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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址意见书审批
选址意见书,是经依法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按照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发改等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建设项目的依据之一。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其余建设项目由扩权镇审批核发。选址意见书证件的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取得项目批准的自行失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国土部门实施土地划拨、建设用地审批的依据之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自行失效。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施工许可的依据之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逾期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批文的自行失效。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经依法审核,有关乡村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依据之一,《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或开工手续的自行失效。
二、下放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规程
(一)选址意见书审批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3、许可条件:建设项目拟选地址符合城乡规划。
4、提交材料:①建设项目选址意向方案;②建设单位拟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蓝线图(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范围现状地形图,1:500或1:1000图式);③行业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④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3、许可条件:
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①项目已经批准(核准);②项目用地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使用出让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已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已签定出让合同。
4、提交材料:
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①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和规划条件书;②项目批(核)准的文件;③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使用出让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①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②土地出让合同及国土部门出具的《信息登记卡》;③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3、许可条件:①建设用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已经批准;②项目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经依法审查合格。
4、提交材料:①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批准文件;③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3、许可条件:①建设项目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②建设项目选址、用地、工程符合村庄规划;③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合格。
4、提交材料: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①国土部门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交国土部门办理的农用地转批手续);②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③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④个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企业、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①国土部门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交国土部门办理的农用地转批手续);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建设工程设计方案;③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三、下放办理许可(审批)的注意事项
1、加强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与管理措施的衔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规范实施坐标放线,并报请规划主管部门核验,合格者方可开工,对放线进行核验时,镇人民政府应当参与。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处理规划违法违规行为。建设项目竣工,建设单位必须报请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核实,合格者方可进行综合验收。
2、镇、镇、镇实施上述行政许可(审批)的起始时间为:2015年3月10日。
3、加强审批情况统计。各镇要分许可(审批)项目建立审批发证、领证登记簿,每月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4、规范管理审批档案。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档案按审批进程逐步归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档案之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7个工作日内将档案移交规划主管部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档案由镇人民政府保存。
5、三个镇镇区内的规划执法工作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第十条、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
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
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用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第十一条、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后,应当将批准文件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二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实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
第十三条、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第十四条、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
(二)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用。
第十五条、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三)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四)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
(五)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第十六条、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
