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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企业食堂是预防和控制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重点部位。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进一步加强全市工矿企业食堂的食品安全,健全监管措施,努力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促进工矿企业食堂食品安全的规范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精心组织、分类管理、平稳推进、服务企业”的原则,通过三年的努力,使全市工矿企业食堂布局基本合理、设施基本齐全、制度基本健全、卫生状况明显改善。力争培育和树立一批基础设施齐全、内部管理规范、卫生信誉度良好的A级示范食堂和B级规范食堂。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全市工矿企业食堂食品安全基础档案
开展全市工矿企业食堂的普查工作,全面掌握企业食堂的分布、基本卫生状况、职工人数、就餐人数、责任人、卫生许可证申领及量化分级管理开展等基本情况,建立工矿企业食堂基本档案。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乡镇食品药品监管站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对其管辖的企业食堂进行细致的分类登记造册,确保普查资料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二)开展工矿企业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根据普查结果,制定全市工矿企业食堂食品安全整治规划和方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2008年完成全市工矿企业食堂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建立工矿企业食堂基本档案,完成食堂卫生许可注册登记和从业人员的体检培训,完成对就餐人数300人以上工矿企业食堂的专项整治。2009年完成对就餐人数100人以上工矿企业食堂的专项整治。2010年完成对就餐人数50人以上工矿企业食堂的专项整治。
(三)建立和完善工矿企业食堂食品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根据《浙江省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全面开展工矿企业食堂量化分级管理,建立健全食堂日常监管工作制度,狠抓责任落实。对于达到卫生量化分级C类以上企业,要加大规范力度,注重培育规范化食堂。对即使整改也达不到办证条件的工矿企业食堂,制定基本卫生要求,实施备案管理。实行严格的准入条件和追溯制度,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分类择优选择大米、肉类、食用油等主要食品定点采购单位,确保“质优、价廉”的食品进入食堂;凡是新建、改(扩)建的食堂,要按照国家有关食堂卫生设计规范要求建设;对已建但不符合要求的食堂必须进行改造。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工矿企业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工矿企业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辖区的整治工作,对已纳入整治范围的企业要签订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各监管部门要依法监督管理,对拒不整改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食堂要严肃查处。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级食安委及其办公室要发挥协调监督职能,加强沟通,适时开展暗查暗访工作,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卫生部门要严格食堂卫生许可证管理,加强对就餐环境、食品储藏、加工、餐具消毒、保洁等环节的卫生监管,定期抽检食堂供应的食品,强化重点时段高风险品种的监管,组织企业食堂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全面实施食品量化分级管理,确保食堂食品安全可控;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指导,做好专项整治宣传动员和调查摸底工作,督促工矿企业加大食堂的管理和投入力度,督促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引导新建企业建设规范性企业食堂;农业、工商、质监、经贸等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工矿企业食堂食品安全工作。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假冒伪劣食品不断出现在市场中,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食品安全也成为消费者普遍关注的问题。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不会对身体造成慢性或者急性的危害,并且能够满足人们日常所需摄入的营养要求。食品安全关系到国民健康,所以,食品企业要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为消费者提供放心、安全、健康的食品。
1 我国食品企业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经常发生,给食品生产厂家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也使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使人们对食品企业的信任度下降,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目前,我国的食品企业具有许多问题,还需要食品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共同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保证食品安全。目前存在的问题有:我国大多数食品加工企业的生产规模比较小,缺乏品牌意识,甚至有些食品企业生产的产品不是正规的品牌,属于贴牌生产,因此也不注重食品的质量管理。那些将农业产品作为生产原料的食品企业,由于农产品本身的质量不合格,农药化肥等残留量超标,使得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有些食品加工企业则是为了追求高额的利润,使用有毒有害的物质进行食品生产,或者加入过量的添加剂。有些食品企业没有营业执照,属于小作坊式的生产,生产食品的车间卫生条件比较差,使食品的卫生不达标。总体来看,我国的食品企业的质量安全认证比例不高,还有很多食品企业通过认证后反而对食品质量安全不予重视,使得食品质量出现问题。各种各样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出现,给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带来了挑战。
2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2.1 食品质量安全意识不强
许多食品企业只重视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关心食品的质量安全,食品安全意识不强。一些食品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不注意对原材料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的检验,也不会对原材料的质量进行检验,选择原材料的标准就是价格,原材料的价格越低越好。还有的生产企业为了保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卖相能够吸引消费者,添加过多的食品添加剂,而不考虑食品的质量是否达标。
2.2 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不高
很多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主要考虑的是价格因素,对于食品的质量安全可能会忽略。尤其农村地区的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比较低,使得许多三无产品或者劣质的食品流向农村市场。同时由于农民食品质量安全意识不高,在进行农作物生产时会无意的使用超标的农药和化肥,造成食品原材料的质量不合格,形成恶性循环。
2.3 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难度大
由于城市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的加大,使假冒伪劣食品在城市中很难立足,有些不法商贩利用农村地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不强,食品监管力度不大等特点,将不合格食品输送到农村。一些非法的食品加工作坊也转移到农村,使农村的消费市场成为不合格食品的集散地。由于农村地区比较分散,加工销售劣质食品不会被轻易发现,使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增大。
2.4 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不足
我国在近几年对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投入的资金不多,缺乏先进的检测设备,现有的检测设备由于缺乏维修保养,损坏严重。这些问题使得食品质量检测的结果缺乏准确性,一些指标的检测不能及时得出结果,阻碍了食品监管工作的开展。工商部门对食品质量检测时要委托其他的检测机构,由于检测结果延迟,对于不合格的生产企业无法进行处罚,使得这些企业生产的食品会继续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
3 提高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对策
