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对于食品安全的建议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 食品安全 原因 对策
中图分类号:R155 文献标识码:A
1食品安全的定义
世界卫生组织在1996年其发表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伞性计划指南》中,食品安全被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食品卫生则指“为确保食品安伞性和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从而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或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2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主要原因
我国是农产品和食品的生产、消费、出口大国,但我国食品工业的生产技术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还有较大差距,据统计,目前我国共有230多f家食品生产单位,但许多企业从业人员素质低,生产管理水平不高,生产的规模化和现代化程度低,不具备生产合格食品的必备条件,难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
(1)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均已成为当今影响广泛而深远的全球性和社会性热点问题。环境污染以及一系列诸如生态退化、资源枯竭、臭氧层破坏、酸雨等伞球性的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水源、大气、土壤污染通过食物链以及饮水、粮食、油料等吸收对人体造成极大的危害。
(2)农药,兽药,化肥的滥用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目前,农药、兽药、化肥滥用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了防止病虫害,提高产量,改进外观品质,大多数农作物、畜禽在生产过程中都要使用一定种类和数量的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农药的应用一方面大大地降低了生产成本,但同时也带来了威胁“食品安全”的复杂局面,农药残毒正危害人类健康。由于人类随心所欲地使用农药,造成了无法克服的农药残毒污染食物。
(3)生物性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影响。食品的生物性污染包括微生物、寄牛虫、昆虫及病毒的污染。微生物污染主要有细菌与细菌毒素、霉菌与霉菌毒素。近几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对全国部分省市的生肉、熟肉、乳和乳制品、水产品、蔬菜中的致病菌污染状况进行的连续主动监测结果表明,微生物性食物中毒仍占首位,高达39.62%。
(4)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完善对食品安全的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完善: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它无法体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初级农产品源头污染仍较重,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假冒伪劣问题突出;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规范,食品卫生事故时有发生。二是职责不清。我国现行食品监管机构分工不明确、部门和部门不统一,导致职责不清、多头管理等情况的出现。还有各地区各部门标准不统一。另外,食品监管部门的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也比较落后,检测人员的素质也有待于提高。
3有效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的建议
(1)保护生态环境,大力研发生态类农药、兽药和添加剂产品。保护生态环境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基本途径。保护生态环境,开发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是国际食品安全的发展趋势。制订我国中、长期药物残留监控计划,研究和开发价无残留、无污染、全替代的农药和非抗生素、化学药品饲料添加剂,这是解决目前存在的农药、兽药、化学药物残留问题的长远目标和有效解决办法。
(2)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联合多个部门参与研究、修订、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并赋予其强制性及可行性。结合我国食品卫生检测标准比较落后的特点,根据我国蔬菜及动物源性食品生产中存在的农药、兽药残留严重、重金属超标等突出问题,参考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食品标准,制定出具有我国特色的执行标准,同时,还可以将一些标准适当限制进口,保护并促进我国蔬菜业和动物源性食品产业的发展。这对于中国食品安全建设具有核心作用。
(3)加强食品污染与生物性监测体系建设。通过持久地开展并加强食品污染与食源性疾病等生物监测,有效地收集有关食品污染信息,鉴定常见污染物的来源与污染原因,确定国家食品污染水平和对健康的危害,这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4)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可有效解决食品安全中的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确定问题。食品安全规制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仅仅依赖政府机制,也不能完全达到理想的规制目的。政府监督作用有会出现失灵现象,仅仅以法律和行政监督难以达到理想的规制结果。为从根本弥补这一缺陷,就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报道、企业食品安全协会和民间团体与个体的社会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1] 喻凌寒.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在食品和临床检测中的应用研究[D].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2007.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法律制度 完善建议
一、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概述
(一)食品安全
食品,通常是指人类可饮用、食用的物质,具体包括未加工食品、半成品食品及加工食品,其中不包括只用作药品使用的物质及烟草。通常来说,人们对于食品这一概念的理解较为模糊和宽泛。而食品安全关于食品的定义则较为严格。参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可将食品安全进行如下定义:一是食品不能含有可能威胁、损害人体健康的有害、有毒物质、不安全因素;二是食品不得造成食用者感染疾病、急慢性中毒;三是食品不得对消费者(及其后代)造成健康隐患。具体说来,食品安全包括了食品卫生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数量安全3个部分。
(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是指用于规范、约束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范,以及由法律部门、法律规范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是食品安全执法的行为准则、法律准绳。食品安全的覆盖面极广,从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到食品周转,各个环节都会涉及到食品安全,故而用于规范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也是一个结构复杂、涉及面极广的、协调统一的体系。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多部门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法规、食品标准三部分组成。食品安全法律,指的是用于食品及食品原料收获、生产、销售、加工环节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其是顺利运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前提与基础,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据;食品安全法规,是指依照食品安全法律而制定的各种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其是对食品安全法律的补充与完善;食品标准,即整个食品行业的所有技术规范,其包括了食品的产品标准、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检验标准、数量标准、添加剂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等。它是食品生产、加工等环节操作中需要遵守的准则,同时也是评价食品安全的客观标准。
二、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在法律法规方面,可操作性、完整性不高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以“三大法”(《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质量法》)为核心,然而,在这些“核心”中,仅对食品质量安全作出了概要性规定,其中《标准化法》和《质量法》均颁布较早,覆盖面较为狭窄、标准程度低下,已经很难满足现代社会食品安全的实际需要。并且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考虑较为欠缺,预防性措施体现较少,在发生新问题时,就会“力不从心”。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进行了补充与完善,但是站在法律体系的高度上来看,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着较多缺陷。比如:没有明确的法律对政府责任加以约束。对于因职能部门或政府对食品监管不力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其责任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在《食品安全法》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另外,食品检验权也未真正落实。虽然在《食品安全法》中,鼓励、保护社会力量、社会团体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但实际上却没有赋予社会团体实质上的检验权。
(二)食品标准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食品标准体系包括食品工业行业标准(1164项)和国家标准(1070项目),虽然规定项目众多,但大部分标准的制定时间较为久远,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现代食品行业的发展要求。并且,在这些标准中,多为行业标准,而不是国家标准。在食品安全领域,我国起步较晚,技术也较为落后,再加上长期以来所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侧重于发展经济,而忽视了对人民健康的保护,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时,常常以降低食品安全标准来保护行业经济发展。目前,在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仅有40%与国际标准等效,而国内食品行业对国家标准的采用率却只有14.63%。