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批准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下达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九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提供国有土地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检查。
为规范全县乡镇建设用地管理,整顿乡镇土地市场秩序,杜绝未批先建、少批多占、擅自改变用途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拓展用地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房地产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管理和应用的通知》等规定,现就加强我县乡镇建设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用地管理,严格用地审批
(一)严格审批程序。乡镇集镇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建设、工业项目建设、集镇居民建房以及《划拨用地目录》所明确的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要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手续;乡镇企业和村民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要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土地,要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规范征地行为。经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的项目用地,需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实行统一征收,具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各种形式的用地、征地协议。
二、用足用活政策,保障用地需求
(一)正确应用二调成果。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认定是国有建设用地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按有关程序办理供地手续。第二次调查成果认定是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安排在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项目上,按规定程序直接办理供地手续;安排在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上,要先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再进行供地。
(二)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重大工程项目、民生工程项目已经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符合供地条件所需的临时土地;矿山建设项目中采矿、探矿等所需的土地;未固化的畜牧、养殖设施用地;临时性的取土、采石、晾晒用地等,都可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后,发给《临时土地使用证》。因抢险救灾急需用地的,可先行使用,后按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三)规范使用农用地。依照相关政策规定,农村道路用地,旅游项目中的绿化用地和集镇规划区内公园、水域等生态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按农用地处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由经营者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农业局和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三、规范用地行为,完善用地手续
(一)乡镇集镇建设使用存量建设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建设项目,凭县人民政府划拨土地批复,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土地和创业小区的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居民自建住房等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其他建设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二)集镇居民房屋建成后未办理用地手续,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补办用地批准手续:一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符合集镇建设规划;三是在存量建设用地或是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上建设;四是按基准地价标准向财政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其中2007年1月1日后必须向县财政交清土地出让金。
(三)乡镇集镇建设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必须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后,方可办理项目供地手续。
(四)乡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出让,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开出让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土地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土地出让总价款全额缴入县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多头供地,其他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县或乡镇企事业单位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的,由县人民政府进行收购储备。符合出让条件的,由县土地交易中心以招拍挂形式公开出让,其出让价款均属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统一上缴县财政国库,返还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乡镇集镇划拨土地转让,按基准地价的50%补交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符合政策规定可以改建的,按拟出让时新的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与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的差额,补交土地出让金;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以批准变更时日为土地评估基准日,按该宗地新容积率条件下的评估价格与原容积率条件下的评估价的差额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加强土地执法,严格批后监管
(一)强化批后监管。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后,县国土资源局必须将各宗地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通过网络上报,经国土部统一配号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并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电子编号作为土地登记的要件。同时,要对建设用地从审批后到场放线、建设中到场核查、竣工后到场验收实行全方位监管。对经验收符合约定条件和规划指标的,办理土地登记,发放土地使用证。
一、严格用地规划管理。
㈠认真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规划、村镇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坚持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进行科学合理的用地规划,发挥土地集聚利用效益。工业集中区外,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规划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以工业项目审批供地。
