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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的核心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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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的核心

第1篇:法治思维的核心范文

[关键词]英语学科;核心素养;思维品质;培养;发展

[中图分类号]G623.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068(2017)18000103

2014年3月,教育部了《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提出了核心素养这一重要概念。2016年9月13日上午,北师大举行了“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研究”的成果会,研究认为,核心素养主要是指学生应具备的、能够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必备品格与关键能力。英语学科作为实现学生核心素养培养的重要学科,应以发展学生的思维品质为课堂教学的重要目标。

一、什么是思维品质

通过大量阅读前沿专家关于英语核心素养的讨论和解读,了解到思维品质是人的思维个性特征,反映其在思维的逻辑性、批判性、创造性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水平和特点。它既不同于一般意义的思维能力,又不同于语言能力核心素养中的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而是与英语学习紧密相关的一些思维品质。例如,理解英语概念性词语的内涵和外延,把英语概念性词语与生活联系起来,根据所给信息提炼事物的共同特征,形成新的概念,加深对世界的认识。学生要根据所学概念性的英语词语和表达句式,学会从不同角度思考和解决问题。用英语进行理解和表达的过程,不仅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 (如识别、理解、推断等能力),而且有利于学生逐步形成英语使用者(不一定是英语本族语者)独有或擅长的思维方式和思维能力。

二、为什么要发展思维品质

《英语课程标准》(2011版)指出:“英语课程承担着培养学生基本英语素养和发展学生思维能力的任务。语言既是交流的工具,又是思维的工具。”杜威也f过:“学习就是要学会思维,学校为学生所能做的或需要做的一切,就是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从人的认知规律和神经系统发展来说:第一,人类认知有天然的缺陷,如果仅仅依靠天生的认知能力是无法形成准确认知的,且难以快速找到需要解决问题的方案,而人类需要准确认知现象,也需要快速解决问题。第二,每个人的神经系统发展过程不同,思维能力的发展程度也不同,导致每个个体对现象的认知准确度、速度存在差异,即有人看问题看得比别人更准确,找出问题的解决方案也更快。思维品质决定每个个体思维的成果质量,有助于我们更为准确地认知现象,更快速地形成问题解决的方案。所以,人类需要发展思维品质。

三、英语学科发展学生思维品质存在的困难

在日常教学中,部分教师只关注自己的教学过程是否流畅、与学生的互动是否配合到位以及课堂氛围是否活跃,而忽视了对学生思维品质的培养,不利于学生的终身发展。基于此,英语学科发展学生思维品质存在的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缺乏培养学生思维品质的意识

传统的应试教育让有的教师习惯将每堂课的教学目标主要定位在语言知识和语言技能上,没有考虑对学生进行思维品质的培养。还有的教师简单地认为,英语学习主要是培养学生对英语的学习兴趣,尤其是低年级的英语教学。所以,教师在课堂上设计了一些学生感兴趣的教学活动,让学生的注意力在整节课中都处于高度集中的状态,但对每个教学活动是否能够发展学生的认知能力、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并没有给予重视。

2.思维品质的教学活动难以落实

部分教师虽有意培养学生的思维品质,但在课堂上却不知如何有效落实,也不太清楚学生在小学阶段到底应发展哪些方面的思维能力,或者简单地认为open-ended questions越多越好,而close-ended questions越少越好,这样就是发展了学生的思维能力,导致教师对思维品质的培养难以落实。

3.设计学生语言运用能力的活动要求较高

语言运用是发展学生思维品质的基础,所以教师在设计课堂教学活动时要针对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心理特征,设计出既符合学生语言水平,又能发展他们思维品质的活动。这对于大部分一线教师而言要求较高。

针对教师无意识或有意识但却不知如何落实思维品质培养的问题,我认为,首先教师要加强自身的教育理论学习,提升自身的英语核心素养,确立大教育观,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学科层面上理解当今的教育教学;其次,教师在教学实践过程中要不断反思与总结,以兴趣为引导,促进学生思维品质的形成,并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适当增加课外阅读,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思维习惯。

四、如何在英语课堂教学中发展学生的思维品质

英语课堂是发展学生英语核心素养的主阵地,作为一名一线教育工作者,我不断尝试、不断探寻,以优化英语课堂教学,并有意识地创造各种方式和途径,努力发展学生的英语学科核心素养这一思维品质。 现结合自己执教PEP英语三年级上册Unit 3 Part A 《Let’s talk》中的部分教学实录,围绕《英语课程标准》和《英语核心素养》的基本理念,谈谈如何在课堂教学中发展学生的思维品质。

1.课堂追问,发展思维的深刻性

追问是紧接着前一次提问展开的后续提问,有随机性、临时性的特征,它指向学生思维的过程,能引起学生针对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并锻炼和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在本课的文本呈现环节,我首先将Let’s talk的图片展示给学生,让学生通过看一看、说一说、猜一猜的活动,在实际情景中运用已有的语言储备,以图片为载体,最大限度地进行语言输出。

实录a:

(呈现第一幅图片)

T: What do you see?

S1: I can see Mike and Chen Jie.

T: What are they doing? (追问一,深入话题,继续思考)

S1: They are talking.

T: What are they talking about? Can you guess?(追问二,发散思维,激活已有的语言储备)

S1: Good morning.

S2: How are you?

S3: Nice to meet you.

S4: Hello.

...

实录b:

(呈现第二幅图片)

T: What do you see?

S1: I see two birds.

T: What color are they? (追问一,围绕主题追问)

S1: They are orange and blue.

T: Do you like orange or blue? (追问二,结合主题表达自己的想法)

S1: Orange.

T: Me too. Do you like orange bird? (追问三,结合生活体验进行讨论)

S1: Yes, I do.

T: What is the orange bird doing? (追问四,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

S1: Talking.

T: What is she talking about? (追问五,引导学生思考,发散学生思维)

S1: Good morning.

S2: How are you?

S3: Hello.

...

由于以上两个活动的内容与学生的生活息息相关,活动形式符合三年级学生的年龄特点,所以学生都积极主动参与,急于用英语表达自己的个人观点。这样教学既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又发散了学生的思维。

2.自主学习,发展思维的主动性

课堂教学中,很多教师总是按照自己的预设,按部就班地进行教学,学生跟着教师被动地学习和思考。在这样的课堂上,学生学到的仅是知识,思维能力没有得到培养,久而久之,学生就会产生思维的惰性。在本课呈现新单词 “school”后,我首先让学生根据“phonics”的拼读规则自由试读,然后在小组内进行“语音碰撞”的活动,看学生的发音是否和他人一致,最后请学生进行展示。

实录c:

T: Now,Who can try to pronounce the word?

(学生纷纷举手)

T: Wonderful. School is a new word. How do you learn it?

S: s sounds/s/,ch/k/,oo/u:/,l /l/,school/sku:l/.

T: You are right. You can learn the new word by yourself.

...

(再通过拼读单词food,too,zoo,cool巩固“oo”的发音)...

在学生展示拼读单词school时,也是其他学生学习和自主思考的过程。因此,我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真诚地给予学生肯定,鼓励学生尝试自主学习,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在学生熟悉了流程和方法后,我让学生两人合作,根据图片情境自主学习文本内容,并出示了以下自学提示。

(1)自主阅读所要学习的内容;

(2)画出关键词句,相互问答;

(3)相互合作,交流探讨,共同分享。

有了前面的规则和示范,学生在自主学习过程中秩序井然,能够根据自己的学习风格和已有的知识基础进行自学与互学。在这样的学习过程中,学生必须自主思考才能完成学习任务,这样不仅培养了学生思维的主动性,而且学生自主习得语言的能力也得到了发展。

3.编创文本,发展思维的创造性

我国著名数学家华罗庚先生说过:“人之可贵在于能创造性地发展思维。”因此,教师要时刻关注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在学生掌握了文本内容和一定的语言支架后,我接着呈现“爸爸去哪儿”中五个孩子的生活图片,让学生通过小组合作自编一段新的对话。

实录d:

(课堂上学生自编对话片段)

S1: Good morning.

