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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节能减排;环境审计;审计主体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5-0143-02
国家在“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我国单位GDP能耗在5年内,到2010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战略目标,这两大目标反映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工作已成为我国当前和未来各项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工作的推进和落实情况是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贯彻的重要指标,而环境审计工作恰恰是检验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工作做的好坏的重要依据。因此,如何通过节能减排环境审计工作来促进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环境审计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一)什么是环境审计
环境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与社会审计组织按照相应的法规和准则,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审查,以保证受托环境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环境审计工作的内容包括对节能减排工作内容的具体审计,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审计工作的成败关系到我国节能减排工作是否能够取得成效的关键所在。
(二)我国环境审计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我国做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之快,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近年我国的GDP增长速度均保持在10%左右,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中国的经济发展很多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已直接影响到我国人民及子孙后代的安全生存。所以,我们要在转变这种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通过环境审计工作的监督机制作用,做到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排放。
二、我国节能减排环境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节能减排环境审计缺乏立法规范
我国环境审计的重点内容基本局限于环保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和合规性审计,基本属于事后审计,具体有环境政策法规的执行审计,主要是审查有关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的环保政策,涉及到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与工程项目主体同时建设的问题;还有环保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主要是审计各部门环保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专款专用。以上规定对专门的节能减排企业的具体环境审计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缺乏立法的规范性,不利于环境审计工作的全面进展。
环境审计主要经历以下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在20世纪90年代,涉及到一些对环境保护资金的审计事项,审计的重点是合规性审计,即排污费的征缴和使用情况,对保证环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环境污染的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因当时人力、财力所限,尚未对政府的环境政策进行具体审计。
第二阶段是在20世纪90年代末到21世纪初,审计署成立了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明确了环境审计职能,标志着我国环境审计新阶段的开始,开始了有意识地从促进环境污染治理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两个方面入手,组织开展了多项环境审计工作。
第三个阶段是2003年至今,是以环境审计协调领导小组成立为标志的,环境审计工作经历了兼顾环境审计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探索阶段,吸收了国际环境审计的先进经验,总结了既往环境审计工作中有效实践经验。
(二)节能减排环境审计的会计制度不健全
在进行节能减排审计时,要求被审计的企业如实的记录和反映其节能减排管理的情况,提供完整的节能减排企业会计信息资料。但我国现阶段,还未能建立节能减排企业会计,环境信息的确认缺乏统一的标准,环境信息披露产生随意性。因此,建立节能减排企业会计规章制度,制定统一的会计报告准则,规范节能减排会计核算的对象及报告形式,才能为节能减排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节能减排环境审计主体单一性严重
我国节能减排环境审计工作主体是典型的政府主导型,主体主要是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部门和社会审计组织的参与程度较低,民间审计介入力度不够,审计工作人员有限,完成所有审计工作难度较大,只能把已经出现严重环境问题的项目列入审计计划,使得事前监督薄弱,难以拓展环境审计项目的范围,减弱了环保工作的力度。而民间审计机构具有独立、客观、公正、专业性的特点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如果能够充分发挥民间审计主体的作用,可以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还可以大大提高环境审计报告的可信度,增强信息的有用性,进而提高审计工作的有效性。但是如何有效地鼓励、扶植和培育独立自主的民间节能减排环境审计力量是目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四)缺乏完善的节能减排环境审计监督标准
我国现在已公布了多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但是尚未形成完整的环境保护标准,使得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的时候,很难根据现有的会计准则作出准确的决断,造成节能减排环境审计的依据不足,导致环境审计缺乏客观性,容易产生审计风险。在节能减排审计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评估标准方面,也未指定国际或其他组织的环境审计规定作为我国环境审计应遵守的规则,这使我国开展真正意义上的环境审计受到严重的制约。
以上是当前我国节能减排环境审计存在的问题,以下是针对如何做好我国节能减排环境审计工作提出的建议。
三、我国做好节能减排环境审计工作的建议
(一)明确节能减排环境审计标准的基本原则
环境审计准则是指环境审计人员为了达到审计目标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工作指南。我国现在有国家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准则等,但没有专门制定环境审计的规范。而做好节能减排环境审计工作,必须有科学完善的审计准则,这样才能统一节能减排环境审计的评价依据,减少审计人员的审计风险。我国节能减排审计原则的制定应以ISO14000系列标准为依据,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评价环境成本和效益的具体原则及指标体系,并做到科学界定三个实施主体的职责范围,分别对国家节能减排审计、内部环境审计和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规定各自的审计责任和范围,审计程序和方法等。
(二)组织和培养节能减排环境审计工作人员
节能减排审计涉及到环境经济学、环境法学、社会学、统计学、工程学等方向,因此环境审计的工作难度大,对审计人员的综合知识能力要求高,而我国目前缺乏这方面的审计专门人才,现有审计人员绝大部分是财会、审计专业或其他高校经济类毕业人才,没有全面系统的学习过环境审计,而环境审计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不同于一般的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因此,针对于我国环境审计的现实,必须加强对现有审计人员的培训力度,大力引进熟悉节能减排环境审计的人才。
(三)加强节能减排环境审计的国际合作
随着人类活动对环境影响的广度和深度的不断加强,关于环境污染问题已不再是个别国家的个别问题。全球气候的恶化,臭氧层的破坏等环境问题成为摆在世界人们面前的重要课题,要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现代科学社会是各国人民共同期待和努力争取的目标。很多环境问题单靠一个国家的力量已经不能解决,所以,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共同合作,一致行动,才能使保护环境工作做的更多、更好。
