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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3-0122-04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少数民族智慧的结晶,在其历史文化发展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年来,关于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民族学、教育学、文化学等多学科的渗透与交叉性的研究居多。笔者检索了“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3个主要数据库2005—2013年的相关文献,其中,以篇名“少数民族非遗”共检索出文献135篇,分别在“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出120篇,在“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检索出12篇,在“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检索出3篇。通过对这些文献的梳理和分析,本文围绕在研究中理论界比较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综述和简要评析,力图呈现理论界对该命题的研究状况及研究特点。
一、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概念界定
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概念,对其进行界定的学者不多。韩小兵将目前有关“少数民族非遗”的几种主要学理解释归纳概括为以下三类:一是“综合文化体系”说,主要指产生并流传于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的,与各少数民族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传的综合性文化体系;二是“表现手法特征”说,特指由少数民族创造的,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法,依靠特定民族、特定人的展示而存在的“活”的遗产;三是“公约定义套用”说,是“非遗”的下位概念,是指被各少数民族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
上述三种说法中,“公约定义套用”说较为常用,即少数民族非遗是非遗的分支,在内涵与范围两方面与非遗的内在意蕴相同,而在其特征等方面更注重表现少数民族的特色与风格,是借助特定物质载体和表现形式所表现的该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信息利益。
二、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特征与价值
(一)少数民族非遗的特征研究
对于少数民族非遗的总体特征,覃志鹏指出,少数民族非遗在文化变迁与传承中显露自己特有的时代特征,具有现实生活性、民间地域性、以人为主要载体、生态性与濒危性等特征,这些特征要素互相关联,有机地存活于民族群体之中,体现了丰富久远的文化蕴涵[2]。韩小兵指出,少数民族非遗具有活态遗产性、民间传承性、环境依存性、口传身授性等非遗的一般特征,同时具有源生主体归属上的特殊性,即归属于相应的少数民族,而且与汉族非遗存在表象与特质差异,即在表现形态上更具有多样性,普遍具有异于主流文化的构成要素,具有更强的濒危性[3]。还有很多学者针对特定地域的少数民族非遗特征进行了研究,除具有共性以外,大多具有独特的地域特征。
(二)少数民族非遗的价值研究
对于少数民族非遗的价值,张世均从总体上指出,少数民族非遗在为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建立和谐社会、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社会价值;在丰富中华民族文化的内容、体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多样性与民族的审美、艺术价值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文化价值;在科学认识与研究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科学价值;在民族旅游资源利用和旅游产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经济价值[4]。郭剑英,余晓萍从地域的角度指出,四川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非遗的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主要有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旅游价值[5]。
三、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与传承
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是学者们关注的热点问题。综合来看,主要集中于保护现状和保护措施两方面的研究。
