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储蓄型的商业养老保险范文

储蓄型的商业养老保险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储蓄型的商业养老保险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储蓄型的商业养老保险

第1篇:储蓄型的商业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老龄化

引言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作用以及我国人口转变正处于地位均衡阶段的影响,我国面临着愈发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未富先老、规模大、速度大、赡养负担重,二元结构明显。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主要实现形式,其可以减轻缴费人的税收负担,激励个人主动地购买商业保险,在达到减轻政府养老负担目的的同时也可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本文将分析我国推行税延保险的难处所在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为我国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进一步试点提供参考。

一、背景

(一)老龄化加速,养老需求愈加明显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作用以及我国人口转变正处于地位均衡阶段的影响,我国面临着愈发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未富先老、规模大、速度大、赡养负担重,二元结构明显。据中国产业信息网统计,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从2005年的11.03%涨到了2014年年底的15.5%,此时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12亿,中国已成为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从图1可看出,我国65岁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一直以一种极快的速度增长。

根据联合国对我国人口年龄分布的预测,在2100年左右,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所占比例将快达到50%。人口老龄化成为我国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这种“银潮”使得老年人养老需求日益增加,继而使政府在基本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支出增加,国家财政面临严峻挑战。有报导指出,提高职工养老储备水平的根本出路在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尤其是尽快推出“税延个人养老账户”,让职工自己参加账户投资增值。

(二)我国现行养老保险体制的不完善

养老保险体制一般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以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占比达60%,后两者占比偏低,因此在我国老龄化趋势下,我国财政压力势必会增大。此外,我国现行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仍存在着覆盖率低、空账严重等问题。

在补充养老保险方面,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企业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在企业缴费负担没有得到有效降低的条件下,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缺乏持续的动力。这制度建立20年来,其整体规模小,覆盖职工占企业总职工的比例过低,行业分布不均,而且存在着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了避免上述问题,我们应当着力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分散养老保险责任,强化个人养老意识。本文探讨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主要实现形式。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实质上是给购买养老保险个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即个人当月用于交养老保险的部分可从当月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其差额确定税率和扣除数进而计算出应纳税额,等实际发放养老保险时,再将这部分加到该月应纳税所得额中,从而有延迟缴纳税款的作用。其次,考虑到物价上涨的因素,个人实际缴纳的金额变少。除此之外,一般而言,一个独立个人在其工作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要比退休后的要多,其相对应的税率也更高,所以此政策除了有延迟缴纳税款的作用之外,还会减少一个人在其生命周期内总共缴纳的税款。这种制度设计极大的降低了个人的税收负担,从而增加了个人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热情,拉动内需,降低了个人当期和整个生命阶段的税收负担,有助于提高个人未来的养老质量。

二、我国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

我国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对这三大主体都有积极影响:

第一,对个人的影响。一方面,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会鼓励人们购买商业性养老保险,它增强了个人养老意识,保障了个人养老资金;另一方面,政策减轻了个人当期的税收负担和整个生命周期间的税收负担。

第二,对政府的影响。首先,从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三个层次来看,第一个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这部分资金主要由政府来提供,第二个层次是是企业年金,由企业和个人均等负担,由于企业的经济人属性以及社会上自由职业者和非在职城乡居民的存在,大幅提高企业年金来保障社会养老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而第三个层次是商业保险,由个人自主负担,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作为商业养老保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可以舒缓养老财政压力,弥补养老资金缺口。其次,从短期来看,政府的财政收入减少了;但是就长期而言,此政策的实施会带动商业保险行业的发展,其所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也会相应的增长。而保险行业所纳税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个税减少的那一部分税收。

第三,对保险行业的影响。目前我国养老体系中个人商业养老险的力量还很薄弱,税延型养老险将极大地刺激养老险第三支柱的发展,从而弥补养老体系的这一个短板。如果政府能够通过税收激励来扶持商业养老险的发展,它将真正成为整个养老体系的支柱之一,而不仅仅是一个补充。另外,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若真正获批,这就意味着政府向商业保险行业的政策倾斜,有利于吸引投资者的眼球,促进各行各业向保险业的投入。

三、我国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困难所在

(一)出于贫富差距问题的考量

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项目目前采用7级超额累进制,收入越高边际税率越高。对于高收入者而言,一方面,与低收入者相比会有更多的资金去购买商业保险,可延迟缴纳的税收也就越多,再考虑通货膨胀的作用,实际缴纳的税收在未来年度更少;另一方面,由于7级累进税率的作用,高收入者可利用该制度进行筹划,使其应纳税所得额降到某一临界值之下,从而适用低一级的税率,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而我国目前大多数人的月工资都打不到3500(个税起征点),根本享受不到该优惠政策。整体上看,高收入者获益远大于低收入者。

上海市的试点方案采取“个险团做”的方式,即“个人投保,企业安排”,以此克服政府难以掌握个人和家庭收入水平的局限。这样一来,自由职业者和没有在职的城乡居民很难享受到这一政策福利,然而事实上,这一部分群体的养老问题更需要保障。从这个角度来看,条件越优越的群体越容易享受到这一政策优惠。

(二)财税制度的约束

首先,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缴纳的商业保险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在税收实务中,个人寿险给付的保险金是免征个税的,所以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和我过目前税法是相冲突的。

其次,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的是分类征收的模式,虽有报导称要往综合征收模式改革,却一直没有看到动静。而这种分类征收的模式并不能全面完整的反映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可能会造成收入来源多总收入高的纳税人少缴税或未缴税的现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列举法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收入来源,所以实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一定要突破现行税制的约束。

(三)可行制度设计难度大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制度设计难度较大。不同收入阶层优惠限额的确定、如何避免一个人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以重复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为、个人突然退保时、领取期间突然去世等特殊情况该如何处理这些都是要考虑的问题。同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都要与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

四、政策建议

本文的政策建议主要分为:制定优惠政策要考虑公平因素;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合理设计保险产品,规范缴费享领条件;增强公众保险意识。

(一)制定优惠政策要考虑公平因素

对于那些月收入没有到起征点的个人,由于其本身就不用纳税,享受不到税收优惠,为了激励这部分人购买商业保险的积极性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政府可以对这部分人采取财政补贴的方式,补贴金额与个人投保金额成一定的比例,这样就扩大了第三层次保险的覆盖范围。

我国上海市正在进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为了方便,在该试点,个人的商业养老保险都是由企业代为缴费。那些未在单位就职的城乡居民则游离于政策之外,故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应当通力合作,创新保险产品来保障这部分群体的养老需求。

此外,在政策推广过程中,政府应当根据各地的人均收入水平、保险行业发展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免税限额,情况允许的话可以由中央政府对免税限额制定个范围,而具体数额由地方政府决定并报中央政府审批。

(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首先就是对个税进行改革。近几年个税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大,改革方向也是从分类征收改为混合征收。这不仅有利于全面的了解个人的综合收入,而且解开了财税制度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制约。其次就是要制定与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规章,以减少资金运营风险。最后,对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的确定时,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具体的纳税对象、纳税时间、优惠限额等,防止因规定不统一而造成各地执行情况的不同。

(三)合理设计保险产品,规范缴费享领条件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设计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那些提前领取养老保险又不存在遭受重大人身损失的人,要处以罚金或罚款,以减少利用此政策来减少当期应纳税款行为;第二,保险公司应当为每个个人单独开立一个账户,单独核算,并应当与税务机关信息共享;第三,要规定合理的缴费限额和缴费比例,这个比例不能太高,太高会加重财政负担,但这比例也不能过低,过低会减少个人购买热情;最后,在政策实施初期,个人最好只能开设本人的账户,等政策成熟之后,应当增设类似于帮伴侣开设养老账户的功能。

(四)增强公众保险意识

我国国民的保险意识薄弱,保险行业的发展很慢。政府应利用报刊、公益广告、社区宣传等引导广大社会公众利用保险满足教育、医疗、养老等各方面的需要,使保险这支市场的力量充分发挥作用,从而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率水平,推动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提高老年人退休后的福利水平。

五、结语

“银潮”的来袭使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严峻挑战,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三层次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被赋予众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主要实现形式,其可以减轻缴费人的税收负担,激励个人主动地购买商业保险,在达到减轻政府养老负担目的的同时也可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养老作为民生问题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政府也陆续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虽然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仍存在较多的障碍,但对商业保险提供税收优惠是国际普遍的做法,也有许多成功的例子。我国应结合本国国情,合理地向国外学习,保险公司也应配合税务机关等国家部门,创新养老保险产品,助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贺洋晶.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可行性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

[2] 刘海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政策和运行机制的探析[D].西南财经大学,2013.