㈡实行用地“五统一”管理。工业项目用地(含各类开发区、园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一律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代表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㈢切实维护耕地。进一步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维护。质量不降,实现耕地总量占补平衡。严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维护区内搞建设。
㈣严格控制开发区(园区)非生产性用地规模。要统一规划,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水平和工业区块集聚效应。工业园区内原则上不安排房地产项目,工业项目用地一律不得搞房地产开发。
㈤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国家禁止类产业项目。严格控制供地;对国家鼓励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入产出率高的科技型、节能型、生态环保型及外向型项目,优先供地。
㈥严格用地规模。所有工业项目必需严格控制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越权修改和调整规划。不得在开发区(园区)中脱离实际建设宽马路、大广场或“花园式”工厂。
二、加强用地计划管理。
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新建厂区的容积率一般应大于0.8严格控制用地单位内部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辅助设施用地,用地面积不得逾越项目总面积的7%所需生活服务设施原则上统一纳入开发区(园区)集中建造。
㈧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工业项目用地单位在向投资管理部门申请核准或备案前。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方法》要求,负责对项目用地各项指标等进行审查并提出预审意见。对不符合各项指标规范的应进行修改调整。对修改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没有通过预审的不予安排项目用地。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平安、环境维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项目预审通过后,应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供地法律文书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㈨严格建设用地报批管理。强化对建设项目的审查。对一些分期实施的大型项目应依照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开发的原则,依照其实际到账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申请增资扩建的用地单位,要优先使用已有的建设用地;核定供地面积时,要将已使用土地与新申请的用地数量合并计算。
㈩合理安排项目用地计划。对总投资超过500万美元或6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大项目。或投资强度逾越规定规范50%以上的项目以及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对同一企业有多处土地、局部土地尚未落实项目投资建设的或已批土地尚未建设的或项目已建成和在建但投资强度低于规定规范的不予安排用地计划。
(十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企业可采取租(购买)规范厂房的形式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有条件的开发区(园区)应在园区内建设规范厂房出租或出售给企业使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厂房建设。
(十二)提高土地容积率。积极引导企业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凡适合建造多层标准厂房的行业。其它行业除生产平安和工艺流程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一般不得建造单层厂房;确需建造单层厂房的必需经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经贸等部门审定。企业技改项目应先利用现有厂房、土地,通过内部挖潜,提高容积率。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利用企业空闲地、单层厂房、多余绿地及地下空间等扩建厂房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同时减免城建配套费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三)降低绿化用地比例。严格控制公共绿地、厂区绿化用地面积。适度压缩开发区(园区)公共绿地面积,限制绿地比例。道路两侧绿化用地面积,要严格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各级政府要运用地价杠杆作用调控土地市场。可对利用率较高的项目用地适当给予价格优惠。工业项目用地逐步推行公开出让,对同一地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意向者的必需采取公开方式出让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对所有签约工业项目,要从严核定控制指标。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项目动工和竣工(投产)期限、建筑密度、容积率、土地投资强度、土地退还转让条件、违约责任及其他招标许诺事项等条文。对土地使用者不依照出让合同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三、加强用地跟踪管理。
(十五)加强建设用地批后跟踪管理。对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凡上一年度供地率达不到80%或半年度供地率达不到60%地区,暂停受理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并相应减少该地区的用地计划。
(十六)实行项目用地验收制度。各工业项目用地应严格按批准使用条件进行建设。依法从严查处。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对项目建设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及相关项目用地指标等,进行检查验收。凡投资强度、规划建设条件未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必需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合同约定收回局部土地使用权。
(十七)严格处置闲置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区别不同情况。督促检查土地使用者依照出让合同约定实施项目建设。对获得净地后6个月以上的闲置土地,重新按控制指标核定用地面积,对逾越面积局部进行核减;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投资的限期补足投资,限期内不能补足投资的按投资比例核减用地面积;对闲置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未动工建设的依法征收闲置费;对闲置两年以上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出让;对尚不构成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通过协商、弥补等方式进行项目调整或调剂局部给急需者;对“关、停”企业的厂房设施,鼓励通过依法转让、租赁或采取回收等方式安排给其它企业使用。
四、建立挂钩考评长效机制。
(十八)建立领导干部责任制。节约集约用地是一项全局性、方向性、临时性的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严格依照中央提出的国土资源维护和管理必需严而又严”总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基本国策,把保证供地与节约集约用地有机统一起来。实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年度考核制度,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一级抓一级,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关键词】土地整治,规划编制,统筹发展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要求,以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抓手,统筹规划、综合整治,不断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努力挖掘耕地后备资源。提升耕地质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土地整治规划编制指导原则。依法依规科学规划。
