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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和流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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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和流程

第1篇: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和流程范文

目的分析某三级医院120例医疗纠纷的现状及原因,并提出防范策略。方法对从2009年到2013年处理的120例医疗纠纷按纠纷原因分类汇总,采用2007版EXCEL进行分析,对医疗纠纷科室分布、年间分布、患者情况、纠纷原因等内容进行描述分析。结果医院外科、内科、骨科、妇产科为医疗纠纷高发科室,共占医疗纠纷发生总数的87.5%,纠纷的发生情况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患者以老年本市人口居多,纠纷原因主要是医疗质量问题、医患沟通告知不足,以及患者医学知识缺乏。结论造成医疗纠纷的原因有患方因素、医方因素和社会因素等。防范和化解医疗纠纷,重点在于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医患沟通,重视医疗告知,拓宽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建立完善第三方调解机制。

[关键词]

医院;医疗纠纷;原因;防范策略

2012年1月的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陈竺部长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新形势下医患关系的特点,普遍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妥善处理患者投诉,要求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促进医患关系在“十二五”期间有较大改善。然而,我国当前的医患关系现状不容乐观,医疗纠纷呈现快速增长势头和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尤其近两年来,医疗纠纷发生率明显上升,增长幅度超过100%。全国每年医疗纠纷逾百万,仅3成得到解决,70%的医疗纠纷滞留在医院。据中国医师协会第四次医师执业状况调研报告,近一半(48.51%)医疗工作人员对目前的执业环境不满意,而满意比仅为19.02%。中华医学管理学会2005年6-7月对全国270家医院的调查结果显示:73.33%的医院出现过病人殴打、威胁、辱骂院长的情况。由此可知,医疗纠纷是当前社会矛盾在医药卫生领域的集中反映,对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和社会的和谐造成了负面影响。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因各种医疗方面的原因导致的患者或其家属(患方)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方)之间发生的矛盾和争议。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众法制维权意识的提高,对生命和健康重视度大大提高,因而对医疗效果呈现出越来越高的期望和要求,但医疗行为本身所存在的局限性使得医疗救治与结果的巨大落差使得医患双方的矛盾越来越深,医疗纠纷愈演愈烈。本文结合近五年来某医院120例医疗纠纷实例情况,通过分析医疗纠纷的现状,正确认识其成因,探讨防范措施,维护医院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化。

1资料与方法

1.1资料来源2009-2013年天津市某三级甲等医院登记在册的,已经处理完毕的120例医疗纠纷档案材料。

1.2研究方法按调查的对象、内容,采用2007版EXCEL分类、汇总、整理,对医疗纠纷的发生科室、发生时间和发生原因等内容进行描述性分析。

2结果

2.1医疗纠纷发生科室的分布情况从调查材料的分布范围上看,医疗纠纷发生科室几乎遍布医院所有的临床、辅诊和医技科室。从发生数量上看,主要集中在内科、外科、骨科和妇产科。其中,在120例医疗纠纷中,内科发生医疗纠纷41例(34.2%),外科38例(32%),骨科12例(10%),妇产科14例(11.3%)。具体到每个科室,内科主要发生在心血管内科(9.2%),外科主要发生在普通外科(10%)和心胸外科(10%)。结合不同临床科室医疗纠纷的发生情况来看,医疗纠纷多发的科室均具有医师责任重、技术要求高、紧迫性强、风险性高的特点。

2.2医疗纠纷发生的时间分布、年龄分布、就诊费用来源和居住地分布从医疗纠纷的发生时间来看,2009年的医疗纠纷指的是2009年新发生的纠纷与在此之前发生的未处理完毕的所有医疗纠纷,因而在120例医疗纠纷中占有最大比重。自2010年开始,每年医疗纠纷平均发生率在15%左右,呈现出基本持平、略微上升的趋势。从患者年龄分布来看,医疗纠纷涉及人群中,老年人口居多(51.7%),究其原因,主要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机能随之下降,疾病发生率高,诊疗效果有时难以达到患者预期,从而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从患者的居住地分布情况来看,通过医保分担就诊费用和本市常住的患者居多,该部分患者多文化程度较高、维权意识较强。见表2。

2.3医疗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每例医疗纠纷可能由多个原因造成,本文按主要原因归类统计,众多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中,以医方的医疗过错为主(57.5%),主要包括医疗技术水平欠缺、临床经验不足、发生漏诊、误诊,甚至错诊等。而患者及其家属因对医学专业知识的不了解、对医疗行为的不理解,加之医患沟通不足、告知不到位、医生服务态度恶劣,也是引发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

