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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培训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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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培训

第1篇:知识产权法律培训范文

我国的高校知识产权法学教学起步较晚,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师资严重缺乏。

一方面,高校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学教师严重不足,多则十几人,少则几个,甚至存在由民法学教师兼任的现象;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内容涉及面宽,专业性强,对教师的知识与素质要求较高,纯粹法律出身的教师无法胜任法学教育,因而无法担负起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重大责任。

(2)知识产权法学教学目标过低。

目前,高校毕业生逐年递增,很多毕业生面临着就业难的现实压力。法学专业出身的毕业生,想要从事律师职业必须通过国家的司法资格考试,取得基本的入职资格。而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有限,其难度可想而知。在这样的就业形势下,迫于现实压力,很多高校法学专业只能降低教学目标,法学教学目标层次过低,进而影响到教学质量,使知识产权教学也被桎梏。

(3)知识产权法学教学方法亟须变革。

知识产权法学是法学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一般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如理论讲授法、案例分析法等,但这些教学方法也存在两种教学误区:纯理论化教学和纯实务化教学。在知识产权法学教学中应将理论知识与案例分析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它应有的效果,让学生牢固掌握。

二、高校知识产权法学教学的改革举措

(1)扩大知识产权法学专业教师队伍,提高教师质量和素质。

我国有十多所高校设置知识产权专业,但存在知识产权专业教师不足、其他法律专业教师兼任、教师的知识与素质跟不上知识发展等问题,最直接的解决方法就是扩大知识产权法学专业教师队伍,招聘一些专业的知识产权教师,及对教师进行培训和学习。同时教师也应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扩大知识面,适应知识产权的发展和科技的发展。

(2)不断创新,使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内容与教材体系相统一。

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应重视教学内容的合理设计与变革,使教学内容与教材体系相统一,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与新颖性。为此,在知识产权法学教学过程中,既要注重基础理论的讲授,使课程具有一定的底蕴,也要加入一定的案例分析,引入最新的理论成果,使理论知识与实践案例完美结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真真切切地感受到科技的力量和知识产权的独特魅力。

(3)改进高校知识产权法学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第2篇:知识产权法律培训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

一、引言

人类已经进入21世纪。在这个新的时代,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高速发展并将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伴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等方面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知识产权的定义及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知识产权一词英文表达是“Intellectual property”,我国译作“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特定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等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前,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并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构成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三大支柱。此言不虚,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资料,各国之间通过以专利技术为主的许可贸易方式成交的贸易额,1965年为20亿美元,1975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亿美元,到1995年,进一步增加到2500亿美元,到2005年,更是飞速增加到8500亿美元。技术贸易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同期一般商品贸易的增长速度。可以说,拥有知识产权就是拥有一种财产,一种财富,一种可以让自己长足发展、在市场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的商业手段。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完成于80年代。进入90年代后,国际经济关系和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90年11月,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草案,它标志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新的国际标准的形成。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了这一谈判进程,并为推动该协定的达成做出了极大的努力。出于扩大开放的需要,中国积极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努力使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向新的国际标准靠拢,采取了许多重大措施,进一步提高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中国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一原则,中国在健全、完善法律制度,严肃执法、坚决打击侵权违法行为的同时,针对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建立的时间较短,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等情况,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并加速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员的培训。在中国,每一部知识产权法律的颁布,都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新闻传媒广为宣传,并大量出版单行本和有关录像教育片等。同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培训班等,在广大公民中迅速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在中国各地,近年来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现象增多,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全社会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

随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知识产权在中国得到有效的保护,对于鼓励发明创造和创作及公平竞争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例如,对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保护,促使中外厂商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数量迅速增加。截至2003年底,在中国的有效注册商标达62万余件。其中,国内注册商标45万余件,来自67个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近17万件。以美国为例,1979年前,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仅122件,到2003年达到16221件,增加了100多倍。又如,中国的专利法极大地鼓励了本国的发明创造,同时也有力地鼓励了外来的专利申请。1985年4月1日,专利法实施的首日就受理专利申请3455件。到2003年底,中国专利局累计受理专利申请72万多件。其中,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分别占27.5%、62.8%和9.7%;国内申请占86.4%,外来申请占13.6%,分别来自于70个国家和地区。

三、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中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很多专家学者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我国政府更是把知识产权工作提高到了战略高度,这也使得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相关制度日臻完善。在传统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基础上,我国对于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域名权等新型知识产权都有与时俱进的保护。但是,我国在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方面还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

(1)知识产权侵犯手段日趋多样化。知识产权侵犯的手段产生了变化,为了规避WTO框架下知识产权的相关协议,知识产权侵犯的手段日趋隐蔽,多样化,难以界定。主要表现在:第一,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成了最主要的案件。第二,经济发达地区的犯罪比经济欠发达地区严重。第三,个人与单位犯罪并重。调查显示,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大批量生产技术含量高的假冒产品以单位犯罪为主,小批量生产技术含量低的假冒产品以自然人犯罪为主,而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以高科技的专业技术人员犯罪为主。第四,犯罪的组织化、专业化和智能化水平提高,这种有组织,有纪律,有规模的犯罪在个别地区甚至形成假冒产品“专业村”。第五,国(境)内外相勾结的犯罪趋势明显,由境外不法分子下订单并提供样式,由境内生产,或者采取台商、港商来料加工的贸易方式为掩护,实则从事假冒商品加工,从而侵犯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犯罪惩戒制度尚不健全,保护知识产权执法难。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有行政和司法两个平行的渠道。权利人在被侵权时可以向法院,也可以向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申诉。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但由于奖励机制不健全,刑事制裁门槛高,向行政执法单位报案的多,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少,行政执法单位与公安机关缺乏沟通往往也使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另外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一些地方领导缺乏全局意识,往往从本地区的利益出发,导致在外侵权地的办案人员工作障碍等。

(3)知识产权的滥用和界定日趋复杂。目前,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正越来越受到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关注。在我国,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国外企业尤其是大的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进行的知识产权滥用。当许多国内企业还不知如何寻求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之时,一些跨国公司已经把知识产权作为限制竞争、垄断市场的工具。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方面的法律,这导致许多跨国公司在我国滥用知识产权却得不到有效的遏制。

四、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1)进一步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现代社会的全部新技术,几乎都是发达国家创造并以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为了加快发展步伐,缩短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就要学习人家的先进经验、引进人家的先进技术,但前提是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承认人家的知识产权,消除侵权行为,为其提供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环境,既避免受到WTO规则的惩罚,又形成良好的国际信誉,使发达国家真心与我合作,为购买先进技术奠定基础。

(2)要严格执法,使知识产权法发挥应有的效力。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其核心是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如果法律像一根橡皮筋或麦地里的稻草人,法律也就失去了其权威性,可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所造成的后果比无法可依更为严重。一个时期以来,虽然国家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但由于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和公民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的影响,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这既影响了国内的知识、技术创新,阻碍了知识经济的发展,又给西方一些国家攻击我国造成口实,影响了先进技术的引进。所以国家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强化执法力度,使法律的至上性真正得到体现。

(3)提高生产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法律素质,敢于并善于应对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会直接促成“科技兴贸”政策落实的成功或失败。当前仍有很多生产经营者对知识产权法律知之甚少,不懂得如何维护其享有的知识产权。更有不少生产经营者唯利是图,不惜违法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更要注意进一步提高经营者的法律素质。因此,政府各级部门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应详细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教育计划,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计划的实施。

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具有重大意义。1)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确认科技成果人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保护他们对其创造发明、科技成果的权利,旨在发挥科学技术的先导作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2)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广泛调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开发智力成果,开拓技术市场,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对外经济技术、科学文化的交流与合作。3)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助于深化科学技术创造发明、文学艺术创作活动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把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制度化、法律化,确保脑力劳动者的国家主人地位和实现战略任务的“必须依靠力量”,激发其主人翁责任感和创造精神,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在如今经济发展飞速的时代,拥有知识产权是一种财富,保护好知识产权也是一种财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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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知识产权法律培训范文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法律 保护 完善

