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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用地管理日益重要,对农村土地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土地规划管理是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内容,在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水平、强化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目前农村土地规划管理与经济发展相矛盾,无法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土地规划管理还存在规划方法落后、耕地保护不足、道路网布局不合理等问题,这不仅影响到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因此,政府部门应清晰认识到土地规划管理的重要性,通过分析农村土地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以提高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水平。
1 土地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动态的经济发展与静态的规划之间存在矛盾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项带有战略性的长期规划,其年限少则5年,多则10年、20年。在这期间,一切事物都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而规划制定的各项内容和重要指标是指令性的,是静态的。这样一来,动态性的经济发展和静态性的规划内容和指标之间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一致,出现矛盾。但1999年国家作出西部大开发和退耕还林还草的战略决策,才事隔一年就明显感觉到这个规划不适应客观形势的变化。试想,如果通过改变规划的有关内容使之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类似这种情况会不断出现),那么,就需要不断地修改规划,其结果使规划失去了它的严肃性;如果不修改规划,又显得规划与实际脱节太大,造成规划失真,同样会使规划丧失其使用价值。这表明我们现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少在科学预见性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所以,如何使规划能够尽量切近现实,尤其切近不断变化着的客观现实,使其偏离客观实际最小,这是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工作者需要认真思考的重要课题。
1.2 规划方法滞后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采用的方法基本上是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传统方法,即定性研究的方法。定性研究方法是以经验判断为基础,在对客观事物观察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制定出规划指标,然后进行各种数据推算,最后达到综合平衡。客观事物是十分复杂的,土地问题既是经济问题,又是社会问题,加上它自身的自然属性上的特点,所以研究土地问题必然涉及到方方面面。然而,由于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所固有的局限性,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和根据这种认识所作的判断往往不是恰如其分的或者完全符合实际的。由于传统规划方法本身所具有的静态性特点,所以规划年限越长,这种判断与现实之间的误差也就越大,规划也就越远离现实。在经济发展比较缓慢的时期,传统规划方法的这个缺陷表现得还不明显,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局限性就越来越明显,越来越显得不能适应客观实际发展的需要。一个由缺乏预见性的指令性指标为重要内容、并被作为硬性任务采用行政手段层层分解下达而完成的规划,在客观现实面前不仅显得苍白无力,而且其科学性受到质疑。规划方法的革新是目前制定起宏观指导作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前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1.3 没能有效保护耕地
在县、乡(镇)级规划制定过程中,把交通方便、条件好的耕地留作一般农田,把条件差的、位置偏远的农田划作基本农田,即人们常说的“保劣不保优、保远不保近”的现象相当普遍。地方上这样作的目的在于,待以后进行非农建设时,可以比较方便地办理“农转非”的审批手续,减少麻烦。但这样作完全背离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耕地的初衷,使《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得不到很好的落实。
1.4 对农村居民点和农村道路网布局重视不够
当前农村产业结构正处在调整阶段,农村城市化速度也日益加快,如果通过总体规划把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与农村居民点布局调整、农村道路网布设结合起来并使之成为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一定会收到“一石两鸟”的良好效果,既实现了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目标,又推进了农村城市化进程。
1.5 管理机构设置不完善,管理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
利用规划及其计划管理主要涉及到县乡两级国土管理部门,在编制实施规划等具体管理上又集中到县级规划管理的相关科室,使得乡镇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实施、管理存在缺位。并且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的土地规划的知识,导致了规划的盲目性和片面性。
2 土地规划管理存在的对策
2.1 改进规划方法
一是改定性分析方法为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二是改静态分析方法为动态分析方法。定性分析方法根据人们在长期实践中积累起来的理性认识,对某一事物的未来发展作出判断。这种判断可以用语言的形式进行描述,也可以用许多数据进行表述,这两种表述方法都属于定性分析的范畴。这里虽然也采用了数据(包括一些数据的推算)说明问题,但其实质仍然是定性分析的方法。这是以往人们常采用的规划方法。如果把对一些问题通过分析作出的判断用数学关系式、数学模型等展显出来并进行推算分析,这就变成了定量分析的方法。显而易见,这种定量分析方法是以定性分析为基础的,实质上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静态分析方法是对某一事物在某个时点、某一特定空间上的状况进行分析并作出判断,以此为依据进行规划的方法。人们知道,经济和社会现象是一个过程,土地利用问题同样也是一个过程,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着的过程,所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身也应该是这种动态变化过程的反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是追求在土地利用过程与经济发展过程同步变化情况下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最大化,所以,规划必须是动态的,能够反映某一时段因经济发展而带来的土地利用动态变化。所以,要想求得具有动态特点的规划方案,必须采用动态的规划方法。
具有定量分析功能和动态变化功能的诸多规划方法中,以PD—PLUS最为适用。PD—PLUS方法的最大特点主要不是谋取一些规划的具体数据,而是着重研究分析事物的发展趋势。然后,再在这种发展趋势下确定相关的规划指标,从而把制定规划指标与相关事物发展的总趋势联系在一起。当然,“相关事物”是复杂的,例如,耕地保有量、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等与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城市化水平有关;而经济发展、城市化水平又涉及到人口、社会消费水平、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等等。PD—PLUS方法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个比较复杂、而又回避不了的问题,因此能够解决重要指标的动态变化问题,可以克服当前规划中出现的在规划期内只有一个数据的现象。当前的规划,由于只有一个规划期末的数据,无规划期间内每一个进程的数据,因而缺乏可操作性。如果把规划期间划分成几个时段,每个时段有明确的指标要求,对实施者来说就容易把握,规划也就容易落实。
2.2 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
认真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调整划定工作,将城镇、村庄周围、铁路、公路两侧的耕地及其它区域质量好、产量高的耕地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将规划指标具体分解落实到保护区和保护地块,实行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保护制度,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把农村居民点布局调整和农村道路网规划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使零散村庄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完善农村道路网,为促进农村城市化进程创造条件。