(三)食品安全处罚力度不够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更轻,不法人员的违法成本更低。《食品安全法》中,第84条规定了,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生产、经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者,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原材料、工具。对于违法生产经营货币价值低于1万元者,处以2千元-5万元罚款,货币价值超过1万元者,处以货币价值金额5倍-10倍罚款。从该条规定来看,相对于违法者违法获利,处罚力度明显较轻,这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法律执行的持续性、规范化程度不足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我国相关部门的做法普遍都是事后“一阵风”的处理、检查,“一阵风”刮过,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活动就偃旗息鼓,避过风头的违法分子就又恢复如初,甚至更为猖獗,这也是我国食品制假造假现象泛滥的关键原因。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方面,缺乏规范性、持续性,让我国食品安全陷入了“问题泛滥—打击—问题暂缓—再度泛滥—再打击”的恶性循环,难以从根本上消除食品制假造假问题。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设
虽然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食品安全立法也有了明显的进步,然而同发达国家比起来,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建设程度仍然相对低下,同时在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方面,也与国际水平相去甚远。鉴于此,我国目前亟需加大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设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扩大法律法规覆盖面,让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各个层次与方面都能有法可依。在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时,应当尽量与国际法律规范接轨,汲取国外先进、科学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和补充。与此同时,还要加强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制管理,保证法制管理的长期化、规范化。
(二)统一并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第一,要对食品行业所有的标准进行有效的补充、清理,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核心,构建起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统一、协调的标准体系。国外食品管理质量高的国家,其食品标准的制定者均为国家立法机构,对于一种产品只制定一套标准,该做法有助于标准的落实。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由立法机构制定健全的食品安全标准,着眼于食品安全监控,在食品产业链中落实相关标准与规程。同时,还要对现有的各类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清理,对于一些指标水平低下、不适宜的、自相矛盾的、重复的标准,要及时废止,并补充一些与国界标准接轨的、重要的标准。
第二,在制定标准时应当注重标准的科学性,将危险性作为标准制定基础。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世界发展潮流、健康保护极不适应,为此,我国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对于所制定的标准,要进行多次实验验证,验证通过以后方可公布、实施。
第三,我国食品安全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活动,指派专人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以提高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国际参与能力,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三)完善监管体系
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一直沿用了分段监管模式,该模式主要具有以下优点:一是能较好地适应我国的行政机构设置模式;二是能适应食品安全当前复杂的监管形势。分段监管在拥有上述优势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其存在的不足:食品安全监管缺位、越位现象普遍;地方与中央监管机构有着复杂的隶属关系;监管机构责任追究未落到实处。分析国际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不难发现“品种监管”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青睐。品种监管,就是根据食品价值、市场需求进行食品分类,将有限的行政资源集中起来,重点监管重点食品,从食品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实施全程监管,实现“以有限资源监管无限品种”。和分段监管比起来,品种监管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是集中性优势,二是全面性优势,三是连续性优势,四是综合性优势。
鉴于品种监管的突出优势,笔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应当转变传统监管模式,重点实施品种监管,同时辅以分段监管。要完成从分段监管向品种监管的转变,首先应当确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较高地位,同时加强其协调权和指导权;其次,建立第三方机构,尊重其独立性,加强社会性监管;最后,还应当对监管模式加以完善,逐渐实现品种监管为主、分段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四)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
关键词:食品安全 政府职能 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在我国,食品安全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量的安全(food security),即一个国家或社会的食物供应保障是否充足;二是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即(food safety)食品质的安全。随着经济全球化与世界食品贸易的持续增长,食品安全越来越为广大民众所关注。所谓“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食品安全是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安定和社会发展与稳定的重大问题。从另一个角度上说,我国今天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在相当大程度上是参与全球社会的一个副产品。于是,市场经济下政府监管有必要成为构筑食品安全体系的一种手段。
二、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职能分析
从经济学角度看,食品具有“经验品”和“信用品”的特性,这就导致流通过程中消费者和生产者、管理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简单地说,就是存在使交往或交易当事人的一方拥有与交往或交易密切相关的信息,而另一方则没有,从而造成交往或交易的结果可能会由于拥有信息一方的机会主义行为而明显不利于缺乏信息一方的局面①。作为经验品,消费者在购买前无法正确评价;作为信用品,消费者使用后也无法正确检查和评价其特征。 这就需要由足以令消费者信任的第三方介入市场并通过超经济的强制力量来规范,有效地将信用品转换成经验品,来保证生产者向外界传达信息的真实、准确,建立起供求双方间的信任关系,以完成商品交易。鉴于食品安全的特性,除依靠市场外,还需要各级政府的参与。食品安全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的公共管理事务,正如欧文・休斯所认为那样,每一个政府的核心使命都包括确定法律基础、保持经济的稳定、向社会服务和基础设施投资、保护弱势群体及保护环境等基本责任②。因此,如何从自己的角色和实际出发,认清管理职能,履行好管理工作,是政府做好食品工作的一个基本前提。
三、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因素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针对食品安全的实际,不断地进行监管体制的调整,以进一步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但是,由于我国的食品供应体系主要是围绕解决食品供给量问题而建立起来的,对于食品质量安全的关注程度还远远不够,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及各个环节尚难以满足实际监管工作的需要。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概括起来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监管制度
政府通过制定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构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立检验检测体系、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等一系列手段,对食品安全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管,对保障促进食品安全产生重要影响。因此,监管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的根本保障。但是,法律体系漏洞与落后,使政府在行使监管职能时乏力,为执法带来很大困难。而法律的惩罚效力弱,对违法者起不到震慑作用,就会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此外,由于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为了对食品安全实施全过程控制而建立的,涉及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各环节及其控制和管理的技术标准亦是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有机整体,环节间的标准沟通及兼容性尚未上升到具体法律条文的相关标准也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如果缺乏相关的标准,食品市场就无法正常良性运行。
(二)监管体制
表面上看,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很重视,事实上却是各自为政。各部门在各自不同环节行使各自的权利,看似分工明确,扯皮现象却时有发生。目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并存使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食品行业的特殊性注定了无法单纯依靠行业自律,必须走市场主导的道路。而政府在行使市场监管职能的过程中,尚无对食品安全统一的收集、整理、储存、等有效的管理机制,没有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决策的支持作用,亟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同时,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公众信息反馈收集和处理机制,相关的职能部门之间也没有信息沟通机制,还存在信息通道不畅的问题,政府部门上下难以协调统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此外,由于主要监管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或实行分级管理,各部门自成体系,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可能更多关注自己本系统或本地区利益而不是国家规定,以至于地方各级监管机构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形成协调统一的行动。