(四)加强节能减排立法工作,设定节能减排指标体系
当前在不断完善环境审计立法工作,使环境审计做到有法可依的同时,应使节能减排指标体系明确化,这样才能使审计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使环境审计工作能够做到有的放矢。当前,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发展,科技创新更加活跃,我国政府应不失时机地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严格环境准人,根据国家环总局的要求,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提,新上建设项目如果突破总量控制标准,严格把关不予审批,这要求审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的要求,严格纺织、汽车、电力等十大国家重点调控行业的准人条件。
山西省“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曾做出努力走出能源基地和老工业基地创新发展、资源型地区可持续发展、欠发达地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内陆省份对外开放的“四条路子”,以及实现煤炭大省向新型能源和煤化工大省跨越、老工业基地向新型工业基地和精品原材料基地跨越、自然人文大省向经济强省和文化强省跨越“三个跨越”,总结出了建设国家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新思路。
改革开放以来,山西的工业一直处于高速发展状态,特别是省内重工业以及资源开采行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近些年,由于能源和资源总需求迅速扩大,资源供需紧张的矛盾、经济发展与环境恶化的矛盾日益凸显,而且能源利用率低效也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电力、石油、煤炭、化工等行业已经多次向我们发出了预警:山西如果继续以大规模的资源开采为代价换取高速的经济发展,我们的生态环境将越来越糟,生存环境越来越差,后代也将因此所承受沉重代价,山西未来的发展也将因此受到制约。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资源,不断改善生态和生存环境是山西发展不能回避的:今天,在我们大谈经济建设,大谈GDP增长时,却很少有人关注绿色GDP的增长,很少有人关注科学发展。很多企业确定了自己长远的经济发展目标,却忽略了把技术进步和环境保护引入发展战略,忽略了借力高新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在注重环境保护同时促进企业利润增长。因此,在新的发展阶段,发展循环经济、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省域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走出物质文明与生态文明的协调公进的道路势在必行,也是解决当前山西,乃至全国解决能源紧缺、减少环境污染与加强生态文明的最好途径。
那么,要有效解决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矛盾”,如何走出新兴工业化道路,实现又好又快地发展,就要做好以下的工作。
一是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级领导应真正把节能减排当作硬指标,切实处理好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下大力气实现既定的环保目标。不断建立、健全节能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以各级地方政府为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以确保政策的执行力度。
二是加大政策的调控力度。把资源开发作为宏观调控的重点,严格控制项目审批、工程计划等措施,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淘汰落后企业;实施节能工程,并注意水污染处理、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等环保工程。此外,加快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完善。加快修订节约能源、循环经济等关于节能减排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环保监督和检查的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生产审核,对不合格企业要求限期整改、经济重罚、追究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此外,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采集者退散
四是通过改革来消除制约节能减排的体制,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利用经济手段激励引导企业节能减排。将节能减排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引导企业自觉地实施引进新技术、改造旧设备、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等节能减排行动。促进企业省得的科技进步,增加财政投入,设立专项科研资金,加大节能减排的科技攻关力度,推进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
五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把高耗能、高污染、低利用率、低科技含量的粗放型发展模式,转变为低耗能、低排放、高利用、高技术含量的循环集约型经济发展模式。以循环经济的建设情况,节能减排的完成情况,以及当地环境保护情况纳入政府官员的绩效考核标准体系。
关键词:节能减排 税收制度 环境保护税
“节能减排”简单地说就是节约能源资源消耗,减少废物排放。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首次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并指出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战略的突出位置。
我国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环境问题
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消耗了大量的资源,也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据统计,2003年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占当年gdp的15%。而世界银行2001年发展报告列举的世界污染最严重的20个城市中,我国占了16个。
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与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生态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甚至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利益。据世界银行按照目前发展趋势所做的预计,到2020年中国仅燃煤污染一项导致的疾病,所需付出的经济代价就高达3900亿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3%。因此,构建我国节能减排税收制度已刻不容缓。
税收政策在我国节能减排体系构建中的作用
强化社会节约意识。税收体现的激励与约束效应是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的有力杠杆,是强化社会节约意识的有效途径。税收政策的调整将促进市场主体按照政府建立节能减排体系的要求调整自身的经济行为,强化节约意识。
促进资源节约技术的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既是一项基础性研究,也是一项应用性的科技推广活动,包括资源节约技术在内的技术进步主要来自于国内的发明创新、向国外引进和提高本国的劳动生产率这三个方面。在建立节能减排体系的过程中,税收作为政府的一个经济杠杆可以通过降低税率、延期纳税、加速折旧和投资税收抵免等税式支出方式促进节约资源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鼓励资源循环利用以减少污染。在鼓励资源循环利用、减少污染的过程中,政府既可以采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也可以采用经济手段来减少原生资源使用、提高要素综合使用率、降低污染。世界各国实践表明,经济手段是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而税收作为政府主要的经济手段,是控制污染、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不可偏废的措施。这些措施可以是限制不可再生资源消费的税收政策,也可以是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节能环保的税式支出。
