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环境防治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现代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一方面给人们生活带来了便利,在另一方面技术的附加产生物也可能带来新的环境污染,这些成为人们需要解决的新问题。由于现代化进程的发展尚且不完善,人们没有意识到环境对于人们生存和发展的重大意义,缺乏完备的环境保护意识,因此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随意的将有害物质不加处理就排放到环境中,长期的循环积累,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环境污染和公害事件。目前对于环境污染和公害的防治我国也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包括水污染防治法、空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但是环境污染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潜伏期长、累积性等,很多环境污染和公害事件的最终爆发需要经过很长时间,因此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实际的环境污染和公害防治措施的实施中,是环境污染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潜伏期长、累积性等,很多环境污染的最终爆发需要经过很长时间,因此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实际的环境污染和公害防治措施的实施中,强制干预带来的环境治理效果并不理想,没有好好利用人们群众监督的力量,造成了很多企业都是先污染后治理的情况,而且后期污染治理的效果也并不显著。
2.常见的环境污染和公害问题
2.1空气污染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发展,空气污染也越来越严重,工厂排放的废气粉尘、汽车尾气、火力发电、化工厂废气排放、钢铁冶炼、城市垃圾焚烧等都是导致空气污染严重的重要源头。污染气体的排放在空气中会形成酸雨落下来,对于建筑物、农作物、树木等都有严重的腐蚀性,同时也会造成水资源的污染。汽车尾气中含有大量的氮氧化合物,经过长时间的光照容易形成光化学烟雾,对人的呼吸道和肺功能有很强的刺激性,长时间的吸入人体中,会对人的身体带来很大的伤害。工业化的高速发展,使得越来越多不同种类的化工燃料的被广泛使用,生产过程中燃烧排放的废气粉尘会让大气的能见度降低,粉尘颗粒漂浮在空气中导致经常出现雾霾天气,严重影响到城市的交通、人们的生活等。
2.2水污染现代工业化水平的不断发展,促进了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也在生产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环境保护意识,任意排放了大量的工业废水,而且浓度普遍较高、污染性强、扩散性大,这些工业废水大多未经处理就任意排放到河流、湖泊等水体中,使得本来干净的水源受到严重的污染。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快速发展,家庭排水量在废水排放量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高,并且由于城市污水处理技术与设备的不完善,这些日常的家庭排放通常也是直接排放到地下管道,再流向河流。乡村郊区农业生产发达,但是由于过量的使用农药、废料以及大量养殖场的排泄物,随着雨水的冲刷或者直接排放到地表水中,带来严重的水体污染。
2.3噪声污染由于工业的高速发展和城市人口数量的日益增多,噪声污染也变的越来越严重,涉及到各个领域。目前噪声污染已经成为四大污染之一,严重影响到人们的身心健康。噪声污染的来源主要包括工业噪声、交通噪声、建筑噪声、社会噪声。由于社会的发展,机动车辆、飞机等大量运输工具的使用,使得交通噪声的污染变的日益严重,也成为噪声污染的主要来源。而社会生活噪声波及的范围广、来源复杂,虽然这些噪声的噪声级不高,但是因为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联系,人们对此类噪声十分敏感,甚至会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
3.防治环境污染和公害的措施
3.1对于空气污染的防治工业生产作为空气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应当加强在工业生产方面污染排放达标的监督,并且对在节能环保、回收处理废气污水排放做出贡献的企业进行奖励措施。对于常年污染性大、效益差的企业进行整顿,鼓励企业不断调整能源使用结构,从空气污染的来源进行预防措施的实施。对于尾气排放量大的机动车辆应当令其改装,从而降低废气的排放量,并且应当加快汽车燃料和汽车新能源开发利用的研究进程,可以长期有效的改善汽车尾气排放量大的问题。加强城市的植被绿化也是降低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手段,应当在城市中多空气污染的地段投入资种植易吸收污染的植物,做好城市的绿化工程建设。
3.2对于水污染的防治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是水污染防治的一条有效途径。应当不断完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备和提高污水处理技术,对于人们日常家庭生活排放的废水进行统一处理排放,大大的减轻了水体自净的压力。在工业废水排放方面,应当加强工业生产中无污染生产、清洁生产技术,以及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等措施,力求在工业生产的每个环节做到污染的最小化。对于污染型乡镇企业的应当大力推广污染处理技术和设施,并且农业生产中呼吁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转而使用有机肥料、天然肥料等。
3.3对于噪声污染的防治对于噪声污染的防治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包括噪声污染的来源、噪声传播的途径、噪声的接受者。对于噪声污染来源的控制是防治噪声污染的根本途径,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工艺和操作方式的改进、生产设备设计的改善,降低机动车辆行驶过程中的噪声等都可以在源头上控制噪声污染的产生。在传播途径上对噪声污染进行防治也是十分有效的,可以科学规划工业区、居住区的分布等,将噪声级别大的工业生产设备远离密集人口的地方,并且在噪声传播的途径中采用隔声、消声、吸声等有效防治技术。在噪声污染接受者方面也应当做好自我防护,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使用隔音耳机以及在装潢中使用隔音建筑材料等。
4.结语
【关键词】环境监测;实验室;污染;措施
1前言
目前,我国的环境监测站上万个,环境监测人员也是非常多,已经逐步的形成了一个完善的监测网络。根据相关要求,各级环境监测站的主要任务就是监测分析环境的质量状况,所以,一般的监测站都具有非常齐全的分析实验室。一般来讲,主要分析大气、地表水、污染源等项目。监测站一般不被人重视,这些监测站的分析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和废渣等污染物,这些污染物都未经过处理直接的排入下水道。监测实验室现在已经成为一个典型的污染源,对于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2监测实验室环境污染的种类
2.1监测项目很多,污染的种类也较多
环境监测站的监测对象非常多,主要有地表水、废水、地下水、降雨等项目;废气监测项目;固体废弃物、微生物、环境噪声、振动、电磁辐射、机动车尾气、室内环境空气监测等等。有一些环境监测站的监测项目居然达到了上百个,因为分析的项目非常多,会产生污染物的种类也是非常多。一般而言,环境监测实验的大多数属于一般的化学反应,所以,环境监测实验室的污染和普通的化验室的污染相似。
2.1.1废水
环境监测实验室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剩余的样品、样品残夜、实效试剂、大量的洗涤水等,除了噪声监测和放射性污染监测项目以外,几乎所有的监测项目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废水污染的问题。这些废水是非常复杂的,存在着阴阳离子、有机物和微生物等,还有平时很少见的氰化物、重金属离子等。
2.1.2废气
实验室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了试剂和样品的挥发物,以及分析过程中的中间产物等。一般实验室中会直接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所以要求实验室要通风,并且需要在通风橱内进行,这是保证室内气体质量以及保证工作人员健康安全的有效办法,但是这样就污染了空气。
2.1.3固体废弃物
环境监测的实验室的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分析产物、剩余样品、破损的实验用品、残留的化学试剂等。这些固体废弃物的成分都是十分复杂的,涵盖了各类污染物和实效的化学试剂,假如处理稍有不慎,那么很容易导致严重的事故。
2.2污染物数量小,管理难度大
环境监测站为了能够保证具备规定的项目的监测能力和水平,一般会开展大量的分析项目,但是实际上很多的项目是非经常的项目,产生的污染数量较小。经常的监测项目在实验的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的数量也很少,但是产生的污染物种类却繁多,存在着很多问题。
2.3环境的危害较大
环境监测实验室因为使用了化学试剂,虽然多数项目的分析过程中会产生污染物的数量特别小,但是分析工作完成后产生的污染问题却是很严重的。在这个过程中会产生很多的致癌、剧毒、挥发性、强腐蚀性等污染物,假如不经过无害处理直接排放出去,那么会对周边的环境产生极大的影响。
大多数使用的有机溶剂的分析项目比如石油类、挥发酚以及阴离子洗涤剂等,最后都具有有机溶剂的污染问题。一些会挥发出变成废气,一部分可以回收再利用。在监测分析重金属时,存在着分析残夜、剩余样品带来的污染问题。
开展生物监测的实验室会产生大量的有害微生物的培养液、培养基,假如未经过适当的灭菌处理直接的外排,那么会造成会严重的后果。
2.4污染的治理方法较少
一般来讲,环境监测实验室的环境污染长期以来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所以,污染治理基本上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展。尽管按照化学实验室的规范要求,实验室应该分配多种残液缸,但是实际操作时却是形同虚设,一般是向下水道就没事了。其他形式的污染也大多数没有得到认真的考虑。
上级的管理部门在一定的程度上都存在着忽视这个问题的情况。不论是从开展规范化监测实验室建设入手,还是逐渐的重视实验室的认可,都是需要从监测能力和质量管理上入手。
