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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民工 法律知识 劳动力转移 法制教育
农村劳动力转移中农民工面临的环境分析
(一)农民工转移前后面临不同的制度环境
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的分割和对立,农民工在转移前,长期生活在相对封闭的农村社会环境中。他们沿袭传统社会靠地域范围内的相关主体对风俗、道德、习惯、礼制、规约等非正式制度的普遍认可,靠宗法、血缘、情感、心理认同及社会舆论来维持和调控社会关系,基本不依赖或者较少依赖政府所提供的正式制度。这导致农民对国家正式法律制度掌握不够,法律知识欠缺,轻法、畏法、无诉意识还在很大的范围内盛行。而城市发展长期得到正式制度的倾斜,工业化、现代化、市场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制化的过程,市民主动地学习法律并自觉地运用法律规范调节社会关系已经成为客观事实。城乡分割的这种制度安排,使农村劳动力在转移后面临截然不同的社会环境,迫切需要对法律“补课”,以适应转移后的环境,迅速融入市场经济的大潮。
(二)农民工转移前后面对不同的经济环境
主动接触、自觉学习是增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的根本途径。而主动接触的前提是人们对法律的需求,尤其是保护其经济利益的需求。农民工在转移前,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市场化程度低,经济关系简单,基本不需要或者很少需要国家法律制度来调节、保障其利益,农民就没有主动学习法律的动力。转移后,农民工一下投入了市场经济的洪流,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制经济,市场规则由法律规范来保障和调节。经济环境的变化,凸显出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外在的市场压力和农民工迫切转移的内在动力相结合提升了农民工增强法律意识的愿望。
(三)农民工转移时面临的工作环境
农民工工作不稳定,经常在城市和农村中徘徊流动。即使转移顺利,也可能在各个不同的城市之间奔波,工作不固定。而且他们数量庞大,年龄差异大,文化素质偏低,分布行业广、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相对较大,没有固定的休息时间。这种特点使劳动力流出地在普法教育时很难对他们进行集中的教育,流入地又因为流动性太强难以保证参与率。这种两难境地,常使对农民工的普法宣传流于形式,难以落到实处,形成农民工普法的盲点和真空地带。
“公民的法律知识是现代法律观念的物质基础,它使得人们对法的性质、价值、功能和作用有一个科学的、正确的认识,并以此作为公众自觉守法、护法的知识基础”。通过法制宣传和教育,有助于增加农民的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水平,增强其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达到自觉地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转移的目的。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
(一)影响到农村劳动力能否顺利转移
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农民外出务工经商时,还是首先依赖于亲戚、朋友、熟人,信任情感化、伦理化与道德化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为这种信任,农民在求职时对介绍人、职业中介和招聘单位减少了警惕,放弃了招聘资格、招聘手续等方面必要的法律审查。结果不断有农民遭遇虚假招工、非法招工,轻者以报名费、工作押金、保证金等方式被骗财骗物,严重的甚至人身安全都受到伤害。这使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产生巨大的疑虑,严重阻碍了劳动力的正常转移。
(二)影响劳动合同签订和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履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对于农民工来说,劳动合同不过是一纸文书,可有可无,找到工作意味着有活干,就可以赚到钱,而不问及由什么来界定他们在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谁来保障他们的工资和劳动的基本权益。由于没有签订合同,没有在合同中具体详细地规定农民工各种权益的行使方式、时间、违约责任等条件,结果,侵犯农民工权益的事情屡屡发生。
(三)影响转移后的生活状况
法律知识缺乏,使得农民工的报酬还经常被克扣、拖欠。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2006年调查显示,农民工被克扣过报酬的,占被调查农民工总数的两成、被拖欠过报酬的占被调查农民工数的两成。农民工不清楚相关法规,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没有约定具体的支付方式,结果常被拖欠工资,使农民工生活陷于困境,也波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为讨薪采取极端方式也屡屡发生。打工难,讨薪更难,成为农民工的心声,成为阻碍农村劳动力顺利、持续转移的重要因素。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使农民工劳动时间过长,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长时间超负荷的劳动使其长期处于紧张状态,极大地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同时减少了农民工进修培训的时间,使其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难以得到提高,长期停留在重活、脏活、累活、难活、险活的范围之内。
转贴于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使农民工生产和生活安全无保证。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但是,常有企业为了经济利益违反这些法规,而农民工为了保住饭碗,也听之任之,有的甚至帮助企业欺瞒有关机关的检查。由于缺乏劳动安全保障,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职业病的防范不理想,最终给自己造成无可挽回的伤害。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使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率低,缺乏保障。农民对各项社会保险的法规基本都不了解,认为只有工资才是自己劳动所得,缴付保险金是一种迫不得已的开支,很少把国家法律规定上缴的各项保险金作为自己的收益和基本权益。由于参加社会保险率低,农民在遭受损失和困难时只能自己默默承担,因此而致贫、返贫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四)影响到劳动力转移后农民工的职业稳定性