S2: Good morning.

S1: I’m Lucy,What’s your name?

S2: My name is Lily.

S1: Nice to meet you ,Lily.

S2: Nice to meet you ,too.

S1: How are you?

S2: I’m fine , thank you .How are you ?

S1: I’m fine too,thanks.

S2: Let’s go to school!

S1: OK!

...

这是其中一组学生呈现的自编对话内容。编创对话活动打开了学生的思路,学生的思维结果呈现多样化,不仅在篇幅上长于文本,甚至在内容上更复杂、更丰富于文本。通过编创的形式,学生可以结合自己的体悟,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进行思考,基于自己的新知掌握情况来创造性地组织语言,表_自己的想法,这样课堂上才会不断迸发出学生创造性思维的灿烂火花。

本课的巩固延伸环节,我设计了让学生运用所学语言邀请身边的好朋友一起上学的活动。

实录e:

(部分学生邀请时使用的语言)

S1: Good morning.

S2: Good morning.

S1: How are you?

S2: I’m fine, thank you.

S1: Let’s go to school.

S2: OK!

(学生相互击掌,两人再分别去邀请他们更多的朋友)

...

学生一个个都兴奋不已,主动地举着自己的手并坐得非常端正地等待其他同学向他们发出邀请,不一会儿,课堂就热闹了起来。此项活动既培养了学生的语言运用能力,又为学生创造性地使用语言提供了时间和空间,有效培养了学生思维的创造性。

总之,英语学科的核心素养不仅只有思维品质,还包括语言能力、文化品格和学习能力。作为一名已从教多年的一线英语教师,我认为要更好地把英语学科的四大素养在教学过程中进行渗透和落实,还需要认真思考基于核心素养的整体单元设计,否则四大素养的落实就失去了全局性和衔接性。同时,教师还要注重自身实力、思维品质和文化意识的提高,对如何在课堂教学中更好地落实英语核心素养的目标,我们仍行走在路上,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柳夕浪.从“素质”到“核心素养”――关于“培养什么样的人”的进一步追问[J].教育科学研究,2014(3).

[2]顾明远.核心素养:课程改革的原动力[J].人民教育,2015(13).

[3]杭燕楠.核心素养下的小学英语思辨能力的培养[J].知识文库,第8期.

[4]徐亚萍.培养小学英语学科核心素养探析[J].基础教育研究,2016(12).

第2篇:法治思维的核心范文

[关键词]未成年人;司法解释;重大突破

[中田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一项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举措和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它是在总结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吸收法学理论界研究未成年人犯罪丰硕成果的基础之上制定的。因此,在这一部最新司法解释之中,对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些问题的规定更为明确和具体,更便于司法实践和具体操作。其最大的特点是把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区别开来,无论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还是量刑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从轻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加大保护力度,将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更进一步具体化和法制化,明确了对于未成年人行为的定罪和犯罪后从轻处理的细化标准,作出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法种类的特别规定。最新司法解释的问世,能够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促进他们身心的健康成长。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实体法建设上迈出了关键一步,从而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下具有里程碑意义。

最新司法解释公布后,既不乏赞许之声,也引起了一些批评和指责。读了这些批评和指责之后,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未超出相关法律的规定,相反地,最新司法解释却是实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维护了法制的统一。

一、在一个法治社会之中,法制需要有一个完整的。系统的法律体系为支撑,才能够兼顾到对一些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和法律实施中的社会公正

任何一部法律在一个法制社会,都不应当孤立地实施,而应该是彼此相互衔接、相辅相成的。在我国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专门设立了“司法保护”一章,这一章明文规定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专门设立了“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一章,这一章明文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显而易见,司法机关应当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去。因此,对未成年人案件在犯罪认定日寸,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特点以及他(她)们正处在成良之中的实际状况,这样才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兼顾到《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实施,以达到《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予以司法保护的立法目的和《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明文规定的刑罚从轻减轻的精神。因此,最新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其认定犯罪时予以特殊的关怀和照顾,无疑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最新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所作的明确规定,便于统一适用法律,维护刑法的严肃性

(一)无法查明未成年人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最新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这是一个新的规定条款。过去在司法实践中,查证和核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农村普遍是以孩子出生的农历日期作为孩子生日,并以农历日期向公安机关申请上户登记,所以反映在户籍登记表上的日期多是农历,造成户籍登记表上的出生日期与真实出生日期不一致。二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一些父母特别是农村的父母往往将超生孩子的出生日期提前,有的提前一二年甚至更多时间,以减少缴纳超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三是由于经济条件所限,一些父母在生孩子时不到正规的妇产医院,而是找“接生婆”到家里接生,没有留下出生医学证明等文字方面的依据来确认真实的出生日期;有的虽是在正规医院出生,但医院对十多年前的出生资料没有妥善保存,难以查找。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查不清被告人年龄的情况非常多,特别是对于一些外来人员。无计划生育的子女长期不上户口,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上户口的大有人在。还有些人为了早结婚、早工作故意虚报年龄。一旦未成年人被指控犯罪就容易使未成年人受到与其年龄不符的处罚,有了最新司法解释这一条规定,显然今后在这方面的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就非常强了。例如,《检察日报》2006年4月24日以《7小时之差改变少年命运》报道了日前,福建省长泰县检察院避免了一起刑期计算错误案件的发生,办案人员最终以7小时之差改变了少年张某的命运。

提起公诉前,检察官发现,张某作案的时间是2005年11月15日凌晨2时,而其户籍证明的出生日期为1987年11月15日。张某是否还属未成年人?我国日历记载分公历和农历两种情况,如果按农历计算,他出生的公历日期应为1988年1月4日;假如登记的是公历时间,他出生的时间是在凌晨2时前还是后呢?为慎重起见,检察人员一方面发函至当地警方协助调查;另一方面,在依法向张某的父亲邮寄送达审查期限告知书的同时,要求其提供医院出生证明。不久,当地警方调取的医院出生证明表明:张某的出生时间为1987年11月15日上午9时10分,与张某父亲提供的一致。据此,检察人员作出决定:被告人张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法院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了未成年人强行“索要财物”不认为是犯罪;“以大欺小”以寻衅滋事罪处罚

最新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害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最新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不满十八周岁做“家贼”可不按犯罪处理,还明确盗窃未遂、中止或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最新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最新司法解释同时明确,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这一条司法解释,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这三种情形:一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二是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三是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四)最新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量刑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捅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五)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了未成年罪犯“应当”宣告缓刑,但需具有三种情形之一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时“可以”宣告缓刑的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应当”宣告缓刑的情形,“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是初次犯罪;二是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是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六)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了未成年罪犯可免予刑罚的六种情形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这六种情形:一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二是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三是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四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五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六是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例如,2005年11月1日凌晨1点多钟,17岁的王某和缪某碰到同样在北京打工的女孩小任。小任自称被赵某,出于“仗义”,王某和缪某等几人手持木棒开始找到赵某,并跟踪至北京市崇文区前门东大街,随后几人拦下赵某,对其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赵某为轻伤。事发后,王某和缪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北京市崇文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和缪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二人均有自首情节,并且犯罪时未满18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王某和缪某属于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据此作出免予刑事处罚、并当庭释放的判决。