[3] 周建再,胡炳志,代宝珍.我国商业养老保险个税递延研究――以江苏省为例[J].保险研究,2012,11:3-12.

[4] 张宵临,王裕明,朱文君.对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的思考[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1,07:8-11.

[5] 李晓晟.基于税收优惠的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10:97-98.

第2篇:储蓄型的商业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保险制度;美国养老保险的三大支柱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6—0059—02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真正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对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就业压力逐年增加和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等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出来;伴随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养老保障的任务越来越重,社会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和严峻挑战。美国是最早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之一,它的运营模式、法律法规、管理体系等方面早已被世界多数发达国家认同,是一种较为成熟的模式,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 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体系与特点

美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1935年。经过将近一个世纪的运营和实施,以及进行不断的调整和完善,到目前已经形成了包括国家法定养老保险、私营退休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在内的三大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第一支柱:社会养老保险。这是美国最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已经覆盖了美国约96%的劳动人口。国家以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方式筹集养老保险的费用,由雇主和雇员按同一税率缴纳。第二支柱:私营退休养老保险。私营退休养老保险由各企业自愿建立。美国政府向雇主提供税收优惠措施以鼓励雇主为雇员建立私营退休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个人养老保险。个人养老保险是个人需要而建立的养老金储蓄计划,是一个完全由个人自愿参加的计划[1]。

美国的养老保险有以下特点:(1)联邦政府对养老保险基本不提供财政援助,它的意图显然是强调水平性或时间性的再分配。(2)养老保障机制多重化。突破由政府履行保障职能的单一保障方式,以私营保险为主、政府保险为辅、自愿性保险为补充,组成多重保障机制[2]。个人退休账户不仅是为个人提供养老储蓄,还允许调换工作的职工将其在私人养老金计划的积蓄中取出,暂时存入退休账户,个人退休账户由银行、人寿保险公司和共同基金等多种金融机构来管理,投资方式多样化。(3)弹性退休制度。劳动者在70岁以前,仍有权继续就业。美国的相关法规规定65岁可以享受全额养老金,同时,允许提前退休,但养老金减额发给。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是由三个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组成,即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和个人储蓄型保险计划,由此初步构建了我国现代养老保险体系的制度框架。

第一个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在养老保险体系中占了主要地位。我国对城镇企业职工强制实行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保障水平较低,覆盖面较广。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和强制性缴费,并将其按照一定的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属于社会产品的再分配,体现社会公平。到2010年底,全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25 673万人,与2009年底,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3 550万人相比,人数增加了2 123万人[3]。

第二个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由政府政策鼓励,企业自愿建立,企业或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通过商业机构运营,给付水平由缴费和投资收益率决定。目前,我国只有极少数效益比较好的企业为职工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尚处于零星发展的状态。全国2009年形成的企业年金基金规模仅为263.6亿元,这与社会潜在养老资金的需求相比是微乎其微的。

第三个层次的养老保险计划是个人储蓄型保险计划,由劳动者个人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产品等方式实现,是个人能够决定的养老保障机制。目前,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和附属地位,水平很低,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险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2010年,我国商业养老保险保费收入为420亿元,人均保费支出不足40元,而2010年全国人均退休金超过了1 200元[4]。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政府负担过重,已经使兑现成为一个沉重的包袱。美国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比例是最低的,它通过减税给企业和个人优惠的税率,鼓励企业和个人向养老保险账户多拨付,使私营退休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的比例都高于政府承担的保险比例。而我国政府承诺的基本养老保险目标过高,超出了政府的支付能力,是引发政府财政赤字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养老金缺口大约为1.3万亿元人民币。另据2005年世界银行测算的中国养老金缺口的报告,以目前的人口与养老模式推测,2001—2035年,中国养老金缺口达9.15万亿元,这还未考虑货币购买力贬值因素。

第3篇:储蓄型的商业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一、我国养老金体系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一)我国养老金体系发展历程及现状。在全球老龄化危机的背景下,养老金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一直都是各国改革探索的重点。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探索中国特色养老保险体系,早在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就提出“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这意味着,我国养老金体系建设之处的目标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每一层次的功能定位不同:基本养老保险旨在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这显然不足以满足企业离退休人员的需求,因此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旨在保持退休职工一定水平的生活待遇。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则是针对有较高养老保障需求的社会成员,因此具有较强的自愿性质。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养老金体系逐渐从多层次过渡到多支柱,目前包括三个支柱:第一支柱是由国家主导的强制性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第二支柱是由雇主主导的补充养老金制度,其中企业年金具有自愿性,面向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具有强制性;第三支柱是由个人主导的储蓄型养老金计划。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但是每个支柱的发展却呈现不均衡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在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初期,我国的改革一直围绕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的建设,取得了诸多成就,使第一支柱趋于夯实,实现了对全国适龄人口的制度全覆盖。截至2020年底,覆盖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人数达99,865万人。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9,229亿元,基金支出54,656亿元。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58,075亿元。然而,第二、第三支柱的发展却相对滞后。相较于第一支柱,第二支柱从2000年才开始有实质性进展,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正式建立,一直到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的,才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正式建立。截至2020年底,全国有10.5万户建立了企业年金,参保职工2,718万人,年末累计结余22,497亿元。启动职业年金基金市场化投资运营,年末投资规模1.29万亿元,全年累计收益额1,010.47亿元。第三支柱虽然一直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但是直到2018年4月,国务院六部委联合颁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才标志着我国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有了政策支持。截至2020年4月末,全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共有4.7万人投保,缴纳保费3.03亿元。可见,试点情况不容乐观,第三支柱养老金发展遇到阻碍。(二)我国养老金体系面临的问题1、结构性矛盾突出,第一支柱负担过重。虽然我国基本养老金的制度设计是现付现收制的社会统筹与完全积累制的个人账户相结合,但是实际运行中出现用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来补充社会统筹账户资金,导致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也就是说,我国的第一支柱实际上是现收现付制。在持续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现收现付制会给财政带来潜在的支付危机。虽然截至2020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58,075亿元,但是实际上若剔除财政补贴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逐年扩大。根据中国社科院的《中国养老金精算报告2019-2050》显示,在保留目前财政补贴机制的情况下,2028年基本养老金当期收支将出现缺口,到2035年累计结余将被耗尽。过度依赖第一支柱,不仅会影响养老金的可持续性,而且也会使得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得不到保障。在制度建立之初,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保持在70%左右,然而近年来不断下降,2016年已经下降到45%,触及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划定的养老金替代率警戒线。因此,基本养老保险并不能满足退休群体的养老需求。根据国际经验,合意的养老金替代率至少应当达到70%(甚至有研究认为应该达到85%),那么在第一支柱无法提供满意的替代率时,第二、第三支柱的发展尤为重要。2、第二支柱覆盖人群受限。首先,企业年金制度设计的覆盖人群是就业稳定的职工,一方面为他们的退休生活提供高于基本生活水平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可以作为企业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显而易见,灵活就业的人群必然被排除在覆盖范围之外。其次,就我国现阶段的企业年金而言,还不具有普惠性。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年金建立的门槛相对较高,故只覆盖了少数垄断或盈利较高的企业。除此之外,由于我国的企业年金并非像基本养老保险一样是强制的,建立与否完全取决于雇主,因此雇员的选择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3、各支柱功能界定不清,没有实际形成责任分担。第一支柱应是由国家承担主导责任,旨在保障低收入群体的退休生活,同时起到收入再分配的作用。然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过高,雇主负担20%的比例高于大多数发达国家。但同时又由于缴费基数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造成大量企业以最低水平确定缴费基数。因此,第一支柱的实际运行不仅加重了企业的负担、限制了第二支柱发展,还造成职工未来领取的退休金满足不了养老需求。第二支柱应是由雇主承担主导责任,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职工提高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障。然而,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受制于经济承受能力,建立企业年金的可能性小,因此第二支柱几乎发展停滞。第三支柱应是个人承担自己的养老责任。然而,我国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占比很小,缺少制度设计和相关政策引导。同时,如上文所述,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因此导致积累制没有发挥作用。综上,我国实际上并未形成政府、雇主和个人三方责任分担的多支柱养老金体系。

