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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关海洋环境的履约机制虽已初具规模,但尚且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
(一)联合国海洋法法庭的实践
联合国海洋法法庭成立于1996年,是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创立的一个常设性国际司法机构,在海洋纠纷及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至今其判例不多,所管辖案件范围也很有限。④但其在海洋纠纷审理的专业特色、国际法规范依据的采用和解释、诉讼主体范围的扩大以及弥补国际法院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等方面做出了独特的贡献。
(二)相关国际公约成立的履约机制
1、《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履约机制公约规定,基于公约的解释或者适用方面的任何争端,采取提交国际法院或按照附件中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或调解的义务是强制性的。⑤2、《海洋法公约》的履约机制该公约规定,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应自由用书面声明的方式选择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以解决争端: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法庭或特别仲裁庭。⑥这种选择是强制性的,一方若依公约提起诉讼,另一方不得拒绝;而且其前提条件是,缔约国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失败后,有义务将争端提交法律方法解决,并接受有拘束力的裁判可见,现代国际法针对气候与环境方面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均具有强制性特点。此外,尚有为数不少的国际环境保护组织,比如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绿色和平组织、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世界自然基金等,积极承担包括保护海洋环境在内的环境保护公益事业,他们的行动也是在积极监督与履行海洋环境国际法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
(三)海洋环境法律履约机制之缺陷
1、海洋环境保护与保全的管辖权执行情况不理想首先,由于许多船旗国是方便旗国,在领海管辖权的权利义务行使方面往往不作为。其次,各国对防污的规定没有严格的限制,解释不一、技术不统一、资金匮乏等现象普遍存在。传统国际法与习惯国际法在管辖权方面的规定接近失败。1958年的《领海与毗连区公约》仅仅是一种妥协与微妙的平衡。⑧2、司法程序的强制性仍显不足从《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整体角度来看,仅仅包含了强制管辖与强制裁判,并未规定强制执行。如果出现当事方不履行海洋法法庭司法裁判的情况,就没有相关的补救办法。
二、完善海洋环境国际法律机制相关对策
为了让海洋环境得到更好的保护,相关海洋环境纠纷得到更妥善解决,国际社会及各国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切实对策。
(一)完善海洋环境国际法规范的相关内容
1、细化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海域物权、海洋区域划分、海上权利义务、海洋环境保护保全、以及海洋纠纷解决等方面做了较为全面而原则性的规定,但是许多具体制度不可能作一刀切的规定,全球各国各个区域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有待各国在照顾各个区域具体条件的情况下作出更为合理的安排,同时履行国际法上的条约义务。2、弥补国际公约之不足关于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大气污染领域,已有众多国际公约对此作出规定,比如《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等。但在进入海洋的陆地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制度方面,尚且是国际法的空白。目前一些主要海洋国家实行的是国内法的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关于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谈判将有可能成为下一步的议题。3、推动强制管辖权的进一步发展在国际争端出现时,为了更有效地解决纠纷,国际社会逐步发展出一种准强制性程序,使得缔约国接受一种程序,在将来出现争议时自动接受争端解决机构的管辖。国际法的这项制度,先是在《国际联盟盟约》第12条和《联合国》第36条作了初步规定与尝试,接着《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规定了任择强制管辖权,后来《海洋法公约》第289条又做了进一步发展,但其强制性仍然不足。国际社会可以考虑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执行裁判的当事方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二)加强履约机制建设
国家履行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法义务,既有报复、反报和制裁等外部压力,又有自愿、声誉、秩序以及互惠等内在动因。影响国家遵守国际条约的因素大致有三:国家实力、国家利益和战略观念。瑏瑡三者当中,只有建立在国家实力基础上的国家利益追求才是有保证的。瑏瑢在海洋环境国际法义务的遵守方面,国家同样离不开对这些博弈因素的考量。因此,相关履约机制的设计也不可能脱离这些现实因素的制约。1、充分利用国际法院、联合国海洋法法庭目前还有一些国家尚未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也不打算将有关海域争议提交海洋法法庭,这些顾虑自然有国家层面的现实考虑。但从长远看,这些国家应该加强研究、充分准备,以便条件成熟、现实需要时,可以充分利用国际机制,享受国际机制带来的公平与便利。2、不排除设计出管辖权更广泛的海洋环境争端解决机制因为现有的国际性法庭处理的争端大都涉及国与国的重大事项,而有关国际组织、公司法人甚至自然人的诉讼案件则绝大多数情况下通过国内法律程序解决,有时诉诸国际仲裁庭。从程序角度而言,这些纠纷解决机制基本够用。但也造成不同区域同类纠纷的不同解决结果,加剧海洋环境国际法的碎片化。将来应当尽可能在更专业、更统一的基础上设计出适用于各类纠纷解决的综合机制。
(三)各国切实履行海洋环境国际义务
1、各国应批准和充分实施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中心的海洋环境保护与保全的国际法公约,并尽量将其纳入国内法体系以严格执行。2、各国应对本国船舶进行有效监督。由于船旗国监督不力会威胁到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并导致过度开发海洋资源。3、各国应进一步采取措施,有效应对海洋环境受到的各种威胁。例如应该加强国际合作积极解决海平面上升、珊瑚礁褪色、长期累积的海洋废弃物、过度捕捞行为以及海洋环境不断退化等实际问题。
三、中国实行海洋强国战略应该有所作为
中国已经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将科学发展观作为一项执政理念。作为海洋大国,中国在迈向海洋强国的历史进程中亦应有所作为。除了加入《海洋法公约》,进行相关海洋法律国内立法与执法之外,今后还可以在以下方面加强努力。
(一)完善海洋环境国内法律体系
1、亟须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第三章规定了“海洋生态保护”。但是,该法已不适合目前海洋环境的发展变化趋势,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改完善:对海洋环境的整体性与隐蔽性进行综合把握,要求立法适度超前,具有预见性;改变海洋环境管理政出多门、分散执法的体制性弊端,解决“内部重复和重叠”之苦与“机构间竞争”之弊,设计出合理高效的联合执法新机制;改变海洋环境执法自上而下的落后模式,增加自下而上的公众参与新模式,提高执法透明度,尊重公众环境知情权。2、加强海洋生物物种保护中国于1993年批准《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同时于1992年开始编制《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并于1994年正式。《渔业法》也建立了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进出口检疫、安全性评价、限额捕捞制度以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制度。但在执法力度上有待加强。3、完善海上油污损害民事赔偿法律机制我国已于1980年加入《民事责任公约》,但尚未加入《建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在国内法,相关海事案件可以援引的法律依据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商法》等特别法律规范,除非这些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才参照《民法通则》。这样一来,就会出现两个法律缺陷:一是没有赔偿基金制度,往往受害方得不到应有的赔偿甚至补偿;二是《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全额赔偿实际损失原则”与《海商法》的“责任限制”规定相矛盾,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与同案不同判的不确定后果。瑏琐不仅如此,《海商法》的责任限额远低于《民事责任公约》的限额,这又造成在很多案件中受害方的损失根本得不到有效补偿。从损失的角度看,案件胜诉等同于败诉。4、制定海洋基本法,完善海洋法律责任体系中国应当尽早制定海洋基本法,确立海域管理有关实体法规则,完善海洋环境方面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甚至宪法责任在内的立体化法律责任体系,并在现有《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程序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完善相关的程序法规则。
(二)积极合理承担海洋环境国际法律义务
1、海洋环境立法与国际接轨中国法在处理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时,采取了不同法律领域不同对待的方式。在海商法领域,《民法通则》、《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商法》都坚持了国际公约优先的原则。瑏瑶然而,这个简单明白的原则在实践中,却出现了两种相反观点和做法:《民事责任公约》适用于所有海事案件,还是仅仅适用于有涉外因素的案件?究其原因,在于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在我国尚未根本疏通。当然,在大部分情况下,中国积极加入海洋环境相关国际公约并履行了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2、积极利用国际海洋法规定的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包括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内的海洋纠纷国际机制的研究,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法律实践,明智地利用国际法创造的海洋环境国际机制,有效运用国际公共产品,为提升与巩固我国在国际上的大国地位增加法律筹码。
(三)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国际合作原则是贯穿于《海洋法公约》的主线,甚至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联合国环境署在其区域海洋计划中已经产生了30多个区域公约。我国参加了一些区域计划,比如西北太平洋区域计划,但是在合作问题上还有一些现实问题亟待解决。总之,中国应该在海洋国土及海洋环境方面实施依法治海战略。
关键词:海洋环境监测;人员素质;专业素质
1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分类
海洋环境监测是一项较为复杂且系统的工作,涉及的范围相对较广,涵盖的内容也比较繁杂。大体上可将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分为以下几类。
1.1常规监测
此类监测又被称之为例行监测,是海洋环境监测的基础性工作之一,具体是指按照一定的要求和预先编制好的计划,定时、定点对污染源的排放情况进行测定,并根据测定结果对污染物的超标程度进行分析,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同时预测其未来一段时期的变化趋势,为污染源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依据。
1.2应急监测
此类监测主要是指由于发生事故或突发性事件而引起海洋污染时,如赤潮、溢油、渔业污染等,对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进行监测,以此来确定污染物的性质、污染程度、波及范围、持续时间、污染后果等,并为防治措施提供参考依据,从而减少污染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此外,通过应急监测,还能为海洋污染纠纷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1.3调查性监测
此类监测具体是指由国家或是地方组织的全国海洋环境现状综合性调查及专项调查,其主要目的是对海洋环境进行污染源和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通过调查性监测能够及时了解并掌握海洋环境质量情况,进而作出科学的定量评价,为海洋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及相关措施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为行使海洋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提供技术保障。
1.4研究性监测
此类监测也被称之为专题监测,具体是指在海洋环境科学研究工作的过程中,为进一步确定或是研究某些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污染范围、强度、危害程度、变化规律而进行的监测。研究性监测的主要目的是为海洋环境的深入研究服务。
2海洋环境监测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2.1法律素质
海洋环境监测人员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能够了解、熟悉、掌握和执行有关海洋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建立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时间报告制度的通知》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2专业素质
海洋环境监测人员必须具备从事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以及能够正确把握和灵活运用监测技术方法的能力,具体包括:海洋化学实验室人员应具备洁净实验室使用和管理经验,能够熟练使用ICP-MS、ICP-AES和AAS,掌握海洋环境样品中金属的分析测试方法、有毒有害物质的急慢性毒性测试方法等;海洋化学研究人员和海洋生态研究人员应具有生物、化学基础,具备海滨湿地外业调查能力,掌握海滨湿地植物种类,保护和修复海滨湿地植物;海洋动力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海洋水质模拟与评价、海洋生态环境模拟研究与评价等专业能力;海域管理调查研究人员应具备海洋地质调查能力、海洋测绘能力、海域资源监测与评价能力等。
