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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
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0)05-0081-04
一、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的必要性
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是金融监管机关在金融监管法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合理地选择法律结果的权力。它是一种较为灵活的权力,稍有不慎就会出现权力滥用的情况,因此,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进行法律控制是规范金融监管行为的需要。
1.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是保证金融监管目标得以实现的条件
金融监管有着明确的目标。《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虽然此规定只涉及银行业的监管目标,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整个金融业的监管目标,即促进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因此,这就要求金融监管机关树立适度监管的理念,从传统的以行政管理为依托的监管向依据适度监管原则确立的现代金融监管转变。适度监管要求金融监管机关应当遵循金融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其监管行为不能干涉金融活动各方当事人的权利,要通过制度和规则使金融活动各方当事人积极、合法参与,让金融业获得良性的发展。这无疑有利于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从实质意义上看,适度监管避免了监管的专横与金融监管自由裁量的丧失。因为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过度限制等于取消自由裁量,而没有限制则易形成监管专横。因此,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必须是适当的。总之,规范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有效地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实现监管目标,正确发挥监管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2.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是实现依法监管的关键
依法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必须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金融监管机关地位的确立和监管权力的取得源于法律。金融监管法需要对金融监管机关的地位和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在法律中赋予金融监管机关以支配性的地位和权力主体资格,确保金融监管机关的监管行为具有正当和合理的双重根据,充分维护和保障金融监管的权威。第二,金融监管机关应依法行使监管权。金融监管机关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其金融监管行为不仅要符合金融监管实体法的规定,而且要符合金融监管程序法的规定,不得逾越权限,损害监管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三,金融监管机关的监管权行使应受到法律限制。迈内克指出: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线的诱惑。“不受限制的权力乃是世界上最有力的、最肆无忌惮的力量之一,而且滥用这种权力的危险也是始终存在的”[1]。为了防止金融监管机关或越权行为的可能性,必须使其监管权的行使受到相应制约和监督。依法监管是金融监管的核心,直接关系着金融监管的水平和力度。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主要发生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因此,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和制约,使监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符合立法的精神和意图,这是实现依法监管的关键。
二、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的反思
从我国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运行现状来看,无论是在金融监管立法上,还是在执法上,都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的控制。究其原因,在于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在制度上的缺失,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金融监管法规中缺少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控制法律原则的规定。由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社会价值观以及金融监管制度的长期影响,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缺少个人本位理念的文化积淀和对相对人权利的充分尊重,表现为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控制的制度体系中缺少基本的、公理性的法律原则。众所周知,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它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其一,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取向;其二,使法律规则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和协同一致性,同时,还是后继立法的出发点;其三,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其四,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其五,能把国家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在法定的和合理的范围内。[2]反观西方国家,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控制的法律原则已十分发达,并且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英国的合理性原则和德国的比例原则。
第二,在金融监管机关内部缺乏规定裁量基准规则。由于金融监管活动的专业性、技术性以及复杂性等因素,立法机关赋予金融监管机关较为广泛的监管自由裁量权,而金融监管机关有大量的监管实践经验,有可能进一步“提炼”出具有实际可操作性、更细致深入、明确的标准,这样,金融监管机关为了执行金融监管法规中的规定而制定规则都可能对其拥有的监管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进行限制,因此,“为了对行政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限制,应当鼓励行政机关通过连续的行政立法,将行政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理性和智慧规则化”[3]。裁量基准的建立在科层制管理下有利于抑制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恣意和专横,保证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一致性、可预测性;有利于加强对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层级监督,制约其腐败。但是,目前各级金融监管机关均没有建立此类规则,金融监管执法的统一性和公平性得不到保证,也使对金融监管机关内部的监管执法权的监督成为空中楼阁。
第三,金融监管行为说明合理性理由制度的缺失。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不断扩张,客观上提出了加强对监管权的制约,防止其滥用的要求,但是,事后的司法审查制度难以对滥用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进行预防性控制,人们开始在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过程中寻找法律控制的基点,这个基点就是理性的金融监管程序制度。因此,“现代行政法强化了程序的作用,主要是为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4]186。而在所有的金融监管程序制度中,对控制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起着核心作用的程序制度就是监管行为说明合理性理由制度,该制度要求金融监管机关在作出影响监管相对人权益的监管行为时,除金融监管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告知监管相对人监管决定的内容,并说明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以及行使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时所考虑到的相关因素等。从当代金融监管法的发展趋势来看,金融监管机关必须对监管行为尤其是监管自由裁量行为说明理由渐成一般原则,特别是当金融监管机关作出不利于监管相对人的监管决定或对一般原则作出例外规定时尤为显得重要。而遗憾的是,在我国金融监管程序制度中,并未明示这一制度。
