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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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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

第1篇: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范文

【关键词】 法治思维;调处机制;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党的十报告首次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要“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这些都给我们指出了明确的努力方向。本文就此作一探讨。

一、法治思维概述

所谓“法治思维”,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原则、精神和逻辑进行分析、判断、推理、形成结论的思想认识过程。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礼治思维、德治思维相对应,因其充分体现法治内核,成为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现代政府最优的思维选择。我们必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让法治思维成为公仆思维定势,让法治精神成为公民赖以生存的空气和阳光,并成为我们的核心精神。

二、运用法治思维与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措施

根据近几年来对社会矛盾纠纷的统计分析,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中,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山林土地纠纷、劳务劳资纠纷、征地拆迁纠纷、施工扰民纠纷较为突出。较之于传统纠纷,起因复杂,涉及面广,一般是群体性规模,处置难度大,对社会稳定产生的负面影响也较大。我们认识和解决这些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也必须与时俱进,面对新时期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纠纷,必须运用法治思维与方式,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

1、推行四个对接,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

一是乡镇矛盾调处中心与村级调委会、民调中心户对接。变接访为巡访、走访,重心下移,主动出击,指导基层调委会和民调中心户开展工作;二是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对可以和解的诉讼案件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尽可能营造和谐氛围;三是公安与司法行政优势互补,实行矛盾纠纷警司联调;四是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发展专业化、社会化调解人员,努力化解医疗纠纷、食品安全、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矛盾。

2、正确判断和分析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和性质,研究科学的处理方式和方法

正确认识和判断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是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和把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前提。目前虽然有些矛盾纠纷的对抗性有所增强,但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没有改变,我们不能因为发生,甚至有过激行为的,就认为是对抗性矛盾。我们要把解决群众困难和问题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对矛盾纠纷的分析,了解他们的不满情绪,切忌对闹事和扯皮的群众简单地冠以“刁民”或者采取粗暴的方式解决问题。我们要对人民群众怀有深切的情感,理解和同情他们,疏导他们的不满情绪,通过讲道理和交心谈心的方法,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很多矛盾纠纷便可迎刃而解。

3、提高应对和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

借助当代各种信息化科技手段,建立和完善组织和管理机制,切实做到情况明了,信息畅通,努力把矛盾纠纷控制在源头,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寻求各种有利于群众情绪释放、利益表达的途径,降低矛盾纠纷发生的概率。要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形成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把防止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使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都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使各种关系都处于一种有序的互动之中。

三、推动专业性调处机制向基层延伸,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在全力推进平安建设的大形势下,今后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要从纵向、横向、环向着力构建人民调解工作全方位、立体型、全覆盖的大格局,确保人民调解为社会和谐稳定持续发力。要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在预防民转刑案件、,化解积案、消除边界纠纷上实现功能深化;要抓拓展形成“横向”格局,完善“三调联动”机制,积极联合纠纷比较突出的职能部门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进一步扩大和加强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和林业、环保、国土等专业调委会建设,推动调解资源有效整合、调解力量整体联动、调解流程无缝对接,推动专业性调处机制向基层延伸,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如株洲市司法局顺应形势,积极探索组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进行业性、专业性纠纷化解。这已成为该市创新社会管理的一张名片、一个品牌,得到了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

1、坚持三条原则抓机构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合力推进。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全市逐步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办和三调联动办牵头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相关部门参与的专业人民调解工作格局。如市委、市政府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综治考核、文明城市创建和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宏观上为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指明了方向。二是坚持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坚持既突出重点领域、解决当务之急,又循序渐进、逐步推广。如针对消费领域纠纷每年超过1万起的情况,该局主动与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协商沟通,建立了全市第一个行业人民调解组织――株洲市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又如2011年底,针对芦淞市场厂家、商家与劳动者、消费者之间纠纷日益增多的实际,成立了株洲市温州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创造性地将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非公经济领域。目前,该市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已覆盖交通管理、医疗卫生、工商联、商会组织、物业管理等领域。三是坚持前期论证,审慎推进。鉴于有些行业纠纷成因复杂、调处专业性强的实际,该局坚持做好调研、论证等前期工作,充分考虑成立的必要性和运转的可行性。如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前,该局提请市政协作了专项调研,向市政府提交提案,引起了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先后两次赴外地考察学习。

2、抓好三个方面保运转

一是创新工作机制。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的实际需要,不断创新工作理念、机制和方法,以确保调解工作的效果。在医疗纠纷调处机制中,特别加入了商业保险要素。实行由市卫生局动员组织城区内二级以上医院集中向保险公司投保,医院和医务人员共同承担保险费用,保险公司根据人民调解协议进行理赔。这不仅实现了医疗事故处理全市统筹,也分散医疗风险,减轻了医院负担。同时,为突出调解主体的第三方中立性质,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的人员、经费、业务均由市司法局直接管理,场地也设在卫生部门之外,体现了调处的公平公正,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市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调委会直接管理城市四区交通事故调处工作,一揽子解决了四区调委会的人头经费、业务培训等问题。株洲县独创性地建立了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和“快处快赔”中心于一体的交通事故调处超市。二是加强业务指导。一方面,参照村(居)人民调委会的要求,对专业领域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规范化管理,要求场所健全、设施完善,并且统一文书格式、案卷装订。另一方面,加强业务培训,对所有行业领域调解员实行调解员和首席调解员制度,由市司法局集中培训,统一持证挂牌上岗。如在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之前,组织市区内49家一级以上医院的医务科长或副院长进行集中培训,组织7名专职调解员进行专门培训,为工作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三是强化工作保障。按照谁受益、谁设立,谁设立、谁保障的原则,解决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经费和办公场地问题。市消费者协会、工商联、温州商会、交警队、物管协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和场地全部由设立单位提供和管理。在此基础上,人员方面,该局专门设立法学、医学等专家库,以满足专业领域调解工作的需要;经费方面,建立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多渠道筹集的经费保障机制;政策方面,为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以市政府的名义制定下发了《株洲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处置、调解和理赔等操作程序和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