(一)保护现状研究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非遗方面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面临一些困境。汪立珍认为,20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末,我国少数民族非遗挖掘保护工作隐藏着不足与缺憾:一是挖掘保护工作没有一个系统持续的计划,断裂现象十分严重;二是挖掘保护的方法、手段单一 [6]。乌丙安指出,相对说来偏重于文化表现形式类遗产的保护,对民间传统的文化空间类遗产的有效保护有所忽略[7]。陈莉指出,虽然我们已开始着手对少数民族非遗进行保护,但还是有许多被改造成文化消费品,失去文化遗产的内在精神,进而在保护中走向消亡[8]。覃志鹏指出,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实践存在着许多问题:保护意识淡薄;不但保护主体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而且不时出现单纯的保护文化碎片现象;竞争力在比较中呈现不断弱化的趋势;相关法制建设相对滞后[2]。
(二)保护措施研究
关于少数民族非遗保护措施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五个研究视角:
一是从总体上提出保护举措。祁庆富指出,存续“活态传承”是衡量非遗保护方式合理性的基本准则[9]。乌丙安认为,民俗文化空间是非遗保护的重中之重[7]。覃志鹏提出了树立保护意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逐步实现产业化等重要举措[2]。罗正副提出了对无文字民族非遗保护的思路和方案[10]。赵艳喜提出了非遗的整体性保护理念,即涵盖非遗本体、相关环境和人这三项要素,从历时性和共时性(时间向度和空间维度)对非遗进行的综合、立体、系统性保护[11]。张晓萍、李鑫基于文化空间理论的视角提出,传承与发展非遗的有效途径是符合时代特征的“动态保护”[12]。吴兴帜从文化生态区的理念出发,探寻了非遗保护与传承的道路,为非物质文化能够继续活态的、原真性的存续提供一种方法论视角[13]。韩成艳认为,非遗的保护必须落实在特定社区[14]。
二是从立法方面提出保护举措。祁庆富指出,立法是抢救与保护口头与非遗的根本措施[9]。黎明认为只有通过法律手段调整涉及少数民族非遗的社会关系,依法确立与制定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正确方向和措施,才能真正地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15]。王培新指出,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法律保护应遵循拯救第一、分层次保护的原则[16]。高燕对少数民族非遗的自治立法进行了研究,指出自治立法应当坚持传统文化保护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平衡的立法价值取向,注重动态保护与静态保护的结合,根据自治层级和民族地区实际,科学合理选择立法模式,并加强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衔接[17]。周超指出,社区参与是非遗国际法保护的基本理念。还有一些学者针对特定地域少数民族非遗的法律保护提出了一些思路[18]。
三是从保护主体的视角提出针对传承人的保护举措。如今,依靠传承人进行非遗保护,是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尹凌、余风指出,非遗传承人是完成非遗保护这一使命的重要文化因子,并针对目前传承人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从保护传承人到培养继承人这一创新思路[19]。郑土有指出,在非遗保护过程中,在对核心传承人进行重点保护的同时,还应该重视“群体”传承人的培养,而“群体”传承人培养的核心是儿童,在这方面日本的做法值得借鉴[20]。郎玉屏指出,传承人是少数民族非遗有效传承的首要因素,要增强少数民族青少年民族认同,使其愿意并欣然传承本民族的文化[21]。陈静梅、文永辉基于贵州的田野调查,提出了传承人的分类保护举措[22]。
四是从教育传承视角提出保护举措。汪立珍认为,把少数民族非遗纳入教育体系是保护、开发、传承少数民族非遗的重要手段与途径,并从教育思想、教学方式、教学内容等方面提出要特别注意的问题[6]。吴正彪指出,少数民族非遗要得到科学的传承与保护,民、汉双语教育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23]。普丽春也指出,学校教育是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并提出了一些具体观点[24]。张丽萍认为,少数民族地区高校参与非遗教育传承,既是非遗传承的需要,也是高校职能体现的需要,并提出了几条高校加强教育传承的具体措施[25]。
五是从其他角度提出保护举措。一是数字化保护举措。蔡群,任荣喜、邱望标认为,采用数字化多媒体技术,如通过对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字、图像、声音、视频及三维数据信息进行数字化保存、组织和存储来实现对遗产的保护,可以实现对贵州非遗的快速有效地保护[26]。二是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保护举措。叶建芳认为,保护民族地区非遗是民族博物馆的主要职责与功能,应通过各种方式抢救、保护、创新和发展民族非遗[27]。李树林提出,民族地区图书馆应责无旁贷承担起保护非遗的使命,发挥自身优势,应用现代科技手段,普查采集、保存利用、传播展示非遗,实现人类民族文化遗产资源的共享。胡芸、顾永贵就如何做好民族民间非遗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了讨论[28]。
四、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开发利用
少数民族非遗的开发利用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话题。有赞成的,也有反对的。
(一)总体思路研究
陈廷亮认为,对少数民族的非遗资源的开发利用,只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十六字方针,适度合理进行开发利用,不但能使少数民族非遗产生经济效益,而且对其本身的活态保护与传承也大有裨益。并选择湘西、湖北少数民族非遗为例,强调指出,少数民族非遗的产业开发没有也不能是一个统一的模式,应该根据不同类别的非遗制定不同的开发模式[29]。
