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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干预性较强目前,我国企业并购过程中,多数都是在政府干预下所进行的,政府干预性较强,导致企业资产评估活动难以顺利实施,企业资产评估结果的参考价值也受到较大影响。企业并购活动虽然是作为一种市场行为,但是企业并购活动也会对市场造成较大影响。政府从国家和市场角度出发,为达到一定的政府目的和经济目的,往往会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方式来约束和限制企业并购,或者是将部分亏损较为严重的企业强行搭配给优势企业,最终将导致优势企业无法按照原有的发展战略开展企业经营活动,并给优势企业造成严重的发展负担,对于市场发展而言也是极为不利的。同时,在政府的干预之下,企业资产评估活动也大受限制,评估机构迫于压力只能够提供虚假和失实的评估结论,导致评估价值严重降低,企业的并购活动也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2.评估机构和人员素质低下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被并购企业向评估机构和人员施以贿赂,导致评估结果失实,也是资产评估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资产评估是反应并购企业资产水平和价值的重要手段,资产评估活动数据将直接影响到资产价格。并购活动开展之前,并购双方需要本着诚信、公平和客观的角度协商资产价格,并借鉴资产评估数据对商榷最终价格。部分被并购企业,为故意隐瞒企业自身的重要信息,并夸大企业实力,往往支付高昂评估费用给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以改动评估结果,导致并购企业蒙受较大损失。
3.被并购企业会计资料失实资产评估工作需要借鉴被并购企业会计资料来核对资产信息,以得出最为准确和科学的评估结果。然而,目前部分并购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疏于对会计和财务部门的管理,会计、财务部门统计数据往往较为混乱,资料失实现象比较严重,这就给资产评估工作的开展添加了较大压力,评估机构往往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仍然无法保证结果的准确和有效。特别是对于能源矿产企业以及国有企业来说,企业对于日常财务工作和会计工作重视程度非常不足,这也给资产评估工作的开展增添了较多困难。
4.债务遗留问题严重企业并购活动开展之前,被并购企业需要做好债务的相关清理工作。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往往被被并购企业的抵押贷款、贷款抵押等活动没有在评估中予以全面体现,或者是在评估报告中只记录了抵押占比以及贷款金额总量,却没有具体到固定资产组成以及债务细节,当并购活动完成之后,债务则会直接转嫁到并购企业身上,银行机构则直接向并购企业追偿贷款,从而导致经济纠纷的发生。尤其是对于能源、矿产和机械生产企业来说,企业设备采购中所支出的费用较为庞大,企业往往采用抵押贷款的形式开展设备采购,因此在实际的并购过程中,需要由评估机构针对债务细节进行调查和评估,以降低并购风险。
二、企业并购中资产评估的优化建议
1.明确评估标准企业并购是一种经济行为,企业并购将直接影响到并购企业的未来战略发展和经济利益。并购企业在并购行为实施以前,首先必须要明确资产评估标准,以保证评估数据的真实性和全面性,以充分降低并购风险。首先,在资产评估活动中,需要调查被并购企业的经营状况,了解被并购企业经济效益降低的重要影响因素,包括了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如果被并购企业由于市场发展因素而导致亏损,则应该按照清算价格开展资产评估活动。如果企业由于管理和经营不善所导致的获利降低,则应该将重置成本重置成本作为主要评估标准。
2.注重评估方法的选择资产评估作为企业并购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资产评估所涉及到的方法和手段较为多样,如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等等。单项资产评估是针对企业机械设备、房屋建筑、土地使用权以及专利进行评估,单项评估开展过程中可以应用市场法、成本法以及受益法具体实施,具体则需要从被并购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出发;整体资产评估是对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整体评估优势在于能够更加真实和全面地反映被并购企业价值,但评估方式更加复杂,评估费用更高,一般主要应用于大型企业并购中实施。
3.加强债务评估和其他评估债务评估对于并购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债务评估重视程度的不足,很容易导致被并购企业债务的转嫁,从而导致并购企业经营压力的增加。为此,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并购企业需要加强对债务评估的关注,要求评估机构对被并购企业债务细节和信息开展全面评估,细化到具体的债务总量、抵押设备细目等等,使并购企业能够充分地掌握被并购企业的债务状况,降低并购风险以及并购纠纷的发生。同时,并购企业必须要重视对被并购企业其他评估数据的了解和获取,包括了商誉评估、企业未来经营预期评估等等,使并购企业能够更加准确地了解被并购企业的整体价值,为产权价值协商提供更为可靠依据。
三、总结
关键词:无形资产 评估 准则
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无形资产在我国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物,而是已经成为企业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资产形式,在我国当下企业的无形资产评估中,其本身还存在着一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着无形资产评估的相关发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对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的应用进行相关研究,就显得很有必要。
一、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无形资产的评估中,无形资产评估的内外部环境还不能够满足具体评估工作的展开,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与总结,希望能够以此推动我国无形资产评估的相关发展。
(一)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应用中外部环境出现的问题
在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的具体应用中,外部环境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直接制约着其相关应用有效性的提高,在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应用的外部环境问题中,市场有效性不强、法律制度不健全、政出多头、信息化水平较低是其主要面对的问题。所谓市场有效性不强,指的是在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应用中,其很难进行较大规模的市场交易,评估人员很难获得有效信息;而法律制度不健全,指的是我国当下无形资产评估行业中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着对评估师责任不明确、过错标准不具体的缺陷问题,这种问题的出现与我国相关法律实施效果不好也有着很强的关系;所谓政出多头,指的是在无形资产评估中我国财政部、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矿产资源评估等部门都纷纷进行资产评估行业的干预;最后,信息化水平较低主要表现在相关评估机构信息化水平不一、相关机构数据采集投入较低以及评估所需的信息较多等方面,直接制约着我国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应用的相关发展,值得我们予以重视。
(二)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应用中内部环境出现的问题
评估师综合能力较差、评估机构风险意识淡薄、评估监管主体监管力量薄弱是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应用中主要存在的三点内部环境问题。所谓评估师综合能力较差,指的是在我国当下的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应用中,一些评估师平时很少涉及无形资产评估,存在着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界定不清、评估方法使用不当、无形资产价值类型选择不当、具体评估程序不完全、参数选择过于主观、案例对象选择不当等多种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评估师的自身缺乏专业胜任能力;所谓评估机构风险意识淡薄,主要是部分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迫于竞争压力而承接超过自身胜任能力的业务、缺少无形资产评估的专业培训、自身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使得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在应用中自然得不到有效的发挥;在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应用内部问题的评估监管主体监管力量薄弱中,其主要由我国相关行业自律性差、行业协会影响力小、行业协会对评估机构的处罚较轻、以及具体监管方式单一所致,这些问题的出现使得我国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应用发展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我们需要对其予以格外重视。
二、提高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应用效率的策略
上文中我们对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应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在下文中笔者将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对提高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应用效率的相关策略进行具体论述,希望能够以此推动我国无形资产评估的相关发展。
(一)加强无形资产评估外部环境建设
上文中我们提到了在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应用中,外部环境出现的种种问题制约着其的具体应用效率提高,所以相关政府部门与业界必须通过加强无形资产评估外部环境建设的方式,推动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应用的相关发展。具体来说,相关政府部门与业界应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统一政令、提高业界信息化水平、保证无形资产交易市场有效性的方法进行具体的无形资产评估外部环境建设,以此促进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应用效率的相关发展。
(二)提高相关评估师自身素质
通过提高相关评估师素质的方式,能够有效提高我国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应用的相关效率。具体来说,相关业界应从提高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职业道德以及风险意识三方面对其进行具体的素质培养,并以此促进我国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应用的相关发展。
(三)强化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的风险管理
针对我们上文中提到的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应用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强化无形资产评估机构风险管理的方式予以解决。具体来说,通过强化无形资产评估机构项目管理、改进相关无形资产评估的监督手段,都能够起到促进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应用发展的作用。
(四)无形资产评估监管主体加强监管
为了提高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应用效率,相关无形资产评估监管主体应通过改善监管手段的方式,提高社会的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的应用。具体来说,相关无形资产评估监管主体应通过提高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影响力、加大行业检查力度以及积极促进无形资产评估立法的手段,促进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应用效率的增强。
三、结束语
本文就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的应用进行相关研究,详细论述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希望能够以此推动我国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应用的相关发展。