法律既是防御武器,也是自救自卫的武器。而农民工法律知识的缺乏、法律意识的低下,使其在正当权益遭受侵犯后,还是求助于自己最为便利的乡土资源,导致权益难以维护。据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2006年的调查显示,当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固定岗位就业的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的占18.34%,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占16.92%,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解决、找亲友帮忙的还是占了很大比重,有部分农民工还选择了自己忍了或是向有关部门举报等。而且,依赖法律维权的时间、资金成本又太高,农民承担不了。在维权无门的情况下,一部分农民工选择退出打工潮。
(五)引发转移后一系列社会问题
一些文化技术水平低的农民长期在城市中找不到工作,或者找到工作又无法拿到报酬,或为了维权失去工作而流落城市街头,成为无业游民或贫民,给城市的治安、卫生、教育等管理工作带来了一系列困难。而法律知识缺乏加上经济上的贫困往往使其铤而走险,偷盗、抢劫等各种“自救式”犯罪活动也因此而生。农民工因为被拖欠工资、工伤等权益赔偿等引发各种突发事件,致使劳资冲突呈激化态势。
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农民工法制教育对策
(一)夯实农村基础教育并强化法律知识教育
首先,在基础教育阶段就要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大纲,保证课程的安排落实,配备兼职或者专职的法律人员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使法制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一个环节能得以落实。其次,农村学校法制教育要与农村社会的经济实际、生活实际紧密结合,帮助学生运用法律基本知识来正确认识和理解生活中各种现象和问题,使学生能学有所思、学有所用,并以自身的感触,来影响家庭其他成员。再次,要把教学的重点放在基本法律观念的培养上,通过对《宪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的学习,促进青少年权利意识、契约观念、诉讼意识的形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意识来源。
(二)举办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专业法律培训
各级政府要健全针对劳动力转移的法律教育工作。首先,劳动力输入和输出政府都要针对劳动力转移的具体情况进行法制教育。其次,要始终注意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和优势,按职能分工,实行齐抓共管,协同行动。最后,建立劳动力流入和流出地的法律学习课程对接和交流转移制度,使农民工的法律学习能够通过信息系统的记录而转移,从而全面监控、保障学习过程,使农民工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得以切实提高。
(三)在农民工职业技术培训中渗透法制教育
我国农民工的职业技术教育逐渐发展起来并形成一定的规模。据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2006年的调查显示,有50.20%的农民工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工认可职业技术化教育,在其中渗透法制教育,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职业技术资源,向协同教育要效益。例如,在建筑技术、装潢设计的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内容,增加法律课程的内容和课时量,将技术课程和法律课程的内容衔接起来,使技术可行性和法律可行性结合起来,使农民工既体会到技术对找工作的意义,也懂得相关技术对自身安全、身体健康、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的影响,使劳动力的转移更加健康和稳定。
(四)加大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
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以此为契机,应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长效机制。首先,应该健全专门针对农民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提供免费咨询和法律援助。比如,2007年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及商务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共同建立的“推动律师深入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项目,在一年之内建立起覆盖21个省的工作站。这些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项目应该在更大的范围内多层次、全方位地展开。其次,在资金保障上,建立由国家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法律援助基金,同时辅之以社会各界人士的慈善捐助和国际资金的援助。第三,建立农民法律援助信息系统,集中参与援助的法律专家和律师、典型案例、受援农民的相关情况、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使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参与者有一个交流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真正帮农民工解决法律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杨明.中国公众法律知识水平现状之分析[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
【关键词】PRA;仪式治疗;选择原因;傣族;西双版纳
【中图分类号】R29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7-8517(2016)08-0007-02
由于不同的生活环境和文化背景,人类创造出各种医疗模式,在多元医疗共存的今天,人们对不同医疗模式选择机会是不均等的。起源于西方的现代医学,处于一定的优势地位,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大多数人生病都会主动选择现代医疗。但是就一些地方性疾病,人们仍然会寻找一些传统民间仪式进行治疗。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学技术的进步,村民们为什么会执着地选择民间传统仪式治疗方式?从村民角度来思考的答案是什么呢?笔者应用参与性农村评估(Participatory Rural Appraisal,PRA)对西双版纳景洪嘎洒镇曼迈村和勐腊县勐仑镇曼梭醒村村民对其选择的原因进行分析,以期在研究思路上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参与性农村评估(PRA)理论
