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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档次区别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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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档次区别

第1篇: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档次区别范文

所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986年我国开始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开始选择部分县市进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提出了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共同付费,由社会统筹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新思路。1992年1月,民政部正式下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明确资金筹集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开创了先河。其中,国家给予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方式体现。199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中强凋“在农村群众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基础组织比较健全的地区,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但由于这一时期推行的农村保险制度是以个人缴费为主、财政没有补贴,保险待遇低,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不高,自1998年以来实践中并没有实现大的突破,其参保规模和基金筹资远远不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自2003年,我国开始积极推动各地开展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为筹资机制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09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2010年10月20日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在第20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22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主要的区别就是筹资方式增加了政府补贴。2009年《指导意见》提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社会保险法》将这一筹资方式写入法律条文,在第20条中明确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具体包括:

(1)关于个人缴费。《指导意见》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关于集体补助。《指导意见》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关于政府补贴。《指导意见》规定,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社会保险法》第21条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1)关于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以适当增加发放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2)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国家为每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人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3)关于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指导意见》的规定,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离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意义

“三农问题”作为我国社会的主要问题之一,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养老问题的解决,无疑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而有利于整个社会与经济的和谐发展。为此,国务院于2009年在全国10%的农村进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并于2020年实现农村的全面覆盖,它成为取消农业税、实施农业补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一重大举措,使“老有所养”的目标得以进一步实现。“新农保”的积极意义是多方面的,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首先,有利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新农保”按照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原则,实施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缴费方法,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贴,并按照渐进原则,逐步提高其待遇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子女的经济负担,使农民养老无后顾之忧,增加其消费能力,提高了农民的生活质量,为其老年生活提供了保障。

第2篇: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档次区别范文

【关键词】新农保;政策效果;保障程度

中图分类号:D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8-015-01

一、新农保的内容与特点

相对于老农保,新农保呈现出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增加基础养老金

新制度在建立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增加基础养老金部分。基础养老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进行补贴,目前制度设计的基础养老金从55元起步,地方可在此基础上提高但不能降低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

(二)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机制

这是新、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本质区别。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质是农民个人养老储蓄,不具有再分配性质。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则由农民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村民缴费给予补助。

(三)制度可衔接

新农保规定所有老农保的账户都可直接进入新农保,无论过去缴费多少,对过去缴费年限制度都承认,所领取的基础养老金不存在歧视性的待遇差别。出台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实现了养老保险与新农保的衔接。

二、新农保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分析

(一)公共养老观念未深入人心

公共养老作为政府对公民的责任,是公民的权利。但多数农民仅对政策制度有浅显认识,未认识到公共养老是现代公民权利,其不利于制度推进。在运行中,很多农民反映新农保今天是这样的政策,领导换了不一定是何种政策,只是把新农保作为政府的一项临时举措,影响农民对政策的信心及缴费标准的选择。

(二)制度设计缺乏激励性

新农保办法规定,“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至500元5档次,地方可据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然而,地方政府财政吃紧,缺乏对养老待遇的补贴动机;此外,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与参保主体缴费档次的高低无关,加上参保个体对制度的谨慎心理致使参保者多选择低档次的缴费标准。缴费制度缺乏激励性导致新农保的保障水平降低,制度抵御风险的能力下降,违背了制度设计的初衷。

(三)制度保障水平过低

实际中,农村普遍缺乏深厚的产业链基础,存在地区工业不发达,经济后劲薄弱,地方政府补贴有限的境况。仅凭有限的财力资源可以买到何种生活资料是不好预料的,但肯定难以保障民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过低不能及时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的惠果。

(四)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新农保政策中,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缴费在地方规定中就变为子女须参保缴费。这一定程度上激化了代际矛盾。在农村,规定老人免费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本为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这种捆绑式制度剥夺了部分老人的公共养老权。

三、完善新农保制度的对策

(一)加大解读力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应摈弃传统的恩赐观念,树立现代保障意识。社会保障是政府责任与公民权利的体现,相关部门及人员需进一步深入解读新农保制度规定。通过电视、网络与村公共场所等方式加强对新农保政策的宣传力度,深入田间地头,详细介绍政策的前景,使群众树立现代公民权利意识,深入了解制度,增强对政策的信心。

(二)完善新农保政策

新农保制度作为一种公共养老制度设计,其目的是保障公民基本的养老权利。具体对年满60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子女应参保缴费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应加以改进。凡是年满60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具备农村户籍的老人均可免费登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从根本上保障公民养老权利,扩大应真正享受待遇的人口基数,减少制度效率损失,避免奥肯漏桶扩大化。

(三)增强政策激励机制

为扩大政策的有效覆盖范围,需将基础养老金额度与参保个体缴费水平挂钩。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与补偿机制,随着缴费水平的上浮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补贴额度,刺激参保个体对养老金的需求。当然,不同地区的缴费水平需通过准确测算,合理规定缴费水平与基础养老金的相关性,使其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应,防止政策规定成为富人的天堂,避免富人通过增加缴费水平套取有限的养老金资源,损失公平与效率。

(四)增强财政预算补偿

新农保作为现代社会的一项福利制度,需要财政积淀,也离不开各级政府支持。应适当增加财政预算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开支,根据社会发展及物价增长状况,合理提高政府缴费补偿力度,建立基础养老金与经济发展、物价增长水平的联动机制,增强政策稳定性,切实发挥新农保保障老年生活的作用。避免因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导致制度中断给农民带来的制度风险。

四、结语

新农保在保障农村老人老年生活方面发挥了不容小觑的作用。但由于新农保制度本身一些缺陷,激励性偏低、低水平保障及实施过程中的宣传不透彻等问题限制了新农保制度保障农民老年生活作用的发挥,针对问题,提出树立现代公民权利意识、完善制度设计、增强制度激励性、加大财政支持,提高保障水平等建议,最终实现新农保的设计目标,切实保障农民群体在从制度覆盖到人员覆盖的成果中安享老年生活。

参考文献:

第3篇: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档次区别范文

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城镇养老保险;城乡对接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07-0096-03

中图分类号:F830.34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2009年9月1号,国务院颁布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新农保的试点工作在全国各地铺开。经过一年多的运行,各地无论社会保障部门的组织、基金的管理和运行,还是参保农民的参保人数及缴费情况都在大踏步地落实与实施。同时正确贯彻十二五“强农惠农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规划,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落在实处,是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核心,也是提升人民幸福感的关键。但由于新农保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工程,难免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国内很多学者都对其进行了分析,其中代表性的观点有:中国社科院研究员郑秉文认为,新农保政策是矫正初次分配不公的重要措施,是取消农业税后最大的惠农政策。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贫困地区因财政能力弱而导致政府补助难、60岁以上农民数量多不缴费而享受基础养老金导致中央政府财政压力过大、城乡老年人享受养老金待遇差别过大等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凤田甚至指出,由于制度设计的不完善,新农保制度不宜强行推动。林义指出,子女为接近60岁的父母参保捆绑缴费的政策实施过程中往往被理解为子女须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致使因种种的原因在很多试点地区难以推行,构成了新农保制度实施中的一个新难题。穆怀忠指出,新农保在试点过程中,农民参保缴费普遍存在“年龄陷阱”现象,即越接近养老金领取年龄的人群,参保率越高,这造成了覆盖面窄和个人账户积累少等问题,不利于应对农村老龄化危机和农村养老保障长效机制的建立。基于这一情况,我们依据辽宁省新农保试点的实地调研,找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试着提出解决的对策。

二、新农保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新农保现行财政负担和分担机制不尽合理,阻碍了新农保的有效推进