参考文献:
[1]高亚冰.实物期权在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中的应用研究[D].辽宁大学,2014
[2]樊梦娇.机器设备评估准则应用研究[D].长安大学,2014
关键词:资源型公司;跨国并购;风险
近年来,我国企业通过并购方式所进行的国外投资总额已经远远超过其他方式所发生的境外投资总额,我国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对外投资一直保持比较快增长速度,由于中国企业对外投资起步较晚,缺乏经验,“走出去”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不乏失败的并购案例。我国企业除了应在技术、管理、资金等方面提高国际竞争水平,还应该增强对并购风险的防范意识,对境外并购投资进行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境外并购所面临的风险分析
通过并购,可以使企业规模和实力迅速提高,是企业从小做大、由弱到强所绕不过的途径。资源型企业无论是横向并购,还是对上下游企业的纵向并购,都对企业本身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然而对于境外并购而言,由于当地的政治环境、经济形势、相关法规等方面与国内存在天壤之别,因而会导致资源型企业在海外并购过程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风险。
(一)矿产品价格下行风险
2011年以来,因金融危机后世界发达经济体长期未能有效复苏,且新兴经济体、特别是中国的经济增长速度下滑,导致有色金属等主要矿产品需求不足,价格长期处于低迷状态。根据万得资讯的统计数据,2013年末,黄金、铁矿石和铜的价格与2011年初相比分别下降了21.33%、28.68%和26.03%。如果宏观经济由衰退进入长期萧条或全球经济长期低迷,被并购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存在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部分企业在并购之前, 未对矿业行业经济周期进行认真研究,未对矿产品经济价格下行风险进行评估,导致在并购后,矿产品价格下行,并购的项目利润持续下降,甚至出现亏损。
(二)资源经济价值的风险
由于并购企业对被收购企业所拥有的矿权情况掌握得不详细,对矿石储量,开采成本,剩余可开采矿石量等都难取得准确数据。在并购业务洽谈中,被并购方往往只提供有利于被并购资产溢价的资料和信息,由于信息不对称,并购企业很容易对被并购资产价值做出不恰当的估计。
(三)政治风险
2012年我国对非洲的矿产投资额占比为62%,位居第一位。上述地区富含的固体矿产资源与我国资源有很强互补性,中国资源型企业在全球的并购中,大部分集中在非洲、中南美洲等欠发达地区的国家。这些地区拥有丰富的矿产,但经济文化落后,部分国家战争以及恐怖活动等政治暴力事件时有发生。而且这些国家一般都实行国家元首选举制,每次元首选举后,如果执政党进行了更换,往往会对外资企业政策有所变化。与政策变化有关的风险成为并购能否成功的重要决定因素。
境外矿产资源主要所在地大多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欠发达,但皆为我国的友好国家,政治及经济环境比较稳定,矿产资源丰富,因此是国内投资者的重要投资目的地。如果未来我国与境外业务所在国的双边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境外业务所在国国内发生政治动荡、军事冲突等突发性事件,或者境外业务所在国的外商投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影响境外业务的资产安全和盈利水平。
(四)法律风险
国内企业由于缺乏对国外法律体系的了解,往往以中国式的理解方式看待境外问题,就会屡屡碰壁。如在津巴布韦针对外资企业出台了本土化政策,要求外资企业不能控股,必须由津巴布韦对本土公司股东方控股,迫使中资企业进行本土化改造,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还可能进一步扩大。如果未来出现控制权之争或控制权变动,可能给本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印度尼西亚近几年出台了限制原矿出口的政策,迫使很多中资矿业企业减产、停产。
在一些国家,如果解雇员工要工会同意;在与当地工会组织、矿业部门、移民局打交道时,往往会有收到法庭传讯,为了应对相关的法律程序,往往使得并购过程会变得漫长,不可预见的额外费用也会增加并购成本。
(五)财务风险
由于我国财务制度与被收购企业当地会计制度存在差异、在收购前对被收购企业进行评估时,未能考虑的成本可能增加财务风险,如果造成日后企业亏损,不能达到预计的并购目标。而且我国资产评估方法与国外资产评估方法存在差异,可能存在对被并购企业评估要素考虑不全,导致存在对被并购企业资产高估的风险。不同的会计计量标准和不同的资产评估方法,对被并购企业的价值及盈利能力所形成的结论往往存在较大差异。
二、防范境外并购风险的建议与措施
如何降低境外境外并购风险是中国资源型企业面临的新挑战。未来防范境外并购风险的措施,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选择恰当的并购时机
全球矿产品价格存在一定的经济周期,全球经济转暖时,矿产品价格会上行,经济低迷时,矿产品价格会下行。我国资源型企业应科学分析经济运行周期,尽量避开在矿产品价格高点,进行海外并购业务,而应在矿产品价格低点,进行海外并购,有利于降低收购成本,降低并购风险。
(二)聘请境外专业中介机构
境外并购是极其复杂,专业技术性很强的投资活动,并购过程中涉及诸多种专业领域知识,仅靠企业自身往往难以完成,而且国内企业对境外当地投资环境并不熟悉,面临着融资风险、债务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信息风险及违约风险等。所以,在境外并购时,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很有必要。企业应根据收购项目实际需要,聘请熟悉当地法律、经济的律师、会计师、税务师为收购项目提供咨询服务。
(三)组织专业人员做好资源量调查
矿业企业的资产价值主要体现在矿石的资源量,矿石的经济价值决定了被收购企业的价值。收购方必须组织专家对拟收购企业所拥有的资源量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需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资源量进行评估,对采矿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
(四)制定好并购计划
中国资源型企业在决定将境外并购作为其未来发展的战略抉择后,需要制定一个非常明确的海外并购计划,包括项目评估、交易方式、支付手段和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并购后的经营模式、整合策略等。中国资源型企业在实施海外并购之前往往缺乏详细的并购计划,往往会导致境外并购失败。由于缺少具体的并购计划,会影响到产权交割完成后的并购整合工作,并影响并购能否成功。
(五)认真研究当地法律环境
当前中国资源型企业虽然占有低成本优势,部分企业也初步具备了境外并购的资金实力,但是并购项目的成功,仅有资金和低成本是远远不够的。被并购企业所在国家的反垄断法、政府对资本市场的管制等法律环境因素,均可能制约并购行为的顺利实施。我国资源型企业在境外并购中由于对当地的法律环境,尤其是对劳动法、工会法不熟悉而付出巨大代价的案例经常发生。既要熟悉国际规则,又要掌握国际惯例,特别应该了解和研究目标企业所在国的法律制度和文化环境,以及与我国法律、文化差异,是中国资源型企业在境外并购前必须关注的事项。
(五)重视并购整合
并购后的同一企业内部存在不同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必然造成经营中的冲突或混乱,因此应充分吸取彼此先进的管理经验,进行管理制度的整合。随着并购后企业规模的不多扩大,信息的传递、沟通方式和管理方法均将发生相应的改变,如仍仍沿用以往的管理经验和方法去管理并购整合后的企业,必然难以提高经营效率。因此,企业并购后必然伴随管理模式的改进,根据变化了的内外环境对原有管理模式进行调整和优化,这是中国资源型企业境外并购后企业整合面临的一项长期工作。
三、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较快速的发展,我国经济实力正不断增强,并已成为世界第一大贸易国、第二大经济体、第三大对外投资国。截至2013年年末,我国外汇储备达3.82万亿美元,且连续多年居世界第一,这无疑为我国更好地实施“走出去”的国家战略奠定了充足的物质基础。
评审业务多点开花
根据规定,矿山储量报告委托具有地勘资质的地勘单位进行实际测量,按照相关规范编制报告,由矿业权人提交储量报告,提出审查申请;湖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受理,并组织专家对储量报告进行评审,提出修改意见。
“在报告审查过程中,一旦发现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地方,我们就会组织专家到现场实施检查;检查不合格的,我们会要求他们进行重做。如果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合,那么这个报告就获得通过,待评审意见书出来后,由我们部门做成电子报件上报省厅备案。”湖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办公室主任唐卫国介绍。
目前,该部门负责对20多个省级发证矿种的资源储量报告进行评审,自2003年成立以来,已评审储量报告近7000份。已评审报告中包括沅陵县沃溪矿区金矿深部勘探等报告。为维护国有资产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目前,对矿产资源储量进行价款评估主要是由市场上第三方。然而,从整体效果来看,纯粹由市场上的价款评估公司来评估的话,使得资产评估失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基于这种情况,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把组织审查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的职能移交给湖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由该部门组织专家对评估公司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统一评审尺度,使评估更加贴切实际,更为合理公正,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此外,该部门还协助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进行资源储量动态监管,主要负责指导全省储量报告编审质量监督工作。2013年共评审矿山储量年报222份,组织专家对25个矿山进行了实地抽查,有力地保障了矿山储量年报的真实性。
为提升全省储量评估师(员)队伍的业务水平,提高评审工作效率,该部门积极组织培训学习,每年聘请行业权威专家对全省评估师(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科研项目水平领先
在完成日常的评审工作之余,湖南省矿产资源储量中心还积极承担了省厅矿政管理部门开展的一些科研,特别是其承担的《湖南省部分矿种一般工业指标修订》等项目更是获得了国土资源部与省厅的高度认可。
【关键词】:无形资产;价值原则;评估方法
中图分类号:F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997-0668(2008)0210009-06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无形资产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其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这一人类社会发展的战略资源对企业和社会的贡献越来越大。无形资产的多和寡一般反映了这些资产占有者具备的科学技术能力和知识文化能力。无形资产的创新和应用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乃至一个企业实力与竞争能力的重要标志。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无形资产评估已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为了确保无形资产核算与监督的正常进行,特别是无形资产投资或转让时,对无形资产的估价显得特别重要。维护资产所有者的正当权益,企业必须正确评估无形资产的价值。
一、无形资产评估的重要意义
无形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能为企业提供超额利润的重要经济资源。因此,许多企业都在不断加大对无形资产的投入,积极研制和购置无形资产,无形资产转让交易十分活跃。在这种背景下,对无形资产价值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成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为无形资产经营活动提供条件。当前,无形资产交易越来越广泛,促成无形资产交易成功的不仅仅是其技术水平和应用后创造的经济效益,公正的交易价格也是极为重要的因素之一。无形资产的交易不像有形资产那样有可参考的市场价格,作为中介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据无形资产的综合因素,合理公正地做出评估,为无形资产经营交易提供价格依据。无形资产的价格如果能够很好地与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适应,就会促进无形资产经营的进行,这样就可以促进知识产品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无形资产运用效果。但在无形资产的单位价值及评估范围方面,中国与国际上的差距很大,一些有百年甚至几百年历史的海内外著名企业其商标和商号至今没有评出真实的价值,直接影响了这些企业经营活动和竞争能力。