3控制监测实验室的环境污染的途径
环境监测实验室的污染问题需要各级部门高度的重视,并且需要制定相关的解决方法,虽然操作起来可能不是特别的容易,但是只要建立全面、系统的治理方案,问题最终就会解决。
3.1充分提高认识,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
监测站都需要进一步的提高对于实验室环境污染的问题认识,不应该回避,需要根据本站点的监测工作的特点和重点,想办法来减少实验室的污染。应该建议上级部门组织力量,充分研究监测实验室的污染特点及其防治途径,提出操作性较强,简单实用的技术规范,并且需要融入监测站的标准化建设当中去,使之成为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的部分,从而有效贯彻落实各项实验室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不断减少监测分析的每一个过程对于环境的影响,从而不断的提升监测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将监测的整体环境影响最小化。
3.2全面推行实验室的清洁分析和清洁操作
环境监测实验室的环境管理应该严格的按照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从多方面入手,将实验室环境污染的综合预防的策略应用到检测分析的每一个过程当中,全面的推行清洁分析和操作,尽最大可能减少实验室的污染排放量,主要有以下途径:
3.2.1选择污染较少的分析方法
大多环境监测的分析方法都有很多种可以供选择,所以应该充分的去考虑方法的环境相容性,应该尽可能的选择环境污染较少的分析方法,采用的方法需要污染要少,同时效率也不要降低。一般来讲,采用色谱仪等现代仪器分析经常比传统的方法污染要小。
3.2.2选择有效的处理方式
一般来讲,环境的监测实验室废弃物的数量并不是很大,但是种类却是很多,并且污染比较大,必须要经过处理才能够排放,否则会造成二次污染,当前来讲,能否具备三废处理的实验室是比较少的,实验室的三废污染不容易被忽视。根据实验室废弃物的特点,我们应该做到分类的收集、存放等处理原则,处理的方法需要简单方便。投资不应该较大,应该尽量的利用本地的现有的环境治理资源来处理。
3.2.3一些有效的清洁方式和清洁行为实例
在满足分析要求的情况下,需要适当的降低采样量;不应该购买暂时用不上的试剂;应该尽量的使用快要到期的试剂;尽可能使用仪器分析,从而有效减少采样量;应该将处理的废弃物作为实验分析的最后一步;避免使用酒精温度计造成的汞污染。
4小结
环境监测站实验室的环境污染治理除了应该采取相应的污染措施外,更重要的是应该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因为有一些污染只要是管理得当就可以防止。相反,即使有了治理的措施,假如管理不到位,那么同样也会造成环境的污染。所以,应该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减少实验室对环境的污染。各级监测站应该进一步的提高对实验室环境污染问题的认识,应该积极探索,想尽一切办法来减少实验室的污染。
以上是对于环境监测站实验室产生污染的一些探讨,想要将这些工作做好,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就需要重视污染物的处理,减少对于环境的污染。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海洋、放射性和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制定任期内环境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经费,用于保障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并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依法对分管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和水利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并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本省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控制和削减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具体分解到排污单位。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确定为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并提出重点监管区的环境治理目标。重点监管区未达到环境治理目标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者核准其新建、改建、扩建能够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第八条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建成后需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应当规定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标准和排放方式等污染控制要求。
排污许可证实施的范围和核发程序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采用下列方式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和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一)将未经处理超过规定标准的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排入环境;
(二)在非紧急情况下将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排入环境;
(三)擅自停止使用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四)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排除故障仍排放污染物;
(五)违反水污染物处理工艺采用稀释手段排放水污染物。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向环境或者城市污水、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发现纳管水质超标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
第十三条排污单位可以与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协议,委托其代为处置污染物或者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并在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单位不得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代为处置污染物或者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自动监控设备。自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排污单位应当立即修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设备纳入全省环境污染监控系统,并可以将该设备取得的经环境监测机构核实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
第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台账应当载明污染防治设施的主要参数和运行、维护情况及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十六条排污单位将其用于生产经营的场所、设施、设备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的,应当在租赁、承包协议中约定污染防治义务。未约定的,由出租、发包单位承担污染防治义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能够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施、设备。
城镇建成区内按规划属于居民住宅的房屋不得改作或者租赁给他人用作能够产生噪声、振动、油烟、粉尘、异味的饮食、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用房。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的河流交界断面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河流交界断面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环境安全。
河流交界断面的水环境质量达不到本省规定的控制指标的,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时可以进行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有关资料,并在发现排污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情况下,对产生污染物的设施和相关物品采取暂扣、封存措施。
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出具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清单,交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并告知当事人,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采取以同一事由对同一标的再次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的方式变相延长期限。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期间对排污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对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
(一)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二)排放重点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
