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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研究
宋慧宇1,2
(⒈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12;⒉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吉林长春130033)
摘要:对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具有不同于一般公民的特殊功能,对大学生法治意识的把握及培养将对中国法治建设产生积极的作用。据调查,大学生整体上对法律充满信心和信任,但对具体法律知识的掌握和关注度不够;对涉及自身的权利和利益比较关注,但缺乏维护权益的能力和手段;能够正确认识法律的作用,但缺乏挺身而出护法的勇气和信心。因此,针对大学生法治意识培养的现状,必须创新高校法制教育理念,充实高校法治意识教育内容,营造培养大学生法治意识的校园法治文化氛围,形成以民主机制为核心的高校决策管理体制。
关键词 :大学生;法治意识;法制教育理念;法治文化氛围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9-0045-07
收稿日期:2015-05-20
作者简介:宋慧宇(1978—),女,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政治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法治的要义不仅在于完善的法治体系,更在于其蕴含的法治精神能否得到贯彻落实,而这必然依赖于公民个体共同参与的实践行为。因此,法治意识作为支配公民外在行为的内在驱动力就构成了法治实现的主观要件,或者说公民法治意识的高低将决定着法治国家的实现程度。我国目前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人数达2000多万,①作为受教育程度最高的群体和国家未来建设的主力军,对他们法治意识的把握及培养将对我国法治建设产生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
一、培养大学生法治意识的现实功能
公民法治意识构成了法治国家建设的评价尺度和精神支柱,它能够促成公民守法的行为模式进而形成良好的外在法律秩序,同时先进、理性的法治意识有助于法律制度的良性实施、运行和完善。但是,对大学生群体法治意识的培养又有着不同于一般公民的特殊功能。
(一)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是大学生未来立足社会的基本条件
在知识经济时代,“个人的教育和技能水平日益被看作是他们个人生活质量和强大社会实力的关键”。[1]随着我国建设法治国家进程的快速推进,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法律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法治意识和法律技能已经成为当代大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从在校时期的勤工俭学、毕业求职到日后步入社会生活和工作中诚实守信、平等交易、按章办事、合法维权等,无不与法律相关。从某种程度上说,基本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的优劣将关系到一个人能否顺利与人交往和稳固立足于社会。
(二)先进、理性的法治意识是大学生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的必备条件
大学生作为整个社会知识层次较高的群体,其法治意识如何将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产生重要影响。仅仅奉公守法、以法律来规范自身行为还远远不够,是否具备先进、理性的法治意识和法律信仰,能否以法治意识支配自己的外在行为,主动捍卫法律,在国家事务管理中发挥重大作用,以自身的表率作用带动一般公民的行为,最终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将是衡量大学生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的重要指标。
(三)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意识是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
大学生正处于生理和心理从不成熟走向成熟、从家庭和校园走向社会的过渡阶段,经济能力和社会阅历的欠缺使得大学生缺乏保护自己的意识和能力,比如勤工俭学和求职过程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合同、收取押金、扣留证件、拖欠甚至拒发工资等。面对这些情况,很多大学生或者忍气吞声,或者过激对抗,维护自身权利的内在心理准备严重不足或手段欠妥,给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和权利维护造成了一定的压力。“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高等教育不能仅局限于传授知识,而应当针对大学生如何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给予方法上的指导。因此,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意识,让其学会运用法律的途径和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当前有效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
二、大学生法治意识现状调查与分析
为了解当前大学生法治意识的现状,本课题组选取了吉林省长春市三所高等院校(包括部属“211工程”和“985工程”大学,省属重点大学以及省属公安高等院校)不同专业、不同年级、不同性别的本科生进行了问卷调查,按照随机抽取的方法,共发放学生问卷600份,回收问卷595份,有效问卷594份,有效回收率99%。本次调查题目设计包含大学生法治意识状况的三大方面:对法律的理解与认知、涉及自身具体法律行为的观点和看法、对学校法制教育及其他问题的看法和处理。
(一)大学生对法律的理解与认知
本部分题目涵盖了大学生对我国法律的宏观理解和微观掌握,侧重个人的主观感受、评价和情感。
⒈大学生学习和了解法律的途径。对法律学习和了解的程度是正确运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在多项选择中,大学生群体了解法律的途径接近和超过50%的前三位分别是: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77.4%),学校课程(63.58%)和网络(47.89%)。从中可以看出: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信息传播方式了解法律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这一特点与传统信息传播方式在我国仍然是受众最广的渠道有关,这些方式所面对的不仅仅是大学生群体,同样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因为覆盖面广,也成为法律宣传的主要阵地。⑵大学生作为整个社会中受教育程度较高的群体,决定了他们的很大一部分知识来自于学校教育,特别是作为义务教育非重点内容的法律更多被安排在大学阶段讲授,这就使得大学课程成为大学生法律知识的主要来源。⑶网络作为新兴的信息传播方式在青年人中更为盛行,其具有快捷、简便和丰富的特点,当然也会存在良莠相间的问题。尽管褒贬不一,但不能否认大学生们与网络的不可分性,除了学习、娱乐、社交等用途之外,通过网站了解法律也成为近一半大学生的选择。⑷在其他的较少选择中,仅有1/5的大学生选择通过书籍和论文的形式来深入学习和了解法律。这与当前通过购买图书获得信息资料的成本远远高于其他方式有关。另外,法律论文多为学术型,除了法学专业的学生之外,很少有人会选择这一方式来了解法律。
⒉大学生日常对法律的关注程度。社会的不断发展决定了法律经常处于变动之中,新法的实施、旧法的修改和废止,这些信息是否会受到大学生的关注?根据调查,近七成的大学生偶尔关注法律变更信息,仅有14%的大学生会经常关注并主动了解具体内容,有16.76%的大学生基本不关心这些法律信息。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今天,增强全民法治意识是一项重要任务。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建设的主力军,更应该将法律知识、法治观念作为自身修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先进、理性的法治意识规范自己的行为,带动和促进全体社会成员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认同,推进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但从调查结果看,大学生日常对法律信息的接受和认知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很多人若非涉及自身利益都不会关心,由此说明大学生自觉学法的意识不强,这也严重妨碍了大学生主动运用法律知识进行行为选择。
⒊大学生对当前法律的信任度和整体评价。公民对法律的感知和评价将会影响和支配公民的外在行为方式。根据调查,接近10%的大学生对法律有坚定的信心,相信法律能够维护公民的切身利益,67.28%的大学生在认同法律正面功能的同时也看到了法律自身的局限性,能够辩证地看待法律的功效。这些正面评价代表了大学生对法律拥有信任和依赖的情感。但也有一部分大学生对当前我国法治的整体现状不满意:有3.88%的大学生对法律完全持否定态度,根本不相信法律能够维护自身利益;19.06%的大学生对法律没有信心,认为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受金钱、权力和人际关系的影响。这种调查结果与当前我国社会的大环境相关,如很多立法存在缺陷,暴力执法,司法腐败,权大于法等现象在很大程度上给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形成带来了负面影响,导致一部分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缺失。对于这些消极思想如果不能予以正面引导,在他们步入社会遇到不公平待遇或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可能做出比较极端和错误的行为选择。
⒋大学生对具体法律知识的掌握。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大学生即将走向社会、走向工作岗位,对于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应当有所了解。试用期上限的规定是劳动合同中保护劳动者的重要条款。我国《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根据调查,只有不到50%的学生回答正确,在即将走向社会的大四学生中,回答正确的不足17%。调查结果一方面反映了大学生对于一些具体法律知识的掌握并不全面、准确,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一些高校在大学生就业指导方面工作不力。因此,高校除了关注大学生就业率之外,对大学生就业中的权益保护也应引起高度重视并成为重点关注的内容。
(二)大学生对涉及自身的具体法律行为的观点和看法
本部分题目涵盖大学生对具体公民权益的认知以及维权意识,侧重调查大学生具体的维权行为选择。
⒈大学生对隐私权所持的观点。隐私权是一项基本的人身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2]根据调查,90%以上的大学生对于本题目涉及的“私自拆看他人信件”和“偷偷尾随他人并私拍其生活照片”两项侵犯隐私权的内容都能正确认知,但也有8%的学生将“背后议论他人”错误地判断为侵犯他人隐私权。关于学校公开公布学生考试成绩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学生隐私权一直存在争议,但通常在法律上认为考试成绩属于学生隐私,不应当张榜公布,而且也有学生因此起诉学校并胜诉的先例。[3]所以,“学校在网上公开公布补考学生名单”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害了学生的隐私权,但在此次调查中,只有不到三成的大学生认为这是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可见,对这个问题而言,大学生的认识并不清晰,这与我国长期以来重管理权力、轻学生权利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有关。
⒉大学生的护法意识。护法意识是公民自觉、主动维护国家法律,同违法行为做斗争的心理和信念。根据调查,仅有36.58%的大学生在目睹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坚定地选择提供证言或出庭作证,接近40%的大学生只会匿名提供线索,22.74%的大学生不能确定如何选择,1.37%的大学生明确表示不会提供证言或出庭作证。调查结果显示,绝大部分大学生具有一定的正义感,能够辨明是非曲直,愿意维护社会正义,但在具体行为选择时却有所退却,缺少维护法律权威的坚定意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所以,大学生应当认识到出庭作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这也有助于增强大学生的护法意识。
⒊大学生日常生活中的维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能靠单纯的想法,必须体现在具体行为之中。根据调查,44.09%的大学生在购物后能够保留消费凭证,以备日后出现问题留下有利证据。42.91%的大学生只会保留大件商品购物凭证,说明虽然他们意识到消费凭证的作用,但并不十分重视。13%的大学生完全忽视购物凭证的重要作用,也就是放弃了出现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对相关证据的保存和收集,可以在出现纠纷时避免因举证不能造成不利于自身维权的法律后果,在这方面相当一部分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和维权意识。
⒋大学生遇到纠纷时的维权能力与手段。消费者在超市购物遭遇商场人员无理搜身或搜查随身携带物品而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遇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能够反映大学生的维权能力与手段。根据调查,绝大部分大学生在遇到这种情况时都会选择拒绝,但仍有4.81%的大学生选择忍让,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勇气。在对纠纷处理手段的选择上,由多至少依次为:报警、抗议、找商场领导、到消费者协会投诉、诉讼,极个别的大学生在选项之外填写了暴力、谩骂等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超市作为企业法人无权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即使怀疑消费者有盗窃行为也必须通过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否则就是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明确这一点,首先,大学生有权拒绝搜身或搜查随身携带物品,不应当选择忍让;其次,在处理方式上,报警、抗议、找商场领导、到消费者协会投诉、诉讼等方式都可以选择,并且可以同时进行。但一定要避免采取暴力、谩骂等不理智的方式,否则,不但会导致不应有的冲突,而且还会对自身维权产生不利影响。
(三)大学生对学校法制教育及其他问题的看法和处理
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范围主要在校园内,本部分题目重点调查大学生对学校法制教育及处理与学校相互关系时的态度和行为选择。
⒈大学生对学校法制教育的看法。“法律基础”是高校本科层次的必修课程。根据调查,超过50%的大学生认为学校的法律公共课或法制教育很有必要,对其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38.7%的大学生虽然认为有必要,却觉得作用不大,原因在于当前高校对法律公共课或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如专业课程,教育方式相对简单、松散、枯燥、僵化,没有与社会生活紧密联系,造成学生对这些课程失去了兴趣和学习动力。7.7%的大学生则完全不重视或者根本不关心学校的法律公共课或法制教育,反映了一部分学生对法律漠视和轻视的态度,或者针对学校法制教育持否定态度。
⒉大学生在处理与学校相互关系时的态度和行为选择。新时期大学与学生的关系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学校在管理模式上也应当从传统的单一行政手段向民主化、法治化方向转变。根据调查,在多项选择中,大学生对学校的教学及服务不满时选择向学校和有关部门反映问题的占最多的两项,说明学生有积极的维权意识并能够选择正当、合理的渠道。但仍然有超过1/5的大学生选择沉默和忍受,甚至有大学生在选项之外填写“不满的地方太多,敢怒不敢言”。说明在与学校的关系上,相当一部分大学生仍然没有摆脱传统附属、屈从于学校的心态,没有积极的维权意识。另外,还有少部分大学生选择网上发泄或采取一些消极行为表示抗议,这种非正常表达意见的方式也从另一个侧面提醒学校应当拓展和设立多种投诉渠道,主动关注和了解大学生消极的群体行为和网络信息,从中分析大学生所反映的问题,对合理的意见要积极予以解决,对不合理的意见要正面解释和引导,不能以简单的处分方式来阻止学生的维权行为。