3、发挥三大作用显成效

一是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自2011年元月底成立以来,共调处1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82起,调解成功率95%。成立前,市区内医闹事件、医疗纠纷上访事件经常出现;成立后,没有发生一起医疗纠纷群体性闹事、群体性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机制于2010年底建立以来,共调处成功2019起,成功率95.5%,涉案金额7550万元,其中最高赔偿额达60万元,涉及死亡赔偿176件,调解协议全部履行,无一起调后。二是保障了群众合法权益。通过专业调解,方便快捷地解决了群众的合理诉求,化解了群众多年的积怨,有效地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2012年7月4日,市医调中心成功调处了唐某与市某医院因手术引发的医疗纠纷,唐某坚持了10年零3个月的诉求得到实现,陈年积案得到圆满化解。三是促进了行业健康发展。通过开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一些重点行业部门的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得以把主要精力放在自身业务工作上,促进了部门事业的健康发展。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开展以来,因医疗事故纠纷引发的医院堵门、闹事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有效地优化了医疗卫生环境。

【作者简介】

谌红蕾,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保卫处处长,高级实验师.

第2篇: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范文

一、申请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和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经审核,发审委委员认为上市公司不符合上述规定、不符合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条件和要求、信息披露严重不合规或作出公司不适宜发行新股的判断,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投反对票,并应在发言中充分发表意见;

发审委委员认为公司信息披露不合规、不充分或申请材料不完整,导致发审委委员无法做出判断,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投弃权票或提议暂缓表决,原则上应提出具体意见;

发审委委员认为上市公司符合上述规定、符合发行条件和要求、信息披露基本合规,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投同意票;有必要时也可以附加条件,附加条件的应作出说明。

二、发审委委员审核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应当特别关注下列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存在与否及是否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独立作出判断:

(一)关于上市公司与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企业(以下简称“控制人”)是否做到人员和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协议能够控制上市公司董事会多数投票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是指(1)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控制人,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控制人分开,不存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

(2)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在控制人处兼任任何职务;

(3)控制人(包括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推荐董事和经理人选应当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3、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是指(1)公司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并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存在与控制人共用银行帐户的情况,未将资金存入控制人的财务公司或结算中心帐户中;

(3)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控制人干预公司资金使用的情况。

4、上市公司的“资产完整”是指(1)公司与控制人(包括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明确界定资产的权属关系;控制人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独立完整,全部足额到位,并完成了相关的产权变更手续;

(2)公司拥有独立于控制人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

(3)公司拥有独立的采购和销售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的采购和销售不依赖控制人进行。

公司在原料采购、产品销售、生产环节以及商标使用权等方面与控制人存在不可避免的关联关系,应当以合同形式明确其与控制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作为重大事项予以公告,在本次招股文件中予以简要披露。董事会还应确定逐年减少关联交易,直至完全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时间表,并作为承诺事项予以公告。

(4)控制人不得违规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包括无偿占用和有偿使用。

(二)关于上市公司可能不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包括购销商品、提供劳务、因资产或股权转让发生的关联交易等)金额、对关联人的依赖程度、来自关联交易的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的比例;

2、公司所获得的非经常性损益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例;

3、与同行业其他公司相比,公司应收帐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的水平;应收帐款的金额、帐龄及可收回性,应收帐款的增幅是否明显高于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其他应收帐款的金额、帐龄及可收回性;存货的总量和结构;公司的现金总流量净额是否为负,经营性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是否为负;

4、公司的偿债能力,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

5、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6、主承销商关于公司是否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所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三)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应当关注以下因素:

1、前次募集资金实际运用情况与原招股文件所披露的内容逐一对比,包括项目计划投入金额与实际投入额、计划建设周期与实际实施进度、项目变更情况与变更原因、预期效益水平与实际效益及对公司收入和利润的贡献;

2、前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如30%以上未投入使用),且公司无合理解释;

3、从公司历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看,存在投资项目转出公司的问题;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频繁;以前募集资金投入的项目论证不充分,致使项目不能实施而发生重大变更,或项目实施效果不佳,甚至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4、从前次发行完成后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看,公司出现发行后效益显著下降的问题;如前次发行为增发,公司出现未实现盈利预测的情况,甚至实际利润低于盈利预测的80%;如前次发行为配股,公司出现配股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甚至亏损。

(四)关于上市公司的分配情况,应当关注公司上市以来最近三年历次分红派息情况,特别是现金分红占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董事会对于不分配所陈述的理由。

(五)关于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政策是否稳健,主要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坏帐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的提取是否与公司资产质量状况相符,是否存在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冲回调节利润的情况;

2、公司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方法与比例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漏提和少提折旧的情况;

3、公司广告费用、研发费用、利息费用等费用的确认与摊销是否符合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的规定,是否存在将收益性支出挂帐作为资本性支出的情况,此外,还应特别关注开办费的确认与计量;

4、公司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提前确认和虚计收入的情况;

5、公司资产置换收益、资产转让收益等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的法律文件和批准程序是否满足收益确认的要求;

6、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及披露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

(六)关于上市公司的资金管理,应当关注以下因素:

1、公司最近三年资金闲置的金额;

2、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金额、委托理财所涉及的投资内容、是否经过公司内部适当的程序批准、委托理财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3、资金存放是否安全,公司是否能够有效控制;

4、公司资产负债率过低,通过本次股本融资可能会导致公司财务结构更加不合理,或公司缺乏明确的投资方向,资金可能出现剩余。

(七)关于上市公司的或有风险,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公司或有负债水平,主要是指公司对外担保(包括抵押)情况,担保金额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该项担保对公司正常经营是否必要,被担保方是否具备相关履行义务能力;