(七)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并明确规定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不判无期徒刑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这一条规定主要是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与处理成年人案件有所区别。对于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的标准依据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主要是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要考虑犯罪动机、犯罪诱因。就是说未成年人犯罪造成的危害可能重于成年人,但是犯罪动机可能是好奇或者是逞胜,并没有很大的主观恶意。对于这样的犯罪可能处以较轻刑罚就够了。但是如果按照刑法对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则很容易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据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统计,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仅自2006年1月23日至2月28日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在押未成年犯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缓刑等非监禁刑的增长率,比2005年同期增长190%。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无期徒刑。”

(八)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九)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监护人可以垫付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500元人民币。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发生,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最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发生,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关于这―条规定,新闻媒体展开热烈讨论,一般地说,在互联网上大多数对这―条规定持强烈反对的态度,认为这一规定将会导致对权利保护不利的后果。

应该说,最新司法解释整体上是建立在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刑事政策基础之上的,充分考

虑了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在不违背刑法规定的前提下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做出了区别于成年人的规定。具体到第六条的规定而言,也体现了这一精神。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我国刑法中是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也就是说,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了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于这一年龄阶段的人对自己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考虑到,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期间,由其生理和心理特点所决定,其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仍然较弱,既有容易被影响、被引诱实施犯罪行为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对这一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适用刑罚往往可能对其将来的人生发展造成严重的消极影响,所以需要慎重。对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与发生的行为予以非罪处理,正是基于以上考虑而做出的规定。危害后果,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要考虑犯罪动机、犯罪诱因。就是说未成年人犯罪造成的危害可能重于成年人,但是犯罪动机可能是好奇或者是逞胜,并没有很大的主观恶意。对于这样的犯罪可能处以较轻刑罚就够了。但是如果按照刑法对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则很容易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据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统计,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仅自2006年1月23日至2月28日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在押未成年犯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缓刑等非监禁刑的增长率,比2005年同期增长190%。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无期徒刑。”

(八)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九)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监护人可以垫付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500元人民币。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发生,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最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发生,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关于这―条规定,新闻媒体展开热烈讨论,一般地说,在互联网上大多数对这―条规定持强烈反对的态度,认为这一规定将会导致对权利保护不利的后果。

应该说,最新司法解释整体上是建立在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刑事政策基础之上的,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在不违背刑法规定的前提下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做出了区别于成年人的规定。具体到第六条的规定而言,也体现了这一精神。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我国刑法中是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也就是说,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了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于这一年龄阶段的人对自己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考虑到,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期间,由其生理和心理特点所决定,其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仍然较弱,既有容易被影响、被引诱实施犯罪行为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对这一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适用刑罚往往可能对其将来的人生发展造成严重的消极影响,所以需要慎重。对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与发生的行为予以非罪处理,正是基于以上考虑而做出的规定。

总之,最新司法解释将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具体化。这非常有利于全国各地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统一适用法律,维护刑法的严肃性和全国法制的统一。

三、最新司法解释推动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

第3篇:法治思维的核心范文

[关键词]创新能力培养 网络平台式教学 计算机模拟仿真 模型

引言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如何进行改革,加强多种教学模式的整合,以及在各种教学方法中如何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及创造力,培养经济建设急需的复合型、智能型和创新型的人才,是全日制硕士专业研究生教学老师面临的首要课题,也为正在进行的该项教学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全日制硕士专业研究生教学中从传统教学方法延伸到新的教学方式,由被动的接收到以自主实践为主,以解决应用问题为目标,激发学生的创造性和自主能力是一项挑战性的课题。其形式主要有:仿真模拟、动画制作、网络平台和数学模型等。本文结合全日制硕士专业研究生教学与科研工作,从网络平台式教学、计算机模拟数学和模型在全日制硕士专业研究生教学中的应用三个方面进行了学生综合能力提高及创新能力培养教学模式的探索。

一、网络平台式教学

网上平台式教学需要具有很高的专业性,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网上教学不仅仅是针对在校学生的教学,对在职人员的培训也有一定的帮助。在网上使用传统的教学材料,将授课老师的课件、视频、音像资料等教学资料放到网上供学生下载。

例如,德国马格德堡大学建立了物流专业网上教学平台Moodel网站,它是一种面向对象的动态学习环境,可以免费使用,其宗旨是使学生可以交流与互动。学生可以通过网上的讲义、决策树、图片、物流过程演示、动画、物流公司提高的生产过程短片、网上测试和理论与实践方面的资料进行学习。有利于学生的自学、复习与资料查询,有利于培养学生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践[1]。

二、计算机模拟数学

(一)计算机模拟的含义

计算机模拟的前提是必须有一个确定的系统,即必须首先规定系统的外部环境、内部构成、以及它的输入输出内容,以便组织数据结构,编制系统的流程。因此计算机模拟不能代替系统设计,而是必须先有系统设计,然后再进行模拟。另一方面,通过计算机模拟确实可以求得较佳的设计,原因是可以迅速地对各种不同的系统方案及各种不同的系数算出各自的运行结果,然后通过比较找到较佳的方案[2]。

(二)计算机模拟技术要点

(1)系统状态的数学表示;

(2)系统运行的事件模拟法;

(3)模拟程序的模块化;

(4)随机数的模拟;

(5)模拟结果的统计分析。①求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和样本偏差;②频谱分析;③累计时间分析。

(三)应用计算机模拟要注意的问题

计算机模拟是用数学模型代表现实系统的研究方法,计算机在运算时,是严格按照所规定的流程进行的,为得到可靠的输出,必须有准确的输入验证计算机模拟结果的正确性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

三、模型在全日制硕士专业研究生教学中的应用

(一)模型在全日制硕士专业研究生教学中的意义

模型是对系统的特征及其变化规律的一种表示或抽象。模型可以表现实际系统的各组成元素及其相互间的因果关系,反映实际系统的特征而又高于实际系统。模型化有助于解决对被抽象的实际系统分析问题[3]。通过使用成熟模型演示,使学生了解系统是如何运行的,有助于学生准确的理解概念并加深记忆。

(二)生产、服务以及物流系统模型化

生产、服务以及物流系统模型化就是把系统中各个组成部分的特征变化规律定量化,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方程式化。按表达方式不同,模型可以分为实物模型、图式模型、模拟模型和数学模型[4]。

(三)生产、服务以及物流系统的建模

1.建模思路

建立模型一般可遵循以下几种思路:

(1)直接分析法。系统较简单,问题明确,可按问题的性质直接建立模型。

(2)数据分析法。当系统结构的性质尚不够清楚,但通过分析系统功能的已有数据或新做的试验所获取的数据可以建立系统的模型。生产中的产品质量问题,影响因素很多,其中有的可控,也有不可控(或难于控制),这些因素作用的大小以及它们与质量指标之间的关系,可能还不够清楚。

(3)实验分析法。对于某些问题,现有的数据分析尚不能确定个别变量对整个系统工作指标的影响,又不可能做大量试验时,也可以在系统上作局部试验,确定关键的本质变量,弄清楚其本质特性及其对所关心指标的影响。逐步分析发现矛盾,建立试验模型,直到取得满意的效果为止。

(4)主观想象法。当系统结构性质不明确,又无足够的数据,系统上又无法做实验,此时似乎无法建立模型,但事实上也是可以利用“主观想象”来人为地实现一个模型的。

(5)人工实现法。当系统结构复杂,性质不明白,没有足够的数据,又没

法在系统上做实验,或者不允许做实验时,可以人为地逐步建立模型

2.建模步骤

建立模型的步骤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步:

(1)弄清问题、掌握真实情况。要清晰准确地了解系统的规模、目的和范围以及判断准则,确定输出输入变量及其表达形式[5]。

(2)搜集资料。搜集真实可靠的资料,全面掌握资料,对资料进行分类,概括出本质内涵,分清主次变量,把已研究过或成熟的经验知识或实例,进行挑选作为基本资料,供新模型选择和借鉴。将本质因素的数量关系,尽可能用数学语言来表达。

