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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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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

第1篇: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范文

关键词:护理人员;法律观念;人力资源

【中图分类号】R9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83(2012)10-0487-02

1加强护理人员的法律观念的重要性

护理人员在平时护理工作中必须增强法律意识,规范护理行为,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维护患者的利益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以确保护理的安全性。法律常识和思想观念的创新是护理人员新时代的需求。

第2篇: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范文

(河套学院,内蒙古 巴彦淖尔 015000)

摘 要: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有助于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更好地履行法律义务,对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问卷调查发现,目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不容乐观,具体表现在基本法律知识缺乏,法律信仰缺失、自觉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较差等。通过分析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及其成因,提出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G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1-0074-03

党的十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这就要求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大学生对法律的认知态度和践行效果,对良好法治环境的形成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大学生法制意识,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高校法制教育与时俱进的基本要求。近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失踪遇险遇害等案件频发,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大学生法律知识欠缺和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笔者以河套学院大一到大三非法学专业学生为主体,调查了解大学生法律意识及高校法制教育状况,为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提高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性提供参考。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调查结果统计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对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态度。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主要指大学生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评价,对基本法律知识的理解、掌握程度,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认知,对社会法律现象的心理判断以及法律信仰的形成情况等。围绕以上内容,本次调查从基本法律知识、法律运用能力、法律心理认知等三方面进行,调查以无记名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被调查对象中大一学生占27%,大二学生占38%,大三学生占35%,共发放问卷680份,回收有效问卷663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95%。

(一)基本法律知识掌握情况统计

基本的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也是大学生树立良好法律意识的基础和前提。本次调查主要对大学生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对法律法规的关注度、自身权利义务及个别具体法律知识等方面进行了解。通过调查发现,大学生主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等途径了解法律知识。其中媒体宣传是大学生了解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大学生对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关注度并不高,选择经常关注的只占11%,关注过的占71%,还有18%的学生选择了从不关注。关于自己的权利义务,只有25%的学生选择了知道,63%的学生选择了大体知道,10%的学生选择了不知道,还有2%的学生选择了权利义务无所谓。在回答“被告是什么人”这一基本法律知识时,只有45%的学生作出了正确选择;有37%的学生认为被告是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有16%的学生认为被告是打官司中理亏的一方;还有2%的学生认为被告是被诬陷的一方,可见,学生对于“被告”这一常见法律主体的概念很模糊。

(二)法律知识运用能力统计

提高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是大学生学习法律的主要目的,也是衡量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高低和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的重要标准。在调查这一内容时,笔者设计了三个问题,见表1:

从以上统计情况可以看出,大部分学生能够识别权利与义务,对保安搜身等明显的侵权行为,由于涉及切身利益,大部分学生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维权,但对索要发票这种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行为却缺乏明确的认知,所以78%的学生选择了偶尔或很少索要发票,只有42%的学生在商家拒开发票时选择通过法律手段维权。这样的做法,一方面自己作为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正常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也给经营者提供了趁机逃税的机会,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

(三)法律心理认知情况统计

大学生法律心理认知特指大学生基于自身的利益需要和体验而形成的对于法的感觉、情绪、愿望和要求。笔者在这部分设计了三个问题,见表2:

从上述统计情况可见,58%的多数学生选择对法律保持信任,66%的学生在认为法律不公正的情况下能够选择积极有效的方式应对;但仍有为数不少的学生对法律持消极态度,甚至在法律与权力关系的认识上模糊不清;有33%的学生在法律有失公正时选择被动遵守,还有1%的学生选择可以不遵守法律。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从调查问卷的结果显示,大学生对基本法律知识有一定了解,能够判断一些简单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定认识,也有运用法律维权的基本意识,但整体状况不容乐观,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对基本法律知识掌握不够。由于接受法制教育的内容和途径所限,大多数学生对法律部门的划分、基本法律概念、诉讼制度等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对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缺乏关注,对自身权利和义务及其相互关系认识不清。二是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强。由于法律知识储备不够,大多数学生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出权利意识较差,不能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思维和手段思考解决实际问题。三是对法律的心理认知不足。大多数学生对法律的认识还停留在感性阶段,缺乏理性思考,部分学生对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成果没有客观的认识,对法律的公平正义理解不够,对法律的信赖程度仍需提高。

调查结果与被调查学生法律意识水平的自我评价基本吻合。对自身法律意识水平的自我评价中,14%的学生认为较高,74%的学生认为一般,12%的学生认为较差。同时,77%的学生能够意识到法律与自己的学习生活关系密切;88%的学生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想到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对于“大学生在法治社会中担当的角色”,40%的学生选择做法治社会前进的推动者或建议者,27%的学生选择做守法者,26%的学生选择做法律知识的传播者,7%的学生选择做法律的完善者,不难看出,大学生希望自己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并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有所作为,但他们现有的法律意识水平难以实现这一目标。因此,无论从客观要求还是大学生的主观愿望,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是必要的,也是迫切的。

三、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的原因分析

(一)中小学、家庭及社会法制教育的缺失

通过本次调查发现,大一学生相对大二、大三学生法制意识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中小学、家庭及社会法制教育的缺失。中小学虽然也开设法制教育课程,一些机关团体也组织法制教育进校园等活动,但大多数内容以安全教育为主,又受升学影响,这类课程或活动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对提升学生法律意识水平意义不大。在家庭教育方面,有些家长自身法律意识水平不高,缺乏对孩子进行法制教育的意识,有时“教育”甚至适得其反。社会法制宣传大多以大众普法教育为主,对青少年缺乏针对性。