(二)旅游开发研究
对于旅游开发与非遗保护的关系研究,很多人认为旅游开发破坏了少数民族“非遗”的生态环境,也有人认为适度的旅游开发可以促进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肖曾艳认为,旅游开发可以促进遗产保护,遗产保护好后反过来可以提升旅游开发层次,从而形成旅游开发和遗产保护的良性互动[30]。周丽洁指出,非遗的保护已不再是静态的抢救与整理,并以湘西地区为个案说明以旅游为媒介,在尊重旅游者、旅游目的地民族成员意愿的原则下,文化重构是保护非遗行之有效的路径[31]。陈炜、杨曼华在剖析旅游开发与非遗保护关系的基础上,结合当前西部地区非遗旅游开发的实践,指出对非遗旅游开发进行适宜性评价是应时之需,符合各利益相关体的需要[32]。
对于非遗的旅游开发应采取保护性开发模式,这一点学者们都达成了共识。张博、程圩指出,实现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遗的保护与开发,必须了解非遗的特性,并基于其特征分析,提出了非遗的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33]。黄继元指出,云南非遗旅游开发中存在过度开发、碎片式开发、孤立式开发等一系列问,必须采取“完善建立管理机制和政策法规监督体系”、“加强理论研究和科学规划”、“重视人这一核心载体的保护和提高”等一系列对策[34]。王汝辉以四川省理县桃坪羌寨为例,对非遗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特殊性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可持续利用的对策[35]。韩富贵在研究非遗保护传承和旅游资源开发的契合点基础上,探索性地提出了基于旅游资源开发的非遗生产性保护模式,即“专题展演”模式、“沿途文化生态保护区”模式、“主题公园”模式、“旅游纪念品开发生产”模式[36]。
(三)其他开发利用途径研究
在非遗其他开发利用途径的研究中,李昕认为,西部地区丰富的非遗是文化产业发展重要的文化资本,探索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的途径是极其重要[37]。王松华认为,在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利用过程中,通过产业化的手段寻求非遗在新的环境下传承与传播的市场空间,并借市场化的机会扩大规模与集聚资金,实现非遗存续与发展的良性循环[38]。谭志国以土家族为个案,针对非遗本身所具有的可位移性和可展示性的先决条件,提出了会展项目保护与开发这一新模式[39]。
五、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个案研究
近年来,也有很多学者分别选择一些个案进行了研究,一类集中在具体某个少数民族的非遗研究,一类集中在具体某一类型非遗的研究。在第一类研究中,学者们主要结合各个民族自身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非遗特点、类型进行研究,并在探讨其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保护对策。在第二类研究中,主要采用历时性与共时性相结合的动态分析路径,将非遗进行民间工艺、民间美术、民间舞蹈、民间音乐、文化空间、民间文学等门类划分,选择其中的某一项具体个案,结合相关的田野调查,探讨该项非遗传承保护的现状、影响因素及变迁原因,并提出一些具体的保护和发展举措。
六、研究述评
从以上研究综述可以看出,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研究已经成为学界们关注的热门问题之一,而且其研究现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从观点上来看,少数民族非遗是非遗的分支,在内涵与范围两方面与非遗的内在意蕴相同,但更注重表现少数民族的特色与风格。不论是哪一类少数民族非遗,都是有着生命力的活态文化,其保护不是要把它封闭在一个既往的历史时空点上,也并非是一种书斋里的历史研究或者仅仅给博物馆提供某种展品,而是文化建设系统工程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要在既不改变其按内在规律自然衍变的生长过程,又不影响其未来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尽可能寻找开发式保护途径,而且要逐步构建起完善的保护体系。
2.从研究方法来看,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是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并存。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是一个理论和实践意义都很强的论题,大多数学者能充分契合这一特点,既能广泛运用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和旅游学的相关理论开展研究,而且非常注重田野调查,并将理论运用于实践的指导。
3.从研究对象来看,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既有从宏观视角,以整个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与传承为研究对象;也有从微观视角选择具体某一个少数民族或是某一具体类型的少数民族非遗进行个案研究。
