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范文

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

第1篇: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范文

关键词:中医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西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6-103 -02

正如中医与西医的分野一样,医疗服务合同应当进一步区分为中医医疗服务合同与西医医疗服务合同,由于现实的“西胜中衰”缘故,医疗服务合同一般指向的标的为西医医疗服务。中医医疗服务与西医医疗服务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实为人对事物的认识方法上的区别在医疗领域的反映。中医属于“形而上”的宏观医学,西医为“形而下”的微观医学,并由此决定了中西医对人的健康和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式的不同。中医与西医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因此,不宜一概以“医疗服务合同”加以规制,应注重各自特点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实为中医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经之路。从合同的角度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具有客体上的差别,依不同标的类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机构负有的合同义务以及注意义务等方面存有差别。

一、中医医疗服务合同的特点

正因中医与西医的分野,决定了中医医疗服务合同应作为一种独立类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属于服务合同的一种类型,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达成的,旨在为患者治病保健,由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务,患者支付相应医疗服务费用的有偿服务合同。以实现治病保健为目标的医疗服务,由于思维方式及哲学根底的差异,中医通过调节人体藏象系统五行场的动态平衡,其彻头彻尾为一生命观念,而西医通过几近修理病变部位的方式消除不良症状。较之西医医疗机构配备复杂的仪器设备,中医医疗机构主要采取医师坐堂望闻问切方式,服务相对简便。因诊疗理论和技术方法的不同,中医医疗服务合同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

医疗服务合同作为诺成、不要式、双务以及有偿合同,在分析其缔约、选择相对人、内容与形式、变更以及解除等方面是否自由的问题上,不可无区分。缔约自由,即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是否订立合同,法律不加干预。谓医疗服务合同缔结的不自由:其一,从医疗保障制度出发,医疗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医保覆盖地域差距以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不统一等因素限制了患者选择诊疗服务机构的自由,当然,患者不考虑经济因素而自费医疗的除外;其二,基于医疗机构治病救人的职业使命,其负有缔约的道德义务,此外,在遇有危急病人时,医疗机构须采取必要急救措施,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在医疗保障不均衡的现实下,患者选择医疗机构的自由受到限制。医疗服务合同以医疗服务行为为内容,非以病症的治愈结果为内容,因此,医疗机构提供预防、保健服务属于医疗服务的范围。就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而言,作为患方支付医疗费用的对价的诊疗行为具有阶段性特点,先采取一定诊断手段确定病情病因,后依不同病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检查、治疗措施的采取得由医疗机构向患者作出适当说明后,由患者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因此,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为医疗机构依据患者的诉求作出建议后,由患者最终决定,医疗机构在合同内容的确定上具有主导地位,并由此带来医疗服务内容上的不确定性。在合同的形式方面,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医疗单据作为证明医疗关系存在的证据以及医保报销凭证,其本身并不表明医疗服务关系的成立须采取书面形式。基于医疗服务的特点,合同成立后履行前,患者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是为医疗机构在确定合同内容上的主导地位之矫正,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诊疗选择权。

订约自由作为产生竞争的前提条件,对于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中医医师根据中医药理论,结合自身实践经验,对病症加以辩证分析,并运用药物或非药物治疗方法,祛除病症。就诊中医的患者大多有选择中医医师的倾向,经验丰富、医术水平高、服务到位的中医,自然更具有竞争优势。中医诊疗疾病具有同病异治、异病同治的特点,因此,对中医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确定具有更多的选择,当事人尤其是患方在确定合同内容上具有更大的自由空间。合同自由原则在中医药立法上的体现,如对中医诊所设立的限制,有代表建议放开其准入,由中医诊所提供竞争,能赢得患者信任的中医诊所会获得更多的缔约机会,反之则淘汰。另外,赋予中医诊所平等的地位,对于扩大患者选择医疗机构的自由以及中医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医医疗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患方的权利与义务

患者作为医疗服务合同之一方当事人,享有诊疗知情权、诊疗选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对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权利,同时,负担支付医疗费、配合诊疗的义务。医疗机构应就患者的病情、拟将采取的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方,对患者提出的疑问应及时准确地解答,同时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应将拟采取的检查措施、治疗方案向患者说明,患者得自愿选择具体检查治疗技术。因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患者遭受损害时,患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同时对请求权的要件事实依法负担举证责任。基于医疗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其内容的确立具有时间上先后顺序,同时对合同的履行具有及时性特点,因此,已经成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在合同尚未履行前,可依患者单方的意思表示而变更、解除。这是非常必要的,不同于一般合同,医疗服务合同中当事人的地位事实上并不平等,赋予患者对合同有限的形成权实为对不平等状态的矫正,同时,基于对人的生命与健康的尊重,应保障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利,因此,在患者已经挂号或支付某项目医疗费用后,医疗机构不可强制其履行合同。作为有偿服务合同,患者应及时支付相应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及数额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确定。医疗服务合同以治病保健为目的,患者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适当诊疗活动,如实告知病情、遵医嘱等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因患方的原因不能配合诊疗时,并由此导致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可援引为责任抗辩事由。

(二)医疗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医疗机构依法享有收取医疗费用的权利、请求患者配合诊疗的权利。有学者认为医疗机构享有治疗主导权,笔者并不赞同此说。医疗机构要求患者做各项检查、治疗时,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意见,医疗机构对检查手段、治疗措施的范围的确定上具有主导地位,且中医与西医的检查、治疗各具特色,不宜由单方确定合同的此种内容。

医疗机构依据合同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给付义务、告知说明义务、保密义务以及保护义务。医疗服务合同的主要义务为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务的行为,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遭受损害的,医疗机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取得患者有效的承诺,医疗机构应将患者的病情、检查手段、医疗措施以及医疗风险等事宜如实告知患者,并及时准确解答其疑问,同时,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遇有患者的病情超出医疗机构所能诊治的能力范围时,医疗机构负有转诊指示的说明义务以及转诊运送义务。医疗机构对其实施诊疗活动过程中所获知的有关患者及其家属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医疗机构对患者的病历资料负有制作、妥善保管的义务,病例资料的记载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病例资料必须由医师亲自制作,同时按照规定予以封存保管,并应患者的要求提供相关查阅、复制服务。此外,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以及诚信原则,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安全、安静、舒适的医疗服务空间。

三、医疗侵权责任与中医医疗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根据患者病情的差异以及诊疗措施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确立原理,医疗机构未将已经采取的相关诊疗活动提前告知患者,而致使患者遭受损害时,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伦理损害的侵权责任。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确定以患者的知情与选择为要件,当患者未对拟将采用的诊疗行为作出认可与选择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并不明确,医疗机构擅自采取未加约定的诊疗活动时,实为一种侵权行为,因医患双方的约定并不存在,违约责任无从谈起。

当患者对诊疗活动的内容作出选择时,医患双方无需就诊疗服务的水准加以约定。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服务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即一般医务人员负有的合理的谨慎义务。判断是否尽到诊疗义务,一个重要的方面即是判断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的诊疗规范的要求,但诊疗义务的要求明显不能被诊疗规范所完全体现。在学理上,将医师未尽到诊疗义务致使患者遭受损害称为医疗技术损害。由此观之,可将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分为诊疗义务服务与诊疗能力服务,违反诊疗义务致损时,应承担侵权责任;不具诊疗能力时,不承担侵权以及违约责任。因此,具有较高较好的诊疗能力的医疗机构,自然会备受患者青睐。

在中医诊疗服务中,因其服务的“激烈”程度较西医轻,对患者产生损害的主要因素为中医药物致害,医师对药物的药理药性的把握,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中医医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因而中医诊疗的医疗水平因时因地因人而异。目前,我国存在大量通过师承方式或自学方式学习中医的人员,医术水平参差不齐,但其从事医疗活动须遵守基本的诊疗义务,并应努力展现自身的医疗服务能力,以求获得更多的缔约机会。

医疗服务合同缔结后,患者应享有随时变更及解除医疗服务合同的权利。患者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源于医疗服务的阶段性特征以及对患者人身自的尊重,如挂号后,患者可以要求退号,即医疗服务合同已经合法有效成立,患者仍可单方决定合同的存续,而医疗机构却不可享有此种权利。基于医疗服务的及时性特点,患者未及时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医疗机构可依据合同主张违约责任。患者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原则上限于继续履行,一般不涉及赔偿损失以及违约金问题。

参考文献:

[1]刘世峰.从“心”论中西医融合[J].家庭中医药,2009,16(2):19.

[2]卢青山.周易五行场生命密码:创新中医[M].太原:山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14:431.

[3]梁漱溟.中西学术之不同[M].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梁漱溟全集:第二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128.

[4]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2.

[5]张跃铭.试析医疗合同法律关系[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02):127-133.

[6]艾尔肯.论医疗合同关系[J].河北法学,2006,(12):135-141.

