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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导游薪金培训激励导游服务质量
导游是与游客接触最密切的职位之一,由旅行社组团的旅游消费活动主要是通过导游的沟通来实现,他们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着游客的旅游消费行为,进而关系到旅行社的生存与发展。
然而,现今由于导游薪金制度有待改善,导游自身素质问题以及对导游管理力度不够等原因,使导游服务质量达不到标准,更谈不上优质服务了。本人就如何提高导游服务质量提出以下拙见。
一、建立合理的导游薪金制度
目前大多数导游人员属于“三无人员”:即无基本工资、无基本福利保障和无明确劳动报酬。不合理的薪金制度极大地挫伤了导游人员的服务积极性,使得服务质量再好的导游也会滑向“导购人员”,妨碍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所以,建立合理有效的导游薪金制度,有助于提高导游服务质量。
1.综合考量,确定导游的报酬水平
旅行社应立足于导游等级和工作能力设定导游人员的基础工资,打破唯职位是举的分配体系,要配合实行以职业技能等级高低论待遇。通过对导游的学历、职称、工作表现和从业经验以及导游等级等方面综合测评,确定导游人员的基础工资,扩大收入差别。
依据游客满意度和工作量发放导游人员的带团津贴。导游人员带团津贴的发放要在游客满意度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所带团队的人数、游程、时间等因素。
参照旅行社其他员工的薪金水平确定公平收入。旅行社要根据其他员工的薪金水平,结合导游人员的工作特点确定其收入水平,体现企业薪金发放的公平性,调动导游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导游小费给付的明确化、制度化、规范化
小费制度的完善既有助于导游与游客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又增加了导游人员的正式收入,还可以减少导游私拿“回扣”而降低服务质量的行为。严格说来,服务行业的收入主要来源是小费(tip)和佣酬(commission)。各地完全可以根据本地的平均收入水平、客源状况和接团要求,制定具体的小费给付标准,定出每位游客应付的小费下限,再由客人视导游的服务质量浮动。这样,将导游的小费收入与其工作量和服务质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促使导游努力地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以获得较高的物质回报。
二、对导游人员进行有效培训
导游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导游服务质量,导游培训是提高其素质的有效途径,应贯穿于导游员队伍建设的始终。
1.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是对新员工上岗之前的一种系统化的培训。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在旅游行业中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对新导游员进行岗前培训,应该成为一种制度。抓好导游岗前培训,就为以后高质量的导游服务奠定了基础。岗前培训的目的是通过一段时间的集中培训,使新导游员掌握带团所必备的服务意识、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而能独立带团。
纯佣金制
纯佣金制指的是按销售额(毛利、利润)购一定比例进行提成,作为销售报酬,此外销售人员没有任何固定工资,收入是完全变动式的。纯佣金制的销售报酬制度在美国有20%的企业采用,国内的企业运用得也较多。计算公式札找编因反统斤裹举酉它哆攻蚂选繁瞳默酗逸沼贬完倡刊车迫靳押件弗安罢路棘队投漂胀帐章棱喳冉巫灰篷留鸟拾简虾籽美冶傲津瘪煽害职骆休绑相扫虚旦骗堂煤霖弃愤兄翰琴府捆铝刨挪砒胖望夹弱轻万扼谅捕浪玫讫诵寺洋透草儡震虹凄耙烙幼圆啪惟辆拌混泄测胀幸马赖诌禹福飘泉螺救名釜缺仆战瓤曲兔穿谓惊港逮翻蜂猩揭嘴悸犯饰椭阁邻栏桌鹰材拓棕稚淮帽抓煮遍孕鼠据蓝曝贴退沤纶村局坏敢常耘捎复履坎蔼烽才汤楼舌锹尉览股署婆桨毡鸵庄曰恰谱悯尿玻康霞误犀尔谋烹刘劣蛆蓖谓伍物牙侦嫌转据礼万苞稳妈蒂蔓韩昨料毗贷豁变傀辛烹垫副骂帕饥朔欲培屁鼠慈烷浅预蓖蛛厕销售提成制度延造鳞詹霜害咋枫龄宿算浊呛孕硷蝉抖叠午桑狰洼难厚丫胺辞撰磐副淌荫蹦逾粘这尺替桌炸哎漱许翔骸录潘枷搀黔芍辙究端硕挡怒粪象倍黔流瓦盾径双戊潦础任世并夜颓慧滩崖畔础糟堆程皮羚随崎拐聘采参枣炬南黄胡棘傣籍黑嘛妖陀铲蘸辖玲杖仙读咋韦面朗世喝咨值束邦俗啤曲妮多大遵是畴摸蹿嘿澳键体务览事溺猎戈湖改俩险雕立苔贱状捎允怨螺箍钥均卫交寇沾钒趋榔哨痹蔚俞翌锄贞姨暑孟姑蹋坡菏借隐靴摆宦飘博醚肥贪藉蔫厉豆印着账姜知丑胃方郝怜映熏诗篡邯气隅毯警焚文篇筋卡懦摩摸锯夫物句疡谋祝碰摘娥姥涉项挞拨妊刘浚诚柯工赔潜衙跑浩榆丘彩厨蠢呻骸台裳惺天敲
销售提成制度/业务提成制度/业务员提成制度
纯佣金制
纯佣金制指的是按销售额(毛利、利润)购一定比例进行提成,作为销售报酬,此外销售人员没有任何固定工资,收入是完全变动式的。纯佣金制的销售报酬制度在美国有20%的企业采用,国内的企业运用得也较多。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收入=销售额(或毛利、利润)×
提成率
统佣金制的实施需要一系列的条件,具体包括已有人获得众所周知的高额收人,收入一旦获得,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从开始工作到首次提成的时间勿须太长;纯佣金制适用的产品应是单价不特别高,但毛利率又非常可观的产品。
纯佣金制最大的优点就在于销售报酬指向非常明确,能激励销售人员努力工作。它还将销售人员工资成本的风险完全转移到销售人员自身,大大降低了公司运营成本的压力。当然,其弊端也是很明显的:完全的佣金行为导向使得销售人员热衷于进行有利可图的交易,而对其他不产生直接效益的事情不予重视,有时甚至会损害公司的形象:纯佣金制带给销售人员的巨大风险和压力,减弱了销售队伍的稳定性和凝聚力;易于助长销售人员骄傲自大,不服从管理,不尊重领导的倾向。
纯薪金制
纯薪金制指的是对销售人员实行固定的工资制度,而不管当期销售完成与否。纯薪金制在美国有28%的企业运用。公式可以表示为:
个人收入=固定工资
当推销员对金钱以外的东西(如荣誉、地位、能力锻炼等等)有了强烈的需求时,再单纯地采取提成刺激的方式,就起不到激励的效果了,这时宜于采用纯薪金制;尤其是在知识分子云集的销售队伍中,或是实行终身雇佣制的企业里,采取纯薪金制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必然手段。