(二)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不强

中小学、社会及家庭法制教育的缺失,导致大学生在入学前法律意识水平普遍偏低,这就要求高校必须承担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任务。高校的法制教育应该通过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帮助学生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形成法治思维和法治价值观。当前高校开展法制教育主要通过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进行,而该门课程法律部分的内容只有两章,由于课时有限,教师对法律知识的讲解只能泛泛而谈,也很少有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同时,教授该门课程的教师大多缺少法学专业背景,本身对法律的研究和理解不够深入,在知识体系的构建与优化、教学方法的有效运用、大学生的法治精神和法律意识的培养等方面还有许多局限性,极大地影响了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三)大学生对法制教育重视程度不够

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背景下,大学生不学法、不尊法、不用法、不守法,不仅直接影响其自身权益,还会侵害社会和他人合法利益,对营造法治环境产生消极影响。法制教育对学生在校期间、毕业以后的学习、就业、生活及社会交往等各方面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现实中大学生对法律的关注度并不高,没有将法制教育与自身的权利义务紧密联系,在学习中大多存在应付心理,不能自觉地把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方式和准则,也不能有效地运用法律。

(四)社会法治环境的负面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就,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法治建设还存在立法滞后、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现象,这也使得一部分大学生对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和进程持怀疑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

四、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中小学阶段法制教育,为大学生形成良好法律意识奠定基础

法制教育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作为新时代的青少年,应该在中小学阶段了解与自己学习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为大学阶段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奠定基础。因此,中小学应当开设相应的法律课程,并邀请专家对教师和家长进行培训,以便教师和家长在日常教学和生活中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相关行政司法机关也应配合学校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和教育活动,从而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体系,使法制教育伴随青少年的成长,帮助他们从小形成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思想意识,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率,为青少年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二)提高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促进大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

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将其培养成为遵纪守法、具备良好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合格人才,是高校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高校应当不断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性。一是要优化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开设法制教育课是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要途径,所以首先要优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内容,做到重点突出;同时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并结合专业特点,增设劳动法、经济法、环境法、婚姻家庭法等选修课程,拓宽学生的法律知识面,弥补现有教学模式的不足。二是要创新学模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法律知识实用性很强,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多采用案例式、讨论式、诊断式等教学方法及灵活多样的教学手段,注重加强互动交流,增强课堂感染力,提高学生学习兴趣。三是要组织开展丰富的法律实践活动,提高学生学法用法的能力。教师要精心设计实践教学环节,学校应鼓励指导学生成立法律社团,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组织开展法律知识讲座、竞赛、辩论会、模拟法庭、庭审观摩、法律咨询等活动,构建起课堂内外、校园内外一体化的法制教育网络,提高学生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和理性思考,形成学习、传播法律的良好氛围。四是要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高校应尽量选派具有法学背景的专业教师承担相应教学任务,非法学专业教师应通过学习培训,形成完善的知识体系,提高法律实践能力,保证法制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三)构建良好法治环境,为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创造条件

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有助于坚定大学生的法治理想信念,为提高法律意识水平创造条件。从国家层面而言,必须维护宪法权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推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平,全面加强法律实施,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从社会层面而言,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从学校层面而言,要提高依法治校水平,以学校章程为指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权益,为学生提高法律意识水平创设校内法治环境。

参考文献:

(1)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张家宇,李子煊.大学生法治精神培养的困境与出路[J].北华大学学报,2014(4).

第3篇: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范文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治国家;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

意识是人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1〕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主观现象的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进行反映的有机综合体。〔2〕法律意识属于精神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也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社会法律意识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是一个社会中的个人法律意识、各个群体法律意识相互交融的产物,因此社会法律意识往往是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总的反映。〔3〕一个国家,立法的内容和水平、立法的价值取向、执法的水平、司法的公正程度、公民的守法的状态、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备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重要体现。

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是和全民法律意识状态密不可分的,国民法律意识程度是这个国家法治的内在精神要素。

一、法律意识与立法

立法是统治阶级将其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是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国家的确认的创制活动过程。

立法者倡导和保护什么利益和需求,限制或打击什么需求往往根据自己的法律情感、法律观念、法律思想等影响其价值判断的法律意识因素做出。立法者在创制法律时,法律意识必然支配着他的行为。一个国家国民的法律意识状态,从社会群体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中可窥见一斑。一个国家整体的共同法律生活准则是建立在这一时期社会整体的对法律的基本价值选择、情感倾向基础上的,这种共同的情感和需求是立法活动得以进行的心理条件。不同历史时期由于生产力状况不同、生产方式不同、文化习俗不同、政治力量对比不同,法律意识有所不同:不同的历史时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同一历史时期不同类型的国家,同一类型不同的国家之间法律制度截然不同。如奴隶制时期奴隶主是权利的主体,奴隶是义务的主体,奴隶没有任何独立人格,只有服从和履行义务。反映到群体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趋向上,则为服从与义务的人治特性。由于生产力低下,社会分工不细,在法律制度上就表现为诸法合一,重刑轻民,行政与司法一体等特点。当人类社会进入到商品经济和工业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时,由于契约自由、等价交换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于是形成以个人权利、自由、平等为核心的法律意识,同时伴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法律制度也随之分化,公法、私法分离,司法发达,司法独立。此阶段,当人们有了独立人格后,产生了平等、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法律至上等符合近现代法治精神的价值追求。于是良法治之便成为法治社会对法的内在价值要求。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4〕所以,法治社会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而且要有善法和良法,即有反映特定时期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法律,而良法的制定最终取决于立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所以,法律意识是立法精神之引导。

