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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和农村养老保险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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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和农村养老保险

第1篇:城市和农村养老保险范文

论文摘要:分析了转型期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模式选择的理论依据,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家庭养老保障是基础,农村社区养老保险是过渡,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是方向“的转型时期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最后论述了农村社区养老保险向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演化的动力机制。

1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农村工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农村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人口结构与劳动力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与此同时,农村也出现了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的趋势,农民日益要求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型。但是,像我国这样二元经济结构的发展中国家,在转型时期农村应建立什么样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世界上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也没有现的模式可以套用。我国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不充分,不够深人。因此,如何选择转型时期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就成为改革与发展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2转型期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模式选择的理论依据

(2)养老保险模式的演变是社会工业化、城市化的产物纵观世界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己经历了2个历史阶段并相应的形成了两种养老保险模式。一个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家庭养老保险发展到社会养老保险,从城市社会养老保险覆盖到农村,都是处在该国的工业化、城市化程度较高阶段。在这一阶段上,农业社会被工业社会所取代,农业人口向城市人口大量迁移,农业人口相对一国的人口总数所占比例极低,传统的家庭结构解体,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首先在工业先行国家瓦解,而代之以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日本在20世纪的1941年,就提出了面向城市企业劳动者的厚生年金保险,而直到1971年才推出了面向农业从业者的年金保险制度,这时日本的城市化水平己达到70%以上,农业从业人口还不到20%。为了推进城乡实质平等的“国民皆保险”,国家财政给予农业从业者社会保险以更大的支持。目前我国正处在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移的中期,城市化水平1998年是18.23% , 2002年才达到36.09%;农民占全国总人口的70%以上。显然,我国农村向城市化转轨还有很大距离,目前若全面推行农村养老保险的社会化是不现实的。所以,在选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时,必须适应国家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农民群众心理上、物质上的承受能力。

(2)社会保障水平必须适应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是制约社会保险模式选择的核心因素。这是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必须遵循的一条客观规律,也是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一个理论依据。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历程看,社会养老保障基金来源主要有:国家、集体和个人,但归根到底还是来源于国民收人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而国民收人的状况又往往制约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当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高时,国家财务充裕,企业和国民支付能力强,社会养老保险筹资的社会化、保险对象的社会化和保险服务的社会化程度就比较高;反之,养老保险的社会化只能是低度发展。但是由于我国过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很落后,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仍然很强烈,各种发展事业和项目都需要经济或财力的支持,这又树俯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重要的约束。国家财政拿不出那么多钱来解决8亿多农民养老问题,而我国农村总体上生产力又不发达,农民可支配收人低,集体经济实力薄弱。所以,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全国建立城乡统一的高度社会化的养老保险模式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只能选择社会化水平较低的养老保险模式。

(3)社区化养老保险是社会化养老保险的过渡社会保障的科学机理是“大数法则”,即大多数人群分摊少数人的风险。覆盖面越大,每个保障对象遭遇风险的概率越小,补偿越稳定。有着“福利国家之父”之称的贝弗里奇,早在1942年就提出了社会保障的“全面普遍性原则”,要求社会保障的对象是覆盖全体国民。但贝弗里奇同时出提出了“区别对待原则”,要求根据不同的社会成员采用不同的社会保障模式,制定不同的社会保障标准。我国农村广大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层次性极为明显。历史因素的积累和现实条件的局限,决定了我国现阶段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不可能采取一个模式,更不能一步到位建立起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而应“区别对待”,选择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养老模式。根据社会保障的理论和借鉴国外养老保险的经验,把农村社区养老保险,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起步与发展阶段殊过渡形式,谋求农村社区养老保险相对独立地发展,待条件成熟后与城市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并轨,是比较现实的战略选择。

3转型期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险模式

我国农村转型期的养老保险模式是:家庭养老是基础,家庭养老和社区养老相结合是过渡,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是方向。它的走向是:家庭养老—社区化—社会化。

(1)以构建新型农村养老模式为基础的家庭养老模式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为老年成员提供物质帮助、服务保障和亲情关照,是我国养老保险的传统模式,也是当前农村养老特别是纯农业居民养老的主要方式。①从经济学的意义上讲,家庭养老实际上是以个人终身劳动为基础,在家庭内部进行代际交换的“反哺式”养老,是农村老人对子女人力资本投资的回报。绝大多数农民在中青年时期将自己的全部收人和积蓄用于养育子女和置办家业,不预留自己的养老费用,而是将来依靠子女养老。这种家庭内的财富代际转移过程,实质上是父母对子女抚养和教育人力资本投资的回报过程。这种异期双向的过程,任何一方输出残缺就会使过程中断,造成对家庭和社会的不经济。②从法学角度上讲,家庭养老保险是农村老人拥有家庭的经济资源控制权和享有被赡养权利的体现。土地作为一种经济资源具有特殊的家庭养老保障的功能,房屋作为一种经济资源,也同样具有家庭养老保障的功能。老人通过拥有土地经营权和房屋所有权可以对家庭资源进行控制,为自己的养老提供保障。③从社会伦理学方面看,子女为父母提供养老保障是我国传统的社会基本伦理之一。家庭养老保障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根源,让老人安度生活、享受天伦、慰藉精神是每个家庭的职责,更是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的“孝亲”文化基础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传统美德。这些具有东方色彩的社会伦理,是千百年来我国家庭养老的强大支撑力。 转贴于 (2)以村、镇社区为依托单位的“大家庭、小社会”的养老模式按照“政府扶持、块块管理”的原则和“收人保障、服务保障”的保障职能,该养老保险模式的组成:①农村社区养老保险的组织体系。省级设立农村社区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全省农村社区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管理、运营及业务指导;市级设立农村社区养老保险管理处,负责全市农村社区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协调各级组织的运作;县区设立农村社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社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给付;乡镇设立农村社区养老保险管理所,具体经办农村社区养老保险业务。②农村社区养老基金筹集体系。资金主要来源:农村劳动者个人缴纳,集体公共基金补助,国家初期管理费和政策扶持。劳动者人人交纳保费是主体;集体补助是社区的集体组织负担与本社区经济收入相适应的一定比例的保险金;国家扶持则主要体现在对乡镇企业、集体补助部分给予税前列支,提供开展社区养老保险初期的管理费用。③社区养老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投资主体社会化和整合社区资源,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住养的老年公寓、托老所、医疗健康卫生院、精神慰藉的休闲场所等,使农村老年人能够在社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向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演化的动力机制

从总的历史发展规律看,伴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经济发展水平会不断增长,城乡的差距会不断缩小直至弥合,社会保障制度就会城乡一体化,覆盖面就会达到全体社会成员,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也将全民化。英、法、瑞等国家基本上实现了loo%的覆盖率,美国也己达到90%的高覆盖率。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必然要向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演化。

(1)农业工业化的推动力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近代西方工业化的产物。我国乡镇现在己经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和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乡镇企业的兴起和发展壮大,加快了农业工业化进程,导致了农村产业结构、社会结构、城乡布局发生变化,正在冲破传统体制造成的工业与农业的二元经济结构的矛盾。随着二无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轨的历史性演变的实现,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安全网”、“减压阀”的社会保障制度(含现代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然要从工业延伸到农业、从城市延伸到农村。

(2)农村社区城市化的外扩力农业工业化的发展,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变化,引起了农村土地人口的大分化和大流动,土地资源快速递减、劳动力大量富余并向二、三产业转移分流,形成了许多小城镇。自1949--1997年,我国城市化水平才由5.1%增加到18.23%;但从1998—2002年就从18.23%上升到36.09%,农村社区城市化过程大大提速。农村社区城市化的这种外扩力量,缩小了城乡之间的巨大反差,支撑着农村社区养老保险向城乡统一的社会化养老保险扩进。

(3)农村社区经济发展的内驱力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尤其是农村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与发展,提高了农村社区的经济水平,尤其是增加了社区公共基金,为农村建立社区养老保险提供了资金保障,使农村社区养老保险有更强的内部调剂和互补功能。一些富裕农村社区还可以仿照城市的做法,为社区老年农民建立退休制度。农村社区经济发展,也驱动着农村社区养老保险与城市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4)城市经济发展的拉动力根据国际经验,在社会经济发燕尾服的初期,农业为工业化提供资本积累;但是当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300美元时,农业将开始减少为工业提供资本积累的程度;当达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1 000美元时,就会发生工业的经济利益向农业的回流。发达国家实现这种根本转变后,把转移的经济利益一方面转向直接的收入支付,另一方面是加强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到2002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己达到89 404亿元,人均占有超过800美元。用不了多少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就可达到1 000美元以上,就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根本转变,就会拉动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的并轨。当然,经济发展水平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但又不完全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而是社会、经济、政治的历史和现实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把各种因素综合起来分析,预计到21世纪中叶,我国就会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2篇:城市和农村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以土地换社保分类分层管理和谐社会

一、我国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

(一)农民工与社会养老保险

在中国现代社会学辞典上,“农民工”是指拥有农业户口、被人雇佣从事非农活动的农村人口。其特征是持农村户口但在城市、乡镇企业工作,同时还没有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以务工所得为主要谋生手段。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分析,每3个产业工人中就有2个来自农村,大量进城农民工是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兴力量。同时进城农民工的劳动保障问题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不和谐之音。

有些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率先对此进行了桕关探索,形成了上海和广东两个模式。上海模式最大特点是设专门机构管理,农民工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只做养老补贴。农民工连续缴主费满1年可获得1份老年补贴凭证。广东模式是将农民工直接纳入现行城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这两种模式因地制宜,有力地保证了当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但这两种模式也都各自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上海模式的养老补贴待遇偏低,其额度现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74%,难以有效防范老年风险,广东模式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费率高、转移困难等制度设计也不尽合理。研究相应对策,探索适应农民工特点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新模式势在必行。