2、公司是否存在重大仲裁或诉讼,其可能承担的仲裁或败诉风险对公司是否影响重大,或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对公司是否影响重大。

(八)关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整、合理和有效,应当关注注册会计师在评价报告中陈述的意见,以及公司根据会计师的建议所进行的整改情况。

(九)对于上市公司未来是否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公司所处行业是否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2、公司是否具备竞争优势;

3、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成长趋势;

4、本次募集资金投入项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预期效益良好;本次发行筹资计划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及实施周期是否相匹配,募集资金投入的项目如涉及跨行业经营,公司是否在管理、技术、人才、市场等方面做好准备,是否具有竞争优势,具备跨行业经营的能力,公司是否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及实施办法;

5、公司受政策性限制等因素的影响,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6、主承销商就公司发展前景的分析与说明。

(十)关于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应当关注公司最近一年内是否因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未履行报告义务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十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是否履行其向全体股东所做出的承诺,应当关注以往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公司是否又出现类似问题,例如公司是否继续存在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人员未分开等问题。

(十二)关于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向上市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应当关注公司是否进行整改,及在其后的运营中是否出现类似的问题。

(十三)关于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应当关注公司是否提出充足的理由,以及前任会计师对解聘原因是否作出不同解释。

(十四)关于进行重大重组的上市公司,应当关注以下因素:

1、其重组工作是否已全部完成,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产权手续是否已办理完毕,对价是否已结清,不存在遗留问题;

2、有关重组的信息披露内容、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重组后的公司与控制人之间是否做到“三分开”,且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

4、公司重组后是否业务方向明确,经营状况已发生实质性好转;

5、公司管理层是否稳定;

6、置换到公司的资产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十五)关于主承销商的信誉,应当关注担任主承销商并负责推荐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的证券公司,在最近一年内是否因在发行承销工作中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而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公开批评。

(十六)发审委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1、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有关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3篇: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范文

关键词:以人为本;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

中图分类号:D64;F270;F4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33-2738(2012)04-0052-01

一、“以人为本”的基本内涵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和目标。总书记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在思想政治工作中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必须遵循人的思想和行为规律。人的思想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反映,是外部的社会条件、生活条件、工作条件及社会环境等客观条件作用于大脑的结果。在客观事物的刺激和作用下,人从自身的需要出发作出反应进而产生动机,最后才产生行为。人的行为是人的内在需要与外部刺激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结果。思想对需要具有导向作用,需要是行为产生的原动力,行为是动机的外在表现。因此,“以人为本”,必须认真分析职工的个体心理行为,真正搞清楚职工在想什么,要什么。人是管理系统中最具有能动性、创造性和最为活跃的因素。做好了人的工作,管理就抓住了根本。这就是所谓的“人本原理”。“人本管理”把员工的切身利益与企业的利益、客户的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有利于培养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凝聚企业的向心力,为实现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证,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有利于企业文化的打造。

二、思想政治工作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经济工作和一切工作的指导方针。当前,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发展,组织形式和经济成分多样化的发展,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遭遇到新的挑战。企业应不断适应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作新思路.对症下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才能稳定发展。

1.思想政治工作是企业所有工作的生命线,为一切工作指明了正确的政治方向,是企业不可缺少的生产力要素之一 。

思想政治工作是指一定的阶级政党,为了实现本阶级的政治目的,通过教育活动,用本阶级的思想去影响广大社会成员,使其接受它并转化为个体的思想和形成一定的行为意识,从而支配人们自觉地去行动的活动。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动员和领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掌握现代化建设本领。在企业中,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作用就是不断改进工作,保证和加速企业生产的发展.尤其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思想政治工作已经渗透到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安全等工作的方方面面,成为企业不可缺少的生产力要素之一。

思想政治工作具有行为导向功能、精神激励功能和社会调节等功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思想政治工作来保证发展的方向,需要思想政治工作来引导人们的行为。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要通过思想政治工作建立起一个精神激励机制,帮助人们树立崇高的思想,坚定社会主义的信念倡导奉献精神。

2.思想政治工作能够不断提高企业领导和职工的思想认识水平,是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的基础。

当今,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肩负着重要任务。企业和谐的核心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要建立和谐的企业,做好领导、员工之间的思想政治工作是根本。思想政治工作是理论基础,在教育学习中通过对企业领导干部和广大企业员工进行宣传,形成良好的氛围。同时领导干部积极对职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平等观念,与职工群众打成一片。通过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职工之间也可以化解矛盾,消除隔阂,团结一致,使企业更加和谐地发展。

三、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创新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为构建和谐企业提供重要保证

在构建和谐石油企业中,思想政治工作要着眼于激发和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准确把握人的需求。通过满足需求从而卓有成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要着眼于维护和促进企业的和谐与发展。

1.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要贯穿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对象是员工,而员工是构建和谐企业最重要、最活跃的因素,对和谐企业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构建和谐企业的过程中,必须把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贯穿到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去,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关注人的需要,满足人的要求,是“以人为本”的内涵和根本要求,也应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要求。思想政治工作只有在内容上、形式上适应人的多方面正常需求,尽量实现“因需要而利导”,才能吸引人,容易为人所接受,达到预期目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不仅是一个宣传、灌输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的过程,而且也是一个在不断满足人的精神需求之中实现“人的发展”的过程。因此,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看作是一项帮助人们解决思想上的认识问题,实现人的思想进步和素质提高的工作。只有这样,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才有影响力、感召力和生命力,才能促进人自身的发展。

2.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要为构建和谐企业做好准备。要把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和思想引导作为构建和谐企业中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要深化对构建和谐企业规律性的认识,为构建和谐企业提供理论支持、宣传和谐理念、普及和谐知识。在价值取向上,为构建和谐企业提供以人为本的理念,促进和谐氛围的形成。这就要求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要从充分调动员工胸怀企业、报效社会的高度,根据心理需要组织设计和开展教育活动,想方设法减轻他们面对社会、工作和家庭的心理压力,鼓励他们实事求是地分析情况,找准自己的优势与不足,坚定信心、战胜自我,力求取得最佳效果。

