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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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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

第1篇: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范文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 农村生态环境 政府主导 公众参与

伴随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在加剧。无论是面源污染、点源污染,还是生态环境破坏,都已成为影响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制约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严重障碍。

城乡一体化进程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要求

城乡一体化是我国现代化和城市化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包含城乡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体化:第一,城乡环境保护重视程度一体化,即在观念上树立城市与农村环保同等重要的理念,努力实现城市和农村环保“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第二,城乡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一体化,即管理体制的设计一体化(针对城市和农村的不同特点完善相应的环境管理体制)和保障体系一体化(对城市和农村的环保投入实现均等)。第三,城乡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一体化,即城市和农村环保工作同样有法可依。服务于城乡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平等化,必须根据农村环保的特点,制定专门的农村环保基本法,修订与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政府主导作用

政府的职能和资源占有优势决定了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这个作用不应局限于城市,更应当向农村延伸。

政府作为与农村环境保护的差距。第一,政府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短视。现存的政绩考核体制是以经济发展为重心的,缺乏对环境保护尤其是农村环保的战略性、长期性考虑。同时,政府将环保资金过多投向工业和城市,农村环保几乎享受不到环保专项资金的保障和先进环保技术的支持。第二,现行法律制度轻视农村生态环保。虽然现行法律提出了农村环保问题,但是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定,一些重要的农村环保领域还存在空白。第三,农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不科学。现行环境保护体制过分强调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导地位,忽视了公众的参与,特别不利于公众环境意识的培养。

消除差距,加强政府农村环境保护法律职责。第一,创制与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体系。结合农村生态环保的实际情况,在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考核制度和农村环境应急处置机制等。第二,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政府要重视科学规划在农村环保中的重要作用,合理安排乡镇企业的布局,控制污染物排放。设立专门负责农村环保的管理部门,明确职责,提高管理效率。第三,加大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投入,运用经济手段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污染者付费、开发者保护、受益者负担”的原则,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外资多元投资的方式,保证稳定有效的环保资金投入。积极引入市场机制,特别是要鼓励个人出资参与农村环境建设,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效益补偿机制。第四,加强农村环境监测与监管。建立农村环境监管平台和监测体系,完善环境信息制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提高污染事故鉴定和处置能力。第五,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教育,培育公众环保意识。针对文化素质较低和环保意识较差的广大农村居民,政府应“自上而下”发挥引导、教育职责,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知识宣传和培训。

农村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

环境问题的社会性、复杂性需要广泛的公众参与和社会合作,在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指导下,公众参与已成为各国环境保护的公共基调。①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同样也需要各类团体和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

公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尚存障碍。一是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欠缺。农村居民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的现象很普遍,垃圾的分类处理更是无从谈起。在农业生产领域,随意使用化肥、农药造成水体、土壤污染的现象也大量存在。更有甚者为了眼前经济利益,盲目建设污染企业,使得农村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污染破坏。二是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缺失。我国现行法律缺乏环境知情权的规定,政府的环境状况公报内容单一,指标种类较少,特定地区的环境整体状况和变动趋势难以客观反映出来;且因一些环境状况指标技术性过强,不便于公众理解,达不到应有效果。三是公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救济渠道不畅。我国法律规定有环境行政处理和环境诉讼两种基本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但由于现行环境诉讼制度对于人资格规定过严、对证据的科学性要求过高、公益诉讼机制尚未健全、法律援助不到位,导致农民因成本高昂而难以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环境权利。

开辟多方途径,方便公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一要参与农村环境立法。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公众关注的程度和理解程度,创造条件,使公众参与制定完善防治饮用水污染,土壤污染,畜禽、水产养殖污染,乡镇企业污染,农药化肥污染,保护自然资源和发展生态农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二要参与农村环境执法。加强农民的参与和监督力度,纠正、限制执法中的不当行为,减少的发生;同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利用村民自治的有利因素,建立一套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约束的农村环保机制,提升广大农民对环保执法的支持力度。三要参与农村环境普法。加强普法工作,提高农民的环境法律意识,使农民自觉地参与环境决策、维护其环境权利。通过多种形式的环境法制宣传,强化农村干部和村民的集体荣誉感,积极参与农村生态环境建设。

农村环保: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有效对接

从目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来看,环境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政府与广大民众的倾力合作。②公众参与并非公众对抗政府的机制,而是优化政府运行的机制。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机制所反映的理念正是充分吸收公众的智慧和力量,使环境保护得到真正的实现。③

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实现对接的可行性。农村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依托“政府管制型”的行政管理机制难以满足需要,引入以公众参与为助力的“互动型”环保新机制已是形势所需。第一,政府主导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引导、保障功能。一方面,政府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环保观念,使公众的环保意识不断提高,最终在全社会形成统一的环境整体利益保护观念。另一方面,政府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制度保障。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履行其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职责,开辟多种渠道为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提供制度保障,为公众环境利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救济保障。第二,公众参与对于政府主导环境保护的补充、监督功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不仅有助于克服政府职能的局限性,也对政府履行环保职能具有监督作用。