(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存在“一低一高”现象

从全国来看,这一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发展缓慢,主要体现为“一低—高”现象且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低、退保率高。从参保到退保,亿万农民工在社会养老保险面前表现出的无奈与矛盾,为中国年轻而庞大的社会保障体制出了—道难题。

(三)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一低一高”问题的负面影响

社会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现象使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进程严重滞后,使占城市劳动力三分之二的农民工不能被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所覆盖,造成很多负面影响。首先,农民工绝大部分从事的是城市人不肯干或不屑干的工作,没有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只能靠自己的力量为未来养老生活积蓄,这样容易使农民工的生活陷入困境。其次,由于农民工“又穷又脏”和缺少文化得不到社会保障的市民待遇,他们普遍受城里人歧视,这就使一些农民工产生一种反城市、的心理,从而积蕴社会不安定因素。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再次,由于城市没有为农民工提供社会养老保险,所以当他们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时,他们只能选择回乡靠土地养老,城市化由此缓慢。第四,城市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不能惠及农民工,而农村的土地又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农民工不愿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不利于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从而不利于农业经营方式的改善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一低一高”的原因

农民工在城镇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从制度上讲是没有障碍的。但“一低一高”现象在各地都比较严重,大量农民工还没有被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分析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1、农民工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调查表明每4位农民工中每年大约会有l位转换打工地区,由于国家尚未实现社会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农民工调换工作岗位后没有办法转移、保持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这就意味着农民工即使在辗转各地务工期间按规定缴费,晚年却还是与养老保险无缘。因此,少数参保的农民工在离开打工城市时也纷纷选择退保。

2、农民工工资较低、经济拮据。工资低、收入少,使得农民工“望保兴叹”。大量农民工只能从事劳动密集型的简单劳动,从而工资收入大大低于流入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维持城市生活己捉襟见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更是难以承受的负担。90%以上农民工根本就没能力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3、农民工文化素质不高,对养老保险认识不足。据广州地区的调查显示,农民工对社会养老保险有所了解的不到20%,即使是这部分人也普遍感到社会养老保险离他们很遥远,可望而不可及。因此,当调查中要求农民工在“企业为自己每月增发100元工资”和“企业为自己每月多缴纳200元社会养老保险费”中进行选择时,7396的农民工选择了增发100元工资。可见农民工普遍怀有“天边的凤凰不如到手的麻雀”以及入袋为安的短视心理,从而在主观上忽视社会养老保险。

(二)一些企业拒绝为农民工办理参保

企业经营者认为,为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会加重企业负担,往往违反规定不予参保。近年来,农民工退保率不断升高,企业经营者普遍认为,如果农民工“退保”,可以得到个人帐户中的11%作为一次性给付,而剩下的15%并不退还给企业,而是变成社会统筹基金。因此,企业干脆拒绝为农民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这也是农民工参保率低的一个原因。

(三)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是“一低一高”现象的一个制度层面的原因。现有的户籍制度一直是阻碍农民工真正融入所在城市的根本所在,使得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平等的社会养老保障,农民工的回流反映出他们在城市处于漂泊状态,其身在城市而户口在农村,他们随时可以回乡务农,伴随着回乡的是拒绝参保或退保,直接导致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出现“一低一高”现象。

(四)土地具有社会保障功能

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是“一低一高”现象的另一个制度层面的原因。土地具有两种基本功能:一是其生产功能;二是土地作为不动产的财富功能。在我国现阶段,土地除了上述两种功能外,还承担着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为此,当农民工所在企业不为他们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时,他们不愿冒失去工作的风险而提出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要求。当农民工失去城市工作的时候,承包的土地可以作为农民从事非农就业的退路,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对农民工的吸引力因此而减弱。

(五)现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不合理

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不能激起农民工的兴趣,关键是现行制度与农民工特点不相适应。这种不适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政策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农民工即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也很难享受老有所养的待遇。势必使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陷入困难。

2、对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率偏高的有关规定也给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带来较大的困难。所以相对于农民工的低收入来说,较高的费率也造成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下。

3、累计缴费15年的门槛难以逾越。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农民工普遍从事的工作一般属于劳动密集型,常常是以体力劳动为主。当他们到了一定的年龄,他们在城市里再找工作就非常困难,所以他们的实际缴费年限很难达到15年,所谓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只能是望梅止渴、画饼充饥。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关强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把农民工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同时,还应出台相关限制或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帐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帐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民工能够突破户籍制度障碍,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理所当然的将他们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三)以土地换社保

对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一定年限的个人帐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帐户,增加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积累。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加快城市化进程。

(四)合理设计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对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分类分层管理。将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城镇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区分开,寻找出一条有别于二者的适合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体制。(1)将在正规部门就业、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5年以上的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市养老保险,同时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使稳定就业的农民工能够享受其待遇。(2)对签订短期合同的农民工,则可以设计一种过渡性的方案。①社会养老保险先建个人账户、不建社会统筹,帐户权益可累积计算,便于跨地区转移,适应农民工频繁流动需要不断转移和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情况。②兼顾农民工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采取与城市职工有别的,与他们的低缴费年限桕应的“低年限低保障”的低保政策。③合理调整费率和缴费基数,但也注意不能太低,因为会因收益少而降低农民工参保的热情。

2、未来建立全国统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想。全国按统一的政策搞社会养老保险,建立方便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跨省区转移机制,办理随身流动养老保险卡,卡号可以为其身份证号码。对于农民工来说,只需随身携带一张如银行卡般的保险卡,农民工不论转移到什么地方,其个人账户都跟随他一起流动。

(五)加大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力度

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唤醒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意识,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也要教育雇主明确对农民工的保险责任。只有农民工自己觉醒了,雇主的责任明确了,加上国家的积极扶持与引导,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才有可能真正健康地发展。

第3篇:城市和农村养老保险范文

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2011年我国农民工数量达到1.59亿人,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为4140万人,参保率仅26%。但整体来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参保率呈上升趋势。农民工不仅参保率低,而且退保率高,例如,深圳在2007年有近440万迁移工人参加养老保险,但退保人数高达83万;2008年,退保人数约为87.7万;2009年春节前后又出现一个退保。在全国来看,这也是一个普遍现象。对于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工的态度如何?经了解,他们的积极性不高。第一,来到一个城市打工,他们最重视的是当前的现金收入,至于多年之后才能领取的养老金,则没有考虑这么长远;第二,大多建筑行业的农民工流动性较强,认为现在参保是给企业白交钱,养老金的转移接续方面存在很大问题;第三,我国的劳动力市场长期处于供需不平衡的状态,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不敢向企业争取养老保险权利;第四,大多数农民工的教育水平较低,对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了解不多,导致他们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位置;第六,有些农民工在家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能不能重复参保?这都是他们所疑惑的问题。

2农民工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模式不明确,具有地方特色

阻碍农民工养老保险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模式不明确。目前,全国各地已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进行了初步探索,各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比较具有特色的有四种:城镇模式,例如深圳;农保模式,例如山西;综合保险模式,例如上海;低标准模式,例如北京和浙江各地推进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进展不平衡,政策不同,这为未来制度的统一设置了新的障碍。总的来看分三种: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纳入农村养老保险;单独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但这种低层次,各具地方特色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会阻碍其进一步完善统一。

2.2参保率低,同时伴随着高退保率

2011年我国农民工数量达到1.59亿人,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仅为4140万人,参保率仅为26%。同时,农民工养老保险的高退保率也是个重大难题。农民工本身的流动性较强,当他们跨区域流动时,由于未来工作、生活的不确定性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大多农民工会选择退保。据了解,在2008年春节期间,一些农民工比较聚集的地区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的现象,如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尤其是广东的几个城市,农民工的退保率已超过了95%。若农民工选择退保,那他们得到的只有个人账户的资金,社会统筹部分则不予退回,只能留在当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受到了侵害,有失公平性。

2.3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不能满足农民工高流动性的需求

农民工的流动率较高,据相关研究表明,1年之内,有高于50%的农民工都会产生职业更换,而1个农民工在1个地方的平均工作时间为2到3年。2014年人社部出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方法》,使城居保和城职保之间可以互相转换,但城居保向城职保转换时,缴费年限不予计算,对于城居保参保人员来说不公平。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农民工在城市打工时,大多采用的是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标准,统筹层次比较低,所以在农民工返乡进行转移接续时会出现地方利益冲突,加大转移难度;二是农民工输出地的农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过低,转移接续步骤繁琐,致使回乡农民工转移意愿不高。

2.4国家财政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责任缺失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几乎没有考虑农民工的需求,社会保险法也将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放在附则中,充分表明了国家对于农民工的不重视。大多地方的公共服务和财政预算也将农民工排除在外,政府只是部分承担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组织角色。有的地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不仅得不到政府补贴,反而所缴纳的养老金还要为当地城市做贡献,例如上海市,外来就业人员所缴纳的综合保险费的2%将被作为外来人口的管理费和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培训费。这种做法加大了农民工融合的难度,不仅会使农民工对政府的产生不信任感,还会使农民工对社会保险产生抵触心理,从而影响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进一步推行。

2.5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待遇远远低于本地户籍人群的养老保险待遇

就当前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来看,就算农民工可以在所迁入城市领取养老金,但由于养老金待遇较低,其生活质量也不高,没有公平地享受到当地经济发展的成果。现阶段针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政策,仍然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并不利于城乡融合。

