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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地摊经济的措施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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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地摊经济的措施

第1篇:针对地摊经济的措施范文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基础工程,也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当前,我国正处在市场化深入推进的关键时期,更需要在全社会弘扬诚信美德,大力培育诚实守信的商务环境。审视我国当前商务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将有助于我们对症下药,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一、商务诚信缺失产生的原因

(一)传统诚信文化存在弱点

中国传统诚信观念建立在德性诚信的基础之上,是一种情感诚信。传统诚信的实现依靠的是行为者的自律,而非物质利益或法律约束;传统诚信观以身份关系为主要表征,是建立在亲缘基础上的封闭式诚信,这种诚信“内外有别、亲疏有别”,是一种有限诚信;传统诚信观以个人心性为依托,体现的是个人自身的品行、品德、修养和情操;传统诚信观诚信的目的是一种道义追求,是诚信主体自身所追求的一种道德境界,它更多的是一种崇高的道德理想和更高层次的伦理规范。与之相对的西方诚信观,则建立在契约诚信的基础之上,以平等关系为主要表征,以外部制约为依托,其实现更依赖于他律,表现为个人为追逐利益而兑现承诺的可靠程度。传统诚信观历经千百年流传至今,固然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然而历史发展到今天,市场经济建立所导致的社会转型,改变了整个道德生活的外部条件,使得传统诚信观的现代转换成为必然。传统诚信文化的弱点不可避免地成为导致商务诚信缺乏的历史原因。随着传统自然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换,社会生活也就由“身份社会”发展到“契约社会”,传统的德性诚信也必须转向契约诚信,过去由主观自律和道德教育支撑的诚信,也就必然过渡到由法律法规、信用管理等一系列客观制度保障的诚信体系。

(二)市场经济机制不够完善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主体通过契约来限定风险,以便减少信任关系建立的不确定性及非理性。契约就是商务诚信实现的客观保障,商务诚信也因此获得了普遍的基础和客观的标准,约束着所有进入市场的主体。然而,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机制仍有不完善之处,这对于商务诚信体系的形成,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1.产权制度不明晰。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它是一种权责利高度统一的制度,其建立的基础就是产权主体归属明确和产权收益归属明确。因为只有产权所有者和收益者明确,即其既是市场交易信誉价值的受益者,又是市场失信行为的相应职责的承担者,才能使经济主体的市场经济行为别无选择地坚持诚实守信经营。但是,目前现有的产权制度仍然缺乏对经济活动主体的足够约束力。尤其是在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中,仍然存在较为严重的权责不明现象。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或领导者还仅仅是所有者的代表,他无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财产责任或经济效益,这种不明晰的产权制度就造成了国有资产所有权虚置、所有者缺位的现象,致使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因无法确定企业的未来收益将由谁来享受,从而忽视诚信经营,一切以眼前利益为出发点。另外,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营中,由于私有财产在法律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无法激起其建立长远的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动力,大量私营业主也是只顾眼前利益,无心规划长期的诚信经营。

2.市场竞争机制不健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异常激烈,我国市场经济又处于不成熟阶段,没有形成健全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这就促使企业家把追求财富的累积这一特质,表现得淋漓尽致,甚至肆无忌惮。在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以获取利润为目标,常常通过诸如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税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手段来获取财富。

3.交易信息不对称。信息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和资产,但市场上的任何个体或组织都不可能掌握百分之百的信息,信息不对称也就成为现代经济生活的一种常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主要通过各经济主体之间的相互交易来进行。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一套有效的机制来确保信息的公正、公开和公平的传递,信息也主要是在各个交易主体之间横向传递,向公众公开或扩散的可能性很小。在交易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交易当事人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隐瞒真实信息甚至制造虚假信息来操纵交易行为,实施商业欺诈,为自身牟取不正当利益。

4.法律保障不足。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正处于完善之中,相应的商务诚信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对社会与经济活动中的诚信行为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措施。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系统的和规范的商务诚信法律,现行个别法律法规中虽也涉及对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处理办法,但对其惩治办法的规定却明显不妥。因此,就造成了在对商务失信行为的执法过程存在判决不当、执行不力、处罚不够等现象。由此可见,在商务诚信法律保障不足的情况下,失信者不能受到应有的制裁,守信人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失信成本远远低于守信成本,这就大大助长了市场上不讲商务诚信的风气。

(三)政府职能作用发挥不够

商务诚信不是孤立存在的,其与社会诚信水平,特别是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从已经发生的案例来看,一些企业为了追求自身的利润最大化,不惜突破行业底线和道德底线,甚至是法律底线。而个别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出于对地方经济的保护,对于当地的假冒伪劣、非法经营的违法行为不是予以制止,而是采取默许甚至纵容的态度,使得这些企业更加肆意妄为。同时,由于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尚不完善,政府在监管方面缺乏依据、无法可依,加之有些政府在监督执法方面缺少经验或是对监管企业发展方面根本不加重视,造成了执法不严的局面。社会上的失信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惩处;相反,失信者却能得到巨额的利润。这种现象无疑会助长失信、违法之风,最终造成整个商务诚信环境的破坏。此外,商务诚信的建立需要政府的主导,但是政府在这方面的职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履行,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对诚信美德的教育、宣传力度不够,没有出台关于诚信的专门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四)诚信意识淡漠