第4篇: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范文

关键词:领导干部;法律思维;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007-02

国务院2010年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党的十报告又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在法治时代,领导干部的决策和行为总会直接或间接地与法律发生关系,领导干部只有具备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才能依法履职、依法决策,才能推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而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基础上的,“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1]平时不具备法治理念的领导干部,遇到问题时不可能运用法治思维的方法去解决遇到的问题,由此可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的方法来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发展,已经成为当前各级领导干部迫切研究的课题,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法律思维的培养也越来越重要。

一、法治思维的内涵

“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而以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的一种逻辑推理方式。法治思维首先表现为心中有法,也就是说要养成处理问题时遵循法律至上,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法治原则的法律意识。法治思维还表现为一种行为的选择,也就是当我们面临有多种问题的解决方式时,是否能够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具体来说法治思维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合法性思维”,它是法治思维的逻辑前提,即任何行政措施的采取、任何重大决策的做出都要合乎法律,包括:目的合法,即公权力行使者做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权限合法,即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规则。它是指做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为之确定的权限。内容合法,即指做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以及法律的原则、精神。手段合法,即公权力行使者做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运用的方式、采取的措施应符合法律规范以及法律的原则、精神。第二,“程序思维”,它是法治思维的逻辑路径,即要求权力必须在既定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即程序合法。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也是实体正义的根本保障,因此,程序合法即公权力行使者做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过程、步骤、方式、时限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法治的基本理念。所谓“程序合法”,是指公权力行使者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过程、步骤、方式、时限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的要求。第三“权利义务思维”,即以权利义务作为设定人与人关系及人与公共权力关系的准则。第四“公平正义思维”,即公权力要以追求、维护公平与正义为价值尺度。

二、当前领导干部在法治思维方面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缺乏法治思维的意识,存在人治思维

这里具体表现为:有的领导干部对依法治国错误地理解为依法治“民”而不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有的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奉行“摆平就是水平,稳定就是搞定”的人治思维,认为“有法(律)无(办)法,无法(律)有(办)法”,采取非法律手段解决现实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为追求“稳定”而牺牲“法治”;还有的领导干部认为GDP是衡量政绩的主要标准,因此一味地追求GDP的增长,并且只对GDP有动力,还有一些领导干部为了“政绩”,不惜侵犯群众权益而大搞形象工程,有的甚至以牺牲“法治”的方式来换取经济的发展。因为这些人治思维的存在,所以直接影响我们有的领导干部在做决策时不能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2.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

虽然有的领导干部已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但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复杂的社会矛盾的能力还很不足,对一些本来可以遵循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做出决策的事情,却只是机械地按法律条文办事;还有的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有选择地适用法律,有利于自己的就执行,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尤其是在对突发事件的处理上,由于法治思维的欠缺,不能正确把握运用法治原则和精神,灵活处置,导致恶性的发生,如2008年贵州瓮安事件处置中就暴露了当地领导干部驾驭法律解决突发事件能力的欠缺。

3.决策程序不合法

做决策,不仅要做到决策结果合法,而且还要做到决策程序合法。没有程序的正当,就不会有实体的公正。现实工作中还存在着由领导干部几个人或主要领导一个人“说了算”,或者搞所谓的“三拍式”(拍脑袋、拍胸脯、拍屁股)决策的现象。例如有的地方违法拆建,任意侵犯公众财产权和人身权,引发自焚、自杀等惨剧或者暴力对抗致人死亡的恶性事件;还有一些地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大量兴建对自然环境破坏严重的高污染、高耗能企业,以致造成严重生态灾难事件。导致发生这些问题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我们有的领导干部在决策时没有依照法律程序做出决策,导致决策缺乏法律基础和群众基础。

三、培养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对策

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决策,是建立在良好法治思维理念基础之上的。法治思维理念的养成,是一种“习惯成自然、润物细无声”的陶冶过程,因此要通过各种途径来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理念。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建立健全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行使者法律素质低下。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腐败,而腐败则必然是违法行为。为了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而监督和问责是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要注重行政监督和问责,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舆论评价机制,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使社会评价和社会监督真正成为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推进器”;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工作,不断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要按照有权就有责、滥权应担责、侵权要赔偿的要求,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对那些不依法办事的领导干部要严肃进行批评教育;对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带来重大损失,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领导干部,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证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力有效。

2.将“法治状况”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

我们在对领导干部考核时要考核领导干部依法履职水平。依法履职水平,是衡量一个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考量一个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重要因素。要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纳入到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在领导干部的晋升过程中,应该充分体现对他们的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考察,推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把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相应的法律素质作为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标准和条件,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获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者不予提名。要提拔和使用法治思维意识强、善于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优秀干部担任重要岗位的领导,只有将“法治状况”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才能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增强了,自然促进其法律手段的运用;法律手段运用多了和运用有效了,又会反过来影响和促进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的形成。

3.加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文化建设

法治文化是法律思维的重要精神支柱。通过法治文化的建设,强化领导干部主动按照法律的逻辑,思考、分析、解决问题,并使这种法律思维演化成一种自觉和习惯,促进领导干部深入学法用法,进一步激发法治建设的活力,从而解决领导干部学法“入耳、入脑、入心”难的问题。加强行政机关法治文化建设的具体措施如给领导干部配发学法教材、学法笔记本、法制宣传台历和开通手机法治新闻报、办公楼宇法治动漫、电子杂志新型法治文化传播平台,让广大领导干部经常性地受到法治文化的熏陶,使法治思维实实在在内化到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和日常工作中去,从而潜移默化地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

