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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法治思维的前提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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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法治思维的前提

第1篇:培育法治思维的前提范文

关键词:青少年;法治教育;有效融通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28-0059-02

一、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基本内涵

法治教育是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艰巨的任务,它是指通过对公民进行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的法治思想教育和宣传,使公民树立依法治国,并以法律的规定来规范并用法治思想来指导自己行为的一种教育活动。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在法治教育,法治教育的基础性工作在青少年法治教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旗帜鲜明地把青少年法治教育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主要目的就在于通过法治宣传教育,使青少年理解自己所处的公民社会,并积极投身于其中,能够敏锐地意识到法律与自身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成为一个具有法治意识的公民,实现法律社会化的目标。可以说,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成效关系依法治国的深度性、有效性和持久性。

二、青少年法治精神培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联性

党的十以来,就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多次做出重要论述,明确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法规”,通过法治建设来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虽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青少年法治精神的培育在作用范围上有所差异,但二者在思想来源、主要内容、功能目的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内在一致性。

(一)从思想来源来看,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其共同基础

青少年法治精神的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二者的目的均在于为青少年构建统一的精神家园,使青少年群体有共同的价值追求和精神导向,树立起共同的精神信仰。青少年精神家园的建设,与其所处社会的特定传统文化是紧密相联的。在此过程中,中华民族几千年累积沉淀的优秀文化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形成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培育和践行青少年法治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支点。

任何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都是以其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立足点和出发点的。中华文明源远流长,中华优秀文化是所有炎黄子孙共有的精神家园,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逐渐演化、渗透成为普通民众的生产生活方式、文化思维方式,为青少年精神家园的建设提供厚实的文化土壤。

同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我们也逐渐形成了以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具有时代精神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土壤,也是青少年法治精神培育的文化资源。

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能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他们有着共同的思想渊源和精神目标。

(二)从主要内容上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在蕴含了法治精神,二者存在整体与部分、包含与被包含的紧密关系

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都是青少年在特定人生阶段创造、发展、认同的社会价值,其作用均在于引导青少年保持崇德重法的精神状态和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是塑造青少年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行为准则。二者各有侧重,法治精神侧重于从法治的社会功能、精神动力等方面为青少年提供相应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次出发,总体阐明全体社会成员赖以生存发展的共同价值准则。其中,社会层面的法治价值是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搭建了整体框架。从主要内容上看,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培育宗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在社会层面的价值追求有着高度的一致性,充分说明法治精神蕴含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中。

(三)从功能目的上看,两者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方面有利于提高青少年的价值判断力,通过对青少年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的培育,强化规则意识,树立契约精神,砥励蓬勃向上的个人品格;另一方面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青少年的法治意识。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共同倡导的价值追求,满足了青少年对精神信仰的追求,指引青少年的生活实践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三、青少年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融通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蕴藏着内在的法治精神,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契合,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价值力量的重要支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缺一不可,共同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中。一直以来,我国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工作成绩斐然,但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法治意识的不断深入,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也出现了一系列不和谐的问题,弱化了法治教育工作的实际效用,阻碍了青少年群体法治意识的进一步加强和法律修养的进一步提高。因此,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充分解析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并探索提出行之有效的化解方式,实现青少年法治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对接融通,在现阶段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和现实意义。当前,我们既要抓好青少年法治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理论教育,又要落实好青少年法治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实践教育。从理论与实践两个维度实现二者的有效融通,促使二者相互转化,有效提高青少年群体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解和把握。

1.充分融入学校教育体系,加强教师理论宣讲与学生实践养成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与践行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其中理论知识的教育与学习是青少年学习法治知识的基础阶段,也是提高青少年法治水平,培育法治价值与法治精神的重要方式。在此阶段,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应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核心价值观充分有效地融入到各教学环节中,不断创新教学方法,提升教学效果,以青少年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来表达、宣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赋予其生动活泼的表现形式和入耳入脑的传播效果,使其内化为广大青少年的价值追求、外化为青少年的行为自觉。最后,要鼓励青少年群体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自身的实际行动去体会、感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精神。进而提升青少年群体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的价值认同,遵从生活实践的逻辑,在日常生活及其社会活动中寻找支持和证明。

2.涵于具体法律制度,筑牢青少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依托,是实现青少年法治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通建构的重要保障。首先,完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立法。完善的立法是法治的前提与基础,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立法,榈赖滦形提供法律上的行为标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得以实施的有力保障。当前我国宪法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大倡导的内容有所体现,但是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仍呈现立法空白的状态,对具体行为规范的解释过于抽象,让人无所适从,所以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完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其次,严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执法。法律的生命力体现在执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立法予以完善后,各级政府从内容到程序都必须在法治框架内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执法程序,严格执法。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在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唯有严格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强道德执法,才能从根本上净化社会法治环境。再次,公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司法。全体社会成员对法治的信赖始于司法公正,公正司法是培育法治精神的保障机制。只有筑牢公正司法防线,才能使24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落到实处,才能唤醒民众践行社会核心价值观的热情,收获民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信心。

第2篇:培育法治思维的前提范文

关键词:法治教育;案例教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法治教育是培养大学生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的重要内容。这就需要我们“基础”课教育者正确把握法治教育的教学目标,积极探索教学方法,使“基础”课中的法治理念内修于心,外显于行,切实实现培养大学生法治意识的教学效果。

一、“基础”课法治教育中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意义

案例教学法又称个案教学法,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采用案例组织学生进行学习、研究、锻炼的方法。案例教学法最早在 20 世纪初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管理课程的教学中采用,我国于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引入并运用于经济、管理等实践性和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教学。在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历来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教学方法之一。所谓案例,就是现实生活中某个真实发生的典型事件的实际情境的描述,在这个情境中,包含有一个或多个疑难问题, 同时也可能包含有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只有当案例所蕴含的理论问题与教学目标相关联或相一致时, 才能称之为教学案例[1]。

“基础”课注重理论知识和现实生活的紧密联系,有较强的实践性。在“基础”课法治教育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具有很好的现实意义。