PRA吸收了主动参与性研究(Active Participatory Research)、应用人类学(Applied Anthropology)、农耕系统野外研究(Field Research on Farming Systems)、农村生态系统分析(Agroecosystem analysis)和农村快速评估(Rapid Rural Appraisal)的理论和方法,在农村实践中得到发展。农村快速评估(Rapid Rural Appraisal,RRA)是1978年英国SUSSEX大学提出的,是PRA的前身。80年代中期,RRA得到广泛运用,但是有一些弱点:①时间过短不能了解真实情况;②研究者为了自己的目的去获取信息,使当地居民反感或被动;③研究者把自己的想法强加给当地居民。对“农村快速评估”完善后,形成了PRA,其主要特点是:研究者以平等的态度展开调查和研究,从当地人那里获取信息;研究者与当地居民长期相处,进行信息交流,对真实情况进行了解;研究者充分调动当地居民积极性,了解情况,解决问题[1]。
参与性农村评估(PRA)受益于人类学研究方法,人类学要求研究者在被调查地进行一年以上的田野调查,但PRA又有所不同,要求多学科专业队伍、短时间和被调查地居民的参与等。PRA方法认为,不同层次和阅历、不同来源的人见解不同,但是同等重要。
2参与性农村评估(PRA)方法在曼迈龙村和曼梭醒村的运用
2015年7月笔者在曼迈村和曼梭醒村进行田野调查期间,运用PRA的方法绘了2张图,使笔者对当地的自然情况、生态分布、交通情况、农作物情况等有一个全面直观的了解,掌握了一些具体资料。
曼迈龙村隶属于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嘎洒镇曼迈村委会,属于坝区。国土面积3.47Km ,海拔540m,年降水量1200mm,年平均气温22.6℃。全村共218户,共有人口1136人。2015年7月20日笔者到达曼迈龙村,住在玉香家中,请玉香和她的朋友们(本村村民)绘制了社区分布图,主要由玉香女儿玉波罕绘制,其正在读高中。这张社区分布图,标明了每一户住户的位置,以及村中的农作物分布,交通情况等。通过这张曼迈龙村社区分布图的制作,使笔者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了解整个村落的情况,为进一步的深度调查、个人访谈打下了基础。
曼梭醒村隶属于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勐仑镇城子村委会,罗梭江经过此地,历经波折后注入澜沧江。曼梭醒村离镇有8.5Km,海拔550m,年平均气温21°C。全村橡胶面积种植1993亩,是村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全村有73户,共370人。村子被景洪至勐腊公路隔开。 2015年7月28日笔者到达曼梭醒村,请依溜和她的朋友们(本村村民)绘制了社区分布图,了解村寨的基本情况,并对依溜的朋友们作了访谈。
3通过PRA方法对村民就医选择的分析
人们的价值观、经济、宗教、知识等在特定的时间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个人或群体的意识情况。傣族乡村居民选择传统仪式治疗正是受这些因素的影响,与他们的、医学信仰和信息共享有关。
3.1源于傣族人原始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它是民间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在早期就产生了对自然界的敬畏,从而产生万物有灵的思想。随着历史车轮不断前进,村民们并没有抛弃原有的诸多习俗,仍然保留着一些传统信仰。为了消灾去病,人们通过寻找民间传统的仪式治疗,向神灵祈求保佑或驱除恶鬼。南传上座部佛教传入西双版纳地区后,为了与当地的原始宗教和平共处,得到当地民众的支持,南传上座部佛教作出了一些让步。佛寺里的佛爷、和尚除了传播佛教之外,还负责为当地傣族民众驱鬼招魂。民间流传着很多与治病有关的习俗和疗法,作为社会文化的一部分在延续着。这些信仰潜藏在人们的内心深处,无声无息地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和价值判断。人们选择仪式治疗,更多也是源自于自身的体系。
笔者2015年7月田野访谈资料整理所得:①“生病了要去找医生,先去医院看,有的时候也找不出原因,或者医院治不好,那可能是遇到不好的东西了,要去找‘莫(莫指巫师,咪莫是女巫师,波莫是男巫师)’或者老人帮做(叫魂驱鬼)一下。”②“我上个月摔跤导致骨折,就是老波涛(意为老大爹)给治的,他用口功治,还告诉我去寺庙赕,这样才能好得快。”
3.2源于医学信仰疾病是与健康相对而言的,健康的概念随着医学的发展和对医学模式的进一步认识有不同的内涵。最初认为健康就是没有疾病,现代健康的含义不仅是指身体没有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健康并非只是没有疾病,而是指一个人生理、心理和社会都处于完好的状态。可见疾病不仅包括身体上的病痛,还有心理上的不适应以及与社会环境之间的不协调等[2]。
医学人类学认为,每种世界观会衍生出一套相关的病因观念,从而也导致了不同的治疗方法。即病患与文化密切关联,不同的文化塑造不同的病患观和病因理论。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在医疗保健方面因文化、心理、意识、环境等社会因素,形成了它特有的风俗习惯和传统文化[3]。这些因素也会产生某种疾病及医疗的信仰、习惯,与此同时,经过当地人数千年智慧的积累与经验的总结,产生各种治疗疾病的仪式疗法。文化和信仰有意无意间塑造了人们对病因、疾病分类和治疗方式的选择,这便产生了医学信仰[3]。
笔者2015年7月田野访谈资料整理所得:“民间的一些治疗方法如口功早就有了,不知道什么时候,老人们一代代传下来的,听说我爷爷就会口功,是他父亲教给他的,他们的口功很厉害。我们傣族人相信这些。当然,生病了,很多也要到医院看,相信科学。但民间的也是不可不信的。”
3.3源于信息的共享生活在村寨中的人们,拥有共同分享信息的活动空间与价值观念,因而村中其他人在进行仪式治疗的时候,自己也能理解其行动及意义,并不断凸显,逐渐内化为自己的理念。当自己遇到相同情况时,其理念成为行动的依据[4]。身边的亲戚、朋友或者邻居有接受仪式治疗成功的案例,并会进一步增强村民对仪式治疗的信心和对治疗者的信任,增加了治疗者的公信力。这些为仪式治疗的续存提供了动因和动力。
笔者2015年7月田野访谈资料整理所得:①“我很相信口功仪式治疗,我们傣族人都信,摩雅很厉害,骨折治得很好,治好了很多人,很有名。我们村里的人遇到骨折、跌打损伤都会去找他治,大家都知道。”②“我是朋友介绍来的,他去年车祸受伤,就是来老波涛这里治好的。这次我是学溜冰扭伤的,确实不错的,来了一个多星期,明天口功治两次,都快好了。”
4结语
总之,通过参与性农村评估(PRA)方法的运用,在较短的时间内笔者了解了两个村寨的情况,相对比较方便地就村民对民间仪式治疗选择缘由进行个人访谈和深度调查。通过田野访谈,认为村民们的、医学信仰、信息共享等是民间仪式治疗在傣族村寨具有顽强生命力的重要原因,也是村民选择的文化基础。
参考文献
[1]张实.参与性农村评估在民族调查中的意义及运用[J]. 思想战线,2001,27(3):88-90.
[2]陶功定.《黄帝内经》告诉了我们什么?[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4:10.
[3]周志强,姚博,李俊莲.浅谈文化及信仰对治疗疾病的影响[J].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2010,8(19):148-149.