二、第三支柱养老金

(一)概念界定。第三支柱养老金概念源于1994年世界银行在《防止老龄化危机:保护老年人即促进经济增长》报告中提出的“三支柱”养老金体系。第一支柱是强制性的公共养老金计划,由政府通过税收融资,体现社会互济原则;第二支柱是雇主向雇员提供的补充养老金计划,通过“以收定支”将养老金待遇水平与在职时缴费相联系;第三支柱是自愿性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为那些想在老年得到更多收入的个人提供额外保护。虽然世界银行提出的“三支柱”模式遭到了许多学者的质疑,大量国家的实践也暴露了它的缺陷,但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在各国改革中都逐渐发展起来,成为养老金体系的重要支柱。我国首次出现“第三支柱”的表述源于2018年印发的《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中。可见,我国的第三支柱养老金才刚刚启动发展,因此对于“第三支柱”概念的界定还存在分歧。有观点认为,第三支柱是指个人储蓄计划,广义上包括所有个人自愿购买的能够实现养老保障功能的金融产品或账户,在此基础上,根据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细分为税收和非税收第三支柱。但是,大多数学者以及笔者认为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财税激励支持、引导全体经济活动人口建立的,以个人养老为目的,个人自愿参加并主导的积累型养老金制度。”因此,第三支柱养老金满足以下几个特征:第一,由个人主导。这是其区别于第一、第二支柱的本质特征,因此个人养老金制度一定采取“一个账户、多款产品、自主转换”管理模式,可以有效实现归集账户的功能,并且将来也可以建立与第一、第二支柱之间的衔接机制,避免积累制流于表面。第二,享受财税政策支持。这是其区别于一般养老金融服务的根本所在,正是因为受到公共政策的支持,个人养老储蓄保险基金运作才会更加安全。第三,以养老为目的。个人养老金之所以能成为我国养老金体系的一大支柱,正是因为其建立的目的是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人民群众对养老需要的更高要求。因此,国家必须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管,对个人养老金的投资进行长期规划。(二)理论依据。政府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建设中承担相对责任,即不是待遇支付的担保人。基于相对责任,政府不再为个人养老金计划的资金筹集、基金管理及待遇支付承担担保责任,而是全力打造计划的安全运营机构,以机制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来确保参保人和收益人的利益。政府相对承担养老保险责任的理论依据是:1、信托理论。个人养老金计划就是一种信托模式,由于长期运行,所以非常需要安全托管机制。政府有责任打造个人养老金计划安全运营机制,并积极立法和监督。2、资产账户功能理论。个人养老金计划采取账户制,个人通过账户对累积资产进行终身理财以及为自己的老年生活提供保障。政府有责任通过政策手段帮助国民进行资产积累和管理个人资产账户,积极完善第三支柱基本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我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实践困境

(一)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情况。2018年4月12日,五部委联合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其税前扣除标准按6%和1,000元熟低办法确定,领取时对积累养老金总额的25%免税,75%按10%税率征收。试点政策要求保险产品设计必须符合“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原则,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的管理要求。但是,截至2020年4月底,累计实现保费仅3亿元,参保人数仅4.76万人,且参保人主要集中在月收入为1.7万~3.7万元的人群。从试点情况看,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表现远低于预期,公众参与度很低。(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遇冷原因分析。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遇冷,有大量学者研究其原因,归纳为以下几点:1、试点产品投资收益偏低,吸引力不足。根据历年《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显示,企业年金自有投资记录以来2007~2019年平均投资收益率为7.07%。而试点产品共三类:固定收益产品、保证收益加浮动收益产品以及完全浮动收益产品。目前,我国各省已经开始与社保基金会签署委托投资合同,可见试点产品缺乏多样化且收益偏低。2、税收优惠力度不够大。路锦非和杨燕绥(2019)通过测算现行试点政策对三个典型个人———上海高收入个人(享受税前扣除1,000元)、上海平均收入个人(享受税前扣除工资的6%)、全国平均收入个人(享受税前扣除工资的6%)的影响,得出现行税前扣除标准会降低第三支柱养老金的贡献率和替代率,不利于中等收入人群的结论。周海珍和吴俊清(2019)通过测算新旧个税税制下现行试点政策的受益群体范围,即旧税制下受益群体临界点年收入为27,814.19元,而新税制下为51,410元,得出新税制下受益人群范围锐减的结论。可见,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向高收入者倾斜,容易造成高收入者的多重保障。3、覆盖对象偏离制度设计初衷。第三支柱的覆盖对象应该同时包括第一、第二支柱未能覆盖的人群以及对退休生活有更高要求的人群,然而现行政策仅覆盖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将灵活就业人员、低收入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等排除在外。这种选择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有失公平,而且极大地打击了公众的参与热情。4、操作复杂,且加大税收征管成本。现行政策之下,绝大多数参保人必须依靠单位在发放工资时按月办理抵扣事宜,并且抵扣流程繁琐复杂,不能离开单位的人力部门独立参加。除此之外,按照现行的抵扣政策,当月工资收入或劳务报酬变动较大时,需逐月进行比较确定扣除标准,增加了执行成本。5、理论研究与国民教育不足。目前,国内对于第三支柱养老金的研究较为稀少,还有许多方面无法到达共识。另外,我国传统理念为“储蓄养老”“子女养老”或者依赖于国家的基本养老金,将养老金的安全和稳定放在首位。第三支柱的理念为“投资养老”,个人要承担一定的养老风险。这种观念的转变需要很长的时间,尤其是对于低收入的城乡居民,更是难以覆盖。

四、我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优化建议

人口老龄化是全球性问题,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专门、独立的第三支柱养老金计划,其中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盎格鲁-撒克逊国家发展的相对较早,税收优惠力度较大,投资收益较高。虽然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发展相对滞后,近些年都在不断推进建设。纵观各国的改革实践,再加上对我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情况的分析,得到以下几点启示:(一)养老金体系各支柱功能界定必须清晰。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应该强调国家的责任,具有普惠型。采取现收现付制,核心在于促进社会再分配,保障中低收入者的老年生活。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是以稳定就业者为主要目标,提供职业关联的养老保障。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的覆盖群体应为全体经济活动人口,重点是灵活就业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等未被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覆盖的人群纳入第三支柱中。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属于社会养老保险,因此应该更加注重资金的安全性;而第二、第三支柱属于商业养老保险,则应该在安全性的基础上更注重投资收益性,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渐完善,可以考虑投资范围的拓展和投资比例的放宽。总之,只有明晰各支柱的功能定位,才能对应采取不同的管理运营模式,分散养老风险,形成多主体共同承担责任的安全网。(二)第三支柱必须与第一、第二支柱建立衔接机制。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职业养老金以及个人养老金计划都是完全积累制。我国第三支柱采取账户制的方式,应有效承接第一、第二支柱的资金转移,坐实账户。这样一来,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可以分离,不仅能有效避免个人账户“空账运行”,还有利于今后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等方面的改革。(三)完善支持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的财税政策。纵观各国的改革路径,财税政策的设计是推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发展的关键。如果税收优惠力度不够,那第三支柱相对于传统的各类投资渠道优势并不明显,人们也就没有偏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意愿。但是,在吸引中高收入人群加入的同时,也要避免其成为“富人俱乐部”。首先,要调整税前扣除标准、领取率等以适应新的个人所得税;其次,可以通过直接财政补贴的方式将收入达不到个税起征点的低收入者纳入第三支柱覆盖范围内。(四)提高产品收益率的同时强调政府监管责任。第三支柱养老金与资本市场具有互相促进作用:第三支柱养老金是资本市场的“压舱石”,可以有效提高资本市场的长期资金机构投资者的占比;更加成熟的资本市场可以为养老保险基金提高投资收益率。因此,必须充分调动各大金融机构参与第三支柱养老金建设的积极性,提供更多优质、多元的养老金融产品,以提高产品收益率加大对公众的吸引力。同时,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不是一般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而是我国养老金体系的一大支柱,旨在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缓解第一支柱财政负担。因此,必须强调政府的监管责任,保障第三支柱平稳有效运行。(五)加强养老金融教育,促进国民养老观念转变。与第一、第二支柱养老金不同,第三支柱完全由个人自己主导,具有绝对的投资选择权。因此,第三支柱的发展受到国民传统观念的限制。针对我国国民养老金融素养普遍薄弱、投资能力有限、养老储备方式单一的特点,可以在全社会大力开展养老金融教育,引导和激励国民进行长期养老规划、提升养老金融知识和素养、促进国民养老观念的转变。

主要参考文献:

[1]董克用,孙博.从多层次到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改革再思考[J].公共管理学报,2011.08(01).

