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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治理能力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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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第1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范文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乡镇;监管

中图分类号 F327.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3)24-100-02

1 睢宁县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

睢宁县隶属江苏省徐州市,位于徐州市东南、徐连经济带的中心区域,是江苏省规划建设的3个特大城市圈之一的徐州特大城市圈“一城两翼”的重要一翼。该县土地面积1 773km2,总人口132.51万,辖16个镇,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403个行政村。耕地面积10.67万hm2,是典型的农业大县,先后多次被国务院及农业部授予“国家商品粮生产基地县”和“粮食生产先进县”称号,被江苏省政府授予“设施蔬菜生产第一县”称号。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产品(食品)消费安全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监管,保障和维护广大城乡居民的消费健康,成为当前农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

近年来,地方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将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实事工程来抓,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县、镇、村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管理措施不完善、监管手段不配套等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持续开展。

1.1 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使农产品安全监管关口前移 按农业部及省农委的文件精神,2011年底我县各镇均在镇农技服务中心相继挂牌成立了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结合“五有”乡(镇)站建设和利用省奖补资金,配置了必备的服务设施,建立了镇级农产品安全监管员和村级协管员队伍,对镇域农产品生产开展日常监督巡查和技术服务工作。至2013年9月,市、县按照“江苏省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考核评价”标准,分别就组织保障、制度建设、日常监管、标准化技术推广、质量安全等进行综合评价,考评结果,合格镇10个(70~80分)占62.5%,其中优秀镇3个(90分以上),占合格镇30%。说明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已经起步,使监管关口前移。

1.2 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镇,并发挥了积极的示范促进作用 2012年以来,分别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镇3个(魏集镇、王集镇、双沟镇),在镇农技中心建成镇中心检测室3个,建立蔬菜基地农残检测点9个,均配有实验操作台、农残速测仪、样品冷藏箱、冰箱、电子天平等检验检测设备。在示范镇示范推广应用技术标准,开展农药残留检测、投入品控制监管,规范使用包装标识等,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这些对增强生产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提高农产品安全监管能力均发挥了积极的示范促进作用。

1.3 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基地,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开展 近年来,我县蔬菜生产(尤其是设施蔬菜)发展加快。全县蔬菜年种植面积2.67万hm2以上,设施蔬菜(瓜)种植面积0.8万~1.0万hm2。蔬菜优质栽培技术服务、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成为农业发展的工作重点。多年来,通过政府的政策扶持、财政项目支持等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基地建设。通过技术标准(规程)应用、开展农药残留自检和监督抽检、建立生产农事档案、规范使用包装标识等规范生产行为,提高企业(基地)产品质量意识和监管能力。目前,全县规模基地技术标准普及率85%以上,建有蔬菜基地农残检测室11个,占规模基地的30%左右。建设示范基地对提高优质农产品的生产水平及合理投入品控制起到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2 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乡镇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化步伐加快,我国农业也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农产品数量不足的问题得到了明显缓解,但质量安全问题又日益突出,人们不仅追求数量营养,更关注质量安全,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加快农业生产从数量营养型向质量安全型转变已是刻不容缓,加强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也成为各级政府的工作重点。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是强化源头监管的重要环节。因此,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建设,落实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设置、设施配套和资金投入,增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整体能力,对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显得尤为重要。

3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镇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1 存在的主要问题

3.1.1 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还不够健全 县、镇农技推广网络呈“线断、网破”状态。目前镇级农技推广服务中心人、财、物均归镇政府管理,在编人员一般10~12人,实际在职只有3~5人;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性大,工作重点多为政府日常事务,技术推广实际处于应付状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又普遍为兼职,镇农技推广服务部门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人员和精力难以保障,有些乡镇的农产品安全监管没有固定工作人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验检测设施简陋、基础薄弱,不能适应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内检员和检测设备配备不全,有的生产基地没有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企业质量安全自我把关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3.1.2 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较为淡薄 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不强是阻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因素。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基层干部特别是乡镇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重经济增长,轻质量监管现象普遍存在。从而在工作中没有将强化农产品质量监管摆上应有的位置。二是广大基层群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农业仍处在分散经营状态,广大农户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缺乏约束力,很大程度上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有序推进。部分群众特别是作为生产者的农户和企业,对什么是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有何标准和要求等等知之不多,或者不甚了解,对加强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也缺乏信心。三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意识淡薄。农业企业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但农业企业,尤其是初级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普遍规模小、产业化程度低。由于目前产品质量与市场价格没能有效对接,市场优质优价机制未形成,受眼前利益驱动,致使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认识滞后、措施不力。

3.1.3 资金投入不足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缺少资金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宣传培训、监督巡查、监测抽检、村协管员补帖等)均未能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因地方财政紧张等诸多因素制约,短期内很难得到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持。

3.2 对策与建议

3.2.1 加大工作目标考核力度 一是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明确责任,督促其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增强责任意识,增加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的人力、物力支持和资金投入。二是加强对职能部门日常监管工作的考核,制订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考核目标与方案,促进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持续深入地开展。

3.2.2 加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 目前镇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现状不能适应农业新技术推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的要求。在可能的条件下,对镇农技中心实行县农业职能部门与镇政府双重管理机制,有利于人、财、物的调配,利于农业标准化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与措施的落实。

第2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供给绩效;绩效恢复机制;政府机制

近年来众多的食品安全事件使人们的生命健康受到极大威胁,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信心由此遭遇空前危机。有资料显示,我国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任度一度低于50%。食品安全事件频仍反映出我国食品安全供给绩效衰减的事实。寻找有效的食品安全治理途径,恢复食品安全供给绩效成为政府关注民生的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认为,恢复食品安全供给绩效关键在政府。

一、食品安全供给绩效的恢复机制――政府机制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供给缺乏是食品安全供给绩效衰减的表现。在任何社会经济条件下,面对市场交易中的绩效衰减都存在着两种恢复机制,即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其中,市场机制是依靠市场主体的利益制衡机制实施的一种治理市场失信行为,恢复市场供给绩效的机制。市场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取决于消费者自动实施的“呼吁”或者终止未来交易即“退出”的意愿及力度。政府机制是指政府通过法律力量和行政力量等国家强制手段实施的一种鼓励市场诚信行为和惩罚市场失信行为,促使食品安全供给绩效恢复的机制。在市场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政府机制因为其国家强制力的特点而能够从市场外部对市场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施加力量,从而使需求主体和供给主体的行为受到约束,需求主体因及时得到透明信息而积极“呼吁”或者“退出”,供给主体在利益得失的权衡下选择诚信经营,两方面的合力将促成食品安全供给绩效得以恢复。政府机制是政府作为市场交易的第三方强制力量,对交易契约的完整实施发挥作用的重要机制。诺斯(North,1981)指出,一个国家(政府)必须演化为一个有效、公正的契约第三方执行者。这意味着国家应该强大到能有效监督产权、强制实施契约。从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来看,食品安全供给状况良好的国家,无一不是得益于强势政府对食品安全供给的有效治理。所以,借鉴国外经验,加强我国政府机制对食品安全供给绩效恢复的作用是当务之急。