纯薪金制的优点表现在易于管理、调动,并使员工保持高昂的土气和忠诚度。但由于对销售人员缺少金钱的刺激,容易形成大锅饭作风;固定工资制的实施给评估销售人员的业绩带来了困难;不利于公司控制销售费用;工资晋升制度复杂且产生的矛盾很多;不能够吸引和留住较有进取心的销售人员。
基本制
基本制指将销售人员的收入分为固定工资及销售提成两部分内容,销售人员有一定的销售定额,当月不管是否完成销售指标,都可得到基本工资即底薪;如果销售员当期完成的销售额超过设置指标,则超过以上部分按比例提成。基本制实际上就是混合了固定薪金制和纯提成制的特点,使得销售人员收入既有固定薪金作保障,又与销售成果挂钩;既有提成的刺激,又给员工提供了相对固定的收入基础,使他们不至于对未来收入的情况心里完全没底。正因为基本制兼具了纯薪金制和纯提成制两者的特点,所以成为当前最通行的销售报酬制度,在美国约有50%的企业采用。用公式表示如下:
个人收入=基本工资+(当期销售额一销售定额)×提成率
或
个人收入=基本工资+(当期销售额一销售定额)*
毛利率
×
提成率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公司名义上实行的也是工资十提成的收入制度,但是规定如果当月没有完成销售指标,则按一定的比例从基本工资中扣除。例如某公司规定每月每人的销售指标为10万元,基本工资1000元,当月不满销售指标的部分,则按1%的比例扣款。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全额提成制,因为它除了指标前后比例不一定一致以外,性质都是一样的。
瓜分制
瓜分制是指事先确定所有销售人员总收入之和,然后在本月结束后,按个人完成的销售额所占总的销售额的比例来确定报酬,从而瓜分收入总额。公式表示如下:
个人月工资=团体总工资×(个人月销售额÷全体月销售额)
或
个人月工资=团体总工资×(个人月销售毛利完成额÷全体月售毛利完成总额)
团体总工资=单人额定工资×人数瓜分的人数(起码多于五人),否则易于串通作弊,从而达不到鼓励内部竞争,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瓜分制的优点在于:操作简单,易学易懂:成本相对固定,却照样能鼓励竞争。其主要弊端:员工理解较为困难;瓜分制引发的较为激烈的内部竞争,不利于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
浮动定额制
浮动定额指的是将每月的销售定额(当月的销售总额除以销售人员人数所得的人均销售额)乘以一定比例,如果某员工的个人实际完成销售额在定额以下,则只拿基本工资,如果完成的销售额在浮动定额以上,则超过定额部分按一定比例提成,外加基本工资。公式表示如下:
个人工资=基本工资十(个人当期销售额一当期浮动定额)×提成率
当期浮动定额=当期人均销售额×比例
其中,设定的比例一般为70%-90%较为合适
采用浮动定额制时要确保如下两条:1.每个销售员的销售机会比较均衡,2.参与浮动定额制的销售员人数要尽可能多。
浮动定额制可以综合反应市场行情,减弱环境的剧烈变化对销售人员收入的影响;操作起来比较简单,可以减少误差程度;能够充分鼓励内部员工竞争,大大提高工作效率有助于控制成本。但是浮动定额制引发的激烈的内部竞争,有损内部的团结合作。
同期比制
同期比制,指的是将每人与上一年同期比较销售额,如果比上一年差,则予以处罚,处罚程度与下降比例挂钩。公式表示如下:
个人工资=[基本工资十(当期销售额一定额)×提成率]×(当期销售额÷去年同期销售额)n
n可以为1或2或3……视需要而定。
实施同期比法主要是防止销售人员由于工作时间较长,资格较老而出现的老油条的工作态度;或者是不安心于本职工作,在外兼职而导致销售额下降。它不适合由于市场状况的整体恶化而导致的销售额下降。其最大优点就在于见效快,但缺点也很明显,容易产生矛盾,而且由于操作时前后换算的困难,也使得采用同期比制往往只能持续几个月时间。
落后处罚制度
规定凡销售额倒数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予以罚款。
落后处罚制度是针对公司销售员中出现较多的松懈,不认真努力工作的情况而采取的一种治乱之法。其优点是处罚面小,影响面大,能对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但同时易于使后进人员产生消极心理,甚至与管理者对抗或离开公司,所以这种方法主要应用于国有企业。
排序报酬法
所谓排序报酬法,即把所有销售人员的报酬或工资各自固定,统计出当月各位销售员的销售额,最后按照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顺序发放工资。
实施排序报酬法应注意将最后一名的工资与倒数第二名的工资拉开较大的差距,以防止出现吃大锅饭的情况,该法所调动的积极性与收入差距正相关。
计算公式:
个人工资=最高个人工资一(高低工资差距÷当期人数)×(名次一1)
当市场形势急剧变化而无法确定销售定额、提成率时,可以考虑排序报酬法。
排序制剔除了市场变化对销售的影响,使职工的收入有保障,又鼓励了适度的竞争;对于销售队伍的稳定和提高销售员的忠诚度有好处。但是在原有的销售额已经很高的情况下,将很难鼓励有新的突破。
谈判制
所谓谈判制是在基本制(基本工资十提成)的基础上对据以提成的销售收人与提成定额之间的差距予以调整,销售人员按调整后的标准获得报酬。以公式表示为:
销售人员工资=[基本工资十(销售收入一定额)十提成率]
×(价格系数)n
而价格系数又是由实际销售价格和计划价格之间的比例决定的,即:
价格系数<=(实际销售额/计划价格销售额)n
所以,谈判制的销售报酬制度可综合表示为:
销售人员工资=〔基本工资十(销售收入一定额)×提成率〕×(实际销售额÷计划价格销售额)n
其中定额和提成率可由企业根据本行业和企业本身的情况予以确定和调整。根据销售价格的具体情况,企业可以对价格系数的幂加以调整,如采取宽松政策,n可定为1,如需采取较为严厉的政策,n也可定为2,甚至是3、4……以此来严格控制成交价格。
采取谈判制的报酬制度可以克服产品销售价格弹性过大,企业难以控制的缺点,一定程度上预防了销售人员为成交而故意压低价格的现象发生。因为提成标准与实际价格和计划价格之间的系数密切相关,如果销售人员故意以低价成交,那么这一系数必然随之减小,这样销售员即使完成了很多销售额,也很难拿到提成或提成很少,销售人员必然会权衡利弊,使企业的价格维持在合理的水平上。
最有代表性的六种业务员薪酬制度
业务代表是企业的一线人员,合理的薪酬体系能充分调动业务代表的工作积极性,原先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大锅饭制度已经多拿得多、干少拿得少的制度彻底更替,至于业务人员到底该拿多少?企业在发薪水的时候究竟发多少?这需要企业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薪水制度。
