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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一日两扫、全天保洁”的工作制度。清扫保洁时间:每天早上7:00以前必须普扫完成,下午13时至14时进行第二次普扫,其余时间做好巡回保洁。
2、保洁标准:“四无”、“四净”、“四不准”。即:无烟头、无纸屑、无瓜果壳皮、无暴露性垃圾;路面净、路沿石净、垃圾容器周围净、场地净;不准将垃圾扫入街道落水口,并保持其畅通;不准向绿化带内倒垃圾;不准将垃圾倒在垃圾容器外;不准在街道和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所有路段城乡结合部必须每日清进5米。
3、雨、雪天气,及时清疏落水口,保持排水畅通,积极参加清扫积雪活动。
4、街道果皮箱内的垃圾要及时清掏,外部要经常擦洗,保持清洁,并做好环卫设施的管护工作。
5、保持垃圾箱等容器四周清洁干净。
6、及时铲除路肩杂草。
7、发现环卫设施损坏、丢失的要及时上报。
二、道路清扫保洁管理规定
1、街道清扫保洁检查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检查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清扫保洁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督促清扫职工按清扫保洁标准要求进行工作,确保城区街道干净整洁。
2、检查管理人员每月作好跟班检查及巡回检查,每月街道清扫保洁质量打分不得少于20次。发现清扫保洁质量不达标,要现场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3、街道清扫保洁工工作期间不得迟到、早退、脱岗、离岗、聚街头聊天。
4、清扫保洁责任路段内瞬间乱投垃圾滞留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5、清扫收集的垃圾需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乱堆乱倒,或往落水口内清扫垃圾。
6、街道清扫保洁期间必须穿戴安全显示服,正确摆放安全警示堆。
7、雨、雪天气,要按规定参加落水口疏通和积雪清扫。
8、责任路段内果皮箱应及时清掏、擦洗保洁,不得存有污垢。
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客运经营包括省际的班线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运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交通局所属的*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和*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道路运输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对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杨浦等区的道路运输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市交通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市交通局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专业系统规划,分别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章基本管理
第五条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条件。具体条件中的专业标准、技术规范可以由市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需要从事客运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交通局和市运输管理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依据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合并、分立或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三十日前告知原审批机关,并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市交通局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货运经营以及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培训机动车驾驶员的教练员,应当经市运输管理处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考试发证机构不得组织强制性考前培训或者指定培训点。
第九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服务价格,由市交通局提出方案,经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价格规定,并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第十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依法应当具备的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营运证、上岗资格证、营运标志、机动车维修范围标志牌、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等证件、标志牌,由市运输管理处统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或者出租。
第十一条本市积极推进建立道路运输公共信息网络系统,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市交通执法总队可以依法在本市主要的公路道口对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委托市交通执法总队对车辆运输的货物依法进行检查、控制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道路运输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和服务质量以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向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举报和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投诉人。
第三章客运、货运管理
第十四条本市对客运班线实行有期限经营,经营期限为四年到八年。市运输管理处应当根据班线客运经营者的资质条件、服务质量等确定相应的经营期限。
班线客运经营者依法取得客运班线经营权后,应当在一百二十日内正式营运。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未营运的,视为放弃客运班线经营权。
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本市建立客运班线经营状况评议考核制度。市运输管理处可以每年对班线客运经营者的基本资质条件和营运服务质量进行评议考核。考核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考核结果作为延续或者注销客运班线经营权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客运经营者的客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公布的班次行驶,在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禁止沿途揽客。禁止超过核定人数运输旅客。
定线旅游客运应当按照班线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应当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发生旅客严重滞留的情况,市运输管理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散;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市运输管理处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十八条市交通局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道路运输发展规划、货运市场需求以及市内道路交通条件,制定允许在市内全天通行的营业性货运车辆运力发展年度计划。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实际情况,在一定区域、时间内限制货运车辆通行。