2. 为保护无形资产提供经济依据。 维护当事人权益提供经济依据对国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有助于提高企业对无形资产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加强无形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保护国家利益,促进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另外,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无形资产在企业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而引起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各种无形资产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对于无形资产所有者被侵权的损失额和赔偿额等的确定,也要通过无形资产评估来解决,无形资产评估是公正、妥善地解决无形资产权纠纷和侵权现象的必要手段。
3. 为产权变更及股份制改造提供依据和前提条件。企业资产折价入股,以及兼并与联合,组建中外合资等产权变动及股份制改造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无形资产作为企业总资产的一部分,对其进行评估是企业资产评估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评估所提供的数据为股份制企业、含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企业和重估无形资产价值企业的计价核算提供了依据,一些上市公司只顾眼前利益或受其它因素的影响,不去评估企业的无形资产致使每股净资产价值低,不能吸引广大投资者,股价低落。组建中外合资企业时少估错估或漏估无形资产,也是国有无形资产流失的重要渠道之一。
4. 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有利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5. 无形资产价值评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6. 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是发展驰名商标,增强企业实力,参与国际竞争的客观要求。
二、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特点及估价原则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分类及特点:
1. 无形资产的定义①: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1) 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够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 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2. 无形资产的分类。无形资产评估是无形资产在价值形态上的评估,是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依据法定的或公允的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运用科学实用或可操作的评估方法,对被评估无形资产的现时价格所进行评定和估算,其按目的主要有两大类:一是按照税法和财务法规的有关规定,以无形资产成本费用的摊销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二是以无形资产转让;投资为目的的资产评估,通过评估以货币的形式反映无形资产的身价,这对于促进科学进步、市场经济发展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无形资产又划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这些无形资产如果是企业购买取得的,可依据成本入帐,如果是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除必须要的注册费、律师费等可入帐外,开发费用只能列为当期损益。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它只有在企业购并时,买方支付价款超过卖方帐面净资产的差额部分才可入帐;自创商誉则不能计入资产。②
3. 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评估,它有其自身的内在特点和要求。无资资产价值评估的主要特点是:
(1) 独立性。独立性是指无形资产评估的对象是单一的,不是成批的;无形资产评估是因不同的评估对象而异,这样,才能正确地反映特定的评估对象的价值。
(2) 复杂性。无形资产评估的复杂性,是说其评估工作复杂。因为:一是无形资产项目多、种类多,而且同类无形资产的可比性较低;二是预测无形资产的预期收益难,由于各种无形资产对象不同、功能不同,因而预期有效使用年限测定难度大,且收益预测甚为艰难复杂;三是由于客观经济环境对无形资产的作用的发挥有密切关系,因而也给无形资产评估增加了难度;四是由于多数无形资产时间更替较快,而具体测定某一技术更替时间很难。这也增加了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的复杂性。
(3) 效益性。无形资产评估,绝大多数要认真测算该项无形资产在未来有效时间内能够获取的经济效益,并以此为主要依据评估无形资产的价值,这是因为其他形态的资产评估所少见的。所以,以效益为基础来评估无形资产价值,是无形资产评估中一个十分明显的特点。
(4) 动态性。动态性是指无形资产评估是从动态的角度去考察评估对象和评价无形资产的价值。这是因为:一方面,技术无形资产是处在发展过程中的,任何一项技术成果终会被另一种新的技术成果所替代;另一方面,有些无形资产自身也有发展变化的可能,比如商誉、商标,或因某种原因而更完善,更出名;也会因某种原因向相反的方向变化。同时,货币时间价值变化在无形资产评估中也显得特别突出。因而,从动态的角度评估无形资产价值是无形资产评估的一个基本要求。
(二)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估价原则
无形资产价值载体的确定是指明确应用无形资产获取经济利益时所依附的行为主体。无形资产获利能力的衡量是站在特定的行为主体的角度考虑的。在评估无形资产时,科学合理地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载体至关重要。这一确定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l. 归属原则。无形资产价值载体的确定,首先应考虑该无形资产所创造的价值能否为其所有者或使用者所得。归属原则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同一无形资产可同时归属于不同主体控制;其二是指价值载体的确定应限定在其控制主体可控制和可实现的收益范围内。比如,同一专利权同时归属于专利权所有人与使用人(企业)时,在对企业该项专利权评估时,对专利权价值量的确定就只能限定在企业使用该专利可实现的效益范围内,而不能将所有人所获得的出让收益或其他收益计算在内。正确把握归属原则,有助于防止无形资产的高估或低估的现象。
2. 可量化原则。无形资产价值载体的确定,应限制在可量化的范畴内,无法进行量化的部分不纳入评估无形资产价值的范围之内。这一点在《无形资产》准则中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各项无形资产应以取得成本作为入账价值,而自创商誉则不作为无形资产。
3. 合理预测原则。相对于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未来收益更加难以预测。因此,在确定无形资产价值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 调查、分析无形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
(2) 分析、鉴定无形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
(3) 调查、分析、鉴定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
三、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方法及其利弊
无形资产评估方法直接关系到评估结果,我国无形资产评估实践中,往往由于不能运用科学的方法,造成较大的误差,要深入研究各类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综合我国评估工作的具体实践加以创新。现行的无形资产计算方法主要有市价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
1. 市场价值法
这种方法的典型是市盈率乘数法。该法根据市场交易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适用于专利、商标和版权等,一般是根据交易双方达成的协定以收入的百分比计算上述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费。首先从证券交易所中搜集与被评估企业相同或相似的上市公司,把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按公司不同口径的收益额计算出不同口径的市盈率(不同的收益额口径,有:税前无负债净现金流量、无负债净现金流量、净利润等)。其次,分别按各口径市盈率相对应的口径计算被评估企业的各口径收益额,最后以市盈率作为乘数,乘以被评估企业相对应口径的预期收益,从而推算出企业的市场价值。③例如,美国Cwcom公司,其1997年的收益额是700万$。国外股票市场上同类型公司的平均市盈率是30,因而该公司企业的当时市场价值约为2.1亿$。运用市盈率乘数法评估企业,需要有一个较为完善发达的证券交易市场,要有行业部门齐全且足够数量的上市公司。我国的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迅速,上市公司的种类和数量越来越多。但是我国的上市公司在股权设置、股权结构等方面还有许多特殊因素,市场发育也不尽完善。因此在短期内国内企业整体评估还不宜采用市盈率乘数法,但可以作为辅助方法,或作为粗略估算方法。该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由于大多数无形资产并不具有市场价格,有些无形资产是独一无二的,难以确定交易价格,其次,无形资产一般都是与其他资产一起交易,很难单独分离其价值。
2. 收益法
此法是根据无形资产的经济利益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无形资产价值。诸如商誉、特许等。此法关键是如何确定适当的折现率或资本化率。这种方法同样存在难以分离某种无形资产的经济收益问题。此外,当某种技术尚处于早期开发阶段时,其无形资产可能不存在经济收益,因此不能应用此法进行计算。评估应用收益法时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1) 存在的无形资产转让的市场环境。只有存在无形资产转让市场,才能对预期收益报酬等指标进行预测。
(2) 评估的无形资产已经投入市场,并产生或者具备产生预期收益的能力。
(3) 评估的无形资产必须具有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连续获预期收益的能力。
3. 成本法
该法是实现企业重建思路的具体技术手段,具体是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的评估值加总求得企业整体价值的方法。这种方法的局限性在于:一方面仅从历史投入(即构建资产)角度考虑企业价值,而没有从资产的实际效率和企业运行效率角度考虑;另一方面,对无形资产的价值估计不足,尤其不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价值评估。这种方法运用的结果是,无论效益好坏,同类企业只要原始投资额相等,则企业价值评估值一致,甚至有的时候,效益差的企业评估值还会高于效益好的企业评估值。成本加和法从资产存量出发,通过资产单项评估后汇总得到的企业价值,这就造成了企业资产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之间的脱节以及不考虑资产整体效应的弊端。因此,这种方法在国外极少采用。但是成本加和方法在我国国有企业效益低下,资产盘子大,非经营性资产占有相当大比重,而且证券市场不完善的条件下,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却不失为一种比较恰当而且无奈的选择。④ 该法是计算替代或重建某类无形资产所需的成本。适用于那些能被替代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计算,也可估算因无形资产使生产成本下降,原材料消耗减少或价格降低,浪费减少和更有效利用设备等所带来的经济收益,从而评估出这部分无形资产的价值。但由于受某种无形资产能否获得替代技术或开发替代技术的能力以及产品生命周期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无形资产的经济收益很难确定,使得此法在应用上受到限制。
4. 期权定价模型
期权是一种证券化契约,该契约赋予其持有者或买方具有在期权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任一时间向其卖方按预先约定的价格(执行价格)购买或出售契约所规定的一定数量标的资产的权利。期权只包含权利而不包含义务,其持有者可自由行使权利,故又称为选择权。为取得该权利,期权购买者需在购买期权时向其卖方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称其为期权价格。⑤
