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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
站在建立全面覆盖城乡居民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来定位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从符合国情实事求是的改革现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此为基础构建全面覆盖城乡居民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按照多层次的原则,从保基本的角度出发,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完全融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最终实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1.1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我们也必须要看到,农村养老保险待遇还很低,制度还不健全,覆盖面也非常小,城乡二元分割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农民还没能充分的分享到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改革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迫在眉睫。
我们最终的目的是要建立全面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那么笔者觉得现在看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应该站在全覆盖的视角来分析,农村没有必要再搞一些广覆盖低缴费低保障的养老保险,可以保留一些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较高待遇水平、覆盖特定人群的养老保险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类似于城市中的企业年金,然后取消户籍分割,从制度上将所有国民都纳入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实现的全覆盖,自然就解决了农村的基本养老问题。
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新农村建设。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历史和现状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有有20多年的历史,大体划分为四个阶段,前三个阶段试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简称“老农保”,现在试点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
1991年6月,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步入正轨。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以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民政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受各种因素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陷入了停顿阶段。
新农保最初从北京市试点开始,逐步扩大到部分城市。2009年9月1日国务院于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决定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0年又提出要将新农保试点范围扩展到23%的县。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
研究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就必须将其放在建立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去探索,只有明确了全覆盖体系的构成,才能有选择的将现存的各种农村养老保险改革以便纳入全覆盖体系。
5.1 建立全面覆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初步构想
未来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全覆盖一体化的制度模式下,还应当包括多层次的补充养老保险,以满足不同层次人群养老需求,合理区分区域和职业现实差距。
一体化——以改革后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母本,按照统帐结合,统筹基金现收现付,个人账户全额积累的模式建立全覆盖全体国民的一体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重新设计缴费基数、社平工资、缴费比例,确保养老金替代率,强化政府责任,明确个人账户累计政策,强制性积累和鼓励多缴费、迟退休,加强基金监管增值运营,完善一体化制度。
多层次——鼓励扶持企业开办的职业年金计划,设立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年金计划,择优保留发展各地区有特色高保障的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以及自愿的个人储蓄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投保等,作为对全国一体化养老保险基本体系的有力补充,故称其为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5.2.1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全覆盖体系的衔接
为了平稳改革,现行试点的各项养老保险都可以在确保现在的参保范围、待遇的前提下封口或保留。
5.2.3农村补充养老保险
鼓励集体或集体企业等为雇佣的农村工人或集体中的成员建立集体企业年金保障或集体年金保障。积极发展商业寿险保障。传承家庭养老保障。有土地山林的农村居民,可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山林等视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养老保险,经营种植土地山林或流转承包权的收入都可以充做农村居民的补充养老保险。要继续做好对农村村组干部、退伍军人等养老补贴。
参考文献
[1]董英申.建立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制度《财经》2007年12月11日
一、保基本,广覆盖,建立全民医保制度
2000年8月,焦作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8年,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1年10月,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2017年1月,统筹城乡,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过不断努力,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截至目前,全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338万人,参保率达到97%,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特别是城乡居民制度整合后优势明显:一是制度覆盖范围更广;二是诊疗用药范围更宽;三是乡村医生多劳多得,待遇得到保障;四是参保病人待遇大幅提升。
二、多层次,惠民生,健全医疗保障体系
通过构建“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补充,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为托底”的三个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不同人群的医疗保障需求。1.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实行上不封顶制度。2014年5月,焦作市印发了《关于实施焦作市城镇医疗保险按比例报销上不封顶制度的通知》,实施城镇医疗保险按比例报销上不封顶制度。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的报销额度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后,不再设立最高支付限额,对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报销比例为90%。焦作市成为全省首家实现医疗保险按比例报销上不封顶的城市,走在了全国的前列。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全省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不再额外向城乡居民收取费用。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1.5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费用越多报销比例越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3.在全省率先启动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2014年以来,焦作市在全省率先启动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试点,通过精准识别保障对象、科学设置阶梯式比例、报销额度上不封顶、全面推行一站式结算服务等办法,有效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目前,焦作市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运行平稳,并取得了较好成效。2017年1~5月,享受待遇困难群众3985人次,报销金额765万元。河南省在总结焦作市近年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展开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作为精准扶贫的重要手段,对减轻困难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发挥医疗保障托底保障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三、调比例,优服务,实现分级诊疗格局
