和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从严控制,用好用活农村建设用地置换政策,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结合新农村建设,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3.4倡导规范用地

城乡一体化背景,最终是为了实现产业效益化,带动地区农民收入增长,实现农村土地规划与管理同步进行。基于传统土地改造标准下,农村土地效益化必须注重收益增长,利用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统筹化建设。同时,按照土地管理规划标准执行操作目标,这些都是产业效益增收的主要方向。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原土地用途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

4结论

城乡一体化促进了农村土地战略转型,实际管理阶段要考虑综合发展需求,从可持续发展角度编制战略转型方案。同时,面对城乡一体化转型中遇到的问题,要敢于采取土地管理决策额,消除土地资源利用隐患。

参考文献:

[1]宋迎新.农村土地整治的突破口在于制度创新[J].浙江国土资源,2010,(01).

[2]鲁建平.当前我省农村土地整治现状、问题及对策[J].浙江国土资源,2009,(09).

[3]刘彦随,刘玉.中国农村空心化问题研究的进展与展望[J].地理研究,2010,(01).

[4]黄飞,罗春华.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思考—以德江县为例[J].科技信息,2010,(16).

第5篇:土地管理标准范文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供需矛盾日益尖锐。土地问题始终是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仅关系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关系国家长远利益和民族生存根基,因此,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好土地,对油田企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建立健全土地管理的规章制度,提高土地管理的实效性。

为加强土地管理水平,合理使用土地资产,辽河油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辽河油田用地实际情况,《辽河油田分公司新增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从而健全和完善了油田土地管理规章制度,理顺了土地管理程序,加大了土地管理力度,使油田的土地管理工作步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同时,加强土地国情教育,增强土地忧患意识,使节地观念深入人心。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节约土地对油田发展的重要意义。

依法以规开展工作,尽力节约使用土地。

对新建项目用地实施全过程监督巡查,从项目的前期规划、设计、征地、施工及投产使用等各个环节,严格土地的规范使用,防止多占地,滥占地以及违法用地现象的发生。

自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油田上下为了深入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认真抓好宣传教育的同时,结合油田实际,制订了建设用地管理制度,逐步将土地管理工作纳入了制度化管理轨道。以降低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大力推行规范化施工为突破口,节约使用土地。在总结过去节约用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推行项目法管理,制定了物探、钻井、油建、铺设管道、架设线路、试油作业和基础建设等8个方面35类施工建设项目的限额用地标准。为建设用地的管理、监督和考核,提供了操作依据。钻井工程是油田用地的大户,近几年来,辽河油田单井井场永久性占地3.9-5.4亩,借助新土地法实施的有利时机,油田土地管理决策者,在深入钻井一线调研的基础上,经过科学论证,大幅度压缩了井场征地面积,在全油田范围内统一统一征地的标准。全油田各单位,为把标准落到实处,积极想办法、出主意,推行规范化施工,采取有效措施,节约使用土地。物探施工,为了少碾压土地,不断总结节约用地的新经验。施工中普遍推行了“车走一条线,钻机背水罐,人抬肩扛放大线”的“一”字工作法。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通过压缩井场永久性用地,节约用地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通过采用新技术,提升土地利用效果。

石油开发生产离不开土地,哪里地下有油,就要在哪里占地打井,这是油田生产建设用地的特殊性,石油开采占用耕地是无法避免的客观现实。因此,采取有效措施,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尽力减少耕地的占用,对油田落实好土地基本国策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油田生产施工工艺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水平井、侧钻井和丛式钻井新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为节约用地,减少耕地的占用创造了条件。

为挖掘土地的使用潜力,更好地为生产建设服务,大有文章可作。油田地质、规划、土地、开发和钻井等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对老油田实施综合调整改造。采用侧钻井新技术,在老井场上打侧钻井,既降低了油田生产成本,又有效地减少了新增用地。

强化油田土地监察、维护土地安全

油田土地监察按不同特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开展。

按照监察时间分别开展事前监察、事中监察和事后监察:

事前监察是在监察对象进行某一行为之前所作的监察,目的是为了预防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

事中监察也可称作日常监察,是在监察对象实施某一行为的过程中所作的监察。

事后监察是指土地违法行为发生后,依法对违法者进行惩处的活动。

当前,最积极、最科学的办法是加强土地执法监察活动中的事前监察和事中监察,尽最大可能预防和杜绝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把土地违法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