Abstract : The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law protection of 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目前,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国家都认识到未来全球竞争的关键就是经济的竞争,经济竞争的实质是科学技术的竞争,科学技术的竞争,归根到底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因此,近年来在世界上知识产权不仅被各国视为科技问题、经济问题,乃至于演化成为重大的政治问题、国际问题。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面临挑战,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如在专利领域中,美国已对含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载体、基因工程、网络上的经营模式等发明给予了专利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空间受到了极大的扼制。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已成为一个紧迫而重大的研究课题。

知识产权成为跨国公司争夺我国市场的重要手段,我国企业面临严峻挑战。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经济秩序的战略制高点,并成为各国激烈竞争的焦点之一。

1.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现状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中华民族蕴藏着巨大的创造性,辉煌的智力动成果为人类文明的发展做出过巨大贡献。但是我国对于智力成果的法律保护是相对落后的。实行改革开放后,为了更好的发展经济,更好的与世界接轨,国也加快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步伐。短短几十年的时间,我国就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在这几十年的时间内,陆续颁布并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保护知产权的法律、法规,并积极参与有关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先后加入了《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等。同时相应地成立了国家商标局、专利局、版权局等知识产权法实施机构,从而初步建立起一套既体现中国特色具有国际性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这些对维护我国智力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促进对外开放和国际经济、科技、文化合作与交流的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政府一直非常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于1982年颁布了商标法,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计算机保护条例也于1991年制定,初步形成了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并在2008年制定了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取得了新的长足的发展。

2.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伴随着世界经济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是我国毕竟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建设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2.1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薄弱

尽管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近20年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却还相对薄弱,每年我国企业取得有几万个省部级以的重大科技成果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量却没有占到该数量的10%,目前我国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而60%的没有自己的商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更是只占企业的万分之三。在我国的大中型企业中71%没有技术开发机构,2/3的没有技术开发活动。以2003年为例,企业在科技经费支出方面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仅仅为1.52%,而用于新产品开发的支出更是仅占0.66%。而发达国家在技术研发上的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更是到占10%以上。我国企业往往只重视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的保护,而将作为知识产权等在内的无形资产的保护却往往受到忽视。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所以近年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

2.2立法规制范围狭窄

知识产权的保护,离不开法律的支持,离开了法律的保护,所有的都是空谈,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大的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这种情况,许多的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来进行制约,但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 ,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也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

我国有关部门立法保护商标、专利包括发明、使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计算机程序和数据记编、未披露的信息即商业秘密,但不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识等。

2.3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备,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离不开法律的支持,离开了法律的保护,所有的都是空谈,针对这种情况,许多的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来进行制约,但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也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水平受社会法制化程度、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国际社会的监督与制衡机制这4个方面因素影响。我国在1992年以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做了全面的修正,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已和国际标准基本上接轨,只是因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才使得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在较低的水平上。正因为这样,在法律上我国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已经符合国际标准甚至有的已经超过了国际的标准,但是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依然不断要求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所以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应采取什么样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这样制定的战略才符合国家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

伴随着加入世贸组织,中国有了更多的发展机遇,同时也不得不面对更大的挑战。由于知识产权国际化趋势不断加强,来自这方面的挑战更为严峻。TRIPS协议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强化了保护机制,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最低保护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等基本原则,加强了对成员方的监督,比以前任何一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规定的标准都高、采取的措施都严。这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历史非常短暂,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保护制度尚不健全,特别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现代化程度还较低的中国来说,无疑是一种超越。其中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主要差距所在。我国整体立法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如此,不协调和冲突就在所难免。为了适应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大趋势,加强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我国应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的培训和监督,从立法、执法、司法几大方面均应提高理论和技术水平,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和实用。

参考文献:

第4篇:知识产权法律培训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保护

一、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知识产权立法、行政处理、司法保护、社会保护等方面。其中,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和基础,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处理以及司法保护则是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的可靠保障和基础手段。此外,知识产权还可以通过仲裁、社会管理等形式获得保护。这一切构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体系。

(一)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制度是以知识产权立法为基点建立起来的促进知识产品的创造和传播的制度。迄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颁行了知识产权法。与其他立法相比,知识产权法修改更为频繁。这一方面在于知识产权立法衡平的知识产权所有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处于“动态运营”之中,需要适时调整;另一方面在于知识产权法与同时代的科学技术发展密切相关,科学技术发展中每每出现新的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问题,都需要在立法上及时作出反应。

(二)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体系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除与世界各国基本相同的司法程序外,知识产权法律赋予有关行政部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民事调处权。行政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广泛采取的保护方式,其中的行政调处遵循与民事司法程序相一致的基本原则,但它不是司法保护的前置程序。行政保护体系建立的前提是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它是知识产权执法组织系统的组成部分。

(三)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体系

尽管行政处理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最频繁、效果最直接的手段,但它也不能替代司法保护。司法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知识产权最有效、正确地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四)仲裁及其他非诉讼保护体系

20世纪以来,随着《TRIPS》明确肯定知识产权为私权以及当代仲裁内容的扩大,知识产权争议使用仲裁方式解决的现实障碍逐步消失,不但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美国仲裁协会在内的各国仲裁机构开始受理知识产权争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建立了“仲裁与调解中心”,为知识产权这种特殊的民事纠纷提供了专门性诉讼解决机制。

二、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有利的外部环境

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必然会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外部环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及中介市场机构。由于中国的经济市场化时间不长,无论是法律保护机制还是市场运作机构都还不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缺少有利的外部环境。

1.知识产权制度自身的缺陷。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表现出一些本身的不合理性。

2.知识产权司法机关执法不力。法院与仲裁机构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中无法达到及时、正确的裁断要求,使得侵权纠纷中无法及时确定权属,打击侵权行为。

3.行政机关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行政机关由于体制因素而效率低下,同时,行政机关由于在司法中的地位,对严重的侵权而致犯罪的行为,缺乏防止措施和指控的权限。因此企业经常反映难与管理机构打交道,而且很难适用刑罚手段来保护自己,打击侵害者。

4.中介市场很不完善。市场经济中,中介机构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机构不仅可减少企业申请或注册过程中所需要的时间,同时还可抓住侵权行为的要害,收集有利证据打击侵权。

5.市场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由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不健全,加上过去中国实行成果管理的科技管理体制的惯性影响,导致中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甚至有时达到公开化。

(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不强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比较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比较弱,尤其是起步较晚的中小企业。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企业能真正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内部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运用制度为自己的技术开发和企业发展服务不多。2.中小企业专利的申请量少,质量不高。3.知识产权的管理大多停留在保护层面,还没进入资本化运作。

(三)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乏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规章制度

调查表明,我国企业目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时大多是通过聘请律师帮助解决,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认识到专业机构的设置和利用以及配置专业人员,没有设置专业人员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研究及开发,同样也缺少严格的规章制度来对知识产权管理加以指导。例如,北京大学的调查表明,在企业与雇员是否签订保密协议的问题上,有7.8%的企业“无任何保密规定”,29.4%的企业“仅在企业内部规章中规定,无专门协议”。

(四)中小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的人才

国内很少有企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均当作法律事务处理,缺少能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业务紧密结合的专业人才,导致许多专利申请后无人管理,未能充分利用。我国过去科研与生产相分离,企业仅仅是生产基地,科研开发主要由大学、研究所承担,由国家进行计划分配,导致企业研发能力薄弱,而大部分科研成果累积在高校、研究所,不能产业化、商品化;同时,也缺少精通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和专利许可业务的专门人才把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系起来。

三、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的措施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要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存在的问题,首先就是要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制度,加大知识产权管理的知识供给,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中小企业自身也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和行动。

(一)政府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上要发挥更大作用

第一,政府应加强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交流,了解世界知识产权法律、政策方面的新进展,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制定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第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司法、执法部门应注意加强与技术专家、知识产权法律专家的沟通,聘请他们担任专家咨询顾问并协助解决疑难案件。第三,政府可引导和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建设。通过制定政策对中介市场加强管理和指导,并逐渐放开,通过行业自律和市场化运作,促进知识产权中介市场的完善。第四,政府应加速我国专利信息网络的建设,尽早建立开通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专利说明书全文、法律状态查询。建立多功能的知识产权文献馆,提供知识产权自动检索、知识咨询,提供专题培训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