三、大学生法治意识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
大学期间正是大学生法治意识逐步形成、稳定并且能够支配大学生行为的关键阶段,因此,如何改革和创新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模式,帮助大学生树立先进、理性的法治意识是当前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
(一)更新高校法制教育理念和目标
“人才培养既是大学功能的历史起点,也是大学功能的逻辑起点,而知识传承、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引领等,都是围绕人才培养产生的辅助功能。所以大学功能是一个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综合体系。”[4]什么样才算是合格人才?相信仅仅是专业知识优秀而缺乏适应未来社会的综合能力和整体素质绝对达不到当今时代和社会对大学生所要求的高度,而法律素质将是人才构成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根据1995年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法制教育是高等学校德育内容的组成部分,是大学生的必修课程。“法律教育的目标不外乎两个,一是为法律行业培养新人,一是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5]实际上,长期以来,对大学生“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都只是被当作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部分,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在当前高校教学实践中,“高校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自身并没有独立的地位”;[6]部分教师因法制教育课是基础课而产生轻视和应付的心理;学生只会死记硬背以应付考试。这些消极思想严重影响了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和完整性。
为此,高校应当充分重视法律基础课程和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将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在教育体系上,赋予法制教育与德育教育以并列、与专业课同等重要的独立地位,并合理设计教学计划和大纲,突出法制教育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在师资结构上,配备专业出身、具备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人员授课。其次,充分发挥大学法制教育在培育法治文化和传播法治理念中的积极作用,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将平等、民主、公平、正义、自由、人权等法治精神融入其中,让大学生真正理解法治的精髓和意义所在。
(二)创新高校法治意识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
当前,高校法制教育在内容上没有形成独立、完整的教学和实践体系,偏重法律知识的笼统讲解和普及,忽视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使得法律之于大学生仅仅体现为外在的、疏离的存在,而缺乏对法律所蕴含的精神和价值的感悟和内化;在教学方式上侧重单方面知识的灌输和说教,忽视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和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无法帮助大学生运用法律思考和解决在社会中遇到的现实问题。
对此,高校应当注重法制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的丰富性、灵活性和实用性。首先,改变将法制课程仅仅作为思想教育和法律知识普及的做法,树立以培养大学生法治意识为中心的教学制度改革理念,使大学生真正从内心深处尊敬法律、信任法律、维护法律,而不仅仅因慑于法律而遵守法律。其次,脱离社会法治建设实际的法制教育是失败的,“高校法制教育,首先要遵循法制教育的特殊规律”,[7]以实践性和应用性作为法制教育的评价标准,将课堂教学知识与课外实践相结合,提高大学生运用法律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课堂讲授之外,法律专题讲座或沙龙、校园法律知识辩论或竞赛、模拟法庭、社会调查、法庭庭审、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方式的宣传等,都是可以充分利用的法制教育媒介和手段。再次,在法制教育的内容上,应当更加贴近和针对当前大学生直接面对或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力求让每个大学生学会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贯穿在日常行为中。比如:大学生勤工俭学、求职就业中合同如何拟定,应当警惕的陷阱;日常生活和交际中应当提防的诈骗手段;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即时采集证据,能够运用和求助的救济手段等。
(三)营造培养大学生法治意识的校园法治文化氛围
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要从自身日常生活场景开始,“使现实的人在其日常生活中通过对法治的近距离甚至面对面的直观感悟,逐步确立起对法治及其规范与制度的信任和耐心”,[8]直至建立起对法的神圣信仰。大学生最经常的生活场景就是大学校园,并且在学习和生活中接受学校的管理,因此,学校的教育管理实践将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的思想和行为。
笔者认为,学校应当坚持“依法治校”,充分发挥法治在学校组织运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形成良好的校园法治文化氛围。首先,以法治精神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学校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其次,在学校组织运行管理中严格依法、依章办事,保障决策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决策过程的公开性、决策行为的程序性;[9]再次,维护学校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各项法律和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减少决策管理中的随意性和违法违规做法;第四,提升以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并贯穿于学校改革发展的始终。
(四)形成以民主机制为核心的高校决策管理体制
“民主是法治的基础,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民众的广泛接受和积极参与为基础”。[10]可以说,民主是法治的灵魂,而“法治的本旨在于实践性而非理论性,法治是直观的生活方式而非抽象的玄思妙想,每一个具有直观生活感受的民众都可以成为实践法治的主体”。[11]所以,实践法治和实践民主要从自身做起,民主参与学校决策管理是大学生培养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的有效途径,而大学生在校的实践经历必将与本科教育一起为其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作必要的准备。
对此,学校应当尊重大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其提供民主参与学校决策管理的渠道。首先,在允许大学生参与学校公共事务的决策方面,欧洲的大学显得更为民主和开放,如法国大学的理事会、英国大学的校务委员会、德国大学的学术评议会等都有大学生代表参加,其中,德国的“学生们要求在更大程度上参与大学的决策。1967年以来,大多数学生组织都提出要求,主张所有决策机构中席位学生代表应占三分之一”。[12]而我国高校长期以来对学生惯性的压制和专权管理使大学生少有这种“主人翁”意识,有“敢怒不敢言”的心理也就不足为奇了。因此,只有以开放的态度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学校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比如建立校务公开制度、学代会制度,这样,才能使他们真正从内心信服并遵守和维护学校的规章制度。其次,学校在处理有关学生学习考核、评奖评优、贫困资助、行为处罚等事务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大学生的表达权利,建立一个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允许利益相关者或其他大学生对处理决定和过程提出意见、疑义、辩解、申诉等,在双方充分博弈的基础上形成决策并予以实施,从而保证两者更为理性地进行选择。这样,既可以有效约束学校单方面的行为,也可以培养大学生的民主权利意识。
参考文献
[1](美)詹姆斯·杜德斯达.21世纪的大学[M].刘彤主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46.
[2]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2,(01):116.
[3]臧文丽.考试分数是孩子的隐私[EB/OL].人民网,http://edu.people.com.cn/BIG5/8216/61123/4292655.html,2006-04-12.
[4]顾海良.大学功能与大学精神[J].思想教育研究,2012,(11):5.
[5]贺卫方,吕亚萍.法律教育对话录[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01).
[6]陈彬.大学生需要怎样的法制教育[N].中国科学报,2013-09-05(05).
[7]杨丽娟,覃翠玲.对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培养的理性思考[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9,(02):59.
[8]姚建宗.法治的生态环境[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41.
[9]崔卓兰.高校决策管理法制化研究——以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均衡配置为视角[J].社会科学战线,2012,(05):174.
[10]张文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导言[J].法学家,2006,(05):11.
[11]聂长建,李国强.实践法治优于理论法治[N].法制日报,2013-06-19(10).
关键词:法律素养;大学生;法治精神;期望理论;归因理论
随着国家依法治国思想的深入,公民法律素养的培育就显得愈来愈重要,大学生是社会精英的主要来源,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对弘扬法治精神至关重要。近年来,大学生犯罪率呈上升趋势,因此,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显得格外迫切。随着依法治校的深入,高校在大学生法律素养培养方面也面临诸多挑战,比如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设置就显得薄弱,传统的培育机制效果不佳,我们必须寻找更为有效的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模式。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针对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较少,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是将法律素养作为公民教育的一部分;国外大学的设立以法律为基础,所以国外研究更注重制度层面的研究;苏振芳等学者认为国外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模式跟国内的恰好相反,他们更多的是隐形教育,法律素养的培育融汇到生活中,而国内更多的是显性教育,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主要是在课堂上。国内关于大学生法律素养的研究也不多,主要集中在对大学生法律素养培养的意义、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等方面。吴敏英、马丹(2008)指出大学生法律素养培养的意义:第一,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是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第二,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第三,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是“基础”课程的根本任务。韩益凤、陈玉祥(2011)认为大学生法律素养存在以下问题:大学生法律知识认识不足认;缺乏法律认同感;缺乏相应的法律实践能力。邓辉(2008)认为高校要改善法治教育的模式,同时分析了大学生法律素养提升对自身的意义。陈毓(2009)认为高校应该从法治教育向法治教育转变,改变传统的法制宣传模式,以培养大学生法律素养为重要目的。
二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内涵
大学生是指接受高等教育的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是整个社会新思想、新科技的领先者,是由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培养出来的贮备人才群体。大学生法律素养主要是指在日常的学习、生活和实践中大学生逐渐培养并显现出来的懂法、守法和用法的综合能力的体现。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而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侧重于法律意识在大学生内心的份量以及对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简单地说,就是大学生通过后天长期努力而习得的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等方面的综合运用。大学生法律素养既有内在层面与外在层面,如法律理念、法律维护;又有感性层面与理性层面,如法律情感、法律评价;还有静态层面与动态层面,如法律期待、法律行为。大学生法律素养分为三个基本的结构,以懂法为培养素养的基本条件、用法为落实素养的核心、信仰法为奠定素养的灵魂。
三大学生法律素养发展的内在动机和外部诱因
1.内在动机。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侧重于在大学生内心培养法律意识以及对法律知识运用的能力,这种能力是通过后天努力学习而形成的,期望理论认为:动机是指期望得到某些东西,或者企图躲避某些讨厌的事物。我们还期望通过某些途径或手段来达到我们行动的目的。目标是动机的决定力量,要高标准才有最高的成就,不过这个目标一定要是自觉提出的,而且要求具体。我们可以用期望理论来解释大学生发展法律素养的理由,一方面大学生通过提升法律素养可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并在未来职业生涯中获得更好的机会;另一方面,大学生通过培养法律意识,运用法律知识可以避免各种法律风险,比如降低犯罪的可能性,也就是躲避自己所讨厌的事情。因此,大学生采取的一切发展法律素养的行为的动机在于可以达成自己目标或避免某些风险。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就必须让大学生对自己提出目标,这个目标必须是越具体越好,当然要较高的标准。首先,学校可以通过讲座、各种活动去激发大学生对自己提出目标,这个必须是自发的,并且要具体,比如,我希望以后成为企业高管、营销总监,我希望提高我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我希望提高人际交流能力等等。由于不同人价值需求不同,所以合理制定目标就显得格外重要,引导大学生科学认知自我和社会,制定合理职业生涯规划有助于将目标具体化,让学生保持适当的期望值。其次,需要将目标和大学生的行为联系起来,让学生们明白他们的行动能够达成他们的目标。比如邀请知名校友来和同学们交流,增强学生们努力行动的信心。如果大学生把发展法律素养的行动根本不和自己的未来目标联系起来,这样他就缺乏足够的动机,比如一个大学生认为法律应该是法律执业人员的事,他的目标就是以后在实验室做科研,这样他对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行动的积极性就不会很高。无论是上法律课程,观看法制节目,参观普法基地等对他就显得作用不大。