1.打造医疗与医保一体化运行载体。焦作市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载体,创新居民参保和社区首诊一肩挑的焦作模式,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守门人”作用,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分级诊疗格局。2.通过政策倾斜,引导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一是降低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200元、600元、80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90%、85%、80%。二是政策明确提出“参保居民应首先就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强调首诊制的是基于为居民提供可及性、快捷性的医疗服务,并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形成首诊在社区、双向转诊的良性互动局面。三是建立门诊慢性病分级诊疗制度。坚持患者自选、政策引导,以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为突破口,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
四、倾政策,强基层,推动医疗联合体建设
2014年5月,焦作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转发<焦作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全面推行医疗联合体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焦人社〔2016〕146号)文件,通过对参加医联体的试点医疗机构,适当提高总额预付(预算)额度,提高医疗机构构建医联体的积极性,推动焦作市医联体建设。近期,焦作市人社局拟出台《关于建立焦作市门诊重症慢性病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明确规定基层医疗机构要和上级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联合体,确保上级医院资深专家定期到基层医疗机构坐诊。基层医疗机构为签约患者提供优先转诊服务,帮助预约上级医院专家诊疗。上级医疗机构对基层签约患者开设绿色通道。
五、促合作,便结算,发展健康养老服务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人口老龄化现象的加剧,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城乡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养老保险关系到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尽管近些年来民族地区社会养老保障事业取得较大发展,但养老保障体系仍需进一步健全与完善。长期以来,由于二元化经济结构的存在,使得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落后,农民生活水平不高,民族地区更是如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如何在城乡社会转型过程中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呢?带着这样的疑问笔者选取宁夏平罗县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建立和实施状况进行调查分析,探讨养老保险制度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对未来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影响。
一、平罗县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现状及其探索
2011年10月,平罗县人民政府印发了经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批准的《平罗县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平政发〔2011〕224号),正式建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制度框架。平罗县将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减少了制度“并轨”与“整合”的环节,降低了转制成本,实现了所有城乡居民在养老保险方面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资金筹集。城乡居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1 000元、1 500元、2 000元等12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政府补贴,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中央拨付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对应12个缴费档次,自治区财政对应给予20元―105元的标准补贴,县财政对应给予10元―95元的标准补贴。特殊群体缴费补贴,对村干部、计划生育户和重度残疾、低保家庭等缴费困难人员,由政府给予一定缴费补贴。
领取条件和享受待遇。“年满60周岁、参加城乡居保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奖励性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试点工作启动时,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和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城镇居民的子女应按规定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以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至满15年,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政府补贴。”[1]
第二,制度运行情况。试点工作启动后进展顺利,当年参保率就达到了88%,2012年达到90%,2013年基本实现城乡全覆盖。2013年末,平罗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87 644人,其中60周岁以上享受养老金待遇的14 295人,每人每月发放基础养老金100元,其中:县财政补贴15元,全年共计补贴254万元,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全年总收入为3 644万元,其中:征收养老保险费1 431万元,财政补贴收入1 994万元,利息收入159万元,转移收入60万元。全年总支出为1 744万元,其中:支付养老金1 743.4万元,转移支出0.6万元。当年收支结余1 900万元,累计结余9 218万元。
第三,试点工作特点。建立试点工作联动机制。从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为今后逐步提高标准留出空间;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既体现公平普惠,又体现个人和家庭的责任;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通过利益驱动和宣传动员来引导农民积极参保。
建立居民缴费激励机制。参保人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缴费。缴费档次有100元―1 000元、1 500元、2 000元等12个缴费档次,使得参保人选择空间增大,既适合低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又满足高缴费愿望参保人员。财政对应12个缴费档次给予30元―120元、160元、200元补贴,充分调动了居民参保的积极性,体现了政府对试点工作的支持。缴费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
建立特殊人群缴费补贴机制。对重度残疾、低保家庭等缴费困难人员,由自治区财政和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或部分缴费补贴;对村干部,个人按照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6%缴费,自治区和县财政按照24%的比例给予补贴;对新农保制度实施前已离职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同时,任职3年至9年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5元,任职10年至20年的10元,任职20年以上的15元;对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在政府缴费补贴的基础上,每年再按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给予个人奖励缴费补贴。
建立养老金自然增长机制。参保者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者,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每年适度提高养老金标准。目前,居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2012年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将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调增到70元,2012年7月石嘴山市、平罗县政府又分别增加15元,基础养老金达到100元。对参保并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身故者,政府向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二、平罗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其一,养老金待遇计发标准低,影响参保积极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个普惠性的社会保障政策,对贫困人群是雪中送炭,而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人,则觉得参保缴费时间长,而享受的待遇偏低,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影响居民参保积极性。特别是年轻人参保积极性不高,他们更加看重眼前利益,即使参保也倾向于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较低的费率、较短的投保年限进行投保,还有些年轻人持观望态度,想等到40岁以后再参加。
其二,部分规定不合理,违背试点工作初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一些规定不尽合理,导致制度实施偏离预定目标。如何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来,关键在于对其进行有效的激励。”[2]在激励机制设计方面,各级财政既补“入口”,又补“出口”,对于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加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一年才多得到24元,很显然激励作用不大。