第四,金融监管的事后救济制度缺乏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实际控制。金融监管复议制度与司法审查制度相比较,在控制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方面有其自身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一是金融监管复议程序具有简易、迅速的特点,可以避免将监管争议诉诸法院,启动费时、费力和不经济的司法程序,同时可以减轻法院的案件负担,达到救济目的,充分体现了公正和效率的统一;二是金融监管复议机关作为上一级金融监管机关,具有监管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知识,且熟悉金融监管立法的目的、监管规则、大量的有关监管纠纷处理的先例以及裁量的基准、政策和着眼点,能有效地对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正当性、合理性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并予以纠正和补救;三是有利于金融监管机关加强自我控制,通过金融监管复议可以使金融监管机关再一次审视监管行为的合理性,可以保证监管裁量行为的统一性和公平性。为了解决金融监管纠纷,减少法院的案件负担,世界许多国家在存在大量裁量行为的金融监管领域设立复议前置制度。但我国至今没有建立金融监管复议制度,不利于金融监管良好秩序的建立。此外,对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面临诸多的障碍:一是金融监管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使司法部门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实际上很少能奏效。从专业的角度看,金融监管需要具备金融监管和法律等诸多方面的知识,要求法官都掌握,确实是苛求;二是法院对司法自由裁量取代监管自由裁量的做法一直持一种谨慎的态度;三是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面对巨额的诉讼费用和严格的诉讼程序,当金融监管裁量行为涉及到的利益是“小额”时,当事人一般不愿诉诸法院。
三、完善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的构想
针对我国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在制度上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完善:
1.在金融监管立法上移植西方国家的一些控制原则
虽然金融监管法规中规定了大量的、广泛的针对相对人的监管自由裁量权,但在总则中并未揭示这些权力的运行和控制原则。要真正实行依法治理金融监管,有必要在金融监管立法上移植西方国家经多年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控权原则,如英国的合理性原则和德国的比例原则。合理性原则是判断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或是否被滥用的标准。比例原则要求作为实现某种目的(或结果)的手段的措施,必须具有适当性、必要性和相称性。虽然英国和德国在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和法治环境等方面与我国存在诸多差异,但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法律的全球化要求必须建立稳定的、可预期的、透明的法律制度包括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以扫清法律原则移植的障碍。
2.在金融监管机关内部建立裁量基准规则
由于金融监管机关有大量的监管实践经验,金融监管机关有可能进一步“提炼”出具有实际可操作性、更细致深入、更明确的裁量标准。经过层层的细化和明确,裁量标准有可能涵盖金融监管实践中的大多数事实情形和法律后果,进而对金融监管执法中的监管裁量行为进行实质性的层级控制,避免监管决定考虑不相关因素,不考虑相关因素和相同情形不同对待,不同的情形相同对待等问题,确保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统一性和平等性。同时为对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复议和司法审查提供参照并进行自我约束。作为一种内部规则,裁量基准规则不应设定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般不具有直接的外部法律效果。但在德国法中,一般认为这种内部行政规则具有间接的外部法律效果,无正当理由,行政机关偏离稳定的、为行政规则确立的行政惯例,构成违反平等原则,相对人可据此提出行政诉讼。[5]另外一种可行的做法是,金融监管机关在实践中发现并制作、公布一些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典型案例来指导和规范监管裁量行为。
3.建立以金融监管行为说明合理性理由为核心的理性金融监管程序制度
程序理性亦即程序的合理性。它不仅是指通过法律程序所产生的结果从实体角度看仍是合理的,符合实体正义,而且主要指一个法律程序产生该结果的过程是一个通过事实、证据以及程序参与者之间平等对话与理性说服的过程。因此,可以认为,程序理性是程序正义的一项基本要求。就行政程序而言,程序理性的中心问题是通过一系列的程序机制(包括程序原则和程序制度)限制自由裁量权,尽可能地保证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理性化。[6]金融监管程序对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控制是通过一系列的公正、理性的程序制度实现的。这些制度包括监管听证制度、监管回避制度、职能分离制度、监管告知制度和监管行为说明理由制度。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起着核心作用的是金融监管行为说明理由制度中的说明合理性理由制度。金融监管裁量决定的运作过程是一系列的理性推论过程,理性的决定者在作出决定前必须仔细考量一系列的事实和法律因素,根据理性的原则和规则对行为进行理性的选择,这个考量的、选择的过程和这一系列的因素构成了金融监管行为的正当性理由的内容,形诸于外,则构成了金融监管决定的重要部分。金融监管行为说明合理性理由的作用主要在于促使金融监管机关在作出监管行为时,能就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认真考虑,慎重做出决定,以避免草率。在西方国家,按照“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和程序理性观念,金融监管裁量行为如果未说明理由或说明理由错误被视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监管行为。因此,我国必须建立以金融监管行为说明合理性理由为核心的理性金融监管程序制度。
4.建立金融监管复议制度
无救济即无权利。金融监管复议制度对于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运行的监督意义在于它是金融监管机关内部的一种层级监督机制,是一种内部纠错机制。在构建我国金融监管复议制度时,必须做到:第一,金融监管复议应由政府比较超脱的部门来承担,这样可以保证公正、合理地处理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复议,实现公平保护,节约社会资源;第二,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监管咨询事务所在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复议中的作用,改变金融监管相对人在信息和保护等方面的弱势地位。第三,对金融监管复议的资格和条件作出合理的规定,这样有利于金融监管相对人的救济权利的实现,避免大量的金融监管裁量行为游离于司法审查之外,从根本上解决金融监管纠纷。
5.创新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审查始终处于要求加强合理性控制和要求“监管自治”的一对矛盾和悖论之中。因此,人们试图在这一对矛盾中寻找两者的契合。大家普遍认识到:司法审查的目标是制约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而不是代行监管自由裁量权,应从监管和司法各自的职能出发来找寻司法审查的目标和标准,“司法审查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不是因为法院可以代替行政机关做最理想的事,而是因为法院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尽可能不做不理想的事”[4]256。一方面,对于金融监管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的着力点在于通过案件审理,明确滥用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和“显失公正”的司法审查标准,给金融监管机关以外部强制和压力,迫使金融监管机关进一步细化裁量标准,完善监管裁量行为的运行程序,改进对监管裁量行为的复议。保证金融监管裁量结果的合法性、统一性和公平性,促使大量的金融监管裁量纠纷在金融监管机关内部得以公正解决。另一方面,由于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要对大量、复杂的金融监管裁量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因此,应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和德国的经验,在行政法领域引进判例法制度的做法。判例法具有具体性、可比较性和可区别性的特点,可以增强对金融监管裁量行为司法审查的准确性、一致性和效率,同时可以对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运行提供指导。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46-347.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72-74.
[3]王锡锌.自由裁量与行政正义―阅读戴维斯《自由裁量的正义》[J].中外法学,2002(1):27-35.
