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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饮用水的管理工作,保障饮用水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饮用水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饮水安全领导机构。各镇(场)要加强领导,成立饮用水安全管理领导机构,落实责任人,切实做好饮用水的规划和管理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规范自来水厂经营主体。各镇(场)要对原自来水厂经营合同进行全面清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要进行修订或终止执行。各镇(场)的自来水厂必须要由有资质的供水企业进行经营,不得由无资质的个人承包。在出让经营权时,必须依照《**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三、确保自来水质量达标。各镇(场)要尽快对镇自来水厂进行整治,重点是督促其申办《卫生许可证》、落实和完善制水设施设备和卫生管理制度。凡新建和改建的自来水工程项目均须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要有卫生部门参与。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全市自来水企业供水质量安全问题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卫生部门要按规范做好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测工作,加强对出厂水和末稍水的卫生监督检测,对无证经营或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供水企业,要依法处理。
关键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长效管理
1 概述
江山市位于浙江西南部钱塘江上游、闽浙赣三省交界处,地理位置介于东经118o22′29″~118o48′48″、北纬28o14′29″~28o53′24″之间,市域总面积2019.48km2,其中钱塘江流域1809.1km2,长江流域面积210.381km2,南北长70.75km、东西宽41.75km。全市设有19个乡镇,2个街道办事处。江山市是浙江省25个欠发达县市之一。
根据2004年11月24日水利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水农[2004]547号),明确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分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档次,由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组成。四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低于安全或基本安全最低值,就不能定为饮用水安全或基本安全。
(1)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的为基本安全。
(2)水量: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60升为安全;不低于40升为基本安全。根据气候特点、地形、水资源条件和生活习惯,将全国分为5个类型区,不同地区的具体水量标准可参照表1.2确定。
(3)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全;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为基本安全。
(4)保证率: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
根据上述饮水安全评价指标,江山市2004年底对农村供水展开调查,调查统计:江山市农村总人口为49.19万人,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达32.79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66.7%。
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取得的成果
江山市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在2003年至2011年,共实施了21个乡镇(街道)499个行政村26个农民饮用水工程。在全市已组织实施的农民饮用水工程中,已完成集中式供水工程进村入户332个村;分散式完成117个村,累计完成449个村,目前已通水362个村,明年可进行扫尾工作,工程全部完工后,可有效解决32.79万农村群众饮水不安全问题。
3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方面主要做法和经验
3.1 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农民饮用水工程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性工程。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民饮用水工作,坚持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维护生命健康作为政府为民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连续四年将其列入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市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我市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工作。为加强对饮用水工作的领导,2007年,江山市成立了农民饮用水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严格落实农民饮用水工作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各乡 (镇)长、街道主任为当地农民饮用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把它列入乡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的考核内容,制订考核目标,分解落实责任。
3.2 积极协作,全力推进
市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农民饮用水工作。市水利部门作为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牵头单位,把农民饮用水工作作为当前水利工作的第一要务来抓,自觉担负起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管理等职责,积极做好整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特别是对于各项目的选址、布局等进行深入细致地论证,充分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确保项目发挥应有的效益。市卫生、财政、发改、建设、交通等相关部门也按职责分工,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乡镇、村是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实际组织者,是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和行政村都自觉把解决农村饮水问题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不断加大饮用水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力度。
3.3 科学规划,有序推进
2004年,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农民饮用水现状,市政府专门组织市水利、卫生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全市农村饮用水现状的调查评估工作。通过对全市农村饮用水水质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摸清了我市农村饮水不安全人数、类型及其分布,为全市实施农民饮用水工程提供准确、合理的依据。在此基础上,我市分别于2005年、2009年编制了《江山市“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江山市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严格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各乡镇(街道)、村饮用水工程进行科学规划设计和分类指导。根据我市有南北两大水源的实际,我市的农民饮用水工程规划设计以城市管网延伸集中式供水为主,独立式供水为辅。对交通相对便利、集中供水条件相对较好或无独立供水源的乡镇、村,按照“南北双向”集中供水方式进行规划设计,即利用北部城市管网延伸和南部峡口水厂管网延伸实行集中供水,最终“两网”合并,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
3.4 突出重点,精心实施
一是极早谋划,抓好政策处理。首先是规避农时减少青苗损失。积极做好当年农民饮水安全工程的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等工作,赶在春耕生产前动工,减少了青苗费支出;其次是部门配合降低费用支出。对涉及跨县道及以上等级公路建设的,由政府牵头,会同水利、交通、设计等部门,按照“能避则避、难避求优”的原则,力求多走桥涵,少挖公路,尽量减少公路损失和相关费用支出;交通部门按照特事特办原则,以最快速度给予开挖公路审批,并负责开挖后公路的恢复工作。
二是强化监管,确保工程安全。主要是把好“四个关”,首先是程序关。工程建设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所有原料采购、土建工程全部在招投标中心实行公开招投标,降低了工程造价。其次是质量关。项目实施单位分别聘请了监理,落实了专职管理人员,水利局除在职人员管理外,还专门聘请了退休人员协助工程现场管理,从施工材料、工序、作业方式等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厂家运抵的不同批次管材必须经过抽检合格后才能进行安装,隐蔽工程须经过单项验收才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第三是进度关。定期召开工程分析会,分析施工进度、存在问题等相关情况,适时调整工程施工方案,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工程建设进度。第四是资金关。市财政严格按工程进度下达款项,乡镇(街道)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所实施项目财务状况公开,接受各级检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三是广开门路,提高进村入户率。首先是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开展农村饮水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农民饮水安全意识,增强进村入户的自发性。其次是采用奖励、费用减免等激励政策,想方设法降低农户接水成本,增强进村入户的自觉性。市里对农户接水给予减免独户表费,对饮用水入户率达到60%的村给予2-5万元的奖励;一些乡镇、村采用奖励办法,对在规定时限内安装自来水的农户,给予一定的补贴或费用优惠,起到了较好地鼓励作用。
4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方面主要做法和经验
“三分建,七分管”,随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成并投入使用,加强建后管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健康良性运行是今后工作的重点。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供水用水管理,保障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市政府起草颁布了《江山市农村饮用水管理办法》(试行),通过办法的执行充分发挥农村饮用水工程效益,确保供水安全。
4.1 明晰工程产权及管理模式
江山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模式根据供水方式的不同共分为三种:(1)水厂管网延伸供水,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厂管网延伸工程主管网及附属设施,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村集体筹资投劳建设的村内管网及附属设施,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水厂负责对供水管网至农户计量水表之间的管网及附属设施包括加压泵站、调蓄水池等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2)乡镇或联村集中式供水,各级财政补助建设的乡镇、联村集中式供水和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的分散式供水工程,产权归集体所有,乡镇、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及附属设施,由乡镇或乡镇水厂成立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修、养护、管理;(3)村级分散式供水,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的分散式供水工程,由村或自然村负责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计量水表内管网及其设施由用水户自行负责维修管理。
4.2 建立良性运行机制
供水单位在日常运行中,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落实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落实村一级专人管理制度,根据农村饮用水运行管理的需要,按照现代企业管理要求制定工程运行及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并签订供用水合同,按照计量供水、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水价并实行“同网同价”制度,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实行水价听证会制度和公示制度;水价需调整时,由供水单位将原因、用途及财务盈亏报告上报和公布,经政府召开听证会后确定。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水费开支范围和审批权限,建立严格的工程折旧费、维修养护费、承包费、租赁管理费使用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
4.3 建立科学有效的饮水工程安全防护体系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的水源区,划定了水源保护范围,在进入水源保护区的主要路口设立防护标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管沿线设置标志桩,确保沿线水管不被开挖破坏;通过乡镇(街道)、村的广播、黑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进行集中宣传,广泛的宣传动员,大力宣传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意义,普及农村饮用水安全知识,公布各地饮用水达标情况,让广大农民群众认识到饮用不卫生、不干净的水对身体的危害。通过宣传,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饮水安全意识,激发群众自觉参与饮用水工程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
Abstract:The rural water supply source and water quality are introduced briefly and the main problems of how to manage the drinking water project in rural areas are discussed.