第一,“基础”课法治教育中运用案例教学法,能激发学生对法治知识点的学习兴趣,启发学生深入思考法治精神。

案例把“基础”课程中法治知识点的抽象内容具体化,把真实、典型问题形象生动地展现在学生面前。因此,通过案例教学,能增进学生对法治知识点的学习兴趣和动力,去思考和分析案例背后的法律问题,从而培养学生运用法治理念提升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而启发学生深入思考法治精神。

第二,“基础”课法治教育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容易使学生将法治的理论知识与现实社会的法治生活密切联系起来,从而实现培养法治理念的教学效果。

“基础”课法治教育的教学目标,一方面强调学生在法治方面理论知识的提升和知识结构的完善,另一方面更强调学生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培养,让法治思维成为学生的一种生活习惯。而案例教学法,正是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与现实实际紧密结合的有效教学方法。案例教学的过程就是学生主动运用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中的现实问题密切联系的过程。在“基础”课案例教学中,学生能设身处地地感受一种教学实践情景。这种实践情景能使学生清楚地认识法治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学生运用所掌握的理论知识解决了现实实际问题,也培养了自身的法治理念。

二、“基础”课法治教育案例的递进式教学组织

以典型的案例为导入,展开“基础”课法治教育案例的递进式教学组织,能实现案例教学法在“基础”课法治教育的有效运用。具体来说,就是用典型的案例中基本案情反映的法律事件,为学生提供一种虚拟的教学情境,将案例情境带入课堂,让学生通过自己对案件的欣赏、解读和分析,在小组讨论中充分展开论证和思辨,在模拟法庭中扮演特定的法律角色,通过训练学生的法治思维,培养其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递进式教学组织中,展开“基础”课法治教育的案例教学,应合理设计案例教学的具体环节。

第一,学生查询资料环节。

学生查询资料环节是案例教学是否成功展开的前提。教师通过以多媒体或网络平台等形式给出案例的基本案情后,应注重引导学生关注案情的积极性,并结合法治的基本知识点,给出几个大方向的问题启发引导,如案例背后的法治思维问题,要求每位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查询案例中的法律知识点,探知案例中的法律问题,找出相关法律知识点,如人权保障和正当程序等,记录疑惑之处,为下一个环节的讨论和庭审做好应对的准备。这种做法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激发学生的兴趣,让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和分析问题。

第二,课堂案例讨论环节。

课堂案例讨论环节能充分调动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活动,并提高学生法律表达能力、论证能力和法律推理能力。在这个环节,教师要先根据学生自主学习中总结的法律问题的相似性,将学生进行分组,一般以8-10人为一个小组,采用小组研讨的教学方式,让学生们畅所欲言,在充分讨论交流中发现和解决法律问题。如针对案例中的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人权保障和正当程序等知识点进行思考的同学,分别组合成小组。学生要利用自己查询搜集到的有关案情和法律知识材料来进行论证问题,说服其他同学,并提出自己的法律观点。这个环节教师主要起到组织者的作用,在分组后教师要巡视各个小组,鼓励学生结合案情进行推理与提问,引导学生在合理的课堂时间内给出一定的交流讨论结果,并最终听取各个分组代表的案例讨论汇报。

第三,模拟法庭审理环节。

在小组案例讨论的基础上,由各组选出代表,扮演模拟法庭中的各个法律角色,如法官、公诉人、被告、证人等,展开模拟法庭的调查、辩论和裁决等审理实践环节。这个环节对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学生自主学习法庭审理中的程序规则,准备法庭审理中的诉讼文书、辩护词等法律文书,并展开课余的模拟法庭审理演练,在课堂模拟法庭中充分展示其法律表达能力、临场应变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和法律论证能力。尤其在法庭辩论阶段,能激发学生的创造性灵感,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结合案例的播放过程,教师可以情景假设某一庭审过程,引导学生代表围绕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展开模拟法庭审理的设计和演练,运用“公平正义” “正当程序”等法治理念进行法律推理,最终实现在课堂上展现一场精彩的模拟法庭。

第四,教师总结点评环节。

通过课堂案例讨论环节和模拟法庭审理环节,同学们基本上对案例中的主要法律问题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这时就需要教师及时进行总结和点评,这也是案例教学的关键环节。教师要指出学生在资料搜集、案例讨论和模拟法庭审理等环节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值得表扬的地方,做好对学生培养法治思维的讲解,引导学生积极掌握“基础”课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同时,针对社会舆情的各种正负面的信息,教师应从正能量的效果加以正确积极的引导。

三、“基础”课法治教育案例教学组织中的注意要点

选用典型的案例,展开“基础”课法治教育的案例教学,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在教学培养目标方面,“基础”课法治教育的案例教学应实现培养学生知识、情感和行为“三位一体”的法治理念。

一切教学法包括案例教学法在内,都是实现教学目标所采取的手段和途径。方法服务于内容,案例是为了揭示理论,它是提升课堂效果的手段而不是目的,不能舍本逐末,以手段代目的,为了方法而方法[2]。因此,在“基础”课法治教育的案例教学中,不能为了案例而讲案例,而要实现培养学生法治理念的知识、情感和行为三位一体的教学目标。

从知识层面上看,教师在案例教学中要进行对法治知识点的法理解析。如2015年修订版“基础”教材从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人权保障和正当程序五个方面来概括法治思维的基本特征,其学理基础是将法律、权力、价值、权利和程序视为治国理政的五个基本要素。因此,“基础”课教师要在案例教学中积极引导学生充分挖掘案例中有关法律、权力、价值、权利和程序等五个要素上的法治知识点问题。

从情感层面上看,教师在案例教学中要激发学生在案例交流、辩论和分析法律问题的兴趣,培养学生“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情感,坚定学生深层次的“认同法治、尊重法治”的法治态度,最终实现以法治信仰作为培养学生法治理念的高境界要求。

从行为层面上看,教师在案例教学中要着重培养学生发现法律问题能力、进行法律辩论和推理能力、表达和沟通能力以及解决案例中法律问题的能力等,并在法治实践能力的培养中,真正使“基础”课法治教育中的法治理念知识内修于心,外显于行。

第二,在教学原则方面,“基础”课法治教育的案例教学组织中应坚持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原则。

