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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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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第1篇: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在国际信息安全环境日趋恶劣,国家全面倡导信息安全的大环境下,为了确保信息安全工作的可持续性开展及业务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依据集团总部《关于建立集团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组织保障体系的通知》、鄂通信局发[2013]12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基础电信企业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考核及有关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同时参考《GA/T708-2007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体系框架》、《GB/T22239-2008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0269-2006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0984-2007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规范》等国家标准,制定了《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信息安全策略》、《安全保障框架》及《安全保障基线规范》规范等,率先在企业内建立并实施该体系,全面倡导企业向信息安全生产经营转型,同时积极引导合作伙伴树立信息安全意识,规范自身的生产及合作行为,明确安全风险责任、细化管理要求,立足自身,兼顾第三方,共同打造信息安全的绿色长城,确保企业长足健康发展。通过该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从中全面深入地挖掘现有安全体系的不足之处,并针对现有业务系统中的各类安全隐患制定了有效的整改方案并予以实施、预警,确保了移动互联网业务的可持续性发展及业务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首先,组织完成企业的自有业务信息系统和合作业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划分工作,将平台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并签署责任状,从而树立全员安全责任意识,实现人人参与安全管理。定期采用SysInternalsSuite、Nmap、Nes-sus、Openvas、Metasploit等技术对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扫描、安全审计,并应用HIVE、Waka、PIG、Mahout等工具对海量日志、数据进行分析和审核,发现相关漏洞与脆弱点,并针对自有及合作业务信息系统编写了整改建议和系统层面的加固方案。通过持续对自有及合作信息系统的检查,共发现自有业务信息系统存在各类安全漏洞攻击39处,合作业务信息系统存在各类安全漏洞14处,目前这些漏洞已经全部整改与加固完毕,消除了安全隐患。其次,以信息安全管理为导向,组建了由电信营运商、合作伙伴、专业公司三方共同构成的一支业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团队,通过从合作业务管理规范的建立到合作伙伴安全技能培训,从信息安全制度宣贯到系统安全处罚办法的落实执行,从系统安全的定期评估到系统漏洞的及时加固等一系列举措,最终创建一套业务信息系统全新的安全管理模型,提高业务信息系统运行质量和服务能力,提升创新业务品牌形象。从安全管理模型启用至今,未发生一起信息安全事故,这样强化了合作伙伴的信息安全概念,督促合作伙伴在发展业务的同时也重点关注信息安全问题,极大地降低了由于合作系统的信息安全漏洞导致的中病毒或木马、假冒网站、账号或密码被盗、个人信息泄露等客户信息安全事件的发生概率,此类原因造成创新业务投诉比率和往年相比降低了15%,改变了用户对创新业务的固有印象,建立了良好的创新业务服务品牌形象。此模型具备良好的可复制性,可指导通信领域运营企业开展信息安全工作。在全国率先打造这套移动互联网业务安全管理体系,包含一系列业务系统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信息安全策略、安全保障框架、安全保障基线规范等相关业务系统管理制度及规范,业务系统安全管理体系的先进性和时效性在通信行业内名列前茅,同时通过近两年的安全理论研究和安全评估加固实践,针对当前企业业务平台系统在信息安全监管中面临的一些问题,对当前主流关联分析技术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新的安全事件关联分析技术。该技术涉及到多源数据预处理、报警聚合、关联分析、大数据分析和安全状况态势评估等相关技术。此技术运用到电信行业的信息安全监管上,就能够对监控设备收集的日志及安全设备产生的告警进行关联分析和挖掘,从包含大量冗余信息的数据中提取出尽可能多的隐藏的安全信息,通过对此类信息的统计、浓缩、总结、关联和分类,抽象出利于进行判断和比较的特征库,并智能地学习和维护其特征库,从而在提高安全事件报警准确率的情况下保证极高的识别效率。同时该安全管理体系成功应用到与百度公司合作开发的爱奇艺视频业务系统、与腾讯科技公司联合开发的微信平台、与奇虎科技公司共同开发的安全卫士手机应用系统,得到部分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互联网精英公司的高度认可和赞许,并表示今后与电信运营商共同开发产品都依照此安全管理规范和体系,确保产品的各项安全性能指标。

2创新点

为顺应移动互联网时代,运营商从基础通信运营向流量运营转型的新趋势,湖北移动确定了“业务转型,安全先行”的发展思路,坚持“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在已有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积极开展适应移动互联网时代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法,做到六“注重”六“突出”,即:(1)注重整体规划,突出体系建设,促进职责高效履行。制定下发安全标准化管理与评价体系建设计划,内容涵盖安全工作方针目标、安全目标、各方职责、安全管理体系和模式、安全设施和机房环境保护设施标准、安全文明操作保证金、安全考核与奖惩、过程的主要控制措施、应急准备和响应等方面。严格按计划有序开展体系建设工作;严格按体系文件要求开展业务或系统试运行工作;加强保证与监督体系的建设。(2)注重文化建设,突出信息安全特色,促进习惯养成。以人为本,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促使安全文化落地,提高员工安全与风险防范意识。(3)注重教育培训,突出行业特色,达到安全管理效果。通过多种渠道、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方式,组织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一是安排专家和行业资深人士进行专题讲座;二是在专题培训的基础上,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专项工作如何开展的培训。(4)注重设备管理,突出针对特色,实现安全管理精细化。首先,网络设备较多,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提高设备安全可靠性是首要任务,为此各维护单位对每台设备均建立了安全技术台帐,台帐包括运行记录、检查保养记录和定期检验记录。其次,组织精干力量先后两次对所有设备、流程、机房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工作。第三,使隐患排查整改形成机制。(5)注重安全投入,突出专用特色,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费用投入长效机制,加大安全费用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规范化、合理化和足额投入。并加强安全生产保证金的管理,建立安全生产保证金并实行年底考核的机制,有效促进了安全管理工作。(6)注重应急预案,突出超前特色,安全管理赢在主动。在安全管理中,把预防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健全了应急处置机构,将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形成了完整的安全事故预防体系。同时,开展形式多样、符合实际的应急演练。

3结语

第2篇: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网络信息安全;安全系统;维护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3)87-0211-01

0引言

网络信息时代来临,小至个人,大至国家都在使用网络信息技术更好的进行生活与学习。网络信息安全牵涉到个人隐私与国家稳定、社会经济发展问题。所以维护好网络信息安全系统的技术手段在网络信息时代下显得至关重要。随着国家对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视,开始以立法的手段对网络信息安全做出有效的维护。

1 中国网络信息安全现状

人们利用网络传递各类信息,个人信息与企业信息甚至是国家安全信息都会通过网络渠道进行信息的传递。但是网络信息的传递过程中,会因为网络信息保密性能不到位,出现安全信息的泄露。较为严重的影响到国家与社会的发展稳定。

1.1网络信息的安全隐患

1)垃圾信息与病毒的传播威胁。在国际网络信息的传播过程中,垃圾信息与病毒传播的现象在网络上十分的普遍。在中国上亿的网民都会经常性的在邮箱接收到垃圾邮件,而很多网络病毒都会通过垃圾邮件进行病毒的传播。网络用户在无意间打开垃圾邮件的过程中,就会感染到计算机病毒,病毒在感染过程中,就会盗取计算机用户的有价值的信息。私人电脑的信息被计算机病毒盗取之后,就会造成个人隐私的泄露。而国家机关单位的电脑信息如果一旦就病毒窃取,就会对国家的安全发展带来较大的阻力;2)公共的网页计算机信息也会被窃取,很多网页信息在黑客的攻击下,会发生网页原有信息的变更。网页的安全信息在计算机病毒的影响下,可能会形成正常网页信息的篡改,把一些负面的信息在网络上进行传播。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减缓社会健康的发展稳定。很多不法分子也开始利用网络技术,对银行等金融部门的开户号及密码等信息进行盗取。研制出专门的黑客攻击软件进行对银行信息的盗取之后,进行经济盗取;3)钓鱼网站本身不仅具有大量的病毒,用户在点击浏览网站的过程中,会发现网站里很多诈骗信息。电脑用户如果不慎点入,就会骗走大量的金钱并盗走大量有用的个人信息。