3讨论与建议

造成医疗纠纷的原因有很多,本文将主要从社会因素、患方因素、医方因素3方面进行分析。

3.1医疗资源供需不均衡、医疗保障制度不完善等社会因素为医疗纠纷的发生埋下伏笔在120例医疗纠纷中,以社会环境因素为主引发医疗纠纷的有8例,占6.7%。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医疗资源供需严重不均衡,且对现有资源的利用亦不均衡。根据《2011年我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简报》显示,2011年,医院医疗服务量增速呈下滑趋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量所占比重略有下降;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病床使用率差别悬殊;医疗卫生资源利用和病人就医流向不合理状况无明显改善,仍主要流向城市大医院。其次,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合理。目前很多医院关心更多的是如何扩大规模、提高创收,而对患者的医疗过程和情绪调解不够。对院内感染、病历保存、医疗器材维护等方面的管理缺失,对医务人员的配置、医务人员职业培训方面缺乏合理性和全面性,使得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混乱,运行不成机制,因此容易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3.2患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对诊疗结果的高度期望、与医方的配合不足等患方原因亦成为缓解医疗纠纷的“拦路虎”在120例医疗纠纷中,以患方医学知识缺乏为主要原因的有25例,占20.8%。对此原因的分析如下。首先,患者法律维权意识增强,对诊疗结果期望值过高。随着物质财富的不断积累,人们对健康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因而对诊疗效果怀揣有高度期望。就医中患者会主动采取法律等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要求了解患者病情发展、治疗方案、医疗费用等方面的真实信息。但由于本身对医疗知识的缺乏以及医学信息获取的滞后性,往往难以达成其对医疗行为的充分、完全理解。另一方面,患者自身与医疗行为存在密切联系,良好的诊疗效果的取得需要患者及家属密切配合医务人员的治疗和护理。但往往因患者或家属缺乏基本的医学常识,谎报病情、不遵医嘱或未如实陈述病情,导致医生的判断与真实情况偏离,进而导致误诊或出现意外,引发纠纷。同时,亦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个别患者受利益的驱使,借对医疗的不知情而对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进行指责和索赔。

3.3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医患沟通告知不足等医方因素,成为导致医疗纠纷的最主要原因首先,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导致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发生,是导致医疗纠纷的首要原因。本文研究的120例医疗纠纷中,以此为主要原因的有69例,占57.5%。有些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低、经验不足等客观因素导致误诊或者治疗失误;有些因为压力过大、工作量过大而导致的主观方面对某些疾病的诊疗不到位,亦或因为病历书写不规范、遗嘱不明确等引发医疗事故。其次,医患者之间缺乏沟通,告知不到位,服务态度差,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在120例医疗纠纷中以此为主要原因的有14例,占11.7%。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活动时,缺乏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没有向其详细充分说明该疾病本身存在的并发症、自然转规等风险,没有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使得患者对该疾病没有基本认识,一旦发生意外,很容易造成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务人员的误解,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3.4对策和建议

3.4.1加强医院管理,全面提高医疗质量在120例医疗纠纷中,有69例是与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因素有密切关系的。提高服务质量的关键是要转变服务观念,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和医疗技术水平。因此,要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养成良好的服务态度;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技术培训,熟练掌握诊疗操作常规;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和考核机制,应用绩效管理来加强医疗安全质量管理,定期进行医疗技术质量的动态分析、评估和跟踪调查。

3.4.2重视医疗告知,加强医患沟通在120例医疗纠纷中,有14例是与医患沟通不足、医方告知不到相关的。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履行医疗告知是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也是患者应得到保障的合法权益。告知过程中,医务人员应注意告知时间、告知地点、告知内容及范围、告知方式、告知语言、告知主体等细节,同时注重替代方案的解释说明,并采用书面语言予以固定。医患沟通是防范医疗纠纷、缓解医患矛盾的重要桥梁,即使是在医疗纠纷过程当中,仍然要重视医患沟通在协商解决医疗纠纷中的重要性。

3.4.3拓宽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建立完善第三方调解机制当前我国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主要包括医患自行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法院诉讼解决和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等四种,其中以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调解取得了最为显著的成效。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及时告知患者各种处理方式,使其对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充分的了解,做出最恰当的选择。同时,因第三方调解机制本身具有效率高、成本低、方式灵活、调解率高等优势,使之受到医患双方的青睐。因此,医院应完善由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的工作流程,使医疗纠纷的处理更加规范化、合理化,并认真配合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调解工作,使医疗纠纷得到妥善、合理的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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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和流程范文