四、对策建议
(一)加快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建设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政府的职能只有通过严格执法才能体现,才能更好地实现替代作用。因此,加强立法,健全法律、法规是我国食品安全有效监管的前提和关键。要理顺食品安全管理关系,规范生产流通,为食品产业发展提供良性的法制管理环境。要从法律上明确食品经销实体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通过经销实体的自律和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二)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有效监管的前提条件。对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进行合理分工,对交叉和重叠之处进行重新分工,做到一个环节只有一个部门监管。初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统和服务系统,不断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逐步满足社会对食品安全信用服务的需求。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运行机制,全面发挥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于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引导、督促功能。■
参考文献:
①高鸿业.《西方经济学》(第一版).杭州: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2)
故笔者对于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食品危机
近年来,国外多次发生过食品安全危机事件。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的有英国爆发的疯牛病、比利时发生的二恶英污染、韩国产生的口蹄疫,另外还有欧洲发生的禽流感。这些恶性食品安全事件不仅危害世界的安全,还对相关国家的紧急应对能力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每次发生这样灾难性的事件,都让这些国家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清查相关原因,例如欧洲的一些国家在疯牛病爆发的时候处理非常迟缓,之后的禽流感时却做的很好,可见处理危机能力是一个不断完善和提高的过程。经过这些事件,一些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良好运作的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而我国却在此方面极其缺乏,近几年我国不健全的食品危机管理机制导致我国接连出现食品危机事件,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染色蔬菜事件、陕西榆林学生奶中毒事件等,民众对于食品的安全,越来越不放心。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是势所必然。
一、食品安全危机的内涵
所谓的食品安全危机,就是指因为食品的一些不安全因素造成这些食品对个人和社会产生影响比较大的危害事件。由于划分是依据不同,食品危机也分为几类。比如显性的和隐性的食品危机是根据存在的形态划分的。显性的食品危机事件是指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结果都是以外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隐性的食品危机事件发生必须依靠科技手段或者在现有的条件下无法被人们所发现的这样一种事件。
二、 食品安全危机的特征
(1)预示性
预示性指的是在爆发食品安全危机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预兆,比如小规模的类似事件、高风险食品的盛行等,都在预示食品危机的大爆发。有时候,预示又是一个综合的含义,不单单反映在检测的各个方面,还会长期的反映在市场的交易、经济的发展、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
(2)爆发性
一旦某个国家或地区爆发了食品危机事件,当地的消费者或者世界各国一般都会发生比较激烈的反应。比如三鹿奶粉出现“问题奶粉”的时候,使得原来的消费者由信任变得愤怒,以至于产生一些不理智的行为,甚至危害企业的经营。他们的愤怒已经从事件的恐慌转移到产品上。虽然说消费者的恐慌仅仅存在一段时间,就会消散,但是对于产品的看法,是永远不会改变的,直接影响到以后的购买决策。
(3) 专业性
由于整个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相对有些复杂,所以引起食品安全危机的因素就比较多,比如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等等,使得责任不明确,安全管理机制也有明显的重叠,这导致了食品的安全危机专业性。当食品的危机爆发后,由于信息传递的迅捷,使得各种各种关于食品危机的消息在民间传播,但是因为消费者一般都缺乏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使得民间产生恐慌的心理,这又使得之前的食品安全危机开始加剧恶化。因此食品安全危机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专业性,这一特性使得在食品危机管理深入思考。
(4) 广泛性
食品的消费量非常大,又跟我们的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着更为广泛的影响,也与社会及广大公众群里的联系最为紧密。因为食品与人们的生存密切相关,所以对食品安全危机事件就非常敏感。而现在随着网络媒体广泛使用,使得信息被迅速传播,一旦出现食品危机事件,就会立马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假如相关主体没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过激反应更会更加严重和广泛,这就使得危机的程度逐步加深,有时还会引发其他的危机,解除危机的可能性也会越小。食品危机因其特点,使危机的处理与相应的管理很有难度,这不仅仅是中国的特例,许多发达国家有时也会出现这样的食品安全危机,给政府和管理部门带来了难题。
(5) 非线性
食品安全危机从产生到引起人们的关注再到出现恶劣的影响,都会经历一个复杂变化的过程,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呈现出非线性的特点。从食品危机产生的角度来看,这里存在很多因素,主要有:消费因素、生物因素、技术因素、人为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危机产生后的结果也会被各种因素影响,比如人口社会学、不同消费者的风险厌恶程度以及危机事件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媒体的影响等。
三、 建立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
要想建立适合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的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就需要结合我国食品经济体系的特殊性,考虑食品的全球危机特征。
为了能有效预防、及时控制以及消除食品安全危机所带来的后果,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各级政府机关以及社会组织等需要依法建立处理食品安全危机的整套权利配置和组织结构方面的体系制度,设计一些符合管理体系下的运作流程和方式。
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的建立有三个原则要遵循:以食品产业链为基础,以风险分析为基础和以过程的危机管理为基础。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框架主要有预警的机制、关键点管理、事后管理与危机管理评价。
(1)食品安全危机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是预警
通过研究之前发生的食品安全危机事件和分析食品安全存在的风险,结合食品的安全检测系统,发现食品安全危机是可以预警的,需要建立一个融合管理、技术、分析的食品安全危机检测系统。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减少食品安全危机发生的次数以及降低给消费者、企业和社会带来的损失。并在此基础上,设立跟老人和未成年人相关的食品安全预警机制,逐渐完善整个食品安全预警系统。
1.食品安全中风险分析
风险分析是食品卫生监管工作中所用到的主要模式之一,有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通过事前的评估风险、明确应采用的控制措施,并将这些情况与相关利益者进行交流。该方法有利于对危害事故的控制和降低危害事故损失。
2.食品安全的预警机制
这是一个分析和评价食品安全信息的平台,根据对收集的食品信息进行分析确定对食品安全危机采取准备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消费群体、检测部门、医院的诊断报告、投诉、媒体报道等都是信息的主要来源;第二,分析食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第三,研究食品安全时间与相关历史记录。该预警机制需要注意一下几点:(1)以产业链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链;(2)食品安全的分析机制;(3)建立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信息网,并对有关信息进行整合和分析。
(2)关键点的管理
对于食品危机的爆发性、非线性等特征,需要以关键点管理为要点。关键点管理处理的好坏,决定着食品危机造成损失的多少,产生影响的大小。
1.识别与判定关键点
该关键点主要是指在食品危机发生过程中具有影响力的事件和时间点。它们有:警示点(食品安全时间爆发前的具有警示性的事件),食品安全的导火索事件,拐点(既可能是好的,也可能是坏的)。
2.危机应急管理
针对食品安全危机四个主要特性,食品安全危机的应急管理一方面成立一个专门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专家组,具有信息、权威解释的公正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机构。另一方面切断危害源头,对于受害者进行及时迅速的治疗。
(3)危机的善后管理
应在全国建立食品安全危机善后处理基金,对于直接的受害人进行经济上的安抚和补偿,对于发生食品安全危机的行业,也需对损失严重的企业或个人进行扶持。政府需要对产生恐慌的群众,进行心理上的安抚,主要是让公众看到政府加大食品行业监管力度的决心。
(4)食品安全危机评估管理
1.政策评估
整个食品安全危机主要包括三个过程,分别是发生、处理和善后,而每一个过程又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事后通过对食品安全危机管理的各方面进行客观的评估,将政府在食品安全危机中的处理方法进行研究和梳理,制定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政策和机制的改进方案,为下次危机的出现,制定好防御措施。
2.经济评估
在食品危机处理前后,必然会发生经济损失和物质损失。不过等食品危机过去后,应该对食品安全危机处理中涉及的成本进行评估,为以后提供准确的数据。
四、 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的政策建议
(1)成立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构
它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个是比较权威的公益性组织,由食品安全领域的专家构成,主要负责对于各种信息的解读;另一种是管理协调组织,是专门负责管理食品安全危机的机构,由各级政府管理。