2.3 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不断创新规划管理制度
根据科学的发展观的思想来对耕地资源实施保护。依照城乡统筹的具体要求做到产业进园、农民进镇,土地要向业主集中的发展模式。在一些耕地比较缺乏的地区,人们对土地的掠夺性使用导致了土地承载力不能承受,使生态效益产生危机,违背了土地的开发利用要符合自然规律和生态规律的原则。依据社会、经济、生态相统一的科学的发展原则来进行生态的建设,使农业用地以及生态环境有一个恢复和休养生息的时间。此外要加强人们珍惜土地资源的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的改变耕地的用途,并且还要加强区内耕地的质量保护,以满足不断增长的人口对于农业经济的需求。
2.4 建立完善的土地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
对于土地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首先要对从事土地利用规划工作人员的学识、技术和能力进行严格的考核。规划岗位执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土地规划师证书,并且是具有一定的规划业务素质的人才能进入,由此来保证规划工作的质量。其次,必须明确了土地规划师在相关工作中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只有持证并经注册的土地规划师的人员才有资格主持规划设计工作,获得规划成果的签字权、经办权等等,同时必须提高规划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社会责任感,形成良性的人才竞争机制,来不断提高规划管理的工作水平。
3 结束语
农村土地规划管理存在着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因此,政府部门对土地规划管理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发现并分析规划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通过强化农村土地规划管理工作,制定出一系列有效的解决措施,并且建立健全农村土地规划管理运行机制,从而提高农村土地规划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两规;差异;协调;建议;长沙市
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7-0154-02
一、现实意义
“两规”既有联系,又有较多差异。计划与规划的不协调是“两规”不协调的根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分别体现着计划与“规划”的特性。“两规”都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依据,进而分析和研究用地布局,进行土地资源优化,合理实施征地和流转,切实提高集约利用效率,实现城市建设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因为“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提出,耕地红线、土地利用规划等词汇随即摆上台面,故理清“两规”的差异,实现“两规”相互协调和衔接,具有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
二、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差异
合理利用两个规划,在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济和环境的宏观规划的目标上是一致的。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特定的焦点上还是有一定差异。
1.两规的核心支撑法规体系差异。城市总体规划法规体系由《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条例》等组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规体系是由《土地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等组成。
2.两规的规划管理体系差异。由“两规”产生的规划管理体系在中国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行政规划系统。现在,不同的部门分别负责规划,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着社会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土地规划又由土地部门管理,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建设与管理,交通专项规划、水利、农业、电力分别由各自的部门负责组织。
三、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的内容
依据《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和《长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指标(见表1)。
1.加强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基于功能区土地利用的划分,进一步明确了四类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管制分区的建设,并明确区域规则,提出了这四类功能区土地使用要求。(1)允许建设区主要用于城市、乡镇工业发展,按照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具体安排土地。(2)有条件建设区在不突破允许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情况下,土地面积可用于布局调整规划,或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潜力指数施工中的应用。(3)限制建设区内,应该大力开展土地整治特别是基本农田建设的综合整治,促进耕地质量的提高,提高土地综合生产能力。 (4)禁止建设区内,土地主要用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建设,严禁在禁止建设区内进行与主要功能不符的建设活动。
2.强化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的衔接。城市总体规划中将逐步增加城市的区域规划强度和农村地区的统筹力度,在确保健康和谐发展的同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指导思想逐步确立。通过对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协调发展,城市支持农村,实施工业反哺农业,促进工业向园区集中,向产业集中,郊区和农民向城市集中,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服务体系。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村容整洁,民主管理,乡风文明的原则,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对农村土地流转循序渐进地实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合理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加强城市反哺农村,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3.加强建设用地总量调控。调控城市和农村建设用地的过程中,全面推进城市建设用地的结构不断优化,实现土地集约利用的规划目标。在长沙市建设用地总量的测定中,不仅要充分考虑基本农田和其他要素的保护,也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土地用途管制和发展的要求,从总量和空间分布角度,与城市总体规划充分协调,确保实现城市总体规划与实施。
四、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建议
1.建立两规相协调的规划法规体系。(1)法规体系的完善。协调“两规”先协调“两法”,即协调《城市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因此,需要修改两部法则的部分内容,从而协调两法的关系。其次,制定区域规划法。编制区域规划是协调两规最好的方法,若把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作区域规划的两个专项规划进行编制和协调,那么矛盾也将不复存在。建立完善的区域与城市规划法体系,制定区域规划法是必要的,如果没有区域规划法作为区域规划的法律依据,就会导致相应的规范缺位。(2)用地分类标准的完善。针对用地标准分类的差异,应以《全国土地分类》或《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一套为基调,对另外一套进行协调,使两套分类标准同时具有较强的可比性和可操作性。