医疗纠纷数量及赔偿金额逐年上升。近3年来,____县共发生并调处医疗纠纷80起,其中赔偿金额10万元以上5起,5万元以上的25起。经医疗事故鉴定为医疗事故3起,占3.75%;经法院调解或判决10起,占12.5%;经第三方调解机构(县医调中心)调解9起,占11.25%;双方协商或行政调解61起,占76.25%。

医患纠纷的类型和态势发生了变化。近年来医患纠纷发生出现新的变化,非医疗事故因素引发的纠纷增多,主要表现在医院有过错或不足但未构成医疗事故,未产生不良后果的案例增加;因交通事故、工伤伤害等其他社会矛盾转化而发生的医疗纠纷增多;因服务态度、诊疗过程不满意等与医疗技术无直接关系的医疗纠纷增多。纠纷发生后患方往往提出过高要求并不按正常渠道表达诉求,得不到满足便采取在医院设灵堂、拉横幅、停尸要挟、无理缠诉、寻衅滋事、威胁殴打医务人员等偏激手段,甚至到县委、县政府“闹访”等非法行为,政府相关部门耗费大量的精力组织协调,患者坚决不同意按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政府也只能疲于应付,工作被动,最后助长了“小闹小赔、大闹大赔”的现象。

医疗纠纷的影响和后果日趋严重。医疗纠纷发生引发的“医闹”事件,严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了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影响社会治安,助长违法行为,为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同时,使得医患关系更加紧张,最终导致医务人员因防备心理从而降低为发展医疗技术而开展的探索性工作,对医学技术的发展和提高影响较大,不利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患方对医疗过程的预期过高。社会科技的发展、医疗技术的进步,加上个别医院及医务人员为招揽业务夸大宣传,容易让患方产生“进医院就能治好病”的想法,对医院的期待过高。医疗行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复杂性以及不确定性,并不是“患方交钱医方就能治好病人”的简单过程,往往会出现手术并发症、个体差异性等不可预见的结果,患方不能正确对待失败的医疗结果,容易引发医患纠纷。

医患之间的信任度降低。“健康所系,性命相托”,患者就医行为就意味着将健康与生命托付给医生,意味着信任。因为医疗行为的专业性较强,医生与患者间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容易产生信任危机,出现患者主动送红包或托关系找熟人才能放心治疗,加上医院市场化经营及医生过度自我保护的倾向,容易使这种不信任激发升级为医疗纠纷。

患者就医体验过程较差。因医疗行为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患者在就医过程中难以以专业角度评价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但患者却可以切身感受到就诊医院、医务人员的人文关怀与服务态度,患者的满意度主要来源于医疗费用、治疗效果以及就医过程的体验。近年来因群众医疗需求增加而医疗条件相对滞后,出现医院医疗费用高、疗效不满意、人文关怀不到位、服务态度不佳、患者排队等待时间长、检查程序复杂等情况,导致患者医疗体验差,容易引发医患纠纷。

医疗纠纷投诉维权机制不畅通。随着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对医院医疗行为、服务过程的各项误会和过失导致患者的不满情绪,医疗机构没有充分的认识,无畅通的投诉管理机制,没有及时沟通解释,消除误会,出现患者无渠道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矛盾逐渐积压容易引发医患纠纷。

医院自身医疗服务不到位。受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大环境和不合理补偿机制的影响,政府投入的减少及医院的自营化,卫生事业成为福利性和商业性的混合体,公益性质出现偏差,使得公立医院的工作重心偏向经济创收,出现售高价药品、开“大处方”等不合理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质量的提高。加上部分医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导致误诊、误治或手术失败等,极易引发医患纠纷。

医疗纠纷处置出现误区。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往往采取“闹”的方式来解决医疗纠纷,纠集多人围堵医院、摆花圈、设灵堂、烧纸钱,对医务人员威胁或人身攻击,扰乱医院的正常工作,甚至冲击政府部门,利用网络、媒体制造舆论。而政府及相关部门往往向卫生部门、医院施压,要求尽快解决纠纷,为此,医院往往给予高额赔偿以平息事态,消除不利影响。

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的诸多环节中,政府始终应起主导作用,通过完善法规,加强监管,深化医改,严格依法处置,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引导正确舆论监督,加大法律知识、医学常识的宣传教育力度等措施,承担起自身的职责,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

完善工作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一是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的工作机制。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____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从此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纳入法制化轨道。所以,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机制是十分必要的,政府应将医疗纠纷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明确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在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工作中职责,使得各职能部门在医疗纠纷处置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医疗

