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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养老保险新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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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养老保险新规

第1篇:交养老保险新规范文

美国:401K计划仍受追捧

尽管美国股市2011年表现不佳,但投资者并未对美国企业退休年金运作模式――“401K”计划失去信心。美国投资公司协会公布的最近调查数据显示,2011年停止向401K计划存款的人只有2.2%,与2009年的3.4%、2010年的5%相比大幅减少。

成功运行支撑资本市场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在具有成熟完善的养老金市场的发达国家,企业年金是职工退休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占据美国退休年金半壁江山的401K退休计划是国际上公认的较为成功的企业年金运作模式。“401K”这个称呼来源于美国1978年《国内税收法》第401条K项的规定,这项规定在1979年得到法律认可,1981年又追加了实施规则,此后迅速发展,逐渐取代传统的社会保障体系,成为美国诸多雇主首选的社会保障计划。按照该计划,企业为员工设立专门的401K账户,让员工建立起个人账户,员工每月从其工资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以税前的形式存入养老金账户,而企业也可以根据员工的缴费按一定比例为员工缴纳对等缴费,以鼓励员工积极参加401K计划。401K计划最诱人之处就在于,它为员工提供了“巨大的税收优惠”。按照这一计划,雇主为职工的养老年金存款可以按工资的15%进行税收扣除;职工用于“401K账户”的资金,不记入当期的纳税范围,对存款的投资收益也不征当期所得税,存款越多、收益越多,只有当职工领取养老金时才征收所得税。因此,它实质上就是通过减免员工和企业双方的税收,来促进美国补充养老金计划的发展。员工的税前缴费额和企业对等缴费额均可从企业的当期应税收入中刨除,因此也达到了对企业减税的目的。自从1981年实施以来,参加401K退休储蓄计划的美国员工约为7200万。总额约为6.6万亿美元的美国退休金,其中半数以上存于401K计划中。

由于401K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主要投向资本市场,这就使得数千万职员成为美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支持者与推动者,美国的资本市场由此得到了长期支持。目前401K资产分布大体如下:股票型基金占40%左右、债券型基金占10%左右、平衡基金占10%左右、货币基金占5%左右、公司股票占15%左右,债券及其他占20%左右。

增强管理 政府出台新规

今年2月初,为了增加401K计划管理透明度,便于企业员工管理个人晚年财务,美国财政部与劳工部分别公布了有关401K退休储蓄账户的新提议和新条规。美国财政部允许将部分提款转购年金,扩大了退休者在提取退休储蓄时的选择。美国劳工部则规定负责管理401K账户的公司财务必须更加透明,提供更多有关管理费和股票经纪人收费的细节,以便雇主进行比照,挑选更加经济的管理公司,使员工有更多的钱存入账户。8月30日前,管理401K和退休金计划的公司必须向企业和员工公开投资收费费率以及其他收费情况,包括与他们提供服务有关的直接和间接收费,还要公布其1年、5年及10年投资的表现。据记者了解,美国目前很多401K参与者难以确定他们所付费用的具体金额,尤其是管理费。而对于参与者来说,收费多少关系重大,据测算,如果每年增加0.5%的收费,一个人在工作30年后退休时,储蓄将减少10%。

美国财政部提议,退休金管理公司可以用更简便的方式,将一次提取现金和以年金领取两种方式结合起来提供给雇员,让退休者更容易购买持续时间较长的所谓长寿年金,这种年金一般要受惠人达到一定年龄(例如80岁)之后才开始向他们逐年分期付款。按照现有规定,401K退休储蓄计划要在70.5岁才能开始提取,财政部的这一提议将要求美国税务局在这一方面提供“特别豁免”。美国财政部计划今年年底最终确定这些条例。此间舆论认为,该提议具有现实意义,因为现在人们的寿命更长,有些人的寿命可能超过退休储蓄涵盖的时间,或者因担心储蓄不足而过于节省。美国财长盖特纳在一份声明中指出,增加这一选择,将帮助退休者及其家人获得更大收益和安全感。

据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统计,美国401K退休基金的91%费用由开设账户者负担,平均费率为0.78%。但是,大多数人并不了解这项收费。美国中老年人协会(AARP)于2011年3月的调查显示,71%受访者以为401K账户中并无管理费,6%不确定是否曾支付管理费。目前,美国许多参加401K计划者在退休时只有两种选择:一是把账户内所有的钱都放进年金计划,按月领钱;二是账户内的钱全部当做现金提出自用。但是,如今参加401K计划者做退休决定时变得更加困难,因为随着人类平均寿命的增加,必须确保自己的储蓄能够支撑整个晚年。而美国财政部的新规定,使退休者能够更加容易地把401K中的部分储蓄改成年金交给保险公司,该公司按月付钱给退休者。新规定还让退休者更容易地购买所谓的“长寿年金”,让受益人到了某个年龄后才开始接受年金支付。此间市场分析人士指出,由于许多美国企业对于401K收费问题长期忽视,美国劳工部的新规定实施后,可能会掀起401K比价风潮,迫使管理公司下调收费,许多人可能因此选择收费较低的被动式管理基金作为401K投资选项。同时,新法规将促使中小企业精心挑选管理公司,将相关业务交给收费低廉的共同基金公司或保险业者。

不过,美国的社会保险基金不允许入市,只能存入银行或是购买财政部内部发行的特别债券。这样做是为了将社保基金保值增值任务交由国家财政解决,由财政贴息来保底增值。

韩国:国民年金运营得当获收益

在韩国,公共年金制度根据适用对象的身份不同可分为4种,即“国民年金”制度、“公务员年金”制度、“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制度和“军人年金”制度。其中,“国民年金”的覆盖面最广,资金规模也最大。根据韩国保健福祉部发表的数字,“国民年金”的加入人数即将突破2000万,目前正在领取年金的人数达到350万,基金余额即将达到400万亿韩元。

根据国民年金的制度设计,保险费缴得越多,缴费时间越长,最终领取的年金也就越多。但受益率与保险费多少并不成正比。即保险费交得多的人,受益率相对会有所降低。以老龄年金为例,按2010年的标准,基准月收入为129万韩元的人,每月交保险费为11.61万韩元,加入20年后每月可领取34.113万韩元,加入30年后每月可领取49.523万韩元,40年后每月可领取64.932万韩元。基准月收入为368万韩元的人,每月保险费为33.12万韩元,加入20年后每月可领取60.545万韩元,30年后每月可领取87.906万韩元,40年后每月可领取115.266万韩元。就是说,高收入者的受益率反要比低收入者的受益率低。对于基准月收入超过368万韩元的人,实行保险费封顶政策,征收统一的保险费。这是为了避免高收入者领取太多的年金,也为了减轻雇佣单位的负担。所谓基准月收入是指第一年7月到第二年6月的平均日收入乘以30的数额。该数额作为下一年度缴纳保险费的基准,保险费每年核定一次。

韩国的国民年金制度实行初期,由于保险费收入多于年金支出,所以基金规模相对积累较多。但随着老龄人口不断增加,年金支出越来越多,长期看基金规模缩小是必然。为了保证年金财政的长期稳定发展,2007年7月,韩国修改了国民年金法,根据修订后的法律,保险费继续按以前标准缴纳,但年金领取额较以前稍有减少。国民年金公团解释称,这是为了减轻下几代人的负担。新的法律还规定,今后每5年对年金进行一次估算,预测40年乃至50年后的财政状况,并进行政策调整和准备。

但是,为了保证年金能够正常支出,仅靠“节流”是不够的,还必须“开源”。韩国国民年金公团用年金保险积累余额成立了国民年金基金,并一直以“安全性、收益性、公共性、流动性和独立性”为原则对基金进行运营。