3农民工养老保险的需求特点

3.1农民工需要相对独立的符合其需求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

农民工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既不适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也不适合农村养老保险。现阶段可行的是单独建立适合其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形成“三元”养老保险体系,将农民工群体进行科学分类之后分别进入适合自己的养老保险体系。随着城镇化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城乡逐步进行融合,这种过渡阶段的“三元”养老保险制度必将逐步变成“二元”,最终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统一。

3.2以低标准、广覆盖为基本原则

由于农民工工作流动性较强,收入不稳定且水平较低,其缴费能力有限。所以,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要考虑到现实情况,以低标准、广覆盖为基本原则,减轻农民工的缴费负担,其待遇标准也适当降低。只要这样才能提高农民工和所在企业的参保热情,扩大覆盖面。

3.3农民工养老保险应具有便携性特征

由于农民工经常在不同领域、地区流动工作,这就要求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进行跨地区无障碍转移接续。但是,目前的政策尚不支持,如果农民工跨地区工作或者返乡,只能退保,而他们只能得到个人账户的资金,社会统筹部分则留在当地,农民工的利益受到了侵害。这也是制约农民工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因此,农民工养老保险应具有便携性,方便养老关系及资金跟随人走。

3.4农民工养老保险需要得到国家财政的支持

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还处于初步摸索阶段,考虑到农民工的缴费能力不高,所以国家财政应该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支持,使广大农民工群体能公平地享有城市发展成果。帮助农民工建立适合其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城镇化的推广和城乡二元结构的消除来说具有重大意义。

4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主要思路

结合目前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和农民工的养老需求,目前有以下解决思路:

4.1把农民工纳入农村养老保障

考虑到农民工自身的农民属性,且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最终还是选择回乡养老,所以可以考虑将这部分群体纳入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就我国当前养老保险政策实施情况来看,已有多数地方把“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一成“城居保”,这为以后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奠定了基础。

4.2把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同时降低个人缴费率和企业缴费比例

由于一些农民工长期在某个城市打工,并且最终想留在该城市,把他们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则比较合理,例如:北京、广州、南京、南昌等城市,规定农民工参与的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相一致。但考虑到农民工缴费能力不强的因素,在个人缴费率和企业缴费比例方面有所降低。

4.3建立相对独立的过渡性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由于农民工的收入水平较低且不稳定,一开始就实施水平较高较完善的养老保险政策显然缺乏一定的经济支持。所以针对那些长期流动在不同地区工作的农民工来说,建立相对独立的适应其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是比较可行的。例如:上海、成都、大连等城市专门针对农民工所实施的综合社会保险制度。

4.4把农民工按照不同的群体进行划分,使他们进入不同的保障体系

现阶段可以把农民工群体分为三类:

4.4.1“准市民”农民工。

具备在城市长期生活的能力,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和住所,其归属是城市

4.4.2季节性农民工。

只在农闲季节到城市打工,其归属还是农村

4.4.3流动性农民工。

长期流动在不同城市打工,未来发展有很大不确定性,这类群体占农民工大多数。针对第一类“准市民”农民工,应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而第二类季节性农民工,将其纳入农村养老保险;第三类流动性农民工,占整个农民工群体的主体部分,应为其单独建立适合其特点的过渡性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当然,各个农民工群体在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发展打算,这就要求三大养老保险体系之间需预留衔接口,方便日后进行转移接续和统一。尤其是第三类农民工,一部分会因为经济地位上升进入第一类群体,其养老保险关系可转入城职保体系;还有一些打算回乡发展或养老,其养老保险关系可转入农村养老保险体系或暂时封存,等到日后再打算外出工作时进行续保。

5结语

第4篇:城市和农村养老保险范文

(一)养老保险制度参与的可持续性

养老保险基金具有储蓄性质,是劳动者必须在年轻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年老后享受的一种制度。按国家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保者必须至少缴费15年,年老后才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不足15年,年老后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存储金额。所以,当养老保险参保并不具有强制性时,劳动者在选择是否参与养老保险制度时,将考虑是否能持续参保的问题,如果不能,参保的积极性将大打折扣。养老保险制度参与的可持续性是指劳动者参与某一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持续的参保足够年老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限。养老保险参与的可持续性由两方面决定的,一方面是劳动者在特定区域工作或居住的年限,即劳动者在某地工作或居住年限在15年以上,就可以在这一地区持续的参与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另一方面是,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性或转移接续的便捷性,即养老关系随着劳动者的流动而不受损失的便捷的转移。农民工在决定是否参保时将考虑这两个因素,如果该农民工决定在某地长期工作或居住,他可能具有参保的积极性;或者该农民工参与的养老保险关系能够不受损失的便捷的随着他流动而转移,他也可能具有参保的积极性。也就是说,农民工参与的养老保险制度,只要具有其中的某一方面的条件,他的参保动力将会加强,参保的积极性也将上升。反之,参保的动力不足,积极性下降,即使农民工参与了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当其工作变动或返乡时将进行退保,这也是农民工退保现象严重的主要原因。因此,养老保险参与的持续性是决定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因素。

(二)工作的稳定性

农民工的一个典型特点是工作具有很高的流动性,稳定性很差,农民工在工厂、餐饮等服务行业的平均工作周期是4-6年;从事建筑业等体力工作的农民工在一个地方的平均工作周期仅为2-3年。养老保险需要劳动者稳定持续的参保,即参保者最低的缴费年限为15年,年老后才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农民工工作的不稳定性极大的限制了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工作的不稳定主要表现有三个方面,一方面是农民工居住在固定的地区或城市,但工作在不同的单位间流动,甚至经常存在失业的现象。由于这种原因,农民工自身与单位都没有参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农民工在不同的城市间流动,为了寻找工作或寻找更好的工作,在不同的城市或不同的省间流动,我国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还没有实现全国统筹,而且缺乏合理便捷的转移接续办法,如果农民工参与了相关的养老保险制度,可能随着工作的流动,养老保险的参与将不能持续,因此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不高;最后,有部分农民工并不是常年在外打工,而是在农闲时外出打工,农忙时回家务农,这部分农民工的工作更不具有稳定性,而且工作时间极短,因此更不具有参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条件。由此可见,农民工工作的流动性、短期性与养老保险的长期性、持续性、地域性存在很大的矛盾,致使不管是农民工自身,还是单位都不具有参保的积极性。农民工工作的不稳定性,极大的限制了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动力。

(三)经济承担能力

养老保险能否持续参保,经济承担能力具有决定性因素,养老保险需要持续的缴费,且缴费水平较高。农民工一般从事城市较底层的工作,收入水平有限,在参保能力方面受到制约。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经济能力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是农民工工资水平普遍较低,缴费能力有限;另一方面是,农民工工作不稳定,因此农民工的收入也不稳定,甚至当农民工没有工作时将暂时性失去收入,所以农民工由于收入的不稳定性与养老保险需要持续稳定的缴费要求相矛盾,限制了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另外,农民工当期对金钱的需求比较高,有很多农民工外出打工是因为子女上学、就医等需要大量的现金。因此,对于这部分农民工由于当期的经济压力,参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农民工收入水平的不高并且不稳定,而且当期消费需求高,极大的限制了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能力,成为制约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重要因素。

(四)参与养老保险的观念

我国传统的养老模式是家庭养老,养儿防老,农村一直持有这样的观点,虽然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后,农村传统养老模式受到了一定的挑战,但农村养儿防老的思想依然根深蒂固,因此对养老保险的参与积极性不高。另外,农民工对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质疑的态度,养老保险不像医疗保险制度,缴费后就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是持续缴费直到年老后才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间间隔存在很大的差距,再加上农民工本身的流动性,对养老保险存在不信任的现象。最后,大多数农民工没有养老保险相关的意识,没有认识到养老保险是每一位公民应有的权利,因此对参不参与养老保险持有无所谓的态度,如果单位许诺不参与养老保险,可以提高工资水平,农民工将放弃参与养老保险的权利。由此可见,农民工对养老保险持有什么样的观点,直接影响其是否参与养老保险。

二、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案选择

农民工参保率不高与退保率较高的主要原因是农民工参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不具有持续性,由于我国现有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低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不完善,随着农民工工作的流动或者返乡,致使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与中断。因此,要提高农民工的参保率,降低农民工的退保率,必须保证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与的可持续性。而现有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很多农民工来说不具有参与的可持续性,而且为农民工这一群体专门制定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加剧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与我国目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相违背,并且与我国城乡统筹,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的目标相违背,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就是把农民工与城镇居民进行隐性区分,不利于农民工融入城市,不利于城乡统筹。因此,对于如何解决农民工持续参保的问题,应该根据农民工不同的特征,在现有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农民工可持续参保的养老保险制度,减少养老保险制度的再次分化,随着城乡统筹的发展,使农民工真正的融入城市,从而取消农民工这一称呼,真正成为城市居民。

(一)农民工的分类与特征

农民工是具有农村户籍,在城镇工作的徘徊在城乡间或各城市间的居民,他们具有双重的身份,从户籍上看,他们属于农民,但是从工作上看又属于工人。因此具有双重身份的农民工在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选择时可能面临尴尬的局面,不管把农民工纳入哪种养老保险制度中,总有部分农民工不可能持续的参与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应该把农民工进行合理的分类,把不同种类的农民工纳入与之相适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中。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农民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不同类型的农民工又具有各自不同的特征。按照农民工是否外出可以把农民工分为本地农民工与外出农民工;按照农民工是否具有较为稳定的工作,可以把农民工分为稳定性农民工与流动性农民工;按照农民工流动的区域划分,可以把农民工分为区域内流动农民工与跨区域流动农民工;按照农民工与农业结合程度划分,可以把农民工分为季节性农民工与长期性农民工。

