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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及《关于实施<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规范>的批复》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认识
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好城镇化建设和土地征收的关系,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城市转型的重要保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做到依法征地、和谐征地;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土地征收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
二、明确征地工作主体和部门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我市实际,市政府委托区人民政府和区管委会为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对所辖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负全责。因征地引发的、行政复议、诉讼、裁决等由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征收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土地征收勘测调查、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建设用地报批等。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拟订年度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支出计划(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助费等),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要将土地征收相关费用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确保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在预征收土地公告前,确定所征收土地的用途。农业部门、各乡镇(街道)负责具体监督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以及土地征收有关工作。
三、规范土地征收程序
(一)拟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前,由市(含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薛城区、山亭区、市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拟征收土地公告由市人民政府。
(二)土地征收勘界调查。土地征收勘界由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土地所在乡镇(街道)、被征地村(居)、被征收土地联产承包户或土地使用权人、勘测定界承担单位参加。属于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还应有项目单位人员参加。
(三)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勘界调查结束后,由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土地所在乡镇(街道)、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区(市)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公示。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公示、听证或放弃听证后,由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四)拟定建设用地方案和组织报批。城市(镇)批次建设用地方案和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方案,由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拟定编制,并负责组织土地报件,撰写建设用地审查踏勘意见,按规定的程序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数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额(社保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被征地农民参保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中必须附有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财政部门出具的社保补贴资金到位证明。各区(市)每年组织上报建设用地方案控制在5个批次以内。
(五)征收土地公告和土地移交。建设用地按照法定权限批准后,由市(含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向被征收土地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兑付土地补偿款,并清理地上附着物,办理土地移交。
四、严格土地征收纪律
(一)依法补偿。拟征收土地公告后,对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对阻扰征地工作、无理取闹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历史遗留的补偿款拖欠行为要抓紧组织清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区(市)清理情况要于7月底前报市国土资源局。
(三)加强监督。监察、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征地补偿安置费要做到专款专用,防止补偿费用不落实、出具虚假证明或不按照补偿规定要求执行等虚假征地补偿行为的发生。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3年5月18日的6号令暨《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4)4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为加强王府井地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1.为加快王府井地区的开发和建设速度,保证王府井地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市政府有关王府井地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用于王府井地区改造的规定,市财政局委托市王府井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对王府井地区内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进行征收、缴交、使用。市财政局负责管理、监督、审计。
2.开发办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研究确定王府井地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监督合同、代收王府井地区出让地块的地价款。
3.开发办在征收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时,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专用票据,直接缴入市财政在交通银行开设的专户(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61200053)并应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规定的交款期限,负责督促土地受股方按期上交应交的地价款。
4.市财政局对开发办上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单独设专户管理。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进入市财政帐户后,市财政局采取即收即拨的方式,扣除必要费用后每月10日、20日、30日分三次由市财政帐户返回开发办帐户。
5.王府井地区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全部用于王府井地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如市政拆迁、道路、各种管沟、电信局、消防、交通指挥中心建设和相关的市政投资,以及按市政府(94)43号文件的规定,返还给市属局、总公司有关企业的地价款返还等,专款专用。
6.市财政局每年按开发办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上缴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按年度核拨土地出让业务费,开发办按有关规定使用。
7.开发办要对本办法下发前已经收取和支出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列出清单,报市财政局备案。
8.收支项目由开发办分项立帐,改造完成后由开发办与市财政局办理清算。
9.开发办按季将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支出情况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的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
10.市财政局对开发办各项支出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审计。
11.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风险管理环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3-8500(2012)12-0065-01
引言
