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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出租房屋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制度,根据公安部关于《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精神和《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房与当地派出所特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主必须履行如下治安责任。
1. 不准出租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
2. 出租房屋出租前,必须先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房屋出租治安管理登记备案。
3. 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4. 应带领外来的暂住人员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5. 对承租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6. 出租房屋业主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对出租房屋和租住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承租人员逐人进行认真登记。
7. 承租人系外来暂住人员的,房主要主动协助或督促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免费)。属于婚育年龄段的,还应要求出示《婚育证》,对未持证人员督促其到社区计生办办理《婚育证》。
8. 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9. 租的房屋经常进行防火、防盗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10. 租的房屋不准违反规定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11. 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12. 如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房屋责任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3. 此保证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公安派出所和出租房屋业主保管备查。
一、社区人口管理
(一)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
1.公安机关是人口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户口登记工作,包括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和暂住登记。
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设立专(兼)职户籍协管员,在协助公安机关搞好户口登记的同时,负责对公民申请的户口事项进行核查和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配合社区民警搞好户口核对调查,及时督促居民进行户口登记。
2、根据《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设立的暂住人口管理站及配备的专(兼)职户籍协管员,在社区民警的指导下负责办理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登记,定期核对暂住人口,及时上报公安机关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变动情况。
用工单位、外来务工单位、社会办学单位负责人及个体业主是暂住人口管理责任人,应协助暂管站搞好暂住人口登记。
(二)理顺管理关系,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1、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公安派出所在该单位设立集体户口簿。集体户口簿由该单位户籍协管员负责保管、保存,公安机关办理公民申请登记的事项时,直接在集体户口簿上进行签注或增撤,单位给予必要协助。
2、社区居委会辖区内居住的家庭户口在“村改居”前已由村(居)委会登记建档管理的,可继续管理并保管档案,设立主户户头。
“村改居”后新纳入管理的部分,对居住集中、自成一院、自成一区或楼群集中的,可在该社区居委会名下设立分户单位建档管理;“村改居”后新纳入管理的零散家庭户,统一纳入到主户户头,与“村改居”前该社区居民一同管理。
3、社区居委会辖区内的集体户、家庭户,统一由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登记管理权,依照政策决定人口的出、入、登、销,其他组织和单位根据公民申请负责对有关事项提供证明材料,无合法理由不得拒绝。
(三)坚持户口登记管理的原则,适时开展社区户口整顿。
1、社区居民户口管理的原则是: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即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一个公民有几个居住地的,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
2、适时开展户口整顿。社区居委会挂牌成立后,要及时根据社区居委会的区域划分立即开展户口整顿,对居住该社区的人口逐步将其常住户口过户到该社区,以便于社区各项工作的管理。
二、社区治安管理
(一)做好社区实有人口的管理工作。对社区内常住人口(尤其是16-45岁的重点年龄段人口和有违法犯罪的女性)、暂住流动人口、重点人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建立健全人口档案,并及时做好各类人口的调查和跟踪考察等日常管理工作,为现实斗争服务。
(二)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社区内要建立敌、社情动态信息员,在社区警务室和公安派出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建立健全人口档案,及时掌握社区内敌情、社情动态,及时预防和制止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和的发生。同时,社区警务人员要建立各类特情耳目,及时搜集信息,帮助破获案件。
(三)做好社区安全防范工作。一是加强社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区专职治安联防队伍,并指导带领社区居委会及各驻区单位的治保、保卫人员开展站岗值班、巡逻检查等治安防范工作,同时,充分发挥社区内治安积极分子(楼长、社区党员干部、社区志愿工作者等等)的作用,维护社区治安秩序。二是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广泛宣传安全防范知识,教育社区群众遵纪守法,提高自我防范能力。三是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调处民事纠纷,化解各类矛盾,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大的案件和的发生。四是积极推广物防、技防措施。动员社区单位和居民安装物防(如防盗门窗、车棚等)、技防(如无线报警器、电视监控等)产品,提高防范能力。
(四)做好社区治安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的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租赁房屋、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品管理,落实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等措施,查处社区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三、社区人口与计生管理
(一)明确职责
1、计生行政部门是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乡镇(街道)计生办负责辖区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等单位以及工作、生活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承担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组织协调、综合服务的职能,协助政府做好本辖区内所有单位和居民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2、社区内的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履行各自职责,企事业单位要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抓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承担主要责任。落实好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办公场所及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等有关政策和各项保障措施。支持、协助和参与社区计划生育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