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有效对接的制度构建。实现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有效对接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第一,建立农村环境污染源头控制制度。政府把环境指标量化作为乡镇企业设立审查及项目引入审批的重要指标,采用税收等一些财政手段引导企业,建立绿色生产、营销体系;通过科学规划村镇布局、居住和生活排污公共设施建设、防灾减灾等提高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依法推进农村土地集约利用,引进节约型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鼓励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支持发展生态农业。第二,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制度。一是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有关环境监测信息和科技标准;二是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制度;三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第三,建立建全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制度。一是建立专群结合的环境保护监管网络制度。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全方位、多层次进行宣传发动,实行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建立起“专群结合、点面结合”,全面覆盖农村的环境保护监管网络。二是建立政府环境保护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监督机制,积极组织和引导公众充分发挥环保议事权,同时将政府环保职能的落实从某种程度上通过环境绩效显示出来,把环境绩效纳入每一级政府的政绩考核体系之中。第四,建立环境保护社会教育机制。针对农村居民的实际情况,一是将环保教育纳入农村中小学学校教育,把环保知识写入教材,培养中小学生的环境意识和环境责任感。二是各级政府加大力度,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农村绿色生态教育,将环保法律宣传,农药、化肥和企业排污的破坏性、危害性宣传以及环保型农业技术知识普及作为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增强农民的环境意识。三是利用各种媒介进行宣传,引导农民树立“绿色消费观”,节约资源,通过转变消费模式,间接引导生产模式的转变。(作者分别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河北大学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法官;本文系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机制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HB09BFX002)

注释

①李挚萍:《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之互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第15页。

第2篇: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范文

关键词 新疆 草原 生态环境

作者简介:李君,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讲师。

一、新疆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必要性

(一)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新疆地处祖国的西北部,拥有广阔的草原,草原面积5800万公顷,占全国草原面积的25%左右,其中可利用草原面积占全国可利用草原面积的23%,名列全国第二,是我国的五大牧场之一。草原经济是新疆经济发展的重要来源之一。畜牧业的发展主要依靠草原生态系统的支持,只有保护好新疆草原生态系统,才能发挥畜牧业带来的利润。

(二)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我国在十七大时提出建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包括生态文明在内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文明,同时新疆在八届七次常委扩大会议上也再次明确提出新疆的发展离不开生态环境的改善。草原作为新疆生态环境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草原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新疆生态文明的建设。

(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草原是广大牧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无论是退耕还草还是牧民定居制度,其出发点都在于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给农牧民创造更多的财富与机会。生态旅游的开发,畜牧业的发展都能为草原农牧民带来相应的收益。农牧民可以在从事传统产业的同时获得收益,同时也会将这种收益回馈社会与自然,形成和谐发展的局面。

二、新疆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现有制度与挑战

(一)新疆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现有制度

目前我国关于草原生态环境治理方面颁布并修订了《草原法》,配合法律的执行,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这两个法律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草原保护工作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国家立法的基础上,从自身实际出发,先后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管理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同时,新疆在其他法律规范中也对草原的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例如在对草原的利用中,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与备案制度等。

(二)新疆草原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挑战

目前我国的补偿机制仍未有完整的立法出现,《生态补偿条例》迟迟未能出台,造成草原补偿机制中存在补偿标准普遍偏低,资金来源渠道和补偿方式单一,资金支付和管理办法不完善。新疆目前也没有对草原生态补偿的相关立法出台,主要依靠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完成,但这对于农牧民而言补偿的基础性政策制度缺位。对于草原产权的界定仍未有定论,没有清晰的产权界定,生态补偿的建立则面临重重困难。生态补偿标准体系、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核算体系、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体系建设滞后,缺乏统一、权威的指标体系和测算方法但是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相对于经济发展的需求,生态补偿制度滞后明显。

2.执法方面。目前新疆在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过程中同样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执法者与牧民之间的矛盾,执法人员素质低下且缺乏执法人员以及执法监督不利等问题。

农牧民目前最大的诉求是摆脱贫困,追求经济利益,但由于牧区的资源相对单一,草原是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撑。为发展经济,地方可能会引进低技术但污染高的行业,例如现今的矿藏开采与建设工程成为带动草原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这种情况下,执法者的执法非常困难,对非法开采、破坏草原的行为往往视而不见,任其发展。

(一)立法完善

首先,应当对生态保护机制进行制度建设。目前新疆实施的草原生态补偿机制是在国家补偿政策与资金支持下开展的,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与监管体制。目前,针对草场被破坏、牧民增收难等现象,应当明确界定草原生态补偿的主体,补偿的对象、方式、标准等,确定“谁破坏谁补偿,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明确补偿的资金来源,做到只要有破坏就要有相应补偿的局面。同时,对于补偿的监管机制不健全也是补偿难以为继的一个原因,目前的监管主要是本部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与评估,没有统一的监管模式,也未引入第三方监管。本文认为,涉及补偿资金的监管,应当形成统一的监管规范,并引入第三方监管,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定期审计,定期公开。

其次,完善草原产权制度,加强草原法与相关法律的协调性。根据我国《草原法》,草原上的资源属于国有资源,即国家所有,法律界定了草原的所有权属,但针对草原的使用权则没有明确界定,使得草场、草地的利用处于一种无序使用的状态。界定草场、草地的使用权,可以激发牧民对草原生态环境建设的积极性,同时也可以进一步维护现有的草原生态环境。在确定草场、草地的使用权时,应当有所区分,相对较好的草场、草地,由牧民承包后负责草场、草地的建设和保护,并应当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目标;对于较差的草场、草地,可以先由国家建设,然后由牧民承包建设,或者由国家和牧民共同建设,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样,完善草原的使用权制度,使得牧民能够获益的同时又能保护草原的生态环境。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农村土地包括草原,因此草原的承包也被归入《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范畴之中,未能考虑草原与耕地的区别,不利于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新疆2011年出台了《草原法》的配套措施,但对于草原的承包问题则涉及较少,应当充分考虑草场与耕地的区别,将草原的承包单独列出,可以发挥民族区域自治权对法律作出变更处理。