与其他促进节约的政策形成协同效应。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要在建设“节能减排”中发挥积极作用,需将税收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结合起来,发挥政策的协同效应。因为节能减排体系的建设涉及到能源、资源、土地、科技进步、产业布局等多个方面,每一个方面的宏观经济政策都涉及到几个相关部门,因而政策措施是一个综合的、长期的系统工程,相互之间需要进行协调与配合。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和其他宏观经济政策在节能减排体系构建过程中的协同效应,提高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整体效益。
我国现行税制在节能减排方面的措施及不足
(一)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增值税: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消费税: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入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入,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
(二)现行税制在节能减排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一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体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同时,现行税制中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现行的资源税也很不完善。
我国节能减排税收制度的构建思路
(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坚持以国情为本的原则。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需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准,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坚持公平与效率相协调的原则。环境保护税应该体现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同时,环保税应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环境;坚持依法征收的原则。在新环保税制中,应体现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征收的原则;坚持专款专用原则。税款专用是环保税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应当把税收用于政府承办的环保设施和重点环保工程上。同时,又要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用科技手段来加大环保的力度。
(二)构建思路
开征环境保护税。根据国际标准,环境保护税是国家为了促进环境保护而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而开征的专门性目的税,其税收收入通常作为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我国应将目前的各种有关环境污染的收费项目进行整合,开征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主体应包括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所有单位和自然人。借鉴外国经验,环境保护税的具体税目可以分为: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噪音等。
完善资源税。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征税对象包括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和草原等。应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以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对耕地的保护。另外,对资源税的税率也需要重新设计。
改革消费税。可以通过对相关的产品征收消费税的方式,如增设含磷洗涤剂、臭氧损耗物质、煤炭、焦炭、火电、一次性筷子、一次性饮料容器、一次性电池等污染产品为消费税税目,提高其生产成本,进而达到提高个人消费成本的目的;通过价格机制限制损害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消费,鼓励保护资源环境的“绿色消费”,如提高低标号汽油、含铅汽油,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车等的消费税税率;针对高档建筑装饰材料(如木制地板)、高尔夫球具等征收消费税,控制资源的过度消耗。而对清洁能源如生物能源免征消费税等。
在所得税和关税等税种中体现“节能减排”精神。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企业进行的治理污染和环境保护的固定资产投资,可采用加速折旧办法;企业购进的节约能源和防治污染的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允许一次性摊销;企业用于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方面的开发费用允许据实列支;对荒地、荒山、荒漠等方面的开发投资,给予减免所得税优惠;对有偿转让环保科研成果及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技术培训而取得的收入,给予一定的所得税优惠。在关税方面,对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治理污染设备、环境检测和研究仪器,应免征或减征进口关税。严禁或严格限制有毒、有害化学品或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产品的进口。
参考文献:
1.张剀.建立完整的“绿色税收”体系的探讨.中国税务报,2007-11-22
一、节能减排是顺应全市发展潮流的战略举措
工业革命以来,世界各地的飞速发展是以大量消耗能源资源为代价的,并且造成了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有关研究表明,过去50年全球平均气温上升的原因,90%以上与人类使用石油等燃料产生的温室气体增加有关,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生态危机。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已成为世界人民的广泛共识。保护生态环境,发达国家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发展中国家也要发挥后发优势,避免走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对于凤城市来讲,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既是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也是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是树立负责任的城市形象、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战略选择。
二、节能减排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凤城
人民生活质量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节能减排作为一种施政理念,节能减排作为科学发展的一项基本要求,应当成为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的基本施政理念。对于各级领导干部来讲,发展成效是衡量是否称职、是否优秀的标准,节能减排成效也是衡量是否称职、是否优秀的标准;对于一个地方来讲,经济上不去是落后,经济增长快而能耗和污染排放下不来同样是落后。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在制定经济发展规划时,把节能减排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之一;在进行项目策划、论证、建设时,把节能减排作为优先考虑的条件之一;在实施统计、监测、考核、评优时,把节能减排作为优先考虑的指标之一。
三、凤城市如何有效进行节能减排工作
1.使节能减排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节能减排是一个系统工程,牵涉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必须努力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使节能减排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全体社会成员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入手,形成崇尚节约、重视环保的社会风尚。广泛开展“节约型机关”、“节约型企业”、“节约型社区”创建活动,各级政府机关要走在前面,各级领导干部要争做表率。把教育引导与利益调节、制度约束有机结合起来,逐步使自觉节能减排成为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习惯,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格局。
2.增强节能减排的针对性