3、社区民委会按属地管理要求,统一管理驻本辖区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等单位以及工作、生活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积极开展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知识教育。使居委会范围内常住人员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女性初婚晚婚率、晚育率、计划生育率、流动人口“三率”达到上级要求。
(二)理顺管理职能
1、社区是属地化管理的重要载体,单位是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居委会要从根本上摸清社区计划生育底数,解决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界限清、辖区单位清、居民小区清、商业路段清、集贸市场清、辖区人员清、管理对象清、每家每户婚育状况清,彻底澄清社区各类人员的底子。对个体私营企业、居民小区和“社会人”(散住户、商住户、流动人口、下岗失业、人户分离等特殊人群),社区居委会要建立专门档案,直接纳入管理并将具有常住趋势的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管理统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用的临时外来务工人员(18-49周岁)要在15日内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并到社区居委会登记验证。对本单位发生婚育现象的育龄妇女要在当月上报社区居委会。形成计划生育双向管理的工作机制,使单位负责与社区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社区居委会辖区内居住的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在“村改居"前已由村(居)委会登记建档管理的,仍然继续管理并保留档案。“村改居"后纳入管理的原市直单位的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可在该社区居委会名下设立分户单位建档管理;“村改居"后新纳入管理的个体私营企业、居民小区和“社会人”(散住户、商住户、流动人口、下岗失业、人户分离等特殊人群),与“村改居"前该社区的育龄妇女一同管理建档。
2、健全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充分发挥计生协会在人口与计划生育中不可替代的会长优势、理事优势、组织网络优势、会员队伍优势,形成领导、骨干、群众三结合齐抓共管计划生育工作的生动局面。重视发展社区具有威信、能力、热心公益事业有文化的年轻人为会员,优化会员结构,提高会员素质,按照“便于组织、方便活动、讲究实效”的原则,组成若干个会员小组,使计划生育协会成为覆盖整个社区范围的活动和服务网络,从而推动居民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实现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依托社区、面向家庭、面向育龄人群,广泛开展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社区居委会设有婚育新风图书角、计生服务咨询站,定期开展计生科普讲座,发放宣传品,组织计生志愿者编排一些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活动。开展生殖保健服务,“三查”(查体、查孕、查环)服务上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指导上门、五期保健指导上门、节育手术后随访上门和中老年咨询保健等技术服务。积极为社区育龄群众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各种困难和需求,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援助服务。
四、社区环境卫生管理
(一)明确职责
按照“政府组织,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原则,明确责任,加强社区环境卫生综合管理。
1、市建设局负责市区综合卫生管理和主要街道、人行道路面、市中心广场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公共厕所的卫生保洁,市区垃圾的统管统运,道路两边各单位门前“六包”(包卫生、包绿化、包治安、包规范车辆停放、包清除门前摊点、包铺换人行道)的监督检查。并对城区四环路内所有单位清运到垃圾处理厂的生产、生活、建筑垃圾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处理。
主要街道有:密州路(东外环—西外环)、兴化路(东外环—西外环)、人民路(诸日路—潍徐路)、繁荣路(诸日路—潍徐路)、东郊街(南外环—北外环)、东关大街(南外环—密州路)、府前街(人民路—南外环)、和平街(兴华路—密州路)、西关街(兴华路—繁荣路)、西郊街(兴华路—密州路)、老母庙巷(和平街—市场街)、沧湾小区步行街(府前街—和平街)、广场路(府前街—市场街)、电视塔东、西侧路段(密州路—潍河桥中间)。
2、市区各单位负责各自院内卫生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门前“六包”。路沿石以上人行道路面,单位、门店不愿清扫保洁的,可委托建设局代为清扫,委托服务费用根据有关规定由委托单位承担。各单位的垃圾原则上由市建设局统管统运,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单位自运的,到建设局办理准运证后,到指定垃圾厂倾倒垃圾,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
3、各街道社区居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行政辖区除市环卫处管理范围以外的所有路段、街巷、居民小区(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除外)的环境卫生保洁。社区居委会可以采取公开招标,市场化运作方式将各路段、街巷承包到人,落实责任,并加强监督管理。
(二)环卫保洁
各社区居委会在街办有关机构(城建管理所)的管理指导下,按照“扫净、存好、运光”和“每日清扫两遍、全日保洁”的作业要求,达到无马粪,无杂草,无薄膜、纸屑,无漏收堆,无淤泥;不脱岗,不乱到垃圾,不撒漏的“五无三不”卫生标准;负责社区内的垃圾清运,按照既方便居民,又便于卫生管理的原则,根据人口密度,合理布设垃圾点,并将垃圾点上的垃圾负责收集清运到市里统一规划设置的垃圾中转站上,由环卫处统一清理清运到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理。
(三)属地收费
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卫生清扫、垃圾清运。凡社区居委会负责的道路、街巷、居民小区(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除外)的卫生管理,其卫生管理费经社区共建委员会协商同意,在街道的指导下,根据需要由街办城管所和社区居委会负责向辖区单位和居民收取,防止双头收费。
五、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建设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开发建设时,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向社区居委会无偿提供房屋建筑总面积1%的管理服务用房,否则市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有关建设、施工手续。
六、社区物业管理(相关问题)
在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成立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的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及其经营者进行选择、聘用、监督。
(一)明确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
物业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服务性企业,不具有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它只能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