2.3心理素质
海洋环境监测人员不仅要具备一般专业技术人员的心理素质,还要具备适应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目的、任务、特点要求的特殊心理素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海洋环境监测人员要具备适应海洋气候、温度、环境的能力,具备人际关系适应能力以及独立完成海洋监测工作的能力;二是健全的人格。海洋环境监测人员要具备自我调节、自我控制的能力,做事有始有终,处事待人果断;三是稳定的情绪。海洋环境监测人员要保持愉快、积极的情绪,避免恐惧、紧张、忧郁、沮丧等负面情绪对监测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四是健全的思维。海洋环境监测人员要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推理判断能力、抽象概括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2.4职业道德素质
海洋环境监测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在工作中形成正确的责任观和大局观,以及较强的海洋环保危机意识、海洋评价服务意识、海洋监测质量意识。在实际工作中,海洋环境监测人员要始终保持爱岗敬业、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重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自觉遵守监测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3提高海洋环境监测人员素质的有效途径
3.1优化海洋环境监测人才队伍结构
为了进一步提升海洋环境监测人员的整体素质,应当对其人才队伍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其一,要逐步增加专业人才的引进数量,并拓展人才引进渠道和范围,采取科学合理的人才引进方式,同时,为留住人才,应给予其优厚的待遇。其二,要大力引进专业技术水平相对较高的人才,尤其是中青年高层次人才,为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员保障。其三,应当尽可能地使人才队伍结构覆盖到全部业务领域,并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3.2创新海洋环境监测人才管理机制
要从根本上提高海洋环境监测人员的综合素质,就必须对人才管理机制进行不断创新,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应当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海洋环境专业人员资质管理制度,借此来规范海洋环境监测人员队伍管理。其二,应当对人才使用机制进行创新,构建起跨部门、跨机构的专家团队,从容应对各类突发性海洋环境事故,从而将事故的影响范围及损失将至最低。其三,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海洋环境监测专业技术竞技、业务评比、技能考核等,借助上述活动,形成一种开放合作的良性竞争氛围,以此来促进海洋环境监测人员素质的提升。其四,建立并逐步完善针对海洋环境监测人员的职称评定及保障制度,并适当增加专业岗位的比例。其五,建立起以实际工作绩效为标准的人才评价和奖惩制度,并对现有的人才流动机制加以进一步完善,这样不但增强专业监测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而且还能达到留住人才的目的。
3.3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人员培训
大量的实践表明,培训是提升人员素质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鉴于此,有必要不断加强对海洋环境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具体可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构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海洋环境监测人员专业培训机制,全面开展技术人员定期培训工作,并进一步加大对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力度,可由国家及海区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全权负责重点和难点技术方面的培训。其二,组建起由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科研院所、业务中心以及相关部门相联合的专业培训团队,借此来培养专业复合型人才,为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其三,可以通过强化重点专项监测技术和交流与研讨来提升监测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使其能够更好地胜任岗位工作。其四,综合运用多种教育手段,如视频、远程教育等,提升专业培训效果。同时,还应不断扩大专业监测人员深造和接受再教育的机会,为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创造有利条件。
4结语
海洋环境监测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成效。为此,必须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健全人才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力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海洋环境监测人才队伍,从而促进我国海洋环境监测事业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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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形势;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X8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6-0100-02
1 引言
我国海岸线漫长,海洋资源丰富。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一直都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内容。为了将我国发展成为世界海洋强国,党和政府不断加大对沿海经济区的发展建设工作,积极鼓励合理开发沿海城市海洋资源,同时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检测工作也十分重视。但是,我国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较其他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晚,虽然在长期的发展中,我国的海洋监测工作在监测内容、技术手段以及科学预报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总体技术水平依然相对滞后。基于近些年海洋环境污染严重、灾害频发的现状,本文就目前我国海洋环境及检测工作形势,分析了国内海洋环境检测工作的现状及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就如何提高我国海洋环境检测工作的成效提出了相关建议。
2 海洋环境及监测工作现状
随着海洋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大,目前我国海洋环境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一方面是海洋污染严重,每年由江河入海和陆地排污口直接排入大海内的总污染物高达5000万t,其中包括大量的重金属有害物质、有机污染物及环境分泌干扰物等,导致我国海洋生态系统严重失衡,海洋资源日渐衰退减少。另一方面,由于海洋资源受到不科学,不合理的过度开发造成了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面积逐年减少,海洋溢油和危化品的泄漏问题频发也使我国海洋环境遭到了严重污染。
目前,我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迅速,海洋环境监测服务需求不断提升,经济结构的调整使得第二产业也逐渐向沿海地区靠拢,海洋的开发力度进一步增大,使得经济对海洋的依赖程度也有所提升,这无疑给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及环境监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不仅涉及海洋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用海安全、灾害及突发事件的影响评估等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还包括全球海洋经济布局调整、环境诊断、国际谈判等相关事宜。随着海洋环境检测技术的快速发展,一些发达国家已经通过技术创新对海洋监测领域和范围进行了深度拓展,大大提高了人们对海洋问题的认知。我国海洋环境评价技术同样发展迅速,但在海洋环境监测高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方面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3 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现状与主要问题
3.1 涉海部门统筹协调机制有待完善
(1)海洋环境监测网络混乱。各个部门权责交叉问题严重,缺乏有效沟通和协调机制,造成环境监测工作机构设置、任务实施和网络布局出现重复,力量布局和资源配置不合理,海洋保护工作无法统一协调。
(2)各部门海洋环境保护信息不共享、不交流,使得获得的信息不系统、不全面,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的环境信息,严重损害了涉海部门的公信力,制约了相关部门的发展。
(3)缺乏统一的应急响应机制。面对严重的海洋突发事件,各部门只顾单独行动,而不是合理分工共同解决问题,使得工作十分低效。
3.2 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分级责任制落实不足
存在极个别海洋环境检测政府部门责任制度不够完善,没有充分发挥好行政机构在保护海洋环境中的重要职责。相关涉海部门没有形成系统的分级管理机制和完善的考核体系,考核机制漏项、缺项情况严重,无法满足正常的监测管理需求。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机制响应滞后。
3.3 监测网络体系仍有待完善
基层监测机构人员缺乏,结构不合理,尤其是技术岗位上的专业人才极为匮乏,这严重的影响了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完成效率和质量。除了人员短缺,监测机构的硬件能力也十分薄弱,大型紧密的分析仪器数量少、分布不均,大多集中在省、市级单位,基层单位几乎没有先进设备的使用,很难开展正常的海洋监测工作。
3.4 海洋环境监测工作针对性不足
一些海洋监测单位海洋监测方案设计理念滞后,只是单纯地为了监测和评价开展工作,其方案设计针对性较弱,不能满足海洋监测工作基础、连续、长期及具备预见性的要求,无法进行科学监测和科学评价。且海洋监测的广度和深度普遍不足,凭借监测结果难以确定风险源的稳步特征,海洋保护政策配套的技术也尚不成熟,几乎无法满足海洋管理部门对长周期高频率实时信息的正常监测。
4 提高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成效的有效策略
4.1 加强各部门统筹协调
为了加强各部门的统筹协调,海洋局应发挥海洋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地方政府和海洋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负责入海水流和陆地排污口污染物的入海排放管理。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定期安排各部门进行信息通报交流会,由同一平台统一海洋环境信息。当发生海洋突发事件后,由海洋委员会统一协调安排,高效率进行应急响应工作。
4.2 深化海洋环境监测评价
对于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国家和地方政府应适当增加经费投入。为了丰富我国海洋环境的监测内容,负责海洋管理的各级行政部门应逐步完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和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逐步完善评价技术、标准和方法体系,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评价体系的构建工作。
4.3 积极应对海洋生态环境突发事件
国家海洋局颁布的方案中明确指出监测中心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主要承担海洋环境的保护、执行和监测管理方面的技术支持,以及发生海洋突发事件和海洋灾害后对事后的亏损进行科学合理的监测和评估。以“大连7.16”溢油、日本福岛核泄漏、“8.12”天津港爆炸等突发事件为例,相关部门要成立专项处理小组,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类处理,积极参与事件全程的指导监测工作,实时跟踪事故动态,收集类似事件的的处理案例、技术文件,并在事故后开展长期的评价工作。在海洋环境评估方面,应拓展监测领域深入开展海洋变化的调查等,对于灾害和事故的监测也要拓展中心监测领域,为海洋监测技术和相关策略研究提供参考意见。
4.4 加强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为了推动我国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国家海洋局及其他涉海部门应客观总结自身的发展现状及未来海洋监测工作的发展需求,派相关专业人员到国外学习交流,对海洋环境保护、环境监测评价、相关管理制度及技术进行深入学习,系统掌握全球海洋评估工作的具体运行情况,并深入了解海洋管理履行技术的支持工作,加强全球海洋事务的参与度,在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的过程中学习先进的海洋环境O测技术和评价制度,同时提升我国在海洋管理领域的国际地位。
5 结语
在海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今天,海洋生态系统已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导致海洋自然灾害频发,这是海洋对人类敲响的警钟。我国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本身起步较晚,技术管理水平发展较为滞后,面对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形势,需要从多个方面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海洋开发和利用工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宝峰,时文博,王秀芹,等.浅谈我国海洋环境监测及改进措施[J].天津水产,2013(1): 19~22.
论文摘要:海洋行政管理究其实质是海洋监察管理。近几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类在开发海洋、利用海洋的经济活动中对海洋造成的污染日趋严重。为保证海洋这个全球生命支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平衡发展,保证我国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减小污染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近年来,我国海洋有关监察执法部门在依法管理海洋污染和保护海洋环境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诸如,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方面的问题。为此,笔者在分析我国近年来海洋监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从法制化建设的角度提出了我国海洋监察管理的思路与对策。