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等一系列有利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的制度;充分发挥第三方调解的作用,畅通纠纷解决渠道,第一时间介入医疗纠纷现场,引导群众合理表达诉求。 二是建立医疗纠纷应急处置机制。2014年7月份,省卫计委、省公安厅、省综治办联合制定了《____省医疗纠纷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流程(试行)》,对医疗纠纷突发事件进行了定性,明确了发生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医疗机构、卫生、公安等部门应急处置职责,并对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流程进行了规范。有关部门应将各乡镇、村委会处置或协助处置医疗纠纷列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

三是健全监督考评机制。近几年发生医疗纠纷逐年上升,医院在医疗质量管理、医疗服务价格、医务人员责任心、医疗技术水平等方面也确实存在不少问题。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对人员、技术、服务项目严把“入口关”,严惩各种违法行为,净化医疗市场,保证医疗安全;医院必须建立完整的规章制度,并且有效监督、执行到位,要注重公益性质,把提高技术水平、提升服务质量放在首位,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改变医院重效益、轻技术、忽医德的发展思路。四是探索建立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机制。依托政府将社会保险机构引入医疗纠纷处置和化解中来,参照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依据保险条例建立协商理赔机制,从而由医患双方“针锋相对”转移为患方与保险机构协商,谈判地点转移到医调中心或保险机构,合理化转医患矛盾,畅通医患纠纷解决的渠道。

第3篇: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和流程范文

一、医疗纠纷的成因

医疗纠纷中的侵权损害纠纷无法合理解决,一方面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阻碍了共享理念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影响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换言之,在面对我国医疗纠纷日益增加,医疗纠纷性质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等问题的时候,现有的医疗纠纷的相关问题需要得到进一步迅速有效的解决。而我国医疗纠纷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矛盾调处能力的不足,都影响着我国医疗纠纷问题的解决。论其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方因素。1.医院管理缺陷。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或达不到完整落实,主要表现为医护人员有时不能够严格执行医疗护理常规、不及时记录医疗文书或对医疗文书进行任意涂改,行为流程不够清晰规范,或不重视医疗质量控制等。2.医疗保障体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相对其他国家较为落后,2002年9月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管理条例》在社会发展过快的今天,显然不能完全满足当今社会对于医疗纠纷事故的需要。其次,医院在医疗过程中的支出和运行费用主要靠医疗服务收费解决。商业化、市场化倾向过于明显,导致患者承担的医疗费用较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现象在此过程中以不同程度存在着,致使社会公民对医疗卫生行业满意度呈下降趋势、对医生的信任程度也大幅降低。3.少数医务人员责任感缺失。有的医疗机构中部分医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的工作态度过于懒散,对就诊患者缺乏耐心、懒于解释病情或病情交代不清,甚至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和常规操作流程,错误实施医疗行为或擅离职守、延误抢救等。极少数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不高且临床经验不足、技术操作不熟练却又过于自信,导致患者对治疗过程不满等不良影响。4.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各级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尤其对于刚进入社会,社会经验尤为不足的大学生来说,心态不够沉稳,容易与患者或其家属产生冲突,引起一些不必要的医疗纠纷。有些医务人员因缺乏与患者沟通的能力和技巧,常常忽视了患者对于病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等患者合法拥有的权利,并因此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二)患方因素。1.医疗期待过高。患者因缺乏医学常识,常常对医疗效果期望过高,甚至直接把医生当成救命稻草,将治愈的全部希望寄托在医院身上,从而忽视了我国医疗技术水平的局限性以及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2.信任度偏低。医疗服务行业的市场化使其趋利性被进一步放大,导致一部分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明显降低,加之近年来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患者有时会要求参与到整个医疗诊治过程中,了解其中的每一个细节,甚至要求将整个治疗过程录制下来,使医务人员始终在高度紧张的情绪下实施医疗行为,这样也极易发生医患冲突。3.其他目的。有些患者会对医生提出一些不合情理的要求;患者或其家属在治疗过程中存在的焦虑,紧张等情绪因素都是引起医疗纠纷的潜在原因。此外,尚不能排除所谓职业医闹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因素。1.人们法制观念较为薄弱。现行医疗纠纷不能得到恰当的解决,在各类医患纠纷解决中经常存在着一闹则灵的情况,有时执法机关在干预、协助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法制意识不强,不能对患者或医疗结构达到强有力的震慑效果,基于维护社会稳定等固有观念的限制,对医患纠纷事件的处理瞻前顾后,不能及时对过错方进行处罚或警告。因此有关法律在这个时候就不能得到完整的体现。此时,推动共享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2.资讯网络等媒体误导。新闻工作者对于医疗纠纷事件的报道,一般都是为了博得各大新闻的头条版面而不能对有关医疗纠纷事件的真实情况进行准确并客观地把握。经常会为了追求新闻效应,对具体医疗纠纷事件进行缺乏客观评价的报道,且加入自己的主观判断,对大众造成一定程度的误导,更加激发了医患双方矛盾的产生,引起医疗纠纷。