关键词:农村人畜饮水安全;现状;问题;管理办法
Key words:rural drinking water safety; the status quo; issues; management approach
中图分类号:TV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6-0168-01
1农村供水水源与水质情况调查
莱芜市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地区多属山区、半山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交通不方便,村庄比较分散,经济基础比较落后,人畜饮水多采用地面水、地下水和降水。
地面水多采用河水及水库水。河水的流速和流量受季节和降水量影响较大,浑浊度和细菌含量较高,水质有明显的季节变化,暴雨时泥沙含量增加,细菌含量也急剧增高。而水库蓄水量受气候条件及农业用水影响较大,一年之中水位变幅较大,水质一般较好,浑浊度较低。这是目前农村人畜饮水采用的方式主要之一。
采用地下水时,地下水的水源、水位与地形、地质情况有关。因为地下水分浅层地下水、深层地下水和泉水。浅层地下水补给水源较近,短时间内大量取水时,水位急骤下降,供水量受到限制,水质与周围环境密切相关,容易受地面污染物污染。浑浊度较轻,一般无色,水中钙离子的含量偏高,部分地区的饮用水铁、锰含量超标;深层地下水补给水源较远,水量有保证而且水位稳定,水质大多无色透明,细菌含量一般符合卫生标准。但是通常水的硬度较高,铁、锰、氟化合物含量超标;泉水水量因地形、地质情况差别很大,水质可以,但常含有与地质有关的某些化学元素。
降水因地区不同降水量各异,水质的好坏与当地大气污染程度及收集方法都有关系,是缺水山区的唯一水源。
2农村人畜饮水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饮水安全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积极响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号召,农村人畜饮水工作被列为莱芜市委、市政府为民办的实事之一。农村人畜饮水工作需要把提高水源保证率、改善水质,解决饮水安全问题放到第一位。
2.1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加上农村供水工程标准低,缺乏水处理等配套设施,水量和水质没有保证。受资金的制约,饮水标准得不到彻底改善。此外,村民离取水点的路程过远,以前修建的饮水工程大多为水井、水池等小型、分散工程,水源保证率低,遇到连续干旱就会重新出现饮水困难。有不少农村村民直接从沟河、水库及方塘中取水饮用,这部分水的水源水质根本不能确保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近几年来,虽然农村经济得到较快发展,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居住、电力、交通等条件已逐步得到改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农村饮水设施建设基本停留在以前的水平,严重落后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大部分饮水安全工程缺乏水处理设施,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饮水不安全对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构成了威胁。因此,农村饮水安全成为目前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2 农村人畜饮水的水质要求为确保农村人畜饮水的安全,农村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水质标准主要包括物理性状、化学性状、毒理学及细菌学四大类指标。
水的物理性状主要包括浑浊度、臭和味等指标。首先要求水质从感观上对人体没有不良刺激。
水的化学性状主要包括pH值、总硬度、铁、锰、铜、锌、挥发酚等指标。超过一定程度时,会使水发红发黑,产生异味、臭味,水烧开时会产生沉淀现象,生产、生活用水都不应该选择这样的水。在农村最常遇到的是含铁、含锰以及硬度过高的地下水,这种情况需采取除铁、除锰措施。但是降低水的硬度则比较困难,在农村中基本无法实现,彻底解决的办法只有另外选择水源。
水的毒理学指标主要包括氟化物、铝、砷、氰化物等有害物质,这部分物质的含量超过卫生标准时将对人体产生危害。因此,含氟量过高的水,不应该选择作生活饮用水。
水的细菌指标包括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通过消毒措施,让水质达到流行病学上的安全标准,成为群众可以饮用的安全卫生的水。
2.3 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安全问题的一些思路确保农村饮水的水质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彻底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安全工作迫在眉睫。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安全问题的思路是: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实现饮水安全,提高农村饮用水的质量。
3人畜饮水工程管理
人畜饮水工程建完后,必须加强管理。管好用好人畜饮水工程,才能保证工程效益的可持续性。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群众健康为根本,以解决影响群众饮用水安全突出问题为重点,从改善民生、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对我区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整治,切实提升饮用水水质,确保全区供水安全。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落实备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工业、生活、养殖和船舶等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强化供水企业内部管理,规范落实设施、设备、人员和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水质得到明显改善,出厂水质达到饮用水标准,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三、整治范围
整治全区18个集中式供水企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附后),重点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类污染源。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一般情况下,一级保护区水域:取水口上游1000米和下游500米河道为一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河段沿岸纵深40米区域为一级保护区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一级保护区范围外上游1000米、下游1500米河道为二级保护区范围。
四、整治内容
(一)完善保护设施。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栏、界桩、警示牌等设施的设置;在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置“养生池”等生物观察点。
(二)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供水企业各项制度,配齐配强技术人员,明确岗位责任,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处理,加强应急预案制订和演练,增添维护供水企业设施,确保规范运行。所有水厂必须在今年内建成水质检验室,并做到定时检测、逐项记载。
(三)强化水质监测。将饮用水源地作为重点控制的监测点位,切实做好生活饮用水质(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每年4次抽样监测,必要时增加监测频次,水质监测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开。
(四)整治工业污染。严格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新设排污口;全面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工业排污口的清理取缔工作;对保护区内现有排污口,限期搬迁;对饮用水源水质构成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限期整改。对保护区上游的排污口,加强日常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五)整治养殖污染。加强养殖污染的控制,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网箱、网栏养鱼。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经营性畜禽养殖。二级保护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实现治理达标。
(六)整治生活污染。利用各镇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市政生活污水接入污水管网;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上游沿岸垃圾堆放点、填埋场。