教师在 “基础”课法治教育的整个案例教学过程中,主要是组织、引导学生围绕教学目的开展案例分析、讨论活动。而学生在这个过程中要自主学习,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搜集并整理有关材料,针对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设计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充分论证其合理合法性和操作可行性。这将加深学生对相关法治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并有助于学生法治理念的培养。

第三,在教学导向方面,“基础”课法治教育的案例教学中老师应正确解读案例,实现正能量价值观的教学导向。

如果说,在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中,典型案例的正确选择是前提,那么,案例的正面解读则是关键。案例中或多或少都存在着正面或负面的信息,只有正确地进行价值观的解读,才真正实现案例教学的教育效果。“基础”课法治教育中,教师应结合案例案情因素和社会舆情,给学生进行正能量的说理和引导,及时消除负面信息带给学生的负能量感受,从而引导学生以积极、正确的态度看待司法公正和培育法治理念。

总之,以典型案例导入,通过查询资料、案例讨论和模拟法庭审理等递进式教学组织活动,激发学生的自主学习兴趣,在灵活生动的案例教学中实现“基础”课法治教育的教学目标,使典型案例与法治课程的基本知识点融为一体,使案例相关人员与学生的法治情感融为一体,使案例解析与学生法治理念融为一体,从知识、情感和行为三个层面实现“基础”课法治教育的知识理解、法治情感的体验和法治理念的培养。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基础”课法治教育也要与时俱进,积极培育学生学会用法治思维来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把法治理念融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而提升其自身的法律修养。

参考文献:

第3篇:培育法治思维的前提范文

(一)行政法学视域中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厘清高校与学生之间关系是探讨高等教育行政性质及特征的逻辑前提。关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可谓见仁见智,未成通说。一般学界普遍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是具有特别权力因素的公法关系,主要由教育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来调整。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既不是普通的民事关系,也不是一般的行政关系,而是具有特别权力因素的公法关系。学界普遍认为,隶属型行政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性是其最主要的特点。即使在高校与学生的平权型法律关系中,仍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关系,学生依然承担认可和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高校作为履行特定职能的特定主体,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主判断、自定规章、自主管理的特别权力。高校有权根据自行制定的规则,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公正评价权等相关权利。在有的情况里,学生的受教育权会受到极其深刻的不利影响。所以,为了更好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适当约束和科学规范高校教育行政权,是推行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高校教育管理的价值取向

“以生为本”、“育人为先”应是高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基本价值取向。这里笔者所言的价值取向是指高校教育管理者对学生进行管理服务时所坚持的工作原则与服务理念,以及在管理服务中对待学生的态度与情感是什么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提出,将是对高校管理能否做到育人、助人、爱护人的深刻考验。随着高校自主管理权的不断扩大,学生的权利受到不利影响和限制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时与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相冲突而对簿公堂的现象屡见报端。这是因为在高校里人们一般习惯地认为,高校对学生的奖惩(包括依校规开除学生学籍)是高校当然的权力而无可厚非,人们不应该指责学校的行为,我们反而要经常检讨、反省学生的行为的合理性和恰当性。这样的观念,还是很有市场的。随着我国法治实践的发展,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在行政法理论界已逐步摒弃特别权力关系排除司法审查与救济的传统观念,对原有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加以扬弃和改造,使之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行政程序的功能简析

行政程序的功能就是指行政程序的价值,即行政程序的效用性。行政程序,是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和时间、顺序构成的行为过程,步骤,是实现某一程序的若干必经阶段;方式,是实施行为的方法和形式,两者构成程序的空间表现形式。根据行政法学理论通说,行政程序主要有以下三大功能:

(一)提高行政效率

低成本、高效率是经济管理学基本理论范畴,也是行政行为所追求的目标。行政程序在行政行为中是无处不在的,实体法不通过一定程序就不可能得以实现。“行政程序可以避免传统实体控权机制的僵硬、死板,用行政程序规范行政权的行使既可不过于束缚政府行为的手脚,又可以防止政府实施行政行为的恣意、滥权”(姜明安,2006)。可以说,程序法的作用,既能保护公民权益的程序法律化、制度化,又免去不必要的程序或简化繁琐的程序,从而大大提高行政效率。这一功能在高校管理中表现得也很明显,高考扩招带来的在校学生人数急剧膨胀,给本不是很宽裕的高等教育资源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高校只有在保证教育公平的前提下,切实提高教育、教学管理的效率,才能克服各种困难和挑战,实现自身的健康、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二)制约规范公权力“无规矩不成方圆”,无约束的权力极易膨胀、腐败。这是至理名言。所谓制约作用,是指行政程序能够在程序上对行政机关起制约作用,防止其失职、越权和,确保行政权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这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高校教育管理也应如此,在实施教育管理时,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行使权力时要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不越权、不滥权,防止教育管理行为的随意性和非规范化。

(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设定行政程序的宗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仅要靠行政实体法予以规定,还要靠程序法予以保障。在高校教育管理中,管理者手中掌握着大量的教育资源,具有行政优益性,学生所掌握的教育资源相对较少,无法与管理者对等,这种不对等性在教育活动中,极易导致学生的权利受到校方侵害。教育行政程序的公开、公正、公平,将有助于缩减他们掌握教育信息的不对称性,祢补学生的弱势群体地位,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高等教育行政程序的育人功能

(一)告知程序的育人功能告知程序,是指高校在实施教育管理行为的过程中,告诉学生相应教育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理由和根据,学生参与相应行政行为的权利和途径,以及其对教育行政行为不服,而表示异议和寻求救济的途径、时限等一系列的步骤、次序。告知程序的本质在于确保学生对教育行政行为的参与,只有通过学生对教育行政行为的充分参与、了解,才能提高学生对高校教育管理行为的接受程度。同时,行政参与通过充分的、平等的发言机会,疏导不满情绪和矛盾,避免学生采取激烈的手段来压抑对抗倾向,“且参加者的角色分担具有规则机制,可以强化参与人(学生)服从(高校)决定的义务感”(季卫东,1999)。“(学生)参与也是程序公正的一项重要因素,如果人们(学生)被允许参与决定,人们(学生)就会觉得受到了比较公正的对待”(宋冰,1998)。由此可见,公正、公开的告知程序,有利于学生权利、义务意识的重塑,引导学生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这也有利于增强高校教育行政行为的实效性,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如高校告知学生有申请助学贷款的权利等。