二、指导思想分析
以《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整治的部署安排,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合理确定土地整治目标,明确规划期间整治规模和范围、补充耕地任务、土地整治工程和相关政策措施等,确保规划的全面实施。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围绕协调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土地整治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为平台,整合资源,聚合资金。
统筹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发挥土地整治综合效益。上下结合相互协调,坚持上下结合。充分考虑各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土地整治潜力,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等,统筹安排土地整治目标任务。加强部门协调,重点做好与城乡规划、基础设施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等的衔接。专家领衔公众参与,充分利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专家意见。加强规划的咨询论证。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扩大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增强规划编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三、工作任务
土地整治规划以2010年为规划基期,以2011-2020年为规划期。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和内容是,深入分析土地整治潜力,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等成果,结合规划编制重点,做好调查。全面分析测算土地整治潜力。重点是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的规模、质量、条件和空间分布,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等。明确土地整治的目标任务,研究提出规划期间土地整治的基本方针、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确定土地整治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确定土地整治重点布局安排。以土地整治潜力为基础,新农村建设建新区复垦区、科学划定土地整治重点区域,确定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项目,提出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安排方案。制定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包括经济、科技、行政等措施和手段。重点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整治土地权属调整和建立统筹推进土地整治等政策的研究加强制度创新。
四、技术路线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工作采用建德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所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基础,结合DOM影像图,调查乡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潜力,依据新农村建设发展要求,确定农村土地整治范围及规模。组织准备和资料准备阶段,成立规划领导小组和规划技术组等组织机构,对乡镇及国土所进行土地整治专题培训,编制工作计划制定技术方案,收集、整理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资料及其他基础资料。调查汇总分析阶段,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成果等资料,编制调查底图,以图表结合的方式,查清各类可供整治土地资源的类型、数量、质量和分布。分析评价土地整治潜力,摸清乡镇中心村建新区类型、数量及规模。编制规划方案阶段,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拟定规划初选方案。
土地综土地综土地综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合整治专项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合整治专项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合整治专项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准备工作,成立领导协调机构,成立工作机构 ,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开展工作动员和技术培训。
召开座谈会、资料收集、填报情况、问卷调查、实地踏勘、走访农户等。调点调点调点调点。耕地利用情况调查;村镇用地调查;土地整治潜力调查。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潜力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潜力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潜力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潜力。
农用地整理潜力农用地整理潜力农用地整理潜力农用地整理潜力。理论生产潜力理论生产潜力理论生产潜力理论生产潜力。增加耕地潜力增加耕地潜力增加耕地潜力增加耕地潜力。
改善农业条件改善农业条件改善农业条件改善农业条件。提高耕地生产水平的潜力提高耕地生产水平的潜力提高耕地生产水平的潜力提高耕地生产水平的潜力。建设用地复垦潜力建设用地复垦潜力建设用地复垦潜力建设用地复垦潜力。
农村建设用地拆并理论潜力测算农村建设用地拆并理论潜力测算农村建设用地拆并理论潜力测算农村建设用地拆并理论潜力测算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户均宅基地标准法;农村建设用地闲置率法。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理论潜力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理论潜力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理论潜力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理论潜力 根据地形坡度、土壤质地、水源条件、水利设施、交通等因素,分区片测算可复垦增加耕地系数,确定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理论潜力。
确定评价指标体系,确定农村建设用地拆并潜力级别。现实潜力测算现实潜力测算现实潜力测算现实潜力测算 现实潜力是指在目前的自然环境、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制度供给等约束条件下,在规划期内可以实现的新增有效土地面积。可采取构建限制条件修正系数指标体系。
制约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潜力的因素主要有自然、经济、社会、成本和效益等因素。未利用地开发潜力未利用地开发潜力未利用地开发潜力未利用地开发潜力。评价的对象评价的对象评价的对象评价的对象。
评价原则评价原则评价原则评价原则:经济合理性原则;生态环境优化原则;技术可行性原则。评价体系评价体系评价体系评价体系:建立评价指标体系,从生态安全性、自然适宜性和经济可行性三大方面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框架。
五、确定土地综合整治目标确定土地综合整治目标
1、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整治的潜力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4、农民对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拆迁意愿
5、经济投入和融资能力
6、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需求
确定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工程项目。根据土地整治潜力、整治分区和土地综合整治目标,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生产规划、水利规划、城镇发展规划、县乡道路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等相衔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工程项目。 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农用地整理项目、建设用地整理复垦项目、未利用地开发项目单项重大项目和以上项目中两项或两项以上项目组成土地综合整治重大项目。