在国外,最早提出“风险社会”这一观点的是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他在《风险社会》一书中,开门见山的指出,当今人类社会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风险社会与中国—与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的对话》一文中,贝克提出“生态、金融、军事、、生化和信息等方面的各种风险,在我们当今世界里以一种压倒性的方式存在着”。由此可见,“风险社会”已引起国内外众多学者的关注,但是目前专门针对土地征收过程中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研究还很少,本文正是基于此,从土地征收的角度出发,考虑如何对土地征收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管理,从而避免社会稳定风险事故的发生,进一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发展。全文介绍了土地征收流程的阶段划分,分析了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的内涵及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动态管理模型,最后引入实例对该模型加以论证。
1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动态管理模型
1.1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的内涵。 社会稳定风险是指由于人类的实践活动以及社会性因素的原因,危及到大多数公民的利益,从而可能引起人民不满,引发,造成社会动荡,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及健康发展构成威胁的潜在性因素。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即土地征收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指在土地的征收过程中,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权益造到侵犯而得不到合理的补偿,造成失地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甚至生存得不到保障时,引起失地农民的不满,而可能采取群体上访、与政府对抗、聚众游行等措施,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威胁社会和谐的潜在风险因素。
1.2 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的特点。 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除了具备一般风险的特点之外,还拥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主要有隐蔽性、复杂性和快速扩散性。隐蔽性指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难以发现、难以判断;复杂性指引发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快速扩散性指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一旦爆发,短时间内会引发大量农民参与其中。
1.3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的分类。 社会风险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社会风险是与政治、经济、文化、自然等风险并列的;广义的社会风险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自然等各类子系统。社会风险最大的危害是影响社会稳定,结合土地征收项目自身的特点,从广义的角度理解,可以把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可以分为四个子风险为经济风险、政策风险、自然风险和其他风险。
2实证研究
3.1案例介绍。 陕西省西安市某区某批次项目需征收集体土地18.0601公顷,其中耕地1.6970公顷,果园14.9358公顷,其他农用地0.2581公顷,建设用地0.6320公顷,未利用地0.5372公顷。涉及村组1个,该村总人口976人,其中劳动力488人。征地前农民主要收入来源为务农,人均年收入5825元。
3.2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识别。 详细整理并分析从当地农民调查到的资料以及从当地国土局、局、街道办事处收集到的相关资料,邀请相关的土地征收工作人员、土地估价专家、村民代表等,运用头脑风暴法,进行风险识别,最终确定了该项目的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子风险主要包括经济风险、自然风险、政策风险、其他风险。其中经济风险包括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较低、征地补偿资金未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未落实、失地农民再就业困难;自然风险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噪声污染、项目建成后可能会污染当地水源;政策风险包括政府公告宣传不到位、征地行为不规范;其他风险包括异地安置导致农民生活不便、该村村组存在内部矛盾。
3.3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
4结论
本文在相关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通过构建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的动态管理模型,对土地征收过程中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了定量化评价,客观的判别风险等级从而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降低或者避免该风险的发生。具体来说,本文主要研究了:
4.1对土地征收项目流程进行了阶段划分,定义了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对其特点进行了简单阐述,并对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进行了分类,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动态管理模型。
4.2运用头脑风暴法对土地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识别,引入模糊综合评价法、熵权法、等风险图法,求取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的风险系数。
1995年6月16日,市房地局、市工商局下达《关于本市商品房预售、出售使用标准合同文本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了商品房预售、出售标准合同文本(以下简称95版合同文本)。这一措施实行二年来,在规范商品房转让合同,维护商品房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规范的合同文本在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市房地局会同市工商局对95版合同文本作了重新修订,修订后的文本作为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示范性文本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示范文本分为《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上海市外销商品房出售合同》四种版本(以下简称97版合同文本),由市房地局制定、市工商局监制。
二、97版合同文本的预售合同与出售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合同文本。预售合同在商品房预售时采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持预售合同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出售合同适用于未经预售阶段的商品房现房(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销售。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或出售商品房时,一般应采用97版合同文本与承购人订立合同。如不采用97版合同文本而自行拟定合同文本的,应将自拟合同文本送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批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998年5月31日前仍可采用原已购买的95版合同文本与承购人订立合同。
五、97版合同文本统一印制,由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向社会公开发售,购买份数、对象不受限制。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附:
《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样本(略)
《上海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样本(略)
2005年全省的预算外资金征收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为核心,狠抓“三个三”工作措施的落实,完善征管手段,规范执收行为,强化财政监管,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将我省2005年预算外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2005年全省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
2005年全省预算外资金总收入464.27亿元,比上年增长17.4%,增加68.87亿元。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51.72亿元,政府性基金收入140.93亿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20.03亿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4.05亿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16.32亿元,彩票资金收入7.74亿元,罚没收入0.99亿元,主管部门的集中收入3.29亿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8.68亿元,其他收入10.52亿元。2005年全省预算外资金总支出410.93亿元,比上年增长16.6%,增加58.53亿元。