(七)整治船舶污染。全面清理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餐饮娱乐船舶,二级保护区水上餐饮娱乐船舶必须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并实现达标排放。严禁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
五、整治步骤
整治工作从2012年7月至12月完成,分为五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7月)。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让更大人民群众知晓保护饮用水源的必要性、重要性,通过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营造整治饮用水源污染和严肃查处饮用水源地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的舆论氛围,使“保护水源,人人有责,从我做起”的观念深入人心。区级相关部门、各镇(开发区)、各供水企业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完善整治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8月)。组织区建设交通、环保、水利、卫生等部门及各镇(开发区),采取分组分片等方式,在今年5月份完成调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辖区内饮用水源分布、构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及水源状况,以及污染物分布及污染达标排放情况。区建设交通、环保、水利、卫生部门及各镇(开发区)将调查摸底情况,于9月底前书面上报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9月)。各镇(开发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定挂牌督办的重点污染企业名单;制定本地区集中饮用水源保护长效管理措施;组织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演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完善设立标志牌;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监测;对不合理的养殖业进行调整。各镇(开发区)将自查自纠情况于9月底书面上报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10月—11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清查出的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全面开展整治,对影响并污染饮用水源水质的企业提出关停搬迁并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对决定治理、关停、搬迁的企业及规模化养殖场以及合理调整后的养殖业规划,进一步清理和整治保护区内的工业、交通、城镇生活、文化娱乐、养殖等各类污染源。组成专门整改及督查班子,加强整治督查,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将措施落实到位。区建设交通、环保、水利、卫生部门及各镇(开发区)将集中整治情况,于11月底书面上报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验收总结阶段(2012年12月)。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镇(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并通报检查结果。总结整治行动中的经验和不足,研究和制定饮用水源地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和措施。区建设交通、环保、水利、卫生部门及各镇(开发区)将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于12月底书面上报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根据区、镇(开发区)有关部门及个人在整治行动中的组织领导、整治力度、水质达标率、群众满意率等有关情况进行评比,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六、责任分工
(一)区府办。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区委宣传部。广泛深入地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对饮用水源保护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保护意识,营造人人关心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区公安分局。调查处理严重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源、触犯治安管理行为,配合相关部门维护好饮水安全。
(四)区监察局。负责监督、督查、查处专项整治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循私舞弊和整治不力等行为。
(五)区发改经贸局。控制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可能污染水体项目的立项,杜绝建设污染饮用水源的项目。
(六)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建设交通局、区环保分局、区水利局、区卫生计生局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划拨专款,保障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七)区环保分局。负责与区水利局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组织领导有关取缔行动。牵头抓好工业污染源的整治工作,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加强畜禽养殖污染、船舶污染和生活污染的整治工作,定期检查通报饮用水源污染整治的落实情况。
(八)区建设交通局。督促各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督促各供水企业负责自来水的日常监测和供水管网的安装维护;督促各供水企业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的设置工作。负责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按职权范围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制定指导各镇(开发区)实施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纳管工作。指导各镇(开发区)限期清运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堆存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九)区水利局。负责与区环保分局划定水源保护区,协调推进有关饮用水源工程项目建设,配合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十)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做好对各镇(开发区)生活饮用水质(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抽样监测工作,控制各类疫情发生。
(十一)区农林局。牵头负责全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种养殖业和禁止施用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化肥、农药,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农村面源污染。
(十二)工商分局。负责责令停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及其它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经营行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十三)港航站。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监管,防止发生交通事故污染饮用水源水质;强化河流饮用水源上游船舶管理,严禁垃圾、废水、废油下河;制定船舶污染饮用水源应急预案。
(十四)各镇(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作为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主体,制定本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完成污水处理厂及市政排污管网的建设,组织实施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