[4]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关键词:实际利率法;直线摊销法;商业银行会计管理;货币时间价值
中图分类号:F830.4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11(C)-0267-02
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涉及应付债券的溢折价或未确认融资费用及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的摊销时,一律采用实际利率法,而不再采用直线法摊销。实际利率摊销的账户法,就是根据期末有关账户的余额结合实际利率来计算各期摊销额的一种方法。
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计量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的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后续计量中,在持有期间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乘积确认利息收入。以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为例,在实际利率法下,债券不管是溢价还是折价发行,都先把发行债券时的账务处理登记入账,并结出余额;按该余额和实际利率的乘积计算的利息,记入借方科目“利息支出”,按债券的面值和票面利率乘积计算的利息,记入贷方科目“应计利息”,两者的差额即为本期利息调整的摊销额记入“应付债券――利息调整”(债券溢价或者折价)账户,并随时结出余额;用此余额再乘以实际利率就得出下一期应确认的利息费用。以此类推,最后一期采用倒计法求出。而直线摊销法就是平均年限法,是按照债券发行时取得的价款与债券票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除以年限,得出每年利息调整的摊销额的方法。
下面以商业银行发行3年期票据为例。
2010年1月1日,ABC商业银行通过证券市场发行三年期面值为100元的债券100000张,债券年利率为4%,每年12月31日付息一次,到期时归还本金和最后一次利息。实际利率为5%,实际收到的金额是972.7675万元。(假设发行债券的借款费用均不能资本化,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40×(P/A,5%,3)+1000×(P/F,5%,3)=40×2.7232+1000×0.8638=972.7675
实际利率法摊销利息支出=上期期末摊销成本×实际利率
期末摊销成本=期初摊销成本+本期计提的利息-本期收回的本金和利息-本期计提的减值准备
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有关财务数据如下:(单位:万元)
2010年实际利息支出=972.7675×5%=48.6383
2011年实际利息支出=(972.7675+48.6383-40)×5%=49.0729
2012年实际利息支出=49.5238(倒挤法)
按照直线摊销法,每年折价摊销额为(1000-972.7675)/3=9.0774
将实际利率法和直线摊销法相比较,得出以下表:(单位:元)
((P/F,5%,1)=0.9524),(P/F,5%,2)=0.9070,(P/A,5%,3)=2.7232,(P/F,5,.3)=0.8638)
由上可知,直线摊销法下每年的发行成本(相对于发行方)来说是可以预见的,不需要像实际利率差法一样,必须通过上期的数据层层计算,才能得到下期的数据,在发行成本上,基本是每年持平的,容易理解,计算简单,便于管理。因此此方法深受税务部门的青睐。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实际利率法真正反映了每年实际得到的收益和成本,客观精确的计算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当实际利率和票面利率不一致时,表面上是现金的流入和流出,实际上是商业银行当期实际承担的债务。因此该方法能更好地满足市场信息变化的需要。同时由于实际利率反映了资源的真实供给状态和包括通货膨胀因素在内的货币时间价值,因而进一步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由以上例子可知,在实际利率法下,商业银行作为债务的发行方而言,当实际利率大于票面利率时,分摊的成本是逐年递增的,上述例子成本费用分别是486383,490729,495238。通过直线图可以知道,债务发行的前几年,其分摊成本要低于按照直线法下分摊的成本。
根据财务成本管理的理念可知,现值是个重要的概念,货币的时间价值告诉我们现在的一元钱的边际效用是要大于将来的一元钱。按照实际利率法,债券折价发行,分担的成本是逐年递增,净利润减少额的折现额要低于直线法下相应的折现额。由上述例子得出,两者每年的成本费用的差额分别是4391,45,-4464.此差额考虑到所得税和货币时间价值影响折现后(以2010年12月30日为报告日),现值分别为3293,32.1432,-3036,三者之和等于289.4632,为正值。说明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按实际利率法折价发行的机会成本是要低于按照直线法摊销的机会成本。从这方面来看,商业银行更应该争取此发行方式。反之,溢价发行亦然。
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对商业银行管理会计的影响
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能更好的反映会计信息,同时也对商业银行提出了挑战。
1、实际利率的获取难度比较大,实际利率即为市场利率,就本质而言是公允价值,对于那些有活跃市场报价的资产可以通过活跃市场报价来获取,对于那些没有活跃市场的,需要“盯市”和专业人员的专业判断而获取,因此准确地获取实际利率,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须建立数据仓库和数据挖掘技术,获取全面的信息,确定资金的供需状况。
2、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采用实际利率法,必须建立新的会计核算体系,同时要加强信贷管理,实施科学的减值测试。
3、要求管理会计建立相应的会计计量模型,认真估计各种风险,对商业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上述分析可知,在实际利率摊销法下,当实际利率大于票面利率时,间接地减少了债券发行的机会成本,且实际利率和票面利率相差越大,对商业银行越有利。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
作者简介:李玉良(1989― ),湖南,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专业金融学,辅修会计。
参考文献:
[1]会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财务成本管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关键词】冠心病;平板运动试验;室性心律失常
目前,临床诊断冠心病的方法有很多种,其中平板运动试验是应用较多的辅助措施之一,而在行平板运动试验时可能会诱发心肌缺血及各种心律失常现象[1]。我们在评判平板运动试验结果时主要以心电图ST-T改变来作为临床判读标准,但是非ST-T改变在临床上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未来平板运动试验需要重点研究的方向[2]。本研究中笔者收集整理84例疑诊冠心病患者的平板运动试验结果资料,深入分析平板运动试验诱发室性心律失常在冠心病临床诊断中的价值。
1资料与方法
1.1临床资料本研究中所有对象均为最近几年来收治的临床疑诊冠心病患者,共计84例,其中男女比例为3:2,平均年龄(48±8.7)岁;患者的临床表现为:心悸、胸闷、胸痛、乏力、气短等,患病时间为15天-2.5年。根据平板运动试验结果中是否出现缺血性ST-T改变分为出现缺血性ST-T改变的A组62例,未出现缺血性ST-T改变的B组22例。所有研究对象均排除心肌病、心包炎、心脏瓣膜病、甲状腺疾病等。所有研究对象基本临床情况(包括年龄、性别、吸烟史、体重指数、血脂、血糖等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均>0.05),具有可比性。
1.2实验方法所有平板运动试验平板机均采用美高仪(MEIGAOYI)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HK-2008K运动平板系统,同时采用Bruce方案实施次极量运动试验。目标心率=(190-年龄)×0.90,运动时间3分钟/级,运动中全程连续监测血压及12导联心电图,随时记录心律失常情况,运动后再观察10分钟。
运动终止标准:①患者在运动中出现严重心律失常现象;②患者在运动中出现典型心绞痛症状;③患者在运动中出现心率或血压变化反常;④患者心率达到目标心率;⑤心电图ST-T改变达到诊断标准;⑥患者无法坚持要求终止运动。
1.3冠状动脉造影所有研究对象均行冠状动脉造影(CAG),并多投照,至少2位有相关经验医生采用国际通用的直径法进行CAG结果评判。阳性判定标准:至少有1支主要冠状动脉狭窄≥50%;阴性判定标准:冠状动脉狭窄50%或者CAG显示正常者。
1.4统计学方法所得数据采用SPSS13.0软件包处理,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χ±s)表示;数据间比较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两组间显著性检验采用t检验及卡方检验;P
2结果
2.1心电图ST-T改变情况本文选取的84例疑诊冠心病患者行平板运动试验,其中A组患者心电图出现显著的缺血性ST-T改变,均到达阳性判定标准,患者的ST段压低幅度在0.2-0.65mV之间,平均值为0.4mV,T波呈现出倒置或者双相;B组患者未出现明显的缺血性ST-T改变,只是个别患者出现ST段压低≤0.05mV。
3讨论
目前,在长期的临床实践研究中已经证实平板运动试验是临床诊断冠心病最常用、最有效的方法之一。临床行平板运动试验,采取逐级递增坡度及速度,通过增加心肌耗氧量及加快心率,导致狭窄的冠状动脉出现氧含量供求失衡,从而显示出部分潜在的心肌缺血现象。但是在行平板运动试验过程中诱发的心肌缺血,不仅引起心电图出现缺血性ST-T改变,还可诱发各种类型的心律失常[3]。本文选取的84例疑诊冠心病患者中,在平板运动试验未出现缺血性ST-T改变的患者中心律失常发生率40.91%(9/22),而室性心律失常占77.78%(7/9),最终经CAG证实为冠心病者有7例,占31.82%,这也给我们一个提示,对于平板运动试验中未出现缺血性ST-T改变的患者中,如出现明显心律失常,则仍存在有较高的冠心病发病率,需进一步检查明确病情。临床行平板运动试验在尽早明确和评估患者的病情中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而除经典的缺血性ST-T改变外,我们还应重视非ST-T改变的其他临床参数,尤其是室性心律失常的发生,这也可作为冠心病诊断的一个重要提示指标,具有较高的临床价值。
参考文献
[1]曲哲,黄从新,李建军.活动平板运动试验中发生室性心律失常对诊断冠心病的意义[J].中国心脏起搏与心电生理杂志,2004,18(2):64.