截至2010年末,国民年金基金总额达到384.1万亿韩元,其中通过投资股市等方式所获运营收益为140.1万亿韩元,占总额的36.5%。据国民年金公团的计算,1988年以来累计投资收益率年平均为7.4%。2000年,据世界银行统计,韩国的国民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在世界同类基金中居第一位。

韩国国民年金的投资运营以国内股票和债券为主,据统计,国内股票投资收益率为25.41%,国内债券投资收益率为7.62%。这种投资结构也注定其收益率必然受到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以近几年为例。2006年和2007年运营收益率分别为5.77%和6.79%,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收益率骤降至负0.18%。2009年和2010年随着经济形势好转,收益率均超过10%。2011年经济环境又出现动荡,整体收益率估计将降到1%以下。国民年金目前已成为韩国股市投资的重要角色,其投资在获得收益的同时,也起到了股市稳定器的作用,显示出其公共性的一面。

韩国国民年金的投资运营既立足国内又放眼国外。2012年1月初,国民年金公团宣布,韩国的国民年金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成功获得外国机构投资者资格,这为该基金投资中国A股市场打开了大门。年金公团计划在获得中国政府批准的投资额度后,今年年内开始针对中国市场投资运营。据悉,截至2011年11月末,韩国国民年金基金余额共有346万亿韩元,其中投资海外的金额为44.6万亿韩元,所占比例为12.9%。公团计划到2016年使海外投资比例提升到基金余额的20%,在这个过程中,公团将更加重视对新兴市场国家的投资。公团理事长全光宇称,国民年金基金将以投资中国为契机进一步推进海外投资多边化的目标。

新加坡:买政府债券稳增值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是新加坡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最初,只是一个简单的养老金储蓄制度。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人们不断变化的需求,灵活改进,最终形成了以公积金制度为基础,以各种保险计划为补充的多层次、多功能的国家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简单地说,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就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储蓄计划,它不仅能够满足公积金计划会员在养老、购房和医疗方面的需要,而且还通过保险计划向公积金计划会员及其家庭提供经济方面的保障。

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是强制性的,它要求雇主和雇员必须按照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共同向政府缴纳,费率以成员付清住房贷款并为未来储存一笔医药费以及足够的退休金为标准来确定。所有收缴的费用都入到政府依照公积金法令为每位成员设立的账户中去。个人账户可随本人工作调动而转移,也可以继承,但是退休前不允许变现,只有符合政府规定者才允许提前支取。新加坡政府对公积金制度只承担让利和让税的义务。

新加坡的公积金计划由公积金管理局统一管理,劳工部制定相关政策并进行监督。新加坡公积金规模庞大,提供的服务多,管理的难度也大。公积金管理局本身是一个准金融机构,它负责资金的汇集、结算、使用和存储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受政府财政的任何影响。国家财政无权动用公积金存款,相反却负有担保偿还公积金存款的义务。新加坡的公积金是可做投资的,主要是用于投资政府发行的证券,并以政府实际持有的资产作担保,所以既能保证投资安全,又有稳定的利息收益。由于有政府做后盾,公积金存款的信誉非常好,其稳妥程度超过新加坡任何一家银行。从1955年以来,新加坡公积金利率一直高于通货膨胀率,从而保证了公积金不贬值,并略有增加。另外,新加坡的公积金系统是透明的,其账户每年都经过国家审计局审计并对社会公开。

新加坡公积金的缴费率随着会员年龄的增长而不断变化,年龄越大,缴费率越低。政府在提高缴费率时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个是经济的承受力;一个是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存入公积金账户里的钱都可以得到利息。公积金的利率每年调整两次,以新加坡四家主要大银行在利率调整前6个月的普通存储账户和定期存储账户的平均利率为基础计算。

公积金制度对新加坡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一方面通过购买政府债券,为经济建设提供了长期可靠、源源不断的资金,加快了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另一方面,又可有效抑制通货膨胀。经济发展时,工资提高,通过提高公积金缴费率,可把一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积累基金,从而抑制通货膨胀。

部分国家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方式

日本

由日本“养老金公积金管理运用独立行政法人”(GPIF)负责运营,该机构的前身为“年金资金运作基金”,2001年开始进入市场运作时一度出现投资亏损,其中2001年度和2002年度亏损分别达1.31万亿日元和3.06万亿日元,并因此被迫解散,将公共年金转交给新成立的GPIF运作。日本政府对GPIF进行了严格的投资限制,其中,投资于国内债券、国内股市、海外债券、海外股市及短期资产的资产比例分别为67%、11%、8%、9%、5%,变动幅度最高为上下8%。

英国

英国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投资于本国股票(54%)、外国股票(23%)、本国债券(9%)、外国债券(3%)、房地产(5%)、储蓄(4%)和抵押证券(2%)。在英国,由雇主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是通过签订信托契约的方式来进行管理的,监管当局每三年对基金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对总资产和总负债至少每年评估一次,如果发现资产大于负债,将降低缴费率;否则,将限期予以纠正。

德国

德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受投资公司法管辖,由联邦银行进行监管。其主要投资于债券(75%)、房地产(13%)、股票(9%)和储蓄(3%)。根据投资公司法规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于股票比例为21%至75%,具体比例由各养老金计划灵活掌握;投资于房地产、流动资金和套期保值性金融衍生工具的上限分别为30%、49%和30%(资产承受倾向风险的上限)。

法国

第2篇:交养老保险新规范文

北京社保养老公务员暂按并轨前金额领取养老金随着各地纷纷宣布实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第一批领取养老金的退休公务员领取社保养老金的情况,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中国经营报》了解到,由于20xx年退休的公务员属于中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不足20xx年。因其退休金的计算方式复杂,北京采用了暂时按照养老金并轨之前发放金额的方式,发放首批社保养老公务员的养老金。

由于全国范围内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因此,未来针对公务员中人退休的一系列复杂的计算办法,还将由各地人事部门组织培训,落实执行。

专职培训

也有相当一部分的处级公务员负增长,需要涨薪100元。

金额不变

所谓中人,是指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人员。

今年退休的人仍然按照原先的计算办法发放养老金。北京某政府机构人士向表示。现在退休的人(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属于中人,所以养老金的计算比较复杂,需要有一套计算方式,所以对于现在退休人员来讲,执行新办法还没有那么快。参与公务员双轨制改革讨论的人士向透露。

所谓中人,是指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人员。这源于公务员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20xx年1月14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下称《决定》),按照《决定》的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与企业员工一样,缴纳社会保险。

《决定》指出,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一项数据统计显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近4000万。而政府财政在继续负担老人的退休金,同时,还承担为中人和新人缴费。所谓老人,即是在并轨之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这意味着4000余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20xx年10月起就须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满20xx年,达到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这些人中,最复杂的就是中人如何发放养老金的问题。前述人士表示,中人缴纳基本养老费缴纳都不足20xx年。

据了解,中人养老金的计算方式涉及工作级别、工作年限等多个复杂因素。计算虽然比较复杂,但还是要基本保障,中人退休与之前的待遇不会变化太大。该人士表示。

由于计算复杂,所以相应的工作人员需要进行一定的培训,才能够完成中人的退休金计算工作。前述人士表示。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说法在政府机关内部多有流传,但目前未下发通知。

应该很快。前述人士补充,不久前,人社部发言人李忠表示,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异,而且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刚刚起步,所以这次基本养老保险调整就需要充分地考虑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平衡,充分考虑地区之间的平衡,还需要充分考虑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前和改革后待遇调整办法的衔接等因素,所以具体的各个地方企业的调整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的调整办法可能会略有差异,而且对于个人来说,由于缴费年限或者工作年限的不同,养老金水平也不同等因素,实际调整的水平也会存在一定差距。