作者简介:

第2篇: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范文

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研究始于Arrow1963年讨论不确定性和医疗保健经济学一文,Arrow对道德风险的定义是:保险单背离了它本身的激励方向,从而改变了保险公司所依赖的保险事故发生概率。该文中Arrow认为如果医疗费用全部或部分地由医疗保险机构承担,被保险人倾向于比自付医疗费时,消费更多的医疗服务。Arrow指出,由于道德风险的严重,这种医疗保险种类不会出现在商业保险领域。但LeesandRice(1965)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商业保险机构不愿意提供这种医疗保险种类的原因是销售和交易成本太高。此外,Arrow还认为,道德风险问题实际上与道德无关,可以用正统的经济学工具来分析解释。自Arrow讨论过道德风险问题之后。Pauly(1968)对道德风险及其福利损失进行了全面的剖析,他认为,人们在投保医疗保险之后倾向于寻求更多的医疗保健服务,这并不是一种道德的败坏,而是一种理性的经济行为。但并不意味着不应该施加措施予以限制,个人应该约束自己的行为。Pauly认为,如果道德风险的损失足够大,会抑制一部分消费者购买保险,同时,他还估计了道德风险带来的损失。此后又有部分学者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实证研究,主要有:Feldstein,MartinS.(1973),Feldstein和Friedman(1977),Feldman和Dowd(1991),Manning和Marquis(1996)。这些实证研究估计了道德风险的损失大小并发现道德风险的福利损失较保险的收益更大。如果不对消费者进行补贴,几乎没有消费者愿意购买健康保险。Spence和Zeckhauser(1971)在研宄保险中信息和个人行为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个人隐藏行为划为两种,提出事前道德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发生在人知道委托人真实状态之前的属于事前道德风险,发生在人知道委托人真实状态之后的属于事后道德风险。按照这种划分,Arrow提出的医疗保险中被保险人过度利用医疗服务的情况属于事后道德风险,受保单激励而改变事故发生概率属于事前道德风险。EvansW.NandViscusiW.K(1993)认为医生与患者因专业知识的差异而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进而会引发需求的偏向。医疗保险需求实际上是一种供给者诱导需求,医疗机构一方面提高医疗服务的价格,另一方面刺激医疗服务需求,以达到增加收入的目的。这时,监管机构有效的监管措施和健全的管理体制就显得十分重要,约束供给方即医疗机构(医生)以保护需求方即患者的利益。Dave等(2009)对美国享有Medicare的人群进行了研宄。表明,医疗保险诱使被保险人产生道德风险行为。享有Medicare的美国老年人减少了预防疾病的行为措施并且增加了不健康的行为。JaumeandDavid(2011)针对共同保险豁免比例对退休老人处方药的影响进行了探讨。结果显示,将退休人员的共付比降到零以后,平均处方药的消费增加了9.5%,药品支出总额增长了15.2%,医疗总费用增长了47.5%,同时医疗费用特别是药品费用的增加并没有减少住院的发生。本文在分析医疗保险理论及经验文献的基础上,运用经济学方法对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形式:被保险人过度消费和医疗机构诱导需求做了系统的分析和讨论,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法。认为对道德风险的控制应该采用医疗机构为主,被保险人为辅的方法。此外,由于道德风险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国外学者,尽管道德风险在理论上具有普遍性,但由于国内和西方保险制度、保险范围及医疗保险服务领域存在着诸多的不同,因此,作者认为必须依据国内的保险制度来研究道德风险问题。

2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问题

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与医疗保险市场的参与主体有关。典型的医疗保险市场由三方组成:保险人(社会保险机构或商业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患者)、医疗机构(医院或医生)。三者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医疗保险保费,获得医疗保险承诺;当其患病时由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患病期间发生的费用由保险人负责支付,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获得补偿。保险人最终支付的医疗费用多寡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疾病的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二是被保险人的就医行为,三是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第一个因素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保险人较难进行控制。由于对预防风险进行投入会降低总效用,被保险人就没有动机积极避免损失发生或减少损失的大小。医疗保险中,被保险人参保医疗保险之后,容易忽视自身的健康,减少对疾病的预防投入,诱发道德风险,进而引起发病率的增加。但是,至目前为止,国内外的研究尚没有证据显示预防服务具有费用控制的功能。也就是说,医疗费用的高低更多的取决于其他相关因素,忽视预防所产生的道德风险影响可以被忽略。后两个因素则具有主观性,医疗费用的上升增加了医疗机构和被保险人的效用,而保险人又没有能力对二者进行有效的监督,这时就容易诱发道德风险。现实表明,由于医疗保险市场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无论是面对被保险人还是医疗机构,保险人在疾病诊疗过程中都处于信息劣势地位。保险人对两者的监督往往较为困难且成本较高,因此导致了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具体表现为被保险人的过度医疗消费和医疗机构的诱导医疗消费。

2.1被保险人过度医疗消费问题

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表现之一就是被保险人的过度医疗消费,因为医疗保险降低了被保险支付医疗服务的费用,即相当于医疗服务价格下降,而被保险人不必承担全部的边际成本。这一道德风险解释隐含着一个前提假设,即医疗服务与其他商品一样,具有需求价格弹性。不存在道德风险时,医疗服务被假定为完全没有弹性。在以往的一些研究中,曾假设医疗服务完全没有弹性,这种假定来源于这样的观点,即被保险人一旦患病,其疾病损失大小被保险人自己无法控制,因此,其消费的医疗服务量不由自己左右。但这一假定在现实中几乎不存在,虽然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但由于医疗服务机构之间存在竞争和每种疾病治疗方案的多样性,使被保险人具有选择医疗服务消费量的可能性。因此,完全没有弹性的医疗服务是不存在的。如果需求曲线为D0,不存在道德风险,需求曲线无弹性,无论价格如何变化,医疗服务需求量是不变的。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投保医疗保险之后,虽然医疗保险降低了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服务价格(P1),即使医疗保险方式是完全保险(P1=0),被保险人的医疗服务需求量仍是Q0。这时,医疗保险是不存在道德风险的,这对政府的医疗保险政策有积极的意义。如果需求曲线为D1,具有一定的弹性,需求量随价格的变化而变化。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拥有医疗保险是降低医疗服务价格的最主要原因。当医疗保险为部分保险时,被保险人仍需承担一部分的医疗费用,此时,医疗服务价格外生性的降低到P1(0<P1<P0),需求量增至Q1(Q0<Q1<Q2),需求曲线旋转到D2。Q1-Q0为道德风险带来的医疗服务需求量增量,即被保险人的过度消费部分。在不存在过度消费的情况下,保险人需要承担的医疗费用为矩形P0ACP1;如果存在过度消费,则保险人需要承担的医疗费用增大到P0BDP1,矩形ABCD构成保险机构的损失。更为极端的情况,当医疗保险为完全保险,即被保险人不用承担任何医疗费用时,需求量增至Q2,需求曲线旋转到完全没有弹性的D3。由于道德风险和医疗服务价格弹性的关系,一般用价格弹性来说明道德风险程度。[14]作者认为用Q1-Q0来计量道德风险导致医疗服务需求量的增量只是一种说明性表述,并不能完全反应道德风险的损失程度,因为被保险人中大部分为健康个体,只有当被保险人患病时才有医疗服务需求(发病率θ总是大于0小于1),因此,不考虑发病率问题高估了道德风险损失量。总的道德风险损失量,即过度消费的医疗服务量应该以(Q1-Q0)•θ表示,那么,因过度消费导致保险人的损失则应为ABCD•θ。被保险人之所以能够进行过度消费,是因为医疗保险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被保险人对自身的健康状况和就医行为掌握较多的信息,而保险人所能观测到的只是就医行为的结果——医疗服务账单,并不能观测到医疗服务的整个过程,因而对医疗服务过程的合理性较难做出判断,进而导致医疗服务中被保险人端道德风险的出现,即过度消费。

2.2医疗机构诱导需求问题

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的另一个表现是医疗机构的诱导需求。因为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且这种信息不对称较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更为严重。与被保险人过度医疗消费不同,在医疗机构的诱导需求中,被保险人处于一种较为被动的地位,其不合理的医疗服务消费大多是被医疗机构的诱导需求激发出来的,而不是出于自愿的医疗服务消费。给出了医疗服务需求量和价格增长,医疗费用的变化。医疗机构的诱导需求推动被保险人的需求曲线向右移动,即D0向右移动到D1位置。医疗机构诱导被保险人医疗服务需求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增加服务量来实现,如向患者提供过度检查、重复检查及不必要的住院服务等,使得医疗服务需求量由Q0上升到Q1;另一种则是通过提高单位医疗服务价格来实现,典型的表现是医疗机构使用“昂贵”的医疗服务手段,使得医疗服务量不变的情况下,医疗服务价格由P0上升到P1。医疗机构无论使用何种方式,其结果都是使保险人承担了过多的医疗服务费用,图中矩形P0BCP1和Q0Q1AB就是增加的医疗服务费用。由于在医疗机构诱导需求中,影响医疗服务价格和医疗服务需求量变化的因素不同。作者认为,需求曲线D0仅在医疗服务价格和医疗服务需求量变化比例相同的情况下移动到D1位置,而这种情况较为少见。更多情况下,医疗服务价格变化比例和医疗服务需求量变化比例不相同,此时需求曲线则会移动到D2或D3位置。医疗服务价格的变化相对具有客观性,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较为固定,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医疗服务价格受地域因素影响较为明显,一地医疗服务价格与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密切相关,不同地区同种医疗服务价格一般不同。另外,同一地区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也不相同。而医疗服务需求量的变化主观性更为明显,更多的体现在医疗机构意志的改变,诱导被保险人消费更多的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机构(医院或医生)具有内在动力进行诱导消费,这是因为现行的医疗制度中,医疗机构的收入与医疗费用的高低成正相关关系,从效用最大化的角度考虑,医疗机构有动力促使医疗费用上涨。同时,医疗机构具有诱导消费的能力。这是因为医疗服务是一种专业性较高的服务,具有天然的非同质性,医疗服务提供方即医疗机构处于一种信息垄断地位,对疾病的严重程度、治疗手段的有效性、医疗服务的适度性等信息更为了解,医疗机构可以利用这种信息优势诱导需求,这就产生了医疗服务端的道德风险。而被保险人由于信息不对称,缺乏医学知识和对疾病的恐惧心理,对医疗机构的诊疗大多持服从的态度。同时,因为没有交易成本,对被保险人医疗消费的控制能力和医疗费用的控制意识缺乏有效的引导和激励。严重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积极协助医疗机构扩大医疗消费。而保险人并不参与诊疗过程,对医疗机构的行为缺乏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兼有医疗服务建议者和医疗服务提供者双重身份的医疗机构就可以很方便的实施诱导需求。如上所述,明显的信息劣势使保险人面临来自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的双重道德风险,如何有效控制二者行为,从而遏制医疗服务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成为了医疗保险成败的关键所在。下文则主要从被保险人道德风险控制和医疗机构道德风险控制两个方面探讨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的控制方法。

