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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深化、完善对产废单位的监督管理,拓宽管理范围,积极推进固体废物的循环利用。1、针对20__年开展的固废、危废申报工作,深入企业进一步核实固废、危废的产生数量、种类及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措施:实行动态申报制度,对产废大户实行变更申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使企业主动申报与监督管理相统一。
2、对产废单位实行规范化管理。
措施: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实行网上申请联单制度,从日常监督和转移联单入手,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管;要求各产废单位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对重点产危单位设立危险废物标识,产废单位提出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计划。
3、在继续确保医疗废物100处置率的前提下,采用医疗废物专用联单收集运输危险废物。以实验室废液、感光材料废物为重点,在全市大专院校、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全力推进感光材料废物综合利用、实验室废液的无害化集中处置工作。
措施:加强对产废和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的监督工作,做到及时收集、及时处置,严格转移联单制度。
4、在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要进一步深入开展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工作。
措施:帮助企业拓宽固废利用渠道,建立固废综合利用信息交换平台,推进工业企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二)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及处置单位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处置行为,对小型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实行集中规范化管理。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哈尔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包括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管理,加大监管力度。
措施:强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落实,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的现场监督,实行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管理。要求处置单位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对处置企业进行合理布局,控制处置企业数量,避免重复建设,促进处置企业合理竞争,长远发展。同时,在利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中心建成后,对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小型企业实行园区化统一集中管理。对收集、运输、处置危险废物单位设立危险废物标识。
2、贯彻落实《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加大查处力度。
措施:对存有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实行限期处置和强制处置相结合,对本市能够处置的就地处置,无法处置的转移到外地处置。
(三)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初审、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进口废物初审工。
措施:对办理许可证、进口废物的单位实行现场踏查,深入企业了解,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四)加快固体废物处置项目的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
1、在06年初,积极引资建设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
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借助利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中心的建成,积极引入固体废物利用新技术。
二、辐射环境管理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措施:积极参加国家、省组织的放射性管理工作培训,组织落实培训内容。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保证条例的有效落实。
(二)加强对新增放射源监督管理工作。
措施:完善新增放射源的建档工作,完善信息网络建设;建立放射源编码和数据库,实行放射源身份管理工作。
(三)、加强在用放射源监督管理工作。
措施:用源单位每季度报一次安全管理现状,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在用放射源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要求辖区内所有相关单位按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并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和应急措施。
(四)、加强废弃放射源监督管理工作。
措施:严格执行废弃放射源安全贮存制度,对辖区内所有废弃放射源施行强制收贮。
(五)、加强电磁辐射监督管理工作。
措施:完善申报登记制度,对辖区内电磁辐射污染源实行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
三、提高固废、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理预案,提高污染事故处理的快速反应能力。
四、高标准完成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认真听取落实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及时完成答复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举报的办理工作;
一是继续保持对工业固废堆存场所的严格监管力度,制定《景县工业固废处置方案》,要求企业将工业固废产生情况及处置情况纳入“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管理,以省平台为统领基础,结合实地抽查排查,确保及时掌握工业固废产生、处置情况;同时在日常固体废物监督检查中,重点查看堆存场所的硬件设施是否达标,确保“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设施落实到位。二是进一步规范我县固体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持续推动我县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工作。我县作为橡胶产业基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胶管、废橡胶下脚料等,要求企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签订《橡胶等工业固废处置服务合同》。
(二)涉危险废物企业纳入平台管理
按照上级要求,我县涉危险废物企业逐步纳入“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管理,涉危废企业均与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签订了危废转移处置合同,危废转移全部在平台进行。要求产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如实完整填写相关信息,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建立规范化的涉危台账,如实和规范记录危险废物产生名称、种类、数量、来源、出入库、去向、交接人签字等情况。及时通过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自行利用处置或转移等信息。危险废物处置要有明确的处置时限,并在“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创建转移联单,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对处置过程中可能出现环境污染事件的要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三)持续开展危险废物隐患排查工作
继续以高压态势严格监管全县涉危险废物企业,建立全县危废排查整治专项工作包联机制,对全县十六个乡镇和高新区开展对口指导,工作包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进行检查。要求企业建立规范化的危险废物台账,做到台账规范、内容详实,不缺项漏项,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设置标签,并填写相关信息。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建立危险废物排查整治台账,进行动态更新,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督导企业立行立改或限期整改。重点掌握涉酸、化工、农药等重点监管企业的涉废信息,依靠省平台和现场检查工作双管齐下,实现产生、收集到转运处置的全过程监管。
关键词:医疗机构;医疗废物
同心县属国定贫困县,尚未建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各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理。为了解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理状况,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公众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2010年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专项监督检查的要求,对全县37所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理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检查对象医疗卫生机构共37所,其中县级医疗卫生机构4所,乡镇卫生院10所,民营医院3所,个体诊所20所。