其三,制度衔接不畅,造成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困难。为满足不同群体的养老需求,我国建立起形式多样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解决部分群体的养老问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碎片化”的制度安排严重阻碍着制度间的相互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安排,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与其他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3]平罗县规定,同一时期参保人员只能参加一项社会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移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互转移时,以前参保的个人账户资金暂时封存,待国家出台统一政策后再行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其四,基金增值措施单一,难以提升基金支付能力。随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广泛展开,其积累的基金总量会急剧增加,平罗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2013年底已累计结余近9 000万元。如何利用现有基金滚存结余的运营来达到保值与增值的目的,以便实现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成为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
三、当前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策略
“我国是典型的发展中国家,具有后发展优势,即可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吸取经验和教训”[4]。因此,我们要注重结合本国国情和本地区情,制定出适合本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带来发展,发展必然面临问题,解决好试点地区政策推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既有利于解决当地城乡居民的养老问题,又为其他地区提供经验和借鉴。基于以上思考,对平罗县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来发展提出如下对策:
第一,消除制度衔接壁垒,促进城乡居民自由流动。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法》的配套政策措施,消除特殊群体“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参保制度和退休制度,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机制,推动地方政府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细化各项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与转换,实现制度之间的顺畅衔接,消除参保人员的顾虑,促进城乡居民自主选择,适应人口流动性,推进城镇化进程。
第二,调整养老金计发政策,建立待遇长期增长机制。完善养老金调整与物价上涨水平联动机制和养老金调整水平与参保缴费水平相一致机制,统筹设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调整机制,形成科学的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切实做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探索基本养老保险断保、应保未保人员正常补缴机制,扩充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群,提高收入存量,缓解收不抵支现状;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使待遇水平逐步达到或接近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真正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切实解决广覆盖性需要与农民自愿性矛盾的问题。
第三,拓宽资金筹集渠道,提高养老基金保障能力。要逐步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特别是对特殊群体参保缴费的扶持,在扩大社会保险基金规模的基础上,充分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拓展筹资渠道,形成政府、集体、个人和社会其他方面共同负担的大社保投入机制。为了让集体补助可以有章可循,国家应对集体补助的缴费比例进行规定,实现“集体补助”缴费比例固定化。同时要考虑改革税费征收办法的可行性,制定征收措施,通过立法的办法实行“费改税”。逐步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建立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碎片化 体制改革 老龄化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目前养老保险的热点和难点是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问题,这一制度的完善对于我国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该以不降低现有保险待遇为前提,以事业单位改革带动企业改革和公务员过渡改革,逐步提高企业员工的调节金或过渡系数,缩小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别,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制度公平,通过一系列有步骤、可操作的保障措施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使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公平与正义,让大多数人能够共享经济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成果。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碎片化”特点,妨碍了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人员流动,不能有效应对养老保险面临的财务困境。2009年伊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启动的消息,引起社会上的广泛关注。基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推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破除社会保障制度长期存在的“二元结构”,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全覆盖,人人皆有保障,才是改革的出发点和目的。
1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构成复杂、模式多样,分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两大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分为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两种,共计有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农民工四种养老保障模式。这些养老保障模式费用来源不同、保障程度不一,彼此独立,缺乏衔接,具有明显的“碎片化”特点。“碎片化”的制度设计,不能有效发挥养老保险的社会互济功能,革弊图新已呈必然之势。
1.1“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导致待遇差距
至上个世纪90年代,企业完成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未列入改革范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依旧由国家财政完全拨付,从而形成了养老资金来源上的“双轨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企业缴费一般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养老金与当地社会工资水平和生活水平挂钩: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是由国家和单位负担,个人不缴费,养老金标准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核计发放。养老金的缴费和发放体制上存在的“双轨制”,导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差距逐渐拉开,退休前收入基本相当的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职工,退休后的收入差距可能相差两倍甚至更多。事业单位职工特别是公务员养老被视为“游离”于社会保险制度之外,而享受另一种“超稳定”、“超水平”养老方式的特殊群体。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制边缘的农民工养老,由于缴费门槛高、跨区域转移难及15年的缴费年限等政策限制,存在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等现实问题,实际上根本起不到养老的作用。
1.2“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淤塞了社会成员的职业流动
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公务员在养老保险制度上的差别,在相当程度上淤塞了这两类职业之间的人员流动。企业职工调到机关或事业单位,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无法衔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到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没有来源,从而在客观上形成并加剧了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职业壁垒,严重妨碍了合理有序的人才流动。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如果要离开,由于没有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没有个人养老保险金积累,原本退休后可以领取的退休金又没有了,明智的选择当然是留在行政单位不动;公务员选择离开和退出原来工作单位,同样意味着他将失去将来的养老保障;由于涉及相关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政府机构在辞退公务员问题上顾忌重重,导致公务员退出机制不畅,形成公务员管理中“只进不出”的格局。