七、整治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级相关部门及各镇(开发区)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全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区级有关部门及各镇(开发区)要切实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政府部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实事,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件大事来抓,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各项要求,彻底消除影响饮用水水质安全的隐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卫生水。
(二)广泛宣传,公众参与。要充分利用区级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人人爱护珍惜水资源、关心重视饮用水安全的社会氛围。及时办理群众来信来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关键词】农村饮水;问题;探讨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民以食为天,食以水为先”,水是生命之源,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安全可靠的农村饮用水直接关系农村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是民生的关键,所以必须高度重视农村饮水问题。
1.农村饮水现状
塔城市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北部,地理位置东经82°41′01″-83?14′11″,北纬46°21′00″-47°14′01″之间,东与额敏县毗邻,西与哈萨克斯坦接壤,北与苏联为界,南至额敏河谷与裕民县相连。它是一个以农业为主,农牧业结合的县级市,全市辖9个乡(镇)场,集汉族、哈族、维吾尔族、回族、达翰尔族、俄罗斯族、蒙古族等25个民族于一家。
农村饮水主要是地表水和地下水,供水类型有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两种,集中式供水为简易自来水,分散式供水为手压井水,现有大小水厂61座,设计规模100方/日至1000方/日,现供水规模为60至800方/日,可供5万人生活和二十几家工矿企业用水。塔城市现有总人口16.72万人,其中农村总人口8.7万人,已达饮水安全人口5.05万人,普及程度仅为58%,饮水安全现状不容乐观。
2.农村饮水安全存在的问题
2.1饮用水水质超标
(1)饮用高氟水人数、危害、分布及其成因
据调查和水质抽检,饮用高氟水的人口为3223人(其中种牛场0.0549万人),饮用水中氟含量经化验达到1.6mg/L。位于恰合吉牧场的阿克苏村及加依尔村,窝依加依劳牧场的也可苏村及喀拉窝依西村、种牛场莫因塔村牛一队。由于干旱、过量开采地下水等原因引起的地下水位下降,加上凿井不封闭高氟水含水层,使原有低氟含水层的水出现了新的高氟水人口。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饮用水中氟含量不得超过1.0mg/L,而这些村的含氟量达到1.6 mg/L。
(2)饮用苦咸水人数、危害、分布及其成因
据调查和水质抽检,饮用苦咸水的人口为829人。位于丘陵下部的阿西尔乡客浅村饮用的井水,饮用的水中溶解性总固体含量1440 mg/L,总硬度800 mg/L,硫酸盐离子491 mg/L,由于水质硬度大,硫酸盐离子含量高,通过地区防疫站化验结果为苦咸水,村民饮用此水,发生腹胀、腹泻、肝胆结石,甚至诱发和加重心脑血管疾病等,对当地的居民身体健康是极大的隐患,情况十分严峻。
(3)饮用细菌超标严重,未经处理地表水人数、危害、分布及其成因
根据调查和水质抽检,饮用细菌超标严重,未经处理地表水人数为6790人,主要位于恰夏乡的阔克塔尔村、阿热勒村,窝依加依劳牧场的铁列克提村,阿不都拉乡的库吉拜南村、北村、西村、叶留拜村及乔拉克布拉克村,阿西尔的上阿西尔村。这些人至今仍直接饮用细菌超标严重未经处理的受污染的地表水。由于这些村位于北部山区、上中部黄土丘陵区及中部洪积平原区,属地下水深埋区,地下水埋深大,砾卵石厚,开采难度大或无法开采,村民均直接饮用地表水。由于这些村均从河道出山口处用管子将水引至村庄,水源无沿程污染,只有源头牲畜污染,经化验水源中含少量泥沙,水质细菌严重超标。
(4)其他饮水水质问题人数、危害、分布及其成因
根据调查和水质抽检,其他饮水水质问题人数为9951人,位于二工镇的齐巴拉尕什村、吐马克齐村、五里村、乌宗拉尕什村及喀拉苏村。地区种牛场为645人,位于种牛场牛二队。该类型大多存在于水文地质单元中的排泄带,即地下水溢出带以下冲洪积平原的中、下部。由于水质碱度较高,铁离子含量大,口感苦涩,难以下咽,长期饮用对人体内脏器官伤害很大,容易引起各种内脏疾病,对当地的居民身体健康是极大的隐患。
2.2水源保证率、生活用水量及用水方便程度方面的缺水问题
(1)水源保证率低、生活用水量不足的人数、影响、分布及其成因
塔城市境内局部区域严重缺乏饮用水是由于水源季节时段来源不均和水资源地域分配不均造成的。由于近几年水资源不断减少,上游井灌区井数量逐步增加,造成开采量大增,地下水位持续下降,致使部分井水水量减少甚至干枯,不能满足居民的生活用水要求,此类人口在我市有9062人,水源保证率为60-80%,各乡场均分布有此类人口,在恰夏乡尤为突出,恰夏村、恩喀德克村及乡政府驻地每年约有6222人在夏季用水高峰期由于自流井断流而吃不上水,每天需用很大一部分精力去几公里外的地方取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农民的生活质量难以提高,脱贫致富步履艰难,严重影响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2)用水方便程度低的人数、影响、分布及其成因
根据调查摸底,我市用水方便程度低的人数为6645人,位于喀拉哈巴克乡、博孜达克农场、恰夏乡、也门勒乡、窝依加依劳牧场及恰合吉牧场。地区种牛场用水方便程度低的人数为93人,位于育种中心村。由于受资金限制,一些地方仍未解决饮水问题,村民仍然几家共用一眼井,一些偏远山区以牧业为主的村队,牧民居住分散,因工程建设任务大,而效益却很低,一直沿用过去的取水方式,人拉马驮运水,最远距离达2公里左右。
2.3农村饮水安全技术方面的问题
(1)我市南部山区、丘陵区以及冲洪积扇区域,地面坡度大,管网采用重力输水形式,由于管网首末落差较大,管内压力超过管道工作承受压力,时常产生爆管现象。对此我市在设计上采用减压井、减压阀等措施,但都不能够完全确保安全运行。
(2)水质化验方面,由于资金、技术等原因,我市至今未设乡镇级水厂化验室,而委托地区防疫站或市防疫站做化验分析,由于水厂资金紧张,不能按规定作定期跟踪化验。
2.4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问题
供水工程所使用的一些材料特别是输水管道、机电设备等,在近年来不断有新产品推广,由于缺少这些材料安装、施工、质量、验收等国家或行业规范,造成建设管理过程中管理操作困难。
农村供水工程除国家投资外,还需要地方配套和群众自筹,新疆作为国家偏远省份,经济落后,地方财政配套能力有限,农牧民收入较低,自筹能力差。工程建成后,工程设施更新、改造、扩建投资资金筹措困难。
2.5运行管理方面的问题
管理机构不健全,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水费收取不尽人意。群众对水是商品的观念淡薄,有的甚至认为解决农村饮水困难是党和政府的责任,交纳水费极不情愿,加之大都是集中定点供应,矛盾层出不穷,水费计收较为混乱。目前执行的水价标准大都没有测算,由村镇按人口平均分摊,只能维持饮水工程的正常运行。
3.推进农村饮水安全的措施
以 “增容、扩源、联网、强管”为总体思路,把管理工作提高到重要位置,从变革管理体制入手,大胆探索“市场养水”路子,已成立的塔城市农村自来水管理总站负责全市各水厂销售水量、水质合格率、单位能耗、设备完好率、生产成本、利润以及安全运行,优质服务等管理工作。组建基层供水站,由总站垂直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全面管理工程的运行和生产经营。
(1)明晰产权。除个户自建或国补自用的微型工程外,均属集体所有。对集中和连片供水工程,由于受益范围跨村、跨乡,必须统一管理经营。由市农村自来水管理总站负责经营。对单村供水工程,由市农村自来水管理总站与各村签订托管协议,委托村委会管理,村委会成立村级供水站,实行企业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完善配套设施,保障安全供水。由于我市农村改水工程的管网设计是按树枝状管网布置,由于资金等原因管网配套设施不全。具体表现在输水管道和配水管道管线混乱,基本上都是就近安装,有时为了维修一两户自来水,不得不大片局域停水甚至全线停水。针对这种情况,应对严重制约供水的设施大胆进行改造,对供水管线进行输、配水有效分割,在输水管上加总闸阀、总表、压力表和验水管,配水管设分闸阀、分水表及压力表,根据各个片区不同的用水需求随时进行调节及时掌握输配水量、水压、水质情况,提高工作效率,缓解供需矛盾,解决一直困扰我们的由于用户局部故障导致全线停水的难题,保障正常供水。为避免偷水漏水降低水费,做到管理方便,我们计划:第一,各水厂出水口安装总表;第二,各供水辖区(村)安装分水表;第三,各供水辖区的组或队安装巷表;第四,安装户表,将入户水表从室内移到院外,一户设一个水表井,随时可以检查供水统中的水表、水量。
(3)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运行管理,用制度来约束各种行为规范。饮水工程是一项世人瞩目的宏伟工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不但要建设好,而且要管理好,否则,功将为过,利也变为害了。因此,树立三分建、七分管的思想,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尽快研究制定出适合我市的农牧区改水防病供水管理办法。