关键词:问题导向教学法高职旅游管理教学理念
旅游管理的教育会涉及大量的旅游实践知识,在实际的教育环节中,应当加强对教育细节的培育,采用全新的教育模式,引导学生学习专业的知识和理论。为提升实际的教学质量,老师需要降低自身在课堂上的主体地位,和学生开展互动交流,以便于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确保课堂上的教学水平。
一、问题导向教学法的概述
问题导向教学法本质上是一种通过规划学习情景的方式而开展的教学,在实际的授课过程中以学生为核心,将学生摆在课堂中的主体地位,采用问题引导的方式,实现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在此环节中,老师会将内容予以深层次的加工处理,以心理学为互动交流过程中的核心理论,采用不同的方式引导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不断强化学生的主动性。老师在开展教学的过程之前,应当针对课程做出系统化的研究,合理规划结构,防止出现架构不科学的状况,可以分析学生的学习进度,通过自主学习的模式对不同的问题和任务予以强化引导。为保障教学的质量以及问题的回答效果,需要将学生分化为多个小组,以便于能够结合实际的进展,加强学生之间的交流和探讨,促使学生可以强化自身的主动性。此类教学引导方式有助于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增强对问题的处理能力,切实的掌握更多知识点,建设较为完善的体制。在采用问题引导为核心的教育模式时,老师需要正视学生主体地位的重要性,将教学的进度和问题的提问予以充分融合,有利于在后期的辅导教学的环节中,学生被不断的激发思维,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以及专业能力。
二、问题导向教学法应用在高职旅游管理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师理念过于传统
传统教学方式中,教师是课堂的主体,是教学方法的实施者,而这种你讲我听的教学模式往往不能很好的引导学生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尤其是在旅游管理教学中经常要用到大量的真实案例来进行理论分析,如果教师理念过于传统,只是通过陈述案例,把案例往课程内容上靠拢,会使得课堂气氛过于平淡,不能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也不能很好的抓住核心的知识点。
(二)教学不具针对性
而理念传统的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也难以做到教学内容具有针对性。旅游管理专业知识庞杂,没有针对性的教学很容易使课堂变得枯燥乏味,导致学生在面对繁多的知识点时无从下手,只能靠单纯的记忆。但在学习过程中,理解永远是要优于记忆的,单纯的记忆而不去有针对性的理解很容易在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什么都学了,但是什么也都没记住、没学会。
(三)教学环境不够完善
很多高职院校由于利益的驱动和资金方面的问题,不能经常完善学校的教学环境,教学设备也相对陈旧,这使得在运用新型教育方法时存在着硬件设施上的困难。不完善的教学环境难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而没有主动性的学习也永远是没有效率、没有效果的。
(四)教学评价方式较为陈旧
很多院校在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时忽略了对教学评价方式的改革,仍继续采用传统的教学评价方式。传统的教学评价方式以结果为导向,以期末考试考评成绩为主,一些学生学习主动性差,平时不注重对知识的吸收,只在期末考试之前临时突击,采用死记硬背的方式对较常考察的知识点进行记忆。虽然有可能考出还可以的成绩,但根本没有理解知识内容,不懂得如何应用。传统的教学评价方式很难考察出这部分学生的不足,长此以往,对院校培养素质人才的目标也有不利影响。
三、完善高职旅游管理教学在问题导向教学法为导向的具体措施
(一)转变教师理念
在开展问题导向教学的阶段中,学生往往会在老师的引导之下,针对问题所涵盖的知识体系开展系统的分析研究,实现对知识体系的有效延展,掌握概括性构架体系的学习方式,有助于在学生研究众多学科特征的过程中,学习到较为核心的知识点。在此阶段中,需要老师分析当前旅游教学管理环节中较为重要的核心点,强化对学生的专业性以及综合性的深层次研究,把握旅游管理的实践案例分析重点环节,增强对学生的引导作用。为保证整体的教学质量,学校的管理层应当加强对老师思想观念上的指导,让其在实践的过程中,摒弃传统的教育思想以及以往的教学习惯,积极学习先进的教学理念,才有助于保证整体的教学质量。比如可以定期开展观摩课,在校内评选出较为优秀的、运用问题导向教学方式的老师开展实践教学,老师能够在观摩课上不断地实现交流探讨,促使老师之间会交换不同的教学理念,以便于推动整体问题导学的进展。
(二)开展针对性教学
为培育更多的高素质人才,应当在实际的教育环节中,不断地强化有针对性的课程教育,以便于学生能够明确核心的知识点,并在此前提下树立自身的综合思维架构。在采用此类教育方式的过程中,老师应当集中培育综合素质高、整体业务能力较强的学生,结合当前的旅游管理专业细节和学科的教育特征,强化对学生的引导。例如,在实际的教学中,如果一味地讲述核心知识点,往往会导致学生过于呆板,老师可以通过多媒体教学的方式,在互联网的支持之下,听取网络平台上专业人士的经历讲座,有助于学生主动的总结自身知识理论,并在分析的过程中结合大量有效的经验分享,促使学生能够掌握较为完善的知识体系。在观看完视频之后,为巩固学生的知识,加强其思维的研究效果,可以采用提问的方式,在其中增加对众多事物的延展,有助于强化学生的思维延伸效果。
(三)改变教学环境
要想提升以问题为核心导向的教学模式,高职院校应当在此环节中先对自身的发展状况予以明确的分析和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较为合理的教学管理目标,并配备相对应所需要的设施和进行环境建设。在针对环境的建设中,不能只将目光停留在针对学生的知识教育平台建设上,同时还需要强化学生的社会环境建设。例如,开展实践教学活动,老师事先围绕一个主题开展教学,并在学生学习完理论知识之后,尝试抛出不同等级的问题,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带着疑问投入到相对应的实践活动中,有助于学生发散自身的思维,并主动学习和思考更多的知识。
(四)创新教学评价方式
Key words: tourism driving force;embryology;cultural landscape change;Zhouzhuang
中图分类号:F5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19-0214-03
0 引言
周庄是具有独特格局风貌和深厚文化内涵的人类聚居地,是中国江南水乡城镇经济文化发展的见证和缩影[1]。由于发展旅游,古镇保护区传统建筑、空间格局得以保存,但其外围景观在城市化的冲击下已成现代化的产物,形成了今天传统与现代共存的景观形态。它的存在不仅为我们研究传统村镇的文化景观变迁提供了实证,而且对进一步探讨旅游驱动力对传统村镇文化景观变迁的作用机制有重要意义。
1 发生学方法阐述
