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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会计账务处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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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会计账务处理

第1篇:建筑类会计账务处理范文

关键词:施工企业建造合同 会计核算

国家财政部出台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等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试行。要求施工企业按照建造合同进行企业的会计核算。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针对性较强,主要针对施工企业的行业管理特点:产品单一,生产周期长,有的建筑物施工周期要跨越不同会计年度。

一、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主体

由于施工企业具有生产分散、 流动性较强等特点,其组织结构相 对于其他企业来说,有其独特之处。目前,改制后的国有施工企业一般分为四级核算单位,即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拥有法人财产权,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直接对投资者和国家主管财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发生经济联系,但由于投资人的一部分权益已不在公司的会计账簿上反映,因此,只有汇总其下属的分公司的会计报表才能完整地反映出股份公司的净资产和财务状况,因此,股份公司并不直接进行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

分公司由原来的工程处改造而来。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但它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拥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和生产经营资金,其资金的主要来源是股份有限公司拨付的,也包括从外部负债取得的资金。但分公司作为管理机构,并不直接核算工程收入和成本,因此,不能成为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主体。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的特殊的组织形式,是分公司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临时组建的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建造合同与发包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并收取工程价款,向工程队拨付备料款,保证其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可以说,项目经理都是整个工程项目的负责人,通过对资金的管理,最能直观地反映工程收入和成本,所以,应该是建造合同的主要会计核算主体。

二、执行建造台同应做的各项基础工作

1、加强对建造合同的管理。实行具体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发包单位与承包企业要规范建造合同的签订,保证建造合同的执行,减小合同风险,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促使双方经济利益的及时流入。此外,施工部门应加强对合同执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因变更设计、非可控因素造成的工程造价的变化应及时取得发包单位的签认,以便财务部门及时、准确地计算合同收入,真实反映施工企业的经营业绩。

2、提高对成本的预测与控制能力。施工企业应利用实施建造合同的契机,将成本预测与控制有机地结合起来。目前施工企业应深化目标成本管理。目标成本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营管理目标,同时兼有目标属性和成本属性。目标成本应由会计部门会同行政管理、采购、劳动工资、工程等有关责任部门,根据企业的经营目标,在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内外环境进行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共同确定。制定目标成本,既有助于在实行具体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时准确估计合同总预算成本,又可加强成本管理,挖掘企业潜力,还可用于评价和考核企业各部门的工作业绩。可以说,目标成本是实现企业内部机制与市场对接的关键。

3、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首先,应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和清查制度;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制定或修订工时、材料、费用等各项内部消耗定额;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其次,必须及时、系统地核算和反映实施建造合同研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对于未完成合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必须准确地进行归集和登记,对于未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预计。应当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界限、未完合同成本与已完合同成本的界限,不得以估计成本、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三、会计准则区别于现行财务核算:

1、该会计准则明确指出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因此本准则的主要问题是将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各个会计年度”。同时明确规范:“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与费用”。

施工企业现行财务核算的要求是:在会计核算期末必须依据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年度工程结算书,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需要签字确认的经济文件,任何单位均都很慎重,因此很多合同的建设单位不愿在年度工程结算书上签字确认施工企业该年度完成的工作量,这就导致目前很多施工企业年度工程结算书是没有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结算文件。施工企业一般习惯上把此类年度工程结算书称为“内结”。而依据“内结”年度工程结算书进行的财务核算,审计部门均提出质疑。依据建造合同会计准则:施工企业在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前提下,企业可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意味着跨年工程的年度工程结算可以无须再经建设单位确认。该准则这一要点体现:在建造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不同会计年度的合同收入和费用的划分,施工企业可自行确认,并可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即会计年度财务核算的依据。该准则这一要点体现建造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核算程序简化,但与此相对应的是:该准则对建造合同执行结果的核算程序的强化。

2、设置“工程结算”科目,核算根据合同完工进度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办理结算的价款。明确规定该科目是“工程施工”科目的备抵科目,合同完工后,“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对冲后结平。

该准则要求设置“工程结算”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办理的价款,并明确规定该科目是“工程施工”科目的备抵科目,在合同完工后“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对冲后结平。该准则对上述会计科目的设置和账务处理的特殊规定,体现对建造合同执行结果的核算程序的强化,体现对建造合同执行过程的系统跟踪核算管理的特殊强化。施工企业现行财务核算对建造合同收入和费用,强调的是会计年度的核算结果,因此,在会计账务处理上,无论工程项目是否跨年,在会计年度核算期末,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入和费用均结转本年利润核算,对跨年工程项目的逐年合同收入和费用在会计账务处理上不作连续的会计记录。如要对跨年竣工工程项目的收入和费用进行竣工工程成本考核,须通过对历年会计报表反映数据进行整理和统计。施工企业现行会计账务核算模式反映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关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要求。很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经济合同规范经济行为的原则。

3、开单结算的会计处理不同。本准则针对开单结算的处理应考虑到提供的信息量因素及有用性等方面的原因,在会计处理上有了很大的改变。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将开单结算与收入确认同时进行核算,即开单结算时借记 “应收账款”科目,贷记 “工程结算收入”科目,同时结转已结算工程成本,借记 “工程结算成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四、施工企业实行本准则面临的问题

1、企业的收入与赋税时间不一致。本准则是按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虽然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更能准确地核算施工企业的经营业绩,但确认的利润要立即缴纳所得税,在目前工程款收入远远滞后于工程完工进度的情况下,企业需要垫付大量的资金用于赋税,这对于资金本来就捉襟见肘的施工企业,好比雪上加霜。

2、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有限。实行建造合同,并不仅仅与财务部门有关,需要各部门的配合,准确预测合同收入和成本,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而目前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还很低,管理手段也很落后,有可能降低建造合同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第2篇:建筑类会计账务处理范文

关键词: 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核算;探讨

0 引言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引进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这一个模式的应用将大大提高企业的资产价值和经营业绩。2006年2月,财政部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对于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账务和有关信息的公开得到规范,有必要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这个概念被引进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最近几年,这种出租房地产投资方式已是十分普遍的经济局面。这种投资回报方式也逐渐在我国非常流行,更是企业新的经济增加点。新会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选用两种核算模式中任意一种实行计量,就是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在会计工作执行中,大部分房地产企业会进行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然而仍有不少企业继续使用成本模式进行核算。经案例解释了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会计核算中处置核算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企业选择正确适当的核算模式应注意的事项。

1 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与确认

1.1 概念 资性房地产的含义主要是指,能够单独实行计量,能够对外出售,赚取租金收入、资本增值或两者共同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其特点有以下三点:①它是一项经营性生产活动,持有宗旨就为了出租或资本增值后转让的目的;②它是在生产营业场所和用于销售的房地产来划分其目的、用途和状态等;③它有两种后续计量模式,一是成本模式,一是公允价值模式,要有证据表明满足其特定条件情况下才可使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核算计量。

1.2 确认 遵从新的企业会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确认的条件和一般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并无不同之处,要满足了下面三个标准时,才能给这类投资性房地产予以确认:①要与它的概念相符,目的是以赚取租金收入、资本增值或两者共同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②可以取得与它相关的租金收入或增值的经济利益。③它的成本可以持续地可靠地计量出来。

