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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律服务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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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律服务方案

第1篇:高校法律服务方案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 社区法律服务 设置 运行机制

[作者简介]王曦(1972- ),女,湖北武汉人,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经济与法政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法学。(江苏 南京 210013)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3年度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原江苏教育学院)教学改革研究课题“创新型人才培养目标下,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及运行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Jssyjg2013yb01)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32-0168-03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十二五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推进素质教育,坚持能力为重。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是法律本科教育的目标主旨。不断强化法学教育的实践、实训环节,全面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是普通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必由之路。

大学生社会实践是针对在校大学生实施的深入社会、完善知识结构和提高应用能力、实现理论学习和实践有机结合的教育活动。通过实践,大学生及时发现自身不足,不断完善,积累工作经验,提高综合素质。通过实践,让大学生认识、了解社会与职业,明晰自身定位,尽早合理规划职业生涯,有效安排大学学习和生活。

作为法学专业大学生,社会实践一方面能够帮助他们理论联系实际,将抽象理论知识灵活运用于实践,形成理论与实践学习的良性循环,提升法律从业能力。另一方面,他们可以为普通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增强正义感、社会责任感,提升自身守法、维护法律的意识,养成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

一、大学生社会实践的现状分析

目前,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形式主要有学校社会实践基地的实践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两种类型。综合分析两种实践活动,笔者发现普遍存在一些问题,使社会实践目标难以达成。

1.制度机制不完善,制约实践功效发挥。目前,高校社会实践主要由校团委负责。通常表现为在暑假前两三周时间,校团委召开分团委书记会议,由各院系上报实践项目,学校据此印发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文件来完成组织工作。这种不深入了解学生意愿,也未区分学科专业的简单化、过场式组织形式,很难激发学生的潜能与积极性,学生参与往往只为完成任务,效果可想而知。显然,只由校团委作为实践活动的组织力量远远不够,应将大学生社会实践纳入高校教学计划,作为教学内容,由教学主管部门主抓,并形成完整的运行机制,使之有章可循,更好推进。

2.专业特色不明确,收效不佳。社会实践想要真正使大学生获益,必须考虑社会实际需求,活动内容必须结合学生专业特点、层次高低。高校都是分专业设置的,但目前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在内容上,学生在校学习内容与社会实践内容无直接关联,大学生无法凭借其专业优势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不能学以致用。在形式上,因为缺乏专业目标性的内在灵魂,致使实践注重表面,追求短期效应。每到暑假,校团委象征性组织几支社会实践服务团队,声势浩大地搞几天参观、走访,然后收场。绝大多数学生则返乡自由实践。内容空泛、远离社会需要,形式缺乏深度等问题严重制约大学生社会实践向纵深发展,实践收效不佳。

3.缺乏有效考核机制,实践质量不好。因为没有对实践过程和结果提出明确的要求,目前的社会实践缺乏客观、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对实践过程也缺乏全程跟踪,实践工作指导不力,考核测评标准不明确等,致使学校事实上无法对大学生实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缺少计划指导、过程监督,实践最终流于形式,学生只需提交社会调查报告即可交差,实践质量难以保证。能够激励大学生积极参与,启发引导其对实践中经历的人和事深度思考、挖掘和分析的考核机制才真正有益于大学生。

二、设置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的重要意义

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是指在法律专业大学生放寒暑假期间,回到家乡所在地,参与当地的法律服务。其最显著特点在于“接地气”,真正让课堂理论知识深入现实百姓事务,帮助学生尽早树立社会责任感。这种实践以学生法学专业优势为基础,使实践活动具有鲜明的专业目标性,并且区别于一般的社会实践,作为高校课程体系内实践教学环节存在,要对学生计算学分,就必然要对其进行系统、严格的考核,有效解决实践活动学生不重视等问题。作为社会实践的一种形式,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有其特有的社会功能与教育价值。

1.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具有良好的社会服务功能。文章所称的法律服务即广义的法律援助,源于英国,意为“法律帮助”,是指对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人提供免费或低价的法律服务。在我国,以“法律援助”为统一称谓。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制度。我国建立这项制度时间短,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据司法部统计,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1/4,主要是经费严重短缺。伴随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和实施的深入,社会民众法律意识增强,法律援助需求日益增大,这种状况会不断加剧。而目前,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援助工作者已不堪重负,疲于奔命下的援助质量难以保证。中国的法律援助迫切需要覆盖面广、数量大且愿意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力量。法律援助主要是人力成本,要降低成本,则应对不同案件或事务配置不同人力资源。对于诉讼等专业案件应安排专业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在社区和村镇则可大力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大学生通过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活动参与其中,因为学生来自于全国各地区、各层级,能有效缓解国家法律服务资源不足且分布不均衡问题,且有明显的专业优势,能减轻律师等专业援助人员的压力,有利于提升法律援助质量和社会援助整体水平。

2.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有机链接课堂教学与毕业实习环节,完善法律实践教学体系。传统教育模式因缺乏必备的操练环节,致使培养的学生所学无以致用,而单位对学生无法致用。鉴于此,我国高校应努力尝试法学教育从理论走向实践。其中,诊所式教学最具实践性。但因案源不足这一突出问题一直未能解决,有些法学院时常“无米下锅”,致使法律诊所教育流于形式,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环节发生断裂。要解决这些问题,确立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让大学生参与法律事务常态化十分必要。大学生放假实地参与家乡法务工作,为大学生学以致用提供广阔空间,且无须担忧案源不足。这一过程跨越多个学期,每次都会让学生切实感受自身的成长与不足,明确努力方向。这种设置既实现法律诊所的目标,又回避了法律诊所之痛,且能有机连接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上下(课堂实践教学内容与毕业实习)环节,保障体系完整且有效运行,促进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目标实现。

三、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的运行机制

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作为课程体系内的设置,要求学生必须参与完成,它能有效避免因参与不足而虚设的问题,无疑是好的实践教学设置。但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才是环节顺利实施与实现的坚实保障。

1.大学生家乡所在地是环节运行的基础环境。不能为接收单位和社会作出贡献的实践活动不具有生命力。大学生社会实践要为实践单位、社会作出贡献,必须以己所长服务对方,发挥专业特色、学科优势,有针对性地满足其需要。基地建设是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深化的保证,保障了实践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可以说,大学生家乡所在地是环节运行的最佳基地。一方面,有利于形成良性循环,有效保障环节运行。家乡、社区是大学生的成长环境,乡里乡亲的大学生有感情,来自于他们求助,成为无法推卸的责任;而乡亲们对学生也熟悉,一般会说是“看着长大的”。情感的亲近增强了学生的使命感,也使求助者相较陌生人,更愿意向大学生求助。而环节跨越多学期,只有回乡才能保障实践的持续稳定。这种持续稳定,加之大学生自身的不断提高,更强化了学生与群众间的信赖,为实践设置赢得良好口碑和不竭案源。另一方面,覆盖到位,综合效益佳。我国人多地广,社会法律援助需求量大,但国力有限且分布不均衡。伴随社会不断发展,新矛盾层出不穷,而群众日常性矛盾最为突出,社区基层是矛盾集中地。大学生社区法律服务,因学生本就来自于各地各级,可使服务覆盖到位,能为我国法律援助资源最匮乏,但最迫切需要的地区补充有生力量,加之专业优势、无偿性特点,使环节设置具有极好的社会效益。

2.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的内容设置。从内容看,必须突破原有实践限于参观考察、暑期“三下乡”的狭隘认识,应遵循“双向受益、互惠互利”原则,形成真正适应于社会现实需求的实践运行机制。因此,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应该以参与基层社区的法治化管理,举办当地法律宣传活动,进行法律咨询工作,简单案件(一般案件交由专业法律从业人员)为主要内容。如此设置是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受身份受限,制约大学生案件办理,不利于实践环节有效进行。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这就是说大学生独立办案没有相应法律支持,使之在案件时因缺乏身份保障而面临从业压力。在司法实践中,因地方司法机关提出异议,致使大学生受理案件、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和出庭等活动因为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导致办案困难,法律帮扶效果不佳,且极大影响大学生参与热情,严重者会致使环节设置虚化。因此,大学生独立承办一般法律案件不宜作为环节内容。

第二,大学生进行社会法律帮扶应该循序渐进。当事人因为大学生缺乏职业经验而对其不信任很正常,但这会给大学生带来挫败感。此外,任何法律活动都是有成本支出,而大学生法律服务是无偿进行且没有资金支持的,即使花费不大,却也“钱出无门”。这些现实问题都制约大学生法律活动持续进行。而如果只是提供法律咨询、建议,则完全是大学生能力所及的,既不存在身份限制,求助者也不会置疑其能力,有利于大学生树立信心与保持参与热情。此外,伴随咨询接待量增大,理论知识日益充实,大学生处理事务的能力会逐步增强,求助者对其信赖感会自然加深,在此基础上,大学生做一些简单案件的就水到渠成。这种循序渐进既保障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本身持续稳定,也能更好地实现与毕业实习环节的有机链接。

第三,大学生参与社区法治化管理及进行法律宣传活动,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我国正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观念的确立与全社会对法律的尊重与维护是其实现的重要前提与基础。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社区(乡)作为基层政权机关,所管理事务与群众利益紧密相连,其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社会管理的整体质量和效率。近年来,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开展普法活动,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公民法律素质与信仰。但受国情制约,进展不快,效果不佳。因此,分散于各地各级的大学生是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的生力军。一者,在国家大力推进社区管理法治化下,法律专业大学生正可凭借专业优势实际参与到基层制度建设、法律知识培训中,提高社区工作者依法决策、管理的意识。二者,大学生社区法律服务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向社区群众宣传法律知识。伴随大学生假期回家,是真正将法律深入、广泛地带到群众中去,实现“送法下乡”。加之大学生以无偿提供法律帮扶的身份帮助社区依法管理,宣传法律知识,更能增强法律的示范作用,赢得群众信赖,管理与普法效果都会大为提升。

3.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的评价考核机制。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的考核机制不仅在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更在于促进这一实践环节实现在法律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方面的功效。首先,国家必须予以充分重视,明确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应纳入高校教学计划,统筹安排。高校据此结合其所在地区实际情况环节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组织领导、形式内容、操作流程、成绩评定、学分计算等作出明确规定,以利于操作。其次,确立切实可行的评价机制,保障环节有效运行。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有益于大学生深度参与实践,确保环节顺利实施。第一,建立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专项档案(可以参照毕业实习建档)。对实践时间、服务对象、社会反响等方面的内容予以量化、明确,制订出可操作的方案,将实践效果与学分挂钩。第二,综合评价大学生“实践效果”,确定等次。一者,从学生实践参与程度看,在实践保障方面,要求大学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结合自己所在社区特点形成有针对性的、详细的实践活动可行性计划;在实践过程中,与接收单位协作保障实践环节顺利进行。在实践成果方面,要求大学生在假期结束返校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个体化实践报告,同时提供照片、视频、音频、记载活动过程的文件等反映实践活动的证明材料。二者,从多方评价角度看,大学生实践评价应让与实践相关群体尽可能地参与其中,综合多方面评价得出客观公正的认识。其中,包括由学校教学主管职能部门及院系组织答辩,突出对大学生通过实践,对其运用所学理论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的考评。也包括大学生自我评价,即由大学生综合自身的实践收获对实践效果进行评定,还应该包括接收单位和当地群众根据大学生在实践中所提供的服务与贡献对实践效果进行的评定。

