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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986年我国开始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开始选择部分县市进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提出了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共同付费,由社会统筹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新思路。1992年1月,民政部正式下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明确资金筹集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开创了先河。其中,国家给予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方式体现。199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中强凋“在农村群众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基础组织比较健全的地区,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但由于这一时期推行的农村保险制度是以个人缴费为主、财政没有补贴,保险待遇低,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不高,自1998年以来实践中并没有实现大的突破,其参保规模和基金筹资远远不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自2003年,我国开始积极推动各地开展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为筹资机制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09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2010年10月20日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在第20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22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主要的区别就是筹资方式增加了政府补贴。2009年《指导意见》提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社会保险法》将这一筹资方式写入法律条文,在第20条中明确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具体包括:
(1)关于个人缴费。《指导意见》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关于集体补助。《指导意见》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关于政府补贴。《指导意见》规定,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社会保险法》第21条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1)关于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以适当增加发放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2)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国家为每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人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3)关于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指导意见》的规定,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离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意义
“三农问题”作为我国社会的主要问题之一,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养老问题的解决,无疑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而有利于整个社会与经济的和谐发展。为此,国务院于2009年在全国10%的农村进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并于2020年实现农村的全面覆盖,它成为取消农业税、实施农业补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一重大举措,使“老有所养”的目标得以进一步实现。“新农保”的积极意义是多方面的,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首先,有利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新农保”按照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原则,实施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缴费方法,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贴,并按照渐进原则,逐步提高其待遇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子女的经济负担,使农民养老无后顾之忧,增加其消费能力,提高了农民的生活质量,为其老年生活提供了保障。
1.1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退保率高
对农民工参保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下发《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将农民工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各地虽然做了很多工作,强制性的将农民工纳入参保体系,但收效甚微。目前农民工参保率不到10%。但由于没有实行全国统筹,加上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健全,返乡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困难,只能选择退保。
1.2地区保险责任分担不合理、再分配功能没有得到体现
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农民工的流向主要是从不发达地区流向发达地区。农民工为发达地区的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但由于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不能随着农民工的流动来携带,农民工退保后将社会统筹帐户上的基金留在了发达地区,发达地区政府没有对其承担养老保险责任。农民工大量返乡过后,欠发达地区又不得不在缺乏保险资源的情况下承担起对返乡农民工的保障责任。这样就加剧了城乡、区域之间的不公平。
1.3现行城镇和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不适合农民工的特点
将农民工纳入现行的养老保险体系,从理论上说,这样操作有利于制度的统一,有利于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群体之间的公平性,有利于降低城镇养老保险的抚养比,有利于农民向城镇转移。但这种制度选择存在缺陷,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差异性,决定了不能简单地把农民工纳入现行制度体系。农民工在劳动能力、就业、工资收入与城市劳动者存在差别,很难用统一的制度将农民工纳入覆盖范围。农民工就业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和不稳定性,变更劳动关系频繁,同时收入往往较低并得不到保证。我国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于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的条件超越了部分农民工的实际状况。绝大部分农民工的收入难以承受过高的缴费水平,即使能够承受的农民工也往往难以达到缴费满15年的基本条件。同时养老保险统筹不能转移,造成缴费后在老家领取不到养老金待遇。
2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模式
2.1实行低门槛、广覆盖的进入机制
农民工在城镇就业主要集中在一些边缘行业,这些行业的工资普遍较低,农民工往往难以承担较高的缴费标准。因此笔者认为根据农民工收入较低的特点,农民工个人的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应低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水平,个人缴费完全纳入个人帐户。企业为农民工缴费率仍维持不变。同时农民工的缴费方式可以灵活,既可按月缴纳,也可按季度、按年缴纳;当劳动关系中断一段时间后也可以继续参保。这个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应当是全国统一的。
2.2建立完全基金积累制的个人帐户
建立完全基金积累制的个人帐户,实行缴费确定型的低待遇制度,不设社会统筹。农民工个人缴费完全纳入个人帐户,企业缴费中的4%计入专项调剂金帐户。调剂金帐户主要用于养老金给付标准的调整和长寿者养老金的缺口。同时从企业缴费中的3%提出作为管理费用,用于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这种筹资模式体现了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共同义务。农民工个人帐户上的基金属于个人所有,具有可携带性,但在退休之前不得随意支取,除非发生了一些特殊事件,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才能支取。