二、食品安全供给绩效恢复中政府机制的作用

1.政府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1)“识货”的政府。政府治理需要政府具备发现并识别企业违约、违规行为的 “识货”能力。在日益复杂的社会分工体系,日益繁多的商品品种,日新月异的商品技术以及日益多样化的营销手段条件下,辨识企业违约行为就成为政府治理中首先要面对的问题。而只有具备“识货”能力的政府才能有效遏制不良商品的蔓延,促进食品安全供给绩效的恢复。(2)效益原则。政府治理遵循经济人的效益原则来决定行为选择。对政府而言,只有当行动收益大于行动成本时,政府才会采取行动加强食品安全治理。

2.政府机制的作用及效果模型。政府机制的作用体现在政府对诚信行为的激励和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决定政府机制作用效果的变量关系式可以表示为:

W=f(R诚,R失)

+-

式中:W为政府机制作用的效益,即安全食品供给增加、不安全食品供给减少;R诚为诚信收益;R失为失信收益;“+”表示诚信收益与政府机制作用的效益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表示失信收益与政府机制作用的效益之间具有负相关关系。

政府对食品安全供给者的激励通常可使食品安全供给者收益R诚增加。这是因为,随着政府以质量认证、安全标志等方式鼓励企业生产经营具有安全性的商品,提供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者将会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关注和欢迎,企业收益也将因销售数量的增加而增加。政府职能部门职能交叉、管理权限不清晰、奖惩制度不严格等都会影响政府的激励力量,从而使食品安全供给者的收益变小。

不提供食品安全的失信企业收益R失的大小是由市场中消费者的购买偏好、力度以及政府的惩罚力度决定的。在食品安全信息缺失及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的购买选择易使食品安全市场出现“柠檬市场”问题(George Akerlof,1970),也就是“劣币驱逐良币”,从而劣质商品充斥市场。相应地,失信企业因为消费者的这种选择而获得了更多与消费者交易的次数,收益因此明显增多。

政府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量对失信企业的收益影响较大。如果缺乏这一惩罚力量,失信企业的收益就是其市场交易所获取的收益。一旦政府机构加大惩罚力度,则失信企业不但市场收益不保,而且还有被惩处罚款等副收益。当然,政府机构惩罚力量的大小取决于其惩罚概率和惩罚力度。因为政府机构也面临不对称信息的困扰,再加上各种机构因激励不同产生的效率差异,因此政府机构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存在不确定性,这影响了惩罚概率的大小。一般地,政府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有通过政府行政监督执法机构监督检查的直接发现和来自于消费者“呼吁”如举报或投诉的间接发现两种途径。廉洁高效的政府以及积极呼吁的消费者将有助于政府惩罚概率和力度的提高,也将有助于对失信企业的收益打击。

根据经济人假定,食品安全供给者是否采取诚信行为将会受到预期净收益R诚与R失比较的影响。即企业之所以失信是因为失信行为收益较大,而诚信行为收益较小的缘故。因此,加强政府机制的作用就是通过增强政府惩治力量来改变失信者的收入预期,从而恢复食品安全供给绩效,增加食品安全供给。

三、食品安全政府治理机制未能正常发挥作用的表现及其原因

从委托的角度来看,政府机制实质上是政府作为消费者的人,对市场中失信企业的行为进行治理,以保障市场交易契约的实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在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前提下,政府职能部门容易出现人道德风险问题,从而使政府机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表现为:(1)治理机构之间不合作。由于食品安全治理涉及的生产活动和交易活动链条较长,因此治理活动通常采取分权方式,赋予几个人各自有限的权力。在统一协调机制欠缺之时,各个人行使权力过程中可能根据自己特定的目标,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实施对企业的治理。(2)治理主体存在机会主义行为。食品安全问题被发现经常带有滞后性,而较长产业链条及其链条各个环节之间关系的互补性,致使食品安全问题难以界定责任。治理人就有可能出现治理过程“搭便车”,而出现问题后又推诿扯皮等机会主义行为,治理力量的削弱可想而知。斯托尔(1991)和马蒂莫(1992)曾分析指出,因为每个治理机构在治理中都只想取得收益,而不愿付出成本,或者说每个治理机构在提供激励时都想搭其他治理机构的便车,所以导致治理效率较差。治理机构数目越多,治理效率就越差。(3)治理主体存在“权力的滥用”。现实中,政府(人)也是理性的经济人。作为第三方强制者,考虑强制实施行动的现值最大化符合经济人行为理性。如果政府将租金最大化作为自身的目标,那么极易出现政府对“权力的滥用”,从而不去强制实施不利于自身租金最大化的契约。在食品安全治理方面,地方行政保护的出现实质上就是这种行为的表现。权力的滥用阻碍了政府治理力量的正常发挥。

除了公认的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外,笔者认为,上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可以归结为政府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欠缺和外部环境不支持。

(1)政府缺乏识货能力。通常人们把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归咎于政府监管部门缺乏责任意识从而监管不力。当然,责任意识可以部分解释政府治理的低效。不具备识货能力,或识货能力的提高处于滞后状态,皆会导致政府治理难以有效发挥作用。“苏丹红”事件就是例证。据报道“苏丹红”事件发生后,许多监管部门官员坦承对于我国已于此前10年明令禁止作为食物添加剂使用的“苏丹红一号”所知甚少,甚至不知,至于监管更是无从谈起。(2)政府对效益判定标准的选择存在偏差。政府并非普通经济人。现实中政府不仅是各方利益的代表,而且更重要的是国家利益的代表。政府管理目标的多重性决定了其在效益判定方面经常要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进行权衡。尽管从长期来看,解决好民生问题,维护好消费者利益,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来说至关重要,但是短期之内,实现较快的经济增长,保障国家拥有较多的经济财富,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显得更加实用和迫切。因此,原本市场主体利益尤其是消费者利益和国家利益并不矛盾,但政府短视却往往导致二者难以兼顾,国家利益通常会占据上风,能够为国家提供税收的企业自然成为政府重点保护的对象。(3)相关制度和技术环境不支持。从实际情况来看,政府治理食品安全,恢复食品安全供给绩效,首先在于解决食品安全信息供给。完备信息将有效改善食品安全供求(尤其是需求)行为,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概率。而市场信息情况的好坏取决于政府的制度安排和实际的技术水平。我国食品安全监测体系、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监管标准等制度供给不足,监管技术、检测手段落后,因此市场中食品安全信息缺乏,致使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