一方面,由于企业诚信意识的淡漠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滞后,使得企业在经营中的所有行事方针都是以利益为导向。在利益的驱动下,企业会放弃道德的经营原则,转向非道德的经营,从而导致失信行为的产生。同时,我们的企业过分地关注自身的经济效益,对企业发展的评价也仅仅关注在一些数字指标上,而忽视了企业文化的建设,也忽视了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员工自身素质的培养与提升,尤其对于诚信素质的培养更是少之又少,绩效成为衡量企业经营好坏与考核员工的唯一标准,没有使经济发展与文化发展相同步,这是企业运行不畅的又一内因所在;另一个方面,消费者法律意识淡漠,维权意识不强,对消费过程中的上当受骗,一般只是听之任之。消费者缺乏自身权益保护意识,也助长了企业不诚信的嚣张气焰。

二、商务诚信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在商务诚信建设过程中,加强制度性保障

1.完善产权制度。深入推进国企改革,做到权责主体明确,企业有独立自主的经营权、财产所有权、支配权以及偿债能力。这样,国企才能提高经营中重复博弈的积极性,在追求长远利益中重视诚信投资。对非国企来说,应不断完善物权法、债权法之类的财产保护制度,确保企业在经营中财产流转的稳定预期,为企业诚信经营放弃短期机会主义提供法制基础。

2.完善企业征信及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用网络建设,充分利用工商、财政、银行、质检、审计、司法等部门的现有资料和已有系统,出台数据收集政策,加快建立企业和个人公共信息数据库,制定市场准入机制、失信约束机制和处罚机制,以及信用评估准则、评估办法和管理办法,数据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办法等符合市场规律的信用体系,建立明确的信用信息征集和披露法律制度,扩大社会相关的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范围与频度。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查询系统,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有效的信用信息沟通传播渠道。

3.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实行企业信用预警制度,对违法或失信行为轻微的企业进行预先警示,或预先约见,或口头提示,或在日常检查中予以提示;实行企业失信惩戒制度,对失信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强化日常检查,注重事后回访,由政府的监管部门和权威的征信机构将企业的失信记录列入相关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向全社会公示失信企业惩罚名单,由市场和全社会对失信企业进行经济性、道德性惩罚;实行企业守信激励制度,对守信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从积极方面鼓励其他企业重视信用、保护信用、提倡信用;实行严重失信淘汰制度,对严重失信企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加强后期监管力度;实行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对主动整改、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的失信企业,给予恢复信用的机会;对企业失信行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企业失信的法律责任是失信惩罚机制的制度保障和延伸措施,因此,这种法律责任追究不能局限于采取单一制裁的方法,而必须采取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内容兼而有之的方法。

(二)在优化商务诚信环境过程中,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政府在商务信用活动中,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政府应带头诚实守信,起到表率作用,提高政府公信力,树立高效、廉洁的政府形象。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扩大政务公开的渠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其对市场的监管作用,以规范市场秩序。遇到违法乱纪行为,要及时进行惩处,并向社会公布。政府应针对目前各种分散的监督机构进行规范、引导,使其制度化、系统化,以在全社会形成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为建设完备的商务诚信体系做好铺垫。

(三)健全法制,加大执法力度,为商务诚信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首先,加快立法步伐,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我国目前有关商务诚信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对法制体系的建设尚处在起步阶段,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漏洞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因此,加强商务诚信的立法工作,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国家应尽快制定《企业信用法》,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修改,对于失信违约的企业和个人应加大惩处力度,使之付出经济与信誉双方面的惨痛代价。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参照发达国家的《公正信用报告法》,制定相关的法规,严格规范涉及信用记录、使用及评估活动的机构和组织的行为。依照《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强制企业退出,对违法企业吊销经营牌照,勒令其退出市场,不仅追究其经济责任,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好法律责任的贯彻落实。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重要时期,政府的行政机关加强对市场的监管,执法部门从严执法,这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条件。维护法律的权威,必须让违法乱纪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遵纪守法的个人和企业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以增强他们诚实守信的信心。同时,应该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给执法队伍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技术支持,确保其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四)加强道德教育,推进企业诚信文化建设

首先,加强个人道德教育。商务活动是否诚信,主要还在于商业经营者个人的道德水平和诚信意识。因此,应该将强化全民诚信意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本工程来抓。在经济生活中,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规范活动,比如“质量万里行”、“全城商品无假货”等。还可以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进行宣传教育,使人们清楚地认识到守信光荣、失信可耻。同时,媒体也应起到监督的作用。对于诚实守信的个人和企业要广泛宣传、大力颂扬,而对于失信的个人和企业要进行批评、谴责。

其次,加强企业诚信文化建设。通过制定企业诚信准则,开展企业诚信培训,逐步树立企业诚信文化理念,并不断提高企业员工尤其是管理者的诚信文化素质,建立激励诚信行为的制度规范,使诚信文化观念渗透到整个管理过程中,变成人们的自觉意识和行动。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强商务诚信管理

一方面,对于商务诚信管理,行业协会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行业协会的监管,既可以为本行业的会员提供各种经验交流、政策咨询、业务培训、权益维护乃至颁发行业从业执照等服务,又肩负着维序的社会功能,需对其行业的各个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价。因此,要强化行业自律,建立信用档案,健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引导企业运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培育信用服务企业,大力开展信用产品和服务应用,从而加快决策速度,提高交易活动效率,扩大信用交易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