(二)信息公开程序的育人功能信息公开程序,是指有关与高校行使职权的一切信息,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高校具体管理部门的办公地点、办公方式等,通过一定途径、形式,让学生知晓所应遵循的步骤、次序。如果保障学生参与教育行政管理权利的实现,就必须以高校管理的信息公开为前提,就要为学生提供获取各种教育信息的便利条件,提高高校管理的透明度,防止高校权力的隐蔽性,从而减少因教育行政权力暗箱操作所产生的腐败现象。由此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平等保护的育人氛围,学生可在这样的氛围中,养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由发展的良好品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听证程序的育人功能听证程序,是指高校在制定影响学生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以及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由高校告知学生拟作出决定的主要内容、理由、主要依据及救济途径等,所应遵循的步骤、次序。听证程序的设定,确保高校行政权的正确行使,防止偏私,消除学生与高校之间的争议、矛盾,因为“学生的知识、地位决定他们有强烈的自尊心,希望社会、他人尊重自己,满足自己的愿望(杨德广,2002)”,通过双方当事人平心静气地发表意见和反馈意见的交流机制,使得学生的不满情绪得到及时的表达、发泄,避免使矛盾激化,有助于建立起民主合作式的和谐高校与学生关系。听证程序体现出高校对学生人格的尊重和对学生的理解,更大程度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利于形成民主、和谐的育人氛围。

程序正当的育人功能对高校教育管理的启示

(一)高校教育管理规范化水平的表征高等教育行政的程序正当、程序和谐,促进高校自身教育管理水平的提升。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的价值导向,过去主要是着眼于有效的规范和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而对于如何“维护人的权益”重视不够,对教育行政程序育人功能的研究更是不足。伴随着我国的法治进程,高校管理的传统理念正在面临挑战。在教育管理中,只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切实维护好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高校才会和谐发展、科学发展、健康发展,才能为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民主校园”营造良好氛围,提供制度支撑。

(二)高校教育管理者育人理念的更新高校教育管理者依法治校的水平,在某种意义上,也体现在坚持教育行政程序正当的程度上。切实提高高校教育管理者的依法管理意识,抛弃在高校内部管理上的重人治、轻法治,重政策、轻法律,重实体、轻程序思维,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可循。因为“高校教师面对的是成人化的学生,民主的管理方式对高校教师的管理更为重要”(杨德广,2002)。作为高校管理者,要转变过去管理主要依靠政策的思维,把法律当作高效管理的主要依据,坚持依法治校。努力建设一支知法懂法的高素质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要经常组织高校管理人员学习法律知识,特别是要组织高校管理人员重点学习与高校管理有关的法律,培养法律意识,自觉地用法律规范高校的管理行为。

第4篇:培育法治思维的前提范文

关键词:日常生活;公民;核心价值观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5-0175-03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有着深刻的意义和内涵,包括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目前,学术界已经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了广泛而深刻的讨论,但是大多数议题涉及的都是国家和社会层面,对公民层面如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研究依然较少。毋庸置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首先是在密切而私人性的公民日常生活里养成和受到检验的。公民核心价值观的养成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可以借鉴日常生活理论的经验做法,从公民的角度倡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公民内在的精神追求和外在的自觉行动。

一、日常生活的一般界定

20世纪,日常生活理论成为西方哲学的重要流派,赫勒、列斐伏尔、许茨等人曾进行了深入研究。较早在国内引入、研究日常生活理论的是黑龙江大学的衣俊卿,他认为:日常生活是同个体的生命延续即个体生存直接相关的各种活动,如衣食住行、饮食男女等。与此类似,阿瑟?阿萨?伯格也认为日常生活“指的是我们在典型的一天中的各种活动,包括进餐、工作和自我娱乐。”[1]这是通过日常生活的内容即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主要活动来界定的,但在主要活动上又有所延伸和拓展。随着现代生活的不断变化,人们的日常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除了衣食住行等活动外,日常生活还包括日常意识或日常观念,日常实践总是在观念的指导下进行的。

在的社会理论中,一般没有关于日常生活确切的研究,只有同日常生活比较接近的范畴。日常生活通常是通过经验、习惯、传统和血缘以及天然情感等来维系。而非日常活动如哲学、科学和艺术等往往表现为对过去日常生活的超越,代表着人的创造性和自由的领域。在人们的日常生活领域中,之所以可以凭借固定的模式成功地和理所当然地活动,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传统风俗习惯和直接自发的经验在这里占统治地位。它们通过社会教育、模仿、示范等方式渗透到一代又一代的日常生活主体中。我们不难发现,人们的日常活动主要以经验为导向,在传统社会中,富有经验的年长者具有至高的权威,他们往往就是真理的化身。与此同时,在日常生活中,道德和宗教也有不可低估的地位和作用。而宗教意识强烈的民族那里,日常生活常常面向过去,成为传统与习惯的寓所。在宗教意识薄弱的民族那里,调节人们日常生活的往往是代表着传统习俗的、自发的和非理性化的习惯。在日常生活世界中,人们不必思索“为什么”,而只要知道“是什么”就能够成功地生存下去。比如说一个家庭主妇只需了解哪些食物富有哪些营养,而根本不必懂得具体的化学结构和特性,不必懂得人的生理机制。因此,日常生活世界是一个现象与本质尚未得到区分的未分化的自在的领域,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总是本能的、下意识的、无意识的和不假思索的进行活动。

二、日常生活的特点

(一)日常生活的重复性思维

日常生活是人的生活的一个基础性领域。“日常”就是每天如此,所以日常生活具有重复性。重复性是日常生活典型的特点,即我们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干着同一件事情,寒来暑往,周而复始。“在生活的给定时期,这种每一天都发生的无条件的持续性,是一组日常生活的特征”,赫勒如是说。在日常生活中,重复性思维和行为的习惯定式是人格和个性生成的重要性因素。具有重复性的日常生活思维是一种“惰性”的思维方式,是从日日重复的活动模式或解决问题的方式中沉淀而来的。与重复性思维相对应的是行为方式的习惯性,即我们的行为是具有相对的常规性。重复性思维通过接受暗示和非反思性选择这样的机制接受了各种各样的日常知识,同时也形成了定式的心理和行为,这样人格和个性的基础性平台已经搭建起来。正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形成了自己思考问题的习惯和行为的定式。这些稳定的、很少激烈冲突的习惯和倾向是我们面对许多复杂问题和激烈冲突的前提和背景,是人格和人性的基础性平台。