六、结束语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首先涉及土地利用类别划分及获取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目前我国采用统一土地利用分类。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获取是一项复杂庞大且 重要的工作,需要集技术、专业人才、物力的配合进行全面调查。
参考文献:
[1]严金明.中国土地利用规划.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2
[2]吴次芳,潘文灿等.国土规划的理论方法.科学出版社,,2003.9
[3]束克欣,叶燕妹等.土地管理基础.地质出版社,2004.6
[4]江景波,华楠.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济大学出版社,1997.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工业用地管理,完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有效的工业用地管理机制,不断提升工业发展水平和工业用地效率,加快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宁波市政府《关于调整工业用地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试行)》(甬政发〔2010〕69号)等政策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含仓储用地,下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除拆迁安置置换的工业用地外,凡属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政府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新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项目,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土地面积控制在5亩以上(特殊地形或企业扩建用地除外)。
二、合理选择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结合我市工业用地的特点,合理选择出让方式:
(一)完全竞价方式出让。对一般性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行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的13—43大类分类执行。取消报名前置的项目准入条件审查,以完全竞价方式公开出让,企业和自然人均可报名竞价。在出让公告中明确成交后需签订附条件的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约定竞得人按相应的行业要求进行环保审批和项目核准备案。若竞得人竞得土地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相应行业要求完成环保审批和项目核准备案,没收竞买保证金,成交确认书自动作废。
(二)限产业、限使用条件出让。产业园区有特定产业规划要求的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类的重点工业项目,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产业、产业链中的关键行业、高科技含量的产业以及符合上述要求的招商引资项目),设定详细的地块行业准入条件、项目投资产出标准、建设规划条件,实行限产业、限使用条件出让。对限产业、限使用条件出让的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需签订投资协议书,并明确相关产业标准和使用条件,一旦项目不实施、或未按约定要求实施、或实施中变更项目、或因项目实施主体自身原因无法投入生产的,约定由市政府按原出让价格收回土地,并重新出让给符合产业要求的新项目。
三、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一)完全竞价出让程序。
1.净地出让前期工作。拟出让的工业用地地块,由镇(街道)、管委会完成前期土地补偿、拆迁安置政策处理及“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
2.拟订出让方案。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发展、规划、环保、公共资源交管办等部门及地块所在地镇(街道)、管委会确定出让地块的规模、范围、产业要求及土地使用条件(一般不设定特定条件);委托地价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出让底价;拟订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3.出让具体实施。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告,在公告规定报名期限内,竞买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土资源交易窗口提出竞买申请。出让的具体程序及确定竞得人标准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的相关规定实施。
4.签订出让合同。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及相关资料在规定期限内到市级相关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项目备案核准、规划、环保审批、节能审查等有关报批手续。竞得人到相关部门办完有关报批手续后,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完相关报批手续的,按出让文件规定或约定处理相关事宜。
(二)限产业、限使用条件出让程序。
1.净地出让前期工作。拟出让的工业用地地块,由镇(街道)、管委会完成前期土地补偿、拆迁安置政策处理及“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
2.审核确定出让地块的产业和土地使用条件。由地块所在地镇(街道)、管委会向产业建设服务管理领导小组提交出让地块的项目产业准入条件及招商投资意向计划,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确定出让地块的具体产业要求、土地使用条件和土地出让意向价格。
3.拟订出让方案。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发展、规划、环保、公共资源交管办等部门及地块所在地镇(街道)、管委会确定出让地块的规模、范围、产业要求及土地使用条件,委托地价评估机构按特定的产业要求和土地使用条件进行评估,确定出让底价;拟订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4.出让具体实施。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告,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竞买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向出让地块所在地责任主体(当地镇、街道、管委会)提出竞买申请,经所在地责任主体初审后报经济发展部门审核,经济发展部门按照市产业建设服务管理领导小组意见出具竞买资格证明,竞买申请人凭此证明和相关资料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土资源交易窗口提出竞买申请。出让的具体程序及确定竞得人标准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的相关规定实施。
5.签订出让合同。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及相关资料在规定期限内到市级相关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项目立项或核准备案、规划、环保审批、节能审查等有关报批手续。竞得人到相关部门办完有关报批手续后,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完相关报批手续的,按出让文件规定或约定处理相关事宜。
四、探索工业用地分阶段出让工作