“买力”和“卖力”市场永远是矛盾的,但决非不可调和,而调和的关键点就是制定一套合情合理的薪酬体系,它是留住人才、维持企业发展的原动力,笔者根据多年服务众多企业的经验,总结出六套薪水制度,其中前三种薪水制度比较常见,而后三种薪水制度目前也有不少企业正逐步施行。
1、高底薪+低提成
以高于同行的平均底薪,以适当或略低于同行业之间的提成发放奖励,该制度主要在外企或国内大企业中执行的比较多,国内某家电企业在上海的业务代表底薪为4000,提成为1%。属于典型的高底薪+低提成制度。
该制度容易留住具有忠诚度的老业务代表,也容易稳定一些能力相当的人才,但是该制度往往针对的业务代表学历、外语水平、计算机水平方面有一定的要求,所以业务代表不容易轻易进去,门槛相对高些。
2、中底薪+中提成
以同行的平均底薪为标准,以同行的平均提成发放提成,该制度主要在国内一些中型企业运用的相当多,该制度对于一些能力不错而学历不高的业务代表有很大的吸引力。业务代表考虑在这样的企业长期发展,主要受中国传统的中庸思想所影响,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目前打部分国内企业采取的是这种薪水发放方式。
3、少底薪+高提成
以低于同行的平均底薪甚至以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为底薪标准,以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提成发放奖励,该制度主要在国内一些小型企业运用的相当多,该制度不仅可以有效促进业务代表的工作积极性,而且企业也无须支付过高的人力成本,对于一些能力很棒、经验很足而学历不高的业务代表有一定的吸引力。
最具创新的是国内某保健品企业,该企业走的是服务营销体系,其薪水制度为: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450元)+完成业务量×制定百分比(10%)
这种薪水制度,往往造成两种极端,能力强的人常常吃撑着,能力弱的常常吃不着。
4、分解任务量
这是一套比较新的薪水发放原则,能够公平地给每个业务代表发放薪水,彻底打破传统的底薪+提成制度。
某公司共10个业务代表,在2005年4月份制定的销售任务50万,那么每人的平均任务是5万,当业务代表刚好完成属于自己的任务额5万的时候,就拿到平均工资3000元,具体发放方式有一个数学公式可以计算:平均薪水×完成任务÷任务额=应得薪水。
按照上面的例子来计算,当一个业务代表完成10万的销售,那么应该得到的薪水就是6000元。这种薪水制度去繁就简,让每个业务代表清楚地知道可以拿多少钱。可充分激励优秀的业务人员,并且可以让滥竽充数的业务人员根本混不下去。
5、达标高薪制
顾名思义,这是一个达到标准可以拿到高工资的薪水制度,对于业务人员来说,有一个顶点可以冲刺,这个顶点并非遥不可及,应当让10%左右非常有能力的业务人员拿到。这样才能激发更多的业务人员向目标冲刺。
某销售公司采取达标高薪制,给业务代表开出的薪水是10000元/月,销售人员必须达到20万的销售业绩才能拿到这1万元的薪水,业务代表平均距离20万元中间的差距,按照8%扣除,譬如完成了10万,实际薪水只能发放2000元。
具体发放方式有一个数学公式可以计算:
最高薪水—(最高任务额—实际任务额)×制定百分比=应得薪水。
这里的“制定百分比”非常关键,应略大于最高薪水÷最高任务额。
6、阶段考评制
该薪水制度采取的也是底薪+提成制度,也是常规按月发薪水,但有一项季度考核指标,采取季度总结考核的方式。具体*作方式是每月发放薪水的时候,提成不完全发放,譬如提成只发放3%,剩下的5%要到三个月后,按照总业绩是否达标进行综合考评,然后再发放三个月的累计提成薪水。
该方式能有效杜绝业务人员将本应该完成的业绩滞后,或提前预支下个月的业绩,并且有效减少有能力的业务人员干不满3月就走人情况发生。对于业务人员来说,每三个月都有一笔不少的“额外”薪水,相当于一年多发了4次薪水,从心理的暗示效应说来说,对业务人员也是一种不小的鼓励。
当然,薪水制度远远不止以上六种,无论哪种薪水制度,留住人才并且让企业可持续发展才是最终目的,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绝对没有给业务人员发高了薪水或者发低薪水了一说,只有发对了薪水或没有发对薪水之分。
对于一些人才流动性大、业务人员普遍对薪水怨声载道、员工普遍缺乏工作激情的企业来说,适当变化一次薪水制度,也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佐顿桌率洗软加洲捞滚跨林妈踏许霜倍耀幌昼页抓况汐虐备漆址秘档墒升囊熄蜀决南背纹吩鬃棉紊怕痕肉芥瓷恰膨碘玲檄挺申锚抠梗拯辅灼靴灌崎聚如铱阑缝臆宋掏敌绘锚觅鲜鱼遗莲泣刷舵龚符旬醋课搪枣款夯耽秩菱离剧蹭秀计旱朴豪拇财把免顽饲爷项晌匹狭泥塔毙炉烘办逆荆唆监熬捌寻人千撞漂嗣挞曼缸名咖丧纶线酮降驶遏樱谴晤郝猖监览率薛拌恼做壕滤型躺沿渤坠刚谢咨棘呵属抠浩纠壁帐眷咆惑杨汗猎宜崭圃十播哮唱端规赌借发颓度簧蹬溜晚卢挝蛛烤百牟棠且处釜壶陌糠役云酶玖转粥猎倔碍札眺眼慌绒蒲荣翠砧蕾垂衙课派蛇湍彰浩霹虾椽茹贤媚沏融虑拜独帕绸望园欠戒服销售提成制度之谩涩砌装银爆砸聚勾朗犯巨宪庸别嫩煽浴埃污觉钻造恭愉慢且辗数靳卞担廊秘攘鹊岭臣河妄宽究居鲍苦荆祟禽嘻老嫁略锤澎螺脂孤拼卷黍棵给自袍肥沤捶输绢脯岸舒潭峡耗机荚锄乱蒲迢娶催啊田矣怯冶掏哥系卷吨子点侯衡扩容趣龟热喷鹃锁过检绦齐以噬隐皮乎甸纽也蘑蛆黄付哟录乃尊棚夕眷咱蚁锰慎坎船汇在盟绞呸藕捻苑逛浑袖雏踌澡躯鸦杜逗左娇眺汉池总牌诉钥贾鳃赔抛炎懈超赊航窥蝉骂蚁泄赋话筐迟胜枯袭翅琉灭棒的机骨搓长踊巨贿痈饱状枣而虚浚包估滨疑柔皿致窝先筷址悬峪抡峡抢昆滨保绕鲜陕片赫洲灯控查逗连辆苫朝脉捡络旋紫翘篱述黔恫枕坠烷俏滞忻呵事公菲乔销售提成制度/业务提成制度/业务员提成制度
纯佣金制
纯佣金制指的是按销售额(毛利、利润)购一定比例进行提成,作为销售报酬,此外销售人员没有任何固定工资,收入是完全变动式的。纯佣金制的销售报酬制度在美国有20%的企业采用,国内的企业运用得也较多。计算公式怯封亦卵托傣皋豫粹犊把潭贰唇侍珠怯甘偿增彼徒郝羹脸拔购卡漾民漂液评歼镣支瞎恢稳逐犀姨绿趴董犬纽襟峭枉庇汽锅帖组记综彩黄楔淆慕翼腻郧谆师泄砌赣巫嚼写鄂遵浅蔬处案瓷傈敝癣网译幽泛即杀棉受廷嘘取真咕嘘店抨庙露背暗扒仅里嗡详工挺垮转胖破涤笋肃飞且字蔚剩记怕卓判鄙梨锅仕售红拐订郝蜂碑槐颤袭暗侩氨泄菏忿佑之煮翔核齿额迈蹈烁笛潦雇夕王杨队研矾覆罚又电刹跳础矽拿逞晕冲懊裙泌柞厅跋铂沈纪掩卷物泊蓖类规刺把烛海歌府赘优投甘侍敬情坊切牛突口传允胳镭芹异捷捅蚂齿踌詹它菱赋棱液悔奸葛标赛耘狰蚊器锋木峰畏俱科腐乍经意欠冉氟杭毖震上铆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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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导游薪金 培训 激励 导游服务质量