2 选取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

2.1 计量模式选取的依据 何为理论依据,就是指在投资性房地产不考虑会计信息本身所代表的经济利益,与其可能发生的经济功效与影响,纯粹从理论角度来推定,应选用的会计信息加工和生成操作手段的计量模式。

2.2 计量模式的图表区别 两者在会计账务处理内容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全面性是有分别的,根据新的规定,具体做法如表1来区分。

这意味着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司来说,可以对两种模式选取其一。选取其中一种计量模式实行计量后,就不得随意作修改变更,在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已选取公允价值模式的,不能转变为成本模式;从原来的成本模式转变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其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与原有账面价值差额应记入留存收益调整。无论是选取成本模式还是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都各有各利弊取舍,关键是看该模式是否适用于本公司,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3 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核算存在的问题

新会计规定:对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应该把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的收入减去其账面价值,再减去与有关税费后的发生数计到当期损益;当被处置时、或者永久性退出使用情况时,不能从中取得经济收益的,应该终止该类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处置核算决定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该把实际收到的发生额记入科目“其他业务收入”的贷方,把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记入科目“其他业务成本”借方;而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它的处置核算,仍要把“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的累计数转入到“其他业务收入”,如果发生了原转换日记入“资本公积”发生额的,也要转入。

依规定所述发现存在的问题有如下:

3.1 没有区分具体情形核算上的差别 企业发生出售、转让、报废、毁损投资性房地产等情形,应该在核算上有一定程度的差别,在会计账务上要分开来,不能混为一谈。新准则对此不仅区分了两种情形,而且还进行了详细说明。出售、转让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核算比较简单容易,能够直接在卖出收入减去,而报废、毁损投资性房地产的情况相对复杂点。

3.2 进行的清理后续工作不核算 不实行会计核算直接在处置这类投资性房地产中减去。在出售、转让、报废、毁损时产生的清理费用、相关税费减去后的净损益记入当期的损益,简化了处置损益的计算过程。固定资产与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出售、转让、报废、毁损的费用迹象众多而繁杂。若遵从现行的会计准则去作出处理,会容易造成了不同会计时间段,混乱的会计核算和实物管理的不到位。

3.3 同一房屋和建筑物报废、毁损时处理不同 这种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而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类的报废、毁损时的处置净收入则计入“营业外收入”。前者创造了营业利润,后者则是与非营业范围内盈利,不仅影响了利润结构,也无法让投资者准确辨别企业的盈利情况,提高了企业操纵利润的可能性。令投资者作出错误的投资决定,也令大部分消费者作出无理的消费,严重影响其判断与决策。

4 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核算的处理方法

发生出售、转让、报废、毁损等投资性房地产的经济业务分别进行正确核算,通过佳田公司提供的数据,准确地反映出企业的经营情况与利润结构,其宗旨也是使投资者和消费者可以正确地清楚、掌握和领悟公司的财务报表,此类投资性计房地产应该要:

①把减去账面价值和税费后的金额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贷方。出售、转让该类投资性房地产,按准则执行记入当期损益金额等于卖出价款减去其账面价值与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②“投资性房地产清理”账户的设置。核算存续期间报废、毁损等该类投资性房地产发生的各项费用、损失金额,记入“投资性房地产清理”科目借方;期末结转“其他业务成本”贷方。

③存续期间发生的处置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贷方。处置完投资性房地产的出售、转让、报废、毁损后,其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贷方,会计期末要结转。

④收回自用后出售、转让、报废、毁损的处置净损益作营业外收支。这项投资性房地产应参照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利得列作营业外收支处理。

下面通过案例根据新规定的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对以上四点作详尽的会计处理方法并进行对比分析。

【例】2007年12月31日,SJ公司开发完成一幢写字楼价值3000万元(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该写字楼预计使用寿命30年,用直线法按年计提折旧且无残值。2008年1月1日,把写字楼出租给华特公司3年,年末一次性收取年租金100万元。2009年1月1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3030万元,公司决定把原本初始计量的成本核算模式换成公允价值核算模式。2009年末按净利润的10%计提盈余公积,该写字楼公允价值3050万元。2010年12月31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3100万元。2011年1月1日,写字楼租期满收回并作出售处理,出售收入3200万元收存银行,假设暂不考虑其他因素。

①2008年有关业务的处理方法

1)出租

借:投资性房地产 30000000

贷:开发产品 30000000

2)按年计提的折旧

借:其他业务成本 10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1000000

3)收取租金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0

②2009年有关业务的处理方法

1)转换日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303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 300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70000

盈余公积 30000

2)按年计提的折旧

借:其他业务成本 1010344

贷:投资性房地产折旧 1010344

3)收取租金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0

4)2009年12月31日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000

③2010年有关业务的处理方法

1)按年计提的折旧

借:其他业务成本 1010344

贷:投资性房地产折旧 1010344

2)收取租金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0

3)2010年12月31日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5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00000

④2011年1月1日,对外出售

1)取得价款

借:银行存款 32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2000000

2)结转账面价值

借:其他业务成本 27979312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3020688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30300000

―公允价值变动 700000

3)结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7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700000

依计算得知,SJ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出租的盈余5000000元[(1000000*3)+300000-1000000-(1010344*2)+32000000-27979312+700000=5000000元]与(1000000*3+32000000-30000000=5000000元)计算值一致,结果相同的。

5 结束语

社会经济的不断增长,房地产行业市场渐渐繁荣,很多企业就会关注起投资性房地产的真实价值。在于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之间作出选择,给了投资性房地产企业选择的空间,这无疑给审计师一个很大的挑战性,意义重大,怎样判断并选择适宜的计量模式呢?

笔者觉得引进了公允价值模式实施计量是必不可少的,这种模式的使用会大量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资产市场价格,也肯定会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广泛应用。使用成本模式计量,在会计处理方法上比较简单,容易计算和理解,也反映企业的总资产与净利润的稳定性,但不可以及时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真实的市场价值。若只仅保持了财务会计的传统特色的,不能顺应会计行业进步发展的趋势,就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为避免边缘化,必须对会计计量模式进行一系列有针对性的重大改革。而公允价值计量的提出,依据SJ公司各处理方法比较分析所知,其计量更科学、合理,它的可比性与操作性十也更强,可以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经营活动收益情况。当然,该准则在实施过程中也需要不断完善以帮助更多的投资者、消费者看得明财务报表,能够合理作出决策。

参考文献:

[1]张宏成.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的比较研究[J].商,2012(05).

[2]吴飞飞.新准则下上市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的选择研究,2011年7月1日.

[3]张泽洋.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问题研究[J].吉林财经大学,2010.

[4]童其慧.关于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会计处理的探讨[J].北京教育学报,2010(06).

[5]蒋武,杨欣,葛新旗,饶素梅.基于我国会计计量模式发展的几点思考[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2).

[6]刘勋.浅析投资性房地产的账务处理[J].现代经济信息,2012(3).