期权定价的理论可以很好地应用于企业价值评估之中。它重点考虑了选择权或不同的投资机会所创造的价值。在传统的贴现现金流量法不太适用或很难使用时,它可以独辟蹊径达到理想的结果。即使是在上述传统评估方法适用的情况下,期权定价估价法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有价值的独特视
角。现代金融期权理论的诞生为价值分析中许多不确定因素的评估提供了丰富的应用天地。而在期权定价模型中,最著名的是Black-Scholes模型。
Black-Scholes模型中买入期权的价值形式如下:
模型中:N(d1)、N(d2)分别为d1、d2的累积正态分布函数值;
C:买入期权的价值;
S:指定资产的当前价;
K:期权的执行价格或履行价格;
r:与期权寿命相当的无风险利率;
σ:指定资产的标准差;
t:期权到期的时间。
公式C右边第一项为期望的资产价值,第二项为资产的期望成本。即企业价值为期望价值与期望成本之差。⑥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资产负债中的资产方和负债方都可能拥有期权。资产方的期权主要是开发选择权、固定资产选择权等。当这些选择权的成本低于它所提供的利润时,这些期权不仅提供了投资的灵活性,而且创造价值。例如,对矿产资源的开采权,合同条款不仅表述了双方的意愿,而且对何时开业、关闭以及放弃经营都有明确的标准。比如,在矿石价格超过多少元/吨时才开始采矿,这样的合同显然比那些条件相同但无选择权的合同要灵活,因而也就有价值。负债方的期权,则更加明显。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许多企业发行了证券,如购股权书、认股权、可转换债券等,这些负债都带有明显的期权特征。例如我们可以把可转换债券看作是一般债券附加了期权。只要能得到股票收益率年度标准差(不能直接观察到,可以根据历史数据进行测算),就可以套用Black-Scholes模型,很方便的计算出债券期权价格,再加上债券的利息费用,才是可转换债券的真正融资成本。⑦
四、我国无形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电子技术和信息革命的发展,知识经济时代正向我们走来,知识经济最大的特点就是无形资产占整个社会资产的比重显著增强,知识和技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无形资产的经营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重大,而无形资产评估作为无形资产的基础性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文章拟就此作些探讨。
1. 对评估对象和范围把握不准由于对无形资产认识不足,造成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一是在中外合资合作过程中对中方无形资产不进行评估或低估,使其无偿被合资企业使用。据统计,我国有90%的合资企业在合资初期未将其商标权、专利权、商誉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二是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企业资产往往按账面原值折股,或者对国有无形资产不评估、计价,不入账,使得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无形资产被排除在股本之外,一些企业即使对无形资产作价计股往往也只限于商标、专利等易于评估的无形资产,而对那些评估难度较大的无形资产入商誉、特许经营权等则忽略不计。此外,在企业承包、租赁经营以及兼并、联合过程中亦是如此。另一方面是,有的地方、有的企业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对无形资产评估值越来越高,对评估的对象、范围越来越大。北京某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广东格兰仕集团无形资产做出的评估为:商标权现值101368.67万元,销售网络现值53834.84万元,总经理身价3.9亿元,以上3项合计为194203.51万元,若全数入帐,并按10年期限分摊,每年需分摊无形资产价值19420.351万元,也就是相当于该集团1996年纯利润3800万元的5倍多,若按规定摊销,马上就会使该集团由盈利大户变成亏损大户,严重影响该集团声誉,同时也与该集团实际经营状况不相符。若不入账核算,该集团无形资产评估不但失去评估确认的实际作用,而且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准则、制度不符。
2. 评估标准不统一,方法不科学,误差大。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无形资产评估制定有统一的标准,在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资产评估法》,更没有无形资产评估的实施细则。无形资产评估缺乏量化标准,很难精确提供客观数据,无形资产评估结果往往误差很大,超过国际认可的20%的可接受界限,人们对评估的公正性、客观性心存疑虑。
3. 评估管理不规范,评估市场混乱我国无形资产评估组织虽然近年来得到较大发展,但管理相对滞后,还很不完善。一是行政干预严重。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大多数评估机构都挂靠政府部门,有的行政领导干预评估标准,影响评估的客观公正性,评估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改制的问题亟待解决。二是评估机构无信誉等级。目前任何一家评估机构只要拿到评估资格,就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管评估专业水平高低,评估力量强弱都处于一个层面上竞争,某些机构使用不正当手段得到项目,力量雄厚的机构却得不到足够业务,不利于优胜劣汰。三是垄断严重。按国家有关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取得资产评估资格后,其执业范围是不受地方和行业限制的。但目前一些地区和行业仍存在封锁现象。如一些地方的行业主管部门相继成立评估机构,重点放在本行业所属企业的资产评估或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资产评估业务上,有的评估机构独揽业务,采取发包形式从中收取管理费。
无形资产评估市场大,利润高,诱惑力强,一些行政部门纷纷出动,极力把无形资产评估管理的权限控制在自己手中,于是各自为政,令出多门,加剧了评估市场的混乱。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及权威的管理部门,评估市场的混乱给评估机构以可乘之机。这些机构有的是社会中介组织,但也有相当部分是依托其行政主管机关,或是上级主管衍生新的所谓中介组织。他们垄断某一行业的评估市场,使其他机构失去竞争机会,违背评估的市场规律,所作结论难以客观公正,从而失去其权威性。
4. 评估人员整体素质不高资产评估工作涉及到会计学、工程技术、市场学、法学等多门科学,知识含量高,要求执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和操作经验,而对于无形资产评估人员素质要求则更高,而我国目前不少执业人员是从行政机关分流的离退休人员及聘用人员,未经严格的业务培训和资格审查,结果导致评估中操作不规范,鉴定不科学,数据不准确,评估质量不高。
五、提高无形资产评估水平的建议
从总体上来看,现阶段我国无形资产评估的水平还比较低,与我国经济的发展还很不适应,加强对无形资产评估的研究,提高无形资产评估的管理水平是一项艰难而紧迫的任务,要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无形资产评估的不规范现状,仅靠评估工作机构的努力是不够的。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 公平、科学、客观地界定无形资产投资者、无形资产创造者之者的关系。无形资产大多数是智力劳动成果,每一项无形资产的创造都凝聚着一次次的探索、风险才能取得最终成功。所以对无形资产的保护也隐含着对无形资产创造者权益的保护,从而促使更多的无形资产得以产出。因此建议在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分条款上作一些补充规定:其一是承认介于两者之间的共有发明区域,对此区域内的共有发明,应注意利益的分配,决不可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其二是允许单位和个人间以合同的方式来确定双方的关系,以无形资产投入者投入的多少来界定与无形资产创造者的分成比例。
2. 改革评估管理模式在无形资产评估发展早期,我们把它作为一项政府职能,无论是评估机构还是对评估人员及评估事务基本上都是采取行政管理,实践证明这种模式是不利于无形资产评估的发展的。首先,评估机构隶属或挂靠各级行政机关,易造成行政干预和垄断。其次,在行政管理模式下,评估机构在财务、人事、业务各方面都受行政制约,评估机构发展壮大受行政机构财政拨款和人员编制的限制。再次,在行政管理模式下,评估机构及其人员不能充分参与市场公平竞争,不利于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因此,评估机构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中介组织,为充分发挥其中介服务职能,应该改变其管理模式。西方市场经济发育比较成熟的国家,对市场中介机构一般都采用行业管理模式。如美国资产评估基本上是行业自律性管理。全美国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性组织主要有美国注册评估师协会、美国评估者协会、美国评估学会以及一些专业性协会。随着行业的发展,各协会认识到需要统一规范资产评估执业标准,在美国评估者协会倡导下,联合其他协会于1987年成立了美国资产评估促进委员会,下设评估资格审查部和评估标准部。评估资格审查部负责申请加入该协会的会员进行资历审查,按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及再培训;评估标准部负责制订、修改全行业的评估标准,经联邦金融监察委员会评估协会认定公布后,是所有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均要遵守的行业统一标准。评估机构实行行业管理,符合行业发展规律,是一种较为合理的管理模式。目前,我国评估机构"脱钩改制"还未最终形成一些行业自律性组织,如"中国评估者协会"等虽已建立,但还未完全转到以行业自律管理为主的轨道上来。为促使我国无形资产评估管理走向科学化,应在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分别成立由上而下的无形资产评估协会。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无形资产评估协会的指导监督、统一管理下,成立各级、各种类型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的形式、设立条件、法律责任由有关法律明确规定。
3. 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无形资产评估机构是直接从事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由于资产评估行业的利润较高,吸引了众多部门与单位竞相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客观上造成了资产评估的混乱局面。据统计,从1989年起截止目前,由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就有近3000家,从业人员达4.6万人,加之土地、商标、专利、税务等管理部门争相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导致资产评估机构在短期内急剧膨胀。评估机构之间往往采取压价、给回扣等不公平竞争手段,迎合委托人不合理要求,这必然会影响到评估工作的客观与公正。目前,无形资产评估大部分是由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负责,专门从事无形资产评估的专业评估机构很少。由于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的特性不同,其中大部分属于知识产权,要求评估工作的从业人员既要懂法律知识,又要懂评估业务,对其专业要求较高,所以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应本着专业分工的原则,成立专门的机构,或在资信好、等级高的资产评估机构(或会计事务所)设立专门的无形资产评估部门来进行。⑧
4. 建立无形资产保护的法律环境。法律环境是指立法、执法和公民守法意识的状况。此三者尽管有前有后,但缺一不可。当然,目前我国已在逐步完善这方面的法律,尽管《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建立充实了无形资产保护的内容,但并非全部。无形资产还需要有更合适于整体保护的法律条文出台,并应培育和建立一批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再则是全民教育,率先是领导干部和
科技人员的法律意识教育。建议将知识产权法教育列入大学生的必修课,以加强新一代的科技人员懂法、自觉执法。总之,无形资产法律环境的改善涉及到产权管理,国内外法律规定,公民的法律意识等诸多方面,是需要长期建设的系统工程。
5. 提高评估人员素质无形资产评估业是依托科学技术和其他专业知识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新兴行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综合性、创造性及复杂性。因此不仅要求执业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而且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严谨的科学态度,广阔的知识视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等。然而,我国目前无形资产评估从业人员从总体上来说,素质与实际需要还不相符,有待进一步提高,这就要求执业人员一是要认真学习、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评估;二是要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评估的技术和水;三是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使执业人员能够提高自我约束力,不出现越轨、失职行为。
