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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缴纳个人养老保险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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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缴纳个人养老保险

第1篇:如何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范文

养老保险如何缴纳?

一般的普通职工都需要缴纳养老保险,为的是退休之后能领取养老金,每个地区缴纳部分不同,比如北京地区是个人按照自己工资水平的8%缴纳,单位则按照20%缴纳,不过不管是哪个地区,单位缴纳的比重要远高于个人。

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规定,养老金需要缴满2019年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才可以领取,如果退休时没有缴满2019年可以继续缴存,直到满足年限,退休后每个月领一次养老金。

养老金金额如何计算?

每个月领取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十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从计算公式可以看出,退休后能领取多少养老金与以下四个因素有关:1、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个人工作历年来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3、缴费年限;4、退休时个人账户余额。

养老金制度对哪些人相对有利、哪些人相对不利?

人社部之前表示缴的越多、领取的也越多,这句话本身没有问题,但实际上你多缴1倍并不意味着你退休时能多领1倍的养老金。

如果你属于高知识分子、从事技术性工作、个人工资水平远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那么你会比较吃亏;反过来,如果你从事的是社会基层工作,比如清洁工、服务员等,个人工资水平要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那么就会从养老金制度中获益,工作中缴纳很少的养老金,在退休后反而能获取较高的养老金。

从这方面来看,养老金制度有一点劫富济贫的意思,这和个人所得税有点类似。

缴满2019年以后还有没有必要继续缴?

很多人认为养老保险缴多了不划算,最终可能不能领完自己缴纳的所有金额,因此缴够了2019年就可以停止缴费。此外,养老金缴上去之后交给社保基金打理,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显示,2019年至2019年期间,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益率低于同期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如果这部分钱交由个人打理,获得的收益要远高于此。

不过针对养老保险缴多长时间划算不能一概而论。打个比方,如果你是正常工作的职工,身体状况良好,那么退休后不仅可以享受个人缴纳的部分还能享受单位缴纳的部分,而后者要远高于前者,少缴养老金可能会损失。不过对于那些没有工作、自己去缴纳社保的人来说,有时候多缴养老保险可能确实不划算。

不管是什么情况,大家都要根据自身情况去计算一下多缴和少缴的区别,不能全凭主观判断。

另外,对于普通职工来说,养老保险缴纳制度具有强制性特点,不是说你想不缴就可以不缴的。

目前的养老金制度最大的争议在何处?

1、缴纳的养老金在去世前能否领完?

由于退休年龄将被延长,过去男60岁退休、女55岁退休以后可能都统一为65岁退休,在退休之前我们要一直缴纳养老金,然而退休年龄推迟之后缴纳的时间更多、领取的时间会更晚。那么很多人对此提出疑问,中国人现在的平均寿命为70多岁,那么在去世之前,自己的养老金账户中的钱(包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究竟能不能领完?如果因为意外或是身体原因在70岁之前就去世了,那账户中很多钱岂不是白缴了?我要想领完账户中所有的钱,岂不是至少要活到八九十岁才能够本?

2、凭什么只有个人账户中的养老金可以继承?

第2篇:如何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公立医院;养老保险;职业年金

改革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全民覆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该项改革实施的意义重大,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趋势。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在短期内给不同类型和具有不同内部人员结构的事业单位带来一定的问题。

1公立医院养老保险改革实施现状

目前公立医院人员根据身份类别基本可以分为在编人员、编内聘用人员(参照在编人员待遇)和编外聘用人员三大类。由于编制限制,公立医院编内聘用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人数庞大,对于这两大部分人员,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文件精神,未纳入改革对象范畴。以安徽省某三甲医院集团为例,该医院集团在岗职工总数5296人,现有编制总数3579个,职工用工性质基本可分为三类:在编人员1892人、编内聘用人员1117人、编外聘用人员(已买养老保险)2287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规定,公立医院基本实现全员岗位聘用制,工资福利待遇差异在缩小,逐步实现同工同酬。以安徽省为例,自2014年10月开始,该省公立医院对在编人员和编内聘用人员预扣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预扣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0.7+10%教护工资,预扣养老保险个人缴纳比例为8%,单位缴纳比例为20%;预扣职业年金个人缴纳比例为4%,单位缴纳比例为8%。目前,公立医院对编外聘用人员自入院开始便参照企业职工购买了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10%教护工资,目前我院编外聘用人员人均工资约2400元/月,缴费基数不低于所在市规定的企业最低缴费基数标准,以安徽省省会合肥为例,2016年度该市社保缴费基数为2620元;缴费比例为个人8%、单位20%。

2存在问题

2.1参保对象问题

根据国发〔2015〕2号和皖政〔2015〕120号文件精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为编制内人员。但是目前公立医院由于编制限制和实际工作需要,存在大量的编制外人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该包含事业单位全体职工,以编制作为界限,形成不同的参保方式,难免会激化人员的身份差别。以安徽省为例,目前,该省公立医院除在编人员以外存在大量的编内、编外聘用人员,该部分人员又分为两块:未购买养老保险的编内聘用人员和购买了企业养老保险的编外聘用人员,特别是未购买养老保险的编内聘用人员,如何解决该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成为该省大部分医院的重大难题。首先该部分人员广泛分布在医生、护士、行政管理等重要的一线岗位,具有学历层次较高(本科以上学历为主)、岗位责任较大(绝大部分都是各岗位的骨干力量)、分布范围较广、福利待遇与在编人员一致等特点。一直以来该部分人员各项福利待遇与在编人员一样,在医院基本形成了与在编人员无差别的良好工作氛围,其不能入编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受到单位编制总数限制、新院区建立编制未审批、入编条件变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此次养老保险改革以人员编制身份来划定参保方式,使得该部分人员不能参照在编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执行购买企业养老保险,将导致两大问题:第一、补缴前期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都将支付大笔资金;第二,如按企业标准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后待遇是否能与在编人员一样?这难免会激化职工矛盾,影响该部分人员的工作稳定性和积极性。

2.2养老保险经费来源问题

公立医院作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新院区建立、新的楼宇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引进和培养等大部分费用要靠医院自身去负担。同时政府赋予医疗机构大量的公共卫生任务同时,没有建立完善的补偿机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实施后,作为拥有数千名职工的大型公立医院,每年医院必须为广大职工缴纳20%的社会统筹,还需要缴纳8%的职业年金,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支出将会是一笔巨大开支;同时,为体现公立医院公益性,取消药品加成,改革“以药养医”,公立医院的收入来源在减少,医院运营的经济压力逐步增大,收入渠道减少,支出增多,这对公立医院机构自身发展和员工积极性都会产生一定影响。改革初期财政需要为事业单位支付两笔钱:一是在编人员过去工作年限的视同缴费;二是执行“老人老制度”人群当期的养老金,在此之外财政是否会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

2.3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问题

以安徽省为例,根据皖政〔2015〕120号文件精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目前该医院集团对在编职工预扣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个人缴费基数系按照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0.7+10%教护工资的标准缴费,如何核定缴费基数中的绩效工资部分成为广大在编在岗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公立医院绩效包括基础性绩效和考核核算绩效两个部分,不同公立医院之间、公立医院不同岗位之间由于工作量、岗位价值、岗位风险性等不同因素的影响,考核核算绩效差别较大[2]。如果缴费基数统一按“基础性绩效/0?7”标准计算,绩效工资部分不能完全体现不同公立医院之间、公立医院不同岗位之间绩效分配的实际情况。对承担较大工作量、疑难重症患者较多、医疗风险责任大的公立医院以及工作负荷大、岗位风险高、岗位价值大的岗位人员相对不公平。如何使得绩效工资部分能够相对体现不同公立医院之间、公立医院不同岗位之间的差别应该成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中应该考虑的问题。

2.4养老保险账户流通渠道问题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实施后,如何建立相关配套政策,使得企事业单位之间人员、事业单位内部编制内外人员、不同层级的编制人员养老保险账户有序合理流动也成为广大职工关心的问题。