当今世界,人类面临着人口、资源、环境三大问题。而海洋占地球面积70%以上,其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巨大的开发潜力,将是人类未来安置就业的重要场所及工业原料的可靠基地。因此,海洋作为全球生命支持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将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这一点正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解决人类当前面临的人口膨胀、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的有效途径就在海洋。然而海洋开发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事业,它不仅涉及国家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就国内也涉及许多行业、学科和部门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为协调和处理开发利用者之间的利害冲突,协调开发利用与环境、资源、生态之间的矛盾,达到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促进海洋事业正常、有序、健康、稳定的发展,本文拟从法制化的视角谈我国近年来海洋监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思路对策。
一、法制化海洋监察管理的内涵界定
海洋监察管理是适应现代海洋行政管理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种行政执法职能,属于行政监督检查范畴,承担着海洋执法和护法的双重任务。具体而言,海洋监察管理是指由法定的或经授权的国家和地方海洋监察部门,依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行政手段,是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履行其行政职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现行的各种海洋法律、法规和部门行政规章制度等的贯彻实施进行的监督管理,并对海上作业的违法性行为及时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法制化海洋监察管理是指国家海洋监察总队及其监察人员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管海、护海的一种法制发展趋势。它不仅指那些以强制手段调整海洋活动中各种关系,使其符合海洋管理目标的活动,而且还指那些依法保证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其他管理手段有效实施的活动;[1](p189)法制化海洋监察管理包括两方面内涵:一是指法制化海洋监察管理活动,即国家及地方海洋监察管理部门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国家及地方海域使用活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在海洋开发、利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国家的管理意志得以实现。二是指法制化海洋行政行为,即对海洋行政机关自身行为的管理活动。比如,海洋行政机关的设立活动是否合法,执法体系是否健全和完善,海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素质是否高,法制观念是否强等。
我国海洋监察管理部门隶属于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为了有效地履行海洋监察管理职能,建立了中国海洋监察总队,并在北海海区、东海海区、南海海区设立了三个海区总队,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正在建立地方海洋监察总队,以形成一体化的海洋监察执法体系。其主要职能是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我国管辖海域(包括海岸带)实施巡航监视,对侵犯海洋权益、非法使用海域、损害海洋环境与资源、破坏海上设施、扰乱海上秩序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根据委托或授权进行其它海上执法工作。
海洋监察管理工作与其他管理工作有很大的区别。由现阶段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规模和性质、海洋科技发展的水平以及国家现行的海洋法律制度与海洋执法管理体制等因素决定了海洋监察管理具有如下特点:
⒈法制性和科技性。海洋监察管理工作是对有关的法律知识和科学技术知识的综合运用,具有很强的法制性和科技性。它要求海洋监察管理人员不仅要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丰富的法律知识,还应具有与工作有关的科学技术知识。包括海洋水文气象、海洋生物、化学、地质知识及海洋应用技术知识等。
⒉广泛性和综合性。海洋监察管理工作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和多部门的活动,具有相当的广泛性和综合性。它涉及权益、资源、环境等多方面的内容,涉及到许多相关行业和部门的海上活动。海洋监察管理具有多部门、多行业性的特点,是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和范围基础上的跨部门、跨行业的一种监督管理活动。渔政、港监、海上治安等部门都是我国海上执法部门,各部门的海洋监察也要互相协调、支援,共同维护国家海洋法律法规的尊严。
⒊复杂性和艰巨性。海洋监察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我国管辖的海域除渤海是内海外,其他海区均存在着与邻国之间划分海域疆界和岛屿归属等涉及国家主权权益等问题。我国的海洋法制化建设尚处在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阶段,受现有海洋法律、法规体系和现行海洋管理体制的制约,一些相关海洋的部门法在管辖权限以及涉及本部门利益的一些规定存有不少交叉、甚至矛盾之处,增添了海洋监察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难度。另外,海洋监察管理中的主体性工作是对管理的海域实行监视、监督检查,主要活动区域在海上,由于海上自然环境的恶劣、工作环境的多变,生活环境的艰苦,更加突出了执法的艰巨性。
此外,由于海洋的浩瀚无边的特点决定了海洋执法具有区别于其他区域执法的特殊性,需要拥有飞机、船舶、舰艇等执法装备进行监视、巡航。通过巡航监视、登检倾废船、石油平台和组织专群结合的监视网等,监视海域的开发利用活动,及时发现违规责任者和其他海洋突发性事件,并随时掌握时间的发展动态。
二、海洋监察管理的法律依据和内容
海洋监察管理所用的法律手段,包括国际海洋法与我国关于各管辖海域的法律制度和所有调整我国海洋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海洋法律法规层出不穷,但海洋法尚未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的散见于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民法乃至宪法中。随着我国海洋开发规模的扩大,调整海洋领域中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必然日益增多,日益完善,我国的海洋法必然最终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从海洋监察管理的法律依据上分析,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情况和海洋环境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是今后地方海洋监察管理的重点。其法律依据主要有:“两法律、三条例、两规定、一办法”。“两法律”指《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三条例”是指《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和《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两规定”是指《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和《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一办法”是指《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海洋监察管理的内容有:监视海域的开发利用活动,及时发现违规责任者和其他海洋突发事件,并随时掌握事件的发展动态,当发现有侵权和违规事件时,要及时进行现场执法,制止侵权、违规行为的继续,必要时依法强制执行。对侵权或违规事件包括造成海域污染、资源损害情况等进行全面、客观、详尽的调查取证。具体内容如下:
⒈开展海域使用管理的执法工作。我国有18000多公里大陆海岸线,内海、领海面积辽阔。在其范围内有20000多平方公里潮间带,有6500多个可依托的海岛,15米等深线以内海域面积约123800平方公里。[2](p100)这些数字表明了我国海域资源丰富,开发选择性大,区位优势显著。目前,我国许多海洋经济活动都是通过使用一定的海域空间实现的,如港口、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养殖和旅游等。对沿海地区海洋产业兴起过程中出现的围、填海造地、工程用海、旅游用海等运用行政手段加以规范和管理,并协调其与传统盐业、养殖用海之间的争海矛盾。2002年,我国颁布实施《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法》,建立了海域使用权属审批制度、海洋功能区制度、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三项基本制度,对海域使用进行立法和规划,规范了海域使用权属管理,使海洋监察和海洋环境保护的执法有了法律依据。
⒉开展以保护海洋环境为目的的环境执法工作。海洋环境作为整个自然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海洋水体、海洋底土、海水表面上方的大气和受到海洋直接影响的沿岸区域和河口区域等。[3](p146)海洋环境的好坏是全球生命支持系统能否得以良性循环的重要保证。海洋生物的多样性取决于海洋的水质和生长的环境,同时又决定了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发展。为保护人类的蓝色国土,保障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海洋经济稳步、有序、健康发展,我国海洋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家海洋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从海岸工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陆源污染物的排放、海上船舶和海洋倾废等五个方面入手,对涉及和可能造成海洋环境受到损害的诸多目标进行监视,严防和禁止一切污染和损害我国海域的行为,以达到保护海洋环境的目的。
⒊开展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为使命的执法工作。所谓海洋权益,是指国家在海洋上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领土主权、司法管辖权、海洋资源开发权、海洋空间利用权、海洋污染管辖权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权等等。我国海洋监察部门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等有关法律和我国外交政策,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为使命,强化国家对管辖海域的监管,发现和坚决制止侵害我国海洋权益的违法行为。
⒋开展以合法利用海洋资源为目的的监视执法工作。海洋资源是存在于海洋中的多种自然资源的总称,一般可把海洋资源分为海洋矿物资源、海洋生物资源、海洋能源、海水资源、海洋空间资源、海洋旅游资源等,[4](p147)目前,我国海洋监察部门对海洋资源管理的监视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海域有偿使用和经国务院授权的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进行管理、监视,对其他行业管理的资源开况进行监督。通过对我国管辖海域的监视,保证我国管辖海域内的海洋资源得以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资源的永续利用。
⒌承担海上应急任务。应急性体现在海洋执法的应急反应上。所谓海监执法的应急反应是指海上一旦发生或出现违法、违规案件或其他海事事件和异常问题时,不论是在正常海洋实践活动中发生的还是在非正常情况下突发或偶发的,海监执法机关和海上执法力量都应该在规定时间或者最短的时间内迅速组织起来,运用适当的装备技术手段赶赴现场,按照应急计划方案、技术规程进行调查取证和海上处理。[5](p144)中国海监队伍承担的应急任务主要有应对海上溢油事故和国家海洋权益方面的突发事件。中国海监海上应急指挥中心设在中国海监总队,拥有具备先进信息传输和数据处理功能的硬件平台,能够为远程决策提供可靠技术支撑。中国海监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和海上维权执法工作应急机制。调查取证技术支撑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三、我国法制化海洋监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法制化管理是现代海洋监察管理的基本方式。[6](p120)其核心就是“依法监察”,即海洋监察部门的一切监察管理工作必须依法而为,受法律约束。其内容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因此,要实现法制化管理,首先必须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健全的管理体制;其次,要有执法中必要的武装、设备;再次,还要有科学技术的支持和高素质人才组成的海监执法队伍。
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制化海洋监察管理现状还不令人乐观,执法管理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正在每况愈下地影响我国的海洋环境的有效保护。下面就以中国海监南海总队第八支队为例(2005年实地调研),浅析我国法制化海洋监察执法管理中现存的主要问题:
⒈执法实践中缺乏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的支持。虽然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污染的控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对海洋环境保护整体工作的推进却没起到应有的作用。因为海洋环境是个大的生态系统,在环境法律体系的建立上,既要考虑法律之间内部关系的层次性,即由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到生态要素的个别保护,如,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问题。同时又要考虑法律之间内部关系的区域性。我国海洋资源十分丰富,各个海域的资源分布不均衡,海域的权属不明确。如果在海域资源保护问题上没有法律依据的话,就会引起地域之间的冲突和争端,如,黄海、渤海海域周边复杂的关系,需要有保护区域的法律出台。尤其是海洋特别保护区、海岸带区域的海洋生态及资源的法律保护问题更应该引起重视。另外,我国立法上对行政区划海域和自然保护区海域存在不一致的问题。这也给执法部门带来实际操作的困难。