6. 提高无形资产评估质量,坚持遵循以使用价值为计价基础的原则。无形资产最根本的条件是具有使用价值,可以使生产力的组合产生质的变化,为使用者带来高效的收益。一项无形资产不论耗费多大,价值多高,若"生产"出来没有用武之地,则将无人问津,商品化也将失去了必要条件。因此,为提高无形资产评估质量,评估人员必须熟悉被评估对象的"行情",并对其发展趋势及获利能力做出预测,同时进行适时的评估。以无形资产的使用价值为基础,才能对其现时价值做出比较客观的估定。当然,在评估时也不可忽视成本、效益、技术成熟程度、技术寿命、转让内容、市场供需等因素对价值的影响。7.注重无形资产评估目标,坚持以既定目标为前提,合理选择评估方法。无形资产评估目的不同,其价值的确认方法、构成内容、计量尺度也不同。如对一项自行研究、开发成功,并已取得法律保护的无形资产进行估价入帐时,其价值就应以研究、开发的全部耗费与申请法律保护费用之和的现时价值作为评估价值计量基础,在有关帐册中进行客观反映。若对交易的无形资产进行估价,其价值应为使用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总收益之和的现值。同时还要考虑所交易无形资产的类型、寿命、交易方式、合同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注重无形资产的评估目标,既是加强无形资产评估的具体体现,又是无形资产评估方法的选取、参数的确定、价值量计价的理论依据。
六、结束语
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经济取代传统工业成为社会主导经济形态,各个公司、企业都将重点放在了高新技术的开发与研制领域上,因此,无形资产这一概念对每个企业而言将不再陌生。它对企业的未来发展也越来越得要。作为会计专业人员,我们就更应用详实的信息资料来记录计量无形资产,更加准确的来披露无形资产的相关信息。文章从无形资产的基本理论谈起,详细的指出无形资产在当今社会的重要意义及存在的问题,浅谈了几点建议,显得是对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远远不够的。还应该提高各界人士对无形资产的重要性的认识,注重开发、培育、创造、维护和保持各单位无形资产,建立专门的无形资产管理机构,配置专门的管理人员,加强无形资产管理知识的培训,利用无形资产的扩大、扩展、和扩张作用,使企业走向全国乃至全世界,与国际接轨。
注释
① 汪平, 郑伟. 《最新无形资产评估方法、技巧、参数及案例分析》,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第15页.
② 于玉林. 《无形资产概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第56页.
③ 2001年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编写组, 资产评估学,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1月第3版,第337-365页.
④ 武利华. 《试论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模型》, 中国资产评估,1999年1月第2版,第3-5页.
⑤ 廖理, 汪毅慧. 《实物期权理论与企业价值评估.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1年9月第3版.
⑥ 王少豪. 《期权定价公式的启示--关于评估方法的思考》, 中国资产评估,1999年1月第1版,第30-31页.
⑦ 晏艳阳. 《特定条件下企业股权价值的评估--期权定价模型的应用》,投资与合作,2000年1月第2版,第50-51页.
⑧ 王氩. 《关于形资产准则的一点思考》,财会月刊,2001年版第12期,第23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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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余恕连.《无形资产评估》,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
[4] 于玉林.《无形资产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
[5] 吴易风.《当代经济学理论与实践》,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
[6] 朱萍.《资产评估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
一、钼矿区资源现状
**湾铜钼矿为小型铜钼矿床,位于*镇*湾4平方公里范围内。其地理坐标为东径112°13′41″—112°14′58″,北纬33°*′17″—33°09′22″。根据省有色地质三队最近一次(1990年)勘查资料表明,铜矿石量为478万吨,金属量为4.8万吨,平均品位为1.0*%;钼矿石量为525万吨,金属量为1.35万屯,平均品位为0.257%。
目前,全县共有钼矿开采企业13家,其澳台投资企业1家,个人独资企业4家,集体企业1家,私营企业1家,个体企业1家,股份制企业3家,有限责任公司1家,联营企业1家;年生产量在9万吨以上(含9万吨)1家,年生产量0.7万吨以上(含0.7万吨)企业3家,年生产量0.6万吨以下(含0.6万吨)企业9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到20*年的2家(省厅已受理2家企业的采矿权延续申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到20*年6月的1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到20*年的1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到20*年的3家,有效期限到2009年的1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到2010年的2家,有效期限到2011年的2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到2012年的1家。
按照持证矿山企业年生产总量乘以已生产年限,推算得出已采出钼矿石量133万吨,铜矿石量133万吨(铜钼伴生)。目前,*湾钼矿石储量为392万吨、金属量为1.0*4万吨,铜矿石储量为345万吨、金属量为3.46*万吨。
二、实施矿产资源整合的必要性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目前,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普遍存在着资源利用率低、经济效益不高、安全生产条件差、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等问题。为切实解决以上问题,规范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科学治理矿山环境,减少地质灾害损失,提高资源利用率,就必须进行资源整合,进而实现优质矿种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县域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资源整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资源整合的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强化矿产资源国有意识,依法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资源,培育大个矿山企业,实现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提高矿山整体安全水平,促进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保护矿产生态环境,提高矿产行业经济效益,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资源整合的原则
坚持可持续发展、市场运作和政府调控相结合、扶优扶强、集约和依法行政是资源整合的基本原则。
四、资源整合的目标范围及方式
(一)整合的目标
根据省市政府文件精神和县政府要求,本次资源整合,*钼矿区保留钼矿企业2—3家,杏花山石材矿区保留石料开采企业15—17家。通过整合,使最终保留的企业达到生产经营规范、资源开采有序、节约利用资源、符合安全生产及环保要求。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二)整合的范围
对同一矿区内有多个开发主体、布点过密的,要通过政府引导,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模开采、安全生产的原则,遵循市场规则,采取联合、兼并市场化运作等方式进行整合,重新进行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调整;对开采边角、残留资源的小矿,要严格限定矿区范围、开采期限;对国家规划矿区和重点矿区范围内已存在的小矿,不得批准扩大矿区范围,允许其采完已划定的资源后予以关闭;坚决关闭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其他矿山也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顿,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三)资源整合的方式
1、钼矿资源整合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政府收回、统一出让。对*湾钼矿区的13家持证企业的采矿权申请省厅全部注销,邀请有资质的地勘单位重新核查资源储量,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测算。并邀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矿区内所有采矿企业的前期投入、企业资产及进行评估作价、合理补偿后由县政府统一收回,科学规划2—3个开采区块统一进行招拍挂有偿出让,吸纳各地有规模有实力的企业来投资兴业,实现资源的重新分配和合理分配。
(2)扶大关小,组建股份公司。对无证非法采矿企业采取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一律无条件取缔,同时在13家持证企业中择优选出2—3个“领头羊”企业,采取兼并、收购或相邻区块自由结合方式组建成2—3家股份制企业,扩大企业生产规模,实现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提高矿产资源整体开发水平,促进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
(3)招商控股,引资经营。在具体运作中,以扶优扶强、壮大企业规模为方向,对外招商引资,引进有信誉、有实力的大个企业对该矿区内所有采矿企业进行收购、合并,组建外资控股企业,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不断提高现有合法企业的采选及安全配套设置,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2、柳泉铺杏花山石材矿区位于柳泉铺乡青山、后洼两个村,矿区内共有石料开采企业(点)96家,5家规模较大的企业持有采矿许可证,而其余的全部是规模小、效益低、设备落后的家庭作坊式石料开采企业,都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对杏花山石材矿资源整合采用第二种方式进行,通过自由结合将96家石料开采企业整合成15—17家有实力的股份制石料开采企业。
五、时间安排
(一)制订方案,宣传发动阶段(20*年4月10日—4月20日)
制订资源整合方案,并上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在整合方案制订的基础上,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资源整合部署,明确具体实施方法,步骤、要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标语,会议等形式,大张旗鼓的宣传整合资源的重要性、必要性,要处理好依法管理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使相关企业明白不整合无出路,变被动消极为积极参与。
(二)集中整顿阶段(20*年4月21日—6月30日)
县政府依据省、市政府文件精神,组织国土、安监、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集中力量全面排查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建档造册,分类施治。
1、无证勘查、采矿行为:由国土、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后,县安监部门牵头国土、公安等部门配合予以炸封并永久性关停;
2、越界采矿行为:由国土和公安部门责令退回原矿区生产,依法处罚、赔偿被侵权企业的损失;
3、以采代探行为:由公安、国土部门按无证采矿行为处理;
4、非法转让探、采矿权行为:由国土、公安、工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5、矿区内强买强卖、盗抢资源等黑恶势力行为:由公安机关进行严厉打击、依法予以取缔;
6、破坏矿山生态环境行为:由环保、公安部门责令整改整治,并依法处理;
7、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参与办矿、违法批矿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由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三)治理规范阶段(20*年7月1日至20*年4月30日)