2.4.1编制内与编制外人员之间

目前,备案编制的实施使得编制内外人员有了一定的流通渠道,那么如何建立相应的编制内外人员养老保险流通渠道。例如,当购买企业养老保险的编外人员达到一定条件入编以后,如何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问题。

2.4.2省级与市县级编制人员之间

由于部分地方政府之前实行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尝试,如合肥市自1998年开始就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自2007年开始对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同层级的编制人员流动的养老保险账户如何流动?例如,目前该医院集团正在整建制整合接受合肥市传染病医院,接受后,该医院是否可以在申请编制转化为省级编制后,原有在编职工的养老保险账户一并划转到省级账户,之间是否存在困难和问题。

2.4.3企业与事业单位人员之间

随着人员流动性的加大,由企业单位到事业单位编制内和由事业单位编制内到企业单位双向流动日趋频繁。随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如何建立配套政策使得养老保险账户有序合理流动,需要尽快落实解决。

2.5职业年金缴纳问题

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国家基础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3]。追求公平是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首要目的,但未来最大的不公平将是年金的差异,职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制度的有效补充[4],有没有年金将成为职工养老金替代率的决定因素。虽然制度允许所有的参保企业为职工建立年金,并于2014年1月1日期实行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但是现在我国的企业年金仍然只是覆盖少数群体,据统计我国目前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只有2000万人,而且绝大多数都是国有大型垄断企业。企业年金发展最大的瓶颈在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过高,一般企业没有能力再为职工建立年金。公务员的职业年金可以由财政埋单,由事业单位自行买单的职业年金可能会出现千差万别的情况。就该医院集团而言,支付1892名在编人员的8%的职业年金已然是一笔巨额支出,医院为了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很难会为3404名编外人员全部购买企业年金。

3相关对策建议

3.1关于参保对象的建议

一直以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任务之一是把编制内和编制外这种差别从事实上消除或基本消除,例如实行事业单位全员岗位聘用制、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等一系列改革,其目的都是弱化编制限制。因此建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象应该包含事业单位全体在职在岗职工,而不仅仅是编制人员。第一,将已经购买养老保险人员(含改革试点的编制人员和购买养老保险的编外人员)的账户划转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一账户;第二,建议财政将公立医院编内聘用人员能够参照在编人员统一视同缴费,如财政不能够将该部分人员统一视同缴费,也应该由财政补齐单位编制缺口人员总数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视同缴费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资金,并由单位追加补齐这部分资金,让该部分人员能够参加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体系内。

3.2建立适当的财政补偿机制

各省根据自身财政状况,可以借鉴深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经验,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财政每月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交职业年金,待退休后领取,深圳市财政缴交比例为8%,各省可根据地方财政状况来核定适当比例。通过建立适当的财政补偿机制,减轻公立医院的经济负担,使得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能够覆盖到所有事业单位职工。

3.3合理确定缴费基数中的绩效工资部分

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中的绩效工资部分应该根据不同事业单位、不同岗位职工实际的绩效工资标准进行核算。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3.4做好体制内外人员养老保险基金账户流通的政策衔接

应该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制度,保证企事业单位人员之间、事业单位编制内外人员之间、不同层级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之间养老保险账户流通渠道的畅通。

3.5加强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资金管理

健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资金管理相关制度,使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账户和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的资金管理、投资运营能够合理合法,使得职业年金能够保值增值[5]。总之,公立医院是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对象之一,公立医院养老保险改革影响到公立医院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构建完善的养老保险计划,是我国公立医院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保证。政府部门应该充分考虑到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导向,评估公立医院的财务状况,合理制定养老保险的缴费及给付的财政转移支付方案,使得公立医院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的负担不能过重,给付不能过低[6]。同时,健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制度,确保改革的平稳过渡。

参考文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S].2016:3.

[2]李虎石.公立医院绩效工资与现行薪酬体系接轨之实践[J].卫生经济研究,2013(3):42-44.

[3]吴蕾,鞠永和.刍议职业年金对医院人才的激励[J].现代医院,2014,14(11):133-134.

[4]吴蕾,鞠永和.公立医院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的探讨[J].现代医院,2014,14(10):123-124.

[5]孙波.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运行发展的研究———以广东省事业单位为例[J].科技管理研究,2010(9):87-89.

第3篇:如何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 养老保险 断保 成因 对策

一、淄博市企业养老保险断保基本情况概述

截至2012年年底,淄博市企业中参保的人员一共有88万多人,其中断保的人员一共有10万多人,主要占到参保总人数的12.2%。从这些断保人员的身份信息来看,其中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没有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有98000人,而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断保人员有10900人,还有由于企业的注销而断保的人员有1400人;从这些断保人员的年龄分布情况来看,断保人员中40岁以上的有2万多人,占到总人数的20%,30―40岁的断保人员有3万多人,占到30%;而30岁以下的断保人员有54万多人,占到了总人数的50%;从整个断保人员的断保时间来看,中断了养老保险关系有5年以上的人有将近2万多人,占到人数的17%,中断关系在5年以内的有9万多人,占到了总人数的80%,也可以说在最近的5年之内企业出现了一大批断保人员。

二、企业养老保险断保的成因分析

1、没有能力接续保险而造成断保

一是伴随着近几年来企业缴费的基数呈现大幅度的提高,企业中的在岗职工平均的工资都以每年10%以上的比例增长,灵活的就业人员和下岗的失业人员其缴费的负担日益加重。同时在岗的职工平均工资进行统计的对象是城镇单位职工工资的收入,并没有包括有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以此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进行参保的缴费基数,很明显的,对于多数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的失业人员来说都超出了他们所能承受的范围和能力。二是企业中对于社会保险的补贴政策没有落到实处。我国国务院将个人的缴费基数统一地调整到了当地上个年度在岗职工平均条件之一,主要是落实国家有关下岗失业人元的特殊的照顾政策。对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进行了灵活的就业后所参加的社会保险,都要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但是对于这项优惠政策来说到现在还没有落实到位,由于我国企业的个人缴费基数增长的太快,个人的收入又十分的有限,职工们并不能够负担日益增长的缴费。三是由于整个企业的改组、改制以及企业资产的重组或者是破产等一系列的原因,职工的工龄被买断,同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这其中有一部分人员的年龄都比较大,技能又偏低,一时间难以再就业,从而导致他们缺乏一定的经济来源,生活都成了问题,所以根本不可能缴纳养老保险,因此导致了大量的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人员并没有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2、企业职工不愿意接续保险而造成断保

一是某些企业经过了改组和改制之后,实行了承包、创收自养以及租赁和托管之后,出现的新的承租管理者不愿意承担为企业的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法定义务,使得部分以及参保的企业职工其养老保险悬空搁置。二是在我国的私营企业中普遍存在有并没有为企业的职工参保的意识,并且是一种无刚性措施的制约,企业的职工只能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进行参保,但是受到收入的影响,导致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时断时续。三是一部分人对于养老保险在政策方面的认识存在有误区,认为自己还很年轻,不急于参保,只要今后参保缴纳费用满15年就可以拿到养老金了。还有不少的企业下岗失业职工们只是片面地认为“视同缴费和缴费年限满15年就可以不用缴费”,对于今后对养老保险待遇的影响认识不足。

3、企业的职工不知道接续保险而造成断保

企业中的一些职工因为解除并终止了同企业的劳动合同,使得保险关系一时间没有着落,或者是因为辞职和停薪留职,忘记了对企业保险费用的缴纳时间,并没有进行及时的接续保险,从而造成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暂时中断。