允许在市内全天通行的营业性货运车辆应当具有独立的封闭结构车厢,车辆的外型和安全、环保等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标准和条件。禁止使用客运车辆从事货运经营活动,禁止使用货运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本市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悬挂和使用与其运输经营业务相符合的营运标志。
第二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市运输管理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每年对营运车辆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并同时实施年度审验。
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及时、完整、准确记载车辆检测、技术等级评定等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在外省市注册的货运经营者从事起迄地均在本市的货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机动车维修与检测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市鼓励发展以便利、快捷为特点,以机动车常见故障排除和养护为主要内容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以下简称机动车快修)。机动车快修应当符合本市汽车快修企业技术条件。
本市中心城区内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的机动车快修,不再新设机动车专项维修点。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范围标志牌,公示经营许可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材料配件进销价差率、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
从事机动车特约维修的经营者除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公示机动车制造企业的授权证明,并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接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配件登记档案,记录配件的名称、供应商名称和地址、制造企业名称和地址、进货日期、进货单价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配件应当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修复配件或者旧配件,供用户选择。使用修复配件或者旧配件的,应当征得托修方同意,并保证维修质量。禁止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尚无标准的,应当参照机动车制造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资料进行维修。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接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具备维修质量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维修质量检验。
进行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公示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配件价格收取费用;机动车制造企业未提供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的,应当执行市交通局制定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方结算费用时,材料费和工时费应当分项计算,并出具市运输管理处统一监制的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机动车制造企业提供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报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当加强对检测、计量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校正,确保其技术性能指标达到标准要求。用于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等的检测、计量仪器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进行强制周期检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前款规定的检测、计量仪器设备不准确或者逾期未进行强制周期检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校正或者检定,并移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其他相关业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训练区域等;
(二)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三)聘用取得教练员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
(四)严格考试纪律;
(五)按规定做好培训记录,建立学员档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在培训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对结业考试不合格的学员,不得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客运站、货运站、公共停车场(库)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本市道路运输专业规划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客运站、货运站、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分别征求市交通局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客运站、货运站、公共停车场(库)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三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安排运行班次和发车时间;
(二)按照客运经营者根据政府指导价确定的票价售票;
(三)对无故停班或者连续三日不进站经营的,及时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四)严格执行各项站务收费规定;
(五)工作人员佩戴服务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二)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三)仓储等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各种消防器材、设施配备齐全有效;
(四)工作人员佩戴服务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受理运输危险货物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业务的,应当了解运输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和应急处理方法,查验有关凭证。不得受理运输国家规定的禁运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给具有合格资质的货运经营者承运。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练员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上岗从业的,责令停止上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转让或者出租营运标志、机动车维修范围标志牌、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标志牌,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伪造或者涂改营运标志、机动车维修范围标志牌、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收缴有关证件、标志牌,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悬挂和使用营运标志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公示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建立维修档案、未履行记录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配件登记档案、未履行记录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做好培训记录、未建立学员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练员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教练员上岗资格证。