发生学方法是一种反映和揭示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形式发展、演化的历史阶段、形态和规律的方法[2],主要研究主客体相互作用及其内在的本质和规律[3]。
2 旅游驱动力作用机制分析
基于发生学方法,本文结合周庄物质文化景观变迁过程中的各种因素起源和周庄物质文化动态变迁过程两个层面深入讨论旅游驱动力对周庄物质文化景观变迁的影响。在参考相关文献的基础上,从旅游景点的数量、类型和分布的变化,商店数量、分布和服务对象的变化,土地利用的变化,民居功能的变化来分析探究旅游驱动力对周庄古镇物质文化景观变迁机制。
2.1 旅游景点的数量、类型和分布的变化 旅游景点是构成旅游目的地吸引力的核心要素和主体依托,旅游景点的变化必然导致旅游目的地的变化。独特的地理环境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形成了周庄“小桥、流水、人家”的水乡风貌。到2004年,周庄的旅游发展遇到了发展瓶颈,处于停顿期(如图1所示)①。此时的周庄旅游业面临着许多问题,如产品类型单一、旅游业态混乱、商业化现象严重、旅游活动空间狭小、旅游产品吸引力衰退、游客体验质量不高、重游率低等。旅游景点过于集中,处于过度开发状态,总体开发层次低,发展潜力有限。同时城市化造成古镇传统景观特征逐渐丧失,传统文化面临消失的威胁。另外,观光旅游者通常是一日游或半日游,再加上古镇区空间狭小,旅游接待容量有限,对古镇来说,经济贡献度低,仅仅是门票经济[5]。
面对周庄旅游发展现状,在政府主导模式下,政府利用职权对古镇核心区实行严格保护,同时为了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发展,通过优惠政策、资金支持等手段招商引资来实现产业转型,出现了富贵园、画家村、云海度假村、《四季周庄》实景演出及一些高等级的旅游服务设施等,从而推动了文化景观的变迁。
2.2 商店的数量、类型、分布的变化 周庄历来是商业重镇,居民具有悠久的经商传统。在旅游业发展初期,主要是政府推动,居民支持。但是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大批旅游者的到来导致商店数量供不应求,产品类型与旅游需求不相符,因此政府鼓励居民参与旅游业,当地居民及外来经营者为了取得收益,利用民居开设各类旅游商店。然而,由于古镇核心区面积狭小,容量有限,商店的分布逐渐向核心区外围扩散,导致核心区外围的全功路、全福路、富贵路、云海路都店铺林立。
2.3 古民居功能的变化 周庄的古民居建于元、明、清朝代,既有深宅大院,又有普通人家,至今都保存完好。在城市一体化的背景下,周庄古朴的水乡风貌和静谧的生活环境符合人们摆脱烦恼、放松身心的内在需求。面对发展经济与保护民族文化的双重责任,发展旅游是实现双赢的有效途径。因此,古民居的生产、生活功能逐渐被旅游和商业功能取代。
2.4 土地利用的变化 旅游发展导致土地利用变化,影响着土地资源利用类型。旅游驱动力表现在:首先,旅游者在旅游地的吃住行游购娱活动促进了一系列的服务产业出现,产业链延伸到住宿业、饮食业、交通业、娱乐业、商业等,产业链的延伸表现为土地利用类型的变化。其次,政府为了发展旅游,在土地利用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以低价、免税甚至免费的形式提供土地用于饭店、度假区或其他旅游设施的建设,政府的这些措施引导了土地利用变化的方向。第三,在旅游业发展早期,政府通常会完善交通设施,提高可进入性。交通运输干线地域由于接近客源市场和交通的便利性而成为旅游设施布局的优势区位。最后,土地竞租机制的结果是土地利用效益高、竞租能力强的部门或企业占据优势地域,而土地利用效益低、竞租能力差的部门或企业要么被兼并、融合,要么向低价相对较低的地域转移。通过产业或企业之间的竞争、融合,土地利用实现空间优化组合[6]。
通过上文的分析发现,文化景观作为周庄旅游吸引物的重要组成,其变迁过程是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周庄文化景观变迁的循环往复(如图2所示)。
3 保护措施建议
3.1 措施分析 周庄作为我国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开拓者,需要建立完善的文化景观保护机制。在参考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可以从5个维度展开讨论。
3.1.1 构建周庄古镇文化景观信息平台 信息化是当前旅游业发展的重要趋势。通过平台的构建,旅游者能够加深对旅游景点的内在认知,特别是对旅游文化内涵的感知。同时平台的建立也能够对旅游景点和文化标识进行信息跟踪和动态管理,加大保护力度,真正做到文化融入旅游。
3.1.2 加大政府管理力度 政府作为旅游业推广的主体,可以:①通过恢复历史上存在但是现在毁损的建筑,达到重现历史文化景观的目的;②挖掘历史文化元素,将历史文化元素融入新建的建筑中,实现历史文化的物质化;③打造演艺节目作为旅游项目。通过无形的文化景观传播来推广文化;④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推动新的文化景观出现;⑤建立周庄古镇物质文化景观变化保护条例,从法律层面进行保护和监控。
3.1.3 坚持科学的修缮原则 在对古镇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整治时,坚持科学的修缮原则。对文物保护单位、传统建筑和历史街区严格进行修缮保护。同时,将私有房屋的修理也纳入政府统一规划和管理,并由政府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和资金补贴。
3.1.4 充分利用现代媒体,加强对古镇的宣传 利用在中国影响力较大的电视台、网站等经常播出有关周庄的保护和发展新闻。在周庄古镇区设置实时实景网络传播系统,并丰富周庄旅游官网。这些活动,能够扩大周庄历史文化等的多重价值和社会影响。
3.1.5 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及参与度 通过多种宣传媒介,广泛向群众宣传古镇的价值,制定保护古镇的乡规民约,提高古镇居民热爱古镇、保护古镇的自觉性。严厉打击违反国家法规、破坏古镇的行为,全面提高居民的保护意识和参与积极性。广大旅游者也要参与到古镇的保护中,不仅成为旅游消费者,也成为文化传播者。
3.2 可行性分析 为了验证措施的可行性、合理性,本文对周庄相关旅游管理部门的一线工作人员进行了访谈打分。运用均值分析法得出相关数据,其统计如表1。
国外学者Tosun Cevat依据静态统计分析认为均值在1~2.4之间表示不同意;2.5~3.4之间表示中立;3.5~5之间表示同意[7],这一评测方法得到普遍认同。本文基于此方法对表1进行分析发现:所有措施的均值都在3.5以上。可以看出管理人员对这些措施都是持赞同意见的,说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措施是必要的。同时在访谈中发现,有些措施正在被运用或者推广,说明实际上也是可行的。
4 研究小结
作为典型的旅游推动型城镇,旅游驱动力对周庄物质文化景观变迁的影响是很大的。从发生学角度深入研究物质文化景观的变迁可以发现,周庄的旅游业主要受政府主导,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旅游业发展的深度和广度,进而决定着这些文化景观变迁的方向和程度。
关键词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性教学
中图分类号:G424文献标识码:A