3.1 完善食品企业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企业要建立完善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仅仅是要通过国家机构的食品质量安全认证,还要求食品企业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不能为了经济利益而不顾食品质量安全。在生产食品的每一个过程,食品企业都要严格把关,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企业要加强生产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使食品的生产的过程更加规范,为食品质量安全奠定坚实基础。
3.2 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政府的食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严格检测程序,为食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监管部门要对食品企业的生产许可进行严审查,做好食品企业证书的年检工作。对食品审查人员和检测人员要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监管的效率。同时,还要对食品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建立食品企业诚信档案,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
影响香蕉质量安全的因素分析
产地。香蕉的生长发育离不开土壤和环境,土壤和环境对于香蕉的产品质量安全起着决定性作用。根据2014年上半年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从点位O测来看,我国土壤总超标率达到16.1%,其中耕地点位超标率更高达19.4%,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业“三废”的不合理排放和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滥用都会引起香蕉生产产地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要素的污染,造成香蕉产品食用的不安全。比如:土壤污染将通过作物吸收和食物链的积累,直到影响人或其他动物的健康。
生产。目前,马关县香蕉种植多以单个家庭单家独户承包种植为主,品种单一且多数已种植多年,抗病性减弱,病虫害发生比较频繁,造成的后果较为严重,加上现有管理措施的不完善,依然主要依靠传统的种植技术,管理粗放,特别是只注重使用工业化肥的投放,而不采取投放有机肥进行土地改良;部分种植户存在农药使用不合理,滥用、乱用、误用农药的现象时有发生,既严重影响香蕉产量和品质,又对土壤和生态环境造成难以修复的破坏。
流通。香蕉产业的产品流通是指成品香蕉从生产者到消费者所经过的包括中介商、运输、存储、销售等在内的所有环节。马关县香蕉产业的流通具有以下特点:流通渠道多、规模小、线路多、参与流通的人员复杂且流动性强。
现阶段,县内的香蕉种植户只负责将香蕉种植、采收后、集中到香蕉交易市场,加工装箱环节皆由中介收购商自行处理。在香蕉装箱之前,中介收购商为了保证香蕉在运输过程中的新鲜程度,一般会用保鲜剂对香蕉进行浸泡,而在种植香蕉的过程中,最后一次对香蕉果实用药是在收果前二至三个月,到收获之时,农药残留应该微乎其微。
中介收购商将香蕉运输到销售地后,入恒温(14℃左右)库储存,再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销售处理。
销售。为保障销售的香蕉卖相好看,销售商会对即将上市销售的香蕉进行催熟。有专家表示:催熟是香蕉产业链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全世界都在广泛使用,已使用近百年之久。因成熟的香蕉软熟易损,实际生产中都是采摘青果以便于长途运输后销售,青果很难完成自然成熟过程,在上市前必须人工催熟。
目前被广泛使用的催熟方法是用含乙烯利成份的粉剂、水剂或者气雾法来进行催熟。“乙烯利”是一种液体,当乙烯利融于水时,会释放出乙烯气体,对香蕉进行催熟的是乙烯气体。乙烯是普遍存在于植物体内的五大天然植物激素之一,民间将未成熟的香蕉和已经成熟的香蕉或苹果放在一起,通过成熟果实释放出乙烯来启动香蕉内部的乙烯合成酶。乙烯利是一种人工合成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催熟原理与天然乙烯相同,尚未发现有害人体的后果。
监管措施。2014年10月,根据《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规定,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职责,不断提升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水平。2016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农业部于2016年7月印发了《农业部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6〕11号)明确: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健全产地准出制度,建立与市场准入制度相衔接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
然而,在香蕉的流通过程中,香蕉离开产地的时候是合格的,进入集中交易市场也是合格的,然后流转到中介商手中以后,采用咪鲜胺、甲基硫菌灵、抑霉唑等含有农药成分的保鲜剂对香蕉进行浸泡就成了监管空白地带。监管制度和措施的不完善,导致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管理几近成为真空地带,使得香蕉产业“从农田到餐桌”的产品质量安全中重要的一环脱钩,保障食品安全几近成为一纸空谈。
完善香蕉产业产品质量安全对策措施
在2014年12月23日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必须正本清源,首先把农产品质量抓好。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安全,首先是“产”出来的,要把住生产环境安全关,治地治水,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
全面开展源头控制。香蕉的生长发育离不开环境,环境的优劣直接决定了香蕉的品质。香蕉产业的源头控制很重要,不仅关系香蕉产业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关系产业可持续发展问题。开展产地环境污染调查与治理修复,解决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加强对工业“三废”的治理,防止对香蕉生产环境和产品造成污染;推动产地环境监测与评价制度,对香蕉主产区产地进行环境评价,划定适宜生产和限制生产区,首先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加强对香蕉产业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管理,对产品安全构成威胁的农药、应尽快予以淘汰,严格执行国家已经公布的禁用、限用品种目录和范围。普及农药安全使用知识,提高农民用药意识,改善农药施药器械,发展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做到科学选药,合理用药,注意轮换用药和合理混配,注意用药安全间隔期;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推广绿色防控、科学种植和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做到控肥控药控添加剂。同时积极开展投入品市场监督检查,加强农药、化肥监管,对违法销售违禁农药等行为要查清来源、严厉打击,从源头上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流入市场。
全面提升产业标准化生产能力。产业标准化是解决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治本之策。随着香蕉产业的不断发展,分散小户型的种植方式因无法保证产品质量已不再适应大市场的要求。在香蕉产业发展的同时,采取公司+农户+基地或专业合作社+基地的形式经营香蕉产业,使香蕉产业由分散形式的小户型向重点户、种植大户、企业方面发展,走集约化经营道路。注重优质配套技术的推广应用,从种苗培育到种植、建园、施肥、喷滴灌、无伤害采收、包装、运输、存储等各环节都按标准要求进行生产管理,从而改变过去重产量轻质量的观念,树立高产、优质、安全的理念,探索发展以香蕉为原料的加工业,拉长香蕉产业链,提高香蕉的附加值,从而取得了最佳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加强香蕉产业链中的产品检测。香蕉采收后,如果不经过消毒杀菌,表面附带着病菌容易引起果实腐烂并进一步引发扩散。要根据产业的实际情况,对产品从生产、加工、流通、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依法规范、建立标准、加强检测。研究探索新方法、新工艺解决现阶段存在的不合理的加工、存储手段,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出基地、不进入流通渠道、不进入销售市场、不流入消费者手中。坚决打击危害消费者健康的不合格产品,净化产业消费市场。
加强部门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协调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检测力量,合理配置资源,从生产经营者保C产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抓起,保障在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保鲜到市场销售的各个环节,都有产品质量安全的检验检测指标及合格证明,发现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或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及时停售,召回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追溯发生问题的环节和责任。
《食品营养与卫生安全》是高校旅游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课程包括两大部分;前半部分主要以食品营养学为主,让学生掌握原料选择、营养搭配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为在烹调过程中食物营养素的如何保护提供科学依据;而后一部分主要讲授食品卫生安全学的内容,从科学饮食角度研究威胁人类健康的有害因素及预防措施,此门课程在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笔者就自身教学工作体会对此门课程教学中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考核方式等做了初步探讨。