二、法律意识与执法

在法治国家中,法律至高无上,衡量一切活动的标准和尺度的最主要手段是法律,重要的社会关系在法治社会中主要由法律调整。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控权和保权,即控制公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由于政府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它承担着全社会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行政权自身的扩张性,学界和实务界历来强调对其进行控制,如分权制衡、规范执法程序、责任追究制度等,但再完美的制度也是由人来落实的,执法者的理念、法律意识状态是社会执法水平的决定因素,而且这种因素与道德一样,自觉支配着执法者的行为。当一个社会的执法者内在具有了与法治社会相匹配的法律意识,外在完备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运行,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才能体现出道德的光辉、人文的精神,而不是冷冰冰的权力强制,甚至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从而背离了人们成立政府的初衷。所以,法律意识是执法的内省力。

三、法律意识与守法

法律意识随着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感知、感受、评价、取舍而逐渐形成。法律意识的内容受到多方面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因素的影响,而其中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是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5〕意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具有相对独立性,它既可以超越社会现实:又可以滞后于社会现实,还可以与社会同步。对于我国而言,由于几千年来封

建专制文化的影响和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公民社会没有出现过。人们的法律意识远远抵不上权力意识(官本位意识),人们的思维方式不是如何遵守法律,而是如何钻法律的漏洞,或逾越法律后,如何运用权力关系不受法律追究。所以在我国,真正走向法治的标志,不是我们是否有完备的法律,是否有善良之法,而是要有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公民,即有良好法律意识的公民。只有公民将守法变为自觉,社会法律秩序才得以建立。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护一个民族的精神”。〔6〕所以,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的“法律”。

四、法律意识与司法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事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制度的评价。所以,司法公正作为服务于实现社会正义的终极目标,不仅是法律制度运作的核心和司法活动本身的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需要。法官的法律意识与司法公正。法官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行使国家审判权。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直接制约着执法水平,影响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影响法院的整体形象。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与之相类似的一句格言是:“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换句话说,如果法官也被腐化,不能够主持正义了,那么这个社会也没有什么正义可言了。

可见人们不仅要求法官具备熟练和高超的业务素质,而且要求其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7〕五、法律意识与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法律得以实现的保障,是维护法制统一,防止权力滥用、懈怠的手段。它是法制的必要环节。

1.法律意识与权力监督。权力制约权力是现代法治社会运行的基本模式。任何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授权范围、行使程序进行。为避免其违法、越权,法治国家的制度设计上必有监督机构的设置,以对公权力形成制约。这种监督机构某种意义上也是执法机构,其法律意识状态与前述一样,是监督权能否正确行使的内省力。因为,要想杜绝官官相护,执掌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将法律意识内化为职业道德和内心信念,树立起对法律的敬仰,才能不畏压力,确保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

2.法律意识与权利监督。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前提。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公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并服务于人民。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是公权力设立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但公权力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与其自身的私利交织在一起,会导致权力的异化,成为公民权利的侵害者、践踏者。此时,如果公民的权利意识不强,畏惧权力,只会助长权力的疯狂、恣意。反之,公民的维权意识很强,则会形成强大的震撼力,迫使权力有所收敛。一个真正成熟的法治社会,公民有着良好的法律意识,他们会以主人翁的身份积极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中,他们会自觉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制约,以此形成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3.法律意识与舆论监督。舆论监督被誉为第三种权力的监督,这说明其监督的力量与力度的强大。理论上,舆论监督属于社会监督,它独立于公权力,只要依法行使,便不受公权力干涉。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新闻法,舆论监督存在许多尴尬状况。这在现实中主要有两种极端现象:其一,舆论完全依附于权力,没有自我,缺乏独立性;其二,舆论不负责任,进行严重失实的报道。两种现象均反映出我们的舆论工作者法律意识薄弱。试想当舆论工作者有了较好的法律意识,树立了法律权威的理念和信仰,不畏权势,不受制于权力,勇揭权力的滥用与黑暗,那将会对公权力形成怎样的制约,公权力自会收敛其无度的扩张。当舆论工作者有了较好的法律意识,就必然会慎重对待给社会的信息是否客观,否则会引发不必要的诉争。此外,舆论工作者的法律意识状态直接影响并引导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甚是会影响司法的公正。

综上所述,法律意识是一个法治国家必备的内在精神要素,它是社会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环节,是我们应着力加强的工作。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353.

〔2〕〔5〕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9.51.

〔3〕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92.

〔4〕亚里士多得。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6〕卢

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20.