二、国外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借鉴

世界上主要的国家和地区,例如美国、德国、墨西哥等的新近趋向是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方法ADR(AlternativeDispute Resolution) 模式来解决日渐增多的各种医疗纠纷。美国的医疗侵权纠纷诉讼在历史上一共历经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20年开始,司法实践中有明确的规定,在医疗纠纷过程中要由医院来承担整个案件中的具体举证责任,要求医院对于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二阶段则是从1960年开始,这个时代的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渐渐开始觉醒,维权意识日渐增强。医疗纠纷案件发生后常常会要求医院增加赔偿金额,具体数额则是根据患者机体损害程度、对未来职业和生活的影响等情况而定。第三阶段是从1980年起,这个时候正处于保险业快速发展的时期。美国医师协会便和各保险公司合作,想要通过这种方式来减少侵权诉讼发生的数量,并规定了赔偿金的封顶限额。

德国自1970年起,德国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数量迅速增加。紧接着,德国各地的医师协会便设立了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外处理程序停所和鉴定委员会。目前德国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外处理机构包含4个调停所和5个鉴定委员会。调停所的主要功能在于是在裁判外处理医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鉴定委员会的作用则是对医生的整个治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而在启动程序上则是由医患双方主要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调停所进行介入审查并且采用相关证明文件,告知鉴定事项等。

仲裁作为ADR的一种解决机制,是指当事人合意将争议或者纠纷提交第三人居中作出裁决,彼此承担由此而确定的责任并自觉履行,使纠纷得以解决的一种方式。世界各国在解决医疗纠纷案件的各种ADR方式里,仲裁以其独立性、快捷性、专业性以及一裁终局性,倍受世界主要国家的青睐。各国的实践经验表明,当前社会中,仲裁已经逐渐成为解决各国医疗纠纷案件最重要的非诉解决机制之一。反观我国,虽然许多学者在其撰写的文章中论证了在我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我国现阶段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医疗纠纷有三种机制:协商解决,诉讼解决和行政调解。针对我国现阶段的医疗发展状况而言,该三种机制各有利弊,下面逐一介绍:

(一)协商调解。该种方法确实有诸多优点。对于医院来说,有利于保护其声誉,避免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但有利必有弊。我国协商调解的弊端在于该解决方式没有完全考虑到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知识的理解程度。大多数国民,对于医疗后果都缺乏精准的判断,且患方在调解时一般都处于情绪激动的状态,在沟通过程中有可能会对医务人员做出过激行为,干扰到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到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使医院迫于无奈答应患者不合理的请求。因此患方和医方之间也很难进行有效的沟通,达成一致的解决意见。我国协商调解并没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对医疗纠纷的解决造成了很大的阻碍。

(二)诉讼解决。诉讼作为美国、德国的重要解决机制之一,也是我国维护国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强有力的防线,许多患者都会优先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期望法律会带给他们合理并令人满意的诉讼判决。但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上看,真正能作出让患者和医方都满意的诉讼判决少之又少。一方面,大部分法官很难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和医院提供的证据进行精准的事实判断。另一方面则是我国诉讼一般采取两审终审制度,诉讼时间较长,费用较高,不利于高效率地解决患者的医疗纠纷问题。

(三)行政调解。美国和德国也有相类似的解决机制。相对于我国来说,行政调解中的行政机关一般是卫生行政部门。但由于我国目前有儿子出事找爹理论的特殊关系,一般而言卫生行政部门很可能会和院方站在一条战线上,这样患者的利益就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维护,因此就会违反我国公权力的行使是为了保护国民私权利不受侵害的理念。因此行政调解中行政机关的中立性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一直备受质疑。故很少有患者会选择行政调解来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令行政调解的设立如同虚设。

四、建立医疗纠纷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目前我国在建立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时,何种方式能够高效地解决纠纷,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们分析了美国、德国等西方国家,大部分是建立仲裁制度,对仲裁制度笔者是持肯定的态度,虽然在我国学者中也有不同的看法,但笔者看来,建立纠纷仲裁有其独特的优越性。