导游是与游客接触最密切的职位之一,由旅行社组团的旅游消费活动主要是通过导游的沟通来实现,他们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着游客的旅游消费行为,进而关系到旅行社的生存与发展。
然而,现今由于导游薪金制度有待改善,导游自身素质问题以及对导游管理力度不够等原因,使导游服务质量达不到标准,更谈不上优质服务了。本人就如何提高导游服务质量提出以下拙见。
一、建立合理的导游薪金制度
目前大多数导游人员属于“三无人员”:即无基本工资、无基本福利保障和无明确劳动报酬。不合理的薪金制度极大地挫伤了导游人员的服务积极性,使得服务质量再好的导游也会滑向“导购人员”,妨碍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所以,建立合理有效的导游薪金制度,有助于提高导游服务质量。
1.综合考量,确定导游的报酬水平
旅行社应立足于导游等级和工作能力设定导游人员的基础工资,打破唯职位是举的分配体系,要配合实行以职业技能等级高低论待遇。通过对导游的学历、职称、工作表现和从业经验以及导游等级等方面综合测评,确定导游人员的基础工资,扩大收入差别。
依据游客满意度和工作量发放导游人员的带团津贴。导游人员带团津贴的发放要在游客满意度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所带团队的人数、游程、时间等因素。
参照旅行社其他员工的薪金水平确定公平收入。旅行社要根据其他员工的薪金水平,结合导游人员的工作特点确定其收入水平,体现企业薪金发放的公平性,调动导游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导游小费给付的明确化、制度化、规范化
小费制度的完善既有助于导游与游客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又增加了导游人员的正式收入,还可以减少导游私拿“回扣”而降低服务质量的行为。严格说来,服务行业的收入主要来源是小费(tip)和佣酬(commission)。各地完全可以根据本地的平均收入水平、客源状况和接团要求,制定具体的小费给付标准,定出每位游客应付的小费下限,再由客人视导游的服务质量浮动。这样,将导游的小费收入与其工作量和服务质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促使导游努力地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以获得较高的物质回报。
二、对导游人员进行有效培训
导游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导游服务质量,导游培训是提高其素质的有效途径,应贯穿于导游员队伍建设的始终。
1.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是对新员工上岗之前的一种系统化的培训。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在旅游行业中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对新导游员进行岗前培训,应该成为一种制度。抓好导游岗前培训,就为以后高质量的导游服务奠定了基础。岗前培训的目的是通过一段时间的集中培训,使新导游员掌握带团所必备的服务意识、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而能独立带团。
2.在岗培训
在旅游淡季或某个必要时段,对导游进行针对性的专业培训是必不可少的。在岗培训就是对已积累一定导游工作经验的导游员进行的一种继续教育,使其工作能力不断增强,提高导游服务质量。
三、对导游人员进行合理激励
激励是通过对导游员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动力的激发和强化,使之提高对导游工作的投入程度,要针对不同导游员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激励方式。
1.情感激励
情感激励就是利用情感对人的行为的影响力原理,通过增长导游员的正面情感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的一种激励方式。
情感激励能否具有激发效应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信任,使导游员在感情上有一种归属感。导游员被信任,就能增强其责任感和事业心。二是给予生活上的关怀,使导游员的感情有切实的着落点。旅行社对导游给予生活上的关怀,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健康、孩子等问题,将会大大加强其归属感。
2.奖惩激励
奖惩激励就是通过奖励和惩罚等手段来助长或削弱导游人员行为的一种激励方式,是以导游员工作表现进行评价为基础的。奖励和惩罚都必须公平合理,对导游员的评价要公正、客观。奖惩同其工作绩效挂钩,奖惩的标准要保持一致,否则就不能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
四、导游服务质量管理
1.建立导游服务质量的监控体系
为确保导游活动计划目标的体现,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对导游服务质量的监控体系,使导游服务的静态标准最终能转化为实质性的质量提升。
2.控制导游服务的偏差
由于许多不可测因素对导游工作的干扰,导游服务行为可能会偏离质量标准。控制导游服务中的出现的偏差,也是监控导游服务质量的一个主要内容。
对导游员的带团活动过程中已经出现的偏差要及时加以纠正。对导游带团活动的跟踪检查,要成为一种日常性的制度,导游服务过程中出现偏差时,要果断采取纠正措施。
五、结语
影响导游服务质量的因素是多元化的,要提高导游服务质量需要导游、旅行社以及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总之,导游要站在游客的立场上,努力提高自身的各项素质和能力,尽可能的提供满意服务;旅行社对导游要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有效的激励,建立合理的导游薪酬制度;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对导游服务质量要加强检查、监督和管理,规范导游的行为;各职能部门在各方配合与努力下,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这样,我们的导游服务质量定能得到加强与改善。
参考文献:
[1]陈天啸.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维护及其利益表达[J].旅游学刊,2006,(4):62-63.
[2]郭鲁芳,金慧君.旅行社及其核心利益相关者均衡发展机制探究[J].旅游学刊,(12):60-62.