2 网络违法问题

网络信息技术不断的发展与进步,但是网络信息问题却仍然缺乏较为完善的法律保护措施进行较好的维护网络信息安全。近年来,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在不断的增多,越来越多的相关部门开始制定有关的立法保护措施对网络信息进行相应的保护。但是相对于国际而言,中国的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还显得不太成熟,网络信息安全的立法保护措施如果失去了相应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作为保障,就不能够把立法保护措施进行较好的落实。

2.1网络违法人群的低龄化

很多网络违法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网络违法问题可以在病毒的制造与传播二个方面得以集中的表现。网络黑客不断的制造计算机病毒,并且把病毒不断的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利用病毒盗取有用的计算机个人信息。黑客非法的对计算机信息进行盗取,并把盗取而来的计算机信息进行泄露,对国家与社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现在计算机网络违法行为已经较多的出现在青少年人群中。

2.2网络立法保护程序的缺陷

网络立法保护程序实际上就是对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不泄露,那就需要网络信息安全评判。在网络立法保护的同时,应该把网络安全维护系统进行相应的开发出来。在当前所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标准》把计算机网络安全系统划分成为五个等级,而且分成十个安全的考核标准,这些标准包涵了各个不同的级别安全指标。除了这些硬性的网络安全指标以外,还必须有效的维护网站信息的安全,网站信息的传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极大的保证社会信息的正面有效的传播。国内相应所出台的法律法规也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与《中国公众多媒体管理办法》等。

3 网络信息安全系统的维护办法

网络信息安全技术手段不断的完善与改进,但是也不能够完全的避免网络违法行为的出现与产生。制订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在危害网络信息安全行为出现的时候使用相应的法律手段对违反网络信息安全的问题与网络犯罪手段进行对应的法律制裁。在文中,可以主要采用以下几点手段进行对网络信息安全系统进行维护。

首先,必须对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系统的保护制定出相应较为细致的法律法规,在制定有关法律的过程中,对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化与细致化的法规制定。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在原有的法律基础上,进行较好的补充与完善。网络信息安全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很多网络信息所包含的领域非常多,法律在颁布与实施的过程也非常具有局限性。所以在问题出现与解决的时候,必须把维护网络信息的安全性法律法规制定得具有相对的针对性。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法律条例有效的实施。

其次,中国的法律法规还具有不少没有涉及到的领域,那就是政府信息资源的有效管理以及网络信息的安全管理。对于这些没有任何相关法律所涉及到的地方,必须尽快的制定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完善与规范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性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苏孝青,盛志华.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发展与防火墙技术探讨[J].科技创新导报,2009(25).

第3篇: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信息安全网络措施

一、信息安全的概念

目前,我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的权威定义是:通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手段,使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数据库等受到保护,最大可能不因偶然的或恶意的因素而遭破坏、更改或泄密,系统能够正常运行,使用户获得对信息使用的安全感。信息安全的目的是保护信息处理系统中存储、处理的信息的安全,其基本属性有:完整性、可用性、保密性、可控性、可靠性。

二、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因素剖析

(一)来自计算机网络的病毒攻击

目前,计算机病毒的制造者大多利用Internet网络进行传播,所以广大用户很大可能要遭到病毒的攻击。病毒可能会感染大量的机器系统,也可能会大量占用网络带宽,阻塞正常流量,如:发送垃圾邮件的病毒,从而影响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

(二)软件本身的漏洞问题

任何软件都有漏洞,这是客观事实。就是美国微软公司,全球的软件霸主,也不例外。但是这些漏洞恰恰是非法用户窃取用户信息和破坏信息的主要途径。针对固有的安全漏洞进行攻击,主要有:①协议漏洞。利用POP3等协议的漏洞发动,获得系统管理员的特权;②缓冲区溢出。攻击者利用该漏洞发送超长的指令,超出缓冲区能处理的限度,造成系统运行的不稳定,使用户不能正常工作;③口令攻击。黑客通过破译,获得合法的口令,而入侵到系统中。还有IP地址轰击等方法,不一一举例。

(三)来自竞争对手的破坏

俗话说:同行是冤家。有的企业利用不正当手段,对同行进行破坏。攻击对方的网站或篡改对方的信息,或在其他网站上散布谣言,破坏竞争对手的良好形象。有的轰击对方的IP地址,使对方的网站不能正常工作。

(四)用户使用不慎产生的后果

计算机管理人员平时工作马虎,不细心,没有形成规范的操作,也没有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很多管理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将自己的生日或工号作为系统口令,或将单位的账号随意转借他人使用,从而造成信息的丢失或篡改。

三、网络信息安全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入网的访问控制

入网访问控制是网络的第一道关口,主要通过验证用户账号、口令等来控制用户的非法访问。对用户账号、口令应作严格的规定,如:口令和账号要尽可能地长,数字和字母混合,避免用生日、工号等常见的东西作口令,尽量复杂化,而且要定期更新,以防他人窃取。目前安全性较高的是USBKEY认证方法,这种方法采用软硬件相结合,很好地解决了安全性与易用性之间的矛盾。USBKEY是一种USB接口的硬件设备,用户的密钥或数字证书无需存于内存,也无需通过网络传播。因此,大大增强了用户使用信息的安全性。

(二)加强病毒防范

为了能有效地预防病毒并清除病毒,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病毒防范体系,这包括漏洞检测、病毒预防、病毒查杀、病毒隔离等措施,要建立病毒预警机制,以提高对病毒的反应速度,并有效加强对病毒的处理能力。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阐述:

1.漏洞检测。主要是采用专业工具对系统进行漏洞检测,及时安装补丁程序,杜绝病毒发作的条件。

2.病毒预防。要从制度上堵塞漏洞,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不要随意使用外来光盘、移动硬盘、U盘等存储设备。

3.病毒查杀。主要是对病毒实时检测,清除已知的病毒。要对病毒库及时更新,保证病毒库是最新的。这样,才可能查杀最新的病毒。

4.病毒隔离。主要是对不能杀掉的病毒进行隔离,以防病毒再次传播。

(三)进行数据加密传输

为防止信息泄漏,被竞争对手利用,可对传输数据进行加密,并以密文的形式传输。即使在传输过程中被截获,截获者没有相应的解密规则,也无法破译,从而保证信息传输中的安全性。比如:微软公司的WindowsXP就有这样的数据加密功能。

(四)采用防火墙技术

应用过滤防火墙技术能实现对数据包的包头进行检查,根据其IP源地址和目标地址做出放行或丢弃决定,但对其携带的内容不作检查;应用防火墙技术能对数据包所携带的内容进行检查,但对数据包头无法检查。因此,综合采用包过滤防火墙技术和防火墙技术,既能实现对数据包头的检查,又能实现对其携带内容的检查。

(五)应建立严格的数据备份制度

一要重视数据备份的重要性,认为它很有意义,是一个必要的防范措施;二要严格执行数据备份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备份,对重要数据要有多个备份。因为杀毒软件不是万能的,以防万一,很有必要建立数据备份制度。

(六)加强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对于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以及可靠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就目前而言,应做到以下几点:

1.树立守法观念,加强法制教育。有关计算机和网络的一些法律知识,要了解并熟悉,如:《中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条例,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