4、多缴纳费用不能多得养老保险金

企业中参保的人员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年限不再按照零进行指数的计算之后,没有中断参保人员的退休金反而要低于已经中断了缴纳费用的参保人员的退休金,例如在淄博市中的同一家单位的两名职工在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之后,按照自由职业者进行参保,其中的一个人自2005年的1月份到2009年的年底一共中断缴纳费用是5年,在2011年的4月份退休,所缴纳费用的年限一共是33.42年,平均的指数是1.7527,每个月的养老金是2916元;另一个参保人员并没有中断缴纳费用,在2011年的7月份退休,所缴纳费用的年限是40.5年,平均的缴费指数是1.269,每个月的养老金是2600元。后者养老金待遇降低的主要原因:2005年到2009年平均缴费的指数是0.7,低于原来在企业期间缴纳费用年度的平均缴费的指数,从而使得总的平均指数要低于中断缴纳费用的参保人员,虽然说职工缴纳费用的年限增加了5年,但是不足以对平均指数降低计划发出的养老金进行弥补,从而导致了职工多缴纳了13778元的养老保险费用,但是其养老金却相应的降低了315元。在企业取消了零指数之后,原有的企业职工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按照自由职业者进行费用缴纳的接续人员退休的养老金待遇低的现象普遍存在。

5、企业养老保险政策的相对落后,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职工的续保造成了影响

例如个体的工商户、自由择业者对于养老保险的费用都要由个人所承担,账户的全部储存额都要由个人所拥有,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仍然有个人和单位的比例之分,这明显不符合常理,进而就会引发不少矛盾,对企业职工的续保积极性和热情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企业养老保险断保问题的危害分析

众所周知,职工若在在职期间出现断保现象,那么就意味着将来必然会面临养老危机,按照现行的政策规定,实行“统帐结合”的新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之后,企业的职工在退休之后的基本养老金的多少,主要是与职工的个人在在职期间所缴纳费用的高低和所缴费年限的长短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但是职工在断保期间,由于个人不缴纳费用和企业的不划转同时也不再计算年限,那么这样的结果就必然会使得职工在退休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水平有所降低。很明显的,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如果长时间的处于中断的状态,这不仅仅同国家所强制推行的社会保险的既定的政策相违背,使得企业的职工在我国老有所养的法定权益中遭受损害,同时也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造成一定的压力。有个别的企业职工和一些用人单位仅仅只是注重眼前的利益,而不顾及企业职工们的未来,这些企业职工们一旦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也同时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这就必然会给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造成十分严重的隐患。由此可以看出,企业职工的在职养老断保问题不可小觑,我们不能够等闲视之,要从实际出发,改变现状。

四、对企业养老保险断保现象的对策建议

就目前的发展情形来看,企业断保的人员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这不但加大了养老保险基金维持平衡的难度,同时又给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造成了潜在的影响。如何才能够及时有效地对企业断保的问题进行解决,从而为企业参保的人员构筑起社会保障的安全网就显得特别重要。

第一,企业要加强宣传和引导的力度,并增强参保人员的参保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多媒体,并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对养老保险的政策进行大力的宣传,不断对企业的参保人员进行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培养,使得广大企业职工能够像关心自己的职工工资发放一样,对自己的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以及个人账户资金的积累情况进行关心,从而有效消除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不可靠、没必要、不划算”等一些错误的认识,更好地提高企业职工进行保险接续的自觉性。

第二,企业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对职工断保的漏洞进行堵塞。一是要加大企业社会保险的稽查力度,要努力做到应保尽保。二是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进行费用的征缴。三是要努力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联动。为了能够更好地解决私营企业职工的断保问题,应将其纳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年检的范围之内,或者在其进行年检时由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共同进行职工养老保险的检查,对于不参保的人员不给于办理年检的合格手续。

第三,对于灵活的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的缴纳费用比例给予适当的降低,从而减少职工参保缴费所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他们进行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和热情。

第四,企业要完善退休待遇的计发办法。为了能够更好地体现多缴费能多得养老金的原则,不仅要让计算指数的方法更加合理,同时还应当进一步地体现出缴费的年限在计算养老金中的重要作用,在对基础性的养老金进行计算时,按职工的缴费年限长短对系数的增加进行调节,从而加大缴费年限在养老金计算中的重要性。

第五,企业应当尽快落实社会保险的补贴政策,使得弱势群体能够有能力进行参保,企业还应做到促进参保人员应保尽保。

五、总结

总之,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职工在参加养老保险时,要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足额及时的缴纳保险,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参保者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时,能够从社保经办的机构中按月领取相应的养老金。因此,只有全面地对企业断保的成因进行剖析并就问题制定相应的解决政策才能够有效提高对职工和我国社会人民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卢延平:企业养老保险断保人员情况调研[J].当代经济,2013.

第4篇:如何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财政风险 养老保险 对策

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增多,如何保障逐渐失去工作能力的老人的生存和生活是人口老龄化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一个重要的解决手段便是人们缴纳一定的养老保险,等到年老退休后开始依靠领取保险金来生活,但随着社会老龄化速度的加快,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需要领取保险金。此外,由于出生率降低,缴纳保险金的年轻人却没有相应增多,这也就意味着保险金储备增加极为缓慢。因此,如何健全养老保险制度,使养老保险金额收支平衡,就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难题。

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责任分析

财政支持养老保险的理由阐释。政府代表社会公共权力,它必须为社会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务,其中包括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在其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养老保险制度关系到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工作,与个人的其他身份特征有所联系,因此要使养老保险体系正常运行,就需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统一的管理体系,制定统一的收付标准与运行渠道。其复杂性与重要性使得私人单位无力承担如此重大的责任,只能由政府来承担。此外,政府之所以要承担养老保险责任,还因为它具有国家权威性与强制力,能够通过制定法律来强制性降低养老保险的运行成本。这是市场无法做到的,它还能够把养老保险制度法律化,保障养老保险运行的各环节正常运行并受法律的保护与监督。更重要的是,国家具有强大的财政体系支持,能够在养老保险自身资金出现短缺时及时进行财政上的支持与补充,保证养老保险制度持续运行,在此过程中,养老保险制度的调整也成为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手段之一。

世界各国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运行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这是因为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与否关系着国民经济发展的好坏,因此政府必须担负起建设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责任,做好社会养老保险的建设工作。这不仅是为公民提供社会养老服务,而且对于国家经济运行有着重要作用。

首先,国家可以通过养老保险来进行社会收入的再次分配。国家征收养老保险费是把公民的初次收入进行集中,在征收过程中,国家根据个人的收入水平来决定缴纳费用的多少,收入多的多缴纳,收入少的少缴纳。将保险费收集后,国家根据相关的养老保险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公民发放保险费,这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只是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所有福利待遇并不会很高,但通过这种征收与发放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二次分配的公平性。

其次,养老保险能适当纠正市场失灵。市场机制有着自身缺陷,这是不可改变的,而只可以通过各种政策手段来最大限度地弥补这种缺陷,减少其带来的危害。社会养老保险中费用的收取与发放并不都遵循市场等价交换的原则,而且交易双方一方是民众一方是政府,双方的信息资源占有也不对称,它的运行是属于市场失灵的范畴,需要政府财政进行弥补以纠正这种失灵,保证其正常运转。

最后,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是为了防止公民个人的短视行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质是国家将公民现在收入的一部分进行征收,当公民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时,再根据当时的生活水平发放一定的保险金以保障其生活。这是牺牲个体现期的部分收入来应对未来消费,也是一种长期投资行为。国家以法律形式来规定个体通过各种渠道缴纳养老保险,是为了避免个体只热衷于短期投资,着眼于目前消费水平的提高而忽略未来养老问题的发生。政府有能力也有责任参与到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设之中,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政府是社会养老保险责任的重要承担者之一,但在整个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还需慎重考量政府应承担多重的责任。欧债危机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政府在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中承担了过多责任,导致财政赤字不断攀升。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政府在养老保险体系中承担过多责任,则可能会给国家财政带来较大风险,而承担太少又不足以保证整个制度的持续运行,因此政府应合理把握在养老体系中承担责任的分量。