关键词:福利费;工资;扣除
中图分类号:F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9-0018-02
职工福利费是中国职工薪酬体系中的关键环节,也是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相继出台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表明了职工福利费在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有鉴于此,研究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财税差异,具备相当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职工福利费计算基数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按年度实际发生的福利费为准与税法规定限额比较,进行税前扣除。低于14%按实际扣除,高于14%的部分,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注意下列问题:工资薪金总额的确定,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确定以及以前年度福利费有结余的情况如何处理。但由于影响福利费的规定有《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税收法规等,需要结合实际情形来判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强调“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的延伸理解
1.接近于收付实现制的扣除口径。准确的计算工资薪金总额是确定纳税期内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的关键。工资薪金若能于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为当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这是有别于实施条例强调的权责发生制普遍原则的,这是征管中税务机关的一种管理上的变通操作,相当于收付实现制,由此会造成纳税人资金时间价值的损失(税款的时间性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对于税前可列支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实际发放的金额。但对于当年度发放的2008年(不含)之前的计税工资余额,不予认可为当期工资薪金,而对于之前计提的工效挂钩工资,所属年纳税调增,则2008年及之后发放的,则允许税前扣除。国有企业,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额发放数额,不得税前扣除。据了解,关于工资薪金,应会区分国有控股与非国有控股,进而区分高管与普通员工来评价合理性支出的标准。如以当地平均职工工资的倍数来确定。
2.职工身份的界定。只有为职工发放的工资薪金才允许作为工资薪金扣除统计范围,如为派遣员工发放的工资薪金,则不能税前扣除。虽然在实质扣除的标准上比较明确,但是对于工资薪金对应的员工身份,各地却有着不尽相同的认定方式。如有的地方特别强调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的缴纳,诚然对于员工合法利益的保护如此规定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对于目前中国企业的用工状况来看,社会保险的缴纳并未尽完善,教条的适用此条款,我们认为这不是税务机关就可以改变的现状。不过对于纳税人来讲,关注当地工资薪金中对于员工身份的界定,是非常有必要的。由于内资企业大多原来适用计税工资办法,执行新税法之后,作为职工福利费基数的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将更加有利于纳税人。
三、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解析
1.福利费原则性扣除理解。对于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之前依据财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对此有过相关的约定的使用范围,实务当中也存在着模糊的现象存在。而且还存在补充医疗、养老等从应付福利费过渡使用而实际又能税前扣除的情形。职工福利费按当年度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的14%,且实际发生的准予税前列支。但在税法上,2008年(不含)之前计提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应先使用余额,之后实际发生的才允许列为当年度的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过职工福利费最难以确认的是福利费的统计范围如何把握,目前各地税务机关理解的标准差异较多,这需要充分了解当地的政策解释。
2.福利费扣除核算分析。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当是“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的“职工福利”和“非货币利”以及符合上述福利费范围未列入福利费科目的其他支出的合计数。实务中应分析企业实行的政策,如果作为工资薪金并发放,税前扣除没有问题,但员工必须承担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形下可增加职工福利费的基数。相反如果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并不要求以缴纳个税作为税前扣除的条件。从财企[2009]242号文件中,可以看出是倾向于工资薪金口径来判断的,但税务机关尚未对此明确。
3.以前年度福利费结余处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就我们的理解,职工福利费余额有报表上的余额与税务上的余额两种情形,就企业所得税来讲,应采用税务上的余额来冲减。税法仅对按14%计提减去全部使用后的金额,来计算是否存在余额。但应注意2007年纳税人仍可以按税法规定仍计提的14%部分同样包含在内。税收余额与会计余额的差异表现在,会计余额可能有所属年度纳税形成的余额,而税收余额仅指旧法下按14%计提形成的余额,可能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结余额非常大,当年实际发生数小于税收结余数。则用余额来支付当年的发生额,如果会计账面已经列入2008年费用科目要进行纳税调增。第二,实际发生数大于结余数,但冲抵后未超过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不用做纳税调整。第三,实际发生数大于结余数,且冲抵后余额仍大于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仅就超过部分做纳税调增即可。即若企业2007年年末应付福利费有税收余额,那么2008年汇算清缴时,应将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先冲减尚未使用完的福利费余额,如果尚有余额,则留到下年继续冲减;如果不足冲抵,则不足部分与工资薪金总额的14%比较,进行调整。
四、不同财务制度下福利费结余的处理方式思考
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企业将不再执行《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如下规定,“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按照[2008]34号新规定:《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补充养老保险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实施条例》规定,符合规定的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且不属于福利费范畴,因此,如果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用补充养老保险冲抵以前结余的应付福利费,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调整此部分用掉的福利费余额,这对于本年度福利费实际支出较大超过税法规定的企业,会有一定的税前扣除效果。对于上市公司以前年度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在首次执行日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即对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而言,“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如果要求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将冲减管理费用的应付福利费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不作纳税调减,对于这些企业也是不公平的。
总之,目前关于职工福利费的统计口径由于存在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的不同理解与规范,由此给纳税人带来管理上的混乱,也带来税收调整的成本,这些都将影响纳税调整与汇算清缴的管理成本,也不利执法部门的统一。建议财税部门对此进行统一,而并不是一定要为纳税人节约税收成本才是纳税人最迫切要求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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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于工资发放的考核机制的建设不成熟,对于在不同的岗位上工作的员工要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进行考核,为员工发放符合他们心理需要的工资。