1.3“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将使“城保”陷入财务困境
由于一些企业缴费不足和我国人口老龄化步伐加快,我国城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务平衡形势不容乐观。首先,由于传统养老体制没有提供资金积累,现行城市养老保险体制不得不面临庞大的资金缺口难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情况,2005年我国城市养老金缺口2.5万亿元,在未来30年时间里将达到6万亿元。其次,在养老金缺口严重存在的情况下,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的混账管理只好挪用个人账户积累来填补养老金缺口,因此从一开始,新体制就面临着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并随着时间推移日益加重。2000年我国养老金“空账”达到360多亿元,到了2005年底,“空账”已达8000亿元。再次,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2007年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为总人口的8.1%,2020年达到11.2%,到本世纪40年代将达到峰值3.2亿人,占总人口的22%。随着劳动年龄人口比例下降,我国社会的养老负担将大大加重。上海是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出现最早且老龄化程度最严重的城市,上海2007年“城保”制度赡养比为1.48:1,致使当年基金收支缺口达50亿元。
2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方向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为重构中(下转第124页)(上接第122页)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契机,应借此打破城乡界限和职业界限,跨越户籍制度的藩篱,建立基于国民身份的单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仅为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奠定基础,也为2020年实现“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创造条件。
2.1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
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有助于进一步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无论是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还是企业员工、自由职业者,或是农民工,各人均应承担相同的自缴比例,到期均可以享受平等的社会养老标准。建立统一制度、统一规则的全国“大一统”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实现城乡全面覆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养老保障体系,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其次,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才是解决我国养老保障制度问题的根本之策。
2.2缩减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比重
实行全国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突出困难是基本养老金的标准问题。我国也需要对养老保险体系进行结构调整,进一步缩减过高的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同时赋予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更大的责任。根据我国现实和国际经验,可以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目标替代率由目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58.5%降低为20%,略高于社会救济的水平但能够保障退休职工最低的基本生活,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养老保险的门槛,实现城乡全覆盖的社会保障目标;而农民工的加入和养老保险覆盖率的大幅度提高,又有利于解决城镇劳动人口比例下降和老龄化给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财务困境。
2.3大力发展企业补偿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作为开展广大群众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在档案设立的整个过程中都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审查,同时在后期管理工作中也需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文件,所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和说服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作为城乡居是养老保险工作的延伸,是维护城乡广大居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其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的建立,不仅可以有效的促进社会保障工作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进程,而且还能够实现社会资源的整合,有利于更好的实现对社会繁荣和稳定的有效维护。但在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险制定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内容不一、层次杂乱等现象的存在,给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所以需要加强对其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能够更好的满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需要。
二、当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现状
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各行各业都加快了改革的速度,特别是在当前我国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快速发展下,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处理更加高效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受到广大居民的青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作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依据,在管理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不仅管理较为混乱,而且信息统计缺乏全面性,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平台,这也直接导致了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内容繁杂的问题发生,在档案统计过程中需要记录的信息量较多,这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现代化的实现带来了较大的制约作用。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规范化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建设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由于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所以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加快推动档案管理制度的完善,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 。对档案管理工作的流程熟练掌控,特别是对于一些纸质的重要档案,不仅需要确保其具有科学合理的排序,同时还要做好纸质档案的保存和维护工作,对于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档案,需要做好备份处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作为一名城乡居民养老档案的管理人员,不仅需要对档案备份、保存熟练掌握,而且还要对相关记录及需要查阅的知识做到扎实、熟练,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能够得到有效的保证,确保档案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管理,就必须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实现全面覆盖,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来实施:一方面,对适龄老年人以及去世老年人的信息进行增补。科学规范化的档案管理工作必需具有充分的灵活性,因此,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最基本的档案管理是最为可行也是最有效的手段,也正因为目前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灵活性欠缺这一制约因素,所以对于养老保险的相关档案单位和档案管理人员则需要不断及时的对档案信息进行补充和修正,切实落实每一位参保人员的生活状况,做到对参保人员信息随时可查询,信息随时可归档的系统化管理。另一方面,由于当前我国老龄化现象十分严重,而且拥有巨大的人口基数而就整个社会结构而言,老年人所占的比例逐年扩增,这就要求现代化的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做到关键信息上的无缺失以及老年人养老保险数据库的系统化的要求。
(三)注重现代化科技的应用