(一)收入分项情况
2005年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化,预算外资金收入分类进一步细化,实行源头控管,促进应收尽收,预算外资金收入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1、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51.72亿元,比上年增长8.4%。其中:工业部门收入3.17亿元,交通通信部门收入13.66亿元,商粮贸部门收入2.30亿元,农林水部门收入11.02亿元,城建部门收入21.49亿元,科学文化部门收入3.60亿元,教育部门收入122.24亿元,卫生部门收入16.96亿元,公检法部门收入3.64亿元,工商部门收入4.52亿元,其他部门收入49.12亿元。
2、政府性基金收入140.93亿元,按同口径比上年增长13.2%。主要收入项目为:公路养路费8.07亿元,水利建设基金10.32亿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5.88亿元,城市教育附加费10.78亿元,帮困基金64.08亿元,其他基金20.22亿元。
3、国有资源(资产、资本)收入40.40亿元,其中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20.03亿元(不包括土地出让净收益),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4.05亿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16.32亿元。
(二)支出情况
2005年全省预算外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实行量入为出,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全省预算外资金总支出404.98亿元,其中:行政事业费支出269.37亿元,基本建设支出40.53亿元,乡镇统筹、自筹资金支出20.30亿元,其他支出74.78亿元。预算外资金收入除弥补成本性支出外,主要是投入到教育、卫生、农业、城市基础设施等各项事业,有力地促进了“平安浙江”、文化大省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省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
1、收入情况
2005年省本级预算外资金(非税收入)征收总数为98.63亿元,扣除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24.04亿元,上缴中央9.42亿元,省级征收返还属市县的收入4.39亿元,待结算款项2.30亿元后,省本级预算外资金实际收入58.48亿元,比上年增长5.9%。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1.88亿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0.61亿元、彩票资金收入5.00亿元、其他收入0.99亿元。
2、支出情况
2005年省级预算外资金支出54.23亿元,比上年增长7.6%。支出的项目为:行政事业费支出50.38亿元,专项支出3.72亿元,其他支出0.13亿元。
省级预算外资金当年结余4.25亿元。
二、2005年预算外资金征收管理情况
2005年我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三个三”的工作措施,加大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力度,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以加快构建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体系为契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预算外资金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2005年我们在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同时,加快构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系,科学界定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进一步拓宽了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渠道,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公交线路经营权、城市广告经营权、矿产旅游水电资源开发权,无线电资源占用费等在内的政府资源性收入和彩票发行、重要庆典活动冠名权等政府特许权收入,进一步改进了征缴方式,加大了征管力度,建立健全了监督检查机制,确保了政府非税收入和预算外资金的稳定增长。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分类管理、以“票”管“收”的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了票据核销和资金结报工作。2005年我们进一步完善了省级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取消了现行各执收单位开设的各类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联合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执收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了清理核实,对财政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核实认定,实现了非税收入收缴分离和集中汇缴的改革目标。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省非税收入的征收情况,这一年我们还建立了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对全省情况开展了统计分析工作,为我省科学管理非税收入提供了决策依据。
在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同时,我们对非税收入的支出管理也进行了改革。主要是通过网络实现了政府非税收入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的链接,达到了信息资源共享和数据同步,既提高了预算执行效率,又确保了资金流转的安全,大大提高了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在资金使用上的效率。
(二)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做好清费减负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统一部署,2005年我们重点加强了对机动车辆、涉企、涉农、教育等收费领域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了企业和个人负担。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运输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我们会同省物价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调整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的通知》,将我省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扩大至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取消了原向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收取的60元/人的“汽车驾驶员培训结业鉴定费”收费项目,预计每年可减轻培训学员负担2000万元左右。二是为改善农村客运班车的经营状况,加快城乡一体化步伐,切实减轻农村客运班车经营者的负担,我们会同省交通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对农村客运班车养路费等公路规费实行优惠的通知》,对全省县级区域内的农村客运班车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等公路规费实行了减免优惠政策。三是为促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我们会同省交通、物价部门出台了《关于停止收取出租汽车运输管理费和城区运营出租汽车客运附加费的通知》,对
我省出租汽车收费进行了规范。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我们还会同省农业、物价、纠风等部门转发了《农业部等六部委办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从全面落实国家各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着手,重点抓好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义务教育收费等方面的工作,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巩固我省农民减负工作成果,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方面,2005年我们会同省教育、物价等部门转发了国家相关部门《关于开展创建规划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的意见》和《关于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我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要求,巩固了我省治理教育收费工作成果。结合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和近年来对收费、基金清理工作的成果,我们在重新梳理的基础上出台了《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统一编码目录》,对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的预算外资金征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大清理行政许可收费的力度,在2004年我省取消75项省级设立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基础上,2005年我们又清理取消了中央批准设立的涉及公安、交通、农业、文化等近40个部门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103项,我省也相应取消了性质与中央取消项目相同或相似的收费22项,涉及金额1亿元左右。通过清理,规范了各部门行政许可收费行为,进一步推进了我省“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目标。