1.本地农民工

本地农民工是指并没有外出,而是在户籍所在地进行打工的农民工。在本地农民工中有部分农民工工作较为稳定,这部分农民工基本脱离了土地,在固定的工厂或单位上班,或者是个人自主经营者,总之这类农民工有较为有稳定的收入;有部分工作流动性较大,但也是在本地区流动,这部分农民工也基本脱离了土地,但工作并不稳定,流动性较大,例如一些油漆工,属于哪儿有活在哪儿上班,如果没有活,就处于失业状态;还有部分农民工属于季节性的农民工,这类农民工纯属于农民,只是在农闲时或者在用工忙时,抽部分时间用来打工,挣些外快,例如在北方黄河两岸,每年在红枣成熟的季节,有大量的捡枣工,还比如陕北一些地区的摘苹果工人,这些大多都属于季节性的农民工。

2.外出农民工

外出农民工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外地打工的农民工。在外出农民工中有部分农民工工作较为稳定,有稳定的单位,收入稳定。他们基本脱离了故土,并且可能长期定居于某地,但户籍还在农村。有部分农民工属于季节性农民工,这类农民工只有在农闲时,例如秋收之后,有许多农民外出打工,他们这是短时期内外出打工,农忙或一项工作完成之后就会回到农村。最后一部分属于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这部分农民工常年在外打工,但工作并不固定,经常变动工作,例如一些建筑工地的农民工。这类农民工有部分流动只是在同一区域或城市内流动,但有部分是在不同的城市、省之间流动,哪儿有工作到那儿工作。这类农民工的特点是流动性大、工作具有短期性、没有稳定的收入。在不同城市、省间流动的农民工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家人几乎都在农村,大多农民工在外打工几年后都会返回农村,或者有的农民工是居住在某一固定的城市,只是为了工作而再次外出,当所做工作完工之后再返回这一城市,也属于这一城市的常住居民。

(二)农民工可选择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目前主要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因此根据我国目前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可以选择参与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各类农民工可以根据自身工作或居住的特点,选择合适自己的可以持续参与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可选方案

1.本地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选择方案

本地农民工主要有工作稳定的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与季节性的农民工三类。工作稳定的农民工,基本脱离了土地,具有稳定持续的收入,除了户籍之外,与城镇职工几乎无异,因此这类农民工可以纳入或者选择参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年老后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也几乎脱离了土地,但这类农民工工作不稳定,甚至有时处于失业状态,从而使他们收入也不稳定,因此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如果参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在经济承担能力方面存在不足的问题,进而导致其不能持续参保。在制度设计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三种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都是按年缴费,并且划分了不同的缴费档次,参保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担能力选择合适自己的缴费档次。所以,从缴费方面看,流动性的农民工选择这三种养老保险制度都比较合适,都具有参保的可持续性。但从这类农民工的居住地来说,流动性的农民工基本脱离的土地,几乎生活在城镇,因此他们参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较为合适,如果构建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应该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季节性农民工还生活在农村,收入还主要来源于土地,打工只是农闲或当地用工需求紧缺时,才充当临时性的农民工,因此这类农民工应该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2.外出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案选择

外出农民工包括工作稳定的农民工、季节性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工作稳定的农民工基本离开了家乡,定居于城市,他们有稳定的收入,甚至有房产,唯一与当地职工不同的是没有当地城镇的户口。这类农民工完全可以纳入或参与当地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管是从参保的持续性还是从参保的经济承担能力看,他们已经具备相应的条件。外出的季节性农民工与没有外出的季节性农民工相同,都是在农闲时打工,当农忙时都会返回农村,并不会脱离农村,因此这部分农民工并不需参与打工地的任何养老保险制度,因为即使参与也一定会发生退保现象,致使其利益受损,甚至可能导致重复参保,使农民工利益更加受损。外出性的季节性农民工应该选择参与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者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样才能保证农民工的参保的持续性与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外出流动性农民工是最为复杂的一类农民工,他们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甚至是没有固定的居住地,经常在城乡间,城市间流动。因此这类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是最难以解决的一类人群。这部分农民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参与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如果在外打工几年之后,最终会返回农村,即在农村参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如果不返回农村,并且工作流动也是在固定的城市,则可以参与该地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如果虽然工作在不断流动,但居住地不变,则可参与居住地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如果工作地与居住地都不确定,则选择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对于他们来说,只有户籍具有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确保参保的可持续性。总之,农民工应该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制度选择上看,农民工选择参与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实现参与的可持续性,但是否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参与,必须有相关的制度保障,例如,要减低各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准入门槛,特别是户籍制度;完善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办法等。

三、农民工持续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

农民工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制度选择上看,农民工选择参与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实现参与的可持续性。但是否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必须有相关的责任的分担与实现,才能真正使农民工持续的参与养老保险制度,保证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农民工持续参保的责任主要是政府、企业与个人分别承担自身的责任。

(一)政府在农民工持续参与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

政府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者,政府有义务确保每一位公民的养老保险权益得到保障,保证每一位公民年老后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因此政府在农民工持续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中承担着非常重大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降低各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准入门槛

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必须要降低准入门槛,尤其是对户籍的限制。农民工参与户籍所在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不存在能不能参保的问题,但是对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大多都存在户籍的限制,农民工基本被排斥在这些制度之外。特别是对外出农民工参与工作地或居住地的相关养老保险制度,更应该降低参与的准入门槛,减少对户籍的限制或者实现农转非的相关政策,使农民工能够与当地的居民享有同等参与享受养老保险的权利。

2.建立合理快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劳动力流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条件,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随着劳动力的流动,劳动关系必然转移。因为在我国还没实现养老保险的全面统筹,必须建立合理快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措施,以保证养老保险关系随着劳动力的流动而便捷的流动,并能保证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在转移过程中不受到损失。农民工虽然选择了使自己能够可持续参与的养老保险制度,但农民工毕竟是流动性非常大的群体,流动是不可能避免的现象。因此,政府有责任制定合理便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确保农民工参保的可持续性。

3.明确各级政府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的责任

确保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权益除了政府降低农民工参保的准入门槛与构建健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外,还必须承担养老保险缴费的责任,并且必须明确各级政府的承担的缴费比例或者额度。政府在承担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责任方面,主要承担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这部分农民工收入不稳定,收入水平不高,在经济承担能力方面不足,且单位缴费的部分也几乎缺失,因此,政府必须承担起这部分农民工的缴费责任,确保他们的养老保险权益得以实现。

(二)企业在农民工持续参与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来源主要有企业、个人和国家,企业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其责任就是为每一位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企业对其雇佣的农民工也必须负起养老保险缴费的责任,但是由于农民工的特殊性,企业必须对不同的农民工进行区别对待。如果农民工参与的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如果农民工参与的是企业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必须按照农民工所参保选择的缴费档次,缴纳相应额度或比例的养老保险费;如果农民工参与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在企业所在地,则企业应该按照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补发给农民工,让农民工用来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农民工在持续参与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

维护农民工的养老保障权益,保证农民工享有与其他公民均等的养老保障水平,除了政府、企业承担的相应的责任外,农民工自身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农民工必须选择可持续参加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参保。虽然每一位公民都有享受养老保险的权力,但我国针对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还没有实现强制参保,因此要享受养老保障权益,农民工有责任参与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其次,农民工必须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权利,就必须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最后,农民工有维护自身养老保险权利的责任,当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民工有寻求正当的途径,维护自己权利不受侵害的责任。

四、结语

第5篇:城市和农村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 农村; 养老; 商业保险

中图分类号: F84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7-0018-03

引言

农村商业养老保险是农村金融体系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对于提高保险业整体发展实力,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如何有效推动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加快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为当前保险业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一、发展农村商业保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一)发展农村政商业保险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

根据《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已开始进入老龄化阶段。2005年底,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近1.44亿,占总人口的比例达11%,其中近60%老年人分布在农村。[1]而且,在未来5年内,男60岁、女55岁的农业人口将以每年85万人左右的速度增长,到2028年将达到1.2亿人的峰值。[2]实行以来,中国农民的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和土地,但两者均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一方面,计划生育政策减少了子女数量,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带动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农村老龄化以高于城镇的速度推进,这些因素都从不同层面影响到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土地规模小型化和农业比较收益偏低,土地的保障功能不断减弱。严峻的现实要求我们努力寻求新的适合时展要求的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商业养老保险因其诸多优势,能很好弥补社会保险供给上的不足,有利于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商业保险弥补了分配制度中社会保险的不足,使“效益原则”与“公平原则”达到辩证的统一;商业保险能够提高社会保障的水平,促进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良性循环;商业保险能扩大社会保障范围,补充了社会保险的空白地带,拓展了社会保险的领域。因此,发展商业保险,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同的社会保障层面发挥着不同的功效。[3]在基础型社会保障层面,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日常管理,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持,实现社会保险资金保值增值,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提高保障机制运营效率。在享受型社会保障层面,商业保险可以发挥主导作用,提供更多的保障产品和更高的保障程度,弥补商业社会保险供给的不足,丰富和完善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发展农村商业养老保险是农民获得养老保障的需要