2.制定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出入机房制度、机房卫生管理制度、在岗人员责任制、机房维护制度、应急预案等。

3.建立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安全例行检查,要有记录,看落实情况,以免流于形式。

(七)培养用户的信息安全意识

第4篇: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船岸网络;信息安全;航运企业

0引言

一些航運企业已开始实施“数字化+互联网”战略,船舶运营参数及管理量化指标被转移至信息更加透明的互联网平台,船舶所有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随时随地查看船舶动态。航运企业将船舶全权委托给第三方船舶管理公司管理,并通过互联网平台监控船舶动态。这种管理模式带来一个全新的课题:船岸网络信息化程度越高,信息系统遭受攻击导致数据泄露的风险越大。近年来已发生多起船员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诈骗案件。这些个人信息泄露的源头是船舶管理公司的信息系统。信息泄露会给个人造成损失,而信息系统遭受病毒攻击则会给航运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因此,信息安全对航运企业而言极为重要。

1船岸网络管理现状

船岸网络技术的发展非常迅速,特别是海上卫星通信服务商提供的海上高速网络在资费下降后极大地提高了船舶与管理方、服务供应商、租船人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之间的信息交换频率。海上高速网络的普及给信息安全带来更大的隐患。网络没有物理界限,任何具有网络攻防知识并熟悉船舶扁平化网络架构的人或组织都可以通过Shodan搜索引擎获得相关信息,对船岸网络实施远程攻击。通过对卫星通信服务商IP地址段批量扫描发现:众多安装VSAT、FBB设备的船舶未加安全措施就向公网开放了21/80/445/3389等弱口令TCP、UDP端口;供应商为节约成本、方便远程维护管理,将Cobham、KVHCommBox、Inmarsat、Marlink等产品内建的管理后台映射到外网;绝大部分船舶没有配置专业的硬件防火墙,岸基管理人员缺乏专业技能,最终导致船舶网络安全得不到保障。

要做好船岸网络安全工作,首先要了解船岸网络设备运行机制和原理。船舶内网GPS、ECDIS、主机监控系统服务器等多网卡设备既通过串口总线和CANBUS、MODBUS等协议控制舵机、智能电站及压载水调平系统等设备,又通过网卡和SNMP、NMEA等协议进行网络通信,从而形成了一个可以网络远程控制的船舶物联网。由于某些船用通信协议存在设计缺陷,例如NMEA0183协议通过明文传输,缺乏加密、身份认证和校验机制,为实施网络攻击制造了机会――攻击者只需远程更改一两个字符就可以命令船舶转向。

2常见的网络攻击方式

广义上对船岸网络的攻击主要有两类:(1)无目标的攻击。岸基或船舶内网操作系统和第三方软件漏洞是潜在受攻击目标之一,攻击者利用0day漏洞进行广撒网式的无差别化攻击,近几年马士基航运集团和中远海运集运北美公司遭遇的网络攻击属于此类。(2)有针对性的攻击。攻击者将某船岸信息系统设定为渗透目标,利用专门开发的绕过技术和工具躲避网络防御机制(如震网病毒事件),实施多步骤攻击,其破坏程度较无目标的攻击更大。

有针对性攻击又分为以下6种类型:

(1)主动攻击。攻击者主动攻击网络安全防线。主动攻击的方式为修改或创建错误的数据流,主要攻击形式有假冒、重放、篡改消息和使网络拒绝服务等。

(2)被动攻击。攻击者监视相关信息流以获得某些信息。被动攻击基于网络跟踪通信链路或系统,用秘密抓取数据的木马程序代替系统部件。

(3)物理攻击。未被授权者在物理上接入网络、系统或设备,以达到修改、收集信息或使网络拒绝访问的目的。

(4)内部攻击。被授权修改信息安全处理系统,或具有直接访问信息安全处理系统权力的内部人员,主动传播非法获取的信息。

(5)边界攻击。网络边界由路由器、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IDS)、虚拟专用网(VPN、DMZ)和被屏蔽的子网等硬件和软件组成。硬件的操作系统与其他软件一样存在安全漏洞,攻击者可利用操作系统漏洞,绕过已知安全协议达到攻击的目的。

(6)持续性威胁。商业间谍组织可能会通过“钓鱼手法”进行攻击。如以“某某船公司2020中期战略企划书”为关键词投放电子诱饵,通过文档追踪工具进行精准定位,诱骗受害人打开附件或点击邮件链接从而入侵或破坏其信息系统。

3船岸网络中易受攻击的系统

船岸网络中易受攻击的系统有综合船桥和电子海图系统、配载仪和船舶维修保养系统、主机遥控和能效系统、保安限制区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和各重点舱室门禁系统、乘员服务和管理系统、面向船员娱乐的公共网络系统、船岸网络通信系统、计算机操作系统及常用软件等。

4船舶网络安全配置建议

(1)禁用公网IP,使用URA系统远程管理。

(2)修改系统默认密码并使用高强度密码。

(3)将船岸网络操作系统和第三方软件补丁、病毒特征库升级至最新版本。

(4)对工控网络、办公网络、娱乐网络实施网络隔离和访问控制。

(5)通过策略制定公用电脑进程白名单,禁用USB接口。

(6)向船员普及网络安全风险防范知识。

(7)要求设备供应商提供必要的网络安全事件应对措施。

(8)不过度依赖远程网络监控技术,增加现场勘查频率。

5网络攻击事件的处置步骤

(1)风险识别。定义相关人员的岗位和职责,确保在日常管理中能够及时发现可疑风险。

(2)事件预防。制定风险控制流程和应急计划,降低网络风险,防范网络攻击。

(3)事件发现。检查已确认的网络攻击事件,评估损失并制定后续恢复方案。(4)事件恢复。制定计划使系统恢复正常运行。

(5)免疫措施。制定措施避免类似网络攻击事件再次发生。

6网络信息安全团队岗位职责

航运企业应设立信息安全官(CISO)岗位,其职责为:建立船岸网络安全团队并管理成员,牵头制定全面的船舶网络安全应急保护计划(CSP),以持续保障船岸网络安全。团队成员岗位职责如下:

(1)对船舶VSAT/FBB设备端口映射及防火墙规则进行审核、分发、监控,熟悉Infinity、XchangeBox等通信管理系统的后台设置,监控船岸网络的可疑流量。

(2)对船岸内网信息设备和办公电脑软硬件及时更新维护,熟悉GTMailPlus、SkyfileMail、Super-Hub、RYDEX、AmosConnect等软件操作知识。

(3)定期优化单船拓扑结构和更新船岸网络病毒特征库和漏洞补丁库,不断完善船岸网络信息事故应急预案。

(4)收集供应商技术文件并集中存储,向设备和服務供应商提交并跟踪审核通导信息类设备保修工单(如KVH、Marlink、GEE、OneNet等)。

(5)跟踪记录新造船FBB、铱星移动通信系统、VSAT和船载物联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审核通信类费用凭证。

(6)具备防火墙、路由器、入侵检测系统、交换机的丰富知识,MacOS、Windows、Linux等3大操作系统及域控、数据库的基础知识,并能熟练使用SQL、CrystalReports提取分析数据。

(7)参与船岸网络的设计开发和信息系统的迭代开发,提出必要的安全策略规范要求。

(8)具备妥善监控并处理网络安全事件的能力和独立撰写网络安全事件调查报告的能力,并提出改进措施。

7船岸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目标

船岸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人的问题,如何在制度上让人遵守规则,如何在技术上减少或避免人为恶意攻击,这是船岸网络信息安全组织架构设计的目标。船岸网络信息安全组织架构设计的总体目标可定义为:针对船岸网络和信息安全需要,构建系统的网络安全技术和信息防护策略及措施,通过制度管理和技术防范来规范员工行为,达到网络和信息资产安全可控的目的,最终达到“外人进不来、进来看不到、看到拿不走、拿走用不了、操作可追溯”的目的。首席信息安全总监的基本职责是建立船岸网络和信息安全团队并确保团队成员各司其职。团队成员既包括企业内部的计算机安全专家,也包括企业外部的资深律师、会计师、技术专家等。