现行新农保制度的财政负担和分担结构是以东、中、西部为划分基础的:中央财政负担东部地区50%基础养老金,负担中西部地区100%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的补贴由地方财政全额负担。这种财政分担方式容易造成东部地区内部经济欠发达市或县,尤其是贫困县财政负担过重,并导致地方财政压力不断上移,不利于新农保覆盖面的扩大以及制度的有效推进。如在辽宁省试点时明确规定了各级财政负担和分担比例。基础养老金财政补贴部分由中央、省级、地市级、县级各级财政的分担,比例为5:3:1:1;个人账户财政补贴部分(个人账户参保财政补贴每人30元/年)由市级和县级财政共同负担。而截至2010年8月,辽宁省级新农保财政补贴(中央、市、县级财政)均没达到分担比例,导致新农保财政补贴比例的实际补贴与政策规定有很大差距。在试点贫困县的财政支出尤为困难,负担新农保财政补贴压力较大。如在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2009年年度财政赤字达80745万元,地方财政额外支出非常困难。按照新农保财政分担政策规定,彰武县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补贴中中央财政应补贴936.1万元,省级财政应补贴561.7万元,市级财政应补贴187.2万元,县级财政应补贴187.2万元。而在试点运行中,彰武县级财政实际仅补贴50万元,仅完成政策规定的26.7%。为了落实完成任务,彰武县基础养老金补贴的财政压力上移至中央、省、市各级财政,中央财政实际补贴1371.4万元,省级财政实际补贴822.6万元,市级财政实际补贴230.0万元,分别完成各自政策规定补贴任务的146.5%、146.5%和122.9%。与此同时,贫困县级财政在负担基础养老金补贴尚存困难的情况下,无力承担个人账户财政补贴。彰武县的个人账户财政补贴,政策规定市级财政应补58.6万元和县级财政应补107.7万元均未到位。因此,现行新农保财政负担和分担方式不尽合理,阻碍了新农保的推进。

(二)参保覆盖面窄和个人账户积累少,不利于建立农村养老保障的长效机制

在新农保实施过程中,不同年龄的农民在参保缴费时的表现截然不同:越接近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农民参保率越高,而作为制度缴费主体的年轻农民参保率却偏低。穆怀忠把它定义为新农保参保缴费中的“年龄陷阱”。截至2010年6月末,辽宁省各试点县新农保参保人数共计107.7万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共计32.3万人,其中45岁以下农民参保比例为45%,45-60岁农民参保比例为55%。2010年7月,通过对辽宁省各试点的调研,60岁以上农民参保率最高为24.2%,其次是41-60岁年龄组,参保率为21.8%,21-40岁年龄组参保率最低,参保率仅为13.1%。这主要是由于制度参保缺乏有效激励机制、农民对新农保政策信任度不高等原因造成的,从而造成了覆盖面窄,个人账户积累少,阻碍了新农保的进程,难以有效抵御农村老龄化危机以及建立农村养老保障的长效机制。

(三)新农保与城镇养老保险的对接尚未实现,制约了新农保制度的全面实施

当前我国城乡实行两种不同的养老制度,即农民在城镇企业就业实行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则实行新农保养老保险制度。如何实现这两种制度的对接,决定着新农保养老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责任分担结构不同。新农保的责任主体主要为国家和参保个人;而城镇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为国家、企业和个人。第二,统筹部分构成不同。新农保的统筹部分中西部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东部地区中央财政负担50%;城镇养老保险的统筹由企业缴费和财政补贴构成。第三,新农保中参保农民的个人账户中地方补贴的部分仍然属于政府所有,这与城镇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的私人所有不同。第四,缴费的标准有差别。城镇养老保险的标准较高(企业负担20%,个人负担8%),且带有强制性,因此相对积累较高;新农保缴费标准很低(参保农民按100、200、300、400、500元5档缴费),采取自愿的原则,因此积累低。第五,缴费年限的计算标准不同。城镇养老保险要求缴费必须累计满15年;而新农保要求满60,由其子女代为缴费,若年龄距离领取年龄不足15年,按年缴,允许补交;距领取年龄超过15的,按

年缴费不得低于15年。第六,基础养老金的计算不同。新农保制度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给付;而城镇养老保险月标准为上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体现多缴多得的原则,而且是月缴,因此积累较多。综上可知,新农保与城镇养老保险在诸多方面的差别,造成了两者之间的对接上的困难,这必然导致我国建立统一的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难以实现。

三、新农保实施过程中难题的破解路径

(一)应建立合理的财政分担机制

中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不仅东西部发展不平衡,即使同一地区也发展不尽相同。因此为了保证新农保的有效推进,应改革现在的财政负担机制。

首先,改革当前的按东、中和西部划分财政的分担机制。应建立以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机制。根据各地区的GDP、居民生活水平、财政收入和人口流动情况等指标为基础的综合评价体系,按情况不同细化出不同的等级,根据经济发展的等级不同建立不同的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负担比例。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适当提高中央的负担比例降低地方财政的负担比例,从而减轻地方财政的压力。

其次,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标准,降低个人账户的补贴标准。新农保规定60岁老人拿到国家基础养老金为每月55元。按恩格尔计算,其标准仅能达到最低保障水平,相对过低。各地应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情况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增加财政的支出水平,适应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但《意见》中规定地方财政在负担部分基础养老金的同时还要对参保农民的个人账户中补贴30元。这本来就已经使得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同时还要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水平,这是个两难的境地。因此应适当降低对个人账户的补贴或者干脆由中央来补贴个人账户部分,从而使地方财政有能力提高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

最后,不宜盲目追求农民参保率。对经济欠发达财政困难的地区,不应盲目地追求参保率,否则会造成财政的不堪重负。国家新农保制定的目标是到2020年实现全覆盖,因此对于欠经济发达地区没有必要去提前实现这个目标,应根据自己的财政水平,循序渐进地完成任务。否则出现太多的财政窟窿,造成新农保的无法实现。

(二)建立有效的个人账户参保激励机制

通过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建立有效的参保激励机制,合理解决参保覆盖面窄和个人账户积累少等问题,提高农民总体的参保率。

首先,提高农民的参保年龄,将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挂钩,突显政府的对参保的激励功能。农村人口的就业平均年龄大约为21岁,因此建议将参保年龄提高到21岁,使参保人有经济能力参保。改变原来不分缴费年限的长短、基础养老金的领取没有区别的情况,将缴费年限与基础养老金挂钩,缴费年限越长,超过15年后,每年或每5年的基础养老金的领取做适当的上调一定比例;同时应鼓励农民选择高档次的个人账户进行激励,选择的档次越高,个人账户的补贴就越高,但在补贴时就兼顾公平,避免收入差距过大。因此在补贴时就采取累退的方式。

其次,加大宣传的力度,提高农民参保的意识。一项新的政策的认识和接纳,都需要一定的过程。但很多试点地区因经费不足,宣传不到位的现象很严重。在调研过程中农户对新农保政策的了解程度低,非常了解的只占2%,比较了解仅为9.9%,总体新农保政策认知度不足12%。很多农民对新农保的制度认识不够,对加入新农保的作用还不太理解,加之60岁后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目前还太低,因此造成了某些试点地区的参保率不高。因此应通过各种媒介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切实地了解新农保的各种政策,确实提高农民对新农保的认识。组成新农保推广工作组,分期分批地组织人员深入到农户中进行宣传、注册和登记,把党的强农惠农的思想给农民讲清,争取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尽可能地参保。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对新农保资金进行严格的审计和监管,确保农民养老金的顺利发放。

(三)统筹协调各项农村福利政策,实现新农保与城镇养老保险的对接

新农保与城镇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缴费标准和统筹的构成不同,因此实现两种制度的对接必须确定一个对接路径。新农保的统筹由各级财政负担,体现不出互济性。而基础养老金由国家中央财政补贴55元,然后根据特价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还进行相应地调整,因此与参保人缴费年限无关;而城镇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密切相关。因此实现两种制度的对接,首先应实现缴费年限的对接。

对于新农保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年限的对接,在由新农保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入时,将个人账户累计额转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入当年的自由职业者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折算缴费年限,不再享受新农保相关待遇。

折算的缴费年限按满“年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天数按如果超15天按一个月计算,如果低于15天不计入。

第4篇: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档次区别范文

加快我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促进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推进“老有所养”行动计划的实施,5月13日和14日,社法委组织部分政协委员,在孙袁副主席带领下对我市开阳县宅吉乡、城关镇和白云区牛场乡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了视察。委员们分别听取了市、县、乡(镇)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就如何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与参保农民和工作人员进行了座谈。委员们根据视察了解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形成视察报告。

一、基本情况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报告中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调研,结合__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出台《__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筑府发47号)和《关于推进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筑府办发71号),3月18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__市作为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城市。

我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制度建设、服务体系、统筹层次和可持续等方面进行探索,形成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1、建立健全制度

(1)明确参保条件: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人员(除在校学生,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除外),全部纳入参保范围。目前符合参保条件的有120万人左右。