(三)加强彩票发行工作,加大彩票公益金的监管力度。2005年针对中央暂停各地集中销售即开型彩票对我省彩票市场带来的影响,我们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应对措施,积极支持彩票机构拓展市场,提高我省电脑彩票发行量,促进了我省彩票市场的稳定发展。为了调动各地拓展彩票市场的积极性,我们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及时下发了有关文件,调整了我省福利、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比例,及时下拨了市县分成资金,促进了各地体育和民政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体现彩票公益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提高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确保彩票公益金及时发挥社会效益,我们把2005年省级彩票公益金纳入了部门预算管理,加大了监督检查的力度。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体育彩票管理机构内部建设,促进和规范体育彩票管理工作,确保体育彩票安全发行销售,我们会同省体育局制定了《浙江省体育彩票管理机构考核办法》。为加强用于资助扶贫项目的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我们会同省体育局制定了《浙江省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彩票发行机构财务监督,确保彩票资金真正发挥应有的效益。
(四)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土地、海域等国有资源性收益的征收管理。2005年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精神,加大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力度。积极采取措施,清收了2004年度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特别是对应交省财政的1.5亿元资金进行追缴。针对我省土地出让金征收和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多次到部分市县进行调研,制定了《浙江省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修改稿)和《浙江省国有土地储备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六厅局《关于开展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和纠正征收征用土地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我们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组成督查组赴全省各地对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和纠正征收征用土地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进行督查,对规范我省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管理,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2005年我们还在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对各地上报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认真进行了审核批复。为了适应新的情况,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我们与省海洋渔业局积极配合,开展调查研究,为修订我省海域使用金管理办法做了许多基础性的工作。
三、着力抓好2006年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
2006年,我们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八八战略”、构建“平安浙江”,促进文化大省建设、大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体系,拓展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范围,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努力把该收的收入收进来。
(一)大力推进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法制化建设。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的法制化建设,是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把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继续推向前进的法律保障。在省人大财经委、法工委的高度重视下,我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的地方性立法工作列入了省人大的立法计划。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将抓紧组织人员、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搞好立法前的各项调研工作,力争在年底前提交相对成熟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草案),以供人人常委会审核。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一是要认真抓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管理。要针对近年来许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调整的实际情况,组织力量对我省各部门各行业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及时公布新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从而促进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规范化。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出租汽车、机动车和驾驶员、农机监理部门收费的政策。继续落实减免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绎营,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是要进一步拓展非税收入征管范围。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2006年我们将认真开展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的调查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全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工作。在广泛调查研究基础上重新制定《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加大资金征收管理的力度,积极筹措资金支持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国有资源性(资产性)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方面,我们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完善有关征收管理办法,加大征收力度,力争在城市道路停车位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户外广告权有偿使用收入、汽车吉祥派号有偿使用收入等方面,完善办法加强征管,努力做大政府非税收入蛋糕。
三是要稳步推进彩票市场的发展,加强彩票资金的监督管理。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彩票销量和稳定彩票市场。根据中央对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的调整,制定和完善我省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调动各地大力促进彩票市场发展的积极性。要加强我省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管理,认真审核彩票公益金建设项目,加强彩票公益金支出项目绩效考评,确保彩票公益金的正确使用方向。今年我们计划对以前年度安排的公益金扶持项目进行适当的跟踪问效检查。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业蓬勃发展,但契税征收入库进度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不成比例。原因是某些单位对“先税后证”制度执行不力;某些房地产开发商应纳契税没有及时征收入库,购房户应纳契税大批流失,致使契税增长缓慢。为了增加我市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省契税实施办法》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政[20*]33号),现将有关事*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20*年元月1日至今,未缴纳契税就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的产权人,应在接到催缴税款之日起20日内,由建委房产处协助到*城市契税征收管理局补缴应纳契税;否则将给予严厉处罚,并责令房产、土地部门收回其产权证书。
三、房地产开发商取得土地时应纳的契税,应与土地出让金一并解缴入库。开发商凭契税征收管理局开具的完税凭证,到市建委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售房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否则,城建部门不准办理有关手续,私自办理者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关键词 腰椎间盘突出症 牵引治疗 骶孔封闭及穴位注射治疗