根据2006年2月全国老龄办的最后统计,中国65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例已经达14%,并且在今后一个很长的时期内都保持着很高的递增速度,属于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之列。同时,中国农村老年人口为8557万人,占老年人总数的65.82%。农村的老龄化水平高于城镇1.24个百分点。这种城乡倒置的状况将一直持续到2040年。这一切都说明,中国农村不仅已经完全进入老龄化社会,而且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另一方面,1992年由民政部门制订、国务院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确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经过十多年的调整、整顿后,不争的事实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不但没有得以普及,参保率反而呈下降趋势。鉴于中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可以预期的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很难建立普及全国农村的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管是传统的家庭和土地养老,还是现代的社会养老保险,都无法完全满足农民的养老保障需要。因此必须发展更加灵活的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来满足农民的养老保障需求。

(三)发展农村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人寿保险公司开拓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的需要

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对外开放,保险公司的竞争日益加剧。从市场构成和分布分析,目前的竞争主要集中在城市,而中国13亿人口中有9亿多人分布在农村,农村是我国潜力巨大的保险市场,由其是在城市业务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尽快开拓农村市场,是保持商业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因此,保险公司开拓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市场,是适应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保证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

(四)发展农村商业养老保险是降低社会储蓄,拉动社会消费的需要

农民消费需求乏力的一个根本原因是在于我国当前社会养老、医疗、健康、失业保障体系不健全、不完善。商业养老保险以其灵活的经营方式和越来越富于个性化的保险产品,满足农民的多层次保障需求。一方面可以有效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也可以达到降低储蓄率,提高消费的目的。统计资料显示,商业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

城镇低保人群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在企业年金方面,为中小企业量身打造的年金集合计划受到广泛认同,到2006年末,养老保险公司已经受托295家公司的企业年金计划,受托资产16.3亿元,占全部法人受托人业务的65%以上;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方面,江苏、河南、广东等省市的66个县(市、区)参与了新农合试点,参合率91%,共筹集合作医疗基金11亿元,为736万人次提供补偿金额9.7亿元;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方面,重庆、河北等省市参保农民累计7541万人次,积累养老金27亿元。[4]在拉动政府公共产品消费支出和企业的风险管理和福利消费支出的同时,商业保险满足居民个人保险需求方面也取得了巨大进步。

(五)发展农村商业养老保险是解决农民就业问题的需要

随着农村改革和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其中一部分剩余劳动力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外出务工,但是大部分的剩余劳动力仍滞留在农村,这样就形成了数量庞大的农村无业群体。而发展农村寿险业务,需要一支庞大的管理和销售队伍。可以吸收大量的农村闲散劳动力从事农村寿险工作,促进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5]

二、当前发展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有利条件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开拓农村寿险市场已在物质基础、政策环境和实践经验等诸多方面具备有利条件。

(一)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农民收入稳步上升,为开拓农村寿险市场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央连续推出了一系列惠农政策惠及亿万农民,在系列利好政策的引导下,农业和农村发展出现了积极变化,粮食连续增产,2006年产量达到9949亿斤,农民持续增收,200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587元,农村综合改革稳步推进,农村公共事业明显加强农村社会更加稳定。[6]随着中央对“三农”政策的逐步落实,农民收入较大幅度增长,消费水平将从解决温饱问题提升到考虑保障、子女上学、养老和抵御风险等问题,潜在的保险需求将被激活,保险公司开拓农村市场的空间将更加广阔。

(二)国家政策积极鼓励和倡导商业养老保险在解决农村养老问题中的作用

2006年6月16日,国务院下发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我国正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保障需求增强。加快保险业发展改革,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参加商业养老、健康等保险,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全社会保障水平,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7]并提出“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健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保险业在构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8]十七大报告高度肯定了保险业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养老保险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对养老保险的发展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保险监管部门高度重视“三农””保险的发展,为农村商业保险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持

保监会将“三农””保险列为战略机遇期我国保险业重点推动和大力发展的重点之一。将其看成是保险业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突破口。2004年以来,保监会提出要大力发展“县域保险”,积极探索农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失地农民保险等。

(四)商业养老保险公司经过长期经营农村业务,积累了一定经验

1996年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以来,寿险业始终以较快速度向前发展。但从市场构成看,业务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业务发展迟缓。在保监会大力发展“县域保险”的号召下,保险公司积极响应,在县域保险业务拓展方面不断创新模式,为农村寿险业的发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一是加强县域网点建设,将建立网点作为农村保险业务发展的基础与关键;二是加强县域队伍建设,建立驻村营销员队伍;三是丰富产品和改善服务。如中国人寿2007年推出首款惠农保险――新简易人身保险,得到政府和市场的认可。

三、当前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农民收入水平低,难以消费养老保险

保险是一种消费型商品,但不是生活必需品。养老保险保费相对较高,目前一般一份保额十万的保单年缴保费4500元到5500元之间,大多数农民无力承受。农民只有在满足了衣食住行等最基础消费之后,人们才有可能将剩余的钱投入保险。按照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只有当基本的生理需求得到满足的时候,才能产生上一层次的安全需求。养老保险需求从风险保障的基本功能看属于安全需求,因此收入水平是影响着保险需求的重要因素。[9]2005年,我国农村的恩格尔系数为45.5%,尽管与1990年相比下降了约13个百分点,但仍显示农民相当一部分收入是用来支付食物花费,再加上花在衣、住、行方面的费用,所剩已寥寥无几。低收入水平决定了绝大多数农民消费产品的能力有限。

(二)农民保险意思不强、农村商业养老保险整体规模较小

农村自然环境恶劣是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农村地区信息闭塞。农民文化水平较低,传统养儿防老等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农民保险意识淡薄,对保险的接受和认同能力相对有限。农民购买保险的意愿不强,同时农民的收入水平远低于城市,经济能力有限,制约了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的拓展。此外,农村自然环境特殊,地广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这种特殊的自然环境导致保险展业难,展业成本高。另外保险公司不愿涉足农村,对开拓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的信心不足。只有县级业务员以个体的形式发展有限的农村业务,使得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市场规模得不到有效的发展。

(三)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营销策略和管理服务上存在不足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市场主体单一,在农村大部分地区,中国人寿处于绝对垄断地位。在这种缺乏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使得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设计、营销策略和服务管理上都存在不足。首先,产品未充分考虑城乡差异,同质化现象严重。由于我国保险业的快速恢复和发展是在城市进行的,因而所开发的产品也都是针对城市居民不断提高的收入水平、购买能力、保障需求而设计的,保险公司不顾农村与城市的保险需求差异,简单的把在城市销售的产品直接或稍微改头换面就搬到农村市场,难以适应农民的实际需要。其次,商业养老保险公司的县级分支机构的个人营销员由于缺乏正规的保险业务培训,保险知识不足,责任心不强,缺乏职业道德。致使农村商业养老保险营销人员总体素质偏低,成为制约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最后,农村商业保险网点建设和客户服务体系不健全,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产业、轻管理”的现象还没有将客户服务工作摆到重要的位置。

(四)政府在法律和财政上对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缺乏有力的支持

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对商业养老保险功能和定位认识不足,导致政府在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缺位与越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缺乏对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规划,缺乏整体的思路和方案;二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政府对补充养老保险介入过深,限制了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三是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提供与财政支持等方面承担的责任不足,而对其经营却表现出很高的积极性;四是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滞后,缺乏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约束,随意性较大;五是缺乏支持、补充与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相配套的政策,限制了体系的健全。正是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对于商业养老保险缺乏必要的支持,甚至持否定和捧斥的态度,制约了商业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发展。

四、发展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对策

(一)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引导,加大对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政策扶持力度

政府要进一步推行富民政策,使农民的收入大幅度增长,为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奠定物质基础。要高度关注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积极探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如新农合医疗、农民工保险等等。对保险公司开办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给予政策支持,比如在开办农民养老保险中采取国家补一点,家庭出一点,保险公司让一点,使其尽快开办起来。在农民医疗方面,政府既要鼓励保险公司的参与,又要在费用上给予补贴,使其在微利情况下健康经营。对农村业务员可以采取减免经营税的办法,维护其在农村销售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兼顾保险公司经营效益和农民保障二者的利益,出台有关惠农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农村市场的开发。[10]

(二)保险公司应加强农村商业养老保险意识的宣导,提高农民自觉参加保险的积极性

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应该以开展特色保险宣传为切入点,增强农民保险意识。一是针对农民保险意识比较滞后的实际,保险公司应深入广泛的开展好宣传工作,如通过放映电影、文艺宣传队下乡演出等形式宣传保险,帮助农民树立风险保障意识,转变养儿防老、疾病救助、教育消费观念,使农民对寿险有一个比较直观的认识。二是利用典型赔案、农民身边的赔案,宣传保险的功能作用,消除和澄清少数农民对寿险的模糊和错误认识,凸显出人寿保险的保障功能,使农民对寿险有一个比较客观的认识。三是深入村寨、田间地头,走村串户、驻村入户,通过村委会广播、黑板报等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强势宣传。利用银行邮政等单位的网络优势加强宣传,使保险意识渗透到社会各个角落。

(三)结合农村实际,开发设计适销对路的养老保险产品

农村养老保险产品应具有明显的保障功能,保险金额应当适当,要考虑农村消费者的潜在需求和实际购买力,承保内容要简明,保险条款要通俗易懂,便于农民理解和接受。同时要根据不同地区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寿险需求特点,体现地区差别,在贫困地区可以设计一批低保费、高保障的保险产品,在较富裕的东部和沿海地区可设计有一定投资价值的保险产品,开发高端农村市场,兼顾保障和投资。如按团体年金思路设计以村为单位的农村养老保险产品,为适应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的现实大力推进条款通俗化进程,如推广投保简单、便于携带的卡折式产品,突出购买保险的便利性,增加产品的吸引力。在设计开发保险产品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人群对保险的需求愿望和承受能力,不能只考虑自身的经济效益,而应该积极探索和开发出适合不同层次农民消费的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四)强化服务意识,重视客户服务