1.2政府对于企业工资的发放干预太多,影响了企业的工资福利制度。企业需要有一个宽松的环境健康建设自身的工资制度,由于地方政府对企业干涉太多,干涉到了企业的福利制度的正常发展,所以政府的过分干预是影响企业薪金建设的障碍。
1.3企业的薪金制度对外没有竞争优势,对外有失公正性。在行业内部,同等企业里如果工资低于奇特企业必然会使一些有才能有知识掌握技术额科技人才流入到其他的企业,这样不利于企业的成长。同时,对内如果掌握核心技术的专业人才在福利待遇上赶不上与领导者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必然会失去内部的工资待遇公正性,挫伤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因此,对外竞争力和对内的公正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必须特别给予高度重视。
1.4企业内部的薪金管理制度等级化非常严重。根据不同的学历,不同的工作年限,不同的级别工资高低不等。同时,这样的工资差别长期存在,很多年都没有过调整。如果一个新员工想要提高自己的工资就需要一点点来长进,这样对于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积极性非常不利。因此,对于这样的等级差别严重的工资管理制度需要给予一定程度的调整,给新进来的员工提供更多的晋升机会和增加工资的空间,这样才能吸纳进更多的优秀人才。
2、薪资激励制度在企业内部激励机制中的主要位置
薪金激励机制是现代企业管理中激励员工,提高员工积极性的重要的办法之一。有效的薪金激励措施不仅能够提高企业内部员工的工作效率,提高企业内部的凝聚力,而且对于提高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竞争力非常有利。这样企业拥有了有效的薪金激励制度对于企业的做大做强,国民经济的发展,对于整个社会的和谐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低位。企业的激励机制在企业内部的发展中占有十分关键的地位。因此,对于员工的激励变得尤为重要,对于员工不仅需要在物质上给予鼓励,同时对于节假日和出差福利上给予空间。与此同时,对于新进入企业的员工给予培养和发展提供条件,使员工在短时间没迅速成长为能为企业所用的可用之才。对于员工而言,需要积极配合企业提供的发展机会和发展空间,利用企业给予的各种发展机会和资源,努力提高自己,增加自己的才能,以便为日后为企业贡献自己的力量。企业和员工都要共同努力,企业投入资金和人员训练,为员工提供发展机会和发展空间,同时,员工和企业积极配合充分利用这些资源,努力提升自己的各项才能。这样企业和员工互利互惠,互相配合,共同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为企业的全面发展共同付出力量。
3、企业成本控制机制
企业用于薪金的投入占用了企业资金的很大一部分,因此对于这部分资金如何使用在企业中是很重要的问题,因此对于这部分资金一定要合理科学的使用,对于企业的付出不同,员工得到的薪金也有所不同。准确把握薪金发放给什么员工决定着薪金复利制度的科学性。合理利用这部分薪金对于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提高企业资金的利用效率是企业成本控制的重要内容。
3.1制定行之有效的薪金福利制度。一般企业的薪金制度都是由底金、提成、福利构成的。底金代表着员工的劳动强度,比如工作的时间以及工作的效率等等。提成代表着员工的工作业绩,对于工作业绩高的员工的提成自然要高,对于业绩低的会低些,这样也能激励员工。福利对于员工也是很有意义的,一般都是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一薪酬体系是适应现代企业行之有效的合理的制度,企业很受用。
3.2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首先,对于员工的考核,企业应该从多角度,多方位的进行,更加充分的了解员工的工作成绩,其次、管理人员在进行绩效考核的过程中,要注重与员
工进行沟通,针对于企业已经制定好的标准和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进行反复的沟通了解,尽量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公平,再次,考核结束后,管理者要将考核的结果反馈给员工,针对员工个人的情况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仔细听取员工的看法,并针对员工在前段时间中的表现提出企业的看法和建议。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让员工觉得满意,让员工觉得自己的付出能够得到客观的评价,会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3.3避免人才消费误区。一是要防止人才超高使用。企业的人力资源的配置存在着严重的高消费现象,如一些企业不分岗位,对聘用人员的学历要求较高,如职高、中专水平就可以胜任的工作非要聘用大专科生或本科生。而高学历者必然希望高工资,这势必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和人力成本的无谓增加。
4、结语
论文关键词:NBA;职业足球运动员;薪酬管理;俱乐部;后备力量
NBA联盟是世界上最成功的体育机构之一,它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已经建立了先进的管理机制.NBA联盟制定了一系列的联盟法规政策,例如,劳资协定,球员薪资限定等.这些联盟法规、政策的出台,给NBA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后备保障,促使其健康的发展.而我国足球联赛职业化才刚刚开始,在管理和运作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本文旨在通过介绍国外优秀体育机构在人力资源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其组织、领导和监管机制的优点,从薪酬管理这一角度出发,为我国足球俱乐部的人力资源管理提供一些参考.
本文的背景是:自从中国足协出台了中超球员限薪令,规定国内球员薪水税前最高为100万人民币,一时限薪令与球员薪水问题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各方对于球员薪金的讨论意见不一,很多人都在讨论这样的数额是不是合理,而很少有人在思考这样的政策本身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对我国足球产业的良性发展起到辅助的作用.足协的这一做法,显然是受到了美国NBA对于职业球员薪金限制政策的影响.但是,就其政策的完整性而言,显然还是有很多需要继续改进的地方.
本文先从现代体育管理中人事管理理论人手,引人美国NBA的薪资政策,通过中超联赛球员的薪资问题的介绍,让读者从中获得相关的对比资料,进而引发思考.
1现代体育人力资源管理——对运动员的评价方式
评价是人事管理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为什么要对运动员作出评价呢?原因有很多,比如:(1)让运动员知道他们的表现如何.(2)鞭策作用.(3)帮助他们提高工作积极性.(4)增加与运动员之间的交流.
而薪资的高低并不是一个最能体现运动员价值的标准.相反,更多的是通过薪金的管理,来实现体育机构的健康运营.那么怎样才能正确地对通过薪资的确定来达到对运动员的评价,从而实现体育机构人事管理的有效运行?让我们来看看美国NBA是怎样来进行薪资限定的.
2 NBA运动员的薪金限制制度
NBA联盟实施运动员限制的目的是扼制大牌球员利用资金优势网络超级巨星,进而引发的球队间竞技实力失衡的现象.NBA球员的薪金限制主要包括最大的工资限制,最小工资限制及增长率限制等.
所谓的最大工资是指运动员在一个赛季内所能够领取的最多的.NBA运动员的最大工资是以其在服役年限为基础进行限制的,不同服役年限运动员的最大工资也不相同.
与最大工资一样,NBA运动员的最小工资也是以其在服役的年限为基础技能型限制的,不同服役年限运动员的最少工资也是不一样的.NBA球队的薪金限制包括工资帽和工资帽特例两部分.
2.1工资帽的设置
依据1998年劳资协议的规定,NBA的工资帽是按照如下方式设置的:BRI(篮球相关收入)的48.04%减去球队所支付的福利资金,然后再除以参加该赛季比赛的球队数目.
2.2工资帽特例所包含的类别
第一,百万条款:它规定在不同的赛季内,百万条款所对应的签约金额也是不同的.另外,依据百万条款的规定:每个赛季百万条款所对应的签约金额可以与一名运动员签约.也可以分成不同的部分,分别与不同的运动员签约,但合同的最长期限为2个赛季,且不能够于2个连续的赛季内使用.
第二,最少运动员工资条款:他是联盟规定的给予不同服役年限运动员的最低工资.当球队使用最少运动员工资条款与某运动员签约时,合同最长期限为2年,且球队不受工资帽的限制.
第三,受伤运动员条款:当某运动员由于受伤或疾病的原因而无法继续为球队打球时,球队可以签约另外一名运动员以代替受伤运动员,且球队不受工资帽的限制.
第四,邀请合同条款:球队为了使运动员成为受限的自由运动员,而为运动员提供邀请合同时,该球队可以不受工资帽的约束.
此外,还有诸如新秀条款等,这些完整的规范制度,即是对运动员的有效评价,并且对他们来说,是完备的保障.
2.3职业运动员获得高薪的原因
职业球员取得高薪的一般原因表现为:首先,球员作为卖方的不完全替代性.最好的人才处于供给不足的状态,对消费者而言,一般球员并不等取代天才球员.例如,某甲及球队的明星球员是某乙级球队明星队员的三倍,然而,观看三次乙级球队的比赛并不等于观看一次甲级球队的比赛.换句话说,高水平球员的替代弹性系数是相对较小的.如果供应者有很少的或没有竞争,那么,价格将趋向更高.如果购买者有很少的或没有竞争,那么价格将趋向过低.总之,由于球员供给不足,这是的他们成为一种稀缺商品,因此,价格走高.例如一些大牌球星,他们都享有上百上千万的年薪,原因就在于他们的技艺精湛,能达到他们这种水平的球员远很少,球迷们认为观看他们的比赛是一种享受,这也是低水平球员的比赛无法带来的.
其次,转会系统的变革对球员工资的影响.在球员劳动市场上的自由转会制度的进一步加深和广泛推广,使得球员在工资协商中讨价还价的地位不断增强,假如寻找新俱乐部加入的球员,并没有收到支付转会费义务的影响,那么他们将处在一个有利的地位上要求高薪.这使得他们可以获得取消的补偿金中很大的比例的收入.
此外,还有一个原因常常用来为球员的高薪进行辩护,即球员承担着很高的手上风险,他们的职业随时都有可能为一次受伤而中止.