一、现阶段教学存在问题
(一)教学内容方面
从选取教材的过程中发现,旅游管理专业学生学习此门课程主要是为了学生在实践工作中加以应用,而现行的教材虽然介绍了营养学和食品安全的相关知识,但对宴会配餐及菜单设计方面的内容提及却很少,相关案例更是少之又少,很多教材花大篇幅讲解食品标准、用途、分类等,这样的教学内容无法满足学生日后的工作需要,学生学完后不知如何运用,直接导致学生学习兴趣的下降。而教材中内容更新速度过慢,如我国已修订新的居民膳食指南,但有很多教材上所列出居民膳食指南仍是1999年版本。
(二)教学方法与手段
《食品营养与卫生安全》是一门互动性极强的课程,它的教学内容应是与生活密切联系的,但在现阶段的教学过程中,大部分教师还是采取单一的满堂灌的教学方式,这种教学方法以教师为中心,忽略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忽视学生的主体性,遏制了学生学习主动性、创造性及发散性思维。
(三)考试考核方法单一
目前,此门课程的考试方法大多数采用一次性闭卷考核方式,其考试内容主要侧重于基础理论知识,忽视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很多学生平时不学习,考试前临时抱佛脚,不重视知识的应用,只重视考试成绩的高低。
二、课程改革的必要性
《食品营养与卫生安全》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课程,其课程涉猎范围很广,相关知识的支撑覆盖面大,如化学、生物学、食品科学、营养学、营销学等方面的知识,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应用性,对任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课程改革的方法与实践
(一)优化改革教学内容
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相对食品专业的学生来讲,专业基础比较薄弱,对营养学和食品安全学相关的专业知识几乎没有接触过,让他们在短时间内掌握食品营养学的专业知识有一定难度,若是要求他们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践更是难上加难。这就需要教师对教材的内容加以修改、补充,优化教学方式。选择一些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求知欲的知识作为教学的内容进行重点讲述,提高学生实际运用的能力。如在讲授蛋白质相关知识时,可采用案例教学法,引入国人关注的食品安全事件,如三鹿奶粉事件、安徽阜阳大头娃娃事件;讲到不同烹调方法对营养素的影响时,可以针对每一种烹调方法都给出一道这种方法做出的菜肴,请学生一起分析这种作法对菜肴有何影响,这样通过一些典型的案例分析,通过学生的独立思考或集体讨论,学习和掌握所需要了解的知识点,改变传统的“单向传输”模式教学。但这种案例教学法不易在课堂上大量使用,以防顾此失彼,一堂课结束,学生的记忆点都在各个案例上,这也是不可取的。
(二)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比例
如讲到食品安全问题时,组织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利用实践教学时间深入学校食堂、超市、大型农贸市场等搜集案例,调查居民日常饮食习惯、膳食营养状况,这种实践案例采集的教学方式将一些枯燥的膳食指南、膳食宝塔内容深入浅出,更好地让学生了解我国居民的营养状况。
(三)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虽然课程考试是教学中一项重要环节,也是督促学生学习的重要措施。我们在实践教学中将总成绩构成要素重新分布,即总成绩=出勤成绩(20%)+两次作业成绩(20%)+课堂发言互动(20%)+期末考试成绩(40%)。这种方法已初步取得成功,改革了“期末一张卷定乾坤”的传统考核方法,建立了平时成绩、作业成绩、案例互动教学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共同支撑的开放式、整体全新化的评价体系。这种考核方式的改革不仅考察了学生对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更是对学生实际解决问题及资料整理、搜集等能力进行考核。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zhizuo”为你整理了这篇2020年度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0年度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总结
为加强我区食品安全监管,评价食品药品安全质量,及时发现和查处不合格食品药品,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江海区高度重视2020年度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以抽检化验为抓手,覆盖辖区内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中的重点食品、农产品等。
一、组织实施情况
为指导食品提供者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强化食品安全监督力度,通过抽检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省、市食药监局和江海区委、区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江海区2020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建立了抽检领导小组,确保此次抽样工作的有效开展。整个抽检工作已圆满完成。
按照省市关于食品安全千人六批次的任务,我区今年任务为1352批次,实际全区抽检任务数为1601批次,完成率118.42%,超额率18.42%。任务完成率及进度连续9个月位居江门市四市三区第一。其中合格1263批次,不合格17批次,合格率为98.67%,不合格率为1.33%。
其中区市场监管局完成抽检944批次,合格930批次,不合格14批次,合格率98.52%,不合格率1.48%,超额完成率25.53%。
区农业农村与水利局负责抽检657批次,合格657批次,合格率100%。超额完成率9.35%。
二、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抽检的结果分析
食品方面:我区共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肉制品、糕点、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等名录上全部34个大类的食品合计944批次,合格930批次,不合格14批次,合格率98.52%,不合格率1.48%。
食用农产品共抽检339批次,不合格9批次,农产品不合格率(靶心命中率)2.65%,高于2019年全省农产品不合格率2.3%的规定。其中蔬菜不合格率4.35%,水产品不合格率4.26%,鲜蛋不合格率2.22%。不合格主要涉及灭蝇胺、腐霉利、氯霉素、孔雀石绿、氟苯尼考等农残兽残项目超标。
餐饮环节食品共抽检49批次,不合格3批次,不合格率6.12%。不合格项目均为山梨酸、苯甲酸等防腐剂超标。
全年共对所有食品抽检情况作出公示,共公示食品安全信息11期,确保每批次产品均在政务网内公示。对58批次不合格产品(含省、市抽检不合格转办)全部进行核查处置,不合格核查处置率100%。
三、发现的主要问题。
1、抽检时间安排的合理性应进一步加强,结合季节特点,对待抽检品种合理规划,使抽检品种能反映当季食品安全状况;
2、部分食品从业者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尤其是一些小的食品单位加工场所卫生条件较差、加工操作不规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严格等现象较为突出。
四、发现问题的处置情况。
1、在今年的抽检工作中统一规划,根据待抽检样品的特点,合理安排抽检时间,提高监督抽检工作的有效性。
2、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规范食品从业单位完善落实食品原料购进索票索证制,食品原料购进台帐记录完整。同时,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移交给各食品业务股室和办案机构作进一步核查。
3、在抽检品种及时间安排上结合委托单位条件合理抽样,从而更进一步提高检品检验工作效率。
五、意见和建议
一是加大抽检培训力度。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加强对抽检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食品抽检知识、抽检计划、抽检方式方法等方面的培训。
二是加大抽检经费投入。确保抽检工作的开展,保障食品风险性监测的顺利进行,为政府的食品安全决策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
战后初期,日本粮食短缺,流通管理混乱,导致大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食品上市,这些劣质食品导致多次发生食品中毒事件。所以如何防止食物中毒成为日本政府食品监管的第一要务。基于这一理念,日本在1947年制定了《食品卫生法》,该法是日本控制食品质量安全与卫生的重要法典。
自2001年以来,日本国内相继发生了雪印牛乳事件、0157中毒事件、BSE(疯牛病)和禽流感等食品安全事件。引发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信任危机。鉴于此,日本不得不重新思考和反省其食品监管理念。
通过制定新法律确立其食品管理理念
战后初期,日本食品管理理念侧重于防止食物中毒,但随着国际上食品安全管理理念的不断创新,日本感到以往的立法宗旨已不能适应新时代国民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日本决定通过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确立新的食品管理理念。
2003年5月,日本《食品安全法基本法》诞生了。该法的立法宗旨是确保食品安全与维护国民身体健康,确立了通过风险分析判断食品是否安全的理念,强调对食品安全的风险预测能力,然后根据科学分析和风险预测结果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对食品风险管理机构提出政策建议。同时确立了风险交流机制(风险评估机构、风险管理机构、业者、消费者),并评价风险管理机构及其管理政策的效果,提出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的应对措施。废止了以往依靠最终产品确认食品安全的方法。