2.3设立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养老金基金,实行分账运营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农民工设立个人账户,缴费基金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并按同期银行存款或投资收益计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实行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养老保险的透明度,让农民工看得见、摸得着,增强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信任感,调动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农民工养老保险,不承担城镇养老保险的历史欠债,独立于现行城镇养老保险体系之外,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个人帐户基金要与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分账管理、单独运营。从一开始就要做实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建立财政专户,禁止挪用。把帐户的管理权可以交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进行管理。
2.4缴费年限和给付标准
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为15年,当缴费满15年后,在农民工退休后(即男性60岁、女性55岁)可以进行支付。根据其个人帐户上的资金(包括个人缴费的投资收益和国家的转移支付)按月发放。当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的寿命超过70岁时由上面提到的调剂金帐户发放。当农民工退休前死亡或者缴费不足15年返回农村时,可以由其其继承人或自己一次性支取账上余额。
3建立相关的配套措施
3.1建立全国联网的农民工养老基金结算系统、发放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卡可以记录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地点、参保的年限、缴费的数额和基金的积累规模等信息。由于是全国统一的基金管理方式,资金是可以自由流动的。当农民工变更工作地点时,相应的基金是随着农民工一起流动的。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可以在营业网点较多的商业银行(如中国农业银行或邮政储蓄所)开户,资金可以通过银行进行转移和发放。
3.2提高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精算水平
笔者之所以特别强调提高精算水平的原因在于:养老保险是一项长期保险,需要科学合理地设定有关系数,进行精算。我国的社会保险费率的确定长期以来缺乏精算基础,这往往造成了保险基金的盈余或缺口,降低了参保人的收益或损害了其利益。特别是基金缺口会加大财政兜底的压力,造成较大的经济和政治风险。因此,新建立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率应当是经过定期严格精算而得到或调整的。
3.3完善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质上只是一种个人自我保障的方式,特别是当经济发展陷入低谷或资金投资状况不佳时难以起到保障的作用,有一定的风险。当个人养老金不足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予以保障。我国正在建立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重点保障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因此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作为最后的保障网。
参考文献
[1]郑功成,黄黎若莲.中国农民工问题与社会保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关键词】 人民银行 养老保险制度 收支平衡原则
一、引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1994年建立了系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简称“统账结合”,下同),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由总行实行统一管理,专项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基金收支实行两条线管理。多年的实践表明,这一制度的实行不仅切实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对稳定职工队伍、增强组织凝聚力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新增退休人员的快速增多和养老金发放标准的逐年提高,现行的人行系统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凸显出很大的问题,人行系统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是亟待研究的课题。
二、人民银行系统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同
1、统筹范围不同
人行实行系统统筹,统筹范围为除总行外的人民银行系统各分支机构及部分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
2、统筹管理机构不同
人行养老保险制度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定并负责监督执行,养老保险基本参数由总行统一设定,分支机构无权修改。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家统一制定,但对于单位缴费费率等个别基本参数并未直接规定,各省级统筹机构有权根据本省实际对单位缴费费率等参数进行设定或调整。
3、养老保险具体政策不同
行业统筹的性质赋予人民银行可以按照自己行业的具体发展状况制定具体政策和设定相关业务参数。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由国家直接统一规定或者给予指导意见,社会补充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也要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导下执行。
三、人行系统养老保险继续运行的必要性
1、人行养老保险继续运行是必然的现实选择
1998年,原劳社部、财政部以劳社部函〔1998〕139号文件明确了人行统筹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统筹的性质,并指出待国家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后,人行系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前,由于国家只开展了企业养老统筹,国家层面统一的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均没有出台,因此,人行统筹目前无法与社会养老统筹接轨,人行统筹继续运行可以说是不二的现实选择。
2、人行养老保险继续运行符合国家养老保险改革方向
近年来,国家一直在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就是寻求机关、企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衔接,最终消灭“养老保险双轨制”。如果人行养老保险停止运行,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退回到退休养老制度,即养老金全部由财政负担,在职职工个人不缴费,则不符合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大方向,是有悖社会发展趋势的。
3、人行养老保险继续运行是职工队伍稳定的强有力保障
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如今人行系统已经建立了符合自身特色的,包含总行、省、地市三级统筹基金监督管理体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在目前大部分分支行统筹基金存在收不抵支的情况下,该制度实现了统筹基金的全系统调剂,保证了基金按时、足额收缴、支付,保障了长期以来人行系统退休职工的养老待遇。如果人行系统停止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养老金收不抵支的情况下分支行将面临拖欠退休职工养老金的严峻形势,直接造成分支行退休职工队伍的不稳定。
四、人行系统养老保险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养老金严重收不抵支
随着老龄化社会进程的加快,以及为追求生活质量而提前退休的意识增强,近年来人行系统新增退休人数增加很快。以浙江省为例,近5年新增退休人数增长幅度达到137.84%。由于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人行系统赡养比(指离退休人数占在职人数的比例,反映的是在职人员对离退休人员的赡养负担,赡养比越高说明负担越重)也是逐年提高。以浙江省为例,2008年末为26.45%,2012年末已上升为32.82%,同比上升了24.08%。另一方面,为保障退休人员晚年生活水平的稳定,近年来人行系统逐步提高了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由于退休人数的增加和养老金标准的提高,养老金支出金额增长迅速,而在职人员缴费收入增长则相对较缓,导致养老金收不抵支状况日渐明显,具体数据见图1。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进一步加剧,基金缺口仍会呈逐年扩大趋势。
2、个人账户空账严重