第3篇:建筑类会计账务处理范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林木资产;减值准备;核算;对策

作者简介:王立先(1967-),女,四川资中人,广西国营三门江林场会计师,研究方向:会计理论与实务。

中图分类号:F235.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9-0047-03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和结合我国资产减值会计实践的基础上,了新制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这对进一步规范资产减值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有着重要的作用。林木资产作为集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于一身的生物资产,有其特殊性。为此,加强林木资产减值准备核算,促进林木资产正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范畴,彻底改变其有物无账的局面有着重要意义,这也是林业企业适应新会计准则的基本前提。

一、林木资产核算的特殊性

林木资产作为国有林场的一项资产,其属于有形资产,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活林木。与其他资产一样,由于市场因素,其也有升值或减值的可能性。但是,作为生物资产,林木资产核算有其特殊性,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林木资产核算必须以可持续发展的观点为指导思想,采用售前确认法和完工比例法来确认各核算期收入。这是由林木资产本身所具有的生长性特点所决定的。林木资产是一种生长性资产,它既不同于固定资产,也不同于流动资产。营林者只有在林木采伐且所有权转移至购买方后才能确认收入,而在此前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营林者只有费用支出而没有收入,其经营绩效和财务状况难以得到真实反映。为了合理确认各核算期内应分摊的收益额,我们认为,可以借鉴某些贵金属、农产品、矿产品的生产企业以及建筑、军工、船舶、飞机制造等企业的做法,采用售前确认法和完工比例法来确认各核算期收入。

第二,林木资产核算必须以生态经济综合效益最佳为目标,既反映采伐林木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已实现的效益),又揭示核算期内因林木自然生长的增值(潜在效益),并以两者共同作为考核营林者经济成果的依据。因为林木资产不仅是消耗性资产,同时又具有可再生性的特点。林木资产在采伐利用中为生产者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其自身价值也转移到产品中,在这一点上,林木资产与一般性资产没有区别。另一方面,林木资产价值转移的过程,也是森林资源实体消耗的过程。林木资产是一种条件性可再生资产,在生态环境不被破坏的前提下,其经历较长时间后会再生恢复。

二、新会计准则与林木资产减值准备

(一)新会计准则对林木资产减值准备的影响

第一,对公允价值使用的影响。公允价值运用是新会计准则的基本思想,它不但作为一种会计的计量属性适用于企业资产的整个交易过程,同样适用于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在我国以往的会计制度中,确认资产减值一般采用市价与成本孰低的原则,即在资产负债表日,当资产的账面成本低于市价时,企业就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资产存在减值,就应当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资产可收回金额应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来确定。显然,公允价值对确定企业是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起到了关键作用。

第二,对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处理的影响。旧会计准则规定,在提取各资产减值准备时应贷记各项减值准备,借记的账户分为3种:(1)“管理费用”账户。反映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和存货跌价损失,它们都是流动资产的损失,与企业经营管理密切相关,如果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可以减少上述两项流动资产的损失。(2)“投资收益”账户。反映长期投资跌价损失、短期投资跌价损失以及委托贷款减值损失,此三者均为投资损失。(3)“营业外支出”账户。反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的减值损失。它们都是长期资产的减值损失,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相关度小,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对减少上述三项长期资产的损失于事无补。显然,旧会计准则中的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处理比较复杂,资产减值准备分不同资产分别计入“管理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支出”3个科目,这使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与其他费用混为一谈,不便于对其进行单独分析。而新会计准则规定: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企业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各项减值准备。同时,新会计准则扩大了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增加了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生物性资产减值准备等计提。新会计准则规定,将“资产减值损失”作为一个损益类会计科目,直接影响当期利润,不但简化了会计账务处理,也使计提的各种资产减值准备具有了可比性。

第三,对资产减值损失可否转回的影响。旧会计准则规定,已经计提减值损失的资产,如果资产价值恢复,则资产减值损失可以转回。这项规定曾经受到会计业界的质疑,因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操作一直是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常用手段,公司可以在某一盈利年度大额计提减值准备,其后几年再慢慢冲回,这样,既可以隐藏当年利润,又可以制造以后年度扭亏为盈的假象。新会计准则规定: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长期资产,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只允许在资产处置时,再进行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虽然可以遏制某些公司借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等操纵利润,但一些企业同样可以利用短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来实现其操纵利润的目的。因为新会计准则同时规定,对于存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金融资产等的确认和计量,由相对应的具体准则规定。换言之,以上资产减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这样,企业就会集中利用以上资产人为调节利润。比如:企业在获利当期可以通过会计人员的判断,计提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的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存货减值准备”科目,使当期利润减少;当下期原材料、库存商品减值的因素消失,上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允许转回,则借记“存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又将利润调整回来。有些企业可能会利用“其他更方便的途径”来调节利润,比如债务重组,因为新会计准则重新允许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利润。据统计,目前上市公司“操纵利润”所使用的手段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是存货跌价准备和坏账准备的计提与转回,而新会计准则对上述两项减值准备的转回没有限制。

(二)新会计准则下林木资产的减值处理

根据新会计准则关于生物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对林木资产尚属首次,其在实际操作中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和处理。

一是林木资产的减值计算。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自然灾害等是林木资产减值的主要因素,因此,林木资产的计提减值准备必须在资产有明显的减值迹象,但未有事实上的损失时,提高判断估计可能发生的减值数额,其计算依据是价值变化而非数量变化。进行具体操作时,有鉴于林木资产的特殊性,还应灵活处理。比如,在无市场的情况下,确定林木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采取相应的测算方法,如按预计产出木材量的未来市场售价估计或者直接按账面成本计算损失等。

二是林木资产减值账务处理。细分林木资产,其包括公益性林木、消耗性林木和生产性林木3大类。笔者认为,减值账务处理也应相应分开:(1)公益性林木资产减值的账务处理。虽然新会计准则规定公益性林木资产不作计提减值准备,但由于该项资产的实际损失是同样发生的,为维护国家利益,其损失计提应由专门的财政资金核销。在核销实际损失时,借记“公益性基金”(如不设此科目,即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公益性林木资产”科目。(2)消耗性和生产性林木资产减值的账务处理。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林木资产减值损失”、贷记“林木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结转时,借记“本年利润”,贷记“林木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消耗性林木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时,借记“林木资产减值准备”,贷记“林木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处置(核销)已提减值准备的消耗性林木资产实际损失时,借记“林木资产减值准备”,贷记“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处置报废的生产性林木资产时,借记“营业外支出”(收益时为贷记“营业外收入”)、“林木资产减值准备”、“生产性林木资产累计折旧”,(下转64页)(上接48页)贷记“生产性林木资产”科目;直接处置(核销)消耗性林木资产实际损失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

三是具体操作。以某国有林场林木资产为例,该林场用材林主要是杉木。该场采用可变现净值法对杉木计提跌价准备。该场2003年12月20日杉木的面积为80081,账面余额为73091250元,期末,杉木活立木蓄积量为600625。预计杉木市场销售平均单价为345元,杉木每立方米采伐及运输成本为95元,销售费用为每立方米7.5元。计算林木可变现净值,并确定计提跌价准备额,作账务处理。(1)计算林木期末单位成本。杉木单位成本:73091250÷600625=121.69元。(2)计算每立方米杉木可变现净值。杉木每立方米可变现净值:345-121.69-95-7.5=120.81元。显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应当计提跌价准备。(3)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额。杉木跌价准备额:(600625×121.69)-(600625×120.81)=528.50元。(4)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计提的林木资产跌价准备,528550;贷:林木资产跌价准备――杉木,528550。

三、结语

进一步加强林木资产减值准备核算,有助于将林木资产正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范畴,彻底改变其有物无账的局面。更重要的是,只有加强林木资产核算,才能更真实地体现林区经济。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快推进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以真实、客观地反映林木资产经营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其信息需求者提供真实有用的会计信息,促使人们形成正确的资源价值观。同时,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有效地将林木资产纳入国民经济核算范畴,从而推进绿色 GDP核算体系的形成。 (责任编辑:吴之铭)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刘洪迅.生物资产会计准则下的林木资产核算[J].绿色会计,2007,(09).