腰椎间盘突出症目前治疗的方法很多,我科采用山东华飞公司生产的三维多功能牵引床,对不同节段腰椎间盘突出的病人,灵活应用大距离,上下成角,左右旋转及配合骶孔封闭,穴位注射,手法推拿综合治疗本病,疗效满意,同时运用针灸加穴位注射、局部封闭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两组进行对比观察。
1 临床资料本组100例,男56例;女44例;年龄40岁~67岁68例,18岁~40岁32例;病程最长的达20余年,最短的1天。全部病例经CT或MRI扫描检查确诊提示:突出节数L4~521例,L4~5、L5~S1,突出38例。L3~4、L4~5突出11例,L3~4突出3例,L5~S1突出19例,L3~4、L5~S1之间突出8例。其中左右神经根型81例,腰椎间盘突出伴变性者8例,中央型5例,椎间盘突出伴膨出6例。
2 治疗方法
2.1 治疗组:骶孔封闭,患者俯卧于床上,按操作方法,从患者尾椎骶孔注入。用药:确炎舒松针-A20mg,维生素B12针1mg,丁胺卡那针0.2g,2%利多卡因针5ml。用药后,嘱患者静卧15分钟,然后进行牵引治疗。
2.2 根据病情、年龄、体质等,选好电脑牵引程序,椎间隙牵引距为50岁以下,体质较好的为68~70cm;50岁~70岁的60cm~68cm;上下倾角度10°,倾角下降15°~20°。
2.3 协助患者俯卧于牵引床上,胸背部与臀部分别固定于牵引床上。病变椎间盘为两端固定点,以便配合手法复位。启动开关,根据病情,灵活应用上下成角,左右旋转,快慢纵向牵引时,术者同时配合手法复位,在几秒或几分钟内完成牵引复位治疗。
松解捆绑带,辅以腰围带固定,俯卧位护送患者回病房,卧硬板床休息72小时。门诊观察7~8小时,回家卧床休息3天,卧床期间口服消炎镇痛药对症处理。翻身具体操作方法:先腰围固定后,如俯卧位,医者左手掌按紧患者腰背部,右手掌按紧患者腹部,然后嘱患者配合整体翻身。3天后到本科进行腰肌恢复治疗,行轻手法推拿及野木瓜针、当归针进行穴位注射,10天为1个疗程,每日1次,三维牵引一般1~2次,间隔时间5天。
2.4 对照组:针灸取常用穴如肾俞、突出节段(阿是穴)、环跳、委中、秩边、阳陵泉、足三里、悬钟、昆仑等。牵引采用石家庄市生产的自动牵引床,间歇牵引20分钟,每日1次。穴位注射当归针、野木瓜针、复方丹参针,每日1次,10天为1个疗程,局封,每周2次。
3 疗效观察
3.1 疗效判定标准:症状、体征消失,直腿抬高试验>80°恢复工作,患肢有轻微无力感,为治愈。症状、体征基本消失,直腿抬高试验60°~70°,长时间行走,弯腰工作腰部有酸胀,患肢有轻微麻木,为显效。症状、体征直腿抬高试验
3.2 治疗结果:治疗组100例,临床治疗78例(70%)治疗次数少者5次,多者20次,平均12.5次。对照组40例,临床治愈12例(30%)75《按摩与导引》 2001年8月第17卷 第4期(总100期)ChineseManipulation&QiGongtherapy.August2001,Vol.17,No.4
点穴按摩在旅游急诊中的应用吴忠东广西扶绥县中医院 (532100) 关键词 心绞痛 小儿高热惊厥 阳虚外寒 急性腰扭伤 落枕 点穴按摩治疗 笔者几年来,有机遇外出开会学习,随旅游队伍做保健医师,途中经常遇到一些队员突然发生意外,如发热、头痛、扭伤、昏倒……等等。在远离医院的旅游车上或路途中发生意外,在缺医少药的环境,条件有限,用点穴按摩,把疾病消灭在萌发状态之中,收到满意效果,现介绍如下:1 典型病例例1:熊某,女40岁,1997年11月5日。在越南海防市中心旅游时,感头晕、头痛、烦热、怕热、心悸,心前区压榨性窒息性或闷胀性疼痛,痛时放射到左肩,甚时传至左臂内侧及小指与无名指。诊见,面色潮红,脉弦数,苔薄白,舌质红少津,手诊:手足心热,掌指色微红,心A征;耳诊:心区穴晕红;第二掌骨侧肌肉松软,头穴至足穴压痛敏感。诊断:心绞痛。立即点压十指甲根,第二掌骨侧头穴至足穴,太溪、内关、天突,大椎至至阳、心区穴,各穴位施按36次,3分钟后,疼痛减轻,诸症改善,嘱其自行点按手部穴位,跟上队伍,坚持当天的旅游。第二天旅治疗次数少者10次,多者40次,平均25次(详见表)。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县城,建制镇,金山卫石化地区和高桥、安亭、桃浦工业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仍按《**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市土地使用税按划分的地段等级确定税额。根据地理环境条件,本市城镇土地分为九级。各地段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表略)
以上地段等级的划分范围,由各区、县税务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加强私有出租非居住用房管理意见》(沪府发〔1986〕36号)中有关规定核定。其中,沿道路的土地按该道路的地段等级计征;不沿道路的土地按门牌所属路名的地段等级降低一级计征;不沿道路的土地其门牌无路名的,按四周道路平均地段等级降低一级计征;十字路口或沿几条道路的土地按所处道路中平均地段等级计征。
土地等级的变动,由市税务局会同市土地局等部门确定。
第四条本市纳税人应纳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按《**市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市土地临时使用证》所核定的户名、面积计算。
尚未取得《**市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市土地临时使用证》的纳税人应纳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先按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用或划拨土地的面积或自行申报的土地面积计算。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金山卫石化地区由市税务局第四分局征收。
第六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的土地使用权属资料。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纳税人,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和平面图。
第七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用地;
(二)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三)福利企业用地;
(四)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用地;
(五)按《**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第八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税务局审批。
第九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为:
(一)企业、事业、机关、军队等纳税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五月份缴纳,下半年在十一月份缴纳。
(二)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缴纳,下半年在十月份缴纳。
(三)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纳税人,临时使用期内的土地使用税,应在批准用地时一次缴纳入库。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本市财政预算管理。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浐灞生态区、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沣东新城(以下简称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征收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棚改、财政、公安、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征收信息平台,加强房屋征收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纳入房屋征收信息平台。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向市征收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工作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确认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相关文件;
(四)征收补偿方案。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实施房屋征收时,以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公有房屋租赁凭证计户补偿。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及分户手续;
(二)暂停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手续。
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前期调查、征收费用概算等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按照规定将评估报告报送相关部门。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用于征收的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落实产权调换房源。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合法的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根据其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建筑面积、用途或者建筑面积、用途有争议的,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本地城市规划提供征收范围内或就近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信用管理、估价技术标准、估价纠纷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用同一估价时点,采用相同价值内涵及技术路线进行评估。