(2)缴费基数和比例:以上年度各区(县、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全市统一为8%。

(3)规范了养老待遇: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不分男女年满60周岁,次月起可享受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参保人历年月平均缴费基数的20%计发。

(4)建立缴费激励和调待机制:将参保对象划分为三个类别,区别对待,吸引广大农民参保,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参保人养老待遇水平根据经济增长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动作适当调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实行新农保资金统筹。

(1)统筹层次:我市新农保实行全市统一的制度、政策和业务操作规程,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管理,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市、区两级财政用于新型农保的补助资金,其分担比例是:云岩、__、小河三区由区级财政承担;白云、乌当、花溪三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清镇、修文、开阳、息烽四县(市),由市财政承担70%,县财政承担30%。

3、建立三级新农保工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市、区两级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市(县)长任组长的推进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机构。

(2)建立三级服务体系。一是建立了10个区、(县、市)新农保经办机构,落实了一定的编制、人员、机构和场地。解决13名编制补充到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将1166个行政村就业服务站更名为“村级劳动保障服务站”,按农村居民人数的多少,分别配备一至二名协管员。形成了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的服务体系。二是明确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搞好新农保业务需求分析、系统软件开发和经办机构服务体系及相关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为方便农民个人缴费和养老金的发放,劳动部门与商业银行积极配合,将银行服务延伸到乡村,在每月固定时间和地点为农民服务。

(3)做好宣传服务工作。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新闻单位相互配合,采取广播电视、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加大新农保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了解政策、熟悉政策自觉自愿参保。白云区和( )开阳县的农民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编成布依山歌和三字歌进行传唱,收到一定的宣传效果。

根据《办法》和指导意见,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于6月30日在云岩、__、白云、开阳4个区(县)如期启动,并于10月1日在全市展开。截止4月30日,全市参保登记56251人,实际缴费51126人,缴费金额为9752.22万元。其中,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有19656人,补缴金额为9224.99万元;正常缴费的有31470人,缴费金额为527.22万元。参保农民中,有19534人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有142名60周岁以上的老人按月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的养老补助。全市累 计发放养老金1108.96万元,其中财政承担691.99万元,占发放养老金总额的62.39%。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月平均水平为109元,其中最高的为153元,最低为85元。今年我市拟完成10万农民参保的任务。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农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实惠,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

二、存在的问题

我市新农保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从制度设计到试点启动、全面铺开,这项工作已经给农民带来实惠,积累一定经验,但是推进新农保工作,还需解决以下问题:

(一)参保人数不多

我市农业人口有180.14万人,其中,18周岁以上的有137万人。目前外出务工约有46万人,被征地农民中的“农转非”人员有3.58万人。扣除这些因素,18周岁以上的农民还有87.42万人,然而参保人数只有5.62万人,占18周岁以上农业人口的6.42%,参保人数不多。分析其中原因主要有:一是宣传还不够。占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对新型农保政策缺乏深入的了解,特别是中青年农民,认为新农保离他们时间较长,不愿参保。二是农民筹资难。我市农村地处山区,交通不便,土地贫瘠,市场化程度不高,农民收入低,自愿筹资缴费难度大,有的农民(贫困农民)想参保但没有钱。三是受传统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等观念影响,部分农民对新型农保还持有观望态度。四是缴费基数、参保层次和类别单一。不能满足不同层次群众自由选择的需要,特别是不能提高中青年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二)政策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市城乡养老保险工作都在大力推进,但在新农保工作中,一些参保人参加新型农保后,因户籍、职业发生变动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如何向城保转移?相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外出务工人员,返回农村后其城保又如何向新型农保转移?这个问题在中青年农民中占有一定比例,需要在政策上加以完善。

(三)新型农保服务体系不能满足农民参保的需要

__市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有120万人左右,总量上远远超过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数,新型农保实行县级统筹,按照方便农民就地就近参保的原则,农民要到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但是无论是区(市、县)新型农保经办机构、还是乡(镇)劳动保障所的现状都不能满足农民办理参保的需要。

1、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编制不足。新型农保经办机构有的区(县)单列,有的区(市、县)则作为社保收付中心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一般只有8名,然而各区、县(市)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人数一般都有10多万人,多则达30多万人,我市新型农保经办机构的现状不能适应新型农保工作的需要。

乡(镇)虽然成立劳动保障所,但人员编制一般为2至3名,大的乡(镇)最多5人,近年来工作人员有的被挤占挪用,有的已经调动,按中编办规定,三年内乡(镇)人员只出不进,调离人员得不到补充,因此,有的乡(镇)劳动保障所只有1名工作人员。但是,乡(镇)劳动保障所面临的服务对象,少则上万人,多则数万人。

村级就业服务站工作人员全部为兼职,待遇低,每月补贴100元,难以为农民参保提供相应服务。虽然采取聘用协管员方式加以解决,但编制内外的人员待遇不一致,编制外人员流动性大。现有人员编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开展。

2、基层劳保所办公条件较差。一是乡镇劳保所业务项目多。而劳动保障所工作场所一般30平米,有的还只有15平米,办公场所同一时段多则接待50人同时办理各种劳动保障业务,需要改善基层劳保所的办公条件。二是经办机构没有交通工具,监管工作受限。随着服务群众不断增多,社会化服务工作越来越广,没有交通工具,存在资金安全的监管问题,一年一度的养老金资格认证都难以及时到位。

三、意见建议

通过视察,委员们充分肯定我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根据国务院今年在全国10%的县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精神和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委员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我市现行新农保政策,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

一是设立多层次的缴费和待遇档次,吸引不同收入的农民群众参保,扩大参保覆盖面。

二是跨年度使用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进一步方便参保群众。

三是在完善新农保政策的同时,调整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允许超过一定年龄的人员补缴参保金,供群众自由选择参保类别,进一步扩大参保覆盖率。

四是进一步完善政策规定,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参加新农保的农民实现参保后的相互转换。要妥善解决农村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二)加大资金投入,提升我市劳动保障服务体系功能。

1、加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立为群众提供培训、就业、劳动监察、社会保障等全方位的服务体系。

2、加大村级劳动保障服务站投入,提升劳动保障服务功能。一方面是增加办公经费的投入,配置必要的电脑及桌椅,改善基层工作条件。另一方面增加编制,招聘专职的村级劳动保障服务人员,享受劳动保障所协管员同等待遇,稳定劳动保障服务人员队伍,便携地为广大农民提供劳动保障服务。

3、加大交通工具的投入。参照林业、水利等部门作法。各级政府要为乡镇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重视加强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管,更好地为参保群众服务。

第5篇: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档次区别范文

论文摘要: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出台,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确立了规范依据。《指导意见》作为制度分析的立足点,通过揭示其制度缺陷,在立法层面上和运行棋式方面进行了合理论释。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是制度的核心。受到城乡二元体 系的影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相对落后。《指导意见》的出台,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立了依据。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现状

1、法律渊源

(1)宪法。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在基本权利的层面上确立了公民的社会保障权。

(2)法律。到目前为止,仍然缺失法律层面的专门规范性依据。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规范仅散见于其他法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3)行政法规。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行政法规也并不多见,《指导意见》可视为行政法规。另外,还有地方性法规如黑龙江省颁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上海市颁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办法》等。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我国大部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规章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如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等;地方政府规章如《厦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等。

(5)国际公约。中国参加的国际组织所通过的国际条约与协定,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后即在中国生效。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规定:“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2、对《指导意见》的评析

国务院《指导意见》较《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基本方案》),其创新之处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基本原则。在《基本方案》中,基本原则为“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抚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没有实现社会保险的初衷《指导意见》规定了“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社会连带思想。

(2)参保范围。在《基本方案》中,参保范围被定为“市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交纳保险年龄不分性别、职业为20周岁至60周岁。”;《指导意见》将其扩大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使 得参保范围扩大了许多,也更为科学。

(3)基金筹集。在《基本方案》中,国家的责任仅限于财政的税式支出,这显然是不够的;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了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个人缴费方面,《基本方案》对于月交费标准设2-20元十个档次。而明显偏低的缴费标准导致了很多参保者只能每月领到几元甚至不足一元的养老金的尴尬局面;《指导意见》将标准提高为每年100-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3、我国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