[2]李连芬,刘德伟.我国养老金“多支柱”模式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J].财经科学,2011(03).

[3]杨燕绥,阎中兴,等.政府与社会保障———关于政府社会保障责任的思考[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

[4]路锦非,杨燕绥.第三支柱养老金:理论源流、保障力度和发展路径[J].财经问题研究,2019(10).

[5]周海珍,吴俊清.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受益群体和财政负担分析———基于新旧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比较[J].保险研究,2019(08).

第4篇:储蓄型的商业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商业养老保险;现状;发展对策

一、商业养老保险的概念

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的长期人身险,它是年金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退休金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这样,尽管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收入下降,但由于有养老金的帮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目前商业保险市场上有两类养老保险:传统型和投资分红型。

二、商业养老保险的现状

近几年我国商业性养老保险发展呈现良好势头。我国年金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从2002年的382亿元,增长为2009年的840亿元,年均增长12%。截至2009年年底,保险业获得了18个企业年金管理人资格,保险业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710亿元,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660亿元。然而尽管如此,中国社会及养老金覆盖率仍处于较低水平。2008年全球养老金资产有25万亿美元,而我国还不足2000亿美元,占全球养老金不足1%,大大低于我国经济总量占全球7.3%的比例。在我国超过一半的中产阶层人士愿意建立专门的养老储蓄;70%的人愿意进行养老投资。但目前来看,国内针对养老进行储蓄和投资的行为占比很少,养老保险仍处于初级阶段。整个保险行业,2006年保费收入占GDP的比例只有2.8%,人均保费仅431.3元,而相比之下,发达国家相关费用占GDP的10%以上,人均保费超过5000美元,即便是印度保费的GDP占比也达到5%,人均保费100美元。

三、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对策

(一)转变思想意识,加大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

转变思想意识,不仅要转变保险公司的观念,还要转变个人的传统思想理念。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首先必须充分认识到商业养老的广阔前景及其到来的巨大商机,在做好市场调研的前提下,细分市场,制定出一个具有全局性,系统性,长期性,风险性,应变性的经营战略,转变仅仅是依靠收取管理费用,扩大公司规模等手段摊低成本获得利差的经营模式;其次,确定商业养老保险的战略任务和目标,拟定出切实可行的企划案,促进保险公司能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使商业养老保险获得持续不断的发展。对于个人来说,国家和保险公司必须加大商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改变人们传统的养老观念,增强个人自我保障和转嫁风险的意识,将自保资金转移到保险公司,享受养老保障的利益,提高保障水平。

(二)完善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性政策制度

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推动力,很大程度上源于企业和居民个人的避税需求。在国外,人们形象地称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为“避税所”,因此,在考虑财政收支的情况后,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必然将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拿企业年金来说,在企业年金的缴费阶段,国外发达国家一般规定15%左右的保险缴费享受税收优惠,例如德国为10%,美国为15%,加拿大为18%,而我国仅为4%。结合近几年我国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加快的实际,我国有必要提高此优惠比例进行保险税制改革。既要考虑我国税制的实际情况,又要向国际惯例靠拢;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使本国保险公司能与跨国保险公司进行公平的较量;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必须朝有利于强化本国保险的偿付能力,扶持本国保险公司的方向发展;必须有利于引导居民的保险消费,拉动保险需求,减轻政府的社会保险负担;必须根据不同险种的贡献程度实行差别税率,调整税基。

(三)创造符合市场的产品,改变传统的销售模式,改善服务

保险商品是实质性的内容,要打开商业养老保险市场,一方面必须要有多种年金保险的产品,并且,商品要适应市场的各种需求,具有适应性,可靠性,经济性。它包括商品的设计或更新,商品的包装,商品的定价。既要满足保险公司盈利的目的,又要兼顾客户需求和利益,生产出其保障内容各有侧重且能抵御通货膨胀的新产品,以适应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需要。另一方面,要有灵活多变的销售策略。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分四类:一是保险公司内部的销售人员,二是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保险人,三是保险中介机构的经纪人和人,四是保险公司委托的兼业人。故此,可以发展由保险公司内部人员直销和由保险人,保险中介机构以及兼业人代销的销售模式,扩展保险产品的营销渠道。除此之外,还必须要求有完善的服务。二十一世纪市场的竞争就是服务的竞争,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市场主体的生死存亡。因此,要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必须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从售前到售后,以至终生服务。

(四)借鉴国际经验

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建立的时间比较晚,商业保险发展的时间也不长,积累的经验不多。从各国的历史进程来看,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密切相关,在发展道路的选择上有许多值得参考借鉴的方面,在发展阶段上存在许多相似之处。因此,发展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应当发挥我们的后发优势,注重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才能少走弯路,使之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剖建.论商业养老保险经营的若干问题[J].上海保险,1997,(1).

第5篇:储蓄型的商业养老保险范文

【论文摘要】资源枯竭型城镇现行的以社会养老保险、养老救济为主的养老保障模式,由于资源枯竭而不堪重负。资源枯竭型城镇必须根据自身状况,选择社会养老保险、养老救济与家庭、个人经济支持并重,家庭养老服务与社区养老服务并重的“二加二”模式,并在养老保障体系的目标、构成和项目上侧重于救济贫困与转移劳动力。

资源枯竭型城镇作为资源已经开采完毕或者在一定时间内即将开采完毕的城镇,由于老企业多、老职工多、下岗职工多,在养老保障方面的压力尤为沉重。但是,我国城镇目前正在构建的“在经济支持上以社会养老保险、养老救济为主,以家庭支持及个人商业保险为辅,在养老服务上以家庭服务为主,以社区服务为辅”的养老保障模式,在资源枯竭型城镇举步维艰。因而,资源枯竭型城镇必须根据自身状况,选择适合自身特征的养老保障模式。

一、资源枯竭冲击下的城镇养老保障模式

关于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障模式,人们目前大多认定的从“现收现付制”向’“统账结合”转变的根据是1995年3月国务院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中的三项原则规定,这些规定的中心内容是基本养老保障模式从“现收现付制”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体制转变。但这是一种误解,因为养老保障制度大体上包括政府层面的养老(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与非政府层面的养老(家庭、社区养老)两个部分,从“现收现付制”向“统账结合”转变的模式,仅仅是社会养老保险模式而非养老保障模式。实际上,就全国范围的养老保障而言,城镇现行的是“在经济支持上以社会养老保险、养老救济为主而以家庭及个人经济支持为辅,在养老服务上以家庭服务为主而以社区服务为辅”的养老保障模式,农村现行的是“在经济支持上以家庭及个人经济支持为主而以社会养老保险、养老救济为辅,在养老服务上以家庭服务为主而以社区服务为辅”的养老保障模式。

由此,资源枯竭型城镇的养老模式自然是城镇现行的养老保障模式,即“在经济支持上以社会养老保险、养老救济为主而以家庭及个人经济支持为辅,在养老服务上以家庭服务为主而以社区服务为辅”的养老保障模式。就普遍意义上看,这种养老保障模式在非资源枯竭型城镇还是颇有成效的,但在资源枯竭型城镇的功效却由于资源枯竭对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救济的冲击而发生了变化。