1.2检查内容与方法采用现场查看、查阅资料与现场询问相结合的方法,根据2010年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专项监督检查表规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实行分类收集、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医疗废物记录、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位置、警示标示、防鼠防盗、消毒、上下水、通风)是否符合规定、个人防护等项目逐项登记,统计分析。
2结果
2.1组织机构及应急工作预案37所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疗废物管理组织领导机构20所,占54.1%,县级机构最高为100.0%,个体诊所最低为20.0%;制定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13所,占35.1%,县级机构最高为75.0%,个体诊所最低为20.0%;具体详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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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分类收集、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和医疗废物记录实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的医疗卫生机构7所,占总数的18.9%,10所乡镇医院均没实行;10.8%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专用包装及容器收集医疗废物,为3所县级机构和1所民营医院;37所医疗卫生机构均对医疗废物收集实行了登记记录;具体详见表1。
2.3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及个人防护有1所县级医疗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医疗废物暂存设施,占总数的2.7%,16所医疗卫生机构为当日收集当日焚烧,20所个体诊所当日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一起交给环卫处理,36所医疗机构没有对感染性废物进行消毒;4所医疗机构配备有个人防护装备,占总数的10.8%,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的医疗机构为0。全县37所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理合格数为0。见表1。
3讨论与建议3.1理顺管理体制,强化依法监督,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守法管理的意识全县37所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理合格率为0,组织机构和应急预案建立率也仅为54.1%和35.1%,其它工作落实比率除登记记录为100.0%外,均较低,乡镇卫生院、个体诊所,民营医院部分工作落实率为0。一方面反映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只限于表面,另一方面反映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没有全面落实。根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1],目前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管办不分、民营机构许可与卫生监督管理分离、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监督的卫生管理体制,给同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依法监督管理带来了较大的制约,同时行政管理机制不健全,受社会各方面的干扰,执法缺乏公正,各种权力主体为局部利益干扰法律实施时有发生[2],加之环保执法的缺失,由此出现了上述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工作不落实,监督机构执法工作不到位的局面。对此笔者建议,加大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加速实施医疗卫生机构管办分离;按照“统一、精简、高效”的基本原则实施卫生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卫生监督执法与行政机关合二为一,责权统一的卫生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卫生监督与环保执法的密切配合,全面强化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监督管理,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决不姑息,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守法管理的意识。
3.2实施责任管理,加强宣传教育,推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全员责任管理制本次调查反映出医疗废物处理工作在实行分类收集、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个人防护等方面,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均不到位,有的甚至没有落实,特别是做为全县医疗卫生主体的公立机构,医疗废物处理工作严重滞后。出现这种状况一是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垃圾的处置从技术上、处理成本上考虑多一些,而对依法处理认识不足[3],管理乏力;再者医护人员医疗废物处理知识欠缺,责任感缺失,造成工作落实不到位。对此提出以下建议:①实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法人分级管理责任制,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其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职称评定、绩效工资、职务认定以及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相结合;与民营医疗机构许可、校验相结合,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对医疗废物处理的认识水平和管理水平;②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医疗废物处理相应法律、法规、规范的培训,既利于专业技术人员自身的保护,也有利于提高其遵守相关法律规范的意识,并通过实行全员分级负责制的实施,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医疗废物处理的工作水平。
3.3实行分类管理,连片集中处置,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理规范化全县只有1所县级机构建有医疗废物专用焚烧炉,其它均为自制简易焚烧设施。20所个体诊所因经营场所临街设置,受场所限制,无法焚烧而直接与城市生活垃圾一起倾倒,个别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减少成本,也有类似现象。鉴于此,全县医疗废物的收集与焚烧应结合同心实际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产生者付费、就近处置、存储警示、密闭运输、集中处理处置”的原则,实行连片集中处理的办法,对县城25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由设置专用焚烧设施的医疗机构统一回收焚烧,在提高设备使用效率的同时,有效消除了医疗废物流失造成的公众健康安全隐患;乡镇卫生院加强土炉改造提高焚烧效果。
在解决了医疗废物末端处理设施和最终去向后,对全县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将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
1-6月共监督转移危险废物15种__*.__*吨,其中废弃危险化学品__.__吨,废矿物油__*吨,废乳化液__吨,染料涂料废物92吨,含铬废物__吨,履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__*余份。
为6家单位办理了新增放射源初审,办理x射线装置初审5家,处理废旧放射源__枚,办理进口废塑料初审1次____吨。
出车__*台次,行程____*公里,处理举报__起,办理政协提案*件。
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文秘站-www,,找范文请到文秘站网]
(一)开展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和放射性标识专项检查工作。
为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环境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中心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警示标识的专项检查工作。这次专项检查以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处置单位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销售、使用、贮存单位为重点。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外明显处要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医疗废物贮存场所要同时设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警示标识;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和含有放射源的仪器仪表,要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计划截止6月20日,共有35家企业,15家医院设置了224枚标识。
(二)开展应急事故救援工作,办理各类举报。
在今年上半年发生的道外区哈医药供销有限责任精细化工分公司、松北区新光化工厂、平房北方特种油厂的火灾事故处理过程中,中心及时反应,快速出击,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中心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对燃后罐体仍在漏出的少部分液体进行了封堵,将事故产生的废液和消防用水集中控制在厂区内,对残罐、厂区废水和受污染的泥土等一并进行了清理,最大程度减轻了火灾造成的二次污染,将几次事故中的300余吨残留积液以及厂区地面泥土等全部安全转移,进行了处置。
1-6月共处理电磁污染14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举报3起。
(三)加强日常监管,完成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核实工作。