4.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教育的培训

虽然我们有关部门采取了一些办法,组织不同层次领导干部的法制培训,但效果往往不太理想,领导干部学法的热情和兴趣不高。主要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领导干部的培训内容和形式相对比较单一,我们往往偏重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忽视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的培养。因此,我们要不断研究和创新对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培训的方式与方法。在法治教育培训的形式上,我们可以采取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举办法制讲座、举办领导干部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参加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采取案例教学等形式来组织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在法治教育培训的内容上,我们既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又要重视对领导干部法律原则、法治精神等法治思维能力方面的学习培养,使领导干部最终形成一种思维定式:“解决社会问题,法律思维当先”。

参考文献:

第5篇: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范文

一、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迫切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既是一场深刻的观念变革,更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创新。我们要勇于把自己的思想从各种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的观念中解放出来,但观念的变革容易受到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影响与束缚,容易停顿、反复甚至逆转,因此,我们要把法治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方式和有效载体,通过制度供给、制度导向、制度创新来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制度空白、制度缺陷和制度冲突,真正把科学发展建立在制度化的基础上,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内。

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迫切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不断扩大人民民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在当代中国,要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就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对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迫切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党的十提出的重要任务。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触点很多、燃点较低、处理不易。一些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意识、能力和责任感不强,容易导致处理失当、矛盾激化,甚至演化成大规模的。法治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重要基础。只有把法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牢固基石,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灵魂,把切实保护每个公民的每一项合法权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任务,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最坚实的基础。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迫切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在党,关键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党的意志和路线方针政策规范化、程序化、法律化,落实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是我们党有效应对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以及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必然要求。

二、依法治国是凝聚改革共识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法治是凝聚改革共识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从法治原理来讲,恪守法治与深化改革总体上是统一的、一致的,但在某些方面也会有不统一、不一致的现象,尤其是一些地方和部门搞的“先行先试”的试验性改革,一些敢闯法律和政策“”的探索性改革,一些涉及合法性的改革尝试,必然会挑战既有的法治秩序和法治权威,出现所谓“良性违法”等改革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尤其需要凝聚改革共识。一方面,全社会应当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尽可能达成为什么要改革、改革什么和怎样改革的共识,从而为深化改革、突破改革难关提供充分的民意支持和合理性前提;另一方面,全社会与立法机关以及立法机关内部应当努力达成改革共识,减少改革“个识”和反对意见,及时通过法定程序推进相关法律的立改废,从而为深化改革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与合法性保障。

更加重视发挥法治的引导功能和教化作用。法律作为普遍的社会行为规范,具有不可替代的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功能。法治包含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民主、秩序、人权、尊严、和谐、文明等基本价值,包含人民、宪法法律至上、依法执政、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司法独立、保障人权、制约权力等基本原则,包含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基本要求。融汇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的上述价值、原则和要求,通过依法治国和法治的全面实施,直接或间接地告诉人们中国改革的性质、方向、原则、目标、底线、边界、方式等等,提示人们在改革过程中哪些合法权益应当去依法争取,哪些法定义务和责任应当自觉去承担,哪些非法行为和方式应当避免,进而为凝聚改革共识提供指引、提出要求。尤其是,平等、公正、财产、利益、权利等概念,在法律上大都有明确的含义和具体的内容,在重大利益调整的改革过程中,人们表达或主张这些概念的相关诉求时,可以也应当遵从法治的指引,符合法律的规定,作出法律上的预测和评估,在法治的框架下求大同、存小异,努力达成改革共识,依法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更加注重培养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求我们党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切实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要求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努力培养并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执政能力,努力掌握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的执政本领。尤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努力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培养法治能力,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通过法治程序去凝聚全社会的改革共识,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然途径

法治精神是中国梦实现的内在动力。

法治中国梦包含善法之治、良法之治。法治中国梦要求立法机关制定的各项法律必须充分表达民意。全面反映社会公众意志,以人民的共同理想及人的尊严和权利作为展示内容的法律,能使人们认识到法律是“自己的法律”,从而产生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

法治中国梦包含法律至上的观念。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营造良好的法治大环境是实现法治中国梦的基础。只有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严格规范和制约行政机关的权力,让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贯穿于法治建设的每个环节,才能让法治观念得以确立,提升人民对法的尊敬与信赖。

法治中国梦包含权利意识的唤醒。法律要被人们信仰,从其规则到其本质都必须契合人们的精神需求和人文关怀,科学公正地体现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的平衡。法治中国梦应当把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的权利作为一种文化,用权利文化来滋养我们的制度。当规则由外在的影响转化为内心的体验,逐渐形成一种法律意识和法律情感,当法治情怀、权利意识逐渐渗透到人们的血液中,成为人们稳定的生活方式,当人们真正认识到法律赋予的权利,认同法律创设的义务,法治便不再是梦想,而切实成为保障“人民共享人生出彩机会”的基石。

法治原则是中国梦实现的坚实基础。

法治中国梦要求法律限制公共权力。公共权力的出现是个人权利实践关系的必然结果。公共权力的运行方式因其自身局限,又容易出现利益关系上的异化。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公共权力成为一种“宪法权力”,保证国家的一切公共权力都源于法律,并最终受制于法律,是人类政治实践合规律性、合目的性的必然结果,也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法治中国梦要求法律保护公民权利。西方有一句著名的法谚——对待公民自由领域和权利领域,“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法律的真谛在于保障人权。缺乏对私权的保护会导致权力本身的上位,社会等级的划分,以及人们对于能够攫取利益的权力的追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权利,给国家权力划定了明确的界限。让公民的权利在法律的充分保护下避免公权力的侵扰,是法治中国梦的应有之义。