财政支持养老保险的具体内容。一是制度设计。制度是保障一项事业正常运转的基础与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与否不仅直接关系到养老保险体系的整体运行成果,更关系到整个社会老年人的的生活与社会的稳定和谐。所以在养老保险制度的建构之初就应从民生角度出发,动用各方力量来构建和完善此制度,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对其进行调整;二是法律体系的构建。社会养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强制性的,因此其运行需要国家法律的保障,这样才能够发挥出养老保险对于保障社会稳定与人民生活的民生作用。养老保险这种制度的法律权威性又是通过政府来实现的,因而政府要积极支持社会养老的立法工作;三是兜底人角色。养老保险金是由国家通过专门账户来运行的,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养老保险金自身的运转很难完全满足社会养老金的支付需求,因而此时便需要国家财政来进行财政资金的支持。养老保险的持续、健康运转离不开国家财政这一兜底人角色;四是监管者。养老保险事关大笔公共资金的运转与流通,因此需要一定的监管制度对养老保险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管,保证其按照法律程序正常运行,并保证资金流动的合法性;五是实施者。政府既担负着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又担负着其实施责任,而且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重,养老保险体系在社会的运转中越来越重要,而政府作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者,它所担负的社会责任也更加重要。

中国财政支持养老保险支出风险的防范对策分析

优化财政收支结构,提高养老保险支出效率。现在世界各国的养老制度基本上可分为以下三个层次:一是较为基本和基础性的,由国家提供的养老保险制度;二是由企业参与养老的保险制度,一般是企业拿出一部分资金来为其职工缴纳部分的保险金,根据养老保险层次不同而缴纳不同金额,但一般有相关政策固定缴纳比例,属于公司的福利性政策;三是公民个人的购买和缴纳活动,一般是由相关商业保险公司兜售各种类型的养老保险金,然后公民个人根据需要进行购买,相当于一种储蓄投资。

目前,这三个层次的养老保险在中国是平行共存的。中国由国家来组织和实施的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已较为广泛,但是根据不同环境有所区分,在农村主要是实行农村养老保险,而在城镇之中的养老保险主要分为一般企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和政府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而且现在已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其保险制度基本覆盖了从业或非从业的所有城镇居民。而中国的企业为职工缴纳一定养老保险的制度自20世纪90年代初便开始施行和推广,迄今已有较大发展,但与国外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在承担保险费用的金额比例、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和缴纳费用的运营等方面都还有不完善之处。

第三层次是依照公民的个体意愿来购买一些养老保险,相比前者所具有的一定福利性特质。这一层次的养老保险完全是商业性质的保险,是个体为了在老年能够获得更多保金的一项提前投资,一般保险公司运用这些缴纳的保险金去进行相应的投资,获得更多的盈利,以保证未来养老保险金发放金额的充足。虽然目前这三个层次的保险在中国都存在,但是第三层次的商业养老保险金制度并没有得到良好的发展。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中国人家庭观念较为强烈,秉持传统的“养儿防老”的心理,不论是从心理上还是经济上都很难接受自己去买商业养老保险来保证老年生活;二是我国的第三方养老保险制度并不完善,运营宣传不到位,人们认识不到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所能带来的收益与保障。要想缓解未来国家财政对于养老保险的支出压力,国家应鼓励企业参与职工的养老保险建设,并制定多种政策来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一方面逐步提高商业养老保险的管理水平;另一方面通过相关政策来鼓励人们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分散国家养老保险金额不足的压力。

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资金。养老保险之所以给财政带来风险,主要是因为其在支付现金时出现短缺不足,这种短缺的出现主要归结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原先为现收现付制度,即由现在从事一定工作并交纳一定养老保险金的人来支付已退休人员的保险金发放。但现在国家在养老保险制度上开始实行具有中国特色的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即把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而在此转变过程中并没有解决转轨的成本问题,这就造成在养老保险体系内部挪用个人账户险金去保证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正常支出。

多方筹集养老保险储备金额,一是可以尽可能地扩大参保人数,让更多的人参与养老保险,不断有新的保险金流入养老保险体系内,同时国家也要严查拖欠养老保险金缴纳或偷漏保费的情况;二是国家可以拿出部分国有资产来充实养老储备金,把部分国有股份拿来抵充保险金,让其通过控股分红来获得保险金额;三是国家通过发行一定的“社保公债”来筹集部分资金作为现在能够支付的养老保险金,当然实行的前提是利用政府权威来保证这部分公债能够增值;四是,可以通过发行类似福利彩票的形式来筹集资金,鼓励社会组织或成员进行慈善捐赠,以弥补养老保险储备金的不足。因此,国家应在养老保险金的筹集上实行多渠道筹集,积极制定政策鼓励各方支持养老保险制度,以缓解养老金额不足所带来的财政收支不平衡的压力。

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水平。首先,增加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随着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养老金额的缺口日益增大。国家必须把部分收纳的养老保险费用进行投资以获取一定的收益,实现保险金的保值增值,这样才能够在将来弥补巨大的养老保险资金发放需求。目前这一养老保险金的增值工作主要是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来运作和管理。2000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成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这部分基金主要来自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理事会把这部分基金交易专门的金融投资机构进行增值管理。经过十余年的运作,基金金额数目在不断增长,基金的组成也更加多元化,本来主要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现在除了一定的财政拨款外,还有国家股份参与以及彩票公益金等。此外,在增值方式上更为多样化,既有固定收益的投资,也有风险股票投资,还包括对实业的投资和现金等价物的投资等。多样化的投资方式让基金获得有效的保值和增值,为养老金的支付做出巨大贡献。

同样作为养老金重要来源之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保值增值上情况却不容乐观。如何有效地运作养老保险基金,让其实现增值和保值,是目前面对巨大的养老金收支差距时需要考虑的问题。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和学习智利的养老金运作模式。智利在20世纪70年代同样面临着养老资金不足的状况,勉强用“现收现付”模式来维持养老保险体系的运作,但在20世纪80年代,智利政府出台了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即政府不再进行保险金的投资运作,而是直接给参保人员建立一个养老基金账户,其所缴纳的保险金由私营基金管理公司来经营。这些基金管理公司从中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同时政府引入竞争机制,让参保人自主选择基金运营公司。因此各家基金运营公司更加积极的运作这些基金,让参保人获取更多的利益,以此来吸引更多的参保人员来选择自己的公司,进而抽取更多的管理费用。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这项制度不但逆转了原本养老保险资金的短缺状况,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而且投保人员也获得了更好的养老保险金待遇。

中国的养老保险金的运作一直是由国家来管理和运作,出于安全性的考虑,国家对其也很少进行风险投资,这使巨额的资金只能等待贬值,造成资源浪费。中国其实也可以借鉴智利的管理模式,适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养老保险金的运作交由一定数量的基金运作公司进行管理。政府在此过程中只要把握好基金运作公司的准入标准以及监控好基金的收益率,以对目前的基金运作公司做出一定的调整。这样不仅能够节省国家进行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还能让养老保险金得到较大增值,有效缓解当前养老保险资金不足给国家财政带来的压力。

其次,建立养老保险物价联动调节机制。为了平衡社会经济不稳定给养老保险金带来的冲击,多数国家都制定了一定的养老金调整机制。这种养老金的调整目前主要有两种依据:一是根据社会消费水平来调整;二是根据人们的工资收入来调整。根据社会的消费水平来调整,主要是为了预防社会的通货膨胀,其目的是养老金能够不贬值,以保证老人的基本生活。但在社会经济发展较高的水平下,这种制度并不保证老人能够同样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后者根据工资收入来调整,这就减轻了在职者缴纳更多险金的压力。但有些国家是综合考虑这两种情况,例如瑞士的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就是综合考虑目前的消费水平和工资水平进行参考调整。