,按照业主的委托管理小区的物业,不能将其功能延伸到行政管理和居民自治领域。社区居委会在本辖区具有法定的服务、管理和指导职能,物业公司应在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两者关系不能颠倒。鉴于目前房屋紧张的实际,社区居委会可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合署办公,由物业管理公司为居委会提供办公场所,挂社区居委会和社区物业公司两块牌子,物业管理负责人原则上兼任社区居委会成员,参与社区的建设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依据物业条例制订物业管理办法;
2、审验物业资质和年报工作;
3、组织物业企业争创文明小区活动;
4、培训物业从业人员,提高业务素质;
5、查处物业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三)物业管理业务按国家即将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浙江暂住证管理办法:消除城乡差别的关键一步嘉兴平湖新埭(读di)镇新居民事务所内,28岁的张建嫦开心地接过了一个绿色小本本。
小张是广州人,5年前在嘉兴读书毕业后,就进了新埭镇一家箱包厂上班。拿到这小本本,意味着她从此成了一名嘉兴新居民,而以前对她的称呼是外来打工者。
张建嫦拿到的是浙江第一张居住证。
这也意味着,在浙江实行20多年的暂住证制度画上句号,新的居住证时代来临。
从暂住证到居住证,一字之差,能给来浙江的打工者带来多少实惠呢?
浙江是外来务工大省,目前,省内有外来务工人员达1550万。长期推行的暂住证制度,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20xx年7月,浙江省十届人大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并通过了《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虽然放宽了限制,农民工在求职或者搞经营活动等情况下不需要出示暂住证,但暂住证制度仍继续保留和执行。
去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正式提出,改革农民工登记管理办法,加快相关立法修改,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取消暂住证制度,转而实行居住证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就是要消除城乡差别。
同年,居住证制度开始在宁波慈溪和嘉兴平湖试点。
浙江暂住证管理办法:居住证有什么好处浙江推行的居住证,是外来务工人员在浙江省居住地的一个身份证明。
根据新近的《浙江省居住证申领办法(征求意见稿)》,居住证将与社保、就业、教育、居住等挂钩,使持证者享受与同城市民一样的服务,而且还在子女就读、计划生育、劳动保障方面享受到与浙江省内市民一样的优惠政策。
这和国内部分城市实行的居住证制度有一点不同,有些城市虽然从暂住证变成了居住证,但仅仅是改了一个字,没有实质性变化。
比如嘉兴的小张有了这张居住证,她可以在大病时,享受政府救助,还可申请当地经济适用房,如符合相关条件,她还可落户平湖,以后她的子女就学,可以不再交借读费。
浙江暂住证管理办法:哪些人可以获得据了解,浙江居住证拟分为两类,一类是临时居住证,一类是居住证。
为加强建设工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平安*”,根据区委、区府及市建委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年我区建设工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工作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年度目标
通过对建设工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使施工单位自我防范能力明显增强,确保建筑施工工地治安秩序、安全生产进一步好转,有力推动“平安*”建设。主要目标:建设工地暂住人口登记率达到95%以上,暂住人口发证率达到90%以上;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不发生外来人口群聚上访、集体静坐等;建设工地无重大治安事件及重大纠纷,不发生盗窃、窝脏、销脏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建设工地达标,消灭建设工地各类不稳定因素。努力遏制建设工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安秩序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综合治理(创建平安*)组织。我局将建设工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工作作为年度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与各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责任书。局成立综合治理(创建平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局建设科为职能科室。各有关单位和施工企业也要相应成立综合治理组织,明确职责及分工。
2、突出重点,加大力度。一是督促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建立治安保卫制度、门卫值班、夜间巡逻制度、外来人口住宿制度、现金、物资设备管理制度和综合治理组织网络,落实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认真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二是认真贯彻实施《关于加强建设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督促施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指导企业加强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健全务工人员管理台帐,全面推广使用记工考勤卡,规范用工管理行为。并且加强企业对工资支付制度的管理,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三是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欠薪问题处理配合的指导意见》,加强与劳动部门的协作,及时快速地调处农民工工资投诉问题,防止的发生,确保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四是加大普法力度,强化事前监督和服务,提高民工的法制意识,依法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七是充分发挥建设领域各部门的联动性,齐抓共管,把拖欠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对其市场行为、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及其他行为的监管力度。
3、对外来务工人员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一是结合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建筑业一线从业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外来民工的法律及安全意识。二是对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及项目部,探索建立民工法制学校,对外来民工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培训教育。三是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业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确保我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4、加大对安全生产、拖欠民工工资、治安管理、计划生育监督检查力度,维护外来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对安全管理差、拖欠民工工资造成集体上访、建设工地治安管理混乱、计划生育管理不到位的施工企业及相关的项目经理依法查处,记入信用档案,并在*建设网上予以公示。
三、实施计划及内容
1、综合治理(创建平安*)责任书:3月—4月份由区建管处与各建筑业企业签订。
2、外来民工宣传教育和培训:3月—11月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教育、“平安*”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教育、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3、专项治理:结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时进行专项治理。