(十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履行及时报告义务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受理运输国家规定的禁运货物或者将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给不具有合格资质的货运经营者承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因情况变化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第五条规定的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可以暂扣其营运车辆、维修机具设备等物品,并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一)无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
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暂扣物品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暂扣物品文书和清单,告知执法依据、理由和接受处理的地点、时限;对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在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后,取回暂扣物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暂扣物品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是指用图形符号、颜色和文字向交通参与者传递特定信息,用于管理城市道路交通的设施,包括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支路等所有城市道路上的交通标志标牌、行人指路牌、街道地名标牌。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分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置规范的制定、实施、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置的审核、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街道地名标牌的审核、管理。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本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置应当遵循系统性、规范性、连续性、可操作性、实效性、人性化原则。
第六条本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的设置应符合《**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擅自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牌。
第七条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的设置应当根据本市整体路网建设要求,结合道路功能定位,对指示信息进行分级筛选,形成相互关联的整体系统信息。
指示信息应当在所表达的内容上分级、连续和互补,在所处的空间位置上相互对应或递进,传递给道路使用者全方位的、科学的、有效的信息链,在动态条件下给道路使用者发现、识别、判读及采取行动的充分时间和前置距离。
第八条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按照下列方法分级设置:
(一)主要设置于城区,以大型指路牌为主,管理性标志牌为辅,指引入城或过境车辆通行。设置在入城的几条放射线与二环路的交叉口处,提供行政区域名、大型交通枢纽、重要立交桥、重要桥梁、城市标志性园区(如科技园、工业园、物流园区等)等信息,为入城或过境车辆指明方向。
(二)主要设置于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为车辆通行提供方向指引。路口标牌包括指示标志、指路牌、车道行驶方向标志牌、管理性标志牌等,提供相邻主干道、主要交通集结点、高速路、快速路、省级政府机关、市级政府机关、大型交通枢纽、国家级风景区、城市标志性园区(如科技园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重要公共建筑、城市标志性地点、著名景点等信息。
(三)主要设置于主干道与次干道、次干道与次干道交叉口。路口标牌包括指示标志、指路牌、车道行驶方向标志牌、管理性标志牌等,提供相邻路名信息或行政区域地名、省级政府机关、市级政府机关、大型交通枢纽、国家级风景区、城市标志性园区(如科技园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区级政府机关、医院、急救中心、主要大学、重要公共建筑、城市标志性地名、著名景点等信息。
(四)主要设置在主干道与支路、次干道与支路、支路与支路交叉口。路口标牌包括指示标志、指路牌、车道行驶方向标志牌、管理性标志牌等,提供与其直接衔接(相交)的路名信息或者附近的行政区域地名、省级政府机关、市级政府机关、大型交通枢纽、国家级风景区、城市标志性园区(如科技园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区级政府机关、省级医院、市级医院、急救中心、主要大学、重要公建、城市标志性地名、著名景点,主要公园景区、主要生活小区、大型市场等信息,其中,支、次路采用小型标志牌,信息量不宜过大。
第九条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应当采用先进的无线通讯,计算机技术,应用交通工程理论,系统科学等理论应用在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计上,采用发光方式显示版面信息,在指路标志标牌版面上新增LED动态信息指示模块,实施交通信息动态诱导。
第十条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的文字应当规范、正确、工整,采用中英两种文字,中文为规范性汉字,英文标示地名用汉语拼音,专用名词用英文;特殊旅游地段的交通标志标牌可适当增加标示语种和旅游信息,以方便游客需求;地名的标示应当采用经确定的地理实体专有名称。
第十一条在城市道路交通复杂地段,还应当增设标志标线,给予交通参与者清晰的提示。
第十二条广告、绿化设施的设置不得遮挡、影响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责任单位应当定期维护。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的设置应当与道路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的设计、审核和验收。已设置的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当逐步规范和完善。
第十四条街道地名标牌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还应突出民族、文化、历史特点,同时标注方向、距离、重要公共设施等信息。
第十五条其它交通管理设施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置。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含人行天桥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人行地下通道、下同)的管养和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人行道,是指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规划确定的供行人通行的公共通道。
第三条城市道路人行道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及金阳新区城市主干道人行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次干道、街、巷人行道的管理工作。
其他区、县(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道路人行道管养应当做到道路及附属设施完好,无破损、残缺、塌陷和积水,完好率不低于91%。
第六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摆摊设点;
(二)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五)擅自改变批准的占道用途;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人行道的行为。