不断完善其食品法律法规体系
如果说日本的《食品安全基本法》确立了新的食品安全监管理念,那么食品卫生法则从法律层面制定了食品相关业者应遵循的规则,规定了国家风险管理部门应采取的具体管理措施。
在经历了多次食品安全事件后,日本对食品卫生法进行了多次修改。2003年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倡导以人为本、维护公众健康的理念。该法针对食品从种植、生产、加工、储存、容器包装规格、流通到销售的全过程的管理制定规格标准,禁止生产、使用、进口和销售违反食品卫生法的食品。规定业者不得违反食品卫生法对食品和添加剂进行虚假标识,厚生劳动大臣有权派遣食品卫生监视员对食品业者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指导。
日本对食品卫生的监控从源头抓起,首先通过对化学物质生产和进口的控制,防止其对人类健康产生危害。1968年日本发生食用油中毒事件后,日本通过制定《化审法》以及二恶英类对策特别措施法、毒物以及剧物取缔法等法律加强对化学物质的管理。
为了完善食品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日本又相继制定了食品安全的配套法律、监管特定用途的化学物质的法律以及监管流通和销售等的法律。如果说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的生产和标准、有毒有害物质和微生物污染,添加剂的使用以及容器包装以及业者应遵循的食品规则等作出规定,那么日本的《农药取缔法》、《肥料取缔法》、《饲料安全法》则是监督特定用途的化学物质的法律。这些法律规范了农业化学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的基本规则。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能
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为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省和农水省,食品监管机构呈三角形特征,三角形的顶点是内阁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两翼是厚生省和农水省,应该说这三个部门分工明确,职能既有交叉也有区别,形成了日本管理食品安全的三驾马车。
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风险分析和劝告,提出应对重大食品事件的措施。厚生劳动省全面负责食品安全和分配,包括制定食品法律和标准、食品标签标识、转基因食品和辐照食品的标准以及广告宣传的规定,每年制定进口食品监控指导计划对进口食品进行监管和实施卫生检疫、要求企业注册以及对业者进行业务指导检查,也可根据食品卫生法对业者作出处罚。管理法律依据是食品卫生法和植物防疫法等。
日本厚生省是一个拥有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医疗卫生、就业、青少年管理、食品卫生等管理职能的一个庞大机构。其下设有地方厚生劳动局、研究机构和审议机构以及检疫所。该省设有医药食品局食品安全部监视安全课输入食品安全对策室、基准审查课和企划情报课。输入食品安全对策室全面负责进口食品安全,基准审查课和企划情报课负责标准的制定审查,包括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近年来,该省向国外使馆派遣常驻食品安全担当官。
1978年日本农林水产省正式挂牌。近年来,日本中央省厅再编后,农水省原有制定标准的职能划归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则全面负责农产品的生产和控制质量,制定农林水产品的规格、管理政策和振兴农林水产品的生产,促进农产品质量的提高,管理农产品的消费和流通,保证粮食供应,促进国际合作和农产品出口,通过振兴农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进口加热禽肉食品以及进口动物和活鱼等需要通过农水省的许可、注册和检查指导。其内部设有综合食料局、生产局、经营局、农村振兴局。建立了农林水产技术会议,下属有各种实验室、研修教育机关等25个,食料、农业、农林水产政策审议会、物资规格调查会等8个。设有地方分支局等机构,食粮厅、林业厅和水产厅也属于农水省管理。
管理方式和检验检疫机构
日本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需要中央管理部门、地方政府、业者、民间机构和消费者的共同参与,形成了政府风险管理机构、地方、业者、公众“四位一体”的管理协调机制。
日本对食品安全管理强调“事前风险预测和预防”与“事后追查和防控”。强调食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储存、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包括转基因食品和辐照食品等必须遵守日本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不得使用指定外添加剂和进行虚假标识,必须遵守JAS法。2006年,日本要求产品必须标注原产地标识,对食品原料的使用、生产、农兽药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以及储存运输等,必须进行记录并保存2年以上。确立了食品生产流通的履历制度。日本政府要求企业引进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对建立了HACCP管理制度的企业确认其资质,资质每3年需要重新认定。
日本农水省检验检疫的具体执行机构为植物防疫所和动物检疫所。在横滨、名古屋、神户、门司、那霸设有植物防疫所,在成田机场和东京设有支所,在18个城市有派出机构。动物检疫所总部设在横滨,除横滨外,在中部机场、成田机场、关西机场、神户、门司和冲绳设有支所。
日本的卫生检疫分为四个层面,首先是中央部门所属检测机构可以检测。通常地方都、道、府、县保健所也可以实施检测并对食品安全进行监控。一般来说,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由厚生省负责,日本也允许经过政府注册的民间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事实上形成了国家、地方保健所、民间机构和企业四个层面的卫生检测机制,为确保食品安全夯实了检查基础。
日本农林水产省设有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对违法业者,根据食品卫生法日本农林水产大臣有权对企业进行检查和调查,并依据法律对业者进行处罚,涉嫌违法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6年,日本虽然实施了新的农药管理制度“肯定列表制度”,但日本国内对农药的检测相对比较宽松。
日本进口食品监管体系
日本在1994年制定了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该制度已经在监控进口食品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日本根据食品卫生法对进口食品进行监控,其具体执行机构是厚生省所属检疫所。日本基本的检验检疫制度有两种:一为监控检查;二为命令检查,监控检查的费用由日本政府承担,命令检查的费用由企业承担。监控检查的频率被提高至30%,如第二次违规就进入命令检查程序,产品接受批批检测。日本解除命令检查程序要求苛刻,即两年内检查300件以上无违反事例发生,出口国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有效性得以确认,需经过两国政府谈判协商以及考察生产企业确认达标后方可临时解除命令检查。但在临时解除期内再次发现违规事例,则要再次接受两年的命令检查。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处罚也有具体措施,一般在监控检查和命令检查之后,对仍然被多次发现违规的产品,所采取的措施表面看来是具有劝告性质,但实际上是一种暂时的禁止进口措施,即所谓进口自肃。进口自肃中文意思为进口自律或进口克制。日本很少使用禁止进口措施,除非对重大疫区或对恐怖国际实施经济制裁时才会启动该程序。
通常日本厚生省通过其管理的31个检疫所进行监控检查。一般情况下,日本允许报检货物办理通关手续进入日本国内市场。如货物进入日本市场后通过抽查发现问题,日本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召回、退货或废弃处理。日本厚生省根据其检疫所提供的检测报告,每月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事例通过其官方网公布,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违法内容、厂家名称和处罚措施等。
日本食品安全管理理念得到巨大提升
通过上述考察可知,日本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根据《食品安全基本法》确立了食品的全过程管理理念,使其食品安全管理理念得到巨大提升。并根据该法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三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理顺了三部门的职责和关系。
完善的法律监管体制
日本在经历21世纪初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后,农业和食品安全监管从以生产者为对象逐步调整为重视消费者的呼声,并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在2003年日本出台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并在内阁府增设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便对涉及食品安全的事务进行管理,并对食品安全作出科学评估。另外。农林水产省设立了“食品安全危机管理小组”,建立内部联络体制,负责应对突发性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另一方面,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的严格自律在保障食品安全中也同样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日本现行《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了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以及食品业界的责任和义务,并提出应积极发挥消费者的作用。根据该法,日本内阁府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引进了“风险分析”的概念,以科学客观地分析食品对健康的影响。委员会在评价食品对健康的影响时,会对食品中影响健康的物质进行定量和定性,并根据这一物质的摄取量,推测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程度。委员会网站及时公布各种食品安全信息和有关食品安全的警示,并设有专门接待普通市民的窗口,随时接受各种咨询。