关键词:法学理论;法治乡村;路径初探
1我国“法治乡村”建设的必要性
十政府工作报告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理念,建立法治化的社会。法治国家是全方位的法治,不仅要全面推进党的法治,做到依法执政,还要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政府法治,而且要推进社会法治,从而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可见,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重要领域和重要一环。建设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社会”的法治,法治国家就无法推进;同时,法治社会建设可以为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的全面推进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法治乡村作为法治国家建设农村的重点领域,提倡新农村的法制化建设也势在必行。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全面重申了依法治国理念,再次为加快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和奋斗目标,是完全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意志、愿望和新期待,广大农民也对依法治国充满了信心和期望,他们强烈呼吁和衷心期盼建设一个风清气正、和谐稳定、生态文明、宜居乐业的“法治农村”,把美丽乡村建设和管理真正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的发展轨道。
近几年,农村经济社会建设所取得的成就进一步扩大,而农民的法律需求也日益增多,尤其在中国乡村社会的特殊性氛围,更加迫切的需要加强农村法理化法治建设。然而,从目前法治乡村来看,如何加强农村的法治建设,提高村民的自我民主意识,从而建立良好的农村秩序,最终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这恰恰是我们在“法治乡村”中面临的重大课题。
2“法治乡村”建设的问题及现状
2.1宣传不到位,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
当前农村法治状况无法适应新常态下农村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一方面是基层乡村干部无法胜任农村法治宣传员的角色,在工作中没有很好的重视农村的法治化建设宣传工作,推行落实国家政策往往摆在主要工作方位上。另一方面是法治宣传员的乡镇干部在工作中下乡时间短,日常工作任务繁杂,导致大叔村干部无暇宣传法治乡村重要性。虽然法律对农村村民自治的主体、客体、内容及村民自治的程序、违法实施自治行为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在实际的法治操作过程中,村民自治的真正作用还是难以发挥。最后,国家普法法治宣传队及其法律志愿者更多的是在城市中心普法宣传,而很少甚至没有普及到农村。农村法规体系的缺失进一步致使村民在某些情形下依旧无法可依,目前法制建设多停留于立法层面,在村民守法及其执法依然存在问题。
2.2法治意识薄弱,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农村作为我们国家依法治国方略推行的重要社会群体而言,整个农村因为种种原因对法律的认知及认同度较低,村民的守法意识及其要受法律保护的意识都很差,村民对农村的礼仪习俗的尊崇遵循都超过了对法治化的应用范畴,大部分农村都缺乏现代法治化社会所应具有的民主氛围。我国农村受自然经济条件的制约和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影响,加之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村民自治对农村大多数村民、村干部是比较模糊的概念,农村法治文化的建设及其农民的法治观念赶不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下的法治管理,法律在调解农村的社会矛盾、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作用不够明显。加之农村社会法治化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和谐有序发展。同时,农村传统文化观念中的家族观念、血缘关系、宗族派系相对于村民自治而言更是占据了社会管理的主流方式。基于农村整个经济基础水平和现实社会条件的限制,专门针对农民的专门法律知识培训还不够系统化,普法教育的知识水平与普及程度还处在比较初级的阶段,与我们现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乡村中提出的新知识型农民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村民的法律知识和能力。而这一切,农民传统观念处理问题的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法治化的进程。
3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若干路径
尊敬的各位领导,大家好!
金秋的十月,是收获的十月。欢迎大家来到我们镇村光临指导工作。
我们镇村位于襄垣县城的东南部,潞安集团五阳煤矿生活区座落村中。全村共有648户,2600人,2106亩耕地,人均收入达到万元。
今天大家来我村参观指导,首先我带领大家去领略一下我们的法治和苑广场。
法治和苑广场位于村中心,傍依五阳矿区,居住人口集中,总面积15000平方米,其中绿地10000平方米。该广场突出一个“和”字,就是人要和气、家要和睦、社会要和谐。整个广场设计图案为一把金钥匙。它的寓意是勤劳的人民,通过提高法制观念,强化忠孝意识,达到人人和气,家家和睦,社会和谐,才能掌握开启智慧和财富大门的金钥匙。
广场中央建造有音乐喷泉,广场两边以宣传法制文化为主题,雕刻了“九龙壁”、“法治文化宣传”、“传统健身展示”等浮雕。“九龙壁”寓意“望子成龙”,多出人才;“法治文化宣传”、“传统健身展示”寓意人民既要健身又要学习法律法规知识。
广场中心法制宣传栏用大型喷绘绘制了“平安村”、“建设和谐村”、“民主法制展”等法制文化宣传展板。广场内除花草绿地外,最突出的表现是一组二十四尊的汉白玉雕塑群。该雕塑群采用流传于民间的二十四孝典故,教育村民要尊敬老人、孝顺父母、特别对建设文明村、平安村、法制村有很强的教育意义,是村民接受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的一个基地。
该广场建成后,成为村民们休闲娱乐的场地,在潜移默化中,使他们接受了中国优秀文化教育。孝敬公婆的多了,夫妻生气的少了;邻里和睦的多了,打架斗殴的少了;参加文化活动的多了,赌博酗酒的少了;有力地促进了和谐的建设。法制和苑广场,使全村的文化蕴涵和生活品位提高了一个台阶,成为附近村庄和五阳矿区的传统文化、法制知识宣传教育基地。
尊敬的各位领导,当您游完法制和苑广场,再看看这“和苑广场”醒目的四个大字在阳光的照耀下显得分外生辉,整个广场宛如一个法制社会的到来,是那样的美丽,温馨,和谐。
我们五桥村法制和苑广场正是从这里起步……
我们村法制和苑广场正是从这里……
请记住村法制和苑广场,虽然她还幼小,但她给我们今天的依法治村,平安兴村,大力推动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工作带来了美好的憧憬。
下面请大家跟着我参观法律教育进家庭建设。
为了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有关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的要求,使法制宣传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县司法局、镇司法所及村委针对农村实际,考虑广大农民朋友的实际需要,印制大量的相关材料,为普法进村入户做了充分的准备。相关资料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村民自治、土地承包、征地补偿与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进城务工、婚姻家庭、农民维权、农民、刑事法律、治安管理、农民权益保障等十二个方面,深入浅出地介绍了农村生产、农民生活中常见的问题。
现在我们所看到的法治宣传知识袋,里面装有农民法律知识读本、村民自治知识读本,看到这一个袋、一本书,如同品味着一杯清香的绿茶,给人们以回味无穷的感觉。一个袋、一本书,不仅给依法治村带来了温馨,更给家庭乃至社会送来了一种和谐之情。一个小小知识袋,一本小小知识书,它代表了“社会”“家庭”“邻里”的和谐,给村民们送来了爱心、真心、诚心,它让人看了舒心,它让人看了回味,更让人看了陶醉……
下面我们去参观最后一项,十星级文明户评选活动。我们村在评选十星级文明户工作中,重点以“普法教育、法律宣传”为载体,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村民法律素质,在全村形成了“人人知法学法、户户平安和谐”的良好局面。实行了三项结合,一是将普法教育与民主法制建设相结合。狠抓两个管理,实行六项公开,搞好三项监督。二是普法教育与宣传教育相结合。通过文艺演出,向群众宣传喜闻乐见的法律知识,并定期举办法律政策知识讲座,开通法制电视宣传频道。三是普法教育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建成了法治“和苑”文化广场,设立了“二十四孝”雕塑和法制宣传栏,配以朗朗上口的文字说明,编写了“邻里相处四字歌”,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及滚动式综合治理宣传灯箱。通过三项结合,使普法教育走向了制度化、民主化、规范化。