1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性教学开展重要性
传统理论教学模式注重传授知识内容,对有关法律理论、概念、条文等知识内容进行讲解,使学生能够对基本和必备的专业法律知识内容进行掌握,有助于对学生的理论水平进行培养,在高职法律教育中,该教学模式不可或缺,但不可止步于此。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中,更加注重强化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为了能够与技术应用型人才培养这一目标相符合,在进行理论知识传授过程中同时应当注重实践性教学模式的融合。通过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开展,有助于对学生实践能力进行培养,能够对学生独立或协作完成所有具体法律事务项工作能力进行训练,使学生能够成为合格的法律技术应用型人才,便于更好地适应未来的工作岗位,进而为学生日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实践性教学内容已经成为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教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
2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性教学改革策略
2.1校内外实践性教学体系的建设
2.1.1校內实践性教学
(1)课堂案例讨论。
教师可以选择部分、疑难存在争议的案例纳入到课堂讨论之中。将学生分为若干小组,开展有关讨论活动,有助于对学生分析问题能力进行培养,并实现思维能力的提升。在讨论的过程中,教师应当注重和谐、民主的课堂氛围,学生能够做到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与此同时,教师应当发挥自身指导作用,注重对学生实际应用以及创造能力进行锻炼,促进学生自主学习活动的开展。
(2)校内实训。
在毕业实训中,主要就是进行模拟实习,对所有法律文书的制作进行模拟,旨在训练其技能。毕业实训应当与学科教学活动结合起来,应当选择必修专业课,除了开展课堂讲授之外,也应当完成阶段性实训工作。
2.1.2校外实践性教学
(1)利用校外实训基地开展实践教学。
法律教研室可以与校外实训基地签订有关协议,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建设。可以使学生亲自参与到有关工作中来,对法律知识的应用进行直接了解,并对有关法律专业技能进行培养,使学生能够将课堂所学习的知识内容与实际结合起来,促进学生专业能力与水平的提升。
(2)法律调研与毕业实习。
专业实习工作的开展,主要希望法律专业人士能够亲自对学生给予指导,使学生能够通过临时司法工作者的身份,直接参与到司法工作中来,对所学习的理论与实践知识进行综合运用,在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既能够对司法工作操作程序进行了解,也能够对实践工作能力起到很好的锻炼作用,训练学生独立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以后的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2.2以教师为主体的实践性教学与学生为主体的实践性教学体系
2.2.1以教师为主体的实践性教学
(1)教师分析、讲解案例。
要想学生对司法实践进行接触,最为经济与简捷的方式就是应用案例教学法,运用这一教学方法,能够实现教学相长。在开展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当依据有关教学大纲,对教学目的与要求进行确定,以案例的分析为前提,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对学生进行启发,使学生能够开展独立思考活动,并研究与分析案例材料有问题,作出有关判定与决策,实现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提升。
(2)教师总结、深化案例。
依据案例教学的目标,与学生案例讨论情况联系起来,开展有关归纳与总结工作。教师应当对几种具有代表性的分析意见进行概括,对于争论焦点应当重点说明,结合有关原理作出自身分析与解释。
2.2.2以学生为主体的实践性教学
(1)模拟法庭。
在模拟法庭这一教学形式中,由学生共同构成模拟法庭,正式开庭之前,学生应当准备好相关诉讼文书,对多种方案进行准备,根据开庭实际情况进行发挥。在开庭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根据法定程序来开展,对法院与律师事务所的部分办案过程进行模拟,使学生能够全面了解法律诉讼过程。
(2)法律咨询与普法宣传。
使学生到校外进行法律咨询与普法宣传活动;调查有关社会现象,从法律角度作出分析,提出有关解决措施。还可以利用课外时间开通法律咨询服务热线,义务为在校生提供各种咨询服务。
2.3课堂内外的实践性教学
2.3.1课堂内的实践性教学
在广义的实践教学中,主要包含理论实践教学与社会实践教学。理论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是在学校课堂教学中完成的。由于学生社会实践具有一定局限性,可以对学校教学资源高效利用起来,在课堂中对社会实践情景进行模拟,确保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
在课堂实践性教学中,教师应当明确学生主体地位,将学生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从教学的实践方面来说,主要就是根据有关培养目标将学生培养为合格的人才。
2.3.2课堂外的实践性教学
除了各门课程的总课时之外,也应当对社会实践的第二课堂进行运用,开展实践性教学活动。比如,组织开展社会调查、法律咨询、普法宣传等活动。
在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过程中,学生能够初步体验所学习的知识内容。通过法律实践活动的强化开展,能够加深学生对实际法律事务的接触,在对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进行培养的同时,也能够强化学生对现实法律生活的了解,使学生能够积极主动投入到法律事务专业知识的学习中去。
3结语
校内与校外相结合,教师与学生有效互动,课内与课外一体化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够让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性教学的开展提供强大动力,让实践教学的质量不断攀升。教师更加需要对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开展予以深入研究,让学生从实践教学中获得理论知识的深化,提升学生的职业综合素养。
参考文献
[1] 施兰花.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模块化设计研究[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5,31(10):145-148.