第4篇: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范文

(一)职业道德缺乏责任心下降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社会的功利性越来越强。物价高涨,房价一路高升,人们只知道能赚到钱就是王道。企业员工更不用说,受市场经济的影响,企业员工的思想更加开阔,更加对企业发展的前途担忧,并不是一心一意的对待其工作,职业道德严重缺乏,责任心不断下降,对工作的热情度也下降,甚至对企业产生了违法犯罪的现象,列如偷盗,侵蚀企业公款,倒卖生产物资等等,不仅对企业,更是对社会造成了坏的影响。

(二)企业员工法律意识不强

如今的企业招聘的人才只是看重他们的才能,是的哪个企业不想找一个对自己今后有用的人才。所以大多企业员工都是偏有才能而偏缺法律知识。这样的话只能是对企业产生暂时的益处,设想一个连法律意识都不怎么懂的企业员工,如果遇到对企业不利的事是否会懂得运用法律知识保护企业,保护自己。对企业长远发展会产生阻碍的。同时也促成了企业员工犯罪现象的增多,法律意识不强,员工的偷盗、倒卖生产物资现象,等等不良现象会逐渐增多。

(三)思想认识上的不足

企业中不仅是员工,领导阶层也是存在着法律认识的不足,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使员工和领导们都存在着思想上的不足,他们认为法律只不过是对犯罪违法的人,而自己怎么可能是那些人呢?并没有真正认识法律,懂的法律。从而在公司连做了触犯法律的事情都不知道。例如贪污,2009年1至11月,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违纪线索数增长4.7%,立案件数增长4.5%,已送司法机关人数增长16.6%。处分贪污贿赂金额在100万以上企业人数增长19.2%。

(四)企业缺乏监管机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扩大,企业越来越着眼于实现更大利益。企业的逐步发展壮大,也越体现出了企业的问题,监管机制就是一个问题,企业越发展就越来越需要一个更适合企业发展的体制,不能一味不变,这样只会导致企业的管理体系的崩溃,企业员工的信心不足,导致员工对企业的失望,从而会导致员工跳槽,流失,缺勤,旷工等甚至可能会使员工做出违法犯违纪的事。

二、加强对企业员工法制教育的几点思考

(一)完善企业的管理,运行机制

首先一个企业要想自己的员工敬岗爱业,守法爱国就要从自身做起,企业应当要都自己独特的执行机制,管理机制。在招聘人才时不仅要看重员工的才能,更要注重员工的道德修养。企业的管理制度要从上至下做到有法可依,有序可行。不能从下至上,只有领导阶层起了带头作用企业员工才能心悦诚服。其次要有做好奖罚制度,员工是否做得好,是否对企业有信心,关键在企业能给员工多少福利。奖罚分明就是对员工的最好激励,做好了就奖赏,做不好就惩罚。最后要加强企业执法队伍的建设,严厉打击不法员工对企业的违法犯罪,盗窃,变卖生产物资,侵蚀企业公款资金等等。

(二)加强对企业员工法制教育,普及法制知识

对员工的法制教育是一个长远的,前瞻的,针对的,系统的过程。对于企业员工的法制知识普及要注重引导,使他们的学法动力得到充分发掘,让他们的在心思想观念上在认识上逐渐转变,自身的法制素质得到提高,逐步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我们可以定期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制知识的考核,促使他们进行学习法制知识。也可以请一些具有法制专业知识的人员定期对员工上法制教育课,普及法制知识。

(三)借鉴与学习其他企业的对员工的法制教育培养

新时期的企业已经不是一个自身独善的个体了,而是与整个社会连成一个整体,与其他企业有着相互竞争,相互依存的关系。所谓走万里路可以阅人无数,企业也是一样,可以向发展得好的的企业进行学习,促进创新。不仅要学习优秀企业的管理机制,更要学习优秀企业如何提高其员工的高素质,爱岗敬业,爱国守法。如何加强对企业员工的法制教育的普及。

三、总结

第5篇: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范文

关键词 老年病人 人文管理 护患纠纷 防范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0.01.161

护患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文件中明确了护士的职责、患者的权益以及对护理人员的护理活动要求,为患者保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依据,强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法律本身对医护人员、患者都是保护其合法权益。在护理日常工作中,由于惯性思维,在进行护理操作时,说话、做事不严谨,护理文书书写不规范,操作前未履行告知责任和签字制度,不尊重病人的权利,随意谈论患者的病情等,体现出护士在相关法律知识方面的欠缺。

护士业务能力欠缺,病人及其家属对操作技术不满意:老年病人动、静脉硬化,而且多次穿刺引起血管完整性改变,建立静脉通道困难,而护士对专业知识掌握不熟练,再穿刺过程中未能一次成功,在操作过程中护士的沟通不够引起病人及其家属对操作技术不满意,使护患关系紧张,从而导致纠纷的发容易引生(41%)。

患者及其家属对护理服务态度不满意:老年病科患者年龄偏大,感觉器官功能下降,一些护士考虑问题不全面,缺乏换位思考,缺乏主动服务意识,表现为服务态度冷漠、语言简单生硬,不能耐心解释回答患者的疑问,从而被投诉(24%)。

护士责任心不强,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

防范措施

抓理论学习拓宽知识面,提高护士自身素质;营造人本氛围,提高安全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利用每周护士例会的时间和每天晨会交接班时间,组织科内护士认真学习与临床护理实践有关的法律,做到学法、懂法、用法,主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发生护理纠纷[1]。

落实规章制度,严格进行护理质量管理:要求每名护士加强责任心,增强慎独精神,按照医院下发的各项护理工作流程和核心制度认真执行各项护理技术操作。重视护患沟通交流,改善护患关系。尊重患者的权利,履行告知义务:患者的权利和护士的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护士只有履行好义务,才能维护好患者权利,防范护患纠纷的发生。建立畅通快捷的护患纠纷处理程序:凡发生护患纠纷者,护士长第一时间亲临现场,首先安抚患者及家属,然后详细调查事情经过[2]。护士长调查清楚后,及时向患者及家属解释,妥善安抚。

结 果

3年来通过对老年病科护士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了护士的法制观念,护理质量不断提高,住院患者满意度也在逐年提高。见表1。