总之,目前我国关于少数民族非遗保护与开发的理论研究虽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与实践工作相比,相对概念化和程式化的研究还显得有些滞后,真正有创见的、富有开拓性的研究成果甚少。今后,我们应该密切关注实践,通过跨学科的互动与对话,拓宽视野,努力提炼出富有创新性的理论和方法,使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研究走向纵深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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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review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ethnic minorities in China
DENG Xiao-yan1,2
(1 South-Central Nationaliy University ,Wuhan 430074,China;2 Hubei Economy college,Wuhan 430205,China)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开发 可持续发展
一、湟中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现状
青海省湟中县作为全省人口第一大县和农业大县,积淀了丰富而深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青海省内极具代表性。近年,该县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打造文化旅游品牌,形成了特色旅游文化产业,取得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一)高度重视,有序申遗
自2005年青海省开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普查申报工作以来,湟中县科技文化体育局对非遗申报、保护工作极为重视,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指导下,将非遗项目的普查、申报、保护工作放在工作之首,积极组织全馆人员在全县展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普查、挖掘、保护工作,整理出湟中县具有悠久历史的民间传统文化遗产可申报项目73项,按计划逐年推荐申报。截至2012年底,湟中县通过积极申报最后批准确立的国家和省级非遗项目共14个,其中国家级名录项目6项:加牙藏族织毯技艺、塔尔寺酥油花、塔尔寺花架音乐、千户营高台、湟中堆绣、湟中银铜器制作及鎏金工艺;省级名录项目8项:湟中农民画、却西德哇古老游戏、河湟皮影制作、湟中壁画、湟中泥塑、南佛山“花儿会”、陈家滩民间传统木雕、青海大有山民间传统武术。另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4项:鲁沙尔高跷、慕家酩馏酒酿制技艺、湟中古建彩绘、加牙四月八庙会。现全县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6名,省级代表性传承人17名。
(二)投入经费,推介培训
为打造湟中民间艺术“八瓣莲花”文化品牌,县委县政府自2006年来共投入资金400多万元,为重点文化产业企业搭建展示平台,组织举办大型“八瓣莲花”工艺美术作品展览、赴外地展销等活动,在藏文化艺术学校成立湟中民间艺术―“八瓣莲花”展示中心,设置非遗项目展厅,由民间艺人、代表性传承人驻进展室制作销售。自2007―2010年,每年春节及“五一”期间,举办“河湟彩韵”农民画展,在西宁市中心广场、新宁广场等地展示湟中农民画、“八瓣莲花”民间艺术品等,大力宣传了湟中民间艺术,使之不断走向市场。同时,积极选送优秀农民画作品,往上海、浙江、陕西、云南等地参展,积极推荐优秀画家参加国内有关理论研讨会,不仅有力地提高了湟中农民画等民间艺术的知名度,而且使艺人开阔了视野,拓宽了思路。湟中县还举办“阳光工程”培训班,针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培训有关农民画、壁画、木雕、皮影、镶丝等非遗项目艺人,传承技艺,并编辑出版《湟中农民画作品集》、《湟中堆绣》等书籍、教材。文化馆还积极推荐非遗工作负责人员多次参加全国及省市主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训班,以提高他们的业务工作能力。
(三)多措并举,实施保护
湟中县最初全面展开普查摸底工作,掌握非遗行业的人员、艺人数量,建立档案、数据库。非遗项目确定后,组织协调民间艺人成立湟中“八瓣莲花”协会7个,加强了各个艺术行业的组织性。为了提高群众的积极性,组织民间艺术走出湟中,如每年春节期间选调千户营高台,前往省、市、县,甚至广州番禺等地演出,深受中外游客的好评。湟中县在非遗保护方面,把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投入传承人保护资金,在一些传承人家内修建传习所,提供必要的设备、材料;积极推荐传承人多次参加省内外举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及文化产业博览会等,并推荐湟中堆绣、农民画传承人参加上海世博会,以扩大宣传、提高传承人知名度;积极推荐民间艺人参评青海省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师。邀请国内相关专家教授等专家调查、研究农民画、堆绣、皮影等非遗项目,并在《人民日报》、《世界知识之窗》等报刊发表文章,重点报道宣传,很好地宣传了湟中民间艺术文化。
(四)打造品牌,发展产业
湟中县着力打造以湟中堆绣、银铜器、泥塑、雕刻、皮影戏、农民画、壁画、加牙藏毯为主要内容的“八瓣莲花”非遗文化品牌,通过政府引导和大力支持,使农民画、壁画、堆绣以及皮影戏等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出农村和民间,通过成立保护协会和创作基地,巩固了非遗文化的发展与保护根基,为其向产业化、企业化、基地化、园区化的转变与发展提供了条件和路径。据统计,到 2010年底,全县培育文化产业龙头企业8家,建立文化产业生产基地20个,文化产业从业人员发展到2.5万人,实现文化产业产值3亿元,占到全县地区增加值的3.8%。