[2] 仇晓光,杜井萱.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课程设计的改革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4(21):174+178.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中部地区;法治环境
【abstract】middle rises the strategy is a national important strategy, the implement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trategy is the key which middle rises, but middle implement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trategy the government by law environmental construction to wait for strengthening. therefore, the middle area must raise the legal awareness, the consummation middle are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legal system system, increases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cooperation law enforcement dynamics, the establishment middle are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uygur power system.
【key words】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trategy; middle area; government by law environment
2008年是迎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全面实施的一年,知识产权战略重点涉及优化知识产权制度资源配置、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培育知识产权文化等五个方面。[1]
国务院的《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中指出,我国出台五项政策,加大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以进一步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其中之一是: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我国中部经济的发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关键。中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就是指中部地区在考虑到中部六省(湖南、湖北、江西、山西、河南、安徽)地域特征、资源优势和知识产权现状的基础上,为了响应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科教兴国战略和中部崛起战略,通过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资源,专门针对中部地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人才等问题)而制定、实施的知识产权战略。[2]
1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内涵
法治(rule of law),是指“法的统治”,即法居于国家与社会的统治地位,而不只是国家用法来治(rule by law),更不能说只是国家用法制来统治社会与人民。[3] 环境是一个空间概念,指的是一定范围内的情况和条件。法治环境个什么概念?“真正的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国家机器本身也是受法的统治,即受法的制约与监督的,而人民作为主权者是法治的最高主体。社会也不只是处于受治的地位,而且也可以是法治的主体”[4]。法治环境,一般而言是指一定范围,主要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实施法治的情况和条件。即在一定范围内是奉行法律之上还是权利之上。有学者认为在现代社会中构成法治环境的要素至少有四个方面: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法律之上地位的认同、法的统治观念的养成、权利文化人文基础的建立。[5]在当今社会,法治环境的要素应当包括执法情况。
法治环境是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们安居乐业的重要因素。同样,法治环境关系着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进程。
涉及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公民法治观念的强弱;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文科学性、合理性;主管人员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文的理解程度,解释合理性;政策的稳定程度,影响到法律的执行;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影响公正性;对有关知识产权的国家惯例、国际公约等了解程度;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效率;知识产权维权体系的建立等。
2 中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现状分析
知识产权战略从层次上看,可以分为国家层次、区域层次、产业层次或行业层次和企业层次。无论哪个层次,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
中部的知识产权战略的性质特点上与国家层次的知识产权战略有相似之处,但要受到国家层次知识产权战略的制约。在我国现行的体制下,区域层次的知识产权战略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因而地方行政部门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力量,对地方知识产权的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其二,随着我国的行政分权化改革和市场化的深入,已经成为获取区域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其三,我国地区之间的差距十分明显,因而,根据区域的具体实际制定实施符合区域自身发展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是必要的。
2.1 中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建设的成绩。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的不断加快,中部经济建设的法治环境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仅中部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而言,有以下成绩:
2.1.1 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在不断提高。
注:该表的数字来源于调查结果。
2.1.2 实施中部知识产权战略的软硬件环境基本具备。
首先,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中部六省政府也都出台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法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其次,国家政府部门对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视和宣传教育以及中部六省各部门积极采取的各种措施和行动,均加强了人们知识产权的意识,重视和珍重知识产权的氛围正日益形成。
2.1.3 中部地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正在形成。通过多年的建设,专利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组织不断发展,他们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技术服务支持,丰富了知识产权服务的内容和形式。另外,中部地区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知识产权局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并将有关知识产权的知识要闻、统计信息、专利查询、申请程序、有关链接等内容公布在网站上,网络平台基本搭建,政务公开已经启动。
2.2 中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的有待改进的方面。
2.2.1 中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虽已建立,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知识产权的维权体系还没真正建立。主要表现有:①法律体系不够明晰,各法之间或各级法规之间存在交叉和彼此矛盾的地方,从而导致对于同一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可能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时有发生,知识产权具体政策落实不到位,知识产权法律监督体系的建设还很不完善;③中部六省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没被彻底打破,对待省内、省外知识产权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双重标准,甚至放纵、包庇本省企业;④知识产权管理队伍整体水平有待提高,知识产权各主管部门之间的协作水平不高;⑤知识产权维权特别是跨省跨地区的维权,成本过高,周期过长,致使一些侵权行为往往不了了之;⑥社会各界对建立知识产权维权体系的参与兴趣不大,政府应对国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支持力度不够等。
2.2.2 中部地区多数企业内部的制度建设有待加强。
专利技术、商标必须经过法律的授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形成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内部完善的制度建设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一些优秀的企业已经建立起一套有关知识产权的制度、规章,但这样的企业在中部还相当少,大多数企业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还是空白,知识产权没有一个良好的内部运作环境。
2.2.3 人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法律意识虽然逐步提高,但整体知识产权意识还有待快速普及与加强。特别是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较弱。
2.2.4 从事知识产权司法工作的专业人员较为匮乏。
目前,中部地区对于知识产权的案件,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知识产权专业毕业的人员所占的比例不足2%。这虽然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专业教育的起步晚、规模小等,造成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缺口很大。[6]
3 中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创建良好法治环境的建议和思考
3.1 正确的法律意识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前提。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观点、思想的总称,是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在现实社会中,不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法律的执行和遵守,乃至违法和犯罪一切涉及法律生活的行为,都要受到一定的法律意识支配。有没有一个良好的法律意识将会影响法律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发挥。因此,加大力度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
3.2 加强法制建设,完善中部地区知识产权法制体系,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良好的地方立法是中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创建良好法治环境基础。一国的法律环境是所有主体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决定因素,尤其是国家用以调整市场主体行为方式的重要手段。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说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首先应当通过立法,确认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有的权利。只有权利得到法律保护的认可和保障,企业或个人才有动力去创新,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为了适应世界贸易和国内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在立法宗旨、权利内容、保护标准、法律救济等方面更加突出了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科技进步与鼓励自主创新的作用。必须认识到法律不仅是用来惩戒违法者的,更是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创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风气的重要手段。
中部地区各省的地方立法工作经过20多年的努力,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但同时,还存在着立法选项不准确,有些经济发展急需的法规未能出台;在知识产权战略方面,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立法还比较薄弱;为实现河南在中部崛起的战略服务还不自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解决。
中部地区应该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适时制定和完善与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衔接、与中部地区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与政策,尽快建立、完善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具体而言,在法律内容方面,需要进一步按照国际准则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统一、规范有关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描述、鉴定和奖罚等;在法律层次结构方面,需要积极推进各级政府的地方性知识产权立法工作。