四、增强政府治理机制作用的建议

(1)提高政府识货能力。在明确责任和强化责任意识基础上,政府要努力成为学习型政府,或者依靠行业协会等专业组织,不断提高辨识商品的能力。(2)扶正政府效益判定标准。一般而言,供大于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供求关系表现的常态,因此消费之于生产便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3)重塑制度和技术环境。有效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安排将使政府治理力量得到强化。政府可在统一治理结构、统一安全标准、加大科研投入力度等方面通过新的制度安排来减少摩擦成本和管理漏洞,提高治理效率。食品安全治理的一个关键问题是食品安全信息揭示问题。政府机制应通过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开辟高效信息传递和反馈渠道、加强信息管理等制度设计与实施来直接或间接揭示食品安全信息,减少或消除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对称性。(4)激励消费者呼吁和退出。首先应以法律形式确立消费者义务,促使消费者尽快成熟起来并学会自我保护,从而形成维护食品市场秩序的强大的消费者阵营;其次加强有利于消费者呼吁的制度建设,采取切实措施保证政府亲民、近民,有效降低呼吁成本,提高呼吁效率。

参考文献

[1]杨瑞龙等.正式契约的第三方实施与权力最优化[J].经济研究.

2004,5:6~7

[2]倪权.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优化研究[J].企业导报.2009(10)

[3]陈福亮等.政府规制中的多重委托代与道德风险[J].财贸经济.

2004,12:35~39

第3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道德;德法并济

中图分类号:D922.1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6-0099-03

近年来,食品安全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百姓的饮食境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起初的渴望于吃饱,到现如今的要求吃好、吃营养、吃健康,标志着百姓的饮食层次实现了跨越式的提升。自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起,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步入快车道,食品安全法律治理日臻完善。然而,食品安全事件并未就此而终结。笔者认为:食品安全单纯依靠法律治理存在一定的局限,道德可以超越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不足;德法并济,能够实现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优势互补,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一、食品安全治理的内涵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与人类生命存在与延续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人自在生命存在的基本条件。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人类的食品种类日益丰富、食品来源更加广泛,食品安全越来越受到国家、社会与个人的关注。就食品安全而言,可以从量和质两个层面来理解:在量的层面上,食品安全指一个国家或社会有足够的食品供应,可保证民众对食品数量的需求;在质的层面上,食品安全指食品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负面影响。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对食品安全的界定即是从食品质量安全角度出发,认为食品安全是指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保证。[1]本文所谈的食品安全特指食品质量安全。一般而言,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关注首先是集中在量的安全上,即食品数量的安全;在食品供应数量相对充足的情况下,关注的焦点将转向食品质量安全。“在食品数量匮乏的年代,数量往往是人们追求的首要目标,而略对食品质量安全给予重视;在食品数量日益丰富、满足消费者数量需求的情况下,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就会逐渐凸显出来。”[2]如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对食品安全的关注重心是人们的温饱问题,而在20世纪末,由于“三步走战略”前两步的胜利完成,中国开始踏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征程,使得食品安全关注重心转移到食品质量安全上来。

治理一词最早出现在1989年世界银行在概括当时非洲的情形时使用的“治理危机”中,自此以后,治理一词在政治研究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著名的治理理论权威格力·斯托克(Gerry Stoker)结合目前世界各国学术界对治理理论的研究观点,经过一番综合梳理总结提出了主要的五种观点:一是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二是治理意味着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存在着界限和责任方面的模糊性;三是治理明确肯定了在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四是治理意味着参与者最终将形成一个自主的网络;五是治理意味着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仅限于政府的权力,不限于政府的发号施令或运用权威。[3]就本文而言,食品安全治理指国家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针对食品从业人员,凭借法律或道德而进行的治理行为。

二、法律:食品安全硬性治理的局限

食品质量安全的影响因素可以归结为两类,一类是自然因素,即所谓的“天灾”,如甲型H1N1病毒、SARS病毒等;一类是人为因素,即所谓的“人祸”,如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猪肉等。自然原因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由于不可预知性和人类对自然认识的局限性,当危害来临时人类只能尽量克服其负面影响、减少损失。当然随着人类对自然认识的逐步加深,此类危害将逐步降低。人为原因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则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此类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大多存在着利益主体的主观故意,因此,对于人为原因导致的食品安全事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食品安全治理,净化食品安全空气,保障人类生存与健康。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治即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民众的各种事务的一种政治结构。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社会稳定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依法管理经济事业、社会事务应该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意。食品作为经济领域的一项重要活动,作为社会生活中重要的民生问题,自然需要法治的护航。随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日渐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治理也已经步入轨道。然而,频繁曝光的恶性食品安全事件表明,法律对食品安全的保障并未像人们预料的那样尽如人意。由此可见,法律作为食品安全治理的硬措施因其自身的特点存在着一定的局限。

食品安全法律治理能够对有意从事问题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给予威慑,但其功能的发挥主要表现为,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之后对不法商家的惩处。这种事后惩处本身是对事件发生后的一种反应,带有被动性,缺少对问题的预见和预判。同时,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外部制约特征也难以触及到食品从业人员的心灵,这种被动的防范,只能震慑食品从业人员不敢去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而无法保证和促进食品从业人员为人类的健康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事后处理特征显示,即使是再充分的制度安排与设计也不可能做到永不过时、天衣无缝。事实表明,“即使是充分的制度设计及安排也不能消除市场机制本身所固有的缺陷。”[4]面对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新问题,法律法规缺位的情况也将在所难免。另外,一些不良商家也可能利用法律治理的纰漏巧作文章,投机弄假,作出违背伦理道德的事情。

第4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治理

近年来从“孔雀石绿”事件开始,我们经过苏丹红鸭蛋、三鹿三聚氰胺毒奶、地沟油、瘦肉精、塑化剂、镉大米、毒豆芽、福喜问题肉……主食副食、鱼肉蔬菜,吃喝涉及到的方方面面,都被爆出各种安全问题,因此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迫在眉睫。食品安全影响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如何有效地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日益成为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考虑的重要问题。