保险是服务产品,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本土化的保险营销员深入到社区、乡村逐村逐户上门帮助群众了解保险,引导农民科学购买保险。加强营销员的诚信意识和专业水平,严格严惩制度,坚决杜绝欺诈、误导客户现象的发生。因地制宜优化保险流程提高保单售后服务特别是保全、理赔的效率,同时保险公司还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开展群众需要、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如为农村孤寡老人,困难户献爱心,关注外乡务工人员等特殊人群的需要,进一步发挥社会管理功能。

(五)监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创新保险管理模式

我国保险业的实践证明,商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而商业保险在技术、管理、成本控制、服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专业优势,在一些领域参与社会管理,可以减轻政府公共管理的压力,提高政府的运行效率。因此,以政府推动、市场优化运作的方式发展农民商业补充养老保险,既可以发挥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也能促进社会稳定,为政府减压。以失地农民为例,鉴于地理位置、劳动力素质、就业安置等情况的差异,被征地农民失地后的生产生活情况会有所不同。一些地处近郊地区、市场观念强的农民较好转变了生产方式,成为了城市扩张的受益者。这部分人对养老需求层次要求较高,为过一个安详的晚年需要更高的保障程度。他们有动力、也有能力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如果能在政府的推动下良性对接,以农民需求为导向,通过商业保险提供差异化产品,满足农民补充养老需求,就能填补这一市场需求,不但可以提供不同层次的补充养老保障,还可以全面设计覆盖住院医疗、意外伤害、死亡伤残保障,满足市场需求的多样性。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 [DB/OL].省略/xwzx/gnsz/gdxw/200612/12/t20061212 9735313.shtml,2006,12.

[2] 赵萍.劳动部以制订出一套农村社保方案,将上报国务院 [DB/OL].finance.省略/a/20050223/000102.htm,2005,2

[3] 吴定富.又快又好做大做强保险业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J].保险研究,2006(1):14-15.

[4] 吴定富.吴定富主席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DB/OL].省略/bxtd/02/200702/t20070207 1050605.htm,2007,1.

[5] 兰东娟.加快发展农村寿险业务的对策[J].财政与金融,2007(7):57-58.

[6] 中国经济网.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DB/OL].省略/ztpd/xwzt/guone i/2007/07zfgzbg,2007,3.

[7]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S].2006,6.

[8] .在十七大报告上的讲话[DB/OL].new.省略/newscenter/2007-10/24/content 6938568.htm,2007,10.

[9] 王汝志.农村人寿保险需求与营销策略分析[J].浙江金融,2007(2):48-49.

第6篇:城市和农村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对策 

    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特殊内容,是指在国家政策引导下,农民自愿参加,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托,以农村人口为对象而建立起来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随着农村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发展速度的加快,广大农民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保险制度,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问题高度重视,就如何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问题进行了部署,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推进的措施。

1、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家庭和土地这两类传统保障方式的功能持续弱化,放大了农村人口老龄化的社会风险。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着许多问题。

1.1设置模式不合理,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意识不强

    由于在制度设计中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农民并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共10个缴费档次。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普遍偏低,加上农民对社保政策关注不够或尚存疑虑,对制度缺乏信心,大都选择每月2元的最低档次保费,不能真正发挥养老功能,养老保障的目的难以实现。保障水平偏低,无法达到“老有所养”的初衷。

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软弱无力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其中“集体补助为辅”难以落实。目前相当一部分农村集体经济逐步萎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软弱无力”,有相当部分村级集体积累实际是“空壳子”,导致多数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农保中“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成为空话,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际上成了纯个人储蓄积累保险。“国家给予政策扶持”集中体现在乡镇企业职工参保,而农民参保并没有得到直接财政支持。因而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仅仅是一种农村个人强制储蓄型养老方案,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不具有社会性和保障性。这也是多年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未能展开的重要原因。

1.3农民工对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并不迫切

    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制度上规定覆盖所有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劳动者,也包括农民工,但在实际执行中,农民工参保的比例很低。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保的农民工2 416万人,只占在城镇就业农民工的17%。主要原因是现行城保制度的部分政策难以完全适应农民工的特点。在政府投人和资金扶助均十分缺乏的情况下,农民工比较注重眼前既得利益,多数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民不愿意逐年缴费参加社保,感觉不仅要“自己养自己”,还要“出钱养活庞大的农保机构与人员”,难以获得他们的认同与支持。对农民工而言,相比老年补贴这种很多年以后才能领取的待遇,农民工更看重现实收人。

1.4城乡一体养老保险制度接轨存在难点

    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被征地农民。对这些必须纳人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现阶段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大大低于城镇保障水平,不利于促进农民向城镇集中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费的缴纳期限不能低于巧年,要求缴纳的保费标准为城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8%,其中企业应负担20%,这就基本排除了没有集体企业或村集体经济薄弱的失地农民进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可能。

1.5家庭养老逐渐成为农村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

    爱老、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美德,家庭养老以土地保障为依托的养老模式一直是我国农村最主要的养老形式。然而,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均耕地减少,农业人口在逐步减少,农民观念在发生变化,农村家庭规模逐渐变小,农村老龄化趋势逐渐加剧,传统家庭保障模式的基础正在逐渐动摇,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快速走向衰弱。目前,许多地方的被征地农民陷人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的尴尬境地。这中情况既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也会滋生一系列复杂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2、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对策

2.1发挥政府作用,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

    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筹资机制,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保障老年居民享受社会养老待遇的保险制度,离不开资金的支撑。目前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主要由农民自己出,或完全让农民自己出。所以,农民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因此,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有效运作和可持续发展,政府宜重新定位在农村社会保险中的责任,建立以财政补贴为主导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除了应通过缴费补贴、基金贴息、待遇调整补贴、老年人直补等多种方式引导和鼓励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外,还应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为参保农民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

2.2创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的办法

    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坚持城乡统筹发展方向,破除城乡分割体制,创造条件探索实现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将享受到与城镇职工一样的参保模式:“基础养老金十个人账户”。农民转居后,便可与城镇养老保险衔接过渡。

第7篇:城市和农村养老保险范文

其一,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存在不同之处,存在重视城市,忽视农村的倾向。比如城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容越来越丰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仅仅涉及到农保和土保两个方面;其二,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存在不同之处,前者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形式来进行;而后者主要以个人缴纳,集体补助的方式来进行,这无疑加大了农民的负担;其三,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保险的方式不一样,城保属于强制性保险,有法律法规去保证其执行;而农保采取的是农民自愿和政府组织的方式来进行。

2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之所以倡导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是存在其深刻的原因的:其一,实现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之举。尤其在进入老龄化社会的过程中,贫困现象越发明显,养老保险的必要性不断展现出来;其二,城乡头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无论是从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角度来看,还是从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都是很有必要的;其三,在国家经济实力不断增长的背景下,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基础已经具备,国家政策也开始导向于这样的领域,也就是说当前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了。

3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策略

从整体来讲,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筹资模式、参保方式、社会化程度、保障水平和互济功能等方面的二元分割,使得农村基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稳定性和持续性远远落后于城镇,而且城乡保险关系转移存在严重的制度壁垒。因此,我们应该积极从上述的几个方面入手去进行改善和调整:

(一)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保险制度

统一化的保险制度,是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首要问题。明确规定,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乡村居民,只要年龄达到要求,都可以参加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去。改变以往城市和农村的二元障碍,保证只要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都能够依照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要求,参与到社会保障中去。建立健全的城乡统一保险制度,为各项城乡保险工作的开展打下了信息基础。

(二)明确城乡统一的缴费标准规范

明确城乡统一的缴费标准和规范,不是以同样的保险价格来进行,而是依照以下的方式去进行改善和调整:其一,依照实际的城乡养老保险的要求,可以以年为时间单位去进行缴纳,规定最低缴费标准为农民居民上年收入的八个百分点,最高缴费标准为城市上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十个百分点。其二,对于集体补助部分,应该充分考虑区域的具体情况,将区域财政实力,城市发展水平来考虑进去,以保证其缴费标准和规范的合理性。

(三)保证城乡统一的衔接方式方法

保证城乡统一的衔接方式方法,也是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环节。对此,应该明确以下内容:其一,对于已经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该根据个人的意愿,参与到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去,并且将原本已经缴纳的保险费用进行同等折算,将其纳入到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体系中去;其二,对于享受到集体补助或者财政补助的,应该按照新的标准规范来进行,查缺补漏,以保证养老待遇的平等性。

(四)注重城乡养老保险缴纳的管控

首先,应该以发展的观念去审视养老保险标准,如果经济发展水平,价格指数发生变化,应该以年度为单位去实现城乡养老保险缴纳标准的调整和改善;其次,制定更加严格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方案,保证能够做到专款专用;最后,建立健全养老基金的监督体系,对于在此过程中不依照规范做事的行为进行惩罚,以保证城乡养老保险工作的切实开展。

4结束语

第8篇:城市和农村养老保险范文

通过对新生代农民工与传统农民工的特点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新生代农民工在学历教育、工作状况以及价值形态方面较之传统的农民工都有了显著的提高,而新生代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参保意识薄弱,参保率低,退保率高,养老保险待遇有失公平等,其原因有自身、企业和政府等方面。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的对策:提高新生代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认识程度;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加大监管力度;创新城乡养老保险接续途径;扩大养老保险在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中的覆盖面;降低养老保险的缴费率。