构建以提升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核心的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的设置与运行机制,真正做到社会实践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相结合,使大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切实成长为学会知识技能,学会动手动脑,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事做人,主动适应社会的国家建设者。

第2篇:高校法律服务方案范文

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是新时期高等教育的重要目标。实践教学是理论教学的继续和补充,对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实践教学的独特价值在于,使学生们能够直接参与真实的法律实务操作过程。学生们通过参与法律实务操作,直接切入生活,掌握了法律运行的规律,生动地学习了法律知识,学会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待社会和问题。这有利于激发他们独立思考和独立解决问题的积极性,培养创新意识,形成锐意进取、坚韧不拔的品质。而且,实践教学为学生们提供了一个自主学习的空间,有利于提高他们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他们的问题意识、探索精神,提高他们探索法律问题的敏锐性。

二、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

法学教育应当面向社会、面向实践,致力于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适应法学教育目标和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不再是单一、固定的模式,而是多元、立体和动态的模式。具体来说,包括下面几项内容。

(一)多元多元是指法学实践教学的形式是多样的,而不是单一的。法学实践教学的每一种形式都有不足,比如到法院旁听受时间、地点、法院的合作等因素的限制,而且时间较短。模拟法庭适用的阶段有限,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基础,而程序法大多数是在三年级才学到。因此,法学实践教学的方式应当是多元的,其模式应当根据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学生的不同情况等,设计不同的实践环节和形式,把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学生自主学习等有机衔接起来,使法学院校全面地与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建立普遍合作关系,创造多样化的实践教学场所。法学实践教学的途径也应当多样化,而不仅局限于模拟法庭、旁听审判、案例讨论、毕业实习等常规形式,应当不断开拓实践教学的外延,探索新的实践教学形式。就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来看,既要在教学计划内安排学生必须参加的实践教学环节,又要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自由进行必要的课外实践教学活动。

(二)立体立体是指法学实践教学形式要具有层次性和阶段性。这种立体化的实践教学模式是由纵向实践教学体系和横向实践教学体系结合而成,其核心是依据法学教育的特点和目标,考虑到法学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的不同情况,设计出具有一定层次性和阶段性的实践教学环节和形式。对于法学专业不同年级的学生,相应安排不同的实践教学环节和形式。这主要是考虑到不同年级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随着学生们知识积累的增多,其知识结构更加丰富,实践教学的强度和难度应相应加强,形式也要不断丰富,呈现出不同的层次性。具体来说,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在低年级学生中,以法学理论知识为基础,以案例教学为主要手段,结合法院旁听等方式,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感性认识。第二层次,在中高年级,依托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进行专业实验教学,训练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三层次,在高年级学生中,通过假期法律实务实习、参加法律诊所活动、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活动,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通过上面三个层次的实践教学,把校内与校外、法律实务工作与模拟演练等结合起来,为学生搭建起在实践中学习法律知识的平台。同时,这种立体化的实践教学模式还实现了法院旁听、模拟法庭、假期法律实务实习、法律诊所、课堂案例讨论等实践教学形式的有效衔接,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实践教学体系。

(三)动态动态是指实践教学模式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进行调整。这种动态化的实践教学模式应当适应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进程,按照教学目的和教学特点,在教学设计、教学环境的创设、教学资源的建设与应用、教学过程实施、教学活动的组织、学生的学习支持服务等方面,结合法学教学自身特点和社会发展的现实,不断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探索。在法学教学中,应当树立实践教学贯彻法学教育全过程的理念。实践教学不应当拘泥于人才培养方案,而应当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不仅要实施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中的刚性规定,而且要根据实际情况或者结合个案有所创新,不断拓宽实践教学的外延,探索一些新的实践教学形式。

三、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实施手段

实践证明,多元、立体、动态的实践教学模式是实现法学人才培养目标、提高法学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有效途径。为了使这种实践教学模式发挥应有的作用,取得良好的效果,有必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和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科学设置实践教学课程科学设置实践教学课程是实施多元、立体、动态实践教学模式的一个重要手段。从实践中来看,大多数法学院校在教学计划中设置的实践教学课程不合理,故需要修改法学专业培养方案,科学设置实践教学课程。

1.提高实践课程在整个法学课程体系中的地位。虽然大多数法学院校都认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在培养方案中设置了一些实践课程,但是设置的实践课程比较单一,只有毕业实习、法律实务认知实习等。有些实践课程是以选修课的形式开设的,学生们往往对实践课程不够重视,经常应付了事。导致实践课程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建议在培养方案中增加一些实践课程,把大部分实践课程设为必修课。

2.实践课程的设置要与理论课程结合起来。法学实践课程的设置只有和理论课程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二者合力的作用。传统的法学实践课程的设置,多是和理论课程相分离,并没有和理论课程很好地结合起来。由于实践课程和理论课程的设置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导致实践课程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严重影响了实践教学效果和实践教学质量。建议在培养方案中设置法学课程实践课程时,要把它与理论课程紧密结合起来。

3.对不同年级设置不同的实践课程。在设置法学实践课程时,应当体现出年级的差异性,对不同年级的学生设置不同的实践课程。对于一年级的学生,由于他们不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对法学学科基本上处于感性认识阶段,故实践课程主要结合观摩审判、法律讲座等形式来进行。对于二年级的学生,可以结合法学理论课程来设置实践课程,采取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形式进行。对于三年级的学生,其实践课程的设置,可以采取法律诊所、法律咨询等一些能够接触真实案例的方式,培养他们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于四年级的学生来说,考虑到他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学专业知识基础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应当培养他们的沟通、协调能力,根据他们的兴趣,设计专业实习课程,指导他们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进行专业实习,为他们成为法律人作好准备。

(二)建立学与自主实践相结合的实践教学机制

法学院校除了统一安排实践教学环节和活动外,应当大力鼓励和引导学生自主进行实践活动,促使他们养成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活动、勤于运用法学专业知识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习惯。可以引导学生依托法学社、法律服务中心等学生社团组织,在“3.15”“6.15”“12.4”等特定日期,开展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法律辩论赛、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以案说法、法律讲堂等活动。鼓励学生在假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如假期社会实践活动团、假期社会调查、假期自主实践活动等。为了鼓励学生从事自主实践活动,可以将自主实践活动记入学生的第二课堂学分,与总学分挂钩,并在综合测评、评优等方面优先考虑。这样做,既有利于调动学生参与法律实践活动的积极性,又有利于使有限的教学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

(三)不断拓宽实践教学的外延

法学实践教学的外延是非常丰富的,不仅包括模拟法庭、旁听案件审判、法律咨询、案例讨论和专业实习等传统的实践教学活动,而且包括其他一些实践活动,如法律社会实践、法律诊所等。由于法律并不是枯燥的文本,其价值在于解决实际问题,故可以引导学生自主从事一些法律实践活动,让他们运用所学法律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笔者认为,下面几种实践教学活动不可缺少。第一,法律诊所实践。法律诊所教育是近年来从国外引进的一种新的法学教学方式,是效仿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指导法学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它是训练学生解决法律实际问题能力最有效的一种手段。在法律诊所教学中,学生是主要角色,要以“律师”的身份全程参与真实案件的处理,而教师处于次要地位,只是引导和帮助学生办理案件。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不仅提高了职业责任感和事业心,而且在实践中获得了知识,掌握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提高了法律运用能力。第二,开展法律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是通过让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来训练其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教学方式,其形式主要有法律咨询与服务、法律社会调查等。通过法律社会实践活动,不仅提高了学生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激发了他们投身于社会实践的积极性,有利于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第三,科研活动训练。法学实践教学并不局限于运用法律解决纠纷,还包括从事一些科研和创新活动。让学生参与科研和创新活动本身是实践教学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训练学生思维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可以设立大学生科创项目,对有科研兴趣和能力的学生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指导他们独立开展一些科研活动。也可以鼓励学生们参与老师的科研项目,协助老师开展一些社会调查、收集资料、撰写调研报告等科研活动。

(四)完善相关的配套性机制

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相关的配套措施予以配合。为了使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很好地发挥作用,取得较好的效果,需要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1.提高实践教学教师的素质。提高教师自身的素质对于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学实践教学要求教师自身应当有一定的法律实践阅历和法律实践经验。但许多法学专业教师大学毕业后直接来学校从事教学工作,普遍缺乏专业实践阅历。因此,需要提高法学教师的实践能力。第一,要增强法学院校与法律实务部门的互动。可以聘请法律实务部门优秀的专业人士到学校进行法律实务讲座、担任兼职教师。也可以派遣法学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锻炼。第二,建立高校教师法律实务培训机制。规定高校法学教师,每人每年参加不少于1个月的法律实务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法律实务技能。第三,鼓励法学教师担任社会职务。法学教师到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企业等单位担任兼职律师、仲裁员、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是法学教师成长和提高自身实践技能的重要途径。应鼓励法学教师从事上述社会兼职活动。在教学安排上,尽量为法学教师提供合理的兼职时间。

第3篇:高校法律服务方案范文

>> 法律诊所与法律赋能的有机结合: 法律赋能诊所 法律诊所教育的探索与思考 论诊所法律教育中的诊所教师 法律诊所教学研究 浅析“诊所式”法律教育 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拓展 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的反思 诊所法律教育与职业化法律教育 高校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探索与思考 独立学院法律诊所教育的问题与应对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探索与实践 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模拟法庭教育的融合 论高校诊所法律援助的生存与发展 尊重的赋能 让法律赋权与行政赋权并行 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与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培养 诊所法律教育和传统法律教育的分与合 刍议诊所法律教育方法论 西方诊所式法律教育研究 高校法律诊所教学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2014年3月1日。。但法律赋能诊所被引入中国则是最近数年的事情,且方兴未艾。中国最早探索、开展这一法律诊所模式的当属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大学公益法中心”)。2007年前后武汉大学法学院在其原来的“非诉法律诊所”基础上,引入法律赋能概念,设立了“社区法律赋能诊所”,组织学生进入乡村和城市社区,针对农村居民、妇女、老人、农民工、身心障碍者以及基层法律工作者,结合参与式方法(participatory methods)开展法律宣传、法律培训、法律实证研究等活动。从2011年开始,在武汉大学公益法中心的支持与合作下,华中科技大学、东南大学、湖北民族学院、三峡大学、黄冈师范学院亦先后设立法律赋能诊所,并且相继召开了“授人以渔:作为接近司法正义新途径的法律赋能”和“创造未来:社区法律赋能诊所建设”等专题研讨会,探索法律赋能诊所这一新型诊所形式在中国移植与发展的可能。

经过上述中外法律院校的实践,法律赋能诊所这一新型诊所形式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尤其是在中国语境下,这一诊所究竟是否具有发展空间,应该如何定位、如何建设、如何发展,相关的研究与总结还比较缺乏。接下来,本文将结合法律赋能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相关理论、笔者对这一领域相关实践的具体观察,以及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研究的最新成果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 法律赋能与法律诊所的关系

笔者认为,法律赋能诊所这一形式之所以得以出现,并且成为富有生命力、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推广的诊所模式,除了上述法律诊所和法律赋能两种理念共同发展、“里应外合”的历史背景之外,其重要原因还包括法律诊所与法律赋能在目的上相互接近,在气质上彼此契合,在项目内容和特点上有颇多共通之处。