完善法制是中国梦实现的稳固保障。

法治中国梦追求立法统一。立法统一是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前提要求。我国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有权机关的成文法律解释。如此复杂的法律系统难免会发生不统一的情况。法治社会的法律应当是一个形式科学、结构严谨、和谐统一、完善且完备的体系。构建这一体系的关键在于切实保障宪法作为根本规范的最高效力,对立法冲突加以制度化地整合,及时进行法律清理工作,切实地发挥宪法在国家法律规范体系内的最高协调作用,从而实现法律在规范层面的统一。

法治中国梦追求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司法权只能由国家专门司法机关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司法权;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独立作出判断,既不受诉讼当事人意见的支配,也不受政府权力和公众舆论的控制。

第6篇: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范文

“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原则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可分为四个层次:一是认知判断层次,即运用法治的概念原理对社会生活中的种种行为或现象,做出是否合法的初步判断;二是逻辑推理层次,即运用法治原则和法律规范对问题做出分析判断、综合推理,并得出结论乃至找到既合法又合理的解决办法;三是综合决策层次,即在前述认知判断、分析推理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衡量,做出符合法治要求的决策;四是建构制度层次,即在前面三个层次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抽象,以立法或法律变革的方式就各类普遍性的问题提出长远、系统、普适性的解决方案。“法治方式”则是指,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是内在和外在的关系,换言之,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外化或对象化。

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社会管理工作中的缺位:基于两个案例的分析

当前,社会管理工作缺乏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问题普遍存在,透过下述两个近年来广受关注的典型案例可见一斑。

(一)案例1:“小区业主维权”

2014年7月以来,我市部分小区的业主以拉横幅、堵门、堵路、驱车游行等形式组织了维权活动,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所牵涉的矛盾纠纷包括:房产开发商延期交房;因供水供电、小区车位等问题引发的物业纠纷;因房屋漏水、破损、施工工艺不到位等引发的矛盾;因小区修建变电站、周边污水排放、垃圾焚烧厂、环境噪音等问题引发的纠纷。究其原因,一是开发商、物业公司有法不依。无论是物业问题、房屋质量问题,还是环境问题,原本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管理办法。之所以会出现纠纷,根源在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或擅自更改已获批准的规划,或不兑现售房合同已约定的承诺,违法违约在先;二是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执法不严。小区业主发现问题后一般都会先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协商,协商无果后才会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申诉,寻求救济。如果这些部门严格执法、履责到位,绝大多数业主都不会“无事生非”地采取极端方式来维权。

(二)案例2:“银行卡和手机卡实名制”

近年来,全国网络电信诈骗案件持续高发,武汉市也不例外,仅2014年就发此类警情万余起。对犯罪手法深入剖析发现,犯罪分子用于作案的手机和用于转移赃款的银行卡均不是用其本人身份证办理,这给公安机关侦查办案带来了极大障碍,也是导致此类案件持续高发的主要因素。也就是说,银行卡和手机卡“实名不实”。为寻求防范、打击这类犯罪的有效之策,公安机关与各大银行和电信运营商多次会商。后者普遍认为,办理银行卡和手机卡的身份证是真实的就是落实了“实名制”,但同时也承认,为争取经济效益最大化和应对行业竞争,在办卡时没有严格审验办卡人是否“人证相符”,甚至存在“批量办卡”的问题。在2015年全国“两会”上,就有人大代表提议,在处理网络电信诈骗问题方面,要追究银行和电信运营商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政府部门和垄断经营行业之间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统一、执行不同步,以致留下了很大的管理漏洞和社会治安隐患。

三、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优化社会管理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管理,必须遵循六大原则。第一,法律至上原则,即坚持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性。国家行为和公民行为都在法治框架下进行,法不阿贵,法不阿权。无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还是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和公民个人,在做决策和解决问题时,都必须遵从法律、依法办事,违反法律必须受到制裁。第二,科学立法原则,即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必须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社会格局。第三,严格执法原则,即:权由法定,权责对应;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执法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凭好恶、关系、人情执法。第四,保障人权原则,即: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公民个人人权;规范公权,有效防止滥用公权。第五,全民守法原则。守法是全民的责任,也是全民的福祉。全民守法是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也是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守法是应尽的义务,是维权的有力保证。维权必须依法进行,非法维权不受法律保护。第六,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任何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优化社会管理必须重点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和优化社会管理,最重要的是政府部门自身要带头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其次是企业等社会组织要守法经营;最后在于公民自觉守法。具体而言,应做到以下四点:

(一)完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

要尽快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和修订。一是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不留“空白”,“织密”网络,形成体系。二是明晰执法主体,解决“多头执法”问题,防止“都管都不管”和“模糊处理”,做到权责统一。三是增强法律的“刚性”,减少自主裁量的空间,防止“随意执法”。

(二)理清权力清单,做到依法行政。

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将必须由政府管的事管好。一是明确划分国中央、省、市等各级政府的事权,不越权、不干预。二是明确划分同级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界限,不“打架”、不“空档”。三是明确每一个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防止“暗箱操作”。

(三)严格落实奖惩制度,做到违法必究。

一是要抓紧建立企业诚信体系,将企业的守法经营行为记录在案、公之于众,并从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同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严惩,予以公示、以儆效尤,真正让守法经营者得实惠,让守法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二是抓紧建立公民个人诚信体系,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同时记录在案,从升学、求职、创业、置产等方面进行奖惩,真正让守法的公民得实惠,彰显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四)要加强法制宣传,引导全民守法。

第7篇: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范文

1、公民法制教育的普及率高与法制理念树立情况不容乐观之间的矛盾

在法律知识与法律理念普及的问题上,法律知识的获得并不难,难的是法律理念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养成。我们曾经认为普法就对法律条文的传授,所以在历次的普法活动中都只是注重公民学到多少部法律,记住了多少法律条文,而忽视法律理念的植入。我国这种“至上而下”的法律宣传方式是基于我国公民法律知识缺乏和法律意识荒芜的现实,这种大规模的普法“造势”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对法律感觉相对陌生的普通中国人的观念,让他们初步地领悟到了法在自己生活中的重要性。然而,这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法律条文再背得滚瓜烂熟,而缺乏必要的认识和理解,对公民法律意识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提高也还是于事无补。