3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控制

3.1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控制

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主要表现是过度医疗消费。对于过度医疗消费,一个有效的方法是建立医疗费用分担机制。常见的医疗保险费用分担方式有三种:免赔额、自付比例和保单限额。免赔额即在医疗保险中设置一定的起付线,起付线以下的医疗服务消费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超过起付线部分的医疗服务消费由保险人承担。从医疗服务费用分布来看,小额医疗服务消费占医疗消费频次的绝大部分,而较高的医疗消费所占比例很小。设置免赔额可减少保险人医疗服务费用赔付,同时,降低赔案审查的管理费用,有效地降低保险人医疗保险成本。另一方面,抑制部分被保险人的医疗服务需求,从而降低医疗保险的赔付。自付比例是指保险人只承担医疗服务费用的一定比例,其余比例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自付比例使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服务费用,在自付比例下,被保险人的额外医疗消费需要承担部分成本,因此,被保险人有减少过度医疗消费的激励。保单限额则与免赔额正好相反,限额以下由保险人赔付,限额以上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即对被保险人的医疗服务消费设置封顶线。由于医疗保险限额以上部分发生人群的人均医疗服务消费极高,通常为灾难性病情,因此,保险人通常采用保单限额的方式进行规避。这种方式虽然降低了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但是,对于重大疾病保险仍需要区别对待,保单限额一般都会有不同的规定。以上三种方式均是通过适度提高被保险人承担比例,从而提高需求的价格弹性,达到抑制医疗服务费用增长的目的。作者认为,三种方式作用对象并不相同。免赔额对免赔额以内的医疗服务消费有效,而对于接近免赔额、以及免赔额之上的医疗服务消费非但无效,甚至还有推动医疗服务消费上涨的负面作用;而保单限额与之恰恰相反。通常的做法是将三种方式结合起来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费用分担机制可有效减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降低保险人医疗保险成本,但这种分担机制对医疗服务费用的控制力度却受两方面的限制。一是受到保障水平的限制。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医疗服务费用比例越高,对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抑制力度就越强,但同时也意味着被保险人获得的医疗保障减少,保障水平的下降使医疗保险产品失去吸引力。Feldstein(1973)研究发现,美国医疗保险的平均自付比例为0.33,将自付比例提高到0.50,则会减少医疗保险的需求量。二是受到医疗服务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限制。被保险人在医疗服务市场上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费用的影响力远远强于被保险人,且被保险的过度消费往往需要医疗机构的配合才能完成。因此,对道德风险的控制,关键在于对医疗机构道德风险的控制。

3.2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控制

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是诱导需求。诱导需求的根源,在于医疗机构相对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这种信息优势不仅表现在医疗服务的专业性上,还表现在医疗机构的信息不透明上,保险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往往力不从心。因此,有必要利用信息技术不断完善医疗服务信息系统,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诊疗过程有一个全面、系统的了解,在此基础上,保险人的费用控制能力将大为提高。作者认为该系统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每一病例的患者基本信息、医生基本信息、疾病症状、检查项目、诊断结果、药品名称及数量、单项费用及总费用等详细信息,以及据此得出的各项统计指标和分析结果。各级医疗机构,应按照卫生部门要求,尽可能的建立符合标准的全内容电子病历数据库,并实行全网互联互通,在医疗机构、政府部门、保险人之间推进信息共享与交流。医疗信息系统的完善将极大的便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的监督,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和医疗保险成本。利用该系统,保险人可以对医疗服务费用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医疗服务费用异常变动,并采取控制措施,改变以往回顾性审查的被动局面,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同时,保险人也可以随时调用病例信息,审查医疗机构治疗的合理性,发现和控制重复检查问题。利用系统对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合规性进行自动审核,降低理赔审核成本。当然,保险人还可以利用大数据,在医疗机构之间进行横向比较,做出正确的评价和奖惩。同时,利用该系统,完善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的征信建设。除了信息不对称容易诱发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之外,作者认为,医疗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竞争也是诱发医疗机构道德风险的一个原因。由于目前我国的医疗服务市场公立医疗机构占比较大,竞争程度低,医疗机构的管理者竞争意识薄弱,各医疗机构之间的收费差距没有拉开,使得医疗机构自我约束动力不足,造成医疗服务费用过快上涨。在医疗机构之间引入竞争机制,将目前保险人医疗服务费用的被动控制方式转变为医疗机构自我约束的主动需要,就可以有效的抑制诱导需求。作者认为,在医疗机构之间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医疗机构的有效竞争,可以从两个方面做出努力。一方面,增加医疗服务提供主体,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投资设立新的医疗机构,打破地域垄断性。卫生行政部门要减少对医疗服务市场的干预,鼓励医疗机构之间相互竞争,发展自身的优势诊疗部门,突出特色,拓宽办医模式,逐步形成多层次的医疗服务体系,以此扩大被保险人的选择范围。另一方面,保险人可以实行定点医院筛选淘汰制。目前的医疗服务市场,存在定点医院,但缺乏相应的淘汰机制。保险人需要拥有众多的客户(投保人),在医疗机构的服务人数中占有一定的比例,这样,定点医院的资格对医疗机构才有吸引力。医疗机构淘汰机制才能很好的发挥。

4结论

第3篇: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范文

关键词:医疗服务 乱收费 成因 综合治理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3-226-02

医疗服务“乱收费”是指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主要表现为自立项目收费、自定标准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套用收费项目收费、不实行公示制度、只收费不服务或只收费少服务等。近年来,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医疗机构价格监管的力度、不断增加检查次数和惩戒力度,医疗服务“乱收费”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也有个别部门、个别单位“乱收费”情况仍然存在,这不但影响了患者的就医体验,损害了医疗行业形象,还加重了“看病难、看病贵”的社会问题,进而影响社会和谐发展。因此,本文希望从物价管理人员角度深入剖析医疗机构“乱收费”现象产生的原因,以找到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收费,提高医院物价管理水平。

一、医疗服务“乱收费”的成因

(一)医疗行业专业化导致患者监督缺失

在医疗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多数会严格执行“费用清单制度”,将医疗服务费用清单发放给患者,供患者核对。但要看懂费用清单,核实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者(医院和医生)所提供服务的质与量是否符合自己实际病情,需要患者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或就医经验。而现实生活中,多数患者对医疗服务的内容、数量、种类、价格等缺乏相应了解,且存在患者意识丧失的情况,如:麻醉中的患者、抢救中的患者等,对于费用根本无法鉴别。因此,尽管“费用清单制度”的本意是希望通过患者核对发现问题,再反馈给医院由其更正。但由于医疗服务行业个性化、专业化的行业特点,客观上削弱了“费用清单制度”的作用,减弱了患者对医疗服务收费的监督。

(二)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制定滞后

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不断有新技术、新项目应用于临床,对疾病治疗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受到了患者的欢迎。但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制定往往落后于医疗行业发展,导致临床上应用的这些新技术、新设备和相关的卫生材料收费缺乏相关依据,致使部分医院套用成本相近的项目收取相关费用,造成了医疗服务“乱收费”。

(三)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失衡

我国公立医院补偿目前主要有医疗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财政补助三个渠道。其中,药品加成收入作为医疗机构追寻结余的主要补偿渠道,在公立医疗机构补偿改革过程中会逐步取消。因此,医疗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偿将成为医疗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但由于医疗机构是国家管理的公益性机构,医疗服务收费价格一直低于成本,且财政补助不足,导致医院为追求结余只能“乱收费”。

(四)医疗机构薪酬分配体系不合理

目前,我国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实行的薪酬模式主要由岗位薪酬、薪级工资、绩效薪酬和津贴补贴构成。其中,医院在绩效工资分配过程中,把科室经济指标作为重要的参考。更为严重的是,部分医院为增加业务收入,给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使其千方百计地追求经济效益,从而导致过度医疗等“乱收费”现象。