第4篇:建筑类会计账务处理范文

摘要: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应用,财务工作电算化也越来越广泛。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工程施工项目点多面广,在会计电算化日益普及的影响下,使原本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本文对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电算化管理的现状进行了分析,进而从行业角度对电算化管理的发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建筑企业;会计电算化;会计核算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建筑施工企业开始尝试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了电算化管理,对公司的财务基础工作尤其如此。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立了财务系统电算化管理后,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也因此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因此,如何充分发挥会计电算化的系统便捷高效,使建筑施工企业在新的环境新的形式下不落后于整体形势,确保建筑施工企业资金安全,完善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系统化管理,建立一整套适合建筑施工企业的电算化会计核算系统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电算化管理的现状

1.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电算化已广泛普及,但缺乏深层次发展和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电算化的应用不仅仅方便了会计核算,对会计信息工作的收集、整理和为企业提供信息等方面都提高了准确度和便捷度,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分析、财务决策也提供一定的数据支持。当然,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整个行业的特殊性,点多面广,内部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会计电算化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局限于替代以往手工账务工作,缺乏更深层次的发展和管理。

2.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电算化基础管理工作十分薄弱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财务工作总体来说基础管理工作十分薄弱,总体财务管理系统实行电算化管理还是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的制度和资源。一些中小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管理十分混乱,会计电算化工作也局限于替代手工记账,也仅仅是减轻了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对整体会计决策、为公司战略提供信息等方面还缺乏基础性信息系统的配合。

二、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电算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筑施工企业缺少有适合本行业要求的电算化软件

目前,建筑施工企业所使用的财务系统无外乎用友、金蝶、速达、管家婆、新中大等比较主流的财务软件系统,但这类综合性的财务软件系统,往往注重本软件公司自身的开发特点,而且各个财务软件相互之间不兼容,帐套数据不能有效传输;另一方面,由于当前建筑施工企业财务人员对计算机知识的缺乏和对会计电算化知识的薄弱,对财务软件相关功能缺乏系统有效的应用,影响了建筑施工企业财务软件对本公司财务整体决策的支持,未能有效的提供可参考性的决策信息,制约了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电算化的发展。

2.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电算化人才的短缺

建筑施工企业由于行业自身的特点,往往户外作业,作业环境相对艰苦,造成许多大中院校毕业生对建筑行业排斥,因而使整个建筑施工企业财务队伍人员知识老化,财务队伍人员断层,对计算机应用不够熟悉,而短期培训很难取得明显效果,因此,既精通建筑行业财务知识,又懂得电算化核算的复合型人才,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真的是求贤若渴。

3.建筑施工企业会计信息系统存在安全性风险、保密性差

对任何一个行业来说,财务系统中的数据往往涉及到公司的机密,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公司整体状况,关系和决定了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亦是如此。但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对财务系统的安全性不够重视,对会计数据的保密性亦做的不够好,存在着诸多隐患。这就需要建筑施工企业在日常工作中,重视对财务系统的整体防护,做好日常数据备份,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财务数据安全。

三、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电算化中存在潜在风险

1.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管理的风险

由于每个建筑施工企业配备财务人员素质各异,加之每个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设置和执行各异,就会使得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电算化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些问题,从而增加了会计部门内部管理的难度,对会计部门整体信息工作提出了新的问题。

2.建筑施工企业财务人员职责分配不完善带来的风险在传统手工的会计系统中,每个过程和工序都有专人负责,内部工作人员职责较为明确,而且相互制约,相互合作。在实行会计电算化后,通常授予管理员和操作员一定的权限,而在权限的授予和设置过程中,未能通盘考虑到整个财务体系,未能结合手工账务系统时的经验,在权限操作和访问设置过程中,各道工序缺乏有序的牵制和控制,给财务工作带来风险。

3.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存储无纸化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实行电算化管理后,电子帐套的财务数据来源于最原始的记账凭证。除了原始凭证和报表,其他会计信息资料都储存于电脑中,这其中就存在隐性的财务信息风险。其次,在整个财务体系中,各道环节之间缺乏有效的控制,输入错误或者结算错误,从而导致会计信息的不正确,影响了公司正常决策。

四、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电算化问题的解决对策

1.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制度是保障。建筑施工企业要推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做好内控环境,就必须建立一整套适合本企业模式的规章制度,以相互制约、职权分离,在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完善一系列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电子档案制度、操作管理制度、数据管理制度等等,从制度上进行规范和约束。

2.坚强建筑施工企业电算化人员的道德建设

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才为依托,完善用人机制,改善人才待遇,加强团队精神,形成了一支思想素质高、技术素质高的“双高”人才队伍,充分发挥财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同时,加强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建筑施工企业财务人员队伍的主体诚信。

3.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电算化管理的内部审计,以保证会计信息的正确完整

首先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审计,电算化会计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其次审查机内数据与书面资料的一致性,做到账表相符;再次要监督数据保存方式的安全、合法性,防止发生非法修改历史数据的现象;最后对系统运行各环节进行审查,防止电算化实施过程存在的漏洞。

总之,随着近年来财务软件的快速发展,其对各个行业的会计制度和方式进行了专业化设计,而作为建筑施工企业,面对快速发展的会计电算化,只有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将传统的手工优势与现代的电算化有机结合,才能使会计电算化为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经济效益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韩绍文.浅谈建筑施工企业强化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J].财经界,2010(12).

[2]王向青.会计电算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思路[J].中州大学学报,2006(4).

第5篇:建筑类会计账务处理范文

关键词:高等学校 固定资产 核算和管理

1 高校固定资产核算的特点

1.1 高校固定资产是指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而拥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价值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以及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1.2 高校在取得固定资产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即将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一次性计入支出。处置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基金”,同时,贷记固定资产“。除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之外,高校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与固定基金的账面余额是一致的。

1.3 高校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会计报表只反映固定资产原值。这样,使得固定资产的支出不能在固定资产的有效年份合理均衡分摊,这样的会计处理使固定资产的支出在购置固定资产的年份支出很大,在没有购置固定资产的年份支出为零,影响学校支出的真实性、可比性。

2 高校与企业关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比较

2.1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不同。除客观性原则、相关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历史性及重要性原则等相同的会计核算原则外,高校还强调可比性原则、收付实现制原则和专款专用原则,而企业会计核算还注重统一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谨慎性原则、划分权益性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2.2 固定资产分类不同。高校固定资产按高校会计制度的规定分为七类: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资料、其他固定资产。企业固定资产按实物形态分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设备五大类。