2、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渴求与法律宣传内容、途径、手段过于单一之间的矛盾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整个社会的利益关系趋于复杂,各种矛盾也将趋于多发和复杂,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知识的渴求也将越加强烈。尽管我们的法律宣传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偏差,集中体现在:有些法律宣传并不贴近[本文转载自[人民群众,没有把人民群众的需求放在第一位,对于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还不够;普法教育依然把教育老百姓如何履行法律义务放在首位,较为忽视权利方面的教育;法律宣传的形式仍然过于单一,依旧以传统的“摆(摆摊法律咨询)、讲(讲法制课)、赛(法律知识竞赛)、考(法律知识考试)”为主,而忽视了公众对普法形式需求的多样化。

3、全民法制观念、意识的不断增强与针对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普法还有差距之间的矛盾。

经过二十年的努力,全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得到了明显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与此相对应,针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普法仍然有较大差距,少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法律素质依然不高,在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方面做得不够,执法违法、执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对社会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使得一般公民对法律的信任下降,破坏了和谐社会的建立。固然这不尽是普法工作没做好的原因,但其中不少案件确实反映出少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法治观念淡漠,社会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存在漏洞,社会法治化管理程度不高,依法决策和管理的意识不强。

二、如何解决上述矛盾,使法制宣传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我们认真的思考和努力的实践:

1、要授之以“鱼”,更要授之以“渔”,树立现代法制观念、崇尚法治这一中心,在社会上真正树立起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权威

这里面的“渔”和“鱼”分别指的是法律制度、知识和法律观念、意识。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不能替代法律意识,普及法律应该涉及更深的层次,既要解决普及法律知识的问题,更应当解决法律素质、法治精神的问题,只有这样才是让人民群众自觉自动地学法守法的根本保证。为完成建设法治国家这一过程,必须树立法制观念这个核心。首先要倡导政府依法行政。政治活动应该倡导法治反对人治,坚持依法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根治权力腐败问题。同时需要人们用自己的行动推动政府行为受法制约。现代法治以权利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强调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作为社会主体及法律关系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崇尚法治就是要着眼于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来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的社会行动和行为,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重要性毋庸质疑。因此,我们要继续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重点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坚持把宪法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工作的长期任务,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意识,树立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基本观念,提高依照宪法和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能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知识向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再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用法治来推进政治文明建设。

2、树立科学发展观,着力于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原则,其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也应贯彻和体现这一原则,要把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普法教育工作目标之一。在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上,应把满足公民的法律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加大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结合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反映出来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往在普法内容的选取上,往往偏重于新颁布什么法律法规就一味地宣传什么;或是急功近利的氛围相当浓厚,出现什么社会问题就向百姓“强行灌输”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这绝不是我们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之所在。

普法不仅仅是“静态”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更重要的是通过传递各种法制信息,使社会政治、经济和人们生活达到“动态”的法治普及。要承认和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对象人群的个体特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施以不同的教育内容。因为普法对象层次不一、需求不同、接受能力也不尽相同,因此,普法除了普及一些适用于公众的普遍的法律知识、法治思想和法治方法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根据不同对象的层次、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不同的受教育程度群体等特点,在现代法律理念引导下,施以不同的法制教育内容。

与此同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应率先垂范。曾在一本书中看到这么一段话,觉得很有道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秉公执法的行为就是最好的法制宣传教育,并且胜过上百次的说教。”对普通的百姓要让他们知道法律所赋予他们的权利,而不是单纯地强调法律义务,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提升法律的权威和感召力,使人们能切身感受到法律在政治、经济及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使群众变被动地接受法律教育为主动地学习法律,使学法成为人们生活的内在需求。从历次普法的实际效果看,宣教内容在过度强化实用性的同时缺乏其应有的针对性。理念的偏差必然导致普法内容的片面性甚至公民法律素养的畸形和社会法治环境的变异。普法教育要以适应于公众掌握、满足公众需要作为检验标准。

3、树立创新思想,创新普法宣传形式

形式创新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新的实现手段,是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现实目标的保障。在以往的普法活动中,我们传统的“摆、讲、赛、考”等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现代社会思想观念的变化,公众对普法形式的需求多样化,普法不应该是单向灌输,而应根据受众的需要和心理特点开展普法,善于开发新颖的形式和利用现代科技手段。

第8篇: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范文

法治思维是一种规则思维、程序思维,它以严守规则为基本要求,强调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不能触碰,凡事必须在既定的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以下是和大家分享的开展法治教育活动个人心得总结资料,提供参考,欢迎你的参阅。

开展法治教育活动个人心得总结一

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方式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法治思维是一种规则思维、程序思维,它以严守规则为基本要求,强调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不能触碰,凡事必须在既定的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法治思维的核心是权利义务观念,对于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而言,除了具有公民应有的权利义务观念,还要有法治的权力观,即权力的有限性与程序性,以及守护法律、维护宪法与法律的职责意识。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就是要求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指引下,增强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带头尊崇和遵守宪法法律,自觉在法治轨道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由党员干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决定的。一国的法治总是由一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的。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担负重要责任,对其他社会群体起着形象塑造和榜样引领作用。只有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具有坚守法治定力,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以上率下,才能形成良好的法治风尚,影响和带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这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深远意义。

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对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出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的展开和人民法治意识的提高,法治作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只有适应新形势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节经济社会关系、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实现改革于法有据,才能更好地规范发展行为、凝聚改革共识、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因此,必须把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意识和能力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切入点、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鲜明地提到全党面前。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是否具有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直接决定着能否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直接决定着领导工作的有效性,也直接决定着能否建成法治中国。