2.建立两规相协调的规划编制体系。(1)规划指标的协调。第一,要研究人口及人口规模。在人口统计方面,统计、公安、计生等部门应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方法和措施,对本地区流动的人口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并结合人口普查数据进行更新。同时,对于环境容量应加强研究能力,使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达到在人口规模上的同一水平。第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划分。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划定时,城市总体规划不应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畴,而且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内涵上必须保持一致的定义。为了保证城市用地在内涵上的一致性,以及保证在用地指标上两个规划的一致性,在两个规划的用地分类时应尽可能地对建设用地的分类保持内涵上的定义相同,建设用地这一大类下的各中类的外延和内涵至少要保证相同。(2)“两规”在编制内容上进行明确分工。“两规”在编制内容上有很多相似或者相同点,因此务必明确各自的编制重点,避免在同一编制内容上的重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放在粮食安全的确保上和耕地的切实保护上,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等非农用地。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应树立整体观念,统一规划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各种类型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城镇、村庄和集镇建设,明确各级、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开发区的用地规模、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
3.建立两规相协调的规划实施体系。(1)区域规划体系的构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空间区域规划上的具体实施,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则是进一步深化,衔接两者的路途还很遥远,除了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以外,区域范围内的资源环境保护问题、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各类产业园区和农村居民点布局等都是两者协调须首要关注的问题。(2)整合区域规划管理权利。法定的权威机构与区域规划工作的开展是密切相关的,它可以是负责组织规划的编制和审核,并监督实施规划,使各部门、行业、区域位置的观点和立场相互融洽,并及时调整发展过程中的新问题,进一步修改和评价计划。
五、结语
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问题牵涉多个方面,而且规划布局也是因地制宜,空间概念很强,今后可以从获取基础图件、3S综合运用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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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不合理
由于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用地按照人口平均分配到各家各户。在分配的过程中,考虑到了土地的质量、好坏搭配均匀,这种做法具有一定的公平性,然而分配的结果是整块的土地被分割,农用地呈现零散不集中、单位面积狭小的局面。
(二)耕地的面积锐减、质量下降且污染严重
近年来,农村耕地面积大量减少。同时,在土地开发的过程中,过度追求耕地的产量、盲目开发和过渡垦殖等,造成大量水土流失,出现了土地沙化、盐碱化和荒漠化现象,导致耕地质量下降,且耕地退化严重。在土地耕作的过程中,过多地使用化肥和农药对耕地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非常明显,造成了严重的耕地污染。
(三)农用地闲置抛荒严重,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农民对土地的投入热情渐渐降低,将目光更多地投向正在高速发展中的第二、三产业,对土地的投资减少,粗放经营乃至弃耕撂荒。现阶段,农村青壮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有的乡村村民甚至举家外出,丢下责任田不管,使土地长期处于粗放和低效利用的经营状态,抛荒面积不断扩大。
(四)建设用地基础配套设施不完善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着规模小、投资分散的特点,中央政府一般不能直接加以控制,需要依靠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去落实。
(五)农村征地问题重重
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机制不健全,当前的征地普遍采用的是年产值倍数法的补偿方式,存在着补偿标准偏低的问题。农村征地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村干部利用职权“低征高出”、土地征用后圈而不用的现象。
二、新农村土地利用的规划
(一)建立土地利用分区,合理布局
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必须从用地的合理布局入手。为避免不同功能用地之间的混杂而相互干扰,协调用地的矛盾,保护农用地,限制不当土地使用和开发行为,应进行合理的土地利用分区,将农业区与农村建设用地区有效地分隔开来,并进行相应的用途管制。
(二)保护农用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应合理地控制农用地数量的减少和质量的下降,注重对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要加强土地的用途管制,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在法律上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供应量,对农村建设用地的基础配套设施的投入,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程度。
(三)提高乡村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程度
在乡村土地利用规划中,要对土地利用实施严格的用途管制,加大对闲置抛荒的惩罚力度。适当地提高农产品的价格,提高农民对农业生产的积极性,用市场的手段来调节供给。同时,要将新农村建设与旧村改造相结合,充分利用闲置的宅基地、荒杂地、空闲地,进行新的土地利用和建设;严格控制新区启用所需的耕地。
(四)加强公众参与,广泛听取意见
制订乡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转变传统的土地利用规划思维,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规划的公众参与制度。土地利用规划的起草和编制均应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参与基础上,经村委会充分论证以后确定,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后应上交县、乡级主管部门,并及时公布,以接受村民的监督。公众参与对于乡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提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加强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的技术支持和法律支持
加强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的技术支持,实行规划的信息化、科学化,可以及时了解各种土地信息的变化情况,并及时、适当地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使规划达到实时与高效。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的执行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乡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必须强化执法概念,这在目前土地规划体系的法制还不是很健全的条件下尤其显得必要。
三、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在对新农村土地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划之后,应该对土地的规划进行的实施,而实施的有效性,主要依靠相关的保障措施来保证。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保障措施是确保土地利用规划全面有效实施而制订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行政、经济、社会、科技等综合手段和配套措施。
(一)法律保障
村土地利用除严格遵循村级规划外, 还应符合国家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规实施规划。
(二)行政保障
加强领导, 建立和完善规划管理制度;以规划为依据, 对农用地和非农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耕地、基本农田、建设用地等硬性指标管理目标责任化, 建立规划公示、听证制度。
(三)经济保障
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 继续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 培育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保护耕地, 集约利用土地;重建农用地经营价值和用途转移价值核算体系, 显化农用地经济效益, 保护农民利益;多渠道融资, 让企业参与土地整理。
关键词: 农村; 集体; 建设用地; 制度