日本各地方政府都有负责食品安全的专门机构,对所属辖区的食品生产商和食品店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食品添加剂、残留农药和细菌等,并且随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检查结果。
健全的追溯体系
为了让消费者放心,日本有关方面还建立了农产品生产履历管理系统,要求生产、流通等各部门采用电子标签,详细记载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的各种数据。让消费者了解更多关于产品的信息。
日本对所有农产品实施可追溯管理模式。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下属的各地农户,必须记录米面、果蔬、肉制品和乳制品等农产品的生产者、农田所在地、使用的农药和肥料、使用次数、收获和出售日期等信息。农协收集这些信息,为每种农产品分配一个“身份证”号码,整理成数据库并开设网页供消费者查询。
农产品有了“身份证”后,可追溯管理模式就变得易于操作。食品供货链上的所有企业会陆续加入原材料、添加剂等信息,并有义务保管这些信息3年。在零售店里,每种产品都必须醒目地标出“身份证”号码,消费者可在店内的查询终端输入这个号码,查询到有关这一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信息。在食品超市中,会发现常见的蔬菜和水果,如青椒、菠菜、茄子、黄瓜、山药、红薯、梨等都至少有一个品牌配有这种提供生产者详细信息的标签。通过标签,消费者了解的信息更加丰富。以黑毛日本牛为例,首先是就外观及每百克肉所含不饱和脂肪酸、氨基酸等营养成分的含量与荷斯坦因牛进行对比。具体到各家农场生产的黑毛日本牛,信息不仅有生产者的姓名、地址、照片,还包括牛饲养过程中使用的饲料、药品、用药目的、宰杀牛和加工牛肉的屠宰场和肉类加工厂的名称、地址、电话等。附加文件则包括牛的血统证明书、饲养证明书和检疫证明书。
对于一些新的技术,只要有利于食品安全,他们就会很快应用到食品的包装中。超市里的蔬菜、水果和鲜肉上标明重量、产地和保质期是很常见的,而在日本,消费者还可以通过电脑或者手机查到它们的“身世”甚至生产者的照片等更多的信息,用手机扫描一下识别码,农产品的栽培方法、用药情况,甚至是栽培者的照片都能一一呈现。在一些大型食品超市,在生鲜食品销售区随手抓起一袋番茄,发现包装袋标签的左上角有一个10位数的ID号码,下方几行字写道“福岛县耶麻郡猪苗代地区,石田宣崇的番茄”,标签的右下角有一个正方形的二维 QR码(这种二维空间条码比普通条码可储存更多资料)。用手机打开读码器对准QR码,手机屏幕上出现一行链接信息。按下确认键,就可以看到石田夫妇在自己家蔬菜大棚里的合影。下方的文字介绍包括所栽培的番茄的品种、简要栽培方法、商品特征等信息,还有用番茄为原料的推荐菜品的烹调方法。
据了解,目前这种追溯方式只限定于日本国产的农产品和水产品,公开生产者的照片等信息,是为了让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安心。不过,带有这种追溯方式的产品售价不便宜。同样产自北海道的土豆,一袋4个普通的土豆售价80日元,而一袋4个的“能看见面容的土豆”售价199日元。
严厉的惩罚制度
日本绝大多数食品企业在食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都能做到严格自律,从原料加工到出厂的每个环节都严格把关。食品企业会向消费者全面公开安全生产状况。
日本还很重视企业的召回责任。日本报纸上经常有主动召回食品的广告,比如遗漏了对过敏原的标记,企业就必须回收特定批号的产品,所产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企业还要向消费者道歉。
关键词:台湾;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是食品进出口大国,食品安全体系健全与否直接关系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据央视报道,在2011年3。15打假行动中,中国知名企业双汇公司为了迎合人们喜欢吃瘦肉的愿望,提升公司利润,在猪肉加工中,非法添加了对人体有害的食品添加剂。无独有偶,2011年4月初,就有媒体爆料,上海的华联和联华这两家知名超市的主食专柜里销售的馒头,系某公司用回收来的馒头加工而成;在沈阳,该市皇姑分局查处了添加包括亚硝酸钠、尿素等对人体有害物质的食品,其数量达到25吨之多。同年6月底,新华视点披露,在京津冀地区地沟油加工产业链条十分庞大,其加工工艺科技含量之高,无不令人吃惊。这些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而且关系着政府公信力的高低。
我国台湾地区对食品安全相当重视,不仅制定了比较完备的监管法律法规,而且具备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监管保障体系。
2011年的塑化剂事件,台湾应对处理十分果断迅速,整个事件从发生到平息只用了短短三个月时间,这都得益于台湾地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这值得我们借鉴。
一、台湾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概况。
台湾食品安全监管是从农场到餐桌食品供应链的全程监管,这种监管体系既降低了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频率,又保护了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提高了食品行业的竞争力。
(一)台湾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
台湾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主要有“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简称农委会)、“行政院卫生署”
(简称卫生署)及“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简称标准检验局)。其中,农委会重点监管食品原料的生产,下设农粮署、渔业署、动植物防疫检验局,以及农、林、水、畜实验所等直属机关,负责全台湾地区农、畜、水产品原料的管理,协助卫生署进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的调查及改善工作[1]。卫生署作为全台湾卫生、医疗等攸关全民健康事务的最高主管机关,其下属的食品卫生处负责食品市场流通监管。食品卫生处的职能包括对输入、输出食品进行政策管理和证照核发,并委托标准检验局具体负责进出口食品的监管。标准检验局,主要负责口岸输入食品的管制查验,以及受理输出食品厂商的委托检验,其工作职责为:台湾质量标准制定;商品检验、消费者权益保障;推行国际标准质量保证体系及环境管理系统;办理计量标准的校准与检(试)验服务等。凡经台湾经济部公告为应施检验之品目,必须经标准检验局检验合格后,方可输出、输入或在台湾市场上销售[2]。
(二)台湾食品安全的监管法律制度。
1。优良农产品制度与农产品产销履历制度。
1986年“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本着“优质农业”和“安全农业”的理念,推动优良农产品证明标章制度。凡获得CAS证明标章的农产品必须要符合卫生安全的要求,品质规格符合标准,原料以台湾本地为主,包装标示符合规定,农委会制定《优良农产品 证 明 标 章 认 证 及 验 证 作 业 办 法》,获 得CAS标章的产品因为其严格的要求和标准获得了台湾民众的认同和信赖,已经逐渐成为优良农产品的代名词。应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发展需要,台湾地区于2007年以立法方式建立农产品产销履历制度:一是实施良好的农业规范;二是建立农产品履历追溯体系。前者重视降低生产过程中的风险,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后者把生产责任明确地赋予给产销过程中全部的参与者,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在第一时间里尽量降低对消费者的危害,同时可以避免给合格规范的生产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加工食品追溯制度与食品消费红绿灯制。
度。食品追溯制度是指食品在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的每一个阶段中,都可以向上或向下追溯与追踪查询。台湾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加工食品追溯制度的地区,这种追溯制度记录下食品的原料来源、生产、收成、加工、运送、销售等全过程中的每一阶段,在各阶段进行记录和登记,并建立事后追踪系统,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以有效控制和处理[3]。为了能让这样的制度符合信息追溯的即时要求,通过电子技术使信息透明且能即时呈现,建立了加工食品追溯网。“行政院卫生署”从2004年开始推行该制度,实践效果很好,因此要求到2015年全面施行。卫生署于2005年建立了食品消费红绿灯制度,由专家对食品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出不同的信号。如果对人体健康有高度危害可能的亮红灯;食品对人体没有危害但是有潜在不安全因素存在有可能造成危害的亮黄灯;食品对人体不存在危险或者危险在可掌控的范围内的亮绿灯。“食品消费红绿灯资讯网”的建立,让消费者根据专家对食品安全性实施的风险评估结果,将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给予不同的信号提示,快捷地了解到所面临的食品安全的风险程度,很好地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3。GMP认证制度。
GMP是`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缩写,翻译成中文是“良好作业规范”。它强调在加工中通过全过程的标准控制管理达到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台湾经济部工业局在1989年引进该制度,并结合ISO系统验证制度及HACCP系统(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的优点,推行GMP自主性管理制度。凡通过食品GMP认证的产品,其包装上皆被赋予标示食品GMP微笑标志的权力。食品GMP微笑标志分为两种:OK手势标识消费者对认证产品的安全、卫生相当安心与放心,笑颜则表示消费者对认证产品的质量相当满意[4]。