再次,适度调整养老金替代率。目前我国的养老金替代率情况不一,一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替代率较高,能达到85%以上,而且这些单位的退休人员拿到的退休金甚至要比一般单位的职员薪资还要多。这部分资金大多是由国家财政来担负的,给国家财政带来不小压力,而一般企业单位养老金的代替率只有50%左右,且水平不高。因此,要减轻养老制度给财政的压力,国家应适当调整养老金的替代率,根据一定的工资水平变动情况来调整老金替代率水平,但如果超出国家的财政负担水平,则要适当下调退休金水平。此外,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也应与一般企业类似,个人与企业也应承担部分资金缴纳,这样就会平衡国家事业单位与社会一般企业之间的养老金替代水平。

最后,近年来国家日益重视农村养老保险的普及和推行。每年对于农村进行大量的财政补贴和投入,其实也是中国加入WTO的一个必然发展。WTO规定成员国必须通过“绿箱”政策来对农业进行补贴,发达国家一般是通过对农民本人进行一定扶持和补贴,而我国在WTO谈判中仅将补贴率定位不高于8.5%,这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我国加入WTO时间并不长,因此应在发展过程中更好地利用其规则,加大对农业还有农民的补贴力度,坚持“以人为本”,对农民本身进行投资和补贴。可以利用对农民的养老金优惠政策来减少成员国之间交往的损失,同时减轻国家财政对于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支付力度和政府的财政压力,有效防范财政支持养老保险所带来的风险。

第5篇:如何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 空帐 负担

到目前为止,经过一系列改革,我国已建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人账户“空帐”问题严重

1990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模式从现收现付向“统账结合”转型,采取一步到位的改革模式。对于改革前已退休的职工和改革时在职的职工,制度的转变使他们的养老金来源成为国家的一笔“历史债务”。但政府并没有为这笔债务支付必要的改革成本,社会统筹的资金也并不够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因而,为了确保养老金的发放,不得不动用本应作为积累使用的个人账户,这样便使得目前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变为“空帐”并恶性循环下去。

(二)企业拖欠、逃避缴费养老金现象严重,扩大养老金覆盖面任务艰巨

由于国内企业对养老金的缴纳工作缺乏应有的重视,没有准时、准额缴费的观念,而国家对这方面的诸项规定又很难获得有效执行,使得目前大部分的企业都存在拖欠或逃避缴费养老金的现象。再者,国有企业养老金参与率占据主要份额,而城镇企业及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养老金参与率远远低于国有企业,造成了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同时,参保离退休职工比率是参保在职职工上升比率的一倍以上,极大地增加了养老保险体系的负担率。

(三)缴费率增加,企业和工薪阶层负担重

1991年,我国的养老保险缴费率为16%,而目前的缴费率已上升到24%。这种比率远远高于世界平均缴费水平(10%),甚至高于国际警戒线(20%)。过高的缴费率将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造成缴费企业与不缴费企业之间的不公平性,对国家鼓励企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产生消极影响。在目前制度下,企业职工除了缴纳“四金”以外,还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个人所得税,现行养老金缴纳和分配制度的不合理性使得目前发放的养老金的来源绝大部分出自工薪阶层,这对我国发展中产阶级、改善居民收入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一)统一权利与义务,实现社会公平的需要

要真正的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就必须加大力度监管城镇企业的养老金缴费问题。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社会保险领域一条重要的原则,在养老保险领域更是如此。企业拖欠、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现象,不仅不利于企业经济的发展,也阻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建立完善的劳动力市场的需要

职工在企业间流动时,养老金收缴体制不健全、不同企业实施不同养老金制度、养老保险待遇差距过大等问题为养老金的顺利过渡带来麻烦。职工在企业间迁移时,工作年限、社保缴费年限如何计算等,也是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有效处理,最终会影响企业间人才的流动,阻碍劳动力大市场的形成。

(三)解决国家社会统筹财政压力的需要

养老保险的“空帐”问题,是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用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去填补已退休职工养老金的办法,必然使得个人账户一直处于名存实亡状态。同时,退休工人数量的逐年增加、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无疑会给各级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所以,只有进一步完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财政泡沫问题。

三、完善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做实个人账户、调整“四金”和个人所得税

国家在进行养老保险改革时,应承担起转制成本的责任。但历史经验证明,这一措施在实践中并不具备可行性,因而应改为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以此消除用个人账户“空帐”现象、弥补“历史遗留”的恶性循环问题。同时,应将一部分国有股份变为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险基金。此外,还应调整“四金”及个人所得税缴费金额,减轻企业负担。

(二)实现养老保险金的保值增值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能否保值增值,是确保养老金长期收支平衡的关键。国家可以利用宏观调控措施,先将一部分资金投入到一些稳定可靠、回报率较高的基础措施建设项目中去,进入资本市场,实现养老资金的市场化运作,从而推动养老金的保值增值。随着投资对象和渠道的多元化,养老保险金的保值增值将拥有更多、更大的发展舞台。

(三)减少城镇企业职工的负担

养老金制度存在的“空帐”问题,不仅为在职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支付带来隐患,也增加了在职职工目前的缴费负担。政府与企业、个人相比,应更多的承担转型成本责任,通过减持国有股、发行国债等方式,或者直接投入更多的财政,来妥善处理改革所带来的“遗留问题”;对于养老保险中强制性的个人账户和住房公积金,在合适的情况下可以逐步取消,以减轻企业职工的负担。

(四)严格退休程序的审批制度

城镇企业在审批提前退休职工的退休程序时,应制定完善的审批模式,杜绝钻企业制度漏洞的现象发生;对于提取养老金所需的缴费年限,可适当提高。在下岗职工养老金问题上,可将其归入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失业保险制度中。

总之,制度改革所引发的隐形债务、养老金地区不平衡、资金难以保值、各企业间待遇不平等问题,都是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目前存在的问题。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建立更加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金制度,不仅是政府应该做的事情,也是职工个人的期望所归。

参考文献:

[1]左学金.面临人口老龄化的中国养老保障[J].中国人口科学, 2001(3)

[2]何淑君.养老保险“空账”问题寻解[J].中国社会保障, 2004(7)

第6篇:如何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范文

总体看来,《决定》推出的改革有三个优点。首先,《决定》基于现有制度框架对机关事业养老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改革。众所周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优于城镇职工。现有机关事业养老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其养老金替代率(养老金占退休前工资的比重)在80%以上,而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替代率则低于50%。同时,全国多数地区,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工资还高于区域劳动市场的平均水平,这意味着现有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是城镇职工的两倍左右。如何处理这个差额,是机关事业养老并轨的难点。

为此,《决定》参照企业职工现行的企业年金制度,设计了职业年金,单位与个人分别缴纳工资的8%和4%,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按此方案,不考虑通胀、人口结构等变化,改革后机关事业养老金待遇水平比仅拿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要高出43%,养老金的替代率在60%~70%,保障水平介于城镇职工和以前机关事业两者之间。虽然财政多支出了职工工资8%的成本,但毕竟还是在现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内完成的。

其次,改革的路径上,机关事业养老向社会保险并轨参考了20年前企业职工的策略,即“新人”(改革后入职)新办法、“老人”(改革前退休)老办法、“中人”(改革前入职、改革后退休)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并补发过渡养老金。对于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个人,处理方法也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处理,即延长缴费、补缴至15年,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虽然这种方式仍存争议,但机关事业养老并轨并没有执行过于特殊的转轨政策。

再次,机关事业养老基金账户与城镇职工分账管理。这是一件好事。此前,社会舆论普遍担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转轨带来的基金窟窿如何填补,挪用城镇职工养老基金池中的累计结余基金是非常便捷的渠道,这显然侵犯了城镇职工的利益。分账管理从制度上杜绝了挪用城镇职工养老基金为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发养老金。

养老金并轨的成本

尽管如此,《决定》还是有两点不足。第一,为了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并轨给退休人员带来的待遇水平降低,《决定》要求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职业年金。现实中,尽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并不高,但由于工作稳定、职业体面,一直以来都是求职的热门。应聘者也愿意降低薪酬进入机关事业工作,只有少数低端、环境差的技术工人等岗位没那么吸引人。这时,才需要新设职业年金用来吸引人才。因此《决定》应该规定,单位“可以”(而非应当)为职工缴纳职业年金。

第二,《决定》虽然规定了机关事业养老转轨的方式,但并没有明确转轨带来的基金收支缺口资金如何筹集,全国有上百万个机关事业单位,涉及数千个统筹区域,如果没有落实这部分经费,改革很容易落空。落实这些经费恰恰是机关事业养老并轨能否成功的关键!