在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限排或者其他措施,使污染物的排放达到限期治理决定所规定的排放要求,并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能够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限期治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限期治理期限届满或者限期治理工作完成后,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治理效果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和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权,鼓励、支持公众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及有关社会监督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当地主要媒体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
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方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单位的名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
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发生后,排污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迅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地区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周边地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
(三)对违法排污行为查处不力或者包庇、纵容违法排污行为的;
(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顿:
(一)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未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三)为能够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施、设备的;
(四)将城镇建成区内按规划属于居民住宅的房屋改作或者租赁给他人用作能够产生噪声、振动、油烟、粉尘、异味的饮食、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用房的;
(五)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限期治理决定所规定的排放要求的。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除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键词】城市 环境 污染 防治 环境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如今已然成为屹立在世界东方的一颗璀璨明珠,然而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策发展下,我国的城市化程度越来越高,而城市的环境问题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经济建设对城市环境问题的影响
城市环境问题并不是一种偶然现象,环境问题的提出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即全球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建设过程中对于环境的破坏程度是不容小觑的。
从城市的建设来说,在城市的建造过程中,拆迁大量的房屋,建筑垃圾大量产生,对于建筑垃圾的处理就是将其重新搁置在另外一个地方。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公交车、出租车、甚至是私家车涌入城市之中,SO2、CO2等温室气体大量排放,使得大气层被严重破坏、全球温室效应日趋严重、酸雨肆虐。经济建设对于城市的环境的影响还有很多,更应该重视城市的建设与环境问题防治,将可持续发展观真正贯彻到城市的建设与经济发展当中去,建设更加和谐美好的城市环境。
二、城市化发展与城市环境问题
城市化发展与城市环境问题是当前人类社会面临的较严重的危机,特别是城市生态环境问题。在20世纪以来,城市化发展进程突飞猛进。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为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益,推动社会不断进步,但同时,也还来了各种负面影响,城市化进程使城市面临各种环境问题,城市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最大障碍。在城市化带来的环境污染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无疑是首当其冲的,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使人类生活的城市面临最基本的环境问题:1.大气污染。工厂的快速发展致大量含碳燃料燃烧释放过量CO2,以及越来越多的私家车造成汽车尾气过量排放,大量的温室气体造成温室效应日趋严重,随之而来的就是城市热岛效应。大气温度升高,继而导致冰川消融和海平面上升,生态环境破坏、物种灭绝等。过量含硫物燃烧后排放,导致酸雨现象加剧,不仅对人体造成身体健康的危害,同时也破坏建筑物和历史名胜古迹。2.水污染。工作废水、生活污水排放,致水体污染严重,大量含N、P等洗涤剂导致富营氧化现象。3.固体废物污染。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的乱扔排放或不及时处理,危害环境,破坏土壤。4.噪声污染。工业建筑、城市交通等噪声污染,影响城市人民的生活质量。面对一系列危及城市生态环境的问题,城市居民一部分采取逃避撒措施,选择迁往郊区或乡村生活居住。城市化是当前国家和广大地区都面临的严重趋势,我们必须正视城市化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在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与时俱进地解决城市化带来的问题,通过解决环境问题继续促进城市化的可持续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建设“生态城市”正是需要提出的城市发展新概念,建设清洁、高效、建康、和谐的城市社会发展。
三、城市大气污染现状及防治办法
近些年来,城市大气污染对城市居民的生活带来的影响愈发严重,不断上演的北方沙尘天气和全国雾霾天气证实大气污染的严重程度,极大影响了城市居民正常的生活质量。此外,过量温室气体排放导致温室效应的不断加剧;城市生态环境中工业废气中含硫物质的排放,导致酸雨现象;汽车尾气NO物造成的光化学烟雾;以及破坏大气臭氧层造成的臭氧空洞,致使城市居民遭紫外线照射增加皮肤病患病率。面临一系列的城市大气污染现象,防治可以从两方面来着手解决:一种是从立法的角度,通过法律手段禁止或限制各种污染物的扩散,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企业进行处罚处理,通过政治手段解决。第二种是从防治角度,防治重点在于控制污染源,推行工业清洁生产、生态农业等,将污染工艺转换成少污染或无污染工艺是最理想的方法,将有害物、排放物、废弃物以及包含有这些物质的载体在排放入城市环境前,进行各种处理工艺使得排放后无害化或是将危害程度降至最低。
四、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的防治办法
由于工业的迅速发展,工业废水已经成为了城市废水的主要来源。工业废水的特点有量大、成分复杂、难处理、不易降解和净化,危害性非常大,各类污水组成互不一致等特点。因此,针对污染特点,具体的处理方法也有多种多样。通常工业废水处理过程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废水处理通常采用物理方法,主要目的是清除污水中的难溶性固体物质,组成装置有格栅、沉淀和浮选等。格栅除去大量悬浮物质,然后通过沉淀去除沙砾状细颗粒物质,针对比重较轻的油性颗粒物质,浮选法比较有效。二级处理的主要目的是把废水中呈胶状和溶解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质除掉。通过微生物的代谢作用,将废水中的复杂有机物降解成简单的物质,这时二级处理中的最常用的生物处理方法的基础主要的工艺包括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过滤法。经过二级废水处理后的排放水体,其中还是含有不同程度地污染物。必要时,仍需要采用多种的工艺共同进行,如曝气、吸附、化学絮凝和沉淀、离子交换、电渗析、反渗透、氯消毒等。对于工业废水污染的防治,最需要采用限制令。对排放水标准严格设置、质量检测,对超标排放工业企业采用限制、处罚、禁止等行政手段。不断增加新型工艺,将废水层层处理,将污染降至最低,将生态环境破坏降至最低。
生活污水是人们日常生活生产的各类排放污水的总称,包括厨房、洗涤室、浴室等排出的污水和厕所排出的含粪便污水。生活废水处理工艺较工业废水来说简单一些,但是洗涤剂中含N、含P物排入水中后,容易引起水体富营养化,促使藻类大量繁殖,过量消耗水中的融解氧,导致水中生物大量死亡,致使水体发黑、发臭等一系列现象。通过大力宣传,倡导城市节约用水、不使用含N、P洗涤剂等提高城市居民减少水污染意识,保护纯净水源。其次,提高自来水厂处理生活污水的工艺技术,争取排放前使染污降至最低。
五、总结
城市环境与城市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综上所述其中最重要的三个污染方面在于: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同时还有一些新的环境污染,如噪声污染、电磁污染、视觉污染、光污染等。各种污染的不断加剧,都从方方面面危及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危害居民的身体健康。随着城市化发展的进程加快,城市所面临的各种环境问题将越来越严重,环境保护和防治就成为首要任务,综合以上几个重点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治将取得成效,为城市居民和谐生活环境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刘熙明,胡非,李磊等.北京地区夏季城市气候趋势和环境效应的分析研究[J].地球物理学报,2006,49(3):689-697.