中图分类号: F30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9-8631(2010)07-0023-02
近些年来,随着对我国农用土地的制度改革不断深入,笔者认为,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创新必须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在农民享有长期承包土地权利的前提下,通过赋予农民交易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允许农民在承包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有偿转让其土地使用权,实现土地优化配置,提高土地经营效率。
在这些制度性创新研究中,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制度创新中的几个制约因素和难点问题。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创新中的制约因素分析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约束机制
1.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使用权无法得到保护;
2.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在立法上的迟缓不利于稳定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3. 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不能适应稳定农村土地使用关系的需要。
(二)不同利益集团的行为决策方式的约束
1. 中国农民传统观念与经济行为约束。当代中国农民的思想体系及价值观念仍处于低层次、低水平的发展态势之中。与此相适应的农户经济行为是:行为目标的多元化、生产行为的短期化以及决策过程的非规范化。因此,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必须充分估计到农民经济行为的特点及其对创新制度可行性程度的约束。
2. 社会环境的缺陷影响土地制度创新。某些政府部门的行为不规范与宏观决策的多变性,导致社会信用水平下降,农民难以建立有效的长期利益预期。中国不合理的二元经济结构和城乡关系的对峙和冲突、弱化和侵蚀了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动力与冲突。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创新中的难点分析
(一)流转的条件和范围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范围和条件,当前国内经济界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区进行区分,城市规划区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流转,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则不允许流转,应通过征地制度改革解决。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是否为新增建设用地进行区分,现有非农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流转,新增非农集体建设用地则不允许流转。第三种观点认为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土地均可以流转。第四种观点认为,流转范围应当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农业建设用地属于农用地范畴,不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因此,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进行严格管理,只要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均可依法使用和流转,不应分“圈内”“圈外”区别对待,也不应按是否属于公益性质来区分。为此,应明确规定,可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要纳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的供地计划。同时土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在符合规划和依法批准的前提下,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有的建设用地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决定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形式;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照合同约定使用和流转。因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土地所有者、使用者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迫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符合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
(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目前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首先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之间的首次流转关系,这是土地使用权的来源和前提,其次才是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的再流转关系。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和转让、出租等形式,并应分别明确各种形式的定义、操作程序等。第三种意见认为出让方式有特定含义,应主要规范土地使用者转让、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确实包括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之间两个层次的关系,前者属于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和流转的具体方式有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多种方式,今后实践中可能还会出现新的方式,有无必要规定具体的使用和流转方式,各地意见不完全一致。
(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的用途
对于土地用途,主要有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要符合规划,没必要对用途作特别限制。第二种意见认为应限制不得用于经营性用途。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明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使用和流转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第四种意见认为应当对商品住宅开发加以必要限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首先必须严格执行规划,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对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房开发加以限制。如果允许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商品住宅开发,在现实情况下难以实现控制房地产开发总量的要求,同时,由于产权形式复杂,也难以保证商品住宅交易的安全。为此,应给以相应限制,加强规划管理,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村镇规划区内的,还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得流转。应明确规定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征为国有。
(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的使用年期