(1)政府责任突出。我国目前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由个人、企业缴费和政府补贴三方面构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由于没有企业这一承担主体,且个人的缴费能力相对不足,所以要保障并不断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水平,需要政府负担起更大的责任。在新农保中表现为基础养老金。

(2)社会共济性差。社会共济性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特点,通过养老基金在社会范围内的统筹,将老年风险由个人转移到社会,从而减小个人应对老年风险时的负担。由于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没有社会统筹机制,从而将老年风险推向了个人。《基本方案》虽然改革了原有基金运行模式,但是由于统筹账户的缺失,社会共济性仍然难以体现。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

1、立法相对滞后。养老保险的实践先于专门农村社保规范的制定,实践缺乏统一的规范依据。虽然我国1994年把制定《社会保险法》列人了日程且进行了数次调研,但至今仍然千呼万唤不出来。

2、立法层次过低。《指导意见》算得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域效力最高的规范,但是《指导意见》本身也只能视为行政法规而已。

3、多龙治水。“政出多门”、“多龙治水”,越治越滥。地方利益的驱使,使之“百花齐放”,统一失衡。

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必要性

(一)法理学分析

1、生存权思想。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公民应当享有的维持其正常生活所必须的权利。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生存权是社会保障立法的理论基础,公民在生存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可以向国家请求保障其生存权,而国家也有义务接受公民的请求。

2、社会连带思想。社会连带的概念是19世纪末法国学者杜尔凯姆和蒲日惹等提出的。社会连带思想可概括为“任何个人出现了问题和困难,并不仅仅是个人的问题和困难,也是全社会中每个人的问题和困难,从而每个个人都有义务帮助社会上所有的个人”。社会保险其实就是社会连带思想的具体体现,个人的风险由全社会共同分担。

3、社会公平思想。社会公平就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罗尔斯:“所有社会价值——自由与机会、收人与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地分配,除非任何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社会保障将国民收人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将国民收入从高收人者转移到低收人者,是社会公平在这一领域的具体阐释。

(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义

1、保障了退休者的生活。社会上的每个人都面临着年老的风险,当劳动者因为年老而退出工作岗位后,失去原有的经济保障之后,社会养老保险可以给予劳动者经济上的支持,以保障他们的正常生活。

2、保障了社会的安全。老年风险不仅是个人问题,而且还是社会问题。劳动者社会生产力的创造者,只有他们的生活安全得到了保障,全社会的安全才能得到保障。所以,社会养老保险具有重要的社会安全保障意义。

三、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思路

(一)他山之石

1、福利国家模式。此模式见于改革以前的英国和瑞典,具体表现为全民享有等额的养老金,养老金的数额与收人水平无关,个人无需缴费,国家养老金支出全部来自财政税收。该模式在建立之初受到了国民极大的推崇,然而在制度运行了几十年后,这些国家的财政由于过于庞大的社会保障费用支出而出现赤字,同时国家的失业率也在增加。纯粹的福利国家模式逐渐被各国所摒弃,取而代之的是经过改良而成的“第三条道路”模式。

2、“第三条道路”模式。提出“第二条道路”模式的是布莱尔政府,他们试图在撒切尔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之间寻找一种中间性的“第三条道路”,即让市场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动用政府的力量对其进行监督和补充。具体来说,英国将养老保险分为国家养老与私人养老两种。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即国家和地方政府负担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缴费的个人养老金相结合模式类似于这种“第三条道路”模式,有机地将国家责任和个人责任,政府与市场相结合,是一种不错的尝试。但是,由于我国在城镇企业职工中实行的是社会保险模式,导致了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存在着制度衔接的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改革。

3、社会保险模式。该模式见于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其基本思路是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国家公共财政在筹资上给予资助或托底。我们要注意到,从责任形式上,农村的社会保险模式与上文论述的“第三条道路”模式是相同的,但是二者却有着本质的不同:在“第三条道路中”,国家养老金是独立于个人养老金的,而且不与收人相关联,无偿发放,是一种接近于社会救助或者社会福利的形式;而社会保险模式中,国家的资助或托底是与个人缴费在同一框架内的,是共同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部分而存在的。我国从当前国情考虑,应逐步将改革中的类“第三条道路”模式转变为这种社会保险模式。

4、中央公积金模式。该模式比较特殊,比较著名的是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在该模式下,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国民为养老进行个人专项储蓄,并采取完全积累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模式。国家不进行财政资助。

(二)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步骤的思考

很多学者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完善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应该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第一,应该尽快制定出《社会保险法》,从而为各种具体的社会保险制度做出规范性的说明,确立基本原则,使得各项特殊法或法规的订立有据可依。《社会保险法》已酝酿多年,但是迟迟未能出台,这就使得后续的一系列特殊法无法订立。而且从当前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来看,未见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规定,不得不说是一大缺失。第二,在《社会保险法》出台以后,应以此为依据制定出一系列的特殊法如《社会养老保险法》、《社会医疗保险法》等。并且我国当前的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共同编人一部《社会养老保险法》。这样社会保险法律体系将会更为简洁有效,便于未来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体化。第三,在《社会保险法》和《社会养老保险法》的基础上可以制定一些有利于制度的具体实施的行政法规、规章等。

(三)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模式的思考

首先,应在当前改革中确立的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模式中加入统筹账户。具体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利用财政支出每月定额发放的基础养老金可以一解燃眉之急,应当予以保留;另一方面,个人账户由于体现出个人的责任,并且使得不同需求的农村人口可以享受到不同程度的保障待遇,在现阶段也可以保留。《指导意见》中规定“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人个人账户。”可以修改为:个人缴费全部计人个人账户,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等划人社会统筹账户。

第6篇: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档次区别范文

2009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在全国10%的县市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试点工作,并提出在2020年覆盖所有农业人口的目标,以着力解决农村养老保险发展落后的现状。新农保制度的建立是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建设适度普惠型社会保障体系的标志性事件。

1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指导意见》规定新农保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在资金筹集方面,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社会统筹部分由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其余50%由地方财政负担。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目前设有每人每年100—500元五个不同的缴费档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集体补助及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每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在养老金待遇方面,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养老年人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其中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即每人每月55元,但符合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wwW.133229.cOm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

2 现行的新农保“统账结合”制度模式存在的问题

2.1 农村老龄化和人均寿命延长带来巨大财政压力

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对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带来严峻挑战,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我国农村地区的人口老龄化程度明显超过城镇地区,老年人口65%以上在农村地区,预计到2020年,我国城市化率在65%左右,农村居民人口在5亿左右,需要新农保覆盖的劳动人口约3亿人,在2020年实现新农保人口全覆盖时,虽然中央财政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东部地区补贴50%)占中央财政收入的比例仅仅1%左右,中央政府足以应对,但目前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缺乏明确的制度保障机制。同时,我国地方财政资金的保障性较弱,在逐步推进和扩大新农保覆盖面过程中,东部地区需要承担50%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财政补贴的双重压力,约20亿元左右;中西部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面对每年约6亿元的财政负担,资金支持后劲明显不足。

根据精算,我国农村居民60岁时的平均余命为20.62岁,72岁时平均余命为11.86岁。但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以账户积累额除以139个月为标准,即农村居民从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在72岁时前期的个人账户资金既已领取完毕,也就是说政府必须额外承担近12年的养老金支付,这势必构成较大的隐形财政压力。

2.2 个人账户中庞大的积累资金保值增值的压力巨大

随着新农保覆盖面的扩大,采用完全积累制的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也越来越大。一方面,《指导意见》规定新农保基金投资收益率以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面对高通货膨胀率,基金的收益率势必难以抵挡通胀基金购买力的吞噬。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很不成熟,个人账户中的基金积累额如果用于资本投资,也难以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高收益率。另外,目前新农保制度主要实行县级统筹,不仅制度管理分散且低效,甚至资金被贪污或挪用的风险也难以避免。

2.3 制度设计的激励功能差且保障水平低

由于制度建立在农村居民自愿的基础之上,个人账户的设计对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影响明显。目前农民