(五)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不当

医疗服务收费主要涉及下医嘱、执行医嘱、根据已执行医嘱计费等环节。精确的计费需要临床科室与医技科室之间、医护之间多方查对、审核和反馈方能实现,作为这几个环节上的执行者,医生、护士、计费员都必须掌握收费政策,做好文书记录。但实际工作中,由于沟通不畅,不能有效衔接计费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往往导致医疗服务的“错收费”。

二、医疗服务“乱收费”的治理对策

(一)重视物价管理,提高物价管理水平

医疗机构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物价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积极组织各临床、医技科室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医疗服务价格规范,使其牢固树立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的政策意识和思想理念,对于标准以外的收费问题,应逐级向上反映解决。物价管理人员对计费流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应予以重点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出来的收费违纪现象,医疗机构应加重违纪处罚力度,并及时整改。同时,各医疗机构物价管理相关部门之间也应注重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

(二)转换收费方式,降低管理成本

目前,医疗费用结算多采用按项目付费制,易引发“小病大治”、“过度医疗”等乱收费问题。因此,开展付费方式改革,探索简单可行的医疗付费方式是医疗服务卫生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我国已有多个省市医疗机构试行按病种收费,一定程度上达到了规范医疗行为、简化计费、降低管理成本等作用,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三)变革薪酬分配体系,激励医务人员合法获取收入

我国目前用于激励医务人员主要要素的绩效薪酬,主要来源于科室的收支。其分配主要根据医务人员资历进行,与医务人员工作数量、质量等没有进行有效融合。因此,医疗机构应建立公正合理的薪酬分配体系,根据医务人员岗位的工作风险、工作时长和工作质量等合理进行绩效分配,从而激励医务人员通过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等渠道获得合法收入。

(四)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破除医院逐利机制

政府除了监管医院的业务质量,还应给予医院运营经费的补贴。改变收支不补、结余留用的补偿机制,用更合理的考核方式评估医院绩效,使医生的医疗行为不受经济考核的干扰,引导医疗服务向公益性方向发展。

(五)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价格调整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医疗卫生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处理医疗机构新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申报材料,促进新技术新项目的临床应用,以尽快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要,并及时更新医疗服务项目和材料的收费标准,让医疗机构做到合理合法收费,避免医疗机构为了弥补成本而乱收费的现象。

三、思考

医疗服务“乱收费”表现形式多样,成因复杂,有的是因理解不到位或工作失误造成的,也有的是出于主观上的谋求与故意。有的是单纯的收费问题,有的是医疗的问题却通过收费暴露了出来。提高收费准确性的途径也是多方面的,比如提高管理水平、加强监管,是医院应该着手解决的;也有医院自身力量不足,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和社会参与的,比如人力不足、财政投入不够,需要政府增加投入;比如行业信任度低,需要整个社会道德水平、文明程度的提升,这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工程。所以,想要将“乱收费”行为减少直至杜绝,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医院自我约束的综合治理体系。

参考文献:

[1] 次仁顿单,仁增拉姆,索朗卓嘎.医疗服务乱收费的形成与治理对策[J].医药,2008(4)

[2] 刘雪娇,王颢颖,张凤,等.过度医疗的诱因分析及界定方法研究[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6(3)

[3] 冉星荣.试论医疗收费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2005

[4] 金春林.公立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思考[J].中国卫生资源,2005(6)

[5] 史书源,史芮源,田立启.公立医院医务人员薪酬制度改革研究[J].卫生经济研究,2016(4)

[6] 林雪,齐颖,李思飞,等.积极探索按病种付费方式的改革[J].中国卫生经济,2004(8)

第4篇: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范文

关键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道德风险;约束机制

中图分类号: C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3198(2013)06003102

1 引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为了提高广大农村人口的健康状况和抵抗疾病风险的能力,中国自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试点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积极尝试解决农村医疗保障这个“老、大、难”问题。试点以来,取得了较好效果,2008年实现全面覆盖,参合率为91.5%,截至2012年6月底,已经达到参合率95%以上。参合农民的就医经济负担有所减轻,其就诊率和住院率均明显提高,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得到缓解。但是,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不断深入,新农合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和医疗服务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滋生的道德风险问题逐渐显露出来,成为制约新农合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分析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道德风险的形成原因及其控制手段,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正常运行与不断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政策意义。

2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

2.1 诱导医疗行为

诱导医疗行为是指医疗服务提供者为了自身利益,利用掌握的知识或信息诱导甚至强制患者进行不必要的医疗消费,主要形式有:(1)药品使用不合理、不规范。如多品种用药、超药品报销目录范围用药、违规使用有特别限定的药品、用药不对症、使用无明确疗效的药物、住院期间开外配处方等。(2)医疗服务提供过度。如对患者进行不合理化验与仪器检查(重复化验和大检查)、实施与患者病情无关或无临床疗效观察和评价指标的治疗项目、擅自将治疗范围扩大或将治疗时间延长、为患者提供不必要甚至是有害的医疗技术服务等,加重了新农合医保基金与患者的支出负担。(3)乱收费。如自行提价或不按规定及时调价擅自收费、通过增加服务项目来增加医疗服务的数量并单独收费、将应一次收费的项目分解成若干项目收费、医院或医生人为地降低服务质量但收费标准维持不变等。(4)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如将无重大疾病者或应当在门诊检查或治疗的病人收治住院、在患者经住院治疗后病情好转或痊愈而可以出院的情况下却继续延长其住院天数、定点医院编造未住院患者的住院病史等相关资料并据此结算费用等。

2.2 医、患、管相互合谋行为

医、患、管相互合谋行为指医疗服务定点医院医生与参合农民或农经办管理人员之间进行合谋,骗取或变相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具体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中存在的现象表现为:医患联手开具虚假新农合保险支付项目,将非新农合保险支付病种按新农合保险支付病种申报;医院为患者虚开上下联不符的票据,骗取新农合保险基金;将普通药写成门诊特殊病用药;医院为患者造假病历等等手段。医患合谋先天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发现,严重影响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运行。

3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道德风险的成因分析

3.1 医疗服务本身的特性为定点医疗机构道德风险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1) 信息不对称。医疗服务供方产生道德风险的根源即是信息不对称。在医疗服务市场上,医疗服务供方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医疗服务需方缺少信息,所以医疗市场是一个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不完全竞争市场。由于医疗服务的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医疗服务供方对于医疗服务需方即患者来说处于专家的地位,且由于拥有患者的处方权而掌握主动;而参合农民患者在接受治疗时就处于一种被动状态,认为在医院中只要是医生所说的都必须听从,不能讨价还价,难以控制医疗服务消费的种类和数量,使得医疗服务机构具有诱导需求的能力和内在动力,从而导致医疗服务供方产生道德风险。另外,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三方主体关系中,新农合管理部门属于委托方,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同属于方。农经办由于各种限制无法直接参与到诊疗过程中去,既缺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信息,也无法完全掌握参合患者的病情信息,从而处于信息劣势地位。此时,掌握信息的医疗服务供需双方就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来“合谋”骗取新农合基金。

(2) 医疗需求缺乏弹性。决定需求的价格弹性主要有三个因素,即商品本身的性质、替代品的价格与可获得性和考察时间长短。医疗服务可以说是一种生存必需品,或者说是一种硬性需求,需求对价格的弹性很小,在医疗服务具有趋高性的状况下仍很难被抑制。因为生命的无价性,患者一般倾向于选择最优质安全的治疗,为了治病甚至愿意倾家荡产,而不是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来理性地选择相应的医疗服务,所以在接受医疗服务时,贫困者所需支付的医疗成本并不明显低于富裕者。医疗服务价格不随供求变化及时调整的现象,也为诱导需求提供了条件。这样,定点医疗机构向参合农民患者提供优质服务甚至过度医疗服务,将会得到接受。

(3) 疾病治疗和医疗消费的不确定性。患者的个体差异性、治疗方案的可选择性和治疗结果的不确定性都属于疾病治疗的不确定性,由于这些不确定性,患者难以区分每一治疗方案间的边界。由于医生自身的效用与其提供的服务量成正相关关系,医生就有可能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来选择治疗方案,对患者进行诱导医疗。同时医生从规避风险的角度出发,通常对患者采用“最好的医疗方法”以减少医疗事故、防止自身受牵连,如建议患者做“高、精、尖”医疗设备等昂贵检查,甚至使用一些与患者疾病无很大关系的特效药和保健药等。

3.2 新农合管理体制的缺陷为定点医疗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提供了便利

(1) 参与主体的角色错位和利益冲突。新农合管理机构大多设在卫生行政部门,定点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也是卫生行政部门。这实际上形成一种管办一家的体制,削弱了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效果,更不利于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不规范医疗行为进行控制。同时,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深度不够,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主要是单纯的行政监督,其虽然是医疗行业的管制者,但职能主要停留在行业规制、业务指导层面,未将市场的资源配置和监督作用利用起来。另外我国医疗保障管理者也未能扮演好医疗服务第三方购买者的角色。这种参与主体职能之间的重合无疑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道德风险的发生提供了温床。