1-6月对6家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对8家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取缔2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加工点;以开发区为重点,对区内43家企业进行了专项申报核实;配合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对我市7家企业进行了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听取了企业基本情况汇报,对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的设备设施运行状况、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对申报中存在的误差进行了校正。
(四)开展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批工作。
配合污控处于表面工程协会开展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批工作。对第一批45家申请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对38家合格企业形成审批意见报局污控处并最终发放排污许可证。目前,第二批22家电度企业排污许可证审核工作正在进行中。
(五)开展放射源初审和废旧放射源回收工作。
加大放射源使用单位的监管力度,对华美金店、雀巢公司、呼兰质监所等6家单位的新增放射源进行了初审;对省农科院期间留存的12枚废旧放射源以及宾县二中、呼兰三电厂、哈药厂共64枚废旧放射进行了彻底清理,送交到省放射性废物库,不但减轻了企业的压力,更极大地消除了社会安全隐患。对黑龙江省阳光女子医院、普宁医院等5家单位的X射线装置进行了初审。继续开展7.13辐射事故调查工作。
三、存在问题
(一)业务知识学习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指导思想
以防止疾病传播、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的,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夯实工作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逐步实现全市医疗废物统一规范化管理,集中无害化处理,杜绝医疗废物违法违规乱倒、乱埋及医源性的二次污染,实现我市医疗废物的安全贮存和集中处置,有效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为建设循环发展、富民强市的新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按照分阶段、有步骤、保重点的原则,自2012年7月起至12月底前,从中心城区开始,逐步过渡到十县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计生服务机构等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全部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置。具体时间为:
1、2012年7月至9月,中心城区及周边镇办所有医疗卫生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计生服务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实行集中统一处置;
2、2012年11月底前,十县区县城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置;
3、2012年12月底前,根据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运转处置能力,逐步实现全市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产生的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
三、集中处置范围和医疗废物名录
(一)集中处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及其它产生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称“产生单位”),均应参加集中处置。
(二)医疗废物名录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纳入全市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名录主要有:
1.感染性废物(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废物),包括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血清、血液,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2.损伤性废物(指能够扎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包括医用针头、缝合针,各类医用锐器,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3.药物性废物(指过期、淘汰、变质或者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包括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4.病理性废物(指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包括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5.化学性废物(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包括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四、集中处置的原则及要求
(一)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遵循的原则及要求
1、各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对医疗废物实施严格的分类管理,建立医疗废物暂时中转贮存设施、设备,并按规范进行收集、贮存管理。
2.各产生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处置中心处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非正常渠道买卖、回收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3.各产生单位和处置中心应当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在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费用承担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报当地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产生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保存5年。
5.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规范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二)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工作职责及要求
1.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负责全市医疗废物的统一集中处置工作。
2.处置中心的工艺流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持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以及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运营。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职责明确,管理规范,运转高效。
3.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目前只负责感染、损伤、药物性三类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要加大病理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处置项目建设力度,完善设备,尽早实现全市集中统一处置。
4.处置中心应掌握全市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基本情况,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配备足够数量的运送专用车辆,制定科学的运输方法,保证运输工作需要。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有明显标识。
5.处置中心应制定科学、规范、合理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在设备停运或检修期间,必须保证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的安全,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6.产生单位交由处置的医疗废物采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产生单位和处置中心交接医疗废物时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专用)由处置中心医疗废物转运人员和产生单位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填写,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时间为5年。
7.处置中心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当医疗废物运至处置中心时,处置中心接收人员确认《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上填写的医疗废物数量真实、准确后签收。
8.医疗废物运送专用车每次运送完毕,应在处置中心内及时清洗消毒,保持车辆整洁。禁止在社会车辆清洗场所清洗医疗废物运送车辆。
9.处置中心应当填报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每月报市环保、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五、收费标准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市物价局、环保局、卫生局关于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执行。