根据制度规定,人行系统目前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直接纳入统筹基金用于日常支付;对于个人缴纳部分,还须根据个人当年实际缴费额、历年个人账户结余以及当年记账利率等做好个人账户金额的记录工作。从制度层面来说,人行系统养老保险采用的是“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模式。但由于养老金收不抵支,在实践中,人行系统分支机构实行的往往是现收现付制筹资模式,因此各分支机构并没有足额的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记录金额相匹配,其个人账户更多的只是“名义账户”的概念,存在个人账户空账现象。由于目前大部分省级统筹机构均存在养老金收不抵支现象,因此人行系统空账现象比较严重,而且随着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增加,个人账户空账程度日益严峻。
3、养老金计发办法不符合国家改革方向
虽然人行系统建立了相对成熟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并设立了个人账户,但在最核心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方面,和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一样,人行系统退休人员一直实行退休金制度,养老金标准完全取决于其退休前担任的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称,没有和个人账户缴费情况挂钩。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参保人员认为多缴少缴一个样,早缴晚缴一个样,缴与不缴一个样,缴费越多就越吃亏,影响了单位和职工个人参保缴费的积极性,使征缴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显然不符合国家的改革方向。
五、人行可持续发展养老保险制度构建
要维持可持续发展,养老金的筹集和支付必须遵循收支平衡原则。收支平衡原则又可分为横向平衡和纵向平衡。横向平衡是指当年内提取的基金总和应与当年所需支付的养老金费用总和保持平衡,也即着眼于当前的短期平衡。纵向平衡是指对某一个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来说,在其全部缴费期间所储存的基金总额应与其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所需的养老金费用保持总体平衡,也即着眼于未来的长期平衡。基于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人行系统可持续发展养老保险制度。
1、设定合理的单位缴费费率,实现养老金横向平衡
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直接关系到养老基金的横向和纵向平衡,因此确定一个合理的缴费水平是维持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合理的缴费水平一方面要求缴费收入和养老金支出总体相匹配,费率不能过低;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单位的财务能力,以及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基础性质,不能一味过高。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方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相一致,单位为一般不高于20%,个人为8%,同时也允许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的单位缴费比例则可超过20%。而在一些自主进行养老保险缴费试点地区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甚至高达30%。相比较,人行系统现行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则明显偏低(单位为13%,个人为4%)。由于目前人行系统养老保险基金常年收不抵支,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其缴费比例,对于维持当年的养老基金收支总体平衡意义重大,即使参照国家规定也存在较大的操作空间。
2、落实部分积累制筹资模式,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部分积累制筹资模式在理论上兼具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的优点,能有效地应付人口老龄化等因素引起的对社会养老保险财务机制的严峻挑战,可以说部分积累制筹资模式是大部分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要实现人民银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落实部分积累制的筹资模式。在“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主要是个人储蓄性养老计划)思想指导下,人行部分积累制筹资模式可以设定如下的具体积累方式: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现收现付,用于日常养老金的支付;个人缴费部分则实行完全积累,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待职工退休后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用于日常养老金的支付;第二、第三支柱,即单位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同样实行完全积累,待职工退休后账户累计储存额也用于日常养老金的支付。在该积累方式下,一方面,由于个人缴费实行完全积累引起的对当期养老金横向平衡的影响可以通过合理提高单位缴费进行抵消,从而将个人缴费积累对养老金横向平衡的影响降到最小;另一方面,通过个人缴费、单位年金以及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完全积累,可以逐步实现养老金的纵向平衡。
3、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保障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
根据“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为充分保障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除了要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还要建立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即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制度和基本养老保险侧重有所不同,基本养老保险注重公平,而职业年金强调效率,两者正好互补,可以对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起到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障作用。事实上,国务院在2005年制定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及2008年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已经明确提出鼓励企事业单位发展建立职业年金。近年来则进一步制定了明确的年金管理办法,而且目前很多有条件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实践中也均已建立了职业年金制度。按照养老保险改革发展趋势,人行系统也应适时建立养老职业年金制度。
4、调整养老金计发办法,将计发标准与缴费额挂钩
根据国内外养老保险改革发展实际,养老金计发标准应取决于个人账户积累的养老保险缴费。在这种情况下,职工退休后的退休金标准直接和其在职时的养老保险缴费挂钩,体现了“有付出才有回报”的最基本法则,充分彰显了公平的精神;同时退休金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养老保险缴费的多少,在职时缴得越多,退休后拿的越多,有较强的自我保障激励作用,完全体现了效率的原则。因此,按照个人积累的养老保险缴费来计发其退休养老金标准是目前国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发展的趋势。人行系统应适时对其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调整,使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和其个人账户缴费累计储存额挂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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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未退出宅基地的,转户后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由单位统一组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二是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并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或已经失去土地的,可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三是没有条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1.1未退出宅基地,转户后有用人单位和无用人单位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在我国,各地都没有针对农民工群体的养老保险政策。重庆市的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连续在本地缴纳15年保险费,且达到退休年龄才可以领取养老金。这意味着以农民工为首的灵活就业者至少要在重庆市工作15年,才能在退休(职)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实行户籍改革后,将“转户人员”纳入了与城镇人员相同的养老保险轨道。这样一来,农民就拿回了以往所丢失的权益。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优点是养老待遇水平较高,2010年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为1411元。由用人单位的或年龄较小且能够缴足最低15年的保险费的转户居民,可以选择这一制度参加养老保险。其缴费和待遇标准见表2。