根据公开资料,全国共有111万个事业单位、3153万事业编制人员。其中教师超过1400万人,医生护士等卫生人员超过900万人,这3000多万职工即所谓的“中人”(已经在职、未退休的职工)。据公务员局的披露,2013年底,全国共有公务员717万。机关事业两者在职职工合计为3870万人。

官方未披露离退休的公务员与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我们假定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区域、年龄及男女分布与城镇职工相同。据人社部的统计公报,2013年底城镇企业职工在职2.4177亿人,退休8041万人。按此比例计算,事业单位现有退休职工1049万人,机关离退休公务员239万,两者合计1288万人,这些即所谓的“老人”(已退休职工)。

按照“老人老办法”,2013年企业职工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2054元,年龄与区域线性分布,余下可领取年限为16年的折半(中国人口预期寿命76岁,其中女性退休后预期寿命高达22年),机关事业单位自身预计至少需要拨付2054元×12个月×1288万×8年=2.54万亿元。目前,企业职工的退休工资替代率一般在40%~50%,而事业单位可达70%~90%,两者各取中值,机关事业的养老金也要比企业职工高出60%以上。即使静态计算,不考虑养老金增长,现有机关事业的“老人”的养老基金就高达2.54万亿×1.6=4.06万亿元。

更大的麻烦在于“中人”。“中人”们已经在机关事业单位里工作一年到数十年不等,这些职工有工龄,但绝大多数的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中与城镇企业职工的单位缴纳部分基本上未曾落实过。这部分也是社保转轨的主要成本。本文按静态数据、以2013年缴费标准计算养老并轨带来的缺口。

我们同样假设全国3870万机关事业职工的年龄、地域、性别等分布与企业职工相同。一个事业单位职工及其单位每年缴纳的养老金及社保基数应该与企业职工相同。2013年,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收入19270亿元,参加缴费2.4177亿人,合每人每年单位(20%)与个人(8%)共缴纳7970元(平均缴纳基数为2372元),其中单位缴纳5693元,个人缴纳2277元。

一个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的工龄(亦即视同缴费年限)是多少?假定男女职工比例相同,于25岁工作,分别于60岁、55岁退休。那么我们假设在职“中人”的平均工作年龄为32.5年,如果一个人一生都在事业单位,那么其工龄可能在30年至40年,考虑到绝大多数的事业单位职工是教师与医生,职业一般不发生变化,公务员更是如此,一生的工龄按30年计算。假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年龄分布是均匀的,那么在职“中人”的平均累计未缴费的工龄为15年。

根据这个口径计算,在职“中人”在改革以后,开始和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保险,过去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那么,其单位过去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基金总额为5693元×3870万人×15年=33048亿元。而个人部分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总额为2277元×3870万人×15年=13217亿元。

这些钱,绝大多数事业单位都是没有缴过的,在此之前只有上海等地的部分事业单位进行了试点,采用了与企业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障机制。考虑到试点地区少、试点时间短,事业单位欠缴的“视同缴费年限”承诺下的养老保险基本上不会比前述的近3.3万亿金额少多少。

这样算下来,“中人”养老转轨的成本高达4.625万亿元。同时,《决定》还为机关事业职工缴纳职业年金,两者合计共12%的工资,按2013年城镇职工的社保平均缴费基数2372元计算,合计为2372元×12个月×12%×3870万×15年=19828亿。

综上所述,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缴纳的统筹部分、个人缴纳的个人部分和职业年金以及老人待发的养老金,历史欠缴等缺口总额高达10.7万亿元。这个数字还没有计算离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远超退休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也是远高于目前全国的平均基数水平。即使这样,这个数字也相当于2013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9270亿)的5.5倍,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历年累计结存(31275亿)的3.4倍。如何弥补如此之大的基金缺口,将是机关事业养老并轨后的难题。对此,《决定》并没有给出方案。

养老并轨将推动社保改革

事实上,机关事业养老并轨以后,还面临着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其他困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养老基金收支有缺口,代与代之间出现不平衡,在职职工缴费压力太大;第二,社保区域分割限制劳动力流动,跨地区养老保险的转移与接续成难题;第三,区域间养老缴费与保障水平不均衡,粤浙闽等地基金盈余,东三省等地收不抵支。

这些问题在企业职工层面已经讨论了十余年,未有任何改观,反而越演越烈。为何?因为政策的制定者与执行者,机关里的公务员并不受这些问题的困扰,所以,他们在解决“别人家的麻烦”的时候,体会不到城镇职工缴费压力太大、养老保障水平太低、跳槽到异地时养老保险无法转移等种种问题的痛苦。

第7篇:如何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 养老保险 转移续接

农民工是指离开农村户籍所在地,向城市或其他较发达地区流动的人口。改革30年来,大量的农民工流入东部地区。为流入地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建设做出了贡献。以浙江为例,“十五”期间浙江的GDP平均年增长12.8%。其中农民工的贡献率为21%。然而,他们所得到的待遇与其社会贡献不符,突出表现为基本养老保险无法保证。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现状

农民工群体流动性强,而现行制度,比如《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既没有把农民工作为一个单独的群体考虑,更没有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续接进行明确的安排,从而使得其养老保险呈现以下两个特点:1,参保率低。据统计,截至2005年5月,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约为1,2亿,进城农民工约1亿人,跨省就业的农民工约6000万人。然而,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2,退保率高。2007年深圳共有400余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退保人数达到83万人。同年,东莞退保超过60万人次。

尽管2008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其中第17条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但要让农民工真正“老有所养”,必须先从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存在的问题入手。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关系难以在各地区之间续接

就目前实践的情况看,以北京、上海、广州、福建四地为代表,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模式存在四种类型即:北京的独立系统模式、上海的综合社保模式、广州的“纳入城保”模式和福建的“纳入农保”模式,而这四种模式各有利弊。独立系统模式是专门针对农民工来设计的社保制度,容易规范操作,有利于效率的提高;把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统筹部分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部分“打统账”,利用农民工没有现收现付模式下需要供养下一代的负担,弥补养老金的不足,但这种制度不利于农民工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综合社保模式将农民工的养老、医疗、工伤等险种综合起来为农民工提供保障,其优点体现在:政府监管,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资金责任,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同时由商业保险公司来介入农民工养老保险有利于运行效率的提高,但其实施的具体途径是商业保险,而商业保险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因此可以说,综合保险模式并非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纳入城保”模式是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该模式是政府提倡的。为农民工提供了较高的养老待遇,有利于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形成,但农民工在不同的统筹区域间转移养老保险时,能带走的仅是个人账户基金,不能带走的统筹基金增加了其原参保地城镇职工的保障福利,这对农民工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纳入农保”模式即把农民工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中。该模式符合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的特点,为其设立个人账户,有利于实现农民工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其主要弊端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农民参保率低,将农民工纳入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着很大风险。

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各地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包括缴费基数、缴费比率等都有所不同。所以。虽然在全国个别城市规定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但由于制度的差异性和特殊性,使得养老保险关系缺乏对接制度。

(二)社会统筹层次不高,管理分散,限制了劳动力流动和养老保险的共济功能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从县级统筹起步的,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目前,除了北京、天津、上海在全市范围实行资金的统收统支外,其他省市或自治区实行省级或地市级的统筹。所以,全国的社会保险基金被分割成很多块。统筹区域上千个,各统筹区域的费用标准不尽一致。统筹区域多,层次低,管理手段落后,操作办法不规范。也制约着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统筹区域内管理自成系统,业务信息网络不与其他统筹区域连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只能通过多个环节的人工办理,费时费力,转移过程中也会由于转移环节衔接不好造成信息缺失,影响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三、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续接问题的对策