一、分析当前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的根本原因

2006 年11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质量安全法》标志着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工作逐渐法制化。2012年国务院颁布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与此相关的13个政府主管部门也先后颁发了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由此可见,食品安全已成为中国各个领域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理论界也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解决对策,各国政府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上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耗费巨大,但是为什么现有的制度还是难以有效解决当下频繁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信息不对称,部分食品质量信息存在不可观测性或不可鉴别性[1]。信息不对称指在交易过程中双方拥有的信息不一样,一部分成员拥有其他成员没办法拥有的信息,一般来说卖方比买方更容易掌握有关的各种信息,信息不对称使交易双方利益失衡,还会引起社会不公平,破坏公正的原则和降低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

在食品安全领域中,由于人们有限的知识,信息搜集成本大和信息垄断者,导致了食品自身特性的信息不对称、政府与食品加工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与生产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食品流通各个环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政府各个部门监管信息不对称。许多不法生产者会钻了信息不对称的空子,尤其是政府相关部门监督生产者不力,惩治违法行为的力度不大,很可能会诱发食品厂商为了谋取自身利益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食品原料供应商或制造商为了节省成本,会降低食品质量,采用低成本原料,生产环境恶劣,因此消费者被动承担的安全风险则大大增大,甚至要付出健康和生命的代价。长期这样,消费者逐渐对政府失去了信任,消费者中的政府信用也越来越差,对二者之间的互动机制影响非常大。另一方面,信息不对称还会导致一定程度的逆向选择,即因为消费者在面对市场上五花八门的食品时很难识别筛选出品质优良的食品,因此提供质量高的食品的企业在价格上没有优势便会逐渐淡出市场,或者被迫降低成本转为生产低质量的食品。信息不对称严重危害着市场经济,在此过程中,应该尽可能改善有利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环境,在市场经济体系中,政府要充分发挥监管责任。

二、治理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的措施

1、提高消费者获取食品信息的能力

由于农村信息摄取没有城市信息摄取快速便捷,在此应重点在农村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工作,有关政府部门可定期组织下乡活动,为村民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村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其次,在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我们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体的力量,如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具体而言,电视各频道可调整食品安全节目在黄金时段播放,重点宣传此类节目,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普及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辨识出各种食品认证信息的能力。电视媒体还要及时向公众政府部门的权威信息。消费者要有积极反馈食品安全问题的意识,一旦发现问题应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自觉维护自身及他人的利益。

2、制度安排与信息技术手段相结合

我国政府处理食品安全事件一般采用的是运动式的治理方式,事件一旦发生,就会临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增派执法人员调查原因解决问题,尽管这种处理方式可以暂时整顿食品行业,短期内在治理食品安全问题上显示出有一定的成效,但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因此这种方式并不能作为长期有效的方法来治理食品安全。单纯的行政手段或单纯的技术手段都存在缺陷,在应对不完全信息和不对称信息问题时,需要将法规条例等制度安排与信息技术手段结合起来形成混合治理机制,才能提升治理效果[2]。

首先,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立法和执法,明确各个食品供应环节主体收集食品安全信息的法律责任,尽量保证食品安全信息的广泛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相关部门要将制度落到实处,对于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不仅以罚款的形式处罚,情节严重者还要按法律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此外,在制度安排的基础上构建大型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数据库,提供给消费者最新的食品安全信息查询平台,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将食品安全信息统计到信息网络数据库中,使消费者更加便捷地了解各个食品企业的动态。例如,可定期更新合格食品企业和不合格食品企业名单,屡教不改的企业可设入黑名单公示,从而使消费者们避免购买这些不合格企业的食品,帮助消费者们选择优质的食品。还要通过信息网络平善消费者的反馈机制,使消费者和政府之间信息共享,二者共同努力建立安全的食品市场。

近些年来, 我国频频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这不仅严重危害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同时还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并且影响了社会稳定以及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因此,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政府社会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剖析了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并相应的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本文只是初步讨论,食品安全问题在我国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还亟待我们一起进一步探讨和解决。(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第5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网购食品

1 我国食品安全概述

(一)食品安全的概况

世界卫生组织于1996年给出了“食品安全”的定义:“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食用时不会对人的健康造成损害的一种担保。”目前学界对食品安全的含义有以下共识:

1.食品安全属于综合概念。食品安全涉及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营养等多方面内容。2.食品安全属于社会概念。食品安全是社会治理方面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度或者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其治理的要求有所不同。3.食品安全是一个政治性概念。食品安全是一国政府职责的体现,并且关乎公民的切身利益。4.食品安全更是一个法律性概念。从上世纪80年代起,部分国家开始以食品安全综合立法逐步替代卫生、营养和质量的立法。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发展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是指涉及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我国政府颁布施行了一系列有关保证食品安全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奠定了基础。《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于2009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原来的《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2015年4月24日,新《食品安全法》通过审议,并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2 新《食品安全法》的不足

新《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显示了国家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态度,与旧法相比较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新《食品安全法》与其他法律不对接

由于新《食品安全法》刚刚颁布实施不久,在许多方面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来得及与之相衔接,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与其他法律法规对接。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与旧法比较,该条调整了罚款额度,但在确定罚款具体数额上留有过大的裁量空间,这样会很容易导致罚款不明确不公平、不公正现象。

(二)监管机构和人员存在问题

首先,食品安全监管权不稳定。在制定《食品安全法》之前的时期,食品安全管理主要由卫生部门负责指导,从《食品安全法》起草以来,食品安全的管理职权又移转给了国家质检总局,新《食品安全法》由国家食药监总局主导,职权又转移给了食药监总局。多次主导权的移转导致了监管权的不稳定性,给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其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分配不明。在2003年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成立了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主要负责保障食品药品的安全,对食品药品的安全进行监督和协调,其职能是全局性的。但在实际的工作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有一部分被其他部门分割出去,在进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就不能起到总领和指导的作用,导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矛盾和重复。

第三,从事监管工作人员的能力参差不齐。监督管理工作往往涉及法律法规的运用,很多时候涉及执法处罚的问题。这就要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执法素质。但在实际当中,部分工作人员通常执法素质执法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在实际的执法监督过程中难以做到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

(三)政府职权干涉市场

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还是依靠政府的职能,但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传统的监管模式下政府职权存在以下问题:

1.监管不适当。以往的模式下对不同的食品安全问题没有具体的执行标准,采用不同手段履行监管职责时难以把握监管的度,导致实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超过必要的限度。2.监管的方式缺乏必要性。市场化的今天,在一部分食品行业或部分情况下,市场有自律的能力和积极性,这时就没有必要介入政府的职能来督促监管。3.监管不平衡。当前监管机构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时,部分情况下只是为了完成既定的任务目标,严格监管只集中在特定的一段时期,其他时间监管的力度就会小很多。同时存在监管不公平情况,使得行政相对人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3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一)确保新《食品安全法》与其他法律的对接