(4)要想搞好饮水工程管理,应高度重视提高人员的整体素质,对他们进行定期集中培训,考核完持证上岗,各供水点实行效益管理,管理人员待遇与效益挂钩,奖优罚劣,费用支出严格监督,设备按水费总额提取维修基金,加强设备及管线养护,减少维修开支。
(5)由市物价部门对全市农村饮水工程实行统一水价。水价根据地域及居住情况分三类区核定,一类区为管线长,地形复杂地区,如阿不都拉乡、恰合吉牧场;二类区为供水户数少,运行困难地区,如阿西尔乡、喀拉哈巴克乡、也门勒乡;三类区为供水户数较多,运行较为良好地区,如博孜达克农场。二工镇由于和城网联网,水价也和城市水价统一。
关键词:两部制水价农村饮水工程应用分析
中图分类号:TU991.25文献标识码: A
一、两部制水价概述
两部制水价是根据当前水利工程供水现状提出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水利工程正常运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在2003年7月3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规定,水利工程供水应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根据这一定义,“两部制水价”是指水利工程供水中的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在《办法》中规定,基本水价是按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50%的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制定的。基本水价确定之后,收取基本水费按多年平均用水量乘以基本水价而得到,它反映的是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水户应收取的最低费用,用来维持水利工程单位最基本的正常运转。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他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税金的原则核定。计量水费按实际供水量乘以计量水价而得到。它反映的是实际供水量的货币形式,实行的是多用水多交钱,少用水少交钱的基本原则,有利于用水户节约用水。
二、实施两部制水价的必要性
(一)水资源越来越珍贵
任何对人类有价值的自然资源在市场经济中都应有价格,短缺资源的价格就应依短缺程度不断变化,不可再生的短缺资源就应有更高的价格以达到保护该资源的目的。水是对人类有极高价值的自然资源,在市场中应有其价格。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水既具有自然属性又具有商品属性。由于水是维系人类生存的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水已不同程度地成为短缺资源,因此大多数地区水价都不同程度地提高。较深和深层地下水是难以或是不能再生的资源,则应以控制取水和高价保护,水的价格增长是要由政府控制的。水资源配置较好的发达国家水价分为资源水价、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三个组成部分,是十分合理的。
(二)我国水资源短缺,而且时空分布不均衡。
为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的需求,国家投入了大量资金和人力兴建大批水利工程,同时实行节约用水政策。但是多年来,供水工程难以实现良性运行,用水浪费现象仍普遍存在,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水利工程供水从未视为商品,水利主要是无偿或低价供水。为了巩固现有水利工程,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促进节约用水,国务院于1985年7月颁布了《水费办法》。该办法打破了无偿供水的陈旧观念,规定“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以充分发挥经费效益,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应该按照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水费办法》未将水利工程供水列入商品范畴进行定价和管理,导致水价低于供水成本,供水单位长期亏损难以为继,水利工程老化失修甚至无法正常运行。水价由于过低,对节约用水失去了经济杠杆作用。因此,改革水价,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水价形成机制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而两部制水价较好的解决了上述问题。
三、农村饮用水应用两部制水价的具体作用
(一)基本水价的作用
1、保障农村饮用水工程的正常运转
由于用水习惯、生活观念和经济条件等原因, 农民对使用经过净化消毒处理的、需要交纳水费的安全水,在短期内还不太适应。许多饮用水工程没有足够的效益维持正常运转,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政府核定的水价,让供水经营者有相对固定的收入———基本水费,用于逐年回收工程投资和维持工程基本运转。特别是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过渡期, 农民对安全饮水认识不深、用水量不多、不稳的情况下,通过供给农民基本用水量,收取固定的基本水费, 对于保障工程基本运转, 是非常重要的。为了保障农村饮用水工程的正常运营,有效地保障农民的身体健康,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 促使农民使用安全水,其中一个有效的手段,就是运用价格杠杆,调节农民的用水需求。在目前用水量不大的情况下, 通过两部制水价制度,核定一个基本用水量, 无论用水户是否用到基本水量, 均须交纳固定的基本水费;这样,农民就会使用基本水量。
2、确保农民饮水安全
长期以来, 农民将河渠水、库塘水、山泉水和浅层地下水等原水,在未经消毒净化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作为生活饮用水,即使是血吸虫病疫区,农民对生活饮水问题给身体造成的危害还认识不深。供水经营者在向农民收取基本水费的同时,必须确保农民所需的基本饮用水量,这就促使供水经营者必须加强供水管理, 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稳定用水,处理好用水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二)计量水价的作用
(1)促进公平供水实施
计量收费是商品销售的本质要求,只有在主体上实行用多少水、交多少钱,多用水、多交钱,少用水、少交钱,才能维护用水的社会公平性。
(2)促进农民节约用水
促进节约用水的措施有经济、技术、法规政策和公众参与。水价是刺激用水效率、克服浪费的最有效和最敏感的措施,是配置水资源的最重要手段。通过计量收费,可促进供水方注意供水系统的维护管理, 尽可能地减少水损,提高供水效率。同时,可促进用水户注意节约用水,减少水的浪费。
(3)提高供水经营者的责任心和投资积极性
实施计量收费,供水经营者就会增强责任心,重视工程的维护管理和供水管理,提高供水服务质量,促进工程长效运行,有利于农民长期使用安全水。合理的水价制度可保障投资者有效地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鼓励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
四、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中应用两部制水价的注意事项
(一)增加水价制定的透明度
水市场是一个不完全市场,水行业带有较强的垄断性质,政府又通过特许经营进行管制,因此,由政府、水企业和水消费者三方组成流域和城市的水务委员会,进行民主协商,增加水价制定的透明度不仅是必要的,也是符合三方根本利益的。国外按上述原则组成的水务委员会被证明是成功的。
(二)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
制定和提高水价是符合农民根本利益的,农民最终也要在缺水和加价二者间作选择,政府的职责就是引导人民作正确的选择。对农业水价的调整更应该严格遵循适时、适地和适度的原则,对于确实负担不起的,也要微提水价,促进节水意识的提高。
(三)要建立水价提高的预警制度
各地应根据水资源的供求状况,充分在水务委员会中民主协商,做出水价规划,发出预警,增强各类用户的心理承受能力。同时,做好设备、技术、资金等准备。此外,水价调整也不宜过于频繁。
(四)基本水量的选取应以基本安全水量为依据
基本水量是决定两部制水价制度是否科学、合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指标。基本水量定得太高,不利于促进节约用水; 基本水量定得太少,又不利于引导农民使用饮水安全工程供应的安全水,同时也容易产生负面影响。根据2004 年水利部、卫生部颁布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中关于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60 L 为安全;不低于20~40 L 为基本安全的规定,建议各地取基本安全水量指标作为核定基本水价的基本水量。
总结:虽然两部制水价有其较好的优点,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农民与供水管理单位出现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因此,需要社会各方面和相关政府部门认真研究,不断地总结经验,促进农村饮用水工程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何东京、张光科《实行两部制水价制度的必要性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1(01).