(五)结合旅游,发展经济
近10年来,湟中县委县政府根据“构筑四大经济板块、着力打造特色旅游文化产业”的总体要求,秉承“弘扬文化、传承文明、发展生产、致富群众”的原则,非遗保护成果与发展旅游经济有机结合,着力增加农民收入,将“八瓣莲花”民间工艺品产业化发展作为一项富民产业来抓,积极探索“八瓣莲花”民间工艺品产业市场化运作机制,不断挖掘市场潜力,促进旅游商品开发与民族文化传承保护的互动发展。目前,已规划启动了“八瓣莲花”文化旅游园区建设,重点围绕塔尔寺、莲花湖两个中心,开发建设“陈家滩河湟民俗文化村、西塔高速路、塔尔寺、佛光路创意文化街”10公里环形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廊道,打造集旅游观光、产品产销、民俗体验、休闲度假为一体的综合型文化旅游产业区,形成建设夏都西宁旅游圈新的产业发展核心区,从而进一步推动文化产业、旅游经济、农民增收有效统一的“三赢”发展。体现了地方政府倾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打造文化产业发展的思路。
二、非遗保护、开发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目前,湟中县在对非遗保护方面,政府没有成立相关的保护工作办公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遭受破坏的问题时有发生。县非遗的申报、保护工作由县文化局负责,但相关专业人员匮乏,工作的难度和强度很大,加之未设立财政专项保护基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遗、保护工作乏力。相关管理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确立、建档、保护、宣传、传承和振兴尚无一个科学、标准统一的规范,缺乏统一参照标准,相应的管理措施不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分类、鉴定、整理困难,制约了保护工作规范而科学地深入推进。非物质文化传承的传统方式侧重于家族世代祖传、师傅招徒相传、口耳面授相传。但是这些传承方式往往导致传统技艺因人而存、人亡故而技艺绝的局面。目前,许多传承人已经亡故,其技艺无人继承,致使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失传。从目前现状来看,绝大多数文化传人年事已高或年龄偏大,多数渐失授徒能力,吸引的年轻人不多,一些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技艺、风俗、礼仪慢慢淡出了人们的视线,濒临消亡。对此,作为政府还缺乏相应的抢救措施。现在,该县的非遗申报、保护工作由文化馆负责,而文化馆专业人员匮乏,加之没有足够的经费投入,对全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还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可以说尚无系统的各种资料积累和有影响的学术性研究成果,从而不能为许多项目提供严谨、有力的依据或基础性的证明,在具体保护上,不能提出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建议。
三、几点思考
首先,可持续发展是指“满足当代的需求,并且不会威胁子孙后代满足自身需求的能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观要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既要考虑当前的发展需要,又要兼顾未来发展的需求,不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的利益;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不能破坏经济发展所依赖的传统文化资源这一基础。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群体而言,发展不仅意味着发展经济、改善生活条件,而且要关怀来源群体“人”的自身发展,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断传承与持续性发展。其次,正确认识非遗的文化价值和功能。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传统文化的表现形态,具有维护文化多样性的固有功能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工具性作用两方面的发展价值。政府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文化对发展的促进作用,应当注重文化的双重发展价值,避免片面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经济发展的工具性作用,而忽视其维护文化多样性的固有文化功能。在管理非遗工作时,必须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的意义,制定相关政策,必须结合文化的特点,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在挖掘文化资源、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同时,必须加强对文化主流的关注,促进文化作为构建文化同一性和社会凝聚力的工具作用 。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应是“整体的”、“综合的”和“内生的”,真正的发展必须是经济、社会、人、自然之间的全面协调共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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