按照监察的活动范围,开展普遍监察与专门监察:

普遍监察也称一般监察,是指监察主体对其工作管辖范围内的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土地使用、保护、权属变更的情况实行普遍的监督检查,并不针对特定的对象。专门监察也称重点监察或特定监察,是监察主体对特定的监察对象所进行的监察。

普遍监察适用于对某项法律、法规、规章等普遍性的规范性文件的遵守与执行情况或者带有普遍性管理而检查内容又较为简单的行政监察领域;专门监察多适用于某个组织或个人可能有不符合法律的情形或是否执行具体决定、命令情况的监察,或者带有特定性而专业性又较为复杂的行政事项的监察。

按照监察的系统关系,可将土地执法监察分为自力监察和他力监察:

自力监察也就是自我监察,有两种情形:对使用土地的单位、个人使用土地的单位、个人的申报;同一土地管理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对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互检互查。他力监察,是指土地执法监察主体对组织上不隶属于他们的监察对象实施的监察,即与前面所述的外部监察含义相同。

按照监察的目的,可将土地执法监察分为守法监察和执法监察:

守法监察包含对监察对象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制裁的全过程。执法监察是指对监察对象执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制裁决定的情况所作的监督检查.对监察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移交法律部门进行处理。

第6篇:土地管理标准范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发、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土地资源管理与资产管理并重、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并重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条  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依法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省的实施办法执行;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含镇,下同)、民族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权属的确认和变更

第六条  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和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必须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向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登记申请审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七条  对集体土地的所有者,由县人民政府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所有权;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由县人民政府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对国有土地使用者,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及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的确认,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涉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变理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不准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重新履行批准手续。

第九条  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发生的争议,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处理。跨行政区域土地的权属争议,由争议各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确认权属,核发土地权属证书。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确需处分的,由政府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土地资源的保护

第十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未经批准不得占用。

第十一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资源进行调查,并根据土地资源调查成果评定土地资产等级,建立地价体系和地籍管理制度。评定的结果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建设、乡村建设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必须节约用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以旧区改造为主,并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及依法确定经个人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应当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建房、建窑、采矿、采石、挖砂、取土。

在前款规定的土地上从事建房、建窑、采矿、采石、挖砂、取土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审批。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严禁在耕地上建坟。

第十五条  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冶炼排渣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和《辽宁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复垦或者造地还田。

第四章  土地的开发与利用

第十六条  鼓励国内企业从事开发经营土地,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投资环境,发展外向型经济。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土地,应当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使用原行政划拨土地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的,中方应当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使用者交纳出让金。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内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性用地,应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非经营性用地,参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开发土地必须坚持保护耕地、节约与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坚持以建设项目带动开发。

第十八条  对成片开发的土地,开发企业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开发企业必须依据成片开发规划并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方可转让土地使用权。

成片开发的审批权限及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实行股份制的企业,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评估,并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作为核定的土地资产金额。

股份制企业土地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转让而发生增值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可以收取土地增值费,具体收取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含围海造田,下同),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实行谁开发、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并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应当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使用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次性开发三百三十三点三公顷(五千亩)以下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审批权;超过该限额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报请国务院批准。

(二)开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并签订合同。

第五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选址、用地面积提出书面意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有关单位签订协议和制定安置方案,包干使用征地费用,建设单位不得与被征(拨)地单位私自协商用地。

建设单位用地应当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只限于县以上政府投资的项目)、在地形图上布置的工程平面图等有关文件,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申请用地的有关文件,划定用地范围,组织有关单位商定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协议书;

(三)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审核用地申请的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用地;

(四)建设用地经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核拨土地;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并核查实际用地,经验收合格后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在城市规划区申请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的审批权限:

(一)零点二公顷(三亩)耕地或者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一亩)以下菜地,零点七公顷(十亩)以下其他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公顷(十五亩)耕地或者零点二公顷(三亩)以下菜地,一点七公顷(二十五亩)以下其他土地,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会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批准一点三公顷(二十亩)耕地或者零点三公顷(五亩)以下菜地,二公顷(三十亩)以下其他土地;