⒉执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海洋综合管理体制。长期以来,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执法存在政出多门,各自为政,五龙闹海、职责不清、权限模糊的尴尬局面。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确定的海洋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当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特点。同时,缺乏海陆约束机制和海洋环境保护与海洋开发利用管理协调机制,也是造成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状况持续恶化的主要原因。由于体制上的综合管理约束,难以将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和海洋环境保护综合协调一致,因此,随着海洋资源和环境开发利用的规模的扩大,海洋环境污染的损害和行业之间的矛盾不断发生,原有以部门为主的分散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需要,必须在分散的行业管理的基础上,建立高层次的海洋综合管理,运用政策、法律、协调等方式,理顺开发部门之间、开发与资源之间、开发与环境之间的复杂关系,达到既保证海洋开发利用的发展,又维护海洋生态平衡的目的,使海洋能够成为人类持续利用的未来领域。[7](p117)
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完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指具有法定行政管理权限的机关或组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从行政执法过程中分离出来,自然过渡和转移到刑事司法程序中,进而进行侦查、追诉并最终汇入刑事审判的机制。与一般的刑事案件不同,环境犯罪案件的来源取决于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刑事司法部门无权第一时间介入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案件来源必须通过行政执法部门的移送。国务院2001年7月9日公布施行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目前,我国海关、环保、水利、国土资源、林业等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权的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都部分涉及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定。如:危害森林、水产资源与野生动植物管理制度的犯罪等。这些涉及犯罪的违法行为,很多已经列入刑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章节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就行政违法与犯罪的界限等也相继提出了如何适用法律的意见,然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单独或联合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但目前,海洋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还未建立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因此,尽管海洋部门查处了不少严重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但至今没有相关的移交程序。
⒋执法管理经费严重不足。由于执法经费的不足,造成执法力度不够的现象。据实地调查,国家海监大队南海分局第8支队反映,现阶段他们由于经费严重不足,每个月只通海路执法一次,时间约为一周。这种长时间的间断监视现状,让违法作业者有机可乘,对我们有效地打击海上违法作业行为很不利。经费不足也造成了海上执法监控设备的陈旧和欠缺。据南海分局第8支队反映,由于执法船龄较长,航速慢,抗风浪能力差,再加上船上的监控设备的落后,阻滞了执法人员打击违法行为。
⒌执法人员较少和综合执法技能不足。由于单位的实际情况的制约,没有金费使执法人员的执法技能没有条件得到提高,这对执法质量有相当大的影响,这对海监执法队伍本身建设也是不利的,一支好的执法队伍,其自身的专业素质也必须是高素质的。
⒍用海作业单位的依法用海意识仍需提高。由于国民用海意识观念陈旧、《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实施的时间不长以及某些地方行政单位的地方利益至上观念,使不依法申请许可和有偿使用海域的问题依然突出,所以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力度,提高国民的相关的法律认识。
四、法制化海洋监察管理的思路及对策
针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全球发展趋势,以及我国对此制定的长远目标,笔者对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制化监察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建设思路:
⒈强化法制化管理,在立法上及早构建完善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加强法制化管理,是海洋监察管理的必然趋势。目前,虽然《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相继出台,但是我们的海洋法律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框架中还应增加海洋特殊海域区域和海岸带海域区域的法律保护,同时建立、健全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8]
在此基础上还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海洋法规体系,加大地方立法进程,逐步构建完善的、符合当地海域使用实际情况的法规体系,为加强海洋管理建立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再则,应增加生物多样性和其他海洋生态要素的法律保护规定,在管理体制上把行政区划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区域规划为统一的整体,以便行使统一的管理权限。
⒉明确海洋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的职能。海洋环境状况是衡量区域环境与发展的尺度,这决定了沿海地区的发展必须充分考虑海洋环境目标体系的实现程度。海洋环境处于特殊的地理空间而不同于陆地环境系统,海洋功能的复合性使海洋环境管理需要充分考虑多种功能和资源利用间的冲突与权衡。海洋环境与资源处于同一个水体中,海洋环境管理需要考虑特定历史阶段社会经济对环境的要求和对资源的需求,在社会可接受水平下,制定各历史阶段的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体系,形成有利于海洋开发利用、有利于区域环境的总体控制、有利于海洋环境持续发展的综合管理体系。只有在法律地位上明确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全国海洋环境保护的职能,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⒊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规定,提高管理的科学性。海洋环境保护需实现从原则规定向具体规定转变。中国海监近几年的“海盾”行动,每年都要查处一大批重大海洋违法案件,仅2006年就查处了74起,比上一年增加了200%。但无一例外都只是进行了行政处罚。成倍增长的海洋违法案件,以及海洋环境质量的日渐恶化,与海洋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严惩不无关系。因此,从整体上看,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特别是缺乏一些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因此要逐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使海洋环境保护实现从原则规定和定性到具体规定和定量的转变。尽快研究并制订诸如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之类的法律。在制定地方法规的基础上,各地应建立起一整套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一是完善好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协调各海洋行业在海洋开发中的关系,为海洋综合管理提供可靠依据。二是组织编写好海域使用开发规划和海洋产业发展规划。三是要真正实施重大海域使用项目可行性论证制度,提高海域使用项目审批的科学性。四是全面实施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防止海洋工程污染。五是完善海域使用审批程序和海域使用权证书年审制度。六是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制的衔接。
⒋加大海洋执法经费投入力度,配备足够的执法人员,提高执法监察硬件方面的实效性。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力度,加强海洋执法设施建设,建造独立的海洋监察船,配备必要的监察车辆;购买急需的海水监测化验设备,以应对海洋环境污染、水质监测的需要;配备摄像机和手提电脑,确保现场取证并建立完整的监察数据和档案。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与公安、边防密切配合,组成联合执法体系,加大海陆联合检查力度,重点查处破坏海洋环境和资源等非法用海行为,维护良好的海洋开发秩序。
⒌提高海监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没有一支高质量的海洋执法队伍,海洋法律、法规就不可能得到真正有效的贯彻和实施。海洋监察员是海洋执法监察的一线战士,其素质的高低,决定着海监工作的成败。因此,在海监队伍建设方面,应严格按标准进人,做到宁缺毋滥,选用一些文化层次较高,懂业务的人才,调整海监队伍的知识结构。同时加强培训,通过不断积累执法实践经验和技能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战斗力。坚持监察员持证上岗制度,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不断提高海洋监察员的法律水平、业务能力。
⒍加强对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国土的宣传。国家和社会的海洋意识和海洋观念的强弱直接影响到海洋保护和管理工作。大力开展海洋宣传教育,使全社会关心、了解和认识海洋,形成爱护海洋、利用海洋、保护海洋、养护海洋的社会氛围,认识到海洋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是海洋及管理工作得以强化和顺利开展的社会基础。深入宣传法律法规,对大案要案的重点查处,提高违法用海行为的曝光率,予改变用海者的依法用海意识。合理开发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需要形成广泛的公众参与。通过各种教育方式和多种媒介宣传,普及海洋知识,提高劳动者的海洋科学文化素质,培养沿海地区公众参与海洋资源和环境保护的自觉性,使之成为保护海洋的有生力量。[9]
总之,海洋管理工作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资源环境管理工作。作为依法管理海洋监察的职能机构和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从事执法活动的主体,我们要准确定位管理职责,明确分工,探索统一、高效的海洋管理运行机制,树立管海的新形象,使海洋监察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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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0;X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6)04-0022-08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6.04.004
近年来,随着海洋开发进程的加快,大量的海洋污染以及生态破坏事件涌现。2013年的渤海康菲溢油事件,2010年的大连石油管道爆炸漏油污染海洋事件,2008年的青岛浒苔事件,都一度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节能减排的任务与日剧增,这将加快我国沿海核电站等大型节能工程的建设;海外贸易的增加,由于船舶减压水等原因也使得海洋外来物种入侵概率增大。但是,相对于陆地而言,海洋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毕竟是陌生的,这就使得人们往往难以把握海洋环境风险的真正状况,从而使得民众的风险感知经常发生错位:要么对某些海洋环境风险的危害性感知不够(如大多数人对海洋洋流紊乱的危害性认知不足),要么对某些海洋环境风险过度反应,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如由于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而造成的大规模抢盐事件)。而海洋环境风险感知的错位,将给海洋环境保护以及风险防治带来挑战。诚如贝克所言:风险的感知和风险不是不同的东西,而就是相同的东西[1]。因此,深入探究民众的海洋环境风险感知,分析其形成机理,将有利于我们科学有序的进行海洋环境风险防治,从而实现沿海区域的生态保护与社会稳定。
1文献回顾与评述
伴随着工业化引发的大量环境问题,“环境风险”逐渐成为风险研究的一个重点。与风险的研究相契合,环境风险的研究在初期,秉承“可接受的风险”理念,对不同的环境风险防治方案进行权衡比较[2-3]。这一研究思路主要从“客观”的角度进行研究,即认为环境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倡导对环境风险进行成本-收益的分析。在20世纪80年代,一些学者开始意识到“风险”不仅仅是客观的,还具有主观性。以道格拉斯(Douglas)和维达夫斯基(Wildavsky,)等人为代表的风险文化理论[4],以及斯洛维奇(Slovic)的风险心理测量理论等[5],开始从“主观”角度研究风险,即更强调“风险的感知”。在此基础上,卡斯帕森(Kasperson)等人构建了“风险的社会放大框架”,更为深入地揭示了环境风险、风险感知以及社会风险之间的关联[6]。Wen Xue等人运用文化风险理论,细致分析不同群体和文化背景之下的环境风险意识差异[7]。这一对环境风险的研究视角,也为我国一些研究者所接纳,开始从风险感知的角度去分析因由环境引发的社会风险问题。例如黄杰、朱正威等人提出我国一些大型环境事件的引发,是不同利益相关者风险感知的差异性以及由此导致的应对行为[8]。胡象明等人也认为从风险感知的视角构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析框架,更有助于揭示其风险产生的内在机理和演进逻辑[9]。
王刚:海洋环境风险的特性及形成机理:基于扎根理论分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6年第4期在海洋领域,有部分生态学、海洋学等理工学科的学者以“海洋生态风险”为主题,研究不确定性的事故或灾害对海洋生态系统可能产生的不利作用,包括海洋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损害,但是未对其社会效应展开研究。在海洋社会科学领域,大部分研究者从“应急管理”的角度,对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政府应对展开了研究。王琪针对海洋危机、海洋突发事件的政府协调不畅,提出完善对策[10]。崔凤在研究海洋开发与环境风险时,概括了海洋环境风险的四个特点:隐蔽性、影响的广泛性、治理难度大、后果难以评估[11]。也有一部分研究者关注海洋污染事件的环境抗争的研究。陈涛从社会影响的角度去探究海洋污染事件,并探讨了基层政府在面对环境抗争中的一些行动策略[12]。并指出海洋环境风险与污染问题源自粗放型海洋开发模式。唐国建针对渤海康菲溢油事件中的渔民环境抗争展开了研究,从而对现实的政策、制度修正提出建议[13]。