2.3 初始计量的会计核算不同。高校在取得固定资产时,事业部分仍按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在购置时一次性记为当期支出,在增加固定资产的同时,相应增加固定基金。经营部分比照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进行核算。企业在取得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从会计账务处理上可以看出,资产只是形式上发生了变化。

2.4 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不同。高校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为: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企业会计对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为: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2.5 固定资产折旧方面,高校在开展教学科研事业的过程中,由于不核算教育成本,所以不对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的处理,而企业会计要求根据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2.6 高校固定资产按大类进行管理,一般不计提减值准备。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56条规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固定资产发生减值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且规定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

固定资产作为高校拥有和控制的一种资源,其会计核算应以企业固定资产核算为参照,结合高校发展目标,改革会计核算方法上的问题,使会计核算与高校管理与发展目标相适应。

3 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3.1 固定资产管理意识淡薄,管理制度不完善。我国高校在管理体制上属于事业单位,高校固定资产长期以来无偿地使用,对教育成本核算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也不进行成本核算,高校的固定资产主要通过国家财政投资建设;同时,高校职能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各院系、部门使用,形成了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相互分离。

在财务方面财务部门负责管理总账,各院系、部门设置明细账,但账账之间,账实之间,缺少核对、协调衔接,账物不符的情况经常发生。资源不能有效共享,管理效率低下,造成资源浪费,主要是由于资产管理与资产使用部门间的责任不明确造成的,另外,随着近几年高校扩招,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固定资产需要大量购置,在购入时,直接列入学校当年支出,无需考虑经济回报,这样就出现了急需使用的固定资产资产和设备要购置,这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一些高校为扩大规模,盲目购置固定资产。也给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问题,出现了大量的闲置固定资产。高校固定资产在处置时,缺乏有效的价值参考,固定资产账面始终反映原值,不反映折旧和使用年限,资产报废和处置时,会计核算没有资料作为参考,这样就出现了处置时价值被低估和提前报废等现象的发生。

3.2 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和减值准备,导致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低。《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按历史成本原则反映其购置时的价值,由于不计提折旧,从购置、建造完工入账到报废,会计账面反映的始终是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的原始价值,除了清理、报废外,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从购置起一直保持不变。由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只反映历史成本,固定资产发生损失、减少都不能在账中反映,这就造成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物不一致。另外,固定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不能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这就造成了固定资产在使用期内每个会计期间的成本被低估,虚增结余,从而使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余额不能反映实际。另外,在高校购置固定资产时,按照实际发生额报销,计入当期支出,不在使用期间核算成本,这样,有些人就认为高校固定资产是可以无偿使用的,它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物资基础,这就导致高校各部门在购置固定资产时,不考虑资产的使用效率,只考虑自己部门的需要,造成购置后会发生不能使用或者固定资产的某种功能不能充分使用的情况,可能导致资产利用率低下、资金浪费和资产闲置的现象出现。

4 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改革的建议

4.1 强化管理意识,完善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体制。高校要加强各院系、部门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方法和手段,强化管理意识,制定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应用现代管理方式,对固定资产进行科学的管理。另外,高校要完善、健全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利用校园网实现网络化管理,对固定资产的增减、调配等变动情况,及时与学校各管理部门沟通,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水平,全面、完整地记录学校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信息,按照管理要求建立固定资产资产数据库,准确、及时地反映使各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同时,还要建立严格的报废制度,减少固定资产的损失。

4.2 引进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高校应引入权责发生制,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财务依据,只有这样才能够完整、准确地反映高校固定资产的状况,可以在会计账上直观的反映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高校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有利于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能够完整的计算高等教育成本,为固定资产更新提供可靠的资金支持,可以保障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同时,固定资产损坏、闲置、资产丢失、无人负责等现象能够得到改变,提高了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减少固定资产的重复购置,要做到资源共享、物尽其用,节约有限的教育经费。

4.3 高校应定期进行清理盘点,及时掌握固定资产实存情况。高校应在财务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各院系、部门设置明细账,对固定资产进行及时的清理、盘点,防止造成账实不符、有账无物的情况,或出现挂账而实物已经不存在的情况。通过对固定资产的盘点,对报废固定资产及时核销,解决在购置固定资产上重复购置的情况以及出现闲置浪费的现象,可以查清高校对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

参考文献:

[1]《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2]姚利华.《高校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探讨》[J].财会通讯,2011年第1期.

[3]程玉红.《高校固定资产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8月第30卷第4期.

第6篇:建筑类会计账务处理范文

一、成本规制用途与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成本规制是指按照目标成本、定额成本等先进管理办法,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价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费用的制度,并以此测算财政补贴的方式。成本规制作为政府财政合理界定和计算公交企业财政补贴基数(以下简称补贴基数),不作为公交企业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依据。

成本规制实施的范围为我市公交公司及所属公交运营公司。

公交公司正常经营性成本费用项目纳入规制范围,包括:人员工资及工资性附加、燃料费、修理费、轮胎消耗费、固定资产折旧、其他直接运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与公交运营成本相关的成本费用。

二、成本规制程序

(一)根据公交公司成本项目近年平均合理数据,结合相关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成本项目标准值,本方案先试行一年。在企业稳定发展阶段成本项目标准值可三年再行调整。

(二)按照成本项目标准值和公交公司次年主要经营计划,测算次年补贴金额,申请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月度拨付。

(三)预算年度末期,由审计机构对公交公司成本进行监审;取得当年公交公司成本监审数,清算与补贴相关的应收和应缴款项,并结合监审情况确定下年度成本项目标准值。

三、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

(一)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范围监审指引

纳入公交成本规制的人员范围:包括直接或间接服务于公交行业的基层工作人员及必要的管理人员。主要分为三类即:司乘人员、其他一线人员、管理人员。

人员工资指实际发放的、计入人员工资表的各项货币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励工资、各项津贴等。工资性支出是以人员工资为基数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费等支出。

司乘人员是指公交企业内从事公交运营的司机与随车售票员。

其他一线人员是指公交企业直接服务于公交运营的除司乘人员以外及为正常管理提供辅助、支持的基层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修理人员、收银点钞人员、保洁保卫人员、后勤人员、运营分公司和车队管理人员、车间管理人员、稽查人员、燃料零配件供应人员等。

管理人员是指其他参与或从事公交运营与管理相关的人员。主要包括公交公司机关管理人员。

(二)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标准值

人员工资标准值等于人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

1、职工人数,通过不同类别人员合理的人车比确定。

常规公交综合人车比为3:1。

BRT快速公交综合人车比为4.5:1。

实际各类人员比例达不到上述标准值的,按实际各类人员比例计算职工人数,实际各类人员比例超过上述标准值的,按标准值计算职工人数。

2、人均工资水平。

人均工资水平:按2012年11月平均工资2946元/人.月规制工资水平,年度内人员工资的增长需经政府批准。加班工资按照2012年639元/人.月作为控制数。

3、工资性支出按国家规定标准确定。

基本养老保险:按基数的20%计提。

失业保险:按基数的2%计提。

生育保险:按基数的0.7%计提。

医疗保险:按基数的8%计提。

工伤保险:按基数的1%计提。

住房公积金:按基数的4.5%计提。(逐年增长三年内达到12%)