1、*钼矿区的整合
(1)调查澄底、组织材料(20*年7月1日—7月31日)
由县国土部门在对*钼矿区开采情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全面掌握*钼矿区13家持证企业的矿区范围、生产状况、开采规模、保有储量等基础信息,组织材料,以县政府文件出台报告,申请省厅对13家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全部予以注销。
(2)材料上报(20*年8月1日—8月31日)
在征得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的前提下,将报告递交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3)核查评估(20*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在强化协调,征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注销13家采矿许可证的基础上,邀请市以上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对*钼矿区的现存资源储量全面核查清楚,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测算。同时邀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矿区内所有采矿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作价,登记造册,由县政府统一收回。
在对采矿权资源储量核查和评估的同时,还要申请有资质单位对*镇钼矿区矿山开采造成环境破坏情况详细核查,在查清情况基础上,科学计算出恢复矿区良好生态环境所需要的治理费用,为县政府下一步综合治理打下基础。
(4)公开出让(20*年12月1日—20*年3月31日)
按照方便开发、合理布局、兼顾生态环境的原则,把*钼矿资源科学规划为2--3个开采区块,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公告,依法按程序以招、拍、挂形式面向社会公开出让钼矿开采权。
2、杏花山石材矿区的整合
(1)20*年7月1日—31日,由国土资源局吊销5家持证企业的采矿许可证。
(2)20*年8月1日—31日,国土资源局会同柳泉铺乡政府,分别召开青山和后洼两村采矿业主大会,宣传政策法规,依照“区块相邻、便于管理、互助合作、自由结合”的原则,在青山矿区组建3—5个股份制采矿企业,在后洼矿区组建13—15个股份制采矿企业。
(3)20*年9月1日—30日,各股份制企业分头推选出法人代表,并办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后,组织生产。
(四)检查验收阶段(20*年5月—20*年10月)
严格对照以下标准进行自查验收后,迎接省市检查验收。
1、矿业违法行为得到彻底查处、取缔。
2、钼矿企业整合后保留2--3家,石材企业整合后保留15—17家,全部持证合法经营,生产规模扩大,矿山“三率”达标,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高。
3、矿产品流通领域得到治理,建立起钼矿产品统一管理、统一开采、统一供应、统一价格的“四统一”管理机制。
4、建立起规范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长效管理机制,各项工作制度健全、监管到位、职责明确。
六、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保证资源整合工作的顺利开展,并达到预期的综合社会效益,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
同志为组长、为副组长,法院、检察院、县政府办、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安监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电业局、监察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和相关乡镇乡镇长为成员的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际效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具体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县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资源整合的日常协调工作。
(二)国土资源局:负责矿产资源的开采规划管理,并对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设立的钼矿采选企业,不得核发采矿许可证,负责对矿山采选企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对于矿业权的出让、转让,一律进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办理。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发现矿产资源违法构成犯罪的,应当迅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法。
(三)环保局:负责钼矿采选企业环评手续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落实,负责检查督促钼矿采选企业按照相关环保要求建设尾矿处理设施并作好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四)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对钼矿采选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负责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硐口)实施关停、炸封。对不符合安全条件、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擅自转让采矿权的矿山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公安局:负责民爆物品的监督管理及矿山各类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协助配合安监部门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硐口)实施强制关停或炸封。对不具备《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不得提供民爆物品,对依法取缔或关闭的矿山企业,国土资源部门可发出停供民爆物品的协办函,公安部门应暂停其民爆物品的供应。对矿山企业擅自生产买卖、转借民爆物品,公安部门应当立案查处,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的案件,应依法立案查处。
(六)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矿山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及相关前置证书的矿山企业,不得颁发营业执照,对要求转让采矿权主体的矿山企业,凡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同意转让批准文件的,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七)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矿山企业税收征缴及稽核工作,对无《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矿山企业不得核发税务登记证,对于各类应征款要及时足额上缴到位;对于涉嫌偷逃税款的,要会同公安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八)电业局:负责矿山企业电力供应管理工作,对新办矿山企业未取得环批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持无效证件的矿山企业,不得提供生产用电;对于依法取缔或关闭的矿山企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停止生产用电协办函的,电力部门应当给予积极支持配合。
绿色会计理论的观点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空气、水、土地等环境资源,是维持人类及动植物生存能力的,都是全世界各个国家以及子子孙孙得以繁衍发展的、共有的“特定财产”。这些财产中,如矿藏资源、石油资源等不具有再生性,如水资源等一些资源具有再生性。即使这些环境资源可以再生或替代,但对其损耗的补偿,也要花费一定甚至巨大的代价。由于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因此,这些环境资源就具有一定的价值量。在绿色会计核算体系中,将环境资源价值计入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系,对环境资源价值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从而反映和监督社会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恰当列报和披露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活动对环境资源的影响以及企业应该履行的环境责任。
1.1环境资源会计核算科目的设置(1)作为会计核算主体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增加有关环境资源的资产类一级科目“环境资产”,并根据具体核算对象,下设矿产、森林、土地、水权、排污权、放射性源等二级资产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2)设立环境资源的负债类一级科目“环境负债”,并根据具体核算对象,下设矿产、森林、土地、水权、排污权、放射性源等二级负债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3)增加“绿色商誉”资产科目“、预计环境负债”负债科目及“绿色资本金”所有者权益科目等一级会计科目。通过相关账簿设置相关会计账户的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四栏,从而对环境资源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的增减变化进行反映。
1.2环境资源会计核算的特点(1)对环境资源资产的实物量和价值量分别核算。对环境资源的价值量采取估算价值的方法进行计量。(2)环境资源会计核算基础应依据环境审计监督核实后的数量、金额数据。(3)环境资源的资产负债表结构具有特殊性。第一,在资产方应增加并列明相关的“环境资源资产”,包括土地资产、矿产资产、森林资产和水资产等类别“。土地资产”又可以按照用途分为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等子项“;矿产资产”则可以按种类分为石油、天然气、煤炭等子项“;森林资产”和“水资产”也可以按照种类或用途等做进一步细分如防护林资产、地下水资产等。第二,在负债方应增加并列明“环境资源负债”,既反映相关项目已经造成的环境资源损害,还包括对可预计的未来将造成的损失,还有进行环境治理或环境恢复而预计承担的代价。
1.3环境资源会计核算的内容环境资源会计核算的内容,是指对纳入环境资源的相关环境业务活动及经济事项,在相关的会计期间或时点,在特定的区域环境下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列报和披露的相关资产、负债的存量及其变动情况,包括对各种原料、能源、水、生物多样性、废气污水和废物的形成、开发、配置、运用、储存、保护、综合利用和再生等各个环节的情况进行反映和监督。环境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和环境成本。自然资源,是自然界给人类提供的可供开发利用的各种自然资源,包括矿产、森林、土地、水权、排污权、放射性源等。环境成本应包括环境保护成本、环境损耗成本、环境污染消除费用、环境事务成本。
1.4环境资源会计核算的主体环境资源会计核算的主体,包括政府、公用事业、大型制造业、小型制造业、零售业、交通业和其他服务业。
1.5环境资源会计核算的对象环境资源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环境资源的价值运动,即从环境资源的获取,到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及治理的整个过程中,相关环境资源的价值、耗费、损失、经营开发收入、绿色收入和绿色利润等。(1)对环境资源的价值核算及生态补偿进行确认和计量。第一,研究绿色会计相关业务活动及经济事项的会计确认和计量,是将涉及环境资源的经济事项与相关会计要素确认对应;第二,建立绿色会计核算原则、核算方法及核算体系,全面反映核算对象的相关经济事项及业务活动;第三,通过财务报表列报并揭示相关绿色会计信息。(2)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治理形成的环境收益和环境成本进行计量和报告。以人民币为价值计量单位,以有关法律、法规、原则为确认和计量依据,对环境资源开发形成的环境收益进行核算。确认、计量并记录和报告相关环境收益和环境成本。环境成本包括环境开发、环境污染、环境维护和防治的成本费用。
2环境资源会计的估价方法
2.1自然资源耗减估价方法自然资源耗减估价方法是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耿建新教授等人提出的。他从宏观环境会计角度出发,研究对自然资产的价值估价方法。采用未来资源净收入现值法、对资源耗减进行成本补偿的使用者成本法、自然资产的租金净价格法,推导出全新自然资源耗减的估价公式。并将该估价方法在相关行业、企业的资源价值估价实践中使用验证。