首先,作为一种法律教育模式,法律诊所的初衷是给予法学院学生实践机会,在实践中深入理解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执业能力、了解法律实际运行、培养法律人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而“赋能”理念本身很早就在教育领域得到使用,意为改变学生在教育模式中的被动地位,增强学生的信心和能力,使学生获得更好的发展。法律诊所中师生关系更加民主和平等,教学中没有标准答案和绝对权威[4]。可以说,法律诊所也是对法学院学生的一种赋能,尤其是法律诊所中常常使用的小组讨论、案例教学、角色扮演、场景模拟等具有参与式特点的教学方法也都是赋能的常用方法。

其次,法律诊所设立的另一个目的是以法学院师生的力量为得不到或很难得到律师服务的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10],促进“正义获致”(access to justice),保护弱势群体权利。尤其是在风起云涌的美国民权运动的影响下,法律诊所不仅单纯地提供专业服务,还开始注重社会变革、法律变革的议题,以人权、环保、女性权利等特色诊所的形式参与更广泛地推动社会正义的事业中去[11]。而法律赋能提出的一个背景则是,人们注意到要使弱势群体摆脱贫困,必须改变他们在法律实践中的不利地位,使他们能够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改善他们的权利状况,使他们能够获得经济上可负担、质量上有保障的法律服务[2]。因此,法律诊所和法律赋能都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权利、促进司法正义、改善弱势群体生活状况、实现普遍的社会正义的尝试。

具体到中国的语境,法律诊所和法律赋能相结合亦有其特定需求。第一,中国法治社会尚处于建设阶段,“无讼”、“息讼”、“耻讼”的传统观念仍影响着普通民众在纠纷解决时的路径选择,使得很多人在主张个人权利时不会选择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12]。第二,中国高校一般将法律诊所设置在校园之中,在必要宣传不足的情况下,部分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民众也会因信息缺乏而无法寻求到法律诊所的帮助,从而加重法律诊所案源不足的问题[13]。第三,法律服务具有极高的专业门槛,对于从业人员有严格的要求[13]。但是,由于学制的差异,高中毕业即进入法学院学习的中国学生在学习能力、社会阅历等方面相比进入法学院之前就已至少获得学士学位的美国学生要薄弱;中国的法律诊所教师也多在诊所授课之外兼上其他课程,而非像美国法律诊所教师那样专职授课,因而中国学生获得的教师支持和辅导不够充分。这些限制了中国法律诊所在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是诉讼方面的有效性。上述原因都导致传统的立足高校、以诉讼为基础的法律诊所在中国的发展遭遇困境,而立足于社区、不囿于诉讼活动的法律赋能诊所就尤其值得在中国法律院校中推广。

综上,法律诊所和法律赋能的结合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是一种对诊所式法律教育和法律赋能项目均有裨益的创新。这种相互促进的益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法律赋能为法律诊所提供了新的思路与主题。自法律诊所为美国法学院创设以来,其主要活动一般为法律咨询、谈判、调解以及作为当事人的人出庭诉讼。法律诊所注意到弱势群体缺乏足够的法律资源,难以享受律师的法律服务,因此,通过法学院学生对弱势群体当事人提供个案的法律援助。法律赋能的理论进一步关注到弱势群体法律知识、法律能力的缺乏,试图通过提升弱势群体的法律知识和能力,改变其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地位,使其获得自己争取权利的力量。引入法律赋能的概念之后,法律诊所可不局限于个案援助,还可以提供法律宣传、教育、培训和社会发展项目等形式的服务。

另一方面,法律诊所又为法律赋能提供了新的路径与资源。无论是联合国、世界银行还是其他的国际组织均有多种多样的法律赋能路径,比如发展商业权关于商业权的解释可以参见程骞《新兴的联合国法律赋能框架》,载《法制日报》2012年5月29日,第10版。、保护非正规经济中工人权利、开展社区法工即基于社区的、向社区成员提供法律服务,但未受正规法律教育、不具有正式法律执业资格的法律工作人员。项目等。而依赖于法学院学生的法律诊所既可以为这些项目尤其是社区法工项目提供支持,还可以成为社区法工项目的一部分或一种形式。法律诊所还能为法律赋能项目提供丰富的资源。比如,诊所教师的专业指导和监督,诊所学生提供的普法、培训、文书写作、翻译、项目设计与执行以及纠纷解决的法律服务,诊所提供的办公场地、器材以及在法律界的社会资源都对法律赋能项目至关重要[3]25。

三、 法律赋能诊所的特点

法律赋能诊所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诊所,具有一些与传统法律诊所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产生于法律赋能理念对传统的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形式上,法律赋能诊所多以社区诊所、街道法律诊所等校外诊所的形式存在,但两者之间并是天然的对等关系,不能简单地将社区法律诊所、街道法律诊所和法律赋能诊所混同起来。事实上,构成法律赋能诊所最重要的因素是法律赋能理念的贯穿,也即法律赋能诊所是依照法律赋能理论而建立和运行的诊所:它在价值上重视当事人法律权能的提高;在功能上强调在为当事人维护权利的同时唤醒当事人的权利和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能力;在服务理念上反对传统的“为当事人服务”(lawyering for)的救世主情结,而主张“和当事人一起工作”(lawyering with)的平等精神。这些因素才是使法律赋能诊所成为一种新型诊所而与传统的校内和校外诊所区分开来的根本所在。而至于形式,并不是区分法律赋能诊所和传统诊所的唯一标准。之所以法律赋能诊所常常以社区法律诊所、街道法律诊所的形式存在,是因为这两种诊所在很大程度上符合法律赋能诊所根植社区、亲近民众和注重公民社会力量的需要。我们并不能因此就简单地认为所有的社区法律诊所和街道法律诊所都是法律赋能诊所。反过来,只要符合法律赋能的理念,校内法律诊所也同样可以成为法律赋能诊所的形式。为了更好地理解法律赋能诊所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诊所形式的特殊性,下文将重点介绍法律赋能诊所所呈现的几个主要特点。

第一,强调采用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和实现正义的多种方式。传统的法律诊所以诉讼型诊所为主,而法律赋能诊所虽不排斥诉讼活动,却注意到诉讼程序成本高、耗时长等对弱势群体当事人不利的因素,注重采用谈判、调解、仲裁等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同时法律赋能诊所不局限于个案法律援助,还注重通过社区法律教育、社区组织、意识唤醒、政策倡导等多种方式解决弱势群体的法律问题,改善他们的权利状况。总之,法律赋能诊所坚信“条条大路通正义”,强调以多种不同的方法促进弱势群体的权利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第二,强调以社区为基础。法律赋能诊所的另一个特点在于以社区为基础。所谓社区,是指享有共同习俗、价值观念的同质人口或居住于共同地域的社会群体。法律赋能诊所扎根或关注的社区主要是弱势和边缘化的社区,包括农村居民、城市贫民、农民工、身心障碍者、妇女、老人、儿童、少数民族等。法律赋能诊所之所以强调以社区为基础是因为社区成员往往面临着共同的法律问题。根植社区,有助于发现和一揽子解决社区的普遍性法律问题。同时法律赋能是一个长期的、持续的过程。唯有长期扎根社区,才能实现对社区的动员和组织,培养社区成员对诊所成员的信任,使社区成员有足够的时间获取足够的知识、技能、信心,形成组织力量,为自己的利益发出声音、争取救济。此外,从诊所的教育需求上讲,“社区环境具有立体性,纵向的历史沉淀和现存的法治运作都比较完整,这种情境创设更为科学,而且社区诊所可以共享社区和大学的各种资源” [14]170。以社区为基础的法律赋能诊所可以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诉讼、法律宣传与培训等多种服务,其内容可以涵盖婚姻家庭、合同、侵权等多种议题[13],在为社区提供最大化便利的同时,丰富诊所学生的实践机会。

第三,强调当事人的参与,注重对当事人的赋能。法律赋能诊所尤其强调让当事人参与到诊所活动与服务当中,使他们对自己案件的处理享有更大的自主性和影响力。诊所学生不再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是“和”当事人一起寻找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诊所学生不仅要给当事人一个妥善的解决结果,还要向当事人解释解决方案选择的原因,使当事人能够对案件的办理过程有足够的了解,并能发表自己的观点。诊所学生在办理案件、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还要向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法律信息、传授相关的法律知识、培养当事人相应的法律技能,使当事人在经历过案件办理之后,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得到提升,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得到增强,在以后的生活中愿意、敢于且有更强的能力和资源运用法律维护权利。比如他们在遭遇小的法律纠纷时能够自己查找法律、运用法律为自己的权利进行声辩;而遇到大的法律问题,也能够知道如何固定证据、寻找律师。一个直观的比喻是,当事人和法律诊所学生的关系就如遭受伤病的患者与提供第一时间救援的医护人员的关系。诊所学生也许不足以“救死”但可以“扶伤”,并且使当事人在日后遇到小伤小病时可以自我包扎、自我医治,遇到大病重伤时也有一些急救常识,不至于加重病情、耽误救治这一比喻是武汉大学法学院张万洪副教授在2013年3月19日于汕头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促进农村司法正义:规则、制度和文化变迁”研讨会上所做的发言“从赤脚医生到赤脚律师:从中国农村医疗服务看农村法律服务的未来”中提出的。。

四、 法律赋能诊所的主体内容(一) 价值目标

法律赋能诊所的价值目标可以概括为“两个中心、一个基本点”。具体而言,“两个中心”是指以诊所学生和诊所当事人(社区)为中心。作为一种法律教育模式,法律赋能诊所要以培养法学院学生为目标,使学生通过在诊所的实践学习法律知识、增长法律技能、锻炼法律人的思维、树立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和社会责任感[15]。在议题、案件、活动和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要围绕学生的教育需求,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比如,案件、活动(法律赋能项目)的选择应考虑其难易程度是否适当、时间周期是否适应教学、风险因素能否妥善控制、办理(执行)成本能否承担、经费是否充足、道德立场与议题是否有助于让学生解决道德困境、养成职业伦理等[16]。作为一种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践形式,法律赋能诊所要以保护和促进弱势群体尤其是诊所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为目标,力求以最好的师生力量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并且实现对弱势群体的法律赋能。在议题、案件和活动的选择上要以弱势群体的利益、需求、特点为导向,考虑案件、活动(法律赋能项目)能否解决弱势群体最亟须解决的法律困境、能否产生结构性的影响、是否由诊所学生即可妥善办理或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赋能诊所包括其他诊所经常面临的一个困境是,学生和当事人的利益有时会出现冲突。在法律赋能诊所组织的过程中究竟是以保障教学需求为首要目标还是以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为首要目标?笔者的观点是,在案件和活动的选择时应以教学需求为主,但是当案件已经受理、活动已经开展后则应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因为这本身也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法律赋能诊所常常以社区法律诊所的形式存在,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中国一般校外诊所常常面临的教师督导不够、社会活动意义多过法律教育意义等问题。笔者认为,解决教师辅导不足的问题可通过发展校外导师和联合导师的制度来加以解决。在校外法律赋能诊所中聘请当地社区的资深法律人,比如律师、法官、检察官、民间法律服务组织的负责人作为校外导师,对诊所学生在驻扎社区期间的法律服务提供指导、进行监督,以补充校内导师对学生的指导。并且可以通过定期的导师联席会议,沟通、商议对诊所学生的教学计划及指导、评估等事宜。对于“社会活动意义多过法律教育意义”这一担忧,笔者认为,从法律诊所的历史发展过程可以看出,法律教育从来都不是法律诊所的唯一价值和功能。法律诊所的最初设立就是源自法学院师生对贫困人群难以获得法律服务这一社会问题的回应和担当。虽然法律诊所在兴盛和扩展时期主要是以一种实践法律教育的形式而为法学院所接受,但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其“社会正义”的功能逐渐被重视。因此,即使说社会活动的意义超过了法律教育的意义,法律赋能诊所仍不失为一种值得接受和推广的模式。因为它不应仅被视为法科学生进行实践学习的一种模式,更应是法科学生回报社会、创造价值的一种平台。另外,正如前文所说,诊所学生和社区当事人构成了法律赋能诊所的“两个中心”,这两个中心是可以达到一种相互促进的平衡的。法律赋能诊所的实践性决定了其社会功能越大,对诊所学生的教育意义也越大。诊所学生为社区当事人提供的服务越多,在法律赋能活动中的参与程度越深,他们在技能和伦理上获得的教育也就越多。因此,我们不应仅考虑社会活动意义和法律教育意义之间的对立关系,而应更多地看到两者统一和平衡之处。