1.2整户转户退出宅基地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情况此类人员分为了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和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原征地农转非人员,指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31日期间,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②“新征地农转非人员,指2008年1月1日以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③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和新征地农转非人员都可划分为老龄人员、“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户籍改革前,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的是储蓄式养老保险。其主要覆盖男满50岁、女满40岁的人员,参保条件限制严格。截止2006年底,重庆市40多个区县中仅有18个区县开展了储蓄式养老保险,农民每月能领到210元钱,参保人数约占被征地人数的15%,参保率较低。相比之下,退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的优点是可以一次性缴费或补建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关系,且缴费标准较低的同时待遇水平较高,目前最低养老金标准为500元/月。此外,今后的养老待遇将会与企业退休人员一道按国家政策规定进行调整增加。老年人员和“4050”人员等年龄偏大的转户人员,若符合参保条件,可选择此参保方式。其缴费和待遇标准见表3。
1.3其余人员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情况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优点是缴费标准低。青年人员和中年人员的年缴费标准为100、200、400、600、900元五个档次。老年人员不缴费即可按月领取最低80元的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缴费;若选择缴费,最高可领取190元/月的养老金。在保险标准方面,重庆制定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80元,比国家标准高25元。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各增发10元养老金。其缴费和待遇标准见表4。若转户居民没有条件按照前两种制度参加养老保险,可选择此参保方式。
2存在的问题
2.1参保人员政策了解程度不高,宣传力度不够一方面,转户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执行部门,如各乡镇(街道)社保所、社会保险局、相关的社会保障服务所等领导和办事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都需要加强。另一方面,由于转户群众的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对政策的了解和理解程度也不一致,导致一部分人员尤其是中青年人员,仍对参加养老保险报以暂时观望的态度。
2.2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相关配套措施以及信息化管理都需加强以往的储蓄式养老保险转成目前的养老保险过程中,操作效率有待加强。终止储蓄式保险的转户人员,在申请立即领取剩余储蓄式保险本金时,存在保险公司划账不及时的问题;而对于未终止储蓄式保险的转户人员,由于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存在财政利差补贴不能及时到账的问题。另一方面,虽然重庆市已经实现了社保的信息化管理,但总体水平不高。
2.3转户人员参保政策仍有不完善之处农转非人员参保政策的设计总体上合情合理,但在一些细节上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缴费方式不同导致参保人缴费金额和享受的待遇不同。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可以看出,在养老待遇上,2007年12月31号以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比同等条件的在此之前没有参加城保的人员高,且他们之间的差异可达到一倍以上。
3建议
3.1加大转户人员参保的政策宣传力度农转非养老保险的经办人员应充分熟悉对转户人群参保最为关键的各项事宜。因此,街道和社区的领导及经办人员应加大对户籍改革下农转非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转户人员人数,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尤其是针对青年农民,政府应加大对其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的宣传和讲解。
3.2完善农转非人员参保的相关配套措施对现代社会保障系统而言,信息化建设是必不可少的。政府应尽快将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的纳入信息化管理中,改善网络环境,改进系统处理业务的兼容性。同时,努力提高经办人员计算机操作水平,保证数据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工作还涉及到保险公司、国土、社保、财政、银行等众多部门。因此,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从而更有效地开展农转非人员参保工作。
论文摘要:养老保津在整个社会保阵地位中越来越重要,在我国养老社会保险逃费问题十分严重。本丈通过对逃费情况的分析,报出了改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模式,转变雇主、职工和政府态度,改进养老社会保险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以及促进经济增长等减少逃费的对策。
一、提出问题
我国养老保险逃费间题日趋严重,保费收缴率1992年为95.7% ,1993年为92.4% ,1994年为90.5% ,1996年为87.0% ,1997年为80.0%,年均下降近3%;1998年企业累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18亿元,1999年达到388亿元,到2000年6月已达414亿元。大量的逃费行为使得基金收人远低于基金给付需求,养老社会保险承担着巨大财务风险,制度面临困境。目前国内对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长期动态财务平衡、养老基金投资及转轨成本、空账问题的解决等方面,目的在于实现长期动态财务平衡。而对养老保险逃费问题的研究十分匮乏。
逃费问题使养老保险统筹账户收不抵支、个人账户成为“空账”和缴费率上升,导致个人账户资金无法实现保值增值,加重了养老保险承担的转轨成本债务和制度营运风险。因此,逃费是养老保险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制约转轨成本、空账及基金投资等问题的重要因素,直接关系到养老保险长期动态财务平衡目标的实现。鉴于此,本文在吸收借鉴国内外相关成果基础上,分析了养老保险逃费发生的方式、原因,寻求解决养老保险逃费的对策。
二、养老社会保险逃费方式
我国政策规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单位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等,这些企业的长期合同职工和按新劳动合同法招收的职工,都享有养老社会保险权益。企业职工的养老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而且企业为职工代缴的部分多于职工缴纳的比例。因此,有些公司为了逃避责任,采取各种方式逃费:
增加临时工、减少合同工或频繁使用短期合同工,减少养老保险人员数量。不给职工缴费,或想方设法少缴费,或借故延迟缴费。变相减少工资总额,降低保费提取标准。违规截留应缴保费。减少职工,规避养老社会保险计划。
养老社会保险的逃费行为造成以下不良后果:导致缴费者和不缴费者之间在有效费率上的不平等,以及相同职工间收人分配上的不平等;降低了养老保险通过社会收人再分配来保障社会公平的功能;它导致养老社会保险缴费率不断提高,并高于实际应有的费率;逃费和欠费行为扭曲了劳动市场的运行规律,增加了福利成本;企业和职工为了躲避缴费向地下经济和非正规部门转移,降低了经济增长,同时减少了课税基础,这种畸形劳动市场的发展又会助长逃费行为。此外,隐瞒收人或少报收人逃避缴费使得真实工资的缴费基数过低。
三、养老社会保险逃费发生的原因
我国现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混合制度,社会统筹账户由企业按职工工资比例的12%激纳,个人账户由职工个人按工资比例的8%缴纳,二者共同构成企业职工的基本社会养老金。国家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者和管理者,并承担着制度风险。在这种制度下,公司和职工都面临着逃费的激励。
(一)企业面临的制度约束及逃费激励。国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企业有责任和义务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且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从营业费外列支。因此,养老保险缴费的多少直接影响到企业雇主的利润,雇主有逃费的激励。而一且逃费被社会劳动部门发觉,就会遭受惩罚,因此,企业逃费面临较大的惩罚成本。在风险和激励的双重约束下,仍有大量企业选择逃费,原因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