[2]梁爽,姜楠等.城市水源地农户环境保护支付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分析一以首都水源地密云为例[J].中国农村经济,2005,(2):32-36.
[3]李莹,白墨,杨开忠等.居民为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支付意愿研究[J].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2001,(5):9-12.
露天石灰石矿山通常采用自上而下的水平分层开采法,设计时多采用多台段同时开采,便于各台段矿石搭配使用。石灰石矿露天开采生产工艺为:矿山土石方剥离,剥离的废土石运往排土场→在采矿工作面上爆破→爆破后的大块矿石由液压锤破碎→破碎后的矿石在剥离工作面进行剥离,剥离的废石运往废石场→矿石铲装后由运输工具运至水泥厂卸料平台。个别矿山还有破碎和输送系统,新罗区最典型的是华润曹溪(原三德水泥)和华润岩山元青的石灰石矿山,破碎后采用皮带长廊运输至厂区。新罗区石灰石地下矿山多用平硐开拓或平硐加斜坡道联合开拓,地下开采通常采用空场类采矿法,施工简单、便于操作的浅孔留矿法使用特别普遍。石灰石矿地下开采生产工艺为:开拓→采准切割→回采(包括凿岩、爆破、破碎、挖掘机铲装、汽车搬运)。
二、石灰石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及防治措施
矿山开采活动在建设期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在采场土、石、植被剥离;各项配套设施(工业场地、道路、运矿设施)的占地、取土和弃渣,破坏植被;施工临时占地及施工活动所产生的环境污染。运营期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是爆破、机械设备运转所产生的噪声和振动、矿石运输抛遗、粉尘、压占植被以及矿石剥离后的弃石堆置所造成的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主要的污染因素是废土石、粉尘、废气,其次是废水、噪声、爆破震动。
1、废土石污染防治
矿山的废土石主要为生产中未能搭配利用的夹层、开采境界内的矿体、覆土。为减少废土石污染,大多数矿山采用的措施主要是充分利用地质报告,管理人员切实掌握采场生产部位质量情况,对矿区分块进行评价,根据配料质量要求,及时调剂、合理搭配。废土石弃于矿山废石堆场,表层覆盖土可以作为矿山开采终了后的植被恢复用土,单独堆存于废石场。废石场通常设在离开采区较近的沟坡或沟道中,为了保证安全和减少水土流失,应设计有水土保持及防洪措施,严防山体滑坡或滚石。废石场排弃时将最难搭配使用的废石填筑在底部,表层覆土排弃在场顶,形成0.5~l.0m厚的表土层,整平压实后可开垦种植,恢复生态环境,变害为利。
2、粉尘污染防治
矿山生产工序中,穿孔及破碎的产尘量较大。浅孔凿岩应湿式作业,井下应加强通风,露天采场中深孔爆破采用配有除尘装置的高风压潜孔钻机,石灰石破碎及输送过程一般都要设有除尘设施。矿山爆破、运矿车辆在采场装运或将废石运至废石场卸车时都会产生扬尘。要合理布置炮孔,正确选用爆破参数,加强装药和填塞作业的管理以降低爆破产尘量。采装、运输和矿石卸车等产生的粉尘,一般设专人定期清扫、洒水等,减少扬尘的产生量。
3、废气污染防治
矿山爆破通常采用2#硝氨类岩石炸药。爆炸产生的有毒气体为CO、NOx。一般石灰石矿山开采中炸药爆炸后产生的有毒气体总量对环境没有大的危害。以柴油设备为装运工具的矿井,柴油尾气的颗粒污染物(黑烟)含有SO2、NOx、碳氢化合物HC等气体污染物,有条件的应采取相关的柴油车尾气处理技术,井下内燃设备应有废气净化装置,矿井应合理安排运输车辆,加强通风。
4、废水、噪声、爆破震动污染防治
废水主要来自矿山工业场地和火工库办公室、民工宿舍、厕所等处的生活污水,不含有毒物质,量也少,可就近排放。石灰石矿山产生高噪声的设备有潜孔钻、手持风动凿岩机、空压机、载重车、挖掘机、装载机、破碎机等。矿山最近的村庄距开采境界线至少几百m,爆破时产生的噪声经过衰减后一般较弱,且爆破时间短,爆破噪声影响不大。爆破震动可造成爆破区周围建筑物和构筑物破坏,使人产生烦躁不安等。目前,微差爆破应用广泛,它能降低爆破地震效应。
三、石灰石矿开采的生态环境影响与生态防治
1、水土流失影响因素
水土流失影响因素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自然因素:大部分石灰石矿山地处山地沟壑区,沟谷较发育,山坡陡,汇流快,加剧了地表的冲刷和侵蚀;石灰石矿山通常林草植被少,也是造成水土流失的重要因素。人为因素:矿山开发建设及开采过程中,直接改变了原地形地貌,破坏植被、扰动地表;部分弃土弃渣如不加处理,势必导致新的水土流失。
2、生态地质环境影响
石灰石矿山开采将改变矿山原有的地貌和景观,且这种改变是不可逆的。地貌、景观格局的变化使矿山固有的自然生态功能完全丧失,景观生态结构发生变化。矿山开采破坏土地资源,特别是将破坏原有的植被,但终了后均可恢复。矿山开采对植物的影响通常仅局限于矿山区域内,对区外植物无明显影响。矿山开采破坏了动物的生存环境,爆破噪声还对矿山周围动物的栖息、觅食等活动产生较大影响。矿区建设引发的矿山地质灾害,如: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等。矿山开采导致地下含水层受到破坏。包括含水层结构破坏、含水层疏干、地下水水位下降、泉水流量减少、地下水水质变化以及对区域水系、水体及使用功能的影响。石灰石矿山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还包括:开采区和废石堆场的水土流失、废石场的稳定性、次生地质灾害等生态环境风险的影响等等。
3、水土流失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
(1)编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矿山开采前应制定详细的生态恢复设计方案、实施计划和进度安排,并给予资金上的保证。真正做到“在开发中保护”和“在保护中开发”,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对地质环境的影响,促进矿业活动健康发展。石灰石矿山开采特别是露天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很大,为了遏制水土资源破坏,保护、恢复、补偿生态系统,保障水土资源持续利用,矿山业主应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11)及《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闽国土资综(2012)127号),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采取积极可靠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用预防措施和治理措施相结合、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的方法,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减至最低限度。(2)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设计部门和业主应在满足生态保护的基础上,制定合理施工计划。