“一个基本点”是指以法律赋能为基本点。法律赋能诊所的组织开展应以法律赋能为基础,这包括:(1)议题选择、项目设计要引入权能的视角,注意分析当事人如何被去权,其无权的地位又如何影响他们个人和社区的权利状况;(2)案件的办理和项目的执行要增加当事人个人和社区的权能,提升他们的权能、权利和法律意识,增加他们的法律知识与技能,引导他们参加改变的过程,提高他们的自主性和对自己生活的掌控力[17];(3)促使政策和环境的改变,改变当事人社区在权力结构中的不利地位,使他们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拥有同等的接近司法正义的机会与资源。

(二) 主要活动

如前所述,法律赋能的路径是多种多样的,法律赋能诊所可以开展的活动同样不一而足。因各地、各校的情况不同,随着对法律赋能诊所实践探索的深入,法律赋能诊所的活动形式难以尽述。根据笔者的经验,赋能法律诊所的主要活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个案法律援助。虽然法律赋能诊所不局限于个案法律援助,但个案法律援助仍将是法律赋能诊所一种重要的活动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赋能诊所的个案援助可能呈现这样几个特点:首先,强调选择具有影响力、代表性的案件,进行“结构性法律援助”、“影响性公益诉讼”,以个案推动政策和制度的变革或者公众态度的转变,从根本上消除当事人社区整体的法律困境。其次,强调以谈判、调解等替代性冲突解决方式解决法律问题,不局限于诉讼这一种途径。最后,强调当事人的参与,通过案件办理对当事人传授法律知识和技能,对当事人进行后续的跟踪、回访,提供持续的支持。

(2)社区法律教育。法律赋能诊所的一项重要活动是对目标社区开展法律教育。与传统的“普法”不同,社区法律教育扎根于社区,注重在特定地域和人群中持续、连贯、逐步递进地进行法律知识和技能的传授及法律意识的培养。它应采用参与式的培训方法,使社区成员更平等、主动地参与法律知识与技能的学习,通过培养社区成员的自主性提高他们的信心和自我效能。

(3)社区法工培训。法律赋能诊所能够提供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教育相对有限,应调动更多的力量,通过“帮助帮助他人的人”发挥更大的辐射作用来使更多的人获益。对特定社区而言,法律诊所往往并非唯一的支持力量。社区往往还有一些民间组织、准官方组织、官方组织的法律支持性力量,比如司法所的法律工作者、妇联和残联的工作人员、草根NGO的工作人员等。他们在很大程度上都发挥着社区法工的作用。法律赋能诊所开展对这些法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有利于他们向社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在解决纠纷时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最终使社区成员获益。

(4)社区法律调研。法律赋能诊所还可以通过对社区的法律问题、权利状况等开展实证研究,来为法律赋能策略提供指导。法律赋能诊所可以通过问卷、访谈、入户调查、小组座谈、案例研究等量性和质性研究方法开展调研活动。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赋能诊所的调研也应尽量采用参与式研究、行动研究,重视研究过程的协同合作、研究结果的即时运用,使社区成员也能得到一定的成长。

(5)法律政策倡导。法律赋能诊所在个案援助、社区调研的基础上,还可以利用这些实践和研究积累的素材与结论单独或和社区一起进行政策倡导,从法律制度和社区态度层面上改变社区的境遇。尤其是诊所支持社区组织或社区成员自主地参与政策倡导和民主程序,是对社区进行法律赋能的一种高级形式。

无论是在开展上述活动还是其他活动的过程中,法律赋能诊所都可以采用、贯彻下列几项原则,以增进法律赋能的效果。

其一,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具体的支持。法律赋能的重要特点是将赋能对象作为赋能过程的主体,赋能的议题、路径、方式等都应引入赋能对象一起参与,共同商讨决定。这和身心障碍者权利领域所提倡的“没有我们的参与,就不要做出与我们相关的决定”(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道理相同。法律赋能诊所开展的活动、提供的服务是要给当事人提供支持,帮助他们做出自主的决定,增强他们对自己生活的掌控力和对支配自己生活的政策、制度的影响力。

其二,向当事人分享有效、简明的信息。法律赋能诊所向当事人提供的支持、传授的知识和技能在本质上有相当部分都是信息。在现代社会,信息本身就构成了一大权力,拥有信息的过程也是赋能培力的过程。在开展诊所活动的过程中,将对当事人有用的法律信息(比如法律规定、权利清单、有关部门的联系方式等等),以及如何查找、搜集这些信息的信息以简单明了的方式分享给当事人,使当事人知道他们有什么权利,如何行使和保障他们的权利,找谁来帮助他们、保护他们的权利,也是对他们进行法律赋能的重要方式。

其三,帮当事人组织持久、紧密的网络。无论是对社区成员,还是社区法工,建立同辈网络都是进行法律赋能的有效手段。因为这种境遇相同、经验类似的同辈群体通过集体意识的唤醒与资源的分享可以有效地降低他们的无权感[17]。其中社区法工培训中同辈教育的效果尤为明显。以武汉大学公益法中心开展的法律赋能项目为例,其通过对湖北地区关注农民工权利的法律工作者进行持续培训、建立网络在线(如qq组群)、线下(如手机、工作坊)联系网络,成功帮助他们组成了一个同辈群体。在项目开展的数年间,参与项目的法律工作者定期会面、共同培训、持续沟通,相互支持,共同成长,形成了良好的互动相关信息可参见武汉大学公益法中心网站相关报道,http://。。

五、 法律赋能诊所的评估

对法律赋能诊所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诊所组织管理、教学质量和赋能效果的评估。评估对法律赋能诊所的意义不仅在于总结法律诊所内部组织的经验和教训、保障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质量,还在于总结、展示法律赋能服务和项目的效果,为未来的法律赋能诊所活动设计、开发提供思路,争取资金。

对法律赋能诊所的组织管理和教学质量而言,评估既针对学生也针对老师。学生方面可通过考察学生上课出勤率、诊所值班(服务)出勤率、提供服务(参与项目)数量等进行量性评估[16],通过考察学生法律赋能项目设计、法律赋能项目执行、法律赋能服务提供、法律赋能理论知识获取、法律赋能技能(如参与式方法)习得、团队合作能力养成[18]等质量和情况进行质性评估。对老师而言,可通过考察老师上课课时、辅导时间、指导案件、活动数量等进行量性评估,通过考察老师教学大纲、教学方法、教学材料、指导意见等情况进行质性评估。评估方法上,可以首先撰写诊所服务指导手册和评估手册,设立评估标准和方法守则,为诊所师生提供参考指引,以确立评估指标和流程;然后建立档案,追溯、监管诊所办理的案件和组织的活动的情况;每学期进行期末内部评估,包括学生自评和教师评估等;最后还可每隔数年以问卷、访谈、对照组等方法对诊所的教学情况成果的评估进行反思和整理,如考察诊所学生是否在之后更加愿意参与公益法活动、诊所学生法律知识和技能是否得到提升等。

对法律赋能效果而言,法律赋能诊所可以通过考察当事人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技能、法律地位、态度、行为、资源等评估诊所对当事人个人和社区群体的影响[19];可通过考察与社区相关的政策变化、政策和法律制定、法律执行等评估诊所对制度和政府的影响。评估方法上,可以通过对诊所服务对象进行前测/后测问卷、控制组/实验组比照、诊所档案记录审议等方法进行量性评估;也可通过对诊所服务对象/师生进行访谈、小组座谈、活动观察、案例研究等方式进行质性评估[19]。

第4篇:高校法律服务方案范文

【关键词】高校 环境法律诊所 环境社会组织 合作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08C-0123-03

环境法律诊所是环境保护法课程实践教学的一个新模式,这一教学模式已在我国一些高校的环境法律课程中得以运用并取得了一定的教学效果。目前,一些高校开设的环境法律诊所在实践教学环节中往往与环境社会组织进行合作,使环境法的教学与法律实务相结合,这不仅使教学效果在实践中得以提升,更好地培养学生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技能,同时也使得法律教育机构的社会服务功能日益彰显。本文试从国内外高校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现状出发,分析环境法律诊所与环保社会组织的合作的意义,并针对环境法律诊所与环保社会组织的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

一、国内外高校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现状

(一)美国高校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现状

环境法律诊所教育起源于美国,这一法学教育模式主要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真实案件,通过参与诉讼与非诉讼活动学习法律实践技能,为环境事务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美国的环境法律诊所主要有校内诊所和校外诊所两种模式,其中,校外诊所一般是法学院与环境社会组织进行合作,并由法学院的教师和外部组织的成员分别指导学生,如美国的耶鲁大学、密西根大学的环境法律诊所即采用这一模式。美国环保社会组织非常发达,这些组织不仅可以是环境法律诊所案件诉讼的共同原告,也可以是案件的委托方,还可以提供某些案件的专业协助(例如提供环境科学检测)等。因此,美国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紧密,并在双方的合作中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二)我国高校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现状

随着我国法治的发展,法律人才的培养走向法律职业化教育是大势所趋,我国法学更注重理论和实践教学并重,法学教学改革得以进一步深化。一些高校在设置环境法律诊所的同时,也开始寻求与环保社会组织进行合作。目前,我国的高校环境法律诊所主要与高校内部的环保社团和民间的环保社会组织合作。

1.环境法律诊所与高校内部的环保社团进行合作。我国的法学院引入诊所法律教育以后,马上就和法律援助结合在一起,诊所法律教育中所需要的案件,大量来自法律援助中心。我国一些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亦是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依托,将环境法律诊所的课堂融入法律援助活动当中,使两者得以很好地结合。其中,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于1999年开办了国内首家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该中心专门为污染受害者提供帮助,为环境污染案件提讼,维护污染受害者的环境权益。中国政法大学的环境法律诊所以该中心为平台,将诊所的学生在该中心进行实习过程作为教学的重要环节,此后,中国人民大学设立的环境法律诊所也将课程的环节融入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开展实践教学。

2.环境法律诊所与我国民间环保组织合作模式。目前,我国一些高校环境法律诊所也会与地方的民间环保社会组织进行合作。例如,安徽大学法学院是与安徽省第一家环保民间组织绿满江淮进行合作,并于2013年成立了环境法律诊所通过直接帮助污染受害者进行环境维权,提供法律援助,以此推动民众和相关部门关注环境污染情况,同时为环境法理论研究与教学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深化了环境法学教学改革。环保社会组织能够为学生提供一个传统课堂教学无法提供的真实环境,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作为志愿者在环保社会组织中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在实践中积累了相关经验,提升了实务技能和职业能力,两者合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环境法律诊所与环保社会组织的合作的意义