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数字化、信息化的要求已经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比例加大的现象越来越明显越来越迫切。档案管理数字化、信息化不仅是现代信息社会对老年人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同时也是档案管理者在将来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必然努力方向。因此,就需要要将电脑、网络管理等高科技管理手段应用到广大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工作中来,依靠电脑来取代手写,以网页管理来代替布告通知,运用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来减少人工送件,从而更多的解放人力物力,将其应用到更需要的场合中去。
【关键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完善;基本思路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与完善的基本原则
为了保证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在酝酿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在制度设计上不应与企业部分的制度相互分割,以促进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通过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具体调研,改革应该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以及初步的框架思路,已经逐渐清晰起来。目前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该遵循在制度设计上相互衔接而不是“另起炉灶”,保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保证新老制度平稳过渡等一些基本原则[1]。
1、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
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是社会保险学自商业保险而升华为自身遵从的一项原则,按照此原则,任何投保人要想获得养老保险权益,即享受养老保险金,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就是先投保、且投保达到一定长度的时限,这就是养老保险历来遵循的权益与义务相对等原则的内涵。所以,要享受养老保险权益,必须尽投保的义务。而且,一般说,二者成正相关,即投保期越长,投保费越多,可享受的权益越多。如果公民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数额没有联系,那么公民就不会参加缴费,即使参保缴费,也会尽量少交保险费,这样的养老保险制度就缺乏应有的缴费激励机制。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不仅涉及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高的问题,而且涉及地区间利益调整的问题[2]。
2、公平与效率优化结合原则
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养老保险里面的一个特殊领域,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制度性工具。然而,单纯的公平并不现实,因为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其本身就是要以效率和发展所带来的物质基础为依托的。公平如果不能促进效率,甚至在某些层面牵制了效率的发展,成了经济发展的负担,那么这种公平也是难以为人所接受的。公平如果不将经济发展的效果考虑在内,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经济的发展,最终将不利于解决社会问题。因此,事业单位要建立自己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要在制度建立之时贯彻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在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动态过程中,不断的改进、调整并作出选择,摆正两个互为条件、相互制约的发展目标,力求在这两个目标之间达到动态平衡。
3、兼顾统一性和差别性原则
目前,我国企业的养老保险待遇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础上的养老保险金、缴费性养老金、调节金组成。而机关养老金却仍然受工龄、退休前工资、在职人员工资调动等相关因素的影响。改革后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一部分参照于企业,还有一部分参照于机关单位。一些优秀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千方百计地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或是在即将退休之际跳入事业单位,享受事业单位的优厚退休金。相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大多不会进入比自己退休待遇差的企业。这种单向流动人员流动,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统一,尤其制度间具有巨大的待遇差,难以为全国统一的人才大市场提供支持和保障。事业单位是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公益事业得以正常运转的重要部门,是整个社会的核心。事业单位的重要性决定了事业单位汇集了整个社会的栋梁和精英,他们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这些特点反映在社会保障领域,就是他们的保障待遇要普遍高于企业一般职工[3]。在我国目前,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既要相互衔接又要相互区别。这就是要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要统一,在补充养老保险方面要有区别,即在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而且在替代率方面,职业年金的替代率要高于企业年金的替代率。
4、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社会保障的标准要同国情国力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障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事业单位养老保障的标准要同国情国力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要求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特别是社会保障的待遇水平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变化而变化,同时兼顾财政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并且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大致持平、互相衔接。要本着既要保证经济发展,又要适当积累的原则,统筹安排养老保险基金。既要有利于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相互促进,也要有利于职工在地区和部门之间的流动[4]。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与完善的立法目标
1、逐步建立起公平统一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没有建立一个覆盖全社会劳动者的、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仍是三套制度同时存在,制度间的兼容性差,不同对象享受的保险待遇差别悬殊,既不利于社会公平原则的体现,又不利于不同制度间劳动者的合理流动。我国大部分省份实现了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各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原则,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来筹集、管理和支付养老保险基金。由于各省的具体情况不同,导致了养老保险制度在基金征缴、基金管理、基金运营以及待遇给付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可以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5]。
2、出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专门立法
从我国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现状看,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立法,尽管我国已经推出了《中华人们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临时性的决定多于法律、法规,即使是某一方面颁布了行政条例,也多因注重于局部而忽视了全局的协调和统一,内容上也有些地方不甚周全。因此,在对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建设之初,我们就应作出系统的计划,使事业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尽量从开始就迈入社会保障法制体系建设的正轨。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立法相对滞后,并且缺乏应有的权威性、统一性和稳定性[6]。
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改革方向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是向全国统一、规范和完善的独立于企业、事业之外的社会保障系统发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可能孤立与其他保障制度进行,必须立足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统筹设计需要从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整体出发来进行。
1、建立适应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人事养老保险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充分借鉴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建立起以养老保险统筹为主、以个人账户养老金为辅、以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等为重要补充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发放办法。同时要将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充分的考虑进来,适时公布改革方案和推进时间表,消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攀比心理。要逐步实现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统筹发放上的一致,努力缩小彼此间的差距,差距部分可通过单位及个人支付部分来体现和解决。建立起权利和义务相约束机制,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将缴费和职工个人利益紧密挂钩[7]。