在施工中,尽量减少扰动地面,平衡挖、填方量,防止造成崩塌、滑坡等现象,填方应及时铺平压实,减少风蚀、水蚀。施工机械、土石及其它建筑材料不能乱停乱放,防止破坏植被,加剧水土流失。另外尽量避开在雨季和汛期进行开挖施工,弃土应妥善堆存,不能随意丢弃。(3)生态环境治理的内部管理与控制。矿山企业应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如设立安全环保部,对施工人员进行环境培训教育;监督实施环境管理计划,执行有关环境管理的法规、标准;负责生态保护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行,加强采场边坡监测与整治,做好地面岩移塌陷沉降范围观测。(4)加强生态环境治理的政府监管。编制了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政府相关部门还应该督促矿山落实,包括基建期、营运期、闭坑期3个阶段的防治。监督检查是政府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查明矿山企业遵守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情况,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
4、水土流失及生态保护的分区治理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综合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分布特征及其危害性,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11)附录F“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表”,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治区、次重点防治区、一般防治区。目前新罗区内石灰石矿山都属后两类即次重点防治区、一般防治区。详见表1。具体分区是:(1)开采区:做好边坡防护、基础防护,防洪排水,做好采场边坡监测管理与整治,以其达到防治诱发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开采终了后进行覆土整治,植物种植措施。(2)地面岩移塌陷分区:开采期间建设截、排水沟,沉淀池。防范地下开采井巷崩塌、冒落,进行必要的充填,监测地表沉降变形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闭坑期间应及时封闭硐口及露出地面的巷道,防止沟谷水流入地下采场,应继续注意沉降观测,设置沉陷区的警示及覆土植被。(3)排土场、废石堆场:做好挡土坝、截洪沟、边坡防护、周边植物防护、后期对渣场进行覆土整治,植物种植。(4)工业场地、硐口:做好防洪排水、地面硬化、挡墙护坡、植物种植措施。(5)运输道路:做好边坡防护、防洪排水、植物种植。(6)火工库:做好地面硬化、挡墙护坡、植物种植。
5、水土流失及生态保护的治理措施
包括工程整治措施和生物措施。(1)工程措施。弃土、石应在废石场集中处理,尽量减少压占地表植被。在废石场底部先以大块废石垫底,以利于水的渗透,疏导废石场内的雨水。采取分段水平堆积,再碾压,把松散的土压实。逐级设坝,保证坝体安全与稳定。废石场上部设截洪沟,避免废石场受洪水冲刷。矿区新建和改造道路两侧,采取护坡和道路护基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塌方、滑坡。对临时性施工所造成的陡坡、坝,采取简易防护措施,并设置水土流失防护栏,疏导排水,减少水土流失。(2)生物措施。矿山开采期间在有条件的道路两侧、工业场地周围应因地制宜植树绿化进行生态恢复,在边坡和路基种草;把最终台阶坡面夯实,进行植被恢复。矿山采区采掘终了,应及时覆土,恢复植被。绿化植被的筛选,应根据所在地区的气候特征和矿山特性,选择易于成活的树种,以乡土植物为主。
四、结语
关键词:地质灾害;防治;环境利用
地质灾害是人类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灾害。地质灾害对人类的伤害较大,危险系数较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若是某一地区发生地质灾害,当地的地质环境也会受到影响或者是发生改变。地质灾害有很多种类,像地震、火山爆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等。随着人们对地质的不断研究,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地质环境的利用,越来越受到众多地质学家的重视。地质灾害的形成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因素,从人类发展的长远角度来看,我们要以科学可持续发展的眼光,整合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和地质环境的利用工作。本文从以下几点展开论述,试论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利用。
一、地质灾害概述
1、概念。
地质灾害属于地质现象的范畴。通常情况下,不良地质现象称之为地质灾害。板块运动容易使地质灾害产生。人类对地质环境的活动较为频繁,会给地质环境带来严重影响,地质环境的恶化,容易促使地质灾害的发生。有时地质灾害是在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共同作用下而产生的。地质灾害会危机人类的生命,损害人类的生存环境,延缓经济、社会建设工作的进程。较为常见的地质灾害有地震、水土流失、土壤盐碱化、滑坡、土地沙化、黄土湿陷等等。
2、我国地质灾害的现状。
我国受地质灾害的侵扰较为严重,我国拥有较为宽广的国土面积,绵长的边界线,地质条件较为多样。从世界受灾程度上看,我国无论是对规模、强烈程度以及危险系数的统计,相对来说数字较为庞大,可见我国受地质灾害的程度较为严重。我国西南地区降雨丰富,物资充沛,但暴雨现象也比较常见,西南地区山体受暴雨的冲刷,容易发生地质灾害,表现为滑坡或者是泥石流,对该区域居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危害,对当地的通讯设施和经济建设有所破坏。我国西北地区,气候干旱,土壤贫瘠,人群较为密集,使得土地沙化严重,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带来不便,延缓了当地的经济发展的进程,影响了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速度。我国四川等地多年来深受地震的困扰,对当地以及国家带来严重创伤。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地质环境的破坏程度也随之加大,致使地质灾害发生次数呈上升趋势。地质灾害防治问题急需要被解决,防治工作必须被落实。
二、地质灾害防治系统