六、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理,是防止疾病传播,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是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的重要内容,是改善投资环境,实现循环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级卫生、环保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市上统一安排和工作方案要求,迅速部署,健全机制,落实责任,抓好落实,确保全市医疗废物统一集中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2.密切配合。各级卫生、计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消毒、贮存以及集中处置工作中的传染病、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物价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公安、交通、药品监督、工商、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县委“省级生态县建设”战略部署,按照县委、县政府下达我委的各项工作任务,履行本部门工作职责,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我委创建省级生态县的目标顺利实现。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按时完成县交办的生态县创建各项任务。
(二)4月底前完成危险废物处置资料:县医疗废物委托处置情况汇总表;处置单位接收和处置全县医疗废物量汇总表;县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协议书复印件汇编;县医疗废物转移连单(存各医疗机构)。
(三)4月底前完成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指标完成情况汇总、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计划、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我县近三年未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的证明、村镇饮用水水质检测报告等文件准备。
(四)4月底前完成县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指标完成情况概述;县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统计表;全县改厕工作总结;农村常住户数统计;使用卫生厕所农户数统计表;全县改厕投资明细表;全县改厕工作取得的荣誉证书复印件;有关农村改厕工程验收资料;政府及部门下发的有关农村改厕,提高卫生厕所普及率方面的政策文件准备。
(五)4月底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末梢水水质达标率汇总,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汇总等资料。
(六)6月底前完成全县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暂存点规范化建设,完成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废水规范化处理设施建设,并规范运行。
(七)6月底前完成打造卫生改厕观摩点(每个乡镇2各以上),确保卫生厕所普及率达95%以上。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1.县疾控中心根据《省农村应用水水质卫生检测实施方案》,加强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提高农村饮用水监测的覆盖率。
2.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信息收集,做好全县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和部分分散式供水点供水方式等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详细掌握全县农村供水有关数据资料。
3.结合生态县创建工作要求,重点加强对创建生态乡镇、村供水工程水质的日常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并及时对所监测到的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对水样监测不合格的供水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确保2016年安排创建生态乡镇的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大于95%。
(二)农村卫生厕所整治工作
1.县爱卫办要在认真总结多年来项目工作的基础上,结合中央项目督导组专家的意见,重点把好中央项目村的落实、项目村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改厕健康教育三个关,进一步提高项目技术指导能力,确保中央项目质量。
2.普及全县农村的公厕、户厕无害化改造工作,积极扶持中心村的改厕工作,在中心村全面清除简易厕所、露天粪缸,按人口比例规划建造无害化公共厕所,确保农村无害化厕所普及率在95%以上。
3.完成县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指标完成情况概述。
(三)医疗废物、废水管理工作
1.认真落实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到领导、责任、措施“三到位”。
2.县直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并按照要求全面开展考核,同时督促各医疗单位将医疗废物按规定统一收集,并交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理。乡镇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等偏远地区必须达到《医疗废物处置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要求,经县环保局和卫计委同意后方可就地进行处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3.卫生监督所要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强化对全县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专项检查,要将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纳入责任目标考核内容,确保全县各医院医疗废物处置率达100%。
4.督导乡镇医院医疗废水规范化处置,村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创建生态县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我县生态文明和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的有效载体和内在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认识生态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创建意识,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行动统一到位,宣传服务到位,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二)明确责任,强化督查
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确保高标准完成卫计系统创建生态县的各项工作目标。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委统一时间要求完成各自任务,疾控中心负责对全县饮用水水质的检测及相关材料的收集。爱卫办要高标准完成农村改厕工作,并做好数据资料的统计与收集。卫生监督所要进一步做好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督查工作。各医疗机构加强对本单位的医疗废弃物处置情况的自查工作,确保两废处置规范有序,相关登记汇总资料齐全。卫计委创建办将不定期开展检查,并对创建工作不落实的单位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年终考核一票否决。
1、编制目的:
为了紧急预防和迅速置我县突发性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出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与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3、运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县境内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
4、工作原则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对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灵敏,处置及时的思路,预防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类与分级
(一)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三类:
1、环境污染事件(即水污染事件、大气污染事件、噪声与振动污染事件、固体废弃物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等);
2、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即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
3、核与辐射事件(即核电厂以外的设施事件或辐射事件)。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程度,分为一般环境事件、较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等四级。
1、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环境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中毒2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丢失、被盗、失控4、5类放射源。
2、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行政区域纠纷,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的;
(3)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状态;
(4)丢失、被盗、失控3类放射源。
3、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人员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1以上,10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当地或者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态环境受到污染;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5)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