对于使用年期,各地有不同规定。既然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作为一种规范的用地方式,就应当考虑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和长期利用,具体年期由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期限不宜过短;同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年期也应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期相衔接,应当加以必要限制。因此,应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年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执行,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五)政府的角色定位和管理内容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活动中具有双重角色,既是国有土地的产权代表,又是管理者。但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中,所有者是农民集体组织,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具有产权代表身份,只是流转活动的管理者和服务者。因此,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准确界定自身的角色和职能,不宜介入确定使用者、签订合同等应属于产权人的事务,应简化管理程序,提供优质服务,加强监管。根据政府的职能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于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明确以使用许可代替项目审批,明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当申请许可,取得使用许可文件后即自行确定土地使用者,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土地登记。对于依照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明确可以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无须再办理许可和审批。
1.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不够完善,由此诱发了大量土地违法行为,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很模糊,《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用于非农业建设”。一方面法律规定土地归村民集体所有;另一方面村民对自己拥有的土地没有处置权。缺乏处置权的所有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正是这种土地所有权的被弱化,导致了农民集体在许多征地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其次就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也可以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也可以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由村民居委会经营、管理的,很难避免缺乏监督机制的村干部为了自己的私利,不做出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违法行为;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的,大多数村民小组无组织机构、法人资格和独立帐户,而且“集体”一词不是我国民法上的主体概念,本身在法律上就无主体地位,管理者自身也就不硬了。第三就是被弱化的所有权对所有权主体内部成员的约束也是软弱无力的。据调查,还有不少农民认为农村土地是属于国家的,虽然同为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但国家与集体所有的制度本质仍是大有不同。正是由于忽视了这种不同和集体观念的淡薄,导致农村集体土地几乎成了农民的私有财产,谁占到了就是谁的,强行割占宅基地,土地权属纠纷层出不穷。而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却无法处置自己的土地,严重丧失了所有权主体的所有权利,对内部成员的管理也就必须是松散的。
要改变这一现状,必然要触及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强化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确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法律主体地位,强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观念。土地是农民集体的,管理也是农民集体应尽的职责,充分调动所有权主体的主观能动性。
2.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是一种静态管理,没有建立土地市场机制,土地缺乏流动性,土地的资产价值不能显化,土地利用效率很低
导致这一现状,有其立法上的主要原因,《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六十二、六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所以在法律上是禁止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这种静态管理模式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第一,它不利于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发展,小城镇建设需要大量农民向建制镇、集镇、中心村集聚,而缺少农村集体土地的供给,城镇化建设是不可能进行的。我国在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同时,农村集体土地市场建设却滞后了。第二,它不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当然也离不开市场的优化配制。农民的集体土地的资产价值要显化,必须要通过市场运作,农民的土地收益才能得以体现。第三,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是农民集体最大限度实现所有权的强烈要求。只有让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在流转中获得土地收益,他们的积极性就会发挥出来,对土地管理、保护和利用就会重视,土地利用效率自然会得到提高。第四,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有利于形成农村土地市场,土地供应、需求的增加,必然加速土地资产的流通,从而促进土地交易市场化的建设。
由于我们现行法律禁止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时下城市郊区、集镇的农村集体土地只能隐形交易。因无规范的程序和标准的价格体系可参照,隐形交易就成了没有规则的交易,交易者的利益难免遭受损失,引发诸多土地权属纠纷,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要解决,就是要防止借“流转”之名,行商品住宅之实,为切实保护耕地,必须要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按照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是农村集体土地能否流转的决定性门槛,要严把规划关。
3.农村集体土地的利用严重缺乏规划,管理很不规范,是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另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大部分的农村村庄,宅基地没有规划,房子不整,样式、座向不一,村庄里的道路弯弯曲曲,东抹西拐,两边又没有排水设施,污水满地横流,一到下雨天就根本无法行走,居住环境十分恶劣。这里面有其历史原因和体制问题,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四点:
(1)尽管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花了很大篇幅强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编制本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到了乡一级的建制镇、集镇规划,村一级的村庄规划的编制几乎是空白,农村土地管理根本就无规划可依,也无规划可言。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这个现状,必须要加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加大规划的执行力度,树立规划的严肃性、法律性。
(2)农民的土地“私有”观念还根深蒂固,认为谁使用的土地就是属于谁的,许多村庄的宅基地都划分为一块一块,每户都“霸占”了一块,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划。建房时宅基地界址不清,隐藏和出现了大量土地权纠纷,甚至大打出手、对簿公堂者也为数不少,这种无序的“霸占”导致农村村庄建设非常混乱。
(3)还有许多农民的封建迷信思想很严重,建房时都要请风水先生来选地址、定座向,时兴避邪,本来规划好好的宅基地,被分割的支离破碎。国土资源部门的科学规划执行严重受阻,从另一方面正好反映农村基层国土资源部门无得力执法措施可采用,执行力度也不大。
[关键词]农村土地整理 农业现代化 农村经济结构
[中图分类号] D267.2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8-342-1
1农村土地整理――农村现代化的前奏
1.1农村土地整理夯实了农业基础设施
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就是实现农业的集约化、规模化、机械化、产业化。 由于农村土地大多畸零不整,田间道路窄,地块规模小,农田水利配套设施建设不完善,通过土地整理,可以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生产道路建设、防护林建设、盐碱地治理等,从而优化土地结构,改善土地的基础设施条件,为土地的规模经营奠定基础, 加快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步伐。
1.2农村土地整理增加了有效耕地面积
土地整理增加了耕地的有效面积,提高了耕地利用率和生产率,进而增加了农民收入。