制度设计欠公平;缴费率高;国有、集体企业效益差,养老负担沉重,负担不起缴费义务;企业故意逃费,规避义务。
(二)企业职工面临的制度约束和逃费激励。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职工缴费由企业从工资中直接扣除代缴。因此,职工个人逃费必须与雇主合谋。职工个人逃费不受制度约束,只会增加养老风险。
1、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收益小于缴费成本,职工与企业都有逃费的意愿。
2、企业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了养老保险费,没有缴纳或娜作他用,职工不知情。
3、企业不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害怕失去工作,不敢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反映。
此外,社会养老保险的逃费行为与管理机构的约束松懈有很大的关系。
四、减少养老社会保险逃费的对策
1、改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模式。降低养老社会保险欺费率。在养老社会保险遵缴率较低的国家,缴费率通常是很高的,较高的缴费率给收人很低的职工或有意加人保障计划的职工设置了一个障碍。因此,降低根据工资总额设定的养老保险费率,就很有可能提高遵缴率。缴费率是否太高可以根据它给劳动力供应和职工储蓄决策造成的扭曲程度来判断,而职工的缴费对其未来收益的影响可作为扭曲程度的判断依据(burkhauser&turner,1985)。逃费的激励可能来自于其他缴费项目,如职工可能由于当前对医疗保险的需求高于养老保险而逃费,因此把这两种缴费联系起来可能有助于减少逃费。政府给低收人阶层和弱势群体提供缴费资助可以鼓励更多的人加入养老保险,降低逃费率,同时可以减轻国家的养老负担和财政压力。虽然在试图覆盖所有劳动部门的发展中国家,养老保险逃费率都非常高,但国家可对企业加人国家养老保险计划限定一个最小规模,要求最小规模以上的企业其雇主和职工加人计划。并配合其他条件,如职工工作量少于一个最小工作时间限额或每年收人低于某一最小限额,可以不加人计划。
2、改进养老社会保险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去识别逃费和强制缴费。实行有效报告管理,要求企业缴费时同时报告缴费的职工名单,并要求雇主每年一次向职工汇报从其工资扣除并缴纳的养老社会保险缴费总额。强制缴费在地方水平上一般是低效率的,在全国基础上的组织收费更能达到规模经济。一般情况下,集中统一收取养老保险费和其他税收更能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遵缴率。因此,可通过设立独立的收缴和执行机构,使之执行专业化管理职能。同时应使养老保险机构与税收机构工作分离,否则很难相信政府不会挪用养老社会保险基金。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完整保存缴费记录,实现个人缴费和纳税信息共享,可降低逃费率。
3、正确的引导,强行征费和惩罚。不能只把注意力集中在征缴逃费或惩罚逃费行为,对遵缴行为进行正确激励也很重要有效。政府发挥榜样作用,公众对国家提供最后财政担保的社会保险期望值和信任度都较高,如果政府公务员在养老社会保险计划中能够发挥带头作用,积极缴纳保费,养老社会保险财政和遵缴努力的可信度就会得到提高。对不同规模公司的缴费频率分别要求,小公司可要求按季度缴费,大公司按月缴;对缴费积极性不同的企业也可区别对待,积极性和主动性高的企业要求按季度缴费,经常拖欠费用的可要求按月缴纳,这样可以降低执行成本。
一般讲,逃避缴费意味着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政府必须考虑强制执行的成本及应当采取的惩罚措施。惩罚额度需要根据通货膨胀或市场利率进行指数调整。为了加强征缴能力,养老保险收费部门应具有以下权力:有权要求雇主提供工资报酬记录,检查公司银行账户,获取公司欠款的第三方的支付,拥有公司财产(所有权)的留置权。
首先是2003年至2008年的新农保地方试点阶段。2006年北京市大兴区等县市区,启动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养老金由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筹资,各级政府和村集体应逐步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投入力度相应加大。到2007年底,全国已有近2000个县市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5000多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基金300多亿元,有300多万参保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其次是2009年至今的新农保中央试点阶段。2008年政府提出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开始在10%的县市、区实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截至2010年底已有27个省自治区的838个县和4个直辖市部分区县纳入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总覆盖面约为24%。至2011年新农保试点范围已扩大到40%的县,2012年新农保有望实现全国覆盖。
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内容和试点地区实施现状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在个人缴费方面,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在集体补助方面,有条件的村集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截至2010年5月,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27个省区800多个县和4个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已有5199万人参保,占试点地区16周岁以上农村人口总数的78%。以河北省试点为例2010年2月共有175.1万人登记参保,收缴养老保险费5.31亿元,参保率51.2%,截至2011年9月底全省已有106个试点,2160.9万人参加新农保,参保率为87.5%,基本实现了新农保制度在试点的全覆盖。
三、基于理论视角分析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率的影响因素
1.影响新农保参保率的主观因素。
1.1农户特征。年长者的养老保险内在需求比年龄较小者强。年长者面临即将到来的老年生活对养老考虑较多,而年龄较小者与自己的老年相距较远,从而其养老保险内在需求较弱;文化程度高的农户对农村养老保险的内在需求强度高于文化程度低的农户;身体健康状况较差的农民对养老保险的内在需求较强;家庭收入水平高的农户对保障未来老年生活的月支出额的预期较高,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在需求较强;土地耕地面积小的农户对农村内在需求较强,其自我养老保障能力差,从而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较强,相反较弱。
1.2农民养老需求。随着我国老龄化现象的严重,农民的养老需求宏观上呈现出迫切的趋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农民在养老需求的内容上要求越来越广泛;养老需求水平也随着农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提高。农民的养老需求越迫切、需求内容越广泛、养老水平预期越高,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在需求可能就越强;反之较弱。
1.3农民养老观念。养儿防老观念强的农民认为养老应该主要依靠子女,而不是自己或政府,通过自己缴纳保费,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较弱;养儿防老观念较弱的农民对子女养老的期望较低,认为养老应该主要依靠自己或者政府,通过自己缴纳保费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较强。
2.影响新农保参保率的客观因素。
2.1制度设计。缴费水平,由于我国多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偏低,农民对养老保险缺乏了解,所以大多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最低的100元/年。从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群分析,出现了年龄越小,参保率越低的状况。另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将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再长,基础养老金仍是55元,中青年参保积极性低于60岁以上老人;养老金发放存在缺陷,中央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是每人55元,年满60周岁的,符合相关参保条件的可以领取养老金。而事实上必须是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金发放,同时其子女必须参加新农保之后才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即养老金的发放是与子女个人参保缴费捆绑的。
2.2政策执行。新农保政策宣传不到位。虽然试点地区各级工作人员注重对新农保的宣传,但很多农民对新农保的认识也只是停留在投保档次、养老金发放数额等一些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参保最基本认知层面;执法和管理不够规范,保金的管理缺乏透明性和科学性。法律的欠缺给新农保的实施带来了诸如保险对象不明确、管理方面盲目等问题,这就会降低新农保运行的效率也使农民对于政府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无法形成稳定预期,从而表现出对政策稳定性质疑态度。