我国深受地质灾害的侵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倍受众人所关注。我国的地质防治工作通过不断的摸索和探索,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我国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从上级到下级都有较为合理有效的安排,形成较为完善的地质灾害防治系统。我国通过对国民普及地质灾害的防治常识以及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工作等方式,强化国民意识,避免因慌乱使地质灾害中人员伤亡率上升。我国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心放置在“预防”上面,有利于对地质灾害做出及时有效的整治方案,将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1、区划调查。
地质灾害发生会给当地的地质环境造成影响。有关人员调查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地质环境情况,并做好记录整理归档,作为评价地质灾害潜在危险系数的资料依据,然后对评估风险并做区划。统计各地地质灾害发生的频率和规模,做好区划调查工作,有利于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2、监测警报。
监测指的是监测地质环境的变化,并对环境发生的变化进行分析掌握可能诱发灾害的隐患资料。警报是构建灾害报警系统,依据监测的结果,向居民发出防灾预警信号。监测警报对技术和行政有较高的要求。监测警报系统的完善支撑着后续防治工作。
3、搬迁整治。
上述两个系统为搬迁治理系统奠定了基础。搬迁是指对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地区,采用搬迁避让的方式,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不必要的伤亡,将该地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治理是运用工程治理措施,从根本上治理地质环境,清除灾害隐患。二者主要以调查监测地质灾害的数据为根据,评价地质勘测的结果,分析诱发地质灾害的隐患,确定灾害隐患地点。
三、环境利用评价系统
地质环境的利用具备公益性、基础性、服务性,评价系统的构建要从地质环境利用自身出发。地质环境利用评价系统是在弄清某地地质环境利用实况的基础上,分类设置实施方案,从而提高地质环境的利用率。地质环境若是能够被充分利用,可以有效缩短地质灾害的波及面,减轻危害度,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起到服务的功效。地质环境利用评价系统中开展评价活动要以体现地质环境发展的可持续性为目标,考虑活动是否符合实用的要求,是否可以实行的问题。地质环境利用评价系统,评价的范围涉及地质环境条件及变化,环境质量,灾害成因、风险级别等等。评价系统的思维模式不能固定于一种模式上,要有探究意识,勇于革陈出新。工程地质环境质量、灾害防治调控、功能区域的划分等都属于地质环境利用评价系统研究的内容。评价系统遵循评价结果好用的工作原则,考虑工作方案是否符合区域特征和服务目标的要求。在工程方面,构建地质环境安全系统,有利于人员实施凿山建隧等大型工程时,降低对地质环境的损坏程度,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构建工程地质环境安全系统,为工程的实施提供安全保障。结束语综上所述,地质灾害的不定时性和不可避免性,会给人类带来难以预料的伤害。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地质环境的探究。我国深受地质灾害的侵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倍受众人所关注。我国的地质防治工作通过不断的摸索和探索,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本文从地质灾害入手,对地质灾害进行了概述,试论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利用,提出了地质灾害防治系统和环境利用评价系统,以供参考。
参考文献:
[1]杨洪,冯薪霖,周芙蓉等.论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利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5,(2).
[2]陈国金,陈松,陈江平等.巴东城区规划发展的地质环境综合效应分析[J].水文地质工程地质,2011,38(4).
【关键词】环境;地质;防治建议
所谓的地质包括了构造以及发展的历史和组成的物质等方面的因素,除此之外,岩石的性质以及生物在进化方面的历史,矿产的含量以及矿产分布上呈现出来的规律等也都是造成地球上在不同的地区会出现不同地貌的重要影响因素。由于我国地质种类很多,因此我国不同地区所面临的环境地质问题也是不同的。例如,重庆这座城市由于沿江,并且是一个山城,因此十分容易出现地质灾害,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会造成比较严重的伤害,此外水土流失以及地下水受到污染的现象也经常发生,由此可见,找出影响重庆环境地质问题的因素并且采取积极的防治对策就显得尤为重要。
1 重庆市的地质情况
重庆市处在四川盆地的东南方向,并且是长江嘉陵江的交汇处,重庆市区地面的海拔最高是二百八十米,最低是一百六十米。在夏季,重庆市平均的气温在二十七度至二十九度之间,一年的相对湿度平均为百分之八十一,因此重庆市属于一个温湿气候地区。重庆市的岩层在产状方面相对比较平缓,倾斜的角度在十度至二十度之间,主要的地层包括了紫红色的泥岩以及灰黄色的砂岩等。
2 重庆市面临的环境地质问题
2.1 滑坡现象
重庆市由于长期以来都受到嘉陵江以及长江的侵蚀,因此使得重庆市在地形的起伏方面很大,此外也产生了很多不同形态的斜坡。应该注意的是,在自然发展的过程当中,地貌的重塑以及斜坡出现都是地表发生演化所必然经历的,因此重庆市出现的斜坡地貌就十分容易出现滑坡等灾害和事故。此外加上重庆市每年的总降雨量比较大,并且降雨相对比较集中,这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滑坡的出现。在重庆市的地质环境当中,沉积岩自身的整体性也比较差,如果受到了重庆市潮湿气候的影响,那么在沉积岩的表面就会覆盖上一层比较厚的腐岩,这样岩石的残坡层等都会受到风力的侵蚀。如果降雨比较集中,那么就很有可能会造成面积较大的滑坡灾害。此外这种斜坡的地貌还会造成水土流失从而引发沙漠化。
2.2 岩溶出现塌陷
岩溶槽谷是一个十分容易出现岩溶塌陷的地方,造成岩溶塌陷的主要因素就是自然的成因。洼地的岩溶在地下水动力的影响之下会出现一系列周期性的改变,此外公路不断的扩建等人为的活动也会对岩溶产生一定副作用,从而引发了岩溶的塌陷。在通常的情况下,岩溶的塌陷主要是发生在洼地或者是槽谷,在地下河的入口以及排泄区这些水动力条件变化相对较大的地区也十分容易出现岩溶的塌陷。由于重庆市的居民主要分布在槽谷或者是洼地,因此居民们的耕种以及城乡建设也会加剧岩溶塌陷。
2.3 地下水受到污染