3.3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工作队伍建设。
目前,中部地区迫切需要培养一批高学历、高水平并具有专业基础的审判人员。通过开展执法专项实践活动培养、锻炼一支训练有素的执法队伍;鼓励执法人员以及管理人员加强政策制度以及业务理论的学习,提高其针对新形势下的新执法环境的适应能力;积极提供知识产权执法中的经费保证、人员保障、工具保障与环境保障,强化执法机关的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水平并减少知识产权执法的难度与成本;出台《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知识产权执法的相关工作与行为规范化,并形成对执法人员的有效监督等。
3.4 协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仅仅建立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是远远不够的,要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加强行政与执法的协调配合,提高跨省跨地区行政执法的效率。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担负着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发挥着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改善引进外资环境,提高引进外资质量和建立诚信社会的重要功能。为此,必须建立跨地区知识产权联合执法机制,为中部地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协调中部地区知识产权执法体系主要包括:建立中部地区联合对专利违法行为的打击和防范机制。对各省已经处罚或处理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或处理决定,应同时通报相关各省,有关省市要在管辖区域内的流通领域中予以清除,或防止进入流通领域,避免假冒和侵权行为的蔓延。建立案件受理接收与转移制度,请求外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专利案件的请求人,可以先向本地知识产权局递交请求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并由本地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请求内容和材料,对符合受案条件的请求书,再由本地知识产权局向外省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局转交。两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加强必要的沟通,对案件处理的结果也要报送移送局备案,从而互相监督,增加案件透明度,最大限度避免地方保护及减少当事人维权成本。
3.5 建立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维权体系。
3.5.1 要求中部地区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能够始终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公平对待,不搞地方保护主义”的执法方针,不断提高办案能力与办案水平。执法过程中要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重点打击相结合” 的原则,重点抓好科学研究、商品流通、技术贸易、作品创作传播等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要重拳出击,深入调查,力图从根源上彻底铲除,对构成犯罪行为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5.2 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维权体系的建设要求加强协作执法的力度。这里的协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作,他们之间只有加强沟通,通力协作,互相配合,才能更好地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具体可以成立如联合执法小组和专案调查小组等形式。另一方面,就是中部六省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中部六省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加强合作,不但可以提高办案的效率和效果,而且可以大大节省彼此的资源,显著提高中部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实现多方共赢。
3.5.3 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维权体系的建立,还得依靠知识产权侵权数据库与网站的建设,通过这一数据库,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记录的信息就有了记载,根据记载就可以进一步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跟踪体系和预警机制,做到重点盯防与事前控制。同时,如果将知识产权侵权记录数据库纳入到社会诚信体系之中,就更能起到预防知识产权侵权的作用。
3.5.4 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维权体系的建立还包括加强对出入境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于政府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与支持力度,积极引导、支持和联合企事业单位解决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同时企业单位也要加强对涉外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了解,在遵循国际准则的基础上运用好知识产权这一利器,保护好自身的利益。[7]
参考文献
[1]李立.《2008年,迎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全面实施》,《法制日报》2008年1月31日第3版
[2]刘小仆,鄢志波.《中部六省共探知识产权战略与经济发展》,《知识产权报》2005-12-20日
[3]郭道晖.《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1期,第45页
[4]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499页
[5]贾蓉治.《浅析中国的法治环境建设》,《理论月刊》2004年第6期
摘要:在由知识经济推动的今天,强势经济国家将具备比较优势的知识产权作为其竞争战略的首选。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家和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也成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越来越重要的推动力量,有的国家还把它上升到经济与政治问题的高度,因而对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分析,对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
在中国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中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显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 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二是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中,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共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的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着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另外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自1982年《商标法》制定以来,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但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将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扞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异。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了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比较成熟的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另一方面,中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
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当前,中国现行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类别,这其中以发明最能够代表专利的水平和质量。然而在专利申请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却是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发明仅占27%。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结构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发明创造,最少的则是实用新型方面的专利,所占比例不到2%。 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中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中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在关键技术上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更短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中国的启示及建议
1.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中国是WTO 成员,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 对中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第一,转变观念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其次,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采取走出去和引进来措施,选拔一批优秀的青年执法者,并通过赴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国家留学或者去国内知名高校进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或者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对执法工作者传授有关理论知识等方法。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从而扩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同时,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外资的进入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进而有利于打破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场的开放使中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在资金上,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3)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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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启示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显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根据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并通过借鉴国际公约、条约规定和其他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的现金经验,不断建立和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
2、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先后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3、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另一方面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共课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4、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用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着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另外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自1982你那《商标法》制定以来,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扞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2、惩罚力度不够及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普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额较低,难以对企业和个人起到威慑作用。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逐渐被接受和国内经济的不断成熟,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已经逐步得到抑制,然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或者信息落后的地区,模仿、盗用那些经济发达地区的知名品牌,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