此前,财政部门曾对公务员进行了一次加薪。从20xx年7月中旬起,北京市开始逐级部署公务员涨薪工作, 但涨薪对于基层公务员并非想象中有较大力度。

涨薪后,多数科级公务员扣除养老保险后,是负数,负几十元到100多元不等。参与涨薪的人士向透露,现在,按照规定,最低涨薪100元,所以,不足100元的都会补足100元。

不仅仅是科级公务员陷入这种尴尬,也有相当一部分的处级公务员收入负增长,需要涨薪100元。此前,人社部高层曾多次表示,涨薪是为了配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继续深入

改革的办法是需要逐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在养老金双轨制并轨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养老金差距较大,其明确表现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的替代率远远高于企业单位退休人员。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企业基本上都是国有性质,企业职工是单位人,在职时的工资、退休后的养老,完全由单位负责。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企业职工养老从单位保障迈向了社会保障。

李忠对外表示,推广养老金实施到位后,并不是人社部的收尾工作,未来还有一系列的改革。今年调整养老金工作实施到位后,我们还将及时总结各地的经验,加快研究建立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合理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兼顾各方的承受能力,合理调整养老金水平,并且进一步完善养老金调整的办法,逐步平衡各类退休人员的待遇。

曾参与养老金并轨讨论的人士向表示,改革的办法不是降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而是需要逐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截至本报发稿时止,人社部未对本报的相关询问予以回复。

拨打北京社保热线询问相关问题,被告知北京尚未有公务员退休人员养老金新办法的通知。

改革届满两年 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进展缓慢如果从20xx年10月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改革开始计算,到20xx年9月底时,这项牵涉甚广、又关系到社会公平等敏感议题的重大改革即将届满两年。但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高并轨进展,却没有想象中的那么迅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编制的《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xx》(下称《报告》)显示,截至20xx年底,参加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人数,仅比刚刚启动改革的20xx年多出60万人。部分省市在启动改革的20xx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数为零。这与基数庞大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数形成鲜明对比。

参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改革前期工作的一位权威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透露,部分边远地区由于财政困难,再加上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不能很快到位,所以导致这些地区无法及时支付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改革的资金,从而使这项改革进展相对缓慢。

并轨缓慢

20xx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正式实施。所谓并轨是指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和企业职工一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此前两者存有2到3倍的养老金收入差距。

社科院公布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xx》中显示,从机关参保人数占参保人数总比例上看,20xx年,北京、甘肃、新疆兵团、安徽、青海、广西、宁夏和吉林均为零。同时,该报告还显示,从事业单位参保人数占总参保人数的比例看,北京、青海、广西、宁夏和吉林仍然为零。

此外,根据人社部公布的《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xx》显示,20xx年底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制度的人数,仅仅比20xx年增加了60万人。作为改革推动的元年,这一数字与社会预期有一定差距。据人社部统计, 截至20xx年底,全国公务员716.7万人。此外有数字显示,事业单位人数超过3000万,其中大部分人员在过去已经参加养老保险。

记者根据社科院《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xx》中提供的数据进行计算,其结果显示,20xx年底前参保的机关公务员不足300万人。20xx年60万人的新增人数,也是在这不到300万人的基础上增长。这与数量庞大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量对比鲜明。

人社部20xx年6月公布的《20xx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xx年底,全国共有公务员716.7万人。而实际上,60万新增的养老保险人员还有相当一部分是事业单位人员。

但是,20xx年,全国的多数省份出台了养老保险改革的并轨方案。对这一增长缓慢的情况,一位参与此项改革讨论的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钱还没有打到公务员养老保险基金的账户上。

为此,记者询问一位机关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该人士表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资金还在我们自己的账上挂着,没有被划拨走。对这一原因,该人士解释,有一部分人群还需要退补,所以没有及时完成。

该人士还表示,所有养老金扣除是从20xx年10月开始的。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指出,从20xx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

按照规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而单位缴费部分来自于财政。但这并不是并轨缓慢的唯一原因。而另一部分原因是有一些边远地区,地方财政困难,转移支付资金不到位,缴纳保险的钱不会立即打进去。前述参与并轨问题讨论的人士表示。

地方养老持续承压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财政部下属机构不久前进行县级城镇调研时发现,部分地方养老金的发放存在一定的压力。通常情况下,在养老保险基金出现问题时,地方财政会予以补贴,但是有些县里的财政连工资都发不出来。前述人士表示。

我们把全国分片进行调研,分为了东、中、西、东北四大片进行调研。该机构负责人透露主要集中在县级地方。调研结果并不乐观。而养老保险基金在发生收不抵支的情况下,通常会依靠地方财政,但是地方财政也非常困难。刚性需求越来越大。

前述参与并轨改革讨论的人士向记者表示,一些贫困地区会通过转移支付,来弥补养老保险基金。所谓转移支付是指各级政府之间为解决财政失衡而通过一定途径转移财政资金的行为。

有的时候转移支付截留或者批复晚一些,都有可能导致资金上交晚一些。 国务院扶贫办副主任郑文凯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他们所管理的不是养老基金的拨款,主要是贫困地区项目的拨款。这种拨款周期通常是每年9月审批,到第二年三四月份,到达贫困县,在此之前,当年的扶贫资金投入的70%的量,提前下拨到各地。到去年已经超过80%提前预拨到省。

第3篇:交养老保险新规范文

关键词:中东欧/经济转轨/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中东欧国家经济转轨的重要组成部分。1989年以前,中东欧国家普遍实行国家保障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宪法的形式保障公民的保障权益,所需资金由公共资金无偿提供。保障项目包括覆盖全国城乡的退休金保障、公费医疗、家庭津贴、教育补贴、消费补贴、住房补贴,以及其他公共福利事业等。

1990年以后,中东欧国家开始了经济转轨,原来的社会保障制度与新的经济制度已不相适应。更重要的是,经济转轨时期连续几年的经济滑坡使社会保障支出难以为继。在巨大的财政压力之下,中东欧国家开始重建社会保障制度,以独立于国家预算外的社会保障基金取代由国家统包的大锅饭式的社会保障。

新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

在原社会保障制度下,社会保障支出直接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家财政负担。转型初期,原社会保障体系依然维持,同时,国家面临经济衰退、通货膨胀、失业加剧、人口老龄化等问题,社会保障支出急剧膨胀。以匈牙利为例,1990年,按照传统社会福利制度的支出在gdp中所占的比例达到28.4%,在国家预算中的比例达到46.3%;加上各种含有社会福利因素的经济补贴,如价格补贴等,使与社会福利有关的支出在gdp中所占的比例达到34.8%,在国家预算中的比例达到56.8%,国家财政不堪重负。

新社会保障体系以社会保险制度为基础,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疾病与生育保险、家庭津贴等组成。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参照欧盟国家的模式,以社会保险基金的形式运作,基金来源于企业和职工缴纳的保险费;生育保险、家庭津贴等由国家福利基金负担。

为了扩大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中东欧各国先后建立起社会保障税。据1995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政府财政统计年鉴》记载,社会保障税占总税收的比重是:保加利亚21.7%,克罗地亚31.74%,捷克38.75%,爱沙尼亚32.34%,匈牙利29.23%,拉脱维亚34.49%,立陶宛32.26%,波兰24.31%,罗马尼亚28.7%。此税一般以工薪总额为税基,乘以规定税率。各国税率不一,其中匈牙利60%,波兰50.2%,斯洛伐克 50%,捷克45.5%,罗马尼亚43%,爱沙尼亚33%,立陶宛31%,马其顿30.1%。