(3)确定因素之间的关系。确定本质因素之间的互相关系,列出必要的表格,绘制图形和曲线等。

(4)构建模型。在充分掌握资料的基础上,根据系统的特征和服务对象,构造一个能代表所研究系统的数量变换数学模型。这个模型可能是初步的、简单的,如初等函数模型。

(5)模型求解。用解析法或数值法求解模型最优解。对于较复杂的模型,有时需编出框图和计算机程序来求解。

(6)数值分析与仿真。数值分析(numerical analysis)是计算数学的一个主要部分。它研究用计算机求解数学问题的数值计算方法及其软件实现。

四、结论

本文针对全日制硕士专业研究生的特点,从网络平台式教学、计算机模拟仿真和模型在教学中的应用三个方面对如何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创新能力进行了深入研究,尤其对模型在教学中的应用,提出了生产、服务以及物流系统分析的步骤、系统模型分类和系统的建模思路与方法。本文提出的教学模式的适时结合在全日制硕士专业研究生教学实践中定会取得较好的实效。

基金项目:东北大学2009-2010年度研究生教育科研计划立项课题

[参考文献]

[1]丁以中.浅析马格德堡大学本-硕物流专业教学法][J]物流教育与培训,2008.7(1):15-17

[2]刘晓君. 工程经济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3]龚六堂.经济学中的优化方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4]David R.Anderson,Dennis J.Sweeney著,于森译.数据、模型与决策[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5]John Adams,Linda Juleff著,王德章,赵艳丽等译.管理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第4篇:法治思维的核心范文

维度是一个物理学概念,它通常是指事物存在或运行的时间和空间位置和方向。本文的法治维度是指由法治思维本质所决定和形成的关于法治思维的时间、空间范围和不同指向以及对法治思维所具有的基本约束功能。法治通常包括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两个方面,本文主要阐述法治的空间维度。法治的空间维度是指基于法治思维本质而形成的思维的空间范围和指向及其约束功能。法治的空间维度包括外在维度、内在维度和综合维度三个方面。遵循宪法和法律至上,保持法治思维优位是法治思维的外在维度;以形式法治为思维主导和以实质法治为必要补充,构成法治思维的内在维度;坚持以合法性为思维底线,以正当性为思维导向,以合目的性为基本保障,构成法治思维的综合纬度。法治思维空间维度的约束应当以外在维度为刚性约束,以内在维度为柔性约束,以综合维度为完整约束。

(一)法治思维外在维度及其约束功能

法治的外在维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法治思维与非法治思维之间的关系问题。所谓坚持以法治的外在维度为刚性约束就是要以遵循宪法和法律至上,保持法治思维优位作为刚性约束,排斥一切非法治的思维。具体包括三方面内涵:

1. 从思维的方式而言,坚持法治思维至上,即在社会思维系统中坚持法治思维优位,其它的神治思维、人治思维、力治思维、德治思维、权治思维等不得与法治思维相冲突;

2. 从思维的客体而言,坚持法律规范至上,即在社会规范体系中坚持宪法法律规范地位和效力优位,其它的道德、宗教、习惯等社会规范不得与法律规范相冲突;

3.从思维的主体而言,法治思维的主体涵摄所有社会主体,一切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政党必须普遍平等守法,任何人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法律面前不存在等级特权阶层。由此可见,法治的外在维度的功能主要是直接刚性约束功能,具体包括在三方面:一是对思维方式的约束功能,在社会思维方式中保持法治思维方式的优先地位,其他所有的社会思维方式必须与法治思维保持一致,不得发生冲突和违反情形;二是对思维对象或客体的约束功能,在社会规范体系中保持法律规范的优先地位,其他所有的社会规范必须与法律规范保持一致不得发生冲突和违反情形;三是对思维主体的约束功能,一切社会主体都必须守法不得例外。

二、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及其法治困境

(一)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的内涵解析

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内涵存在不同认识,主要包括四种代表性观点:一是改革调整说,即认为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就是改变行政管理体制的要素构成、调整要素之间的关系,以期革除其弊端。二是制度创新说, 即认为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是推动我国上层建筑更好适应经济基础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与创新。三是目标说,即认为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就是按照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的理想目标,建成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四是综合建构说,即认为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就是通过行政管理体制的综合改革,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笔者以为,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是指为了实现社会发展目标变化发展的需求,或为了充分发挥现有行政管理体制的功能,对行政管理主体结构体系的重构和对行政管理权限划分的调整。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包括三方面内涵:

1.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是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目标变化需求和促进现有行政管理体制功能的充分发挥,对行政体制目标的重新战略定位。按照党的十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是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立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2.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内容主要表现在对现行管理主体结构体系的重构和对现行管理权限的划分的调整。其中行政管理主体结构体系重构核心是实现公共服务供给结构上的多元化,建立政府、非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多元化主体治理结构;行政管理权力结构创新的核心是实现行政权力结构的分权化和自治化,建立行政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对分离,地方自治与基层自治和社区自治相结合的行政权力结构体系。

3.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的性质既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也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政府自身革命和超越。而从外延而言,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主要分为下列类型:1.基于创新动因不同,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包括主动创新与被动创新;2.基于创新的方法不同,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包括内涵式创新与外延式创新。其中行政管理体制内涵创新包括行政管理体制目标创新、行政主体结构体系创新、行政权力配置创新,而外延创新包括行政治理体制创新、行政组织管理体制创新、政府信息控制体制创新、社会矛盾防控与化解体制创新、社会安全维护体制创新等;

(3)基于创新模式不同,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包括反应型创新与强制型创新;或者政府推动型创新、社会促进性创新、社会和政府互动型创新。多年来,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基本模式主要是主动创新与政府推动型创新。

第5篇:法治思维的核心范文

关键词:宪法教育;宪法意识;法治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2-0146-02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青少年法治意识观念的强弱是一个国家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程度的重要标尺。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来看,培养未成年人从小树立良好的法治观念,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为能够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合格公民,进而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也经历了历史发展的充分考验和证明,是符合我国的国情,符合我国的实际,更是符合时代进步和发展要求的良法,宪法的这种根本地位也决定了宪法教育处于大背景下法治教育内容的核心地位,

一、宪法教育的重要性

(一)宪法意识与法治意识的关系

良好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观念、意R是法律制度良好运行的精神内核,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国家的整体法治状况不仅依赖于公民是否具备一般的法治意识,更需要具备一定的宪法意识,宪法意识是法治意识的特殊组成部分,法治意识与宪法意识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宪法意识是法治建设的必要条件,也是国家人权保障的重要精神动力。

宪法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是人们基于宪法精神和内容而产生的理解、认同等思维情感,是法治意识的核心和基础,宪法意识的基本内容包括初级感性的宪法心理,即对宪法现象直观、具体的意识,还包括系统、抽象的宪法理论,是在宪法心理的基础上产生的对宪法的理性认识[1]。

(二)宪法教育与法治教育的关系

青少年法律素质的培育事关国家未来法治的普及程度,在国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在新时期、新阶段应做出新布局,根据教育部新制定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我国当前法治教育的重点应该放在宪法教育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育上,而宪法教育应作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核心,将宪法教育贯穿始终,培养和增强青少年国家观念和公民意识,将权利义务教育贯穿始终,使青少年牢固树立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权力就有责任的观念。国家最新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下面简称“七五”普法规划)也强调了要突出学习和宣传宪法,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

美国关于宪法教育的结果是非常明显的,他们有专门为儿童准备的人权法案的儿童适用版,省去了法律一般教材的历史背景介绍和法律名词解释,为儿童提供了通俗易懂的解释,例如,该法案的第一条在儿童试用版里是这样讲述的:“国会不能就你的制定任何法律,或者阻止你信仰自己的宗教,阻止你说你想说的话,或者不准你发表你想发表的东西(例如在报纸和书籍中)。国会也不能阻止你和平地集会,要求政府去改变某个事情”。美国的儿童普法教育它不要求儿童理解宪法文本中的有关国家制度等复杂的概念,而是把相对简单的人权修正案告诉他们,提醒他们注意政府和司法机构不该做什么[2]。