4、集中整治:全年组织1-2次对建筑工地综合治理、劳动用工、民工工资拖欠等综合治理情况进行集中整治并开展大检查。
市城区公安分局派出所所长
一、做群众贴心人
二、做人民的保护神
对人民群众的感情究竟有多深?为人民群众奉献和牺牲的决心究竟有多大?不是靠嘴头子和笔杆子讲出来、写出来的,而是面对危难和凶险的关键时刻,能否义无反顾、冲锋在前。既然选择了民警这个光荣而神圣的职业,就必须有这种置生死于度外的大无畏精神。唯如此,方能赢得群众的信赖和拥戴。——9月25日是中华民族传统的团圆之日——中秋节。这一天,我正坚守在值班室。上午10点多,电话急促地响起。市公安局110指令:大有仓教工居民楼煤气严重泄漏!一旦遇到明火,极易引起爆炸,情况十万火急。接到指令,我马上带队赶到现场。当时,楼道里弥漫着浓烈刺鼻的煤气味,我与同事们,楼上楼下大声疾呼,挨户敲门疏散居民,同时紧急通知煤气检修站。不一会儿,煤气公司检修工及时赶到。当我们撤离现场执行新的任
三、做事业的开拓者
从警20年,我始终以对公安工作的无限挚爱,以对人民群众的无疆大爱,在同志们的帮助和支持下,注重探索积累,不断开拓创新,总结出了“五查、四管、三用”工作法。在“三基”工程建设中,受到了省公安厅的表彰,被城区政法委授予“三基”工程建设特别奖。“五查”即:复杂居民重点查、办证出租屋定期查、依托社区跟随查、错时工作突击查、固定住户预约查。通过“五查”,准确地核实了辖区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出租房屋、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学校、商业网点的实际情况。“四管”即:管好出租屋主、管实流动人口、管牢重点人口、管牢高危人群。我们坚持“以房管人”的工作思路,把过去“背人口底卡熟悉常住人口”模式转变为现在“入户调查掌握实有人口”的勤务方式。依托社区警务室这个平台,在7个社区间推广建立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同时,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采集图象、信息登记造册进行管理;对重点人员随时掌握情况,做到防患于未然。“三用”即:用好治安积极分子、巧用耳目、勤用台帐。每年,我们依靠治安积极分子和治安耳目提供的线索,破获多起案件;为强化对各项人口信息的登记,我们还设计了多种专项记录本,用来记录人口管理工作情况,社区民警日常结合人口管理工作,台帐记录、使用制度得到进一步规范。
四、做无私的奉献者
第二条县城规划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县城垃圾指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单位、个人在工作、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及环卫设施的维修、更新等费用;
拆迁和新建工程建筑垃圾处理(处置),不含收集和中转运输费用。
第五条县城乡建设局是县城垃圾处理(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华藏寺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等部门配合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县城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城垃圾按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定点处理、区域分片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其它单位和个人在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下,可以从事垃圾清运工作。
第七条县城垃圾管理区域划分如下:
312国道以东、高速公路以西、铁路和供水公司以南、312国道界牌立交桥以北区域内所有单位、居民住宅、个体工商户及街道广场(不含华藏农贸市场、达隆路市场仙的个体户)产生的垃圾由县市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市政部门)具体负责统一管理、统一定点处理。
华藏寺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以上区域以外及城乡结合部垃圾的管理清运工作。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辖区负责组织督促所驻单位和居民搞好居民区、小巷道的垃圾管理工作。
华藏农贸市场、达隆路市场产生的垃圾由县市场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管理清运。
旧房拆迁、改造、新建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清运。
第八条凡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含各类医疗单位)必须将有毒、有害废弃物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随意遗弃、倾倒和泄漏。
第九条市政部门是县城垃圾处理的专业单位,县城垃圾由县城垃圾处理场统一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将垃圾拉运到垃圾处理场以外的地点倾倒、处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规定的地点、时间、方式倾倒垃圾,不得将垃圾直接清扫、倾倒在县城街道及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内。
无垃圾道的单位办公楼院、居住住宅必须自设垃圾收集设施,自行收集垃圾。
沿街门店及各单位“门前三包”区域内所产生的垃圾,必须在环卫工人作业时段倒入垃圾收集车或沿街公用果皮箱、垃圾箱内。
第十一条在县城内通行的各种车辆,车轮应干净,不得拖泥带水污染路面。运输垃圾、散装物料及废弃物的车辆必须密封、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第十二条市政部门及其他负责垃圾清运的责任单位要及时清运垃圾,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处理作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逐步使县城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第十三条县城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垃圾处理费由财政、单位、个人共同承担。县城内所有产生安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含暂住人口),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县城垃圾处理费。
第十四条县城垃圾处理费由市政部门统一征收后上缴县财政垃圾处理费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理费(含旧房拆迁垃圾)由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委托县市政管理所按标准征收。
第十六条县城市政道路、人行道、公共绿地、广场及城区无主垃圾的清扫、收集、中转运车入处理等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县城机关事业单位垃圾处理费按各单位干部职工人数由县财政按规定标准统一在单位经费中代扣。
第十七条征收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合理、有效、易操作的原则,依据《武威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垃圾费测算要求,对不同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城区居民、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征收。
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应从物业管理中支付相应的垃圾处理(处置)费用。
(二)城区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学校、医院)按在册人数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征收。
(三)经营门店、摊点(不包括华藏农贸市场、达隆路市场)按实际从业人数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征收。
(四)学校、医院、工业企业、宾馆、饭店、专业市场等产生的生产生活垃圾按每吨49元的标准征收。
(五)娱乐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征收。
(六)建筑工程按天价发(1996)021号文件标准执行,即按工程总造价的2.6‰征收;旧房拆迁按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征收。
(七)自行收取卫生费(垃圾费)并清运到垃圾场的。按每吨20元的标准向市政所缴纳垃圾处理(处置)费。