(2) “以药养医"的医疗服务价格补偿机制。目前,定点医院的补偿渠道主要有三个:政府财政补偿、医疗服务收入及药品差价收入。随着国家医疗体制改革的进行、国家对医院补偿政策的变化,政府对医院差额拨款与税收优惠的规模逐渐缩小,我国医疗机构成为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实体,需要更多地通过市场方式来形成收入。而另一方面,医疗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受到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医院长期按低于成本的价格收费,医疗技术劳务价格严重偏低,医院不能从医疗服务上得到足够补偿。为减轻政府投入,国家允许高新技术大型贵重检查项目的收费价格被提高、药品销售收入的15-30%的差价可为医院所得来弥补医院的补偿不足,这就在医药不分的情况下诱发了医生提供过度医疗。医疗服务供方进一步被医疗服务价格补偿机制不完善刺激进行创收。

3.3 新农合基金支付方式促使定点医疗机构道德风险的蔓延

目前我国各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多实行的是按服务项目付费的事后报销的支付方式。在按服务项目付费方式下,定点医疗机构面对的是软预算约束,控制成本或限制服务数量的激励不够强,容易倾向于提供过度医疗服务和滥用高新技术和昂贵药品,因为能够得到与治疗手段与服务相应的补偿。另外,由于医疗市场信息不对称与第三方付费方式,供方将有更强烈的诱导需求倾向。

其次,由于新农合中“第三方支付”制度的存在,参合患者既缺乏控制医疗费用的动力,也不会对医疗供方的费用进行严格监督。更有甚者,参合患者与医方可能联合起来骗取新农合基金,最终结果导致大多数参合农民利益受损,小部分人获利,这严重冲击合作医疗基金。

4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道德风险的控制与规避

4.1 引进约束机制,探索新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上文提到目前我国各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的是按服务项目额向医疗机构进行支付的偿付方式,支付发生在医疗服务提供之后,属于后付制。在这种方式下医疗费用与医疗机构收入成正相关关系,医疗机构不承担费用风险,因此容易产生诱导需求的道德风险。而新农合监管机构由于不可能也无法参与医疗服务过程而处于被动地位,只能事后审查账单,这在人力、时间和专业知识的限制下往往达不到期望的效果。为了控制医疗供方道德风险,可以改变偿付方式,用预付制来取代后付制。预付制是指在医疗供方提供服务之前,医疗保险机构就提前依合同参照一定的标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在预付制下,定点医疗机构会自动自觉控制医疗费用,尽可能以低于预付固定价格的费用来提供服务,保留固定价格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来提高自身收益。

预付制主要包括总额预付、按病种预付、按人头偿付这三种方式。三种支付方式各有利弊,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新农合各实施地的实际情况,以总额预付为基础,测算出各年度各医院住院和特殊门诊的医疗费用总额,然后与病种预付制进行组合,根据国际疾病分类法将疾病分为若干级制定标准并进行预付。

4.2 建立定点医院信誉等级评审和进退机制

目前的新农合试点过程中,定点医疗机构大多是公立医疗机构,而民营医疗机构尚未进入到体制中。目前这种体制不利于医疗机构之间形成良性竞争局面,也不利于定点医院主动控制自身的道德风险。因此,在保证医疗服务提供的前提下,严格定点标准、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上引入竞争机制,对于控制不合理费用非常必要。

第一,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审机制,完善信用等级评审指标体系。可每年定期对定点医院执行新农合政策的程序与效果进行全面评估,评定其信用等级并形成规范,然后在新农合管理和费用支付上应根据各定点医院对应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对待政策,对于不能达到评审标准的定点医院进行降级或取消定点资格。另外,将医生的信誉评估等级与医院定点资格联系起来,可赋予医师协会更多的监督职能,对违反行业规范的医生,医师协会可直接进行处罚,如直接吊销执照、严重者取消其定点资格。通

过评审结果,引导参合农民选择信用等级高的医院就医配药。这将激励定点医疗机构更重视单位信誉、积极提高服务质量,进而控制医疗服务供方道德风险的发生。

第二,在医疗市场上逐步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的进退机制。允许一部分达到定点标准的民营医院进入定点医院目录,并根据医疗机构的在医疗费用、服务质量上的不同表现,对其实行淘汰制。对于在新农合运行中违规行为严重的定点医疗机构,应终止其定点资格并对其实行市场禁入。通过这种在国有和民营医院间引入竞争机制的方式,能够打破目前新农合医疗市场上的垄断局面,促进医院提高服务质量,医院降低医疗成本的动力也会得到进一步刺激。另一方面,在管理水平允许的前提下,可允许参合农民自主选择医院进行医疗,从而使得各医院自发展开优质服务的竞争来吸引参合者。这就可以促使医疗机构产生自我成本约束的主动需要,改变经办机构控制费用的被动地位,从而以较低的成本达到抑制医疗供方道德风险的目的。

4.3 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生收入分配机制

目前医生进行诱导需求、开大处方,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不少医院将医生的个人收入与其对所属科室为医院创造的经济收入相挂钩。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正确处理医院、科室、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制定医院内部分配制度。增加医生的基本工资与基本工资在工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从而提升医务人员的价值定位;其次,应取消医生额外收入与门诊及科室收入挂钩,改为与服务质量和医生声誉级别挂钩,医生声誉级别可取决于疾病治疗数量(手术量及难度)、治疗效果(手术质量)、服务态度(病人满意度)、被投诉次数、大处方的次数等。这样可以激励医务人员通过努力提高自己的技能和服务质量的方式来提高自己的信誉级别并增加收入,同时规避医生的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1] 李婧.社会医疗保险中医患合谋的道德风险问题浅析[J].当代经济,2010,(19).

[2]李中义,刘淑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道德风险分析及控制[J].经济经纬,2010,(5) .

[3]刘卫斌,李长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医疗服务供方道德风险的防控[J].卫生经济研究,2008,(3).

[4]叶明华.多重道德风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模式优化研究[J].农村经济,2010,(12).

第5篇: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范文

关键词:商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防范

一、商业医疗保险的特殊性

相对于一般的保险产品而言,商业医疗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表现为保险服务过程涉及到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三方。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过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而获得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保险人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对医疗机构进行补偿,医疗机构则通过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而获得保险人的补偿。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处于同一个医疗服务和保险运行系统当中。一方面,保险人、医疗机构均以保障被保险人(病人)的医疗需求为社会目标;另一方面,又要维持各自的生存与发展,以利润(或价值)最大化为内在的经济目标,产生相互利益制约。商业医疗保险独特的市场关系,使得保险人除与被保险人关系紧密外,与医疗机构的关系也非常紧密。

在保险公司没有介入之前,医患矛盾可谓由来已久。在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收入与其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数量相联系的情况下,由于利益的驱动,医生给患者开大处方、小病大医的情况司空见惯。一方面,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医生和病人在医疗过程中处于不同的信息层面上。病人对医疗诊断和治疗,与医生相比显然知之甚少,而医疗是人命关天的大事,病人不可能冒生命危险对医生的诊断治疗方案提出质疑。从表面上看病人可以自由选择医生、医院以及医疗处理方案。而事实上,病人在就诊时往往只能任医生摆布。另一方面,医生既是患者的顾问又是医疗服务提供者,这种双重角色是一个矛盾。医生不可能完全从患者利益出发提供治疗方案,医生在决定提供哪种治疗方案上存在经济利益。当病人缺乏医疗知识时,医生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利用其特殊身份,创造医疗服务的额外需求。

医疗保险的介入,改变了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关系,切断了医患双方直接的经济联系,大大化解了两者之间的矛盾。患者不太在乎医疗费用的多少,医院也没有了财路变窄的危机,患者和医院都皆大欢喜。可事实上矛盾并没有消失,而是将大部分转移到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介入使得医疗服务双方的直接经济关系消失或退居次要地位,而保险人和医疗机构、被保险人的经济关系上升到了主导地位。此时保险公司作为医疗卫生领域的外行,作为支付医疗服务费用的第三方,不仅要控制医疗机构的过度服务行为,而且还要面对众多的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后滥用医疗服务的现实,以及医患双方合谋骗取保险赔偿的可能。所以,保险公司介入医疗保险领域,表面上是解决了医患双方的矛盾,而事实上只是把原来的双方交易关系演变成了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医疗机构的三方关系,这只是矛盾存在的另一种形式而已。

二、商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可以分为事前道德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事前道德风险是指投保后,被保险人受伤或生病之前,他们可能会以一种更为危险的方式生活。例如,被保险人将更有可能抽烟,或者继续保持更易患病或受伤的生活方式。当然这种道德风险在医疗保险领域并不是特别明显,毕竟人的身体(或生命)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一个理性的人是不会因为投保而不在乎自己的健康的,因此,本文将事前道德风险忽略不计。事后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患病或受伤以后,对医疗服务的过度利用。事后道德风险在医疗保险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服务付费方式下的医疗保险意味着投保人患病时基本不承担医疗费用。结果,在不需要特别关注成本的情况下,投保人倾向于要求更多的医疗服务,使得医疗费用极度膨胀。