资源型城镇依托资源而兴,主导产业以优势资源为基础,而资源枯竭必然导致主导产业萎缩。同时,在计划经济年代企业效益长期被转移出资源型城市,资源型城市大多没能发展下游产业或替代产业,加之长期以来“重生产、轻生活”的方针,使城市建设速度缓慢、综合服务功能减弱,城市的第一、三产业难以形成规模,从而导致主导产业萎缩、替代产业缺失。不仅如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不足必然造成投资环境的低效,国家和社会的投资很难获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增加了传统产业结构调整的难度。加之一般远离交通干线和国内国际市场,自我发展能力不足,资源优势一旦消失,经济必然全面凋敝。同时,资源枯竭型城镇的企业多以计划经济为主,机构大而全、职工众多,整个城市以资源产业为主,本来就由于缺乏高附加值、高利税的企业而使城市财政收人低,而在资源枯竭、经济凋敝的窘境下,城镇的财政状况必然进一步恶化。

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社会保障的规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在实施中需要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支持,保障范围愈广、规模愈大,所需要的财力愈多。经济发展滞后、财政状况不良,保障的范围与规模就会相对窄小。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发达,社会养老保障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高,因而保障的范围广、规模大。我国由于经济落后,历年国民收人中用于社会保障的部分仅占总收人的Rio,用于社会养老保障的部分则更少。而资源枯竭型城市由于政府财政收人偏低,且国有企业以及集体企业因资源枯蝎、经济效益不佳而无力纳费,私营个体经济参保率不高、缴费有限,加之个人因企业凋敝而经济困窘,城镇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的收缴艰难、欠缴普遍,城镇社会养老保障必然出现范围窄、规模小的状况。

资源型城镇的资源枯竭也导致了社会养老保障结构层次低、欠完整的问题。社会养老保障结构是指社会养老保障各个项目之间的比例及其相互联系。如果经济发展水平高,政府、企业与个人拥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政府就能够满足社会成员多方面的养老保障需求,对一般性风险都予以全面保障,使养老保障结构层次高、体系完整。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政府只能立足于最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险和救助,实施最基本的养老福利与救助项目,使社会养老保障结构层次低、欠完整。而资源枯竭型城镇由于经济力量有限、财政收入偏低,只能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需要,使社会养老保障的结构层次更低、更欠完整。

不仅如此,资源枯竭还导致下岗人员增多、再就业压力巨大、贫困更严重,进而造成城镇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突出。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资源型城镇开始呈现出技术落后、设备老化、产业结构单一的局面,第一产业的从业人员和GDP比重均高于全部城市的平均水平;第三产业起步晚、比重低、基础弱,吸纳剩余劳动力的能力不足。同时,资源型城市的大多数工作是重体力、粗放式的劳动,而且许多职工出身于农民,学历低、技能单一,并由于工作环境艰苦,身体状况普遍偏低,加之资源型城镇多建设于计划经济时期,并由于实行了“低工资、泛福利”的就业政策,企业吸纳了大量的过剩劳动力,并且使劳动力养成了“等、靠、要”的落后观念。这样,资源一旦枯竭,就表现为下岗人员增多、再就业压力巨大,贫困现象也更加严重。近年来,国家逐渐对一批资源枯竭型矿山实施了政策性关闭破产,资源枯竭型城镇随之丧失了主导产业,而主导产业的关闭又迅速带来了相关产业的萧条和破产。于是,下岗职工和提前退休人员遍布资源枯竭型城镇,社会参保人数迅速下降、欠费上升,保险基金入不敷出,城镇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迅速凸显,尤其是一些矿山企业关闭破产后,仍然留下了一系列后遗症,离退休人员间题难以解决,企业承担的各种社会职能也无法移交,并由于地方财政拮据而造成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无法落实。

由此可见,资源枯竭型城镇的老企业多、老职工多,而计划体制时期企业、职工的贡献作为利润全部上缴国家,这就必然出现养老保险金无积累与养老保险制度内的抚养比过高的问题。资源枯竭型城镇国有大中型企业集中,在国企改革和产业调整中离退休人员多、下岗职工多、财政吃紧,这就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短缺、扩面无力、家庭经济能力不足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难以发展的困境。因而,资源枯竭型城镇现行的以社会养老保险、养老救济为主的养老保障模式,并不适合于资源枯竭型城镇的实际情况,资源枯竭型城镇必须在借鉴目前一般性理论的基础上,选择适合自身条件的养老保障模式。

二、资源枯蝎型城镇的养老保障模式选择

目前,国内外尚无针对“资源枯竭型城镇”养老保障模式改进的专门研究,现有的只是关于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一般性理论。欧美等国外理论界的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对策是:改变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体制的单一化模式,倡导私营养老和个人储蓄金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增加个人缴纳数额,不仅把养老保险制度视为一种消除贫困、保障生活的社会保障机制,更看作是经济发展战略的一部分;为缓解支付危机而逐步提高退休年龄,提高养老保险给付的年龄条件,提倡老年人发挥余热。国内理论界针对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对策是: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增加私营养老和个人储蓄金制度,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适当推迟职工的退休年龄,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发扬尊老爱老的传统,增强家庭对老年人口的经济支持。 转贴于 国内外的这些一般性对策基本上都是以国家财政困难为改革背景的,与资源枯竭型城镇所带来的影响颇为相似,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就是立足于“相对充足的基金”、就欧美等国外理论界的养老保障改革对策而言,无论是倡导私营养老和个人储蓄金制度,增加个人缴纳数额,把养老保险制度视为经济发展战略的一部分,还是提高退休年龄及养老保险给付的年龄条件,都需要足够的基金作为基础。就国内理论界的养老保障改革对策而言,无论是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增加私营养老和个人储蓄金制度,还是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增强家庭对老年人的经济支持,也都同样需要足够运用的基金作为基础。但我国资源枯竭型城镇在经济上的基本特征是经济凋敝、财政恶化,这就造成养老保障上的“基金缺乏”,无法适用这些国内外的一般性对策。因此,资源枯竭型城镇必须从实际出发,立足自身优劣实际选择自己的养老保障模式,这样的养老保障模式也才能真正行之有效。

资源枯竭型城镇在养老保障资源方面的劣势,就是资金短缺和劳动力剩余。资金短缺决定了养老保障模式不以家庭支持及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为主是合理的,但也无法以社会养老保险与救济为主。劳动力剩余决定了养老保障模式在养老服务上可以将能够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社区养老服务,作为一支与家庭养老服务同样重要的力量,并以此有助于力不从心的社会养老保险和救济、家庭和个人的经济支持。因为养老保障的资金投人包括两个用途,获得物质资料与劳动服务,通过投人劳动服务,尤其是通过社区投人劳动服务,自然能够替代一部分资金而强化了养老保障,并且有利于提高老年人精神慰藉的份额。因此,资源枯竭型城镇行之有效的养老保障模式应该是社会养老保险、养老救济与家庭、个人经济支持并重,家庭养老服务与社区养老服务并重的“二加二”模式。

当然,我们需要附加指出的是,尽管目前人们并不怀疑社区养老的前景,但大多数人认为,家庭养老的基础已经在逐渐丧失。人们认为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下的4-2-1独生子女家庭结构模式造成的子女数减少,城市妇女就业率提高以及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必然造成家庭养老的人力不足。其实不然:其一,女儿养老作为与儿子养老相同的概念已为城市社会广泛接受;其二,城市妇女就业率的提高使得妇女年老后的经济来源可以依赖政府保障,反而减轻了家庭养老的经济负担;其三,随着人口寿命的延长,人们的生活、医疗水平的提高,老人需要被照顾时,其孙辈已基本具备了养老能力。同时,人们认为家庭养老将由于老人在家庭中权威的削弱而弱化,这种观念也不合理。现代家庭中老年人的家庭地位一是依赖社会道德的约束和法律的监督;二是依赖经济杠杆的调节,而我国城市家庭基本都存在老人与子女间延期的劳务交换关系,老人通过料理家务、抚养第三代等劳动换取年老多病后的生活照料,以及老人还可以以财产继承等方式获得子女现期的照顾。这种“社会养老保险、养老救济与家庭、个人经济支持并重,家庭养老服务与社区养老服务并重”的“二加二”模式是符合资源枯竭型城镇实际情况的。