(二)执法完善

完整的立法是前提与基础,执法工作才是将法律落到实处的关键地点,要对新疆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就必须抓住执法工作,将法律的执行作为首要任务完成。

首先应当建立专业的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队伍。专业的执法队伍的建立对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有重要作用,可以防止草原的退化、沙化现象,预防草原生态环境污染行为。

第3篇: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范文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机制;环境危机

中图分类号:X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7-145-01

生态环境保护是关乎民族未来和人民福祉的长远大计。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国家也采取了一系列战略措施,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同时,也在不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力度,使得一些地区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保护和改善,但是,由于近些年经济的发展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对于生态环境保护不够重视,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现象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构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机制,是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生态环境现状

(一)森林植被逐渐消失,土壤剥蚀情况十分严重

我国生态环境现状令人担忧,虽然近些年国家也采取了一系列战略措施,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但是,局部有所改善,总体仍在恶化。一些地方政府对于生态环境保护不够重视,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现象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成为威胁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的一个重要问题。保护环境,促进生态平衡刻不容缓。据国内相关机构调查报道,近年来,我国许多地区淡水资源受到威胁,土壤剥蚀情况十分严重。由于一些地区过度开发,导致森林植被逐渐消失,耕地的肥沃程度不断下降,一些地区在工业生产中不注重环保,导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了水源,同时,有害气体及飘尘不仅污染了环境,随雨水降落在土壤中,还严重破坏了土壤,妨碍了土壤的正常功能。有害气体随着大气进入空气中,产生酸雨腐蚀土壤,不仅影响原有的植物生长,会导致森林面积的锐减。城市防护林的减少,会导致空气污染、城市沙尘暴日益严重。一些地方还将一些没有进行处理的废弃物向土壤表面堆放和倾倒,不仅污染了土壤,还污染了农作物,降低了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进而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另外,气候变化和能源浪费,也对生态环境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气温的升高以及温室效应都影响着生态环境,导致生态环境恶化。

(二)工业污染较为严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威胁

随着人口的增多以及城镇化建设步伐的日益加快,自然区域变得越来越小,自然界中的许多物种失去了原有的生态环境,许多物种已经灭绝或者走入灭绝的边远,然而,伴随着一些物种的绝迹,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也会遭到破坏,生态系统的不稳定性,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目前,许多城市的空气质量都在下降,多数大城市里的空气都含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工厂生产带来的污染物,日益恶化的化学污染威胁着数千万市民的健康,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有毒气体和可吸入颗粒存在于空气、土壤、水中,进而污染着植物,影响着动物的生存环境和人体的健康,那些有毒产品,有机化合物等,都集中存在于整个食物链中,导致土壤肥力减弱,威胁到人们的健康,严重者引起癌症。城镇化的无序扩大,是文明的新弊端,不仅破坏了自然环境,还会导致自然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影响到生存和发展。不仅人类生存的土地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由于过度开发,海洋生态环境也遭到了严重恶破坏,近些年,由于过度捕捞,海产品、渔业资源大面积缩减。沿海地区生存环境也遭到严重的破坏。

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机制的构建

(一)建立健全生态保护法律法规,构建生态系统监测体系

建立健全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机制,如: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生态恢复评估、生态脆弱区评估等,加大生态破坏案件的查处力度,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纳入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法制化管理体系之中。建立生态保护经济政策体系,引导社会经济发展转到资源协调发展上来,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逐步转变为注重环境建设与治理,与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挂钩,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开发区域对保护区域、受益人群对受损人群等的利益补偿机制。同时,还要加强科学研究,逐步完善生态系统监测网络,构建生态系统监测体系,并对重点生态系统和敏感区开展时时监测,建立生态状况监控系统以及生态监测和预警网络,在此基础上,评价生态环境质量,建立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系统,提高生态系统监测能力。

(二)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舆论氛围

在新的时期里,为了加大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我们要充分利用市场,不断拓展生态保护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加大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投入,不仅要加大政府的投入力度,同时,还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及社会团体参与生态保护和建设,确保投入与产出的合理性,保护生态效益,建立健全生态审计制度,实现生态治理工程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同时,还要大力开展生态保护宣传教育,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舆论氛围,倡导生态文明,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节约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从我做起的的舆论氛围,进一步弘扬环境文化,维护国家环境与发展权益,提高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环境治理机制,奖罚问责机制。把住环境质量关,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企业,下大力气解决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减少生态环境损害,促进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做好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顾华详.论哥本哈根协议的法律价值――兼论中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法律措施的完善[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1).