(一)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独立系统模式的基本养老保险

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模式,张晨寒(2008)认为独立的养老保险模式下参保人数少。覆盖有限,同时会增加保险经办机构的操作成本。但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来看,笔者认为对农民工实行独立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际可行的。

首先,从农民工的收入考虑。农民工平均收入(2006年平均工资为966元)低于城镇职工的平均收入(2006年平均工资为1738元),如果将农民工纳入城保,按照城镇职工的标准缴纳保金,会加重农民工的生活成本,影响参保积极性。同时农民工和农民由于收入来源不同(前者主要是工资收入者。后者主要是非工资收入者),二者的收入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如果把农民工养老保险纳入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之中,根据部分地区农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如以工资收入作为缴费依据,农民工的缴费要比农民缴费高。农民工缴费水平和将来的收益不对等,损害了农民工的利益:如果以当地农民平均收入水平作为缴费依据,虽然目前农民工缴费量可能低。但不能保障将来养老的需要(农村养老保险水平是根据当地生活水平设计的,部分农民工甚至是大多数农民工将来有生活在城市的可能,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远不能满足这些人的需要)。

其次。从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考虑。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是市场经济改革的目标之一,但应看到二元经济结构长期存在的事实。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二元结构,使得农民工进入城市后无法同城镇职工平等地进入一级市场,获得收入高、待遇好的工作机会。因此。如果将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那么就忽略了劳动力市场分割这一客观情况。

再次。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而农民工的户籍一般是不随他们流动而转移的,因此在户籍的阻碍下,农民工很难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基本的福利待遇,所以有必要实行独立系统模式。凡是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均可凭借由劳动合同形成的劳动关系享受到同自身相适应的养老保险。

在设计独立型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时,要注意到这只是过渡模式,最终方向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者农村养老保险。所以该模式应避免农民工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

保险或者农村养老保险衔接不上的问题,因此,农民工在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应不受地差限制。目前我国各城市养老缴纳的标准都不尽相同,这为农民工养老金的续接带了诸多不便,比如采用流入地还是流出地的缴费标准等。笔者认为应对农民工应实行宽松的缴纳标准,农民工既可根据当地最低标准缴纳,也可按照异地最低标准缴纳。此外。还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打破最低缴纳标准,缴纳较高的养老保险。当农民工达到享受养老保险的年限或退休后,可按照其缴纳保险费用的多少领取养老金,即多缴多得。灵活的缴纳标准,不仅有助于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使农民工老有所养,还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二)提高统筹层次。由市级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最终实现全国统筹

第8篇:如何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范文

【论文关键词】城乡统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

一、背景

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家“七五计划”提出抓紧研究建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通过试点,逐步实行。1991年,民政部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在山东烟台的部分县市率先进行试点,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于1992年出台《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由点到面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至此,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入起步发展阶段。到1998年我国已经有8025万农民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0世纪初至2009年这段时期,由于政策缺乏连续性、各级政府财力投入不足以及缺乏相应的考核评价机制,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进入低潮时期。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逐年下降,退保人数逐年增多,到2007年达到最低值5171万人,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09年。

为了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实现农村富余劳动人口的流动,同时作为重构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20o9年民政部出台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新农保发展以来,改变了参保人数一直下滑的局面,2009年末我国参保农民总数达到8691万。

2009年《指导意见》的出台,虽然推动了近期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但在其运行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解决。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城乡一体化程度和农村富余劳动人口流动性不断提高的新形势下,《指导意见》并不能有效解决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问题。鉴于此,本文将全体农民纳入研究范围,从城乡统筹的视角对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二、城乡统筹视角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005年国家提出了城乡统筹发展的问题,并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新农保的推出既是为了解决农民养老的问题,也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尽管如此,2009年《指导意见》推出至今,新农保在发展中仍然存在着城乡不协调的问题。

(一)城乡间不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间衔接政策缺失

《指导意见》中规定,“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但是,目前具体的指导性政策还没有制定出来,各级地方政府在缺乏主要指导纲领的情况下自行制定实施细则。这样,新农保没有就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部分如何转入新农保中以及农民进城务工如何进行社会养老保险衔接做出具体规定。

城乡统筹的要求是实现城乡之间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但由于新农保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之间衔接的政策缺失,使得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劳动力的流动受到很大限制。首先,作为城市之中重要劳动力的农民工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为了保障其福利水平,地方政府规定,农民工在城镇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中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一次性转为新农保中个人账户资金,但是企业缴纳部分不得转入。这项规定导致农民工在城镇养老保险中的企业缴纳部分化为乌有,同时缴纳年限也无法续接,使得农民工多年的参保时间和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白自流失,产生福利的巨大损失;其次,相关衔接政策的缺失,直接导致农民工或农民定居城镇时,只能退出新农保,重新缴纳城镇养老保险金。同样带来福利损失。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发放形式不灵活

我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方式都比较固定,如黑龙江省的农民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只能到固定地点领取。对于那些离固定领取点较远的农民,为了领取保险金需要支付高额的路费。有些地区为了规范管理农村养老保险金领取,采用以银行存折的形式发放,这对于离银行较近的农民比较方便,而对于离银行较远的农民,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仍需要支付高额路费。这些做法无形中增加了农民加入农村养老保险的成本,造成农民的福利水平损失。对于那些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在不同地区以及城乡之间还没有实现统筹安排,还会带来更多的不便。统筹城乡发展是中央解决三农问题的新思路,解决三农问题,绝不是在增加农民福利的同时增加农民的负担,因此这种不灵活的发放形式,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 

(三)国家层面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不足

当前我国没有一部法律,就规范农村养老保险发展做出立法约束,这严重影响了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连续性,直接导致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剧烈波动。图1表明,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推出之初,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曾经超过8000万。之后,由于没有法律约束,缺乏相关政策制度保证,导致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缺乏连续性。致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开始逐年减少,特别是2000、2001、2002三年连续下降,在2006年参保人数达到最低值,可见这一阶段有较多农民退保。2009年《指导意见》的出台以及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应措施,使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人数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参保人数将近9000万。可见,政策和立法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持续稳定发展的保障。由于没有法律约束,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中,各级地方政府对具体政策的设立、撤销和改变的操作缺少约束,这不利于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稳定性。这种不持续稳定的发展,导致农民不愿投保,加之各种纠纷的出现导致“羊群效应”,产生大面积退保。这种情况的存在最终不利于我国农民福利水平的提高,更不利于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低效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由县级政府管理,由于县政府缺乏基金管理方面的经验和人才,只能采取简单的保值的措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国债和存人银行,在实际运营当中大多数地区都是将基金用于购买银行存款。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账户的增值,只能按照每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来计量,导致基金运营收益较低。在发放农村养老保险金的资金来源中,个人账户的增值占绝大部分,因此,较低的基金运营收益决定了农民只能领取较低水平养老金这一现状。农民的社会福利水平提升缓慢,远远落后于城市居民福利水平的提高,拉大了城乡差距,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

(五)“集体补助”制定不合理

《指导意见》中规定“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这直接导致有钱就补,没钱不补的现状。我国除了东部的一些地区可以对“集体补助”这一项进行补助外,中部和西部的大部分地区村集体都没办法对农村养老保险提供集体补助,使得《指导意见》中对集体补助的规定形同虚设。深究其原因可以发现:1)无法衡量一个村集体是有条件的还是没条件。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出台的条例中也没有说明这一点,使得这条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一句空话;2)我国东部地区农民收入高,村集体资金实力强,而西部农民收入很低,村集体收人也低,使得西部地区村集体就是想补也没有钱补;3)中国广大农村民主化程度不高,补助标准能由农民的意愿制定的可能性极低。通过实地了解,很多村委会根本不向农民谈这一事情,就算农民提出要求也会以村委会资金缺乏为理由不予补助。村务公开在很多省份还无法做到,这一政策也被放缓执行。这一政策的放缓使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破解也无从实现。