(6)丢失、被盗、失控1、2类放射源。
4、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1)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或中毒100人以上;
(2)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特种生态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及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及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4)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及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5)利用放射性物质制造恐怖袭击事件、或恶袭击核设施,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三、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应急处置分级负责制
县环保部门的职责:
1、处置范围: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县级环保部门要迅速组织应急队伍到达现场,疏散人员,并按市局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开展处置工作。
2、报告时限:县级环保部门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在一个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在本级政府的直接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应在两个小时内向市环保局报告。也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求,随时请求市环保部门的支援。对重大和特大环境事件,要随接随报市环保局。
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环保局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其组成与职责是:
(一)指挥部组成。指挥长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环保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环境监察支队,县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负责人,及由市县调配专家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应急方案组、应急监测组、信息传输组、后勤保障组。
(二)职责
1、指挥部职责
(1)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统一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要果断做出决定,安排各个应急组到达现场,负责确定安全、防护、处置、指挥方案,避免和减轻污染危害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2)负责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危害与处置情况,并向有关县区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3)根据处置情况、负责向市环保局和有关劳动安全、卫生防疫、公安武警等部门请求应急支援和处置等工作;
(4)负责对县区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支援和协调工作;
(5)负责跨县区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协调处理工作;
(6)负责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一般、较大环境事件)信息的统一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境监察大队,主任由大队长兼任,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1)协调指挥部领导组织完成指挥部的各项职责;
(2)传达和执行指挥部领导的应急指令,协调应急方案组、应急监测组、信息传输组、后勤保障组的有关工作;
(3)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勘查,警戒收集情况并及时报告和建议;
(4)开展对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的调查取证工作;
(5)核定事故危害和损失,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和直接损失进行技术鉴定;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和损失情况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报指挥部审批;
(7)草拟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信息事项,承办应急状态终止应急指挥部决定的相关事宜及按政府统一安排各部署,组织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培训和演习。
3、应急方案组的职责
应急方案组按业务划分,设立水和大气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小组,自然生态破坏与放射辐射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小组。小组长由油区监察组、城区监察组的组长兼任。
(1)研究拟定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2)协调专家组,对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方案进行咨询或论证;
(3)负责建立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预案库,做到有备无患及培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队伍。
4、应急监测组的职责
应急监测组由县环境监测站的业务骨干组成,组长由站长兼任。
(1)根据指挥部的指令立即到达现场,对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急监测,及时、准确向指挥部报告监测数据;
(2)承担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损失程度的有关监测事项;
5、后勤保障组的职责
后勤保障组组长由负责机关事务的副局长兼任,负责车辆的调度和物资保障工作。
6、信息传输组的职责
信息传输组由县局办公室和12369值班室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接收传输,应积极响应应急指挥部上传下达任务。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一)接报与出动
1、县局办公室和12369值班室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值班员应立即向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报告,并向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通报。
2、根据指挥部领导的指令,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通知后勤保障组安排车辆,派出先遣调查组查赶赴现场,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初步处置,并向指挥部领导报告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
3、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属于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市局后听从市局指挥部的调遣。
4、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指挥部领导的指令,及时协调应急方案组,应急监测组和后勤保障组,携带应急物品和监测仪器赶赴现场,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5、应急队伍到达现场进行紧急处置时,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已掌握的事故情况和监测数据,提出对事故性质和危害的认定意见。需要请求市环保局支援的一并报指挥部领导审定。
6、根据指挥部领导的指令和确认的结果,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需要市环保局支持和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要及时请求市环保局协调和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种类型。
1、初报。是在突发性环境事件发生的1小时内上报,用电话、电报、传真等现代通讯手段,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的数量,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经济损失和人员受害情况。
2、续报。是在初报的基础上,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等基本情况随时上报。
3、处理结果报告。是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以及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等详细情况。
(三)现场应急处置
1、处置的原则
(1)尽快控制污染源,停止污染物的继续排放。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污染物扩散蔓延的范围,把事故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3)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造成后患。
2、处置的方法
(1)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和肇事单位进行紧急会商,迅速分析、收集和汇总事故发生和危害情况,尽快开展现场监测。
(2)对以往有成功处置经验或成熟处置方案的环境事件,由应急方案组比照提出处理意见,经指挥部领导同意,迅速进行处置;无成功处置经验和成熟方案的,由应急方案组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经指挥部领导同意后实施。