2.外部诱因。20世纪50年代以后,许多心理学家认为,不能用驱力降低的动机理论来解释所有的行为,外部刺激(诱因)在唤起行为时也起到重要的作用,应该用刺激和有机体的特定的生理状态之间的相互作用来说明动机。大学生对发展法律素养产生内在需求,我们可以通过需求强度控制来培育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但是,许多大学生对自身的需求不了解,他们的很多行动都不是基于自身需求,而是外部的诱因。比如,宿舍同学其它同学都去参加模拟法庭的活动,某位同学对此没有任何兴趣,由于受室友影响,他也极不情愿去参加了,尽管兴致不是很高,但也收获不少法律知识。
四大学生法律素养发展模型
在内部需求和外部诱因共同作用下,大学生产生法律素养学习的动机,在条件充足的情况下,他们会进行学习行动,通过将学习结果和期望目标进行比较来确定是否满足自我需求,如果从这一学习过程中能获得自己满意的价值或者避免自我利益的损失,大学生们将会获得较大的满足感,这中满足感会反馈回来为下一个循环提供参考。通过文献回顾,我们发现有关大学生法律素养的研究较少从激励理论角度来分析,这一模型的构建有助于帮助提供更好地决策建议。模型理论假设:
1.人性假设。本模型是基于复杂人和理性人假设。成人的教育与未成年人有较大的差别,尽管“经济人”假设受到诸多质疑,但对人性的假设是许多社会科学研究的基础。大学生作为成年人对自我有相当的认识,为了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或避免利益受损,他们能够做出理性的决策。
2.法律素养的价值。大学生法律素养既是指静态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同时也是指大学生内心对法律的信仰和运用法律知识一种动态形成机制,这种法律素养主要是自己成长中逐步形成内心的需求和期望。本模型不探究法律知识、法律制度、法治精神的应然状态,接受现存的状态,基于这种基础,大学生法律素养对于大学生是有极大价值或者能够避免利益受损。
五学校视角的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建议
1.强化动机。大学生法律素养学习动机的强化目的就是为了促使大学生产生具体行动,本研究主要探讨从学校视角来强化大学生法律素养学习动机。(1)引导大学生正确认知自我。大学生法律素养可以是目标,同时也是实现其它目标的手段。根据马斯洛需求理论,每个人都有多种层次的需求,引导大学生通过合理有效途径来满足自我的需求。比如开设职业规划讲座,心理学相关课程讲座,通过参加一些自我认知活动或游戏等等,转变传统的灌输式的教育理念,以学生为基础,采用符合人成长规律和学习规律的方式来培养大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2)提供相关诱因。比如学校举办法律知识辩论赛,为那些参赛学生提供各种培训,邀请学生参观司法机关,法庭辩论,学校通过网站、微信、校内平面媒体高调宣传这些参赛选手。这种方式的目的就是通过这些对法律素养有较高需求的学生的行动来刺激那些没有需求的同学产生学习动机。
2.创造大学生法律素养学习行动的条件。当大学生们由于自我需求或外部诱因刺激而产生学习动机时,学校需要做的就是创造条件。我们以大学生健身和运动为例,当大学生们一方面自己希望自己健美来获取他人羡慕或自我满足感,这时他产生了健身的强烈动机,另一方面,由于看到许多同学健身,自己也想加入这个行列。这时,学校做的工作就是提供健身场所,提供健身知识,提供健身奖励等等。通过强行灌输的方式虽然可以让学生记住法律知识和法律制度,但绝对不能树立法律信仰和法治精神。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大学生法律素养培养过程本身就要符合法治精神,一个不依法治校和缺乏法治精神的高效如果要求大学生如何提高法律素养是可笑的。学校可以从精神层面、制度层面和物质层面三个层次来为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提供条件。比如学校的校园价值观和理念等符合法治精神;学校章程和相关制度符合相关法律,通过制度方式为法律素养培育提供条件,比如有关法律讲座和课程的设置;在物质层面,比如教室和报告厅设置体现自由和平等理念,同时创设模拟法庭等各种物理环境。
3.大学生法律素养提升奖励。当大学生通过法律素养培育活动取得成果时,学校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奖励,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强化大学生对成果的价值认知。如果大学生发现他们的学习结果或法律素养的提高缺乏价值,那么他们下一次就会降低学习的动机。学校通过建立学习标准,对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然后进行奖励。当然奖励是多种多样的,实际上,损失的减少也是一种奖励,比如,当大学生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用法律素养学习成果成功避免了自己财务或其它合法权益的损失,学校应该尽快支持这样的行为,为这样的行为提供物质或精神奖励。
作者:洪莹莹 韩志勇 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苏振芳.当代国外思想政治教育比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2]吴敏英,马丹.大学生思想道德与法律素质培养意义分析[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8(6):43-47.
[3]韩益凤,陈玉祥.高校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浅析[J].前沿,2011(24):78-80.
[4]邓辉,朱宇.当代大学生法律素养培养策略初探[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8(6):129-130.
[5]陈毓.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大学生法律素养培养新思路[J].法制与社会,2009(7):299-300.
[关键词]创业学院 创业法律教育 课程体系
[作者简介]王慧(1981- ),女,江苏徐州人,徐州工程学院人文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及经济法。(江苏 徐州 210008)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11-0140-02
一、引言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 和“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发展战略,创业教育在全国各高校全面推行。我国高校把鼓励创业作为政策取向,学习国外高校的先进做法,采取措施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创业人才,设立大学生创业项目基金,开设创业类课程,开办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据统计,211高校中,80.4%的大学有鼓励学生创新创业的政策,65.4%设立了学生创业基金鼓励学生创业,还有很多高校开办了创新创业学院(创业学院)。创业学院通过系统全面的创业理论知识与实践活动,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创业精神、坚强的创业心理品质的复合型人才。创业教育课程是创业学院的核心,但当前创业学院所开设的创业课程水平和层次参差不齐,有的创业学院设置了“创业学”“创业团队训练”,引进国外的KAB、YBC等项目,有的学院只是将“管理学”“营销策划”等工商管理类课程移植到创业教育课程中,缺乏系统科学的创业教育理念和体系,缺少对创业者风险意识的教育,更缺少对创业者法律知识和能力的培养,严重制约了创业教育的实效性。
通过对徐州高校大学生创业情况调查显示,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认为创业中会遇到法律难题的占50.35%,“有所了解”和“根本不了解”创办企业的法律程序的占65.84%,大学生“认为高校有必要设置系统的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的占78.01%;已创业的大学生中85.89%遇到了开办企业和经营方面的法律困境,由于欠缺法律意识导致创业失败的占41.63%。这表明,实践中创业者欠缺法律知识问题非常突出,必须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加强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的创新性改革,使学生能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创业,使其健康发展。
二、构建系统化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的必要性
当前社会的发展不断呈现法律化的趋势,法律已经渗透到社会发展的每个领域,创业也是一个法律行为,从法律上讲,大学生创业是指大学生作为创业主体,利用其现有的控制资源和自身能力,在法律的框架下寻找创业机会,通过自主创办经营实体实现自身价值的一种方式。大学生一旦开始创业,即使是设立一家规模很小的企业,也会涉及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高校创业学院应当加强对大学生系统化的创业法律教育,培养大学生创业法律素质能力,切实提高大学生依法创业的意识,降低创业法律风险,促进大学生和谐创业。
(一)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理性教育,是大学生树立正确创业价值理念的前提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要求公民具有法治的精神,即整个社会对法律至上地位的普遍认同和坚决支持,养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且通过法律或司法程序解决政治、经济、社会和民事等方面的纠纷的习惯和意识。大学生作为时代先锋,掌握着最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更应当遵守法律、信仰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创业。创业法律教育的重要环节就是培养创业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理性,在整体授课过程中,应该灌输给学生一个核心价值理念即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以培植同学们的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为核心,缔造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公民。
(二)强化大学生法律知识教育,为大学生建造创业法律风险的“防火墙”
《汤姆森商法教程》开篇即指出:“那些踏入商业世界的人会发现他们要服从数不清的法律和政府规定。”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创业活动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是健康理性的。在大学生创业前,应掌握与创业相关的法律知识,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正确、合理的法律决定。然而,据调查,当前高校对非法律专业创业学生的法律教育,仅限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部分选修课,在课改后“法律基础”课程压缩为6学时,难以满足创业大学生法律知识的需要。创业学院应当设立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必需的企业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竞争法、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知识,保证创业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通过创业法律知识的强化,大学生创业前就已降低了企业法律风险,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事前救济”。
(三)强化大学生用法能力培养,有利于增强大学生创业的实效性
在了解创业法律知识的前提下,要使得大学生学会用法,真正地做到知法、守法、懂法、用法。
1.大学生依法从事创业活动,将企业运营中的各项活动纳入法制轨道,能够有效地规避企业风险。在2011年召开的中国企业权益保护高峰论坛上,法学家李建伟指出:中国民营企业平均寿命仅有2.9年,而美国企业的平均寿命则长达40年,企业面临多种法律风险,民营企业家欠缺法律意识则是企业“短命”不可忽视的内在根源。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有助于大学生创业者规范行为、提升竞争力。一方面做到不违法经营,在法律的框架内从事投资、生产、经营;另一方面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经营者的权利,保护自身权益,从而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法律风险,实现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2.大学生创业时需要运用法律,依法妥善解决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对徐州三所高校大学生进行《大学生自主创业中遇到的法律问题问卷调查》中,关于“在创业中遇到法律问题采取何种解决方式”的问题,选择向律师求助的占63.83%,因为“解决纠纷成本过高”而放弃权利的占37.59%。由此可见,创业大学生多数情况下不知道如何自己解决法律问题,而是选择向律师求助,这种“亡羊补牢”式的事后救济,无形中提高了企业的运营成本,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因此,必须加强大学生法律程序的教育,指导他们如果发生矛盾和纠纷,应具有积极搜集证据的法律意识,并且寻求最稳妥的、解决争议的手段。
三、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的构建
创业学院是全面推进高校创业教育的有效载体,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全面创新创业教育的重担,应当构建系统化、操作性强的创业法律教育教学体系,为大学生创业降低法律风险。创业法律教育课程,属于创业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以应用为特点,因此课程的设置注重实务性教学,使学生在学习法学基础理论的基础上,重点掌握分析解决创业问题的能力。在教学中,应当注意教学形式、教学手段及教学师资队伍的改革,更好地为大学生创业服务。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应由“创业法律理论”和“创业法律实务”两大部分组成。
(一)创业法律理论课程
创业是一个动态过程,根据创业每个阶段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可以将创业法律理论课程划分为:创业准备阶段相关法律制度、创业经营阶段相关法律制度、解决纠纷相关法律制度和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制度。
1.创业筹备阶段相关法律制度。(1)企业融资法律制度。大学生在创业初会遇到融资和企业形式选择两大问题。在创业融资方面,需要为大学生设置《物权法》《担保法》等关于融资借贷的基本法律规定,同时教授国家为鼓励大学生创业出台的特别法律规定,比如《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在创业辅导和服务、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技术创新等项工作中用于扶持的事项等。(2)创业企业法律形式。我国企业法规定,投资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愿选择企业形式,根据我国已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大学生创业者可选择的企业形式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根据法律规定,不同的企业形态对于最低注册资本、投资人承担责任的要求不同,如《合伙企业法》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创业者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企业形式,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企业的注册登记。
2.创业经营阶段相关法律制度。大学生在创业经营中会与不同相对人发生社会关系,根据相对人的性质不同可分为两种社会关系,一种是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另一种是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行政管理关系主要由经济法律制度进行调整,包括《税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此类法律主要调整行政主体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用于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商事关系主要由商法调整,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等,此类法律主要是调整经营者之间的合作关系,要求经营者在“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序良俗原则”的指导下从事商品交易,依法经营,使企业在法制轨道上运转。