对新农保制度的参保积极性不高,个人账户激励机制存在两大缺陷。第一,新农保个人账户以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在目前高通货膨胀率背景下,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加上对于制度存在一定观望态度,所以部分农民不愿参保或者为获得“额外的基础养老金”而勉强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第二,虽然制度为鼓励个人参保进行相应财政补贴,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财政补贴额度不仅缺乏吸引力,而且由于补贴资金不能继承,如果参保人在参保不足15年时突然死亡,其继承人所获得的只是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等同于居民自我储蓄若干年后以银行的返本付息,在同样情况下,农村居民更愿意选择商业存款。

从新农保的保障水平来看,不仅目前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水平较低,而且即使参保人选择最高缴费档次每人每年500元,缴费年限达到15年,在2009年2.5%的利率水平下,以农村家庭人均居民纯收入计算,全国总的养老金替代率也仅为28.72%。数据说明,最高缴费档次带来的低替代率难以保证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更何况目前大部分参保农民倾向于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

综合考虑老龄化和人均寿命延长带来的财政压力,以及农民缴费能力有限、养老金水平较低、个人账户基金制管理成本较高等因素,我国的新农保制度现阶段不适合引入完全积累型个人账户制,而应该采用 “社会统筹+名义账户”的制度模式。

3 名义账户制在新农保制度中的应用

3.1 名义账户制的内涵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瑞典、拉脱维亚、波兰、意大利、蒙古欧亚六国提出了一种新的制度模式,即名义账户制(none-financial defined contribution,简称ncd),它是现收现付制与积累制、待遇确定型和缴费确定型的混合模式。它从筹资模式看,它实质上是一种现收现付制,但它又同时模仿了基金积累制下的个人账户制度,区别于对资金进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这种账户仅仅是一种会计制度,并不存在实际的资金积累,避免了资金保值增值的压力。从养老金的给付来看,虽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是“名义”性质的,但退休金的给付标准原则上却是严格按“缴费确定型积累制”规则运行的。个人账户缴费的积累额、“名义资产”的投资增值、“名义资产”转成退休年金的计算公式以及退休给付指数化的公式的综合作用决定养老金给付的给付水平。

3.2 新农保制度中引入名义账户制的优势

第一,从制度的长远发展来看,名义账户制更具有财务的可持续性。一方面,名义账户制通过内部利率机制,自动适应缴费人数与养老金领取人数之间平衡的变化,并且其计发办法与工资总额而不是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挂钩,有利于适应农村的人口老龄化状况。另一方面,名义养老金财富向终身年金的精算转换,可以自动适应寿命预期的变化,有助于适应我国居民平均寿命延长的现状。另外,名义账户制实行养老金的增长与我国gdp的增长相挂钩,可以避免因为工资的非正常增涨而带来的养老金支付压力。

第二,从基金的运行风险来看,名义账户的建立可以规避资金贬值的风险。实行缴费确定型积累制的主要前提是需要一个比较发达的资本市场,我国不成熟的资本市场以及国际金融体系影响的加剧,很容易使得庞大的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缩水。而基金一旦遭遇风险,不仅影响当期老年人的生活水平,还会进一步造成养老金水平的代际不公。将新农保中的个人账户设为名义账户,个人账户的实际资金用于基础养老金的当期支付或者政府对参保人个人账户的补贴,有利于避免基金保值增值带来的压力。

第三,从制度的激励功能和保障水平看,名义账户制中个人账户利率水平参考农民平均收入的增长率或者经济增长率而定,其吸引力大于积累制的市场利率,从而有利于扩大新农保覆盖率或者提高参保农民的缴费档次,并由此带来两方面的效益:不仅使得资金收入扩大,减轻基础养老金的支付压力,促进地方政府提高对农民个人账户缴费的补贴水平;而且缴费档次的提高和政府补贴力度的加大,也有助于农民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的提高。

第四,从制度的管理成本来看,名义账户制的引入可以减少制度的管理成本。按如前所述2020年新农保覆盖的劳动者大约3亿人计算,不管参保人选择哪一个缴费档次,仅考虑为如此庞大的群体建立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制度,都会极大的增加制度的管理和运行成本,同时繁杂的业务也会对本来经办能力就不足的地方社保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而实行名义账户则可以省去一定的管理和运行成本。

3.3 新农保制度引入名义账户制可能带来的问题

第7篇: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档次区别范文

新农保被定性为社会养老保险,在探讨新农保改革方向的时候,首先要明确社会养老保险应具备的基本功能。世界各国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具备的基本功能已经达成共识。第一,社会养老保险应该是全覆盖。社会养老保险应该是覆盖所有人群,而全覆盖的最好办法是强制性参保,以此来达到互助共济的效果。强制性要通过法律来推行。凡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成员同社会保险机构之间就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不必事先订立契约认可。强制性计划可以使社会成员在遇到风险的时候比较容易得到保护,通过强制性计划可以减少随机和偶然性波动带来的影响。第二,拥有收入再分配和互助共济功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通过收入再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均衡经济上的差距。具体来说,就是让相对富裕的人群承担更多保费,贫困人群承担较低保费,富裕人群所承担保费的一部分用于支付贫困人群的养老金。另外,用政府的财政税收来普遍支付养老金也是一种收入再分配。通常针对富裕人群采取累进税政策,让其缴纳更多税金,可在一定程度上缩小整个社会的经济差距,这将有助于社会稳定。同时,互助共济既有同代之间的,也有代际之间的。第三,给付条件中,应包括残疾养老金和遗属养老金。导致失去收入来源的因素不仅仅是年老,还有由于身体残疾,这些人员的收入低于常人,甚至完全没有收入。此外,由于家庭的主要劳动力身故,其遗属至少短期内也会出现生活困难。残疾人和遗属这一人群,从全社会来看也有相当数量。因此,探讨建立独立的社会保障政策也不失为一种方法。不过,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即确保人们步入老年后有一定收入,这和确保残疾人或遗属有一定收入,两者并不矛盾,可以说,在同一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内,残疾和遗属的风险同样由全体参保人员来分担是一种理想的做法,效率也更高。因此,给付条件中应包括残疾和遗属,并设立残疾养老金和遗属养老金。第四,给付确定并终身给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保证人们步入老龄、没有收入来源时,提供生活所需的相当一部分费用。一般来说,社会养老金标准的确定通常是按照在职人员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通常也要考虑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家庭结构和维持家计的必要额度,制订一个适当的给付水平。相应的缴费额度也是按照能够长期维持上述给付标准来制定的。给付确定型这种制度设计方式注重向参保人员发放相当一部分晚年生活所需费用(包括残疾和遗属养老金费用),是一种理想的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方式。反之,如果采取缴费确定型的制度设计,首先需要制订长期的缴费计划,如果出现工资和物价上涨,导致原定养老金数量相对低于当时的生活水平,必须首先从缴费计划着手调整,其效果的显现需要相当长的时间,难以调整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数量。在发放养老金的条件中,只有残疾养老金和遗属养老金,因可能出现残疾状况减轻,或者已无继续支付遗属养老金的需要,会有终止发放的情况。作为抵御年老而设定的养老保险,是老人的养命钱,是老年后的基本收入保障,其原则是终身给付,这也是与商业养老保险的根本区别所在。第五,能保值,有自动调节机制。如果公共养老保险制度是常见的给付确定型,多数情况下其给付标准设定在占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启领时,其实际领取到的数量应高于最低生活水平并能维持一定生活水平。但随着时间推移,工资和物价上涨,之前确定的养老金数量会逐渐贬值。如果不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水平同步上调养老金给付标准,对于那些没有收入来源,靠养老金生活的人来说,其生活水平势必会逐渐下降。因此,为了确保公共养老金的实际价值,必须针对工资、物价上涨,上调给付金额,使领取者能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新农保制度中社会保险基本功能缺失分析