二、宪法教育的目标

(一)了解宪法的发展过程,尊重宪法

翻看中小学法治教育读本,关于对宪法的传授大多是我们都熟知的“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一口号式的定义。这一条文式的教育不利于孩子在法治教育的初期产生宪法心理,所以应该在宪法常规教育中渗透相关的宪法历史发展过程,使孩子从对宪法的感性认识出发,增强宪法意识。理论上来说,有国家才有法律,逻辑意义上,宪法要早于国家产生,宪法的实质内容是国家统治机构及其权限的划分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限制国家权力的划分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公民权利在宪法中居于核心地位。近代宪法的产生是出于西方国家基于对人性弱点的认识而建构的,出于防止权力为害,保障人类的尊严和价值的考虑而建立的,在介绍我国宪法发展历史的同时,可以和英美等国家的宪法发展历史做比较。当然最基本的是培养对国家的基本制度的认识和了解,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和了解,还应该培养对宪法现象进行独立的思考和评价的能力。

第6篇:法治思维的核心范文

在五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中华民族历经漫长的繁衍生息创造了灿烂的文化,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民族精神。然而自古以来,我国就缺乏法治文明的传统,采取外源型的发展模式,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漫长。所以需要将民族精神引入法律理论的领域,构建以民族精神为核心的法律本体论,这对于我国法治的现代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法治;现代化;民族精神

一、法治现代化进程的背景

一直以来,我国在法治文明传统较为匮乏,在法治化进程中主要采取了外源型的发展模式。这种模式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建立起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律体系,但是仍然会面临法律流于形式不能得到有效落实的情况。这应该足以引起我们深思。其实,不必将法治的现代化进程看得多么高不可攀,它体现为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也是一种文化与生活方式,应该深入人心,体现对人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目前许多国内学者认为我国法制现代化模式主要采取“内生———外发”的混合型法制现代化,是内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体现了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和影响力。然而一味地移植西方法律制度并不能深入人心,拉近民众与法治的距离。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经济基础和政治条件不断发展变化,需要有一定的法治作为根基。因此,充分利用法律文化渗透立法活动,推进我国法治的现代化进程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二、民族精神在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作用

(一)民族精神的定义

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在思想文化、语言文字、思维模式、生活习惯、伦理道德等方面的共同价值观。它是一个民族文化的精华部分,蕴藏着巨大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在萨维尼看来,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的秉性,是自发的创造力量,他主要是希望在德国通过民族法实现民族国家。他认为法律是土生土长的,存在于特定的民族精神中,而并非由人的理性创造的。应该从“民族精神”中去发现法律,这就为探索中国法治的现代化进程提供了不同的视角。

(二)民族精神的作用

中国民间存在许多自生秩序和民间法,也是通常所说的民族精神。费孝曾经指出:“从基层的角度来看,中国社会是具有乡土性的。”在“乡土社会”里,秩序主要是通过老人的权威、村民们对社区中规矩的熟悉以及服从来保证的。但是陌生人如果不熟悉这些乡土规则的话,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与民间法的冲突和矛盾。同时,在我国社会中还存在许多‘活法’,这些活法并非被制定法律条文,而是具体生活和秩序的非正式规则,发挥着法律秩序的作用,甚至在特定的范围内可以置换国家制定法。因此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不可忽视“民族精神”这一民族共同信念和内在意识的作用。在社会转型时期,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通过大量地移植西方法律制度迅速建立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并不能深入制度的内部。然而在改革开放初期,如果没有借鉴和移植国外的法律,那么便难以建立起中国的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法治的现代化进程必须将重点放在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关注中国的法律传统文化,不断实现“民间法”、“活法”和制定法之间的互动。所以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应该重视中国正式法律背后掩盖的“活法”、“民间法”,使得中国法治不再是空壳,还是一种生存共识、生活方式,使得法治文明逐渐融入中国社会。

三、构建以中华民族精神为核心的法律本体论

以宗法制为本体的礼治思想在国民脑海中根深蒂固,严重阻碍中国法治文明的发展。民族精神与法治是本原与存在的关系,民族精神决定法治文化,在共同的信仰下,制定的规则才有可能得到大家自愿的尊重与信守,这样以民族精神为核心的法律本体必定会产生法治文明。实现中国法治的现代化进程,不仅需要引进西方法治,还需要渗透中华民族精神,这是根本的出路。我们是一个团结、个体之间具有认同感以及整体存在归宿感的民族,所形成的价值观能够统一和团结中国人的思想和灵魂,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因此我们要将民族精神渗透到每一个国民的血液中,形成法治文化,推进法治现代化。从每一个人做起,为中华民族的利益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在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同时加强中华民族法治精神教育,让每个人更好地传播、教导民族精神;学习先进文化,不断继承、发展民族文化传统;建立中华民族精神祭拜堂等物质载体,颂扬那些为民族精神作出贡献的人,从内心树立起我们的民族信仰等。相信经过华夏子孙的共同努力,法治现代化必然水到渠成。

参考文献:

[1]魏建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非制度因素关注及其意义[J].社会科学战线,2011(07).

第7篇:法治思维的核心范文

摘 要 文献研究表明,我国法治教育存在重视不够、内容枯燥、资源散乱等亟待破解的难题。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应重申以“公民”培育目标引领法治教育方向,重视法治思维与信仰的形塑,整合法治教育资源,拓展法治教育路径。

关 键 词 高中思想政治课;法治教育;文献研究

中图分类号 G41

文献编码 A

文章编号 2095-1183(2016)11-00-04

2016年6月28日,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颁发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提出在义务教育学段设置“道德与法治”课程,高中段思想政治课要设置专门的课程模块,或加大法治教育选修课时。在此背景下,如何将法治教育融入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培养学生的法治素养成为一线教师面临的重大课题。我们在文献研究中发现,虽然我国中学生法治教育已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重视不够、内容枯燥、资源散乱[1]、师资匮乏[2]等亟需破解的难题。为此,我们从法治教育的目标、内容和方法三个方面,对相关文献的观点进行了梳理,期望能激发老师们更多的思考。

一、重申“公民”培育目标,引领思想政治课法治教育方向

《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明确高中阶段的目标为“使学生较为全面地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基本制度以及法律常识,强化守法意识,增强法治观念,牢固树立有权利就有义务的观念,初步具备参与法治实践、正确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可见,《大纲》以培养具有一定法治素养的公民为目标。虽然这一目标由来已久,但实践中往往被忽视,因此,我们认为需要“重申”培育“公民”的法治教育目标。对此,国内有一些共同的声音。

吉林大学法学院姚建宗认为,我国的社会法治教育的出发点与归宿必须确立为“公民”教育,即以符合现代民主、法治和的精神实质与原则诉求的现代人――“公民”为最终的目的追求。我国的社会法治教育,不能将教育目的确立为超出一般公众身份的自我认知与社会角色认同水平的“道德完人”或者“圣人”,必须立足于现实的生活真实与公众的人格预期和道德自觉状态,以合格的“公民”及其人格的培育和教养为起码要求而展开。[3]

复旦大学社会科学基础部张晓燕提出,社会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积极作用的发挥,有待于作为其构成主体的个体公民身份的激活。[4]她倡导法治教育就是要培育与国家治理需求相互匹配的公民身份。