我们村被评为市级“文明村”,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市级“平安村”,县级“平安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率达到100%,调解满意率98%以上,十星级平安家庭全村覆盖率达到75%以上,十星级文明户达到了611户以上。多次评为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并迎接了省司法厅的检查,受到了省司法厅领导的一致好评。近年来,在民事纠纷调解工作中,未出现一起“民转刑”案件,未发生一起群体性上访事件。
依法治国,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法治思维与主张,是保障国家健康发展的基石。作为中国社会的末梢神经,农村法治建设对整个国家的民主法治进程尤为重要,但是在缺少法治传统的农村社会,这项工作依然艰巨。
农民“不知法”“不懂法”导致法律意识淡薄
王太吉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也是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2014年“百村观察”项目“农村法治建设”专题调查调研员,项目组像他这样的学生有200多人,分布在全国31个省市。王太吉参与调查的地点是甘肃省陇西县赵家岔村。“这里村民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甚少。”王太吉说,绝大多数村民有“冤死不告状”的固有观念,发生纠纷很少求助于法律,一般会选择各自都熟悉的中间人或族内长辈说和了结。
“农民是否依法维权在一定程度上与农民的法律认知水平有关。如果农民对法律一无所知,那么当其利益受到侵犯时,法律途径自然不是农民维权的首选途径。”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院长徐勇对此作出解释。徐勇是上述“农村法治建设”专题调查负责人。
来自于该项目的调查数据(以下简称调查数据)显示,在受访的3993位农民中,四成多农民不知晓《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可见,不知法是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一个重要原因。
“农民不知法直接导致农民不懂法,这也是农民无意依法维权的原因之一。”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任路博士说。
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农民认为钱和权比法更能解决问题
不容忽视的是,即便一部分农民知法、懂法,但在维权活动中仍存在“知法不用法,维权不依法”的问题。原因又在哪里呢?
“受人治思想的影响,在许多农民的观念中,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人比法律更可靠,在遇到问题时,更愿意找人、找关系,而不愿意按照法律规范来解决问题。”徐勇说。
“打架之前先摸摸钱袋子。”在湖北省安陆市李店镇某村,调研员陈业烽告诉笔者,2013年该村共发生纠纷17起,最终都是通过钱解决了问题。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执行院长邓大才教授认为,部分基层干部知法犯法、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也影响了农民对法治社会的认同。“在农民看来,法律执行过程中,一方面权大于法,另一方面钱大于法。”调查数据显示,七成多农民认为钱大于法,这在较大程度上导致农民不愿推开依法维权的大门。
更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对法律的信任感较弱,部分村民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会选择诉诸暴力来解决问题。“这说明法治基础薄弱,依法维权无门也容易导致农村不稳定因素的集聚与爆发。”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副教授熊彩云说。
打官司“太麻烦”或“太费钱”,成为农民依法维权的障碍
除了法治运行不规范、执法不公外,法律本身程序复杂是影响农民依法维权的重要因素。在陕西省洛南县洛源镇某村,不少村民向调研员李敏反映村低保分配不均,“我建议通过法律来寻求解决,村民却表示这样做太麻烦。”李敏说。
“目前农村依法治理的基础仍不牢固。”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博士张利明在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发现,51.5%的农民不愿意依法维权的原因是“打官司太麻烦”,13.93%的农民不愿意依法维权的原因是“没钱打官司”。由于通过法律维权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来进行诉讼,而现实中诉讼又充满不确定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农民依法维权的想法。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全体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所持并遵循的心理意识与行为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没有先进的法治文化,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主要在于法治文化的建设,尤其是广大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所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同步实施农村法治文化建设。
一、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设的根本内驱力。当前,在我国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具有现实意义。
(一)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自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战略目标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在农村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大量与法治社会相悖的现象,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事情还时有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深层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没有在全社会建立起深入人心的法治文化。
(二)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和谐社会,从本质上来说必然是法治社会,离开了法治的保障,和谐社会就不可能实现。农村法治文化作为和谐文化的组成部分,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内容。首先,法治文化与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一致性。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其价值和目的就在于裁判纠纷、惩罚违法犯罪、维护公平正义。和谐社会追求的也是矛盾、冲突得到有效化解,使社会归于和平与安宁,所以两者在目标上具有根本的一致性。其次,法治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推动力。法治文化有助于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有助于营造诚信友爱的社会氛围,有助于保障充满活力的新农村建设,有助于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二、当前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现状
多年来,农村基层经过持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纷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在成为更多农民的首选,农村的法制水平正在向建设较高层次现代法治文化的方向提升。但在农村有的地方,受自然经济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影响,法治文化的建设还相对滞后,农民的法治观念依然比较淡漠,法律在调整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还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法治化的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当前,阻碍农村民主法治进程、影响现代法治文化建设的因素主要有:
(一)长期“人治”历史的影响。由于我国传统人治理念的根深蒂固,农村一些农民的权利和平等竞争的意识比较淡漠,重传统礼俗而轻法律规范。传统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在一定程度上禁锢着人们的头脑,有的农民受封建社会“法即刑”观念的影响,认为法代表着裸的暴力,代表着强制性和惩罚性,片面视法为惩罚的工具,对法产生一种潜意识的畏惧、躲避心理,使农民群众害怕司法诉讼,或者认为“打官司”是不光彩的事情,每遇纠纷和冲突,往往寻求“私了”,还不习惯也不善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有的基层干部在处理农村大量的复杂事务时,常漠视法律,依然习惯于用传统的办法息事宁人,丢弃法治原则,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必要性和权威性尚未完全被人们所接受。
(二)农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有的农村地区,由于农民传统上对地方行政长官的遵从,这就使得乡镇执法主体的行为对区域内法治文化的状态发生重要影响。在一些社会文化欠发达、法治环境较差的地方,有的乡镇干部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未能依法正确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区域内依然是传统的人治氛围;有的公款吃喝成风,参与赌博成癖;有的受地方势力、家族利益所左右,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想方设法谋取私利;甚至有的干部自身违法乱纪,贪污受贿。其负面效应所及,污染了一方的社会空气,致使部分农民对法律的信仰难以养成,对法律正义的期待难有信心。
(三)法制宣传教育的片面 。当前,一般把防范违法犯罪放在首位,宣传内容、宣传对象,大多以刑法教育为主。更多的是要求公民盲目、被动的服从法律,这种服从是基于对法律惩罚的恐惧,而不是认识到了违法犯罪对社会、家庭、个人的危害性;这种观念指导下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离法治的要求相去甚远。
三、加快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对策
在加快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进程中,关键是法律意识的提高。法治文化的建设,不仅意味着社会法律制度的变革和模式重建,而且意味着公民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观念的深刻革命,而公民法律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之一。要在新农村建设中同步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营造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普法工作不仅要进行“法制”宣传,更要进行“法治”宣传,因为法制宣传,大多只是宣传国家制定法的内容,而法治的内涵是很广泛的,不仅包括国家制定法的内容。要通过法治宣传教育培育农民的现代法治意识,引导他们尊重法治的理念和价值取向,营造出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使依法办事成为人们思维和行为的自觉,使法律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武器。在“六五”普法中,要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构建农村“大普法”的格局,结合当地农村的特色和实际,以“关注民生、普法惠农”为主题,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农村普法活动,把法律真正教给农民,使农民了解法律,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深入人心,使法律能够在广大农村扎根开花。
在普法过程中,首先要满足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要求,从“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出发,树立人文的普法理念,从法律对农民的思维、道德、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入手,通过法治文 化的传播提高农民的法律文化素质,从而形成一种依法办事、循法而动的行为定势。要以村级“两委会”成员、党员、村民代表为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注重选择农民身边需要的法律,开展普法互动活动,让农民从被动接受向主动关注转变,把事关农民切实利益的《合同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
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摆在突出位置。要利用法律图书、法制宣传栏、新闻媒体、法制文艺等平台,大力宣传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并使之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融合,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法治文化,让农民对普法宣传效果看得见、摸得着、记得住,并从中尝到甜头,得到“实惠”。
(二)加强涉农执法力度。 加强对农民的司法保护,依法切实维护农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要建立高素质的涉农执法队伍,保证其独立、公正,依法行使职权,加强执法力度。要落实村“两委会”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建立健全村组干部监督制度,推动村务财务公开。要落实农民群众工作,妥善解决农民群众反映的非诉类问题。强化执法监督,完备执法监督机制,严肃纠正和查处各种执法不严、执法违法行为,定期对执法、司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树立法律的权威。
根据省厅法制宣传处的通知要求,我们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深入一县三区及有关单位,对我市“**”以来法律下乡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此次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精心组织,着力构建法律下乡的工作机制
法律下乡工作涵盖面宽,渗透面广,工作难度大。我们从强化制度入手,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把法律下乡纳入普法依法治理日常工作任务,常抓不懈,实现法律下乡的制度化、规范化。
1、建立健全组织网络。一是市、县(区)、乡镇三级普法依法治理机构在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法律下乡工作的同时,明确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指导联系法律下乡工作,确保了法律下乡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不间断,为“法律下乡”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二是组建了市、县(区)普法讲师团和农村“法律服务志愿者、法制文艺宣传小分队”等普法队伍,深入乡村的机关、学校、企业等,通过举行巡回法制讲座等形式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三是组织司法行政机关干部职工、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深入乡村为农民群众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
2、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坚持将“法律下乡”工作纳入全市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明确要求各区、县和市直各部门、单位特别是农口部门根据自身工作实际,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下乡”活动。特别是去年以来,市司法局和市农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法律进乡村的实施方案》,明确了法律进乡村活动的具体要求、步骤与内容,做到定人员、定措施、定责任、定时间,确保全市“法律下乡”工作常抓不懈。
3、不断强化检查考核。市依法治市办根据每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对各区、县及市直各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考核时,将法律下乡工作纳入其中,并且坚持平时考核和年底集中考核相结合,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确保法律下乡工作的每项任务都能落到实处。
(二)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