第七条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或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进行搭建、堆物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设置设施或者进行搭建活动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设计图以及相关技术要求;
(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文明安全施工组织方案;
(四)设施管理维护计划。
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占道的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应当预留确保行人安全通行的通道,占用期限不得超过规划、建设部门规定的工程施工期限。需要延期占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期满15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原审批部门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延期手续。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延期只能一次,期限不得超过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工程延期施工期限。
第九条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规范和标准设置设施。
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的规范和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设施设置维修、管养制度,定期对设施进行维修和管养,保持设施完好、安全、整洁,并接受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人行道养护、大型设施设置等作业,不得在同路段的两侧同时施工,影响城市道路人行道安全畅通。
第十二条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单位需改(扩)建、迁移设施的,应按规定到当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占掘道路手续。
第十三条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的设施使用期满或因故停止使用及废弃的,设置单位应当按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规定期限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设施设置人应当承担拆除费用。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主干道人行道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禁止占用的路段,不得设置集贸市场。
临时占用城区城市主干道人行道施划停车泊位,由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临时占用城区城市次干道、街、巷人行道作为集贸市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提出设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临时占用县(市)城市道路人行道作为集贸市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由县(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作为集贸市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应当预留确保行人安全通行的通道。
第十五条因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的需要,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可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缩小占路面积、缩短占路期限或者停止占路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十六条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的非机动车停放亭(架)、道路停车场计时表、商业占道标示牌、商业性广告、书报亭、公告栏、电话亭、供气、供热、配电、变电设施、电讯地面机柜、检查井等设施,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设置治安亭、公交候车亭、公交站牌、公交调度亭、流动厕所、出租车站牌、街名路牌、交通标示牌、信号灯杆、垃圾箱、消防栓、路灯杆、电杆、城市电脑地图、街头饰品、行人座椅、绿化带、公益性宣传广告等公益设施,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其批文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设置设施的,由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所设置的设施。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由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城市道路;沥青混凝土;平整度
引言
近年来,建筑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监理制度的正规化,对施工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路面平整度是道路工程的主要功能指标,如果道路不平坦,会降低行车速度,增加行车颠簸,加大冲击力,降低舒适性,减少安全性。 城市道路施工时由于干扰因素较多,路面平整度相对于公路而言较难控制。 笔者结合太原市南内环街道路改造工程,就城市道路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的平整度控制进行探讨。
1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在下面层开工前,派专人对路面进行清扫,使基层表面干燥、清洁,无松散石料和杂质。 基层的平整度对面层影响很大,开工前,测量员和质检员对基层的高程、横坡进行了检测,对高的地方用铣刨机铣刨除,将低洼处做上记号,在铺下面层料时先对其补平,以消除基层平整度不好对面层的影响。 此项工作比较复杂,但对提高路面平整度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2 沥青混凝土的摊铺
摊铺是保证路面质量尤其是平整度的关键环节, 该工程采用 2100 型和 1800 型摊铺机呈阶梯式摊铺, 渠化加宽段采用 3 台摊铺机呈阶梯式摊铺。
2.1 摊铺前的准备
2.1.1 提前 24 h 洒透层油,封闭交通。
2.1.2 通过试验确定松铺系数,按松铺系数确定铺层厚度,准备好与其等厚度的长条木板垫于熨平板下, 横向接缝处将熨平板全部落在前铺的面层上,下垫均匀分布的 3 块木板,其厚度为松铺厚度与压实厚度之差。
2.1.3 下面层采用挂钢丝绳引导的方式控制高程和厚度,中上面层中间采用非接触式平衡梁找平, 两侧利用滑靴电脑找平,滑靴下垫 6 m 直尺以消除平石不平整带来的影响。
2.2 摊铺
2.2.1 摊铺机的起步为了保证摊铺机作业的连续性, 摊铺机前至少备 3~4 车成品料,在拌和站出料正常的情况下方可开始摊铺,摊铺机的起步一定要慢,先缓慢起步后,再逐渐提至正常摊铺速度。 这样做,一是可以避免由于瞬间速度变化过大,振捣器来不及振捣使铺层松散,密实度不够,碾压后出现凹坑,必须找料补救;二是可减少机械本身的磨损,避免由于摊铺机短时间停机后,在起步时于热接缝处出现台阶现象。
2.2.2 卸料
卸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 是摊铺机与自卸车一边行走一边完成的过程。 自卸车的制动阻力要合适,若太大会造成摊铺机前的阻力过大,影响平整度;若制动阻力太小,又会在材料下滑时推动自卸车前移,将材料倒在摊铺机外,清理不及时将导致摊铺暂停,待摊铺机重新起步,这一过程也会影响到平整度。
2.2.3 摊铺机摊铺
摊铺机进人正常作业后,条件允许时不要停机或变速,螺旋送料器要始终保持有 2/3 的混合料,保证均匀、连续铺筑。在摊铺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换速度和增减夯实转速,摊铺作业中要与拌和站保持联系,一旦拌和站出现故障,要临时改变摊铺速度来减少或避免停机,调整时要缓慢地进行。
3 碾压
碾压主要控制碾压速度和碾压遍数。
3.1 碾压工艺
中下面层的碾压工艺为:初压采用胶轮压路机静压 1 遍,复压采用 DD130 型压路机振动、碾压各 2 遍,终压采用 DD130型压路机静压 1~2 遍。上面层的碾压工艺为: 初压采用 DD130 型压路机静压 1遍;复压采用 DD130 型压路机振动、碾压各 2 遍,终压采用胶轮压路机静压 1~2 遍。