第4篇: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范文

害给人们带来的危害,使人们逐渐清醒地认识到环境是人们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前提。环保问题已成为全球性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对环境保护的教育,寓生态环境知识于生物教学之中,培养学生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结合教材内容,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观念

生态环境保护的知识是生物学的基础理论之一。现用中学《生物》教材中几乎每章都包含生态环境知识,这是培养学生环境保护的极好素材,因此在课堂教学中,尽可能结合教材中介绍到或涉及的环境保护内容,将环境教育寓于课堂教学之中,长期潜移默化地对学生进行环境教育,提高中学生保护环境的素质。让学生懂得保护生态环境,为子孙后代的生存留下一片蓝天。

教学过程中,我们生物教师注意让学生理解生物在适应环境的同时,也影响着赖以生存的环境。如植物学中,根系在土壤中的分布涉及水土保持、光合作用涉及绿色植物对人类生存的意义、苔藓植物是监测空气污染的指示植物等;在动物学中,蚯蚓对人类的益处、鱼类资源的保护、青蛙的捕食、益鸟的保护等都与环境保护有关。在教学过程中,要认真挖掘教材,在不同层次和不同深度上列出环境教育的渗透点,并在教学计划和教案中得到反映。通过以上切入点,结合不同的环境教育内容,适时适地地在教学过程中加以渗透。这样不仅提高了学生学习生物学知识的兴趣,同时也增强了他们的环保意识。再通过介绍生态失调带来的种种危害,使他们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增强保护环境的责任感。

二、注重搜集讲述环境污染的危害性,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

观念

环境污染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破坏着生态平衡。在学习《生物与环境》一节中,向学生讲述“三废”的与日俱增给环境带来的破坏等实例。据统计,我国约有七亿以上的人群饮用大肠杆菌超标的水,有近两亿的人饮用受有机物污染的水,我国大气污染相当于发达国家20世纪50~60年代污染最严重的时期,我国每年排尘量4445万吨,年排二氧化硫为1200~1400万吨,是世界上“三废”排放量最多的国家之一。由于大气、水源、土壤污染严重,给人类的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据报道,胃癌、肺癌都是吸入大气中有毒气体或水中有毒物质所致。在发展中国家,80%~90%的疾病受细菌感染或与化学污染有关。我国每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300多亿元的人民币。联系实际教学,我县的渭河原来长年不断流,河中鱼虾成群,周围群山绿水。但近年来由于工厂排污,生活垃圾随意排放,河边农田农药的大量施用,未经处理的工业污水直接排放,致使大量水生生物死亡绝迹。这些贴切的生活事例既有利于学生理解教材,还使他们意识到防止环境污染和保护环境的意义,增强了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三、通过自然保护和保护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树立生态环境的主人翁意识

现在中学生的求知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教材,教师应充分利

用这一主动因素,结合教材有针对性地组织学生阅读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文章,通过放映有关森林资源、动物世界和国家一些重点自然保护区景观介绍的录像,唤起学生热爱自然资源的美好情怀。通过具体的事例说明森林、益鸟、益虫对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作用,野生动植物资源与人类的生活、生产密切关系。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保护我国生态环境的一项有力措施。我国已经颁布了《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等法律,陆续建立了数百个自然保护区,确立了“植树节”和“爱鸟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必须纳入法律范畴,要依法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向学生宣传有关法律,不仅增强了学生的法律观念,而且通过他们的宣传,能让更多的人知法,为保护生态环境做贡献。

四、通过人口与环境教育,使学生认识到计划生育的重要意义

人与环境是构成生态系统的主要因素。在学习“生殖与发育”和“人口与环境”时,罗列人类需要的各种资源。本来,我国国土面积是世界第三,人口绝对占世界第一,我国人均耕地面积较少,仅占世界人均耕地面积的三分之一左右,随着人口的急剧增长,很多耕地变成了住宅地,加上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土壤污染等主观因素影响,使环境恶化的程度越来越严重。另外,人类为了自身利益,长期不断地毁灭或滥伐森林和开垦草原,使森林面积迅速减少,许多动植物也濒临灭绝。当前的自然区域变得越来越小,这些隐患已威胁着人类的生存。许多自然灾害甚至警告人类,要珍惜自然,为了人类世世代代有一个美好的生存环境,必须控制人口的增长,实行计划生育,做到要计划的发展。

五、注意生活点滴,及时对学生进行环保教育

保护环境是公民社会公德的基本内容,它不仅减少环境污染,维持生态平衡,还包括讲究公共卫生、美化个人生活环境等内容,教师应该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并对学生的行为进行具体规范,从而使学生树立“保护环境,从我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的观念。并养成自觉节约能源,反对浪费,不乱倒垃圾、污水,不乱扔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不乱折花木,践踏草坪,不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等环境道德要求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

总之,对中学生加强环境教育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经常

第5篇: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范文

做好生态安全维护工作,需要法律给予支撑。当前,我国已经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还可以得到修复。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经济利益,肆意破坏生态环境,让原本可以修复的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进一步加剧。此外,这些不法分子还疯狂掠夺野生资源,造成很多珍贵的药材灭绝,致使很多珍稀动物已经灭绝或者濒临灭绝。因此,国家必须出台一些法律法规,遏制这些人的行为,保护野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法分子,要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对其进行惩处,坚决不放过任何一个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法分子。

(四)做好生态文化建设工作

构建生态文明,还需要做好生态文化建设工作。具体来说,可以在各地设立专门的生态文化馆,在其中陈列已经灭绝的野生资源仿作标本和濒临灭绝的野生资源仿作标本,让人们意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从而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积极投入到生态环境保护当中。同时,在生态文化馆中播放宣传片展示生态环境被破坏带来的影响,播放世界上大型自然灾害的视频,让人们设身处地感受生态环境破坏带来的灾难。比如,陕西省西安市杨凌区和宝鸡市某植物园建设了文化宣传馆,让人们可以亲身感受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三、结语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形势很严峻,应引起每个人的重视,使每个人都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当中。政府要发挥领头羊的作用,给大众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让其从小事做起,保护生态环境。