法治教育的目标终归是培养什么样的人的问题。无论是从人权还是人性(二者存在同一性)来说,培养社会需要的合格“公民”应是社会对人性和人权的尊重。我们反对把法治教育的目标狭隘地定为培养遵纪守法的人。片面强调“顺从”的法治教育,培养不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公民,也不利于国家的法治建设。当然,只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的“唯利”式教育也不是完整的公民教育。我们主张将培养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都“激活”的公民,作为思想政治课程开展法治教育的目标。

公民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主体,脱离公民的法治教育必然会迷失方向。为法而教,无异于舍本逐末。法治教育的最终目的绝不能是守住“法”的圣坛,而必须回归育人的本义。

二、重视思维与信仰的形塑,凸显思想政治课法治教育重点

对于法治教育的内容,目前学术界围绕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主要分为两大阵营。一是义务侧重说。苏百泉认为,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治的人性基础、法治社会的建设、转型社会的特殊性等方面分析论证看,公民法治教育应该以义务意识的培养为重心。[5]这一观点也是多次普法教育的核心观点,在强调国家意识,重视集体精神的时期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但在我国社会转型,国家发展需要全面唤醒公民意识的时代背景之下,持这一观点的人越来越少。二是权利侧重说。万志昂认为,青少年法治教育不仅包含法律知识的教育和普及,还是一个权利意识的熏陶和权利文化的教育和感染过程。[6]权利侧重说的观点对于反对过分强调义务的旧的法治教育观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由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其认识仍是偏激、片面的。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法治教育研究的深入,学界逐渐从学术“偏激”走向理论“和谐”。教育家李镇西提出了权利和义务统一说,他主张中小学法治教育至少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让他们明白“法治”赋予自己的权利。二是引导孩子从小树立公仆意识和依法行政的观念。[7]他认为这才是中小学“法治教育”的真正含义,这样的教育才是培养公民的教育。刘萍律师也主张,我们不仅应当让孩子们懂得他们应有的权利,国家对他们特殊的保护,还应当让孩子们懂得遵守社会规则及法律,懂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社会、家庭、学校共同的责任。[8]

如果仅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来探讨法治教育的内容,虽然抓住了法治教育的核心,但视角未免偏小。杨恭田、吴彭有主张,基础教育阶段的法治教育内容应突出三个方面:一是法律规范的认知,二是法治思维方式的培养,三是坚定法治信仰。[9]这一概括比较全面,较之法律制度的“灌输”层次显然有了提升。我们的近邻日本相当重视将青少年法治思维的训练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将其纳入正规教育体系。从中我们可以借鉴的是,从法律常识的旧常态过渡到法治思维的新常态,从满堂灌的旧常态转变到参与式研究型学习的新常态,从单纯的课堂教学转变到立体化教育的新常态。[10]

《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核心界定为“法律常识、法治理念、法治原则、法律制度”,并要求“在不同学段的教学内容中统筹安排、层次递进”。对于高中阶段法治教育内容,《大纲》除要求全面拓展法律常识、法律制度外,还要求加大法治原则、法律理念的教学深度,注重增加教育教学的实践性、参与性和思辨性,结合现实案例、法治实践,着重引导学生理解、认同法律背后的价值、宗旨,注重法治意识的培养。显然,高中生的法治教育绝不能仅停留在常识性教育层面,而应通过增强法治教育的实践性,实现法治思维和法治信仰的形塑。

掌握一定法律常识的“通晓型”公民已不能适应我国社会转型、法治建设的需要。新型大国建设要求社会成员不但要通晓法律知识,还要将法治作为一种行为习惯,一种精神操守,做到知行合一,“形神兼备”。法治教育应摆脱普及性的、低层次的常识教育,迈向法治思维和法治信仰的更高点。这既是思想政治教育的要求,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

三、整合法治教育资源,拓展思想政治课法治教育路径

教无定法,不同的教学内容,不同的教学对象和教学主体都应有不同的教学方法。对于法治这一特定的教学内容,其教育方法也应“独树一帜”。《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要求学校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拓宽教育途径,创新教育方法,实现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而要更好地实现上述“三全”,我们可以着力于以下几个方面。

1.挖掘教材资源,浸润法治教育

赖兆杰认为,“教科书为我们在思想政治课中加强法制教育提供了很好的教材。”[11]在《浅谈高中思想政治课法制教育的加强》一文中,他例举了高中思想政治教材中的相关法律知识。周贵才主张,“挖掘法治教育素材,讲授法律知识。”[12]陈爱宏老师也主张,“充分挖掘教材中蕴含的法治教育因素。”[13]而赵淑荣老师《在思想政治教学中渗透法治教育》一文则通过例举加分析的方法,阐述如何在教学中合理利用文本资源,渗透法治教育。

如何变“教材”为“学材”,为法治教育服务,需要思想政治课教师对教材进行二次开发,合理取舍,巧妙切入。如可以围绕不同主题,对教材的法治教育资源进行重新整合,二次开发;也可在原有教学目标的基础上拓展法治教育目标,一石二鸟,润物无声;还可组织学生利用“法治宣传日”,开展研究性学习活动。课程改革说到底就是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的过程,开发利用好学生身边的课程资源,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治教育的熏陶,是非常经济高效的法治教育浸润路径。

2.引入法治案例,增强情境体验

思想政治课堂效益的提高有赖于其情境的质量,而案例的引入可丰富情境体验,增强价值认同。周贵才老师主张,“分析法律案例,培养学生守法维权能力,”[14]他认为案例教学生动、形象,能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而案例的情境化更能使学生融入其中,在情境体验中学习胜过任何形式的“灌输”。赖兆杰老师认为,加强法制教育,必须处理好知与行的关系问题……知是基础,行是目的。李先军、张晓琪的研究表明,美国教师善于创设案例情境,增强学生情感体验[15]。

《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要求综合采用故事教学、情境模拟(如法庭模拟)、角色扮演、案例研讨、法治辩论、价值辨析等多种教学方法,将真实的法治案例引入课堂教学,注重学生法治思维能力的培养。法治案例的引入,情境化的法治教学,能为学生提供“VR”般的法治场景,增强法治教育的现场感,有利于学生在真实的体验中将法治理念内化于心,做到知行统一,实现思想政治课的德育目标。需要注意的是,法治案例的引入一定要有针对性和教育性,不能为案例而案例。

3.营造教育环境,强化法治信仰

任何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环境中,并受环境的影响,环境对于法治教育具有重要作用。赖兆杰老师认为,加强法制教育,必须突出“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题,这是主张法治教育应关注的时代大环境。[16]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在事例选择、情境设置上照应法治国家建设的时代步伐,要借用大背景,激活小课堂,小中见大,把学生的生命价值与国家的建设使命进行完美融合,促进学生核心素养的养成。陈爱宏老师认为,“教师(应)身体力行,做好法治表率”。[17]“师者,人之模范也。”师为表率,才能营造一个真实可信的法治环境,强化学生对法治的信仰。身为人师,不应忽视我们也是法治文化环境的一个元素,是享受者,更是建设者。无声的环境对人的影响往往是深刻的,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于增强学生的法治信仰意义重大。

事实上,教师不但要参与法治教育的小环境建设,也要关注时代、社会大环境。《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要求:要充分利用主题教育、校园文化、党团队活动、学生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多种载体,全过程、全要素开展法治教育。我们认为,法治教育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不能是一般性的理论阐释或简单的逻辑推导,必须利用好一切教育资源,而开发资源是利用资源的前提。我们应在开发中利用,在利用中完善,不断丰富法治教育资源,不断提高法治教育实效。

综上所述,我们要突破法治教育的目标、内容和方法的瓶颈,不断提高法治教育的层次与水平。面对《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所提的新要求,我们还有许多创造性的工作要做。相较国民法治教育这一宏大工程,我们或许过于渺小。但“小乃大之端”,我们理应从“小”处着手,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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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臣.刍议中小学法治教育[J].法制与社会,2014(3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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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晓燕.国家治理背景下的公民身份及法治教育[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15(09):90.