(一)解决了环境法律诊所案源不足的问题

由于社会影响力小、公众认同感低等因素的制约,我国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的案源不足,这也成为制约我国环境法律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而环保组织则是专门致力于维护公众的环境权,能够接触到大量的环境案件和相关当事人,同时,环境社会组织拥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公众也更倾向将环境问题的相关案件委托给环保社会组织,因此,环境法律诊所与环保社会组织建立稳定和有效的合作模式,通过社会组织的社会影响力拓展案源是行之有效的途径之一,这不仅可以保证有充足稳定并适合学生参与的案源,还能使学生真正参与实际案件处理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实践,提高环境法律诊所的教学效果,实现其社会服务功能。

(二)拓展了环境法律诊所的师资力量

我国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普遍存在师资不足的问题,环境问题是高度复杂专业,环境诊所不仅需要法学专家、律师,同时更需要各领域的具有环境相关知识的环境学专家作为指导教师。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高校教师较少兼职环境法律实务,一般以学校教学为主业,因而也缺乏相关的环境法律实践经验。而环境社会组织拥有更多的专业环境人才,可结合该其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意见对学生进行环境实务指导,充分发挥该组织专业人员的优势,以此拓展师资力量。同时,通过与环境社会组织的合作,也能使环境法律诊所的教师在与环保组织合作的过程中实现自我提升,有效解决环境诊所的师资问题。

(三)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环境法律诊所经费不足的问题

目前,我国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多存在经费短缺的问题,由于资金等方面的原因限制,环境法律诊所校外实践教学部分难以开展,大多局限于校内,主要集中于校内模拟法庭、环保问题的咨询、环保法律知识宣传等活动。而环保社会组织由于其本质属性,致力于为环境提供无偿服务,其本身的资金来源具有一定的保障,部分环保社会组织可以为一些大学的环境法律诊所提供小额资金资助,缓解诊所经费的困境。此外,高校的学生参与到环境公益活动中,可以与环保社会组织共享场所、环保器材、环境影视资料等相关资源,场所和设备费利用率提高,一定程度上也能解决经费问题。

(四)一定程度解决了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受限的问题

环境法律诊所为环境污染受害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但现阶段相关法律并没有把个人纳入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内,环境法律诊所学生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是受限制的。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社会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资格和基本条件,即依法在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艺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由此可知,符合条件的环境社会组织是合法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主体之一,其接触的法律案件多是属于环境公益案件诉讼范畴,因此,环境法律诊所与符合法律规定的由诉讼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合作,一定程度使学生能够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实务从而掌握环境法律实务技能。

三、环境法律诊所与环保社会组织的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教学目标不够明确

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应培养何种法律人才的教学目的不够明确,现今,我国对环境法律诊所教育的目的更多的是关注法律教育的职业化训练,在经验中巩固环境法律知识,在实践中掌握环境法律技能,但是往往忽视了培养学生的环境法公益价值观。美国的环境法律诊所设立之初,着重培养学生有意识的为处于不利的一方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发扬公益精神。我国的环境法律诊所也为环境委托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但更注重是学生的能利用自身的知识优势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而对于职业道德观念和公益价值观的培养不足,对于维护社会公平相关社会责任感不够,一些学生参加环境法律诊所,有时仅出于兴趣和新鲜感使然,或者有的学生仅仅是为了修足课程所需学分,因此,学生们在环保社会组织中从事公益活动,增强公益价值观尤为重要。

(二)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的教学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一些高校设置的环境法律诊所课程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教学中,并没有完善独立的诊所学制度。具体表现在:首先,没有完整的诊所课程大纲,一些高校的环境诊所课程所使用的大纲是和环境法课程大纲一样,没有具体的、明确的诊所课程教学大纲,不能很好地反映课程体系、教学任务、要求以及相应的教学方法。这导致课程教授的内容范围模棱两可,不利于评估相应的教学效果。其次,没有制订相关的环境法律诊所的教学计划,在诊所的课程教学进度、内容安排上欠缺规范,特别是诊所与社会组织合作的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上随意性较大,没有形成可操作性的教学方案,较难落实诊所课程的执行情况。最后,没有相关的办案指导规范的制度,如诊所教学指引、学生办案守则等相关规范,无法落实学生在环保社会组织的实践环节,特别是规范学生参与真实案例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没有相应的制度进行规范,学生往往无所适从。

(三)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的教学环节设置不合理

环境法律诊所的重要的教学部分是与校外环保社会组织的合作教学,是让学生在参与环境实务中掌握更多的法律职业技能,避免环境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脱节,因此,环境诊所的课程环节设置应更偏向于校外实践的运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国内大多数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课程多设置校内诊所运作环节,多为培训、模拟法庭、参与组织社区调研和法律宣传以及开展普法讲座等环节,参与真实案件多是局限于接听法律诊所热线,接待污染受害者来电来访咨询的事项,而对于参与真实案例办理和诉讼流程环节安排较少,无法接触到实践教学的核心环节,有专家提出“真实的案件是法律诊所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精化所在”。因此,环境法律诊所在与环保社会组织合作的实践环节设置应当更为重要,通过校外的诊所教学环节的设置,在真实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培养学生实务技能,以提供更好的职业技能训练的平台。

(四)环境法律诊所与环境社会组织合作的教学评估考核制度不全面

教学评估是教学质量保障和教学水平监控之必须,但我国一些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的教学评估考核一般仍是传统的考核方式,因为环境法律诊所一般不作为独立的课程设置,没有独立的学分,因此,环境法律诊所的往往是以学生环保法卷面考试成绩作为教学指标的考核,无法评测学生在环境法律诊所中的实务技能掌握程度,也无法评估环境法律诊所真正的教学效果,这就极大地打击了教师与学生的开展环境法律诊所的积极性。同时,一些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虽然设置了相应的评价体系,如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学生的自我评价、当事人对学生的评价、学生之间的评价体系,但这些主要是侧重对学生评价,无法评测诊所教师在环保社会组织开诊环境诊所教学的教学质量和水平以及其教学工作量,不利于调动诊所教师的授课积极性,因此,应当建立起一套合理的环境法律诊所课程评价体制。

四、环境法律诊所与环保社会组织的合作的问题解决对策

(一)培养卓越环境法律人才,着重培养学生的公益价值观

环境法学教育的目标应主要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卓越的环境法律职业人才,这就需要以提升环境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环境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环境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同时,在培养学生律师职业技能的同时,应当注重公益价值观的培养,使学生成为社会的责任感、有奉献精神的法律实务型人才。而环保社会组织也具有公益性,我国的环保社会组织在公益案件中是不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因此,环境法律诊所与环保社会组织合作,不仅能在实务中学习法律职业技巧,还能培养学生的公益价值观,两者得以较好地结合,共同为环境污染受害的弱势群体提供服务。

(二)完善环境法律诊所和环保社会组织合作的规范教学制度

环境法律诊所在与环保社会组织的合作中应当制定规范的教学制度。首先,应当制定环境法律诊所的课程教学大纲,这样既能根据各校师资力量的具体情况落实课程内容和教学进度,制定相应的学分,也有利于下一步的教学评估工作。其次,制订环境法律诊所的授课计划,课程教学的内容应设定为培养学生的环境法律实务技能和相关职业道德培养,根据教学计划落实环境诊所课程的执行情况。最后,制定环境法律诊所教师指导规范和学生办案守则等相关规范,确保学生在办案过程中在准则的要求内发挥其最大潜力,并在教师的指导下办理案件,不断提升法律服务的水平。

(三)加强环境法律诊所和环保社会组织合作实践课程的设置

在环境法律诊所的教学实践环节的设置上,应强化实践教学中的真实案件办理的教学内容,如和应诉环节的实践环节设置,学习前准备工作,学习案件证据的获取和分析,如何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同时也应熟悉办理环保案件的规则,掌握策略和常用办案技巧,学习如何制定相关的文书,了解如何应诉及抗辩的策略。同时,应注重庭审活动的实践环节的设置,组织环境法律诊所的学生到法院旁听案件,观摩庭审,从而了解案件审判程序,了解审判的各个程序环节,学习立案、庭审前准备以及庭审过程的注意事项,学习庭前调解等相关环节,同时安排学生在学习后进行模拟法庭训练,真正做到教、练、学结合。

(四)建立环境诊所和环保社会组织合作的合理评估制度

建立合理的评估制度能更好地促进环境法律课程的教学改革,环境法律诊所的合理的评估体系应包括学生的评价体系和教师评价体系。就学生的评估而言,主要应是对学生全面素质及综合能力的培养,须以科学、灵活为原则,建立多元评价体系,具体评估主要由指导老师根据学生在环境法律诊所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和能力的具体表现,对照相应教学考核制度中明确的评估指标对学生进行评估,同时可结合学生自评、小组互评、当事人意见等多种方式综合评定,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学生法律诊所课程成绩的依据,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诊所课程的评估指标是事先制定好的可分值化的具体实践操作事项,并在学期伊始即告知诊所的学生。与此同时,对于教师的评估而言,主要评估其在环境法律诊所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同时对其教学管理和对学生的责任心在评估体系也应有所体现,这样才能使评估反映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和相关质量,起到一定的激励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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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立民.法律援助与“诊所法律教育[J].政治与法律,2005(1)

[3]甄贞主.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基金项目】2014年度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环境法律诊所教学模式的研究与实践”(2014JGA293)

第5篇:高校法律服务方案范文

关键词:高职院校;创业;法律

通过对高职院校创业人才培养过程中法律教学的调查发现,目前大部分高校的法律教学存在课程缺失,内容空泛等问题,很不利于大学生的创业。为了改善这一问题,文章将调查结果及具体的解决方案分析如下:

1.目前高职院校法律教学现状调查

1.1高职院校法律课程开设的现状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法律基础课是高职院校的必修课,其中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也就是说法律基础课在高职院校应该被高度重视,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很多高职院校的法律基础课程设置存在课时较少,内容空泛,甚至出现一些课程并未开设等现象。同时所使用的教材在编排上并未涉及足够的法律基础课程,学校对法律相关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不断的压缩法律基础课的课时。同时很多院校聘用非法律专业的教师来从事法律课程教学,这些教师专业素养不强,在需要一些法律案例来例证观点时,她们往往不能举出合适的例子,学生面对枯燥的法律观点,无法理解,影响其学习兴趣;同时很多学生对法律基础课也不重视,在课上说话,睡觉,学习效率极低。因此造成法律教学在高职院校的创业人才培养过程中成为摆设,基本上没有实际意义。

1.2高职院校创业教育培养中法律教学的调查结果

通过对多个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学状况进行电话采访,当面会谈,问卷调查等方式的调查发现,大部分院校的法律基础课程集中在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两门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课程缺失;同时一些院校虽然增设了其他法律相关的基础课,但是大部分是以选修课的形式存在,每个学期仅有32课时或者16课时,基本上达不到传播法律常识的需要。尤其是在一些开设创业教育课程的院校,并没有针对创业中的法律常识和法律风险做课程设置,对学生未来创业十分不利。