3.2 碾压温度
碾压温度一般控制在初压 120~140℃,复压 100~120℃。但在 SBS 改性上面层碾压时对温度的要求有所不同, 摊铺完后压路机紧跟其后进行碾压,并且做到摊铺机不停,压路机也不停。
3.3 碾压速度
碾压速度一定要慢,一般保持在 2~3km/h 即可,特别是起步或停止时要慢,否则起步时在驱动轮的作用下,热料会向后推移起台;而停止时又会在惯性的作用下向前推移起台。
3.4 碾压方式
碾压时一定要采用阶梯碾压,这样做,即使由于压路机换向停机造成微观凸起,也不在一条线上,行车时不会同时将两侧轮胎抬起而造成跳车。
4 接缝处理
横向工作缝采用平接缝法, 利用 6 m 直尺找出原路面的最平断面, 用切割机切除多余部分, 切除部分的宽度一般在80~100 cm。 如果切割宽度不够,容易出现由原来的 1 个跳车变成两个跳车;切缝必须平直,要进行清洗并涂刷粘层油。 纵向接缝采用铣刨机铣边,不需要用切割机切边,采用毛接茬,也要清扫干净并涂刷粘层油。 在碾压冷接缝时,先将多余的料铲除,让压路机从压实路面向松铺层横向碾压 2 遍,再用细热料在表面进行刮平,然后继续碾压,碾压轮以 20 cm 左右的宽度依次向前推进,直至全轮压到新铺层为止。
5 需要注意的问题
5.1 对基层高程和横坡的检测采用“五点五线法”,每 5~10m为一个断面,用水准仪测左、1/4 路宽、中、1/4 路宽、右等 5 个点,然后在相邻的两个断面之间挂两条横线、5 条纵线检查横断高程与纵断高程,两边有侧平石的可省去左右纵线,这样通过“五点五线法”的检查结果来全面修整基层的高程和平整度。
5.2 铺上面层时,对检查井的处理一定要注意井盖上的料不能就近撒在路面上。 该工程有井之处的平整度均不够理想,主要原因是工人在清理井盖上的混合料时为图省事将料就近撒在路面上,最终对平整度造成了不可弥补的影响。
5.3 铺上面层时,摊铺机的摊铺速度一般应≯2.5m/min。 该工程在铺面层时,为了完成当天的计划任务(不留施工缝,全线一次性铺完),摊铺速度较快,导致摊铺机本身的振捣器振捣不密实,铺层松散,密实度不够,碾压后出现凹坑,使用一段时间后则更为明显。
5.4 碾压作业时,压路机应跟在摊铺机后连续碾压,做到摊铺机不停,压路机也不停。 该工程面层施工时,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压路机长时间停留之处留下凹坑,影响了路面的整体平整度。
关键词:独立董事;中国化;上市公司;完善措施
为了发挥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作用,防止目前在中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开始在上市公司中全面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目前,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在积极发展的同时,也遇到种种问题,面临着严峻的制约。本文认为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就必须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实现独立董事制度的中国化。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涵义和功能
关于独立董事的定义,不同国家和地区均有不同的界定。对此,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做出了明确的说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清楚地表明了独立董事的最大特点在于其独立性。
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目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着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屡屡出现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现象。因此,现阶段独立董事的作用首先应该是监督公司管理层的经营行为,确保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则表现在他们能够为公司的发展和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除了拥有一般董事所具有的权利:出席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议权、报酬享有权、监督权等,中国证监会在《指导意见》中还赋予了独立董事六项特别职权:重大关联交易提前认可;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公开征集投票权。
二、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相对于国外成熟的独立董事制度,中国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时间并不长,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相当的困难,有不少问题急需解决。
(一)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在现阶段,中国资本市场尚不够健全,还没有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国上市公司在股权上“一股独大”,经营上“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则十分普遍。值得关注的是在部分上市的民营企业中一股独大的现象也很严重,家族控股非常普遍。这表明中国大部分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过大,难以对其形成有效的制衡。同时在公司内部,董事会与经理层过分重叠,也导致了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平衡。缺乏多元化股权制衡为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发生不正常关联交易提供了便利。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完全支配了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而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过低,势单力薄,根本无法与之抗衡,即使想要履行职责,也会因为各方面因素的制约而无法行使权利,甚至遭到罢免。
(二)独立董事薪酬问题
为了将独立董事这一制度真正推行下去。必须有相应的物质条件作为保障。按照目前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支付方式,大体上有两种类型:津贴和“车马费”,即独立董事每年从董事会领取的固定数额的报酬和每次参加董事会会议领取的交通费用。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独立董事的总体薪酬一般低于其劳动价值。回报过低,且承担的风险较大,这种薪酬与责任不对等的情况显然无法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起到积极的激励作用。而从薪酬支付对象来看,独立董事直接从上市公司领取报酬,实际上就是从大股东手里拿钱,这使得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公司的管理层形成一定的依附感,无形中使独立董事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这也是造成独立董事不独立的重要原因之一,碍于情面,独立董事极有可能对公司违规行为采取沉默放任的态度,弱化监督职能。甚至与大股东同流合污,共同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谋取私利。
(三)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冲突问题
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英美法系“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即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既是决策机构又是监督机构。而中国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二元制结构,在股东大会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独立董事作为一个新的外部监督力量,势必与原有监事会之间发生冲突。比较《公司法》和《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就会发现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存在着明显的重叠交叉。首先,两者都将公司财务的检查监督作为核心内容。把公司财务监督权同时赋予两个监督主体,这就产生公司机构关系混乱的严重局面。其次,二者都有权监督董事、经理的违法行为。然而,到底哪种监督机制起决定作用,法律却没有进行界定,这必然会引起两者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再次,二者都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从证监会的《指导意见》来看,在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后,对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定位与协调却只字未提。这势必会制约独立董事监督作用的发挥,并且影响到上市公司整体治理结构的完善。