第6篇: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范文

1.1水资源严重匮乏

目前我国水资源总量约占全球水资源的60%,属于全球水资源第四大国。然而我国人口接近14亿人,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这使得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率仅排在世界上124位,并被联合国列入全球十个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不仅如此,严重的水资源匮乏与逐步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影响,就连长三角以及珠三角等具有丰富水资源的区域也开始出现各类水资源问题,水资源匮乏的情况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1.2水资源污染严重

目前导致水资源污染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①随意排放生活污水;②工业生产污水排放严重,且监管力度不足;③农药以及农业生产化肥的污染。加上有关部门对治理水资源污染的意识普遍不高,且相关配套设施都不齐全,使得大部分被污染的水资源没有经过专业的处理就排导水系当中,使得水资源受到污染,加重了水资源紧张的局势。

1.3水资源浪费严重

虽然我国人民的环保意识以及节约用水的意识得到了逐步提高,但是仍没有在全民范围内得到重视,仍经常可以见到水资源浪费的情况,无论是在生活用水、农田灌溉或是工业生产过程中,水资源浪费的情况仍屡见不鲜,使得水资源紧张的局势逐步恶化,一方面大量浪费了水资源,一方面还大量消耗了我国经济与社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资源。

1.4水资源分布不均

我国具有明显的季风气候特征,且具有较为发达的山系,这就使得我国南方具有较为丰富的水资源,且降水量较多,尤其是在夏季,南方降水量是北方的3倍以上。整体而言,我国东部地区降水量是西部地区的4倍之多,从而导致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匀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影响着我国社会的发展。

2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策略

2.1加大法律约束力

第一,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扩大,将开发大型水资源可能会对流域早上的安全风险考虑在内,从而合理协调与控制开发水资源的规模与数量,并奖励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加大检测与调查流域资源的力度,且做好相应的跟踪工作,给水资源管理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并将制度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第三,建立起完善的利用资源与生态保护协调体制,有效统一利用资源与生态保护二者间的关系,避免在今后的协调与沟通中出现矛盾或冲突,或是出现比这更严重的情况。

2.2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一个被尊重制度

不单单是因为其是制度,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而且还在于其将社会福利也充分考虑在内,这样才能将一个制度的正当性与活力充分展现出来。因此,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因为要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策略而使得某些地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受限时,则应当合理的给予该地域适当的补偿。其为了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保证生态环境不受破坏而导致其自身经济收益降低,对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做出的牺牲,并鼓励更多的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对其进行适当的补偿是无可厚非,物超所值的。反之,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水利工程,一律对其进行严惩,酌情征收期生态保护费,并从中提取部分资金来维护与修护生态环境。除此之外,还可以采用合同的方式,将受益人定为当地居民,并经过多方协商来让双方达成一致,并且机制受到法律保护,从而保证这些规定得以顺利实施与落实。

2.3合理利用与开发水资源

首先,在开发与利用水资源时,务必要坚持生态保护的原则,将流域与区域的水资源承载能力进行全面的考虑,并对其用水总量进行严格把控。此外,对于河道内外的用水应做到合理安排,且在确保地下水系统以及湿地基础用水需求得到保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地下水资源的开发,以确保水资源不受到破坏。其次,应对各流域、地区的水资源情况、生态环境情况、供水现状以及今后供水的需求进行全面考虑,合理处理用水关系,杜绝水资源的浪费。与此同时,还需对区域的用水总量指标进行科学确定,做好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再者,应对不同地区水资源及其用水情况进行全面考虑,做到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将各个地区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以实现社会的协调发展。

总而言之,在水资源日益匮乏的今天,我国要对节约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予以充分重视,正视当前我国水资源现存问题,并采取针对性的生态环境保护策略,以实现我国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王雯婧 杨金霞 单位: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参考文献

[1]吕游.我国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生态补偿机制[J].法制与社会,2016(3).

第7篇: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范文

关键词:生态文明;水生态;水生态制度

一、生态文明法律保障的现实意义

生态文明概念的提出,是与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密切相关的。当进入20世纪后半叶时,全球性的生态危机使人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据统计,占全世界人口26%的发达国家,消耗着世界75%以上的能源和80%以上的资源,对本国自然资源实行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从而加剧了资源的短缺和生态的破坏。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国内经济增长是建立在能源消耗较高、生态环境破坏较大的基础之上的。水生态文明建设是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起航点和推进器。建设生态文明与河流的关系非常密切。

二、水生态制度的建立

(一)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德国和美国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起就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生态补偿制度。90年代末期, 流域治理领域引入生态补偿机制, 重点指向流域源头地区、生态功能区和欠发达地区【1】。环境资源法学所研究的流域生态补偿应是指为恢复、维持和增强流域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流域资源受益者对导致流域生态功能减损的自然资源开发或利用者征收税费以及对为改善、维持或增强流域生态服务功能而做出特别牺牲者给予经济和非经济形式补偿的制度。

(二)生态环境水权

生态环境用水权是指有关生态环境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一切权利的总和,也具有一般水权所包括的3 种权利(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 .