2、处理好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尽管国家和省、市对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已经出台了一些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方面的政策规定,但这些政策规定很不系统,也缺乏可操作性。按现有政策已经转制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遗留问题很多,影响到了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引发了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一是事业单位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参加当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统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职工原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社会保险费。二是改为企业前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按原办法计发,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企业办法执行。目前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的复杂性,解决事业单位与企业两类养老保险制度的接续问题,可分为远期目标和近期目标,分步骤稳步推进,一方面要保证转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要注意切实维护转制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保持社会稳定[8]。
3、逐步融入城乡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使人人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享受改革成果,是党的关注民生政策的具体体现,是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是城乡统筹发展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最重要项目,是社会保障中最根本的制度安排[9]。因此,如何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到全体城乡居民,实现城乡统筹,是实现社会保障体系覆盖城乡居民目标的关键。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本目标的选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社会经济结构的演变进程、城乡现行二元养老保障体制的发展走向以及国际经验的借鉴等因素。甚至在阐述发展目标使用的概念问题上都存很大的张力和争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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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高爱娣.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与方向[J].理论前沿.
[8]宋大涵.事业单位改革与发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3.
关键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
本文主要对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1 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工作现状及问题
夷陵区2011年7月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第三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截止目前,全区已有26万多人参保,其中享受养老待遇的有6.5万人,待遇社会化发放率100%。我区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在努力抓好城乡居民参保扩面的同时,也注重做好参保人员业务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从基础工作做起,加强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我区强化参保资料审核,确保信息录入准确完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纸质业务资料进行科学化分类、标准化存储、规范化装订,2012年8月份为积极配合我区城乡居保信息管理系统的上线,更好地发挥电子档案信息资源的作用,我局要求所有参保人填报的纸质档案资料条目与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条目相吻合,确保居保电子信息系统数据录入不缺项。经办人员严审核,细录入,做到合格一批录入一批,录入一批管理一批,对资料残缺不全的,严格进行补缺补差,确保了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和正确性。一年多来,我区居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但在工作实践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一)缺乏规范统一的业务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随着我区城乡居民参保人数的逐渐增多以及社会养老保险的全覆盖,迫切需要建立健全适合我区特点的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度,从一定程度上减除广大城乡居民的后顾之忧。目前,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度安排本身的缺失使居保档案管理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依据。因缺乏统一的档案管理制度,我区各级居保经办机构往往按照《湖北省城乡居保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来管理档案,个别乡镇人社中心甚至没有真正在档案管理中落实,致使居保档案管理政策环境较差。例如有的乡镇人社中心一些参保人档案填写不规范,姓名和身份信息等数据填写不准确,导致人员数据导入不了省居保电子信息管理系统,还有大多数乡镇纸质档案为16K纸,而省居保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纸质档案是A4纸等等。我区居保档案管理制度的不规范导致养老保险档案内容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整个参保过程,导致一些纠纷,影响了城乡居民参保的信心,也损害了政府的诚信度。
(二)基础设施建设与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尚有很大差距
目前,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作为负责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的集中保管机构,虽然设置了"退管股"来负责居保业务档案的管理,但受我局办公场地和经费的制约,我局还没有专门的档案室来保管居保业务档案。根据《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应设置规范标准的业务档案专用库房,能够容纳和接受全部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库房内应配置温湿度计、空调、去湿机、消毒灭菌机、灭火器、吸尘器等设施设备,并配备专用的铁制档案柜或者密集架,办公室、库房、查阅室按要求分设,以确保档案的安全[1]。而目前我局业务档案库房和业务人员办公室并没有分开,去湿机、温湿度计等设施设备更是缺乏,档案库房、办公区、查阅室与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各乡镇人社中心作为档案资料的归集上报机构,虽然对档案室没有明确的要求,但要有合格的档案柜或档案架,不少乡镇档案资料随意存放,受条件的制约,有的乡镇部分档案没有装订成盒,档案装订也没有做到一人一盒,在档案保管设施方面无法达到标准。我区档案管理基础设施无法与现代农村养老保险档案工作发展需要相适应,进而影响了我区居保工作的有效落实。
(三)业务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专业知识有待提高
受人员编制短缺、工作任务较重等实际情况的制约,各乡镇人社中心兼职档案员的配备及档案管理学习培训方面还有欠缺,各乡镇现有档案管理人员大多没有档案管理相关专业学历,缺乏档案管理专业知识与技能,其综合素质仍有待提高[2]。同时,业务档案管理人员从事档案管理工作时间短,档案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不够全面,尚不能完全适应档案工作的需要,影响了我区档案工作的深入开展。
2 对规范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工作问题的一些建议
(一)规范制度,加强领导管理