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具有现实紧迫性。当前,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不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水平不高。有的把法治建设喊在嘴上、贴在墙上,搞形式主义、口号化,就是没有抓在手上;有的存在特权思想和官本位意识,认为法律是管老百姓的,是约束别人的,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说明,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开展法治教育活动个人心得总结二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仅仅靠具有某一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已无法解决,而是大量需要具有综合性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学技术的不懂法律,就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更好地利用现有的政策法规来促进科技产业的发展。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它日益受到高等院校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重视。对大学生加强法制教育,一方面是因为法律已渗透到社会生活、人的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已把法律素质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来要求自己。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法规﹑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法。新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应原则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法。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民事活动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如买卖、运输、借贷、租赁等。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

在学生中开展法制教育,是时展的必然要求,任重而道远。我们应该相信学校有决心进一步集思广益,积极探索,常抓不懈,培养新世纪合格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而我们当代的大学生在学习了这些法制知识后,更应该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做一个符合时代要求的大学生。在这样一个充满人文教育和关怀的校园里,是多的幸福和畅快啊!

衷心希望我们学校发展的越来越好,我们学校的法制教育可以进行下去,让我们学校的每一个学生都是一名合格的优秀的当代大学生!

开展法治教育活动个人心得总结三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党的十八提出以后,俨然已成为我国新形势下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真言。每个国家都崇尚法治,都期待形成全面系统的法制国家。从古至今,各个朝代关于规范性的法律条文都是以当时的具体形势而提出并成文。立法为执法,为政府的行政行为或是人民群众的权益利益作保障,出不得差错,更少不得关注度。

立法的科学化是防止不切合发展实际从而造成法制产生的执行标准,怎么样的立法程序是科学的,形成的法律法规是契合发展需要的?反腐力度的逐渐加强,对法律执行的要求就更加严格,对于反腐倡廉及党内法规中制度的建设更提出了新层次的要求,必须要确保对反腐行为的预防和控制力度。

执法的严格性更是对法律实施过程的保障。任何法令的形成都必须要扎实可行的予以实施,并且确保执法的过程无偏差,不给群众造成生活和生产上的难题,这是其一;执法过程必须要公正严格,秉持公正,不凸显个人主义和官僚主义,这是其二。

司法的公正性是每一个涉及司法案件的人民迫切需求的,这需要司法机关必须要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最基本的行动准则,将犯罪治理法律化,公正化,容不得一丝错漏。要禁止司法行为中出现权钱交易现象,这一现象的产生无疑是给我国法制的执行平添败笔,更影响群众的满意度和认可度。

第9篇: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范文

关键词:宪法教育;宪法意识;法治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2-0146-02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青少年法治意识观念的强弱是一个国家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程度的重要标尺。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来看,培养未成年人从小树立良好的法治观念,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为能够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合格公民,进而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也经历了历史发展的充分考验和证明,是符合我国的国情,符合我国的实际,更是符合时代进步和发展要求的良法,宪法的这种根本地位也决定了宪法教育处于大背景下法治教育内容的核心地位,

一、宪法教育的重要性

(一)宪法意识与法治意识的关系

良好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观念、意R是法律制度良好运行的精神内核,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国家的整体法治状况不仅依赖于公民是否具备一般的法治意识,更需要具备一定的宪法意识,宪法意识是法治意识的特殊组成部分,法治意识与宪法意识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宪法意识是法治建设的必要条件,也是国家人权保障的重要精神动力。

宪法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是人们基于宪法精神和内容而产生的理解、认同等思维情感,是法治意识的核心和基础,宪法意识的基本内容包括初级感性的宪法心理,即对宪法现象直观、具体的意识,还包括系统、抽象的宪法理论,是在宪法心理的基础上产生的对宪法的理性认识[1]。

(二)宪法教育与法治教育的关系

青少年法律素质的培育事关国家未来法治的普及程度,在国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在新时期、新阶段应做出新布局,根据教育部新制定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我国当前法治教育的重点应该放在宪法教育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育上,而宪法教育应作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核心,将宪法教育贯穿始终,培养和增强青少年国家观念和公民意识,将权利义务教育贯穿始终,使青少年牢固树立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权力就有责任的观念。国家最新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下面简称“七五”普法规划)也强调了要突出学习和宣传宪法,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

美国关于宪法教育的结果是非常明显的,他们有专门为儿童准备的人权法案的儿童适用版,省去了法律一般教材的历史背景介绍和法律名词解释,为儿童提供了通俗易懂的解释,例如,该法案的第一条在儿童试用版里是这样讲述的:“国会不能就你的制定任何法律,或者阻止你信仰自己的宗教,阻止你说你想说的话,或者不准你发表你想发表的东西(例如在报纸和书籍中)。国会也不能阻止你和平地集会,要求政府去改变某个事情”。美国的儿童普法教育它不要求儿童理解宪法文本中的有关国家制度等复杂的概念,而是把相对简单的人权修正案告诉他们,提醒他们注意政府和司法机构不该做什么[2]。

二、宪法教育的目标

(一)了解宪法的发展过程,尊重宪法

翻看中小学法治教育读本,关于对宪法的传授大多是我们都熟知的“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一口号式的定义。这一条文式的教育不利于孩子在法治教育的初期产生宪法心理,所以应该在宪法常规教育中渗透相关的宪法历史发展过程,使孩子从对宪法的感性认识出发,增强宪法意识。理论上来说,有国家才有法律,逻辑意义上,宪法要早于国家产生,宪法的实质内容是国家统治机构及其权限的划分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限制国家权力的划分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公民权利在宪法中居于核心地位。近代宪法的产生是出于西方国家基于对人性弱点的认识而建构的,出于防止权力为害,保障人类的尊严和价值的考虑而建立的,在介绍我国宪法发展历史的同时,可以和英美等国家的宪法发展历史做比较。当然最基本的是培养对国家的基本制度的认识和了解,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和了解,还应该培养对宪法现象进行独立的思考和评价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