根据收入消费理论,收入提高了,农民的消费水平自然会提高。 根据土地详查资料, 对田坎、沟渠、田间道路进行整理可以新增耕地面积 666.7 万公顷,占现有耕地面积的 5%-10%的;对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可以整理出近680 万公顷的土地 。 因此 , 农村土地整理潜力巨大。
1.3农村土地整理优化了农业资源环境
土地整理在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同时, 有效地改善了农民的居住环境。如对农民新村进行统一规划,对农村的村容村貌进行统一规划,重视环境的建设,最终改善农村生产和居住环境。
2农村土地整理存在的问题
2.1质量标准不一
由于区域的差异, 土地整理的重点和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除了按全国土地整理验收标准外,各地应针对不同区域的特点,因地制宜, 在土地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制定具体标准。
2.2权属调整运作不规范
现阶段的土地整理项目实施中,土地整理权属调查资料和调整方案存在普遍缺少的问题,涉及权属调整问题的,仅仅由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之间以口头形式达成协议。 主要存在以下两个原因:一是我国土地所有制是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个人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所以土地调整由土地所有者进行统一安排;二是土地整理往往由政府执行操作,所以土地整理权属调整程序简单化。
2.3资金落实是土地整理成败的关键
稳定的资金投入是土地整理工作的物质保障,目前,我国土地整理工作基本上还是以行政推动为主,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有关机构是主要的参与主体,所以土地整理过程中的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程度低,土地整理运作模式与土地整理产业发展的矛盾不断突现,已越来越不适应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3农业现代化对农村土地整理提出新的要求
3.1加强监督土地整理的资金问题
资金问题的解决是开展农村土地整理工作的关键, 资金来源应在以国家投入为主的前提下,积极筹集其他渠道的资金,积极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进行资金投入。 为保证工程质量,资金投入的到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行监理制。
3.2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紧密衔接
土地整理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因此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以保护基本农田为重点, 在编制土地整理规划中,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可持续发展理论,使土地整理向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发展。
4以土地整理为平台,推进农业现代化
4.1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加快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加快农业结构的布局调整。 通过土地整理,改善了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引导各地区特色农产品向产区集中,优化我省的农业区域布局。 加快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 土地整理实现了增加耕地面积以及完善了生产的机械化。 发展粮食经济,延长粮食产业链,拓宽粮食增值空间,加强粮食的管理。
4.2以土地整理为契机,构建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
进一步加强农业创新。 土地整理要出效益,必须实现农业科技创新。 我们可以按照“科学规划、科学发展”的思路,建立层次分明、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优先发展农业生物技术的高新技术。 通过土地整理,大力鼓励农业企业申请使用国家和省有关农业科技的研发,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力度,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科技投入体系。
完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 实现农业现代化,必须全面提高土地整理的效益,必须按照“区域性、综合性、科学性”的原则,加快发展多元化、多层次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与此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完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
以土地整理为平台, 以整理后的土地为载体,建立农业产业园区,充分发挥农业园区的带头作用。 各地区要因地制宜,发展自己的的特色农业, 建立具有当地特色的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或科技园区,以土地整理为平台,发挥农业科技示范园或科技园区的集聚和辐射作用。
4.3以整理后的土地为平台,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发展龙头企业。 在实现了土地的平整化利用的基础上,进一步抓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建设。 加大扶持力度,让发展好的地区带动发展较差的地区。 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资本向农村流动,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坚实的后盾。
发展多样化产业经营模式。 土地整理是农业产业化规模经营的基础,鼓励吸收农民和企业以资本、土地、劳动力等形式入股,形成了土地整理与农民利益紧密联合机制,带动农民由原始的粗放经营进入到经济效益较好的加工行业。
土地整理后农产品的规模化生产必然要求提高农产品质量,因而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产品生产基地,完善食品的质量安全检测。
【关键词】土地规划;更新;问题;建议
浙江省市、县、乡三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于2011年全面启动实施,为保证规划成果现势性,2012年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2011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成果年度执行和更新工作的通知》, 率先在全国开展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1年度执行和更新工作,本人通过参与该项工作,谈几点想法。
土地规划年度执行和更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及时更新土地规划,保证规划的现势性
为加强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成果管理,指导乡镇土地规划预留指标的落实和有条件建设用地规划修改数据库成果适时更新,维护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成果的完整性和现势性,及时、高效提供满足国土资源管理要求精度、实效的土地规划数据服务,适应国土资源信息化“一张图”工程和土地“批、供、用、补、查”业务监管新要求。
及时更新土地规划,保证规划的科学性
通过规划年度执行和更新工作,可及时发现现行规划目标的推进情况和土地利用变化情况,了解规划的实施成效和存在问题,并及时优化规划实施措施,以增强土地规划的科学性及合理性,提高土地规划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土地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
规划执行和更新工作存在的问题
法律依据问题
无论是《土地管理法》,还是《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中都没有提及土地规划的年度执行和更新工作,只有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发的一个通知,因此该项工作缺乏相应的法律或者法规依据,对于工作成果、工作方法以及工作的效果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为保证土地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必须配套相关的法律法规,实现有法有依。
时间设置问题
浙江省2011年度规划执行和更新工作集中在9月份上旬开展,由于10、11月份一般为土地农转用地报批高峰期,因此规划执行和更新工作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否则无法保证规划更新成果应用于当年的农转用报批,时间设置过于紧凑。又由于该项工作有统一的标准、较高的要求,因此要在短时间内完成,质量难以保证。
工作内容问题
为保证土地规划的严肃性,防止规划年度执行和更新演变为土地规划的修改,浙江省对土地规划的执行和更新工作内容上进行设置和规定,实行总量控制和依据更新原则,工作的内容包括一是清理2006-2011年期间规划执行和修改情况;二是将规划执行和修改情况、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调整情况、与“二调”、“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衔接情况更新到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数据库中,形成最现势的规划数据库。工作涉及的内容较多,且对规划成果变动量较大,难免对规划的严肃性产生一定的影响。