(3)可能对周围环境或流域造成影响和危害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采取果断措施迅速通知周围相关单位和群众,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遭受损害。确实需要实施区域封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立即报指挥部请求驻军、公安或武警部队支援。
(4)应急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应急物资,由指挥部办公室调用;储备不足或尚未储备的应急物资,由指挥部领导确定调运或购买。
(5)对于排放剧毒污染物,危害严重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可请求消防部门或防化部门以及其它专业队伍支援。
(四)应急监测
由市环保局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组组织协调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指导县环境应急监测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组讨论,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事件决策的依据。(五)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突发环境事件大多数是由于化学物质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处置过程中,因发生火灾、爆炸、泄漏及管理不当而造成的。其中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尤为突出。因此,进入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人员,呼吸系统的防护,一般要佩戴防毒面具,紧急事态应急或撤离时,应佩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眼睛的防护要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身体的防护要穿橡胶耐酸碱防护服;手的防护要戴橡胶耐酸碱手套。在工作现场严禁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后淋浴更衣,进入高浓度区作业,应有监护措施。
(2)受害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环境、人员密度来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六)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1、在进行现场应急处置的同时,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处置人员应当抓紧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全面、准确收集和保护有关事故发生的原因、危害以及损失等方面的第一手证据和资料,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当请求公安和司法部门介入。
2、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室要根据调查取证,事故认定等情况,依据环保法律法规,拟定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意见,报指挥部审批。对于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信息
1、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认定及其发生的原因、危害等相关信息,由指挥部领导或授权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
2、进入事故现场的新闻媒体记者,应当服从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的管理和安排。
3、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先简要基本事实,对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
(八)宣传、培训与演练
1、我局在今后工作中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2、我局突出环境事件指挥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3、按照我局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协调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处置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践能力。
(九)善后处置
我局在县政府统一协调下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专家组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六、我县突发环境事件重点防范的行业和单位
(一)放射性污染事件重点防范的行业和单位
1、医疗行业、*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榆林炼油厂职工医院。
2、油气井下勘探行业:长庆井下作业处。
(二)水污染事件重点防范的行业和单位
1、石油天然气化工行业。长庆采油三厂、四厂,长东公司、*甲醇厂、*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发电厂、延长石油管理局*钻采公司、榆林炼油厂以及县境内石油公司各加油站。
2、*芦河酒业集团公司、三边酒业、新田源食品总厂、王贵集团。
3、医疗行业:县级以上重点医院和医疗科研单位。
4、其它可能造成水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业。
(三)大气污染事件防范的行业和单位
1、石油天然气化工行业:长庆第一采气厂、长庆*甲醇厂、*天然气发电厂。
2、医疗行业:*县人民医院的二氧化氯发生器。
3、其它可能造成大气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业。
(四)固体废物重点防范的行业和单位
各医疗单位的固体医疗废物以及其它可能造成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或单位。
1.1.1目的
为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迅速、有效地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重大突发性环境事故,全面控制和消除污染,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确保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特指定本预案。
1.1.2工作原则
1.1.2.1预防为主。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全市人民防范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意识;坚持不懈地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对我市各类污染源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及其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1.2.2全面覆盖。对区域范围的污染源、水系河流、城镇居民点、水源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特殊生态保护区,以及大气、水体、固废、危废、噪声、辐射等各环境要素全面覆盖,全面监控,以保证环境信息的完整性、连续性。
1.1.2.3突出重点。对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重点水域、重点区域内的污染源实施重点监控。
1.1.2.4公众参与。建立环境新闻机制,确定新闻发言人;建立环境公示、听证机制,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建立举报制度,健全“12369”投诉系统,确保公民的环保知情权、参与和监督权。
1.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理》
《成都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1.4适用范围。
凡属我市范围内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控制和处置行为,除放射性事故外,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
1.1.4.1因自然灾害影响而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
1.1.4.2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环境污染事故;
1.1.4.3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它严重污染事故;
1.1.4.4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其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1.1.4.5其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1.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2.1应急领导小组与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我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市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决策、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责任是: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故的预测、预警、监测工作;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进行有关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收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的有关信息,掌握动态,适时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专家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策略和预防控制措施,开展效果评价;组织实施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统一调配应急资源,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应急防治、物资保障、信息宣传、治安、督查等五个工作组。各组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开展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应急防治组: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的预防控制措施,包括污染源调查、现场污染物处理、监督指导、环境监测与评价等;根据突发环境事故发展形势和预防控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调整全市策略和措施的建议。