文献表明,在海洋社会科学领域,当前的研究重点集中在“应急管理”及“环境抗争”的研究上,有关风险以及环境风险的研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而也没有有效吸纳有关风险以及环境风险的研究成果。这使得其研究侧重海洋污染事件的后期处理上,而缺乏对前提风险的深入研究。
2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2.1研究方法
由于专家难以有效地评估社会民众的风险感知[5], 因此,采用自上而下的传统研究方法将使得最终的结论与现实状况大相径庭。有的研究者也意识到采用传统的数据搜集和文本分析的局限性,回避了调查问卷的数据搜集方式而采用网络搜索引擎的方式[14],推进了有关风险感知的方法研究。但是其数据的分析还是传统的,因为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本文将采用扎根理论(Grounded Theory)的方法进行研究,以弥补传统数据搜集与分析的局限。
扎根理论是由Glaser & Strauss 于1967年创立,其目的是为了“填平理论研究与经验研究之间的尴尬壕沟”[15],是质性研究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方法。目前,扎根理论在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以及性别研究等各个社会科学领域中有着广泛的使用。扎根理论是一种不需要先验性的假设和结论的研究方法,并且将演绎与归纳、定性与定量有机结合。当然,不同的研究者在使用扎根理论时,对其有着不同侧重。Glaser更强调理论或者归纳结论的涌现,Strauss侧重系统的方法和有效的检验,Charmaz则强调研究者在理论建构中的角色和效果,从而被称之为建构主义扎根理论(Constructivist Grounded Theory)。鉴于海洋环境风险属于全新的概念范畴,目前理论界还缺乏相应的成熟研究,也没有成熟的测量量表和理论假设,因而采用扎根理论进行研究最为适合。
扎根理论的基本研究逻辑是深入情境收集和研究数据,经由数据间的不断比较,对数据抽象化、概念化的思考与分析,从数据资料中提炼出概念和范畴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理论。扎根理论的主要步骤主要包括开放式编码(Open Coding)、持续比较(Constant Comparison)、选择性编码(Selective Coding)、理论备忘录(Theoretical Memoing)、排序(Sorting)和理论编码(Theoretical Coding)。具体流程图如图1所示:
Fig.1Flow chart of grounded theory research
开放式编码亦称之为实质性编码(Substantive Coding),是数据分析的第一步,需要对资料进行逐行分析和概念理解,从而发现核心观点。持续比较在开放式编码的基础上,进一步抽象化,从而能够帮助发现范畴(Categories)。选择性编码的目的是形成理论,提炼核心范畴。理论备忘录是对于新涌现概念的感觉、思想、观点的记录,其又可细分为程序备忘录和概念备忘录。排序是在经过理论饱和检验之后,帮助研究者进一步构建理论命题。理论编码,亦称之为理论建构(Theoretical Building)或实质代码(substantive codes),是从范畴中挖掘核心范畴(主范畴),系统建立核心范畴与其他范畴之间、以及核心范畴之间的联结关系,从而形成假设以解释理论。理论编码是扎根理论的最后提炼与升华,体现了扎根理论资料搜集与分析的最终指向。
2.2资料搜集与整理
扎根理论研究的成败,其基础在于是否收集了足够全面、真实的资料和数据。鉴于问卷调查很难获得直接全面的资料,而且在数据处理、定量分析方面所具有的不足[16],我们采用对面访谈的方式进行资料的搜集。访谈法操作灵活,优秀的访谈者改变了以自我为中心的研究局限[17],从而可以获得更为真实和深入的资料。此次参与访谈的研究人员共22位,使用统一的标准访谈提纲(表1),针对44位对象进行深度访谈,形成了44份访谈记录。通过比较和筛选,剔除了语焉不详、简单敷衍的14份访谈记录,最终选择了30份内容翔实、资料可信的访谈记录。为了更好地洞悉海洋环境风险的特性,此次访谈,在访谈对象的选择上特意选择了一定比例的内陆区域人员参与访谈,获得了内陆人员对海洋环境风险的认知,从而更好地获知海洋环境风险的认知广度和主观性。
扎根理论的三个基本要素是概念(conceptions)、范畴(categories)和理论命题(propositions)[18]。其中,概念通过开放式编码获得,范畴通过选择性编码提炼,最终,由理论编码收获理论命题。鉴于三个基本要素,以及文章篇幅,文章集中展示开放式编码、选择性编码以及理论编码。而在此省略持续比较、理论备忘录和排序。
3.1开放式编码
在访谈结束后,课题组最终通过挑选,确立了30份访谈对象,形成了30份访谈记录。我们随机挑选了其中的25份访谈记录,对其进行编码。为了更好地提炼访谈记录的内容,以及保证编码的顺序,课题组对访谈记录进行个逐级详尽的顺序编码,采用了“逐行编码”的方式。其编码的顺序为“访谈记录序号――回答问题序号――回答问容的句序号”。例如编码为“25-2-1”,表示该样本编号为第25份访谈记录,第2个回答问题的第1句回答。经过编号,最终获得了756个编码序列。在对这756个编号序号整理的基础上,概括了出了49个概念。49个概念出现的次数并不相同,其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几个概念是“海上溢油”、“陆域污染”、“围海造地”、“有害工程项目”等。
Concept11海洋生态破坏1海洋外来物种入侵5;海洋物种消亡6;海洋荒漠化4;海洋生态系统崩溃5;海洋过度捕捞7;21海洋环境污染1陆域排污11;海洋倾废2;海事交通排污4;海上溢油10;浒苔泛滥7;海洋赤潮6;31海洋地质灾害1洋流系统紊乱6;海啸3;海底火山爆发1;41海洋资源损害1沿海滩涂侵蚀3;围海造地10;滨海湿地退化4;海岸线侵蚀4;海洋资源破坏251海洋(环境)
属性1海洋具有流动性6;海洋的变化性6;海洋生态的高度复杂性4;海洋的一体化8;海洋的跨区域性7;海洋的不可掌控性9;海洋的全球性8;海洋环境的潜伏性和积累性3;海洋环境的波及性461沿海人口与
经济增长1沿海经济发达5;沿海人口密集6;沿海企业众多5;沿海港口与航道增长771海洋环境信息1海洋环境信息负面报道2;海洋环境信息不透明9;81海洋污名化
设施1非法核电站6;不当油储站4;有害工程项目791海洋环境
社会意识1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淡薄4; 海洋社会组织缺少3; 海洋环境保护教育5101海洋环境管理1海洋环境管理职能交叉3;海洋环境保护责任不清4;海洋污染防治措施不力3;海洋环境执法5;海洋环境保护法规5;海洋环境保护资金4;海洋环境监管3111海洋环境
保护技能1海洋环境保护技术6;海洋环境保护能力4注:概念后面的数字,表示在编码中出现的次数。
3.2选择性编码
在Strauss和Corbin那里,选择性编码亦被称之为轴心编码(axial coding)。开放式编码使资料和数据分裂为不同等级和不同类型的代码,而选择性编码则将之再次恢复为连贯整体,将分裂和分散的概念重新整合,构成分析的范畴。课题组根据Strauss和Corbin的三个分析维度(条件;行动/互动;结果)[19],以发现49个概念之间的因果联系和逻辑推理。经过归类,将开放式编码的49个概念进行整合和梳理,将之归纳成为11个范畴(表2)。
3.3理论编码
理论编码是扎根理论从资料升华为理论的关键,是实现理论飞跃的“质变”步骤,体现了研究者的理论归纳能力和创造力。在理论编码过程中,我们需要挖掘形成的范畴之间的逻辑脉络,建立主范畴与范畴之间的联系,从而构建扎根理论的理论框架。课题组将提炼的11个范畴进行进一步的提炼和总结,将之形成三个主范畴:自然因素、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表3)。进一步的理论检验发现,自然因素、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呈现依次递进、不断放大的关系:自然因素是基础,其发展增大了心理因素,而自然因素和心理因素又增大了社会因素。在社会环境、文化及制度等外部因素等影响下,三个因素共同作用,使得海洋环境风险形成(图2)。
Number自然因素1海洋生态破坏111海洋环境污染121海洋地质灾害131海洋资源损害141海洋(环境)属性151沿海人口与经济增长16心理因素1海洋环境信息171海洋污名化设施18社会因素1海洋环境社会意识191海洋环境管理1101海洋环境保护技能111
3.4理论饱和度检验
理论饱和度检验可以确定何时可以停止资料的采样。我们将30份访谈记录中剩余的5份访谈记录进行编码和概念的提炼,没有涌现出新的概念,也没有发现新的逻辑脉络和关系,这说明上述编码的25份访谈记录已经完全容纳了相关的概念和范畴。通过理论饱和度检验,确定本文所构建的理论是饱和的。
在通过理论饱和度检验时,课题组还还对本次访谈的稳定性进行了检验。在第一次访谈结束后,间隔一个月后,课题组对其中的5位访谈对象进行了二次访谈。比照第一次访谈内容,访谈对象对其海洋环境风险的认知没有明显的变化,从而可以获知本次访谈对象对海洋环境风险的认知是稳定的。
4研究结论和主要认识
4.1海洋环境风险的主范畴关系,符合风险的社会放大分析框架,从而可以明细其形成机理风险的社会放大理论是卡斯帕森夫妇及斯洛维奇等人提出的一种重要的风险分析框架[6],其在后来的研究中不断进行完善,形成了一个非常完善的分析模型[20]。这一分析框架很好地将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环境/生态灾害与社会风险连接在一起。实际上,当我们使用“风险”一词时,就意味着加入了社会及心理认知范畴的因素。正如卢曼(Luhmann)所言:风险被归因于作出的决定,而危险则被归因于外部的因素[21]。简而言之,单纯涉及自然的外部灾害,可以将之称之为“危险”而非“风险”(尽管这种区分不是绝对的,也没有获得一致的认可)。风险的社会放大框架表明,在危险事件(风险事件)经过信息流的的传播后,公众认知及一些标识呈现出来,在危险达到“污名化”的状态后,风险涟漪形成,从而达到风险的社会放大。或者说从自然意义上的危险过渡到了社会意义上的风险。因此,一个风险事件的实际风险(危险)与民众对风险的感知这两者之间并不一定存在显著的一致性[22]。
海洋环境风险的形成机理,完全符合了这一风险分析过程。课题组在借鉴风险的社会放大分析框架后,发现自然因素、心理因素与社会因素共同作用,促成了海洋环境风险的形成:“自然因素”作为“海洋环境危险事件”,是海洋环境风险形成的源点,也是风险形成的基础。研究也发现,在海洋环境风险中,海洋危险事件是一个种类繁多、性质多样的集合体。例如在所提炼的49个概念中,有32个概念是自然因素。换言之,从概念的数量上而言,自然因素占据了概念数量的三分之二。而且,出现频率最高的三个概念“海上溢油”、“陆域污染”、“围海造地”也都无一例外的属于自然因素。海洋危险事件的庞杂,无疑预示着海洋环境风险具有多触发性和易发性的特性。
在自然因素等海洋环境危险事件形成后,会被相关的群体转化成信息流,并通过有效途径传播出去。在这一过程中,“心理因素”作为风险信号,成为连接危险事件与社会风险之间的桥梁,从而完成了从自然意义的危险向社会意义的风险的转化。风险信号遵循“信息流―信息沟通―意象形成”的信息传播过程,这个过程如果没有引起政府等相关管理部门的重视和注意的话,就会被单向地传递给相关的公众和群体,从而形成海洋危险事件的“标签化”和“污名化”。例如在扎根的访谈中,“非法核电站”、“有害工程项目” 等概念已经形成,它取代“核电站”(或“沿海核电站”)、“工程项目”(或“沿海工程项目”)的概念使用,直接包含着标签和污名化的表达语词:“非法”和“有害”。这预示着在风险信号形成过程中,“去污名化”对于海洋环境风险防治而言,是何等的重要。
当风险信号形成后,就会被“社会因素”接纳后,从而形成风险的社会放大。诚然,这种社会风险并非是单向的放大,也可能被反向弱化。那何为风险的放大或弱化呢?斯洛维奇很早就发现,民众与专家之间在对待风险上是存在差异的[5]。因此,当公众眼中的风险远远超过专家所评估的程度时,我们称之为风险的强化或者放大;当公众的认知/行为显示风险远小于专家判断提示的程度时,我们称之为风险的弱化[23]。海洋环境风险信号的社会放大/弱化基于两个方面的社会因素:一是公众认知,即风险信号是否契合公众所具有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和其文化价值观,一个具有很强的环保意识和文化的公众很容易接纳这一风险信号,反之亦然;二是社会管理,即政府管理部门是否获得了公众的信任。信任在风险的社会放大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约翰逊(Johnson)的研究发现,风险的信任是多维的[24]。信任包括 “诚实”维度和“称职”维度双重维度,前者指风险管控者在风险信息方面对事实的忠诚度,而后者则指风险管控者所具有的控制风险的能力程度。在海洋环境风险的形成中,前者体现为受访者对海洋环境管理相关方面的关注,后者体现为对海洋环境保护技能方面的关注。
在海洋危险事件、风险信号、公众认知&社会管理三个阶段的风险形成后,风险涟漪形成。风险涟漪的核心是直接相关的当地居民。其他的组织,例如企业、社团、政府等都会裹挟其中,从而使得海洋环境风险形成。我们在借鉴卡斯帕森的风险的社会放大框架基础上,形成了海洋环境风险的形成机理及放大过程图(图3)。这一形成机理很好地反映了海洋环境危险事件是如何经过社会放大,从而具有了社会风险特性的“海洋环境风险”。
图3海洋环境风险的形成机理及放大过程
Fig.3Formation mechanism and amplification process of marine environmental risk
4.2人们对海洋环境风险内涵及特性的认知,是两个方面的综合:“有关海洋环境的风险”,以及“因由海洋环境引发的社会风险”大部分访谈对象在访谈中,明显地表现出对海洋环境风险最终指向的多元化认知。他们并没有很好地区分海洋环境风险的最终指向是什么,即风险的标的是“针对海洋环境及海洋生态系统的风险”,抑或是“因由海洋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而引发的社会风险”。质言之,前者的风险本质是一种自然风险,后者则是一种社会风险。或者按照上文所述的卢曼的观点,前者是一种“危险”,而后者才是一种“风险”。大部分的访谈者的访谈内容,其提炼的概念都涉及自然因素、心理因素以及社会因素,尽管自然因素的概念占据绝大部分。这说明人们对海洋环境风险的认知是两个方面的综合:“有关海洋环境的风险”,以及“因由海洋环境引发的社会风险”。
普通民众对海洋环境风险存在多元认知并不难理解,它也从侧面说明了风险认知及其防治的艰难。诚然,这种对海洋环境风险的多元认知,很大程度上根源于我们对环境风险的认知就是多元的。概括而言,当前对于环境风险的认知就存在四个维度:经济维度、安全维度、社会(心理)维度、生态维度。经济维度是经济学、管理学科的认知模式,更多地将环境风险拘于自然状态,从客观的角度去认知风险,秉承成本-收益的风险防治策略;安全维度则是法学的认知模式,秉承预防原则去防治风险;社会维度,或者称之为心理维度,则是心理学、社会学的认知模式,它们从主观角度去认知风险,将环境风险定位为因由环境事件引发的社会风险;而生态风险则是自然科学的认知模式,其“生态风险”(ecological risk)是更为常用的一个术语,它强调具有不确定性的事故或灾害对生态系统可能产生的不利作用和损害[25-26]。在海洋环境风险认知及研究的前期,由于研究者大部分出身于环境科学、地质学等自然科学,因而更多地从生态维度去认识,“海洋生态风险”也是一个更为普遍地概念。而当更多地社会科学研究者开始介入海洋环境风险研究时,对其认知就发生了拓展和转移。
我们在扎根理论的研究中,获知了普通民众对海洋环境风险的认知,与专家保持了一致。这种对海洋环境风险内涵以及特性的多元认知模式,使得海洋环境风险的防治者们需要保持一种更多宽广的防治视野。
4.3对海洋环境风险的防治,需要有效区分民众对沿海自然项目的风险感知与民众对沿海自然项目管理状况的风险感知鉴于人们对海洋环境风险的内涵及特性认知,有着双重的认知模式,因此,要合理有效地防治海洋环境风险,需要做出有效地区分,例如需要有效区分民众对沿海大型项目的风险感知与民众对沿海大型项目管理状况的风险感知。前者体现在民众对项目本身的风险关注,而后者则体现在民众对项目管理者及管理状况的风险关注。我们在深度访谈中发现,很多民众对沿海核电的反对,并非单纯是针对核电,而是针对核电的管理状况。当课题组针对一些明确表现出对沿海核电焦虑的民众表示核电已经成为发达国家重要的能源构成时,很多民众表示“发达国家的管理严密,可以消除风险,而咱们中国还不行”,表现出对管理状况的风险认知。因此,合理区分这两种风险认知,从而针对其不同的风险认知,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应对策略,将更为有效地防治海洋环境风险。