来自被保险人的事后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1)医疗服务消费的选择性问题。一般来说,疾病发生之后,使患者恢复健康的治疗方案可以有多种选择,这要取决于医生的偏好和患者个人的意愿,就患者个人而言,当然都希望在医疗保险的赔付限额之内享受尽可能多的医疗服务,而且我国有不少投保人有“如果缴了费,用不完赔付额度就吃亏”的想法。所以被保险人往往放弃“便宜”的治疗方案而选择“昂贵”的治疗方案。事实上,对于治疗方案的选择并非越贵越好。这种形式的道德风险对于医疗费用的影响非常大。(2)被保险人的保险欺诈行为。在商业医疗保险领域,保险欺诈率一直居高不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假门诊、假住院来骗取保险公司的赔付,给保险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在理赔的时候不易得到医疗机构的配合,取证调查困难,难以制止被保险人骗取保险赔付的行为。

(二)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

来自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表现为医疗机构的“过度供给”行为,也就是“小病大医”和“开大处方”等随意加大医疗费用的行为。从经济利益驱动分析,医疗机构和保险人的目标是不一致的。在传统的按实际服务收费制度下,医疗机构的收入与它提供服务的多少成正比,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医疗机构自然愿意提供更多、更昂贵的医疗服务。很显然,这和保险人控制被保险人过多的滥用医疗花费的目标是不一致的。来自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第三方支付”的制度设计有关,也就是医疗服务的费用不是由被保险人直接支付,而是由保险人来买单。从心理上来讲,患者(被保险人)和医生在交易过程中的感受都是“免费的”。从被保险人的角度来看,在保险赔付额度范围之内,接受医疗服务都是免费的;从医疗机构的角度来看,在被保险人出现过度消费的同时,医生及其所在医疗机构都能够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在这样的机制下,被保险人的过度消费和医疗机构的过度供给都是一种必然。在“第三方支付”制度下,医生事实上既是被保险人的人,也是保险人的人,在这复杂的三角的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人根本无法全面掌握被保险人的健康信息和医疗机构的医疗信息,加上医疗服务的特殊性,保险人很难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过度供给行为。

三、商业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的防范

(一)投保人道德风险的防范

遏制投保人道德风险较为有效的方式是建立医疗服务费用的共付制。当参保者分担了部分医疗费用后,相应也加强了其医疗费用成本意识,促使其关注医疗费用,合理有效地使用医疗服务。而且,参保者对医疗服务的理性消费客观上也形成了一种对医疗机构道德风险的制约机制。具体操作上可采用免赔条款、共保条款和保单限额等方法。通过医疗服务费用的共付制将风险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进行合理分担,可以有效降低投保人产生道德风险的程度。

(二)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防范

目前,医疗费用的控制已经是世界性的难题,而在所有导致医疗费用上涨的因素中,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可以说是最重要的因素。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从付费的时间上来看,可分为预付制和后付制。虽然预付制可以降低医疗服务机构的道德风险,但也有不足。另外保险公司通过对医疗机构提供给病人的医疗服务的审查,可以减少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增加对医疗服务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全过程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医疗服务机构道德风险的产生。

在医疗机构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上,笔者认为最为根本的问题在于借鉴国外的经验,改变我国目前的买单式医疗保险模式,建立和发展管理型医疗保险模式。买单式医疗保险模式是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目前采用的经营模式。所谓买单式医疗保险就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后被保险人到医疗服务提供者那里接受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提供者按照提供的医疗服务收费,被保险人付费后用付费凭据到保险公司那里报销索赔,保险公司间接地按照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进行付费。买单式医疗保险模式导致医疗服务和保险服务是两个独立的过程,保险公司作为支付医疗费用的第三方,仅仅参与了保险服务,没有介入医疗服务,导致道德风险的控制无法得到医疗机构的配合。因此,现有的买单式医疗保险模式是导致保险公司难以控制道德风险的根本原因。管理型医疗是把医疗服务的提供与提供医疗服务所需资金的供给结合起来的一种系统,通过保险公司参股医院或投资医院及医疗费用包干模式将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形成利益共同体,就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被保险人被动受制于医院、医院与被保险人合谋的道德风险。管理型医疗保险是一种集医疗服务提供和经费管理为一体的医疗保险模式,具体做法是将投保人交纳给保险公司的保费的一定比例预先支付给医院,然后由医院完全承担被保险人的健康风险,医疗费用超支的部分由医院自己承担,赢余归医院所有,从而达到控制医疗费用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飞,商业医疗保险领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研究,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第6篇: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范文

摘要 随着新农合制度的稳步发展和推进,为贯彻落实国家医改工作精神,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促进新农合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需要对新农合支付方式进行改革,降低参合患者就医负担,确保新农合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文通过对改革支付方式的必要性的简单介绍,并阐述了支付方式改革内容,对改革工作中应注意的几项问题进行了谈论,以期为新农合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 新农合制度 支付方式 改革 可持续发展

一、改革新农合支付方式的必要性

对新农合的支付方式进行改革主要是通过推行按病种、床日、人头付费以及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把单纯的按项目付费的支付方式转变为混合支付方式。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核心是由后付制向预付制转变,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医疗卫生机构激励机制和补偿机制的转换。目前,我国医疗卫生服务的实际需求不断增长,医药费用也日益上涨,直接造成了我国新农合制度基金支付压力增大的不良现状。因此需要对支付方式进行改革,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费用自我控制和管理机制,规范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和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且有效的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降低医疗服务成本,从而能够减轻参合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让农村居民切实享受医改成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改革支付方式,能够保证新农合基金运行安全,有效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以促进新农合制度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内容

2.1门诊总额预付制。统一推行门诊总额预付制改革。各级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根据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所占比例及门诊补偿支出比重,综合考虑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人口、服务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门诊预付总额,总体运行原则为:门诊统筹基金由各级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统一进行管理,以乡(镇)或村为单位进行核算,总额控制,分期支付,超支不补,结余下转。

2.2住院综合付费方式。各级政府部门和医疗结构要结合实际,从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定额付费等方式中,选择一种或几种方式,在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住院综合付费方式改革试点,并结合实际,科学测算确定住院统筹付费标准和预付总额。

2.3按病种付费方式。各级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应选择单纯性阑尾炎、顺产、剖宫产等10种诊断标准明确、临床路径规范、治疗效果确切的常见病、多发病 ,在二级以上医院实行单病种限额费用及定额补助,年内实现次均住院费用零增长、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提高到45%以上。同时,要将病种、收费限额及新农合定额补助标准等相关内容在医院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三、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中应注意的几项问题

3.1明确认识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性。改革新农合支付方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主要环节和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新农合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卫生局和各医疗机构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的认识和把握目前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要求和主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和宣传力度,加强医务人员培训,使用医务人员明确认识到改革新农合支付方式的重要性,并且对加深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熟悉工作流程,支持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并且能够积极、主动的参与其中,是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

3.2规范支付方式改革的服务模式。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以实施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为契机,加快推进各级医疗机构人事分配制度和绩效考核办法等改革。各医疗机构要结合医院等级评审进一步加强规范医疗服务,严格遵循入院、出院、转院标准,积极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建立双向转诊和分级治疗制度,推进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基本药物的运用,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收费。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将均次费用、自费费用比例、药品费用占比等各项指标落实到医疗业务考核中,加强督查、分析和指导,确保改革取得良好效果。

3.3加强支付方式改革的控制管理。卫生局和各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对新农合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以便于对实行支付方式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了解、掌握和解决。各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药品占比、服务人次、报销费用等情况要进行及时的通报。并且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进行抽样检查和全面审核,发现有违规费用的,在当月拔付资金中予以扣除。对医疗机构定期的实施考核检查,对发生挂床住院、冒名顶替、分解住院等现象,及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有关规定的,应该按照规章制度以严肃处理,以确保支付方式改革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发挥。

结语:综上所述,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模式还需要进行不断的研究和探索,我们要在改革新农合支付方式过程中不断的发现问题,正确、客观的看待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并且积极的探索和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改革支付方式是对医疗费用进行控制和管理的有效措施,改革支付方式是通过对住院费用、门诊费用等医疗费用的控制,最终建立医疗机构的自我约束机制、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促进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转换,使新农合真正做到“政府满意、群众满意、医疗机构持续发展”的良好效果,能够切实提高新农合医疗费用的使用效益和保障力度,从而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新农合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小娟,陈家应.新农合住院支付方式改革现状及问题分析.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2.02:35-39.

[2]王问海.推行综合付费方式改革 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江苏卫生保健.2012.05.