3.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制度。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创业者在创业之初,要树立社会责任意识,重视社会公共利益。在对大学生创业者进行法律教育过程中,要通过《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介绍,使创业者在未来经营的过程中更加重视履行社会责任,并将社会责任视为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推手,推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4.创业纠纷解决法律制度。创业中,解决创业者与相对人、第三人产生的纠纷,涉及程序法律规定。在课程体系中,应当详细介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中规定的具体诉讼程序,培养学生的法律程序意识。
(二)创业法律实务
创业能力是一种实践性很强、具有较强综合性和创造性特征的、以智力为核心的特殊能力,是一种自我谋职的能力,是一种把自己或他人的市场创意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要想使学生掌握创业实战知识,仅有理论的学习是不够的,创业法律教育应当注重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在实践教学方面,第一,要开设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是法学教育中较为有效的教学方法,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要有丰富翔实的案例作支撑,才能起到较好的教学效果。第二,要开办法律实务讲座。定期聘请具有较强法律实务能力的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为大学生开设讲座,教授学生如何制定企业的法律文件包括各类合同,如何做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商事务管理,以及如何仲裁诉讼等方面的法律实务。第三,要开办创业项目法律指导。对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进行具体的法律指导,解决大学生在创业实践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提高创业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总之,创业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创业大学生应当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这是大学生成功创业的基础。创业学院应当发挥载体作用,完善创业法律教育课程,完善教学体系,帮助大学生树立创业法律素养和法律认知,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对创业人才素质的要求。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由权利是一对天然的永恒的矛盾。寻求这对矛盾的平衡与和谐,是高校实现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方面。为此,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学生自治来促进依法治校;完善学生处分申诉制度;严格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学生诉讼权利的行使;同时避免矫枉过正,避免另类失衡。
高等学校作为法人实体,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了其代表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行使教育和管理的权力。高等学校的学生,作为国家的公民,《宪法》、《教育法》等赋予了其受教育的权利以及其他一些基本权利。学校教育管理权行使的最终目的是尽最大可能地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而学生权利的行使,也必须在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的前提下进行。如何既保证学校教育管理权力的有效行使,又能保障学生自由权利的充分实现,是我国立法以及高等教育管理实践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自由权利—一对永恒的矛盾
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由权是一对天然的永恒的矛盾。
一、从哲学意义上说,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学校和学生,永远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哲学上的矛盾就是指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对立和同一的关系。这种关系突出地表现为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矛盾的同一性是指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吸引,相互贯通的一种联系和趋势。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的属性,体现着双方相互分离的趋势。作为矛盾体的学校和学生,因为其共同的教育目的—使受教育者在思想素质、专业素质、心理素质等方面获得健康的全面的发展。这就使得学校的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是共生共存的。其同一性的表现就是双方的相互性,在对权利界定的同时,也即界定了权力的范围;在对权力界定的同时,亦即界定了权利的范围。同时二者之间又表现为斗争性,即权力范围的扩大,则意味着权利范围的缩小;而权利的彰显,则意味着对权力的制约。比如,法律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和自由权,那么学校和教师就没有权力对学生的人身或学生宿舍中的私人物品进行搜查,这是学生权利对学校管理权的制约;但是学校出于公共安全的需要,对学生宿舍进行危险行为及物品等方面的检查又是合法的,这是学校管理权对学生自由权的限制。
二、从法学理论来看,公权力与私权利在产生及运行机制上具有不同特点。之所以赋予社会与组织权力,是因为它需要进行统一的行动,以达到维护内部秩序,调节内部成员关系的预期目的。同理,法律之所以赋予学校管理权,原因就在于只有它拥有管理甚至处罚的权力方能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使受教育者在校方统一管理下从事相关活动。但因为法律有时无法对权力范围及其操作过程细化、具体化,导致权力者皆有延伸自己权力的倾向,而公权力的延伸和扩张,必然会导致对相对方权利的漠视甚至侵犯。
而权利的范围则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而逐渐扩大的。由此看来,具有不断扩大趋势的权利和固有扩张本性的权力之间存在着天然的永恒的矛盾。学生权利意识的彰显必然导致对学校管理权的质疑和重新审视。刘燕文诉北大案、大学生怀孕被勒令退学案等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
三、长期以来,我国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烙上了深深的特殊权利关系印记,承袭传统的行政法律隶属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属于管理与服从的行政隶属关系,学校的规定就是法律,学校的要求就得服从。在这种单一法律关系背景下,学生权利受到限制,学生的个人权利得不到保障,受到侵害后更无从救济。再加上长期以来,我国的传统的教育伦理是师道尊严,学生必须服从学校和教师;我国高等教育的体制曾经是“精英教育”,只有少数人能够进人大学,教育成本由国家承担,学生享受生活补贴。大学生被看作“国家的人”,而不是“社会的人”。所以,学生的权利意识很淡漠。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再加上高校收费制度改革等引起的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人们逐步意识到,高校内部教育法律关系不仅存在着传统意义上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还存在着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除了一种主体地位不对等的管理与服从的“特殊权利关系”之外,还同时存在一种主体地位对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学校在行使大学自治权,履行国家赋予的管理职能的公权力时,必须考虑哪些领域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调整的公权力范畴,在制定校规并实施时,不得侵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的私权利领域。作为矛盾双方之一的学校,既不能假国家公权力之私侵害学生的正当权利,也不能一味迎合学生的权利诉求,而放弃国家赋予的管理权力;作为另一方的学生,既要有保护自身权利不受侵害的“维权”意识,同时也负有服从国家赋予学校依法管理职权的“守法”义务与责任。
权力权利的平衡与和谐—矛盾的解决方法
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高校管理权力和学生自由权利的矛盾运动正是高校管理走向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人性化的推动器。为此,在高校管理中,我们必须做到:
一、转变管理理念,树立“以人为本”
近些年,随着社会发展和国家教育制度的改革,我国在教育观念、教育体制和制度等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普通高校实行并轨招生以后,学校收取费用并为此提供服务,学生与学校之间便含有了某种契约关系,而不再像以前那样一种纵向的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正因为如此,管理者的管理活动不能再是一种单纯的行政行为,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更多的应该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他们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关系的转变,要求我们转变传统的“从严管理”的理念,树立“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理念。主体性教育、教育民主、教育平等、素质教育等新的社会观念和教育理念将使大学管理更加体现人性化、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和谐化的现代学校管理的趋势。
大学自治是大学追求学术自由精神的前提和基础。为了保障良好教育制度的落实,大学必须具有相当的自主权。基于此,新版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依法扩大了高校办学的自主权,取消了国家对学生毕业标准的具体要求,授权高校自主确定学生学习年限,具体学习标准和成绩评定方式,自主决定学生调整专业,自主管理学生学籍等。很明显,这种“放权”为高校追求大学自治提供了广阔的制度空间。但大学的自治并不意味着学校内部就不受法治干预,学生的权利就可以漠视。在自治精神哺育下的教育,也注定要以尊重人的权利为本位。对学生权利的关怀,正是推行大学自治和法治化的双重选择。对学生权利的关注其实就是遵循教育以人为本的原则。新《规定》在实体上突出了学生对退学或违纪处分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诉权,取消了在校大学生不能结婚的规定;在程序上要求学校处分学生必须严格依法,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恰当”,并用“治安处罚”等法律判断代替“品行恶劣”等道德评判,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教育管理理念,为维护学生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和尊严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安排。
二、坚持依法治校,实行学生自治
高校的一些内部规则之所以无视大学生的权利,乃是因为在目前高校普遍实行的管理架构中,学生处于被管理的位置,缺乏强有力的自治组织和利益代表机制参与学校管理。在美国,高校一般都设有学生参议院,作为大学生参与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对学生事务拥有一定的管理权力,包括审查各学生组织的经费申请;调查、听取和收集学生的各种反映,并与学校磋商解决的办法等等。法国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规明确规定,大学的建议、决策机构—大学委员会,学生的比例最高可达教授、讲师、助理讲师人数的总和。我国的高校尽管都设有学生会,但学生会的功能更多地体现为传达校方权力意志,而不是表达大学生自身的利益诉求。这种管理架构虽然便于实现对学生的监管,却容易导致校方出现滥用权力、漠视甚至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目前我国高校所缺乏的正是学生自治。陶行知在论及学生自治时曾说,今日的学生,就是将来的公民;将来所需要的公民,即今日所应当养成的学生。专制国所需要的公民,是要他们有被治的习惯;共和国所需的公民,是要他们有共同自治的能力。学生自治的目的即要共同参与学校管理,训练学生自立自主的能力。而自治组织的目的就在于沟通学校与学生的联系,维护学生的权益。
新版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明确表明:“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意味着要承认学生有管理学校的权利。学校在制定有关学生权利义务的规章制度时应采取制度化或合程序性的渠道让学生积极参与,尤其在涉及到学生公民权问题时,更要让当事人通过一定的程序参与决策。比如华东政法学院曾就“研究生处对在校某研究生若干课程考核不合格作留级处理”的问题举行听证会。院办、研究生处有关工作人员及研究生导师、该研究生本人出席了听证会。各方就事实和处理依据分别陈述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院长办公会议根据听证会了解的情况最后作出了允许该研究生论文答辩前参加补考,并补交有关课程作业的决定。学校主动就是否留级举行听证会,意味着学生不再是学校管理的被动客体,而应有权以学校共同体成员的身份参与管理过程。进入听证会程序,陈述自己的理由,以使学校对其作出更为准确、合理的决定。这种方式对于让学生参与高校管理,实行依法治校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完善申诉制度,确保程序公正
学校为维护教学秩序实现教育目的,有权对于违反校规的受教育者予以处分。但在实施处分失实或失当的情况下,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对此,《教育法》规定,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但并没有制定专门的申诉规定。1990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于学校如何作出处分决定和受处分学生处分过程中有什么权利,也缺乏明确的规定。这可以说是造成一些学校在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过程中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学生遇“处”必“诉”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把学校与学生的关系调整为特定的法律关系,双方均承担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学校“处分自主权”与“学生申诉权”并举。新《规定》增设了在校学生对于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体现了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无救济就无处分的法治思想。如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巧个工作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巧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规定》还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将具有重大意义。这些新的规定也把学校管理和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四、严格司法审查,保障诉讼权利
学生申诉制度的完善,固然能对学生的权利救济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但申诉毕竟是属于行业内部的监督,法律上的救济是赋予学生请求司法审查的权利,也就是诉讼权利。