2.高职院校的创业教育中法律教学缺失

从上文的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到,高职院校的法律的教学仅仅停留在初级阶段,法律基础等课程只能使学生有非常浅显的法律意识。并没用针对创业过程中的问题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传输,一些课程注重的是对大学生的经营模式和技巧的培养,这样学生具备了创业的能力,但是自身的法律知识甚至道德修养就会存在问题。学生敢于创业但却对创业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知之甚少,这是现代高职院校教育的一种悲哀。同时不得不承认这就是高职院校创业教育过程中法律教育的现状,法律与创业存在严重的脱节性。

3.如何重塑法律在高职创业教育中的地位

(1)作为教学的主体,教师和学生都应该提升法律意识,重视法律的意义。创业的成功离不开法律常识的保证,因此高校方面应该增加除了法律基础以外的其他法律课程,如劳动法,合同法等。聘请专业的教师来教授大学法律课程,同时学生本身应该不断的提升自身的法律知识,可以通过翻阅图书馆中的法律书籍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为以后的创业打下基础。大学生创业是他们证明自己过程,是自我价值实现的方式。这样的活动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这样对每一个经营者来说才是公平。同时市场经济具有不可预测性,存在这一定的风险,在校期间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能够有效的使他们认识到市场风险并及时避免,从而促进其创业成功。

(2)在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学过程中,可以将其与校内的创业社团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法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理论知识的学习如果不通过实践或者案例的配合就很难理解。因此,很多学生即使学习了很多法律相关知识,在创业出现问题时依然不能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造成理论与实践脱节。因此,要使学生的法律知识正真得到应用,就应该将法律课程与创业社团相联系,使学生能及时准确的了解创业过程中易出现的法律问题。不但提供了法律服务,还可以为以后的创业者提供相关素材。

(3)要重塑法律课程的重要地位,使学生在创业过程中能够了解法律知识,还可以将法律课程与专业课程相结合,或者与学生日后的创业项目相

结合。这首先需要对学生未来的规划做准确的调查,如学生希望以后的创业方向为服务业,那么就应该多向学生讲解物权法,经济法等;如果学生未来希望创业的行业是园林行业,那么就应该将专业的园林法教授给学生,这样学生所具有的专业法律常识更多,在以后的创业中能够学以致用。对于法律法规的讲解还要与时俱进,使学生随时了解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未来创业成功打好基础。

4.总结

总之,大学生创业过程中不能存在法律的缺失,否则会造成创业的失败。因此在许多高职院校开设了创业教育课程的同时,不能忽视法律教学的重要作用,只有将法律教学与创业教育紧密结合,才能促进学生创业的成功。(作者单位:九江职业大学)

参考文献:

第6篇:高校法律服务方案范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并取得了显著成效。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着大面积的弱势群体,特别是社会主义新时期的法盲依然存在。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法制文明建设,特别要在高校法制文明建设的进程中,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对于大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能让他们打得起官司,能平等地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重大意义。本文将结合笔者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来探究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意义。

关键词: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弱势群体

“国无法不立”,法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就像铁轨对于火车一样,脱离了这条轨,必将导致国家的混乱甚至国家的存亡。法律对于国家是如此之重要。我国的法制建设虽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我国所处的特殊历史阶段,我国公民在法律知识方面仍然很欠缺。特别是位于西部边陲的人们。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大力宣传法律知识,不仅是国家的事,更是我们每个法学专业者的责任。同时,法学专业的学生大力普法宣传,还是锻炼自己的一个好机会。本着“学法用法,服务社会”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了。

一、法律援助的产生

据相关材料调查显示,我国最早出现的从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组织是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它是一家民间的法律援助组织。由此可见,法律援助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近几年才产生的,还是个新生儿。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颁布施行《法律援助条例》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崭新的阶段,进入了法律化的阶段。那么怎样来给法律援助定义呢?

广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减收或者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公正。狭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提供代表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务,目的是确保任何具备充分理由提出诉讼或答辩的人,不会因为缺乏经济能力或出于弱势群体地为而无法打官司,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市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的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由此可见,社会各界法律援助组织的成立是有法律依据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就是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依靠法学专业的法律知识资源优势,经院团委同意,报校团委批准成立的。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长历程

(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内部组织结构

“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无偿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它有着先天的优越性,对于培养法律后备人才和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正是本着“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而成立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前身为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3年11月,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

该中心以理论联系实际为工作原则,以义务法律咨询、宣传法律法规为其基本的工作内容;以论坛、讲座等方式学习法律法规,总结实践经验;组织其成员深入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活动,并且积极开展同国内各法律院校同类社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成立之初,中心下设团支部,主任,秘书处,事务部一部,事务部二部,事务部三部。秘书处(下设网络组、刊物组、外联组)的主要工作是办公室日常事务,值班、负责接待来访等。事务一部的主要工作为行政复议,劳动纠纷,妇女,儿童权益来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二部的主要工作为一部以外的民事类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三部的主要工作为刑事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有其自己完整的章程,法律援助服务范围,法律援助审核程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和值班守则,以确保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切工作能顺利开展。

事物总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作为石河子大学学生面向社会开展的法律援助的专业性公益性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师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发展到今天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由于工作的需要,精简了一些部门,其内部组织结构为委员会,团支部,主任,副主任,事务部,档案部,外联部和宣传部部门。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以接待咨询为日常工作。同时举办自成立以来的每年的重大法制宣传日活动。例如,举办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五一”、“六一”、“十一”校园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124宪法宣传日”普法宣传活动;并成功举办了首届“十一物权法宣传”活动,承办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大学生暑期三下乡”送法下乡活动,以及协办每年的“西域法学高峰论坛”。

在活动中,我们组织学生参加,邀请指导老师带队,接受相关的新闻媒的采访报道。我们发放各种法制宣传单,接待来访咨询,现场为他们解决疑难问答,提供解决办法,若遇有重大案件,则有专门人员负责接待,并给予满意答复。在三下乡中,我们送出了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不仅发放法律法规传单,接待咨询,还进行了问卷调查,深入群众,知群众之所难,给群众之所需,真正地做到了学以致用,服务群众,并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共接待来访咨询上万次,接待案例上千个,并案件近十余起,真正地帮助了经济困难的公民,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6年9月2日,我校成功举办了“第三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我国著名法学家,刑法学泰斗,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资深法学教授马克昌来我校作专题讲座,并高兴地给法律援助中心题词:“维护弱者权利,保护公平正义”。马克昌教授治学严谨,学贯中西,享誉学界,与中国人民大学高铭暄教授合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北高南马”。马老对法律援助中心给予厚望,他希望我们能够运用所学知识为弱势群体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普法宣传工作,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真正做到保护弱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我们将继续努力,不辜负马老厚望。

2007年10月13日,我校再次成功地举办了“第四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主任姜明安,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副主任兼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院长王磊,刑法学研究室主任陈兴良一行四人来到我校,分别作了专题讲座,并分别高兴地给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题词,对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予了厚望。

三、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重要意义

从以上的论述可知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有着多方面的意义,下面笔者结合以上论述来具体分析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

(一)、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存在对学生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根据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事务及开展的活动,(这些已在上文中论述过了,这里不在赘述)组织学生开展案例分析讨论,论坛及模拟法庭等内部活动,提高了学生的基础理论水平,使学生的专业技能更加坚实,还为对外援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由此可见,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首先为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实践平台,有利于自身理论的提高,真正体现了“法律援助可以全面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

其次,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学生提供了解社会法律需求的窗口,促进学生良好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形成。法援通过对外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与援助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案件等,在很大程度上锻炼了我们自己的专业技能,真正地做到了边学习边实践,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效果。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能够为贫困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创造一种很好的法律援助模式。“法援所承办的每一件案件都是贫困者的案件,这有助于学生了解社会最普通民众的法律需求,使学生在承办具体的案件中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司法公正。在这样的案件中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所达到的效果是学生在课堂上不可能达到的。这有利于培养承办案件的学生对于全社会特别是当事人的责任心,培养学生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目标的奋斗、献身精神。学生在办案中能够培养社会正义感和职业道德,从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质量上的保证。”

总之,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不仅可以使法援的成员学到法律方面的知识,更能学到社会实践的本领。我们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服务于社会,不仅把我们所学的理论得到了应用,还锻炼的我们的沟通交际等综合能力。

(二)、大学法律援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从该中心的性质就能看出它的成立对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利用节假日和法制宣传日开展的法律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法律法规,一方面使更多的人了解了法律知识,增强了他们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使广大群众受益。另一放方面也为国家普法,进行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年来,法援通过定期的普法宣传,法律知识讲座和举办法律咨询等多种活动方式,使法援在学校师生和观大市民及周边团场连队里有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近两年来,该中心立足于团场,扎根团场,在团场司法办的大力支持下成立实践基地,为团场职工全心全意服务。另外,法援以节假日为契机,广泛开展市内街头的法律咨询活动,接触到诸如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离婚财产等各种常见的法律问题,为不少的人提供了良好的解决方案。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由人员值班,接受来访、来电咨询。一旦遇到无法一次性给予答复的疑难纠纷,我们会向我们强大的依靠力量——法律系精通各部门法的老师请教,集体协商争取找到最为经济有效的方案,以解决当事人的困难。

我们中心每年举办的各种法制宣传活动,有利于进行普法宣传,分担了国家的职责,为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文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特别是今年,我中心又成功的联合乌鲁木齐一所高校的法学会共同开展“124宪法宣传日”活动,得到了兵团电视台的特别采访,受到了乌鲁木齐市民的一致好评。同时,我们中心提供的无偿的法律援助,帮助了那些真正经济上困难,又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为我国司法部门减轻了工作负担。

总之,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用它的经历证明了它存在的意义,证明了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用它的付出饯行了“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淋社会底层风雨,方知书本知识的有限和自身力量的微薄;睹众生艰辛的生存挣扎,才会真正明白法制、法律这些字眼与现实生活自然存在的天堑距离。“民为本,法为器”,“学法、用法、普法、援助”,本着心中无比坚定的信念,我们每一个法援学子以青春的激情和有限的学识投入到社会需要帮助的人们的无偿法律援助中。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会秉承为“天地立心,为生命立命,为万世开太平”的古训,用我们最真诚的心和热情服务周围的人,让更多的人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让更少的人陷入权益无从救济的困境,让社会所有人知道法律是我们每个人最亲近的守护神。风雨成长路,我们携手走过;坎坷未来路,期待你的关心和支持!相信在我们所有法律援助组织的不断努力之下,相信我们笑傲挫折的年轻,相信我们的明天不是梦,法律援助的队伍会更大、更强,法律援助的明天会更好!

注释:

《法律援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翻印.2003年7月21日.