[关键词]

新生代农民工;养老保险;现状;对策与建议

一、文献综述

农民工群体的诞生是我国城镇化发展以及经济社会转型的必然结果,是在特殊国情下形成的特殊群体。西方发达国家工业化水平高,发展速度也较快,乡村劳动力的转移已经完成,并把这种流动群体称为外来劳动者而不是农民工,因此农民工这个名称并未出现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研究领域。但是国外学者有关人口流动领域的研究成果为我国学者在对农民工的研究过程中提供了借鉴。Storesletten(2000)认为政府应鼓励并吸引拥有一定文化水平或技能的外来人口流入本地区,因为他们可以减缓人口老龄化的危机,可为本地区创造收益,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Knight等(2004)认为经济因素是诱导农民工群体产生流动的根本性因素,农民工长期转换在收入水平较高的地区进行务工。White(1998)和PeterShang(2001)则都认为我国城乡二元化的户籍制度不利于人口的自由流动,加重了城镇与农村的分割局面。李迎生(2001)认为我国的二元城乡制度不可能一下子打破,因此应建立一种过渡性的政策来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桂世勋(2005)提出应建立从农村到城镇过度性的养老保险衔接制度,用缴费基数来决定养老保险的享受标准。蔡海清(2005)认为应当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网络平台,每个人有自己固定的个人账户,从而减少养老保险跨区域转接困难的问题。陈颐(2006)则认为应把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之上,把农民工养老划入到城镇养老体系中。方江海(2009)认为地方政府缴费责任的推卸使农民工养老保险不公平的现象更加严重。刘红燕(2012)认为农民工陷入流动困境的根本原因是其自身的人力资本价值较低。张静(2012)认为新生代农民融入城市可以加快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瓦解,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公平。综上分析,农民工的研究已经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但大多从经济角度出发且停留在理论方面的分析,因此从新生代农民工自身的角度出发去看待当前养老保险体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其自身生活状态与就业特征提出解决方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新生代农民工的特征

新生代农民工是指出生在1980年以后,且达到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年满16周岁的就业条件,以农村户籍身份在城市从事非农行业的人群。除了年龄上的代际差异,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具有其他许多不同于传统农民工的显著特点。新生代农民工与传统农民工在初次外出就业年龄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传统农民工的初次外出就业年龄为35.9周岁,这个年龄段多数在农村已经组建家庭。而新生代农民工初次外出就业年龄仅为21.7岁,与传统农民工的初次外出就业年龄相差九年多。受教育程度得到了提升,主要表现为初中及以下低学历层次的减少和大专及以上高学历层次的提高,但是仅处于初中教育水平的仍占据了一半以上的比例,因此从整体上看受教育水平仍处在较低的状态,从不同行业从事的比例来看,新生代农民工大多集中在制造行业,同时在自营以及服务行业也有所分布。从消费支出方面来看,新生代农民工的月平均支出金额要明显高于传统农民工,然而新生代农民工每年寄回老家的钱却没有传统农民工多,他们更倾向于将收入用于自身消费而不是寄回家中。通过分析表2中的年龄数据与技能培训的数据发现,传统农民工接受农业培训的比例较高,退城返乡后依旧可以依靠农业收入养老。新生代农民工为了适应城市就业的需要,大多接受的是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由于缺乏农业技能,已不能实现靠农养老。

三、新生代农民工与传统农民工养老保险需求度分析

(一)传统农民工养老保险需求度

传统农民工的外出务工时期处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城乡二元制的户籍制度正处于最严格的时期,因此城乡之间以及地区之间的人口流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由于当时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工业发展缓慢,城镇发展并不完善,因此降低了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机会,且由于自身文化水平及专业技术的限制,大多从事建筑业等低技能的职业,且传统农民工自身能力与城市的就业需求差距较大,因此很难在城市立足且得到长期的发展。同时传统农民工在外出务工前大多已在农村成家生子,受传统养老思想的影响,他们更倾向于选择“家庭养老”或者“土地养老”,他们只把进城务工看成是一种增加生活收入的方式,并无长期立足城市的打算,另外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养老保险接续困难。因此在收入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城镇养老保险只会加重他们的负担,使他们产生排斥心理。

(二)新生代农民工养老保险需求度

新生代农民工外出务工年纪较早,长期脱离农村生活,对农业活动的熟悉度较低,在融入城市的过程中受城市生活影响较深,且未在农村成家,没有家庭方面的牵绊,因此他们把立足城市作为外出务工的动机。由于新生代农民工身份双重边缘化的特点,他们在农村没有土地,“土地养老”对他们已经失去了现实意义,且由于打算在城市长期立足发展,年老风险是他们将来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几年来,我国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不断完善,已形成一种较为完善的体系,由于个人缴费少、制度稳定以及保障水平高的特点,为广大城镇居民所接受。同时也符合迫切留在城市发展,但收入整体收入水平较低的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养老需要。

四、新生代农民工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新生代农民工的数量仍在不断的发展与壮大,他们今后的养老问题应得到重视,养老保险是帮助新生代农民工防范未来年老风险的重要保障,然而当前新生代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养老保险的参保意识薄弱

新生代农民工出生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现阶段正处于身强力壮的年纪,因此并不关注养老方面的问题。他们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繁荣时期,职业选择机会多,范围也更加广泛,但就业的流动性大,且工资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年老风险尚远加之自身经济压力的影响,使他们的参保意识愈加薄弱。同时,由于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较低,使新生代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收益丧失信心,从而也影响了他们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二)养老保险参保率低,退保率高

2014年以来,我国致力于养老保险保险制度层面的改革,从制度的层面上解决了养老保险在转移与接续方面存在的问题,2014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传统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仅为3.9%。虽然新生代农民工的参保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根据2010年全国总工会的调查报告显示,养老保险在农民工群体中的覆盖率仅为21.3%。然而更令人担忧的是,新生代农民工由于工资水平低,迫于生活的压力,出现了大量的退保现象。另外,由于现行养老保险转接困难以及缴费年限过高,预期收益较低,使他们对养老保险制度产生怀疑,从而产生退保心理。

(三)养老保险待遇的公平性

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中仍然处于弱势群体,在用人单位遭遇歧视与不平等的现象时有发生。相同条件下,企业更倾向于与素质更高发展更稳定的城镇居民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企业常常通过不与新生代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从而把他们排除在养老保险缴纳范围之外,甚至会把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转移到职工工资中,通过加大员工的工作强度来挽回因缴纳养老保险而带来的负担。

(四)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性

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的限制,当前我国实行两套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实行的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实行的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升级,为农村居民的养老提供了保障。而新生代农民工留城意愿强烈,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接续问题便凸显出来。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接续困难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各方面存在的差异都较大。虽然农村新农保制度起步较晚,但由于覆盖范围较小因此统一度较高,也有利于执行,但是保障水平较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近几年随着相应政策的推进得到了大力发展,但由于各省份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当前还无法实现全国范围的统筹。且城镇职工与农村的两种养老保险制度之间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二者的接续也存在着困难。

2.城镇养老保险跨地区衔接困难

虽然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是大势所趋,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我国现阶段养老保险统筹的层次较低,部分省份仅达到省内统筹的层次。但是新生代农民工跨省流动率高,从而直接或间接的增加了养老保险的接续和转移成本,使养老关系的衔接更加困难。

五、新生代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根源分析

(一)自身原因

1.养老保险意识较弱

年老问题离新生代农民工尚远,由于视野的短见,他们忽视了自身养老问题的严峻性以及养老保险对于防范年老风险的重要性。由于他们对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执行意义等都缺乏了解,因此拒绝参保或者中途退保。虽然新生代农民工具有较强的维权意识,但是他们对自身应有的权利缺乏系统性的了解,养老保障的享受权利与缴费义务是相统一的。

2.缴费能力不足

经济基础决定缴费能力,新生代农民工的收入水平仍处在较低层次,部分高收入者只是集中在文化程度和技能较高的个别人群。由于他们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专业技能也较差,因此他们大多从事收入较低的制造业,而且由于自身身份的尴尬,他们处处受到排挤和歧视,即便与城镇职工处在相同的岗位,也会出现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加之他们的消费水平较高,住房压力大,其收入只能维持正常的生活,没有多余的经济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二)企业原因

结合新生代农民工现状分析,新生代农民工多集中于制造行业,这类企业生产环境较差,盈利较少,对利益的认识产生偏差。因此经常通过克扣员工工资,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从而规避企业责任的方式来降低人力成本。同时,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缴费率较高,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因此在利益的驱使下,企业会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缴纳。

(三)政府原因

1地方监察力度不够

我国目前的养老金管理缺乏专门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地方政府与中央发放的养老金直接接触,不免产生地方政府自行支配养老金的现象。在中央政府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为了个人区域的利益片面追求地区经济的发展,私自挪用养老金创造有利于企业经营发展的环境,并对企业拖欠员工工资、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等违法行为行为放任不管。

2.制度设计不完善

首先,我国还没有可以用来调整新生代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统一政策,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缴费率也存在着差别。有些地方养老金出现剩余,有些地方则亏空。我国的养老保险被多个单位统筹,缺乏一致性的统一管理,加大了养老保险转接的难度。新生代农民工工作流动性较大,但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规定职工在转移个人养老账户时,社会统筹资金仍然保留在原地,因此转接难度很大。其次,当前过高的养老保险缴费率和缴费年限会加重企业和新生代农民工的负担,加大企业逃避缴费的现象,降低新生代农民工缴费热情。