[2]郑通汉、任宪韶《水利工程供水两部制水价制度研究》[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6.
一、用水总量控制制度落实情况
1.严格控制区域取用水总量
各省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建立了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控制指标体系,严把用水总量控制红线,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地区实行限批、禁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的政策。推动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河南、安徽、山东均专门印发《关于做好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意见)》。江苏推进各类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组织开展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等10余项不同类型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探索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安徽省探索建立水权交易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全省水利改革的重要内容,山东加快推进水权水市场制度建设,选择部分市、县作为试点,组建了省、市、县三级水权交易服务平台。
2.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
河南、安徽、山东省加快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征收标准达到了国家规定的要求。山东省2016年上半年全省17市完成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调整完善水资源费征收政策,建立差别化的水资源费征收体系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3.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四省均公布了全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并制定了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规划(治理方案),对加强地下水保护、超采区综合治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河南省印发了《河南省地下水管理暂行办法》,开展了南水北调中线受水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2015年共压采地下水6485万m3,封停自备井525眼。安徽省对未经批准和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进行摸查,并拟定封井压采工作方案,2015年共封闭自备井61眼,压采地下水150.26万m3。江苏省建立地下水用水总量和水位“双控”制度,严格地下水取水审批,完善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明确提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组织开展地下水压采和超采区综合整治,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井依法关停,查处私自打井等违法水行为。
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落实情况
1.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推进水价制度改革。四省设区的省辖市均全面推行了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政策和工业、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加强高耗水行业管理,河南、江苏、山东均公布了高耗水工艺和设备淘汰和限制发展目录,要求加快淘汰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建设节水型企业。安徽省开展“百家企业节水行动”,以火电、钢铁等高耗水或重污染行业为重点,将190家企业纳入行动名录。江苏省对高耗水行业实行差别水价,对获得省级以上节水型载体称号的单位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水资源费。
2.强化用水定额管理
开展用水定额制定/修订工作。江苏省修订了《江苏省工业、城市生活和服务用水定额》,制定了《江苏省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山东省修订了《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用水定额第1部分: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等57类重点工业产品》等。严格执行计划用水管理,依据用水定额科学核定取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对工业和服务业取用水户落实“年计划、月调度、季考核”的要求。
3.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
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河南2015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为23.38%,较2014年降低6%。江苏全省改造供水管网1700多千米,城市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降至11.9%。山东2015年全省城市(县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14.1%,比2014年降低了0.6%。加快实施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安徽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20万亩。山东先后实施了50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全省各类节水灌溉面积达到5600万亩。
4.推进节水型单位建设
推进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和重点行业节水型企业创建。河南、安徽、江苏省直机关分别有60个、61个、59个建成节水型单位,均超过总数的50%。河南、江苏省钢铁、纺织染整、造纸、石油炼制行业4个重点行业规模以上企业节水型企业建成率分别达到80%、100%。山东省共有12批800多家企业(单位)被命名为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大力发展再生水利用,安徽省中水回用暂不征收水资源费,采矿疏干排水再利用的从低征收。江苏全省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率提高到12%。山东省优先配置使用非常规水,充分利用海水资源,鼓励大型电厂、钢铁厂等趋海布局。
三、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落实情况
1.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完善水功能区监管制度,河南省编制了《河南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排总量控制方案》,安徽省印发了《安徽省水功能区监测与评价暂行办法》等,江苏省印发了《江苏省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山东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加强水功能区监测,四省均实现了对国家、省级水功能区实现全覆盖监测。推进污水处理及回用设施建设,河南、江苏、山东全省设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达到91.6%、93%。95.5%,河南、江苏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达到84.3%、82%,安徽省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1%以上。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和监测,河南省建立完善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审批进入水行政服务大厅。安徽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规范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同意和审批。江苏省把建设人工湿地等尾水深度处理设施作为审批入河排污口的必要条件。山东完成了全省入河排污口核查与监测报告。
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和管理。四省全面完成了国家重要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公布了省级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划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江苏省基本完成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任务。山东省开展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并分类划定了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完善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河南18个省辖市全部有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3个全国重要饮用水源地都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县级以上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11处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全部编制了应急预案。推进城镇备用水源建设,河南省2个单水源供水的市级以上城市均有备用水源,安徽省16个设区的市中有11个建有备用水源,六安等5个无备用水源的市于2016年底建成备用水源,江苏省地级以上城市全部实现“双源”供水或建设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地。
3.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推进水生态文明试点建设。四省有26个市(县)纳入国家级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其中济南、苏州、许昌市已通过了水利部组织的验收,同时有61个市(县、区)纳入省级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开展河流健康评估。河南启动了南湾水库河湖健康评估试点工作。安徽对派河等7条(个)河湖开展健康评估,巢湖健康状况报告。江苏连续6年开展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工作,涉及河道18条、湖泊11个。山东完成了南四湖健康评估,探索水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安徽实施了新安江流域新一轮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和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试点。江苏将水源地等15类生态红线区域纳入补偿范围。
四、其他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1.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各省、市、县均出台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及考核办法,全面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考核体系。从2014年起,各省开始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的评价依据。江苏将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指标列入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考核。山东省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作为全省保留的26个考核事项之一继续实行,在省委对17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中,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作为唯一涉水指标,在总分1000分中占30分。
2.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