8经验交流

网络信息安全对于大部分人而言比较陌生。在实践中,大部分航运企业由总裁办(行政事务部)或保密部门负责网络信息安全,而网络信息安全职能又隶属话语权不高的IT部门,最终导致企业网络信息安全工作进展迟滞,制度实施缓慢。因此,建议由公司领导牵头,技术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有条件的航运公司应该定期针对船岸网络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演习并配置网络信息安全设备,以便当船岸网络信息系统被攻击时,能够迅速作出应急反应,尽快恢复网络系统,尽可能挽回损失。此外,在员工手册、船员上船协议中应该赋予航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技术手段来防止内部威胁的权力,打击隐蔽性较强的涉及船岸网络的职务犯罪。

以某航运企业为例,2018年初由公司领导牵头与某船级社联合成立了船岸网络信息安全专项课题组,针对公司船岸网络的特殊性制定了一套通用船舶网络安全管理体系,并在超大型集装箱船试行《船舶网络信息安全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和相关配套制度,如《船舶网络信息资产管理办法》《船舶VSAT、局域网及防火墙设置规范》《船舶网络信息安全员岗位职责》《船员网络信息安全应知手册》等。此外,还对试点船舶就域控服务器(解决内网信息审计问题)、KMS激活服务器(解决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授权问题)、自建CA授权机构颁发数字证书(解决SHA256数据加密问题)、某开源局域网远程管理软件以及等级保护一体机硬件部署(解决病毒库、补丁库离线升级问题)等项目进行技术验证,为下一步推广应用船岸网络信息安全课题研究成果奠定了良好基础。

第5篇: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个人金融信息;规范;法律分析

一、规范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现实意义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化和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种类、数量不断丰富,公众的金融资产迅速扩张,社会成员参与金融活动的积极性空前高涨,这对我国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提出了现实的要求。同时,后危机时代深受危机冲击的各个国家着手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做法,也促使我国金融监管当局日益关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2006年实施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而2011年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也明确提出要加强对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由于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工作尚未引起足够重视,消费者个人金融权益被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事后救济途径也不够明朗,这就增加了金融发展与金融运行中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一些个人金融信息被侵犯的案例还引发了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因此规范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工作已成为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金融业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

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域外模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十分重视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在一些经济金融发展比较好的国家,普遍建立起符合本国国情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体制,较好地支持和维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1.美国模式

第一,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制建设方面。美国通过了《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令》,成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致力于保护美国金融消费者不受非法金融活动对个人金融信息权益的侵害。第二,在个人金融信息公示方面,《2009信用卡法令》重点强调银行应提前20天以上将还款信息告知持卡人,对延迟公示信用信息的相关惩罚性措施也做出了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同时对营销过程中的信用欺诈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第三,在《2009信用卡法令》综合性规定中,就小企业信贷过程中的信息安全保护、信贷产品主动营销行为、信用卡业务相关知识等方面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2.英国模式

第一,加强对客户借贷行为的保护。重点包括:一是对客户参与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及时披露信息。二是对利率等重要条款的变更要提前通知客户。三是非有正当充分理由,银行未经客户授权的交易无效。四是确保借贷免受欺诈。包括:客户提前还款时,免收任何费用和利息;客户还款可以选择先还欠款后付罚息。第二,加强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的信息披露以及侵权行为的赔偿。第三,把是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作为重要的评估指标,将平等对待客户(TCF)计划融入整个监管框架,并纳入英国金管局的评级内容。第四,加大对侵害行为的惩戒力度。对那些侵害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证据确凿的案件,消费者有权直接向监管当局申诉追讨损失。对一些采取不正当销售策略、不能公平对待消费者的金融机构进行惩罚甚至关闭;对各类信息欺诈,加强金融消费者警示和案件查处力度。

3.其他模式

欧盟通过制定《欧盟个人信息保护法案》、《保护隐私及跨国交流个人信息法则》、《电子通讯数据保护法》等相关文件法规,强化对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而法国的《信息技术与自由指令》,规定了征信数据库必须公布其搜集资料的授权、目的和种类等。日本的《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规则》规定了本人有权了解个人信用信息正确与否,可以提出消除有关错误金融信息。我国台湾地区在民法典债编第195条第1项将信用权确定为人格权,从而使得被害人就非财产上的损害也可以请求赔偿。

三、个人金融信息权益被侵犯的表现形式

1.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消费者受到损失一般源于两种情形,一种为金融机构未全面真实的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另一种是消费者获取金融信息的渠道有限。实践中,前一种情况更为普遍,具体表现为:一是银行不进行风险提示。如业务人员在宣传金融产品时,一味夸大产品的优势或尽可能多的介绍业务流程,而忽略或回避了相关风险和负面信息,从而导致消费者的经济损失或信用风险产生。二是偷换概念误导消费者。如部分金融机构将有一定风险的理财产品或者保险产品介绍为高息存款,误导一些老年客户进行了投资消费。三是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如消费者在开立银行账户环节,业务人员未经其同意擅自开通网银功能或短信提示功能;再有,个别银行在系统升级时或者业务发生变更时不及时通知消费者,给客户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和被动。

2.侵犯消费者隐私权

一般而言,银行内部接触和使用个人金融信息的人员范围特别广泛,既包括柜员、客户经理、征信管理人员、信贷管理人员、风险管理人员,又包括运营管理人员、信息科技人员及国际金融业务相关人员。不同岗位工作人员都存在泄漏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条件和可能性。而银行开展的某些外包业务则极有可能演变为泄漏个人信息的“重灾区”,如在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时,如不能严格审查和评估外包服务供应商的信用和服务能力,或者在收单外包服务协议中未明确个人金融信息保密条款,未采取定期巡检等措施对外包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则个人金融信息被侵犯就会变得轻而易举。有的银行为了追回债务,直接在媒体上曝光欠债消费者的真实姓名,更是对金融消费者个人隐私权裸的侵犯。

3.网上银行漏洞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近年来,银行网络建设取得很大进展,开通网上银行的客户迅猛增长,在现实环境中,网上银行的确给消费者带来了方便快捷的服务,但网银系统还很脆弱,安全性不够高,网络安全管理工作仍然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主要表现为:一是缺乏系统的安全防护机制。除部分金融机构运行了网络防病毒工具外,多数银行还未使用网络监测系统、防火墙、入侵防护、漏洞扫描等网络安全产品,网络安全管理机制还未实质形成。二是网络信息的管控能力薄弱,基础信息采集不全。IP地址按段分配,导致网管中心对IP地址等资源占用和客户信息了解有限。网络IP地址和计算机名乱用、冒用现象时有发生,信息中心缺乏有效的管控手段。三是对安全隐患的技术防范能力不强。金融机构即便依靠网络管理工具发现了窃取客户金融信息的行为,也不能快速、准确的反应、定位,不能及时有效的阻止并快速查出侵害主体;在网络侵害事件调查中,由于无相关日志记录,取证也会非常困难。上述网上银行系统漏洞致使金融机构的客户信息时刻面临被非法入侵、非法窃取或篡改的危险。