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民事侵权问题,在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在此方面,学生的诉讼权利是完全有保障的。但是,学生对学校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希望通过诉讼的途径获得公正裁决的要求,却遇到许多的障碍。主要是法院认为学校不是行政机关,学生对学校的处罚不服的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故学生不服学校的纪律处分而提起行政诉讼时,法院不予受理;而当学生就此提起民事诉讼时,法院则认为: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的行为也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问题,故也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在现实案例中,学生不服学校处分而提起诉讼的,基本上是“屡诉屡败”的。
新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学生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至于对由于纪律处分等引发的争议,可否提起诉讼,仍然未得而知。当然,法院将学校与学生的哪些争议纳入受案范围,是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还是纳人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已不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这样的教育部门的行政规章所能规定的,这是一个必须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来加以明确的问题。
一般而言,高校对学生权益构成影响的决定大致可分为两类:与教育、教学、研究的专业知识无涉的决定;与教育、教学、研究的专业知识有关的决定。前者如纪律处分,后者如成绩评定、学位授予等。原则上,法官对前者可以严格审查,依据法律的标准,运用法律的方法来审查高校的非专业性决定,保障学生权益;而对于后者,法官虽然不具备专门的知识与经验,无法审查专业性问题,因而也就无所谓合法与否。但是,即使如此,对于与教学、研究相关的专业性决定,司法依然可以寻找可以涉人的切口,这就是程序,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非常充分地表明了这一点。因此,从保障学生权益的角度出发,司法审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全面介人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行为。但是,这种审查必须遵循一定的限度。对于学术实质问题,司法机关无权干涉,但是可以审查其作出决定的程序是否正当。
关键词:高职学生 法律意识 理念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3)09(a)-0149-02
沂蒙山区作为在全国范围内经济社会发展走在前列的革命老区,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本文通过调查沂蒙山区的唯一一所医学院校医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分析医学生形成法律意识的影响因素,提出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的措施。以此推动医学院校卫生法学的教学,加强学生依法行医的理念。
1 调查基本情况
1.1 调查对象
考虑到研究对象需要具备代表性、综合性和可行性等条件,所以在做研究时选取大一200名学生,大二200名学生,大三100学生,涉及护理学、临床医学、检验、药学四个专业。
1.2 调查方法
文献理论研究法:查阅国内外与高职医学生法律意识相关的书籍和文章,并以此为理论参考,进行对比梳理分析,争取提出自己的理论观点。
问卷调查法:根据高职医学生法律意识的不同特点,自行编制《高职医学生法律意识调查问卷》,问卷调查采取随机抽样。
(1)问卷收况。
本次共下发问卷500份,回收495份,回收率99%,其中无效问卷3份,有效问卷492份,有效率98.3%。回收率和有效率都较高。
(2)问卷对象的分布情况。
本高职医学院学生以护理和临床两个专业学生居多,选取的学生这两个专业占了大部分:大一200名学生中,护理专业100人,临床专业60人,检验20人,药学20人,大二200名学生各专业学生和大一人数相同,大三在外地实习医院进行实习的学生较多,所以选取的数量少些,100人中,护理专业60人,临床20人,检验10人,药学10人。500名学生中,由于护理专业学生中女生较多,所以总数中女生346人,占到69.2%,男生154人,占31.8%。
数据统计方法:问卷回收后工作人员将所有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录入,用Excel等工作软件建立相关数据库,运用相关软件对数据库进行分析。
1.3 调查问卷的主要内容
(1)对法律一般常识的掌握情况,对现有法律体系的认知。(2)法律对自己日常生活的影响程度的认识。(3)对于医事法律法规的认识情况。
2 调查结果
2.1 学生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和对法律权威的认同程度
(1)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
从调查问卷分析,大部分学生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不容乐观。问卷题目“我国的根本法是哪部法律”是最基本的常识问题,回答正确只有率69.1%,在回答“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是哪个机关”这一问题是,答出的只有42.3%,“你能说出我国的政党制度吗”这一问题能够回答出来的只有26.4%,随着问题的稍稍加深,能够回答出来的学生比例大大降低,而问卷中的问题同属于最应该掌握的法律常识。由此可以看出,高职医学生普遍重视专业课的学习,但忽略了基础课,特别是法律基础课的学习。
(2)对法律权威的认可程度。
个体对法律权威的认可程度从侧面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对其实生活的影响程度,一个人只有从内心信仰法律,才能自觉的去学习法律、宣传法律、应用法律。本调查将认可程度分为四个层面:完全认可、基本认可、不予评价、完全不认可,调查情况见表1。
通过调查可以看出,我国大学生对我国现有法律体制的运行总体评价是良好的,但确实也有部分学生认为法律在保障公平方面还需要加强力度,大学生在遇到麻烦时有半数以上的同学认为自己能够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理性解决问题,不会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而知法犯法。体现了难能可贵的对自己做守法公民的信心。
2.2 大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和学习法律的兴趣
针对“你认为大学生如何获得法律知识”这一问题调查结果见图1。
从图1可以看出大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还是通过课堂上老师的言传身教,课堂教学在加强学生法律意识方面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绝对不容忽视。网络媒体作为大学生接触多,又比较喜欢的一种传播媒介在习得法律方面显示的作用没有多少优势,也就是大学生上网并没有特别留意自己法律素质的提高。
在调查中,当问及你认为在学校里掌握法律知识对你将来的就业生活有帮助吗?有65%以上的同学选择非常有帮助,只有2%的同学认为意义不大,在回答“你希望学校多安排一些法律课程吗”?有52%的同学选择非常希望。当问到“你最想学习哪些法律方面的课程?”有23.6%的同学选择劳动法等跟就业相关的法律,有62.8%的同学选择医事法律,有11%的同学选择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民事刑事法律,只有2.6%同学选择不清楚。由此可以看出医学高职生对于学习法律表现出来浓厚的学习兴趣,特别是对于专业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就业相关的劳动法律表现出更为强烈的学习要求。调查数据还显示,男、女生在对法律学习兴趣方面无明显差异,但大一学生对法律的学习兴趣明显高于大二和大三学生。
2.3 对卫生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
为了对高职医学生掌握卫生法律法规的程度有一个大概的了解,我们设计了6道和医学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学生作答,结果见表2。
由表2可以看到,6道题目都是要求将来作为医务工作者必须要掌握的法规,有些甚至关系到作为医生对自己权利的保护,但除了一道题答对率超过50%,其他的均未超过半数,由此可以得出高职医学生对卫生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不深,有待进一步提高。
2.4 对和医事法律相关的社会热点、伦理难点问题的把握
能够站在专业角度结合所掌握的医事法律法规,对社会热点事件和热门问题表达中肯的观点,这体现了高职医学生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法律修养,在回答“你认为当前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有15.7%的同学认为是“患方的无理取闹”,有21.2%的人认为“医务人员医德不高,责任心不强”,44.2%的同学认为是“媒体报道不实过度渲染,激化医患矛盾”,有18.9%的人认为是“医事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对于“安乐死”的讨论在民间和学术界一直持续不断,高职医学生也比较关注这一重大现实问题。在被问及“你认为阻止‘安乐死’实施的最大障碍是什么?”时,有44.6%人选择“安乐死尚未立法”,有20.4%的同学选择“安乐死中的自愿动机值得怀疑”,有24.1%的同学选择“实施安乐死有可能给社会带来难以预料的消极后果”,有10.9%的人选择“违背了传统的血缘亲情观念”。
1997年克隆绵羊Dolly诞生,这标志着高等生命所遵循的有性生殖被打破,生命可以通过无性生殖繁殖和“复制”。在被问及“人类能否克隆人?”这一问题时76.2%的同学持反对观点。当问及“你反对允许克隆人主要理由是什么?”有46%的人选择“克隆人会引起家庭伦理关系的混乱”,21.5%的人选择“有可能导致人口性别比例失调”,有6.74%的人选择“技术发展还不够成熟”,25.76%的人选择“会造成在法律认定上自然人和克隆人难以区分”。
3 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3.1 高职医学生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1)法律基础知识储备不足。
尽管学生掌握的法律常识大部分都是来自学校,但由于中学阶段对法律的学习是分散的,不像语文、数学、历史等这些课程学习非常系统化,法律没有在一个时期进行集中系统的训练,学生掌握的知识也是零散的、不成系统的,学习的知识少、记忆不深容易忘记。和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接触的机会更少,在这方面的知识储备几近于空白。进入大学阶段的学习,70%以上的学生表现出对法律的学习兴趣,但从讲授卫生法学老师的座谈中了解,大部分学生仅限于关注现实生活中发生案例的来龙去脉,比如,2007年轰动一时的“北京孕妇李丽云死亡事件”,教师在讲这个案例时学生对案件的细节极为关注,但在对事件背后的深层次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时,学生的兴趣锐减。对卫生法律事件只止于现象,未触及事件的本质,这和学生对相关的知识背景一无所知有很大关系。
(2)重理轻文,忽视人文知识的学习。
医学即人学,医学和伦理学、法学密不可分,大医精诚说的就是作为苍生大医需要医生有精湛的医疗技术,又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成为人的一种生活方式,医生在人文修养方面除了加强道德修养,必须同时关注法律素质的提高,惟其如此才能为病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一些学生,甚至是实习医院的带教老师,认为只要自己不主动违法犯罪,学法律没什么用,一个好医生给病人看好病是主要的,这就使得我们的一些法律课程形同虚设,大部分是应付考试“临阵磨枪不快也光”,考完了也就丢到一边去了。
(3)课程体系设置不合理,未能适应学生就业要求。
我们无法按照法律专业人才的标准来要求医学生研修法律,但从教育规律来讲,每一门课程的学校都是由浅入深,大学一年级开始接触《法律基础》掌握基本法理,在大二以后可以陆续开设《卫生法学》《医患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处理》等课程。再针对不同专业学生侧重一两个部门法律的学习,比如,临床医学的学生可以重点学习《执业医师法》,药学专业的学生侧重于药事相关法律的学习,这样可以帮助学生构建比较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但是我们现在高职医学院校大部分只在大一阶段讲授《法律基础》,这还是国家教育部门安排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的一部分,没有安排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现在的公务员考试、医院、大专院校等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试卷内容有一部分就是考的医事法律法规,学生对这部分内容根本没有接触过,无所适从。
3.2 建议
(1)发挥课堂主阵地作用,系统开设医学相关医事法律法规课。
法律意识的培养不能是空中楼阁,必须有所依附,高职医学院校让这些课程进入课本走进学生的课堂,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学理论,领会法的基本精神,再从深层次上学习和自己专业密切相关的医事法律法规,逐步学会运用专业法律指导工作、保护自己的权利。高职医学院校往往缺乏教授法律的师资,笔者建议可以从当地的综合性大学特别是法学院聘请理论素质较高的老师讲授,更好的选择是由当地的律师协会推荐,聘请名气较大的从事医疗卫生诉讼的专业律师,这些人专门从事法律实践,接触的案例多,讲起课来既有理论又有生动活泼的案例,效果会更好。
(2)创造一切条件让学生在医学实践当中提升法律素质。
法律知识仅仅进课本、进课堂还远远不够,医学科学说到底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医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提升。开设模拟法庭、到法院旁听审判过程等都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方法。
医学教育有个最大不同,学生实习时间长,高职医学三年有一年在医院实习,学校可以在学生进入实习医院前由实习医院定期派人进行指导,使其明确作为实习医生的权利和义务,实习期间学生更要深刻领会课堂上学到的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程序,学习从法律角度如何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维护患者的利益。学习如何在工作当中注意证据的留存比如病例的书写规范。真正深刻领会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加重医生责任的含义。
(3)大胆引进医学前沿法律问题,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拓宽学生知识面。
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有些医学科技成果不断被引入到法律法规当中比如《婚姻法》对近亲结婚的规定,《食品卫生法》第七条“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等。一些医疗技术不仅在伦理学层面引起广泛讨论,也为法学的研究带来新的研究课题,比如,堕胎、母亲、克隆技术、器官移植、安乐死,有些在国外已有立法,但国内立法条件尚不成熟。
教学过程中将这些前沿问题介绍给学生,让学生理解医学发展面临的许多法律问题迫切需要卫生法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更好的引导、促进医学发展。对于一些学生感兴趣的热点问题可以展开讨论,比如脑死亡和器官移植的立法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已有30多个国家接受脑死亡标准,我国为什么至今没能通过立法?脑死亡立法能不能一蹴而就?脑死亡立法的意义何在?究竟具备什么条件才能采取这一标准?你支持脑死亡立法吗?理由是什么?随着深入讨论这些问题学生会对医学和卫生法学的关系有更为深刻的理解,也会对继续深入学习卫生法律法规产生更大兴趣。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是个体对法律的性质、功能、作用、实现路径等方面的系统化的认识,学习和掌握医事法律知识,增强自己从业的法律意识,绝不能靠一日之功,应做到细水长流逐步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这既是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的义务,也需要学校、社会的关注和大力支持。
参考文献
[1] 李喜.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J].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21-23.