诚然,要有效降低民众对沿海项目管理状况的风险感知,最为核心地是建立民众对政府的信任。甚至可以说,构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是有效防治海洋环境风险,并防止其向社会风险转化的根本途径。雷恩与莱文按复杂性与抽象度将信任分为五个层次:对信息的信任、对传播者的信任、基于信源感知对机构的信任、基于机构表现对机构的信任、信任的社会政治气候[27]。海洋环境管理的优化及海洋环境技能的提升可以降低人们对海洋环境风险的感知和恐惧。这是因为低层次信任的持续流失最终导致高层次的不信任,同样高层次信任也对低层次信任的维护有调节作用。随着复杂技术时代的到来,个人的风险控制被机构的风险管理所取代,公众更加依赖机构可信度来判断风险;信任能够补偿负面的风险感知,不信任则导致公众抵制风险,以至于增加风险感知。
4.4海洋环境风险具有“镜像”效应等其独特性,因而有其自己的运作逻辑一般的环境风险,因其传播媒介的固化以及数量可控,因而其影响范围大致固定,其风险源属地与风险的影响地基本是重合的(流域的环境风险另当别论)。但是海洋环境风险的风险源属地与风险的影响地并一定是重合的,经常发生错位,从而导致“镜像”效应的出现。所谓“镜像”效应,即是指风险源属地与受影响地之间产生了错位,甚至导致风险源属地的社会风险减轻,受影响地的社会风险放大。“镜像”效应的实质是造成跨区域的风险感知。由于海洋的一体化和流动性,使得海洋环境风险的风险感知经常是跨区域的,风险策源点与风险影响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访谈对象的职业、地域等并不影响其对海洋环境风险概念的认知和建构。实际上,不仅仅本课题组在扎根理论的运用中发现了这一运作逻辑,现实的案例事件对此有所印证。例如厦门的PX项目搬迁至漳浦县古雷镇,但是却在一海之隔的东山县铜陵镇引发环境风险恐慌,造成跨区域的海洋环境风险[28]。海洋环境风险的“镜像”效应使得其不同于一般的环境风险,在某些状况下有着其独特的运作逻辑。
自然因素、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在海洋环境风险“镜像”效应的产生方面,都发挥着一定的功效。自然因素体现为所在区域的区位及危险事件的危害程度。研究发现,如果某区域位于风险源地的海洋洋流下方,更易发生“镜像”效应;心理因素体现为受影响地对风险信号的心理认同程度。如果受影响地居民对核电持一种天然的排斥和恐惧心理,更易发生“镜像”效应;社会因素则体现为所在区域社会生产、生活、管理状况与海洋的关切程度。研究发现,沿海区域如果存在较多的海洋养殖,或者海鲜类食品在居民日常饮食中占据较大的比重时,更容易引发对其他沿海区域的环境风险感知,从而产生“镜像”效应。
海洋环境风险具有的“镜像”效应,使得海洋环境风险的“涟漪”效应更易发生,也更难以掌控其涟漪的范围和深度。从这个角度而言,深入分析每一种可能引起“镜像”效应的因素集合,形成全面、深入的风险范畴把握,是有效防治海洋环境风险的基础。
5结语
本文采用扎根理论对海洋环境风险这一全新的概念进行了研究。提炼了对海洋环境风险的形成有关联的49个概念,并凝练出11个范畴,概括成自然因素、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三个主范畴。在研究方法上,本文的研究开创了海洋环境风险研究的一个新的尝试,试图不带预设和先见地去界定海洋环境风险的概念,并发现其形成机理及特性。这一研究对深入探讨海洋环境风险以及海洋环境治理等都有着借鉴意义。
但是不可否认地是,本文的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进一步讨论的地方。扎根理论力图不带偏见地和价值观地去发现理论,但是没有哪个研究者是中立的,因为语言在被观察现实的基础上传递着形式和意义。语言的特殊使用反映了观点和价值。Glaser和Strauss也直言不讳地指出,扎根理论的重点不在于证明理论,而在于建构理论。课题组在访谈中,由于访谈记录人员数量较多,其访谈的自然语言可能对访谈对象有一定的引导和诱导,从而使得理论带有一定“建构”的成分。在扎根理论的框架使用上,本课题组对海洋环境风险的形成机理分析,也没有从Glaser的“理论代码家族”(theoretical coding family)的理论框架角度去进行深层分析。Glaser提出了在理论代码家族中最有代表性的成员是被称之为“6C”的六个维度:原因(cause)、语境(context)、偶然性(contingencies)、结果(consequences)、协变性(covariances)和条件(conditions)[29]。局限于本文的研究主题和篇幅,本文没有对这6个方面展开研究和探讨。
当然,本文也研究也没有对一些相关因素展开严谨地相关性和比照性研究。例如没有对社会发展层次的不同群体进行比较,如通过扎根理论对经济发达的上海、浙江等沿海省份,与经济欠发达的海南、辽宁的省份进行比较,从而能更好地洞悉文化层次、社会因素对海洋环境风险形成的影响;没有对形成的因素进行量化处理,没有形成自然因素、心理因素、社会因素在海洋环境风险形成中发挥何种比重的作用;本课题对自然因素、心理因素、社会因素的划分也可能存在绝对化,其中一些范畴可能同时涵盖了自然因素、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多重属性;也没有更细致地提炼其他特征在海洋环境风险形成中的地位和作用,即没有对不同地域、不同学历、不同职业等对海洋环境风险的感知差异进行系统分析。这些研究的不足期待其他研究者更为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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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海洋设备;钢结构;防腐;应用
引 言
近年来深海开发中的油气勘探和生产活动的大大增加,对海洋的开发利用规模不断扩大,逐步从传统走向深入,海洋环境中各类设备装置的防腐蚀涂层及其技术的开发将成为研究的重点。
1.海洋环境腐蚀情况
海洋腐蚀环境一般分为海洋大气区;飞溅区;潮差区;海水全浸区和海底泥土区 5个腐蚀区带,影响海水腐蚀的有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3类,而且其影响常常是相互关联的,不但对不同的金属影响不一样,即使在同一海域对同一金属的影响也因金属在海水环境中的部位不同而不同。
处于不同海洋环境下的金属构建物,特别是处于上述 5个不同海洋腐蚀区带的钢铁设施,由于其所处工作介质的不同或工作状态的不同,常常会遇到电偶腐蚀;点蚀;溃疡腐蚀;沟状腐蚀;缝隙腐蚀;应力腐蚀;腐蚀疲劳;冲刷腐蚀和空泡腐蚀等多种腐蚀形态。
2.钢结构在海洋环境中的腐蚀情况
各种钢结构在不同的海洋环境下,腐蚀行为和腐蚀特点有较大的差异。从腐蚀曲线看,有3个腐蚀峰值,第 1个峰值是在平均线以上的飞溅区,是钢结构腐蚀最严重的区域,也是最严峻的海洋腐蚀环境,原因是由于该区域经常成潮湿表面,表面供氧充足,无海生
物污损,长时间润湿表面与短时间干燥表面的交替作用和浪花的冲刷,造成以物理与电化学为主的腐蚀破坏。第2个峰值通常发生在平均低潮线下0.5-1.0mm 区域,原因是钢桩在海洋环境中,随着潮位的涨落,在水线上方湿润的钢铁表面供氧总量比水线下方浸在海水中的钢结构表面要充分得多,且彼此构成一个回路,由此成为一个氧浓度差的宏观腐蚀电池,加剧了其腐蚀程度。第 3峰值发生在与海水;海泥交界处下方,但较前 2个峰值相对要小得多。 3.海洋机械设备的防护及保护方法
针对海洋机械设备上金属腐蚀的原因采取适当的方法防止金属腐蚀,常用的方法有:
3.1. 改变金属的内部组织结构
例如制造各种耐腐蚀的合金,如在普通钢铁中加入铬;镍等制成不锈钢。
3.2. 保护层法
在金属表面覆盖保护层,使金属制品与周围腐蚀介质隔离,从而防止腐蚀。如:在钢铁制件表面涂上机油;凡士林;油漆或覆盖搪瓷;塑料等耐腐蚀的非金属材料
3.3.电化学保护法
利用原电池原理进行金属的保护,设法消除引起电化腐蚀的原电池反应。电化学保护法分为阳极保护和阴极保护两大类:应用较多的是阴极保护法。将被保护的金属作为腐蚀电池的阴极,使其不受到腐蚀,所以也叫阴极保护法。
3.4 .对腐蚀介质进行处理
消除腐蚀介质,如经常揩净金属器材;在精密仪器中放置干燥剂和在腐蚀介质中加入少量能减慢腐蚀速度的缓蚀剂等。
4.防腐蚀技术在海洋平台的应用
4.1. 常用防腐蚀涂层技术
目前海洋平台中各设备的防腐蚀涂层主要用在大气区,其配套体系有如下几种:环氧富锌底2层+环氧中间漆 2层+环氧面漆3层;环氧富锌底漆 2层+乙烯基中间漆3层+乙烯基丙烯涂层2层;无机富锌底漆 3层+环氧中间漆2层+聚氨酯面漆3层。其中富锌底漆要求含锌粉比例高,且与基材附着力强;中间漆要求综合防腐蚀能力强;面漆是为底漆;中间漆提供保护层,减少和限制水汽;氧及化学活性离子的渗入。
4.2. 锌加防腐蚀保护技术
锌加保护技术与传统有机涂料相比,具有更强的阴极保护作用和涂层保护双重作用,其耐腐蚀能力高于常规的富锌底漆 5-6倍,防腐蚀保护年限可达到25-30年。
用于钢结构防腐蚀保护的锌加涂料是由电解锌粉;有机树脂和挥发性溶剂3部分配制而成的单组分系列产品。由于含锌量高,锌加干膜含有96%以上的纯锌,足以为钢结构材料提供较好的阴极保护,当锌加涂层被氧化时,会在锌加涂层表面缓慢产生一层锌盐层来提供屏障保护,同时锌加涂料中的黏结剂能提供一层附加的屏障保护,从而减缓锌的氧化。锌加涂层与钢结构表面具有优良的机械结合和化学结合,即使受到磨损破坏,锌加涂层也不会剥落。
经国内外海洋平台的工程证明,锌加保护涂层技术的防腐蚀性能十分优异。1988年,日本濑户大桥采用锌加涂料作为底漆,使用至今未发现任何锈蚀。锌加保护技术被应用在深圳蛇口海上钻井平台和东海平湖油田海上钻井平台的局部维修上,修复的锌加涂层至今未发现锈蚀,防腐性能良好。
4.3. 聚氨酯重防腐涂料保护
100%固体含量的长效刚性聚氨酯防腐蚀涂料RPU不含溶剂;利于环保,RPU膜中除含有氨基甲酸酯键外,还含有部分脲键等,其它基本为惰性的碳链结构。基于以上特点,RPU具有多种优异的性能,如优良的物理机械性能,涂膜坚硬;柔韧;光亮,尤其是耐磨性;黏附力特别好;水解稳定性及耐生物污损性优异;耐温性能好,可制成高温涂料,也可制成低温涂料;另有耐腐蚀;寿命长(可适应工程 50年),施工性能优良等优点。
关键词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灾害海洋工程与海洋环境相互作用
随着沿海经济的迅猛发展,近海海域遭到越来越严重的污染,使海域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生态环境日趋恶化,并对生物资源和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近海水域的污染已成为世界各国,特别是象我国这样具有相当长的海岸线和众多海湾的国家所共同关心的环境问题。海洋经济的发展还面临严酷的海洋自然环境,海洋灾害直接影响着海洋经济的发展规模、速度和效益,精确预报海洋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该采取何种防灾、抗灾和减灾工程措施,也成为严重关注的环境问题。为了开发海洋中的空间、矿产、渔业、能源等物质资源,需要在海上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在目前科技日益发展的情况下,工程建设的规模日益巨大,这些大规模的工程建设和海洋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将是开发海洋中的一个应引起特别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适应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环境的日益恶化,海洋灾害的频发和海洋工程向大型化发展,近海石油气田的开发,以及海岸带开发过程中的后效问题的研究需要,针对我国重大海洋环境与保护问题开展研究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在这方面,重点需要开展的研究课题大体上有三类。第一类课题是海洋环境特征对各类污染物作用的机理和规律研究,第二类课题是海洋工程设施防灾、抗灾和减灾研究,第三类课题是海洋工程及海洋环境工程与海洋环境的相互作用吸防治措施与对策。
一、海洋环境特征对各类污染物的作用机理和规律研究
以海洋流体动力对各类污染物迁移、扩散、转化规律的研究为基础,考虑各种自然环境因素(浪、流、风、光、温度、湿度)、物理因素(扩散、挥发、沉降、吸附、释放)、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的作用,揭示污染物在海洋复杂条件下的运动及演变规律,并建立海洋水质预测预报模型。此外,近年来,在我国沿海海域,赤潮频发严重。因此,除了加强赤潮的监测和预报外,也应加强在建立赤潮生长机理和发展规律方面的研究工作。
此项研究应通过现场观测、物理模型实验和数学模拟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来进行。由于现场观测工作耗资巨大,且受到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所获得的数据往往有许多综合因素的共同作用,很难将其中的单因素影响分离出来,因此,往往只能用它来作为对某一水质预测预报模型进行检验其可行性和精度的一个实例。
用数学模拟方法来建立海洋水质预测预报模型是一个较为有效的方法。目前,在这方面国内外已有不少水质预测预报模型,这些水质预测预报模型大体上都基于以下几方面的模型:水流数学模型;波浪数学模型;液流相互作用模型;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数学模型。
在水流数学模型研究方面,对于较大范围的海域,通常可采用深度平均的潮流教学模型,对于紊动影响不显著的海域,可不考虑湍流影响,而对于湍流效应显著的区域,如排污口近区,则应考虑湍流效应。此外,采用坐标变换,可建立一种能够考虑复杂地形和套流效应的三维潮流数学模型,这样才能够较好地重现实际海域的三维潮流特征。在较小范围的水域,水流数学模型可以以N-S方程和通用的k-(湍流模型为基础,针对水温和盐度分层流的流动特性,考虑浮力对紊动的影响,建立用于模拟同时存在温度和盐度梯度这一类密度分层流的k-(单流体数学模型。也可以基于多流体模型的基本概念,分别对两相本身的湍流输运规律以及相间相互作用规律进行模拟,建立两相湍浮力分层流的双流体数学模型。
在波浪数学模型研究方面,可应用BI—CGSTAB法求解由椭圆型缓坡方程离散得到的代数方程组,以提高求解效率。从水波发展方程出发,可导出一种用于大区域波浪变形问题的数学模型。通过引入弱非线性波色散关系,可使双曲型缓坡方程能够有效地考虑波浪的非线性效应。对高阶Boussinesq方程的进一步研究,可使方程的色激性从入水到深水都达到很高精度,并提高方程的非线性精度,可以更精确的计算较深水域波浪的非线性特征。
针对带自由表面的波浪场问题,通过把能有效模拟自由面形态的N—S方程和波能平衡方程的结合,可导出一个能考虑破波能量损失的抛物型缓坡疗程,用这个方程可模拟规则波和不规则波破碎引起的波高变化。建立沿岸流数学模型,可模拟海岸上波高变化和破碎波波高、波浪增减水和沿岸流。
在波流相互作用模型的研究方面,对于弱流情形,可采用一种考虑流影响的修正的合流缓坡模型;对于强流情形,可采用在Botssinesq方程中考虑流影响的模型。可以将辐射应力的计算公式与抛物型缓坡方程中的待求变量联系起来,建立一种辐射应力计算的新方法,用该方法可对较大区域均匀斜坡地形上的波浪辐射应力进行数值模拟。
在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数学模型研究方面,基于N一S方程所建立的深度平均的二维应力一通量代数全场模型,可对非对称潮流作用下的侧向岸边排放问题过分数值模拟。以研究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的三维预报系统作为目标,在分析近海环境中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现象的基础上,针对近海海域水污染的特点,从三维湍流模型出发,在动量方程中引入表面风应力、底部切应力以及柯氏力的作用;在输运方程中引入反映物理、化学、生物等作用的源、汇项,可建立一个统一考虑物理、化学和生物等过程综合作用的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的三维预报模型,它可为环境评价、水质规划、污染控制以及水域排污工程设计等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同时对确定水域环境容量,从而制定水域环境保护策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应用前景。
应该指出,在海洋水质预测预报模型研究方面,数学模拟无疑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但不论是何种数学模型,其模型中所需的必要参数和边界条件的处理是研究水质模型的技术关键,直接影响到水质模型的科学性和预测能力。而这些必要的数据是无法从数学模型本身来取得的,有些可以通过现场观测来得到,但其中一些最基本的卷数是要通过基本机理的研究才能得到,在这方面物理模型实验研究将是一个有效的手段。
能模拟海洋动力因素的先进实验设备,现代化的量测仪器和测试系统是开展物理模型实验研究的必备条件。进一步完善PIV和LIF的浓度场、速度场同步测量系统,可研究非破碎波浪、破碎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水流的垂直结构,获得流场中水质点速度的空间分布和时间过程;并同步获得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浓度场的空间及时间变化过程,可用以分析定量污染物团在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扩散的基本特征和扩散系数。