(二)日常生活的“自然态度”

自然态度就是日常生活所呈现出来的给定性和“如是性”,沉浸在日常生活中的人普遍持“自然态度”,日常生活中人们总是“自以为是”,而不去深究“为什么”,以习惯、习俗等形式的伦理与道德规范来调节自发的日常生活,对日常生活个体来说,日常生活图式往往具有先验性。人们对自己的生活世界只有“实践兴趣”,生活对于其中的人们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对给定的传统规则无批判地继承着,并“理所当然”地接受和实行。在这一接受和实行过程中,我们被影响和塑造着,以至于我们从来不反思这样的生活。赫勒说:“习惯意味着某种类型的活动、决策、行为态度和思维‘对我们而言成为自然的’,它们的实践不再成问题,因为他们已成为我们性格的有机部分。”[2]

(三)日常生活的多变性

人们日常生活中实践的对象、行为习惯不是自发的,不会随着人的年长而终结,日常生活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日常生活是一个静态和动态的结合。在静态的社会中,获得日常生活中最低限度能力的阶段在走向成年时即告完成。对于已获得这种能力的人来说,余下的事情是积累直接的和间接的生活经验,但是,即使在静态的社会中,如果个人脱离了他降生于其中的环境,情况就会不同,就必须学会许多新东西。社会也处于动态之中,对现代的我们来说,日常生活面临的每一新处境,职业的每一改变,都会为我们的适应带来新问题,因此,我们必须接受新的知识,养成新的习惯。不仅如此,由于生活于持续变化的社会需求中,我们必须发展处变不惊的能力,以适应一系列社会框框中的任何一种变化。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公民日常生活的内在关联

(一)日常生活领域的重复性思维和重复性实践需要注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的血液

重复性思维和重复性实践在日常生活中占主导地位。我们的日常活动很少能表现出创新,总是理所当然地把各种新问题和新情况用固定的思维解决,就像春夏秋冬、寒暑冷暖一样在同一水平上循环往复。对于日常生活个体而言,人类通过实践活动内化和积淀形成一定的固定模式,它们往往具有给定性和先验性,人们总是习以为常地在日常生活中运用它们,却很少质疑它们。比如,古往今来的日常交往大多数是在亲子、夫妻、兄弟姐妹、亲属和朋友之间展开,而主要是以天气、趣闻、服饰等为媒介。古往今来这种交往一直没有实质性的改变。现代人的生存世界和交往世界不断拓宽,但是,这主要是非日常交往的世界,而日常交往的领域则在某些时候变得更为狭窄,从直接生活共同体退缩到家庭中。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中西文化不断交流碰撞、冲突日益明显,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日益滋长,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不断显现,尤其是网络曝光度日益增强,使得人们对他们自身的日常行为和社会认知产生一定程度的价值困惑,如出现了跌倒老人不敢扶、食品安全、诚信的缺失等,这些变化严重影响着公民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认同和接受,公民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主体,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也作为一种指导人们行为的观念,必须深入贯彻到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如果对这些恶俗的社会风气不加以制止,当它渗入到人们日常的观念和人们日常的重复性的活动中时,对于公民个人素质的提高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将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因此,要从现实生活的点滴入手,要从具体行为入手,使核心价值观在理论上通俗化、实践上生活化,更贴近民众的生活和内心情感,通过简洁性和通俗化的方式,使公民更容易感知、认同并自觉践行,逐渐注入公民日常生活领域。

(二)日常生活领域的商品经济和信息化的冲击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本精神的渗透

日常生活的重复性决定了人们日常生活的稳定性,但是日常生活环境的变化性决定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多变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变化速度逐渐加快,日常生活的多变性首先表现在人们日常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日常生活的私家性范围完全被打破了,日常生活在短时间里完成了从私人性领域跨越到公共性领域。尤其是网络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生活更加透明公开,人们的思想观念开始脱离原有的思维轨道,事实上已经无意识地、不由自主地进入了一个新的生活状况,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已经从很多方面改变了人们的日常行为,比如现阶段人们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网络依赖和手机依赖等。然而,相对于个人而言,每个公民的日常行为确是千差万别的,有的公民广泛、积极地参与社会活动,有的公民则态度十分消极、冷漠。但影响公民最终决定是否会介入到公共行为中去的最核心因素就是“常识”,即每个公民总是根据他或周围的人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因此,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渗透到公民的日常生活中,成为公民的一种常识至关重要。

同时,处于社会转型之中的中国社会,人们的信念、信仰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这些或多或少会给人们造成思想错位、价值迷失,当这种错位的思想和价值观进入人们的头脑,人们对待日常生活的“自然态度”就会使这种错误的思维变成人们习以为常的想法和行为习惯,因此必须从日常生活入手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根基,使任何腐朽思想都无法对之动摇,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工作的准则,成为人们思想上的引路人、价值取向的坐标以及衡量我们这个时代精神高度的标尺,从而激发全体社会成员自觉践行核心价值观的正能量。

(三)日常经验和习俗中一些非理性色彩和超自然特征需要渗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以剔除