(2)建立针对于食品安全危机的预警平台
该平台主要是以食品安全危机数据库(包括历史数据、监测数据与宏观经济的调控等数据)和信息化技术为基础。
(3)建立食品安全危机管理预案
通过制定食品安全危机管理的标准流程和建立危机管理处理预案,希望能把握食品安全的关键点。在食品安全危机频繁发生的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专门的处理预案,以免仓促应对而带来更加严重的损失。
(4)建立食品安全危机管理的善后处理基金
可以说,每次发生范围比较广、危害比较严重的食品安全危机时都对消费者、企业和社会造成了巨大伤害,这种伤害不仅是人员的伤亡,还有企业的经济物质美誉等损失。因此建议以企业出资为主,社会集资为辅,行业协会负责主管,政府进行监督的危机管理善后资金。
总结
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对于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帮助。安全的食品对于人们的日常需求,民众的生活以及政府的诚信度,都有一定的改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外国相对成熟的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的学习,相信也能对我国如何建立和完善该机制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刘晓霞.我国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研究[R].华中科技大学,2006
[2]李浩.食品安全危机的管理机制研究[J].中国商贸,2012(5)
[3]黄旭红.论我国食品安全应急管理[R].复旦大学,2007
[4]杨伟民,胡定寰.中国乳业食品安全危机的根源及对策[J].中国畜牧杂志,2008(22)
[5]吴中旸.关于我国食品安全危机预警机制问题研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2(3)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监管现状;法律建议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现状及问题
(一)体制带来的监管重复和监管盲点。从目前来看,我国的食品安全主要问题就在于对食品安全监管上,主要表现为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重复监管主要是指我国的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明确,由于食品的生产和流通要经过很多的环节,而不同的环节监管部门可能就会出现监管重复。也正是由于这种重复即职责划分不明确就可能导致在出现食品引发了重大问题时,在追究监管部门职责时都说这不归自己管的现象。监管盲区主要是指一条食品安全监管链上不同的监管部门由于缺乏沟通交流而导致的有些环节没有部门管的现象,这既是监管部门的责任也是我国现有体制所导致的。这种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的体制必然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隐患不断,也必然导致再多的部门也不能保证一个良好的食品安全的局面。
(二)食品安全法律标准滞后且冲突。首先,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有很多制定的都很早,有些标准几十年未作任何修订,而现在随着科技的进步,食品生产方式和流通环节也越来越多元化,一些门槛低、落后的标准已俨然不再能衡量食品是否安全是否达标了。其次,诸多现有标准体系中各路标准相互矛盾、重复、脱节、不协调的问题。我国现在食品安全标准有几千个,这么多的标准对于各个监管部门来说真正执行起来是有难度的,这同样也会出现各个部门执行各个部门的标准,各部门之间的标准又缺乏协调,冲突就较严重。这也是我国的那么多食品没有一个整体统一的标准所导致的后果。
(三)法律制度不完善。首先,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措施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不足。我国《食品安全法》目前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措施对于那些从生产不安全的食品中获得的高额的利润的违法经营者来说,处罚力度还是远远不够的。并且最重要的是这种惩罚性赔偿措施是以钱的数额为标准,要知道再多钱也许也不能挽回消费者因此而受到的损害,所以该规定不但不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而且还会纵容那些违法者。其次,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过于单一。我国目前对食品安全问题规定的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方面的责任,缺乏民事和刑事方面的责任规定。但是我们知道,真正能够保障因为食品安全问题而受到损害的人来说民事责任是非常重要的,而真正能够对违法经营者起到真正的威慑力的是刑事责任。
二、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现存问题的法律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我国现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首先,构建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究其根本是要构建一个合理的、有效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以国际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典为依据或参考,建立起能直到实际作用的、能科学全面的防范食品安全问题的一套法律法规体系。其次,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国务院一定要完善和理顺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问题,这就要求监管体制改革要到位,综合协调机制要健全,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要细化,技术能力和优化检验资源配置要提高。
(二)建立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那要想真正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就需要加强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化委员会的合作,加快推进对我国现有食品安全标准的修订和针对新的食品生产技术的新标准的制订。并且,要从能够真正保障人体健康的角度,制订出一套统一的具有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对之前提到的现存的一些标准间相互抵触或标准盲区进行很好的协调,真正形成一个产业链似的标准,为我国的检验检测部门提供一个很好的检测依据。
(三)明确法律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主要应从两方面进行:一是要更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最主要的是要明确有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二是要强化行政监管过程的法律责任控制。形成一个整体的机制,包括从责任设定到责任履行、责任监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以此来消除目前食品安全监管因主体众多、分段监管等因素导致的法律职责重叠、协调性不足等方面的影响。通过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形成食品安全监管的更好配合,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食品安全行政监管的效能。
(四)加大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为了更好的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我国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应当以法律为基础,实行严格执法,长效监管,建立一个联运有效的执法机制,而不是只在突击检查时严查,平常松懈不管,给不法企业以可乘之机。并且要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产品的查处力度。另外,对于不法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应当在现有规定上进行修改,以消费者实际损害为准,只有使不法厂商对惩罚的预期机会成本加上其他成本超过了其预期收益,才能有效地遏制不法厂商的恶。
三、结语
党的十提出了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奋斗目标。多年来,各级政府也都在着力抓食品安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可安全隐患没有得到根本性改观。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的食品安全体制带来的监管盲点、食品安全标准的滞后冲突性以及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性。所以要解决这些现存的问题,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健全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我国现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建立统一的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才能得到有效改善。
参考文献
[1] 李先国.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及其启示[J].财贸经济,2011(7).
[2] 欧元军.我国食品检验行为的法律问题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12年第7期.
内容提要: 作为一种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食品主动召回方式在美国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目前为了强化政府的责任,美国学界与实务界要求增加责令召回的方式,由此引发了争论。这些作法与争议对于中国《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及其召回方式的合理运作具有借鉴意义,从而促进有关部门在执法时注意企业责任与政府责任的平衡、寻求企业与政府的协作。
在美国联邦的法律体系中,食品召回的方式仅有一种,即主动召回,联邦政府并没有强制性或责令性的食品召回权力。{1}相关联邦行政机关的主要任务在于监督食品生产企业对不安全食品实施的主动与自愿召回的活动,这与其他的法律是有区别的。 [①] [①]为此,关注美国食品安全的群体中有人提议相关行政机关应增加责令性的召回方式,由此引起了持续的争议。{2}支持现行主动食品召回制度的人认为政府已经具有了充足的执行权力,而强制召回权将会削弱现有的政府与私人产业之间的协作关系。而支持责令性召回的人则认为主动或自愿召回制度无法适应现代食品安全的挑战与需要,为了保障公共健康,政府应该拥有责令性召回的权力。主张坚持现行制度的论者主要包括了食品产业的成员与代表;而主张进行改革的论者则包括消费者协会以及相关的行政机关。
一、美国实行食品主动召回的原因与相关规定
在美国联邦层面,负责监督食品召回的有两个行政机关,分别是美国联邦农业部,以及食品与药品管理局。{3}前者的规制权力来源于《联邦肉产品检疫法》与《联邦禽类产品检疫法》。不过负责具体事务的主要是它的下属机构即食品安全与检疫司,食品监管范围包括了肉类、禽类与蛋类产品。后者的权力来源于诸多的法律,如《联邦食品、药品与化装品法》等,规制范围则是上述产品之外的食品(带壳的鸡蛋、海鲜产品、牛奶、谷产品、水果、蔬菜)。对于这两个行政机关而言,最为重要的监管工具就是食品召回的方式,但其方式是企业自愿性或者讲是主动性的召回,而不是行政机关强制性或者责令性的召回。那么,基于什么引发了自愿性的召回呢?农业部、食品与药品管理局激发公司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的手段是什么?