(一)对纠纷仲裁制度建立的不同意见。医疗纠纷仲裁机制的设立,学界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我国医疗卫生机构是靠政府实行相应补贴并严格限制其服务价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机构,并不是通常含义上的利益经营者,因此医患关系应由我国行政法调整。故医疗纠纷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进行解决。不过学界中大部分学者并不赞同这样的说法,他们觉得医患双方之间产生的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即医生和患者之间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这两类纠纷均属于当事人可自由处分的具有财产性的事项。从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来看,纠纷是否有可仲裁性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所提交仲裁的医疗纠纷必须是民事经济纠纷;二是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应该平等;三是需仲裁的事项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的民事实体权利。因此,医疗纠纷完全可以通过仲裁方式予以解决。

(二)仲裁解决纠纷的优越性。根据德国、墨西哥等国家的经验,医疗纠纷的仲裁制度在这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首先,仲裁解决机制比协商调解更具有权威性;比诉讼更具有快捷性、专业性和高效性;比行政调解更具有可靠性、公正性。其次,医疗纠纷仲裁机制可以与其他解决机制一起,共同形成多元化解决机制,形成集和解、调解、诉讼及仲裁等多位一体的解决格局,满足不同患者的需求,通过更高效的方式保护患者及医方的利益。

(三)从财产性角度建立仲裁制度的可行性。对于为何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我们要对医疗纠纷本身的性质进行分析。首先,医疗纠纷主要包含了医疗人身侵权纠纷与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两种不同的类型。因医疗人身侵权纠纷案件损害的是患者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与患者人身具有密切联系,因此不能被纳入仲裁解决的范围之内。但因为医疗行为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权与生命权的同时会发生一系列医疗损害赔偿问题,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因其具有财产性的内容,故将其纳入仲裁解决的范围内是被认可的。

(四)医患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对于医患双方主体地位是否平等,学界看法存在着分歧。部分学者认为,医疗关系中双方主体地位并不平等。在服务对象的选择上,医院总是处于一个被动的位置;而另一种观点表示,医疗机构服务的收费无论是直接来自患者还是由国家财政拨付均不影响医患之间存在平等交换关系的判断。笔者认为,诚然医患双方在社会地位上不平等,但在法律地位方面,其平等性与否取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平等交换的法律关系。患者如果对于医院的医疗服务不满意,可以对医生的治疗方案予以否决,或者选择更换其他医院,医生与患者之间形成的是服务与被服务的法律关系,因而二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可自由处分的财产性权益纠纷,因此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产生的问题。

(五)对医疗纠纷设立的仲裁程序的建议。在医疗纠纷案件发生后,医患双方在自行协商不成的情形下,如果双方能自愿将产生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处理,则可按照下列仲裁程序进行:1.当事人申请。提出仲裁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医疗纠纷发生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向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案件受理。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及时通知被诉方,并组成仲裁庭。3.案件审理。仲裁庭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当先进行协商调解,在合法自愿的原则下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4.仲裁的执行。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败诉方在不主动履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下,胜诉方可以请求法院对败诉方强制执行。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能够体现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且在保证实现当事人权利的同时,也能够保证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顺利发展。

第4篇: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和流程范文

【关键词】 护理; 风险; 管理; 教育; 医疗纠纷; 医疗差错

近年来,与护理相关的医疗纠纷常有发生,其原因多由于护理人员护理风险意识不强及与患者缺少沟通[1]。因此,对临床护理工作者进行护理风险管理教育,强化护理人员的风险意识,用法律来规范行为,对保障患者生命安全、改善护理质量、避免医疗差错及纠纷、维护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有重要的意义。2010年8月~2011年8月笔者对来院实习的40例实习护生入院后进行护理风险管理教育,并对教育前后的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组40例临床护理专业毕业实习护生均为女性,年龄18~23岁,中专35人(占87.5%),大专5人(占12.5%),实习期为8个月。

1.2 方法

1.2.1 教育方式 通过集体讲座、集体案例分析、文字及多媒体教育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法对40例实习护生施行护理风险管理教育。

1.2.2 教育内容 教育内容包括风险管理及预防、医疗过失、医疗差错、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纠纷处理条例》、《护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医疗纠纷现状及其防范》、《护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法律及概念;医护人员在工作中应该遵守的“告知义务”、“回避义务”、“预见义务”、“转医义务”、“知情同意”等义务[2];护理风险管理教育的内容还包括护理的核心制度、职业道德及现代礼仪、传染病管理及职业预防、院内感染管理[3];请专业人士专题讲解医护纠纷的案例及医疗风险的预防等。将护理差错事故案例进行分析及总结,提出常见错误的原因及预防措施,向护生讲解医嘱查对流程、药物查对流程、重点环节护理管理程序及应急流程,另外讲解的内容还包括住院患者防跌倒制度及各类导管防脱落制度,还要讲解护生进行护理操作的相关规定及可能会承担的相关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护生在执业护士的督导下,发生差错事故的,本人负次要法律责任,带教护士负主要法律责任,如果护生擅自操作对患者造成伤害的,就要承担主要法律责任。