第一,现行制度难以实现全覆盖。

根据新农保的《指导意见》,我们可以看出,新农保采取自愿参保,试点先行。到2010年为止,尽管在24%的县实施了新农保试点,但由于是自愿参保,在试点地区也没有实现新农保的全覆盖。据调查,试点地区中没有加入新农保的困难人群有三部分①。第一部分是40岁至59岁的农民,他们年龄较大,缴费期限短。虽然政策规定可以延长退休年龄,延长缴费年限,或者补缴到15年,但由于他们青壮年时没有积累,到了中年想要在短期内缴纳一大笔保险费,是很难做到的。第二部分是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民。这些地区的农民总体收入比较低,而且实物收入多,现金收入少,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能力。从吉林省调查数据来看,缴费能力在100元以下的占20.5%。第三部分是体弱病残没有劳动能力的农民。他们虽然没有达到60岁,但由于没有劳动能力,没有收入,需要提前领取养老金。而现行农保制度中,没有残疾养老金和遗属养老金。新农保制度中,由于是自愿参保,也会存在一部分人有能力参保却不参保的现象。这部分人就是16岁至45岁的青年农民。对他们来说,如果不是因为父母享受养老金的捆绑制约,他们都会持观望态度。尤其那些20岁左右的青年农民,他们的父母还没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其不参保并不影响家人的待遇。另有一小部分农民,因为与父母关系不好,同时自己又不太富裕,就不参保,导致父母到了60岁,也无法领取养老金。农民不参保的主要原因是新农保制度对他们没有什么吸引力。55元基础养老金实际上是一种老龄补贴。由于额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没有制度魅力,农民缺乏积极性。同时,带有“捆绑”的领取条件,让农民觉得自愿原则不真实,使农民对制度的信任度大打折扣。

第二,收入再分配功能效率低下。

新农保制度中,能够体现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地方有两点。一是由中央政府全额负担(东部地区中央财政只负担50%)的基础养老金,另一个是地方政府对个人账户的补贴(规定不低于30元)。然而,这两部分的再分配功能效率都不高。首先,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定得过低,比低保还低2元,保障能力偏低,农民没有参保积极性。另外,对所有农民都补贴,也是一种没有效率的公平。公共财政应该是向低收入者倾斜的,对那些富裕的农民,没有必要支付基础养老金。其次,地方政府对个人账户缴费补贴的激励效果不足,致使农民基本上选择100元或200元的低缴费档次。当然,农民选择低档次缴费,还是对制度持有疑虑,但激励机制不足也是一个主要原因。在不考虑任何外界条件变化的条件下,地方政府每年30元的财政补贴为农村居民带来了3.24元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在养老金中所占份额非常低。当然,这一补贴从感性上可以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但激励功能不大,激励效果需要重新审视。如果不论选择100元档次还是500元档次,补贴额度一样的话,农民只能选择100元档次缴费。然而,如果补贴额提高,但激励机制不恰当,也会造成不公平。地方政府的补贴,只是对已参保(或有能力缴费)的一部分人进行补贴,对未参保人没有任何好处,这从社会公平的角度看很值得商榷。公共支出如果只给那些有能力参保的人,就会增加贫富差距,有悖公共支出的基本原则。所以说,地方政府的补贴额度应该控制在缴费额的10%左右,最高不能超过20%,否则会造成拉大贫富差距的后果。另外,个人账户是完全积累模式,没有体现参保者互助共济功能。

第三,新农保的保障能力偏低,保值增值能力较弱。

《实施意见》设立了年缴费标准从100元至500元五个档次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目前试点地区缴费结构看,绝大多数参保农民选择了最低的100元缴费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假设一人从16岁开始以此标准缴费,政府每年补贴30元,银行存款利率不变,设定为2.25%,养老金计发年限139个月,年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增长率假定为2.04%,到60岁时他每月能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131元,再加上基础养老金55元,每月能领取养老金186元,但是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以43年后通货膨胀率为5%计算,它将变成20元的现值。如果以最高档次的每年交500元,其他条件不变,则60岁时能领取585元。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现值也不到65元②。养老金的价值到底有多大值得怀疑。而且,新农保在制度设计上并没有将未来的养老金支付与通货膨胀、物价等因素挂钩,导致农民实际的保障水平过低。另外,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经达到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只能享受55元基础养老金,没有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水平更低。

第四,制度设计中存在诸多不公平现象。

首先,正常的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有老年、残疾和遗属养老金,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有老年养老金,而且还附加各种领取条件。例如,新农保政策规定,60岁以上的老人可以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参保缴费。这实际上是把老人的养老金权益建立在其子女是否参保的条件之上,有悖于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另外,新农保规定,年满60岁的农民不需缴费就可以领取全额财政拨款的55元基础养老金。这就造成了两种不公平③:一是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60岁以上老人之间的不公;另一个是试点地区中未满60岁老人和60岁以上老人之间的不公平。第五,个人账户缺乏可持续发展机制。个人账户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余额除以139,说明个人账户的使用寿命为12年,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72岁就花完了个人账户的全部额度。如果还健在,以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都要政府负担。可是,随着平均寿命的延长,政府的负担会越来远大,这部分资金会给政府造成很大财政负担,如何解决至今还没有结论。新农保计发系数代表发放的月数,具体的计发系数应该经过精算之后确认。计发系数越大,个人账户本金所能支付的时间越短。相反,系数越小,个人账户所能计发的时间越长。所以,选择计发系数时有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如果只考虑要有一定数额的养老金,不考虑平均余命去设定计发系数,即使个人账户里的钱不够了,也会由政府财政兜底。这样的话,政府就要考虑养老金的负债状况以及财政负担能力,这样的个人账户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账户。然而,如果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个人储蓄,没有互助共济功能的话,它作为真正的个人账户,就要考虑使用年限,并精确计算。同时,个人账户用完后就应该中止养老金的发放。而我国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用完后,都由政府买单。这种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有失公平,应该改进和完善。可以说,我国的新农保制度是没有精算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没有自然增长机制和可持续发展机制。

三新农保制度应该如何持续推进

新农保作为农民老年后收入保障的最重要支柱,要赢得农民对制度的普遍认同,也要有更高的信任度。如果农民对新农保的认可度不高,那么,作为自愿参保的新农保制度就很难实现全覆盖的目标。要提高新农保的公信力,就应该在试点阶段及时发现问题,完善制度,为未来在全国普及做好铺垫工作。首先,从筹资模式和财政方式上看,新型农保制度是基础养老金(财政全额负担)和个人账户(个人负担)相结合的筹资模式,但基础养老金是税收方式的老龄补贴,个人账户是保险方式。城镇职工虽然也是实行统筹基金(企业缴费)与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模式,但是,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都是采取保险方式。建议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也改成保费由财政和个人共同承担的保险方式,基础养老金的支付额度与缴费年限挂钩。简单地说,政府给每位农民建立新农保养老保险账户,鼓励农民自己缴费,地方政府给予缴费补助。没有缴费能力的,政府可以减免保费。而中央政府在农民领取养老金的时候,不论是谁都有最低的55元的养老金保障。这样一来,即使农民没有个人缴费,但他们至少有基础养老金,可以有一个最低养老金保障,也能够达到全员参保的效果。如果农保制度的设计合理,有公信力,有能力缴费的农民都会主动缴费的。日本的国民养老金就有缴费制和免费制两种规定,凡是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全体公民,都强制参加国民养老保险,政府减免没有收入或低收入者的保费(全免、免3/4、半免和免1/4),学生可以延缓缴费。所有公民的保费额相同,养老金水平相同。政府负担部分,在制度初创时期(1961年),承担保费的二分之一,而从1976年开始,将缴费时补贴改为发放时补贴。补贴额度相当于养老金的三分之一(2009年之前上调至二分之一),缴费最低年限为25年。缴费年限越多,养老金越高,缴费年限越少,养老金就越少。养老金的起领年龄为65岁,也可以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但每提前一个月,养老金减少0.5%。而每延迟一个月,养老金增加0.7%,可推迟到70岁领取养老金。新农保也可以参照日本的制度,实行弹性退休制度,在一定时间段内自由选择退休时间。一种成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是具有自助、共助和公助的功能。自助应为基础,自己首先要努力缴费,同时也要发挥共助,即互相帮助,互助共济的功能。另外,政府也要给国民一定的保障,即发挥公助的功能。同样,新型农保制度也应该同时具备这三种功能。基础养老金采取保险模式之后,要建立自动调整机制。要根据现有劳动力生活水准的提高调整保险额度。至少应该每隔5年,以财政预算为中心对制度进行重新评估调整。同时,社会保险方式的机制需要养老保险精算专家来对财政预算做精密科学的评估和预算,因此,政府要加大对这方面精算专家的培养。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改成保险方式,也便于将来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其次,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方案规定新农保是自愿参保,现行的捆绑式参保条件,既没有体现自愿参保原则,又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强制参保。新农保作为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便不是强制参保,也应该是义务参保(半强制的)。试点阶段可以采取自愿参保,但普及率提高之后,应该改为半强制性的义务参保,最后实现强制参保。毋庸置疑,建立强制参保的前提是要建立费用减免制度。如果采取保险方式,一定会有一部分人因无力缴费而漏网,所以,要对那些无收入和低收入者实行费用减免制度。如果没有减免制度,就要用低保制度或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他们的收入保障。瑞典就是建立了最低养老金保障制度,对那些无力缴费的,或无力全额缴费的,政府给缴纳最低保险费,保费记入个人账户,也要保值增值。由于瑞典只给低收入者缴费保障,而我国农保基础养老金是面向每个农民的,如果像瑞典那样给每个农民缴费保障的话,财政负担会突然大幅增加。所以,采取日本方式,在养老金支付的时候,政府承担支付一定比例养老金比较合理,不会给政府造成太大财政压力,也不会产生保值增值的压力。