为了让各项工作能顺利展开,确保居保档案管理的范围化和标准化,在实际工作中做到有章可循,我们要根据工作实际和工作特点,迅速制定出《夷陵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办法》《夷陵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立卷归档程序及注意事项》《夷陵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安全保密制度》等制度,对养老保险档案立卷归档的范围、标准、质量、保管和利用要做出明确的标准和要求,细化工作职责,简化操作流程,从制度上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我区档案制度建设正在有序进行,各种档案制度有望年底出台。构建完善的、符合我区实情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度,也是各乡镇人社中心的期盼,通过完善的管理制度来管理和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明确档案管理工作职责,使档案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面对全区202个行政村(居委会)和25万人参保群体,面广、人多、工作量大,我们还要加强档案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分管领导和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业务档案工作流程,加强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区居保局要负责全区养老保险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考核、归档和保管,各乡镇人社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村居保档案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乡镇人社中心应协助区居保局做好纸质档案相关材料的归集上报和电子档案信息录入等基础工作,村(社区)应建立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台帐并妥善保存。区人社局应加强养老保险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纳入年度目标任务、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工作制度,把养老保险档案材料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等各项工作纳入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工作职责范围,做到制度健全、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年初有安排、年底有考核。全面提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实现居保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改善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针对我区城乡居保档案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况,确保我区居保档案整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区财政部门要积极筹集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省一级档案管理标准,专门建立居保档案室。安装档案密集架或档案柜,配备温湿度计、空调、去湿机、消毒灭菌机、灭火器、吸尘器、窗帘等设施设备,必须做到防火、防盗、防磁、防高温、防潮湿、防光、防尘、防虫、防鼠,不断改善档案管理条件,从"经费上"确保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乡镇居保经办机构要从保障档案管理基础用房、设备和人员等方面加强居保业务档案基础建设,以实现居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发展。办公室、库房、查阅室要按要求分设,确保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计算机、扫描仪、办公软件和业务软件等现代化管理设备,推动档案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以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的要求。通过不断加强软硬件设施,提高我区的档案管理水平。只有通过加大资金投入,逐步完善居保业务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才能实现我区居保业务档案管理地长远发展。
(三) 加强培训,确保档案管理服务水平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涉及参保人员信息从收集、分类、整理、归档、装订成册,到档案内容进行补充更正、保管、鉴定、利用的全过程,这就需要现代化信息技术运用和高素质的档案人才管理队伍,需要具有专业素质的档案管理人员。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负责全区居保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目前并没有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各乡镇人社中心档案管理人员的水平也是参差不齐,因此我局和各乡镇人社中心的档案人员管理队伍急切需要专门教育、培训。我区各级居保经办机构应积极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当地档案部门的联系,主动争取业务上的协助和指导。一方面要组织大家学习《档案法》《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夷陵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办法》等文件法规,另一方面,要采用请进来的办法学习,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动手能力。可邀请档案局的专业人员对我区的专兼职档案员进行培训,提高大家的档案意识,掌握如何分类、归档、管理等一系列方法。对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确保工作人员能够按照"干净整洁、统一规范、查找方便"的基本要求,尽职尽责做好基础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和档案的保管、保密工作,提高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水平。
我们要根据居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开展对现有档案管理人员专业知识与计算机操作技能培训,例如举办居保档案整理培训班、召开档案整理工作现场会,通过现场讲解、实物操作等方式,提高培训效果,使其适应业务档案工作的需要。在做好档案入库的同时,各级居保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还要提高档案服务水平,认真接待业务档案查询人员,做到耐心解答,及时、准确。通过定期参加档案业务学习和培训,以进一步提高全区居保档案管理服务质量。
关键词:英国养老保险;基本国家养老金;公职人员职业年金
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险中占据核心地位,决定着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成败。英国的养老制度开始于1908年养老金法至今已有百年的历史,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完善的养老制度之一。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较晚,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英国,并且在制度设计与执行中遇到了许多问题。我们要通过总结英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为我国养老保险事业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英国养老保险制度安排
英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半层次。第一个层次为基本国家养老金是面向所有参加国民保险缴费的公民的,第二层次为附加国家养老金是面向受雇人士的,第二层半是英国政府为受雇人士设立的个人账户系统,第三层次为自愿性的私人养老金制度。1.基本国家养老金制度。在2014年4月6日之前达到退休年龄的,男士的缴费年限必须达到44年、女士的缴费年限必须达到39年,在2014年4月6日之后达到退休年龄的男性女性的缴费年限须达到30年。如果达不到上述标准,基本养老金会相应的减少。基本国家养老金分有A、B、C、D四种类型。A类养老金是根据个人的缴费记录发放的,以2011/2012财年为例,每周发放102.15英镑的基本国家养老金。B类是面向夫妇发放的。如果夫妻双方都达到了标准的缴费年限,那么他们俩都可以得到A类养老金。如果夫妇中有一方的基本国家养老金不足全额的60%,可根据另一方的缴费记录最高增长到全额的60%,多领取的部分为B类养老金。C类养老金属于一项免缴费型的社会福利,适用的人群是在1948年7月5日前退休的人和这部分人的遗孀。C类养老金的给付额为全额A类养老金的60%。D类养老金也是免缴费型的社会福利,主要是针对年满80岁且没有基本养老金的老人设立的。D类养老金的给付额为全额A类养老金的60%。2.附加国家养老金。附加国家养老金是一种针对雇员的强制性的养老金制度,不需要雇员额外缴费,只需要缴纳第一类国民保险金到达一定的年限即可自动获得领取的资格。附加国家养老金经历了SERPS计划和国家第二养老金两个阶段的发展,形成了一种与收入相关联的养老金制度。如果雇员加入雇主建立的职业养老金计划,就会退出附加养老金计划。政府对职业养老金计划会给予一定的退税优惠。3.个人账户制度。英国养老金法案2008规定从2012年开始实施个人账户制度作为一种半强制性的职业年金制度。缴费标准为雇员工资的8%,其中雇员的缴费比例为工资的3%,雇主缴纳雇员工资的4%,政府退税1%。此项计划覆盖到在英国工作的所有没有参加其他职业养老金计划的雇员。4.私人养老金计划。4.1雇主发起的职业养老金计划。雇主发起的职业养老金计划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并有雇主自行管理。这种职业养老金主要有待遇确定型和缴费确定型两种形式。待遇确定型给付方式为最终工资的1/60乘以工作年限。缴费确定型为雇员按固定缴费比例缴费,达到退休年龄后根据账户的累积值按月计发。4.2个人养老计划。从2006年4月开始,所有75岁以下的人都可以参加个人养老计划。与职业养老计划一样都有缴费额的年度限额和终身限额。5.公职人员的职业养老金计划。英国的公职人员与普通民众一样是需要缴纳国民保险费的,作为在退休后获得基本国家养老金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公职人员还可通过参加职业养老金计划在退休后获得职业养老金。公务员的职业养老金主要有一下几种类型:5.1传统型养老计划。本项计划适用于在2002年10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公务员。该计划中,公务员本人不缴费。5.2Nuvos型养老金计划。本计划适用于在2007年7月30日之后参加工作的公务员。公务员本人缴纳工资的3.5%。退休后的养老金为所有年薪的2.3%5.3合伙型养老金计划。本计划适用于在2002年10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公务员。政府作为雇主每月按缴费率缴纳一定金额到公务员的养老金账户中,公务员自己可以选择缴费或不缴费。