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

中东欧国家人口老龄化问题十分严重,65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1/3。在原体制下,退休年龄一般在女55岁,男60岁,平均退休年龄57.5岁。退休金水平比较高,平均养老金相当于平均工资70%-80%,还有许多免税和特殊待遇。转型初期,失业人口剧增,提前退休成为解决失业的替代方案,加剧了退休队伍的膨胀。养老金支出成为中东欧国家政府预算中最大的项目,占各国gdp的10%-15%。

世界银行在1994年的研究报告《防止老龄危机》中,推荐了多支柱制养老金制度,这种制度包括以下要素:支柱一:公共管理的养老金,以税收的形式筹集,为所有较年长者设计,提供最低收入的强制性公共养老金制度,实行现收现付制;支柱二:强制性的、完全积累的、由私人管理的养老基金,可采取个人储蓄账户或职业年金计划两种形式;支柱三:自愿的职业年金或个人储蓄计划,为那些想在老年得到更多收入及保险的人提供额外保护。

这种多支柱的养老保险模式成为多数中东欧国家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首选方案。拉脱维亚最早建立了三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1995年11月,议会通过政府提交的养老保险改革方案。1996年1月1日新的养老保障制度开始生效。波兰、匈牙利等国也在1996年以后建立了三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保加利亚2000年开始实行的养老保障制度把退休金分为一般退休金、残疾金、继承性退休金、特种退休金等4种形式。除此之外,保加利亚设立了自愿参加的“退休”基金。捷克国家发放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为固定部分,所有退休者数额相同,用来保证基本生活水平,它的水平取决于国家的具体经济情况、社会费用标准。二为浮动部分,取决于退休者的工龄、工资情况。

在建立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中东欧国家普遍提高了法定退休年龄。由于原来法定退休年龄偏低,人口老龄化加剧,大量人员提前退休,养老金领取者的队伍迅速膨胀。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带来双重的弊端,一方面加重了社会保障体系的负担;另一方面,大约50%-70%的养老金领取者在其“退休”后的头10年还在继续工作,他们中大多数人的收入难以被税收网所覆盖。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中东欧国家在改革中普遍提高了法定退休年龄。波兰政府将退休年龄提高到男性满65岁、女性满60岁,同时要求工龄分别达到男25年、女20年以上的职工才可提出退休申请。1995年匈牙利男、女职工退休统一提高到62岁。1996年捷克实行新的养老保险法,从1996-2007年逐步提高退休年龄,男子从60岁提高到62岁,妇女从53—57岁提高至57-61岁。保加利亚在 2009年以前逐步将男子的退休年龄由60岁增至63岁,女子则由55岁增至60岁,但军人和特殊行业的劳动者则可提前退休。立陶宛退休年龄也逐步提高,男每年提高两个月,女每年提高4个月,到 2009年达到女60岁、男62.5岁。爱沙尼亚退休年龄提高较快,每年均提高6个月,最终达到女60岁、男65岁。

由于制度转换,人口老龄化加剧,公共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资金严重不足,难以平衡,中东欧各国政府都利用私有化收入的一部分建立养老基金。

转型期间严重的通货膨胀威胁着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为了确保退休者利益不受通货膨胀的损害,中东欧国家先后根据通货膨胀率对享受退休金待遇者实行补贴。例如捷克通过立法使养老金的物价补贴制度化。该法规定,消费价格每增长5%~7%,就对退休金进行一次调整,调整的幅度参照实际工资的增长情况。波兰则以混合方式对退休金进行保值,一部分按通货膨胀率保值,一部分按工资涨幅保值,即国家养老金根据涨价幅度进行调整,而投保得到的退休金则根据平均工资的增长提高。

匈牙利在解决农民养老问题上创造了以土地换年金的方式,解决年迈放弃耕作的农业人口的生活费,年金相当于城市的退休金。匈牙利的土地换年金计划,每期都由国家土地基金管理局实施。第一期解决了3600个60岁以上土地所有者的年金问题,国家通过法定合同收回土地并发给土地所有者年金。至2003年,匈牙利已实施三期土地换年金计划。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

十几年来,失业问题一直是困扰中东欧各国政府和老百姓挥之不去的噩梦。2005年初,欧盟委员会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中东欧国家中一直被认为状况最好的匈牙利,47%的居民认为失业问题是他们最大的烦恼。2005年初,匈牙利失业人口达到近6年最高峰,超过30万,比前一年同期增加 5.2万;失业率达7.2%,比前一年同期增加1.2个百分点。失业者的45.4%已至少失业一年以上,失业时间平均达16.2个月。波兰总理在正式加入欧盟的第二天宣布辞职也与20%左右的失业率有关。

解决失业问题一直是各党派竞选中施政纲领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经济政策的重点。各国政府一方面采取各项措施扩大就业渠道,帮助失业者再就业,降低失业率,另一方面加紧构建失业保险制度,缓解失业造成的社会压力。

为了解决失业问题,各国相继颁布“劳动法”、“促进就业法”、“就业与失业法”等法律法规,并根据转型期间出现的问题对法律法规进行多次修订,对失业标准、失业保险基金的建立和管理、失业人员的救济、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等问题做出规定。

1989年以后,各国政府都建立了失业救济基金,对失业人员进行救济,以应对大量失业带来的社会压力。匈牙利法律规定,长期失业者(指失业一年以上)最多可以得到为期2年的失业救济,救济金额最高为最低退休金的80%。捷克的法律规定,失业者可领取最后工资的60%,期限为3个月,期满后减为50%,期限仍为3个月;半年后仍不能再就业者,可领取一定数额的社会救济。罗马尼亚的失业救济金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2/3,由国家预算拨款;工人失业后在一年半内可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仍找不到工作者,可再领取9个月的社会补贴。

为了减轻失业者的负担,中东欧一些国家还规定,雇主在解雇工人时,必须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例如,立陶宛劳动法规定,雇主在并非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中断劳动关系赔偿金,赔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长短,一次性支付1-36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不等。斯洛文尼亚劳动法规定,雇主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失业者支付至少6个月的最低工资或一次性支付一笔赔偿金,连续工龄满9个月以上的失业者有权获得原工资70%的失业赔偿。

另一方面,各国加紧构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为强制性保险,除个体劳动者外,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都要加入。失业保险基金又称劳动力市场基金,由职工和所在单位交纳的失业保险金形成,以税收形式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上缴给劳动力市场基金管理机构,并由该机构自行管理,自负盈亏。

保加利亚1998年颁布《社会资助法》,在2002年4月和12月两次修订,以规范对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者和生活陷于贫困的弱势群体的救助。

对失业者的救济只能解决暂时的困难,真正解决问题还是要帮助失业者重新找到工作。各国政府在失业者的再就业培训上都下了很大的功夫,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职业培训机构。这些转型国家的职业培训活动有自己的特点,一是把职业培训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紧密结合起来,培训的形式灵活多样,便于受训者接受;二是收费比较合理,充分考虑到了受训者的承受能力,并且原企业和工会也都根据有关规定向培训单位提供一定数额的培训费;三是政府还鼓励私人开办各种类型的再就业培训学校,在贷款和税收等方面都给予优惠。

匈牙利、捷克政府将利用外资与解决就业结合起来,对解决就业机会多的外商,或者在解决就业比较困难的偏远地区投资的外商在税收和其他方面给予优惠。

保加利亚还实行了以工代赈政策,从2002年开始实行“保加利亚森林恢复和保护计划”,组织失业者参加植树造林,当年安排了9000名失业者就业。林业成为解决保加利亚失业问题的重要领域。同时,政府还采取了“出口”失业者的办法,已同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希腊、塞浦路斯等国签订了向这些国家输出劳动力的协定。到上述国家工作的保加利亚失业者多数从事旅店、餐馆等服务性工作。