第十八条垃圾处理费应在每月月底前五日内缴纳。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之规定,任意遗弃、倾倒和泄漏有毒、有害废弃物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次处以该单位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危害结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不按规定的地点、时间、方式倾倒垃圾者,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每次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车轮污染路面;运输垃圾、散装物料及废弃物不密封、覆盖或泄漏遗撒者,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每次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不按规定的时间、标准缴纳县城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征收单位发通知单催缴。一个月内仍不缴纳后拒缴垃圾处理费者,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妨碍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管理,秉公执法,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吃、拿、卡、要的,由主管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委会在村党总支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村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级重大事项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 听证内容。主要是:①民主议事制度规定的11类重大事项;②村三委会拟定实施的重大事项;③村民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听证对象。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镇联村干部,必要时可邀请在本村的市、镇人大代表、党代表以及与听证内容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七条 基本要求。①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内容、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布,村民可以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②建议方案须经应到会村民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获通过的,由村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听证。
第三章 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行使职权。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章干部管理、村民小组管理
第九条 本村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村“三套班子”成员,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村其他专职干部。
第十条 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村干部学习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条 本村划分为50个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本组村民推荐产生(组长一般应为村民代表),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十二条 村民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视听费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自来水管理:新安装户需交集资开户费400元。村民损坏自来水设施,必须承担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用电管理:任何人用电必须向村申请,并承担规定的费用,新安装生活用电应交纳表记费,材料自理。
工业用电不能和生活用电混装,工业用电每户必须按月交纳社会公益事业基金每度0.2元,村委会委托镇供电营业所代收。
第十三条 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至60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至55岁的女性村民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村民因故不能出工时,可以以资代劳,村委会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款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四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由村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七章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第十六条 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成立治安联防队和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有线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和负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一种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争做文明人,争创文明户。
第十九条 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电视、生产等公用设施,违者责令其修复或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用电用水管理,禁止偷电、偷水,不得私自铺设用电、用水管线。村分派的水、电管理员,应按月收取用户的水、电费,并上报结帐。
村民应履行村委下达的各项收费规定。各小组长配合协调工作,如发现偷水,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罚现金200—2000元;偷电由镇供电营业所负责处理;水电费等拖欠拒交者或无理取闹,应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不得成立非法的社会团体等各种帮会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村委会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登记。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按本章程由村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区域内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六条 企业单位及个人建房用地都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按照村镇规划许可,村民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为一户一宅。
2、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及审批用地所具备条件,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到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村委会交纳公益事业费每层每间50元。
3、建房户办齐一切用地手续后,在开建前3天向村委会上报放样,由村委领导同镇土管员到现场按审批位置、面积放线打桩后方可开建。
4、凡建房户,不按照以上规定进行私下交易、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的一经发现,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集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附:个人住宅基建面积:(本村在册常住人口)