关键词: 教学改革;职业能力;心理健康;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7-0247-02
0 引言
近年来,教育部越来越重视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提出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高校教学改革的新形势也对高校辅导员的职业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了适应教学改革的新要求,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树立新形势下高校辅导员的新风貌,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教育者和管理者双重身份的高校辅导员,应当着重培养哪些职业能力呢?
1 新形势对辅导员能力的新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指出,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根据文件精神,结合目前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的新形势,可以总结出高校辅导员应着重培养以下职业能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能力、进行学生日常事务管理的关键能力以及学习、研究、创新等基础能力。
2 思想政治教育能力
2.1 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
在大学校园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首先要了解当代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据调查,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的主流积极、健康、向上,自我意识、竞争意识、效益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但与此同时,大量西方文化思潮和价值观念的冲击使得当代大学生主流的价值取向与社会主导价值观出现部分背离现象[1],不少大学生政治信仰迷茫,理想信念模糊,价值取向扭曲,功利观念愈加明显,责任意识淡薄,诚信和爱心出现不同程度的缺失。
2.2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
针对当代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辅导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点集中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重点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培养大学生的爱国情怀和民族精神;深入开展道德教育,帮助大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优良品格,提高其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落实素质教育,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任重道远,辅导员掌握科学高效的工作方法非常重要。
2.3 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
在当代大学生中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不能只是通过课堂教学,辅导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更多是在日常学生事务管理、人生导航服务、为学生解决心理疑惑和实际困难等过程中实现的。与授课教师主要在教室与学生发生联系不同,辅导员工作场所无处不在,教室、办公室、学生宿舍、校园小道、学生活动举办场地等,只要有学生的地方,都可能成为辅导员的工作地点。这种工作特点对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能力的综合性、艺术性、灵活性、互动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2]。因此,辅导员应采取继承优良传统与改革创新相结合的方式,既要遵循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原则和规律,又要积极开拓有效途径,结合时事政治和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利用主题教育、社会实践、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等载体或者手段在学生中开展切实有效的“三观教育”。辅导员在与学生日常相处的过程中,要做个有心人,善于发现当代大学生的实际问题,因势利导,用现实生活中的例子深入浅出地向学生讲解深刻的道理,帮助学生解决思想问题和心理问题,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到学生心坎里去,从而引导他们学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3 学生事务管理能力
作为一名教育者和管理者,学生事务管理能力是辅导员在工作过程中需要具体应用的能力。高校辅导员承担着大量的学生管理工作,包括大学生安全稳定、班级建设和管理、学生党团建设和社团管理、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和管理、学生心理和思想问题的疏导、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各种教育活动的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以及奖、惩、助、贷、补等很多具体的内容。其中,大学生安全稳定工作是其它一切工作的前提,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是核心,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是目前高校学生工作的重点。
3.1 大学生安全稳定
大学生安全稳定工作是高校辅导员事务管理的首要任务。大学生群体思想活跃、热情奋进,有时候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组织或者个人所利用,发生一些群体性的事件[2]。近几年,校园危机事件屡见不鲜,辅导员要在危机面前做到沉着应对,果断处置,把事态危害降到最低,就要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学习和掌握危机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巧,加强实践锻炼,培养和提高自身审时度势、灵活反应、当机立断的能力。学会在突发事件面前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稳定学生的情绪,引导学生理性地对待各种状况。此外,在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中,辅导员要着重加强学生安全防范和法律法规教育,建立和完备安全稳定预案和应对体系,并严格日常管理,多渠道深入掌握学生各方面的信息,防范危险的发生。
3.2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
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是高校辅导员事务管理的核心内容。因此,辅导员要不断学习就业指导知识,树立系统化、全程化的就业指导意识,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把就业指导工作从学生入学时抓起,结合不同阶段学生的特点,各有侧重,分步实施。入学初应侧重于指导学生适应和规划大学生活,引导学生树立职业生涯概念,培养职业意识。低年级应侧重于教育学生正确认识、塑造和完善自我,激发专业兴趣,建立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提高综合素质。高年级侧重于帮助学生了解就业市场状况,根据社会需求和个人特点来规划自己未来的职业生涯,进一步挖掘潜力,发挥特长,增强就业的主动性。毕业阶段应侧重择业技巧指导,引导大学生调整就业心理,树立起正确的就业观念,教育学生把个人成才同时代需求结合起来,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就业[3]。
3.3 心理健康教育
心理健康教育是高校辅导员事务管理的关键内容。近年来,大学生心理健康已经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一些大学生因心理问题休学、退学的不断增多,自杀、凶杀等一些反常或恶性事件不时见诸报端[4]。经调查,大学生心理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自我认知问题、大学生活适应问题、学业问题、情绪问题、人际关系问题、情感问题以及特殊群体心理健康问题。作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力军,辅导员要具备基本的伦理道德素质、专业素质和技术素质。这要求辅导员在日常工作中要多积累生活经验,着重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学习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锻炼自己的沟通能力和决策能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其中,沟通能力是关键,沟通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辅导员被学生所认可和接受的程度,进而影响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成效,在与学生沟通时,辅导员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尊重学生,掌握相关的沟通技巧,这样才能把心理问题的危害降到最低,帮助大学生塑造健全的人格和品质。
3.4 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是高校辅导员事务管理的有效载体。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是将计算机网络、多媒体技术和现代传播技术等手段与当代大学生认知特点相结合而设计的一种新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与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相比,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更具时代性、实效性、生活性、针对性和创新性,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从而大大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作为当代高校辅导员,掌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将会使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开展事半功倍。在具体工作中,高校辅导员首先要搭建网上师生交往平台,加强网上互动交流,及时解决大学生关心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其次,尝试在校园网上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学术、科技、艺术等活动,并开设学术论坛;此外,辅导员还要学习如何建设思想政治教育专题网站,用正确、丰富、生动的网络信息熏陶大学生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和信息素养。
4 自身基础能力
除思想政治教育能力、学生事务管理能力之外,提高学习能力、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也是高校辅导员职业化、专业化发展的现实和内在要求[2]。辅导员要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注意工作理念、工作模式和方式的创新,灵活多样地开展学生工作。这样才能在开展学生工作的过程中游刃有余,胸有成竹。
5 小结
本文研究了在教学改革的新形势下,作为高校教育者和管理者的辅导员,需具备的职业能力,即: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能力、学生事务管理能力以及学习、研究和创新等辅导员自身的基础能力。并以大学生安全稳定、职业生涯规划、心理健康和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四方面内容为重点,对学生事务管理能力展开了详细论述。高校辅导员在日常工作中,要与时俱进,根据工作条件和工作对象的变化,不断调整和提高自己的职业能力,树立当代高校辅导员的新风貌,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参考文献:
[1]逯姝洁.试析当代大学生如何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J].神州,2012(8):253.
[2]刘金华.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结构分析[J].高校辅导员,2010(3).
一、高校人才培养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契合
1、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是人才培养工作的引擎和保障
思想政治教育是人才培养工作的政治导向和价值取向。思想政治教育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人才培养工作必须围绕思想政治教育方向来开展;人才培养工作是教育大学生获取知识、培养本领、树立价值观的统一,而只有用党的先进思想武装大学生头脑,才能增强其辨别是非的能力,也只有依靠党的先进思想和理论,人才培养工作才能把握示范性价值取向。
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为人才培养工作提供育人的工作体系。即,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为节点,发挥其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主渠道作用;以党委学生工作部为节点,发挥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对大学生的教育主体作用;以团委为节点,开展主题实践活动;以教工党总支(支部)为节点,开展党员帮扶贫困学生的结对子活动;以学生党支部为节点,开展大学生自我教育,进而保证人才培养工作的全方位开展。
2、高校人才培养工作效果彰显思想政治教育水平和效果
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引领是高校的四大使命,其中人才培养是高校工作的根本任务。高校党委承担着把握办学方向、领导事业发展、维护校园稳定的重任,人才培养工作效果如何,直接反应其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水平。