(三)六十六点七公顷(一千亩)以下耕地、菜地,一百三十三点三公顷(二千亩)以下其他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砖瓦厂、砂石厂、预制件厂占用耕地,必须经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五条  农、林、牧、渔场,使用本场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必须按前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因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先行使用,但应当在不可抗力的危害消除后六十日内,按审批权限履行批准手续。

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划拨自然保护区、名胜风景区、文物保护区、水利水土保持工程区、国营农牧渔场、林地、城市公园绿地、科学实验基地、军事用地,必须从严控制,并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确因施工需要而增加临时用地的,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临时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不得以临时用地为名,长期占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土地。临时用地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重新履行批准手续。临时用地期满,建设单位应当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补偿;

(二)征用其他有收益的土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五倍补偿;

(三)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四)国家建设用地,确因工程急需,必须毁坏青苗的,补偿经营者当年的经济损失;

(五)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按实际价值补偿;

(六)划拨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已付征地费的,按所付费用有偿划拨;划拨时土地有收益的,比照本条规定的征用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国家建设需要收回暂时由单位、个人使用的已经征用、划拨为国有的土地,不再予以补偿。

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耕种的农作物、种植的树木和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征用、划拨商品菜地除按耕地标准补偿外,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每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一亩)一至二万元的标准,向用地单位收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对被征地单位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标准,按《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征用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最高不得超过十倍。

(二)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举办乡村企业或者兴办其他经济实体,就地安置。安置不完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农转非,安置符合就业条件的人员就业。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标准:所剩菜田人均一百三十四平米(二分)以下;水田人均二百六十八平方米(四分)以下;旱田人均三百三十五平方米(五分)以下。农业劳动力安置就业的标准:所剩菜田农业人口人均二百六十八平方米(四分)以下;水田农业人口人均五百四十平方米(八分)以下;旱田农业人口人均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一亩)以下。被安置就业的劳动力同时转非。失去生产条件的农民应当优先予以农转非和安置就业。

(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而需要办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和农业劳动力安置就业,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乡村建设用地

第三十一条  乡村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安排。

第三十二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结合旧村屯改造,充分利用旧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有条件的,提倡集资建楼房。确无旧宅基地可以利用,需要申请新宅基地,在籍农村农业户口居民每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一)人均耕地零点一三公顷(二亩)以上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户,不准超过三百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户,不准超过四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零点一三公顷(二亩)以下、 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一亩)以上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户,不准超过二百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户,不准超过二百七十平方米;

(三)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一亩)以下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户,应当低于二百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户,应当低于二百七十平方米。

在籍农村非农业户口居民每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标准,应当低于前款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可利用旧宅基地翻新的、将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出租、倒卖的,不再批给住宅建设用地。

第三十三条  乡村企业建设用地,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批准手续。

乡村公共事业、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由乡、村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零点二公顷(三亩)以上的,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乡办企业建设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因占用土地造成的剩余农业劳动力,由乡办企业负责安置。

乡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利用原有宅基地。确需另外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批准手续。

第三十六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每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标准:四口人以下的户,不准超过一百一十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户,不准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并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保护和开发土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以及在土地科学研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三)节约用地、复垦造地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按每平方米处以十五元以下罚款;对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或没收在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双方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三)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或土地使用权被依法确定收回而拒不交出的,除责令交还土地外,并按超期时间每月每平方米处以五元以下罚款;

(四)因使用土地造成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或者破坏耕地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除责令限期治理外,并按毁坏土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罚款;

(五)依法征用、划拨的土地,不按时交付使用的,责令被征用、划拨单位交出土地,并按每平方米处以五元以下罚款,对被征地单位向建设单位非法索要的财务,同时予以没收;

(六)凡非法占用被征用、划拨土地单位的征地费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费用的,责令退赔,并处以非法占用额30%以下的罚款;

(七)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按本条第(一)项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利用职权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国家工作人员,责令清退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已经倒卖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50%的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越权批准使用土地的批件无效。对直接责任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玩忽职守情节较轻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按《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土地面积法定计量单位平方米、公顷与分、亩的换算,取近似值。

第7篇:土地管理标准范文

关键词:新经济;中国土地;管理制度;创新发展

作为有着“农业大国”之称的中国,土地既是最为重要的也是最根本的一种资源,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就已经实行了土地管理制度,但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在实施土地管理制度过程中渐渐的出现诸多的问题,需要不断的对其制度改善,从而促进在新经济背景下,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创新发展。