六、对策及建议

(一)提高新生代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认识程度

新生代农民工之所以参保意愿不强,是因为他们自身没有认识到年老、疾病等一系列问题的风险性,因此要加大他们对养老风险的认知程度。当前政府关于养老保险的宣传并不到位,政策的宣传方式应根据受众群体的特点来确立,因此要采用浅显易懂的方式向新生代农民工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讲解与宣传,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只有在充分了解制度的前提下才能提高他们对当前政策的信任度与参与养老保险的热情。

(二)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工资水平

新生代农民工在社会中仍处于低收入群体,他们大多数从事劳动时间长且薪酬低的工作,其收入状况仍处于较低的工资水平。因此基本的生活需求和精神追求都很难满足与实现,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对他们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企业应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最低工资水平,劳动时间与强度应严格遵守我国劳动法中相关的规则制度,严禁克扣新生代农民工工资,坚持平等公正原则,使他们与城市职工享有同样的工资待遇与福利。

(三)加大监管力度

我国当前还没有专门且具备较高号召力的新生代农民工工会组织,因此中央政府应对企业用工以及地方政府行为的负监管责任。政府应设立专门监督的机构,定期查看用人单位是否如期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对于推卸缴费责任的企业应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定期彻查地方政府的养老金去向以及养老保险的收支情况,严查政府包庇企业的行为,并加大处罚力度。

(四)创新城乡养老保险接续途径

我国城乡两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性较大,而新生代农民工频繁的工作流动性又加大了城乡两种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难度,进而阻碍了养老保险终身保障的功能。政府可以建立一个专门储存新生代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信息储存系统,实行全国联网,从而将养老保险的数据通过网络共享到全国,这样就可以保证新生代农民工在跨地区工作时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也可以及时的转移与接续。当前我国较为发达的省份已经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层次的统筹,地方政府可以依据本地区养老金的收支情况填补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基金的差值。

(五)扩大养老保险在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中的覆盖面

将新生代农民工群体按照收入水平以及流动性的强弱进行划分,可将那些收入水平较高且流动性较弱的群体归入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中。对于那些流动性较大且工资收入水平较低的人群可以专门为他们设计一种过渡性的制度,把当前的缴费降低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内,使更多的新生代农民工可以享受到国家的养老保障。

(六)降低养老保险的缴费率

新生代农民工整体就业环境较差,工资收入水平低,且工资拖欠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果养老保险的缴费率过高会使他们的生活负担加重。此外,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领域多为制造行业、社会服务行业等,这些行业竞争激烈,单位盈利规模小,过高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会使他们不得不通过逃避缴费的行为来降低成本。适当降低养老保险的缴费率可以使更多的低收入群体加入到养老保险的体系内,另外应适当降低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率,降低企业的缴费压力,减少企业逃避缴费责任的现象。

七、结论

第一,农民工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群体,他们外出务工年龄较早,文化素养的欠缺阻碍了他们融入城市的进程。政府应重视新生代农民工的教育与培训,多提供公益性的教育与培训,让他们掌握更多的技能,提高文化素养,适应城市的发展速度与就业环境。第二,虽然当前养老问题距离新生代农民工较远,但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他们今后将面临比传统农民工更为严峻的养老问题。然而他们却面临种种不公平的待遇,养老保险问题未得到社会的重视,加之自身缺乏对养老保险的深入了解,使养老保险的参保状态更加严峻。第三,新生代农民工返乡意愿较弱,大多想要继续留在城市发展,因此农村的养老模式已不能适应他们的养老需求,然而他们又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体系排除在外,因此国家应尽快设计出适用于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过渡性的养老保险制度,使他们也可以享受到国家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成果。第四,新生代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并不是某个单方面原因造成的,新生代农民工自身、企业、以及国家都应当参与到解决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来。作为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加强对养老保险的了解。

作者:谢淑萍 岳月 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J].理论视野,2007(6):8-11

[2]桂世勋.中国城市“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探索及建议[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9(5):12-17

[3]杨燕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和携带[J].中国劳动保障,2005(10)

[4]黄斌欢.双重脱嵌与新生代农民工的阶级形成[J].社会学研究,2014

[5]吴晓慧.新生代农民工养老保险现状研究--基于郑州市的调查[D].甘肃农业大学,2015

[6]李丽群,胡明文,黄大星.新生代农民工的特征与创业动机分析[J].江苏农业科学,2011

[7]王丽丽.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研究[D].苏州大学,2010

[8]陈颐.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原则和思路[J].学海,2006(5)

第9篇:城市和农村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化

一、引言

农民工是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经济联系、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经营、以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并具有非城镇居民身份的非农化从业人员,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形成的特殊社会群体。从人员构成来看,目前我国的农民工主要包括进城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职工。其中,进城农民工约8600万人,乡镇企业职工约12800万人。

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提供一个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度安排,逐步将农民工平稳地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为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提高城镇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优化城乡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是推进城乡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大举措。以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代替传统的土地保障,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和城乡社会稳定,是先进文化发展的必然方向。根据农民工亦工亦农、工作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且偏低等特点,创造性的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满足农民工利益要求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内在要求。

(二)推进城镇化的需要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开始放弃农业生产活动,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备从事农业劳动的意识和技能。

据王奋宇等人对北京、珠海、无锡三个城市农村流动人口即农民工的典型调查显示:已经有19%的农民工没有土地,完全放弃了对土地的依存;有46.8%的农民工即使没有失去土地承包权也会继续在外务工,也准备放弃对土地的依存;16.5%的农民工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17.7%的农民工会选择回家务农。这就说明,有近70%的农民工已经做出了城镇化选择,若为其提供社会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做出城镇化选择的比例还会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农民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在面临失业、工伤、疾病、年老丧失劳工能力等问题时,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农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从事农业生产,加重农村失业和其他社会问题,并延缓城镇化进程。因此,将土地保障作为农民工的最后避难所,已面临各方面挑战,而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是推进城镇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证,也是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的战略举措。

(三)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

从土地的承载能力及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角度而言,我国现有农村土地难以为包括现有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农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无法保障全体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实施城镇化战略,减少农民,使大批农村劳动力主动放弃土地这一根本依托而走进城镇、走进工厂,通过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民工率先完成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现代社会保障的过度,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创造宽松的环境。

(四)经济条件基本成熟

农民工一般有相对稳定和高于农业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备了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能性。而且,进城农民工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一般都已经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保险有较高的认识。

从乡镇企业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乡镇企业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许多乡镇企业在具备了一定实力后,也已着手考虑职工福利与保障问题,根据本地、本企业的实际制定了一些具体的保障措施,如对本企业职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学等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补助;对于在本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进入退休年龄的职工一次性或分月发放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由企业出资为职工购买一定标准的商业养老保险,等等。这些措施对于保障本企业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业的范围内,因而只能称为企业福利,而非社会保险。但这些现象说明,许多乡镇企业已经具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会保险的制度安排,而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将给乡镇企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一个历史性的机遇,也可以为其实施产权制度等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

(五)政府的基本职责

目前,我国政府的工作重点已经开始由经济建设转向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特别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引起社会各个层面的密切关注,仅财政投入每年就达到数百亿元(2001年为508亿元)。但这是政府没有及时承担起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责任而不得不承担财政责任的必然结果。农民工处于城镇化的最前沿,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农民工成为我国城镇人口主体再建立社会保险(2012年农民工可能达到1.6亿人),其社会保险制度成本将更高。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关强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把农民工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同时,还应出台相关限制或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账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改革户籍制度,放松对户口的管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按照户籍来划分人与人之间界限,造成了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里务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长期的户籍制度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能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经济发展。要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进入城市的门槛应该降低,只要进城务工人员在所在城市具备一定的物业等资产,就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城区。

(三)实施土地换保障,适当扶持农民工就业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5年以上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养老保险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土地换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既可增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加快城镇化进程。

(四)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

城市农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伤。看病贵、住院贵、工伤没有医疗保障是困扰城市农民工的大问题。因此,目前城市农民工最需要的是医疗和工伤保险。

建立和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立足现实需要,分清轻重缓急,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要结合城市农民工特点,综合考虑需要和可能,适当调整现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实际的大而全,要减轻缴费负担,简化办理手续,适当降低医保起付线标准。

日前通过的《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就受到了城市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该《办法》规定,劳务工只要每月缴纳4元钱,就可既保门诊费用,又保住院费用。这种“低交费,广覆盖,保基本”的“深圳模式”无疑值得各地借鉴。

(五)逐步推进,将社会养老保险费改为社会养老保险税

开征养老保险税替代现行的缴费制度,把养老保险费以法定税赋形式固定下来。征税的筹集方式是养老保险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现,现行的征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体现,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税的方式筹资,更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可以减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为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打下基础;另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费以国税形式征收,便于全国统一管理,有利于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同时能够保证企业主组织广大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企业规模和招收农民工数量征收养老保险税,能促使企业主无条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且做到企业公平负担,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四、结论

农民工是一个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只有给农民工以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核心内容和生命工程,21世纪我国社会保障的重点就是要解决养老问题。转型期分析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如何具体又彻底解决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来说还是一个未解的重大课题,还需要继续进行研究、探索和指导。还需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阳芳,王德峰.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J].发展研究,2006(6).

2、曹信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环境建设分析[J].人口与经济,2005(1).

3、桂世勋.我国城镇外来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模式研究[J].市场与人口分析,2004(4).

4、张岳.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5).

5、吴.进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完善[N].金融时报,2006-02-17.

6、李群,吴晓欢,米红.中国沿海地区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实证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5(3).

7、王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模式构想[J].中国劳动,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