规划执行和更新工作的建议
机制常态化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执行和更新要与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一样,形成常态化更新机制,一年一更新。时间结点为前一年度的12月31日,即可保障前一年规划修改项目全部批准,又不影响下半年的用地报批。但更新时间可采用一个时间阶段,比如4-6月份期间开展,当前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技术力量基本无法独立完成该项工作,或采用全程委托专业队伍完成或者采用国土资源局技术力量与专业作业队相结合的方法完成,若该项工作集中在短期内完成,由于专业队数量有限,全省90多个县,造成专业队伍任务重,难以保证工作质量。建议在一个时间阶段内进行年度执行与更新工作,如2-3个月的时间,即能保证工作质量,又能相对集中的完成该项目工作。
成果规范化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和更新工作成果要规范完整,成果资料包括执行和更新的过程数据和更新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资料,具体包括过程中的农转用资料、土地开发整理资料、农村综合整治资料、违法用地资料、规划数据库修改的资料以及规划执行和更新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当然前提是规划执行和更新工作的技术标准要科学合理,且不能经常变动。成果要以档案形式进行管理,成果资料要求齐全完整规范。
方式信息化
土地规划成果的执行和更新工作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数据多,指标繁的工作,若采用传统的人工作业方式,不仅影响工作的正确性,而且效率低下,因此规划执行和更新工作必须以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充分运用规划系统中的规划修改调整、图形变更、指标管理、历史数据管理等功能,并以土地利用现状变更的模式,以增量包的形式进行规划数据成果的执行和更新工作, 以便快速、准确的生成更新后的规划成果。
内容创新化
规划数据执行和更新工作可以与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工作相结合,在变更内容上,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变更侧重对已经发生的变化或已经审批的地块变更,包括农转用、违法用地、新增耕地等。这些内容与规划年度执行的内容相同。执行项目包括常规的农转用项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农村综合整治项目、基本农田的保护落实。更新工作主要是土地规划修改、规划预留指标的落实以及省重点项目的指标追加。因此工作内容即要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又能尽可能保障工作内容的全面,尽量与其它土地管理现状主变更工作相结合,真正实现“一张图”管理。
开展农用地整理,改善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农用地整理,就是按照现代农业的要求,综合采用农业、水利、林业、生物和科技措施,实现田成方、路成行、林成网、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农田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操作机械化和农艺规范化,建设现代化农业园区。这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效措施,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方式。实践证明,农用地整理有诸多益处,如可以将处于荒废状态的道路、沟渠、损毁的防护林、废弃的坑塘、坟墓等开发成生产用地,有效增加耕地面积;通过规整农田灌溉渠系,发展节水灌溉农业,以及改良土壤等措施,能够提高土、水、肥的综合利用效率;通过调整土地关系、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能更好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通过平整土地、归并零星地块以及修筑梯田,能够促进土地集中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为提高农业机械化装备水平和农业集约化程度创造条件;通过完善农业基础设施,为大面积推广农业技术创造条件,有效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由此可见,农用地整理在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推进农村城镇化以及拉动经济发展
目前我国农村建设用地主要问题是人均用地面积偏大,内部土地闲置严重、却盲目扩张,以及分布松散、布局零乱等,这既不利于农村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也给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是新农村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开展“三集中”模式的土地整理(即通过迁村并点,逐步使农民住宅向中心村或小城镇集中;通过搬迁改造,使乡镇企业逐步向城镇工业园区集中;通过归并零散地块,使农田逐步走向规模经营)以及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既可以节约土地、调整出耕地,又可以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落实规划、推进城镇化以及拉动经济发展,有利于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发展。
新农村建设为农村土地整理提供的契机
为农村土地整理提供了难得的政策机遇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措施。2005年年底中央召开的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三个高于”的原则,即2006年,国家财政支农资金增量要高于上年,国债和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要高于上年,其中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要高于上年。同时还要求“抓紧制定将士地出让金一部分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依法严格收缴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都要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建设标准农田。进一步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这些支农政策的出台,给农村土地整理带来了难得的政策机遇。
为农村土地整理提供了较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中央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示后,各地区、各部门,尤其是基础产业和公共服务部门,更多地开始关注和支持农村,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财政部提出“十一五”期间将较大幅度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着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交通部提出“十一五”期间将新改建农村公路120万公里,基本实现全国所有具备条件的乡镇、建制村通公路;水利部提出将优先解决一亿农村群众饮水不安全的问题,加快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和配套建设,实施中部地区低洼地排涝工程;农业部启动了新农村建设示范行动、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强行动等“九大行动”,这些都为农村土地整理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农村土地整理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保障措施
规划先行
农村土地整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对农村土地关系和土地利用结构的综合整治过程。为确保农村土地整理取得最佳效益,必须规划先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制定和执行农村土地整理专项规划,是搞好农村土地整理的基础和前提。
首先,在充分利用已有的资料成果(土地调查、土壤调查、待开发土地资源调查、矿山土地复垦专项调查等)和规划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水利、交通、林业、矿产资源等规划)的基础上,重点进行土地整理、开发、复垦潜力的调查,收集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状况、土地利用现状和潜力、相关规划标准等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价,形成专题研究报告。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土地资源状况,提出土地开发整理的初步规划目标和任务,确定重点项目,分解相关规划指标,拟定规划供选方案。