(二)中小企业应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

首先,中小企业领导要增强知识产权管理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战略研究,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其次,中小企业要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的人员,并受企业决策层的直接领导。再次,中小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知识的学习。一方面加强对员工知识产权管理知识的宣传与培训,把知识产权管理意识贯彻到企业各项工作中去;另一方面,要学习和引进国外企业先进管理经验,充分利用专利文献,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提供指导。

(三)官、产、学应加强合作,形成互补与互动

首先,充分利用高校专业研究人员资源,广泛开展对政府、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员进行培训。其次,政府、大学科研机构及企业要联合起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后备人才的培养。在大学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专业,培养既懂法律又熟知国际贸易规则和企业经营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再次,可以由政府引导,加强企业和大学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快高校、科研所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商品化,尽快使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

(四)构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框架

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竞争集中体现为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的竞争,知识产权的战略地位在不断的加强,而企业也应该站在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和处理知识产权问题,有效的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以开拓市场取得市场竞争优势,这是时代的要求。有着灵活经营机制的我国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也应顺应时代潮流,强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与管理。

(五)主要加强自身技术创新能力

在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中,专利战略以其具有的技术性特点在企业的经营发展中有着独到的功能和作用,也显示出技术创新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紧密关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技术的竞争,而技术创新又与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等知识产权联系紧密,成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内在源泉。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现在,中小企业应拥有自主的专利技术,这要求企业必须注重自身创新能力的增强,创新以专利和专有技术为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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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知识产权法律培训范文

1创意产业的概念

20世纪90年代,英国政府首先以官方文件的方式界定了“创意产业”(CreativeIndustries)的概念。1998年11月,英国创意产业工作组将创意产业定义为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开发和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及就业潜力的产业。英国学者约翰•霍金斯认为创意产业是一种生产创造性产品的产业,创造性产品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他将创意产业划分为文化类创意产业和科技类创意产业两大类。文化类创意产业包括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艺表演、音乐、电影等,科技类创意产业包括工业设计、建筑设计、软件研发、咨询策划等。美国学者理查德•凯夫斯认为,创意产业是能够提供满足社会公众消费需求的文化、艺术、娱乐产品和服务的产业[3]。澳大利亚学者PottsJ等将创意产业定义为通过选择性生产和消费产生相应经济价值的一种社会网络市场。西班牙学者RafaelBoix、意大利学者Pier-giovanniR等认为,创意产业是一种“增长驱动”型产业,这种产业为其他产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动力。赵锐认为,创意产业是以精神消费为需求,通过构思、发明、创新而创造出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意产品的产业集群。国内外学者对创意产业的概念界定差别较大。一方面,创意产业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发展变化较大,理论研究也不够成熟,各国学者对创意产业的概念界定难以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另一方面,现有研究成果偏重于从经济学的视角研究创意产业的概念,而创意产业作为一种新兴经济业态,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传统经济学不能够全面诠释创意产业的内涵。本文认为,创意产业是指以个人智慧、技能产生的文化、科技信息为载体,以知识产权为核心,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实现价值增值的新兴产业。

2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

随着中国创意产业的迅猛发展,国内学者对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进行了研究。张斌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创意产业中的各种创意成果,在互联网时代要避免知识产权对创意产业的负面影响。刘筠筠等认为,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可以使创意产业不断增值。李殿伟等指出,创意产业是以知识产权为核心资产的新的产业分类,知识产权贯穿于创意产业的整个流程,创意产业的发展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系统的合理与完备。胡微、王海燕等认为,创意产业具有较高的知识性、较高的风险性和较强的集合性。我国创意产业存在创意主体法律意识淡漠、行政执法手段效率低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不够完善等问题,通过保护知识产权可以促进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朱若晴从商业秘密保护角度对创意产业进行了分析,从立法模式选择和微观问题透视两个方面提出了构建创意产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国内学者大都认为创意产业中的创意具有创造性,本身蕴含着知识价值,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之间关系密切。创意产业作为以知识产权为核心资产的产业,其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内学者提出了构建我国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具体建议,这些研究成果促进了我国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然而,针对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问题,现有研究没有对其进行深入探讨。

3创意产业的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理论发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国内学者刘新立认为,风险管理是一种全面的管理职能,用以对某一组织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价和处理。风险管理除包括风险控制和防范外,还包括风险的识别、评估等其他环节。凡是对风险有计划的组织、协调、谋划和利用活动,都可以归为风险管理范畴。创意产业作为以“创造性想法”为核心的产业类型,创新投入大、创意成果易受侵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断深入,创意产业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复杂,风险事故的连锁性和扩散性增加了创意产业的生存风险。作为研究如何有效识别、分析、评估、控制风险的理论———风险管理理论日益丰富。面对全球化的市场环境,创意产业的风险管理问题受到了学者们的关注。美国学者SeidelS认为,创意产业经营者将创新型管理引入到企业组织流程之中,可以在追求创意成果的同时减少创新和经营风险。国内学者刘登佐指出,创意经济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创意产业。创意经济可以划分为创意思维阶段、创意产品化阶段和创意产品市场化阶段。他构建了创意经济风险评价的指标体系,分析了三个阶段创意经济风险的控制内容,提供了相应的控制方法[16]。研究表明,风险管理的理念有助于人们在经济活动中通过主动的预防,积极应对各种不确定因素所带来的各种损失或不利后果,削弱风险后果所带来的震荡,维持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目前,国内学者对创意产业的风险管理研究较少,需要进行更加系统全面的研究。

4企业知识产权的风险管理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是现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管理企业知识产权风险,是企业保持和扩大自身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必要条件。不少学者针对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研究。美国学者威廉•M•兰德斯等认为,运用经济分析法,可以更加系统地理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规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风险。美国学者CrawfordJ提出了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的具体方法,包括组建一个总协调部门,聘请专业机构确定知识产权资产的性质和范围,对知识产权资产风险进行分类和量化,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等。美国许可证和技术管理公司主管JohnW等认为,企业应当关注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扩大企业经营优势、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增强企业竞争力、提升企业价值。意大利学者RamonaP等认为,产品销售前,企业产品的构思和设计方案容易被盗窃或泄漏;产品销售后,企业产品本身可能被仿冒。风险管理可以帮助识别、分析和控制知识产权风险。国内不少学者对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管理进行了研究。刘旭明等认为,我国绝大部分企业尚处于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的初级防御阶段,需要进一步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刘时海等认为,知识产权风险是指专利、商标、商业机密等在研发、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被非法占有、流失、遭受侵权纠纷等。雷舒雅等认为,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包括两种风险,即企业经营过程中对他人知识产权构成侵害的风险和企业内部职工、交易对方及竞争对手给本企业造成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陈国强认为,知识产权估值差别较大、侵权隐蔽性较强、知识产权相关人才流动等导致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产生。何英等认为,知识的外部性导致了知识产权风险的产生。知识的外部性意味着这种知识被生产出来以后,其他人没有支付报酬却使用该项知识获得了收益。知识的外部性导致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可能受到损失。杨凯、刘映春等指出,企业依法、全面、科学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的重要对策。我国企业应当提高自主创新和研发能力,建立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企业员工尤其是企业负责人的知识产权风险管理意识。蔡华认为,在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中可以引入专利保险制度,以此来分散企业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研发的积极性。刘斌认为,现代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风险管理标准体系。目前我国知识产权风险标准较为混乱。我国应以加强知识产权风险的识别、评测和防范能力为基本思路,完善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体系,强化标准制定者对风险管理标准体系的重视,依托培训体系、咨询服务体系和绩效评价体系,科学有效地实施风险管理标准。唐恒等认为,可以借鉴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OHSAS18000)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ISO9001)内容,科学构建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的系统框架,包括规划、资源管理、活动管理、检查分析和跟进、管理评审五部分。李婵等提出了构建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的若干建议。齐荣坤等认为,企业产品研发、专利申请、生产加工、市场营销等各环节存在专利法律风险,防范和化解专利法律风险需要建立系统有效的专利预警机制。研究表明,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就是企业依据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的监管要求,将系统规范的操作流程贯穿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中,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防控风险、减少损失,实现企业规范管理和利益最大化。现有研究提出了构建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制度的各种建议,运用量化模型和标准化管理来分析和评估知识产权风险,为后续研究奠定了基础。但是,对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的特点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同时,对于如何有效实施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也需要进一步研究。