4。食品回收制度。为规范厂商实施食品回收行动,台湾卫生署于2000年公布了《食品回收指引》,详细规定了食品回收的目的、运作程序、等级层面、资料以及行政监督等方面的内容。该指引首先按照危害程度将食品回收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级为可能造成民众死亡或对健康造成重大危害者;第二级为有可能对民众健康造成危害者;第三级为虽不可能造成民众危害但其品质不符规定者。然后按照食品回收延伸销售通路的深度将回收分为三个层面:即消费者层面、零售商层面和批发商层面。如若遇到第一等级则食品回收直接延伸至消费者层面,其余可先行草拟回收层面,报卫生主管机关后依指示拟妥回收计划[5]。
5。食品责任保险制度。台湾地区规定一定种类、规模的食品业者,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根据《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1条之规定,食品生产、销售从业者、进口商以及委托他厂代工的产品供应者,应缴纳一定数额的产品责任保险金。其保险按照食品类别,分四个阶段实施。其产品责任保险的范围规定十分细致,对于赔偿数额的规定也十分明确。如台湾强制食品经营者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的范围为:因食品具有瑕疵、缺点、不可预料之伤害或毒害性质等缺陷,致第三人遭受身体伤害、残废、死亡者,首先由被保险人依法赔偿,然后由保险公司予以补偿。并且最基本的承保条件为“每一个人身体伤害最高100万元;每次事故最高理赔金额为新台币400万元(不论每一意外事故为几个人受伤害);保险期间内累计最高理赔金额为新台币1 000万元(不论保险期间内发生几次意外事故)”[6]。
(三)台湾政府与食品行业协会的角色定位。
政府扶持行业组织的发展,行业组织在生产者与出口商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及其行业自律作用十分明显。尤其是台湾地区的渔会及生产合作社在联结生产者与经销商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台湾地区共有大小渔会39处及8县养殖协会、养殖渔业发展协会、鲔鱼及鱿鱼公会、台湾地区鲷协会、鳗虾基金会等渔民(业)团体等[7]。
一方面,渔会组织对渔户的养殖进行指导和示范,另一方面对他们的作业与生产进行日常的监督与宣传教育。政府正是通过行业协会自律和行规行风建设,引导、监督企业自觉遵守法律,达到使企业生产经营安全食品,增强消费者信心的目的。
(四)台湾食品安全违法责任的追究方式。
台湾地区对食品安全问题及违法行为绝不姑息,既有行政措施,又有刑事制裁,还有奖励保护手段。一是违法信息公布制度,法律不仅对食品标示及广告内容和禁止事项做了具体规定,而且明确规定当地主管机关应公布违法者信息和违法情节。二是区分不同的情形与严重程度,对于违法行为规定详细的罚则。如《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定了对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销售的处罚条款,违者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1~4万元新台币。刑事制裁采取一罪一罚制度,罚金刑和人身刑相结合,刑期最高累加可达30年,罚金最高可达上亿元新台币,对人体造成健康危害的处以徒刑。对违法行为情节重大或一年内再次违反者,废止其营业或工厂登记执照。三是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者严守个人身份秘密,立法保护举报者的人身安全,并积极鼓励消费者举报不合格食品,还设立了奖励制度。
二、台湾食品安全监管可资借鉴的经验及反思。
(一)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在台湾,畜禽产品的监管由农委会主要负责,除农委会管辖范围外的绝大多数食品的监管由卫生部食品卫生处负责,进出口食品的监管及标准制定由标准局负责。这种“产品管理为主、分段管理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有利于这些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共同行使监管职能,构成了台湾地区比较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而我国大陆现阶段的食品安全监管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采取的是分环节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目前政府部委中涉及食品领域的包括: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卫生部、环保总局、公安部、工信部、药监总局、海关总署、发改委、商务部等十几个部委。理论上,分段监管有利于细化监管领域和监管环节,提高专业化监管能力,但在实践中,这种分段监管为主模式呈现出管理碎片化问题[8],无法避免管理越位和缺位的现象,往往遇到有利可图的各部门一拥而上,无利可图的工作无人问津。分段监管的监管模式漠视了食品供应链各个环节之间的自然联系,很容易造成监管盲区和重复监管的现象。
(二)健全先进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台湾CAS优良食品制度的推动有利于提升台湾地区食品的制造水平和质量,一方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台湾民众的饮食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增进了农水畜产品的附加价值,保障了台湾农民的收益。消费者可以通过大卖场或超级市场设置的“农产品产销履历资讯查询系统”,就可以了解具有生产履历的农产品的生产者、产品来源地、田间施肥、用药以及农药检验是否合格等信息。通过食品追溯制度和食品消费红绿灯制度,让消费者及时当场即可了解食品所面临的安全问题的风险程度。台湾《食品回收指引》
规定了五个部分即食品回收的目的、运作程序、等级层面、资料以及行政监督,是厂商实施回收行动的准则。食品责任保险制度对于食品安全有其自身的优势,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不仅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监管权,降低政府的政治风险,同时通过降低经营风险,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尽管大陆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风险监测评估制度;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明确规定了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确立了“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正式确立了食品召回等制度。但和台湾相比,大陆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还面临诸多问题。如以认证领域的《认证认可条例》为例,该法规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等的规定不够系统和全面,有必要进一步深化细化。同时,食品安全认证的许多规定还缺乏可操作性,如关于食品安全认证机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都只是简单地规定了“连带责任”,但具体的适用条件和划分标准等都未明确规定,这造成了客观上难以追究违法认证机构的责任。此外,认证认可和标准的结合还存在不衔接的地方,有效的协同合作机制还未形成。食品安全认证实践领域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食品安全方面的标准适用性不高,影响了食品安全认证的有效性;二是食品安全认证活动的规范和有效性尚待提高,进而影响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后续改进。虽然《产品质量法》与《认证认可条例》都规定,“认证机构应该保持其应有的独立,不得与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或利益关系。”但是,到目前为止认证机构的独立性问题尚未得到解决。目前多数食品安全认证机构与其主管机关形式上是独立的,而实质上还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如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仍然没有完全独立。食品安全认证机构独立难,不仅严重损害了行政监管的有效性,也成为制约当前食品安全认证制度 规 范发 展的 关键要素之一[9]。又如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只是从一个整体宏观方面对食品行业进行法制方面的监管调控,并没有对食品召回制度作一个非常详细具体的规定。现实中,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着配套法规不完备,召回责任不明,监管主体经验欠缺,企业没有树立较强的责任心等等问题。与此同时,我国大陆还缺乏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相关立法规定。
(三)多元且监督有力的食品安全中介组织。
台湾除行业协会外,各消费者保护团体对食品安全也起到了有力的监督和宣导作用。目前主要有“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台湾消费者保护协会”、“台湾消费者权益促进会”、“中华妇女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团结互助协会”以及“绿色消费者基金会”。它们在推动消费者保护意识,提升消费者地位,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监督政府的执法效率等方面功不可没。如成立于上个世纪70至80年代的“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就是因为当时台湾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有不少人因为食用有毒的“米糠油”和假酒却得不到赔偿而应运而生的。其自身设有经过认证的实验室,如果检测的食品超出自己实验室的能力范围就会委托其他实验室检测。“消费者文教基金会”的运作经费主要来自民众们的捐款,每个月都会抽查市面上的食品将其送到实验室检测,并将检测结果通过媒体公布,每年在这方面的资金投入达到1 000万新台币[3]。检测报告的媒体公布,对问题食品企业造成很大压力,促使企业自觉生产经营安全食品。总之,虽然台湾的消费者保护团体是民间组织,却享有广泛的权利。它们可以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品质进行调查和比较,出版发行消费者保护刊物,还可以接受消费者的申诉,同时对消费争议进行调解,必要时可直接提起消费诉讼。例如,“消费者文教基金会”针对“塑化剂”事件为529名消费者免费提起团体诉讼,向相关厂商索赔金额高达78亿新台币,创下了“消费者文教基金会”有史以来提起团体诉讼的最高索赔金额。