在新《食品安全法》颁布施行一段时间之后,应当及时调整其他法律法规与新《食品安全法》的对接问题,明确罚款的确定标准,以及其他行政处罚的标准。其他法规、条例有关食品安全、食品质量标准的都应与新《食品安全法》相衔接适应。只有这样才能理顺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形成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二)改革监管机构与提高人员素质

首先,在新《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稳定食品安全监管权的主体,形成高效便捷的食品安全监管职权,这样才能够统一指导,制定有效的政策方针。

其次,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权分配。通过制定部门规章与新《食品安全法》相衔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职权,细分各自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各自负责相互协调。根据实际的必要性,回收拆分给其他部门的职权,形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的专业性和集中性。

第三,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根据工作强化培训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三)合理落实食品安全监管避免过度干涉

必须明确市场与行政的界限,改变以往陈旧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首先,应当适当监管。对不同的食品安全问题制定具体的标准来执行,使得执法和监管人员能使度把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其次,要有必要才监管。对于部分行业和情况,可以交给市场来自律。第三,要做到平衡监管。在任何使其都应按照标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而不是一味的为完成上级的任务。同时,保障相对人能得到公平公正的监管力度,杜绝权力寻租。

参考文献

[1]涂永前.食品安全的国际规制与法律保障[J].中国法学,2013(4):135-148.

[2]戚建刚.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模式之转型[J].法学研究,2011(1):33-49.

[3]隋洪明.论食品安全风险预防法律制度的构建[J].法学研究,2013(3):56-64.

[4]张志勋.系统论视角下的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研究[J].法学论坛,2015(1):99-105.

第6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范文

2012年6月11日~17日,主题为“共建诚信家园,同铸食品安全”的上海市2012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在上海各个区县、街镇如火如荼地开展。宣传周期间还公布了2012年“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十大案例”,并开展了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网络竞赛活动。

2012年9月15~16日,由上海市科协、市食安办、闵行区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主题为“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的“上海科普开放日”活动在闵行区体育公园举行。活动以“开放、互动、体验”的风格,汇集全市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科普活动,让市民在活动中了解食品安全知识。

问:目前,上海市民食品安全知识知晓度如何?宣传活动效果如何?

顾振华:就2012年的统计结果显示,上海市民食品安全知晓度得分为80.1分。

上海市分别在3月、6月、9月结合“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食品安全宣传周”、“全国科普日”、“质量月”等活动,在全市开展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共开展食品安全宣传1.38万场次,参与人数超过370万人次。科普开放日,上海市食安办与上海市科协一起邀请专家为市民传授食品安全知识,深受市民欢迎,全市约有8万人直接参与了现场咨询活动。市食安办联合市法宣办、市食药监局、东方网等开展了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网络竞赛,吸引全国各地5万多人网上参赛。上海市监管部门和市教委还在东方绿舟建立了中小学生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基地,近年来共对上海市中小学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达到100万人次。这些活动为市民食品安全知晓度得分为80.1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

安全工作的决定》举措

一、明确指导思想,提出工作目标。

二、坚定不移,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集中治理整顿。

三、严惩重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食品安全治理常态。

四、健全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体系,是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关键。

五、切实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是食品安全的基石。

六、落实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

七、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八、大力推行有奖举报,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形成食品安全工作群防群治格局。

问:根据国务院措施的要求,2012年上海市工作成效如何?

顾振华:2012年,上海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要求,一方面开展食品安全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专项整治,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治理,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围绕重点和难点问题,始终以“五个最严”开展工作。2012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总体合格率为94%,其中,与大众息息相关的“肉奶蛋米面油”六大食品合格率在95%以上,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率在99%以上。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发生率为0.63/10万,同比下降27.6%,为上海有相关统计数据以来最低。

2012年,上海市注销或吊销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证照共计17 045张,同比增长138%;食品安全行政处罚11 798起,同比增长47.2%;罚没款金额8 398.22万元,同比增加59.97%;通过上海市公安机关与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合执法,共侦破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143起,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15人,同比增加19.4%;全市共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食品窝点5 401个。

问:上海市的食品安全目前处于什么水平,与国外相比如何?目前,上海市食品安全主要面临的问题是什么?

顾振华:2012年,上海市年食品抽检数达到8件/千人,而世界卫生组织推荐性指标为3件/千人,上海的抽检力度高于国际水平,在国内也属领先。对上海来说,市场上70%的农产品来自外地省市支援,源头监管是难点。政府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对供应上海的供应商筛选,做好索证索票工作,做好一些大型供货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目前,上海市已加强了外地供货基地建设,比如黑龙江的粮食基地。此外,沪江浙皖三省一市已建立联动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对监测情况可互相通报,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上海可与江浙皖进行协查。为了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上海市食安办还与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等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一起,共同形成《关于委办上海市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检验鉴定工作机制》,为上海市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建立了法律保障。

目前,上海的“黑名单”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完成,完成网上意见征求后将全面实行,“黑名单”制度有望今年出台。只要有禁止的即入“黑名单”,上海还会不断加大对典型的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力度。据了解,列入上海市“黑名单”的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被吊销许可证照,清退出行业;上海市管辖范围外的“黑名单”企业,监管部门将加强监督抽查,必要时对该企业甚至企业所在区域生产的食品采取控制措施,禁止进入上海市场。

第7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范文

近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在北京启动以“社会共治 同心携手维护食品安全”为主题的2013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与此同时,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也已开始启动,或将在今年底出台。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重典治乱”已成为当前社会的高度共识和共同诉求。不过,“重典”毕竟是宣之于纸上的文字表现,在其具体的执行中,全面覆盖食品各个领域和环节的“重典”,如何有效拿捏问题之“七寸”所在,如何在突出问题中进行重点治理,我们这次《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应该有清晰的考量和设计。

笔者认为,“重典”之中,应以治理中小企业乱象为重点之一。长期以来,中小企业缺失的诚信环境、滞后的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薄弱的监管能力等,都使其成为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发区。《食品安全法》修订,应对此给予强制性的治理手腕。譬如,现行《食品安全法》没有要求食品企业必须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所以,尽管食品安全责任险在我国已推行了七年,但由于不属于强制性保险,除了一些大型食品企业投保外,很多中小型企业并未投保。故此,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给其戴上“紧箍咒”,无疑势在必行。