推进节能减排,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一是突出重点。突出抓好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节能减排。要积极推动耗能大户、排放大户的节能减排工作,开展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二是抓住关键。首先,加快以节能减排为中心的技术改造。广泛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积极采用节能环保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显著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量。其次,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落后生产能力是资源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源头,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引导和促进企业关停并转落后生产能力。
3.从源头上促进节能减排
招商引资是欠发达地区加快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同时也会对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方式以及能耗和污染排放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应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招商引资的选择性。一方面,做到选择性招商。招商引资工作要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体现节能减排的要求,从不同区域的实际出发,高起点、高水平地承接国外和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合理选择招商引资项目。另一方面,强化招商引资管理。把招商引资与节能减排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同步规划和推进。严格进行能源消耗审核和环境影响评估,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引进。
4.认真贯彻落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关键词:低碳经济;政策;法律
碳排放源于人类各种类型的生产和消费活动。高排放、粗放型的发展模式导致了当今一系列的环境污染和资源匮乏问题,典型的如全球气候变暖、臭氧空洞、能源短缺等。发展低碳经济,是对高碳排放行为的有力回应。国际经验告诉我们,在低碳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强制性力量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政策法律环境相当重要。为了有效应对严峻的国际气候变化形势并争取而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掌握主动权,我国将发展低碳经济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并制定了未来一定时期的减排目标和促进低碳经济实施的政策和法规。
一、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导向
近年来,我国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发展低碳经济、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如《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三个大的纲领性文件。
2003年以来,国务院还先后了《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及《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等政策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下一步将抓紧研究制订《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新兴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发展低碳经济指导意见》及《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等[1];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我国在编制完成《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的基础上,制订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并于2007年正式颁布实施;2008年6月,指出要大力落实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坚持实施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2008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阐明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和目标、减缓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意识、加强气候变化领域国际合作等重大问题的原则立场和诸种积极措施[2];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培育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建设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建筑、交通体系,开展低碳经济试点示范等[3],会议研究并通过了“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即汽车、钢铁、纺织、造船、装备制造、电子、轻工、石化、有色金属、物流等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各规划都把淘汰落后产能,提高技术水平,节能减排作为重点,从中也可以看出,中国在发展低碳经济上的巨大决心;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决定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4]2010年,国家发改委了《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首先在“五省八市”(广东、辽宁、湖北、陕西、云南五省和天津、重庆、深圳、厦门、杭州、南昌、贵阳、保定八市)开展低碳省区和城市的试点工作。
2012年新近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则进一步明确了未来五年的减排目标和低碳经济的具体推进措施。未来五年内减排目标: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6%,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分别减少8%,氨氮、氮氧化物排放分别减少10%。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1.66%,森林蓄积量增加6亿立方米。另外,十二五规划第六篇“绿色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专章规定了大量有关推进低碳经济的手段措施。在气候变化的应对上,十二五规划提出“加快低碳技术研发应用,控制工业、建筑、交通和农业等领域温室气体排放。探索建立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推进低碳试点示范”。在资源利用领域,“抑制高耗能产业过快增长,突出抓好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奖惩制度。完善节能法规和标准,制订完善并严格执行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和产品能效标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完善能效标识、节能产品认证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制度。推广先进节能技术和产品。加强节能能力建设。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十二五规划继续加大了循环经济的推进措施,明确指出十二五期间要“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在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重点领域推进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健全资源循环利用回收体系”、“推广绿色消费模式”、“加强规划指导、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制订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名录,建立再生产品标识制度,建立完善循环经济统计评价制度”等等。
一系列利好的国家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为我国全面推进低碳经济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和舆论导向。