新的医疗保险体系

1991年前,中东欧国家实行福利社会模式,全民医疗保障。这种医疗体制耗费国家大量预算资金,在转型后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可能继续维持。在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的参与下,中东欧国家开始建立市场化的医疗保障体制。由于先前已经实现了全民免费医疗,因此,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是涉及面最广的改革,也是难度最大的改革。

中东欧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共同点是建立健全全民医疗保险体系。将原由国家全额拨付医疗经费改为个人、单位和国家三方共同承担。普遍医疗保险分为义务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有权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必须加入医疗保险。建立由专业医院、社区医院和私人诊所组成的医疗网络。建立家庭医生制度,居民可自由选择家庭医生。减少公立医院的医务人员数量,以降低医疗服务的成本。

2003年1月23日波兰议会通过了《成立国家医疗卫生基金及普遍医疗保险法》并于2003年4月1日正式生效。根据新法规,波兰重建了全国性的医疗保险体制。新医疗保险体制的核心是集中管理全国的医疗保险经费,使全体投保人员能得到平等的医疗待遇。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构,取代原来的17个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普遍医疗保险的对象是所有波兰公民以及合法居住在波兰的外国人,不包括驻波兰的外交和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普遍医疗保险分为义务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凡是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和农民社会保险的人员以及所有军警司法人员都有义务参加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保险。职工和农民交纳保险金后,其按规定不需另交保险的家庭成员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的范围包括各种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服务。但与治疗无关的健康体检、疗养、国外进行的治疗等医疗服务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匈牙利医疗保健管理体制的改革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是对医务工作者进行分流,减少社会的医疗服务成本,解决医生的就业问题。建立专业医院、社区医院和私人诊所的医疗网络。建立家庭医生制度,居民可自由选择家庭医生。减少公立医院的医务人员数量,以降低医疗服务的成本。其次是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医疗保险体制。从 1993年开始,实行医疗保险自治,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生活贫困者,经有关部门核实,可继续享有免费医疗。从1993年开始,还推行了自愿的医疗保险制度,设立非盈利性的健康保险基金管理处。强制性的医疗保险只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居民要享受更高等级的医疗保健服务,可自己选择个人医疗保险基金投保。

匈牙利医疗保险体制的特点是,全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交纳保险金的人所有家庭成员,包括子女老人也享受同等待遇;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用由地方自治政府交纳。在匈牙利工作的外国人,主要是指那些从事商贸活动的外国人,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交纳医疗保险费用,并与医疗保险公司签订医疗卫生保险协定,享受与匈牙利公民一样的医疗待遇。

1991年捷克开始酝酿医疗制度改革,通过医疗保险法。1993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由两部分构成,即强制性的医疗保险和自愿参加的医疗保险。根据医疗保险法建立国民医疗保险公司,每个公民必须参加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基金不足部分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补贴。领取养老金者、未成年子女、大中学学生、军人、失业者等,由国家支付保险金。所有医疗保险公司都统归卫生部管辖,并建立了中央协调机构。1993年开始开放自愿医疗保险市场。实行了国有医疗设施私有化,兴办多元化的医疗服务。允许私人和集体兴办医疗事业,并允许公民自由选择医生和医院,国家还鼓励医生提供家庭服务。许多医院将无偿地转入地方,成为地方和私人的共有财产,其中一部分还给教会,全国将逐渐形成国家、私人、教会和慈善机构共同提供医疗服务的局面。捷克人均年就医次数是欧盟平均次数的一倍,由于医疗费用高,捷克政府医疗补贴数额巨大。捷克在2004年进行了医疗福利制度改革。每个公民每年将需交纳 2000克朗(约合72美元)作为医疗福利基金,在生病时享受有关药品费、处方费、门诊费及住院费用等各项医疗开支的政府补贴。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社会救济人员可以申请该基金的返还。

健全家庭津贴制度

家庭津贴一直是中东欧国家社会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1989年以前,家庭津贴主要包括儿童照顾津贴、儿童生活补助津贴、职业妇女母亲的保留工资或非职业妇女母亲的生活补助、价格补贴等。

经济转型以后,由于政府财政负担沉重,各国的家庭津贴制度都进行了改革,降低了津贴标准,抬高了享受津贴的门槛。原本实行的免费教育也改为收费教育。1994年底通过了国家社会补助法,并于1995年起正式生效。新法改变了以往大多数家庭申请社会补助的条件和结算的方式,并对申请者提出了严格限制,改革的宗旨是提高每个家庭在自身经济条件下所应承受的责任。波兰1994年颁布《家庭救济法》,重新规定对困难家庭给予救助的标准。匈牙利在1995年也大幅度降低了家庭津贴标准,严格规定了享受家庭津贴的标准。

第4篇:交养老保险新规范文

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形势日趋严峻。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预测,2014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亿,2026年达到3亿, 2051年达到最大值,之后将一直维持在3亿至4亿的规模。人口老龄化浪潮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已初现端倪,老年护理供需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

纵观发达国家的情况,解决老年护理问题的一个主要途径是发展老年护理保险。所谓老年护理保险是指为那些因年老、疾病或者伤残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被长期照顾的人提供护理费用或者护理服务的保险。德国在1995年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由政府强制推行,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都有义务参加社会护理保险,风险的实际承担者为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建立了商业性质的长期护理制度。日本在2000年将长期护理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体系。

建立老年护理保险不仅能够保障和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还能有效缓解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冲击,我国也可效仿。从国家层面上,应尽快推动出台《老年护理保险法》,为老年护理保险的开展创造公平、有序、规范的政策法律环境;在发展模式上,初期可以由公民自愿投保,待条件成熟之时再进行政府强制投保;在保险资金来源上,由政府、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费,具体比例可以参照现有医疗保险的比例,在保险人选择上,可参考德国、美国模式,由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管理。保监会应出台相关办法或细则,明确老年护理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功能职责、服务内容的适当区分和有效衔接,并加强经办机构资质管理和市场监管,实现老年护理保险的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老年护理机构和专业护理人员比较缺乏,应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等社会资本参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实质性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促进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

近年来,随着国内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资金规模也得到了迅速积累,截至2011年年底,我国保险业总资产已经达到6.01万亿元。但是,如何有效实现与负债成本相匹配的、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率,面临较大压力和挑战。2011年我国保险投资收益率只有3.6%,仅高于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0.1个百分点。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比较狭窄,投资收益高度依赖资本市场,在当前国内资本市场持续低迷的背景下,导致保险投资收益率大幅下降。虽然新《保险法》和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监管政策的出台,名义上已经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但目前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开展股权、不动产等另类投资在投资团队、投资资质等方面要求很高,投资对象等范围相对狭窄,形成“门虽然打开了、但门槛很高”,渠道名义上放开了、但仍难以实质性运作的尴尬局面。

而与此同时,我国实体经济发展过程中则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一些领域和项目也对保险资金有着迫切需求。保险资金规模大、周期长、资金来源稳定等特点,也决定了其在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因此,可以考虑适当降低《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中相关要求,制订出台可操作的具体实施细则,给企业以更大的自,改变目前名为备案实为行政审批、有制度办法而无法开展投资活动的情况。建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放松保险机构直接投资股权范围;扩大保险机构间接投资股权基金的范围和类别,如夹层基金和FOFs(基金的基金)等目前适合保险资金特点的产品。同时,出台优惠性政策,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养老、医疗机构等经济实体,建设能够延伸养老保险服务链条、满足不同人群健康养老需要的养老养生社区。

用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动食品安全

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是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补充,不仅能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地补偿受害消费者,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而且对于促进提高投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虽然我国2009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一些保险公司也结合新规专门推出了食品安全责任险,然而只有极少数企业选择投保。