三、“二加二”模式的内在规定性

资源枯竭型城镇养老保障体系的被冲击状况,以及在养老保障资源方面的优劣态势,既表明了构筑这种“二加二”模式的必要性,又表明了实行这一模式的可行性。但我们还必须明确这种“二加二”模式的具体内容,即保障体系的目标、保障体系的构成以及保障体系的项目,唯此才能真正落实资源枯竭型城镇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

保障目标是养老保障模式的灵魂,是保障体系构成与保障项目建立的指南。只有确立适合资源枯竭型城市自身状况的保障目标,才能确立有自身特色的养老保障模式。就一般性而言,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目标是“稳定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保障人的老年需求的满足”。但是,养老保障制度的选择必须以经济状况为基础,并服务经济系统的和谐运行。资源枯竭型城镇由于资源枯竭、经济凋敝、财政状况恶化、贫困发生严重,导致社会养老保障范围窄、规模小、保障水平低,必然要求资源枯竭型城镇养老保障制度以救济贫困、保障基本养老需求为基本诉求。由于资源枯竭还造成下岗人员增多、再就业压力巨大,必然要求资源枯竭型城镇养老保障制度能够有利于转移下岗失业人员。因而,资源枯竭型城镇养老保障体系的目标必须有所调整,在坚持“稳定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保障人的老年需求的满足”这一基本方向的基础上,以救济贫困、转移劳动力为具体目标,并根据这一具体目标以及资源枯竭这一特征,在养老保障体系的构成、养老保障项目上表现出自身的独特之处。

第6篇:储蓄型的商业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业;养老基金

一、美国养老保险计划的简单介绍

美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由国家通过税收筹资的基本养老基金、企业建立的以401(k)计划和个人退休帐户(IRAs)为主的职业养老金计划、个人养老储蓄以及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共同构成,这就是所谓的三支柱模式,被形象的称为三条腿的板凳。其中,美国国家养老金和企业职业年金两部分构成了绝大多数美国老人退休收入的主体。

1.国家基本养老计划

简称为OASDI方案,包括老年养老金、遗属养老金和伤残养老金三个部分,由国会立法强制实施,是美国最重要的收入保障项目。该制度是全国性的,覆盖了美国约96%的劳动人口,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美国联邦收入税、社会保障收入本身的课税、美国财政部的一般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收益等,账户由联邦政府统一管理,并依据社会保障法的规定进行运作,实行现收现付制。

2.企业职业养老计划

企业养老金计划比较复杂,包含了多种不同种类的养老金计划。其中,最主要、也最受欢迎的计划是401(k)计划和个人退休帐户(IRAs),共包含两种框架:一种为待遇确定型计划(DB),相对高度规制,由雇主支付;另一种为缴费确定型计划(DC),雇主和雇员都可以缴费。无论是DB型计划还是DC型计划,收入主要来自雇主、雇员缴费和投资收益。企业定期向该计划交纳资金,养老金管理机构通过基金投资行为对养老金进行保值增值,它没有固定利率,投保人的未来收益取决于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

3.个人养老储蓄以及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

美国养老保障体系除了上面介绍的作为基石的OASDI和作为其重要补充的第二层次的雇主养老金计划,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构成了重要的第三层次。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是一个完全由个人决定是否愿意参加的养老金计划,它不属于企业养老金的范畴。在美国,个人退休储蓄与保险投资主要有两类:一是以退休养老为目的“退休储蓄账户”,这是一种税收优惠的退休储蓄计划,但该账户存款只能在你年老时方可提取;二是以家庭或个人为主体进行的保险投资,即向商业保险公司定期缴纳保费,购买人寿保险或养老保障。美国保险市场十分发达,国民保险意识较强,因此,美国人购买商业保险养老也是极流行的投资方式。

二、金融危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影响

1.对国家养老计划的影响

由于这部分覆盖面广,统筹层次高,由联邦政府统一管理,是美国社会保障养老金的第一支柱,而且基金采用的是现收现付制,是指以同一个时期正在工作的一代人的缴费来支付已经退休的一代人的养老金的保险财务模式。它根据每年养老金的实际需要,从工资中提取相应比例的养老金,本期征收,本期使用,不为以后使用提供储备。因为这部分资金是当期收缴当期利用的,对资金的保值增值要求不大,不必再资金市场上运行很久,更兼有强大的国家政策作为支撑和后盾,在本次金融危机中,由于其稳妥的投资策略,既没有投资股票市场,也没有投资于房地产,避免了这次由房地产市场下跌而引起连锁反应的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所以金融危机并未对这部分的资金产生较大的影响。

2.对企业职业养老计划的影响

债务是风险的源泉,次贷危机的一个简单而重要的解释就是:让不具备购房能力的人群购买了房产,而无法持续还贷就引爆了整个金融体系。如果承诺的养老金待遇无法实现,势必引起劳资冲突,而如果让不可能的养老金待遇水平付诸实施,则大量的养老金债务很可能成为下一个危机的发端。对这部分的探讨主要从它的构成两大框架入手。

(1)对DB型养老金计划的影响

DB型计划预先确定雇员退休时的待遇水平,养老金资产的投资风险完全由雇主承担。DB型计划由养老金给付担保公司(PBGC)对员工的退休金待遇担保,在基金积累出现供款不足时保证员工的退休金安全。

参与DB型计划的员工退休待遇在员工加入公司时就已经确定,因而不会受到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二作为退休金给付来源之一的投资收益却随着市场环境变化起起伏伏。要保证DB型养老金计划的稳定性就必须保证其资产与负债平衡,在投资收益不能完全满足养老金支付时由企业向其注资,避免出现融资缺口。

事实上,美国DB型养老金计划在2011年就已经出现财务危机,其后每年融资缺口不断扩大,而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无疑造成了雪上加霜的后果,更加重DB型养老金计划的财务困境,使其供款充足率普遍下降。

对DB型养老金计划来说,收益率急剧下降对当期退休收入水平的影响不是很大,但资产价格答复下降不进讲恶化其财务支付能力,而且由于金融危机导致长期利益下降,必将导致其融资缺口不断扩大。

供款充足率的急剧下降和融资缺口的不断扩大,是的建立DB型养老金计划的美国企业面临维持计划的巨大压力。在金融危机中,一部分企业的养老金计划随着企业一起破产了,而对于那些没有破产的企业,也很可能采取裁员或者冻结年仅计划等措施。而这些措施都会对雇员的养老保障造成不利的影响。企业裁员风席卷各个行业,同时雇员的退休收入也是大幅度的缩水;企业申请破产后,只能由PBGC接管养老金计划,并给与员工相应的补偿。

第7篇:储蓄型的商业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与平衡

21世纪,我国已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2000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3亿,占总人口的10.2%,并以每年3%的速度递增。随着老龄化人口比例的攀升,养老保险负担系数也随之提高,加上预期的人口寿命延长、养老保险待遇不断提高、城市大量在职职工提前退休、基金收缴率下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不善等诸多因素,我国正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严峻的养老保险平衡危机。

目前,我国在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同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资金短缺的现象日益突出,这一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及其作用的发挥,因此探讨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与平衡,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利用率显得尤为迫切。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及保险基金概述

现代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即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退出劳动岗位时,可以从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养老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目前,世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

1.传统型。又称与雇佣相关模式,最早被德国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该模式主要是通过立法强制雇主和雇员参保,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负担。在筹资方式上实行“现收现付”,以支定收,事先确定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

2.国家统筹型。该类型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在英国创设,目前适用于瑞典、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其缺陷为政府负担过重,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另一种类型是前苏联所创的类似于福利国家养老保险制度,但其适用对象并非全体社会成员,而是在职劳动者,实行单一层次保险体制。

3.强制储蓄型。又可分为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两种。新加坡模式是一种公积金模式,主要强调自我保障,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由劳动者于在职期间与其雇主共同交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在退休后完全从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国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养老金。智利模式作为另一种强制储蓄类型,个人账户的管理完全实行私有化,将个人账户交由自负盈亏的私营养老保险公司来管理,劳动者可以自由地选择基金管理公司,该种养老保险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强调效率。