四、规范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几点建议

1.加强法制建设

(1)建立并逐步完善个人金融信息法律体系

我国立法层面的滞后和法律体系的不完备已经严重影响了金融消费者个人权益保护。因此,必须尽早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的制定提上日程,从法律层面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上升到人格权的高度来加以保护,重点明确个人金融信息的含义、范围、保护程序等,并对个人金融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处理加以规范。同时,在基本法律的指引下,逐步完善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部门规章,细化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具体措施和方式。

(2)丰富个人金融信息法律保护的内容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注意明确以下内容:第一,提升金融机构侵权的违法成本,强化金融机构的保密责任.明确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内容,规定金融机构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业务无关紧要的信息,特别要加大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惩戒力度。第二,引导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部门、政府执法机构建立良好的个人金融信息共享机制或合作制度。严厉打击超范围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的违法行为;有权机构查询、冻结及扣划个人存款时,也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范或合作制度执行。第三,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范围。凡是涉及个人账户、个人理财、信用卡等业务收集个人金融信息的行为必须通过法律加以规范。

2.构建金融机构个人信息保护的风险防火墙

(1)加强内控机制建设

各金融机构应建立并完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管理办法、操作规范、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控制度;制定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应急处置预案,规范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突发事件的处置方式。同时,还应与每位员工签署保密及竟业限制的条款,明确岗位职责和行为守则,并强化对接触个人金融信息的从业人员在离岗时的保密纪律。

(2)防范擅自对外提供信息的风险

金融机构在开展外包业务时,比如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外包过程中,需仔细审查和评估外包服务供应商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能力,收单外包服务协议中设定个人金融信息保密条款,明确其职责和保密义务,并采取定期巡检等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发生境外储存、处理和分析境内个人金融信息的情况时,未经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3)提高信息安全技术的防范水平

为减少个人信息的流转环节,各银行可关闭分支机构客户信息系统操作终端的USB接口和光驱刻录功能,限制信息的批量复制、保存功能;信息转移过程可由总行信息技术部门统一管理。同时,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风险评估、及时更新和改进信息系统安全程序及个人金融信息系统数据库和相关存储制度,确保个人金融信息在收集、传输、加工、保存、使用、销毁等环节中不被泄露。

(4)妥善保管个人信息档案资料

金融机构的个人金融信息档案资料在业务发生后,涉及到前台业务的传票类档案应安排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保管,涉及到信贷档案的应主要由信贷管理部负责保管,采取专人、专柜的保管方式;档案查阅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超过留存期限的档案资料要及时集中销毁。

(5)多维度开展个人金融信息主题培训活动

对接触个人金融信息岗位的从业人员要定期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培训,培训内容应涉及征信管理、个人账户、贷款业务、理财业务、信用卡业务等多个方面。

参考文献:

[1]管斌.金融消费者保护散论[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10(1)

[2]马洪雨,康耀坤.危机背景下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J],证劵市场导报,2010(2).3

第6篇: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2013年,我国掀起了一场互联网金融的浪潮,互联网金融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新渠道、为网民提供便捷支付、为市场降低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对传统商业银行产生了巨大冲击。一些高收益率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吸引大量资金,类似余额宝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抢夺了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来源,存款数额的减少严重影响到商业银行的放款、转账结算等其他经营业务进而影响其盈利。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对商业银行产生的冲击动摇了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中介的地位。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然而,互联网金融为大众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与互联网技术密切相关,除具有传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外,还有其特有的信息泄露风险、信誉风险、支付风险和法律风险。这些风险的成因不仅来自于金融业自身的高风险性,而且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也使得风险具有扩大效应,同时互联网时代金融监管难度的加大也使金融风险更难控制。因此传统商业银行应如何有效控制风险、建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来从容面对这场金融浪潮值得深思。

二、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

(一)商业银行面临的传统风险

商业银行面临的传统风险主要有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基本来自于银行内部的经营操作程序,信用风险还有一部分来自于银行对外投资失败和贷款客户的还款能力下降。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主要归因于银行外部环境的变化,是由市场价格、利率、汇率和股票价格的不断变动给商业银行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商业银行传统风险都可以通过加强内部控制的监管、规范银行员工的操作、严格信贷审查、灵活应对市场变化来预防、降低风险,经过我国商业银行近百年的发展历程,其应对传统风险的内部控制体系已相对健全,风险管理水平也逐步提高。

(二)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

与商业银行面临的传统风险不同的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给商业银行带来法律风险、信息泄露风险、信用风险、支付风险等。1.法律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用于规范电子商务银行的法规更是少之又少。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我国目前唯一关于电子银行监管的法规。办法第一条指出: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该办法所指电子银行业务是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该办法第六条指出,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据2014年《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庞大的网民数量以及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纠纷发生的概率大大增加。在支付领域,各种支付转移的信息为洗钱提供了便利的通道,融资领域、理财领域存在爆发的风险或者潜在的风险,所以从监管来看国内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已经比较成熟,但是对网络金融存在一定的空白,这就导致网络风险的聚集,不利于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也给电子银行带来法律风险。2.信息泄露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运作依赖于大数据的庞大信息量,通过分析客户的个人信息得出客户的偏好、负债、还款能力等,进而针对客户设计出合适的金融产品。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安全管理机制还不健全,用户、消费者、储户、企业等的个人信息安全无法得到保证。互联网是个开放、互动的平台,其信息具有透明、公开的特点,一旦发生信息泄露事件必将威胁到大量网民、企业、银行的利益。2014年3月27日,有网友曝出通过“谷歌”搜索引擎,输入特定关键字可以查看到大量支付宝用户的详细信息,包括转账信息、收付款账户、额度、用途等,该事件爆发后,马上引起了“隐私泄露”恐慌。因此,商业银行在建立自己的电商公司时,应特别关注信息安全问题,保障银行本身及客户的信息安全。3.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本质上已脱离传统的金融媒介,是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创新,但是其本质仍然离不开金融,金融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因此互联网金融同样存在信用风险,传统金融工具所具有的风险也都存在于互联网风险中。当前活跃于公众视野的各大互联网金融产品以其高收益率掩盖了自身的信用担保问题,网上理财产品的高收益率吸引来的资金额度巨大,托管银行和金融企业都无法为如此巨大的资金做信用担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让人堪忧,更无从谈起融资者承诺的高收益。网络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可以使交易、支付双方在不见面的情况下就可以通过网络银行发生交易,对交易双方的身份、真实性验证具有很大难度,增大了网络信用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应从评估潜在的信用风险入手,实现事前发现信用风险、事中控制风险、事后及时反馈的一整套风险控制系统。4.支付风险。网上支付作为电子商务的中心环节存在着重大的潜在风险,网上支付是采用先进的技术通过数字流转来完成信息传输的,信息数字化后数据传输过程中信息丢失、重复、错序、篡改等安全性问题饱受网民的质疑。网上支付的工作环境是基于一个开放的系统平台之中,交易双方的身份有网络的遮盖而难以透明、虚拟的网络更增加了电子支付的风险。如若电商公司的电子信息技术不够成熟,非常容易为黑客等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同时,也存在有网民用虚假的信用卡行驶诈骗行为,或者采用虚假个人信息进行诈骗。