三、城乡统筹背景下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议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还很不完善。如何解决好这些问题,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我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各级部门的当务之急。

(一)建立起城乡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合理衔接制度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民工在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反复会是一个不断的过程。另外,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市。这就需要做好新农保与其他各险种的衔接工作。

1.新农保与农民工在城里的各种养老保险的衔接。农民工想把在城里参加的养老保险转为新农保时,除了可将个人账户中的全部资金转入新农保中的个人账户外,还应允许把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的那部分资金一并转入新农保中,多余的资金可以转给农民工,不足的部分由农民工补足。对于农民工所在城市中养老保险与其他险种混合的情况,实现相关险种有条件转换。如北京市对农民工实行的是一种全能保险,在转换为新农保时,可以提供最低的保障,对投保年限也应予以承认。

2.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保的衔接。在农民转为城镇户口想享受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时,应将新农保中的全部资金一次性转为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如果不够,可以进行补缴,如果出现盈余,则对个人账户中超过的部分予以退还,国家补助和集体补助不予退还。同时在账户管理方面,新农保的个人账户中包含了农民个人缴纳和村集体缴纳两部分,可以按照比例转化为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中的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这样有利于发挥城镇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的激励作用和最终向城镇养老保险方向过渡。

(二)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发放形式多元化

各地方政府应该采用多种形式发放农村养老保险金,出台的政策应该结合所属地区的情况,对参保各个县分别规定。如偏远地区实行村发放制;对金融机构发达的地区,实行银行发放或农村信用社发放。对实行村发放制的地区,要做好保险金的管理工作。另外,随着金融基础化设施的逐步提高,可以进一步将城乡养老保险发放统一起来,推行“一卡通”,即城镇和农村可以用一张卡来发放,逐步推行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

(三)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养老保险法》

虽然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养老保险法》(草案)已经进行了十多年的酝酿与修改,但其中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的法律规定还处于空白。该法案的补充应着重规范农村养老保险的各项制度,为解决法律纠纷提供依据;应该对城乡养老保险、农民工的城镇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提供法律支持;规定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进而减少政策的剧烈变动,使农村养老保险能够持续发展。

(四)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与社保基金运营并轨

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与城镇社保基金一起运营,即可有效解决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低效的问题,同时也是打破我国的二元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好处是:1)利用我国社保基金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大量的专业管理人才,提高基金运营效率;2)可以减少管理机构,节约开支,减轻县一级政府的负担;3)可以解决基金规模小,规模报酬低的问题。对于基金运营的成果的分配,可以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9篇:如何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一、国内研究现状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必要性研究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缓解不断加剧的养老压力、促进制度公平、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颜令帅等,2012)。[1]而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一个呈自我封闭并缺乏协调性的残缺体系,转移衔接机制尚未形成(吴君槐,2011),[2]特别是在项目设置、指导思想、项目的具体设立(包括选择模式、覆盖对象、缴费标准、支付水平)方面(刘苓玲,2008)。[3]这种城乡断裂的保障状况,一方面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侵蚀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社会保障资金大量涌向城市,广大农民无缘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影响农村的发展和稳定(黄英君、郑军,2010);[4]另一方面,影响了劳动力流动,特别是跨区域就业群体的流动,造成人为的不公(何文炯,2010)。[5]而近年来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农村居民的相对地位进一步弱化,反映了农村居民生活风险的累积。因此,检讨目前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缺失,寻求实现城乡社会保障转移接续的模式和路径,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很有必要的(樊小钢,2004)。[6]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方案及路径研究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将走向合并,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成为必然趋势。潘怀明,谢娟娟对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对接提出了见解,认为包含平行对接和纵向对接两个方面的含义。他们认为平行对接就是城乡分制的相同项目的制度对接问题,即指在同一统筹范围内,城乡分别实行的相同社会保险制度(项目)之间在资金筹集、账户转移、待遇给付以及管理等方面转接、对接直至统一的过程(潘怀明、谢娟娟,2011)。[7]

至于如何实现转移接续,徐旭提出了衔接的两种方案,一是两个养老保险制度的双向衔接转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时,将参加城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及其利息(不含企业缴费划转部分),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当地相对应的新农保缴费标准(档次)折算成缴费年限,时间序列自后往前折算,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同时应按新农保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新农保待遇;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将参加新农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全部的本息总额,并按当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最低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时间序列自后往前折算,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按照城保的规定重新建立个人账户,同时按城保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城保待遇;二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计发算法,这需要用城保的统筹养老金的算法替换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算法(徐旭,2011)。[8]何文炯则提出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后的模式:国民年金制度(制度 A)+个人账户式养老保险制度(制度 B),即建立覆盖城乡居民、保障基本生活的国民基础养老保险制度(或国民年金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工薪劳动者强制缴纳,其他人员自愿缴纳,可以自由转移(何文炯,2010)。[9]

3.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障碍性因素

利益冲突影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现行制度之下,缺乏一个利益协调机制,从而导致地区之间的利益矛盾(何文炯,2010)。各地市财政“分灶吃饭”,独立核算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数额并由各自地方政府最终承担养老金的发放义务,再加之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一致以及统筹账户基金的不能“自由流动”,导致各地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设置户籍等种种门槛,并引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所需支付的养老保险金额相比要高,为避免支付较高水平养老金,部分地区出于“地方利益保护”动机也设置了种种限制以减少劳动者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

二、国外研究现状

依据萨缪尔森的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定义,社会养老保险可以界定为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准公共产品。因为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受保人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但是这些费用相比此后所能享有的收益来说是要小的多,这也就表明养老保险制度在经济上排他是可能的。另外,在竞争性方面,只要受保人满足年龄及缴费等方面的法定条件,就可享受到养老保险的收益,一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并不会减少其他人的参与,而且受保人的受益水平是根据缴费水平等来确定,并不会因为参加的人多了收益就会受到影响,每个受保人无法调节社会养老保险的参加数量和质量,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社会养老保险具有非竞争性。因而养老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的公共服务,实现其均等化提供是对公共服务的公共性程度提出的要求,即覆盖社会所有成员都能够享有基本均等的公共服务,从而保证社会的公平。也就是说,城市和农村具有同样的资格享受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这也是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根本缘由所在。

罗尔斯在他1971年发表的《正义论》中阐述了自己的公平观,提出了两个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的公平原则与差别原则。机会公平原则要求国家设计一种保障公平的制度,以使人们不因某种特权而得益或受害,不因社会分工所形成的社会地位不同而变得高贵或卑贱,不因先天素质或后天能力的差异而导致富有或贫穷。社会保障正是国家所设计的一种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体现社会公平的保障公平基本制度。在养老保障领域,其公平性就表现为:无论城市的公民还是农村的公民都应该平等享受同样水平的养老保障,不应出现城乡差距。

参考文献:

[1]颜令帅,吴忠,向甜,职韵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探究[J].劳动保障世界,2012(11).

[2]吴君槐.构建长江三角洲地区城乡统筹医疗保障体系的思考[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4).

[3]刘苓玲.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城乡衔接理论与政策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4]黄英君,郑军.我国二元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反思与重构:基于城乡统筹的视角分析[J].保险研究,2010(4).

[5]何文炯.劳动力自由流动与社会保险一体化[J].中国社会保障,2010(12).

[6]樊小钢.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模式探讨[J].浙江社会科学,2004(4).

[7]潘怀明,谢娟娟.贵阳市社会保障制度城乡一体化的平行对接问题研究[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11(4).

[8]徐旭.各种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之探讨[J].中国劳动,2011(11).

[9]何文炯.劳动力自由流动与社会保险一体化[J].中国社会保障,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