造成重庆市地下水污染的主要因素包括了生活的垃圾以及污水、建筑垃圾和工业废水、农药等。如果比较松散的土层流进了受到污染的河流当中,那么就会出现截流以及降解、吸附等物理反应,这样也会使得重庆市地下水的污染情况加剧。造成地下水的主要原因就是人为的活动,例如,对人类生活用水不合理的进行排放,也会造成地下水的氨氮以及大肠菌群等指数超标,给居民的正常饮水以及生活等方面造成不利的影响。
3 对重庆市出现的环境地质问题进行防治的建议和对策
3.1 相关的领导部门提高对环境地质问题防治的重视程度
要想对重庆市出现的环境地质问题进行合理有效的防治,首先就需要相关的领导部门对环境地质问题的防治工作给予突出的重视,并且积极的推进这项工作的建设,建立起科学的灾害防治机制,从而真正的做到预防为主,以及防治的结合。对环境地质问题进行全面的管理和预防,将城市资源的开发同环境地质灾害的防治结合在一起,从而加大防治的力度。此外,相关的管理人员还要组织防治专项基金的筹措,为投资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并且对重庆市的坡地也要加强管理,从而更好的对重庆市的环境地质问题进行动态管理,将管理政策落到实处。
3.2 对滑坡现象进行防治
在对滑坡的现象进行防治时,相关的防治人员应该将防治的重点放在城区危岩的治理上,相关的地质部门要对危岩滑坡的分布呈现出来的规律加以研究和分析,并且要能够及时的预测并且向居民预报可能会发生的危岩滑坡。在重庆市市区范围之内所发生的滑坡灾害对周围的居民以及交通和企业等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要想对滑坡的灾害进行有效的防治,就需要对危岩的滑坡进行仔细勘察,然后制定出有效的、合理的综合治理方式和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够加强水土保持的力度,提升生态修复的能力,从而将入库泥沙所产生的污染降到最低。在一些水土流失比较严重的区域,还需要对植被加以恢复,建设起生态的廊道,对坡面加以治理,从而促进我国重庆市面源污染的控制力度和控制质量的全面提升。
3.3 对岩溶的塌陷进行防治
此外还需要建设岩溶塌陷的风险评价机制,对岩溶塌陷开展详细的、科学的实验和分析,并且积极的寻找出现塌陷灾害的临界点,对相关的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从而分析出松散层在厚度方面发生变化所呈现出来的规律以及岩溶的裂隙在发育方面所呈现出的规律,这样就可以对易发生塌陷区域的范围进行科学的划分,并且开展有针对性的防治工作。在进行新建建筑物的施工时,相关的规划人员应该注意,不要将建筑物建造在容易出现岩溶塌陷的区域当中,如果在这个区域当中已经有建造完成并且投入使用的建筑物,那么相关部门就需要对这些建筑物的地基加以处理,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施工方式。对于那些已经出现塌陷的区域,采用填堵等方式来对塌陷坑进行填补。
4 结语
综上所述,重庆市频繁发生的环境地质灾害不但会对居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还会影响到整个重庆市的持续发展。因此只有开展积极有效的防治工作,防治滑坡灾害以及水土的流失,提高防治的力度,加强对于环境地质问题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对于地下水资源的管理,防治地下水的污染,才能够促进我国重庆市经济和环境、社会的全面协调以及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方林,褚家计,李洪燕.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四矿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及防治措施[J].岩土工程界,2008(11).
[2]董永观,李君浒,邱永泉,曾勇,刘一,马明.华东地区主要矿山环境地质问题[J].资源调查与环境,2008(02).
[3]魏玉虎,齐光辉,杨军伟,黄景春.河南省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综合评价分区研究[J].水文地质工程地质,2007(02).
[4]崔文静,黄敬军,韩涛,陈军.徐州市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及防治对策[J].中国地质灾害与防治学报,2007(04).
关键词: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4-0217-01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必要性分析
1.1噪声污染的危害及现状
根据环保部公布的2010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得到以下数据:全国73.7%的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处于好和较好水平,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处于好和较好水平的占72.5%。全国97.3%的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为好和较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处于好和较好水平的占97.3%。全国城市各类功能区噪声昼间达标率为88.4%,夜间达标率为72.8%。
1.2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2010年12月15日,环境保护部等11个部门联合《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举措。主要目标为:到2015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排放全面达标,居民噪声污染投诉、和纠纷下降;声环境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明显提高,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农村地区声环境进一步改善。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说,上述目标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否有效可行。
1.3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存在的缺陷
(1)对噪声污染的界定不清。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所以我国环境污染的概念采用“超标+扰民”的定义模式,这种模式受到了广大专家学者的质疑。一些企业为了逃避噪声污染的治理和惩罚而迁移到郊区甚至是广大偏远农村地区,尽管噪声达到超标标准但是并没有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这是不是属于噪声污染范畴?相反的,还有一些低频噪声,完全符合噪声排放标准,却严重影响了周围公众的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这属不属于噪声污染?