2.2森林资产评估管理估价方法“森林资产估价”的实质就是对森林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四川林业厅陶仁川先生的《森林资产会计》中提出了“以评估促进核算”的计价方法。即通过获取市场价或公允价值,对相关森林资产价值进行核算,从而解决了森林绿色会计核算中的价值计量方法问题。该方法的关键是以产权单位的森林资产,在经过初次评估计价后(即清产核资确认),持有期间的后续计量按照森林资源的自然生长规律(即生长率)来计算增值额,该方法从理论和实践上都对环境资源价值的确认具有比较重要的贡献。
2.3环境资源价值计量的其他主要方法环境资源的价值计量可以采用动态分析法、平衡分析法、环境现状分析法和指数法等来进行。
2.3.1动态分析法利用动态数列的发展水平、发展速度、增长量、增长水平、平均发展水平和平均发展速度等指标研究环境现象的趋势、变化速度,同时还可以进行预测。
2.3.2平衡分析法平衡分析法是根据环境总体中的诸多平衡关系,找出某些环境统计数据中的因果关系或相关关系,从而找出环境质量或环境管理中存在的矛盾或问题。利用平衡分析法,可以发现一些隐藏的或平时被忽略的问题。比如计算水平衡,可以通过进水量和排水量计算出有没有跑、冒、滴、漏等问题,明确各工艺流程和部门用水量的多少,帮助组织发现原先没有注意到的浪费现象,确定那些可以节约的部分。
2.3.3环境现状分析法该方法使用污染排放、环境质量、环境影响等数据,找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看法。这种方法最为简便直接,便于组织应用。
2.3.4指数法因为统计中的污染物的量难以用货币价值计量,估价分析中的指数法与一般社会统计中的指数法有所区别。环境绩效评价中可用的指数法有等标污染负荷法、负担率、单因子指数、综合指数法等,可以确定污染结构、污染源的影响、重点污染源等。
3结语
采矿权是煤矿企业并购的核心资产,采矿权经市场定价后往往比原账面价值高出数倍,且金额巨大。采矿权如何摊销成为每个并购主体不得不面临的重要财税课题。本文以现行的财税法规为依据,结合实际案例,对并购后采矿权价款的摊销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期为并购主体就这一问题的决策提供参考和帮助,并就当前税收政策的完善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典型案例及争议
2008年5月,依据太行市产权领导小组关于《太行市金磊煤进行股份改制的实施方案》要求,由金磊煤矿职工和太行新城矿业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一家新的有限公司。定名为:河北新城矿业有限公司。原公司均注销。
金磊煤矿经评估确认资产负债如下:
固定资产110.37万元,其中,机器设备40.1万元,房屋建筑物70.27万元;流动资产1139.95万元。
无形资产13396.86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582.19万元,采矿权12814.67万元。
负债合计:4567.42万元。
净资产:10079.76万元。
采矿权价款占到了资产总额的87%,采矿权价款如何摊销,对于并购后企业的损益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将产生重大影响。河北新城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开采许可证显示有效期为10年,开采证办理日期为2010年10月。新开采证办理前,河北新城矿业有限公司利用原太行市金磊煤矿开采证进行开采。燕山矿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太行市金磊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显示,该矿2号煤可开采储量为191.80万吨,5号煤为1408.2万吨,该矿的服务期尚有40年,采矿权评估总值12814.67万元。对于采矿权价款摊销期目前有三种意见:一是10年,二是12.5年,三是40年。
认为10年摊销的理由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计算摊销。因此按照开采证10年期摊销采矿权价款不违背税法的规定。
认为应按12.5年摊销的理由是:鉴于河北新城矿业有限公司开采证办理前已对该采区进行了2.5年开采的实际情况,按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收入与支出的相关和配比原则要求,应按12.5年摊销。
认为应按40年摊销的理由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既然该矿的服务期为40年,那么采矿价款支出就与这40年的收入相关,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采矿价款就应分40年来摊销。
二、法理分析
(一)采矿权价款计量的分析
我国《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定,采矿权人要按规定分别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只有交纳了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价款后,才可取得相应采矿区的独占权。由于采矿权使用费按年按采区面积征收,费额较小,实践中少有争议,本文不做讨论。
目前取得采矿权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在一级市场取得采矿权,采矿权人通过申请、招标、拍卖等出让形式,从国家登记管理机关取得的采矿权,按成交后实际交易额计量采矿权价款;二是通过二级市场取得采矿权。采矿权人通过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转让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计量采矿权价款。
对于通过企业并购重组获取采矿权价款的计量会计准则和税法具体规定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四条规定,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不仅限于被购买方原已确认的资产),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依上述规定,可见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和税法处理无差异。如上例中,应当以评估价值12814.67万元作为采矿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二)采矿权价款摊销的分析
目前,矿山企业多以服务期限或开采证有效期限作为采矿价款的摊销期,对于这两种摊销期分析如下:
矿山储量核查报告核定的可开采储量(吨)除以年设计生产能力(吨/年),即为矿山的服务年限。服务年限到期后,若仍有可开采资源则应重新核定储量,重新计算服务年限。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目前,我国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只与矿山的规模和审批机关的权限有关,前期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一般要远小于矿山的服务年限,如上例中,尽管矿山的服务期尚有40年,开采证的年限只有10年。因此,如果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进行摊销,会造成摊销期与受益期不配比,摊销期内虚增成本;而摊销期后,由于没有与收入相配比的费用,又会少计成本。
服务年限经过权威部门认定,并以开采设计方案为依据,作为采矿权价款的摊销期较为合理。但服务年的假设前提是按设计产量均衡生产,实际产量与设计产量往往存在差异,尤其近几年来,由于矿山治理等政策性因素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除国有大型矿山外,其他矿山企业停产整顿频繁,很难达到预定设计产量。若以服务年为摊销期,也会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
从税法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计算摊销。对于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获取的采矿权除了服务年限少于10年外,其摊销年限不应低于10年,也就是说,10年是采矿权价款摊销的最短年限,具体摊销年限还应考虑企业所得税法的其他有关规定,例如,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三)采矿权价款摊销的建议
《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采矿权的价值在于它能给采矿权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而真正能给采矿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是依据开采设计方案所确定的资源储量中的可采部分。采矿权价值会随着可开采资源的消耗而减少。可开采储量经过权威部门核定,其价值摊销应与消耗的可采储量相对应,因此资源消耗方式容易确定,可按照开采量比率法进行采矿价款的摊销,即采矿权价款当期摊销额=采矿权价款×(当期实际开采量÷可采储量)。该方法能使摊销期与受益期(采矿期)有效配比,从而提供更客观可靠的会计信息。
虽然会计原则规定了会计政策的一贯性原则,但同时也强调如果改变会计政策可以提供更客观可靠的会计信息,会计政策就可以改变。但对税法而言,尽管利用开采量比率法进行采矿价款的摊销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要求,但目前税务法规并未对开采量比率的适用加于明确。
三、结论
(一)从会计核算角度分析
开采量比率法进行采矿价款的摊销能够提供更客观可靠的会计信息。
(二)从税法角度分析
开采量比率法有待于有权的税务机关以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
(三)从立法角度分析
法规滞后于经济发展是一种客观现实。我国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新的经济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国务院强调:要加强政策引导,出台财税、金融等方面的配套措施,支持被兼并企业的煤矿安全改造和技术改造,所以我们应积极推动税务政策的完善,以适应新的经济现象。
第二章鼓励外来投资第四条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凡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的新办企业,从纳税之日起前5年,由区政府予以奖励。以其缴纳入库税金区财政实际所得为计奖依据,年纳税10万-50万元和50万元以上的,前两年分别给与20%、30%的奖励,后3年分别给与10%、20%的奖励(此条与下列第五至第七条的奖励不重复计算)。第五条新办外来投资工业企业享受以下优惠:(一)项目用地优先预审、优先报批、优先供地,供地价格按国家规定工业用地最低价;(二)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矿产资源开采除外),从投产之日起2年内,按其缴纳入库税金区财政实际所得的50%奖励给企业;第3-5年,按30%奖励给企业;(三)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四)对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国内500强、国内行业100强企业到我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产后前2年,其缴纳入库税金区财政实际所得全额奖励给企业,第3-5年其缴纳入库税金区财政实际所得的50%奖励给企业。第六条投资物流配送中心、大型专业批发市场、旅游等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从经营年度起2年内,其缴纳入库税金区财政实际所得全额奖励给企业,第3-5年,按区财政实际所得的50%奖励给企业。第七条鼓励外来投资者创办高新技术产业。对国家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兑现优惠政策。经省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前2年,其缴纳入库税金区财政实际所得全额奖励给企业;第3-5年,按区财政实际所得的50%奖励给企业。第八条鼓励投资者整体收购破产、停产、经营性亏损的国有和集体企业,收购价可按资产评估价格最高优惠20%。第九条建立优化投资环境机制。建立“全程服务”制度。对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的各类外来投资项目,实行区领导包联和有关部门全程跟踪服务制度。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及时帮助投资者办理用地、规划、环评、安全生产等手续。凡属区内审批事项由区有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市以上有关手续由区跟踪服务小组全程协办。严格控制对企业的各类收费、检查,规范收费、检查行为,避免同一事项的多头、多级重复检查。对外来投资者的每起投诉,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通报协调、处理情况。对查有实据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领导责任。