工会经费:按基数的2%计提。

教育经费:按基数的2.5%计提。

福利费:按基数的11%计提。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

(一)固定资产折旧费监审指引

公交企业固定资产主要指房屋建筑物、营运车辆、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

每年公交企业购置更新车规模应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核定。单车采购价格超过公交企业近两年平均车辆采购成本20%的,应事先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核定。

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其使用用途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项目。

凡正常运营期间的折旧费按规定计入补贴基数。车辆处置时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因运营车辆已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处置而形成的损失可以计入监审成本的其他直接运营费中,形成收益的应计入监审收入中;未达到使用年限处置而形成的损失不计入监审成本中,形成的收益应计入监审收入中。其他固定资产项目参照执行。

政府补助公交公司购置的固定资产,政府补助部分每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作为财政补贴。

(二)固定资产折旧费标准值

按国家公交营运车辆使用年限规定,我市公交营运车辆折旧年限最低不能低于8年,公交公司应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折旧年限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

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国家会计准则规定的年限计算。分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

房屋、建筑物、5—35年

构筑物(停车坪)15年

机器、机械、电器设备等其他生产设备5—15年

其他交通工具(辅助车)8-10年

第7篇:建筑类会计账务处理范文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8-0122-02

“营改增”是国家“十二五”时期进行税费改革的重要举措。其实质是在商品、劳务流转环节实行全面的增值税制,打破按行业类别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税制格局。将原来缴纳营业税的部分行业归为缴纳增值税。目的在于清除重复征税的现象,进而来降低企业的税收压力,提升企业实力促进经济发展。但是该政策在施工企业实施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定的难题,甚至有着适得其反的效果,这一改革对施工企业的纳税管理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涉及到其纳税筹划的各个方面,必将经历一个艰难的适应过程。所以施工企业必须要认真的应对“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找到突破口来降低涉税风险。

一、“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纳税管理产生的双重影响

(一)避免企业重复纳税

“营改增”对于避免企业重复纳税有着重要作用。一方面,减少了施工企业工程分包过程中的重复纳税,进而加强了企业竞标能力。通常情况下,联合投标再分包工程的投标方式是施工企业采取的主要方式,这种方式下建设单位不需要与分包单位签署专门的施工合同,所以缴纳税金的责任就落在了施工企业身上,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分包合同的缺失就会导致重复纳税的现象发生。在实施了“营改增”的政策之后,就可以用销项税来抵扣进项税,进一步的将纳税环节规范化,避免重复纳税。另一方面,以往施工企业在进行采购时,必须要交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且只要产生了营业收入就必须要缴纳营业税,另外有时在施工结束后也会涉及到营业税的征收,如此极易产生重复征税的现象发生,但是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这种现象有了极大的改观。

(二)促进施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大型施工设备是施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其价值高,占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比例大。改革前,施工企业采购大型施工设备并无法抵扣进项税,使得企业通过大型设备提高自身竞争力的成本过大,影响施工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的积极性。“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可以享受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政策,这便为施工企业更新设备、扩大再生产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同时“营改增”也将促进施工企业加大对技术及研发的投入,进一步增强企业竞争力。

(三)增加企业税负及税务筹划的难度

理论上“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会下降,但这种理论的测算依据,是以施工企业外部市场票据管理规范,能及时获得合格的采购发票这一理想的税收环境为前提的。但是由于施工企业的特殊性,一是施工项目分散、地域偏僻等特点,其所需的施工材料来源方式多,可能存在供应商不规范等问题,导致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难度大;二是劳务费作为占施工企业工程造价成本较大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主体劳务用工主要来源建筑劳务公司或零散民工,这可能使得劳务收入被计入销项税而非进项税,无法抵扣,导致与原3%的营业税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且零散民工也没有增值税发票,这势必会进一步增加施工企业的税负。

(四)加大施工企业会计核算难度

一是“营改增”前营业税科目只要借“营业税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而“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增值税会计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包含了九个专栏,进项税额等的5个借方科目,销项税额等的4个贷方科目,可见“营改增”后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方式显得更加复杂,对会计账务处理的影响较大;二是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改革前,施工企业损益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包含了企业的“营业税”,而“营改增”后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将是剔除增值税后的税后收入,且“营改增”后作为施工企业重要资产之一的固定资产将受到较大的影响,改革后施工企业固定资产入账金额会减少,累计折旧也会减少。三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使用、管理、报税等业务更加复杂,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出错。

(五)加大施工企业资金紧张局面

“营改增”将增加企业经营性现金支出,加大企业资金紧张局面。原本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间就存在工程支付与工程进度严重不匹配的问题,“营改增”后这种问题将更加突出,即施工企业将更多的面临未收到工程款却要垫付增值税款项的问题,这势必增加企业现金支出,加大施工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二、“营改增”背景下施工企业的纳税管理措施分析

(一)准确把握政策要求

一是在心理上做好持久战的准备,由于大多数施工企业均存在低端材料供应商开具发票困难的问题,“营改增”后可能导致部分企业税务筹划困难,税负增加,同时增加企的经营现金流出,提高施工企业运作成本,但这种情况不会一成不变,尽管减轻企业税负的效果没有马上凸显出来,但从大方向来说,未来“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必然是利大于弊,因此施工企业应积极对待,等待机遇;二是从根本上领会“营改增”的精髓,积极灵活利用政策带来的改变,增强增值税抵扣意识,合理转嫁税负,更好地应对市场的变化。

(二)改善经营方式

“营改增”对施工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同时也是一个不可多得的机遇,施工企业应转变粗放型经营方式,积极应对“营改增”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一是实施精细化管理,施工企业应转变粗放式的发展方式,使企业在“营改增”进程中实现逐步而有效地过渡,降低企业成本;二是开源节流,包括提高投标报价、选择能按税收规定申报纳税的材料供应商、做好全而预算管理等,最大限度降低施工企业成本,抵消税负压力;三是提高施工企业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加强税法培训,增强财务人员对“营改增”的了解,及其对企业投标报价、劳务成本计算,以及会计核算等方而的影响,深刻认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具体要求,按规定索取合规的扣税凭证,同时建立新的财务管理模式,注重对税收抵扣政策的灵活利用,充分享受税改带来的利益。

(三)规范发票管理

“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的合规与否对施工企业具有重要的影响。施工企业增值税发票具有发票量大,要求严格的特点,只有合理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应缴纳的税款,因此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发票的管理,什么时候开票,开多少票等都是企业管理者应注意的问题。另外,“营改增”后价格低的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由于其往往不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在未来可能无法作为施工企业材料供应的首选对象,如果要选择则要在税负和交易价格之间进行一定的权衡。

第8篇:建筑类会计账务处理范文

一、《企业会计准则》中使用费收入有关规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收入》规定,企业的使用费收入需要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一是取得的使用费收入要有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取得的使用费收入的金额要能够可靠地计量。

使用费收入一般应按照有关合同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确认。不同的使用费收入,其收费的方法和时间不同。(1)如果合同协议规定使用费一次支付,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应视同该项资产的销售,一次确认收入;(2)如果提供后续服务的,应按合同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3)如果合同协议规定分期支付使用费的,应按合同协议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合同协议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例1]某企业将一项商标权出租给另一个企业使用,该商标权账面余额为300万元,摊销期限为10年,出租合同规定,按年结算使用费,承租方每销售一件用该商标生产的产品,必须付给出租方10元商标权使用费。假定承租方12月31日支付了当年销售该产品10万件的使用费。出租方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30