答案很简单:其是规制行为选择、责任承担或者不利公开的影响的结果。{4}因为在美国食品监管制度中,可以使用的规制行为比较多,如警告信、不利公开、指令、扣押、没收、刑事起诉等,均能够有效地保障食品的安全,因此在法律中并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性的召回权力。{5}而另一方面,食品生产企业如果未能召回不安全食品有可能引起集团诉讼与刑事责任,{6}既然现有的法律可以监督企业召回以及不召回会得到惩罚,那么法律也就没有必要赋予行政机关的强制性的食品召回权力。再者,不利公开也会导致公司品牌声誉受损。因此,有些观察者甚至认为“主动召回”显然用词不当,因为其通常是在规制、法律或者市场的压力之下展开的,准确地讲是“被动”!农业部、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均依法监管、协调主动召回的行为。
(一)食品安全与检疫司监督下的主动召回方式
当食品安全与检疫司获知不安全的肉类或禽类产品在市场上流通时,会启动初步的调查行为用以决定对该产品是否予以召回。如果决定有必要予以召回,其所属的召回委员会(一般由食品安全与检疫司所属的科学家、技术专家、相关领域的检查人员、执法人员以及沟通方面的专家)来评估信息的可靠性、食品卫生的风险、召回的等级等问题。该委员会也会就召回的广度与范围提出自己的建议。食品安全与检疫司与即将采取主动召回的企业将采取有效的确认程序,用来决定召回告知的充足性与成功召回产品的充足性。食品安全与检疫司向公众告知采取产品召回措施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新闻;二是召回告知报告。另外,食品安全与检疫司还在自己的网站召回的报告以及向全国的食品安全与公共卫生部门发送这些报告。
(二)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监督下的主动召回方式
当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认为有必要采取召回措施的时候,其地区官员会获得到召回的初步信息,{7}于24小时内提供给所属的食品安全与应用营养中心、规制事务办公室。虽然相关企业并不被要求去咨询食品与药品管理局或者根据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的建议调整自己的召回行动,但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的地区官员会帮助企业确定召回战略。前述的营养中心也将会提交一份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对卫生风险的评估,其主要目的用以确定召回的等级。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监督企业的召回过程,并鼓励企业在第一级与第二级召回等级中召开新闻会。当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认为公众有必要知道相关的风险时,其自己也会相关的信息,在自己的网站上实施报告,列举召回的食品清单。
二、增加责令召回方式的建议与益处
支持现行制度的人认为主动召回制度一方面有效地从市场召回了不安全的食品,另一方面也增强了政府与产业之间的合作,其与行政机关实施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系统(HACCP)的要求是一致的。企业主动召回(无论是自愿的或者基于行政机关建议而自愿做出的)基本都没有发生过延迟现象,而且农业部、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的官员也有足够的权力制裁相关的企业,所以不需要增加强制性召回权,因为责令性召回可能是对抗性的,会引发诉讼与责难。
对此,反对者的批评之声依然存在。如在一个热狗召回案件中,Sara Lee公司未能及时召回涉案的热狗,导致爆发了全国性的李士德菌,21人因此死亡,至少有100余人住院,涉及到22个州。类似的例子还很多。为此,呼吁建立责令性召回或强制性召回方式的提议不断出现。如1997年有人提出应颁布《食品安全实施增强法》,用以回应因一些企业不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产生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8}该法赋予农业部在企业拒绝主动召回的时候,可以强制性召回不安全食品。同时,食品与药品管理局也提出应颁布《食品安全实施法》,主要内容就是针对企业不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召回。再如2002年有人提出颁布《肉类、禽类与食品安全法》,建议赋予农业部、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强制召回的权力。
关于益处,改革者认为召回的速度越快,就越能有效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作为一种辅的手段,责令性召回的权力可以确保政府对那些少数不自觉与服从企业的监督,从外部来促进更多的企业实施主动召回。{9}即使行政机关增加了强制性召回的权力,但仍然以企业的主动召回方式为主,{10}同时,启动强制性召回,也会为企业提供正当程序的保障。即在责令召回前,让企业有机会陈述自己的意见,当然这种听证的举行应当尽量快速。责令或强制性召回可以减少召回过程中的迟延现象。另外,赋予行政机关强制召回权,可以使行政机关有效地应对大规模的恐怖活动与紧急事件的发生。不过这些建议均在讨论中被否定,也就是对于赋予政府对食品强制性的召回权力,多数人仍持反对意见。{11}
三、启示:企业责任与政府责任之间的平衡
以上简要论述了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动召回方式,以及为了适应风险社会需要之下,有人提出要赋予联邦政府责令召回的权力。对此,无论是其主动召回方式的运作,还是增加责令召回的建议均为中国《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及其召回方式的合理运作提供了启示。
(一)企业责任与主动召回
美国之所以坚持实行主动性的食品召回方式,而否定强制性召回,原因在于其具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及较好的法律实施与司法审查体制,同时还有被企业视为生命的产品质量、诚实守信规则和自律制约机制,这是企业对社会、公众健康所承担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企业与政府会基于同一目标而达成友好互助与信任合作。甚至有时,行政机关为了鼓励自愿召回,相关企业在自身发现食品存在潜在风险,但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下,如果主动向食品安全与检疫司、食品与药品管理局提出报告,原意召回并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召回计划,食品安全与检疫司或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将简化召回程序,不做缺陷食品的危害评估报告,不再召回新闻公告,也不一定对企业进行曝光。而相比之下,中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是主要由食品生产者实施的,企业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通过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向社会食品召回有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第22-24条规定了召回的等级、食品召回计划的内容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其他义务。可以看出,这种召回方式完全是依靠企业的自律性来实施的。但是,由于目前中国企业的自律性较差,因此对于不安全食品实施的主动召回的方式将会在实际效果上大打折扣。而同时,中国的主动召回方式规定过于简单,所谓的主动召回就是以企业为主,企业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报告,而质监部门只是在召回后期“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者审查结论……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经上质监部门审查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产者继续或再次进行食品召回。”显然与前述美国式的主动召回有着较大的差异,其行政机关在主动召回方式中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而中国的行政机关总是处于一种“事不关已”的态度,事后监督的方式也必将导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种友好的合作、互动的关系,主动召回的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在立法时,中国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规定了强制性或责令召回。
(二)政府责任与责令召回
政府的责任在于弥补市场的不足,在于化解自律的不足。对于那些不自愿召回不安全食品或不及时召回不安全食品的企业,行政机关可以去责令召回,这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食品安全法》第53条、《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25-27条均进行了规定,立法目的虽然相同,但是有几点值得探讨:
第一,《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责令召回的主体是“国家质检总局”,但《食品安全法》第53条则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责令召回不安全食品的范围,主要包括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规定。
第三,《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26-27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该进行召回,并按照时限提交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最后相关部门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质检总局。而《食品安全法》中未有此详细规定。
第四,《食品安全法》第85条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35条仅规定了对违反其第25条第2款即前述召回范围情形,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关于企业对责令召回仍不执行,如何处理的问题。《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并没有直接规定, [②] [②]而《食品安全法》则在其第八章“监督管理”中规定了相关行政机关的职责,虽不是直接针对责令召回,但可视为是对企业不执行责令召回的处理方式,根据其第77条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可以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
第六,一些行政机关,制定了较为详细的责令召回工作规则,值得进一步研究。如《江苏省质监部门食品责令召回工作规则(试行)》,对责令召回的范围、程序、证据要求以及企业逾期不执行召回决定的措施 [③] [③]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中国现行责令召回方式的规定之中,强调了对政府责任的重视,固然可取,但是在具体落实方面由于行政机关的监管理念不够充实,监管方式仍显简单,如何评估、如何确定责令召回、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如未设听证制度)等均没有详细规则,可能导致行政机关裁量权过大,政府责任无限渗透于私人领域。
(三)在自愿与强制之中寻找企业与政府的合作