由家庭、自发的道德规范和自在的宗教习俗构成的自发的日常生活调控系统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以补充。一般来说,家庭是社会组织中的基本单位。中国作家巴金在《激流三部曲》之一的《家》中,深刻地揭示了建立在传统封建礼教和专制父权基础之上的家庭对于青年一代爱情和个性的扼杀。这种爱情悲剧和家庭悲剧不仅成为个性发展的桎梏,而且直接成为社会进步的障碍。尤其在文明转型,特别是由传统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的转型时期,即在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这种过分强化的家庭结构和功能会直接成为人自身现代化的束缚力量,成为个体由日常生存状态向非日常生存状态跃升、由自在自发的存在方式向自由自觉的存在方式跃升时所必须超越和扬弃的保守因素。这正是我们所进行的日常生活批评的要旨所在。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非日常的常识在现代日常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现代社会中,一人不但在非日常的社会活动中离不开各种非日常的知识,而且在日常生活中也离不开这些基本的知识。随着现代社会的加速发展,非日常的社会活动领域和自觉的精神生产领域不断拓宽、膨胀、深化,与此同时,有关这些领域的基本知识,则在不断地走向普及化和通俗化,成为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常识和规则。几乎一个非日常生活领域就会形成一类非日常的常识,其中最主要的有:政治常识、经济常识、文学艺术常识、哲学常识等等。非日常的常识在现代日常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个人如果不具备这些常识,不但无法成功地进行日常生活,也很难走出日常生活的世界,进入非日常生活的领域。因此,可以说,在现代社会中,起源于非日常生活的政治常识、经济常识、科学常识等非日常的普通知识,不但是日常生活图式所必不可少的因素,也是由日常生活进入非日常生活领域的通道,同时也是日常生活的现代重建的重要途径和内容。

四、日常生活维度下构建公民核心价值观策略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归根结底是一个实践问题,必须落实到现实行动上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日常生活联系起来,使之落细、落小、落实是一种有效途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入人心、见行动、引风气,必须下硬功夫、慢功夫、苦功夫。我们要努力将培育践行工作落细落小落实,长期不懈推进。 首先,家庭是日常生活的基本寓所和主要调控者。这是公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基本的活动场所,家庭是每个公民的生活场所和精神归宿,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简单易懂的方式引入社会普通家庭中,并且将其实践于普通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对于构建公民核心价值观有直接的意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从娃娃抓,从习惯养成做起,从日常生活的细节做起,需要持之以恒、不断校正。要做到润物细无声,运用各类文化形式表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高质量高水平的作品形象教会人们分辨真善美与假恶丑。与此同时,运用教育手段,使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国民教育的全过程,从而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基本道德规范,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社会风尚。

其次,要注重发挥新媒体的作用,重视网络传播阵地建设。网络媒体虽然已经深入到我们大多数公民的生活中,并且核心价值观通过网上传播也取得良好效果。但不可避免的是,一些严重违反核心价值观的丑恶现象也被广为传播,负面信息已经乘虚而入,很大程度上影响公民核心价值观的形成。所以,加强网络管理,完善网络交流平台,进行网络文化建设,运用网络空间褒扬真善美、抵制假丑恶、集聚正能量的行动迫在眉睫。

再次,以文化感染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渗透公民日常文化生活。中国自古就有文以载道、有文化人的悠久传统,在进入公民文化体验时代,公民既充分享有文化权利,同时又焕发出创造文化的活力,借此,将核心价值观渗透到精神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中,将核心价值观融入公民文化活动和文化体验中,公民在享受文化大餐的同时也能感悟核心价值观的真谛。当公民有意识地去践行这种文化的时候,说明文化价值观并没有深入到公民的日常生活行为和理念,只有这种文化价值观成为公民的一种无意识的行为习惯时,它才真正深入到公民日常生活中,公民才不会被外界的歪曲的价值观所误导。

最后,要用制度来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公民核心价值观建设不能仅仅依靠公民自我内化和监督,还必须通过外界来实现,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监督机制为重点的制度基石和价值导向系统,保障核心价值观在公民日常行为中的有效推行。同时,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培育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形成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现代社会管理机制,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法治环境。

五、小结

核心价值观是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具有强大感召力。公民核心价值观的构建,其着眼点就是要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人民群众自觉追求的精神信仰和共同理想,成为满足人民群众日常社会实践需要的行动指南。社会发展始终围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不断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物质利益与精神需求,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心理认知与行为选择就会得到不断增强,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真正被广大人民群众认同、接受并转化为行动的指南,还需要激励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万众一心,为实现这一目标而顽强奋斗、艰苦奋斗、不懈奋斗。

参考文献:

[1]阿瑟?阿萨?伯格.通俗媒介和日常生活中的叙事[M].姚源,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阿格妮丝?赫勒.日常生活[M].衣俊卿,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90.

[3]张书林.近两年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综述――兼解读十报告“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J].理论建设,2013(1):20-25.

[4]衣俊卿.中国日常生活批判的理论视野[J].求是学刊,2005(6):8-14.

[5]吴宁.列斐伏尔日常生活批判理论探析[J].哲学研究,2007(2):42-47.

[6]武夷樵.以日常生活批判培育“平民化”现代人格[J].南平师专学报,2007(1):9-12.

[7]吴翠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嵌入日常生活的困境与消解路径[J].思想教育研究,2014(1):37-40.

[8]付克新.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C]//2013年全国哲学伦理学博士后论坛论文集.2013.

[9]吴双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之公民核心价值观建设[J].学习月刊,2011(20):6-8.

第5篇:培育法治思维的前提范文

关键词:法律思维,大众思维,法律教育

法律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关涉的学问,因此法律实践活动是在法律理论指导下的由法律思维所指涉的活动。这不仅是一个形而上的思维观念的,而且是一个指向具体对象或关系的法律适用的问题。,无疑是需要在长期的法律专业教育中培养成长,并形成一定的思维定式。这里涉及到三方面的问题,即法律思维的基本取向、法律思维的大众化意向和法律教育的定位。

一、法律思维的基本取向

法律虽然是人类自始以来就已存在的,但真正形成以法律专门人才运用其学识赋予积累下来的大量法律规范以结构和逻辑性的培养模式,却是始于11世纪末的波伦亚法学院。[1] 由此在欧洲将分散的法律认知通过集中式的传授方式,给予法律人以共同取向的法律思维,使法律知识成为至少在职业共同体内具有类似基础的共同语言,成为法律职业人沟通、交往的基本途径。更为重要的是,运用共同法律思维交往的结果是促使法律知识增长的重要手段。[2] 因此,建立在共同法律思维基础上的法律职业群体的形成就势在必行了。[3]