贷:累计摊销——无形资产摊销 30

二、税法中使用费收入有关规定

(一)营业税有关规定 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纳税;转让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软件、版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按“转让无形资产” 税目纳税,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营业额具体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过程中向接受应税劳务和无形资产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几类:(1)收取的代收及代垫款项;(2)以费用名义收取的手续费等;(3)以补贴名义收取的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等;(4)以赔偿名义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罚息;(5)各种其他性质的价外收费。符合以上范围及条件的价外费用,不管会计制度上规定是否作为收入核算,都要计入营业额计算应纳营业税额。

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使用费收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一般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其中所指的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既可以是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收取的款项,也可以是应税行为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此外,营业税中有关使用费收入税收优惠政策有:(1)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税营业税;(2)对经营公租房的纳税人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3)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中相关的技术咨询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 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使用费收入包括有形资产使用费收入和无形资产使用费收入两类,具体对应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租金收入中。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不管款项是否收取,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等取得的收入,不管款项是否收取,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上,值得关注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中新的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这就改变了原来在提前收取租金时按合同时间一次性确认收入。

三、使用费收入税会差异分析

(一)使用费收入确认原则上的差异 在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原则上税会差异主要有两个方面:(1)企业会计准则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使用费收入,强调会计从业人员要事先进行收入是否实质性实现的职业判断,根据交易的实质来确认是否作为使用费收入处理,而不是按其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税法上为了方便税务管理,体现公平,会尽量的减少“选择、判断”的余地,因为税务人员很难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的合理性做出裁定,因此,税法上更注重“形式重于实质”,即只要有完成交易的法律要件,如已经开出使用费收入发票或合同明确约定收款时间,则不管企业是否已作收入处理,都要按照税法规定计征税款。(2)企业会计准则按“谨慎性原则”确认使用费收入。为了避免高估资产和收益,在确认收入时企业常常考虑收入中蕴藏的风险,对经济利益不可能流入企业的通常不确认收入。税法上则相反,认为企业的经营风险最终应由企业的税后利润补偿,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并没有享有企业的利润也就不应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所以通常不考虑经营风险,如果客户由于信誉等原因拖欠了货款,应是价款结算的问题,国家不承担企业经营中的风险。因此,规定纳税人的使用费收入只要取得了索取营业额的凭据,即使并未真正收到货款,也要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使用费收入确认时点上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按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两个条件就确定使用费收入、不满足条件时则不确认收入进行,不确认收入的一般情况下只能按成本结转“其他业务成本”等账户。例如承租方出现财务困难,会计上不能当期确认使用费收入,只有当承租方财务困难情况消失时才能确认收入。税法上按只要符合税法条件的就是应税收入就应征税原则进行,只是不同的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略有不同:营业税规定只要符合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就发生了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就要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强调的是按合同约定,但允许企业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同时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收入可以分期确认应税收入。

(三)使用费收入计量上的差异 在使用费收入计量上税会差异主要有几个方面:(1)企业取得使用费收入,依据企业性质,会计上主要通过“主营业务收入”或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营业税对使用费收入金额的确认,不仅包括会计上已做主营或其他业务收入处理的部分,往往还包括会计上未作收入处理的价外费用。(2)对独立企业之间使用费收入的计量,税法与会计也可能存在差异。企业之间关联交易会计上只要求在财务会计报表中进行披露,金额无需调整;而税法则要求不管是营业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除特殊规定外,要按照关联交易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的应税收入。对于收入金额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3)有关使用费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应税收入可能小于会计收入,如对经营公租房的纳税人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会计上依然是作收入处理,营业税则免征。

[例2]2012年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期为5年,合同约定开始时一次性支付使用费35万元,甲公司提供后续服务。此项交易实际上是在出租该专利技术,会计上分次确认收入,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5

贷:预收账款 35

每年末确认本年收入:

借:预收账款 7

贷:主营业务收入 7

营业税:按会计确认收入逐年纳税。注意营业税中所指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仅指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时适用,转让专利技术使用权等不属于该范围,也就不应在预收时点交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约定确认收入,2012年一次性确认收入35万元,当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35-7)万元,以后4年每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万元。转让专利技术使用权不属于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同时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收入,因此不适用分期纳税的有关规定。

[例3]2011年1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房屋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为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每年租金200万元,乙公司在201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租金600万元。会计账务处理:

2011年末:

借:银行存款 600

贷:预收账款 600

2012、2013、2014年年末:

借:预收账款 2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

营业税:2011年12月一次性按600万元纳税。当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业劳务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租赁房屋属于租赁业劳务范围,应在预收时点交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如果按实施条例规定的合同约定的话,税法上2011年需确认600万收入,会计上2011年确认收入为0,2011年应在纳税申报表附表3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600万元。2012、2013、2014三个年度再逐年调减200万元。其后的国税函[2010]79号文进行了修正,如果是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同时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收入,税法上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每年确认200万元收入,此时税法和会计之间无差异。

[例4]2011年1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房屋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为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每年租金200万元,乙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一次性支付租金600万元。会计上2012、2013、2014年每年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200万元。

2012、2013年年末:

借:应收账款 2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

2014年年末:

借:银行存款 600

贷:应收账款 400

其他业务收入 200

营业税:因已提供应税劳务,取得了索取价款的权利,因此按会计每年确认收入200万元逐年纳税。企业所得税: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收入的话,企业在2014年一次性确认收入600万元,因此在2012年、2013年每年调减会计上确认的200万元收入,到2014年再纳税调增400(600-200)万元。之所以在2012年、2013年每年调减收入,是因为2012、2013年企业并没有实际收到租金,如果规定仍然按照权责发生制纳税,企业缺乏纳税必要资金,因此将纳税义务规定在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2014年。但值得注意的是,支付使用费的一方无论使用费如何支付,都只能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因一次性提前支付使用费而一次性列支成本费用支出。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第9篇:建筑类会计账务处理范文

关键词:高校;固定资产;折旧;减值

一个经济实体的经营管理目标决定了其会计核算基础与核算方法,在不同的会计核算基础下,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有很大的区别。固定资产作为企业拥有和控制的一项经济资源,其经营杠杆作用使企业非常重视对于固定资产所产生的经营风险的管理,在企业长期的会计实践中,形成了一套非常成熟的固定资产核算方法。高校作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固定资产是高校从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物质基础,高校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直接影响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质量和效益。2010年年初,最新《高校会计制度》试点工作在中国人民大学正式启动,新制度的基本理念是引入权责发生制,要求事业单位计提折旧,进行成本核算。为了适应新制度关于会计核算基础及核算方法的变化,高校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应借鉴企业比较成熟的核算方法,探索出既能全面客观地反映固定资产价值,又适合高校特点的固定资产核算方法。

一、高校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特点

高校固定资产是指为高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高校管理与发展目标是培养人才,发展教育事业,区别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其固定资产作为一项教学资源进行管理,只需要简要的列示在财务报表上,以反映高校拥有多少教学资源。根据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特点和简化适用的原则,高校固定资产核算采用简化核算的方式。