一、目前中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发展现状

(一)对土地管理缺乏长远的规划

在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制度过程中,往往只注重短期的利益,而忽略了对土地的长期发展利益,从而形成一种对土地进行无节制的利用,对于土地的管理,应当既要满足当代人的使用需求,也要为后代的利益所考虑。

(二)忽略环境生态问题

在最近几年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对土地的过度开发利用,从而导致了人与自然的平衡,引发了一定的生态危机,严重的影响到了我们的生存与发展,并且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与改善方法。

(三)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管理制度呈现出不健全、不完善的形态,如比较明显的就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问题,对于集体所有权的行驶不够明确,从而对农村的发展与农业起到了一定的限制。

二、中国的土地管理中产权制度的创新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而目前我国的土地实行着社会主义公有制,成为了土地经济关系的基础,对于土地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了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创新方面。

(一)城市有偿使用的制度

在1980年之前,我国的城市土地是实行一种无偿、无限期、无流动的土地管理制度,然而在1987年开始,最先由一些试点开始实行征收土地使用费,如深圳,并且颁布了相关的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能够依法转让,并且对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住宅等不同的经营用地的有偿制度。这种制度的建立成为了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的最大创新制度,为我国的土地管理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关键性作用。

(二)产权分离,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对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制度变革,从农民私有制到集中统一使用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1982年实施了家庭联产承包制,使得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了分离,有效的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再到1995年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有偿转让,从而实现了承包权与经营权的二次分离。这种产权分离的制度,使得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有了一个根本性的创新,在解放农业生产力的同时,有效的确保了农民的利益。

(三)实现同地同权原则,建立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流转制度

在我国的很多城市都开始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与研究,并且得到了大力支持,这一制度将有效的推进了对新农村的建设以及完成城乡一体化的以一次重要创新。如在1996年苏州市就颁布了有关当地对于农村集体相聚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的相关条例,并且把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正式启动。

三、土地市场管理制度的创新

(一)建立一种城市土地储备与出让供给制度

土地的储备制度是在实施城市土地管理与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同时也是我国城市土地用地制度的核心。如在1996年的上海,就是我国第一家的土地储备机构的建立。而国家早在2007年就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把土地储备制度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为我国的土地管理规范化提供了制度保障。并且这种制度已经成了了我国城市土地开发与房地产开发的首要管理制度。

(二)集体建设用地与指标流转市场体系的创建

在2008年第十七届三中全会中提出,要渐渐的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并且对于同地同权的概念进行明确化,指出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的改革方向。而在同年的10月,在成都与重庆分别产生了我国第一家的农村产权交易所与农村土地交易所,第一次创建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指标交易的市场。

(三)健全土地市场管理制度

从改革开放期初土地管理制度的建立,经过多年的不断发展,我国已经渐渐的形成了自己的土地市场结构体系,并且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土地市场管理制度,如交易的主体、对象、价格、信息等多个方面。

四、保护耕地的土地管理制度

对于耕地的保护既是我国土地管理的首要任务,也是土地进行合理利用的管理重点。在土地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我国采取了以下几种措施。

(一)建立起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根据我国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形成以及发展过程,可以分为弱保护期、较强保护期、强保护期与严格保护期,其中严格保护期是从2004年开始到至今,制度的建立核心就是对农田的保护制度、以及用途管理制度、耕地的占补平衡制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的挂钩制度等这些方面。早在1986年国家就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的提出了,把珍惜与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并且要落实保护好耕地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在1994年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这一法律条例标志着我国的农田保护进入了一个法制的轨道。

(二)不断健全土地利用规划与实施

我国在重新构建土地分类的体系过程中,分别把2000年、2010年以及2020年对我国的土地进行了一个总体的规划,并且在全国省市以及县乡等五级土地的利用进行了整体的规划,从而对于全国的土地结构、分布、强度等资源进行了合理优化配置,实现了各类用地的平衡,有效保护耕地的同时,保障了建设用地的需求。

(三)建立工业用地的管理制度

随着各地为了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往往会采用零低价的出让土地方式来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与流失。因此,在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业用地的具体模式,随之在2006年并对工业土地使用树的出让最低价设置了一定的标准,并且需要一律采用“招拍挂”的方式来进行出让,确立“先土地后项目”的这样一种模式。而在各地则强合当地的土地管理情况,出台了相关的实施细则与管理的标准,从而进一步的完善了工业用地的管理制度。