二、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环境
当前,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在政策方面的推进已经上升到了“十二五”规划的国家战略,相关法律的配套也在逐步完善之中。
中国是最早制订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从环境保护立法看,我国早在1989年就已经颁布实施了《环境保护法》,为了应对气候变化,低碳减排,我国又先后制定了《电力法》(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煤炭法》(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节约能源法》(1998年1月1日施行)、《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施行)、《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施行)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碳减排提供了基本保障。其中《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与实施对于从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方面来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具有突出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于2009年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修正案加大了对风能、太阳能光伏等低碳产业的扶持政策,引起了各方人士的关注和重视。此外,一部能协调整个能源法体系,涵盖能源战略、能源安全、能源资源的开发和保护以及气候变化应对等领域的基本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也进入到草案修改阶段,有望明年出台。
在碳汇领域,我国出台规定鼓励开展和推广清洁机制下的碳汇项目。碳汇实施的规定集中体现在国家林业局公布的以下两个通知:一是2006年12月的《关于开展林业碳汇工作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其中有关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植树造林的规范性指导意见为地方政府碳汇工作的开展提供政策上的保障;二是2008年8月的《关于加强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及碳汇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地方政府明确实施碳汇工作的责任,要“加强宣传引导,提高责任意识”、“准确把握形势,加强项目管理”、“发挥行业优势,努力增加碳汇”。
在矿产资源领域,为了发展低碳经济,我国也及时跟进了相关立法的修改工作。1996年曾对矿法第一轮修改后,随着矿藏资源开采过程中出现的污染问题,我国又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矿法的配套法规中明确予以规定。2009年国土资源部还颁布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明确了矿山开采整体环境规划、治理恢复保证金、治理恢复方案等相关制度,有效推动了矿产资源领域低碳减排的及时跟进。
在金融领域,为了配合节能减排,一系列推进环境保护的金融政策和法规先后出台。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同年国家环保总局还颁布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的通知》。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局联合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环境审计公告》,2003年颁布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建议》以及《上市公司或股票再融资进一步环境审计公告》,将具有不良环境行为的公司排除在资本市场之外。2007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之颁布了《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之后,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中国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2007年11月,中国银监会又公布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以上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加强了金融领域对环境保护的调节作用。
除此之外,为了推进低碳经济,我国还将在下一步适时开展一些环境和资源领域法律的修改工作,比如《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资源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煤炭法》、《电力法》等,抓紧制订和修订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节约石油管理办法、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并将进一步落实清洁能源、低碳能源开发和利用的鼓励政策。
三、结论
我国在节能减排、资源利用、碳汇金融等领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法律环境正处在一个自我修正、日益完善的发展状态,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也反映了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决心和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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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业农村; 节能减排; 财税政策
国家“十二五”规划的节能目标是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69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034吨标准煤下降16%;减排目标是: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10年各下降8%、全国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0年各下降10%。要实现这个目标,不能忽视农业农村的节能减排工作。
一、促进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现状
(一)现有的税收政策
对于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鼓励性质的税收政策,也就是对于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主体和行为进行正向激励;一类是限制性质的税收政策,也就是对于不利于节能减排的主体和行为进行限制。现有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增值税:2008年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再生资源的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这些文件中规定了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有的行为免征增值税,有的行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另外,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消费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高耗能税目小汽车、不可再生能源成品油以及对环保不利的鞭炮焰火和轮胎。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对消费税税目和税率进行了调整,新增了5个税目,把不利于环保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也纳入了消费税征税范围。
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在境内开采和生产原油、天然气、煤炭、非金属矿原矿、金属矿原矿和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征收的,现在一刀切的资源税“从量计征”逐步转向“从价计征”,原油和天然气从201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从价计征,这样更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也有所得税减免政策。
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对节能减排也有一定的作用。
(二)现有的财政政策