还有,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一个突出原因,就在于巨大利益背后的违法成本过低。此次修订,笔者认为,应该建立更为严苛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对此,有识之士提出设立最低赔偿金就是一个不错的思路。此举意在通过提高违法成本,震慑和制衡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这应该成为“重典治乱”的重点之一。有一个例子,沃尔玛集团曾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我国政府处以千万元罚款,然而,看似惊人的罚款,却只是沃尔玛三天的营业收入而已。可见,如果说强有力的监管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一道坚固阀门,那么,更加严厉的惩罚赔偿制度,就是我们震慑违法、警示行风的决然亮剑。

“重典治乱”,民望所归。在大部头的“重典”条文之中,只有条分缕析地进行重点问题的修订和设计,才能让《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更加“攻守兼备”,有的放矢,成为悬之于食品安全问题头上的一柄达摩克利斯剑。

第8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范文

【关键词】公众参与 农村 食品安全监管

公众参与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理论分析

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众参与是现代民主的重要形式,已在公共决策领域广泛应用。党的十报告中指出,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第八条和第十条中蕴含着公众参与理念,这些均为食品监管领域的公众参与制度构建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合作治理模式”又为公众参与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理论支撑。该理论理论着力寻求克服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治理之道。它强调社会力量的重要性,强调政府与社会力量地位的平等,将社会自我管制与政府治理同等看待。①在合作治理体系中,政府的角色得以重新界定,由“划桨者”变为“掌舵者”。政府、公民、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社会治理。

传统监管模式。作为传统农业大国,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意义不言而喻,而当前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农村地区缺少日常性监管机构。限于人力、财力投入,我国食品监督管理机构最低一级设在县市(区),工作重心主要放在城市市场。广大农村市场则存在基层执法队伍不到位的客观现实,常规化、日常化监管力量缺失为假冒伪劣食品的泛滥提供了条件,甚至一度出现问题食品“专供”农村市场的怪现象。此外,监管手段上往往重处罚、惩治,而轻预防。在监管方式上,缺乏长效机制,呈现出运动式执法的特点。监管者的失职和缺位使得农村食品安全无法得到保障。②二是农村地区特殊地理环境客观上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农村地区幅员辽阔,食品市场和消费场所以小卖部和小摊贩为主,与城市相对集中的格局相反,呈现出布局分散、聚集程度低的特征,监管难度增大,难免出现监管盲点。三是农村居民食品安全意识较为淡薄。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农村居民获取食品安全信息途径较为狭窄;其相对较低的经济收入加之消费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其在进行食品消费时,往往将价格作为最优先考虑的因素,而往往忽视食品的质量。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种消费者心理以价格优势迅速占领了农村市场。

以行政机关为主导的监管模式难以在短期内解决日益严峻农村食品安全问题,而适时引入公众参与机制,具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一是公众尤其是农村消费者作为“利益相关者”介入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具有人数众多,成本低而效率高的优势,可汇集群众智慧,实现对农村食品安全的全天候、全方位监管,弥补针对小作坊和摊贩的监管空白,减少监管盲区,形成无缝隙的监管网络。二是可形成开放式的监督网络。公众通过积极举报造假售假,将对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和个人产生一定的震慑力,使其有所畏惧而减少违法行为;通过检举、控告等方式实现对于食品执法部门的监督,形成“倒逼”机制,督促其依法行使职权,减少怠于履行职责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

解决公众参与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困境的对策

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重要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必然要求,也是公众参与的前提和基础。有学者调查,对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内容,消费者反映“对政府部门和消费者协会信任度最高”。③信息公开迟缓、零散、内容笼统都将伤害公众的参与热情,影响公众的参与效果。唯有知悉客观、准确的信息,公众才能有的放矢地开展参与活动。基于信息的实效性,公开的时间节点尤为重要,“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若贻误了最佳公布时机,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和社会不稳定。此外,应避免公开流于形式,公开信息应当全面,诸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食品生产的供应链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警示信息、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都应包含在公开的范围之内。④

完善激励机制。传统的管理模式采取命令、强制等手段,相对人易产生对抗情绪。而现代治理则强调行政奖励等相对人容易接受和合作的柔性行政。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2011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下发指导意见:“地方政府要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针对农村居民参与意识较为淡薄的现状,运用行政奖励等方式以激发参与热情则显得尤为必要。我国尚未制定《行政奖励法》,各省市可因地制宜地制定有关农村食品安全的奖励制度,设置举报电话、举报中心,开通网络举报平台,公民可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举报,并获得一定的奖励。当然,行政奖励切忌随意化,亦应遵循正当程序。

提升公众参与能力,拓宽参与渠道。设置多元参与途径。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农村居民个人电脑拥有量大幅增加,新生代农村居民接受网络信息的能力很强。在传统的“12315”热线,讲座、宣传画等形式外,要充分利用网络,以微博、微信、宣传网站、举报网址等多种形式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普及,拓宽公众参与渠道。

实现全程参与,参与的广度与深度并重。公众参与监管分为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效果反馈三个阶段。为确保参与实效,防止参与流于形式,应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在公众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搭建顺畅的沟通和反馈平台。政府应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民意,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对于公众所提出意见或者问题,政府应采取一定形式予以回应,以保护公众参与热情。⑤

此外,公众参与不局限于监管阶段的参与,亦应贯穿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等行政决策过程。公众在安全标准制定等环节的充分参与,既是一次食品安全知识的全面普及过程,同时又可以为监管领域的参与奠定良好的基础。

培育食品行业协会,实现参与组织化。组织化参与为公共参与的发展趋势。食品行业协会以其中立、高效、专业性强等特点成为连接政府和公众的桥梁和纽带,理应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舞台上发挥独特作用。然而在现实运作中,大部分食品行业协会并未将农村食品安全作为其工作重心。因此,强化行业协会的自律,鼓励其将承担更多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刻不容缓。成熟、完善的行业协会应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中承担以下职能:其一,进行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调研,将农村食品安全隐患及时反馈给政府,为政府实行有效监管提供最新、最客观的数据和资料;其二,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和专业支持。充分发挥其专业性优势,为监管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撑和技术支持,确保农村食品安全。其三,采取多种措施促进行业自律,向消费者推荐值得信赖的优质产品,同时加大对于劣质产品的曝光力度,将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从而对生产厂商产生震慑作用,引导农村消费者改变消费习惯,实现农村食品安全。政府应当积极引导、鼓励行业协会的发展,为其发展创造条件。同时,要把握好行业协会参与的程度。行业协会既不能过多的依附于政府,失去独立性和中立性,在该挺身而出时“集体失语”,又不能代替政府部门进行监管。政府与行业协会的最佳模式应为合作关系。