1.3 统计学处理 应用SPSS 11.5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学处理,计数资料采用卡方检验和确切概率法,以P

2 结果

对实习护生进行护理风险管理教育后,一般医疗差错及纠纷比教育前发生率明显降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护理工作与患者直接接触,是临床工作的前沿,护理人员的疏忽或与患者缺乏沟通极易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随着我国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公民对医疗质量的要求逐年提高,公民的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也逐年增强,患者要求追求经济赔偿或追究法律责任的事件不断增多,这就对医院护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为患者提供有效及时的优质服务,还要保证护理工作的安全,减少风险隐患,这样既能提升服务质量及患者满意度,又能提高医院声誉。

有学者指出,70%~80%的医疗纠纷并不属于医疗事故,是由服务引起的,主要表现包括粗心大意、没有履行“注意义务”,护理工作中缺乏积极性与主动性,说话语气生硬,态度冷漠,解释不到位,应答不及时,缺乏“患者为中心”的服务意识[4];另有部分的医疗纠纷多是由缺乏法律知识及法律意识淡薄所致。有研究统计显示,我国医学教育规模高于一般国家高等教育的增长速度,导致部分医学护生素质及质量降低等,这些均可导致差错及纠纷的发生[1]。因此,应对实习护生进行护理管理教育,要纠正护生的不良仪表、举止行为及习惯,增强职业防护意识及法律意识,这些措施能有效规范护生的护理行为,使其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做好护理记录[5]。护生应了解风险、自己所处于的法律身份及自身工作与护理风险的关系,更多的从法律角度维护自身及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护生在工作期间的应对能力,尽可能减少医疗纠纷。

风险管理是一个管理程序,通常是指对现有的及潜在的医疗风险进行评级与处理,以减少医疗风险事件的发生及风险事件对医院的危害及经济损失[6]。护理风险管理教育在避免医疗事故发生的同时,还能促进护理人员护理技术的提高,促进护理人员制定有针对性的护理措施,为患者提供更多优质的护理服务。另外,护理风险管理教育通过对医疗案例的分析,对可能存在的护理隐患或潜在的护理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教育及针对性的改善,能促进护理管理的规范,规范护理人员的操作[7]。

本组数据显示,对护生进行护理风险教育后,一般医疗差错和纠纷的发生率比教育前明显减少。通过对临床实习护生进行护理风险教育,加强了实习护生对风险的认识,使实习护生主动学习和掌握风险处理方案,增强护生防范风险的自律行为,有效地减少了护理风险的发生。

参 考 文 献

[1] 温建清,徐建婷,黄锡梅.护理风险管理教育在防范实习护生医疗差错和纠纷中的作用[J].广东医学院学报,2009,27(3):346-347.

[2] Allen S,Staf G.Five years later,medical errors is still a leading Killer[J].USA November,2004,11:9.

[3] Greene VL.Risk factors for nursing home admissions and exits:A discrete-time hazard function approach[J].J Gerontol,1990,45(6):250-258.

[4] Power M,MeCarty LS.Trends in the development of ecological risk assessment and management frameworks[J].Human and Ecological Risk Assessmant,2002,8(1):7-8.

[5] Saufl NM,Fieldus M H.Accreditation:a voluntary regulatory requirement[J].J Perianesth Nurs,2003,18(3):152-159.

[6] Simpson RL.IT takes lead role in outcomes measurement[J].Nursing Management,1999,30(8):12-14.

第5篇: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和流程范文

【摘要】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医疗事故相关的法制建设日益完善,病人和家属的自我保护意识以及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这对外科护理服务质量和护理安全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防范和应对外科护理活动中医疗纠纷的发生,已经是摆在外科护理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医疗纠纷 外科护理防范对策

医疗纠纷是医疗活动中不可回避并且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医疗纠纷的发生不仅给医院带来了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地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医疗纠纷该如何更好地去防范已经成为每个医护工作者必须面临的问题。日常医疗活动当中,一旦病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他们就会相应产生投诉的动机和行为,并且会更多地运用相关的法律程序来处理自己面临的各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