积极探索新增工业用地分阶段出让工作,促使新增工业用地按合同约定按期开发建设、投产使用,防止土地不完全开发、闲置、炒卖、违法改变用途等问题的发生。在新增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时,分阶段签订出让合同。第一阶段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以后阶段年限为50年减去前面阶段年限的剩余年限,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五、落实责任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根据年初确定的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各镇(街道)、管委会要切实做好拟出让地块的前期工作。市政府将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落实工作与镇(街道)、管委会的年度管理考核相挂钩。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开通绿色通道,提高服务水平,加快项目的落实推进。相关职能部门要将企业的土地利用状况与企业新增工业用地相挂钩,将企业原有工业用地的投入产出率、亩产税收等作为竞买资格审查的审核内容,具体执行标准另行制订。对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再供应新的工业用地。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强化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和审批前移服务,打造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根据省、南通市及启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实施办法。
一、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定义
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是指已确定建设内容的建设项目,利用土地出让完成前的准备阶段,出让地块意向建设单位先行开展项目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地质勘探、设计试桩、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现场临时水电等),同时各审批部门通过强化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和业务协同,同步进行方案、施工图联合审查和各审批事项的预审查。在地块建设单位成交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付土地出让金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业务事项,确保企业拿地即可开工建设。
二、实施范围
适用于出让土地类建设项目,且建设单位有提前开工意愿。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工程质量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的建设项目除外。
三、实施条件
1.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建设条件明确,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等。
2.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已支付土地出让金和税金。
3.建设单位在项目推进过程中,能够积极高效地配合各审批部门按时序节点完成报批准备工作。
四、实施原则
1.自愿申请,承诺守信。以意向建设单位自愿申请为前提,填报《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服务承诺书》(详见附件1),签字 盖章后提交申请。
2.依法合规,提前服务。对于通过申请的建设项目,各审批部门按照各自审批权限,提前介入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技术审查,对项目各阶段申报事项进行预审查,对预审查情况提前告知。
3.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各审批部门按照各自审批权限,对建设单位以“一张表单”方式提出的项目各阶段申报事项进行并 联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步办理各项开工前的手续。
五、主要流程
1.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前,完成对出让地块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含规划施工图)的技术审查及公示、建设用地规划预审、建设工程规划预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开展出让用地首次登记前相关手续。
2.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完成施工阶段各类合同归集的审
查、质安监备案。
3.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完成对前述手续的实施主体确认;完
成土地出让金缴纳后,同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完成环评、能评审批(备案)。
具体操作流程图见附件2。
六、操作要点1.建设项目用地评审通过(或政企双方确定供地拿地意向)后,建设单位有意向走“拿地即开工”程序的,可提交“拿地即开工”申请,申请通过后即启动“拿地即开工”程序。
2.项目启动“拿地即开工”程序后,自规部门依镇(街道、开发区)申请出具地块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条件,在地块挂牌出让公告后15个自然日内,完成项目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自规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通过业务协同方式,提前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含规划施工图)技术审查及公示。批前公示说明中可不体现建设单位名称。
3.规划设计方案(含规划施工图)技术审查及公示通过的项
目,市审图中心即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
4.审图中心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后,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建设单位应完成施工、监理等合同签订和归集,完成质安监备案等。
具体实施进度时间节点要求见附件3。
七、程序中止
发生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中止“拿地即开工”程
序:1.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2.建设单位中途放弃的;3.建设单位未履行《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服务承诺书》的;4.公示期间收到有效反馈意见需要调整方案的。
工业用地的市场不完整性。
其一,重大项目用地的市场配置失效。由于区域竞争和招商引资的需要,各地往往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好的项目。好的项目或重大项目在工业用地市场方面具有垄断地位。
其二,工业用地的区域差异性导致市场成熟度的差异。一般而言,在政府主导开发的工业园区和开发区内,在交通和区位较好的地段,其工业用地的竞争最激烈,市场成熟度最高,其他地段则相反,甚至不存在竞争性,市场成熟度极差。因此,工业用地市场是不完整的,而是带有强烈的区域差异性。
工业用地具有较强的产业属性。
工业用地的产业属性主要源自以下两方面:一是每一类项目的工艺对用地的要求都不一样,而且与工业项目本身的产业要求密切相关。二是工业园区的产业规划,决定园区内的工业用地的产业属性和产业发展导向。在土地资源越来越稀缺的情况下,本着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工业进园是必然的,因此,工业用地的供应必将受限制于园区的规划和产业导向政策,包括产业结构导向、产业技术导向和产业组织导向等。
工业项目具有“供地后置”性。
现阶段,工业项目准入流程体现了“先项目,后用地”原则。一般而言,招商引资工作比较规范的地方,均有较科学的工业项目准入流程。各地准入流程虽然有所不同,但工业项目的“供地后置”原则是基本相同的。如深圳市龙岗区工业项目准入流程,就确定了工业用地从投资者申请、产业主管部门预审、专家评估、规划部门制定用地方案、市(区)政府审议用地方案直至国土部门批出土地等环节,突出了先定项目、后定土地的“供地后置”原则。
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的潜在问题及对策
过度市场化。
“过度市场化”是指全部或者大部分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这是工业用地招拍挂试行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由于工业用地的市场存在不完整性,并不是所有的工业用地都是满足市场竞争条件,工业用地并不适宜全部实行招拍挂。因此,在逐步推进工业用地招拍挂的过程中,应明确界定工业用地招拍挂范围。
产业布局失控。
工业用地招拍挂目前的普遍做法只是定地块位置、产业类型和用地条件,缺乏对于区域产业的整体布局的考虑,可能导致整体产业布局混乱的局面。
因此,必须细化规定,对实行招拍挂的工业用地明确产业条件限制,必须符合区域的产业布局规划和产业园区的总体规划,并对工业建设用地的性质、规模等设置控制指标,在出让前必须对用地项目设置准入条件。
供地前置。