二、海洋灾害的精确预报及海洋工程设施防灾、抗灾和减灾的研究
海洋灾害主要包括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赤潮及海岸侵蚀等。90年代以来,我国海洋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每年达上百亿元人民币,是世界上海洋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海洋工程结构的投资费用很高,一旦发生破坏,将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如1969年渤海冰推倒“海二井”平台,1989年风暴潮损失超6亿元,1991年DB29销管船在南海通台风翻沉等)。当前我国海洋能源开发与海洋空间利用的绝大部分活动是在近海和极浅海海域。为了保证在这些海域所建造的工程设施能够安全服役免遭破坏,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弄清这一海域中严酷和复杂多变的环境因素。我国东临西北太平洋,每年出现的台风数目占全球的38%,其中对我国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每年有7—8个。每当台风在我国登陆或接近我国沿海通过时,都会在沿岸局部地区产生风暴潮,形成风暴潮灾害。
在我国北方海域(渤海和北黄海),冬季由于受寒潮影响,沿岸地区每年都有结冰现象,结冰严重的年份则出现冰害。若对这些海洋灾害估计不足将会带来巨大的损失。渤海重叠冰与堆积冰的形成,不但可给结构物以强大的冰压力,而且由于冰激引起的振动作用,也会给海洋平台的使用和安全带来巨大的损害。而冰区溢油的迁移规律及预防和清理技术,至今尚未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对近岸大面积冰排和海上浮冰,在波浪、潮汐作用下都会引起海冰的断裂,断裂后冰块的尺度直接影响其对结构物的作用。在渤海海域建造的海洋平台,为了抵抗冰害,往往建成正、倒锥体的结构型式,冰排对锥体结构的冰荷载及与其的动力相互作用,也是目前尚未解决的课题。在海冰力学的研究中,除进行理论分析和数值模拟外,实验研究也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在实验研究中,模型冰可采用冻结模型冰和非冻结模型冰来进行,它们各有其优缺点,发展这两种技术是海冰力学研究中的一个课题。
我国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海域中时有地震发生。强烈的地震将有可能是海上工程设施的主要破坏荷载。如果一旦在地震中结构物(海洋平台、钻井船、人工岛、输油及输气管道等)发生破坏,除其直接经济损失极大外,其次生灾害——火灾、环境污染等的后果也不堪设想。
近年环太平洋地区地震的频度和强度都在上升,造成重大灾害。大型海上工程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特别是抗震防灾的基本原理和减震技术措施需要认真研究。海域中的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响应和振动破坏机理更有待深入研究。日本阪神地震记录资料表明,地震及由此引发的巨浪共同作用对水中和岸边建筑物造成的破坏十分严重。水工建筑物的这类破坏机理,至今国内外对此都很少研究,且由于试验条件的限制,国内外对此方面的试验研究工作开展极少。这是海上水工建筑物抗震研究中的一个新领域。
以下的一些研究内容将是为解决海洋工程设施抗震措施中的关键技术所必需考虑的,如近海环境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和频谱特性,强震海底多维地震动及其空间分布规律,地震波传播特性及地震动输入机理;海域中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考虑周围水介质影响的结构振动破坏机理、振动控制、地震动时颇联合分析模型和输入机制、非线性动力分析和动力破坏试验;核电站海域工程建筑物抗地震性能,海洋采油平台及地下输油管线与地基土动力相互作用,码头及护岸建筑物地震稳定性;海域中水工建筑物的性能设计和地震设防标准等。
海上水工建筑物在长期运行过程中健康状况逐渐恶化,其损伤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结构的老化、疲劳、超载、内部损伤(裂缝)、地基沉降变形以及环境的物理化学损伤(低温、冻融、大气侵蚀)等;其二是设计不周或设计标准偏低,施工质量差,原材料不合格,管理维护不善等。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的损伤和事故都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重大的影响。
因此,发展以下的一些技术和方法将是十分重要的。如在考虑海洋环境荷载在幅值。时间及方向上的随机性所导致结构安全的不确定性情况下,对现役海洋工程结构进行健康诊断和评估剩余可靠度的理论;结构健康状态及损伤检测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结构病害治理用的新材料、新技术和新方法;海洋工程结构在多种复杂海洋环境条件下(风、浪、流、冰、地震等)的可靠度和优化理论研究,设计与建造新型抗灾工程结构;研究和设计使海洋工程结构物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有足够的安全度,而在退役之后又便于拆除的各种工程措施。
为了及时掌握海洋环境的风云变幻和灾害的可能来临,发展海洋环境及灾害的预报技术是非常必要的。为此需要建立以下一些系统,如建立由近海到远海的海洋环境及灾害观测网络、预报与预警系统、沿岸防灾准备和各类应急处理系统;以主要海域和海岸带区域经济发展为背景,进行重点研究,建立数字化的海洋环境信息系统模型与结构;以及建立海岸和近海工程设施防灾减灾数字信息系统,将海岸和近海工程与网络技术人算机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相结合,建立数学物理模型,通过多媒体技术,形象化地描述灾害成因、发生机理、传播规律、模拟灾害破坏的过程,建成智能化的防灾、抗灾和减灾决策支持系统。
三、海洋工程及海洋环境工程与海洋环境的相互作用及防治措施与对策
为了充分利用海洋空间,现代海洋空间利用除传统的港口和海洋运输外,正在向海上人造城市、发电站、海洋公园、海上机场、海底隧道和海底仓储的方向发展。人们现已在建造或设计海上生产、工作、生活用的各种大型人工岛、超大型浮式海洋结构和海底工程,估计到21世纪,可能出现能容纳10万人的海上人造城市。我国澳门和日本已经在海上建成了人工岛海上机场。为缓解紧张的陆地资源及减少城市噪音等,日本已经于99年8月在东京湾用6块380米长,60米宽的矩形漂浮钢板拼装海上漂浮机场。
由此可见,随着海洋资源与空间的开发利用,各类海上工程建筑物数量不断增多、规模日益复杂和庞大,保证这些海上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及采取海洋工程防灾减灾措施将越来越重要。海岸带和近岸海域是各种动力因素最复杂的地区,但同时又是经济活动最为发达的地区,海上工程建设如果考虑不当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环境灾害。工程设施可能破坏原有海岸带的动态平衡,影响岸滩的冲淤变化。海上回填和疏浚会改变海岸的形态,破坏某些海洋生物赖以生存的栖息地,若对含有污染物的疏浚污泥倾抛处理不当则会造成二次污染。海上石油生产中的溢油事故将对海洋环境造成极其严重的污染。日益增多的海上退役工程设施如果不及时处理也将会逐渐成为海上障碍物以致引起公害。海洋工程抗灾减灾的任务是一方面要保证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界海洋灾害带来的报失,另一方面又要避免人为造成的海洋环境灾害。
随着人类对海洋资源的不断开发和利用,海洋环境保护与人类生产实践活动协调发展日显重要。如港口开发中的环境问题,主要内容包括:航道、港池开挖、疏浚引起的泥沙输运及其疏浚物抛放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深水港口水工建筑物、大型人工岛、超大型浮式结构的环境和生态影响;破波带及其附近水域沿岸流对物质输运扩散规律研究;大型海岸工程、岸滩保护和整治工程引起的海域环境的变迁和海岸演变;海岸演变、防护及开发利用新概念的原则与理论,如由于工程措施所引起的海岸动力学、生态学、社会经济学及与环境关系的综合分析与协调。
随着沿海大、中型城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平建设中的污水深海排放技术,感潮水域污水多点排放漂移扩散研究,天然海湾、人工湖及人工运河的水质交换能力,人工沙滩的保护措施,滩涂围垦对水域环境的影响等,都将是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海洋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理
1前言
随着我国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迅猛发展,国家对海洋经济的投入和发展也越来越重视,不难看到我国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数量呈快速上升的趋势,同时也可以看出海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监管任务也相应的增多了。尽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在进一步发展,但有不少的开发者和经营者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背景和专业的环保人才,政府的时间和精力都有限,由此带来了海洋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存在不少的漏洞,造成了建设项目中所谓的“哑铃”现象。直接带来了海洋工程施工阶段极其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换现象,并且近年来这样的现象经常发生,有的影响采用现有的科学技术可以进行有效地遏制和补救,但有的影响超出了现有的补救水平。为了使监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能够做到有据可依,应在监理过程中开展必要的环境监测。
2工程环境监理的内涵和监理工作的相关目标
所谓的工程环境监理, 是在施工过程中通过监理进行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与整个施工组织管理紧密结合。涵盖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首先,工程监理的主体施工要顺应环保的时代要求,譬如污水排放量、废气排放量和噪音污染要达标;其次,各环境保护单项工程管理之下的保护运营期和施工期的环境质量也需要进行监理,称为“环保工程监理”。总而言之,环境工程监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公开公平性和科学性。
环境监理工作目标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第一工程环保的设计方案和相关的监理文件提到的工作要得到落实,环保要求要切实地执行。这是环境监理工作的核心目标, 也是各项环保政策法规的基本要求; 第二,要进一步宣传环保的理念,提升人们的环保意识,这就需要相关业主的参与管理;第三,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进行科学的监管,确保施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制的范围内,同时要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维护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
3海洋工程环境监理中环境监测的主要内容
海洋建设项、目的施工期承担的工作主要有:海地拆迁、清理、水域面积的扩大或缩减、建立施工驻地等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和施工过程两项重要的活动,因此,海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监测主要有几方面的内容:
3.1对水位环境的监理监测
在施工期间需要对废水进行处理,包括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海洋工程施工期的水文环境监测所做的主要工作就是让工业生产和生活废水的排放量达到专业化标准,并且保证其对海洋水域面积的影响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同时对周围敏感水体的水环境质量有所保证,从这两方面进行实时监测。
3.2对大气环境进行监理监测
海洋工程施工期的大气环境监理监测涵盖了两方面的内容:第一,要保证海洋工程施工过程中排放的废气量进行达标检测;第二,要确保海洋施工周围的大气敏感指标诸如居民社区、学校、医院等的大气环境进行监测,其中部分的数据可以参照相关的定点监测指标。
4海洋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原因
4.1环保管理水平的提高、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采用项目责任制和法人制的方式
海洋环境建设带来的一系列环境问题加大了水利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工作量,仅仅依靠项目监护者很难做好。但从法律的层面来看,将海洋工程环境监管单位和项目法人进行更好的结合共同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的策划和管理,必然会带来双赢的后果,这于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也是相当重要的。
4.2当前海洋工程环境管理方式需要进一步完善
当前的海洋环境管理方式也很好,但因为海洋环境类建设涉及的范围不同,项目一旦投入到建设中带来的影响比较小,重要的工程量是在正式施工时期,尤其是对于一些复杂的施工项目来说。作为生态类建设项目,海洋工程对环境影响比较严重。当然当前的管理方式比较合理,但长远来看会造成海洋工程施工期的管理漏洞,如果施工阶段不进行有效地控制会导致日后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难以控制。产生的诸如海底采砂、海洋清废工程、人工岛屿工程等环境影响的残尾一发不可收拾。
4.3施工期环境保护方案的调整需要环境监理
海洋工程的施工期会考虑诸如场地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需要在正式施工时对相关的辅助设备进行整顿。海洋工程施工时期的环保方案需要进一步优化和改善,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环境监理产生的影响宝报告书可以有效地控制环保的深度。同时可以看到,有不少的海洋环境保护问题必须在专业化的指引和监管下才能进行,这样可以避免因方法不当而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5海洋工程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重要方式
5.1计算机技术的应用
在海洋施工期间进行环境监理会产生一定量的数据,数据的处理仅仅依靠人工是远远不够的,同时各种数据的比较和推理必须需要计算机技术的介入,大型计算机可以处理各种复杂的数据,这样才能保证得出的数据真实、科学与实时。
5.2遥感技术的运用
海洋工程开展施工期普及的范围之大、广度之深,大量的海洋面积所受环境的影响,要在短期内搜集到这么多的信息,仅仅依靠计算机技术是不够的,遥感技术由于它的快速性、不受空间限制性,可以对海洋环境的变化、水域面积的变化以及扩散情况进行非常精确的监测,并且可以获取各种类型的信息为海洋工程的施工带来非常重要的作用。
6结语
环境监理需要准确的环境测试数据,监理监测在环境监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海洋环境监理对海洋施工产生影响,也给海洋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线索。有效的环境监理对于实现海洋监管的多元化起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凌.浅谈工程环境监理的发展[J].福建轻纺,2006,09:48-49.