讨 论

护士长在护患纠纷防范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护理管理者要做到以下几点:①思想上一定要加强护患纠纷防范意识,这样,才能教育和带领护士共同做好护患纠纷防范工作;②要重视细节管理,从小事看起,从小处着手,防微杜渐,预防护患纠纷;③要有敏锐的观察力,较强的预见能力,高瞻远瞩,顾全大局;④护士长要多与患者及家属沟通,深入病房,尽早发现纠纷隐患。

参考文献

第6篇: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范文

【关键词】 护士长 护理纠纷 作用

医学是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为一体的高科技、高难度、高风险的科学[1]。而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患者及家属在就医过程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意识明显提高,护患纠纷日益增多,处理难度大。护士长作为临床最基层的管理者,如何发挥积极作用,有效地预防和降低护理纠纷。现将常见护理纠纷的类型及纠纷中护士长的作用介绍如下。

1 护理纠纷常见类型

1.1 护理质量引起的纠纷 (1)在工作中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责任心不强。如巡视病房不及时,没有按照等级护理要求执行一级护理15~30分钟巡视病房一次;重症病人病情发生变化后没有及时发现;输液发生药液外渗引起并发症。查对制度不严格,使三查七对制度流于形式,出现打错针、发错药,输入有杂质的液体。(2)医疗护理知识欠缺,护理技术、专科技能不熟练。如静脉穿刺未能一针见血,尿管插入深度不够就注入气囊,致尿道损伤;在抢救危重病人时急救仪器、设备不能熟练使用或不能正常使用,引起不满,导致纠纷。

1.2 服务态度引起的纠纷 护患缺乏沟通,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因素。文献报道,因语言诱发的纠纷占17%。表现在语言的不规范,态度生硬。护理人员缺乏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对病人提出的问题不解答或解答简单,甚至把不良情绪带到工作中。特别是中午或晚上值班护士少,工作忙时更换液体不及时,病人的呼叫未能及时应答,又没有耐心做好解释,引起病人不满。

1.3 医疗费用引起的纠纷 随着医疗制度的改革,原来的“公费”医疗一去不复返,病人对自己的费用高度重视。但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病人对收费项目的不了解。护士计价时的误操作,医生未能及时停长期医嘱而多产生费用。这也是产生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1.4 护理人员法律意识不强 (1)不重视护理文书的书写。对各种护理记录单记录不及时,不完全,不准确,出现纠纷时不能提供有力的法律证据。(2)在实施护理操作时不注意保护病人的隐私,或在病人面前与他人谈论与治疗无关的话题,引起病人及家属的不满。

1.5 病人方面的 (1)因病人或家属的认识和专业知识局限,导致他们认为医疗护理后果系非正常的后果,从而要求医疗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这是目前最常见的纠纷。(2)病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加上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病人和家属一旦认为个人权益受到损害时,就会产生投诉动机和行为,甚至想以纠纷为借口谋求经济赔偿或达到不交或少交医疗费用的目的。

2 护士长管理中的作用

2.1 严格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责任 护士长认真指导护士遵守医疗护理制度及规定,时刻提醒护士将各种制度当作法规去履行。在护理实践中,按照分级工作责任制的要求,明确各班次,各岗位、具体事、具体人的责任,特别要明确分级护理内容。注重急救物品、药品、器材的管理,做到100%的准确到位,完好。

2.2 加强护理人员业务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护理工作是一项理论与技术相结合的服务,护士不但要掌握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各种疾病的临床护理经验,还要练就过硬的技术操作本领[2]。因此在工作中严格要求,定期考试考核,加强“三基”训练,鼓励护士在全院的技术操作比赛、知识竞赛中拿名次,利用晨间提问、科内业务学习,护理查房以及参加医院开办的各种讲座,使全科护士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娴熟的护理技能。

2.3 加强护士自身素质建设,增进病人的信任感 开展护理心理学,护理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知识的学习,满足多元化知识结构的需要,注重护士仪表,审美等综合能力的培养,美化护士的言行、举止,塑造良好的护士形象,以亲合护患关系。

2.4 加强护理管理,定期召开护理安全会 根据科室的特点和具体情况,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住漏洞和盲点。发生护理纠纷后,护士长作为管理者,挺身而出,竭力制止事态的发展。及时了解事情发生经过,仔细听取病人及家属的申诉。属于护士技术问题或责任心不强的,要敢于承担责任;属于服务态度差的,要向病人当面表示歉意并及时纠正;对无理取闹的病人做好思想工作,必要时按法律程序解决纠纷。定期召开护理安全会议,及时总结经验,提出防范措施,可减少护理纠纷的发生。

2.5 加强教育,强化护士法制观念 护士长首先要有正确的法制观念,组织护士学习医疗与法律的相关文件,尊重、熟知病人的权益(十项基本权),使护士掌握如何维护病人的权益和尊严,认识到护理工作中存在或潜在的法律问题,自觉规范护理行为。加强护理文书书写规范化,护理记录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2.6 善于发现和处理潜在的护理纠纷 护士长是护患沟通的桥梁,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了解病人的所需所想,及时处理潜在的护患纠纷,力争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纠纷发生时,在面对病人及家属时,利用护士长的威信,采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耐心沟通,使纠纷防患于未然。

3 小结

护士长是护理队伍中的骨干,也是科室管理的领头雁,护士长的领导能力和综合素质在护理纠纷防范中举足轻重。我们医院在推行星级护理服务中,本着为病人解决实际问题为基本原则,护士长善于发现护患纠纷苗头和具备解决纠纷的能力,通过细致入微的工作,有效地减少了护患矛盾,化解了护理纠纷,病人对护理质量的满意率由原来的92%上升到99.8%,使护患关系更加融洽[3]。

参考文献

[1] 谢红莉,张秀华,王爱华.论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持有原则[J].中国医院管理,2003,23(60):32~34.