2.3集体补助。新农保除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外,还有集体补助。但根据2010年试点现状,74.2%的农民反映没有村集体补助。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的滞后性和不均衡性,加之对村集体补助缺乏约束,在经济条件不好的地区,普通农民很难享受到村集体补助,从而影响新农保基金积累及可持续发展。
四、提高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率的对策建议
1.提高农民收入。应切实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努力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对新农保的支付能力。面对农村存在贫富差距的问题应在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扶持之外,完善对农民的增收减负政策,加强现代农业建设,挖掘农业增收的潜力。在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同时逐步缩小贫富差距,从而为推广和普及新农保以及城乡社会保障衔接奠定基础。
2.弱化传统家庭养老观念。应理性对待家庭养老,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强化的过程中逐步弱化家庭养老。现阶段仍应重视家庭养老方式,让新农保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共同达到在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同时,其精神慰藉的需求也能得到满足。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和国家经济实力的提高,家庭养老将逐步弱化,社会化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必将是农民养老的主要方式。
关键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展状况;完善
一、发展状况综述
(一)发展历程。
杨娅(2018)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历史大致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第二阶段(1992~1998年)为推广阶段,全国有8,200万人参保;第三阶段(1998~2002年)为衰退阶段,受多种因素影响,老农保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1999年7月对老农保进行清理整顿;第四阶段(2003~2009年)为新农保试点阶段,从2003年开始,全国25个省区300多个县自行开展了有政府补贴的新农保;第五阶段(2009~201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全国实现制度全覆盖。蒋军成(2017)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演进总结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小农经济下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制度(1949~1955年);第二个阶段是集体经济下农村集体养老保障制度(1956~1981年);第三阶段是统分结合下农村家庭和集体养老保障制度(1982~2009年);第四阶段是社会化大生产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索(2009年至今)。沈毅(2016)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发展方面以辽宁省为重点进行了分析,指出辽宁省在2009年启动了新农保试点,选择了不包括大连市的8个贫困县。2010年大连市出台相关办法,比全国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提早1年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模式;2011年,自筹资金,开展新农保,同年7月,将城镇无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制度过渡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3年将新农保、城居保整合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比全国提前7个多月实施,积累了先行先试的经验,并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沈毅认为,从总体看,大连市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做好城乡统筹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边恕(2017)简单总结了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表明我国在2009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2010年开始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并于2014年实现两项制度的整合,形成了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及政府补贴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数据收集:2015年以来,制度规定的全国基础养老金标准已经由实施初期的55元/人/月,提高到70元/人/月;从政策执行情况看,基础养老金实际水平远高于制度规定的标准,2015年达到约119元/人/月,城乡居民参保人数为50,472万人,比2014年末增加了365万人。各地区地方政府加大了对个人账户缴费的补贴力度,针对个人缴费档次提供累进式财政补贴,使补贴水平普遍高于制度规定的30元/人/年的标准。李春根、廖彦、夏珺(2016)通过对江西省等欠发达地区的研究发现,欠发达地区基本养老保险与全国养老保险改革进程基本同步。
(二)现行状况。
于建华、薛兴利、毕红霞(2016)对各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进行差异性分析,发现一类地区多数属于经济发达地区,实施细则各有不同:北京市最低和最高缴费额度均属全国最高,最低和最高缴费额度之间没有标准设定,参保者可自由选择缴费数额,并且没有规定长缴多得的补贴政策;天津市最低和最高缴费档次都异于其他地区,且是全国唯一设定10个缴费档次的地区,每个档次分别对应不同数额的缴费补贴,超年限增发4元也与其他地区不同;上海市不仅针对各缴费档次分别给予的缴费补贴较高,且超年限增发额在全国也属最高;广东省最低缴费标准与最高缴费均异于其他地区,且仅规定了缴费补贴不低于最低要求;江苏省设定了全国唯一的最高缴费标准,按照基础养老金1%规定超年限增发的做法,属全国仅有的两个省份之一;黑龙江省最高缴费标准全国最低,其最高补贴标准为全国唯一,且没有具体规定长缴多得的政策。二类地区包括山东、河南两地,其最大特点是最高缴费标准远超上海、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三类地区包括河北、四川等8个省份,该类地区规定的缴费档次在12~14个(以13个居多),且最高缴费档次相同,均规定了超年限增发的具体措施。四类地区包括山西、甘肃等10个省份,该类地区最低和最高缴费标准相同,缴费档次均为12个(其中福建为20个)。五类地区包括吉林、重庆等5个省份,该类地区均设定了12个缴费档次。许莉、万春(2018)以江西省为样本,划分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子系统、农村子系统,发现两个子系统存在显著的差异性,城镇具有明显的现收现付制特点,而农村地区则高度依赖财政支持的普惠特征。人口数、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的增长率越高,农村待遇低、依附财政支持的特征越明显,趋向城镇化的概率越低;而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率越高,即经济条件越好,城镇高缴费高给付的要求越能体现,趋向镇化概率越高。
(三)制度成效。
王美桃(2014)认为,我国合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打破了公共服务城乡二元制,减少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阻力,有利于完善劳动力市场、增强公众信心,提高了社会稳定性,有助于我国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挑战,顺利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期。此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后,经办服务机构和信息系统并轨运行,由同一班经办人员统一管理两项制度,提高了制度运行效率,精简了制度运行经费,进而增强了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薛慧元、邓大松(2015)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取得了如基本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逐年增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规模及基金积累数额不断增大,稳步推进个人账户试点,全面实现省级统筹等成就。王晓东(2017)提出,经过30多年来的改革与发展,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已基本实现了制度安排的“从无到有”和“从点到面”,目前正在走向成熟、定型和一体化发展的新阶段。杨娅(2018)表明,现行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最重要的变化就是体现了政府的主导作用,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有力推动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问题综述