支持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非常多,主要有:1982年颁布《排污收费暂行办法》,2003年颁布《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把排污费纳入了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筹集了大量资金,对节能减排有很大的贡献;2004年底,正式出台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提出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2008年8月,国务院下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对推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提出了具体要求,中央财政形成了一套推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体系来支持城市和农村的污水处理以及污染企业的整治;2011年6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确定了第一批8个示范城市,以城市为平台,以整合财政政策为手段,加大资金投入,全面开展城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
二、现有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节能减排是社会节能减排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现行的财税政策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生产中的节能减排支持力度不够。
从现行的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来看,主要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里有条款涉及,没有形成系统性,没有专门针对节能减排或环境保护的税种;有些鼓励性的税收政策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法,跟不上日新月异的节能减排技术的变化,而且这些税种与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关联性并不大;现行资源税只针对矿产品和盐征收,与农业农村密切相关的水资源、森林资源等没有包括在内,农村居民对资源税没有什么概念,不利于其节能减排理念的形成;现行的消费税经过2006年改革以后,已经增加了不利于节能环保的征税项目,但与农村生活相关的一次性塑料袋、电池、会破坏臭氧层的氟利昂等没有包括在征税范围之内。
从支持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来看,国家和各省级的节能减排财政支持与补贴大部分集中在生产企业、交通运输、建筑等行业,以城镇为主,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财政支持力度不够。排污费收费标准太低,没有包括放射性污染、电磁污染等,起到的限制作用有限,特别是对某些乡镇企业以及农村的个体工商户的污染物排放,限制的政策较少且起不到限制作用。
三、农业生产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
农业生产自身能源消耗所占的比例虽然不高,但农业生产中投放的农药、化肥、农机等是高耗能的产品。按农业部统计显示,我国农村能源消费总量占全国商品能源消费总量的四分之一,化肥利用率为35%左右,农药利用率为30%左右,灌溉用水效率为45%,农业生产中能源浪费情况严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推进农业生产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
(一)建立农村节能减排服务机构,宣传节能减排理念,提高节能减排意识
关键词:基层;环保部门;节能减排;问题
环保部门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础力量,在国家大力倡导节能减排的形势下,应充分发挥其主体指导和监督作用,强化环境保护力度,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基层环保部门节能减排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节能减排成效不乐观,需要环保部门积极采取合理的对策,提高节能减排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良好发展。文章首先对节能减排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之后提出了几点改进建议,希望对环保门高效开展节能减排工作提供一些思路。
一、目前基层环保部门节能减排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节能减排意识有待提高
近年来,由于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以及资源的过渡消耗,对人们的生产生活直接造成了威胁,由此才提出节能减排理念。所以部分基层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节能减排工作缺乏全面的认识,甚至停留在简单的字面认知程度,未能充分发挥节能减排的指导和监督作用,节能减排的工作指标相对模糊,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不明确,难以准确量化核查节能减排工作和落实新增的减排任务量,究其原因就是节能减排意识不足,对基层环保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的高效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二)监管己建成的减排工程力度不足
目前,我国大力倡导实施节能减排,促使很多地区为了响应号召建设了很多减排工程。例如,发电厂不论规模大小均安装了脱硫脱硝设施,同时也配置了相应的污水处理系统。但由于运行这些减排设施会消耗大量的企业资源以及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为了缩减开支,很多企业的减排设施并没有得到高效的利用,成为了应付环保部门检查的摆设,严重影响了各地区减排工作的具体落实。另外,为了提高人们生活污水的处理效果,各地区职能部门建设了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但基层技术力量薄弱,导致系统运行缺乏有力的支撑,经常出现不稳定的现象。加上缺少全面的监控体系,导致监管力度不足,影响减排工作的成效。
(三)未全面贯彻落实重要政策
近年来,我国颁布实施了大量的政策方针,支持全国各地的节能减排工作,但基层环保部门在贯彻落实这些政策方针时缺乏时效性,甚至存在政策扭曲或置之不理的问题。例如,国家环保部明确提出各地基层环保部门必须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控平台,制定完善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全方位监管地方大型污染物排放单位,及时获取第一手污染物排放数据,为环保部门的节能减排工作提供准确的数据。但就目前各地基层环保部门的节能减排工作情况来说,监督平台的建设并不完善,甚至流于形式,缺乏专业的人员操作,相关数据的整理与分析缺乏科学合理性,同时并未配置专职人员严格监管监控平台,导致国家政策方针执行不到位,无法从根本上提高节能减排工作的成效。
二、强化基层环保部门节能减排工作成效的对策
(一)增强基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节能环保意识
基层环保部门的各项工作人员是高效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主体力量,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成效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必须强化工作人员的节能环保意识,使其全面、深入了解节能环保工作的内容和重要性。同时,加强对其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便于利用自身专业的知识和技能高效开展节能减排的相关工作。例如准确分析节能减排数据,在此基础上制定完善的节能减排发展方案,并提交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审核,进而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体系,提高节能减排工作的成效,保护当地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进一步完善基层环保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的法律体系