从国外经验看,生态环境水权通常由政府机构监管或由专门成立的非政府公共机构享有。从海河流域的实际情况分析,南水北调水资源的分配为调整界定初始水权、确立生态环境用水权提供了最好的契机。

(三)水生态安全保护制度【2】

他们才能够有效地服务于个人的目的。水资源在具有无可重要的经济价值的同时还具有巨大的生态环境价值,并且水资源的经济和生态环境功能相互依存、影响。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维护金融业稳健发经过诸如登记审批等法定程序,美国、加拿大、日本和荷兰等国家分别制定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紧急处理法律。1993年5月1日欧洲委员会的《关于补救环境损害的绿皮书》,其中涉及到了连带赔偿制度补救环境损害问题,同时又积极地致力于防治污染长期机制的建立。

因此,我国应积极借鉴国外相关流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经验,完善现行流域突发性水污染应急法律机制,来确保水资源的安全。

(四)水污染收费制度

1.收取污水排放费

德国于1976 年制定并实施《排污费法》,1994年重新进行修订。德国对水污染的控制是卓有成效的,其出彩点,也是重点和关键点是加强对水污染源的控制。

2.环境税(水污染税)

德国于1998年8月25日修订的《废水纳税法》规定废水排人水域要缴税。

1970年, 荷兰政府颁布了《地表水污染防治法》, 其宗旨在于防止对地面水资源的污染。还有美国、英国等,这些国家在水费的征收中也都包括了排污费的征收。【3】我国目前尚没有水污染税制度,在借鉴问题上,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实行的“绿化税制”无疑为我国制定水污染税法提供了模式。

4.押金制度

挪威是世界上较早实施绿色押金制度的国家之一,德国政府2003年1月1日起实行绿色押金制度。我国目前尚无绿色押金制度的实践,曾经有个别城市做过一些这方面的尝试,但都未能成功。因此,不论从我国当前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还是从我国环境立法的导向来看,都很有必要在我国建立该项制度。

三、水生态文明的法律体系的构建

(一)中国水生态文明的法律体系的构建

我国水资源保护的法制建设始于20世纪70年代,关于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4】。

从2010年3月1日起,《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将正式开始施行,它是一部综合性的生态保护法,它是全国第一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2008年3月20日,由京阳环保公司独家承办的“首届中日环保水生态交流会”在举行,会上,中日双方就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热点话题展开了讨论,针对中国目前水环境危机与污染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和交流,并联合发表了《改善水生态环境宣言》。

(二)国外水生态文明的法律体系的构建

1.美国

从某种程度上说,美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历史就是一部环境保护法制史,法制贯穿于美国生态环境保护的一切工作。从最初的主要依靠不成文法、零星制定成文法保护生态环境,发展了到现在的制定大量成文法、建立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以保护生态环境。美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是由这三方面的法律构成,包括《国家环境政策法》《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安全饮水法》《固体废弃物防治法》《濒危物种法》《防治污染法》《海岸带管理法》《森林和牧场可更新资源规划法》等。

2.日本

日本的水资源管理法律体系以《水资源开发促进法》为龙头,主要包括《水资源开发公团法》《水源地域对策特别措施法》《河川法》《特定多目的大坝法》《电源开发促进法》《工业用水法》《水道法》《水质保全法》《水质污浊防止法》等。

3.欧盟

欧盟关于水资源保护的立法工作是借鉴于各国水法基础上进行的,英国等发达国家早在16世纪就制订了水法。1975年欧共体就对提取人类饮用水相关的河流、湖泊制定了《地表水法令》。2000年欧盟根据25年来各类法令实施结果和社会发展的新要求,颁布实施了《水政策领域共同体行动框架》,使其成为新世纪欧盟指导各国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根本大法。

4.英国

英国是世界上工业化最早的国家,同时也是最早制订水法的国家。二次大战后,颁布了一系列与水资源管理有关的法令,如《河流洁净法》(1960年)、《土地排水法》(1961年)《河流防止污染法》(1961年)、《水资源法》(1963年)、《运输法》(1968年)《农业法》(1970年)、《蛙鱼与淡水鱼法》(1972年)、《水法》(1973年、1983年、1989年)、《污染控制法》(1974年)等。

参考文献

[1]魏山峰,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N].中国环境报,2006

第8篇: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范文

关键词:立法理念;人本主义;非人本主义;人类利益;生态利益

一、概述

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在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重点在于环境法治建设,环境法治建设重点在于环境刑法建设。因此需要深入环境刑法立法理念研究。立法理念即我们基于一种什么样的考虑要用刑法去保护环境不受破坏和污染,对环境犯罪分子予以打击。纵观中外环境刑法立法实践,目前世界上存在两种立法理念,一种是人本主义思想,另一种是非人本主义思想。人本主义思想主张保护环境不是在保护环境利益本身,而是在保护与环境利益关系极其紧密的人类利益,环境刑法的一切初衷皆以保护人类利益为核心。这一立法理念更多体现在大陆法系国家,比如日本的《日本公害罪法》。而非人本主义主张保护环境利益本身,从而间接地保护人类利益,即使人的生命、健康与财产没有遭受损害也成立环境犯罪。这一立法理念更多体现在英美法系国家,比如说英国的环境刑事立法。

二、环境刑法立法理念的局限性

研究发现不管是德国逐步确立起来的非人本主义思想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非人本主义思想,都只停留在最终保护人类利益这一层面,并认为非人本主义以生态环境利益为保护对象,是间接的保护了人类利益。[1]人类利益仍然是非人本主义的归宿。有学者指出,比如说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被屠杀受法律追究是为了保护人类子孙万代对动物的情感及其同情[2]。最终还是为了保护人类利益。