三、商业银行依托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应对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为顺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商业银行也纷纷推出了自己的电子商务银行,中信银行在2010年8月推出B2B电子商务,是国内首次针对B2B电子商务客户提供资金监管、支付结算和资金融通功能于一体的电子商务解决方案;交通银行于2011年底也推出了自有的电子商城平台——交博汇,提供在线理财、在线融资、公共缴费、企业收款、行业资讯等众多服务功能;建设银行于2012年推出了“善融商务”,提供从支付结算、托管、担保到融资服务的全方位服务;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华夏银行也都纷纷建立了自己的电子商务银行。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给商业银行的不仅有挑战还有风险,除具有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的操作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还带来了法律风险、信息泄露风险、信誉风险、支付风险等一系列新的风险。应对商业银行传统风险的内部控制体系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风险。传统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包括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独立的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控制评审委员会,各个内部控制部门相互独立、相互制衡。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流程包括风险管理环境分析、风险管理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控制活动、风险及管理信息披露。传统的内部控制体系对风险监控的程序复杂、耗时长,难以适应电子银行业务信息传递迅速、服务便捷、风险爆发快速的特点,因此,商业银行在发展电子商务银行时,应依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适度调整内部控制程序,提高风险防范水平,创新内控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评价、控制风险。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核心技术,构建主动型的风险管理模式

互联网金融时代,信息技术是一切工作的核心,拥有先进的技术是保障商业银行风险识别与控制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障银行及客户信息安全的前提,信息泄露风险、支付风险、信用风险的监控都依赖于强大的互联网技术,互联网金融时代数据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旦发生数据信息泄露事件,银行损失的将不仅是客户资源还有自身的信誉。商业银行在构建自己的电商公司时应同步建立信息技术管理与研发部门,部门内部不仅应有熟练的技术人员,还应有风险管理人员,将技术研发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相结合,加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对重要的客户信息及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增强银行信息系统防御黑客攻击、过滤非法数据侵入的功能,在开发核心技术的同时将风险水平降到最低。

(二)精简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控制效率

商业银行开设电子商务银行应在建立健全网络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上,精简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的程序,提高风险识别、评价、控制的效率。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反馈。首先,商业银行应根据银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银行盈利目标、风险识别能力、客户信息的数量、互联网技术等因素确定风险管理目标。风险识别从最基本的严格审查客户身份信息、数据信息及举债能力入手,建立一整套高效可行的审查程序,对已经通过信息审查的客户及银行接手项目还应进行不定时的后续检查,实时监测、排除风险因素。银行可以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权衡分析法、风险效益分析法、统计型评价法、综合分析法等对风险进行评估,以确定风险的大小值、银行损失的范围或获益的可能性,从而综合评定金融产品的可行性。风险控制和风险反馈是在风险发生时的应急处理及事后的总结反馈。建立机动灵活的风险处理系统,当风险突然爆发时可以迅速作出反应,在最佳时间内控制风险的扩散、将风险损失降到最低。

(三)加强人才培养以适应商业银行

第7篇: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公共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机制;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G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2

信用是现代化市场机制的基础,构建人人诚信,守法文明的社会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重要内容。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可有效解决市场中主体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个人信用信息是指与个人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基本信息,用来反映个人的身份、信用意愿、信用能力方面的基本状态和特征,分布面很广,涉及个人的身份识别、公共信息、商业信息等多方面。其中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主要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我国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在征集和使用还处在起步阶段,面临很多问题,本文主要分析现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我国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与使用面临的困境

1.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与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1)我国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与使用法律法规现状

我国目前现行的有关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的立法主要集中于部委规章以及地方立法中。2005年8月18日,央行制定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这样的规定略显粗糙,没有明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情况,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地方立法方面,《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深圳办法》)第八条规定了仅限于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四类:一是个人身份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居所、婚姻状况、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工作单位、学历等;二是商业信用记录,主要是指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等有关记录、在商业银行发生的其他信用行为记录以及个人与其他商业机构发生的信用交易记录;三是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即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变动情况;四是特别记录,包括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记录。《深圳办法》中较为明确的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纳入了个人信用信息中。如第八条规定了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四类:一是个人身份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居所、婚姻状况、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工作单位、学历等;二是商业信用记录,主要是指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等有关记录、在商业银行发生的其他信用行为记录以及个人与其他商业机构发生的信用交易记录;三是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即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变动情况;四是特别记录,包括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记录。随后,其他一些省市也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和法规,也都涉及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但从界定范围上会有些许差异。

(2)我国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与使用法律法规缺陷

第一,我国目前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相关的立法位阶较低。我国目前现行的有关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立法主要集中于地方立法中,位阶较低,适用范围也相对有限。

第二,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范围、标准规范缺乏统一的界定。由于缺乏统一的立法,对于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内容、范围、标准格式、共享程度等基本问题,缺乏权威的、系统、统一的规定,也就致使部门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范围的界定上标准不一。

第三,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使用没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关制度。现行的法规对于征集到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如何使用,在哪些领域和场合应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使用流程制度等都缺失,导致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无法使用,无法有效发挥其作用。

2.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机制不完善

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就是要求信息主体将自己的个人信息进行部分的让渡,其设立的目的就决定了它与个人隐私保护存在着天然的矛盾。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中包含一些敏感的个人隐私信息,一旦遭到肆意泄露或者被非法使用,则会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损失。在立法方面,我国还没有专门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在这样的环境下,个人隐私信息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

3.各部门信息征集难度大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主要分布与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各部门从各自利益角度考虑,信息的征集难度大,协调问题多,目前这一问题存在的难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有些涉及个人隐私,各部门担心信息征集后的安全问题,担心个人信息的泄露。由于信息征集涉及的链条越长,部门越多,越容易产生安全问题,管理问题,一旦发生信息泄露,查处难度加大,数据源部门可能将承担较大责任。

(2)数据质量不高。我国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分散于多个部门,各部门内部的个人信息也存在由于管理问题导致的数据质量问题,导致信息征集过程中会存在很多信息比对核实,重新调查等问题,将增加各部门的工作量,并且此项工作难度较大,导致各部门参与积极性降低,并出于保护自身,不愿暴漏问题等原因考虑,不愿参与。

(3)出于部门自身利益考虑。个别部门领导在思想认识上落后,将本部门掌握的个人信息当作部门自己的信息,不愿提供给其他机构,或者向其他机构收取费用,当作牟利的工具。

4.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使用较少

目前,我国在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上还处在起步阶段,没有形成社会上普遍使用认可的社会环境,个人信用产品严重缺失,政府部门在相关注册登记、审批环节也都不重视个人信用问题,社会上在招聘用工环节也都几乎不对个人信用进行审查,造成整个社会个人信用产品使用上缺乏支持、认知度低的现象。目前个人信用信息大多只在个人信用贷款时,银行对个人信贷情况进行查询,并不涉及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内容,因此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使用较少,认知度较低。

5.个人对公共信用信息不够重视

由于缺乏相关的联动机制,个人信用信息使用又不涉及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社会上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使用少,个人几乎很少关心自己的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多数人即使违规违法了,还照常可以进行各种经营、消费活动,并未受任何影响,因此也造成了大家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情况的漠视。

6.个别部门缺乏公信力

我国部分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如水、电、电信等行业属于垄断行业,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并不具有平等的地位。个人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对于某些服务不满或认为达不到标准,但仍会被收费,无法取消合同,可能会导致消费者欠费等。且这些行业并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异议处理机制,或者异议处理机制很不完善。当个人在感到权益遭到侵害的时候,没有申诉的渠道,或者在申诉后得不到有效、迅速地处理。所以在目前我国垄断行业缺乏公信力的情况下,此类信息如纳入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不合适。

7.信息征集涉及人数多、部门多,规模大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涉及所有我国公民以及一些在我国登记的涉外人口,人人都有公共信用信息,涉及面广,人数多、规模大,所有人群信息都征集到难度大,问题多。

二、对我国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与使用的几点建议

1.建立健全我国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与使用法律法规

(1)界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范围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范围应该按照能够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能力和素质方面考虑,应该包括个人身份识别信息、户籍信息、婚姻信息、社会保障信息、不动产信息、从业资质资格信息、行政监管信息、判决裁定信息、奖惩信息等。由于水、电、气、通信等公共事业单位的垄断地位问题,公共事业单位欠费信息建议不纳入。