1—3人
耕地面积75平方
4—5人
耕地面积110平方
6人以上
耕地面积125平方
独生子女可增注册人口1个。
第二十七条 (1)凡企业建设征用土地,各企业单位凭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文件,必须提出申请报告和立项报告,同时村委会按照建设需要提出安排方案和规划许可,申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后,办理好《建设用地许可证》,办妥一切有关审批手续后,由村委会按照村规划统一安排用地。
(2)处理好与承包户的关系、企业征地补偿费及其它一切规费等,然后方可按图施工,严禁未批先用。
第二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合作社发包给本村村民承包使用,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监督。
第二十九条 承包者自觉交纳国家农业税,履行合同的规定交纳土地承包费,河道、土地在承包前首先预交好土地承包款,否则终止承包合同。
第九章行政事务管理
第三十条 村委会在办理好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镇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征兵和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 村委会要将各项村务定期公开,每年不少于四次,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章 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为保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自觉遵守和爱护本村的形象工程设施(路灯、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设施的良好风气,村道上不允许堆放杂物、建筑物。凡村道两侧属村公共设施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村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三十三条 全村村民自觉遵守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分布在全村的垃圾箱内或放到指定位置,不准向沟渠、河塘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行为人必须作书面检讨和交纳保证金。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村财务工作由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村财务工作接受市、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村向农户、企事业单位(包括外来务工、居住人员)收取款项做到手续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财务支出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并由经济合作社社长一支笔审批,再经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审核盖章方可报销。对大额支出须经“两委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对不符合上述规定开支的,出纳有权拒绝支付,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反映,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应及时纠正,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所有资产都应登记入册。
第三十九条 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村成立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社员代表会议产生的社务监督小组,对本村财务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 建立村财务审计制度,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由镇经管站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并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和社员代表会议报告。
第四十一条 集体出借给企业和个人的资产和现金等,双方签订好合同,同时办好资产抵押手续。
第四十二条 村级财务管理实行镇会计制,村级财务要接受镇会计站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为了加强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建立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的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民主理财小组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村“三委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度单项的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2002年
一、指导思想
以美化城市环境、构建文明为目标,按照全民参与,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整治广告牌匾,全面提升对外形象。
二、整治范围
1、县城规划区。
2、工业园区。
3、各乡(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
三、目标任务
(一)城区主、次街道两侧广告牌匾
整治内容:
1、门头广告牌匾。按照设置要求,拆除超出建筑物立面设置的多余标志牌;对过大或过小、陈旧、破损、与建筑物风格不协调的牌匾进行拆除更换。
2、门店立面及橱窗广告。清理清除门店立面、门柱及橱窗乱涂乱贴乱挂的广告,恢复建筑原貌。
3、楼顶及楼立面广告牌匾。拆除破损、陈旧、存在安全隐患以及与楼体不协调的广告牌匾。
设置要求:
1、门头牌匾按照“一店一牌、同一建筑物牌匾高低相同、凸凹一致、色调相近”的原则设置,将人民路、中街、阿阳路、北环路、北二环路5条主街道作为重点,按照一街一景,每条街道广告牌底色一致,风格一致。中街、阿阳路广告牌匾同时要进行亮化处理,突出特色。
2、商住楼住宅部分禁止设置广告牌匾,提倡进行亮化。
3、宾馆、超市、商厦、单位楼体上的广告牌匾杂、乱、多、影响市容市貌的,广告权属人要重新设计新的广告版面,报经规划局审批后,自行更换。
(二)城区住宅小区内广告牌匾
整治内容:对住宅小区内依附住宅楼、公共管理用房、大门、公共停车场、绿地、电力杆、电信杆设置的各类陈旧、破损、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匾、标语,一律清理拆除。
设置要求:
1、住宅楼墙面上禁止设置广告牌匾。
2、超市等商业用房广告牌匾参照临街道路两侧整体风格进行设置。
3、公益性广告,按照集中、统一、规范的原则设置。
(三)城区公共设施、公共用地及各类杆线上设置的广告牌匾、横竖幅标语
整治内容:对不符合城市规划、陈旧、破损、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市容的广告牌匾、横竖幅标语一律清理拆除。
设置要求:
1、对设置规范、牌面较新的路灯、立柱广告予以保留、补充,对版面陈旧、破损的予以更换。
2、对新设的广告牌匾,需将方案报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置。
四、职责分工
(一)单位“三包“责任范围内的广告牌匾,一律由各单位负责整治。责任区内已售出或出租的门店由各单位督促整治。
(二)居民住宅小区的广告牌匾由街道办负责整治。
(三)社会个人设置的广告牌匾,一律由权属人自行整改。属居民和暂住人口的,由街道办负责督促整治,属农民的由城关镇政府和八里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范围,分别负责督促整治。
(四)公共设施、公共用地及各类杆线上的广告牌、横竖幅标语,按照管理权限,由管理单位整治。
(五)对重新设置广告牌匾的,需在规划局指导下,由申请设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方案设计,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设置。
(六)对不再重新设置,属单位的由单位对拆除造成的破损、污染部分进行恢复,属私人的,由权属人进行恢复。
(七)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广告牌匾,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整治。
(八)城区各单位内部广告牌匾,由各单位按照要求自行整治。
(九)各乡镇范围的广告牌匾,由各乡镇政府负责整治。