本着传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努力拓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扩大农村覆盖面,增强影响力。
1、认真安排“三下乡”活动。“**”以来,每年根据我市“三下乡”活动的要求,分别组织县(区)司法局、局机关人员和律师、公证员到天门镇朱村村、顺安镇、东联乡等开展“法律下乡”活动。为强化“法律下乡”工作的效果,我们针对普法对象的特点,特指派专人精心制作了图文并茂、语言通俗易懂的法律小常识展板和“**”普法规划内容宣传展板,并印制《农民工维权知识问答》、《农民务工培训读本》等宣传资料,切实帮助农民群众解决平时生活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方面的难题。“**”以来,在“法律下乡”活动中,共展出展近400块,发放宣传单、宣传手册二万余份,送法律书籍下乡一万余册。
2、举办各级各类培训班和法制讲座集中宣传法律。区(县)、乡镇每年都针对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举办农村普法骨干培训、村两委干部法律培训、村组干部法律培训和法律考试,增强农村各级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的水平。同时,组织各层次的普法讲师团成员,深入全市各行政村开展法制讲座,让广大村民群众接受面对面的法律教育,提高农村村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养。“**”以来共举办各级和各类培训班和法制讲座200余期,受教育人数近万人。
3、利用集中宣传的时期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坚持利用5月法治宣传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26国际禁毒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综治宣传月等特定日期,整合资源,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广泛开展法制宣传。以服务农民、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切实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农村宅基地、土地承包、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劳务合同等问题,上街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发放法制宣传资料,同时张贴法制宣传条幅、制作法制宣传专栏、发放法律服务卡等形式,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农村向农民解答相关法律问题,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开展以案释法活动,选择涉农典型案件,向农民进行法制宣传;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造势,农村法制宣传的社会影响力和渗透力不断增强。
4、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一方面对外出打工的农民在他们出村前组织他们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外出打工遇到问题时如何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学会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且为每个农民工送上“一册一单一卡”,即每人一册《进城务工人员维权手册》、宣传单《给农民朋友们的一封信》及一份《法律援助联系卡》,使农民出门务工做到心中有数,心底踏实。另一方面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利用元旦、春节、麦收时节等农民工大量返乡出城高峰期,在火车站、汽车站等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点,通过制作展板、发放宣传资料、解答法律咨询等形式开展法律知识集中宣传活动。
5、加强农村法制宣传阵地建设。我们通过加大乡、村农民法制学校、法制辅导站、法制宣传栏建设,重视培养村组“法律明白人”,极大丰富了农民群众熟悉法律、认知法律的阵地,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县(区)和乡镇法律援助机构和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律师、公证、法律服务、人民调解队伍的作用,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及时化解民间矛盾,调处民间纠纷。
(三)普治联动,不断夯实基层建设的法治基础
1、加强法制教育。建立健全村组干部集中培训和普法骨干定期培训制度,推行农户学法、守法年度评议制度。充分利用普法讲师团、村民法制夜校、有线广播、闭路电视、黑板报等普法宣传队伍与阵地,深入开展与农业、农村、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断促进和提高广大农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为“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奠定良好的基础。
2、完善自治制度。坚持以在基层实现“四民主、两公开”为目标,以“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为载体,全面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措施,帮助农村制定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工程设施招投标、村务、财务公开、重大决策法律咨询、环境卫生、土地征用、建房审批、水电费收缴等一系列制度,使村务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引导和推进各村贯彻《村民自治章程》、《村财务管理制度》、《村议事制度》等自治制度,不断夯实基层建设的法治基础。
二、取得的成效
通过“法律下乡”活动,广泛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确保了一方平安,促进了经济发展,推动了基层依法治理和民主管理进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了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活动,使普法教育走向农村,走进千家万户,使广大干部群众接受了法制教育,学到法律知识。
(二)深化了农村普法依法治理。法律下乡的开展,广大农民的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为深化农村基层依法治理奠定了基础。以前,各村均制定了“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议事只讲个“理”,自活动开展以来,农民对照法律读本进行修改、完善,现在村民议事先要看看是否合法。
(三)农村社会风气进一步好转,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通过农村普法教育,全县农村矛盾得到有效控制,纠纷明显减少,一些难点、热点问题得到了有效化解,做到了大事不出镇,小事不出村,部分乡村出现“五多五少”的可喜局面。即:群众学法用法的多了,违法犯罪的少了;遇到问题通过化解途径解决的多了,上访的少了;运用法律自觉化解矛盾纠纷的多了,矛盾激化引发刑事案件的少了;讲社会公德、邻里互助,家庭和睦的多了,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的少了;基层干部依法办事的多了,行政命令少了。初步实现了农村基层工作的五大转变。一是乡村干部摆脱了事务性工作,从琐碎事务缠身向集中精神抓经济转变;二是群众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从遇事一味蛮干向遇事先法律咨询转变;三是干群关系得到改善,从党的政策贯彻难向群众自愿执行转变;四是乡村两级干部管理制度得到落实,从以情代法、以言代法向依法办事、照章办事转变;五是社会治安秩序逐步稳定,从盗窃、打架斗殴时有发生向依法致富转变。
三、存在的问题
“法律进乡村”活动开展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农村普法工作面广量大,普法对象集中难。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税费改革后,农民忙着种自己的责任田,不愿将自己的时间耽误在学习上。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民经济意识的进一步增强,大量人员进入城市寻找工作,普法对象更难集中。
(二)农村经济状况发展的不平衡,造成经济发展较快的乡、村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较强,对村务公开要求和依法管理本村各项事务的要求也高,本村的村务也比较公开,比较透明,群众也比较满意。相反,经济发展慢的乡、村,由于村集体收入不高,农民知道自己的家底,也就不太关心村务公开不公开,村干部也就不当一回事。
(三)普法工作者队伍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都与目前的普法实际不相适应。乡村普法工作专业队伍几乎没有,工作中只局限一般的宣传,而缺乏灵活、有效的创新能力。