三、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措施
确保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的关键在于制度的设计。因此,为了保证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国情下行之有效,就必须不断完善中国化的独立董事制度。
(一)改革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就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而言,关键在于公司股权的多元化和合理化。也只有在股权相对合理的条件下,独立董事制度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正在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为国有股的减持提供了一种快捷灵活的方式和可能性,通过各种方式减少国家和法人持股比例,降低股权集中度,让股权制衡体现在董事会的运作中,为独立董事制度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截至2006年3月,中国证券市场已(拟)股改公司数量达700家,超过两市全部1354家A股公司的50%,市值所占比例达六成。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可以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实现公司产权的多元化。机构投资者手中若能掌握足够的股权,便可以以外部监督者的身份对公司进行监督,与内部执行董事抗衡,使公司治理机制不会因为内部人控制而陷入危机。因此,继续推进体制改革,推进股权多元化进程,既可以为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作用奠定制度性基础,也是规范资本市场,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必然要求。
(二)明确独立董事激励机制
参考国外企业的做法,根据中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独立董事具体的激励措施可以采取固定报酬与股票期权相结合的方式。上市公司与独立董事签定合同时,可以根据该独立董事的以往工作业绩和社会声望,确定每年固定领取的报酬。同时,为了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必须对薪酬发放方式做出改革。独立董事的薪酬支付者必须是独立于上市公司的第三方,所有进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薪酬不直接从上市公司领取,而是由证券监管部门根据各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用于对任职的独立董事固定薪酬的发放。如今,股票期权已经成为国际上流行的激励方式。这种激励措施将独立董事的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相挂钩,将充分激发独立董事为公司经营出谋划策的热情和潜能。但是必须把握好独立董事的持股量。比较合适的数量是让独立董事拥有大约相当于该公司一个中小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量。独立董事基于自身利益的驱动,就会用心去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在持股期限上,为避免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合谋,操纵公司业绩,可以考虑将独立董事股票期权激励采取延后支付的方式,将授权和行权时间安排在其任职期满之后。
(三)理清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
独立董事拥有对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权,从而能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施加影响,具有一定与董事会和管理层相抗衡的力量,但是由于在公司治理上没有投入足够的时间,不能实施日常性的监督,信息不一定畅通。而监事会是一个常设性的监督机构,对公司日常运作比较熟悉,但是一般不参与公司日常决策,只是在事后对董事、经理的行为予以监督。两者结合可以弥补彼此的不足之处,共同构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立体监督体系。只要完善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协调互补机制,完全可以变职能重叠为多重监督,提高监督绩效。首先,建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召开只有独立董事与监事会成员参加的会议,相互交换信息,共同研究和探讨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其次,建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磋商机制,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可以对公司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并建议对方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并且联合对公司特定的问题进行调查,交换调查结果和解决方案。再次。建立解决独立董事与监事之间冲突的机制,明确在股东大会内设立仲裁制度,就独立董事与监事之间的冲突进行调查、协调和裁决。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关键还在于其他相关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由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而引发的对公司监督机制的关注和尝试,在客观上会促进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良性发展。随着独立董事制度的不断完善,在公司治理中,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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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呼吸道合胞病毒肺炎;孟鲁司特纳;疗效
【中图分类号】R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0476—02
呼吸道合胞病毒肺炎﹙respiratory syncytial viruspneum onia,RSVP﹚简称合胞病毒肺炎,是一种小儿常见的间质性肺炎,多发生于婴幼儿。由于母传抗体不能预防感染的发生,出生不久的小婴儿即可发病[1]。本文选取我院2011 年2 月~2013年2月收治的140例呼吸道合胞病毒肺炎患儿进行鲁司特纳联合更昔洛韦的临床治疗研究,临床效果显著,现报道如下。
1资料
1.1一般资料
本文140例患者系我院2011 年2 月~2013年2月收治,经临床诊断为呼吸道合胞病毒肺炎。其中男88例,女52例,年龄2~ 35个月,平均年龄﹙6.5±1.5)个月。所有患儿有不同程度的呼吸困难、咳嗽症状,血清特异性IgM抗体检测阳性,痰液病毒检测提示阳性结果。按照入院治疗先后的顺序,随机分为研究组和对照组,每组各70例。两分组在患者年龄、病情、病程表现上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符合对照标准。
1.2 方法
两组患儿入院后均进行吸氧、抗病毒、抗感染等常规治疗。对照组通过更昔洛韦治疗,剂量为5 m g /kg,每日2次;研究组在此基础上配合孟鲁司特纳进行联合治疗,剂量为年龄< 6 个月者2 m g /次,6 ~ 18个月者4 m g/次,> 18 个月者5 m g/次,每日1次。两组均治疗1个月[2]。
1.3 观察指标
观察两组患儿治疗期间的不良反应,发热、咳嗽、喘憋的缓解情况及时间,住院天数。
1.4 疗效标准
治愈:咳嗽、喘憋、发热、肺音等临床症状及体征完全消失,肺部X 线检查小点片状阴影消失;好转:临床症状及体征有所好转,X线检查小点片状阴影缩小;无效:临床症状及体征无任何改善。总有效率=(治愈人数+好转人数)/总人数×100%。
1.5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3.0统计学软件。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以P
2 结果
2.1 临床疗效比较
经治疗,对照组总有效人数50例,有效率71.43%;研究组总有效人数68例,有效率97.14%;