除了在各乡镇设立食品安全监督站外,可以考虑设立农村食品安全监督员。全国许多地区已开始进行有益探索,如某县每个行政村选聘1名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农村食品安全监督员大有作为空间,可以通过调查发现线索,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况。为冲破“熟人社会”的束缚,在监督员选任上,不宜仅有本村村民担任,应当由具有责任心、不同知识教育背景、不同利益群体的人共同组成。笔者设想具体人员构成如下:本村村民、外村村民、大学生村官、专业技术人员。监督员分为公开和秘密两种,公开监督员可以作为农村居民的利益代言人,协助其进行维权活动;秘密监督员则不公开身份,这样就可以避免因公开身份而担心打击报复、或碍于情面而不愿履行职责。

结语

政府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中不能唱“独角戏”,应发挥其主导作用,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相互配合、共同合作的无缝隙监管网络。唯有建立有序、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方可实现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目标。

(作者分别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进一步建设法治政府目标与任务研究”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10zd&042,13YJA820037)

【注释】

①齐萌:“从威权管制到合作治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之转型”,《河北法学》,2012年第3期。

②杨小军:“‘美素丽儿’再现食品安全监管老毛病”,《检察日报》,2013年4月3日。

③万珍应:“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反应行为的调查分析”,《新西部》,2008年第4期。

④潘丽霞,徐信贵:“论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政府信息公开”,《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4期。

第9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范文

1 存在的客观问题

(1)食品流通市场的调节很难解决外部负效应问题。从我国当前食品流通市场存在问题看。负效应较为突出。其主要原因是,一方面现代化食品隐性和尚无科学论证对人类的危害:另一方面食品经销商最大化自身利益而转嫁私人成本。因此,食品流通市场存在严重的外部负效应,是靠市场难以调节的。

(2)问题食品的提供者多是隐蔽难找的。假冒伪劣食品的提供者多是隐藏在不被人知的地方。工商监管人员在流通市场查到严重的假冒伪劣食品。向经营者索要送货人的情况时,不是送货单上没有送货人的签字,就是送货人杳无音信。

(3)消费者对食品问题的防范措施不够。消费者对购买的问题食品,多是使用出现问题后才找经营者赔偿或调换。除了对过期食品可以查看外,其他的食品问题一般无法发现。

(4)经营者缺乏信誉品牌意识。一些食品经营者为了赚取短期利润,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他们很少考虑到自己失去商业信誉,会失去好多顾客;更不会考虑商业品牌能招来更多顾客,带来长期利润。

2 存在的主观问题

(1)监管不能完全到位。对于偏远,分散面广、点多的食品流通区域,因监管人员数量不足,无法全部监管到位;另外,监管人员按照宏观法律不能监管到位。如《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生产加工是技术监督部门监管,食品流通环节是工商部门监管。但在流通市场对食品加入添加剂应该是谁监管呢?按照《食品安全法》,两个部门可以都不管。

(2)偏远、隐蔽的流通市场食品问题严重。如:农村、城乡结合部及居民区等区域的流通市场食品安全形势严峻。这些区域由于偏远、隐蔽的地理位置,导致了食品流通问题严重存在。据统计,我国超过50%的农村市场经营散装豆制品、散装干果、散装熟食,超过30%的市场销售散装酒、散装酱油、散装醋,并且在销售中缺乏相应的卫生防护措施;“三无”食品、过期食品影响农村消费者安全消费。

(3)食品流通二次污染严重。目前我国食品流通过程中。由于现有的食品安全控制技术水平落后,监督检测手段较低,缺乏必要、有效的食品储运设施,使得部分原本安全的食品受到污染,并且被污染后无法立即发现。最终出现问题食品。据统计,目前中国食品流通80%以上的生鲜食品采用常温保存,流通和粗加工手段。一些流通企业为了赚取高额利润。在流通市场滥用各种有害投入品,如用双氧水、甲醛等处理产品,造成毒害物质残留增高,使食品在流通市场受到较为严重的二次污染。

二、食品流通安全问题成因分析

1 造成食品流通安全问题的主要外因

(1)地方保护加剧了食品安全问题。地方保护的实质是一些政府在食品安全管制的总目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上发生了偏离,他们被特殊利益集团所“诱获”,并与其分享收益。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一些地方政府为获得地方经济发展及财政收入增加,追求部门利益和领导政绩,导致地方政府之间展开了争夺,产生了地方保护行为。由此加剧了因食品流通市场的机制缺陷所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

(2)食品流通协会的监督缺位。我国食品法律法规的出台。标准的制定、检测体系的建立,认证体系的建立并不全是根据行业的现实情况出发。而大多是由管理部门决策和执行,这样管理就是形同虚设了。食品流通协会发展较晚,还不成熟,有的地方还没有。有的地方设立的食品流通协会,也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因为该协会还没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重视,其生存能力差,自主性弱,资金少、结构简单,是不能担当食品流通的监督职责的。

(3)食品流通检测体系不健全。与市场准入制度需要相适应的食品检测体系、必要的检测设备及手段的缺乏。造成农药等毒害物质残留不能及时检出,食品安全问题严重。根据2006年商务部报告显示。我国食品零售的6万多家企业中建立检测中心的不到600家,全国2.6万家农贸市场中有垃圾处理设备的不足1%。

2 造成食品流通问题的主要内因

(1)食品市场的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导致效率损失。一般竞争均衡所达到的效益最大化资源配置要求信息是完备的。但在食品流通市场中,这一点难以达到。因为消费者并不具备关于生产经营者提供物品和服务的价格、质量、特征等方面的知识,即使可以获得这些知识,其成本与效益之间也是不相称的,在厂商进行有意欺诈时,消费者还可能得到虚假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很难达到效用的最大化。

(2)食品市场机制的缺陷。在食品流通市场上,主要存在如下机制缺陷:市场垄断行为、信息资源缺乏及采集标准不一、信用体系建设滞后。这些缺陷集中表现为:食品经营者拥有信息优势、消费者难以选择合格食品;食品监管各部门食品安全信息不一,公民难以选择;现涉及食品安全信息由不同部门管理和负责采集信息,部门之间存在资源分割:对食品经营失信行为缺少有效的防范和惩戒机制等。这样就会造成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食品安全及其信息等公共物品难以有效供给问题、经营者投机钻营问题、消费者及社会受损问题等等。

(3)生产市场把关不严成为食品流通安全主要隐患。据统计,48.4%的种植地和养殖场周边环境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源,35%的农民在生产中使用农药和兽药时没有经过农业技术人员指导,64%的蔬菜上市前没有进行产地检验,农村小作坊、黑加工点的原料和加工过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另外,有些食品生产厂家对雇佣的送货员身份把关不严,致使无法追溯伪劣食品的源头。