第7篇: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范文

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其法律素养是提高大学生职业发展能力、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但是近年来不断出现的高职院校学生违法行为反映出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学校的法制教育有效性不强。本文从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现状入手,提出有效提升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策略,以完善我国高职院校法制教育体系。

关键词:

高职院校;法律意识;法制教育;对策

高职院校担负着为社会各个行业培养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的有技术、有素质的高技能专业人才的重任,随着依法治国的号召,对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制意识也有了新的要求。但面对当代有思想、有个性的九零后大学生,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存在一定程度的观念落后、内容狭窄、方法无效的问题,现代社会需要的是懂法的专业人才,因此高职院校要结合办学特色,进行法制教育改革,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法律素养。

一、高职院校加强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制教育的必要性

(一)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

大学校园是社会的缩影,而和谐校园是和谐社会的写照。面对每年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的频频发生,校园和谐令人担忧,同时高职院校学生毕业后要走向社会,社会的和谐状况也令人堪忧,而高职院校学生缺乏参加社会活动的经验,就业以后面对的劳动纠纷会越来越多,如果不能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就不能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同时对社会或者就业单位产生不良影响,影响就业单位的发展,因此在高职院校期间必须注重学生培养法律意识、增强法制教育,创造良好的法制社会,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满足法制社会的要求。

(二)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高职院校的职责一方面是为社会培养专业的技术人才,另一方面是要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而综合素质包括心理、政治、道德、法律等多方面的完善和发展。其中法律素质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学生利用法律意识既可以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也可以保护他人的利益,法律素质的提升是评价学生综合素质提升的重要指标。

(三)可以有效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

近几年爆出的“XX学院杀人案”、“投毒案”、“盗窃案”,严重扰乱了校园秩序和社会安定,同时给学生带来心理恐惧和不良影响,抑制大学生犯罪行为急需解决,增强学校法制教育刻不容缓。通过采取高效、有力的法制教育措施,帮助学生树立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学生理智、正确的借助法律保护自己,避免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校园的和谐安定[1]。

(四)促进学校就业指导课程的改革创新

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作为大学生一门必修公共课,主要关注理论上的规划和如何制作就业材料、如何把握就业技巧,教授方式也以单一的、传统的灌输式为主,主要有学校的辅导员、班主任或就业部门的老师担任,如果在这门课上贯穿法律知识,老师、教授方式、教学内容都会发生变革,帮助学校进一步推动课程改革。

二、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虽然高职院校加大了法律基础教育,但是学生的法律意识相对还比较薄弱,法律素质普遍较低,无法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校不重视法律素质的培养

大多数高职院校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只开一门法律公共课,每周两个课时,并将其归入思想教育课,授课教师大多数是本校的其他专业的老师,缺乏专业性,法律课程本身知识点比较多,内容枯燥,讲课方式仍以传统的满堂灌为主,教师只是一味的赶课程,提不起学生的学习兴趣,现在大多数高职院校有的教材都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学生对公共课不重视,以应付考试为主,因此不能真正掌握法律知识,为自己所用,影响了高校法制教育的效果。

(二)学生功利心强,不重视法制教育

高职院校学生只关心专业课的学习和积累,或者对自己有直接利益的课程,而忽略了其他课程的学习和其他素质、知识的积累。即使关心法律,也只关注眼前的问题,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有关系,通过对学生的法律知识调查发现,89.5%的学生比较关注民法,只有9.5%的学生度过宪法,虽然学生们了解过法律知识,但水平相对太低,表现出较强的功利性和实用性[2]。

(三)缺乏对法律的相信度

越来越多的社会事件让学生觉得即使合法权益遭到侵犯,也可以通过走后门、拉关系来解决,在“当你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时候,你会用什么办法来解决”的调查表明:47.5%的学生选择“私了”、“差不多就行”、“忍让”,37%的学生认为权利才是解决问题最好的办法,面对“你相信法院会做出公平判决吗?”的调查时,只有21.5%的学生相信,由此可知,学生对法律的公平、公正缺乏信心[3]。主要原因在于传统的封建帝制的影响,认为权利至高无上或者说认为以德治天下,只要提高道德规范就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再加上社会频繁的负面事件,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现象让学生对法律失去信心。

(四)理论与实践脱节

高职院校杜宇法律知识的传授跟其他理论课程一样,虽然传授了基本的法律术语、条文及原理,当只停留在理论课程上,对于实践性和跟学生自身专业相符的法律知识涉及甚少,学生都知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自己或至亲好友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时候,48.7%的学生选择利己,29.3%的学生需要认真考虑,数据反映出了高职院校学生思想上法律缺失,受“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影响较大,容易在利益面前迷惑自己。

三、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

(一)学校的教育状况和就业压力

高职院校旨在培养高专业、高技能的人才,比较注重技能的培养,考核方式以考试为主,学生的主要精力和时间都在专业课上,而高职学生的就业压力相对比较大,学生要不断考取各种各样的证书来为就业做准备,因此学生接受知识的第一要素在于是否实用,而法律知识作为公共基础课,既不用参加严格的考试,又不用记忆,只是为了修到学分,因此学生上课不认真听讲,最基本的法律知识都无法掌握,更不能要求自身法律意识的培养了。