五、发展创新土地管理制度措施

(一)城乡土地统管体制

随着我国的土地管理呈现出这样一种变化过程,由城乡土地多头分散分管渐渐的由城乡统一管理,最后再由国土资源集中进行统一的管理。这种全国土地资源统一管理的制度体制,决定着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国的土地、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形成一种五级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

(二)土地垂直管理与土地监察制度

在2003年底我国实行了省以下土地的垂直管理体制,这种分级的管理体制,既可以让地方的土地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得到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同时又可以让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要求代行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职能。

六、如何更好的实现土地管理制度的创新发展

(一)不断完善土地管理体制

可以有效的运用新公共管理理念,强化服务理念,从而建立起适合于当前市场经济体制的土地管理制度,从而有效的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维护好使用者的权益,使得土地管理制度更加规范、标准与精细化。

(二)运用产权经济理念,健全土地产权制度

要先从法律上来不断完善土地产权的管理制度,并且加快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立法,以及土地储备制度中的缺陷,对于城市用地进行适时的创新规划,切实解决土地管理实施过程中有关产权运行的问题,如常见的小产权房、土地违法、土地发展权等问题。

(三)坚持公平与效率原则

在实施的发展过程中,要建立起一种主体平等、产权清晰、同地同权的竞争有序的城乡土地管理市场,全面形成保障土地市场运行的法律体系。

(四)坚持可持续发展理论

在进行土地管理制度发展的过程中,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实现土地的多样化利用,使得土地健康、安全的发展,并且完成土地利用分区,形成一定的全国差异化土地供给与利用的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利用土地。

总之,土地的管理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民族发展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在新的经济背景下,需要不断的加强和促进土地管理制度的创新发展,并且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有效合理的利用好每一寸土地,努力发挥好土地管理的主体作用,推进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并针对具体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采取积极的解决方法。

参考文献:

[1]杨大兵.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系统研发及应用[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0.

[2]王守智.地方政府与农民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角色定位及重塑[J].桂海论丛.2010(01).

[3]叶青青,莫邦亚.中国城市蔓延与耕地保护――以郑州市为例[J].企业导报.2009(12).

[4]李建建,戴双兴.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60年回顾与展望[J].经济研究参考.2009(63).

第8篇:土地管理标准范文

关键词:油田;企业;节约;土地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供需矛盾日益尖锐。土地问题始终是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仅关系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关系国家长远利益和民族生存根基,因此,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好土地,对油田企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制定系列土地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对节约利用土地工作的宣传。

为加强土地管理水平,合理使用土地资产,2008年胜利油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胜利油田用地实际情况,对1999年制定的土地管理规定《胜利石油管理局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胜利石油管理局建设用地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印发了《胜利石油管理局新增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和《胜利油田分公司新增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从而健全和完善了油田土地管理规章制度,理顺了土地管理程序,加大了土地管理力度,使油田的土地管理工作步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同时,加强土地国情教育,增强土地忧患意识,使节地观念深入人心。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节约土地对油田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推行规范化用地标准,节约使用土地。

对新建项目用地实施全过程监督巡查,从项目的前期规划、设计、征地、施工及投产使用等各个环节,严格土地的规范使用,防止多占地,滥占地以及违法用地现象的发生。

自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油田上下为了深入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认真抓好宣传教育的同时,结合油田实际,制订了《胜利石油管理局土地管理办法》、《胜利石油管理局建设用地标准》等建设用地管理制度,逐步将土地管理工作纳入了制度化管理轨道。以降低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大力推行规范化施工为突破口,节约使用土地。在总结过去节约用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推行项目法管理,制定了物探、钻井、油建、铺设管道、架设线路、试油作业和基础建设等8个方面35类施工建设项目的限额用地标准。为建设用地的管理、监督和考核,提供了操作依据。钻井工程是油田用地的大户,近几年来,胜利油田每年打井都在1300口左右。过去,单井井场永久性占地3.9-5.4亩,借助新土地法实施的有利时机,油田土地管理决策者,在深入钻井一线调研的基础上,经过科学论证,大幅度压缩了井场征地面积,在全油田范围内统一执行单井3.1亩永久征地的新标准。全油田各单位,为把标准落到实处,积极想办法、出主意,推行规范化施工,采取有效措施,节约使用土地。物探施工,为了少碾压土地,不断总结节约用地的新经验。施工中普遍推行了“车走一条线,钻机背水罐,人抬肩扛放大线”的“一”字工作法。物探三维测线施工用地,由原来的10多亩,压缩到现在的3.74亩;三维地震作业每平方千米用地控制在了80亩之内。自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通过压缩井场永久性用地,节约土地面积8320亩,节约用地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三、通过采用生产施工新技术,提高节约用地效益。