(十)对中街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在按规定进行广告牌匾整治的基础上,要对旧楼进行外立面刷新,并进行亮化。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月24日—3月5日)
1、动员部署。召开动员大会,全面部署整治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行事历,整治通告。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城乡规划法》、《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围绕整治工作,加大宣传报道,营造舆论氛围。
2、调查确认。整治小组深入现场,全面调查,摸清情况,确认拆除整治对象,造册登记。
3、规划方案。委托广告设计单位,根据不同街道特色、设计广告样本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5日—5月30日)
1、核实公布,自拆自改
(1)下发通知。整治小组对城区广告牌匾进一步核实和认定,向所属单位和个人发出整治通知书,限期整改。
(2)自拆自改。各责任单位落实专人,上门对广告牌匾当事人进行督促检查,动员整改。
(3)查漏补缺。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查漏补缺工作,对整治不到位的广告牌匾,要重新整改,直至合格。
2、联合行动,依法强拆
对超过自行整治期限,仍未整改的广告牌匾,坚决依法予以。在强拆过程中出现无理取闹,阻碍工作的,依法从严处理。
(三)验收巩固阶段(5月30日—10月31日)
1、各责任单位将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城区广告牌匾整治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织人员进行检查验收。
2、制定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一是建立政府管理和社会自治相结合的城区广告牌匾监管体系,各责任单位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健全长效管理措施。二是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城区广告牌匾管理办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责任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定工作人员,坚决服从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精心组织,认真抓好本部门整治工作,详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本部门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独立工矿区的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以下简称私房)。
第三条 依法确认归私人所有的房屋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或非法损毁。
私房所有人应当依法行使所有权,保持房屋完好,不准利用房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私房因基本建设拆迁时,拆迁当事人依照《成都市城镇基本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私房使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终止时,土地使用人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私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所辖城镇私房的行政主管部门。
私房所有人和使用人均须遵守本办法,并接受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所有权登记
第七条 私房所有人必须到房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经核准后,领取房屋产权证。申请登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提交房屋契证、书面申请和有关证件。数人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属于按份共有的,注明各人的份额。
(二)新建的私房,应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提交书面申请、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设计、施工等文件和图纸申请办理。
(三)无契证或契证不全的,应书面说明房产来源,并提交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
违法建筑按照《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四)申请登记以所有人户籍所载姓名为准,交验身份证件。所有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报有权不清或有纠纷的私房暂缓登记,待产权确定后办理。
第八条 私房所有权发生买卖、交换,赠与和继承等,所有人必须向房管部门申请转移登记。申请登记除交验房屋产权证和身份证件外,并按下列规定提交证件:
(一)买卖、交换、赠与,应在行为成立后的三个月内,分别提交买卖合同、交换协议、赠与公证书。
(二)继承,提交遗产继承公证书或审判机关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无主房产,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无主后,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第九条 私房发生分割、合并、迁建、改建和扩建等,所有人应在行为成立后的三个月内持房屋产权证(或契证)和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变更登记,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私房发生分割的,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注明各人的份额,并附图标示。
(二)私房灭失或倒塌已丧失使用功能的,所有权即行终止。原所有人应在三个月内申报注销登记,缴销房屋权证。逾期,原证自然注销。
倒塌、灭失后需原地修复的,应在三个月内向房管部门申请,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修复后的房屋重新申请所有权登记。
第十条 典当私房,典当双方必须在行为成立后一个月内,提交合同、房屋产权证和书面申请,到房管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经核准后,发给承典人他项权利证。
一九八四年九月八日以前发生的私房典当,典期届满出典人不愿赎回或无力赎回房屋,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转为买卖,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典期届满逾期十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三十年未赎的,原则上视为绝卖,由承典人提交有关证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承典人同意出典人赎回的除外。
第十一条 抵押私房,抵押双方必须在行为成立后一个月内,提交抵押合同、房屋产权证和书面申请,到房管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经核准后,发给抵押权人他项权利证。
第十二条 房屋产权证遗失申请补发,经登报声明作废后办理。
第十三条 申办私房登记,须经定期通告(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房屋产权的除外),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四条 严禁伪造和擅自涂改房屋权证。
第三章 买卖
第十五条 买卖私房,买卖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 买卖私房的价格,按照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布的房屋价格评估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买卖私房,卖方须持房屋产权证和身份证,买方须持购房申请和身份证,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凡交验证件符合规定、通告期内无争议、并按规定缴纳税费的,发给买方房屋产权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缓办或撤销买卖手续:
(一)房屋未经所有权登记的;