第三章引进外来投资奖励第十条奖励对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不含有偿服务的招商中介组织,以下统称“引荐者”)。第十一条奖励条件引进外来投资成功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二)引进的投资按批准或约定的合同章程按期到位;(三)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或使用。第十二条奖励范围(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二)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不分割出让产权、年交易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专业市场建设项目;(三)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仓储、餐饮、娱乐业项目;(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种植、养殖业项目。第十三条奖励标准(一)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投资的9‰奖励;符合市政府奖励条件的,在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区政府再奖励5‰;(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10‰奖励;符合市政府奖励条件的,在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区政府再奖励6‰;(三)大型专业市场建设、商贸流通、仓储、餐饮、娱乐业等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5‰奖励;(四)种植、养殖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5‰奖励;(五)已在我区完成初期投资并正常生产的外来投资企业和我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利用区外资金完成改组改制后,新增用于扩大规模加工生产的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8‰给予奖励;(六)对引进项目投资数额巨大或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可“一事一议”,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十四条引荐者资格确认(一)引荐者资格的确认以投资商意见为主要依据。引荐者原则上只有一个。属多人(单位)共同引进的项目,必须在项目引进后第一次填报中介人(组织)登记表时协商分割比例;(二)引荐者应到区招商引资办公室领取并按要求填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组织)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经投资客商签字确认后交区招商引资办公室备案;(三)奖金由引资单位获得的,用于奖励有功人员的奖金不得低于获奖总额的50%;(四)引荐者每月书面或口头向区招商引资办公室报送一次引进项目进展情况。第十五条申报及审核(一)引荐者应提供如下资料:1.新建企业的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及外来投资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其中营业执照复印后须加盖企业的印章;2.以现金形式投入的,提供银行进账单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供到位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3.以设备投入的,提供设备生产单位、名称、型号、数量、原购物发票复印件、投资作价证明、设备运输单位出具的运输证明等;属于进口的须提交海关、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4.专业市场建设项目提权证明;5.以无形资产投资的,提交国家认可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6.依托当地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需提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在工商部门变更注册证明,依据外方出出资比例、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给予奖励。(二)区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认证小组,对项目进展及投资到位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引进资金数量,核定奖金数额,报区政府审批。第十六条奖励方式招商引资实施项目每半年奖励一次,每年7月份兑现上半年奖金,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兑现上年度下半年奖金;引荐者的奖金,内资项目以人民币兑现,外资项目按区政府批准奖励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兑现。第十七条奖励监督对区政府批准奖励的引荐者,将其名单和引进的项目予以公示,15日内无异议的,兑现奖励。市级奖励项目待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励。第四章招商引资先进单位(个人)评选第十八条评选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第十九条评选条件和方法评选条件:单位需完成自定目标;个人由有关单位推荐。评选方法:采用分项记分、超额加分、累加计分的办法,按总分高低评定先进级次。第二十条评选计分办法(一)乡、镇、街道办事处评选计分办法:1.招商引资总量50分。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完成自定目标为基数,完成基数的记50分,达不到的不记分,超额部分每超额1个百分点加1分,上不封顶;2.工业项目所占比重20分。工业项目投资占招商引资总量35%记20分,不满35%不记分,超过35%以上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记1分;3.境外资金10分。引进境外资金(不含外国政府及商业性贷款)20万美元计10分(不足20万美元不计分),20万美元以上每超过2万美元加计1分;4.市外项目所占比重30分。市外项目认定金额占招商引资总量80%的记30分,不满80%的不记分,超过80%以上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记0.5分;5.项目履约率5分。积极主动参加省、市、区举办的招商引资活动,组织工作有序,签约合同项目当年履约率在60%以上的记5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计0.5分;6.统计报表5分。按时准确报送符合要求的月统计报表的记5分,缺报一次扣1分,迟报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7.经确认属实的外商投诉事件,每发生一次从责任单位总分中扣5分;8.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二)区直单位评选记分办法:1.区直单位引进资金每100万元人民币记10分,是工业项目或市外项目的再分别加20分,上不封顶;2.完成年度招商引资实绩每超过上年基数10%的,计1分,上不封顶;3.引进境外资金(不含外国政府及商业性贷款)每10万美元记10分,上不封顶;4.统计报表5分。按时准确报送符合要求的月统计报表的记5分,缺报一次扣1分,迟报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5.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第二十一条等次设定对招商引资工作实绩突出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单位,分别评出先进单位若干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由区委、区政府授予“颍东区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对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由区委、区政府授予“颍东区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第五章招商引资统计第二十二条统计范围(一)以下项目列入统计:1.内资:包括合资、合作、独资、租赁、承包、参股、收购、兼并、购买机器设备、新建厂房等实物投资以及专利技术、著名商标等无形资产的投资;已在我区正常生产的外来投资企业扩大规模,新增固定资产的投资;2.外资:包括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它投资。(二)以下项目不列入统计:1.向上级政府、部门争取的财政资金、国债资金、建设债券、扶贫救灾资金以及物资、设备等;2.中直、省直的电力、电信、邮政、移动通信、联通、铁通、石油、石化等企业,因其业务自主扩张需要,在我区投资设点扩大规模的投资;3.由国家、省交通公路部门规划、投资建设,经过我区境内的道路、桥梁等项目所使用的资金;4.在我区投资的区外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5.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或区经济开发区相互之间迁移的已统计考核过且无新增固定资产的项目;6.未经治理或治理不达标的污染项目和安全生产不达标的项目;7.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商贸流通企业;8.各级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各类基金会等捐赠的款物或通过省级相关部门转发的各类捐赠款物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活动捐赠的款物;因特殊突发事件遭受损失而接受的捐赠款物;9.固定资产投入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第二十三条统计依据:(一)实际到位的内资以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凭据和区外投资者实际使用的建设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为证;(二)以专利技术、著名商标等无形资产投资的,以国家认可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计算;(三)以机器设备及其它实物来我市投资的,以原购货发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计算;(四)境外资金以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外汇证明及有关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凭证计算,其中直接利用外资以具备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且经区商务办公室报市商务办认可的数字为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以有关部门的批件和财政部门拨出的单据为准;(五)境外机器设备投资,以海关出具的入关凭证及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证明计算;(六)三资企业中的外方以其可汇出境外的利润来我区再投资的投资额视为境外资金。其投资额以该三资企业属地的外汇管理局的证明和我市有关银行出具的证明计算。第二十四条统计办法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单位须在每月28日前将本月内资到位情况经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区招商引资办公室;每月月末将本月外资到位情况报区商务办公室,同时抄报区招商引资办公室。报送时需附下列材料:(一)《*市引进内资项目统计表》;(二)《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外方实际到位资金统计表》;(三)《*市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组织)登记表》;(四)新建企业的合同、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法人代表及外方股东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其中营业执照复印后,须加盖该企业的印章;(五)以现金形式投入的,提供银行进账单或其它有效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供到位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六)以设备投入的,提供设备生产单位、名称、型号、数量、原购物发票复印件、投资作价证明、设备运输单位出具的运输证明等;属于进口的须提交海关、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七)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交付凭据、国有土地使用
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项目总平面图、建筑结构、已建成面积等材料;
(八)专业市场建设项目提权证明;
(九)种植、养殖类等项目,提供原购买种苗发票复印件;
(十)以无形资产投资的,提交国家认可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无形资产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不超过25%;
(十一)无偿捐赠的,提供捐赠款物的证明、捐赠者的有关材料,和受赠单位及当地政府出具的情况属实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