在明确法律思维的基本取向之前,有必要对何谓思维做一个说明。何为思维,对于古希腊家而言,已是一个在努力探索的问题了,如柏拉图所思考的“善”与“正义”,亚里士多德对“形式”与“质料”所做的区分,无一不是思维的结果。直至黑格尔对思维的本质之考察,使人们明显关注思维的权能,黑格尔在《小逻辑》中对思维做了深邃的剖析:①“首先就思维的通常主观意义来说,思维似乎是精神的许多活动或能力之一,与感觉、直观、想象、欲望、意志等并列杂陈。”②“我们既认思维和对象的关系是主动的,是对于某物的反思,因此思维活动的产物、普遍概念,就包含有事物的价值,亦即本质、内在实质、真理。”[4] 因此在黑格尔看来思维是主观的,有某一客观的物与之相对立;同时思维也是能动的,是某物在人的思维意识中的反映,可以通过反思来把握事物的本质。从这个意义而言,黑格尔所揭示的思维本性正是笔者在此考量思维的依据所在。

无可否认,法律思维与哲学思维有着极大的区别,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哲学思维面向的是事物的整体的一种抽象,而法律思维既存在哲学思维的特点(如立法活动是面向整体、抽象的活动),又存在面向局部、具体的事物及其关系的活动(如法官对具体的人与人、物之关系所做的判断)。因此,有学者了法律思维的要素,认为法学的思维就是判断;法律工作就是行使判断力;法学的注疏学是法学思维的第二个要素;通过形成新的规则,进一步法。[5] 这种归纳是正确的,如果再加上一个理解环节,形成理解-解释-判断-创设-理解这样一种循环的过程,法律思维才能达致真正的成熟。

法律思维的基本取向究竟是什么呢?这应该从法律思维的功能着手来进行考量。总括起来,法律思维具有如下的功能:①统一法律思维基本类型的功能。如前所述,法律思维针对具体的个案或抽象的规范整体的认知活动。从抽象层面看,每个具体的法律人需要与整体规范的意义域发生关联,即从规范整体中理解、解释、判断法律的意义指向。[6] 从经常台层面看,法律人与之相关联的不仅是规范整体,而且包括具体的事实构成,于是必不可少地涉及到事物的“先见”或“前理解”。[7] 因而有必要再法律思维定式上取得一致。[8] ②提供法律人相互理解、论争直至创新的基础。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人类社会的关系依语言为中介来维系相互间的交往。统一的法律思维有赖于法律语言的统一,从而将所有的法律活动涵摄于法律思维。③形成真正的法律权威。由于法律判断在适用中属于一种独断的判断,[9] 因而相对统一的法律思维能保持与大众思维一定的距离,从而保持一种距离感而产生权威,这在法律过程中是必需的,否则会形成大众内心的不尊重。

综上所述,法律思维的局部取向立足于统一的法律知识传授,形成统一的思维取向以谋求法律认知活动的基础,最终实现法律的目的-人类社会中的正义、善和人的价值。

二、法律思维的大众化意向

依循上述法律思维发展的路径,毫无疑问将出现法律职业专门化的趋向,并由此形成法律思维与大众思维的对峙。这是在社会发展中由于分工产生的必然现象。但问题是在现实生活中,是否就一定存在法律人与大众之间的隔阂呢?在我国的现实中,实际的情况是法律思维过于大众化。此类现象比比皆是:例如司法统一虽然在2003年提高了门槛,只允许拥有本历者参加,但其中多数是非法律专业的人士,于是一位从未受过法律专业知识传授的人只要通过司法统一考试,就可以成为一名律师甚至理论上可以成为一名法官或检察官;我国历来倡导与群众密切联系,在司法上提倡“马锡五审判方式”,于是诸如“送法下乡”、“法官咨询”的活动在各地屡屡发生。与此相应,考虑到我国民众历来法律意识淡薄,对于维护自身的权利和遵纪守法的观念缺乏传统,因此国家虽已实施多年的普法运动但实际收效却甚微。总体而言,我国的法律思维的大众化意向太过明显,需要的是发展法律思维的专门化。

在此不得不留意波斯纳曾提出的一个问题,即“如何防止法律专门人员自己成了一个职业特权阶层,其目的与社会需要和公众判断都有重大不同?换言之,如何保持法律既通达人情,又不过分人情化、个人化、主观和反复无常?”[10] 这并非是一个多余的问题。在实现法律思维专门化的进程中,如果只一味地塑造法律的专业思维、专门术语,结果可能是一份普通的司法判决书对于大众而言也无异于天书;同时如果法律思维与大众思维完全融合,法律将成为任性的代名词。回顾法学理论发展的阶段,如概念法学所追求的“概念金字塔”,从其顶端屹立的一个最高概念出发,推导出抽象的和一般的概念,再推导出许多具体的有内容的概念,从而形成一个封闭的系统,阻隔一切社会现实需求而自我繁殖-虽保持了法律观念的高度专业化,却导致了自我封闭;利益法学在实践上使法律面向生活,排斥逻辑优先的概念法学,以生活价值居先-虽保持了法律体系的开放性,却抛弃了法律的专有逻辑,导致面对众多利益无从决定何者优先。[11] 这两种法律体系现已成为历史的一种面相,从中可见无论是过于自我封闭或过于大众化的法律体系都不利于法律的成长。

在此所谓的法律思维大众化意向,并非意指法律语言、思维等与日常生活的彻底融合,而是指法律语言、思维不能完全脱离现实而独立、封闭地成长。毫无疑问,在人类发展史中,人类已成为生活在社会中的动物。人的生存通过语言这种中介物,能对事物进行抽象式的思维(如抽象地提取各种类型概念);同时思维方式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这是人类民族性、地域性、历史性和个性的表现。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曾说过:“这种交往实践的职能就在于,在一种生活世界的背景下,争取获得、维持和更新主体内部所承认的具有可批判性的运用要求为基础的意见一致。”[12] 按笔者理解,这里有两层涵义:一是人的交往立基于生活世界背景。联系到法律领域即是法律最根本的是为人类生活服务的,法律既统治着人们的行为规范,又在人们的行为有冲突之际予以援手。二是人类的交往行动建立在可以相互交流各自意思的基础之上。统摄于法律即是既然法律服务于人类,那么就需要构建一个人们进行法律交流的平台。也就是说,在法律思维和大众思维之间建造一座桥梁,使法律思维不至于成为生活世界外的孤岛。既要使两者之间保持一定的“主体间性”,又要使大众在一定程度上理解法律思维,这绝非易事。在此实际上转向了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即我们应培养哪些类型的法律人才,是否需要培养一类介于法律职业和大众生活之间的类法律人或法律中间人,以其所具备的法律思维与大众接触面而服务于大众生活世界。这是笔者下面将予以考量的问题。