练琪,欧阳梅,陈建军.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中国期刊网,第5期,/kns50/detail.asp*?QueryID=68&CurRec=1

邱文华.法律援助与法学教育职业化改革探索.中国期刊网,第23期,2005年,/kns50/scdbsearch/cdbinde*.asp*

第7篇:高校法律服务方案范文

一 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消极影响

首先,司法考试大纲和本科教学大纲两种不同的指向使得教学活动无所适从。目前,我国普遍认为法学本科教育是一种通识教育,不是专门的职业教育。就世界范围而言,大多数国家的法学教育在大学本科阶段贯穿的都是一种通识教育。为此,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执行的是法学本科教育指导委员会颁布的教学大纲,其中规定了十六门核心课程,还列举了若干门选修课程,而且对每门课程的教学都提出了具体要求。而司法考试则由司法部每年公布司法考试大纲,作为指导学生复习备考之用。由于学生关注司法考试,任课教师不得不参考司考大纲,从而改变了本应坚持的法学本科教学的要求。如果完全按照司法考试大纲来组织教学,那么,中国的各法律院校将没有专业特色,导致本科教育重蹈应试教育的覆辙。

其次,学生面临双课堂、两套教材的困局。由于法学本科教育按照四年来规划的。因此,法学本科教育计划必须考虑法学各课程之间的联系,以及学生对法学课程的认知难易程度进行安排,这种安排是若干年来法学本科教育经验的积累。但这种安排不一定符合司法考试中各课程的学习安排,因为司法考试考察的对象并非高深的法学理论,而是将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的案例中解决实务的能力。为了参加司法考试,学生又自行制定一套适合自己的复习计划,甚至参加各种司考培训班,购买专门的司考复习教材。学生在忙于准备司法考试的同时,还得应付学校的课程考试,使得学生同时学习两套教材,影响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

二 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的重塑

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应怎样定位,如何理性选择,使两者之间形成良好的对接,是法学本科教育需要认真考虑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1 理性看待法学学位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差异

法学教育的功能是培养法学人才,而司法考试的功能是筛选人才,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多元的,不仅培养法律职业人才,而且为培养高层次研究人才提供基础,或者是培养其他法务人才,甚至是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而司法考试的目标很单一,即选拔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法学教育的内容比较广泛,而司法考试的范围有限,不可能涉及法学教育的所有内容。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不能简单地归结为谁决定谁、谁适应谁的问题。它们之间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法学教育应保持相对的独立性,适当地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司法考试也需要不断地改革完善,适当兼顾法学教育。这样才能确立科学合理、优质高效的人才培养选拔制度。

2 确保法学教育的独立性,不能沦为司法考试的“培训班”

第一,培养目标重置。法学教育目标设置是法学教育的起点,其对法学教育的培养方案的确定、课程的设置及教学计划的安排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不同类型高校的培养目标应有所差别,这是法学教育“多元化”的要求及必然表现。因此,应当改变实践中培养目标“百校一面”的状况。对于一些知名高校,应根据其教育层次,将教育目标定位为培养国家亟需的厚基础、宽口径、复合型、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使学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掌握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具备必要的自然科学、经济管理知识与人文素养,能够熟练地从事法律及相关工作或可以继续攻读研究生的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对于地方性新建本科院校来讲,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其教育层次,将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等从事实际法律工作的应用型人才。着重加强学生的专业知识教育及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自主学习能力、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其毕业生应当是在基本法律方面的“通才”,并对其他知识有适当了解的实用型人才。避免过分追求所谓的“通识教育”忽视专业教育而导致毕业生看似“通识”实为“通通不识”的局面。

第二,培养方案调整。培养方案调整是实现学校教育目标的保障性文件。高校培养方案应当体现培养目标的要求并保障其得以实现。对于知名高校,其调整重点应当是针对司法考试的要求增加司法考试培训类课程,并保证学生在参加考试时主要的课程均已开设完毕。至于地方性新建本科院校应主要做好以下几点改革:首先,在课程设置上,应以法学核心课程为主开展教育,保证学生对国家基本法律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对于属于核心课程但学生学习难度大、实用性不强的科目,应直接以司法考试内容为教学内容并缩减课时。如三个国际法及法制史等科目完全可以采用概论的方式开设,在保证法学知识完整性的基础上有所侧重。其次,考虑到司法考试的时间安排并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复习时间,在教学安排上应做调整,改变目前大一、大二法学专业课程开设过少的教学进程安排,理论法课程如宪法、法理学等应当在大学一年级开设,大学三年级应当将全部法学核心课程开设完毕。此外,考试方式及实践教学的安排也应当考虑司法考试的要求并作出相应调整。

第三,教学方法改进。我国的法学教育注重法学理论的阐释、演绎以及法律条文的注释。这种教育方式对于学生基础知识的培养和夯实很有好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即容易导致教师对知识的专断,压制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自主学习能力及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法学从根本上说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并逐渐形成一套普遍性的规则是其第一要义。目前来看,增加案例讨论课及法学实务的课时,建立并完善诊所式法律教育,是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的重点之一。

第四,教师队伍建设。在知名院校,教师队伍以高学历、高职称为特征,似乎教师队伍建设对其来说是一个伪命题。但应当注意的是,目前我国高校纯理论教师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然而,“任何法律职业都是为了将法律更好地付诸实施,纯理论的教学模式势必要被淘汰”。因此,对于知名高校来讲,鼓励教师从事法律实务并把实践经验及心得带回课堂是当务之急。地方性新建本科院校既无大师也缺乏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应用型教师。近年来,地方性新建本科院校试图通过“筑巢引凤”的方式优化教师队伍的结果不仅收效甚微,甚至给学校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因此,地方性新建本科院校应以建设应用型本科院校为其基本定位,以培养应用型的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改变现有教师的知识结构,努力培养“双师型”教师。这固然是地方性新建本科院校自身条件所限,同时也是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基本要求。

3 改进司法考试制度

第一,应该有计划地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使得更多的毕业生能够过关,取得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在当今世界,采用统一司法资格考试的国家,其通过率都比较高。例如美国的律师考试通过率就相当高,各州的通过率相差不大。以科罗拉多州为例,该州法律考试由州最高法院组织,每年举行两次,一次考试的通过率在75%左右。我国的司法考试也应当进一步地提高通过率,一方面能够鼓励更多的优秀学生报考法学专业,另一方面,更多的学生能通过司法考试,激励法学专业的学生加强自身法学综合素质的培养,而不是将关注点局限于司法考试,从而消解司法考试“指挥棒”作用。

第二,应当限制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考资格,原则上只有法学专业文凭的获得者才能参加司法考试。在美国,如果要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和当律师,必须是法学院的毕业生,而法学院毕业生全部为本科后教育,即至少是取得相当于我国的法学研究生学历的人。在我国,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无论其所学的专业是什么,都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可以考察法学知识,但难以考察民主、自由、独立、人权等法治意识,而这些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必备的素养。因此,规定只有法学院校的毕业生才能参加司法考试是必要的。目前,我国共有423所高校有法律院系,占全国1700多所高校的1/4。在校法科学生36万多人,占所有高校在校生人数的5%。在这样规模已经较大的法律教育背景之下,规定只有取得法律文凭的人才能具有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已经完全具备了条件。

第三,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的试题内容和方式。从世界各国司法考试的内容来看,一般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客观题考试内容;二是法律写作考试;三是法律实务考试。其中主观题和开卷考试占了主要的比重。我国司法考试是典型的应试型考试,考试方式是书面、闭卷、一次性的,采用的题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两大类,四张试卷中,前三张均采用客观题,占总分的75%,最后一张卷采用主观题,占总分的25%。总的来说,统一司法考试还是以客观题为主的应试型考试。在我国每年的司法考试试题中,出现要求考生熟记几千条法条等死记硬背的内容,并且以偏题、怪题作为拉出差距的手段,诱导考生钻研答题技巧,而真正的法学素养却根本无法在考试中得到检验和反映。出题的方式常常使受过正常法学教育的人反而难以通过考试,违背了考试应当选拔具有法律素养的人之初衷。司法考试反映司法工作具有的能力,所以应当将主观题的内容增加一些,同时对主观题的考查方式采用可以参考法规的开卷考试。

参考文献

第8篇:高校法律服务方案范文

一、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同化

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经过十年的推广和实践,已经完成了从理念突破到实践操作的破冰之旅。作为一个西方的舶来品,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被引入后,接受了美国诊所教育的先进理念与核心价值,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各法律院系提供了像美国法学院一样的诊所教育课程。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同化过程与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体现了诊所法律教育的精髓

(1)教学目标的能力性。对于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从美国法学院开设诊所法律课程的实践来看,诊所法律教育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让学生掌握办理真实法律案件的基本技能,将法律知识学以致用,学会“像律师那样思考问题”。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也以此目标的实现来指导诊所教学,“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3](P3)

(2)教学内容的实践性。诊所法律教育包括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两部分。在课堂教学环节,诊所教师在课前要对所讲主题根据自己专业特长和实践经验,结合律师的法律职业技能要求进行认真的设计,准备实施方案,课堂上学生主要通过角色模式、案例讨论等方式,获得许多法律实务方面的经验和技巧,如:如何会见客户、如何调查取证等;在实践教学中,在诊所教师切实的指导下,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训练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责任心,提高其法律应用能力,使他们获得模拟练习中无法获得的经验。

(3)教学方式的开放性。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是教学的中心,教师的作用仅仅在于引导、帮助和建议。在课堂上,采用角色模拟、互动式、分组式、提问式和讨论式等开放式的教学方法,让每个学生都积极参与,教师让每一个学生都有发言的机会,教师和学生真正平等地进行交流。“老师在听取学生意见的过程中,适当地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并由学生自我总结讨论的情况,老师针对不同的观点进行简短的评述。诊所教育,老师在教学中充分体验到学生的感受和表现,这是一种教学相长、互动交流的模式。”[4](P95)在课堂外,诊所教师通过电话、邮件、面谈等方式指导学生办案,把学生置于律师的角色,办理真实的案件。可见,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要求学生从经验中学习,从实践中学习,并在实践中反思。

(4)教学评估的独特性。对诊所教学评估是诊所教育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首先,评价是持续性的,贯穿于整个诊所教学活动中。其次,评价的方式是多样化的,包括学生的自我评价、学生间的相互评价、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当事人对学生的评价等。最后,评价的标准不是案件的输赢,而是学生通过实践所获得的技能,以及为获得这些技能而进行的努力与思考。

2.诊所类型的专门化与多元化

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经过近五十年的发展,诊所类型呈现出专门化和多元化的特点。美国的法学院在原有的移民、妇女权利保护、刑事辩护、调解、社区等诊所类型的基础上,创造性地设立了新的法律诊所类型,如哥伦比亚大学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诊所、环境法诊所、国际人权诊所、数字化时代的律师执业诊所;哈佛大学的家庭暴力诊所、健康保障诊所;耶鲁大学的飓风灾害救济法律诊所、监狱法律援助诊所。这些诊所类型的设立反映了美国法学教育的务实精神,以及对社会的高度关注。[5](P10-14)目前,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在诊所类型上的发展也体现出上述特点,如西北政法大学设立了刑事诊所、民事诊所、立法诊所、公益法诊所、社区诊所、劳动法诊所;清华大学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诊所、劳动者权益保护诊所;中国政法大学设立了刑事诊所、青少年越轨诊所、知识产权诊所、劳动法诊所、行政法诊所;武汉大学设立了社区诊所、调解诊所;扬州大学设立了婚姻家庭诊所。诊所类型的专门化与多样化给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带来了勃勃生机,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景象,“有中国特色的诊所教育已初步形成”。[5](P19)

3.法律诊所积极开展对外合作

美国法学院在推进诊所教育的过程中,对过去法学教育中学徒式的教育方式进行了改革、完善和创新,与校外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建立了广泛的联系,为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实践场地。中国各高校的法律诊所与社会服务机构的合作也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如清华大学与北京市工会合作设立了调解诊所,与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与公民权利保护专业委员会合作设立了公民权利保护诊所。据调查研究表明,各高校法律诊所对外合作的主要对象是各级各类法律援助机构,如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诊所与北京市司法局和昌平区司法局合作,在中国政法大学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北京大学法学院与密云县司法局合作;贵州民族学院、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等高校纷纷建立了地方法律援助中心(处)的工作站,为法律诊所学生进行专业实践提供了较好的平台,切实有效地推进了诊所法律教育。法律诊所通过对外合作,一是解决了诊所案源的问题,扩大了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案能力;二是解决了学生办案身份的问题;三是部分地解决了诊所运作的资金和指导教师缺乏的问题。[6](P20)