养老保险基金亦称为退休基金,是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实现手段,即雇员在工作一定年限后退休自雇主所获得之给付,可以是一次或定期终身给付。该类基金属于专用基金,具有自身的特性。

(1)社会性。养老保险作为一种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社会政策,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对象,在基金的筹集、给付及基金资产的营运上具有强烈的社会性,无论是管理的过程和具体环节均体现了社会或政府行为。

(2)储蓄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相当一部分是通过个人账户预筹的,特别是积累基金,主要是通过个人账户进行预筹,储蓄起来以备将来支付养老金的资金。

(3)互。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给付实行一定程度的社会统筹,以实现社会互助,减轻劳动者的养老风险。主要表现为:①基金筹措由国家、雇主和个人三方负担,并从中划出部分作为社会统筹基金;②基金营运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并免征税费,归全体投保人共有,而并不按个人缴费多少分享;③除个人缴费储蓄部分,在投保人死亡情况下,其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未领取完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与平衡分析

1.区际统筹与平衡存在的问题。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区际统筹与平衡是以行政性区域为观察点的一种分析方式,着眼于地区间的统筹与平衡。从我国目前现状看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低且条块分割。我国目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区际统筹层次低且条块分割,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功能不强。自1986年始推行社会统筹及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集模式,从其实施的情况来看,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并不理想。到目前为止,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还较低,调剂范围还比较狭窄,基金的使用效率不高,大多数还仅限于县级范围或地市范围。同时,经国务院批准电力、交通、邮电等11个行业部门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实行行业统筹,不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统筹,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了地方统筹基金的供给,尽管行业统筹工作于1998年初月底向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移交完毕,并按先移交,后调整原则,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统筹,但其实施期间所产生的后遗症以及行业移交前的不规范操作,如扩大统筹项目、调低缴费率、提高支付标准等,在短期内是难以消除的。

(2)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区间发展不平衡。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养老基金的供给能力与需求压力各不相同,在经济发达、人口年龄结构年轻的地区或城市,积累的养老保险基金较多,但经济落后、人口年龄结构老化的地区或城市则积累的养老保险基金较少,少数地区甚至入不敷出。一方面,部分发达地区或城市养老保险基金积累较多;另一方面,部分不发达地区的离退休人员不能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这样,养老保险基金不能在较大范围内相互调剂,使经济发达地区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不能补足经济落后地区养老保险基金的欠缺,在总体上影响了养老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2.代际统筹与平衡存在的问题。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代际统筹与平衡是以参加养老保险人口的年龄为划分点进行分析的一种方式,着眼于上下代之间的统筹与平衡。目前我国实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意味着现在在职的一代人既要承担继续供养上一代老人的义务,又要为自己将来养老进行个人账户积累,代际统筹与平衡矛盾已经凸显出来。

(1)现收现付方式不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在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模式下,养老金可由雇主的收入或资产支付,或由政府自雇主及雇员的收入抽税支付,一般而言没有成立基金。这一制度通常在工作人口远大于退休人口,或人口结构年轻时,并无困难,但在老龄化较为严重的情况下,这种养老金世代移转,无以为继。据预测,中国城镇企业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的比例2030年将达到48.95%,2050年将达到55.46%,若采取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基金提取比例将超过工资总额的40%,因此必须成立基金以便积累。

(2)退休年龄是影响养老金负担水平的一个基本因素。一般来说,在平均预期寿命和保障水平一定的情况下,退休年龄提高,则平均享受养老金年限就缩短,养老金负担就能降低。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在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的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这些规定与国际上随着人口寿命增长而不断延长退休年龄的政策相比一般要早退5年~10年。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和企业为减轻职工下岗和失业压力,通过采取提前退休的方式解决老职工再就业难的矛盾。实际上是把就业的压力转移给养老保险,把近期的问题推向远期。(3)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欠缴严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逐年下降已是事实,全国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1999年为88.84%,其中有部分省份低于85%。据有关资料显示,从1993年到1999年因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不到位一项,就造成欠收养老基金472亿元。目前这一状况并没有好转,各地追缴的呼声此起彼落,巨额欠费无疑削弱了基金的营运基础。

三、对策与建议

1.逐步扩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范围。完善我国现行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部分体系,逐步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统筹,并向国家级统筹推进。同时,通过控制和调整个人退休年龄,在社会老龄化高峰临近时控制抚养比,进而达到养老保险基金增收减支。

2.建立层次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体系。结合世界银行1994年基于储蓄、重分配与共同保险三种功能提出的建议,我国可建立三层次养老保险统筹体系:第一层次为基本养老保险,为强制确定给付,省级统筹、随收随付、最终做到部分积累;第二层次是强制确定提拔,个人账户累积制;第三层次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及个人自愿商业保险,视企业和个人的需要办理。而对于我国广大的农村人口,更要建立多层次统筹体系,充分发挥国家、农村集体及个人的自有优势,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风险防范能力,最终与改革到位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相融合,成为未来统一的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

3.提高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效率,确保基金增值。国外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增殖方式是进行证券市场投资。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从1950年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在股票总市值中的0.8%上升至1998年的29.6%,而全球主要市场上养老保险基金掌握的股票比例在20年内增加了超过20%。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持完成的《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测算与管理》报告分析,我国养老保险基金预计近两年将达到1000亿元,并在今后几年以30%以上的速度递增。根据专家经验,当单一机构资金量占市场市值的10%以下时,该资金进入市场将不会引起市场的巨大波动。

但同时,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通过证券市场进行投资时,对资金的安全性和回报的稳定性要求很高,一方面需要证券市场为养老保险基金提供一个规范、稳健的投资环境,提供适合养老保险基金特点的投资品种;另一方面需要注重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的控制,注意选择风险相对较低的投资品种,如证券投资基金。

4.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增殖途径的多源化。养老保险基金的资产组合形式取决于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而多元化的资产组合能够有效地减少其中每一种资产所面临的风险。据有关机构估计,今后十年内我国养老基金结余规模有可能达到1.5万亿元,基金的保值增值和投资出路的问题已经越来越紧迫。基金增殖途径的多源化无论对于保证养老金定额支付需求,还是对于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家经济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目前我国基金增殖的方式主要是靠银行存款利息和购买国家公债实现基金增殖,这种办法虽然能保证基金运行安全,但增殖率极低。事实上,如税收融资、国有资产变现融资、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等都可以弥补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为其保值增值提供了一条现实的途径。

5.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体制。首先要加强政府监管部门自身的建设和约束机制,财政和审计部门负有重要的监管职能,要定期公布基金状况;中国社会保障监管委员会、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专业性监管机构也应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进行监控;其次需建立基金的自律机构,建立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投资标准、投资方向、投资模式等的监控,各地区应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等各方面人士组成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营运机构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防止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浪费,以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8篇:储蓄型的商业养老保险范文

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无疑是具有历史进步意义。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养老保险立法的步伐仍然是滞后的,不能满足其需要,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以下不足:1、养老保险制度尚未统一做出法律规定,立法滞后。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严重不足。我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目前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养老保险模式,不能单独、有效的解决农村养老问题。3、养老制度中的退休制度不合理,造成养老负担过重。提前退休不利于劳动力作用的发挥,且会造成养老负担。提前退休一方面会使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减少,减少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另一方面会使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数增加,加大保险基金支出,使社会保障负担更加沉重。4、养老保险资金缺口较大,基金管理不规范。

二、国外养老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当今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一般概括为4类:(1)福利型。其特点是强调全民性和公平性原则,以及统一缴费、统一给付,基金主要由国家承担。西欧和北欧的一些国家实行这一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2)社会共济型。“社会共济型”模式强调“选择性”和“个人责任”原则,主张支付标准与个人收入、交费相联系,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或其中两方负担。(3)国家保障型。其突出特点是社会保障资金完全由国家承担,个人不交纳任何保险费。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以及中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实行这一模式。(4)“个人储蓄型”。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一些东南亚国家实行该模式。其特点是国家立法强制性地由雇主和雇员交费,以职工个人名义进行储蓄。

(二)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各种养老保险模式的运作都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为此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新世纪养老保险制度的新模式。在此简述较为典型的英国、美国、新加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趋势:

1.英国“福利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趋势。英国为完善本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采用了许多改革举措:(1)增收节支,提高社会保险税率,增加养老保险基金财源;(2)彻底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公民过上更有保障的退休生活,恢复国民对养老金制度的信心;(3)养老保险项目实行私有化,强调雇主的责任,改变国家统一付费的体制;(4)规范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打击和防止福利欺诈。

2.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发展趋势。进入21世纪,美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变革主要有以下发展趋势:(1)养老保障机制多重化。突破由政府履行保障职能的单一保障方式,以私营保险为主、政府保险为辅、自愿性保险为补充,组成多重保障机制。(2)养老保障私营化。政府通过立法,实施各项免税优惠政策,加强对私营社会保障业的管理,促进私营社会保障市场的发展。(3)年金保险储蓄化。强制性储蓄和自愿性储蓄相结合的职业年金保险将成为未来美国养老保险的主要模式。(4)弹性退休制度将取代强制退休制度,劳动者在70岁以前,仍有权继续就业。

3.新世纪新加坡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发展趋势。新加坡政府正在制定面向21世纪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如:扩大养老金来源,鼓励国民参加商业人寿保险;增加新的公积金投资计划,适当扩大投资范围,拉动消费需求;在不影响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情况下,适当降低总投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等。

根据我国国情,得到如下启示:(1)财政支出方面应减负;(2)退休年龄应适当延长;(3)养老金的筹资模式必须拓宽渠道;(4)多层次养老保险结构中,劳动者个人的自我保障责任应适当增加等。

三、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

进入21世纪,为适应历史潮流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笔者以为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及其立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法规体系,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经济社会制度,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并依靠法制来保证实施。完备的法律法规,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成熟的一个基本标志,只有体制、机制、法制健全完善,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

(二)农村养老保险另行单独立法,建立家庭养老、土地保障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有9亿农民,解决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是刻不容缓。借鉴国外养老保险立法的成功经验和我国城镇养老保险的办法,加入社会养老保险方式,实行家庭养老、土地保障与社会保险三种方式相结合作为农村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立法模式,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

(三)养老基金的筹集渠道、途径可多样化。解决社会保障资金缺口问题,应该开拓思路,拓宽渠道,采取多种措施

1.努力扩大养老社会保险基金。2.加强管理并强化养老保险基金增值。一是积极探索基金的运作渠道,合理确定基金在各渠道的最高运作比例。二是建立基金投入运营准入制。三是政府应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制定保护性政策措施。

(四)重新设计退休年龄,制止违规提前退休,以缓解老年高峰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压力

现行养老制度中的退休年龄过早就是造成养老负担过重的重要问题之一。此外,退休年龄的规定也不宜采取“一刀切”方式,即不分职业、学历,劳动者统一按到规定年龄实行退休。劳动者的学历、职业应列于新体制制定退休年龄的考虑因素。采取“一刀切”规定退休年龄,将造成高素质劳动力的极大浪费,同时对高学历的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新的养老保险立法将劳动者的学历作为参考因素来规定退休年龄,应比未接受高等教育者延长若干年。

参考文献:

[1]吴定富.中国保险业发展蓝皮书(2004-2005)[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6.

第9篇:储蓄型的商业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 融合发展

1.西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背景和历程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主要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在经济滞涨和不断发生的经济危机的影响下,同时由于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带来了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在大多数主流西方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危机的主要影响为:在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的影响下,以现收现付为主要运作方式的社会保险制度难以为继,政府社会保险支出的急剧膨胀大大超过了经济发展的支撑能力,社会保险官僚体制膨胀且其管理效率低下等。

各国采用的具体调整办法由:(1)在时间上做文章:提高退休年龄;延长享受全额养老金所需的缴费年限(如法国、意大利);延长计算养老金待遇所需的收入技术的时间段(2)提高缴费率、取消缴费的收入限额(包括最低缴费收入和最高缴费收入);(3)降低养老金替代率、降低养老金指数化调整的系数;(4)改变养老基金的管理方式,扩大养老基金的投资范围,增加基金增值的效率。几乎所有的改革国家都采用了上述一种或几种调整措施。同时,各国在不改变原有制度主体地位的前提下,也设法缩减原有现收现付制的规模,增加自愿性的的职业年金计划、自愿性个人储蓄养老计划的份额和作用,逐步由单一制度相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方向发展。第二阶段是,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主要西方国家逐步对社保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结构性改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险模式,鼓励和促进企业补充保险及私人保险计划发展,逐步推行社会保险私有化的改革措施,改革的基本思路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促进整个社会发展。各国是从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思路来考虑的:(1)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性改革。(2)社会保障财务机制的转换。(3)注重鼓励和发展企业补充保险计划和私人年金保险计划。

2.美国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融合发展的经验借鉴

“三支柱”系统基本组织方式和运行情况介绍。第一支柱:政府强制性养老金计划(Social Security)。第一支柱的特性为:1.联邦政府统一组织。第一支柱的强制性养老计划由联邦政府统一组织,由联邦政府的社会保障署负责整个强制养老保险计划,社保署下设 10个垂直领导的局及 6 个服务中心和一个鉴定中心。2、第一支柱的资金运行方式为现收现付,筹资为专项税收方式。3、基本实现了对就业人员的全覆盖,但个人受益资格比较严格。第二支柱: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美国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在 20 世纪 70 年代以前基本都是待遇确定型,即 DB 模式。第三支柱:个人储蓄性养老金计划。个人储蓄性养老计划完全由个人决定是否参加的计划,政府对个人储蓄性养老金计划给予税收优惠,而个人储蓄性养老计划主要由商业性养老公司经营。

对美国养老制度的评价。截止2010年美国的养老保险居民覆盖率基本达到 90%,达到老年人“老有所养”的目的,对稳定美国社会、促进美国经济发展起着关键作用。但随着这一制度的福利化倾向越来越重以及美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快,每年用于老年人的开支逐渐增加为防止养老金的空账运转,美国逐渐把现收现付的养老金筹措方式改为部分基金积累制,这一改革某种程度上可缓解因第一支柱资金不足而给政府带来的压力。

3. 瑞典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融合发展的经验借鉴

瑞典是世界上第一个强制为所有公民实行国家养老退休制的国家,它是以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高福利政策而著称的。1970 年代中期以来,瑞典社会保障制度开始面临严重的问题,进入所谓的“福利国家危机”时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瑞典乃至北欧经济发展速度放缓,从而影响瑞典养老制度。第二,瑞典社会保障制度逐渐由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因素转变成为制约因素,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协调。瑞典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内容。1.社会保障支出紧缩政策的实施。紧缩社会保障支出是瑞典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政策措施。2.划清了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在社保养老上的责任与权限。3.引入社会保障竞争机制与私营化。希望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提高瑞典社保资金运营效率。

瑞典养老制度的经验教训及综合评价。瑞典高福利给社会带来了高度稳定,也给每个公民提供了经济上的安全网,使瑞典从贫穷国家过渡到富裕国家缩短了时间上的距离,为瑞典的经济发展及增长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取得的成就为世界所公认,但这种高福利也带来了“福利病”。由于高福利政策过分注重公平原则,使很多失业人员宁愿呆在家里领取福利救济也不愿出去工作。为了实现向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过渡,瑞典政府对转换过程做了详细的规划,改变了养老金收益的计算方式,使得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型过程中尽量少的产生转移费用。

4.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及借鉴意义

第一,政府保障与雇主保障、个人保障的有机结合。美国的三支柱养老金体系是分别由政府、雇主和个人作为行为主体实施的。第一支柱强制计划的行为主体是政府,第二、三支柱的行为主体则分别是雇主和个人。瑞典国家养老金和职业养老金的结合,也是将政府完全保障向政府、雇主以及个人三方共同保障转变的结果。同时也是构筑多层次、立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调动企业、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减轻国家社会保障的负担。第二,充分发挥市场功能。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有效提升社保资金运营效率。第三,注重养老金投资管理。建立专门的养老金管理部门或委托商业保险机构代为管理养老资金。第四,政府需要在税收、财政等方面对商业保险在社保体系发挥更大作用提供支持。第五、注重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给予商业保险适当的政策支持。

参考文献

陈琦,浅析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融合[J].现代商业,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