为推动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建议参考借鉴《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规定建立强制性责任保险制度的做法,积极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强制性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方式对参保的企业予以一定的政策支持,激发其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保监会可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保险评级机制。根据每款产品在上一保险期内的表现(如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客户投诉率等),由保险监管部门予以保险评级,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评级调整其下一期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费率,顾客可以根据保险评级来挑选安全可靠的食品,企业则以保险评级为动力和约束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支持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

保障房建设在未来五年将面临1.3万亿至1.5万亿元资金缺口的挑战,由于资金需求庞大,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希望机构资金能够助保障房建设一臂之力。

第5篇:交养老保险新规范文

天津市初步建立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管理制度和机制。天津市工业用地,全面实行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初步建立了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管理制度和机制。在此基础上,通过开展集约用地评价、制定执行《天津市工业项目节约用地控制标准(试行)》、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合理调整工业用地布局等措施,有效地促进了土地节约集约程度的提高。

一组改革短信

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资本市场发展问题。今年4月23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会议指出,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明显加强,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投资者结构逐步改善,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市场运行机制改革不断深化。资本市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了经济发展的活力。会议指出,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资本市场建立发育时间还不长,许多方面不够成熟,亟待完善,构建透明高效、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运行安全的资本市场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深化对资本市场发展和运行规律的认识,继续强化基础性制度建设和市场监管,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草案)》。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近日,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股东集中出售超过一定数量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行为进行规范。《指导意见》的出台,通过制度层面的规范和安排,有利于解决全流通后上市公司股东在二级市场一次性集中出售较大规模股份的市场效率问题,避免了这种行为对价格形成造成的扭曲。今后,非存量股份的大宗转让也可选择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以提高市场效率。从近期看,《指导意见》出台后,大宗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将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轻了对二级市场压力,缓解了对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价格形成机制的冲击,有利于稳定投资者对存量股份减持的心理预期。

第6篇:交养老保险新规范文

一、应付福利费自身带有浓厚的行政味道

随着社会的发展,应付福利费逐渐变脸,与当初的出发点背离,失去其作用,具体分析如下:

1.应付福利费反映了国家、所有者、职工三者的分配关系。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时代中,工人既是企业的职工又是企业的所有者,企业开支必然会在职工福利方面有所倾斜。但随着私营企业的壮大,私营企业所有者在权衡国家税费、工人待遇与自身利益方面,必然会更多考虑自身利益。事实上,职工福利性支出越大,国家与股东分配到的利益就越少,这使得企业实际发放的福利费会少于计提数,或计提了不发。应付福利费的计提成为企业抵税的手段。

2.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应付福利费的正常开支比过去有所减少。企业不再自办医院、浴室、理发室、幼儿园及托儿所,节约了福利性开支;企业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职工医疗、大病、工伤、生育等费用的发生变得非常均衡,企业很少再出现因职工医药费报销金额过大,造成应付福利费不够用的现象。同时,随着职工收入水平的增长,应付福利费也水涨船高。因而,应付福利费出现大量结余。此外,企业从应付福利费支付给职工的一些应税收入,由于比较隐蔽、容易忽视,对税务部门的稽查工作也带来一定困难。

3.体现不到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关系。会计核算上企业损益的核算基于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税法上尤其是企业所得税法更明文规定,企业计提的各种减值准备必须按实际支出予以抵税,只有应付福利费、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这三种带有行政色彩的费用可以按计提数抵税。这使尚未成为企业真正费用的应付福利费结余,也能够起到抵税作用。因此,应付福利费结余实质上成为企业免费使用的一项资金来源。由于应付福利费作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与企业利润、股东回报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应付福利费的不公平、不合规使用往往得不到有效监控。

4.应付福利费成为调节利润的手段。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建立“秘密准备”,留待未来释放以提升业绩,这种情况比较隐蔽,不易察觉;二是利用应付福利费借方余额虚增利润,这种情况比较容易发现。上市公司通常通过这两种方法调节利润。

5.应付福利费成为企业利润的储水池。企业利润经常放在利润分配反映,但有时企业为基于调节利润或为弥补福利费缺口的考虑,将利润转到应付福利费反映,用以发放职工福利或弥补福利费不足的缺口,或留待以后从应付福利费转出调增利润。

由于企业应付福利费在实行过程存在种种问题,社会上不断有改革应付福利费制度的呼声。经过再次立法,应付福利费在计提方面、支出方面均有变动。

首先是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福利费。接着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第9号准则――职工薪酬第四条有以下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这表明新准则取消按14%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的规定,职工薪酬据实列支。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企业财务通则》再没有涉及职工福利费这个概念。财政部企业司负责人就颁布新财务通则答记者问时介绍:将原从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项目统一改为按照规定比例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按照基本医疗与补充医疗、基本养老与补充养老、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实行不同的财务政策,并相应取消按工资总额14%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做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就应付福利费作出相应规定。

二、经过多个法规的多次规定,职工福利费核算方法已经发生质的改变,具体如下

1.取消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的要求

新规定取消了原来按工资总额的14%计计提的标准,应付福利费作为职工薪酬的一部分并入职工薪酬核算,企业发生的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据实列支,但据实列支也有限额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开支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医疗保险外,其他福利费还是可以先行计提再作调整。即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确定提取比例,先提取后使用,如当年提取的福利费大于实际支出数,应予冲回;如当年提取的福利费小于实际支出数,可以补提。

2.明确规范了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明确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1)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2)购买商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除外)、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3)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4)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5)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另外,对用于全部或部分职工支付福利费用,如职工旅游费、节日慰问费、职工困难补助等,也禁止由企业承担。这规范了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企业不能再以暗补的形式变相提高人员工资。

3.明确企业非货币利支出

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将企业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

4.规范了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明确辞退福利须同时符合如下两个条件,才予以确认:(1)企业已经制订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辞退福利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在新旧衔接上,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职工福利费首次执行日进行明确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虽然新企业会计准则明确了首次执行日的会计处理,但在过渡时期,考虑到应付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标准计提的习惯,在会计处理上还存在缓冲,并存在着职业判断的空间。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就是将原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结转为零,增加损益。但新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对“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作具体规定,“企业实际情况”怎样,“职工福利计划”的内容如何,在会计处理上尚存在职业判断的空间与运作空间。由于职工福利费涉及的企业实际情况与福利计划并不需要在财务报表及附注上注明,故在缺少这部分资料的情况下,也无从分析企业支付职工福利费的合理性。

此外,法规关于如何消化职工福利费余额方面还对某些行业行了宽限。新《企业财务通则》虽然明确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但通则不适用于金融企业,金融企业适用财政部2007年3月30日财金[2007]23号文《关于印发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对于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应付职工福利费账面贷方余额,即应付职工福利费的结余,金融企业应当遵循职工福利费用于职工集体职工的基本规定,逐步消化,可用于支付以前年度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也可根据形势发展综合考虑职工福利计划,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投资者决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或支付给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等其他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

可见,金融企业应付福利费结余的会计处理,比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的规定详细,甚至具体提及了更为广泛且尚未开放着的用途。如支付给职工购买为职工商业保险等其他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这正是一般企业不能享受的。

因此,对于企业来说,职工福利费的新旧衔接会计处理的技巧重点不再是取消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的问题,而是如何消化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财政部 财会[2000]2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7篇:交养老保险新规范文