其次,通过规划协调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提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
政策引导
农村土地整理关系到农村的发展稳定大局,必须以政策作为引导。目前国家已经制定和出台的有关土地整理的政策主要有:
土地置换政策:对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集聚、乡镇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的过程中,退出农村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将其复垦为耕地的,允许以等量面积异地置换到中心村和城镇周围,作为村镇建设用地,其建设用地可以不占年度占用耕地计划指标。
土地整理指标折抵政策:为鼓励土地整理,国家允许实现了占补平衡的地区,用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指标,向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一定量的预留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用于本地区必须进行的非农业建设。
谁开发整理谁受益政策:凡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谁开发整理谁受益的政策。新增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开发整理者拥有使用权,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在项目管理方面,国土资源部已经出台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等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各地还可结合当地实际相应制定强制性和鼓励性的具体政策措施。如“以奖代补”政策。具体做法是:年初由县(市、区)局按要求向市局进行立项预报,市局派员勘查同意后列为预备项目,并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于年底前由市下拨奖励资金。
村民自愿
农村土地整理涉及千家万户,群众是否接受,是否满意,是开展工作的关键。在整理过程中,应坚持把农民自愿参与放在首位,充分依靠农民集体经济的力量,经营规模和方式要由集体经济组织自己作决定。要以严密的程序和制度,保障农村土地整理工作能够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围绕增加农民收入,发展高效农业,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围绕生态保护和建设,发展生态农业,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环境。只有这样,农村土地整理才能得到农民的欢迎与支持,才能充满活力,具有持续性。另外,可通过举办讲座、提供政策咨询等多种形式,使群众了解国情、省情、市情、村情,提高广大群众对土地整理的认识,使法制观念和资源保护观念深入人心,消除群众的思想顾虑,为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统计和登记制度,提高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水平,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此次土地调查的目的全面查清目前我市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
准确反映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开展好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建立良好的土地市场秩序,深化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编制规划、实施宏观调控、科学决策和落实各项土地严管措施的迫切需要,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调查内容
(一)农村土地调查
按照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标准,主要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以乡镇为基本单位。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全市城镇以外的每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查清全市耕地、园地、草地、林地、农村居民点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现状,掌握不同坡度级别耕地的面积和分布状况;查清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公路、铁路、河流以及农、牧、渔场(含部队、劳改农场使用的土地)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状况;充分利用土地调查成果,加快推进土地登记发证,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城镇土地调查
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主要指对城镇范围以内的土地开展大比例尺调查。依据地籍调查技术规程。确定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用途等;通过汇总分析,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等土地利用状况。
(三)基本农田调查
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块)划定资料和调整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块)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汇总出各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上证、造册。
(四)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
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开展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标准。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土地权属数据和基本农田等数据进行管理,满足县级日常变更等业务需要。此基础上,分别建立与国家和省联网的市、县级数据库。
三、时间安排
共分五个阶段进行:此次调查总的时间安排是从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结束。
(一)准备、试点阶段
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主要是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编制调查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开展队伍培训和试点工作。
(二)调查阶段
逐地块查清全市土地的位置、类型、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开展城镇土地调查,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完成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城镇土地调查;开展基本农田调查,查清每一块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三)汇总阶段
形成全市数据汇总成果;编制全市、乡(镇)村等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件(集)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汇总各乡镇街辖区内的各类土地利用数据以及基本农田和城镇建设用地等数据。编写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报告和专题报告。
(四)数据库建设阶段
完成包括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基本农田数据和城镇地籍调查数据的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开展数据库及信息系统建设。
(五)时点变更阶段
全市统一组织进行土地调查成果时点变更。汇总土地调查成果,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全市每年进行一次土地变更调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组织领导。负责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的主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数据汇总、图件编制、数据库建设工作。
(二)明确分工。本次调查工作时间紧。要求高,涉及面广。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全省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制订全市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联系,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完成调查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