三、环境刑法立法理念的突破

笔者认为非人本主义思想应该有其更丰富的内涵和更广博的胸怀去重新认识我们身边的生态环境。非人本主义就以生态环境利益为保护对象,这种保护不以人类利益为终极目标,而以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为必要。这里的“不以人类利益为终极目标”是区别于原来非人本主义的关键。

采用人本主义思想作为环境刑法的立法理念起不到保护生态环境的效果且有时致使环境刑法不能及时适用而难实效地惩处犯罪,保护生态环境。因而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只有采用非人本主义立法理念则有其必然性。

人类进化过程,也是生态环境演变的过程。生态环境因人类的出现而变得更加丰富和清晰。人类每一步跨越发展的过程就是不断破坏生态环境的过程,生态环境渐渐的变得面目全非。然而聪明的人类直至今日,在环境刑事立法方面却仍然自私的以人类利益为核心,是人本主义还是非人本主义都认为生态环境终究是为人类的更好生存而存在的,保护生态环境终究是为了更好的促进人类的发展。虽然“可持续发展”等理念被提出,却也是以人为本而不是以生态环境为本。这样以人类利益为核心的环境刑事立法难免有舍本逐末之嫌。笔者认为,环境刑事立法不应只是为了使人类与生态环境和谐相处以使人类能万世用存,而应该是着眼于整个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从而促使人类这颗小齿轮能持续运转。因为若生态环境因故障不能良性循环,人类这颗小齿轮势必终将停在运转。因此环境刑事立法理念进行提升,以生态环境利益为直接保护对象,以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为终极目的,有其必要性。

四、立法理念突破的必要性

以生态环境利益为保护对象的非人本主义思想必要性体现在:

第一,新的环境刑法立法理念的建立有助于克服生态环境利益与人类利益轻重主从问题。人本主义思想主张人类利益为主为重,生态环境利益为从为轻,保护生态利益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类的利益,只有人类利益造成损害时才科以刑罚,保护生态利益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传统的非人本主义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人本主义思想的束缚,认识到直接保护生态环境利益的必要性,但其实质仍然坚持人类利益的至上地位,认为刑法保护生态环境利益属于间接地保护个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利益。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指出“生活环境本身即为刑法所应加以保护之法益,污染或破坏环境之重大行为,在刑法上评价,即只认定‘刑事不法’,而非‘行政不法’。因此,环境刑法所保护之法益并不只是生命法益、身体法益、或财产法益,而且亦包括所谓之‘环境法益’,由于生态环境之破坏,将足以导致生命、健康或财物之危险或实害,故以刑法保护环境法益,亦属间接地保护个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法益”【3】可见,不管是人本主义还是非人本主义,在思想观念里都认为人类利益至上。而生态环境利益作为直接保护对象,保护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为目的而非手段的立法理念把人类纳入生态环境之中,使人类作为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可以避免生态环境利益与人类利益轻重主从的问题。因为对人类利益的破坏就是对生态环境利益的破坏,自然要受到严厉惩治。对矿产资源的破坏,空气水流的污染,虽可能不会直接损害人类利益,但亦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亦应受到严厉惩治,这样就不存在只对人类利益造成损害时才科以刑罚的问题,自然就能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包括人类利益)。

第二,以生态环境利益作为环境刑法的保护对象可以更好理解人类利益之外的其他生态环境利益。行为人对人类利益造成损害,法律对其科以不同刑期,不同类型的刑罚甚至不予刑事追究,而进行行政法规制,与此类似,行为人对除人类利益之外的其他生态环境利益造成破坏也应受到不同类型不同刑期的刑罚制裁,而不能一刀切科以重刑或都用行政法规制。这样就有助于充分发挥刑法和行政法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各自作用,使得它们相得益彰。

第三,以生态环境利益作为环境刑法的保护对象可以提供打击环境犯罪的效率。在打击环境犯罪的效率方面,笔者认为的新型非人本主义与传统的人本主义相差无几,但却大大提高了人本主义打击环境犯罪的效率。基于人本主义的立法理念指导下的环境刑事立法,要求以人类利益的损害为前提,如果人类利益没有遭受严重损害,即使人类之外的生态环境利益遭受严重破坏也不予科刑。加之环境犯罪的滞后性,隐蔽性,这样就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从而大肆破坏生态环境。相反,基于非人本主义的立法理念指导下的环境刑事立法,只要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就科以环境刑罚,而不问是否造成人身伤亡等人类利益的损害从而及时高效地打击犯罪分子,防止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总之,当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非人本主义思想立法理念未能真正的认识到生态环境利益的终极价值,即便认识到,也没有达到应有的深度和广度,从而阻碍了环境刑法的进一步纵深向发展,因而本文的浅薄之见就可以提供一个线索或借鉴,以期抛砖引玉,推动我国环境刑法的发展,加快完善环境刑法建设,尽早实现生态文明。

参考文献:

[1]赵秉志.《环境犯罪及立法完善研究》,16页,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2]郑昆山.《环境刑法之基础理论》,329页,中国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8.

[3]贾济东.2010.环境犯罪立法理念之演进.人民检察,(9):31.