石油开发生产离不开土地,哪里地下有油,就要在哪里占地打井,这是油田生产建设用地的特殊性,石油开采占用耕地是无法避免的客观现实。因此,采取有效措施,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尽力减少耕地的占用,对油田落实好土地基本国策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油田生产施工工艺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水平井、侧钻井和丛式钻井新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为节约用地,减少耕地的占用创造了条件。

乐安油田,位于东营市广饶县城北的吨粮田之内,当地人均耕地只有0.75亩。为了有效地节约耕地,胜利油田对乐安油田的开发,进行了综合科学论证,打井全部采用了丛式钻井新技术,把计划安排的119口油井,集中到26个钻井平台上,打定向斜井。即由一场一井改为一场多井,节约耕地210亩,既减少了征占地费用2000余万元,又受到了当地政府和农民群众的欢迎。

陈家庄油田是十五期间胜利油田分公司滚动探明的具有千万吨级储量规模的重要能源接替阵地。该油田位于利津县陈庄镇农业生产重点区域,生产开发区域内80%是基本农田以及沟渠、水库等农业配套设施。在产能建设方案设计过程中,为了最大限度的节约耕地,油田土地管理部门与地质技术人员通过反复科学论证,精确测算,提出了多打斜井、丛式井组,加密开发井网的设计方案。把设计方案中的163口井集中到39个钻井平台上,打丛式井组,并采用定向斜井技术,尽量避开基本农田和相关的农业配套设施。通过这些措施,圆满完成42.9万吨产能建设目标,节约耕地273.4亩,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999年以来,油田共打丛式井组697个(单井2850口),仅此一项共节约土地4390亩。

近几年来,随着侧钻井技术的成熟与应用,利用老井场打侧钻井,成为胜利油田油气开发战线上的一道亮丽风景。这项技术的应用,又为油田依靠科学技术,实现节约用地,开拓了广阔的空间。胜利油田自上世纪60年代初期勘探开发以来,已出现报废井4000多口,占地27000多亩,其中耕地约有10000亩。挖掘这些土地的使用潜力,更好地为生产建设服务,大有文章可作。自1999年以来,油田地质、规划、土地、开发和钻井等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对老油田实施综合调整改造。采用侧钻井新技术,在老井场上打侧钻井,既降低了油田生产成本,又有效地减少了新增用地。

四、挖掘存量土地潜力,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在土地的利用方面,要本着“高效、节约、合理、珍惜”的原则,坚持“能用已征地,不再新征地;能用非耕地,不占用耕地;急用先征、暂不用缓征、能少征不多征;可征可不征坚决不征和有劣地不占好地;能用荒地不占耕地;能用边角地,不占好耕地”的准则,严把项目规划关、选址关和施工占地关。

胜利油田开发建设40多年来,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达140多万亩,其中,城镇存量矿区建设用地近11万亩。这些土地基本上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征占的,土地利用率相对较低,有的建设项目存在宽打宽用的现象。挖掘这些存量土地的使用潜力,提高利用率,对减少油田新增用地数量,降低用地成本费用支出,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近几年来,胜利油田积极适应和推进土地利用方式向集约高效转变,改变了上项目铺摊子外延粗放用地的旧观念,把“能用存量土地的,决不新征用地”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贯穿到实际工作中去。为了进一步强化对存量土地的利用和管理,2001年,油田在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投资867万元开展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工作,采用了先进的GPS卫星定位技术,建立了土地图形库和数据库,并实现了宗地数据和图形的联接与互查,达到了土地利用现状可视化、统计管理系统化和地籍管理坐标化的要求。方便了对土地利用程度和现状的查询,为更好地利用和挖掘存量土地的使用潜力,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实现根本性转变奠定了基础。在矿区建设上,坚持统筹规划,盘活存量,合理用地。对职工住宅区,实行综合调整改造,拆平房建楼房,提高存量土地利用率。自1999年以来,胜利油田新建职工住宅1200多万平方米,占地2.1万亩,全部通过存量土地挖潜实现的。