实行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以后,可能导致“供地前置”的结果。目前工业用地招拍挂的主要做法有两种:一种做法是工业用地成功招拍挂后,国土主管部门与摘牌企业直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企业获取土地后再办理相关的报建手续。另一种做法是不直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而是签订成交确认书,限定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项目手续,办妥后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第一种做法是典型的“供地前置”。第二种做法虽然有个缓冲期,但是由于工业项目的特殊性,很可能出现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完项目手续,企业因此变通办理,导致事实上的“供地前置”。“供地前置”最大弊端在于容易造成出让工业用地的闲置及浪费,这有悖于工业用地招拍挂的初衷。
为防止或减少“供地前置”所带来的弊端,笔者倾向于第二种做法,同时应加强各主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在纪委的监督下,给予办理项目手续的方便(例如开设绿色通道)。
工业房地产非理性增长。
工业用地招拍挂,将解放工业房地产市场,促进工业房地产的极大发展。如果不加以引导,工业房地产可能出现非理性增长,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工业房地产二级市场促生三级市场,工业物业建设和交易活跃,而工业项目却迟迟得不到落实或者被忽视,政府对出让以后的工业用地的产业导向控制逐渐弱化,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战略得不到实施。二是工业房地产开发会抬高厂房和宿舍的价格,加大企业成本,不利于吸引优秀的企业和引进良好的项目。三是工业用地招拍挂的结果导致有钱人多拿地,土地空置或者转让等情况增加,不利于土地集约利用。
“用地预申请+招拍挂”市场配置研究
近期,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提出了“用地预申请制度”,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单位和个人对列入招拍挂出让计划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在收到预申请20日内告知预申请人,并及时组织实施招拍挂出让活动。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的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用地预申请”制度类似于香港的“勾地”制度,对于工业用地招拍挂的作用是很明显的,它能激活工业用地市场,弥补招拍挂制度的不足,降低“流拍”和“贱拍”的风险。作为一种新的供地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引进了市场竞争机制。因此,比协议出让更公开和透明,“用地预申请”将取代协议出让,有望成为工业用地出让的重要方式。
相比而言,香港的“勾地”制度是在暂停正常“卖地”的前提下实行的,而我们建立的是“用地预申请+招拍挂”的供地模式。对于出价未达到政府评估价格的工业用地,政府可选择“不出让”。相反,企业或开发商一旦“用地预申请”成功,随之进入招拍挂阶段,如有人竞价,则价高者得。
用地预申请制度本质是通过市场询价和成交的土地供应制度。用地预申请制度下的土地市场供求关系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市场需求大,供地表中土地供不应求。这会导致地价上涨和房价上涨。而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须面对如何处理前期地价飞涨形成泡沫和后期地价回落市场衰退的问题。二是市场供求平衡,出现了皆大欢喜的结局,这样用地预申请制度成为最成功的机制。三是供过于求,供地表中土地被成功预申请的很少。这种情况下,必须建立每年独立的评估机制,分析土地如何才能有健康、足够的供应,考虑是否将剩余土地放入下一年度的供地表中,或者改变操作程序,例如地块分割变小、降低底价等。
相关建议
规范化操作。
国内工业用地市场化刚刚启幕,工业用地市场化的前景值得期待。为使工业用地市场化健康稳步发展,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工业用地“用地预申请+招拍挂”出让制度。
一是各级政府应以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长远利益为重,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方式的实施细则和程序。同时加大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信息的公开力度,为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个阳光、透明的环境。
二是各级地方政府应围绕总量控制、分段、集中供地、公开交易、基准地价更新、登记查询和集体决策等方面,制定出既符合本地实际,又便于操作的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配套制度规范。
三是引进监督机制,各级纪委要全程监督,逐步建立和健全工业用地招拍挂的市场机制。
适当控制工业房地产的发展。
工业房地产毕竟不同于住宅和商业房地产,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仍处于快速工业化阶段,工业房地产的快速发展会抬高企业的生产成本,不利于招商引资,经济发展会受一定程度上的影响。因此应当适度控制工业房地产的发展。
制定工业用地中长期供应计划。
除了需要良好的制度环境外,还需要市场信息的充分表达,需要提前公布土地出让计划信息,为此,国土部门需要清查土地资源,制定工业用地中长期供应计划。根据中长期计划和市场条件再制定年度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计划,提前公布用地预申请供地表。
切实做好工业用地招拍挂的重点工作。
1.规划工作,包括选址和提出设计要点(或核发规划许可证)工作。选址工作是工业用地招拍挂能否成功出让的关键环节,必须慎重。在地块选择上,一般应从完善的工业区中选择道路交通和基础设施较好的地块,面积不宜过大,最好选择在已经建成一定规模的工业园区,且推向市场的条件比较成熟。
土地征收简称为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对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的行为。
在我国,土地实行严格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土地的全民所有制体现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制体现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为了保证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国家通过土地征收制度强制性地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或者通过土地征用制度强制性地、临时使用他人的土地。
我国土地征收目前尚无一部完整的程序立法,散见于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中,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需要说明的是“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永久性的转移所有权,后者是临时性的转移使用权。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征用”均实为“征收”的含义。
根据上述法律渊源,可将土地征收程序归纳如下。
1.查询拟申请土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年度计划。
(1)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2)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农转建的,符合城市规划、村庄集镇规划;
(3)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4)建设项目用地被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由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5)建设项目用地被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在禁止期内,不予批准。
2.申请建设用地预审,取得建设项目预审意见书。
由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的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预审申请进行审查,出具《建设项目预审意见书》。
3.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申办环保、劳动许可手续。
5.报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
6.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补偿安置,办理征地手续。
7.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被征地单位交地。
8.签订出让合同或取得拨地决定书。
9.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