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彰显思想政治教育效果。人才培养质量的高低在于素质教育,而思想政治教育承担着为素质教育提供思想导向、方法论指导的重要责任。只有发挥好思想政治教育的思想导向功能、文化引领功能、教育管理功能、服务保障功能,整体推进素质教育,才能发掘学生潜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3、高校人才培养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相互支撑、互为动力
人才培养工作的思想性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延伸,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抓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是人才培养工作的有生力量,他们通过个人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举止传播着先进思想和文化,并成为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中坚力量。思想政治教育与人才培养工作可以借助和交汇使用对方的教育等各种资源,最大程度地完成完成育人任务。
二、思想政治教育维度下高校人才培养工作的思路、方法和路径
能否把思想政治教育这一人才培养工作的政治导向和价值取向,融入到高校人才培养工作具体实践中,关键在于要在思想政治视域下寻求和确立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的教育取向、培养模式和育人体系。
1、建立“核心能力”培养模式
所谓“核心能力”,是指在大学生各种能力素质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具有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能力。核心能力的培养,需以思想政治教育为视角,以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身心素质提升为基础,以学习能力培养为中心,构建起学习能力、专业能力、创新和创业能力培养体系。一是要制定和实施分阶段培养目标。二是要建设第二课堂实践创新系统。建立科技创新服务系统,通过创办科普读物、科技竞赛、科技展览等,开展科技创新实践活动;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服务系统,通过系统培训,提高学生的组织、协调等综合能力;建立社会实践服务系统,通过青年志愿者服务、“三下乡”服务等,在实践中锻炼学生意志,培养其社会实践能力。三是要建立健全育人网络。在各院系设立学生工作办公室,直接负责实施大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在各党总支(支部)设立分工会,全面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在各个班级设立班主任,进行微观管理、因材施教,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
2、构建“牵手教育”育人体系
所谓“牵手教育”,是指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在高校内部实施的一种办学理念、教育方法和育人活动,是一种全方位、全过程、互动式教育,是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思想互动、知识互动、行为互动,其核心是情感互动。这种互动既可以发生在师生个体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师生群体之间;既可以发生在教育教学情境下,也可以发生在教育情境之外,它以有形或无形,直接或间接,言教、身教或渗透的方式,“牵手”每一名学生,使其时刻受到引导、感染和熏陶,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一是要着眼于“思想牵手”,对学生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强化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和道德情操,致力于把学生培养成信念坚定、敬业奉献的人。二是要着眼于“知识牵手”,引导学生潜心研究学问,使其历练一种淡定的情怀,一种执著的气度,一种心无杂念、潜心为学的境界。三是要着眼于“爱心牵手”,培育大爱精神,强化爱生如子教育,使学生感受到父母般的和谐包容和情怀感染,为学生提供心情舒畅、健康成长的环境。四是要着眼于“诚信牵手”,打造诚信校园,通过师生间言行一致、表里如一的诚信互动,增强学生的群体认同感和自身责任感。五是要着眼于“文化牵手”,构建文化校园,以师生共同的精神品质、理想追求、价值取向、行为理念和文化氛围,影响大学生成长成才。
3、确立“服务学习”教育取向
“‘服务学习’有着将社区服务与学术课程结合起来的课程与教学取向。这一取向历久弥新,成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课程改革追求之一”。[2]它是“社区服务”和“学术学习”的整合和统一,对学生的学术性学习、个性发展、价值观念、公民意识与职业意识有着深刻的影响。一是要推进服务学习与学术课程的有机统一。将服务学习与学科专业课程标准和相应教科书建立明确的联系,经常评估服务学习经验所产生的学术效果,并运用评估结果改善服务学习,帮助学生在学科学习和服务学习中实现“双赢”。二是要推进服务学习与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有机统一。引导学生在为社区、为学校服务中,感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的伟大成就,强化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综合实践活动,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公民价值准则注入学生脑海,使服务学习真正成为学生服务社会、获取知识、明辨是非、树立正确价值观的重要途径。三是要推进服务学习与分析性反思的统一。指导学生对实践活动产生的过程与背景在分析的基础上加以反思与综合,使学生通过反思获取经验、增强本领,把自身培养、历练成为全面发展的人。
关键词:高职;思政理论课;人文素质课;互渗互融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3-000-02
一、问题的提出
思想政治理论课与人文素质课都是关于如何做人的教育。作为政策性必修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在长期的开设过程中,通过不断地改革和完善,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课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思想政治理论课能够成为人文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如: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公民道德教育,教学生学会生存,学会做人,学会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人文素质教育同样能促进思想政治教育,其目的是使学生学会做人,其核心是对完整人格的追求和培养,提升人的精神境界,其理性本质是道德方面的判断和选择,有助于学生正确对待自然、社会、他人和自己,正确认识国家的历史文化、政治经济、宗教法律。二者在教育目标上是一致的,在内容上交叉相融,又相互渗透、相互补充。但由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是按上级教育部门相关规定而开设,而人文素质课的开设则没有上级教育部门统一的相关规定,因而出现了因校而异、百花齐放的局面。有些高校或教师因此教条地把思想政治理论课和人文素质课分为两个相对独立、互不相干的教学体系,导致思想政治理论课和人文素质课两者之间难以实现有机的融合、渗透,影响其功能和作用的充分发挥。
当今世界,随着技术观念的更新,技术不再被视为简单掌握一门单纯的技术,其内涵已变得日益丰富。“技术的意义是其内具有的促进人的思想、精神和能力发展的力量”,我们必须转变纯技术观点的高等职业教育观,培养目标由“技术工具”转向“技术人文”,“技g人文”归根到底强调的是一种"教育价值观"教育,以人的尊严、劳动的尊严为中心价值观,以健康、人与自然和谐、真理与智慧、爱心与同情、可持续发展等为核心,共同构建完整的教育体系框架。为此,高职院校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如何实现思想政治教育与人文教育相互融合、相互渗透,从而既扩充思想政治教育的内涵,又满足学生人文关怀和全面发展的需要。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与人文素质课互渗互融的作用、意义
首先,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与人文教育相互融合、渗透,才能形成大德育观念。就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而言,既要保证其政治性、原则性、严肃性,强化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思想道德教育为基础的理论教育和价值观教育,同时也要在内容中融入人文内涵,针对高职院校学生的特点,强化其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法治意识。就人文素质教育而言,要改变部分高职院校对学生的人文知识教育、人文精神培养重视不够的现状,开设针对学生的专业实际和未来从事的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人文素质选修课、专题讲座等,向高职生传授关于人类、关于社会的基本知识,将人类优秀的文化成果内化为学生的气质、人格和修养,提高高职生的综合文化素养。
其次,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人文关怀。长期以来,由于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承担着单一的政治教育功能,它是有计划、系统的、相对集中的教育过程,同时,理论是一个完整、系统、逻辑结构严谨的科学理论体系,包括中国化理论成果、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等庞大的系统内容,而高职院校学制短、学生文化基础和认知水平相对孱弱,系统掌握理论的能力较差,所以,以往的思想政治教育由于脱离高职学生的知识起点和接受能力,效果欠佳。思想政治教育应针对高职学生的客观实际和成长规律,创新教育方式,把人文教育渗透到思想政治教育的全过程,使思想政治教育充满人文关怀,才能真正得到学生的心理认同和自觉接受。
再次,拓展人文教育的途径和空间。高职院校的人文教育有其自身的内容、功能和特点,所以,加强高职院校的人文教育,就是要重构健全人格养成的教学体系,加强现有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内容的整合,重视校园文化和实训基地的环境建设,将人文教育贯穿于专业教育始终。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与人文素质课互渗互融的教学改革路径
(一)构建“一体化”的大人文课程体系
从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教育理念出发,进行"一个渠道,多方渗透,三类活动"的一体化大人文教育体系的顶层设计,将思政、人文素质、心理教育、职业素养等公共基础课程相互整合、融通,遵循针对性、开放性、理实一体化、考评一体化、必修与选修结合、静态与动态结合等原则,通过模块化系统设计,构建以专题理论教学为核心,延伸三个层次的专题实践项目(人文讲堂、活动熏陶、修为内化),服务于专业、体现高职特色的“一体化”人文素质课程体系。以学分为纽带促发四个板块的联动,通过对学生的人文知识和人文精神进行全面渗透和立体熏染,使高职院校人文素质教育做到时时、处处、人人,最终实现思想政治理论课与人文素质课目标一致、价值同类、功能互补、方法互借、资源共享的目标
“一体化”大人文课程体系对接学生专业培养目标,根据学生需要具备的职业素养,架构社会与政治、文学与艺术、历史与文化、自我与人生、科技与人类、创新与创业、沟通与管理等七大课程模块,每个模块开设3~5门课程不等,构建形成大学生人文教育的新体系,以做“强”思想政治教育、做“精”人文素质教育、做“专”人文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就业与创业教育为内涵,培养具有坚定政治立场、优良思想品德、高度敬业精神、睿智思维方法、积极合作意识、终身学习能力等会做人、会做事、会学习、会审美、会生活、宽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根系统论观念,将“一体化”大人文课程体系视为一个由许多独立的次级子系统构成的体系,这些独立的次级子系统是指课程体系中以担负某个共同培养目标为功能的几门课程的集合,成为其子系统,它通过内在耦合关系建立为一个基本课程子模块,简称“课程模块”。“一体化”大人文课程体系对应需要培养学生的能力与素质设置七个模块,同时,通过共享一个实践环节模块,延伸三个层次的专题实践项目,具体如下图:
(二)实施理实一体的教学模式
大人文课程不是封闭式、独立型的育人体系,而以理论课程教学为中心,突出实践教学环节,以深化课堂教学,拓展思想政治教育和人文教育的空间。大人文课程推行理论教学模块化、实践活动项目化的理实一体化教学模式。以理论课程教学为中心,对应设计三个层次的实践教学环节(实践一:人文讲堂,实践二:活动熏陶,实践三:修为内化)延伸、补充和深化课堂理论教学内容,将隐性课程与显性课程有机相融,将大人文教育课程教学与校园文化建设活动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通过理实一体的教学模式,将大人文专任教师和学工、团委、宣传部等职能部门都纳入育人体系中,理论教学由人文社科部专任教师承担,项目化活动由党办、宣传部、教务处、学工处、团委等职能部门协同人文社科部共同完成,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评价共同构成学生的课程总成绩,形成各部门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育人一体化、理实一体化、考评一体化的教学模式。
(三)采用行为导向的教学评价方式
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是落实思想政治教育和人文教育实效性的重要保障。一体化大人文课程教学的主要功能是教育引导学生如何做人做事,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政治素质,考核评价客观存在着课程教学过程评价与育人效果评价的双重定位,而以往高职院校思政和人文课程的评价制度往往偏重于理论知识及终结性考查,很难发挥评价机制对学生发展职业人文素养的导向作用。
必须打破传统单一的一考定成绩的终结性评价方式,建立行动导向的课程教学评价体系,体现过程性评价和成效性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教师评价与职能部门评价、学生自我评价与学生互相评价相结合的多元评价原则。既关注学生学习的过程,更关注他们行为表现、学习的成效。成绩评定涵盖课程学习的全过程,包括到课情况、课堂参与、校内外实践教学活动表现及成果、作业完成、学校素养积分等环节,实现教学评价全程化,体现行动导向、知行合一的科学质量观。
参考文献:
[1]汪娜.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人文素质教育功能开发问题研究[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14(02)