三、的定位

要求高等教育能够按照各学科的分类为学生提供精深的专门知识,同时又要求各学科之间的交叉与沟通。惟其如此,高等教育才能适应社会日益精细的分工和日益频繁的交往、沟通的需求。因此在具体的教育教学实践中,既要教授学生以深厚的专业知识,又要使学生学会实际的技能。具体到法律职业教育同样存在上述两方面的基础性要求。[13]

我国法律专业的真正繁荣时间并不长,相较于西方国家在法律上的差距甚大,这是无可回避的事实。因而在我国尚处于探求法律知识和形成共同的法律知识背景的阶段。这正符合卡尔·波普尔的一句话:“人们对进行有效的批判讨论,只要是无意识地,就要依赖于两件事:所有以达到或接近真理为共同目标的各方都能接受,以及相当数量的共同的背景知识。”[14] 因此法律教育的立足点在于透过法律条文存在的表象,深入考量隐藏在条文背后的法律原则、论证体系和社会目的,反映到课堂教学上就是对每一法律规则的提出,需要从其缘起的条件、的历程以及根植的法律原则等方面,通过严密的法律论证确定当前所选择的社会价值。对法律规则或条文的这种解释,不仅可使学生易于理解、接受,而且可使学生学会探索法律知识最为重要的,形成一套独特的法律思维模式和以共同法律知识为背景的先见。这是我国在相对缺乏法律背景知识的前提下首先要实施的工作,也是培育法学专家的必由之路。

其次,在熟练掌握法律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法律教育必需与实践相结合。人在社会中为增进知识的增长而从事积极的活动,都是以人作为理性的动物为前提的。诚如康德所认识到的,理性包含了任何现实的经验,但现实的经验却不能构成理性的全部,[15] 有一部分理性需要依赖于理性实践后的反思得出。之于法律更是一种预设的体系,需要通过实践证实或证伪,从而以理性人的意志之反思,重新认识法律的预设。因此在法律教育中,实践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同时这种实践应该是在理论指导下人的一种自主行为。笔者认为这种法律实践活动主要是以法律思维为基础的,是一门专门、专业的职业活动,其实践活动的主体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鉴于现代社会的需求,法律职业人员必不可少地要与学、社会学等相邻学科知识的交叉,形成一种建基于广泛的社会知识背景下的法律职业群。

最后,法律教育需要培养一类既具备法律思维又倾向于大众思维的法律中间人。这类人员非经受过严格专业训练的法律职业人,但他们通过一定的途径如法律培训班等掌握了一定法律知识技能,形成诸如法律顾问、社区法律顾问等,让他们以贴近大众思维的方式,既解决企业、民众对某些法律问题的疑惑,又可以承担在社会中传播法律知识的职责。这类人的数量可以远大于法律职业人员,在社会生活中形成大众、法律中间人和法律职业人这样一种金字塔式的结构,使法律活动顺畅地承上启下地运行于社会结构之中。

综上所述,我国的法律教育的重点在于训练一批具备专门法律思维的法律职业人,包括具有精深法律理论的学术人才和理性实践能力的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当然鉴于社会的现实需要,这些专业法律人不仅应具备法律思维,而且还应涉及和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然后通过培养以大众思维为取向的法律中间人,让他们成为承载联系大众与法律职业群的桥梁,彻底改变法律人的大众思维倾向。

[1] 参见[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1—152页。

[2] 波普尔认为知识通过批判和创造而增长,主要是基于科学意识的形成,由非暴力的理性批判取代对错误的消除。参见[英]卡尔·波普尔:《客观知识-一个进化论的研究》,舒炜光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90页。在法律领域中,运用共同思维对法律论证的批判,促进了法律知识的创造性增长。

[3] 法律家共同体形成的标志首先在于:“法律职业或法律家的技能以系统的法律学问和专门的思维方式为基础,并不间断地培训、和进步。” 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73页。

[4] [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68、74页。

[5] 参见[德]H·科殷:《法》,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197页。

[6] “任何人如果适用了某个具体法律规范,等于说事实上适用了整部法律、甚至即整个法律秩序。”R. Stammler, orie der Rechtswissenschaft, Halle 1923, S.15. 转引自[德]伯恩·魏德士:《法》,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8页。

[7] “先见”是加达默尔的说法,“前理解”是约瑟夫·埃塞尔的说法。“先见”是一种具体人评价事物时所必备的理解平台,其先前的生活阅历、知识等构成了理解倾向的基础因素,不可避免地带有个人的主观色彩。因此加达默尔认为只有形成“先见”与法律本文的视域融合,才会出现真正的理解,才会开始本文的意义世界。参见[德]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卷),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393页。同时参见王晓、董必秀:《判决理由:哲学解释学在法律解释中的最终落脚点》,《浙江学刊》2003年第5期。

[8] 如有学者了法律家的思维方式:运用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通过程序思考;注重缜密的的逻辑,谨慎对待情感因素;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等。参见前引[3]孙笑侠书,第280页以下。

[9] “法官必须确信自己诠解的权威性,否则在表达出来以后会难以服众。因此,法官最后只能做出独断的判断:与立法者不同,他们是为了探究法律本文对社会的适应性;与民众也不同,他们是为了探究法律适用变更的可能性。”前引[7]王晓、董必秀文。

[10]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11] 参见[德]阿图尔·考夫曼《法哲学的问题史》,载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62页以下。

[12] [德]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一卷)-行动的合理性和社会合理化》,洪佩郁、蔺菁译,重庆出版社1994年版,第34页。

[13] 季卫东教授认为,现代式法律教育和相应研究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实用的精致的法律解释学积累。其次,空灵的、创新的法学理论的探究。参见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