现实需要有效的食品召回方式。中国为了应对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以自愿的主动召回为主,突出企业责任;而同时以强制性的责令召回为辅,强调政府责任。应该讲是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立法。但由于制度与召回方式运作刚刚起步,对于自愿、强制以及企业与政府在召回中关系的认识不足,导致立法与实践上仍有不足。那么怎么克服这种不足呢?我认为借鉴美国及其他国外的经验,首先要完善两种召回方式的程序;其次要正确认识与确立两种召回方式中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再次要完善配套的制度,如食品溯源制度、食品召回委员会制度、食品安全中的信息收集制度与食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等,让食品召回制度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结语
近些年来,全球与中国不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而对不安全食品,如何快速有效地将其从市场上撤出,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各国着重探讨并急于解决的问题,其中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中国《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两种方式。但立法与实践对两种认识过于偏颇,忽视了无论是哪种召回方式之中,企业责任与政府责任均不可缺失。主动召回过程中也需要政府前期介入与后期监督,而在责令召回过程中,企业积极配合更是必不可少。本文通过对美国主动召回方式的内容以及是否需要建立强制性召回争论的介绍,意在提醒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召回过程中监管技术以及监管理念的差异将导致整个中国食品的安全。主动抑或责令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是行政机关是否实施了良好的监管。
注释:
[①] See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 (CPSA), Pub. L. No. 92-573, 86 Stat. 1207 (Oct. 27, 1972) (codified at 15 U.S.C. §§ 2051-2064). 该法赋予联邦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可以责令召回产品。
关键词:食品安全;利益博弈;信任关系;政府监管
一、引言
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出现,而且影响也越来越大。食品安全不仅是一个生物、化学、技术和管理问题,更是一个经济问题,其本质是食品原料生产者、食品加工企业、食品营销者、食品物流企业、政府监管部门及食品消费者等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同时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问题,其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制衡、信任管理和风险监管体系等并不是孤立的,而应该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化的有机整体。但是,目前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经济学研究和系统管理理论研究严重不足。事实上,近5年我国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并不是我国的基础技术落后,主要是因为食品安全的外部监管、服务体系缺失造成的。当前我国食品不安全因素贯穿于食品供应的全过程,各大类食品均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管理体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系统等方面均存在着严重问题,同时,食品安全的诸多环节的监管不到位、利益博弈不均衡、信任缺失、法规条文不统一,导致食品链条成本和系统风险大幅增加,食品行业道德水平大幅下降,国民对政府和食品行业的信任度急剧下降,食品消费者时时处于担忧和恐惧环境中。食品安全问题得不到合理有效的解决,整个社会就无法和谐,经济发展将会受到严重制约。目前国内学诸多学着从不同的角度,利用不同的方法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广泛研究,本文将目前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从经济学视角出发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信任关系和食品安全问题的系统管理等三个方面研究进行了回顾和综述,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建议。
二、食品安全的利益演化博弈研究
利益是社会主体在经济、政治、文化的外部条件约束和保障下进行存续、发展、实现自我的一种必要追求,是一切人类活动的核心。“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类对利益追求和动机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也是人们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能源消耗和编织全球经济共同体蓝图的根本动力。可以说,没有人们对利益的需求和追逐,就没有了社会的一切。正是利益的存在,导致了利益问题的研究成为社会科学研究最重要的研究对象之一。它反映着人与其周围世界中对其发展有意义的各种事物和现象的积极关系,赋予了人们行为的目的性和内在动力。而也恰恰是利益,导致了社会各类事物之间具有着复杂性、统一性和矛盾性等特征。
在整个食品安全问题中,利益始终占据着绝对的主要地位和作用,它是整个食品链条的剂,也是整个食品链条发展和延续的源泉,更是各类问题和矛盾的聚集体。各种利益主体在谋利活动中,都会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并运用各种手段尽可能地为自己谋取更多的利益。强弱双方会不断为各自的利益博弈,在这种利益博弈中,经济冲突和矛盾行为就产生了。有学者认为在这种利益矛盾和冲突中,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且对食品需求弹性小,总体上只能属于被动接受者,其对食品市场的影响微乎其微。而王虎、李长健认为这种看法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他们认为整个食品供应链的终端,对食品安全存在天然的利益动力,对食品安全的关切度最为强烈。在食品安全领域中存在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对立和冲突,由此产生了生产者与消费者、监管者与生产者、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利益博弈现象。但是,由于整个市场信息和个人信息的不对等性和非完全性、政府监管不到位及行政和链条中间环节信任的缺失等,在利益需求的实现过程中,不同的社会群体和利益相关集团或个人会存在着具有差别性的动机和实现路径。在其路径的实现过程中,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机会主义等行为应运而生。根据Akerlof和Arrow的研究结果,信息不对称会产生食品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安全性差的食品把安全性好的食品驱逐出市场和“道德风险”——生产者隐藏或歪曲和误导食品安全信息等机会主义行为问题。在市场信息模糊不透明和市场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食品链条中的各方的逆向选择、不道德行为和投机行为会随着各方追逐利益预期的增加而增加,最终会导致市场失灵、监管部门失信、国民恐慌和社会动荡。事实上,导致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人为因素实质就是利益追逐的结果,生产者明知是有毒有害物质,却为了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仍用于食品生产。回顾近几年来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绝大多数是人为因素造成,道德风险严重。相比之下,西方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是自然因素引起。因此,对于食品链条中的利益分配和行为监控等急需监管部门予以重视。王虎、李长健认为食品安全中存在的复杂的利益矛盾运动态势主要表现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生产者与监管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为了实现食品领域的利益均衡与和谐局面必须重视对食品领域利益矛盾运动的分析并有效构建该领域的利益冲突与制衡机制、利益产生与分配机制、利益代表与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协调与利益保障机制,实现食品安全治理模式向政府、第三部门、法庭与私人多元共同参与的变迁。食品链条上的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制衡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影响着食品安全中利益矛盾运动态势和市场均衡的变迁,影响着食品链条的有序性和可持续性。食品安全领域的利益追求不应该只是单个个体或群体一方利益的最大化,而是整个食品链条中所有群体和个人集体的利益最大化,这种利益的需求虽无法使个别个体或群体的利益最优,但能保障整个食品链条利益最优,使得食品链条的发展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食品安全问题的发展状况如何,主要取决于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结果。食品安全问题中的利益博弈及其路径选择,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性,反映了一个国家国民的素质、道德水平和政府对国民生命安全的关注程度和对人民的热爱程度。食品安全中的利益博弈及其演化路径、方向选择和监控机制关系着食品行业的未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更关系着国家的未来。因此,对于食品安全的利益关系分析及其机制设计至关重要,既能为降低食品链条的各种成本和交易费用提供指导,也能为国家行政监管提供理论借鉴。
三、食品安全的群体信任关系研究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消费者、食品企业和政府部门的一个重要问题。信任是食品安全链条中的关键影响因素,食品安全中的信任关系会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关于信任,不同的学者对其定义不同,尼克拉斯·卢曼把信任理解为“对产生风险的外部条件的一种纯粹的内心估价”,他认为信任是一种简化机制,是一个对未来的期望,通过信任机制能降低特定情况下的复杂性,最重要的信任因素是个人已取得的正向经验、在获取正向经验过程中形成的人际关系以及作为人际关系桥梁的沟通因素。Doney和Cannon在综合社会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以及市场营销学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信任发展的五大认知过程:计算过程、预测过程、能力过程、动机过程、传递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信任的感知和认可程度将影响着信任关系演化的方向、路径和演变结果。信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认知过程,它是双方合作的基础。组织间信任是组织间成功合作的不可缺少的前提,这种关系已被许多研究所证实。
在人与人之间利益获取的过程中,个体的信任感知将左右个体的认知或感知结果,影响个体行为和双方合作的可持续性。信任不仅能带来双方的利益分享和价值实现,也能带来资源的最优整合,促进整体利益和资源价值最大化。良好的信任关系,将会节省利益相关主体的时间和交易成本、降低心理风险,进而增加双方的合作意愿,获取更大的利益价值。
四、食品安全的系统管理规制与模式