针对目前不少基层环保部门节能环保工作监督不到位、工作成效不大的问题,究其原因之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制约了其工作的高效开展。例如,在治理某些部门的污染工程时会牵涉众多利益群体,尤其是由政府部门主导的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其大多是权力部门甚至执法部门,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增加了环保部门的管理难度。目前,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环保法》,但该法规未赋予环保部门行政强制权,表明环保部门发现污染源时只能督促企业自行停止污染行为,若企业未停止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存在的人工和时间差给污染企业提供了便利。相关职能部门应在现行的法律体系基础上对其进行完善,增强环保部门的行政权力,针对大型政府部门主导的节能减排工作的管理内容和范围进行明确,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大对节能减排影响的宣传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开展的成效,有必要建立完善的技术查询系统和信息系统。环保部门可以通过定期举办座谈会、培训班等形式,加强企事业相关领导和技术人员的节能减排知识的普及和技术培训,使其深刻了解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增强他们的环保意识,进而主动配合环保部门的节能减排工作,加大企业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构建完善的节能减排系统。另外,生活污染也是环保部门治理的重点内容,应加大对民众的节能减排的宣传,提升其节能减排意识,可以在人群聚集地区举办咨询会或会,讲解节能减排的知识和重要性,使民众深入了解节能减排的意义。另外,还可以制作一些节能减排的公益广告,利用现代化的媒介如网络、媒体等,加大对节能减排的宣传。努力构建全民节能减排的氛围,提高群众节能减排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提高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效性。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目前基层环保部门的节能减排工作还存在意识不高、监管不到位以及重要政策方针执行力不足等问题,需要环保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强化工作人员的节能减排意识,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并加强节能减排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节能减排意识,为地区节能减排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高文会.基层环保部门节能减排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5,05:4.
关键词:节约利用;环境保护;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10-0023-02
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我国“十二五”规划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今年是“十二五规划”的第三年,研究制定如何进一步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已成当务之急。
一、我国目前关于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政策存在的缺陷
应当肯定,我国的税收措施与政府其他有关措施相配合为我国污染控制、污染治理等方面筹集了大量资金,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环保建设,推动了我国相关环保产业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节能减排税收优惠范围较窄,力度较小
一是节能减排税收优惠偏重于企业所得税。我国现行税制是以流转税特别是增值税为主,但节能减排上,许多产品、项目或技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享受到税收优惠,而增值税方面享受的税收优惠比较少,导致优惠面较窄。二是对企业开发利用水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潮汐能、氢氧能、生物质能源等可再生能源或新能源缺乏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削弱了企业对绿色能源开发利用的积极性。三是在部分节能减排税收优惠项目中,或规定了办理时限和享受优惠的有效时间,或设置了过多的限制条件,提高了企业享受优惠的门槛。四是企业自建自用节能减排项目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按现行所得税新法规定,节能减排项目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起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而对于企业自建自用项目,比如自建为自身服务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站,由于项目本身不能产生收益,也就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
(二)征税范围过窄
在资源税方面,许多国家都将水、森林、草原等生态资源列入征税范围,而我国目前只对矿产品和盐征税,相比之下覆盖面太小。在消费税方面,我国虽然在2006年4月对税目进行了大规模调整,加入了石油制品、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等项目,但总体来讲课税范围依然不宽,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并没有列入征税范围,如电池、化肥、含磷洗衣粉和塑料制品等,这对环境保护来说是很不利的。在资源税方面,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仅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七大类资源征税,征税范围太窄,反而刺激部分企业对非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使用。
(三)现行税收政策存在“重鼓励、轻制约”的缺陷
目前,国家在再生资源回收、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等方面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但对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方面的制约性税收政策明显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资源税制度存在缺陷。资源税除石油和天然气以外以销售量或自用量为计税依据,导致企业在开采中“拣肥弃瘦”,造成资源无序开采和大量浪费;大多数资源产品采用定额税率,导致应纳税额与资源的价格相脱离,税收杠杆和价格杠杆均无法发挥调节作用。二是消费税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如对造成资源严重浪费和污染的一次性用品,除了方便筷之外,卫生纸品、塑料包装袋、电池等均还没有纳入征税范围。三是缺乏完善的环境保护税制。
(四)“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区建设缺乏专项的税收政策支持
在“两型”社会建设上,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也缺乏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开征环境保护税等等政策研究和试点等政策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两型”社会的建设进展。
二、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鉴于我国目前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调整缺陷,研究税收政策如何进一步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已势在必行,笔者认为,税收政策应作如下调整。
(一)改革完善现行税制
1.改革资源税制。建议扩大征税范围,在现行征税范围的基础上,将森林、草原、海洋、淡水、沙石、粘土等列入资源税征税范围,尤其要对不可再生、非代替性、稀缺资源课以重税。将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量为计税依据的税目改为以开采量为计税依据,并提高计税标准,改革计税方法,从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相结合的方法转变为从价计征的计征方法,充分发挥税收杠杆和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遏制资源过度开采。
2.完善消费税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对一切自然资源的消费和污染生态环境的消费行为征税。在更大的范围内重点要将非循环经济范畴的重要消费品纳入消费税范围,以此拉开其与循环经济产品的税负差距。尤其是应把资源消耗量大的煤炭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一是将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车应征收更高的消费税;对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环境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应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二是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如饮料容器等应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3.完善增值税制。为更好地体现鼓励“利废”,促进环境保护的政策意图,应当将部分社会效益好、促进环境保护力度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纳入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为鼓励企业节约资源利用再生资源,允许企业购置的污染治理设备、环球监测仪器与环保设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意义重大,但经营亏损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如垃圾电厂、废旧电池处理厂等,采取即征即退或免税等优惠政策,解决因退税不及时影响企业资金周转等问题。