5结语

第6篇:知识产权法律培训范文

1 引言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发掘企业知识产权中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成为企业在竞争中制胜的法宝。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成为一个成功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然而,由于中国经济市场化时间比较短,无论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还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开发与运作知识产权的经验及技术都还相当薄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将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政策建议和对策。

2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少有利的外部环境

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必然会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本文讨论的知识产权管理外部环境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及中介市场机构。由于中国的经济市场化时间不长,无论是法律保护机制还是市场运作机构都还不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少有利的外部环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自身的缺陷。1980年我国才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4年才开始实施第一部《专利法》。目前虽然已经制定了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并应实际之需作过调整和修改,但是,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表现出一些本身的不合理性。例如,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审批期限过长,专利费用过高,导致企业往往因害怕在专利申请中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而浅尝辄止。实践中,专利审查机构由于不受期限的约束,常有任意拖延专利实质审查时间的情况出现。专利的审查期限过长往往使得申请的专利技术丧失先进性,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打击了申请人的积极性。

(2)知识产权司法机关执法不力。法律的保护不仅在于立法的完善,更重要的是依赖于有力的执法。然而调查表明,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指责更多地集中于司法机关的执法不力。法院与仲裁机构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中无法达到及时、正确的裁断要求,使得侵权纠纷中无法及时确定权属,打击侵权行为。这里除了由于司法机构、组织制度原因造成的工作作风拖沓、办案效率低下问题,同时也有司法机关人员的专业知识欠缺的原因。

(3)行政机关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行政权力在中国社会有其深刻的文化心理优势,由此企业普遍对行政机关存在高期望值。然而,行政机关由于体制因素而效率低下,同时,行政机关由于在司法中的地位,对严重的侵权而致犯罪的行为,缺乏防止措施和指控的权限;法院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中,按分工习惯,又将此类审判交由刑庭,而普通的刑庭往往缺乏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企业经常反映难与管理机构打交道,而且很难适用刑罚手段来保护自己,打击侵害者。

(4)市场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由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不健全,加上过去中国实行成果管理的科技管理体制的惯性影响,导致中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甚至有时达到公开化。例如,有人就错误地认为“盗版”行为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有利:“在中关村,凡有真的几乎就有假的,对畅销品来说,往往假的数十倍、百倍于真的”。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在这种市场环境下很多时侯只能是无可奈何。

(5)中介市场很不完善。市场经济中,中介机构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管理这种专业知识要求很高的市场中,专利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发挥应有职能。知识产权机构不仅可减少企业申请或注册过程中所需要的时间,同时还可抓住侵权行为的要害,收集有利证据打击侵权。然而我国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缺乏,人员素质难以满足相应需求。

2.2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乏战略规划

国内除了像海尔、北大方正等极少数企业对知识产权有比较系统规范的管理外,绝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更谈不上从战略上进行规划,企业关注的仍是有形资产的管理。1996年5月,中国专利局对7省市的调查发现,每个大中型企业每年科研成果超过百项,但申请专利的却寥寥无几。北京大学刘剑文博士组织的调查表明,北京市仅有21.6%的高新技术企业“已制定”或“正在考虑制定”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大部分企业都处于未制定的状态。没有专利战略,就不能保证科研开发的各个环节,包括选项、立项、专利申请规模、专利保护及其策略和产业化顺利进行。许多企业不知道对专利文献的利用,很少进行专利文献检索,造成低水平重复研究。由于缺乏战略高度的规划,许多企业成果只申请了中国专利而造成技术流失,专利申请后利用率很低,产业化、商品化程度低。此外,还很容易导致陷入专利“陷井”与“雷区”,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权,不仅要支付高额赔偿,甚至导致企业破产。深圳市某厂的产品属荷兰菲利浦公司在中国获权的专利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不但自行销毁了模具和侵权产品,还要支付巨额赔款。

2.3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不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比较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比较弱。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企业能真正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内部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运用制度为自己的技术开发和企业发展服务的还不多,更别说一些中小企业了。北京大学的一次调查表明,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有5.9%的企业“无机构也无人负责”,“有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负责”的仅占21.6%.其它地区及传统企业的情况就更严重了。②专利的申请量少,质量不高。据调查,中国有70%以上国有大中型企业、95%以上小型企业没有专利申请。199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在专利部类中,国外来华申请发明专利已有五个部类,超过半数,而我国为数不多的专利申请中,技术含量和水平远不及外国专利,更谈不上向国外申请专利,有意识地建立专利网和专利壁垒来保护这些成果。“863”计划仅20%的成果申请了专利,多数成果以论文的形式公布于众,有些成果是国外还没有的,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因为没有申请专利而拱手让人了,申请的专利和论文的比例大致是1:80.③知识产权的管理大多停留在保护层面,还没进入资本化运作。例如,我国的上市公司年报摘要的报表附注中披露无形资产具体构成的公司从1995年~1998年在逐年增加,但1999年披露无形资产构成的公司比例突然下降。1999年我国共有上市公司424家,披露无形资产的仅有173家,而披露的无形资产构成主体是知识产权。研究发现不披露无形资产构成的公司的无形资产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贡献要小于披露无形资产构成的公司,同时市场对披露无形资产构成的公司无形资产的定价要高于未披露的公司。这说明我国企业还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对吸引投资的巨大作用。

2.4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乏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规章制度

良好的知识产权管理需要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规章制度。然而,调查表明,我国企业目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时大多是通过聘请律师帮助解决,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认识到专业机构的设置和利用以及配置专业人员,没有设置专业人员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研究及开发,同样也缺少严格的规章制度来对知识产权管理加以指导。例如,北京大学的调查表明,在企业与雇员是否签订保密协议的问题上,有7.8%的企业“无任何保密规定”,29.4%的企业“仅在企业内部规章中规定,无专门协议”。许多企业商标档案的管理与企业的其他档案进行合并管理,而没有专门的商标档案制度和对商标的申请、印制、保管及续展进行规定。

2.5 缺乏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的人才

1999年,我国拥有专利工作者约一万余人,平均每13万人中才有一名懂专利的人员。国内很少有企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均当作法律事务处理,缺少能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业务紧密结合的专业人才,导致许多专利申请后无人管理,未能充分利用。我国过去科研与生产相分离,企业仅仅是生产基地,科研开发主要由大学、研究所承担,由国家进行计划分配,导致企业研发能力薄弱,而大部分科研成果累积在高校、研究所,不能产业化、商品化;同时,也缺少精通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和专利许可业务的专门人才把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系起来。

转贴于 3 原因分析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落后固然有其历史的原因,如我国实行市场化经济的时间短,企业的精力大部分集中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无法顾及知识产权管理等。但是,面对经济全球化和来自全世界企业的激烈竞争,我们不能仅拿这些作为借口,必须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次根源,才能做出正确的对策。前述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多而且复杂,有些问题恰恰又是其它问题存在的原因,综合起来可分为企业行为体现出的问题和制度缺陷导致的问题。

3.1 制度方面导致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上面的分析表明,制度缺陷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行为方面存在问题的更深层次原因,其产生的影响更为深远。因为制度是决定人们相互关系的、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性规则,制度的缺陷会增大人们在知识产权活动中的交易费用,缺少激励人们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利益动因。没有法律制度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收益,人们不仅缺少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性,相反,还会因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而不受处罚而产生仿造、假冒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由于制度方面的原因引起的。那么,造成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缺陷的原因是什么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对制度的形成进行分析。制度不是天然就有的,制度的形成与完善是一个不断变迁的过程。制度变迁的路径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前者是指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后者是指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自发性制度变迁通常也需要政府行动来加以促进。诱致性制度变迁是在获利机会的诱导下利益各方长期博弈的结果,其变迁是缓慢的,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则可由政府直接颁布法令实现。而且,如果诱致性创新是新制度安排的惟一来源的话,那么一个社会中制度安排的供给将少于社会最优。因为自发性制度变迁通常也需要政府行动来加以促进。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的形成主要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它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这也是我国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目前仍不健全的原因之一。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外部环境则主要是强制性变迁,依靠政府颁布的法令。然而我国政府过去阶段的任务重心是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政府本身的机构改革有些滞后,这造成一方面立法不完善,另一方面政府机构效率低下,执法不力降低了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作用。我国企业当前正面临着加入WTO带来的激烈国际市场竞争,依靠缓慢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不能适应当前需要,必须通过政府完善知识产权法令,加快政府机构改革,实现强制性制度变迁。通过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实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行为的强制性变迁。