第三,从参保对象上看,现有情况下,应包括所有农村户籍的农民。现在国家正计划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如果这样,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又多了一项内容,这样容易产生碎片化问题。如果条件成熟,城镇无法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可以参加新农保,尽量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农保两种制度,来覆盖所有国民。我国应该考虑城乡统筹制度的规划,将来尽量在大的层次上实现统一。

第8篇: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档次区别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就业状况;社会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镇)和乡镇企业就业。到2005年,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推算,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规模已达1.2亿人,其中,进城农村劳动力约为1亿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保险部门重点关注的对象,因为这既关系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关系到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而具体到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来说,现行的社会保险体系中,对农民工而言,哪些该先行,是值得慎重考虑的。一些地区急于给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而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流动性和农民工的实际需要,导致农民工退保现象的频频出现。我们认为当务之急是尽快确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因为从层出不穷的农民工工伤事故到规模惊人的农民工职业病群体,以及由此而导致的各种各样的劳资纠纷,均决定了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以及医疗保险制度应当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优先得到确立。本文通过对农民工群体就业状况的全面剖析,依据轻重缓急的原则和农民工的实际需要,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的优先安排作一些积极探索。

一、农民工就业状况分析

(一)农民工就业行业状况分析

农民工是新兴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这一群体文化程度相对低,一般从事重、脏、累、险的工作,劳动条件差,工伤事故的发生率比较高,且一旦发生就会比较严重。据劳动社会保障部2005年快速调查显示,农民工主要分布在制造业、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居民服务业等重点行业。其中制造业占27%,建筑业占26%,住宿和餐饮业占11%,批发和零售业占12%,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占9%,其他行业占15%.国家统计局的调查也表明,2004年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从事制造业的占30%,从事建筑业的占23%,从事社会服务业的占10%,从事住宿餐饮业的占7%,从事批发零售业的占5%.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提供的最新调查显示,我国建筑业农民工队伍约4000万人,占全国农民工总数的三成以上,占建筑业一线人员的九成以上。④据河北省劳动保障厅调查,从事制造、建筑的农民工占47.3%,建筑业占到了全部外出农民工的32.7%.⑤广西南宁农民工的行业中,建筑业约占86%.而全国大事故大多来自建筑行业,北京七成大事故来自建筑业,2003年1至9月,全国建筑业每大要死亡6.5人。这首先是由于农民工在就业中的弱势地位,维权意识不强,经常是被动地接受雇主的许多不合法的要求,使得许多雇主依然千方百计逃避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劳动强度、报酬和工伤处理办法全凭雇主单方来决定。而一旦出现工伤事故,雇主就可以推卸责任。此外不少雇主为了压缩成本,不给农民工提供必要的保护及安全措施,这使得农民工面临极大的安全风险。其次是安全意识淡薄,劳动技能不高。由于农民工进城务工之前从事的是一些危险性较小的简单农活,使得他们对于工业生产的安全重视不够甚至是漠视,从而频繁导致工伤事故发生。最后是农民工的就业行业风险性巨大。由于农民工的知识水平有限,劳动技能不高,所以一般在像建筑业这样风险性较高的行业就业,从而使得农民工成为工伤事故的主要受害群体。

(二)农民工健康状况分析

1.职业病是影响农民工健康的第一大病

首先,农民工是职业病高危人群,尤其是尘肺病人中农民工数量占很大比重。可以说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地方,就是农民工集中的地方。根据山西晋中市工会调查显示,全市106354名职工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达65004人,占总数的61.1%,其中接尘人数为45088人,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人的69.4%,粉尘危害成为职业病最突出因素。而晋中市2800余名患有尘肺病的职工中,绝大部分是农民工。另外,在水泥制造业、化工业、油漆涂料业等农民工集中的行业,慢性甲苯中毒、慢性铅中毒等职业病逐渐开始发病。

其次,农民工的用工单位工作环境差,一半以上有诱发职业病危险。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等部门通报了主要针对农民工的全国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据对29个省份的不完全统计,检查单位21万多户,检测单位5.3万户,不合格的占检测总数的57.5%.

最后,农民工对于职业病的漠视。农民工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市场竟争力较低,在当今大量农民流动到城镇就业,找到工作已属不易。他们担心的是自己的饭碗及其工资怎么样,工资能否及时、足额拿到手。而对工作能产生职业病到没有在乎,或者说没有考虑过工作还可能导致什么病。

2.劳动强度也是影响农民工健康的重要因素

央行关于对农民工就业分布和收入的调查的报告显示,农民工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比较恶劣,从事的工作普遍具有重、脏、苦、累、险的特征。工作时间偏长,51.3%的人每周工作在41~60个小时之间,32.9%的人每周工作时间超过61个小时。农民工群体工作超过法定时间的接近85%.农民工收入水平近期虽然有所提升,但以劳动的艰苦程度衡量,其工资水平仍然偏低。根据清华大学李强教授在涉及外来人口32万的北京丰台区,通过配额及问卷而访谈方式,完成的493份有效问卷调查统计结果显示,73.5%的农民工存在超时工作(即每天9小时以上),每天工作时间在10个小时以上的占65%.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的占23.6%(见表1)。

表1城市农民工每天劳动时间调查结果

劳动时间人数百分比(%)

7小时以下285.8

8小时10020.7

9小时418.5

10小时17035.2

11小时306.2

12小时7916.4

13小时51.0

14小时及以上306.2

合计493100.0

由上表同样得出,农民工群体劳动时间普遍比较长,劳动强度也比较高,这种工作状况给他们的健康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3.食品安全问题

农民工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以建筑行业为例,造成农民工食品卫生安全隐患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建筑工地有效工期较短,工程规模小,一般没有规范性食堂,很难达到卫生许可条件。二是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卫生安全意识薄弱,没有采取有效的卫生安全措施;农民工也没有充分认识到危害性,不能提出相关的卫生要求,或者认识到了,也提出了要求,但在谈判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三是建筑商的卫生安全责任感和农民工的维权意识都很差。建筑商只注重商业利润而轻视工人的健康,而农民工不知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此外,由于建筑工地人员流动性大,饮用水、住宿条件差等,也容易造成一些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如果没有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昂贵的医疗费用,对广大农民工显然不堪重负。大多数农民工只能小病仗着年轻力壮拖,大病就只好回家,如果患了职业病也只有自认倒霉。而农村也不是他们天然疗养所,据卫生部副部长朱庆生介绍,农村中有一半左右甚至更高一点的人看不起病,有40%~60%的人,甚至更高,因为看不起病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在全国不同的地区比例不一样。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因为看不起病、住不起医院,因病在家里死亡的人数估计在60%~80%.