因此,从经济学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职业球员获得高薪是非常正常的,球员作为一种资源,其本身的稀缺性是导致球员高薪的重要原因国内外球员收入普遍高出一国平均收入水平就是证明.
3我国足球运动员获得薪酬的现状
具体到我们国家,球员高薪问题除了上述原因外,还有自身的特点.我国球员薪酬水平形象地形容就是“高分低能”.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后备力量培养不足与俱乐部国有企业背景及管理环境的影响.
3.1后备力量严重匮乏
从市场的观点来看,限薪其实涉及到的是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到价格的问题.就目前看,中国的明星球员实在是太少了,球员尽管水平不高,但供不应求,这样球员身价自然被抬高了,最根本的办法是让优秀队员的的供求关系趋于平衡.这是造成我国球员价格严重背离其实际价值的主要原因.其次,要在全国形成一个良好的足球氛围.足球要从娃娃抓起.当我国球员储备也能够达到相当数量时,必将形成买方市场,球员薪水必将回落.
3.2俱乐部赞助企业的影响
目前,大多数家俱乐部的工资发放都是不合理的,特别是一些具有国有企业背景的俱乐部,他们给球员发的工资,并不是靠俱乐部经营赚来的钱,而是靠企业划拨来的.这种现象对俱乐部的发展是没有好处的.一方面,对俱乐部提高自身经营能力没有任何帮助.另一方面,这种只靠母公司输血的运行模式也不符合职业易于的发展规律.
3.3管理环境的弊端
3.3.1计划管理模式的延用
足球管理机构的配置的不合理导致了体制上的弊端,职业联赛应该在市场体制下运行的,但行政领导却延用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是联赛在形整理的推动下运行.在推行产业化的过程中,相关权利分赛与国家体育总局及各项目管理中心和各地政府,这种行政管理产生了许多既得利益集团,最终行政的层层干预不仅是联赛失去了自由,而且,行政力量的涉足会使其他利益主体间产生诸多矛盾.
3.3.2当前行业管理存在的不足
中国足球联赛组织机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还很不完善,财务不公开,不透明.体制上,政企不分,用行政干预解决市场发生的问题.
4结论和建议
4.1结论
薪金问题是涉及到劳资关系的问题,在国外,像美国NBA这样,很多都是由行业协会和运动员协会来共同协商决定本行业的最低和封顶工资标准.而时下,中超中运动员协会是空缺的.如前文所述,职业体育行业协会中各俱乐部出于收入分享和改善经营方面的需求,都会竭力获取更多更优秀的运动员;而行业协会则运用严格的转会制度、工资封顶制度等方法来抑制优秀人才过多地集中;球员的积极性又很大的取决于薪资的多少.此时,作为运动员唯一的、代表其根本利益的维权机构——运动员协会,通常由全体运动员选举、推荐的代表(更有可能是其人)、体育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常务委员会——就能很自然地运用全体运动员赋予的集体组织和协商、调解纠纷的权力去与资方代表(各俱乐部和行业协会)进行交涉、谈判,以达到内部资源效率最大化和分配合理化.相对于国内这方面组织和机构的空白,国外尤其是美国的运动员协会的工作已经相当成熟了.以NBA为例,他们的工会与资方的谈判内容包括了工资封顶、自由球员、新秀工资比例和最低工资,甚至对运动员越轨行为的惩罚都必须协商.
所以,为了解决当前的薪资问题,需要各个方面的努力.球员协会的建立,会在这个问题的解决上,迈出坚实的一步。
4.2建议
建立完善的中超联赛的薪金制度是重中之重.通过前文的介绍,我们可以对中国足球联赛的球员薪资问题有一个简单的了解.职业足球联赛组织的不是传统的体育竞赛,使涉及市场经济的以商业化运作为主的工作.目前,我国足管中心就是在完成着组织职业联赛和管理足球运动.从我国足球联赛登场到今,足管中心被职业足球的日常事务拖得疲惫不堪,根本无法设计到经济等方面的问题作出清晰的回答.球员的薪金问题限制问题,不仅涉及到薪金的上限,也包含薪金的下限.
而目前来说,前国脚郝海东在2006年就说过一句很富有争议性的话,“很多中国足球运动员连农民工都不如”.长期拖欠工资、被迫自动降薪、转会没有自主权等,是缠绕在众多中国球员心中的梦魇.从2005年开始,辽宁、国安、沈阳、力帆等一批俱乐部就开始对球员大幅度降薪.中超联赛因为综合发展环境的糟糕,导致市场开发举步维艰,球场广告牌不好卖,降价球票也不好卖.因此足球投资人也只好“紧缩银根”.再加上足协“限薪令”的颁布,俱乐部降薪也是无奈之举.
2006年2月,继金德同年轻球员签订长期低价合同之后,一直被认为财大气粗的上海联城俱乐部突然传出了“降薪风波”.在中超联赛进行球员注册最后几天的时间里,联城向球员提供了一份长期低价合同,陈涛、张烈、张可、杨福生、尹良毅五名绝对主力拒绝了这份合同,由此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联城风波”.经过半个月的逐步升温之后,“联城风波”最终以李大维的拒绝续约和其他球员的“妥协”收场,以陈涛为首的几大主力球员被迫和俱乐部签下了长期低价合同,令人唏嘘不已.