(一)待遇水平问题。
张怡、薛慧元(2017)发现当前保障水平过低是城乡居保制度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其中,缴费标准不合理是导致城乡居保制度保障水平过低的重要原因。王雯(2017)从财政补贴机制的角度,指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定位不清,“强福利”和“弱保险”的嫁接模糊了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制度边界,产生了福利化的倾向。巴曙松、李羽翔(2017)从待遇水平的角度入手,对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待遇水平进行了对比测算,发现城乡居民养老制度中,农村参保居民待遇水平高于城镇参保居民,而城镇职工养老制度的待遇水平远高于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缴费和计发办法的不同,最终领取的养老金待遇差距很大,这是非常不公平的,会导致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
(二)养老基金统筹管理问题。
邓大松、仙蜜花(2015)提出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直接关系到参保人的切身利益,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大部分地区的城乡居保基金仍是县级管理。在由县级管理向省级管理的过渡过程中,存在影响基金安全性的因素。同时,国内众多县级城乡居保管理机构导致管理成本的增加,加重地方政府支出负担。并且由于没有出台具体的投资运营细则,为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城乡居保基金目前的投资渠道主要是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收益率较低。王敏(2017)以河南省为例,指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以县级管理为主,过低的基金统筹层次,使基金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影响基金的保值增值,容易受地方政府行政干预,产生基金被挪用、漏损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对于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疲软”态势,刘冰(2017)认为主要原因有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缺乏硬性的法律效应;基金收支、给付机制不完善,基金补贴缺少固定的方式与比重要求,不同地区基础养老金差距过大;基金运营机制缺陷,养老基金缺乏稳定的筹资渠道和专业高效的投资、发展方向,国家单一的投资控制。最终导致当前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呈现出投资方向单一、责任分配不合理、参保人资金权益不能保障等多方面问题。
(三)缴费激励机制与补贴问题。
李文军(2017)提出在个人缴费方面,各省份依据本省经济情况制定档次的情况较少,大多数都与国家标准相一致;在政府“入口”补助方面,除了上海以及西部的民族地区新疆、青海等地,多数省份都相对较低,财政资金的缴费补贴与城乡居民缴费水平的比例不断下降,对居民的激励效果较小;在政府“出口”补助(超年限增发额)方面,全国只有17个省份明确规定增发额度,其他地区则仅明确“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不仅增发额度较小,对居民起不到激励作用,而且对下一级地方政府也缺乏引导作用,难以保证制度的规范性;对丧葬补助规定的省份少,有的按照基础养老金的月数给,有的按照具体金额给,且金额较低。刘海宁(2018)认为,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案由于选择低缴费档次带来的贡献与收益比远远大于选择高缴费档次,贡献与收益比差距过大易造成参保者集中选择较低缴费档次而不按缴费能力选择缴费档次。赵静(2016)将造成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低、个人账户积累功能弱的原因总结为以下几点:(1)未就业人员(尤其是农村居民)大多没有稳定收入,缴费能力较差;(2)缴费档次的高低,只与个人账户养老金有关,并不影响基础养老金。同时,个人账户的回报率较低,并非“多缴多得”,导致人们有激励选择较低档次缴费;(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较晚,人们对制度究竟能否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缺乏信心,在求稳怕变的心理下,会选择较低缴费档次来“试一试”。王敏(2017)以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政策为基础,梳理了中央及全国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的基本情况,分析了该政策面临的不公平、激励性不足、补贴水平低和责任分担失衡四大困境。
三、健全与完善综述
对于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城乡分离、阶层分化和地区分割的失衡局面,王晓东(2017)认为应当由政府主导,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统筹治理战略思维和自下而上的利益导向改革机制,建设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发展的制度结构和服务模式。通过建立城乡均衡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增强养老保险多元化主体的合作治理能力、创新一站式和流动服务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服务模式等具体策略,完善城乡统筹覆盖的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体系,促进养老保险服务升级与制度整合的联动互促发展,最终实现欠发达地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一体化。李琼、李湘玲(2018)针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展中的保障水平较低、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尚未健全、缴费激励约束机制不强等问题,提出释放增长潜力、保持经济稳定增长;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改革进程;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改变统一比例的财政补贴分担方式等完善措施。学者郭光芝、曾益(2018)从参保居民需求角度出发,认为城镇与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后,短期内应因地制宜地选择是否采用城乡统一的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城乡居保制度今后可参照现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进入统筹账户的缴费部分占所有个人和企业缴费的比例,安排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在居民养老金中所占份额,即为70%,个人账户养老金占30%;基础养老金应能满足老年居民对食品的基本需求,其增长应不低于基本需求的增加速度;积极探索如增加对长缴、多缴参保者奖励的政策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年轻人缴费参保,有利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长远发展。刘晓玲、屠堃泰(2017)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效率进行评价时指出:逐渐改善相关资源分配不充分的问题;养老保险“捆绑制度”会增加地区参保率,因此其他地区也可以通过提高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效率;对于部分地区基金累计结余较多造成投入冗余,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运作等途径加强基金的保值增值;技术创新的退步对提高我国养老保险绩效水平有较大阻碍。张怡、薛慧元(2017)针对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提出以下建议:参照经过计算的有效缴费标准区间和居民缴费能力来设定缴费档次;根据收入增长情况逐年提高缴费标准,适时改为比例费率制;提高最低缴费年限,由目前的15年提高至28年;完善缴费激励政策,鼓励居民长缴、多缴,一是对长期缴费人员所加发的基础养老金部分,采用超额累计制、阶梯式补贴的办法;二是采取缴费年限越长,城乡居保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越高的做法,还可以采用比例制的办法来进行补贴;适时改为强制缴费;努力增加居民收入,重视城乡居保的可持续发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职责方面,文太林与胡尹燕(2016)提到可以通过提高财政补助水平,调整不同层级政府的补贴责任以及个人账户的市场化投资等手段加以完善。
四、评述
为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的参保率,成都崇州市一方面实行“出口”和“入口”补贴,即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全额承担,并对参保居民给予财政补贴,以政策红利鼓励参保;另一方面通过设置多档次缴费,兼顾不同收入人群。但近几年来,城乡居保出现了参保缴费人数持续减少、续费率下降的趋势。2020年年末,全市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数为111248人,持续缴费人数为87229人,抚养比从2016年的1.13:1降至0.78:1。如何提高持续缴费人数,让个人缴费成为稳定的基金收入来源,以满足待遇支付刚性需求,成了维持城乡居保良好运转的当务之急。