3.2 企业行为方面体现出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企业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即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行为方式及结果。例如,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缺少主动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缺少战略等。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管理受到极大重视,视为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为什么我国的企业却不大重视呢?原因之一是过去体制的惯性影响。我国过去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成果管理体制,转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制的时间较短,人们还受过去成果管理体制的惯性影响,从而对知识产权管理缺乏了解和认识,取得的研究成果往往不是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而是以等方式处理。原因之二是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行为从无到有、从被动到主动的变迁,其动机是受行为变迁所带来的利益驱动。只有行为人分析到行为的结果能带来巨大的利益时,他才会采取行动,从而发生行为变迁。我们可把企业的行为变迁分为两种: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诱致性变迁是行为主体受巨大利益的诱导而产生的自发性行为变迁;强制性变迁是政府制定法律规章,强制企业发生行为改变。一方面,诱导行为变迁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因为这要受行为主体现有知识与经验、认识能力和学习能力等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完善,削弱了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取得的收益,导致企业缺少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性,从而又延长了企业行为的变迁过程。所以,要解决我国企业目前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必须通过政府制定适当的法律规定,强制企业的行为发生变迁,这样可大大缩短这一过程。原因之三是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匮乏,导致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供给不足。人才匮乏既是存在的问题,又是企业某些行为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过去科研与生产相脱节,大量科研人员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科研力量不足,导致企业知识产权的形成来源不足;另一方面是我国实施市场经济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较短,通晓知识产权法律和知识产权资本化运作的人员很少,这导致企业可能还认识不到知识产权管理能带来的巨大收益,或者认识到了,但由于缺少相关的人员而不知如何着手采取行动。例如,我国很多企业认识到商标的巨大经济效应,只单纯花费巨资做广告,但由于商标的价值内涵及商标的许可运作知识缺乏,反而导致短期行为,产生不良后果。

4 政策建议及对策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要解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目前存在的问题,首先就是要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制度,形成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行为变迁;加大知识产权管理的知识供给;同时,企业自身也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和行动。

4.1 政府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上要发挥更大作用

第一,政府应加强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交流,了解世界知识产权法律、政策方面的新进展。从而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制定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执行规范,一方面要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改革,制定严格的工作规范,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人员素质;另一方面要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规范,制定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定,企业进出口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企业竞业禁止规定等。第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知识产权本身的专业性很强,使得这方面的执法难度较大,而我国执法人员的水平也有待提高。因此,司法、执法部门应注意加强与技术专家、知识产权法律专家的沟通,聘请他们担任专家咨询顾问并协助解决疑难案件。第三,政府可引导和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建设。在初期,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对中介市场加强管理和指导,并逐渐放开,通过行业自律和市场化运作,促进知识产权中介市场的完善。第四,政府应加速我国专利信息网络的建设,尽早建立开通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专利说明书全文、法律状态查询。选择一些有条件的省市建立远程可视审查会晤系统,方便和加速专利审查。建立多功能的知识产权文献馆,提供知识产权自动检索、知识咨询,提供专题培训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

4.2 企业应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

第一,企业领导要增强知识产权管理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战略研究,并与企业业务战略和技术创新工作紧密相结合。所谓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就是针对企业知识产权形成、保护、发展和价值运作而制定的长远的战略性规划。不仅要研究知识产权的保护,还要把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的技术开发战略和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紧密联系起来,创造更大利润,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第二,企业要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的人员,并受企业决策层的直接领导。这一部门的职能是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其实施情况;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工作,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的策略研究;负责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知识培训;建立企业内部知识产权文献“数据库”等。第三,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知识的学习。一方面加强对员工知识产权管理知识的宣传与培训,把知识产权管理意识贯彻到企业各项工作中去;另一方面,企业还要学习和引进国外企业先进管理经验,充分利用专利文献,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提供指导。

第7篇:知识产权法律培训范文

关键词:第16届亚运会;市场开发;侵权形式;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前言

第16届亚运会将于2010年11月1日至27日在中国广州进行,此次亚运会是亚奥理事会历史上首次将全部市场开发权让渡给主办城市,为了、角保亚运会各级赞助商等相关权利人权益不受侵害,同时成功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亚运会,对于加强广州亚运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势在必行。因此,广州市根据《亚洲奥林匹克章程和规则》和《第16届亚运会主办城市合同》对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参考《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和《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立法经验,于2009年1月11日颁布了《广州市亚洲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之后又于201年1月1日施行了《广东省亚运标志保护办法》。本文依据《广州市亚洲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下称《规定》)和《广东省亚运标志保护办法》的内容,通过侵权的实例案件,全面系统地阐述第16届亚运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完善并加大亚运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力度,确保成功举办亚运会,取得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第16届亚运会市场开发成就

1.1电视转播权

2009年5月20日,中央电视台与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在广州正式签约,成为广州2010年亚运会中国大陆地区持权转播商。目前,国内外不少电视机构表示希望参与广州亚运会的电视信号制作,众多电视机构表示愿意购买广州亚运会的电视转播权。预计电视转播权的收入将接近总收益的10%左右。随着3g通信、cmmb手机电视产业的兴起,第16届亚运会的媒体报道,将由传统的电视报道演变扩张为“多媒体形态”的报道。

1.2赞助权

在赞助计划尚未结束的情况下,广州亚运会的赞助金额和赞助企业数量已经全面超越历届亚运会。广州亚组委已签约40家赞助商,其中高级合作伙伴7家,合作伙伴5家,赞助商5家,独家供应商11家,供应商12家。赞助总额超过4亿美元,已远超历届。其中仅广州汽车集团的单个赞助合同金额6亿元人民币就已超过多哈亚运会。

1.3特许商品及经营权

亚运会特许商品生产经营权是推广亚运理念,提升亚运品牌的重要载体;同时,它对于激发亚运热情,筹集资金也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亚组委先后公开征集并评审出了广州亚运会三批特许生产商家,其中包括贵金属类、徽章类、玩具类、箱包类、服装类、文具等10类。超过80家亚运特许专卖店已经正式开业运营。

1.4门票

本届亚运会将有超过200万张门票面向全球公众公开销售。开闭幕式最高票价为6800元,最低票价为1600元。亚运会门票销售将分三个阶段展开,2010年1月至3月为第一阶段,核心销售政策为“先行付款、公开认购、抽签确认”;2010年7月至8月为第二阶段,核心销售政策为“实时预售、先到先得”;2010年10月至亚运会结束为第三阶段,为实时销售阶段,采取“先到先得”的销售政策。销售渠道将包括官方票务网站、门票代售网点和赛时阶段的场馆售票亭。

2第16届亚运会知识产权的内容

2.1第16届亚运会知识产权的概念界定

产权界定是指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等权利的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务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规定》中对亚运会知识产权下的定义:它是指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所享有的与亚运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等专有权利。

2.2第16届亚运会知识产权的分类

2.1.1永久属于亚奥理事会专有的产权。主要包亚奥理事会名称、亚奥理事会会徽、亚奥理事会会旗、亚奥理事会会歌、亚奥理事会格言。

2.1.2亚运会组织委员会申办、筹建以及举办亚运会过程中形成的产权。主要包括:第16届亚运会申办机构名称、第1届亚运会申办标识、第16届亚运会纪念品等

2.!.3广州亚组委的产权,包括广州亚组委名称、广州亚组委徽记、广州亚组委域名和其他标志。此外还包括广州亚组委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举办的艺术表演、拍摄的影视宣传片、策划的开幕式和闭幕式创意方案、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和刨作的其他形式作品、宣传品等。

2.l.4组织和个人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与亚运会密切相关的产权。包括亚运会电视转播权节目;授权使用亚运会知识产权的商品;与亚运会密切相关的作品、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等。