第7篇: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范文

1背景及文献综述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20世纪末,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在定点范围内群众可自由选择医疗机构就医。而随着社会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提升,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资源差异致使患者趋向城市大医院就医,受市场机制调控的自由就医行为导致了城市大型医院的“虹吸效应”及就医秩序的紊乱。

面对就医秩序的紊乱及医疗资源的不合理利用,我国开始探索分级诊疗和实现患者合理分流的实现路径。所谓分级诊疗,就是要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实现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促进患者合理分流。

自2009年我国提出要“逐步实现社区首诊、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以来,分级诊疗相关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未能顺利开展实施。据《我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年末,占医疗卫生机构总数仅3%的医院承担了40%的门诊量和76%的住院人数;而占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高达97%的非医院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却只承担了60%的门诊量和24%的住院人数(下图:2015年我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门诊量、入院人数占比情况)。

目前关于我国分级诊疗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针对影响分级诊疗及就医选择因素的理论分析。刘利娜提出分级诊疗的必备要素有:符合医疗结构技术及功能的疾病分级和诊疗科目分级、信息化就医衔接、合理的卫生资源布局、患者约束激励机制;[2]刘国恩则认为当个人资源约束条件改善后,人们的行为可能随之改变,包括居民的就医行为和医生的行医行为。[3]另一方面是针对影响分级诊疗及就医选择因素的数学模型分析。王子伟在研究中指出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倾斜会促使631%的患者首先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4]Philip和Caroline通过对中国25个县的家庭调查分析后指出,寻求治疗的条件、医疗费用的报销计划和平均日消费费用显著影响中国居民对医疗机构的选择。[5]

本文从基本?t疗保险制度出发,探讨医疗保险与分级诊疗的相关性、基本医疗保险在分级诊疗中的应用现状及发挥医疗保险对分级诊疗推动作用的相关建议,旨在说明应把医疗保险作为推进分级诊疗的突破口,发挥医疗保险在分级诊疗中的重要作用。

2基本医疗保险与分级诊疗的相关性分析

21理论分析

就个人角度而言,基本医疗保险可以通过调节报销比例和起付线影响个人就医选择,当基本医疗保险对不同医疗机构就诊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进行调整时,大部分患者会自觉选择最具经济效益的就诊方式,从而实现市场作用导向下的患者合理分流和分级诊疗。就医保管理部门角度而言,促进基本医疗保险与双向转诊有机结合,有利于降低医疗费用和缓解医保基金的支出压力,限制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医保支出的非理性扩张。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角度而言,基本医疗保险和双向转诊的有效结合能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获得稳定的病源及医疗资源,从而提升办医水平、医疗设施水平、医护人员专业素质。不论是对个人,还是对医保管理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保险与分级诊疗之间都存在较强的相关关系及促进关系。

22定量分析

结合患者就医过程产生的客观数据,利用2010―2014年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实际报销比两大类数据,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实际报销比为自变量X,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量为因变量Y,利用相关系数R计算公式计算变量相关系数,分析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与分级诊疗实施效果之间的相关关系。根据相关系数分析结果可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实际报销比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量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其中,相关系数r值为09737,表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实际报销比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量高度相关。由此可见,在数学模型定量分析中,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对居民选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有重要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量-医保实际报销比相关系数见下公式:

r=Cov(X,Y)1D(X)D(Y)=(x-x―1)(y-y―1)1(x-x―1)2?(y-y―1)2=09737

3基本医疗保险在分级诊疗中的应用现状

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超过95%,[6]三项基本医保合计覆盖超13亿人,基本实现医疗保险全面覆盖。基本医疗保险在分级诊疗中的应用现状如下。

31医保政策对“社区首诊”做出了有益尝试并发挥了引流作用社区首诊是双向转诊的前提之一。目前各地医保政策在社区首诊制上进行了一些尝试,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要求特定人群必须选择社区医疗机构作为首诊机构,如《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该类参保人员必须到社康中心首诊;二是要求特定病种必须选择社区医疗机构作为首诊机构,例如东莞市规定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一类特定门诊参保人就医购药时,须首先在所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并按规定报销。[7]另外,部分地区在推进分级诊疗中卓有成效地发挥了医疗保险的引流作用。以四川成都为例,报销比例随医疗机构级别升高而降低,城乡居民在三级医院和社区医院住院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65%和92%,相差近30个百分点。[8]

32医保支付方式未充分调整各级医疗机构间的利益关系

目前我国多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对大医院采取的是按项目付费的支付方式,这一支付方式未能对分级诊疗起到引导作用,医疗机构的收入与服务项目数量直接挂钩,存在诱导医疗机构通过提供过度的医疗服务增加收入的风险。[7]在此种支付方式下,医院和医生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缺乏动力将患者下转,转诊医院与被转诊医院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故在实际操作中各级医疗机构间的“转诊”会存在许多人为干扰因素。研究表明,医疗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双向转诊制度开展不顺利的主要原因之一。[9]

33医保制度缺乏针对分级诊疗的制度设计

目前针对分级诊疗中的“上转”和“下转”进行的专门医保政策设计并不多,相关制度亟须完善。如医保政策未能对直接赴大医院的就诊者与转诊至大医院的就诊者实行差别化报销政策,两种就诊方式之间报销比例相差无几;另外,现行医保制度也较少考虑实际操作中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的问题,患者每次住院包括转院均自付本次住院起付线,客观上造成患者转诊时需多次支付起付线,增加患者医疗费用支出压力,不利于合理引导患者分流。

34医保部门在推进分级诊疗中难以权衡行政性安排与市场化需求如前文所言,参保人员自由择医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成果之一,被广大参保人员高度认可。而分级诊疗制度的目的在于引导和规范就医选择,从其本质上来说是行政化的供方安排,而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由择医是市场化的医疗需求,两者之间存在相悖之处。对于医保部门而言,自由择医带来的就医秩序的紊乱会加大医保基金支出压力,而分级诊疗能减少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提高基金稳定性;但对于参保人员而言,自由择医能使其在经济承受范围内选择先进、权威的最佳治疗途径,而分级诊疗并不能根据个人偏好等主观因素调整就医选择。两者之间的矛盾使医保部门在推进分级诊疗制度时进退维谷。

4发挥医疗保险对分级诊疗推动作用的相关建议第一,完善医保导向政策,拉开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和综合医院的报销比例差距。为引导居民形成“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分级诊疗趋向和“金字塔”形的报销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应拉大患者在层级不同的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差距。同时,应适当调节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考虑转诊过程中多次支付起付线问题。发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济杠杆作用,从患者自身利益层面合理引导就医行为中的市场化需求,鼓励患者进行分级转诊,从而实现医疗资源的合理有效分配。

第二,优化医保支付方式,实行精细化管理。现存社区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方式主要有英国为代表的按绩效支付为主的复合式支付、德国为代表的总额预算下的按点付费、美国为代表的商业保险灵活支付、新加坡为代表的按市场价格全额自付等。[10]任何一种支付方式都有其优点和不足,相较而言,总额控制下多种支付方式相结合能够减少单一支付方式的负面效应。根据我国医疗保险管理现状,应不断完善医保付费总额控制,改变单一的按项目付费制度,实行精细化管理,统筹推进按病种、按人头定额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针对医务人员不同的医疗服务模式,制定合理的支付方式,建立健全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激励约?c机制。[11]

第8篇: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范文

【关键词】 道德风险 医疗保险风险 风险控制

医疗保险机构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一些原因导致自身收取的保险的费用难以承担对应的医疗费用,从而引起财务风险。医疗保险收取过程中需要经过许多的环节,比如投资增值、保费收取等等,这些过程中有许多的因素都可能会导致医疗风险,近年来,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医疗费用持续增加,自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各地的医疗账户超支额现象十分严重,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埋下了一定的隐患。研究探讨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及风险控制方法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概述

道德风险指的是,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由于一方对另一方行动的观察、监督不够准确导致的风险,道德风险是社会医疗保险行业中十分常见的风险形式,与医疗保险市场的保险机构、被投保人及医疗机构都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被投保人的疾病发生的频率、严重程度、就医行为以及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等等内容都会影响到社会保险机构最终支付的医疗费用的数额。这几个因素之中被投保人的疾病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具有很强的随机性,并不受被投保人及保险机构的主观控制,而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及被投保人的就医行为则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被投保人选择及医疗机构提供的就医服务不同,医疗费用自然也有着很大的差别,医疗费用上升必然会导致被投保人及医疗机构效用增加,但当前我国的保险机构大多没有相应的能力有效的监督这医疗机构及被投保人的行为,此时就会引起道德风险。现阶段医疗保险市场存在着十分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保险机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的疾病状况以及医疗机构的具体的诊疗过程并不了解,监督工作存在着困难,加剧了道德风险。

实际的工作过程中,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即医疗机构诱导需求及被保险人过度消费,下文对此进行详细的分析介绍。

(一)医疗机构诱导需求

诱导需求指的是在实际的诊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利用自身信息的优势以及患者对于各种疾病诊治方法不清晰的问题诱导患者接受过度的医疗服务。诱导需求中,患者的不合理的医疗需求是在医疗机构激发出来的,医疗机构的收入与医疗费用成正相关,再加上医疗服务属于专家服务,具有明显的供方信息垄断性及非同质性,与患者及保险机构相比,医生对于各种疾病的严重程度,不同医疗手段的合理性、医疗服务是否适度等等更加了解,患者及保险机构都缺乏丰富的医疗知识,疾病治疗过程中往往会服从医生的诊疗手段因此,医疗机构具备诱导需求的动机及能力。