一、基本情况

近三年来,我县累计实施城市重点工程近30个。全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较多,拆迁房屋1400余栋(总面积达34,3万1112),90%以上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城乡发展的空间布局,提高了农村土地利用效率。但是,土地征收拆迁对农民群众的影响也较为明显,为此,我县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完善征收工作制度。在工作规范上,为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始终在科学规范的原则下开展,我县早在2008年就分别出台了《兴国县县城规划区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兴国县县城规划区内预留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环节、预留土地、补偿标准、计算方式进行了明确分解和细化。其中,明确了村集体预留土地的标准,用于村民建房、公共设施建设和生产经营。但鉴于城市规划管理、杜绝私搭滥建的需要,实际落实的预留地面积不多。特别是在2011年6月份全市开展集中整治违法违章建筑工作以来,兴国县委、县政府明规定不再执行预留地政策。同时,针对实际工作中因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导致原有拆迁补偿标准现难以被群众接受的现状,我县目前正在积极组织调研,近期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补偿标准进行合理调整。在队伍建设上,专门成立了兴国县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协调办公室,专职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征地拆迁协调、实施工作,单位性质为县政府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现配备有正科级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在编干部6名,借调人员近20名,三年来共提拔重用参与征地拆迁干部22人。

2、落实补偿安置措施。征地补偿方面,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规定标准,把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直接拨入村开设的征地补偿专户,依法发放和使用。拆迁安置方面,我县对征地拆迁(含国有、集体土地)对象,实行产权调换、宅基地安置并行的做法,其中宅基地安置是在对拆迁房屋按重置成本进行货币补偿后再按主体房占地1:1返宅基地安置,目前全县使用土地安置面积600余亩。2011年6月以后,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杜绝私下非法交易土地,我县明确县城规划区内新征地项目不再设立宅基地安置区,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所涉房产一律实行实物或货币安置。房屋征收原则上以政府统建房或货币安置为主,对农民强烈要求以宅基地安置的,按规定安排在县城规划区以外异地安置,并按程序报批。社会保障方面,严格按照《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82号文件)和《关于印发兴国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兴府办发[2009]14号)规定,对符合人均耕地低于0.3亩以下标准的失地农民,由乡、村、组登记造册报县农业局审核后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目前我县已经发放失地农民证4900本,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4400人,办理被征地农民低保1500人。

3、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一是按程序组织征地。即按照县政府项目批复或发改委立项批复一征地公告一组织现场调查一拟定补偿安置方案一进行实地丈量登记到户一组织听证一与村、组签订征地协议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资金发放支付登记一组织材料依法报批一依法供地程序进行征地工作。真正做到征地工作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二是按程序组织听证。每次征地均由县国土部门按规定组织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乡村组干部、征地农户代表、项目指挥部工作人员、社保局、民政局等,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的合理意见、诉求尽量予以采纳和满足。三是按程序组织拆迁。按照“拆迁方案公开、拆迁数据公开、补偿安置公开”的原则,坚决做到依法按程序组织拆迁工作,在依法办理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合法手续后,由县拆迁办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中介机构做好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现场勘测调查、登记、丈量、评估等工作,协调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以合法的征地拆迁主体名义与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严格落实县城规划区征地拆迁工作方案。2008年起至今,共拆迁房屋1400余栋,其中依法33栋。

4、依法打击违章建房。自2011年8月起,全县展开了声势浩大、效果明显的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集中整治行动。明确整治范围,依法将全县所有未取得规划、用地、建设等许可证,非法侵占国有、集体土地或在自有土地上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加层)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全部列入整治范围,并将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作为打击整治重点。强势推进整治,从纪检、国土、城建、城管、房管等部门抽调专门工作人员,并由县财政拨出专款,成立了兴国县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专司拆违的组织协调工作。对违法违章建筑采取限期自拆、相结合的办法,强势推进集中整治工作。至2011年底,共拆除违章建筑271户、4.2万平方米。

二、存在问题

我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加速新型城镇化奠定了一定基础,但从总体上看,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房屋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国家实施土地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土地征收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如不存在公共利益的需要则无土地征收可言,但对“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却缺乏明确的界定,使得基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公共利益的需要”的界定很难把握。在为一些重点工业项目、城市建设项目实施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过程中,较难拿出比较直观、可以使群众立即接受的征收理由。

2、征地拆迁难度加大。2011年,国家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随着新条例的实施,过去征地拆迁过程中可以采用的行政手段受到限制,新条例也更加着眼群众权益,群众对房屋征收拆迁的利益期待随之提高。与此同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问题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可资适用,征收补偿工作难度加大。具体到我县来看,已启动拆迁的各重点工程建设范围内,还有近百栋房屋未拆迁到位,大部分拆迁户因拆迁安置补偿标准问题拒绝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其中有些拆迁户的违法拒征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

3、保障措施急需完善。对失地农民来说,农村集体土地具有双重性质,不光是生产资料,还是农民群众的社会保障基础。从被征地农民的角度出发,其考虑的着眼点首先是眼前利益;由于自身素质的局限性,失地农民也不能对失地后的生活作出较好的安排。我县虽然针对失地农民采取了诸如办理养老保险、低保等安置措施,但这些安置措施能起到的实际作用非常有限,大多数失地农民都是领到一次性货币补偿费后自谋出路,很多人拿着征地补偿费坐吃山空后生活陷入困境。

三、几点思考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群众关注度较高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不仅需要完善的政策法律体系,还需要有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更需要在推动城镇化进程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之间掌握好平衡。

1、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就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而言,《宪法》第10条和《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国家法律至今尚未对“公共利益的需要”的法律内涵与外延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从长远来看,应对“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法律解释或界定,以便于基层在实际操作中确定启动征地程序的合法理由。就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而言,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出台相应的法规,在国家、省级层面一时难以出台法规之前,建议市政府出台一套适宜赣州本地操作的拆迁工作规程,让各县市在工作中有权威性依据。

2、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实行评估前置,科学设定评估标准,可以考虑在启动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之前,对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风险、难点及容易引发的隐性矛盾,委托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系统性评估。实行风险预警,对未经风险评估,或风险评估结果显示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风险评估机构可以向相关单位提出征地拆迁风险预警,相关单位依据评估结果对项目的可行性再次确认,并调整相关措施方案,做足做好突况应急准备,必要时应当对项目进行重新规划设计。

3、扩大群众参与深度。尝试建立公众(被征地农民)参与、公开查询、申诉举报等制度,加强全社会对土地征用过程的监督,确保在征地补偿中农民的话语权得以实现,农民的真实意愿能够得到表达。这样不仅可以增加征收补偿制度的透明性,减少征地过程中的纠纷,更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着力在听证环节上做文章,现行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虽然设置了听证环节,但是群众表达诉求的途径依然不够畅通。因此,要提高被征收人在土地征收实施中的参与度,必要时可以将听证前移至需征地项目启动实施之前。同时,在确定参与听证的人员时可以尝试适当扩大范围,除必须纳入的群众代表、职能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人员外,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纳入听证参与范围,起到广泛收集民意的效果。

第8篇:交养老保险新规范文

一、巧用税收“临界点”

税收临界点,是税法中规定的一些标准,包括一定的比例和数额。当销售额或应纳税额或费用支出超过一定标准时,应该全额纳税或按更高的税率纳税,从而使纳税人的税负大幅度上升。为了降低税负,当碰到税收临界点时,一般通过增减收入或支出,从而避免承担较重的税负。

[案例]:2006年12月某公司发放年终奖,刘某年终获得一次性奖金为60000元,按新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0×15%-125=8875元,刘某实际获得的税后收入为51125元。杨某年终取得的一次性奖金为63000元,按上述办法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3000×20%-375=12225元,杨某实际获得的税后收入为50775元。可见,杨某的税前奖金高于刘某3000元,但税后实际所得却低于刘某350元。这是因为当年终奖为60000元时,正处于个人所得税税率由15%变化为20%的临界点,税前收入增加1元,就会适用较高一档的税率,税后收入反而降低。