各省均完成了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项目一期建设任务,并通过了水利部组织的技术评估,省级平台逐步投入使用。开展了国家级、省级、地市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核定,分级建立了重点取用水户监控名录,并对重点取用水户实行远程实时在线监控。河南、江苏、山东第一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用水量占全省用水量(不含农业和生态用水)的44.3%、25.3%、22%。安徽省将年取地表水100万m3以上、地下水30万m3以上的取水监测点纳入省级监控范围,全省非农业用水量监控率达87.9%。
3.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
各省全面落实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职能,河南、江苏、山东省辖市均设有节约用水办公室。安徽省超过50%的设区市成立了节水管理机构,其他地区实行节水与水资源管理机构合并办公。健全水资源管理长效投入机制,河南坚持财政资金固定投入,并引导社会资金积极参与,规定水资源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支出不少于支出总额的90%。安徽明确各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必须保障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需求,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另行安排。山东健全完善水资源管理长效稳定投入机制,明确了省级水资源管理经费来源。
4.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各省基本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水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2012年以来,河南先后出台了《河南省用水总量控制预警管理办法》《河南省地下水管理暂行办法》等20余件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安徽省颁布了《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关于规范全省取水许可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江苏出台了《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山东出台了《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1部地方性法规、3部政府规章及若干规范性文件。
五、存在问题
水资源管理法规尚待加强水资源管理有些工作及制度创新因缺乏上位法支持,推行难度较大,迫切需要国家对现有法律法规进一步修订完善。水资源管理能力仍需强化各地水资源管理能力存在着技术保障不足、监控能力比较薄弱等问题。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虽已建成,但推广应用亟需加强。水资源管理区域不平衡部分市、县还存在差距,基层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力度有待加大,管理队伍素质和水平也需提高。水资源管理方式存在差距对照国家简政放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对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等行政审批事项精简合并,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管。
六、下一步工作建议
1.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
在已有法规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节约用水、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监管、水源地保护等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
2.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
实施全民节水行动计划,深化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和节水型载体建设,推进“水效领跑者行动”。加强国家级、省级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建设,重点推进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建设。
3.提升水资源管理能力
继续加强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加快推进二期项目建设,进一步提升水资源监测、预警能力。加强基层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强化人员技术培训,提升队伍业务素质和水平。
4.加强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
强化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审批等事中事后监管,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
5.完善落实水资源考核机制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兴建各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是指为解决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问题,在乡镇办事处、村(含村民点)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
第四条市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负总责。
市水利局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工程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市发展改革局应当会同市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好规划的编制、项目报批、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市财政、卫生、建设、交通、环保、物价、税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兴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规划,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规划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基本依据。没有纳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实施计划。
第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前,由市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意见,乡镇办事处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实施工程计划和筹集配套资金。市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根据各乡镇办事处答复意见,落实工程计划,组织工程实施。
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安排的单项工程受益范围,与受益乡镇办事处签订项目建设配套资金筹措和建设协调工作承诺责任书。
受益乡镇办事处不能如期履行承诺责任的,项目建设单位可调整实施计划,并按原申报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重新报批。
涉及群众筹资、投劳的,受益乡镇办事处应将筹资、投劳方案向受益群众公示。
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应落实责任主体,给予政策支持。
(一)项目建设和地方配套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市政府根据项目要求落实市级配套资金,受益乡镇办事处负责辖区工程项目征地、青苗补偿和进村入户管网等方面工作,受益乡镇办事处的项目配套资金通过受益农户集资和村“一事一议”解决。
(二)工程项目上交税收中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市水利局,作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工程管理费用。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相关手续由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协调或办理,各项行政规费予以减免。
(四)项目建设临时性用地由受益乡镇办事处负责协调解决,永久性用地按有关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新建集中供水工程,必须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和开工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项目法人由市水利局负责组建。
工程建设所需的主要材料和设施,由项目法人按年度计划申报,实行集中招投标采购。
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村民筹资兴建的村内管网和入户工程,由集资者决定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国家和地方政府补助的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资金,由市水利局设立专户,实行专户专帐管理,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通过受益群众集资、社会捐资、股份合作等方式筹措的资金也应当专帐管理。
项目受益区域内的非农业人口、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相应的自筹资金。
第十三条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按以下方式支付:
(一)招投标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款,直接向厂商或经销商拨付。
(二)实行招投标的建筑工程款,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
(三)没有实行招投标的单项工程项目实行报帐制。
(四)单户和联户工程款由所在乡镇办事处直接向农户兑付。
第十四条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投资主要用于取水工程、水处理工程、主输水管道工程、管护设施等主体工程建设。支管、村内管网及入户工程,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按照工程建设要求,由受益乡镇办事处群众筹资、投劳建设。
(一)新建跨乡镇办事处集中供水工程,实行分级负责。主体工程及主要干管由国家、省、市投资建设;支管由乡镇办事处筹资建设,进村入户管网由乡镇办事处、村筹资建设,根据其建设规模,从国家、省、市投资中给予补贴。
(二)新建的乡镇办事处集中供水工程、跨村工程和单村工程,国家、省、市投资主要用于水厂及主管网建设,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乡镇办事处、村筹资解决。
(三)新建的城镇自来水管网延伸工程,由自来水经营单位负责建设,国家、省、市投资给予补贴。
(四)凡是采取筹资投劳方式建设的工程,在工程建设完工后30日内应向受益群众公布工程帐目,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通过城镇自来水管网延伸方式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单位搞好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设计、技术资料,保障供水水质及水量,免收增容费。
第十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要及时进行资产登记,并办理工程产权交接手续,存档备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不得意改变工程用途。
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实行不同的管理体制。
(一)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新建的跨乡镇办事处集中供水工程,实行分级管理,主体工程及主要干、支管(到乡镇办事处政府所在地支管)由市水利局组建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其它支管和进村入户管网由市水利局或委托乡镇办事处组建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二)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新建的乡镇办事处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由市水利局或乡镇办事处组建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三)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的单村工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组建的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