物资保障组:由市经贸局牵头,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生产和调度保证供应;负责应急设施的建设和应急设备的采购。
信息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收集分析突发环境事故的有关信息,报道应急工作动态。
治安工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及时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区域的隔离封锁、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交通管制、保障运输;协助污染现场处置等。
督查工作组:由市委、市政府目督办牵头,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应急措施的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应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予以解决纠正,对违法违纪和渎职行为进行处理等。
1.2.2环境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
成立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专家咨询小组,由聘请的水、气、固废、生态等方面的专家组
成。负责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准备和处理提出咨询和建议;指导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的制定和修订;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承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安排的其它技术工作。
1.3预测、预警
1.3.1监测与信息收集
市环境监测
、环境监察部门为环境监督与信息收集机构,承担所辖区内水、大气、危险废物的日常监测,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内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其它突发环境事故信息。
1.3.2报送制度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环保局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做好本辖区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和成都市环保局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信息。
1.3.2.1在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市环保局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采取措施努力控制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继续扩大,对突发环境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把初步认定的情况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省环保局报告,并同时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3.2.2一般(ⅳ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市环保局应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1小时内,向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并报市应急办。
1.3.2.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市环保局应当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市应急办和成都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1.3.2.4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市环保局在依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向省环保局报告
1.3.3报告方式与类型
1.3.3.1通常有口头报告、电话、传真报告、电子邮件报告、书面报告等。
1.3.3.2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上报。通常采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通常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通常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送报。
1.3.3.3核与辐射事故的信息报告在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同时,还须按照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
1.3.4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健全全市环境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对体系网络进行维护,逐步实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预测、预警和应急指挥工作的自动化和信息化。
1.3.5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分级标准
1.3.5.1特别重大环境事故(ⅰ级)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事故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故,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储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界的环境污染事故。
1.3.5.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
1.3.5.3较大污染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5.4一般环境污染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响应程序与协调内容
1.4.1基本响应程序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应急处置指挥部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处置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波及其他区(市)县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的同时,应急处置指挥部要对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并及早向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1.4.2协调指挥的分类
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工作组,完成现场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治安警戒、人员疏散安置、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物资经费保障、应急通信、信息综合、新闻报道、涉外处置、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
1.4.3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启动市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指令;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应急指挥工作;
(4)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5)组织事故发生区域人员的疏散或转移;
(6)组织现场警戒和道路、水域等交通管制;
(7)组织对伤员的急救;
(8)组织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9)组织应急救援通信、物资征调及其运输等保障工作;
(一)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为及时、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的危险度或缓解后果的严重性,保护环境,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市人民政府制定本预案。
(二)原则
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辐射事故:
1.核技术应用事故。
(1)放射源的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源的辐射屏蔽丧失。
(3)放射性物质泄漏。
2.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
(1)严重的撞击,致使包装系统破坏。
(2)严重的火灾,致使包装的屏蔽、包容物丧失。
(3)包装上存在缺陷,致使放射源的辐射屏蔽丧失。
(4)放射源在运输途中丢失。
3.核恐怖袭击事故。
4.其它类型的辐射、放射性污染事故。
二、辐射事故的分级和放射源分类
(一)辐射事故的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IV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二)放射源分类
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I、II、III、IV、V类,V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