小刘应发年终奖60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8875元,税后实得51125元。我们假设小刘在应发为A元的情况下,税后实得为51125元,公式为:A-(A×20%-375)=51125(元),求得:A=63437.5元。也就是说,当小刘税后实得为51125元时,应发数为60000元或63437.5元,大于60000元小于63437.5元的任何数额,小刘税后实得都会小于51125元。所以,小杨税后实得小于小刘税后实得也就不奇怪了。在这种情况下,不妨将小杨应发年终奖与发放年终奖当月工资结合起来,使其年终奖等于60000元或大于63437.5元,其差额通过当月工资补齐,就可以达到节约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在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中,年终奖金存在9个无效区间,在这些无效区间内随着税前收入的增加,税后收入反而降低。常见的几个无效区间是(6000---6305)、(24000---25294)、(60000---63437)和(240000---254666)。当员工的年终奖金处于这几个区间时,应按照每个区间的最低金额发放,才能够使税后所得最高,超过部分可合并到以后年度发放。

二、运用好“四金”

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许多单位仍然按7%的较低比例缴付住房公积金。因此,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提高住房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

[案例]:某单位职工杨某每月工资7500元,目前公积金计提比例为7%,不考虑其他税前扣除因素。杨某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为7500×7%=525元,杨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500-1600-525=5375元;杨某的应纳税额为5375×20%-375=700元;公司的实际负担为7500+525=8025元;杨某的实际收入为7500+525-700=7325元。若公积金提取比例提高到12%,为不增加企业负担,则职工工资A满足下列公式:7500+525=0.12A+A;得出:A=7165.18元。

此时杨某住房公积金为7165.18×12%=859.82元;杨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165.18-1600-859.82=4705.36元;杨某的应纳税额为4705.36×15%-125=580.8元;杨某的实际收入为7165.18+859.82-580.8=7444.2元。可见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后,杨某实际收入提高7444.2-7325=119.2元,亦即前后两次个人所得税额之差700-580.8=119.2元。

由此可见,各企事业单位应尽可能地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提足“四金”。这样,既减少了税款缴纳,又让员工得到更多实惠,减轻单位许多负担,可谓“一举多得”。、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相互转化

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具体范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较为明确的界定。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签订有劳动合同,而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此,可以利用这种关系进行相互转化,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知名足球记者杨某3个月薪金为150万元,每个月为50万元,如何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杨某纳税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三个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

(1)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①一个月应纳税额=(500000-1600)×45%-15375=208905(元);

②三个月共应纳税额=208905×3=626715(元);

③杨某个人税后所得=1500000-626715=873285(元)

(2)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把杨某作为自由职业者对待,为报纸聘任的特约撰稿人,该项收入按劳务报酬缴纳所得税。

①一个月应纳税额=500000×(1-20%)×40%-7000=153000(元);

②三个月共应纳税额=153000×3=459000(元);

③杨某个人税后所得=1500000-459000=1041000(元)

(3)按稿酬所得纳税:聘用杨某的目的是利用他的知名度为报纸撰稿,150万元的报酬也可用稿酬的形式支付。

①一个月应纳税额=500000×(1-20%)×20%×(1-30%)=56000(元);

②三个月共应纳税额=56000×3=168000(元);

③杨某个人税后所得=1500000-168000=1332000(元)

由此可见,由于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不同,从而导致个人税后所得也不同。一般来说,在应纳税所得额较低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要低,这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减轻税负;而在应纳税所得额较高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降低工资的名义收入,实行工资收入福利化、实物化、费用化

由于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相应提高。因此,降低名义收入可以节税,但并不是说就要减少收入,员工获得的实际收入还是不变的,只是用福利或费用形式获得原本应是工资的那部分收入。

[案例]:杨某报名就读MPACC,学费为24000元/年,月收入为8000元,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则杨某每年应纳税额为:[(8000-1600)×20%-375]×12=10860元。若改为公司为其报销学费,但将工资降为6000元/月。则张先生每年应纳税额为:[(6000-1600)×15%-125]×12=6420元,这样可节税4440元。

第9篇:交养老保险新规范文

内容摘要:本文探讨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管理制度对农村劳动力转移产生的影响。随着户籍制度的放松、统包统分就业制度的消除,农村劳动力开始逐步向城市转移。但劳动力流动给城市带来的就业压力促使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了限制性劳动力流入的措施,以及户籍制度对农民的医疗、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限制,劳动力转移仍然面对重重制度。因此,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废止对农民工就业的限制政策、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应当是目前改革的重点。

关键词:改革 农村劳动力转移 制度因素 解决思路

引言

改革开放前,我国在户籍、粮食配给和就业三方面的制度安排,在城乡间形成的流动障碍,使得基本上不存在劳动市场,劳动力也无法在城乡间进行流动。大量农村劳动力被限定在土地上无法转移,导致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工业部门发展受阻。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1984年开始允许农民可以自理口粮的方式集镇落户,城乡劳动力市场隔绝的状态被打破,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寻找就业机会,城市的就业压力逐步增加。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的转型将冗员推向城市中逐渐市场化的劳动市场,越来越沉重的就业压力又使得地方政府开始限制农村进城劳动力的流动。

由此发现,改革开放后的制度转变一方面促使劳动力从经济发展程度低的地区更加自由地流向经济发展程度高的地区;而另一方面经济发展程度高的地区则由于就业压力的增大,使得地方政府在面对城市劳动力的就业的压力下,采取了一些限制外来劳动力的措施。因此我国目前最大的问题不在于经济增长率的高低、产业结构的变化,而是在于追求经济增长、产业结构优化的过程中,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流动所引发的就业问题。而我国就业结构的转变,显然有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即制度因素。本文试图通过观察我国劳动相关制度的变迁,探讨其对城乡就业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户籍制度的变迁

1958年户口制的实施,正式明文确立禁止人口进行跨区域的流动,将劳动者固定于出生地。其后又提出了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政策,户口制与每个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消费相结合,推出行政性“定量配给”的资源分配机制,劳动者一旦脱离了自身的出生地或被分配到的单位,就面临生活上的危机。户口制的实施使我国城乡间的劳动力市场处于相互隔绝的状态,城市工业增长无法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

从表1可以看出,改革开放后,户籍管理逐步放宽,票证供应制逐步取消。198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使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有了法令上的依据。尽管未能摆脱农村户口,却拥有了进城工作的机会。但此时进城的农民仍未能享受到国家定量的粮食供应,因此流动行为仅限于那些能够承担过路费、有足够的口粮以及能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中找到工作的劳动者。随后在1985年7月所推行的“暂住证”,则说明政府对于农民进城生活予以了合法性的许可。1986年,粮食的议价出售在城市中成为合法的行为,使得在城市工作的农村劳动力可以在市场上买到粮食,导致劳动力逗留的时间得以延长。1988年,国务院和劳动部发出的通知,除允许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外,甚至鼓励经济落后的省区,对省内有就业需求的劳动力进行组织,实行“集体输出”的劳动力的省际贸易。此后,劳动力从农村流入城市的速度便不断加快。自2000年开始,我国部分大城市和绝大多数的中小城市,开始推行“蓝卡”、“绿卡”等暂时性户口,这象征着农村居民转变为城市户口的政策限制的放宽。2001年,粮油关系和户粮挂钩政策的取消为户口制的改革进一步减少了制度性的障碍。

由图1可知,在1995年前,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数的比重仍不足30%。但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1997年“小城市落户”政策的推行,以及1998年“城市户籍制”的具体变动,使得城镇人口比重有了重大的突破,大量的农村人口变动为城镇人口,到了2000年,城镇人口已增长到45906万人,相当于总人口数的36.2%。2001年粮食配给取消后,城镇人口比例从2000年的36.2%上升到2003年的40.5%。虽然图1中的数据并未反映出劳动力人口在地域上的流动,却能代表正式登记成为城镇居民的人口增长,意味着户口制的改革的确是推动劳动力城乡流动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