第9篇:土地管理标准范文

关键词:土地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现状反思;重构措施

1.当前阶段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概述

1.1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目标

《土地管理法》以及《刑法》作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依据的主要标准,明确了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目标,即保护耕地以及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在保护耕地目标具体实施过程中,主要参考《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度,从而进行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例如,加强土地管理制度的专业化,建立完善的土地管理体系;对于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度,防止在农田使用过程中对农田造成损害;关于农田的占用,应按照相应农田占用管理制度,依据对农田进行占用补偿;就区域性范围内,应保证耕地面积与其他地域面积达到一定的平衡,具体到每个农村时,应保证每户一宅的实施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目标实施阶段,主要通过《土地管理法》的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制度对土地进行管理。即在管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过程中,可根据管理法进行乡镇企业的建设工程,同时农村居民也可进行居民住宅的建造,并且可以建设农村公共设施或者公共事业。但是对于一些非农的建设工程,或者企业单位以及个人对土地进行建设,需要向有关部分依法申请土地的使用权。

1.2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我国每年耕地面积的减少数量在逐年上升。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将土地使用的计划指标提前完成。导致中央政府迫于土地使用的形势修订了《1997-2010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其次,虽然中央政府在进行国有土地的管理时,对土地的供应量进行严格的控制。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常常出现以下情形。例如,在占用土地的阶段,占用的土地面积远超于实际所使用的土地面积,并且存在将较好的耕地作为劣质土地征用,甚至出现乱战滥用的问题。最后,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农村土地市场进行依法制止。但是从另一角度来说,农民也失去了对自家农地进行自主开发的权利。部分农民为了达到自己的目标,只能进行违法出租或者使用其他用地。而对于大部分的农民来说,只能通过外出务工来解决发展的问题。这就造成城市的人口在逐年增加,城市的各种资源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城市的就业压力不断增大并且房价也越来越高。而相对于城市,农村则逐渐败落,农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降低。加大了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经济差距。

2.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失效的原因

2.1政府土地管理制度的内容存在冲突

尽管在建立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初始阶段,政府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国家耕地面积的数量区域稳定,从而保证国家能够生产出满足全国人口生存的粮食。在此基础上,加强城市化建设的步伐,增强地域性经济的不断发展,提高我国在国际经济市场中的地位。同时建立严格的土地有偿出让管理体系,增加国有土地的经济效益,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权利,防止地方政府剥夺土地所有者使用的土地的权利。然而在具体实际执行阶段,通常会由于各种外界因素而对制度进行各种调整。例如,在我国社会经济下滑阶段,地方政府要保障经济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从而稳定经济的发展。而对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发展阶段,则需要不断加强农耕土地的占用情况。整体来说,随着我国的不断发展,土地管理制度的内容与现实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冲突。

2.2地方官员过分提升自身利益

地方官员为提升自身的发展机会,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官员通常在进行土地占用的招标阶段,会尽最大程度的保护本区域的耕地保护指标,同时从各种途径获得建设用地的指标。而对于省级官员来说,只是相对的作为耕地保护责任人,定期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考核。但是只要地方政府能够达到地域耕地保护目标,省级人员没有直接的动力去检测地域耕地保护目标的具置。

3.中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重构

3.1确定国有和集体土地的产权

通过研究表明,只有将耕地的使用权利具体到每个农民,才能避免各种外界权利的侵犯。作为国家的主人,公民只有保证拥有并且能够切实的使用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土地管理者以及地方政府执行者才不会随意占用自身的财产。

3.2通过比例原则提高土地管理的转变效率

在转变中央政府土地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应按照具体的比例原则进行具体转变改革。例如,必要性原则。即政府所实行的土地管理制度作用到具体的实施目标这一过程是必要的。同时不允许存在其他各种形式的措施方案进行替代。相称性原则。即政府在保护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对其他公民或者组织使用土地的权利进行制约,同时应保证粮食安全与城市化建设之间的相对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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