4.完善企业所得税制。企业所得税是引导社会投资方向、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政策工具。在节能环保方面,目前主要采取降低税率、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形式。建议加大企业相关节能减排投入的支持力度。加大企业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提高固定资产折旧标准、加速折旧、摊销或增量投入加成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等措施,以鼓励两个行业加大节能减排的投入。
5.调整和完善与环境相关的其他税收政策。对于现行具有一定环保作用的地方税种,例如,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一方面要按税制改革的正常要求完善税制,适时调整偏低的税负等,在此基础上,更多地体现其环保功能。
6.开征环境保护税。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保护环境、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专门税种, 现行税制大部分税种的税目、税基、税率的选择都未从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与国际上已经建立起来的环保型税收体系的发展差距很大,弱化了税收对资源有效利用的支持力度。为了强化企业在节能减排中的实施效果,我国除了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正向鼓励和扶持企业或个人按法律和政策行事外,还应该开征环境保护税,逆向调节、限制企业或个人行为,增加企业不按法律、政策行事的成本。
(二)通过税收调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是指通过资源循环利用使社会生产投入自然资源最少、向环境中排放的废弃物最少、对环境的危害或破坏最小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从本质上改变了传统经济呈现的“资源—产品—废物”的线型增长方式特征,表现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发展模式特征,是以有限资源支撑人类社会无限增长的必然趋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为达此目的,一是开征原生材料税、生态税、填埋和焚烧税、开征垃圾税或垃圾收费,达到通过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再利用来发展经济。二是对销售工业余热、热电联产、煤气综合利用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可以采取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形式。三是通过税收优惠大力推行节能产品,对循环经济的科研成果和技术转让可以通过免征营业税加以鼓励。四是继续执行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通过征税措施严格限制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数量和范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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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节能减排有了重大进展。去年全国单位gdp能耗下降了%;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下降了4.66%和3.14%,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首次出现“拐点”。今年上半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万吨,较去年同期下降%;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万吨,较去年同期下降%。节能减排的成效开始显现,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取得实效,部分区域、流域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问题与建议
二、健全法制,强化节能减排监督管理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和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应尽快组织修订环保法,开展节约能源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组织制定及修订工作。加快民用建筑节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环保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废旧轮胎回收利用、包装物回收利用等方面行政法规的制定及修订工作。加强节能及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颁布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修订高耗水产品限额标准,制定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完善清洁生产审核标准和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加强电厂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耗能单位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依法查处。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
加强节能减排的管理。在“十二五”期间,总量减排指标除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外,可在水污染中增加氨氮、磷,气污染中增加氮氧化物、二氧化碳,并根据东中西部的发展状况、环境承载能力及各地区的主体功能定位,对节能减排实行分类指导。在新一轮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应遵循大部门制的思路,对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和减排的管理职能要相对集中,并提高监管能力。
三、完善政策,形成强有力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以最小的资源环境代价发展经济,以最小的社会经济成本保护环境。建立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价格政策。对于形成有效竞争的能源产品采取市场定价形成机制,并建立合理的能源价格结构,促进替代能源的发展。应理顺发电价格和煤炭价格成本构成机制,取消电煤计划内价格,加快成品油、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垃圾发电的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促使业主主动治污减排;建立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提高排污权的使用效能。
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及早出台燃油税,研究出台环境税,积极研究低碳经济发展特别是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要从投资引导向税收调节转移,对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危害健康的消费品,征收消费附加税,或者提高税率。尽快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完善相关投资政策。在投资项目选择上,国家应向节能环保的方向倾斜。各级政府应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中央财政应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强化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跨流域、跨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增强流域及相关区域污染减排的能力和主动性,促进流域、区域间的和谐发展。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完善绿色信贷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
完善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增长控制和落后产能的退出政策,形成落后产能适时退出、先进技术及时推广、产业结构不断升级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