(四)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新建的城镇自来水管网延伸工程,竣工后移交给自来水经营单位统一管理。
(五)私人投资或股份制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经营业主负责管理。
(六)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实行国家补助,农户“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由受益户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社会资金参股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国家投资所占的股份不参与收益分配,但工程必须按规定提取折旧和大修费用。
第十九条供水建(构)筑物和输水管道应当划定工程保护范围,设置明显标志。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在保护范围内需要修建永久性道路等建(构)筑物的,必须征得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同意,并承担该段管道保护性设施或迁移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定期进行水质检测,保证供水质量达到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所有供水用户都必须安装计量设施,由供水单位与用水户代表共同核定用户基本用水量,实际用水量低于基本用水量的用户,按基本用水量收费,实际用水量超过基本用水量的用户,按实际用水量收费。
第二十二条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由供水管理单位测算,报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城镇自来水管网延伸工程,水费收取由供水管理单位抄表到户,原则上实行同网同价。
第二十四条供水单位要建立水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制度。水费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更新维护和管理费用等开支。
第二十五条供电部门要尽量满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负荷要求,免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电力增容费,实行同网同价,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电价标准。
第二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负责组织全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国家和省级资金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完工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八条市水利局、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谋取私利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费用由排污口设置单位承担,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市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饮水安全工程运行和危害饮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由市水利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破坏饮水安全工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用水安全地下水
中图分类号:G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由于地处山区,广西部分地区存在供水方式落后、农村贮水基础设施安全卫生条件差、供水及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匮乏等问题,给当地群众的健康带来不利。为此南宁市大力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加快改善农村饮水条件,重点解决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污染水和微生物超标等水质不达标及局部地区饮用水严重不足的问题,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水源地周边环境的保护,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监测体系。
1南宁市农村饮水现状
1.1绝大部分农民靠挖水井或接山泉水等方法解决饮水问题,但受地形和地质条件限制,供水水源、水量、水质的保障程度较低。水库水蓄水量受气候条件及农业用水影响较大。地下水的水源与水位与周边的地形,地质情况有关。
1.2人畜饮水多采用地面水和地下水及降水,地面水主要是用江、河水及水库水,因江、河水流速及流量受季节和降水量影响较大,其浑浊度和细菌含量较高,不少农村人口曾经饱受高氟水、高砷水、咸苦水、污染水等不安全水质困扰。
1.3浅层地下水补给水源较近,短时间内大量取水时,水位急骤下降,限制供水量,而且水质易受地面污染物污染。深层地下水补给水源较远,水量充沛且较稳定,水质大多无色透明,细菌含量通常符合卫生标准。但往往硬度较高,铁、锰、氟化合物含量超标。
1.4降水因不同地区降水量各异,水质好坏与当地大气污染程度及收集方法有关,部分地区,自然降水成为当地的唯一水源,雨季采用水池、水窖等蓄集降水,以供人畜饮水之用。这些水没有水处理过程和水质检测设施,水源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严重影响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农村饮水不安全因素分析
2.1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农村饮水工程应当由县(区)政府部门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水利、发改、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组成,在水利部门设立办事机构,并配备一定的人员和办公条件,明确职责。其职责是指导饮水工程管理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对水管单位的工作进行考核。工程运行管理主要目标是实现工程产权明晰,运行管理科学规范,责、权、利明确,在这个基础上才可能实现一系列激励机制,加强水费计收,满足工程维护管理和更新建设的需要。
2.2工程技术方面的问题,建设管理方面的问题。农村饮水水源污染比较严重,无论是水质还是水量问题,最终的解决办法都是归结到工程设施的建设上。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未得到解决,其主要原因是农村基础条件太差,国家投入资金有限,很多农村饮水工程建设需要地方配套资金,有些乡镇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地方配套资金难以落实,存在不能及时到位或者到位率偏低的情况,多数工程的地方配套资金由群众投工投资来完成。工程队伍缺乏勘测、规划、设计专业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大多是施工单位临时组织当地附近的群众进行施工,导致因工程技术的落后,影响水质、水量。
2.3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体系 。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供水水质、生活用水量、用水方便程度和水源保证率4项,在安全程度上分为安全与基本安全,有1项指标低于安全或基本安全最低值的,视为不安全。
2.3.1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为基本安全。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要求。
2.3.2 生活用水量。根据《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中规定的最高日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核定居民生活用水量为50升/人/日。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60 L为安全;不低于20~40 L为基本安全。
2.3.3用水方便程度。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的标准,供水到户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全,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为基本安全。人力取水往返时间20分钟,大体相当于水平距离800米,或垂直高差80米的情况。
2.3.4水源保证率。严重缺水区不低于90%,其他地区不低于95%。
3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思路及对策
3.1建立管理责任制。将工作纳入重要工作的议事日程,将任务层层分解,完善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好各项任务。监督有关部门职能管理,在密切配合的同时,加大力度,共同努力做好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发改部门、卫生部门和工商部门,落实规划的编写、报批、项目审核、计划执行以及建设和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卫生多部门负责编写工程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初步设计计划,组织并指导项目的具体实施及实际管理。
3.2组织好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具体实施方案的编写工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具有量大面广的特点,要把工作抓好、做实的难度很大,在中央宏观规划的指导原则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能动性,由地方各级政府在确定的任务目标、建设的规模与标准等规范下,编写细化辖区内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出分步的实施计划,制定出管理办法,培训技术管理人才,组织好设计力量,培养典型和示范,用点带面,逐步推广,加强监检力度,严格把好质量关。实施方案要尽量选择水质良好、净化难度较低、方便卫生防护的水源,采用适当的处理措施。
3.3加大农村饮用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力度。人畜饮水工程在运行过程中,必须进行维修养护,确保正常供水,发挥其效益。
3.3.1 取水工程的管理。取水工程包括取水源、引水渠、管道等,引水渠,管道应经常进行检查,发现漏水应及时处理。取水口的污物应经常清理,防止进入管道,造成阻塞。排砂孔应定期冲砂。冬季还应防止霜冻损坏管道。一般采用的防冻措施是打开水龙头,让水流畅通,多余的水可放进调节水池内,防止浪费。
3.3.2净水工程的管理。净水工程在整个工程系统中不可轻视和一部分,为了保持水质良好,过滤池中的砂、碎石填料,每年应清理一次,并按级配要求重新装入新料。沉淀池要经常清淤或冲洗,特别是雨季引水,应防止大量泥砂进入管道,水渠。
3.3.3配水工程的管理。供饮水用的水池,应保持不垮不漏,在运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开敞式水池,要经常清理池中的污物,池底每年清淤一至二次,并防止牛马牲畜直接在池中饮水,保持水质卫生。
3.2.4供水设备的管理。供水设备主要包括闸门、水表、水龙头及水泵、电机等。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漏水或螺丝松动要及时维修,防止工作失职,影响正常供水。水泵及电机等重要设备,要严格按规程操作。
3.4完善监督评估制度。应建立针对项目建设期的监督制度和运行期的评估制度。建设期中,有关部门要对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巡回 监督,并重点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工程是否达到要求、工程的质量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运行期中,主要评估工程的管理情况和实际用户的满意程度。农村饮水安全的项目必须实行中期的管估和后期的评估制度。
3.5加强饮用水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饮用水的水源、水厂以及用水点的监测工作,对取、制、供实行全过程的管理,及时掌控饮用水的水源环境、供水水质等状况,做好定期检查。供水单位则应建立起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好取样、检测以及化验制度。水厂应采取必须的消毒和净化,以保证水质达标。
参考文献:
[1] 牛文臣.山岳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