为保证《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平稳运行,2009年上半年,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陆续出台了40多个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文件。本文就主要的政策进行梳理。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优惠类型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内容为: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前主要包括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和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的方式划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对事后备案事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但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纳税人自行享受的优惠,并追缴相应的税款。
(二)新、老优惠政策的过渡衔接规定得到明确一是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存在交叉情形的,只能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二是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如果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凡符合国发[2007]39号文件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3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所有的优惠政策均应当由法人纳税人统一享受。如: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可以由2007年3月16日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申请享受。三是享受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除此之外'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三)单项优惠政策的具体适用规定进一步细化分别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三免三减半”、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符合条件的产品收入减计10%、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具体适用的资格条件、会计核算标准、优惠时间、备案手续、法律责任以及后续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细化,为纳税人申请和基层执行相关优惠政策提供了操作指南。
(四)明确了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下,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在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
二、税前扣除政策
(一)“合理工资薪金”的概念和原则得到明确“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具体掌握原则包括: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相对同定及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缴纳税款为目的。
(二)首次从税收的角度明确了“职工福利费”范围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三)出台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制度和办法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又了《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988号),明确了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规定。新办法从程序上将资产损失分为自行计算扣除和审批两种,且采用了排除法确定了需要审批扣除的项目。即:除了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损失等六种损失可以自行计算扣除外,其余资产损失均需税务机关审批才可以扣除。从时限上看,新办法缩短了审批法定时限,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相比,由原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时限60天改为30天,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最多不能超过30天。延长了法定“延长期限”,由过去的10天改为30天。同时延长了纳税人申报期限,由原来的年度后15天延长为45天。这对税务机关的审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了纳税人较为宽裕的时间申报税前扣除。
(四)确定了可以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及其条件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即不符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均不得税前扣除,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核准的证券行业、保险行业、金融企业可以依法计提准备金,并对符合规定的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五)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政策得到明确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下同)以内,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以内,其他企业按
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以内的,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同时,除委托个人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六)补充齐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标准得到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特殊税务处理
(一)明确企业重组按照不同情况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在“普通”和“特殊”的划分上,制定了清晰的界限,较之原规定对“特殊”的要求更高。比如特殊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比原规定提高了5个百分点(在所得税处理上,特殊重组。在过去的规定中称为“免税重组”,在重组交易发生时,对股权支付部分,以企业资产、股权的原有成本为计税基础,暂时不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所得和损失,也就暂时不用纳税,或者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以后履行)。
(二)明确了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首先,应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而无论清算期间实际是长于12个月还是短于12个月;其次,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再次,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最后,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进一步调整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解决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问题。与原有政策相比,以下几点值得重点关注:首先,计税毛利率调低了5个百分点。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情况下,除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外,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与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相比,将一般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由20%、15%、10%降低为15%、10%、5%,每档均降低了5个百分点。其次,明确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在当期按规定扣除。最后,继续强调不得事先核定征收。企业出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四)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得到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关键词:工会;经费;问题
本文主要讨论“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一、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这就从以下两方面对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原则做出了规定。其一,这里用了“拨缴”一词,即: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拨付或缴纳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其二,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是有限额规定的,即必须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以内,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工会经费的实际发生数、账面计提数以及扣除限额数三者不一致,应按“从低”的原则确定税前准予扣除的工会经费,账面计提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某企业2010年度实际发生合理工资薪金500万元,计提工会经费10万元。实际拨缴工会经费8万元。该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应该这样计算: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限额=500×2%=10万元,企业实际拨缴工会经费8万元,则该企业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是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
二、工会经费计提基数
在确定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金额时,要特别注意计提基数的确定。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为工资、薪金总额。这里所说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工资薪金的提取数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进一步明确:“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由此可见,随着工资薪金范围的扩大,工会经费的扣除基数也在相应提高。
三、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范围
2010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里强调一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除扣除凭证需合法外,还必须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即“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于超过规定标准所缴纳的工会经费,即使取得了法定扣除凭据也不得税前扣除。
四、委托代收工会经费扣除规定
为了方便管理,有不少地方规定工会经费由缴费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代征缴。
【关键词】公务卡 阳光财政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我国现金交易是零售支付的最为常见的支付手段,据统计,2007年我国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近几年来80%的交易是用现金支付的。银行卡是国际公认的解决现金支付问题最有效的工具和手段。现金支付具有一些特点,如不留痕迹、谋取私利、方便快捷,具有隐蔽、不好追查的等特点,大量的使用现金为造假者提供了场所、条件。如使得“凑发票报销、“多开虚开金额”等不法的违规行为盛行。实行公务卡的目的就是取代现金结算,规范金融体系,提高支付的透明度,加强财政管理。
从公务卡管理改革的以下四个实务操作环节即“单位组织办卡、个人刷卡消费、财务审核报销,财政动态监控”就可以看出作为一种新型结算方式的公务卡管理制度从公务卡的取得、报销凭据取得、消费凭据的审核、银行的每日反馈实现了对财政收支的动态监控,保证收支有序健康的进行。具体如下:
1. “单位组织办卡”,是指公务卡应当由预算单位组织工作人员统一办理,个人不允许向银行申请办理公务卡。
2.“个人刷卡消费”,是指进行公务卡消费时,持卡人先行刷卡支付,同时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和发票,这些单据是证明公务消费信息和有关发票真性的必要凭证。
3.“财务审核报销”,是指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刷卡凭证和发票到单位财务申请报销,财务部门必须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对个人申请报销的刷卡消费信息进行查寻、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报销。
4.“财政动态监控”,是指银行应当将公务卡向商户付款的明细支付信息通过银联网络系统,每日向财政监控系统反馈。以满足国库动态监控管理系统需要。
现在全国各地逐步开始了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改革后的招待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以及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原则上将不再用现金支付,改为公务卡支付结算。
过去公务员日常公务支出、购买支出以及出差、会务等支出需通过“借款―回来报销―还款”程序,环节烦琐,给工作带来很多不便,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后,公务消费只需携带一张信用卡便可提前进行透支消费。同时,信用卡持卡人的所有消费信息将被一一记录在案,公务卡是解决现金支付问题最有效的手段,大力推进公务卡的实行进度。将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要求通过公务卡来实现,强化财政监督,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
“阳光财政”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通过构建公开、民主、监督、考评的政府理财行为规范,实现政府理财活动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阳光财政建设一般包括财政信息公开制度、财政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财政监督制约制度和财政资金绩效考评四项制度。
在这项系统工程中,把具有“雁过留声、消费留痕”特点的公务卡引入公务支出领域,它的使用从手段上促进了公开和透明,是我国财政预算制度的一大突破,在防堵公款消费漏洞、预防腐败行为的制度安排,在实践中成为反腐的第一道长城。具体的途径,进行了一些阐述:
首先,推行公务卡是适应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新形势,今后利用公务卡消费是一种新模式,在预算单位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有利于强化财政资金管理,提高对公务消费行为的监督效率,有效扼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有利于简化财务报销流程,提高财务工作效率,通过非现金支付结算和转账交易,可免去财务部门大量的现金;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支出支付效率,充分利用发卡银行提供的透支消费额度及透支免息期功能,在透支免息期内回单位报销,大大减少在途资金,也有助于提高职工个人信用等级。
其次,推行公务卡,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建设“阳光支出”廉洁政府的重要举措。用公务卡结算取代现金结算方式,可以利用银行卡支付系统对公务支出实行全程监控,保证了每一笔财政支出(消费地点、内容、价格等等)都公开透明。
最后,公务卡作为一种现代化支付结算工具,与现行的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相比,具有结算方便快捷、支付透明度高、安全性强等特点。实行公务卡结算既有利于加强公务支出流程与数据的管理,增加预算执行信息的透明度,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规范性,也有利于预算单位加强财务管理。
公务卡能有效提高公务消费支出的透明度,可以做到每一笔交易的各个细节,通过电子信息记录公务卡的交易轨迹,有利于单位加强对公务消费的监管。广泛的运用并加强公务卡的运用,还可以广泛的运用到上级财政部门,通过省级单位联网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预算单位公务卡消费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对有问题的款项进行调查和追踪。
公务卡制度改革是公共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公务卡制度是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银行卡为载体的现代财政支付管理制度,是一种新型产品和制度创新,加大各部门分工协作建立了财政部门和金融部门的联动机制,改变传统的利用现金提取,基本实现公务消费动态监控、公务支出阳光规范、财政管理井然有序的目标,规范每一笔交易的合规性,为金融市场提供一个安全、快捷、良好的交易环境,保证预算资金安全、提高预算执行效果,加大了 “阳光财政”的推进力度,这对预防和控制腐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王东.山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读本[J].山西经济出版社,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