2.3第16届亚运会知识产权的特点

第16届亚运会知识产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具有知识产权的共性,但也有其个性,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2.3.1主诹的特足性根据《亚洲奥林匹克章程和规则》和《第16届亚运会主办城市合同》的权力划分,亚奥理事会享有与亚奥理事会有关的知识产权;广州亚组委享有与16届亚运会有关的知识产权,并在第16届亚运会结束后按照亚奥理事会的要求将其享有权利移交给亚奥理事会。经亚奥理事会或者广州亚组委会授权的被许可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相关亚运会知识产权。而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和商标权人可以是任何人。

2.3.2客涔的特定性亚运会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亚奥理事会的名称、会徽、会旗、会歌、格言,以及第16届亚运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口号、会歌、会旗等与亚运会有关的事项。而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客体则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

2.3.3第l6届亚运会知识产权是自动产生的,不是国家赋予权利主体的权利,不需要永行政矶构确从但它相比著作权和专利权更具有绝对性,任何人未经许可都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另外,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都有保护期的限制,保护期满后仍希望享有专用权必须续权,而亚运会的知识产权不需要续权,保护其知识产权是亚洲各国必须履行的一项国际义务。

3第16届亚运会知识产权的侵权形式和救济方式

随着广州亚运会的临近,各种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也日益增多,严重损害了亚奥理事会和广州亚组委的合法权益。亚组委办公室法律事务处处长黎丽红透露:截止到2010年相关部门已查处近60件针对亚运会特殊标志或特许产品的侵权案例,主要包括宣传广告中使用亚运会徽、亚组委标识,生产销售仿冒亚运吉祥物毛绒公仔、手机吊坠等涉嫌侵权的行为。

3.1没有得到权利主体的授权直接的侵权行为

此类形式的侵权行为在所查处的案例中居多,其侵权行为所采用的手段及方式也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四种。

3.1.1没有得到权利主体的授权,在生产、经营、宣传及其他活动中使用与广州亚运会标志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特殊标志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在产品、包装、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上标注涉及广州亚运会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例如,有企业擅自在报刊上打出“亚运铺王”的广告;还有企业在普洱茶包装纸上标注“中国广州第十六届亚运会‘广州2010”的字样,借助亚运的名义提高茶叶的销售量。

3.1.2没有得到权利主体的授权,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商户等名称中或在地名、建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与广州亚运会标志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特殊标志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例如,房地产商未经许可在其推销楼盘直接使用“亚运金牌铺王”等名称。

3.1.3没有得到权利主体的授权,伪造擅自制造与广州亚运会标志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与广州亚运会标志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涉及此类形式的侵权案例比较多,而且对亚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制造了相当大的障碍。

3.1.4为侵犯广州亚运会知识产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进出口或超过自用合理数量携带、邮寄进出境侵犯广州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

3.2没有得到权利主体的授权,间接的侵权行为

此类侵权行为又称为隐性营销、“边球一‘搭便车”等,主要具备以下四条件:侵权主体是没有支付亚运会赞助的非赞助商;行为方式从形式上看是法的,并借用亚运会的影响力;行为效上使公众误以为该营销者是亚组委的助商;行为目的是直接或间接取得商利益。其表现形式包括非合作伙伴企业方设法与亚运会建立虚假或未经授权的系;非合作伙伴企业违反各种保护亚运形象和标记使用的法律;非合作伙伴企故意或非故意地干扰亚运会合作伙伴的法市场开发活动。

3.3超出权利主体授权的范围进行市场运作的侵权行为

亚运会赞助商为亚组委提供资金,他们也从中获得相应的商业利润。这些商利润主要来自于对亚运会标志及声誉的场化运作。由于对亚运会标志及声誉运作程度不同,其获得的利润也不同。所以运会的赞助商也被分为了高级合作伙伴合作伙伴、赞助商、供应商(独家/非独家)不同的四个层级。不同层级的赞助商所拥有的权利也不同,但一些低层级的赞助商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越级或超过地域范围使用亚运会的知识产权从而造成了侵权行为。

3。4非法使用域名的侵权行为

域名侵权是指出于从他人商标、名称或商业标志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域名、卖域名的行为。域名侵权已经

严重阻碍日益兴旺的电子商务的发展。亚运会也未躲过域名侵权的行为。有人开设注册域名为www.gz2010.conr的网站,与亚组委官方网站的域名www.gz2oloag.com极为相似。该网站在首页挂上了广州亚运会的“会徽”和“亚运倒计时”牌,让不少人误为是亚组委的官方网站。

3.5亚运会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方式

当亚运会知识产权遭受侵权时,法律为其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既可以援引私法,又可以通过公法,还可以通过自力途径来救济。亚运会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救济包括自力救济和法律救济。自力救济手段的主要是侵权者和受害者针对冲突,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来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侵权争端。法律救济手段主要有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亚运会知识产权侵权被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后,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4第16届亚运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4.1关于《规定》的法律效力层次较低的问题

第16届亚运会以广州市为主办城市还有东莞、佛山和汕尾三个协办城市。《规定》作为广州市的政府规章,其效力位阶比较低,仅限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但是,对第16届亚运会标志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绝不会仅仅发生在广州,对于发生在其他地域的侵权案件,该规定显然力度不够。

4.2第16届亚运会标志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不完善

虽然亚奥理事会是全面管理亚洲奥林匹克运动的唯一组织,但是亚奥理事会的相关标志并不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保护范围,第16届亚运会乃至我国其他大型体育赛事相关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基本上不能沿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另外体育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也必然会涉及专利保护。

为此,200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门出台了《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规定》,此规定从专利审查环节把关,杜绝了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专利的产生。虽然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亚运标志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无法采取类似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方式,加强对亚运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

4.3关于“域名”保护问题

“域名”保护比较复杂,对于域名争议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指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处理,广州市行政管理部门无权处理。因此,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域名、网络等新型亚运会侵权行为不断涌现,并有愈演愈烈之势。虽然《规定》禁止在域名或其网页中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但也只是其域名或其网页中使用了与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违反了《商标法》《著作权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州市的行政管理部门才有权进行处理。

4.4第16届亚运会知识产权的网络保护问题

随着网民数量的不断攀升,加之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新媒体的日益壮大,互联网上与体育相关的内容越来越多。除了相对传统的图文新闻报道和评论等内容,通过互联网对亚运会进行转播这一新形式的体育内容在各体育相关网站中所占的比例不断加大,互联网在亚运会的转播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原因,互联网环境下转播亚运会的版权保护问题也比较突出。

5第16届亚运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对策

5.1向北京奥组委学习,充分认识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第16届亚运会同奥运会一样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北京奥运会圆满结束以后,社会各界对亚运会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各种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也日益渐多,亚运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因此,向北京奥组委学习,加强亚运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提高公众对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认识,显得十分重要而紧迫。

5.2完善第16届亚运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规定》及《广东省亚运标志保护办法》的制定并施行,向社会公众明确表明了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范围、措施等内容,提高了社会公众对亚运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意识。但是对于域名和网络的保护还没有任何立法,对于互联网中出现的纠纷则无法可依。因此,建议广东省行政机关相关部门尽快出台《亚运会域名及网络保护条例》。

5.3加强多部门、多地区协同执法的合作机制

为了提高执法效率,必须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专利行政管理和版权行政管理各部门之问的协调机制、联动机制,并通过首办责任制及时处理同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管的案件。保证快速有效地打击发生在广州市的各种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建立广州市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席

会议制度,与佛山、汕尾、东莞四城市共同签订《亚运会举办城市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协议》。广、佛等四城市已经建立亚运会举办城市专利行政执法协作工作机制,今后应该做到在四城市中,任一举办城市可接受来自其他城市举报人的举报和请求,提出并实施组织相关城市开展联合查处,或在办案过程中给予支持和配合,协同办案,优势互补。

5.4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

建立亚运会知识产权处理纠纷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双轨”保护机制。当行政手段无法保护亚运会知识产权时,为了达到预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必须通过司法手段来解决。亚组委律师顾问团负责及时对亚组委重大决策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亚运会知识产权主体及赞助商的合法权益。

5.5进一步全面加大宣传力度

第8篇:知识产权法律培训范文

关键字:知识产权教育 人才培养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一、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教育状况。