[5]苏百泉.培养义务意识:公民法治教育的重心.[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01):33-34.

[6]万志昂.当代青少年法治教育中的权利认同[J].人民论坛,2015(1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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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刘萍.让权利与责任同行――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探讨[J].中国校外教育(基教版),200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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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汪蓓.日本青少年法治教育改革经验及其启示[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高教版),2015(10):93.

[11][16]赖兆杰.浅谈高中思想政治课法制教育的加强[J].教师,2011(25):24.

[12][14]周贵才.高中思想政治课渗透法治教育的策略[J].文教资料,2014(33):140.

[13]陈爱宏.高中思想政治课渗透法治教育的策略研究[J].中学教学参考,2015(08):71.

[15]李先军,张晓琪.美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历史演进、特点及启示[J].外国中小学教育,2015(05):17-19.

第8篇:法治思维的核心范文

关键词:县域法治、严格执法、法律援助、司法权威、法治文化

县级是国家政权功能齐全的最底层,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执行和操作层级,是法治运行依托地、根基层,是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没有县域法治,法治中国就无从谈起。县域法治建设如何推进,着力点在哪些方面,笔者结合自身感受和体会,谈点个人的肤浅认识。

目前,尽管我国在惠民或民生领域仍有诸多依靠政策解决群众诉求、服务群众、治理社会(把诸多成熟的政策急需上升为法律,这是上层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也有很多法律法规亟待修订完善。但是,依靠法律法规管理社会、治理国家仍然是我们的主旋律,基本达到了有法可依;依靠法律法规维护着社会秩序,保持着社会稳定,促进着社会繁荣和发展,这是不争事实。针对现段“不信法”、“以闹以到省进京访”来要挟党委政府而实现无理诉求的一些无序非法现象和“大闹大解决”、“法不责众”、“大事小事找领导”等心理怪胎和人情味极浓、遇事托关系的社会土壤,要更加注重严格执法,更加注重以严格执法来引领社会风尚、营造法治氛围,更加注重以严格执法来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最终实现以严格执法引领法治建设、推动社会发展。

一要强化执法责任查究,倒逼严格执法。当前,县级政府正在实施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制定职责权限清单和不可为的负面清单,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职权与执法理念,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执法责任。目前,解决行政执法领域的不公不严、夹杂私情私利、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必须依靠严格的责任查究,依靠严格的执法执纪;要注重从安全事故、治安灾害、、合理诉求、舆论热点、执法不公等问题入手,实行严格的党纪政纪问责,着力解决监管不到位、执法不规范等问题,以及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和吃拿卡要等腐败现象。同时,在政策执行落实方面,党委政府应注重操作运行机制制度建设,最大限度减少执行政策的随意性,以规范操作运行机制来培育公职人员的法治程序意识。

二要谨防有损法治的言行,党政领导是关键。党政领导干部要按照十以来和系列讲话精神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定规划、做决策事事要有法律法规或制度依据和程序约束意识,注重论证会商过程,要时刻谨防有损法治思维、不符合法治方式、不利于法治建设的行政举措和言行。就我个人感受而言,有这么几方面现象或问题要得到切实纠正。

一是不要把法治作为“工具”论,过多过重强调服务于重点项目、重点工作,这不符合法治“平等”的基本精神,也不利于树立法律权威;二是不要过度依赖发文件、开大会等行政手段来推动指标任务、重点工作的落实和进度,而应依靠制度机制的运行;三是责任查究或检查工作效果,不能只看结果,而应注重过程;四是上级已有、且具有管束下级的规章制度或办法,尽量不要重复制定,而应照章执行。比如,我县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细则》下发后,有的镇和部门跟着出台了《办法》以及领导机构,结果却是应评而没有评估,受督促或指定后,又不知如何操作。

上述方面的问题,往往形成下级以形式主义应付上级官僚作风,还会带来文山会海,或者是不计长远、不考虑整体而为一己之利、完成一时的工作任务。同时,也显得带有“人治”管理气息,在公职人员中蚕食或销蚀着法治兴盛,阻碍着法治思维滋长和培育。

三要把严格执法常态化。严格执法不是运动式的、急风暴雨式的执法,也不是集中整治式的执法,更不能把严格执法等同“顶格处罚”。

运动式的、急风暴雨式的执法活动,可能会有一时的社会效果,但从长远看,是对法治建设的最大破坏。“顶格处罚”——非法定情形的从重处罚行为,只能扭曲社会的公平正义。时紧时松的执法活动,必然造成选择性执法,带来关系案、人情案,甚至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多种社会病灶;若不及时纠正,执法权自然滑向肆意妄为的深渊。严格执法应该是一个匀衡常态一贯式的,首先要体现在执法的及时有效性上。违法行为一发生或者一经发现,立即受到公权力查处,发生一件、查处一件,不让违法行为在社会上有任何不良发酵,杜绝侥幸违法和从众违法心理。这是保证严格执法的前提,也是让民众体验和感悟法治公平正义的首要前提。其次要体现在执法的严谨性上。执法人员以严谨工作作风和技能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执法留痕,不出现任何工作纰漏,有效排出其它可能性;执法过程公开透明,认事不认人,所认定事实经得起方方面面的盘诘和敲打,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这有助于让民众认可,执法权在法律轨道上运行。第三要体现在处罚的适当性公平性上。处罚违法行为,是彰显法治公平正义之精神,是法律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等功能的着力点。在法律条款幅度内,最大限度地反映立法原意和精神、展现执法目的性,充分推论、比照实践中的各类情形,以达到最适当格次,尽力剔除处罚作操中的随意性,使民众最终认同法治。第四要体现在依法及时回复上。公民诉求一经反映,职能部门或责任主体立即受理,及时依法办理或答复或告知,展现法治应有的预期效应。即使无理诉求,通过回复,也要及时断绝他们的心理期待,防止久拖不决或不理衍生其它纠纷矛盾。及时兑现法律的预期效应,是对公民学法、用法的回应。这四个方面,组成浑然一体的严格执法,并将其始终保持在均衡一致水平线上,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必将引领社会风尚,推进法治建设;常态化的严格执法,必将形成守法者感觉不到政府执法的存在,而违法者感觉政府执法无所不在。

我们县级基

层法庭受理的民商纠纷案,法官为“案结事了”,是跑断腿、磨破嘴,费尽心思搞调解,原因之一就是当事人没有能力收集或提交证据、更不能把理由和事实用证据形式摆在法庭上、说在法庭上,往往以自认为有理而行蛮行横;在文化落后的山区乡村,民事纠纷调解结案占70%以上,这其中就有部分案件是“判下去”的、甚至是无法开庭审理的。这一现实,告诉我们,必须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法律服务和援助质量及深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是县域法治建设重要任务,把家庭不富裕、聘请诉讼有困难,又无文化或文化低的弱势对象纳入法律援助范围。通过法律工作者的援助与服务,让他们亲身体验证据收集、保管和提交以及法庭调查等活动过程,使他们切身感受在法治社会里,“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无疑是最好的法治教学。这也是新形势下推进法治建设,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服务群众的切入点和必然要求。当前最为紧迫的是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律师队伍建设。首先,对行政或事业法律服务机构实行增编计划,要有充足的人力来满足法律服务和援助的需求。司法行政机构要把法律服务和援助工作作为主要业务来开展,在一万人口左右的乡镇综合治理办公室,要有一两名能承担法律援助业务的兼职人员;其次是素质建设,不仅要有业务能力,而且更重要的要有为群众排忧解难的政治品行和职业道德;第三是规范有偿服务的范围和标准,坚决防止过高收费和滥收费;第四是强化行业监管,及时清除害群之马。总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是县域法治建设中的重中之重;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县域法治建设的擎天之柱。另外,为缓解基层法庭受案压力,应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应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各类专业调委会建设以及人员培训。对此,政府应进一步加大经费保障力度。