国内外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领域:食品安全影响因素研究;食品安全管制的必要性及政府管制行为研究;食品生产者(供应商)行为研究;消费者食品安全行为研究;食品安全对国际贸易的影响;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食品安全管理理论与政策研究;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比较研究等等,但对食品安全的系统管理和模式探索研究较少。食品安全问题具有市场信息不对称、外部不经济以及公共产品的特性,因此,需要政府来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需要政府介入建立有效的信息制度和监管机制。AlanStone认为管制是“政府通过法律的威慑来限制个体和组织的自由选择”,其目的在于限制经济主体的决策行为。企业食品安全行为、消费者食品安全行为与政府监管关系密切,政府监管法律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有效实施是基于对企业和消费者等微观主体行为的有效认知。研究表明,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应采取的监管方式主要有:诉讼;消费者安全教育和信息提供;发放各类生产许可证;行政法规和命令;进行处罚和奖励。我国国内对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国外经验的介绍和比较方面。朱允卫介绍了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管理3种模式——美国模式、英国模式和加拿大模式,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体系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并提出了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体系的构想。韩俊分析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国际现状,按照WHO的分类方法,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大体可以分为多机构食品监管体系、单一机构食品监管体系、综合食品监管体系三种类型。分析了分散管理模式和集中管理模式的利弊,结论指出:就中国而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宜少不宜多,应尽快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整合。当前实行的“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造成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效率低下,资源浪费、职责难以分清以致监管重复和监管空白均有表现的原因之一。当前国内外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体制研究文献较多,但对于其系统管理方法和模式的研究文献较少。我国的实践证明,食品安全管理需要一种系统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模式,当前我国分部门和分级管理导致不同部门之间的规则和文件条款冲突,利益矛盾严重,往往各个部门为了各自的利益,削弱了食品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因此,当前我国急需对食品安全管理进行统一,管理方法和模式需要系统化,法律法规需要高度的一致性。
关键词:食品质量;安全监测;现状;建议
中图分类号:TS2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4-0291-1
1 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现状概述
由于历史遗留原因以及目前不够完善的市场经济秩序,我国食品加工起点低,基础设施薄弱,部分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造成目前我国食品质量安全问题非常严重,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从2009年卫生部组织的全国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看,已完成的18类产品9217种食品中,抽查合格率为87.1%。值得说明的是,这些抽查主要是集中在各大城市、省会城市,农村食品卫生情况更加严峻。
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点是要解决化学性污染和相应的安全隐患。从食品生产及加工的产业链来看,原料环节、生产环节、运输流通环节以及最后的销售环节都存在严重的食品质量安全隐患。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对我国当前农村农业生产发表评论时说,在中国使用的杀虫剂中,有机磷农药产量占70%,其中高种的产量占70%;兽药安全性较低,滥用和超标现象严重,饲料中添加违禁药品的现象依旧比较普遍。国家质检总局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在米、醋、油、面、得油等5种基本食品加工厂中,79.2%为10人以下的小作坊,15.6%无营业执照、64%不进行检验、25%进行无标生产。
2 食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参与食品质量安全监测并对其负有责任的部门和机构主要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农业部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另外还包括个地方的工商局等机构,他们共同组成了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目前,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2.1 职能分工不合理
“一头猪从出生到最后端上老百姓的餐桌,至少有农业、商务、工商、卫生、质检、环境、公安、交通、药监等10余个部门参与管理,多头管理,力量分散,导致在食品安全环节中容易出现漏洞。”中国在食品管理上形成的多部门管理格局是不同部门仅仅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的不同环节的结果。目前,食品安全管理权限分属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环保、法制、计划和财政等部门,形成了“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局面,严重影响了监督执行的权威性。
2.2 食品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能够在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各个环节都有效发挥作用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律。过去的《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对于监管责任明确不够,对于违法犯罪的犯罪分子处罚力度不够,对引发食物中毒事件的相关责任人不能直接进行处罚,对责任人再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没有进行任何限制,风险与数量不成比例;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内容陈旧。不能反映时代的发展。
3 提升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测水平的策略及建议
3.1 提升食品质量安全的理念水平
随着全社会食品质量安全意识的逐渐提高,有必要将食品质量安全的理念进一步延伸。要加强对各类化学品的严格管制以及对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加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3.2 完善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体制
首先,构建权威的食品安全机构,统一协调食品安全事宜。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分工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
3.3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测和检测体系
建设监测是从食品原料、生产加工过程、运输以及市场销售等环节中的内部自我监控和外部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首先,应加强食品安全监测工作,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体系。系统调查农产品产地污染状况,开展重点地区、典型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安全监控。强化对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和环境安全管理。完善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抽查和例行监测制度,建立食品质量监测直报点。完善国家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
其次,在技术上,开发快速检测方法,使用酶联免疫法、放射免疫法、荧光标记法、cDNA标记探针法或者化学比色法、薄层色谱等方法,开发用于现场筛检的灵敏度高,特异性好,假阳性相对较低,适用范围较宽(可测定各类食品),快速、廉价的筛查方法。同时,增加对检验工作的投入,开展人员技术培训。
4 小结
完善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是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根本途径。因此必须努力构建和实施以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和动态的食品质量安全监测新模式,以提高我国食品的质量与安全。
【关键词】旅游食品 安全 保障体系 措施
一 引言
2010年我国国内旅游人数达21亿人次,旅游收入达1.26万亿元,入境旅游人数达1.34亿人次,入境旅游收入458亿美元。世界旅游组织(WTO)预测,中国到2015年将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国和第四大客源输出国。
食是旅游六要素(食、住、行、游、购、娱)之一,旅游食品安全关系到旅游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景区的旅游形象,是旅游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旅游目的地的旅游食品,展示的是当地独特的饮食文化,它像一张“无形名片”,代表着旅游目的地的整体形象。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消费者开始将旅游作为度假休闲的最佳选择,而旅游食品则成为人们旅游品尝和馈赠的首选。因此,旅游食品安全也成为学界和业界关注的焦点。本文在文献回顾的基础上,剖析了旅游食品面临的问题,就旅游食品安全提出应建立相关保障体系,并就旅游食品安全的管理提出了相关建议。
二 我国旅游食品安全存在问题及分析
1.旅游食品安全状态令人担忧
旅游者去北京旅游一般会品尝北京烤鸭,也许会去成都对火锅大胆体验,而结束旅游的时候一定会带点旅游食品给亲朋好友分享。尽管我国旅游配套设施在不断完善,一批规章制度纷纷出台,但是旅游食品的质量却总是不尽人意,近年来旅游食品事故频发(见下表)。
2.对我国旅游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的分析