在我国大陆食品行业许多企业不顾长远利益和社会利益,只顾眼前利益,唯利是图,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时有发生。在企业社会责任感比较薄弱,公民维权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增强的社会环境下,单靠政府监管难免力不从心,因此,构建政府、企业、中介、个人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十分必要。
目前我国中介组织的数量有限,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并且我国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不高,没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在人事、业务、财务上受行政机关很大的限制。由于我国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中介组织常常出现“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的现象,可能被一些食品利益集团捕获或者沦为政府的附属机构,丧失它应有的公正性、公益性和独立性,所以我们要大力培育中介组织,提高其法律地位并强化其监管约束机制,更好地发挥其社会监督作用。
(四)严厉管用的食品安全违法追究措施。
台湾地区对食品安全实行严格执法,奖罚并举。而大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没有像台湾地区那么严厉。虽有行政惩罚,却没有企业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虽有刑事制裁,但力度不够;虽有奖励措施,但缺乏举报保护手段。如立法尽管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者设立了奖励制度,鼓励消费者举报不合格食品,但并没有保护举报者个人身份秘密、人身安全的具体措施。
三、完善我国大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议。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由于我国大陆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起步较晚,监管体制不完善,监管制度不健全,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不足,致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果不佳,食品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要求我们积极借鉴台湾食品安全的监管经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一)构建相对集中的监管体制。
分段监管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管理上的碎片化,监管机构中既有垂直管理机构,又有地方管理机构,不同的监管部门又由不同地方主要领导分管,实践证明,既存在重复监管,又存在监管盲点,难以做到无缝衔接,监管责任难以落实,而且多个部门监管导致监管资源分散,力量薄弱,综合利用率不高,整体执法效能不高。目前世界上共有三种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一是欧盟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实行集中管理模式,并且食品安全的决策部门与管理部门、风险分析部门相分离。目前,欧盟食品安全的决策部门是欧盟委员会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署,欧盟食品与兽医办公室是食品安全政策主要执行机构,欧盟还专门成立一个独立、透明的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支撑机构即食品安全管理局,主要是为了向风险决策机构提供科学支持[10]。
二是美国的“产品管理为主,分段管理为辅”的模式。即由中央政府各部门按照不同职能共同监管的模式。其中农业部主要负责畜禽产品的监管,卫生部负责绝大多数食品(除农业部管辖范围外)的监管,环境保护署负责水质安全和农药登记管理。台湾显然类似于美国模式。三是单一部门型模式。如英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比较单纯,中央政府成立专门的、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环境、食品、农村事务部和食品标准局负责。相比之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最多,以行政机构为基础分配监管职权,职权虽都有相对的独立性,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等级不明显,中国食品安全管理权限分属多个部门,形成了多部门管理格局,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虽然各级政府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但其具体职责模糊不清,导致这一监管席位形同虚设,不能起到很好的协调和综合监管作用。鉴于我国国情,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可借鉴台湾的美国模式:根据品种进行监管,同时精简监管机构。
具体做法是:食用农产品由农业部门监管,除此之外的产品都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包括生产、流通、进出口、消费餐饮等);卫生部门不再进行日常监管,而是专注于食品安全标准的拟定和风险的监测,撤销食品安全委员会;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不再具体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职责[11]。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
1。完善食品安全认证体系。借鉴台湾的加工食品追溯制度与农产品履历制度等先进的认证制度,结合我国大陆的现实情况,加大对食品安全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投入,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行食品从种植、生产、加工、销售一系列环节的全过程监管透明化和可控化。并完善我国大陆现有的认证制度,严格执行认证制度的标准和要求。采用食品溯源制度,可以向消费者提供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全面信息,从而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真实信息,还可以防止生产者重新利用召回的食品。
2。完善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是防止食品危害的出现或防止食品危害进一步扩大的有效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积极、主动、全面地履行不安全食品召回义务,尽力防止食品危害的出现或食品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明确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不安全食品要从根本上进行确认,提高食品安全质量标准,才能使食品召回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同时对食品生产者、销售者起到指导和威慑作用,使其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生产符合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的产品。二是要明确召回主体的责任。对召回主体,主要指食品生产企业的自主召回,明确其召回法律责任。
不仅要明确食品召回主体的责任,也应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有效的监管可以促进食品生产者更主动地召回问题食品[12]。三是要明确被召回的问题食品处理程序。以法律法规形式对被召回问题食品的处理程序进行规定,例如缺陷食品的销毁;相关记录的报告登记备案以及定期的检查等。
监管部门对于召回后的食品也要进行全程跟踪监管,防止食品生产者对问题食品进行再销售。
3。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能够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次数,同时减少政府的监管风险和责任,有效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推行食品安全责任险不失为一种好方法[13]。我国大陆《食品安全法》
中明确规定了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向侵权人索取高达10倍的赔偿金。这项规定加大了食品企业面临的索赔风险,增强了其转移和分散风险的需求,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了市场空间,也为保险公司开办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借鉴台湾地区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成功经验,在我国大陆的社会环境下应以立法方式强制推行更适宜。具体立法模式可采用两种方式:一是修订新的《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列入其中;二是单独立法,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14]。