两分组在总有效率的比较上,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 临床症状改善比较
两组患者在发热、咳嗽、喘憋的缓解时间及住院天数的比较上,研究组优于对照组,组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3 不良反应
研究组有3例患者出现不良反应,占4.29%,表现为消化道反应;对照组组有5例患者出现不良反应,占7.14%,3例消化道反应,2例轻微皮疹。经对症处理,均恢复正常,两组患者在不良反应率表现上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3 讨论
小儿呼吸道合胞病毒肺炎本病半数以上为1岁以内婴儿,初期可见咳嗽、鼻堵塞。约2/3的病例有高热,最高可至41℃,多数病例的热程为4~10天[3]。轻症病例呼吸困难及神经症状不著,中、重症有较明显的呼吸困难、喘憋、口唇青紫、鼻扇及三凹征,少数重症病例也可并发心力衰竭。胸部听诊多有细小或粗、中罗音,叩诊一般无浊音,少数有过清音。若不及时治疗,患儿可发展为哮喘[4]。
在治疗上,主要采用抗病毒、支气管扩张剂以及激素治疗。本文研究中,针对小儿呼吸道合胞病毒肺,临床采用孟鲁司特纳联合更昔洛韦治疗,总有效率97.14%,优于单纯采用更昔洛韦治疗组,且在发热、咳嗽、喘憋的缓解时间及住院天数上持续时间较短,在不良反应率表现上与对照组无差异,安全性较高。更昔洛韦化学名为9-(1,3-二羟基-2-丙氧甲基)鸟嘌呤,其竞争抑制脱氧鸟苷的三价磷酸盐与DNA聚合酶的结合,丙氧鸟苷的三价磷酸盐与病毒DNA的结合最终导致DNA延长的停止。从接受本药治疗的巨细胞病毒感染患者中发现,巨细胞病毒可以产生急性抗药性[5]。丙氧鸟苷是化学合成的鸟嘌呤类似物,能够阻止疱疹病毒的复制。孟鲁司特钠即顺尔宁,顺尔宁是一种口服的选择性白三烯受体拮抗剂,能特异性抑制半胱氨酰白三烯(CysLT1)受体。适用于哮喘的预防和长期治疗,包括预防白天和夜间的哮喘症状,治疗对阿司匹林敏感的哮喘患者以及预防运动引起的支气管收缩,在治疗上耐受性良好,不良反应轻微,通常不需要终止治疗[6]。
综上所述,针对小儿呼吸道合胞病毒肺,临床采用孟鲁司特纳联合更昔洛韦治疗,疗效确切,症状缓解明显,安全性高,适合在临床行进行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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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道路运输;交通事故;3C4E;安全生产
1 引言
根据事故致因理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控制就是采取针对性的有效的对策措施,消除或控制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危险因素,从而预防事故发生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目的。目前,影响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危险因素尽管有人(主要是驾驶员)、车、道路环境和安全管理四大因素,但车、道路环境因素实际上可以通过企业的安全管理加以控制。因此,改善道路运输企业生产安全状况最重要的是企业要建立一个科学的交通运输事故控制与预防体系,采取一系列有力的、行之有效的措施控制和消除企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驾驶员方面存在的不安全行为,而这一切决定于道路运输企业对安全管理的态度和安全管理水平。
2 建立科学的道路运输事故控制与预防体系
尽管通过运管部门的不断努力,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有了一定的基础,但相当一部分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不落实,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一些企业不知道企业安全管理应该管什么?怎么管?
在我国工程质量管理中,为了确保工程质量而采取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即“三控制”(即3C)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有效地预防和避免了工程质量事故地发生。借用工程质量“三控制”的这种全过程控制的思想,根据企业生产事故发生三个阶段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工程技术对策、教育对策、法制对策和应急救援对策”(即4E对策),便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
从横向讲,整个事故控制和预防体系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事故前的控制预防工作,即采取一系列对策措施控制事故发生。第二部分是事故中的控制预防工作,即通过建立企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尽可能减少事故所带来的损失。第三部分是事故发生后,通过总结教训、提高认识、完善措施,通过对事故的处理达到预防控制事故的效果。纵向来讲,每个部分分别从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以及安全技术措施入手。
3 建立和健全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3.1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保障
企业没有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就无从谈企业安全管理。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颁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已明确将道路运输列为高危行业。因此,作为高危行业的道路运输企业,一定要根据《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置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如安全处、科、股),并配备相对稳定,责任心强,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能运用专业知识和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3.2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根据国家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其他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验,道路运输企业不仅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而且每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须要有科学完善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规范企业员工行为的作用。
(1)进一步完善驾驶员管理制度。
应当包括驾驶员聘用制度、驾驶员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等。进一步健全道路运输企业驾驶员档案建设,建立驾驶员电子信息库。
(2)行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运输企业应重点对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维修人员、乘务人员、车辆安全技术检查人员等进行以业务和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行车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行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对企业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时间、具体内容、形式及方法、要达到的效果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3)严格车辆管理制度。
运输企业要加强车辆管理,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对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职责做出明确规定;严格车辆维修、检测,规定车辆维修、检测时间、机构、程序、内容等。强化车辆风险保障能力的管理和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4)完善落实安全交底制度。
借鉴矿山、建筑危险行业成功经验建立安全生产交底制度。主要是在出车前和交接班,对行车途中恶劣天气、道路环境、危险路段、经营线路交通状况等影响行车安全并应注意的问题和措施,通过安全交代卡、提示牌、召开出车前班组会议或者通过电话、短信提醒等形式告知驾驶员。