市征收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征收公有房屋的,应当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征收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在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区位,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至20%的套内建筑面积,具体奖励面积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就近上靠户型进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为私产的,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房价款。
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除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外,不结算差价;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不结算房价款;未达到相近户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50%结算。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征收独立营业用房采取大厅式营业用房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第三十一条 征收营业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因城市规划等原因,在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区位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至30%的套内建筑面积,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不予结算房价款,具体奖励面积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二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未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当在过渡期内按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费用: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500元/月的,按500元/月支付。
(二)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1%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三)征收办公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四)征收仓储及其他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2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三十三条 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房屋(七层以下含七层)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小高层、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三十四条 因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第三十五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偿费:
(一)搬迁补偿费20xx元/户。
(二)涉及固定电话移机、空调、有线电视、宽带网迁装等费用,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偿。
(三)涉及设备搬迁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货物运输价格等规定支付搬迁补偿费。
第三十六条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之日起20日内搬迁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给予每户1.5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5万元奖励;20日至30日内搬迁的,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万元奖励;超过3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产权调换房屋的层次、朝向等,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交房顺序号自主选择,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二)产权清晰;
(三)达到入住条件。
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最小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每种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之差不低于8平方米。
第三十九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作出补偿决定前,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补偿决定方案报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备案。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 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十二条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凭证等相关资料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实行产权调换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给被征收人及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被征收人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规定缴存产权调换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七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八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5月1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的《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按照原批准的实施方案,继续沿用原有规定执行,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浐灞生态区、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沣东新城(以下简称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征收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棚改、财政、公安、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征收信息平台,加强房屋征收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纳入房屋征收信息平台。
五、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六、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中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修改为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向市征收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工作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
七、将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修改为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八、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修改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九、将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的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
十、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按照规定将评估报告报送相关部门。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用于征收的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落实产权调换房源。
十一、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其中的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修改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
十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本地城市规划提供征收范围内或就近的房屋。
十四、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征收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鉴定。
十五、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作出补偿决定前,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补偿决定方案报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备案。
十六、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