(三)行业社会团体自律自强,有效发挥食品监督作用。
为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有必要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建立一个消费者组织或者中介组织、企业和政府间相互沟通的机制,通过共同努力,寻求解决食品安全关键问题的好办法。通过政府的扶持,让行业协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该按照“企业创办,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基本原则,大力培育行业协会,建立竞争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要加快培育和发展大陆的社会中介组织机构,推进现有的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改革,使其真正成为独立于政府的社会公共组织,发挥企业行业自律和政府与企业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承担起由政府分割出来的部分公共服务职能,协助政府建立和维护诚信守法的市场秩序;二要打破部门间的界限,对食品安全技术服务进行社会化和市场化管理;发展第三方机构,如产品质量检测、质量体系认证、市场信息服务等专业化组织,在依法申请资格认可后独立运行,平等地提供社会服务。这不仅解决了目前政府由于资金投入不足造成的服务能力有限问题,而且通过技术领域的公平竞争,将会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三要充分利用和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学会、研究会等学术组织,开展政策和技术等方面的研究,为政府决策和行政执法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15]。
(四)制定严格的惩罚措施。
大陆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力度不够重,导致很多不法分子并不把法律惩罚措施看在眼里,这也是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屡禁不止的原因。
大陆应该借鉴台湾的经验,及时修改食品安全法律中的惩罚措施,加大惩罚力度,实行罚金刑和人身刑相结合,重者多罚重罚。也可以设立奖励制度,鼓励消费者举报违法行为,提高民众对食品安全的参与积极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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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我国蔬菜种植面积总共也不足2.8亿亩。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流通环节存在的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农产品采后加工不足、物流作业粗放、物流环节控制不当、物流设施落后、冷藏运输率低等。除少数出口国外的农产品采取冷藏运输外,国内的水果、蔬菜流通90%以上是常温运输,常用装备就是普通卡车加一块帆布或塑料布,有时候甚至棉被都成了最好的保温隔热材料。一些长途运输的商家,为了减少损耗,只好使用保鲜剂。如此,许多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同样出现在了流通环节。以我国农业大省河南为例,农业畜牧业食品业非常发达,发展冷链物流有众多资源。然而冷链物流业发展却不尽如人意,冷链运输企业规模小、基础设施薄弱、冷链物流信息化和市场化程度轻低等。
中国:政策落实有待时日
为推动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建设,从2009年起,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在17个省区市开展“农超对接”试点,截至2010年3月份,全国已建设42万家农家店和1467个配送中心,覆盖65%的乡镇和50%的行政村。据试点企业反映,通过“冷链物流”和“农超对接”,农民销售的农产品价格平均提高了15%,而超市的售价则相应下降了15%。
根据《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为指导中国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发展,我国发改委于 2010 年 7 月印发《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规划》。《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规划》提出了推广现代冷链物流理念与技术、完善冷链物流标准体系、建立主要品种和重点地区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加快培育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加强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冷链物流装备与技术升级、推动冷链物流信息化七大任务,从政策上为冷链物流的发展提出了保障。
根据规划,到 2015 年,果蔬、肉类、水产品冷链流通率分别提到 20%、30%、36%以上,冷藏运输率分别提高到30%、50%、65%左右,流通环节产品腐坏损毁率分别降至 15%、8%、10%以下。《规划》还明确了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的七项主要任务并提出要实施重点工程,其中有3项涉及冷藏车方面的发展:一是鼓励大型冷链物流企业购置冷藏运输车辆,到2015年,争取全社会新增冷藏运输车辆4万辆。这意味着未来5年,冷藏保温汽车的年平均需求量将超过20%,大大高于“十五”和“十一五”期间的平均增长速度。
二是积极推广肉类和水产品冷藏运输和全程监控技术。肉类和水产品的冷藏运输率分别比目前提高20和25百分点。到 2015 年,我国内类、水产品产量将达到 8600 万吨、6000 万吨,几千万吨的内类、水产品需要冷藏运输;而且肉类、水产品产地集中,从产地到销地运距远,可以预见未来肉类、水产品专用冷藏保温汽车的需求量将显着提升。
三是大力发展冷藏汽车,逐步提高果蔬产品冷藏运输能力。我国的果蔬年产量以亿吨计,冷藏运输率每提高 1%,其对冷藏保温汽车需要量的增加将相当可观。从目前的发展形势看,冷藏保温汽车产品的发展将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力推动。
然而,从发展现状来看,我国的冷链物流虽然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的肉食品外贸出口,但一直进展缓慢,推广领域有限。1982年,我国颁布《食品卫生法》,进一步推动了食品冷链的发展,农产品冷链也开始起步。
日本:普及冷库
目前对蔬菜进行预冷在日本已经相当普及,蔬菜必须预冷后才贮藏、运输,不经预冷的蔬菜不受欢迎,而鲜果的预冷则较蔬菜少。一般采用压差式或强制通风式冷库对鲜果的预冷,只有高温季节成熟上市的鲜果,如草莓、梨、桃、葡萄等上有应用。
日本全国各地的农协、全国经营生鲜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商店均有冷库,批发市场和商店自身也是可调控温度。这些高效制冷设施的建设和“产地预冷—低温运输—低温销售”的冷链流通的实施,是日本果蔬在无农药或少量农药处理条件下能以“品质优、鲜度好、腐烂少”上市的基本保证。
值得注意的是,1975 年,日本进一步提高了生鲜食品的温度与品质的关系、适宜的温度管理方法和适宜的低温流通设施以及冷链机械的开发等与冷链相关的问题的研究水平,日本农林水产省成立了食品低温流通推进协议会,研究整理出《低温管理食品的品质管理方法及低温流通设施完善方向》,制定了食品低温流通温度带,即生鲜食品的流通温度为-4℃至-5℃,并发行了《低温链指南》,使生鲜食品冷链保鲜技术进入了基本完善的阶段。
美国:重在安全的监管
国外在对冷链物流上的运输设备发展也相当关注。在美国,蔬菜物流做到了蔬菜从采收到进入终端始终处于所需的生理低温条件,形成一条“田间采后预冷—气调冷藏—冷藏运输—冷藏批发—超市冷柜—消费者冰箱”的冷链。当然,这也与美国的农业生产以高度专业化、区域化和规模化运作有关。穿梭于城市之间物流运输的各种货车,基本没有一辆敞开式的,99%的货车都是封闭式或冷藏冷冻封闭式的。美国非常重视食品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食品安全问题由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负责。
美国的安全管理措施是从预防开始的,落实到企业,确定食品安全风险后,由专门部门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出现问题后,做出快速响应。
美国根据各地的地理条件、气候、建立了蔬菜基地,专门大规模集中生产几种最适宜的蔬菜供应全国,形成了相对集中的蔬菜生产体系,美国蔬菜总产量的90%左右分布在西南部、中南部、南部、北方地区四个区域,蔬菜生产地区呈现规模化、专业化,既有利于发挥各地区自然环境的优势,又有利于形成规模效应提高劳动生产率。此外,美国农业部还建立了家畜追溯体系,要求农民、加工厂商、零售商做好家畜跟踪记录,以便消费者了解家畜的出生、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的全过程。
德国:严格执行多项标准
对于政策方面,德国作为欧洲国家中对食品安排最为严格的国家,非常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在德国,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部门是联邦食品、农业与消费者保护部,执行机构是联邦消费者保护、食品安全局和联邦风险评估所。在食品安全和质检方面,通过完善的立法、严格的监督、严厉的惩罚等措施在农产品市场履行监管职能。
其中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负责对各联邦州开展食品安全监测,协助联邦州实施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建立统一的工作体系;农业合作社、食品工业协会、零售商协会等,担当农产品流通中“监督员”的角色;有关机构还对冷链物流系统中的运输工具制定例行的检查,对冷链中的各种设备作了具体的技术要求,包括容器和托盘的卫生标准等。
同时,德国还成立了冷库和冷藏物流企业协会。这是一个由冷库和冷藏物流企业组织的经济协会,其成员包括保鲜物流服务公司、制冷工业厂商和与之有关的商业公司和供应商。除了提供一般性的服务,它还代表会员与政府机构在国家和欧盟层面上沟通,积极为会员争取利益,以及为会员提供能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