(二)高职院校法律教育不完善

教育部规定:法律基础课是三年制高职院校的必须课,但都依附于德育教育,学时较短,只作为考查课,学生和老师都是为了应付,而高职院校的学生年龄大多在20岁左右,心理不够成熟,正在建立人生观和世界观,此时心理脆弱,易冲动,社会比校园复杂,所以遇到事情不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四、提高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措施

(一)加强高职院校法律课程的建设

1.改变教学内容

改变课堂教学的形式和内容,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学校借助《法律基础》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与思想教育独立,既要传授给学生法律知识,又要帮助学生培养法律信仰,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突出重点,多展示案例,让学生透过现象了解法理,让学生真正明白,并且教师在讲授过程中要联合实际情况和学生的思想,提高学生对法律问题的分析解决能力,使学生从内心深处学懂法律知识。

2.改变教学方法

教师应改变现有的满堂灌的教育方式,以学生为主体,抓住学生的学习兴趣,多采用案例教学,注重案例的分析、解决过程,将理论与实践相互结合,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分析,借助多媒体教学,挑选解释的教学视频,比如《今日说法》等普法栏目,让学生了解最典型的、该发生的案件并指导如何运用法律来解决,同时可以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活动,如角色扮演,学校提供模拟法庭,学生可模拟原告、被告、律师、证人等,让学生掌握法律的实用性,增强学生的积极性,提高课堂效率[4]。

(二)学校要“依法治校”,增强学生的法律信心

高职院校是大部分学生在步入社会之前的最后一个知识殿堂,因此良好的学校法制氛围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最大的影响。学校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违法乱纪或不良事件时有法可依,坚决杜绝包庇纵容、走关系、走后门的现象,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每一个司法案件都能秉公处理,合理合法的诉求后可以有合理合法的结果,帮助学生树立起法律的权威[5]。其次学校在日常的管理中也要依法办事,学校管理制度与宪法等法律相适宜,尊重学生隐私、,尊重学生的民利,适当允许学生参与教学评价、课程评价等,增加学生对学校的信任和对法律的信仰。

(三)开展法律宣传活动

高职院校管理者可充分把握学生的性格特点,借助各大节日、纪念日、法律颁布日,集中开展法律知识的宣传,如:12.4国家宪法日,学校相关组织可开展宪法宣传、知识竞赛、播放宣传视频,让学生学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9月第三个周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学校可开展国家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鼓励学生开展辩论、演讲,宣传国家的相关法律,提高学生法律意识。

(四)改变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定位

和谐社会的本质是人的发展,而法律是公共权威,能够稳定社会规范,严密社会制度,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发展。较高的法律素养是对现代大学生的基本要求,高职院校培养核心是“法律素质”,因此高校应当将法制教育作为育人事业开展,注重学生法律技能的构建,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培养一批推动社会文明、促进社会和谐的搞法律素养的人才。

(五)注重网络法制教育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成为“第四媒体”,大学生几乎人手一台电脑和手机,据调查大学生每天上网时间超过五小时,因此网络法制教育也是高职院校加强法制教育的新任务。网络教育内容丰富多彩、渗透性强、共享性号,因此教育者要充分利用网络教育技术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学生的法制教育。

五、结语

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改革现在的教育方式和认识偏差,提高高职学生法律素养,使其知法、守法、懂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适应社会的需要,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人才的要求。

作者:陈锐 单位:宜宾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武莉.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有效性研究[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3,11:250-251.

[2]任皞,张萍.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以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学生为例[J].职业,2016,14:109-110.

[3]梁凯昕.高职法制教育现状及新途径探索[J].成功(教育),2013,11:240-241.

第8篇: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范文

1.1高度的慎独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供应室的工作有着特殊性,琐碎而凌乱,虽不直接接触患者,但其工作质量的好坏却影响着医疗护理的质量和患者的安危。慎独是一个人在独处的时候,依赖于自己的潜意识,自觉不自觉地按常规或习俗来作为或不作为,这是一个人基本的做人做事原则,是医护人员在工作中必备的素质,它也是一种自律,是一种修养。供应室的很多操作例如回收的器械是否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清洗、消毒、包装与灭菌,配制的消毒液浓度是否标准、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更换,湿包、散包、落地包等是否被视为污染重新进行处理,都有赖于护士高度的慎独意识。一个合格的供应室护士只有具备良好的慎独意识和职业道德,才能树立全心全意为临床服务、为患者服务的理念,才能严格的按照工作流程与操作规范认真负责的工作,为临床提供安全合格的无菌物品以及优质的服务。

1.2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术

供应室工作已经成为一门专门的学科,这就要求护士不光要有全面的理论专业知识,还要掌握诊疗器械的清洗消毒及灭菌的操作程序和原理。此外,现代化的供应室需要护士除了掌握丰富的专业知识与扎实的基本技能外,还要更新观念,学习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不断充实完善自己以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1.3高度的防护意识和消毒隔离技术

供应室要将医院所有使用过的可复用器械回收至污染区进行分类、清洗、消毒工作,不可避免的要接触大量的细菌、病毒以及污染的体液等。护士若没有高度的防护意识和熟练的消毒隔离技术,极有可能对自身造成损伤,如刀割伤、针刺伤、吸入气溶胶、化学消毒剂溅到皮肤黏膜甚至眼睛,形成职业暴露,危害自身安全。