第9篇: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范文

【关键词】环境保护;意识;可持续发展;道路

世界银行报告,中国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GDP的5.8%,并出现逐年增高趋势。其中,水污染一年所造成经济损失约五百亿元,大气污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二百亿元;生态环境破坏和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估计高达二千亿元,森林覆盖率由四九年的30%左右下降至现在14%左右,森林大面积的遭到砍伐,草原的严重退化,水土流失面积达一百五十五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百分之十六;城市燃煤、工厂排放废气及汽车尾气污染导致大气中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有毒悬浮微粒长期弥漫在城市上空,许多城市肺癌死亡率增至万分之二,全国酸雨覆盖面积已达百分之三十,所有这些损失加起来也等于二百亿元;同时,城镇建设以每年侵占一百五十万公顷土地的速度发展,破坏自然生态平衡,加上建设中的固体废物排放、噪音污染等合计造成的损失也高达一百三十亿元,在加上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每年至少损失二百亿元。

一、生态环境恶化的人为因素

1、人口增长过快,人口素质低

当今人类面临的人口、资源、环境三大问题中,人口是第一位的。资源和环境问题都与人口紧密相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口问题是其他所有问题的根源,人和自然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一方面,人要利用和改造自然,不断地向自然界索取资源,满足自己的需要,为自己创造适宜的生存条件,同时也排放废物污染环境。另一方面,自然界也反作用于人类,限制其无节制的开发活动,以各种灾害施加报复,人口增长过快已对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的压力,再加上,人口剧增,教育跟不上,人口的文化水平低,环境保护意识差,法制观念薄弱,也造成对资源环境的巨大冲击和破坏。

2、法制不健全,人治代替法治

我国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缺少配套的实施细则,不足以成为执法部门的依据。某些地方的经济规划、资源开发、工程项目上马等重大决策,仍然由少数官员做出,缺乏专家论证、缺乏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如果再加上这些官员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就会造成对环境的破坏。

3、对生态规律缺乏认识,经济活动决策失误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甚至现阶段的某些经济活动中,决策人员没有充分认识生态规律,未能从环境的区域性、整体性和生物资源的潜在价值出发,因地制宜、整体规划、统筹安排。有些工程项目,只顾近期或眼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没有认真考虑其生态效益,违背了生态规律,结果出现一系列环境问题。

4、生产技术落后,环境资源过渡消耗和浪费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生产技术水平低,工业化水平不高,再加上人们环保意识不强,管理混乱,因而资源利用率低,废物的排放量大,造成对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

二、树立环境保护意识的途径

1、环保教育在领导决策层

(1)政府部门

工程上马等一系列经济活动,都是通过政府部门的统筹决策而付诸实施的,所以强化领导决策层的环境意识尤为重要。必须使环境保护意识扎根于他们心里,所想所做都是从环境出发,切忌“说起来重要,计划中重要,实施中不要”的环境意识倾向。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环保政策,要从决策源头控制住环境问题的产生。

(2)环保部门

明确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责,加大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的教育,使他们真正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树立起环保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权威性;加强对环保工作人员能力的培养和素质教育,提高环保工作的自觉性和重要性。对于那些能为地方带来财政收入、创造就业机会的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决不能视而不见。

2、环保教育在基层

(1)构筑公众参与的基础

保护生态环境,成功管理自然资源的关键之一是鼓励公众参与,但是公众有时并不清楚他们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以及如何使用这些权利。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是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公众参与的必要性,设立专门的人员和预算,使公众获取到清晰易懂的信息,同时增强公众的环境知识,环保意识,使环保宣传社会化、环保意识全民化,形成环保事业人人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环境保护工作局面;另一方面通过新闻自由及信息法律自由使他们有条件获取更多的信息,同时承认他们有权代表自己的成员作出决定。公众明确了自己的职责、义务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才能使环境保护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中去,充分发挥公众的能动性,切实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

(2)环保教育在学校

环境保护教育要从小抓起,青少年是国家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求知欲强,好学上进,对周围自然界充满好奇心,他们的环境意识将会影响到未来社会环境保护的发展。在中小学校有计划地增设和开展一些环境保护课程和宣传教育活动,使他们从小树立环境保护的意识是非常必要的。

三、环保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可持续发展认为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联系,构成一个有机整体。《里约宣言》指出“为了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应是发展进程的一个整体部份,不能脱离这一进程来考虑”。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视环境保护,把环境保护作为它积极追求实现的最基本目的之一,环境保护是区分可持续发展与传统发展的分水岭和试金石。

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是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一种新途径,也是我国一项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它包括资源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环境意识和环境质量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避免环境污染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缓解人类与自然界的矛盾,维护好当代人和后代人的环境利益是一个紧迫的问题。良好的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护环境就是保护健康。生态系统为人类福祉和经济活动提供必须的资源和服务。因此,以可持续和综合的方式管理这一重要的自然资源基础,对人类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可持续发展的中心思想是以人为本,谋求社会的全面进步,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意味着社会整体的变革。

根据我国的国情,要想保护好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调整产业结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运用市场机制协调环境与经济发展;依靠科技进步健全和完善法规体系,保障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实施;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与保护环境紧密结合,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保障未来中华民族世纪性崛起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青海环境保护策略

青海地处青藏高原,拥有独特的地理环境和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矿产资源,是世界上环境质量最好的地区之一,同时也是生态环境最为脆弱的地区之一。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并采取积极措施,使青海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地保护。保护生态环境,走可持续发展的路子,必须正确处理建设与环保的辩证关系。建设与环保,其实质是相辅相承、相得益彰的。我们绝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发展。同时,我们也不能因噎废食,甘愿落后。要坚持发展不松劲,保持持续快速稳定的发展速度。无数事实证明,只要我们遵循自然规律,悉心呵护生态环境,在经济建设中,结合青海生态环境的实际,科学调整产业结构,确定合理的发展模式和规模,良好的生态环境就会为我们加速经济发展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