(2)制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标准规范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分散于多个部门,各部门数据标准和格式不尽相同,在征集过程中必须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格式实现多部门的信息统一,同一主体的信息整合。

(3)制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使用制度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涉及很多敏感信息,信息的使用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既要保护个人隐私,也要方便信息在行政监管、社会市场中的使用,国家层面应该出台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使用制度,规范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在不同领域的使用,防止信息滥用。

2.健全个人隐私保护相关制度

国家层面必须出台专门的个人隐私法律法规,对个人隐私信息进行界定,保护制度等,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个人隐私信息时如何操作,避免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法律法规与个人隐私产生冲突。

3.加大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与使用的宣传力度

必须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更加重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状况,诚实守信的坏境氛围。使得信用主体更加关注本身的信用状况,积极了解自身的公共信用信息情况,更好的利用自身的守信优势,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消除信用主体对信息保护方面的担忧。另外对公共信用信息来源部门的宣传教育将有利于信息征集和使用工作。

4.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与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与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管理制度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建立统一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征集个人的公共信用信息,对各部门征集来的信息进行进一步整理、加工,按照统一的格式规范。

(2)确保准确性。应对来自不同部门的信息进行清洗、比对,对于差异化数据和错误数据及时反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更正,确保征公共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同时,需保证信息主体的异议权及更正权。

(3)确保时效性。应及时更新信用数据库,并对数据来源单位提出数据更新要求,以保证信用信息的新鲜及时,对于经过较长的时期而趋于陈旧的信息,应当予以删除,特别是对于超过一定年限的负面信息,应当予以删除,而不能再提供给信息需求者,以保障信息主体免遭不必要的风险,维护信息主体的隐私权。

(4)信息安全管理。公共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采取适当的足够的安全措施,保护数据库中公共信用信息,使其免受无根据的更改丢失窃取或破坏。

5.促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在多领域的使用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广泛使用才能存进社会公众对个人信用的重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建议在政府的行政管理、审批事项中,对申请低保救助、保障房,注册企业,申请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对个人公共信用进行审查,防止骗保、骗取补助,对信用状况良好个人优先考虑等,对信用状况存在问题的个人,限制其注册企业等。促进在个人信用贷款、金融交易中使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可有效补充个人金融信用信息的不足,更好了解个人信用状况,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在公务员、事业单位以及企业的社会招考、招聘中使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帮助用人单位了解招聘对象的信用状况,优先考虑信用状况优良的人员,限制信用状况恶劣对象。通过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有效使用,可使守信者得到激励,失信者处处受限,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第8篇: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档案处 网站 建设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 (2010) 01-049-02

1网站的建设原则

档案处的门户网站是隶属于院门户网站的子站,是档案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的结合,此外还承担展示宣传的功能,因此在这个建设中考虑了以下原则。

(1) 优先性原则:用户的需求是网站建设中必须优先满足的条件,无法找到或者无法迅速方便的找到需要的信息,再好网站建设都是没有意义的。网站的建设要符合用户浏览习惯,并且要考虑大多数用户的连线状况。

(2)实用性原则:网站设计制作要方便实用,既要引导用户清晰快捷的查询到所需信息,同时又要做到网站的维护简单方便,网站的结构层次清晰,并按照用户的使用习惯和使用需求来建设网站。此外,作为企业门户网站的用户,可能并不是都能熟练的使用网络,不能完成复杂的操作,要求任何一个功能都要简单,好用。

(3)扩展性原则:网站的建设要考虑到发展的需要,考虑网站在信息化建设中所处的位置,要尽可能地将网站建设成便于扩展的,能与院内其他信息化工作兼容的。采用的开发技术不仅要满足现在的应用需求,而且要适应未来的发展趋势,便于今后的升级、扩展工作。

(4)安全、稳定性原则:门户网站,作为对外的网上形象窗口和交流平台,要格外重视站点的安全和稳定性问题,对外信息的和对内信息的处理都应该设置不同的权限,采用权限控制、虚拟主机服务器等安全措施等,从而保证网站的安全运行。

(5)交互性原则:门户网站的一个重要的功能是交流,通过网站设置的有关模块,及时了解用户的需求,对网站模块设置的反馈等等。

(6)信息门户网站的现状

广大用户对目前网站的现状很不满意,认为其内容枯燥、形式呆板、缺乏吸引力且管理较乱。档案处门户网站数据缺乏标准化、信息交流不畅,有价值资料无法充分利用;界面比较单一,缺乏指引导向标志;后台管理手段落后,信息更新不及时;没有使用声音,动画,影像等多媒体手段展示相关信息;由于没有有效整合,信息交流不畅,形成“信息孤岛”,无法发挥档案信息整体优势,不能实现一门式检索。

2网站的目标

档案信息门户网站将挂接到华东电力设计院的内部门户网站上,面向全体企业员工开放。要求网站设计符合企业档案工作的特点和要求,信息丰富,界面生动,操作简便。支持一般文档,图片,影像等多媒体信息的,通过文字,声音,图片,图像等方式,动态展示各种信息,开放档案查询检索,网上预约档案借阅申请等功能。使用户能够从单一的渠道访问其所需的个性化信息。

3网站的功能和结构

3.1功能实现

根据处实际情况,网站应实现以下功能

(1)提供档案处的一些基本的信息。

(2)宣传档案法律法规和本院有关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3)展示档案处的最新工作动态。

(4)档案工作信息成果平台。

(5)网上查询各类档案信息,并完成网上借阅。

(6)指导业务部门完成档案专业技术性工作。

(7)查看联系方式。

(8)发表留言板的帖子。

3.2网站总体结构

3.3模块描述

档案处的门户网站的使用用户基本上可以细分为普通设计人员和档案内部人员,门户网站中的不同模块就是分别针对普通设计人员和档案内部人员。

3.3.1首页

首页主要承担着树立部门形象的作用,利用一系列与部门形象、服务有关的图像、文字信息,组成一幅生动的画面,向浏览者展示一种形象、一个氛围,从而吸引用户进入浏览。

网站的首页的另一个作用是向用户展示网站的框架,引导用户查询所需信息内容。

首页由网站名称、网站LOGO、一级类目索引、主内容区和次内容区等构成。网站首页安排遵循突出重点、平衡协调的原则,将一级类目索引等最重要的内容放在最显眼,最突出的位置,然后再考虑主内容区和次内容区的位置排放。用户在一级类目索引区,即可清晰看清整个网站的基本构架,按图索骥,寻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同时在醒目的主内容区,放置了最新通知栏目,向用户在第一时间传达档案处的相关通知信息。在相对次要区域放置新到图书资料标准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3.3.2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主要是对网站浏览者中的普通用户。

在服务指南的二级类目中,有档案应用软件安装指导和档案处归口办理等两部分内容。在档案软件安装指导中会提供档案处负责管理的有关应用软件的客户端的下载程序、安装和使用说明等。在档案处归口管理中介绍有关档案处负责归口办理的工作的流程,手续等等,让用户提前知晓相关的信息内容,提高办事效率。

3.3.3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文件。

3.3.4管理制度

网站的管理制度模块为档案内部人员提供了一个查阅各种现行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的平台。

档案处管理范围包括档案,图书,资料等,涉及面广而杂,执行的标准纷繁复杂,既有集团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标准,制度,也有企业内部的控制质量文件和企业标准。利用网站上管理制度这一模块,将相关的管理办法,规定,质量文件等按照档案类型相对集中,用户在进入科技档案、电子档案、科技图书等二级类目下,可以直接查阅相对应的由集团公司的管理办法或由院的质量控制文件和企业标准。这样有效的整合了各类管理制度,提供统一的平台,既方便有效版本的的控制管理,同时也减少了原先对纸质版本的依赖。