[2]王春兰.高校思政理论课与通识教育课程良性互动机制的构建[J].社科纵横.2013(02)
学校工作以德育为首,德育工作是重要组成部分,在女生为主流的学校里,我们必须重视女生德育工作。而在当下宽容开放的环境中,女生的性开放程度突发猛进,思想开放、行为出位、衣着暴露、女生暴力行为等已经比比皆是,而女生失联、被犯、吸毒、人流等社会事件频频发生,又让人触目惊心,学校女生德育工作尤其青春期教育工作是迫在眉睫,学校应该义不容辞承担起对未成年女生的教育保护义务,但必须依法治校施教,处理好学校的责任预防。
在社会实际情况下,学校如何依法履行职责及做好责任防范呢?本文就学校内部治理的角度,探讨女生德育尤其是女生性早熟现状下的依法治校施教。
一、依法治校:学校德育,现实视角
性开放程度高,是社会普遍问题,随之学校女生德育面临的客观事实就是性早熟。笔者所在的学校是女生占主流的学校,学生来自广东省各地区,女生占学校的九成,通过对1000位女学生的问卷调查及生命教育课题研究,我们发现女生普遍存在以下两大问题。
(一)性的意识在增强
中职学生已经进入青春期,生理心理都在发生变化,社会化思潮倾向明显,对异性的好奇、探讨属正常现象。现阶段的女生情感丰富而敏感,她们默默关注自己的身形变化及外貌,对异性存在一种情感需求,常常通过言情小说、网络交流去探索异性的世界,渴望异性关注、渴望长大,喜欢模仿成年人行为和语言;她们开始尝试深入了解自己的机体,如经期现象、妇科问题等等,对性知识开始探究并不会因羞涩而在性问题面前止步。她们通过自我探索学习或师长教育,知其然但不知所以然,异性领域、情感领域对她们来说是充满幸福、美好的世界,她们都期待着。这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性的行为在尝试
在女生学校里,青春女孩如花般每天都在美丽绽放,她们有的朴素,有的机灵,有的娇滴可人。在研究调查中,性情各异的女生性开放程度让我们叹为观止,表现在:
1.仪表仪态行为。现在的女生普遍都比较喜欢打扮、追逐潮流,虽然学校要求统一穿着校服,但是我们发现有些女生喜欢把校服剪裁成当今流行的衣服,如把裤子收窄或剪成水桶裤子,把上衣修剪成紧身的露脐装;涂上淡淡的粉末,涂上红火的口红;有的喜欢在手上、身体上、大腿上纹身;喜欢涂上艳丽的指甲油。当周末来临,就是青春姑娘们展示时装的时刻,暴露的背心、短裙、短裤是不可缺少的。学校在开展女生生命安全教育、自我保护教育的同时,我们也十分清楚,这是青春期女孩正常的行为,因为社会环境在熏陶着她们,她们身边有着高度发展的信息网络、传播媒体及现实社会环境。
2.谈恋爱。学校调查发现,在校学生认为校园不谈恋爱是丢人的事情,她们认为有男朋友才是值得炫耀的事,有七成女生有拍拖行为,或有要好的异性朋友,在初中开始拍拖,或通过网络认识,或初中恋人,有的还共同到中职来求学,俨然校园“小夫妻”。校园里会出现学生成双成对的的现象,甚至有校园亲热行为;校外有异性朋友的女生是占多数的,她们在学校里比较温文尔雅、乖巧、听话,也能够专心于学习,与异性朋友交往的女生在没有监护人监护的情况下,往往不能保护好自己,没有自重自爱。有的两年内换了三个男朋友,甚至有个别女生同时交往两个男性朋友。
3.行为。这是作为学校教育者和家长都不愿意看到的现象,实际上,确实存在。在我们接触的或者耳闻的女生中,的确存在有青春期的情况,通过网络认识认识的当日有与异性有的;有的是与长期男性朋友有的。在自我保护方面,有的会采取措施保护自己,但是有的就采取紧急事后避孕;有的甚至怀孕了采取人流避孕的,以上事实让我们教育者触目惊心。在情况属实下,学校会做出违纪处理,但是我们必须面临的一个问题是教育的问题。
4.怀孕和人流现象。在每年的新生w检中,我们会发现疑似怀孕的个案;学生群体中也存在私下做人流的现象。据媒体报道,每年的寒暑假是“学生人流月”,到医院做人流的学生逐年增多,有的是家长陪同,更多的是同学陪同,更可怕是有的女生出于“害羞”、怕被家人知道、“经济问题”,到低廉的、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去做手术,对女生的身体带来非常可怕的影响。根据医院反馈的信息,近年来医院存在人流手术呈低龄化、流产风险增加的两大变化,女学生流产人数增加,故年龄低流产风险变大,而反复流产也是导致风险趋大的因素。
(三)原因分析
在德育一线与中职女生的长期接触中,目睹到女生们的性早熟行为,也感知到她们性开放的程度,笔者认为有以下原因:一是机体本能需要。正值青春期的中职生情感丰富而敏感脆弱,对异性的探索与研究是基于本能。二是信息媒体的影响,笔者认为这是关键。广阔发展的信息网络带给女生们精彩纷呈的画面,性教育也包含期内。在过去蔽塞的年代,我们都羞涩于许多性教育话题,但是今天网络已经为我们代言,女生通过网络就得到她们想要了解的世界。此外,社会夸大的“无痛人流”等性预防宣传也起到误导作用。三是社会环境氛围。我们发现,近年来电视网络的明星在穿衣上明显较前暴露,透露装、真空装明显增多,随之而来的是社会人的模范,大街小巷里女生的衣着越来越暴露,女生们不忌讳不害羞。四是宽容的意识形态。我们必须承认,在当今的社会里,不论是学生早恋、婚前、衣着暴露等,都已经被越来越多人为接受和宽容,强调个人自由的趋势已经有些“过头”,有的家长高兴于孩子的早恋行为就是一个事实,有的中学生、多数大学生都能够接受婚前,性观念的转变也影响着当代年轻一族的情感处理和行为表现。
二、依法治校:履行义务,防范视角
基于女生德育尤其是女生性开放程度提升,德育工作者必须正视现实情况,并履行好学校职责,依法德育。建立学校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学生伤害事故调解制度,完善事前预防、事后转移机制,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是十分必要的。学校依法德育、依法承担职责,实质上是可以避免安全责任;做好安全责任防范,也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施教水平的提升。
(一)依法治校,履行职责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学校……”从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看出,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义务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它可以分为安全教育、规范管理、宏观照看、及时处理等方面。遵照相关法规,结合女校女生德育特点,笔者认为中职学校应履行好以下职责:
1.女生安全教育。根据《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对学生要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包括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教育,进行相关演练,对开展具有内在风险或潜在危险性的活动进行强调规章制度及安全事项教育。学校安全教育及行为规范教育应该是经常化、制度化。女校安全教育常规化,应重点于女生生命安全教育,即人身安全的应对防范教育上。包括:开展“安全进校园”活动,以丰富的形式如课堂教学、主题活动、社会实践等,将女生生命安全意识渗透到学生行为规则、日常活动当中;培养女生安全保护理念,普法宣传及自防能力培训,提高女生意识及能力,保护好女生权益;结合高三顶岗需要,加强女生实习实训实践期间的安全保护,对企业里的异性有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同时,还要认真贯彻《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教育学生:掌握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和措施,正确对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学习健康的异往方式,学会用恰当的方法保护自己,预防害;当遇到性骚扰时,要用法律保护自己;树立正确的安全道德信念,在关注自身安全的同时,去关注他人的安全,并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
2.全面规范管理。这是指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依照制度严格贯彻执行,包括学校活动管理、校舍设施安全管理、食品卫生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宿舍管理等。W校全面事务实行规范管理是依法治校的必然需要,针对德育工作而对女生的管理重点于青春期教育、安全保卫方面,应包括:形成规范的“青春教育”体系,构建由学校到家庭的系列教育网络,含学校大型女生教育活动,如举办女生节、“慧美”女生讲座;专业部级的心理健康讲座、班级主题班会;家校联动的青春保护教育;学生心理咨询、访谈等,形成由上到下、由校内到校外的教育架构,这对教育女生正确对待青春期感情问题、机体发育显得十分重要;注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在规定时间、特定活动领域中人员到位管理机制,如宿舍管理必须规范严谨,禁止男生进入女生宿舍,男教官、男老师不得在正常管理时间进入女生宿舍等;建立女生健康档案,对女生在体检中检存的问题注意隐私保护、心理疏导,对不能参与的活动给予适当的安排和保护。
3.宏观照看。包括在教育活动中,对学生进行指导、监督,履行宏观照看职责。对中职阶段的女生,主要是对其活动潜在的危险,学校及教师在可预见的范围内,给予安全事项的指引和提醒。包括:明确教师在校生的监管职责,在校期间加强宿舍门禁、校园巡查;对学生周末常住地的调查、登记,要求家长对女生经常出入的住所进行关注了解,加强监督;实行女生谈话制,女师生配对定期教育,明确谈话内容,含自爱保护、心理疏导、避孕常识等,以及违规女学生的跟踪教育;加强对女生的关注,含外地寄宿女生及外宿本地生,学校要关注其异往情况,对学生的人际交往做好耐心细心的教育,并保留教育档案;致家长一封信,明确学校、家长的职责范围,把女生在校情况、主题教育活动内容随时及时联系告知家长,要求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同时,还要要明确学生本人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范围。
4.科学应急处理。应急处理包括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通知监护人,对当事人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妥善处理,及时报告上级部门。中职学校应急处理机制与所有学校一样,但是相比较女生学校来说,又有不同之处,我们更多关注女生生理问题、校内人流现象、校园内自我伤害事件。所以,在应对女生突发事件时,我们必须制定具有女生身心特点和认知能力的应急预案,科学地应对突发事件。对突发事件的处理,一般包括:及时救治学生;及时收集证据,调查核实;及时界定学校的法律责任范围;协商解决;事后总结。
如校内学生因感情困扰而在校自杀事件的预案,我们认为必须做到如下:一是学校、班主任做好女生情感教育,信念教育、毅力教育等,形成系列青春期教育内容。二是校家联动,及时通过电话、信件告知家长,让家长了解学校教育情况,了解孩子情况。三是发挥宏观管理作用,在学生下课后加强校园巡查,发现情况。四是师生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如果女生在校出现人身安全事故时,必须做出及时送医院救治、及时联系监护人、控制事件防止扩散、保护学校及当事人形象、矛盾化解等的正确处理方式。
(二)依法德育,教惩同行
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指出:“学校办学活动应当以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切实依法规范办学行为,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1.教师依法施德。学校教职员工尤其是德育工作者必须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依法执教的能力。要准确把握对女生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教育与惩戒的平衡,注意教育目的与手段的有机统一、科学并行。女生德育要求我们必须关注女生特点,中职女生独立意识强,但情感情绪脆弱、内心较自卑,耐受能力弱,对女生教育必须尊重其自尊心,照顾其内心感受,并对后续行为给予关注。包括:德育工作者要依法办事、依法施德,对女生事件处理讲求理据,遵照校规章程,如查看女生行李,应有公安人员的陪同或征求学生同意,如检查身体时让女校医、女教工参与等,对学生作出处分应证据确凿;德育课教师要提高法治理念,加强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与掌握,注重对女生关于女性权利的法律条文的教育学习,让女生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注重男女平等意识的教育灌输,让女生懂得自立自强自爱的可贵;心理辅导教师要重视女生心理问题研究,加强对女生心理知识的理解与掌握,辅导方法要科学、注意后续行为。
2.用爱呵护女生成长。《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指出“学生管理制度应当以学生为中心,体现公平公正和育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基本权利。”尊重和保护女生权利是十分重要的。中职女生性早熟往往表现在思想、行为上,但是其心理成熟度和承受能力尚不够,自尊心极其脆弱,在处理女生德育个案时,我们要注重学校责任防范处理,必须注意方法与方式,法与爱并行。现实当中,行为失当的女生如怀孕女生,都有前期思想与行为的失误,她们有着心灵上的困扰,更值得师长去关爱,帮助其解决困难和学会如何处理,教育她们走更美好的路。
包括:保障在校女生的人身权不受非法侵害,杜绝侵犯其人格尊严的行为,如明确规定男性进入女宿舍的时间,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避免故意泄露女生隐私而造成的学生再次伤害如自杀。教职员工在行为上平等对待女生,平时的教育不得带有歧视的言行、条例和制度,不得歧视、侮辱女生。对谈恋爱、有与中职生不相符行为的女生进行教育时,保护其隐私;注意收集可靠性资料,清楚事实来龙去脉,在依据充分、事件定性准确下才做出处分决定,做出处分时要充分讨论、程序正当。对女生出现违纪行为时要充分反馈给家长并给予科学指引,应当听取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对学校做出的不利处分前,应当给予女生述与申辩的机会,明确其处分的期限与后果。如女生在体检中发现的疑似怀孕个案,必须及时联系通知监护人,指引监护人对孩子采取正确的科学的方法,教育孩子正确对待在校期间的性思想及行为,同时学校应做好学生个人档案保护,把握教育与惩戒的原则,避免学生来自舆论的再次伤害。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女生,积极教育挽救,避免出现消极后果,如让舍友留意其行为动向,及时报告及采取应对措施等,善于指导学生往后学习生活上的科学安排、规划自己未来,重女生教育效果。
3.社区资源,因势利导。笔者认为这是很重要一个环节。学校应发挥社区资源作用,因势利导、因材施教。社区资源包括公安、法院、检察院、妇联、保健院等,社区依法参与学校德育,共同关注女生成长是十分必要,效果也明显。
包括:加强与社区如妇联、公安、保健医院等部门的合作,成立德育教育基地,让社区基地参与学校德育教育、提供德育服务;结合社区职能,开展主题活动,如学校结合市普法办开展青春期主题教育晚会;邀请市妇联,开展女生讲座,重点于女生自爱教育;邀请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给学生讲述女生失联个案、女生受害案件,重点于学生自我保护教育;我们发现,女生在个案面前受益匪浅、警示性极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