三、构建食品流通安全监管新体系探讨

当前,我国食品流通监管体系虽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对于我国食品市场面临的严峻形势和以后的监管发展,需要探讨构建新的食品流通监管组织体系。

1 授权合作体制

公共治理理论的核心观点是要求政府善于和其他管理主体合作并授权非政府部门或团体;对于流通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商部门应坚持合作共赢的原则,与其他部门团体签定监管治理合同,明确其责、权、利,从而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对流通市场食品问题监督治理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广大力量,对食品安全问题监管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1)请进多元管理主体合作是监管的“双雕”策略。公共治理是由多元的公共管理主体组成的公共服务体系。即政府并非是公共管理的惟一主体,除此之外,私营部门、第三部门等非政府组织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而政府则是将大量任务和职权下放、转移给包括志愿团体、社区互助组织、非盈利组织在内的公共行动者。目前的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只有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邀请私营企业、其他行政事业团体及第三部门的合作管理不仅可有力弥补工商监管食品流通职能的不足及市场失灵,还可调动以上单位参与监管的积极性。请进合作主体,不能简单行事,应以契约方式深入牢固地让他们履行好合作义务。

(2)规范好相关第三部门是食品安全治理的必要前提。第三部门一般指食品流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这两个协会除注册在民政局外。别的事务几乎归工商局监控。对于食品流通协会,其会员应是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户,工商部门应在其内部发展多个分会,可以按经营户的经营范围或规模程度来分,以便引进竞争:对于其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监管的需要定编并发其工资报酬,财务支出应把食品安全财政预算和会费相结合处理:对于消费者协会分会。其机构可以在社区、乡镇、学校等离单位或辖区较近的食品经销区设立,其会员应是志愿者组成,同时应设立“12315”联络站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站,职能是集中解决区域的食品安全投诉和举报问题。

2 宣传教育体制

对于流通市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还应由各媒体宣传教育。《食品安全法》第8条第二款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对于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工商部门的办公室或信息科和媒体,应把食品安全宣传的任务和其目标责任挂钩。即完不成当年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任务,就可以扣除当年的考核分数,扣除其部门的奖金或津贴。对于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应定期宣传食品安全预防知识、及时公布不合格食品信息、对流通市场食品问题典型违法案件及时公布或曝光。由于《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媒体宣传食品安全信息的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流通市场食品安全宣传的其他主体进行奖励。

3 行业自律机制

食品流通行业自律在食品安全监管治理中起到重要作用。食品经营户的自律机制一般有: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推行食品安全标准化合同文本制度:市场业主、经营者、工商部门三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合同制度:经营者自检、自查制度;流通协会会员互查制度等。

4 法律保障机制

加强立法和完善法规是食品流通顺利监管的重要途径。正如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一切从实际出发”。因为物质是运动的,如果不随时间的推移更新法律,我们就会犯经验主义错误,阻碍食品安全监管的发展。由此,对于流通市场食品监管的立法或更新法律要征求工商行政管理基层部门意见、流通市场食品经营户意见。比如,解决对无质量安全标识、“三无”等食品的销售问题,可以在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监管人员一经发现给予没收。没发现的由食品生产厂家召回。对于经检验能够安全食用的没收食品。可上缴民政局捐给贫困群体:对于可回收再加工的没收食品可以送到指定的食品企业(工商局招标确定)回收利用;对于危害食品等到每年的3月15日销毁,工商部门可在处理危害食品案件时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销毁费用,进一步对其惩罚和警诫。

5 风险预警体制

在食品流通安全监管中,风险分析和预警防范是实现奥斯本企业家政府理论中所倡导的“重预防而不是治疗”的重要举措,正如一些管理学家所言“精明的人解决问题,天才的人避免问题”。对于风险分析,应由专家团进行操作。工商部门应在监管责任书中明确规定奖惩激励办法。根据专家团的风险评估结果及风险程度对流通市场的食品经营户做出分级预警。预警级别可根据风险程度由高到低分为I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监管主体按预警分级监管食品经营户。

6 监督查处体制

监督查处的主体以食品流通协会为主,消费者协会、物流公司,运管总站、社区及其他团体或个人共同参与的体系。

(1)全面推行社会监督制度。针对品种繁多、经营者数量大、市场分布面广等特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全面推行食品安全社会共同监督制度,建立及时发现、及时举报(有奖)、及时反映、快速处理食品安全问题隐患及案件的社会监督网络;应依照合作监管协议的规定对监督主体进行督导。群众对食品问题的投诉监督主要应是通过“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及“一会两站”实现的。

(2)继续推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信用分类监管就是工商部门每年对食品经营户的经营情况进行信用定级,根据信用程度高低确定对食品经营户的检查频率,达到降低监管风险的目的。

(3)建立和公安紧密合作的稽查制度。建立这种制度有两个方案:一种是工商部门直接从社会招录符合条件的警察,借鉴海关缉私局的成功监管经验:另一种是公安部门派一名或两名警察在食品流通检查队伍(如:食品流通协会)中长期借调办公,随时跟踪检查。这样,既能增强食品流通稽查的权威性,又能避免因呼叫公安执法合作的时滞性。

(4)建立信誉保障的主体协查制度。在监管主体中,可借鉴公安机关的协警稽查制度,对工商部门委托授权的监管主体,配备协查制服,进行岗前培训,对不好追究责任的主体,应让其交纳一定风险金给予约束。

7 问题处理体制

对于流通市场的食品问题,应归工商局内的相关科室所处理。食品投诉处理属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解决、关于食品质量的案件根据案值大小分别由工商所、经检队处理或移交公安局(食品犯罪案件)。对于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工商部门应发动监管主体应急解决。以免扩大不利影响。由此,应该建立食品事故处理应急机制。

8 监管总控体制

(1)培养献身精神的监管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中,培养部分具有献身精神的食品监管人员,不仅可以有力预防和阻止食品问题事件的发生,而且还会带动其他监管人员朝献身工作的方向而努力。在监管体系中形成一个为食品安全公共事业奉献的良好氛围。

(2)适当督察。按照公共治理理论,工商局是其他监管主体的“长者”,应掌舵而非划桨。这就是说要对其余监管主体控制好监管治理的方向,即是食品安全。要控制就离不开适当督察。由此,工商局应不定时的对流通领域食品市场暗访,发现一般问题可间接提醒督促。对严重问题帮其及时查处,以便实现监管治理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