(三)农民工就业的流动性分析

农民工为了寻求更好的就业机会,挣更多的钱,不得不频繁的向不同的地方流动。根据农业部调查显示,40%的农民工没有固定工作,平均就业8~9个月,3个月以工的占11.3%,4~6个月的占16.3%,6~10个月的占73.3%,10个月以上的占7.8%.据调查,湖北省农民工在外出打工3年以上的占29%,3年以下的占71%;在一个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占19%,3年以下的占81%.天津市农民工在外打工3年以上的占26%,3年以工的占74%;在一个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占31%,3年以下的占69%.农民工表示坚决不回家的占2.4%,争取留在城市的占17.5%,但最终能留在城市的估计不足10%.同时,由于土地制度、户籍制度等因素的阻碍,不少农民工即使在一个城市工作生活了多年,也很难融入城市,到一定年龄以后农民工还是要被迫回到农村。再加上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分割和地域分割,个人帐户不可转移,社会保障网络在全国无法对接和联通,无法使农民工享受到社会保障的保障利益,从而使得农民工这种流动性比较高的群体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不高。

二、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大量事实和数据说明,农民工已是我国产业大军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与农民工的贡献和作用相比,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应该尽快提上议事日程。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有利于农民工自身利益的保护

首先,数量众多的农民工享受不到应有的基本社会保障,与他们为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完全不对称,这是绝对不合理的;其次,农民工从事的大多是苦、累、脏、险的工种,受工伤、疾病困扰可能性大,社会保障是农民工实现基本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求;再次,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关爱和保护农民工中妇女、儿童这种生理与社会双重弱势人群的需要,他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更为迫切;最后,有利于对农民工消费行为的引导,使他们在满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能兼顾其长远利益。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有利于提升我国城市化水平

城市化是人类生产与生活方式由农村型转为城市型的历史过程,主要表现为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及城市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在二元社会结构的影响下,在改革开放前的20多年时间里一直停滞不前,严重滞后于工业化进程,呈现出“工业国家,农村社会”的特征。这种局面直至今天仍未得到根本扭转。据有关资料分析表明:我国目前的城市化水平仅为32%,离中等发达国家49%的比例还相差甚远。城市化滞后引起或加剧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如农民收入过低和增长乏力、就业压力大等,在很大程度上均与城市化滞后有关。而提升城市化水平最重要的实际措施之一就是建立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有1亿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职业。农民工已成为推动我国城市化水平提升的基本力量。但由于前述种种原因他们至今尚未被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加上其他因素,致使农民工仍然处于流动状态,从而严重阻碍了我国城市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有利于切实解决“三农”问题

“三农”问题归根到底是农村人口过多导致的。在土地供给相对稳定的条件下,过多的农村劳动力会排斥资本和技术对农业的投入,农业劳动生产率很得到提高,农民输入也就无法增加。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要减少农村人口,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些富余劳动力是很难转移出去的。农民工作为三农问题的突破口,从根本上说就是要为农民提供制度保障,改变排斥农民工的传统政策,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民工自觉依法、有偿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经营权。同时,农民工要转变传统观念,适应城镇化的趋势,积极参与到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设中来。

(四)农民工社会保障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

农民工大部分由年轻人组成,他们在城市受到制度和政策的排斥,干着又脏又苦的活,还经常受到城市人的歧视,使得他们可能会产生不平衡心理。而且,农民工的工作一般具有短期性,工资又低,在失业没有经济来源而又得不到必要的社会保障的情况下,显然对社会稳定是一种严重的威胁。据一项对上海、广州、沈阳3市的刑事犯罪研究表明:1990~1999年间,农民工作案率大幅度上升,上升幅度分别达到70.15%、182.27%、99.87%.农民工在无任何保障时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可见一斑。即使他们没有刑事犯罪,其中有许多人为生活所迫从事违法乱纪的经营活动,如造假贩假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给失去生活保障的农民工正当的社会认可和人文关怀,有利于兼顾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还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动荡的因素,维护社会的稳定。

(五)农民工社会保障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冲突的。和谐社会的建立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意味着只要是我国公民,就应该享受最基本的国民权益和保障,国家不应该根据出身、来源地和职业等而区别地对待每个公民,而应提供均等化的服务,因为每个公民都履行了同等的国民义务和责任。如果没有公平待遇,那么各种歧视就会出现,纠纷就会接踵而至。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以及相伴随的各种制度安排实际上就是一种不公平的制度安排。这种不公平的制度安排如果持续下去,则不但不能建立和谐社会,还会使城乡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因此,从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出发,必须真正着手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优先序安排

通过前述对农民工就业现状分析,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及现有制度决定了不可能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全面的保障。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亟需解决,因此,必须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各项目进行优先序安排。我们认为,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安排必须根据当前农民工实际需要和政府人力财力,分清轻重缓急,有步骤、有计划地逐步建立和完善。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的不同险种要采取分清主次,分步推进的方式来实施,不能不顾农民工群体的现实状况而对各个项目不分主次,一哄而上的来实行。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采掘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抓紧研究探索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方面出发:

(一)加快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农民工当前最迫切的社会保障项目,也是解决好农民社会保障的着眼点。从屡屡发生的农民工工伤事故以及由此导致的众多的劳资纠纷,决定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尽快优先得到确立。建立工伤保险制度,这是几乎所有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普遍优先考虑的社会保障项目。这种保障项目不存在账户积累与保险关系接转问题,项目成本亦不是太高。对农民工来说,这是一种迫切需要的职业伤害风险分散机制,能保证其一旦遭受职业伤害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对用人单位来说,则是建立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基础之上的工伤赔偿机制,费用也不高;对政府部门及负责组织赔偿的部门来说,亦较易操作。而且,由于建立起农民工的工伤赔偿机制,用人单位将会更加注意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二)积极建立农民工疾病医疗社会保险制度

建立农民工的疾病医疗保障尤其是大病保障制度。由于农民工所从事的大多是脏、累、重、险的工作,劳动条件相对比较恶劣,生活、居住条件亦较差,患病是难以避免的。在缺乏保障机制的情况下,患病尤其是大病不仅给农民工带来身体的伤害,同时也可能会导致失业,从而因为失去经济来源陷入贫困。所以应当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大病医疗部分的社会统筹保障机制,在最大范围内分散由于疾病给农民工带来的风险。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对农民工医疗保险进行一定的分类。那些在城市的工作相对稳定、有固定住所并将长期在城市工作的部分农民工,可以参加当地的各种基木医疗保险。那些流动性大、从事短期工作的农民工可以参加专为农民工设立的医疗保障制度。该制度缴费较低,可根据民工的实际情况设计不同的保障层次。具体而言,首先该医疗基金有个缴费的底线,所有民工都要按此标准缴纳,按此层次享受的待遇。在此基础上,如果农民工愿意还可以缴纳更多的保险金,相应享受较多的保险待遇。

(三)有区别地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对拥有比较稳定的职业、相对固定的住所和单位,在城镇居住达到规定年限的农民工,应该考虑将他们纳入当地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其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办法可以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执行。对无固定职业且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则可以设计一种过渡性的方案,如制定一定范围内不同档次的缴费率由农民工自愿选择,同时规定儿雇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农民工所选择的缴费率缴纳相应档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进入城市从事经营性职业的自雇农民工则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保障制度安排。同时,为所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建立个人账户。

(四)建立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

针对农民工的就业状况极不稳定的现状,应建立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实行“现收现付”制。但是由于城镇失业保险制度建设面临着巨大压力,企业在转制过程中面临的资金困难,使这项制度实施起来具有相当难度,鉴于此,应采取积极的就业促进措施或失业援助计划作为建设失业保险制度的有益补充。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农民工纳入城镇失业保险制度。如《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把失业保险扩大到农民工,为签定劳动合同的农民上提供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或生活补助费。条件还不具备的城市可为失业农民工提供一些帮助以渡过难关。如政府管理部门提供“公共劳动”为失业农民工提供“最低生存保障制度”。

注释:

①高文书。进城农民工就业状况及收入影响因素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06,(1)。

②有人将农民工称为除了“三农”问题外的“第四农”问题。

③劳动保障部课题组关于农民工情况的研究报告。当前农民工流动就业数量、结构与特点[EB/OL].http:shshldbz050729nmg.htm.

④雷敏。调查显示:建筑业一线人员九成以上是农民工[EB/OL].http:20041110n222928763.shtml.

⑤陈树新。河北省农民工社会保障情祝调查分析[EB/OL].河北劳动保障网:2003tjzl.

⑥梁成虎。农民工面临严重职业病威胁[N].山西晚报,2004-09-16.

⑦王淑军。农民工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情况[N].人民日报,2004-05-18.

⑧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4年11月5日新闻会。

⑨卢海元。构建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弹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J].中国劳动保障,2005,(7)。

⑩郑杭生,洪大用。重视和发展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事业[J].学术交流,19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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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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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郑杭生,洪大用。重视和发展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事业[N].学术交流,1994,(5)。

[4]赵蓉,岳世忠。论农民工———都市边缘群体与社会保障地位的边缘化[J].开发研究,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