3.3.5表格下载

表格下载,提供了用户诸如原始文件归档的备考表,归档目录,消防送审光盘制作等表格的下载。

3.3.6档案查询

档案查询是档案网站的重点,网站内的档案图书资料信息是档案网站建设的核心,用户登录档案网站的主要目的是获取相关档案信息。

档案处的网页是挂接到华东电力设计院的内部网站平台上,用户可在企业网首页上“一站式”登录后,档案处网站会根据由企业网传递过来的登录用户的个人信息,依据其专业,职务等个人信息开放不同的档案类型。 档案查询中将可供查阅的档案细分为工程档案,数字图书馆,文书档案,标准规程规范,报刊杂志,荣誉档案等多种类目,内容涵盖档案处全部管理的档类。用户在进入档案信息查询后,选择档案类型,进行该档案类型的档案的数据条目或者电子文件的查阅。

网站提供分类树形检索和模糊检索两种方式。两种检索方式针对不同的用户。树形目录结构可以强有力表现层次关系。初始显示时只显示根节点,在点击根节点后显示下一级目录,每个节点在建立后都就有相同的功能。如在工程档案类型下,有发电工程,送电工程等子节点,按照从上至下进行逐层展开,该检索方式适用对档案数据库结构较为熟悉的检索者,可以通过点击相应的父节点查询子节点,检索结果明确。 模糊检索,类似于Goolge的检索方式,将符合检索条件的检索结果显示出来。对于不熟悉档案数据库结构的检索者,较为适合,但是检索的范围比较大,结果不明确。也可以将两种检索方式组合使用。

在检索到相应的数据条目后,可实现档案实物网上预约借阅。查询系统除了各种档案提供查询外,还提供了用户的档案借阅信息,提示用户及时归还。

3.3.7留言板

网络很重要的一个优势就是交互性,利用在网站上设置留言板等,就可以有效地迅速地得到大量用户对于档案工作和网站建设的反馈和建议,及时掌握用户的需求。

3.3.8系统维护

网站的系统维护的主要工作有对网站的内容及时更新,对网站运行的数据进行分析,将访问量较高的页面置于显著位置,方便用户使用,及时将有关的用户的留言反收集整理。

4网站建设的相关事宜

4.1网站页面

档案网站栏目设置应做到合理科学,栏目间分类标准要科学明确,不容易引起歧义,同时栏目名称要与提供内容要一致。页面设置简单美观,在设计页面时需考虑到页面文件的大小,传输速率,客户端的软硬件条件,网络状况。

此外,要避免弹出式窗口。有些网站喜欢利用弹出式窗口向用户提供公告或者重要信息。出于防范间谍软件、恶意网站等多种因素考虑,相当多的用户在网络浏览器上安装了阻止弹出窗口的软件或者换用了不支持弹出窗口的浏览器。这些用户往往是看不到弹出窗口的,也因此不能通过弹出窗口获取信息。弹出窗口往往会事倍功半。

4.2网站安全性

计算机病毒、黑客的入侵,系统的缺陷漏洞,以及档案信息系统工作人员对信息网络整体安全的防范意识薄弱和防范能力不足,违规操作,管理不善,都直接威胁着档案网站的安全,危害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因此,建立严密可靠的安全保障机制十分重要,面对档案网站中的安全问题,应当从安全技术、安全管理诸方面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技术层面上,应采用备份、加密、只读、防火墙、身份验证、内外网物理隔离等安全技术措施,选择并使用安全性高的数据库产品,以防范病毒侵入和黑客攻击。安全管理上应建立严密可靠的信息制度,确保信息“上网不,不上网”。完善并执行档案信息系统工作人员的操作规章和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加强管理,增强信息安全保密意识,切实从内部堵塞安全漏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网站安全。

第9篇: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网络条件下;人格权;保护

一、网络时代的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主体所享有的法律规定的人格利益的规定。人格权在网络上的表现形态被称为网络人格权。具体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人格最严和人格自由为目标的权利。

二、网络时代解决人格权侵犯面临的问题

(1)权利主体身份的确认

传统条件下人身权的主体是拥有权利能力的公民,在网络环境下确定人身权的主体往往建立在公民在网络中的虚拟身份基础之上。但是,如何将公民的虚拟身份与现实身份联系起来在实践中却成为了非常棘手的问题。

(2)侵权主体身份的确认

在现实生活中,侵犯人身权的主体往往都有很明确的指向性,属于那种看得见、摸得着的,在网络环境里却不是这样。很多时候,你发现自己被侵权了,但却不知道被谁侵犯了。此外,这种侵权还涉及到网络运营商和各大网站、论坛,牵扯到整个网络的方方面面。

(3)同名权利主体身份的确认

在网络环境中,用户名雷同的现象往往屡见不鲜。现实生活中,同名同姓的人往往只占很少的比例,但在网上则不同。网络带给我们巨大的改变之一就是使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缩小到零。对一个网名进行侵权可能同时造成多个网民的人格权遭受到伤害,网络中信息传播的速度远远超过了我们的想象,可以使一点点伤害无限扩大化。同名权利主体的身份确定亦成为我们保护网络环境下人身权的一大阻碍。

(4)网络时代人格权侵害更易发生,后果更为严重

传统条件下,侵犯一个公民的人格权往往限制很多,成本很高而且风险很大。这些活动往往在受害人生活的环境附近,手段很有限而且被发现的可能性相当高。但是在网上,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在网上由于侵权主体的不确定性和隐密性和使用手段的多样性导致被发现的风险基本为零。再加上网络上的一些人推波助澜,将这些信息迅速传播给网络世界的每个角落,使得人格权的侵权变得更为容易,风险变得更加微弱,而后果变得更为严重。

(5)网络时代人身权侵犯的司法救济更为困难

司法机关介入人格权的保护非常重要的一点在于证据。不管是关于侵权事实是否成立还是如何认定侵权责任关键的一点就在于证据是否充分、真实。网络环境下人格权要得到司法救济所需要的证据不仅涉及到确认侵权主体身份,同时也涉及在对侵权事实的确认过程中确认网上的侵权言论,这就引发出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基于这点在网络环境下人身权的司法救济存在着很多困难。

三、网络人格权的保护

(1)加强网络管理

计算机互联网技术涵盖了部分高新技术,一般不易被普通公民所掌握,因此运营商应为大众提供最先进的技术、高水平的管理与优质服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互联单位接人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安全保护职责。”我们知道,人们要成为网民就要填写部分个人资料,网站由于受商业利益驱使,利用各种软件或其他手段任意盗用网民信息,对人们蕴涵着经济价值的个人资料进行使用传播$政府等其他各部门由于信息化管理的需要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用户使用网络在信息的转发中被窃取资料,事实上这与私拆他人的信件是一样的。人们使用自己的网名,并借助这一名称发表见解和与他人交往,其实已经建立起了一种现实的联系,应得到相互的尊重。

(2)加强网络安全的建设及公民的教育

2011年,我国网络和信息安全状况有所改善:一方面,政府积极加强基础设施,推动技术标准,网络信任体系等方面的建设。另一方面,基于网络互动性的特点应加强对公民使用网络行为的规范与管理,教育公民文明使用网络,树立保护人格权利意识$要开展有针对性地上网安全防范与指导,引导公民做好自我约束与管理,发挥文明网络行为的正面导向作用,因目前网络法制建设相对滞后,虚拟环境下也需要建立一套道德规范,公民必须以合法的言行介入网络,否则应承担责任,受到制裁,使人们养成文明使用网络的习惯,自觉遵守网络法规或有关规定,对网络人格权的保护将起到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