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安排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现行的养老保险的法律依据为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在企业中工作的职员且企业为其缴纳有养老保险的,第二类为灵活就业人员。我国的养老保险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也充分体现了共济性与个人基金积累相结合的原则。在企业中参加工作的人员每月扣除工资的8%,作为个人账户的缴费。企业则扣除工资总额的20%缴纳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社会统筹基金。如果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按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如果职工的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满15年才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14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推进城镇化改革减少了一定的阻力,有利于城乡务工人员的合理流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衔接可以避免来城务工人员重复缴费,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养老保障。年满16周岁,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也不是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编制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参保。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的年缴费标准设有100—2000元之间不同档。3.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双轨制”的结束。这充分体现的公平原则,缓解了社会矛盾,有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改革之前的机关事业单位是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的,退休后的养老金由财政拨款,养老金替代率可达到80%以上。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实行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样的统账结合模式,为公务员等编制内人员建立起个人账户,需要个人为账户缴费。为了保证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政府强制规定各机关事业单位要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三、中英养老保险制度对比分析及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雇员的国民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与享受的福利待遇的比较分析。在英国把有固定工作和没有固定工作的人员分类为雇员和自雇人士,同样在我国也可以按照此方法把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归类为雇员,把灵活就业人员和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士归类为自雇人士。英国雇员缴纳第一类国民保险费。在雇员收入超过缴费门槛后,雇主缴纳雇员工资的13.8%,雇员缴纳工资的12%。在中国企事业单位现在统一的规定是单位缴纳总工资的20%,职工个人缴纳工资的8%。对比缴纳的比例,我国养老保险与英国国民的缴费比例相差不多。但是英国这样的缴费比例相对应的福利待遇不仅仅包括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更重要的是缴纳了国民保险金就有资格免费享受NHS医疗服务、生育津贴、缴费型求职者津贴、无工作能力津贴、丧亲津贴等。在我国医疗保险需要单位缴纳总工资的6%,个人缴纳工资的2%;失业保险需要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工资的1%;工伤和生育需要单位缴纳总工资的1%左右,个人不缴费。这样算下来,在我国单位需缴够总工资的30%,个人缴够工资的11%才能够享受到英国公民第一类国民保险费后获得的福利待遇。通过这种比较方法可以得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缴费比例偏高。2.自雇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与享受的待遇给付的比较分析。英国的自雇人士享受的是与雇员同等待遇的基本国家养老金,还有生育津贴、无工作能力津贴、丧亲津贴等。自雇人士比雇员缺少的福利待遇是附加国家养老金和缴费型的求职津贴。虽然英国是通过收取统一的国民保险费来提供全方位的社会福利项目的,但我国仅仅社会养老保险一项缴费就高于英国可以享受多重福利项目的保险缴费。我国的自雇人士如果想要享受与雇员同样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就要缴纳远远比英国自雇人士缴费比例高的养老保险金。如果选择缴费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面临着老年享受的养老金水平低,有的甚至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3.关于退休年龄的对比分析。首先关于退休年龄的定义中英两国有所不同。英国规定的退休年龄为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即使继续工作也可以领取养老金。我国规定的退休年龄为停止工作并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英国的这种规定可以调动老年人的劳动积极性,为社会增加劳动力,也为到达退休年还想继续工作的老人提供政策上的便利。其次就退休年龄的具体规定来看中英两国也存在差异。英国规定的退休年龄为男女都是65岁。中国规定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干部退休年龄为55周岁、女性工人退休年龄50周岁。中国的退休年龄明显早于英国的退休年龄,男性相差5年,女性最高相差15年之久。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我国的教育年限增加,这就推迟了劳动力参加工作的平均年龄。那么根据我国这样低的退休年龄,就会缩短受教育程度高的人的工作年限,这对人才是一种浪费。4.中英两国职业养老金的对比分析。职业养老金作为基本养老金的一个补充,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改善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所以各国的养老保障体系中都应该包括职业养老。英国的职业年金分为雇主发起的职业养老金计划和公务员职业养老金计划两大类。我国的职业养老金也包括企业的补充养老金和公务员的补充养老金,共同构成我国养老保险的第二层次。在英国,职业年金的覆盖率已经达到50%-60%。我国的企业年金完全采取的是企业自愿原则,参加企业年金的人数仅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人数的10%,覆盖比例是相当低的。我国在2015年1月14日新出台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纳缴费工资的4%。这项政策刚刚出台还未见实施的效果,政策设计明朗化有利于促进企业年金的建立与发展。
四、英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启示
亮点1 老中新三类人区别对待
近4000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怎么领取养老金呢?在《决定》中,对此三种情况分别予以明晰,而其原则为“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老人”即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短期内以前拿多少养老金,现在还拿多少。
“新人”即去年10月1日之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除了职业年金这部分,和在企业工作的人基本是没区别的。
“中人”即在去年10月1日之前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且改革后退休的,退休时工作已超过15年。首先是在改革前的没有实行个人缴费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将来退休时在发给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实施细则正在协商。
亮点2 养老金不再按级别发放
一直以来,一些机关和事业单位往往存在退休前突击提升职级、职称的情况。随着改革推进,这种情况可能有所改变。
在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后,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将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这意味着,待遇水平与缴费相关联,不再与职级挂钩。
可以预见,如果缴费年限长,一些工作人员领取的养老金可能比上司的养老金还要多。
亮点1 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首次统一提高
经国务院批准,此次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提高幅度为27.3%,提高待遇从2014年7月1日算起。此次上调,是我国首次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将惠及全国超过1.4亿城乡老年居民和数亿城乡家庭,受益面大,受益方式直接。
之前,我国平均基础养老金额度约为每人每月81元,吉林、河北、安徽、江西、陕西5省份基础养老金额度连续多年未提升。而经济发达省市与保持最低水平的省份相比,养老金金额差了整整10倍。
此外,辽宁、福建、山西等地,养老金额度在省内也并不在一条线上。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由于前几年处于制度从局部试点向全覆盖推进的过程中,部分地方尚未纳入国家试点,不宜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但授权了地方根据实际在55元基础上增加基础养老金。许多地方适当提高了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据专家测算,此次上调15元基础养老金,预计使居民养老待遇达到月均百元左右。
亮点2 中西部地区
每人每月补助70元
此外,国务院确定,按照每人每月70元的标准,由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经济下行压力下,财政增收幅度减小。中央财政对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资金的增幅远高于财政收入增幅,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城乡居民老年生活的关心。据了解,在此前55元的标准下,财政对新农保、城居保待遇的补贴额度一年已超过1200亿元。
亮点3 建议养老金调整
与物价挂钩
2014年2月,国务院就曾发文,要求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并提出建立企退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