4.诊所教师来源的多样化

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性特点决定了指导老师除了要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外,还需要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双师型”人才。从美国法学院诊所法律教育师资队伍来看,除法学院原有的教师队伍外,还聘请有丰富实务经验并热爱法学教育的律师参与教学。与之相同,为了更好地提高诊所教育的教学质量,国内较多高校法律诊所聘请校外实务部门中热心于诊所法律教育的专业人士,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妇联等社会团体中的法律工作者作为特邀指导教师,参与诊所课堂教学和对学生进行具体的实训指导,实行校内教师与校外联姻方式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目前已经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二、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异化

诊所法律教育以律师职业训练与职业道德教育为基本内容,弥补了传统法学教育方法的不足,大大激发了学生自主学习的兴趣,提高了法学教育的质量。可以说,每一个开设法律诊所课程高校的法学专业学生都要“挤破脑袋”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但是,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在实践运作中,出现了有别于其来源地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理念与核心价值的异化现象,这应该引起诊所教育工作者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并亟待加以矫正。

1.将法律诊所定位为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和学生社团在学界,有人把法律诊所定位为“高校法学实践教育机构、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学生社团三位一体的结合体,以高校学生社团组织的形式,承载着法学教育和公益法律服务的双重功能”。[7](P3-5)笔者对这种观点不能认同。

首先,法律诊所这一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法律诊所是一门法学专业的实践性课程。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在中国各高校法律院系的推广主要依托的是法律诊所这门课程;另一方面,法律诊所是法学专业学生进行实践的基地。也就是说,法律诊所课程的运作就是以“法律诊所”这一实践基地作为载体。一般情况下,学者们在谈及“法律诊所”这个概念的时候都是从这两个角度来界定的。

其次,尽管法律援助是法律诊所课程教育的重要内容,但是法律诊所不能等同于法律援助机构。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之一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这与法律援助的目标是一致的,然而二者却有本质的区别。从性质来看,法律诊所是法律院系学生进行实践的基地,诊所法律教育追求的是教育效果,即对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养;而法律援助是一种司法的救济制度,它所追求的是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从案件范围来看,法律诊所学生的案件是诊所教师挑选过的,“诊所受理的案件具有局限性,诊所往往需要确定某一类特殊群体作为援助对象,办理同一类别案件。这是诊所永远无法也不可能取代法律援助机构的地方”。[8](P63)换言之,诊所学生所的案件只是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的一部分,通过案件的首要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再次,法律诊所更不能定位为学生社团。众所周知,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我管理的学生自治组织,以实现自我教育和自我锻炼为目标,在高校一般挂靠在校团委,接受校团委的统一领导。相反,诊所法律教育的主体是指导教师、学生和当事人,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中心,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与法律实践的过程,学习职业技能。同时,各高校的诊所法律教育接受的是中国诊所教育委员的指导。可见,把法律诊所定位为学生社团是对诊所法律教育的重大误解。

2.法律诊所课程被边缘化设置

美国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的故乡,大约90%以上的法学院都采用诊所教育方法。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不仅为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提供教学经费,法学院的十多间办公室专门提供给法律诊所使用,而且学生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学分高达7学分。由于学校的重视和法律诊所课程出色的教育效果和良好的社会反响,使法律诊所课程受到了学生的普遍重视和欢迎。[9](P415)然而,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学教学体系中尚未进入主流课程系列,被边缘化设置。从目前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院校来看,都是将诊所课程作为一门实践类课程,绝大多数学校将其作为专业选修课来对待。甚至有的学校尚未将此课程列入教学计划,而是作为一门特殊课程来处理;也有的学校虽然开设了诊所课程,但是根本没有课堂教学这一环节,选修此课程的学生直接在法律院系老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律师带领下办案。这使诊所课程的存在或者可有可无,或者被边缘化,并非不可或缺。究其原因,受传统法学教育观念的影响以及诊所教育的高成本,有的领导和老师并不不认可这门课程,在他们看来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的时间只有短短几年,他们以后有相当多的乃至终生的时间从“实践中学习”,因此,更应当在学校期间集中精力学习知识,提高法学理论素养。这表明较多法律院系还没有真正认识到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诊所教育对主流法学教育影响不大。

3.诊所教师的兼职化与年轻化

在美国大多数大学的法学院,从事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师大多是中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在耶鲁大学,从事诊所教育的教师人数已经达到法学院教师人数的25%以上。[9](P415)而且法学院大部分诊所教师都是专职的,不用承担诊所课程之外的其他专业课程,在职称晋升上也有不同于法学院其他教师晋升的评价标准。我国目前的诊所法律教育中,师资队伍呈现出如下特点:其一,指导教师兼职化。与美国拥有专职化的诊所教育师资队伍不同,我国从事诊所法律教育的指导教师首先先完成正常的教学与科研任务,然后才是他们诊所教育中的指导任务,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其二,指导教师非专业化。绝大多数法律院系的诊所教师都没有受过相关的培训,对诊所教育的理念与课程设计缺乏认识。较多教师充当诊所教师不是因为自己的兴趣与追求,而是为了满足诊所教育的师生比被拉过来的。其三,指导教师年轻化。由于诊所课程的边缘化设置与付出精力太多,较多法律院系让年轻的教师充当指导教师,年轻的教师由于资历浅不好推辞。这些年轻教师大多研究生刚刚毕业,虽然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但实务经验不足,有时无法对诊所学生进行有效的指导。在2009年诊所教育论坛暨年会上,笔者对诊所教师的整体相对年轻深有感触。

4.个别院校法律诊所课程的虚置化

据笔者调查,国内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个别法律院系由于对该门课程的不重视,导致法律诊所课程被虚置化。主要表现在:其一,诊所课堂异化为普通课堂。一方面,有的学校把法律诊所课程仅作为一门专业选修课对待,并没有建立一个遴选机制,导致参加法律诊所课程学习的人数以及师生比与其他课程没有差别。另一方面,诊所教师在课程上的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与普通法律课程没有差别,根本没有体现诊所教育的精髓和核心目标。其二,诊所课程缺失课堂教学环节,异化为专业实习。有的学校诊所教师直接把学生放在律师事务所,让学生在律师的带领下办案。事实上,这改变了诊所教育所倡导和实践的以学生为教学主体、教学互动和相长的教育理念。

第9篇:高校法律服务方案范文

【关键词】成都;空巢老人;居家养老;社区服务

一、引言

据统计,我国的老龄化加速发展从 2009 年开始,老年人口年均增加 800 万至 900万人,而到2020年将达到 2.48 亿。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家庭结构的变化使得老龄化和“空巢老人”的问题凸现。《老年法》中指出:“空巢老人”一般是指子女离家后的中老年夫妇。成都市作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如何妥善解决因人口老龄化、家庭空巢化所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值得关注。社区作为政府的基层部门,应该对辖区空巢老人进行直接的服务关怀。社区养老的概念是指将老人平时居住在家中,以家庭成员和自身的照顾为主,辅以社区养老服务。而社区养老对于空巢老人群体更为重要,由于平时没得到家庭成员的照顾,更加需要社区担当为他们养老的重任,这是在当前经济发展现状下的养老模式探索。

二、成都空巢老人社区居家养老模式成果

成都市《十二五规划》提出,到2015年底成都将会初步形成“9073”养老格局,即:90%的老年人通过社区和家庭实现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通过社区和养老机构提供的专业化的养老服务。我们了解到成都各社区为实现空巢老人社区居家养老采取了很多措施。金雁社区设立了成都空巢老人爱心服务站。桂溪和平社区组织居民签订空巢帮扶协定。而少城社区为空巢家庭安装爱心一键通。成华区与家政公司合作成立了“成华区彩霞服务队”,帮助不愿意在养老院养老的空巢老人进行专业化的有偿家政服务,针对生活困难的空巢老人,服务队还会给予特别的关照和优惠。总体看来,成都对于空巢老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已经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三、成都空巢老人社区居家养模式老存在不足

在养老服务机制上,往往是基层管理人员因为长期接触社区事务,对空巢老人的社区居家养老有所重视,而上级政府部门对社区居家养老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了解。社区所提供的服务主要靠社区人员自发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具有不稳定性,缺乏常态化的服务机制。另外,成都社区没有一个建立起一个分层管理制度,空巢老人在老人群体中常常被忽视。

在居家养老服务人员配置方面, 参与空巢老人服务的人员大多是社区临时调配人员和志愿者,参与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不利于建立空巢老人常态化的社区服务机制。

在资金来源方面,成都的大部分城市居委会用于社区养老活动的资金是没有专项经费的,需要街道自己筹集,辅以政府拨款,外加一些民间机构的不定期在物质上的帮助。

在法律权利保障方面,空巢老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立法还有待时日。由于一些老人的子女缺乏传统道德观念,一些社区没有形成一种敬老的社会风气,空巢老人的权益时常受到侵害。由于社区缺乏法律求助的渠道,大部分空巢老人选择默默忍受。

四、成都空巢老人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建议

(一)完善服务机制,发挥社区养老功能

由于我国家庭结构的变化,一个家庭赡养四个老人和代际分居的情况普遍存在。而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政府的只能提供有限服务。所以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应该受到重视。结合政府的经济实力和空巢老人家庭状况,在社区形成一个基础养老服务机制,逐步形成居家养老为主,社区的养老服务为辅的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社区应该无偿或者低价定期向空巢老人提供日常的医疗保健服务和必要的家庭服务。对于身体不便和家庭贫困的空巢老人应该给予特别的关照。通过建立完善的社区服务机制实现社区养老功能。

(二)吸纳社区各方力量,打造多样化服务队伍

社区工作受到经费限制,应该鼓励家庭妇女和有意愿的空巢老人从事社区养老服务,降低成本的同时实现“老有所为”。联系爱心企业开设专门的老年服务培训机构,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素质和专业技能。

另外,通过高校和民间志愿者的行动来倡议更多的人来关注空巢老人的问题,定期安排志愿者对老人进行上门志愿服务,帮助老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民政部门应该为志愿者、爱心企业和社区搭起一座沟通的桥梁,对于积极参与空巢老人爱心帮扶的企业和高校给予表扬和鼓励,让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空巢老人的社区服务中。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社区养老常态化机制

大力加强基层老龄工作,适当增加资金投入,保障空巢老人服务工作正常进行。政府的资金支持是有限的,还需要发挥社会资金的力量,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社会养老服务事业,让更多的爱心企业和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到关爱空巢老人的行动中来,从而建立政府、社会、家庭全方位的养老资金供应体系,财政的持续支持是社区养老的常态化运行基础。

(四)建立社区法律服务体系,为空巢老人开辟维权通道

加强对社区管理者和“空巢老人”家庭成员的法律宣传,提高各方关于“空巢老人”法律权益的意识,加快相关立法的速度。社区可以结合高校志愿者的专业能力对空巢老人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定期组织高校志愿者在社区开展空巢老人法律援助活动,这对培养大学生的会责任心具有良好的推动力。

参考文献

[1] 王普.我国城市空巢家庭社区居家养老分析[D].山东经济大学,2010.

[2] 张瑞霞.我国城市空巢老人的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研究[D].浙江工商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