(四)农村普法经费不足。普法所需要的宣传资料、教材、普法装备等严重缺乏,客观上制约普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几点建议
(一)领导重视,真抓实管。法律下乡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社会工程,只有领导重视,加强组织,统一部署,明确任务和要求,法律进乡村活动才会不断深入开展,取得实效。
一、目前我县农民的法律意识状态
1、传统的习惯根深蒂固。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多年的普法教育,全县农民法律知识贫乏的现象得到了一定的改观,农民的法律、权利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农民知道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总体来看全县农民的法律意识依然相对淡薄,传统意识较浓,农村法制宣传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法律素养低,害怕打官司,对法律缺乏信任,薄情优先于法。从走访的人员和媒体披露的大量案件来看,在一部分农民的脑子里的法律意识仍是空白,即使自己或家人受到了严重侵害,也不知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或者想寻求法律保护,确不知道该如何着手;也有一些像经济往来的行为,如借款不写借条,总以为大家是熟人、朋友,不会出问题,一旦出了问题,又无凭无据,无法求得法律的保护;更有甚者,一些村干部的法律意识也十分淡薄,公然出面去解决本村发生的刑事案件,以私了的方式解决,使得触法刑法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2、农民对法律的认识不到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意识浅薄。大多数的农村村民不懂得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更多的人认为法律不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而在更多的限制人的行为的发生。在很多的村民自治选举中我们看到很多村民出售自己的选票,候选人用金钱买选票的事情屡屡发生。他们不知道这样滥用自己权利的后果是导致选举结果并不能达到真正实现村民自治的目的,而以损坏自己的利益告终,而这种权利、义务意识的浅薄最终不能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
3、农民法律维权意识存在误区。觉得上法院打官司不是维权的手段,特别是涉及到民告官如土地征用赔偿等问题上更是望而却步。由此造成许多本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司法调解等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演变成了问题。法律意识维权上的这一误区直接造成对政府的信赖往往胜过对法律的信赖,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的工作量以及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二、产生的原因
大多数农民受教育的程度不高,文化知识面窄,谈不上什么系统的有条理的学习法律法规,广大农民获得的法律方面的信息量非常少。所以,法律在广大农民头脑中所占的位置自然是十分淡薄,甚至是触犯刑律的行凶、抢劫、盗窃等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的犯罪,行为人也并非无知到杀人是否偿命、犯罪是否坐牢的愚昧地步,但是他们仍然铤而走险,这纯粹就是法律意识的问题了。
三、针对以上的现象,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1、营造一个大家都积极参与的学法守法的舆论氛围。现在的传媒的力量是巨大的。各类传媒应该要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或是法制文艺演出等形式以直观的方式入手,来吸引村民的注意力。在这个方面,宣传机构、普法机构应义不容辞的担负起自己的责任。
我乡认真贯彻落实班长抓班子、班子带队伍、队伍促发展,成立了以乡长__为组长武装部长__为副组长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班子团结一致,勤政廉洁,开拓进取,作风民主。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总体规划和目标考核,形成主管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责任明确,层层工作有人抓,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的良好工作势头。
为了在全乡有接受能力的公民教育对象中增大学习的广度和提高宣传教育的比例,采取了分重点、分层次、分行业,广泛的控制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
(一)凡是有接受能力的公民以《宪法》、《民法》、《森林保护法》等国家基本法律知识为重点,注重培养权利和义务的对等观念,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做到知法、守法、用法、护法,各村采取宣传栏、家庭影视收看法制节日等方式进行普法率99%以上。
(二)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村组干部均为重点对象。每年度都参加学习和培训24课时以上,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注重提高法制理论水平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每年平均在2次以上进行法制讲座和辅导,采取在乡机关坚持每周星期三学习制度,村级干部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的法律知识,整体素质得到提高,个别村干部改变了过去动不动就打骂村民的不良作风,并能按时完成乡政府的工作任务,做到了依法管理村级事务和财务公开,年度积极参加法律知识考试活动。
(三)学校担负对青少年的法律常识学习普及任务,小学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以法律课本和家长共同做宣传教育工作。
(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重点学习掌握市场经济和相关法律知识,个别企业聘请了法律顾问,做到了诚信经营,乡上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举办法制板报,从而促进了全乡此项工作向深层次、高素质的发展,使受教育人数明显增加。
(五)结合__乡__村精准扶贫工作,把安全文明带入农村。我乡把“两学一做”作为践行精准扶贫工作中来,造福广大人民群众的一项民心工程,并坚持结合美丽乡村创建,大力开展依法行政宣传和依法治县,大力普及安全生活常识、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有效地提高了群众的安全意识,把安全文明带入贫困村,让百姓学会用法律来维护他们的基本权利。
(六)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开展全乡的法制宣传活动。同时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全面推进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并使之制度化。不断深化各中心和
办公室人员的法治理念,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中心、办公室对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抓好干部学法用法的同时,负责向全乡进行宣传教育。依法建章立制,是依法治乡、治村、治校的重要环节,乡党委、政府首先制定和完善了干部学习、工作、下村、考勤、廉洁自律、安全值班、卫生、安全用电等各项制度,村级建立健全了村规民约,完善了民主决策,实行了“一事一议”制度,深化了村务公开,充分发挥调委会、治保会、巡逻队的作用,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把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以依法治村、民主管理、村民自治、深化依法治村工作,企业、学校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管理、守法经营、学校聘请了法制辅导员,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职工代表会、工会定期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公开。
随着依法治县工作的全面进行,全乡上下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明显提高,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明显提高,各村民间矛盾纠纷逐年减少,治安案件明显下降,群众守法,呈现一派安乐祥和风貌,干群关系密切,我乡四个村农房重建和基础设施灾后重建工作进展顺利,使我乡的各项工作走向法制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