(一)起步晚、发展快

同国外的知识产权教育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教育起步比较晚,它是伴随着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实施而初步建立的。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的专利法颁布前夕,国家专利局和原国家教委举办了9期的培训班,并送三十多人到国外学习,这成为我国第一批知识产权方面的教育。但是在80年代后期,一些高校已经开始尝试开设单独的知识产权课程,并编写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教材。到了90年代,知识产权被许多高校作为选修课或必修课开设,有些学校还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21世纪,知识产权教育得到了迅速发展,许多高校都形成了本科、硕士、博士三层人才培养模式,相当一部分高校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或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二)人才培养层次多样化

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高校主要是在法学、管理学、新闻学等专业中通过教授知识产权课程来培养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到了80年代末期90年代初,一些够爱笑傲开始招收法学专业知识产权方向的硕士生、博士生及博士后,从而形成了本科教育、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硕士教育、博士教育、博士后教育的等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一些高校设置了知识产权的本科教育,培养懂法律、懂管理、懂科技的知识产权专门人才。

(三)教学队伍以年轻教师为主

知识产权是一门新兴的学科,起步晚,发展快,不同高校在知识产权教学水平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一些文科院校比较重视从法学角度来培养知识产权人才,而一些理科院校则比较重视从管理学、科技学角度来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在教学水平上,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师资力量较强,而一些偏远省份的地方院校则在师资力量方面严重不足。在队伍年龄上来看,所以全国范围内教授该课程的教师以中青年教师为主。

二、我国知识产权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我国的知识产权教育尚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教育的定位不明

经过这么长时间的知识产权教学,一直没有理清一个问题:知识产权教育应当置于法学、管理学、理学等专业中,还是应该另起炉灶而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来教学?过去绝大多数学校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法学、管理学等专业的教育中,未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专业,也未独立的知识产权硕士和博士点。由于知识产权教育被湮没在法学、管理学、科技学等教育中,其教学活动主要是由法学院、管理学院、工学院等单位来组织的,就很难在教学中突出知识产权方向,也很难组织多学科教师参与到知识产权教学中,从而影响了知识产权教育的水平。

(二)、知识产权科目设置不合理

知识产权是个高整合性学科,涉及科技、管理、法律等重要的领域,所涉及的问题极为广泛复杂,除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分布图设计等法律问题外,还涉及生物科技、光电、通信、信息、电子、航天、医药等研发成果的商品化以及知识产权的评估、经营、管理和创业投资问题。近年来,发达国家的知名大学,如加州伯克利分校、华盛顿大学、东京大学等为回应科技发展所带来的知识产权法律、管理、开发经营、教育等问题,先后成立了知识产权、科技法律及相关教育培训中心,进行跨学科研究。我国高校长期以来都是通过法学、管理学等相关专业来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在教学科目设置上偏重于法学、管理学等知识,知识产权课目设置过少,相关学科知识教授不足。

(三)、知识产权教育重理论轻应用

许多高校在教学中主要向学生传授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而很少介绍专利申请、专利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方面的实践知识,削弱了知识产权教学的效果。从该课程的特点来看,知识产权是一门理论与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在教学中既应注重理论教学也应重视实践教学。从今后的发展来看,知识产权人才需要最大的地方是企业和科研单位,其工作主要集中在科技创新和管理中得知识产权取得、管理、应用、转让、保护等方面,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实务性,这就学校我国高校培养大量的具有多学科背景的懂实务的专利人、商标人、律师和技术管理类的知识产权人才。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一)明确知识产权教育的专业定位,将其作为交叉学科来建设

将知识产权教育交由法学院、管理学院、信息学院等部门来组织的做法不利于提高学生的知识水平,也不利于教学的组织和管理。所以,在今后的教学中,高校必须明确知识产权教育不等于某一单一学科教育,而是一个多学科教育,知识产权教育与上述学科的教育既有联系又有相对的独立性。所以有条件的高校今后应当尽可能地设立知识产权学院或者知识产权系来组织知识产权方面的教学。

(二)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设置合理的课程

知识产权研究人才毕业后主要从事大学的教学工作和某些研究机构的研究工作,这种专门人才社会需求相对较小,主要通过博士研究生教育来培养。实务型人才毕业后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工作,如专利律师、企业法律部专业人员等,这种专业型的人才社会需求量大。所以对于研究型人才来说,可以多设置理论性的课程,培养深厚的理论功底,而对于实务性的人才来讲,就可以相对来说,少安排一些理论性的课程,主要学习实务性的课程,更好的适应未来职业和社会的需要。

(三)知识产权教育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随着我国立法、执法、司法、教学科研等部门知识产权人才的饱和,今后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主要集中在企业,这就要求知识产权的毕业生不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而且要精通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针对当前知识产权重理论轻实践的状况,今后高校在知识产权教学时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在师资设备、课程设置、实践环节等方面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加强 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只有这样,才能培养真正适合社会需要的知识产权人才。

以上是笔者对我国知识产权教育和人才培养方面的现状和问题的一些分析,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建议,希望能够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教育和人才的培养提供一点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胡开忠:当前高校知识产权教学改革的方向--兼议我国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战略,载《中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研究》,上海大学出版社,2006-6;郑胜利:新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法律专业人才的教育,载《中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研究》,上海大学出版社,2006-6

[2]刘春田:关于我国知识产权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与建议,中国知识产权评论网:省略/ArticleView.aspx? id=424, 2008-11-26

第9篇:知识产权法律培训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教育;人才培养;普及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12)12-0080-03

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科技是关键,人才是核心,教育是基础。 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知识产权的竞争是一个重要方面,这便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提出了要求。高等学校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主阵地。在本文中,笔者立足于知识产权教育的时代背景,根据目前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教育的现状,拟提出关于在高校普及知识产权教育的建议,以期对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教育的完善能有所裨益。

一、在我国高校普及知识产权教育的迫切性

在我国高校普及知识产权教育既是实施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根本之所在,也是培养创新型人才、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必然要求。

1.普及知识产权教育是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需要

当今世界,随着知识经济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提高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

为提升我们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2008年国务院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把“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我国实现知识产权战略的九大举措之一。知识产权人才是从事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和服务的有复合性、高学历性和实践能力强等特点的人才,其中包括知识产权策划人才、知识产权开发人才、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和从事知识产权的教育与研究的人才。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走向国际舞台,所以对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也十分迫切。有学者指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的缺口很大,如果以给10万个大中型企业每个企业配备1名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为标准,那么全国就需要10万名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但目前绝大多数企业均没有配备这类人才[1]249。高校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主阵地,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对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普及知识产权教育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

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目标。知识产权教育对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具有促进作用。一方面,它有利于增强大学生的创新意识。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鼓励创新和保护创新的制度,创新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然而,广义上的创新并非仅指技术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思想创新、观点创新和方法创新等,都属于创新。目前相当多的学生认为创新属于一种高不可攀的创造活动,所以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均对之敬而远之。事实上,每个学生都有创新的能力,创新也不是只有理工科学生才能做的。比如,通过研究他人的前期研究成果,结合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再提出自己的新的观点,或再从某个新的视角对之加以论证,都可被视为是一种创新。所以,只要勤于思考,善于发现,创新是许多人都可以做到的。通过对专利法中的关于发明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的学习,可以使大学生对创新的认识更加具体;通过揭示将智力成果产权化、资本化或产业化的本质,可以强化大学生对知识产权中的利益驱动机制的认知,激发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热情。另一方面,它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创新是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必备要件之一,如何认定某项发明创造中的创造性与新颖性,则是专利审查中的关键一环。新颖性的认定方法就是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专利文献是集技术、法律、经济与战略信息于一体的文献,传播的是最新的科学技术信息,是一种内容丰富的信息资源,世界上95%左右的发明创造都可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实践证明,利用专利文献,可以缩短研究者60%左右的科研周期,可以节约40%左右的科研经费。所以,在高校开设专利法和专利文献相关课程,可以使学生学会利用专利文献中的信息来进行新技术研发的本领,可以降低研发成本,同时也有利于规避法律风险。