(2)公民安静权的缺位。
环境噪声污染的法理基础来自于环境权中的安静权。从法律的视角看,安静权是指保障公民享有的、不被环境噪声污染的安静生活的权利。因此,在立法中有必要对安静权设立明确可行的权利义务。只有在立法中确立安静权,公民才能在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理直气壮的提讼,其损害赔偿请求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只有确立安静权,才能使公众的环保观念得以强化,有效确保公众的声环境质量。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其环境基本法中已明确规定了公民安静权,而我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此没有规定。
(3)管理体制不顺。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条规定了统一监督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从理论上看,这种有统有分的管理体制似乎结合了噪声污染的特点以及我国当前的行政管理的实际,是一种多头监管的理想模式。但在实际管理中,这种有统有分、多龙治水的模式,没有一个统一的协调管理部门,导致发生噪声污染事件时,几个部门同时过问,交叉管理,缺乏有效的协调;或者相关部门推诿扯皮,推卸责任。不能统一协调的对噪声污染进行防治,致使“噪声依旧”。比如,目前公众普遍反映强烈频频投诉的KTV、夜店等娱乐场所噪音扰民事件,KTV等娱乐场所的经营许可证是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其文化经营许可证是由文化部门颁发的,其经营管理可能有工商部门、文化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执法管理,其噪声污染有公安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管理。这样以来,看似合理的法律规定在实际中漏洞百出。
(4)噪声污染防治基本制度不完善。
噪音防控法律制度是噪音控制的关键,一部法律是否能够起到保护环境和污染防治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制度是否先进可行及有效。纵观我国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仅规定了噪声排放申报制度而未规定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的适用对象不全面以及对期限、权限、事后跟踪检测等问题未作出规定;排污收费制度的征收对象不全面;排放标准混乱,许多新型噪声不知适用哪种排放标准,没有规定地方排放标准;检测制度太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
2对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建议
2.1对噪声污染概念的修改建议
噪声污染概念的界定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逻辑起点,它决定了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方向,所以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必须先要解决这个问题。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超标+扰民”的定义模式确实存在着巨大的逻辑缺陷,导致在现实实际中存在不可弥补的法律漏洞。笔者认为,噪声污染的概念应该是指所产生的噪声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或者造成声环境质量下降,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2.2对管理体制的修改建议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详细划分对各部门之间的职权和分工,只是规定了似乎很理想的多头监管模式,这种多头监管模式在实际执法中不能统一协调的对噪声污染进行防治,漏洞百出。不过这一问题似乎正在得到有效解决,因为在我国各个地方制定的地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中逐渐探索出了一种有效的方式:将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噪声排放归到不同行业的管理机关进行管理。比如:《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条规定:“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管理部门和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渔政渔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下列分工,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1)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噪声及由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2)各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2.3对法律制度的修改建议
本人建议作出以下修改:第一,增加许可证制度的规定,与《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遥相呼应,形成科学有效的体系。第二,详细规定申请许可证的条件、程序及变更申报的内容、程序等等。第三,应特别说明一下关于噪声排放许可证的发放问题。建议由环保部门核发许可证,而不是向《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由政府部门核发许可证。因为核发审批部门要随时对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工作让政府直接操作不太合适,同时环保部门的专业性和技术也胜于政府。第四,对申报的内容以及颁发许可证的情况进行信息公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查和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定期将严重排污者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2.4对农村噪声污染防治的补充
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城市噪声污染防治为主线,而忽视了农村与小城镇的噪声污染防治。在内容方面,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要针对建筑施工噪声、城市工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以及城市生活噪声污染,忽视了对农业、养殖业、畜牧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噪声污染。所以建议把农村与小城镇的噪声污染防治以及农业、养殖业、畜牧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噪声污染的内容在修改后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有所体现。进一步改善乡村声环境质量。严格控制城镇化过程中噪声污染,防止噪声污染从城市向乡村的转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地声环境管理,应列为噪声敏感区加以保护。各地应将加强乡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环境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维护良好生态环境为目标,加大监管力度,形成整治合力,严厉打击各类禁养区内畜禽养殖、限养区内新(扩)建集约化畜禽禁养场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生态养殖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治理双赢,全力打造“首善之区”生态环境,共建共享全国最美丽城区。
二、工作目标
加强管理督查,严防养殖反弹,巩固现有成果,形成长效机制。实现禁养区内无畜禽养殖,限养区内无新(扩)建集约化畜禽禁养场,2011年9月1日前已建有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完善相应审批手续,所有养殖场、养殖户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控,有效实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生态工作的区长任组长,区农业局、区生态办(环保分局)、国土分局、之江国土分局、工商分局、之江工商分局、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留下街道、转塘街道、蒋村街道、三墩镇、双浦镇为成员单位,具体实施全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生态办(环保分局)。
区生态办(环保分局):负责对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实施综合协调、统一监管。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已有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未能达标排放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提请区政府予以关闭。
各镇、街: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长效管理工作。做好畜禽禁养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按照农业部门划定的畜禽养殖业产业布局,及时掌握辖区内畜禽养殖情况,杜绝违反畜禽养殖业产业布局的新(扩)建畜禽养殖现象发生。坚持日常监管与长效管理并重,对辖区内违法畜禽养殖现象,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对劝阻无效的,属于禁养区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提请区政府予以关闭;属于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户,提请区城管执法局进行查处;属于限养区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提请环保部门进行查处;对辖区内违法搭建的猪舍实施。
区农业局:负责合理规划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产业布局,制定年度和中长期畜禽养殖业规划。对违反产业布局的畜禽养殖现象予以制止,劝阻无效的,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查处。会同环保部门控制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推广先进畜禽养殖技术,指导督促养殖户推广沼气技术,实施生态养殖,提高农业生态经济效益。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辖区内国有土地上以及撤村建居范围内违法搭建的畜禽养殖场(棚)进行查处。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户责令其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协助各镇、街抓好畜禽养殖污染长效管理。
国土分局、之江国土分局: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协助区城管执法局对集体土地上擅自建设和搭建的各类养殖场(棚)进行查处。协助各镇街抓好畜禽养殖污染长效管理。
区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泔水饲喂畜禽进行查处。
工商分局、之江工商分局:取缔无照的畜禽养殖场,对被责令关闭的养殖场吊销其营业执照。
区财政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监管工作的资金保障。
区监察局:负责对各单位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工作情况的统一监督。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单位必须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部署,切实抓好落实。各有关镇街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落实专人负责,各有关村也要建立相应工作班子。
2、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各镇街要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充分发挥区、镇(街)、村(社)及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在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各自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强化服务,确保长效监管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