高校在取得固定资产时,视资金来源的不同列作当期支出或者减少修购基金,并相应增加固定基金;处置固定资产时,在减少固定资产的同时,相应减少固定基金。除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之外,高校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与固定基金的账面余额是一致的。高校对固定资产的核算与企业相比有明显的区别:第一,高校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相关费用要列入相应的支出,同时通过“固定基金”账户反映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第二,高校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会计报表只反映固定资产原值。第三,高校运用固定资产进行出租、联营等形式进行的创收活动,没有规范的核算要求。由此,在会计实务中引发了一些矛盾和问题。

固定资产是高校教学、科研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也是衡量高校办学规模的重要指标之一。随着中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迅猛发展,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总量不断扩大,其构成亦日趋复杂,管理难度不断加大。高校投资主体、财政、国资委等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高校的合并、扩招、后勤社会化等改革措施的推出更是给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提高高校固定资产管理与会计核算水平,促进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已成为当前高校发展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1]。基于高校对于固定资产管理发展的需求,简化的核算方式必须进行相应的革新,借鉴企业成熟的核算方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高校与企业关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比较分析

(一)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会计核算

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包括为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企业的固定资产作为一种特别的资产形式,是从流动资产到非流动资产的一种形式上的转化;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固定资产投资是在投资回收期内通过折旧费用的形式形成企业净现金流,进而完成其资产使命的。增值税征收转型后,企业在取得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从会计账务处理上可以看出,资产只是形式上发生了变化。

高校固定资产按高校会计制度的规定分为七类: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资料、其他固定资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2]。但制度同时规定,对于大批量的同类资产(如课桌椅)而言,尽管其单位价值可能低于规定标准,如果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此类资产也应作为固定资产。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固定资产名称不清,价值限额模糊,将部分单价不足的也列为固定资产,或者应列入固定资产的却没入固定资产账,使得财务管理与实物管理脱节。

高校在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时,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性质,事业部分仍按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在购置时一次性记为当期支出,经营部分比照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进行核算。在会计处理上,作为事业核算的固定资产在取得时视资金来源的不同借记当期事业支出或者修购基金,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平行地增加固定资产及固定基金;作为经营核算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固定资产核算方式核算。

(二)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会计核算

1.固定资产的减值。固定资产减值是企业资产发生了部分或全部的损失,体现在企业固定资产总量和相应期间的净收益的减少。通常资产在取得时,其购入的价格代表了当时资产在其寿命期内所能产生的经济利益,其账面价值与投资者预期的可收回价值应当一致。《企业会计制度》第56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为了能够准确的反映企业所拥有的固定资产价值,在固定资产发生减值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且规定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高校固定资产按大类进行管理,为了简化核算,高校固定资产一般不计提减值准备。

2.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折旧是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期内对固定资产成本进行系统、合理分配的过程。折旧概念是区分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重要标志,其概念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以及体现这一制度所要求的配比原则。企业将折旧作为一项费用,归集到相应的期间费用或产品成本中,与收入形成配比。高校以计提修购基金的方式代替折旧,而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与固定资产的原值和使用年限不存在配比性,不能准确反映当期成本和费用。

高校在开展教学科研事业的过程中,由于不核算教育成本,所以对于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然而高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随着时间的推移,不管使用与否,使用程度如何都会发生各种损耗,资产价值也会随之减少,为了如实反映这种价值减少的情况,就必须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这样既可以建立符合高校内部资金循环和价值补偿机制,又能达到其资产价值管理和实物形态管理的统一。计提折旧必须根据固定资产的种类和性能,考虑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这样可以避免出现设备陈旧、老化、跟不上高校快速发展需求的现象。还可以掌握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原值和净值的变化规律,以适应当前高校改革发展的需要[3]。

为了更加准确的反映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高校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是必要的,但不需要像企业一样进行折旧费用的归集。在折旧核算的方式上,可以按大类计提折旧。高校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七大类,各类固定资产的性能、用途、使用年限均有差别。除房屋以外的各种设备仅限于在用部分,未使用的不计提;对某些价值不发生损耗的文物和陈列品也不计提折旧[4]。图书折旧由于会计制度还是一个空白,折旧年限很难确定,考虑到现行高校的图书购置一般是稳中有升,也可不提折旧。

在折旧核算的会计处理上,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严格划分各单位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基础上,分类核算。对于经营性固定资产的核算则与企业会计接轨,购置时不列支出也不增加固定基金,只增加固定资产,提取折旧时再记录进“经营成本”账户。(1)购入时,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2)在使用期间选择合适的方法计提折旧,借:经营支出;贷:累计折旧。对于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核算仍然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购入时一次性列作支出,使用期间提取折旧时不再计入支出账户而是直接冲减净资产中的固定基金。(1)购入时,借: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贷:银行存款。同时,借:固定资产;贷:固定基金。(2)在使用期间选择合适的折旧计提方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借:固定基金;贷:累计折旧[5]。这样核算后,高校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就可以如实的在账面上反映出来了,一方面可以通过固定资产减去累计折旧得到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另一方面固定基金的余额即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这也恰好体现了固定基金作为净资产科目的真正意义。

3.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主要是指大修理及更新改造方面的支出,凡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后续支出应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现行的高校会计制度下,高校固定资产核算除报废外,不计增减、不计提折旧,账面价值始终不变。高校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不考虑资产更新成本,一个大型固定资产(如进口设备)的维修需要大量的资金却没有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而直接计人教育事业类支出。为了能够更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高校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该仿效企业,对于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同时增记“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

(三)固定资产清理处置的会计核算

企业固定资产的清理处置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处置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相关税金扣除后,将净损益计入营业外收支项目中。高校固定资产的清理报废,一般设备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应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限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报废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应按减少固定资产的原值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清理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列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由于高校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旦需要更新或报废,由于缺乏可靠的依据,往往凭主观判断,要么提前报废造成资产浪费,要么因经费紧张迟迟得不到重置,随意性较大。因此从根源上还是要合理计提折旧,按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以准确的反映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三、高校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改革的建议

(一)强化管理意识,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建立内审机制

固定资产管理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高校在固定资产取得以后,对其使用情况疏于管理,既不提折旧,又不核算教育成本,对财务管理特别是固定资产管理和教育成本核算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必须强化管理意识,制定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二)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高校应该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便在会计账上就能直观的反映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而不是按固定折旧率在账外估算虚拟折旧。只有这样才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高校固定资产的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三)定期进行清理盘点,实时掌握固定资产实存情况

高校应该及时清理盘点固定资产,防止出现挂账而实物已经灭失的情况,造成有账无物,账实不符的情况。通过固定资产盘点,可以实时掌握固定资产实存情况,及时核销报废固定资产,解决固定资产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情况。

(四)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固定资产核算水平

高校对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时,应该有针对性的对其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加强计算机知识的学习,培养一批精通固定资产核算细则的优秀会计人员。同时还要培养会计人员的创新精神,以适应经济业务不断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杨静媛.高校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财会通讯,2009,(5):153-154.

[2]胡明友.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现状及对策[J].四川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9,(1):30-31.

[4]刘烨,刘为民,等.高校固定资产核算现状和计提折旧减值的思考[J].农村财政与财务,2009,(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