3.普及知识产权教育是提高大学生素质的需要

高等学校应致力于培养大学生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而具备知识产权素养则是当代大学生的综合素质的基本内容之一。知识产权规则意识和保护意识是大学生必备的基本素养,大学生知识产权规则意识和保护意识的形成将会对营造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只有在全社会形成了一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的风气,科技强国、“知识改变命运”才能真正成为现实。知识产权教育对于培养大学生的知识产权的意识、对于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等,将会发挥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们生活在信息社会。在信息社会,人们不论是查找资料、听音乐、看电影,还是聊天交友,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来进行,人们已经习惯了从互联网中来查寻各种信息。但是,很多信息属于人们的智力创造的成果。对这类成果,如果不属于公众可以随意使用的范围内的,我们就应该对他人的产权有一种尊重的态度。目前在高校存在着一种怪现象,即不管是完成平时的作业,还是撰写毕业论文,不少人基本上是复制或抄袭他人的成果,所用资料也主要来自于网络或学校图书馆的数据库。这是一种严重的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但目前大多数学生并没有认识到这种行为的性质及其危害性。这种天下文章皆“拷贝”的做法,一方面说明了大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的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在钝化。笔者认为,这也是知识产权教育缺失所带来的后果。

二、目前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教育的现状

在《纲要》中,我国规划,在小学和中学阶段,我们就应分别完成知识产权的启蒙教育和基础教育。在当前条件下,加强对大学生进行知识产权教育具有更大的迫切性,是整个知识产权教育的重心之所在[2]139。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教育起步于上世纪的80年代,经过20多年的探索,应当说,我们的知识产权教育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相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来说,我们在这方面的教育仍然落后,我们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数量上仍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1.现状和不足

(1)我们的知识产权教育目前仅限于模式单一的专业教育

目前,我们的知识产权教育主要只限于在某些高校所开设的知识产权专业中的专业教育,比如在一些法学院或知识产权学院所开设的知识产权法及其相关课程中的知识产权教育。这种较为单一的法学性质或管理学性质的教育,没有整合高校的学科资源,割裂了不同学科之间相互交叉与相互融合的关系,过分强调理论知识的学习,忽视了对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属于复合型人才,这类人才必须有理、管、文等多学科的背景,所以当前的教育方式不符合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要求,并且也是与我国企业急需专利工程师、专利律师和专利战略管理者的现实需求相脱节的。在这方面,美国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美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教育和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他们在研究生阶段培养知识产权人才,要求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人才应具有跨学科的背景,应是复合型的人才。在课程设置上,他们广开选修课,用以开阔学生的视野。他们的教学方法也灵活多样,并且广泛吸纳具有知识产权实务经验的律师或专利人兼职授课,借此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2)公共教育中知识产权教育的严重缺失亟待加强

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教育明显地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北京大学等11所高校的调查,这些高校学生中接受过知识产权教育的不到学生总数的5%。另据了解,我国70%以上的高校均未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教学机构,甚至不曾开设面向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产权课程[3]64。中国知识产权教育与国外的差距很大。日本是世界上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最为成功的国家。日本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教育,把知识产权教育和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作为他们面向21世纪的四大支柱之一,并建立了包括启蒙教育、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在内的完整的知识产权教育体系。印度是发展中国家发展高科技的榜样,其政府也十分重视知识产权教育和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在工学院广泛地开设了知识产权课程。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日本等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我国高校应当普及知识产权教育,这早已被知识产权教育界所普遍认同,并被写进了《纲要》:“在高等学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高校学生素质教育体系。”尽管如此,但我们的知识产权教育的普及至今仍无任何进展,这实在是不应该的。

2.原因分析

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教育之所以存在前述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有下面两个方面的原因:

(1)国家对知识产权教育重视不够及相应的激励机制的欠缺

加强知识产权教育是实施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的根本之所在,在九大战略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但从《纲要》的体系结构来看,知识产权教育所在位置既不醒目也不重要,这显示了国家对知识产权教育重视的不够。同时,相关的激励机制也欠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已达3年,但在知识产权教育方面至今仍未见有实质性的进展,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至今也没有出台任何文件对知识产权教育加以推动。在科技迅猛发展的当今社会,知识与信息已成为国家之间竞争的核心要素,所以高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的内容及其课程结构也应当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顺应时展的要求,根据《纲要》提出的要求,从政策导向、财政支持、学科建设和师资培养等方面对知识产权教育加以推动。

(2)我国知识产权文化有欠缺

近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于西方国家。以1624年在英国实施的垄断法为开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扩张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这一制度最终席卷全球,成为了一项全球性的重要制度。这一制度虽然在封建社会的中国也曾经有过萌芽,但由于受当时我国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限制,所以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私有权制度并未真正确立起来,所以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就缺乏其文化基因。有学者认为,在我们中国,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律的建设与其说是自己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的需要,毋宁说是外来的政治与经济压力的结果,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制的建设是被动的、功利性的[4]。在我们中国,为了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为了让我国经济能融入世界,我们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建立了我们自己的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走过了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5]。如今,30年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虽然使知识产权观念在我国已落地生根,但却并未真正蔚然成风。这突出地表现为我们一些人的司空见惯的盗版行为和政府不得不突击式地采取对知识产权的专项保护行动。目前的现状是,知识产权意识在企业已有明鲜的增强,但在民间不少人却不知知识产权为何物。教育总是在一定文化背景下进行的,我们的知识产权文化的欠缺当然也影响了知识产权教育在我国的推进。

三、在我国高校普及知识产权教育的建议

为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质量,为使我们的知识产权人才能成为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多学科背景的复合型人才,笔者认为,根本的途径就在于应在高等教育阶段普及知识产权教育。普及知识产权教育意味着对所有在校大学生都要进行有关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进行这种教育,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一种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促进发展”应当是通过普及知识产权教育要确立的理念。确立起这一理念必将激励更多的大学生努力钻研,勇于创新。只有公共教育中的这一基础扎实了,专业教育才能在此基础上精益求精,才能培养出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的专业人才。笔者认为,在高校普及知识产权教育,应从完善高校课程设置和尽快培养知识产权师资两个方面同时进行。

在课程设置方面,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专业限选课和公共必修课来取代当前的公共选修课的课程形式。目前,一些选修课的课程设置因受课程性质和考查方式的影响,所以学生学习的动力不足,教学效果欠佳。应将知识产权教育作为在所有专业都应该开设的一门基础性课程。目前教育部规定的公共必修课中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的“法律基础”部分只占到该课全部教育内容的25%左右,并且其中还涵盖了各个部门法的主要内容,所以知识产权所占比重就可谓是九牛一毛了。由此可见,目前高校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对于培养学生的知识产权素养来说基本上是不可能有所作为的。开设知识产权公共课与目前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并不冲突,所以完全可以在“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之外,再开设一门知识产权公共课。另外,根据不同专业的不同特点,还可以创设一些知识产权的选修课。比如,经济管理类专业可开设《商标法》、“知识产权管理和经营”等课程,理工科专业可开设“知识产权开发与维护”、“专利文献与检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课程,文史和新闻传播类专业则开设《著作权法》等课程。

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笔者认为,可采取三项具体措施,即提升知识产权学科的地位、由学校自主培养和从社会上引进人才。目前,我国高校现有知识产权教师约为500人左右,未来5年至少还需新增师资2000人。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学科地位的提升必将有利于扩大师资的规模,有利于教师学术水平的提高。由于目前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的教育大多是在法学院开设知识产权法课程,而知识产权法又没有独立在该法学之下的二级学科,所以就影响了该学科领域人才规模的扩大。要改变这一状况,就应当提升知识产权法在法学中的地位,应尽快使知识产权法成为法学中的二级学科,同时增加知识产权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授予点,加速培养各种层次的知识产权的专门人才。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数量增加以后,才有可能为高校知识产权教育的普及提供保证。另外,由于知识产权人才需要有多学科知识的背景,所以高校可以发挥自身的专业多样化的优势,从学校的相关专业的教师中抽调出一部分科研能力较强的教师,使之通过培训或学历深造成为具有复合性知识结构和一定实务操作能力的知识产权专业的教师。最后,高校还应当设法从校外聘请优秀的知识产权律师、专利人、知识产权法官及著名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到学校来兼职授课。高校应整合法学、管理学及理工学等各专业教师的资源,成立知识产权公共课教研室,由该教研室对全校的知识产权公共课的教育和教学实施统一的组织和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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