政府在职能转变中,各县都在建立高规格的“政务服务中心”。通过一个窗口展现政府各部门依法依规受理服务职能及办事流程,尤其是民生领域。这应当是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具有法治内涵。进驻中心的公职人员,都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和实务办理操作能力,能熟练掌握运用本部门的行业法规或政策。

树立法律的至上权威是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然而法律权威的树立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首先需要司法权威和法治文化作为其核心要素和土壤根基。法律通过“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适用而展示法律的生命和权威;人们通过法治文化的熏陶和渗透来影响人们的思维意识,法律才有树立权威的土壤。

树立司法权威,当然要精心打造一支值得人们信赖的司法队伍,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系列司法体制改革,但也需要我们党委政府及其领导要有树立司法权威方面的思维意识,把它作为份内本职工作来抓,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对待,坚决防止有损司法权威的言行、甚至“红头文件”的发生;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或者解决司法领域的问题,必须按法定程序来操作。具体讲,一要采取行政手段,保障生效的法律文书、尤其是裁判文书及时有效得到执行;二要教育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尊重和支持司法活动,严禁干扰阻碍司法活动;三要为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大胆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条件,及时排除、直至打击妨碍或干扰司法活动的事和人;四要把树立司法权威纳入“三位一体”目标考评视野。

当然,司法机关是树立司法权威的主体,重大事项要主动向党委请示汇报,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争取政府支持和有关部门配合,同时要不断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扩大司法公开性、增强司法说理性,以赢得公众认可和信服。今年,在__县委、县政府支持下,县法院将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及头像在中心广场大屏幕流动播放,震撼了人心,收到极佳效果。近几年来,县司法机关不断扩大执法司法办案公开度,强化案件评查和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大幅提升了服判率,涉诉问题显著下降,没有形成一件案或久拖不决问题。

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和文化土壤,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支柱。《决定》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法治文化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系统工程,必须强化领导、完善机制,多措并举、持之以恒。县级党委政府,在执行《决定》中,要注重以下几方面工作。

政府要加大法治文化建设的购买力。现代法治精神的启蒙及成熟于西欧的文艺复兴运动;西欧文艺复兴催生了培根、孟德斯鸠、黑格尔等影响至今的思想家、哲学家、法学家,他们的名言警句和经典名著成为几百年来政府遵循、人们信仰思想根基,引领了社会治理“技术”方向。

我国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更有利于整合和调动各方面力量和积极性,让法治小说、散文、诗歌等文学作品,以及法治影视剧、小品、歌曲等文艺节目,成

为这个时代的最强音,成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推动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动力。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明确指出:“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并要求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搭建群众便于参与的平台,开辟群众乐于参与的渠道,积极推进理念创新、手段创新和基层工作创新,增强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就我们县级而言,应着力推动县、乡镇及社区三级的群众法治文艺活动,给予一定的资金保障,鼓励奖赏群众亲力亲为、重在参与,活跃乡土文艺,来推动法治文化的覆盖率和影响力;调动政法干警积极参与法治文化文艺活动,把法治实践中丰富素材,加工上升为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感染心理、陶冶情操,丰富生活、充实精神,浸润心灵、提升素养,形成基层组织搭台、群众唱戏、政府买单的格局,既营造整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氛围,又增强了基层组织凝聚力、号召力,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这项工作,应当作为县级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作为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指标。

党委政法委要建立以案析理说法运行机制。法律只有与现实生活相联系,才能更具说服力和感染力。单纯的法律法规宣传说教,必定是枯燥无味,唤不起心理共鸣。党委政法委完全有能力组织精选本地精品案例、特别是裁判案例,编制成能够明晰责任来源和义务分担、权利和利益维护,又赋有悬念、带有故事性的宣传资料,一方面给群众发放,作为闲暇自行阅读素材,同时又作为以案析理说法的法治教材,达到既增强法律知识,又增强防范意识和理性处置问题能力。建立这一制度和运行机制应当是可行的。

第9篇:法治思维的核心范文

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示范者、引领者、维护者的“关键少数”,其法治理念的树立尤为关键。领导干部只有树立法治理念,才能维护法律权威,才能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也才能影响带动全社会厉行法治。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让法治理念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成为领导干部在处理问题时的一个价值选择,以此来提升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既要靠领导干部的自身努力、主观自律,也要靠优化外部环境,严以约束。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1、要牢固树立起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定信仰。法治理念是法治方式的思想根源和理论支撑,法治方式是法治理念的外在表现和行动实践。从行为学的角度讲,一个人其行为模式在一定意义上是由其思想观念影响并控制的。因此,领导干部要树立法治理念,用法治理念指导其实践,首先要破除我们个人在思想层面所存在的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之所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总目标,就是因为在许多领导干部灵魂与思想深处仍然残存着大量的人治思想,并且这种人治思想日益成为实现中国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阻碍因素。因此,作为领导干部,要努力树立起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定信仰,彻底抛弃过去形成的对人治的习惯和依赖,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带头信法,带头敬畏法律,把法治理念深化为内心信仰,转化为行为模式,从而确立符合法治要求的权力观与职责要求。在某种意义上,这也是在我国实现全面法治化的关键困难和关键前途所在。

2、要加强法治学习,提升法治素养。

(1)、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加强法治学习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认识理解:加强法治学习、提升法治素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要求;是全面推进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是领导干部健康成长的内在需求。

(2)、领导干部要加强法治学习,注重法治精神的养成。一是法治学习的内容上,要注重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对于领导干部而言,不可能要求其熟知所有的法律规范,这对于一个即使是从事法律专业的人,也是很难达到的。因此,对领导干部来讲,培训、学习的重点不是要求其掌握多少法律条文、法律知识,关键是宪法等一些法治的原理、精神及法律的价值要学好吃透。其次要认真学习掌握与自身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对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的主要规定要“知”,对分管领域涉及的法律法规要“通”,对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法规要“精”,搞清楚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该为如何为。二是学习方式上,要注重加强多元化和有效性。不断创新法治教育培训方法,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建立健全学法用法长效机制。要通过初任培训、中心组学习、法治讲座、专题交流、学习考试等多种形式外,还需要旁听具体案件的审理,乃至积极亲身参与具体案件的处理,从实践中去学习,使法律知识、法治理念、法治精神融入身心,内化为领导干部的自觉意识和精神修养,外化为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1、要大力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首先,媒体要理性的传播。媒体要引导民众强化规则意识、责任担当意识,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传统美德引领社会风尚,引导社会舆论,培育民众法治文化。

其次,要加大对领导干部违法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媒体要善于通过领导干部共同关心的、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公共政策和公共事件等案例,从法治的角度进行广泛讨论,提高其对法治价值和精神的认同,促使其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第三,要加强作风建设,营造良好的从政环境。从政环境犹如一个生态系统,领导干部作为其中的一分子,必受其影响。没有一个良好的从政环境,没有一个正常的政治生态,好干部就无从谈起,好作风就无从树立。因此,要持之以恒加强和推进作风建设,通过加强作风建设,净化、优化政治生态,营造领导干部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从政环境。

2、要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形成强大的约束机制。

一要建立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体系。与黄炎培在延安纵论历史“周期率”时说,“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因此,在促进已建立起来的监督体系、监督制度能够在监督合力和实效上不断增强的基础上,更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评议作用。要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在重大行政决策上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落到实处。

二要加快法治评价体系建设。要将“法治建设成效”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的标准之中。只有将“法治建设成效”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并且占相当大的分值,才能让法治理念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因此,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真正使法治理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成为一种硬指标、硬要求和硬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