(二)被保险人过度消费

被保险人过度消费指的是患者在投保之后,由于自身承担的医疗费用下降,因此对于医疗服务的需求就会有所上升。被保险人过度消费的主要原因是保险机构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险机构只能通过医疗费用单观测到患者的就医行为,并不能够对其整个的就医过程进行分析,因此,难以科学的判断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是否合理,被保险者自主承担的医疗费用降低之后,为了寻求安心、舒适会选择更高标准的医疗服务,导致医疗费用过度增长,为保险机构带来较大的风险。实际生活中,“一卡多用”、“小病大治”都属于典型的过度消费现象。

二、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控制手段

正是由于这种信息的劣势,使得保险机构面临着双重的道德风险,为了有效的控制风险,下文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讨论。

(一)诱导需求的控制手段

1、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信息系统

有上文可知,诱导需求主要是因为医疗机构具备明显的医疗信息优势,这种信息优势则是由于医疗机构的专业优势及医院信息不透明产生的,现阶段,保险机构对于患者的诊疗过程并不了解,只是一味地根据医院开具的医疗费用单缴纳各项医疗费用,这也是保险机构监督措施难以实施的重要原因。相比于商业保险机构而言,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对于医生的诊疗过程了解更加详细,但依然还存在着和信息不够完整以及利用不充分等等问题,就目前来说,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在审核患者的药品费用、检查费用等各项诊疗费用时是从独立的角度出发的,只要各项费用符合基本医保要求即可,但并没有将整体的诊疗过程联系起来,没有对各项诊疗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分析,因此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相关部门及单位可以利用现有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信息系统,方便保险机构详细全面的了解患者的诊疗过程,从而有效的控制医疗费用。具体来说,该医疗服务信息系统之中应该包括患者的基本情况、各类疾病的症状、诊疗过程中做的检查、使用的药品的数量、名称等等信息,并能够根据这些信息分析统计各项指标。

2、采用预付制偿付方式

一般来说。保险机构在支付医疗费用时主要通过预付制偿付及后付制偿付两种偿付方式,其中预付制偿付方式指的是,保险机构在医疗服务发生之前,按照相关的标准向医疗机构支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后付制偿付指的是医疗服务完成之后,被保险人将实际的费用额提交给保险机构,然后由其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后付制偿付制度之下,医疗机构收到的医疗费用与自身的收入正相关,且不需要承担费用风险,这种制度下,他们会鼓励诱导需求行为,增加保险机构的风险。预付制偿付方式下则能够较好的遏制诱导需求行为,从而控制医疗费用,但这种制度之下很容易出现医疗服务质量降低的情况,比如服务量减少等等。因此为了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基础上控制费用,保险机构在实行预付制偿付制度的同时可以通过签订相关的合约对医疗机构需要履行的职责范围、相应的诊疗规程等等进行明确,规范管理。

常见的预付制偿付方式主要有按病种偿付、总额预算以及按人头偿付三种形式,其中按病种偿付指的是按照相关的诊疗手法将各种疾病划分为若干个组,按照疾病的严重程度将每组的不同种类的疾病划分为许多个级别,每一个级别的疾病制定一定的费用标准,保险机构按照患者疾病的组别及级别支付医疗费用。这种支付方法之下必须保证病种分类的详细科学,且实际的诊疗过程中,容易引起新的诱导需求。总额预算指的是保险机构按照相关的合约确定某一段时期比如一年的偿付总额,然后整体支付医疗费用,这种支付手段之下,保险机构在固定时间段内偿付的费用与患者实际的诊疗费用无关,保险机构承担的风险较小,风险控制的力度最大。按人头偿付指的是每一个服务对象的医疗偿付费用固定,实际的费用支付过程中按照接受医疗服务的人数的多少进行计算,这种投保方式适合于服务提供者与投保人之间关系比较固定时使用,即以合约为准,服务提供者为投保人提供诊疗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的费用,这种支付制度之下,保险机构按照服务对象的平均费用进行支付,医疗机构需要承担一定的超额损失,虽然保险机构面临的道德风险有所降低,但一些身体健康水平较弱的投保人会排斥这种投保方式,带来新的风险。目前,我国的医疗机构大多缺乏全科医生,对于各种病症的诊断分类也不够科学合理,医疗数据信息不足,因此总体而言,总额预算支付的方式比较符合现阶段的国情。

(二)过度消费的控制方法

为了有效地控制过度消费,保险机构可以通过签订合约建立一定的费用分担机制,常见的费用分担形式有保单限额、共保比例和设置免赔额三种,其中保单限额顾名思义就是限额以下的费用由保险机构支付,超过限额则由患者自行支付;共保比例与保单限额的方法基本一致,指的是保险机构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其余部分由患者自行支付;免赔额与保单限额正好相反,某一确定数额以上的费用由保险机构进行支付,低于该数额则由患者自己支付。总体而言,这三种方法实际上都是提高患者自行支付的比例,从而抑制过度消费的情况,具体的使用过程中,作为了更好控制过度消费将三种分担机制结合起来效果较好。

结束语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对于国家的稳定、百姓的生活十分重要,但由于医疗保险行业面临的较大的风险严重限制了保险行业的发展,本文主要就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出现的原因进行了的分析概述,重点探讨了如何有效的控制道德风险,仅为相关行业的风险控制工作提供简单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赵曼.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约束机制与道德风险规避[ J] .财贸经济.2015(02).

[2] 张芳.我国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及其控制对策研究[D].武汉科技大学.2015.

第9篇: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范文

关键词:商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防范

一、商业医疗保险的特殊性

相对于一般的保险产品而言,商业医疗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表现为保险服务过程涉及到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三方。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过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而获得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保险人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对医疗机构进行补偿,医疗机构则通过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而获得保险人的补偿。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处于同一个医疗服务和保险运行系统当中。一方面,保险人、医疗机构均以保障被保险人(病人)的医疗需求为社会目标;另一方面,又要维持各自的生存与发展,以利润(或价值)最大化为内在的经济目标,产生相互利益制约。商业医疗保险独特的市场关系,使得保险人除与被保险人关系紧密外,与医疗机构的关系也非常紧密。

在保险公司没有介入之前,医患矛盾可谓由来已久。在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收入与其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数量相联系的情况下,由于利益的驱动,医生给患者开大处方、小病大医的情况司空见惯。一方面,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医生和病人在医疗过程中处于不同的信息层面上。病人对医疗诊断和治疗,与医生相比显然知之甚少,而医疗是人命关天的大事,病人不可能冒生命危险对医生的诊断治疗方案提出质疑。从表面上看病人可以自由选择医生、医院以及医疗处理方案。而事实上,病人在就诊时往往只能任医生摆布。另一方面,医生既是患者的顾问又是医疗服务提供者,这种双重角色是一个矛盾。医生不可能完全从患者利益出发提供治疗方案,医生在决定提供哪种治疗方案上存在经济利益。当病人缺乏医疗知识时,医生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利用其特殊身份,创造医疗服务的额外需求。

医疗保险的介入,改变了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关系,切断了医患双方直接的经济联系,大大化解了两者之间的矛盾。患者不太在乎医疗费用的多少,医院也没有了财路变窄的危机,患者和医院都皆大欢喜。可事实上矛盾并没有消失,而是将大部分转移到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介入使得医疗服务双方的直接经济关系消失或退居次要地位,而保险人和医疗机构、被保险人的经济关系上升到了主导地位。此时保险公司作为医疗卫生领域的外行,作为支付医疗服务费用的第三方,不仅要控制医疗机构的过度服务行为,而且还要面对众多的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后滥用医疗服务的现实,以及医患双方合谋骗取保险赔偿的可能。所以,保险公司介入医疗保险领域,表面上是解决了医患双方的矛盾,而事实上只是把原来的双方交易关系演变成了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医疗机构的三方关系,这只是矛盾存在的另一种形式而已。

二、商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可以分为事前道德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事前道德风险是指投保后,被保险人受伤或生病之前,他们可能会以一种更为危险的方式生活。例如,被保险人将更有可能抽烟,或者继续保持更易患病或受伤的生活方式。当然这种道德风险在医疗保险领域并不是特别明显,毕竟人的身体(或生命)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一个理性的人是不会因为投保而不在乎自己的健康的,因此,本文将事前道德风险忽略不计。事后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患病或受伤以后,对医疗服务的过度利用。事后道德风险在医疗保险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服务付费方式下的医疗保险意味着投保人患病时基本不承担医疗费用。结果,在不需要特别关注成本的情况下,投保人倾向于要求更多的医疗服务,使得医疗费用极度膨胀。

来自被保险人的事后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1)医疗服务消费的选择性问题。一般来说,疾病发生之后,使患者恢复健康的治疗方案可以有多种选择,这要取决于医生的偏好和患者个人的意愿,就患者个人而言,当然都希望在医疗保险的赔付限额之内享受尽可能多的医疗服务,而且我国有不少投保人有“如果缴了费,用不完赔付额度就吃亏”的想法。所以被保险人往往放弃“便宜”的治疗方案而选择“昂贵”的治疗方案。事实上,对于治疗方案的选择并非越贵越好。这种形式的道德风险对于医疗费用的影响非常大。(2)被保险人的保险欺诈行为。在商业医疗保险领域,保险欺诈率一直居高不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假门诊、假住院来骗取保险公司的赔付,给保险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在理赔的时候不易得到医疗机构的配合,取证调查困难,难以制止被保险人骗取保险赔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