城乡居保续费率持续降低的原因
可供选择的参保险种丰富。随着城镇化进程,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群增多;为追求更高待遇水平,选择以个体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群增多;倾向于到龄后一次性缴费补足15年城乡居保的人群增多;选择等待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保的人员增多。城乡居保养老待遇偏低。崇州市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养老金水平在300元至800元这个阶段居多,远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群众的参保积极性不高。在待遇调整方面,城乡居保待遇也存在调整频次低、调整幅度小的问题。险种制度之间转移衔接不畅通。城乡居保基金现为成都市级统筹,缴费档次、养老金计算方式与省内其他地区不同,城乡居保转移接续困难。险种间转移也不通畅,城乡居保参保人员关系转移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正常缴费年限不能计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年限。政策宣传不到位。目标参保群体对政策了解不透彻,部分群众不知道按年缴费有财政补贴,而一次性补足15年则没有补贴。还有部分参保群众对养老待遇计发不够了解,对未来领取养老金持消极态度。同时,农村居民和城市低收入群体收入不稳定、经济压力较大,参保缴费意识不强。自主性的缴费制度影响参保行为和缴费水平。实施自愿参保和自主选择缴费,虽然有利于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但在自主参保意识缺乏且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城乡关键词:养老保险缴费居民参保后继乏力的问题凸显。
关键词: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基金管理
养老问题是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人都无法回避的问题。自1984年我国在部分地区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试点以来,经过2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建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确立了国家、企业、个人多渠道筹资和基金实行部分积累的基本模式,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商业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保障方式。但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逐步加剧,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越来越大。加强基金管理水平、切实做到保值增值,对缓解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保证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有着重要的作用。笔者就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点建议和对策。
一、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急于求成的制度转轨带来了超重的历史债务。1995年国务院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标志着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现收现付制开始向“统账结合”的模式转变。在转制过程中,由于“老人”和“中人”的退休金权益并没有以养老金的形式形成积累,于是就出现了“转制成本”。由于统筹基金无法填补这一缺口,所以我们就采用了混账管理的模式,统筹账户挤占个人账户资金,实行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
(二)基金征缴不力导致的新债务。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是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核心。但基金征缴不足已是不争的事实,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基金征缴中的“打折征收”,导致了“新隐性债务”。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对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采取“优惠征收”、“打折征收”的办法,加上我国在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等方面存在的“政策漏洞”,形成新参保人员“缴费少、受益多”的财务失衡状态,“新隐性债务”正在大面积生成。
其二,社会保险费拖欠、拒缴严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率低,导致供款不足。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2001年1月8日全国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千万元以上的有20余家。国务院体改办宏观司2000年5月的相关数据显示,当时全国累计发生企业欠缴养老金已达376亿元。另外,参保不缴费的情况比较严重,有的省区高达20%,全国总计达800万人。
(三)人口老龄化、高龄化趋势,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系数提高。人口老龄化是全球问题。但我国由于人均寿命的延长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老龄化问题尤为严重,并呈现出以下两个特点:即相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我国的老龄化速度是最快的;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是在人均收入水平最低的条件下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所以,我国当前面临的老龄化形势最为严峻,其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平衡的冲击也最为严重。
(四)提前退休带来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剪刀差。由于提前退休现象对养老保险基金具有少缴多支双重侵蚀,所以成为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危机的主要根源。
(五)基金投资管理不善,无法满足养老保险基金刚性调节增长的需求。目前,我国的养老基金几乎全部用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受银行存款利率不断下调及国债期限结构的影响,基金收益甚微,保值增值困难。个人户收益也不理想。以辽宁的试点为例,2002年底个人户基金全年收益率只有2%,2003年通过协议存款等方式,个人户基金年收益率提高到了2.45%,但都远低于7%的平均工资增长率水平。在滚存结余基金的管理方面,也存在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的问题,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比较严重。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建议及对策
(一)变当前的“统账结合”制度为“统账分离”制度。统账结合模式下的混账管理导致了空账问题,空账的恶性循环是本质上的现收现付,既有可能导致即期养老金待遇的扩张性支付,也无法应对老龄化危机,同时还会阻碍劳动力正常流动。因此,必须实行“统账分离”制度,推行个人户“实账化”,并完善个人账户的有效管理,利用社会和市场的力量,提高个人账户的经济效益,使个人账户资金能够名副其实,能够有效地化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金债务危机。统账分离后统筹基金的资金支付缺口通过盘活国有资产(包括居民的福利住房)等方式筹集资金解决。
(二)加强基金征缴工作。一方面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资金来源。扩大全社会参保范围有利于筹措资金,而且还可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稳定社会。因此,只要符合参保条件,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自由职业者等都应作为扩面的范围和重点,做到应保尽保。在养老保险征缴方面,新经济组织的职工要和国企职工一视同仁;另一方面要规范征缴基数,杜绝渗漏。目前,参保单位通过瞒报、漏报缴费工资基数逃费的情况比较严重,抽样测算过程中发现,1999年缴费工资比1998年降低了5.7%(下降545元),而统计局统计的平均工资增长了11.6%。根据全国参保单位缴费工资与平均工资的统计比较,前者比后者也低了10个百分点。如果将参保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严格核实,至少可以使基金增收10%。
(三)尽快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建立方便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跨省区转移机制。如果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统一管理,可以建立便于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机制,工人不论转移到什么地方,都可以凭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则将根本解决因工人流动性而造成的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