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与生命,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旅游食品安全属于食品安全范畴。目前其安全状况距离旅游者的期望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初级产品种植和养殖源头污染较为严重。农产品在种植和养殖过程中,大量使用农药、化肥、动植物激素等导致了蔬菜水果和化学残留物过多,影响了食品的安全性。同时在种植和养殖过程中还可能受到来自受污染的大气、土壤、水而导致的间接污染。此外农户使用不合格的农药、有害饲料添加剂或是操作上的不规范也会导致附加的不安全因素。(2)国内部分食品质量品质不稳定,抽验率不高。特别是旅游景点的手工作坊和星级不高的旅游饭店供应的食品质量不容乐观。(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流通、经营秩序不规范。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法》,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具体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很少有明确的规定。如臭豆腐的生产和销售还不能够很好地监管,导致无证臭豆腐依然在很多地方销售。(4)名优旅游食品被假冒的现象屡禁不止。旅游业中蕴藏着巨大商机,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生产不合格食品,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利益,更损害了旅游城市的良好形象。如前表中北京工商部门在大栅栏、北京站附近查抄假冒伪劣的全聚德烤鸭就充分地说明了这一问题。(5)旅游食品入门门槛低、监管难。我国现有注册食品生产企业400万家,旅游食品供应企业达200万家,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不计其数。而旅游者的行为相对随意性又很大,部分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线路长,沿途的旅游食品供应无法真正地被监管。
旅游食品亟待建立自己的安全体系,一方面可以保证旅游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可以保证旅游目的地在旅游者心中的形象,还可以保证正规的旅游食品产生经营者的可得利益。
三 旅游食品安全体系的构建
旅游食品(产品)加工产业链条长、业态复杂(见下图)所示。
1.建立源头追溯体系
旅游食品的源头污染主要是指微生物污染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原材料质量把关在大城市做得相对较好,在一些中小城市、偏远景点则不尽人意,如曾经在武汉发生的毒豇豆事件。主要原因是国家对“无公害农产品安全要求与“食品卫生系列”国家标准(涉及农产品或食品中农药、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限量标准和卫生标准)的评定标准不同,导致目前国内初级农产品的安全令人担忧。国家对旅游食品源头的控制管理,应从农业领域的源头抓起,降低农药残留,杜绝植物生物生化条件激素,建立起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事实证明追根查源是确认农产品来源优良的重要补充。
对于旅游目的地的食品供应、销售点必须建立验收、购销台账和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规范旅游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完善食品流通环节可溯源制度。对于专门接待旅游团体的用餐企业,必须对食品进行留样,以备一旦发生可疑食源性疾病或食物中毒时能提供检验。即供应的各类品种均要留样100克,置于消毒的密闭容器中放在冰箱内保留48小时。
2.建立HACCP控制体系
HACCP在中国是个新生事物,2008年北京奥运会中其奥运食品应用HACCP控制没有发生一起食物安全事件,让亲临现场的笔者真正感到体系的严密性和安全性。
HACCP(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是指为了防止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应从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到食品食用的全过程中,对造成食品污染发生或发展的各种危害因素进行系统和全面的分析;在此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能有效地预防、减轻或消除各种危害的“关键控制点”,进而在“关键控制点”对造成食品污染的危害因素进行控制,并同时监测控制效果,随时对控制方法进行校正和补充。HACCP的概念和方法是世界公认的评价食品卫生安全性的一种既经济又可靠的方式,是迄今为止人们保障食品卫生安全的最有效、最可靠的管理方法。
我国已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了,对于旅游食品的监督管理应该和国际接轨。
3.建立旅游食品信息的对称体系
旅游食品安全问题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旅游食品的信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宏观的旅游地食品安全信息。国内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项目具体内容为:对辖区内居民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给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调查。做到了及时,告之旅游消费者。
(2)旅游食品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安全认证识别。国内行政监管力量不足,行业协会发育不完善,行业自律程度低,部分企业诚信缺失,容易出现食品安全监管的漏洞和死角。目前国内这一方面做的不够理想,三无产品(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充斥各个景点,对消费者的安全是不能够保证的。食品安全标志甚至可以花钱购买或者企业干脆“造假”。
(3)旅游企业的安全卫生定级信息。2004年起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制定了《北京市餐饮业卫生量化分级管理评分标准》,并逐步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5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单位进行卫生等级评定,共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餐馆是卫生情况最好的餐馆,消费者通过餐厅的等级牌就可以了解餐厅的食品卫生状况。所有餐馆必须在明显位置张贴全市统一设计的食品卫生等级标志。
四 我国旅游食品安全管理的建议及措施
旅游食品的安全管理在我国社会文明进步的过程中一定会越来越规范。笔者对此建议如下:
1.加大对旅游食品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教育
科技水平的发展使得食品添加剂的种类不断增加。目前国际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种类已达14000余种,其中直接使用的约5000种,主要用于饮料、烘烤食品、卤制品、调味品、方便面、冷食制品、巧克力制品及炒货类食品。不科学地使用食品添加剂会对食品安全造成隐患。国内最近一年出现的合肥染色蛋糕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中山墨汁粉条事件、广州染色紫菜事件、北京荧光增白剂事件、台湾塑化剂事件、青岛福尔马林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等充分地说明理此类问题的严重性。
如前表中海螺沟百人食物中毒的原因就是厨师将工业盐用于烹调菜品,导致游客亚硝酸盐中毒。事件隐藏的原因是导游“吃回扣”导致本应保证的食品质量下降;现实的情况是我国旅游业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且长期不能很好地解决,严重地影响了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2.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国内旅游食品行政管理难度较大,旅游景点分布广、管理人员少、人员流动大。但是必须对旅游食品安全的秩序严格管理。
针对食品添加剂问题,建议重点对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旅游食品企业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对应当备案公示而没有备案公示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旅游食品企业一律纳入重点监管。对旅游食品企业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将一律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及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且移送公安机关,让其接受法律的制裁。
针对三小(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要根据旅游业的规律进行有的放矢的管理。从旅游的淡、旺季着手。旅游食品安全事故往往发生在旺季如春节、国庆等节日。另外从自然季节来看,应当加大夏季旅游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我国的旅游食品必须符合WTO已经制定的《卫生与食物卫生措施协定》的规定,应立法强制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实施HACCP管理体系,向国际规范并轨。
3.加强旅游食品安全保险,确保旅游者利益
旅游食品安全保险在国内旅游保险市场存在叫好不叫座”、营销力度不够、险种设计缺乏针对性、赔付限制较多、旅行社责任险没有有效发挥作用等现象。游客的保险意识淡薄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落后是形成这些原因的关键因素。如旅游者对旅游保险缺乏信任;保险公司旅游险种少、对象细分不够和范围过于狭窄、保险责任确定不合理、费率制定缺乏科学性。这里重庆市渝中区2008年起实行的旅游统保制度值得推广,该制度的一大亮点是首次将以前有歧义的食物中毒纳入了理赔范围。游客在旅行社参团出游时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伤害事故,不需经过司法程序认定,只要旅游主管部门或旅游执法部门认定责任,即可启动理赔程序,保证游客能得到及时医治,这在全国旅游行业中尚属首创。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旅游者的权利一定会受到更好的维护。
五 结语
旅游食品安全工作是旅游业的“基础工程”,更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景点的“形象工程”。我国各级各类旅游食品生产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应高度重视。一个旅游地的饮食文化需要弘扬,只有认真做好旅游食品安全体系建设,保证旅游者基本需求,才能更好地弘扬旅游地的饮食文化,从而为实现我国旅游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邵伟琪.全国旅游工作会议工作报告讲话,2011.1.18
[2]王新.保旅游食品安全,促旅游产业发展[N].中国医药报,2007.6.26
[3]童朴.怀柔区一景点80名游客事物中毒
[4]江淮晨报.67人疑似食物中毒住院
[5]詹詹.四川海螺沟百人事物中毒、广州一女游客死亡
[6]UN009.上海华联等超市多年售染色馒头,生产日期随便改
[7]孙宇.媒体曝光大栅栏―火车站附近售劣质鸭共查扣227袋
[8]吴笋林.31名大学生阳江旅游疑食物中毒
[9]谢敏.对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分析[J].上海经济研究,2002(1)
[10]丁昌东.关于建立我国统一权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探讨[J].农业质量标准2004(2)
[11]朱行.食品安全在美国[J].世界农业,2001(2)
[12]张志强.国外食品卫生管理[R].北京:卫生部食品卫生高层研讨会,20011
[13]赵忠俊、梁永柱、李清平.HACCP与GMP\ISO 9000质量保证体系在食品工业中的应用[J].医学动物防制,2007(6)
[14]柴帮衡.ISO 9000质量保证体系[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
[15]孙效晖.试论食品添加剂的安全利用[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6(4)
[16]王健、蔡启明.食品添加剂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及其对策[J].科技与经济,2007(5)
[17]朱姝.我国旅游保险发展现状、原因及对策[J].现代商贸工业,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