(二)通告期内有争议的;
(三)买方没有房屋所在城镇常住户口的;
(四)交验证件不符合要求的;
(五)不按规定缴纳税费的;
(六)房屋在基本建设拆迁封户范围内的;
(七)违反有关法规、政策的。
第十八条 买方或卖方不能亲自办理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第十九条 出卖数人共有的私房,必须提交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书。出卖部分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 出卖出租的私房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不表示意见,超过三个月的视为放弃。
出卖共有的出租私房,共有人与承租人因忧先购买权发生争议时,房屋不可分割的,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 补贴出售给个人的房屋或民建公助的私房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住房制度改革中,职工按优惠价购买的房屋,从领得房屋产权证时起,超过五年的,可以进入市场出售。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增值部分,按市人民政府内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私房。因特殊情况需要购买,房屋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的,报经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房屋在其他区(市)、县的,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租赁
第二十四条 租赁私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本办法公布后发生的租赁,租赁双方必须持身份证和出租人房屋产权证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暂住人口租用私房,租凭双方还须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有关证件。
凡未经登记,承租住宅的,公安机关不予入户,租用生产营业用房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租金的标准,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并如实向房管部门申报。
非住宅房屋租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出租人须按规定缴纳超标费。
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准收取额外费用。承租人必须按时交租,不得无理拒付、拖欠。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房屋时,须征得出租人同意。换房后,原租赁合同即行终止,由新承租人与出租人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生产经营单位租赁私房,在房屋租期内单位实行租赁或承包经营的,原房屋租赁关系可以不变。
第二十七条 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房屋退还出租人,期满确实无法迁出的,由租赁双方协商延长租期,出租人不得强行逼撵承租人搬迁。需要继续租用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租期届满继续出租的私房,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可优先租用。
第二十九条 过去未定租期的私房,出租人因居住困难需要收回自用的,须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但不得强行逼撵承租人搬迁。出租人收回私房,如有租用的公房,由管房单位予以收回。
第三十条 私房出租期间,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由新的所有人享有和承担,并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一)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调换给他人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设施和使用性质的;
(三)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累计六个月不交房租的(出租人拒收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出租私房的维修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章 代管
第三十三条 私房所有人因不在当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人须按照委托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十四条 私房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人或所有权不清楚的私房,由房管部门代管。代管期间因不可抗力遭受损毁、灭大的,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私房所有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人申请发还由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时,必须证件齐备、所有权无纠纷,经核准后方能发还。代管期间的代管费用和租金收支互不结算。原房因翻建、改建或基本建设拆除不能发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过去由房管部门定期代管逾期无人认领收归国有的房屋,不再发还,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利用私房买卖。租赁等进行违法活动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非法交易、从中牟利的,收缴其非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房价额5%至20%的罚款;
(二)买卖私房瞒价逃避规费的,追收应缴费额,并可处以实际成交额5%至15%的罚款;偷、漏税的,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收法规予以处理。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私房所有人无正当理由不申办房屋产权登记的,每逾期一个月处以登记费额一至二倍的罚款,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房产现值。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公布后,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购买私房,或采取顶名等方式变相购买私房的,注销其产权证件。房屋由房管部门接收管理或按照估价标准予以收购,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不准报销。
过去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或变相购买的私房,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擅自涂改房屋权证的,除吊销权证外,并对涂改人处以房价10%以下罚款,伪造房屋权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除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区(市)、县房管部门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房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罚款收入,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二条 房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准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因私房所有权、买卖、租赁等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申请调解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即行生效。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地处区(市),县集镇的私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