[2]张道军.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环境监理制的探讨[J].人民长江,1998,2,29.
【关键词】多环芳烃(PAHs);来源;内陆环境;大气
海洋环境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生活空间。但由于人们对海洋的不合理开发和频繁的经济活动以及陆地各种污染物的倾倒,使海洋环境遭受破坏。其中海上运输工具的使用、海底石油的开采等,使海洋环境中有机污染物的污染程度大大增加,它们通过海水、沉积物和海洋生物的富集作用危害海洋生态环境,通过食物链最终危及人类健康。多环芳烃(PAHs)是一类广泛存在于环境中具有致癌、致畸、致基因突变的有机污染物,中国、美国、欧盟、世界卫生组织等国家和国际组织均将PAHs定为环境优先控制污染物加以监测和防控。本文调查了海洋环境中PAHs的浓度水平,重点分析了PAHs及来源,试图为海洋环境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1.海洋环境中PAHs浓度水平
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西班牙召开的会议上明确指出,要重视海洋石油污染问题,并要求对石油污染进行研究和对污染后果的严重性进行监测。20世纪八九十年代,人们开始将石油污染同海洋生物体内PAHs的积累结合起来,至今环境工作者对海水、沉积物和生物体内PAHs的污染状况作了较为系统的评价。
1.1海水中PAHs的浓度水平
PAHs具有难溶于水的特性,在海水中的浓度较低,Ross等分析了1993~2001年间旧金山入海口18个不同地点水柱中25种PAHs的来源及时空变化,发现水中PAHs的质量浓度范围为7~120ng/L。Pandit等研究了印度的Creek港口的空气和海水中PAHs的质量浓度,发现海水中PAHs的质量浓度为84.3~377.5ng/L。Tell-iKarakoc等[6]研究发现马尔马拉海的Izmit海湾环境中PAHs的质量浓度为11.6~13.68Lg/L。PAHs在海水中的分布与其化学性质一致,低分子量的PAHs通过挥发作用进入大气环境,高分子量难挥发的PAHs由于沉积作用从大气进入表层水体中。小于3环的PAHs几乎能在2d内从水中消失,而4环以上PAHs则在水体中的最长存留时间达9d之久,最后有10%~94%的PAHs沉于水底并被沉积物所吸附,但分散剂的存在使其在水体中的滞留时间增长。
1.2海洋沉积物中PAHs的污染状况
PAHs以水体中的悬浮物和大气气溶胶为主要载体,进入海洋环境并在生物体和沉积物中富集,PAHs一旦结合在沉积物上,很难发生光化学降解或微生物氧化分解,因而累积于沉积物中。Booij等研究发现,95%的PAHs在海洋沉积物中能稳定2个月之久,且以大于4环的PAHs居多。海洋沉积物对PAHs的富集能力极强,有的海洋沉积物中PAHs的积累量是其背景值的1000倍,是同一环境中贝类富集量的5~10倍,Nakata等研究证实,海洋沉积物中的PAHs的积累量占沉积物中难降解污染物总量的97%以上。
1.3海洋生物体内PAHs的污染状况
由于PAHs具有高的脂溶性,所以易被水体中的生物吸收,海洋沉积物中的PAHs能通过各种途径进入海洋生物体中,在海洋生物体各组织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对海岸居民及海产品食用者造成威胁。不同生活习性的海洋生物对PAHs的富集能力不同,与底泥直接接触的底栖动物对PAHs的富集能力往往强于与水体直接接触的水生生物,低营养级的生物积累PAHs的能力更强,如海蚯蚓和蟹中PAHs的富集量远远高于同一环境中生长的鱼类、乌贼和海豚体内的积累量,蚌体内PAHs的质量比是蟹体内PAHs的3~5倍,这是由于这些生物体与受PAHs污染的沉积物的接触程度不同造成的。
2.PAHs的来源分析
PAHs主要来源于天然源和人为源。人为源是海洋环境中PAHs的主要来源,包括石油开采,油轮和机动船舶正常和不正常的废物排放;沿海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弃物、汽车尾气、化石燃料的不完全燃烧等。不同污染源产生PAHs的类型和浓度不同,对海洋环境的贡献率也不一样。因此,正确判断PAHs的来源,可以有效控制PAHs的污染,更好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2.1源解析方法
目前,海洋环境中的PAHs源识别技术主要有比值法、特征化合物法、多元统计法等。比值法是目前PAHs源识别的最主要方法,该方法利用PAHs中各成分如菲/蒽、荧蒽/芘[57]、荧蒽/(荧蒽+芘)[FluA/(FluA+Pyr)]、茚并[1,2,3Ocd]芘/(茚并[1,2,3Ocd]芘+苯并[ghi])In/(In+BghiP)、晕苯(Cor)/苯并[ghi](B[ghi]P)等来推断环境中PAHs的来源。Budzinski等认为石油中菲的含量比蒽高,成岩作用输入的PAHs具有菲/蒽比值高的特点,而化石燃料不完全燃烧输入的PAHs菲/蒽比值较低,菲/蒽比值小于15(或小于10)和荧蒽/芘比值大于1提示PAHs污染可能来自燃烧过程,反之则提示PAHs污染可能是化石燃料不完全燃烧输入的。Sicre等\提出当荧蒽/芘的质量浓度比值大于1时,PAHs主要来源于化石燃料燃烧,而比值小于1则指示污染来源于石油类产品的输入。芘/BaP是用以区分汽油燃烧(尾气)的,通常认为该比值小于1可归结为燃煤排放,比值介于1~6属于尾气排放。FluA/(FluA+Pyr)比值小于0.4则意味着污染来源于石油,大于0.5表明污染来源主要木柴、煤的燃烧,位于0.4与0.5之间则意味着污染源石油及其精炼产品的燃烧。In/(In+BghiP)之比小于0.2表明主要是油类排放污染,大于0.5则主要是木柴、煤燃烧污染,此间为化石燃料燃烧污染。Greenberg等提出BghiP/Cor是车辆的较好标志物,汽油、柴油燃烧后,其比值分别为1.5、2.5,而一般燃煤排放的BghiP/Cor大于1,汽车尾气中的BghiP/Cor小于1。另外,也可根据低分子量(178~202)母体PAHs/高分子量(226~302)母体PAHs之比,与烷基化PAHs/母体PAHs比值(Alky-lPAHs/Paren-tPAHs)来识别样品中PAHs的组成及有关来源的信息,如受油类排放PAHs污染的样品,具有高lky-lPAHs/Paren-tPAHs比值。
2.2污染源研究
海洋环境石油烃类污染、内陆环境污染源的输入以及大气中PAHs的干湿沉降是决定海洋环境中PAHs的种类、含量及分布特征的主要因素。
2.2.1海洋环境中石油烃类污染源输入
石油烃类污染主要来源于石油的开采、炼制、储运、使用和加工过程,海洋石油污染物主要是由沿岸城市工业和生活污水排放、航道排污以及船舶油漏等造成的。据统计,每年通过各种渠道泄入海洋的石油和石油产品,约占全世界石油总产量的0.5%。倾注到海洋的石油量达200万~1000万t,由于航运而排入海洋的石油污染物达160万~200万t,其中1/3左右是油轮在海上发生事故导致石油泄漏造成的,有些沿海地区海水含油量已超过规定的海水水质标准的2~8倍。石油类污染对水质和水生生物危害很大,漂浮在水面上的油类可迅速扩散,形成油膜,阻碍水面与空气接触,使水中溶解氧减少,导致水生生物因缺氧而死亡。油类不仅含有低环的PAHs,还能通过各种环境因素转变为PAHs等致癌物质。生物体内PAHs的积累程度及在体内的蓄积时间与海域环境的石油污染程度有关,油船在海上作业的活动程度也对该海域环境PAHs的成分、含量及分布具有重要影响。油类污染的PAHs往往以烷基化PAHs及低分子量PAHs为主。
2.2.2内陆环境污染源的输入
随着沿海区域经济高速发展和人口迅速增长,人类活动所产生的大量污染物质通过降水和径流作用进入沿海水域,陆源污染物入海量居高不下,造成海洋沉积物中PAHs的浓度升高。海洋环境中的PAHs除了石油类物质的输入外,交通、养殖等行业产生的PAHs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据研究资料显示,靠近交通要道、城市和工业区的近海沉积物中PAHs的含量均比较高;工业发达地区、靠近油田和其他污染源的PAHs质量浓度可高达50Lg/L,而大洋和未污染湖水中PAHs含量往往低于1Lg/L。炼钢厂、炼铝厂、船只修理场附近,沉积物中、近海海洋养殖区环境中PAHs的浓度明显高于其他人类活动较少的海域环境。Paine等的研究也发现,靠近冶炼厂的沉积物中BaP的质量比高达110Lg/g,而远离冶炼厂的只有0.135Lg/g。
2.2.3大气中的PAHs通过干湿沉降输入
人类活动所进行的燃煤等过程使PAHs首先在大气中积累,进入大气环境中的PAHs经过较长距离的空间迁移后,通过雨雪的淋溶和冲刷作用进入地表或水体环境,PAHs的沉降作用存在很大的时空可变性,其中风速和风向影响其在大气中的滞留时间,空阔的海面环境为PAHs的远距离迁移提供有利条件,这一方面能降低PAHs的局部浓度,但又使污染的范围扩大,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更大的危害。大气颗粒物的干湿沉降是大气中3~6环PAHs的主要迁移过程,也是表层水体中PAHs的重要来源。大气颗粒物中PAHs的含量随季节变化突出,一般冬季大于夏季,决定了表层水体中PAHs的含量冬天较高的现象。
3.结论
综上所述,海洋环境为人类生存提供了重要的自然资源,海洋污染会直接影响海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并通过食物链影响人体健康。而PAHs是海洋环境破坏的重要因素,因此,研究海洋环境中PAHs浓度水平及来源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海洋开发和利用的日益深入,针对PAHs的研究必将更深、更广,这样才能为海洋环境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