1.4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一个好的供应室护士仅仅具有较强的个人工作能力是不够的,各工作小组之间、工作小组内部的配合都影响着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另外要与临床科室和手术室的医护人员以及医院的各职能部门比如感染科、设备科、采购科等科室打交道;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外来手术器械的使用日渐频繁,和外来器械厂家的工作人员的交流也越来越多。为了适应这种需要,护士应培养出良好的沟通能力与协作精神。

1.5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强健的体魄

现代化的医院对供应室的要求越来越高,供应室的工作也越来越繁重。然而临床很多医护人员还是以老眼光看待供应室,认为它就是所谓的辅助科室,是养老的地方,往往看不起供应室的护士;供应室的工作环境常年处于高温、潮湿、噪音之中,每天进行诊疗器械的回收、分类、清洗、消毒、包装、灭菌和发放等工作,这些工作均需要护士有强健的身体和清醒的头脑。故供应室的护士需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才能在工作上保持乐观向上的心态,具备强健的体魄才能圆满的完成工作任务。

1.6高度的法律意识

近年来,随着人们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医患纠纷呈现不断上升趋势,增强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变得尤为重要。供应室需要为临床、为患者提供安全合格的诊疗用品,护士应具备高度的法律意识,始终把安全、监测、核查、消毒隔离、规范记录等工作放在首位,防患于未然。供应室护士不但要知法、懂法,更要执法,方能保护患者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2加强供应室护士职业素质的培养

2.1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素质

供应室护士应当迅速适应工作模式的转变,培养护士的职业素质,树立团队意识,热爱本职工作,具有高尚的敬业精神,把以患者为中心,服务于临床为工作目标和行动指南,作为优质护理服务中的一项任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自觉保证工作质量,把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提升综合素质,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

2.2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专业知识

加强岗位培训,强化科室管理。科室内定期组织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与操作规范。护士应当掌握各种清洗剂、消毒剂、除锈剂的配制浓度与使用方法;各种可复用器械的结构、清洗方法、保养和消毒灭菌要求;各种设备的使用方法、保养与维护;熟悉电脑操作以便学习信息化的管理系统与流程等。强化职业防护意识,严格无菌操作规程,遵守消毒隔离制度,接触污染物品时穿戴好防护用具;清洗管腔类器械时在水面下进行防止产生气溶胶;不徒手分离针头和刀片以免受到损伤。平时注意锻炼身体,加强营养,保证充足的休息与睡眠,保持乐观的心态,以提高自身抗病能力。

2.3提倡人性化服务

供应室护士要做好下收下送工作,主动与临床科室交流,了解临床科室需要。尊重他人,信任他人,并取得他人的尊重与信任,才能使工作不陷于被动之中。遇到矛盾冲突时,能以积极的心态和不懈努力去积极沟通、换位思考,这样既能保证工作的顺利完成,又能促进各部门对消毒供应室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有利于不断的促进现代化消毒供应室工作质量的提高。

2.4强化法律意识

第9篇: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范文

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现状及分析,法史学论文大全,暴力抗拒执行法院生效法律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多年来存在于法院执行工作中的一大顽症,它严重威胁着执行干警的人身安全,影响和制约着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极大地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破坏了国家的法制形象。暴力抗拒执行主要表现在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等。研究分析暴力抗法事件的原因,如何预防暴力抗法事件,是摆在各级法院面前的一大难题。

一、暴力抗拒法院执行事件发生是多种原因造成的

一是普法力度还不够深入持久。由于公民特别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大多数债务人无视法律,抗拒执行。以往所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绝大多数案件均发生在乡村。这些被执行人和一些村民法律意识淡薄,不但不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还故意抗拒法院的执行活动,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谩骂、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甚至围攻殴打执行人员。

二是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思想严重。一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别是乡镇政府从保护本地区经济利益出发,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干预,甚至阻挠执行。这种行政职权的干预,是当前强制执行中较为突出的问题。

三是对暴力抗法行为打击不力。暴力抗法者之所以气焰如此嚣张,与对此类行为打击不力不无关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暴力抗法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交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再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定罪判刑。但往往由于有关机关未能较好配合,难以及时对暴力抗法者进行刑事处分,而只能由法院作出司法拘留和罚款处理了事。由于法律的权威性、操作性不强,使得一些人敢于藐视法律,甚至敢于公然与法律对抗。

四是执行人员行为错误引起。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现状及分析,执行中与人民群众发生冲突的,有些是由于执行人员行为错误引起,如违法执行、野蛮执行、滥用执行权等。

五是宣传力度不够。对那些暴力抗法者,在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要积极宣传这些案件,让人民群众了解那些暴力抗法者都没有得到好下场,受到了法律律更加严厉的惩罚,使那些想抗法者闻此止步,这样也可避免一些暴力抗法事件发生。

二、如何防范暴力抗拒法院执行事件发生

一是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教育公民遵守法律。执行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思想性很强的工作,执行活动要体现出对公民宣传法律的作用和力度及对当事人起到依靠法律、遵守法律的教育作用。如通过张贴执行公告、公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召开执行大会和新闻媒体曝光等,使执行当事人和广大公民受到生动的法制,进而增强法制观念。

二是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人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排除干扰,清除阻力,依法执行;对暴力抗法事件的策划、组织、指挥者及主要行为人,要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及事件的干部要报告当地纪委,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