I类放射源: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II类放射源: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III类放射源: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IV类放射源: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类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V类放射源: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本市辖区内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大辐射事故,由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三、机构与职责
(一)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主管市长担任,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事故发生地政府主要领导、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委、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局、建设局、财政局、民政局、监察局、总工会、市委宣传部、报社、广电局、供电、通讯以及**军分区、武警支队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
(二)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要求;
2.按照本《预案》,统一领导、集中指挥、组织协调全市各方面力量,处置本市辖区内的一般辐射事故,配合上级机关处置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力争使事故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辐射事故。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环境保护局
(1)按照规定及时向**省环保局报告辐射事故;
(2)按照上级环保部门要求配合上级机关进行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县(市、区)环保部门处置一般辐射事故。包括:事故现场应急监测,放射源及被污染物品的处置、事故调查和影响评价,确定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等;
(3)对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在上级机关到达现场前,进行初步应急处置;
(4)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5)置备、管理应急设施和设备。
2.市卫生局
(1)参与辐射事故监测、调查、应急处置综合协调等工作;
(2)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工作,并配备相关人员及设备;
(3)配合上级机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市公安局
(1)参与辐射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综合协调等工作;
(2)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并配备相关人员及设备;
(3)负责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及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
(4)协助卫生部门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5)负责事故现场保护和收集有关证据工作;
(6)负责事故区域(包括相关区域)的安全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
(7)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等;
(8)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监控,以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4.事故发生地政府
(1)建立当地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机构,配置必要物资;
(2)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辐射事故;
(3)组织对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进行及时处置。
5.其他部门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和调集事故应急所需物资、设备等;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辐射事故现场的设备处置的技术支持;
市交通局负责所辖道路运输中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提供辐射事故中建筑物的相关技术支持,对受污染的建筑物的评估、鉴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财政预算,配备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设备所需资金财政预算的调整和资金支持;
市民政局负责辐射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安置、抚恤工作,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维护辐射事故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和社会稳定工作;
市委宣传部组织报社、广电局负责辐射事故的报道工作,确保稿件的客观、真实;
供电、通讯部门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供电、通讯联络需要;
邮政部门负责邮寄放射源中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处置步骤
(一)放射源失窃事故
1.事故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当地公安、环保部门报告。
2.公安、环保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定放射源可能去向。
3.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察、追缴,尽快找回丢失或被盗的放射源,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环保部门协助。
4.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放射源的辐射事故
1.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根据辐射事故等级采取立即撤离有关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隔离和应急救援等措施,并立即向市环保局、卫生局、公安局报告。
2.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应当立即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
3.市环保局负责迅速确定放射源的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4.市卫生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救治。
5.市公安局负责对现场进行封锁,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以前,不解除封锁。
6.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组织
(一)辐射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拖延不报。
(二)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报警电话:市环保局:0319—2024465
市卫生局:0319—5905073
市公安局:110
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事故单位应当填写《辐射事故报告表》(见附表),报送市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
(三)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并在4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
(四)环保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初步应急处置,对事故进行初步判断,并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指挥长做出决定。
(五)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全面统一领导、集中指挥。
(六)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指挥部通知后,应当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市政府要求,立即启动各自的应急处置预案,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尽量将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应急终止和恢复
(一)应急终止条件
1.当事故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由于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污染,使事故的长期后果可能引起的照射降至尽量低的水平。
(二)应急终止程序
辐射事故应急状态的终止,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经事故处理机构批准后终止。
(三)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市环保局会同事故处理有关成员单位整理相关资料;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评价应急期间采取的行动。指示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重复出现类似事故。根据实践,修改现有的应急计划和程序。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组织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区域去污计划和并负责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
2.事故单位应急终止后20日内,编制辐射事故总结报告,交事故处理有关成员机关。
3.对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发生事故的单位,由负责审批放射源安全许可文件的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