(5)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安全奖惩制度。
目前,道路运输企业都制定了奖惩制度,但大多数存在奖惩不够合理的问题。企业应该根据具体的考核指标、考核方案,征集驾驶员的意见,根据自身企业的承受程度,确定最能激发员工积极性的奖金比例。例如可以施行
“721”工资,“7”即生产任务或管理任务工资,“2”为安全生产工资,“1”为安全教育培训工资。还可以实行安全积分奖金,通过设立各种考核指标转换为安全积分,用积分乘以单位积分奖金数,使其能够直观算出所得的奖金数额,调动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工作积极性,使得每个人的安全目标都和安全生产的总目标相结合。
(6)建立科学的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以道路运输企业总的安全管理目标为基础,逐级向下分解,使各级安全目标明确、具体,各方面关系协调、融洽,把企业的全体职工都科学地组织在目标体系内,使每个人(尤其是驾驶员)都明确自己在目标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通过每个人的积极努力来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7)强化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运输企业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应包括日常常规检查、安全重点检查、安全综合检查、节假日前检查等。
(8)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道路运输企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和发生重大、特大行车事故时应及时开会处理。
安全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指示;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本单位近期内行车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措施,布置开展安全活动。
(9)建立完善安全活动制度,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组织安全活动(“安全活动日”、“安全活动月”)是企业进行全员安全意识教育、企业安全文化建设非常重要的形式。同时,通过组织安全活动还可以增进员工对企业的感情,增加企业的凝聚力。
(10)企业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运输企业应建立行车安全档案制度,包括基础资料档案、行车事故档案。目前,道路运输企业普遍存在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多数企业没有对安全档案管理的内容、人员、要求等作出规定,档案资料零散。
(11)事故应急管理和统计报告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能在安全事故发生时,有效防止事故的继续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环境的危害,是控制事故的重要措施。
(12)安全经费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经费的提成、使用、审批制度。提取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比例应符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客运企业按照营业收入0.5%、普通货运企业1%、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1.5%提取;主要用于:预防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防范、整改等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购置从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用品费用;安全检查与评价费用;车辆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工具附属安全设备费用;宣传、教育、培训及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费用;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费用;安全科技创新等的开支。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客货运企业安全管理部署会,主要是探讨如何做好本辖区“两客一危”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以及如何有效扼制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事故的发生。下面我简要讲几点: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自6月14日起,我队联合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相关客货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通过检查我们发现企业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安全管理问题:1.……2.……3.……4.……,以上几个问题是我们检查中发现较为普遍的几个共性问题,也是制约道路运输事故下降的主要原因。为此,我们要克服以下几方面的倾向:一是不要在总结教训、事后处理时才认识到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而平时却没有紧迫感。二是不要以为现在没有出事就万事大吉,而心存侥幸。三是不要把工作不力的责任推给客观因素,而逃避自己的责任。
二、把握关键,强化排查。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关键是人和车。对企业而言,人就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法人或经理,是企业生产安全主体任的代表,也是贯彻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与否也是取决于企业法人的意识。从业人员特别是驾驶员是安全管理的直接承担者,对安全管理起到决定作用。因此,企业必须要加强“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能力。车是道路运输的主要载体,管好车就是为安全管理打好基础。在交通事故中,因车辆问题造成的事故占比还是较大的,所以企业务必要对车辆的管理引起重视,一是要严格执行车辆维护和安全技术检验制度,严禁“病车”上路;二是健全车辆档案,及时组织车辆参加定期检验和年审年检,使车况达到运行标准与要求。还要进一步抓好隐患排查治理,隐患就是潜在的事故,隐患不治,事故难控制。企业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个定期常态化的工作来做,排查要有针对性、抓重点,进行逐一有序排查,并且对排查出来的问题治理一定要及时和彻底,直到隐患排除为止。
三、落实制度,建立台账。
安全管理制度是企业抓好安全管理工作的保证,但部分企业仍存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难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还是企业法人安全意识淡薄、追求经济利益远胜于安全管理工作。从一些事故分析上也可知,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已成为企业发生事故的主要因素。因此,企业一定要抓好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比如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将安全考核与安全奖励挂钩等等。企业要切实承担起落实本企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职责,在落实本企业安全管理上下功夫、动脑筋,真真切切的落实好安全管理制度。同时要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台账,从检查来看,部分企业对台账资料的记录整理不够重视,投入精力不足,存在台账内容记录不全、质量较差等问题。安全台账的建立和完善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能有效反映和证明安全管理各项工作的具体情况,更是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起到保护作用。如果企业安全台账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反应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可以认为安全工作没有做或者安全工作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