外科护理部门的医疗纠纷发生率往往高于其它科室,它往往也是最容易引起病人以及其家属投诉的部门。外科护理工作是医疗活动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与病人接触最多并且最为密切的环节,外科病人在进行医疗护理的过程中,往往有急症多,意外多,术后并发症多的问题,由于外科病人病情的复杂多变导致外科护理人员的工作节奏快,工作压力大,产生医疗纠纷的几率也因此较大。

为了应对新形势下对外科护理工作更高层次的要求,我们需要深入彻底地去分析外科护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潜在的问题并及时地制订相应的对策,针对外科护理过程中潜在的法律问题,以及如何去增强外科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规范外科护理的行为活动,防范外科护理活动中医疗纠纷的发生等等,已经成为摆在外科护理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1 本文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1.1 调查对象:本组资料来源于某医院自2009-2010年发生的29起投诉,其中2009年15例,2010年14例

1.2 统计方法:归纳整理数据,根据引发原因,计算医疗纠纷和护患纠纷的发生率及发生原因。

2 结果

该院医疗纠纷23例占近80%,其中,外科护理过程中发生纠纷17例占近60%。

3 原因

护理人员医疗法律意识淡薄;外科护理过程中操作不专业;外科护理人员与患者的沟通不到位;护理工作中没有严格执行医嘱。

4 针对护患纠纷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4.1 提高外科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每个患者都拥有知情权闱。它是病人在就诊和接受护理过程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力,病人有权力知道医院的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护理人员每天对自己医护工作的安排、服药期间的注意事项以及正确方法、各种医疗活动的目的以及医疗费用、自我康复以及护理的知识技能、出院复查的相关途径等等,每个外科护理人员都有义务将以上信息告知给病人。我们必须认识到病人知情同意权与医护人员告知义务的重要性,在护理过程中做好相应的解释说明工作,最大地争取病人的同意和积极配合,要杜绝外科护理人员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迫使病人去接受护理活动。我们的外科护理人员应当认真地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要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理工作要保证在法律的框架和范围内进行,外科护理人员要结合自己的临床工作,分析其潜在的安全隐患,并且时刻加以改进,防患于未然。另外,还可以使护士懂得合理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4.2 遵守医院规章制度,规范护理操作行为。在外科护理过程中,不专业的护理操作活动往往会导致患者的不满情绪,由于护理专业技术不精湛,在进行外科护理操作的过程中,反复对病人进行穿刺和置管,往往会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引起患者对护理人员的不信任,甚至会滋生反感情绪,外科护理人员在无法取得患者谅解的情况下容易引起医疗纠纷。另一方面,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行为会对医疗带来巨大的麻烦,比如:护理人员不按照等级护理的相关要求巡视病房,在基础护理过程中依赖陪护,抢救复杂或重症病人过程中面对临时增加的器械和用品往往会在操作中出乱,将器械数目弄错从而导致患者体内遗留异物,输血时未能经过严格核查从而导致患者出现溶血反应,以及在用药的过程中粗心大意违反药物禁忌和药物过敏的试验或其它使用规定,比如,青霉素在更换了批号后而不对病人做皮试导致病人死亡等等。这些都是护士没有按照规章制度去做从而引发的医疗纠纷。因此,以外科护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医院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护理工作,规范护理操作的行为。

4.3 加强外科护理人员与患者的沟通:在外科护理工作中,与病人的语言沟通是信息交流的主要方式,由于外科护理人员工作繁忙,工作量极大,从而导致它们在与患者的交流过少,疏于护患之间的沟通,有时医护人员对患者及家属的回答太过简单甚至是漫不经心。其次是在陪护和询问患者病情的时候,有些护士会缺乏足够的耐心,一句话稍有不慎,就会造成患者的不满情绪。最后,患者家属的情绪难免太过焦急,它们迫切希望了解有关的用药,治疗过程,以及预期结果,如果外科护理人员不能够很好地回答这些问题,就极有可能造成患者及家属的误解从而引起医患纠纷。在护理病人的过程中,外科护理人员一定要认真做好各种入院前的宣教,认真地履行各种手续,用心去关注服务的细节,并且要优化服务流程,每个患者的难点就应当是外科护理服务的重点,得到患者的认可才是我们的服务目标。医护人员在与患者沟通时应当面带微笑,注意自己的言辞,同时应当富有同情心,与患者的交流要做到不失时机,并且应当有一定的针对性,切实地为每个患者着想。应当多一些解释少一些误会从而也会大大降低纠纷的发生率,保持良好的沟通是预防和化解护患纠纷发生的关键所在。

第6篇: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和流程范文

论文关键词 医疗纠纷 诉讼 解决机制

我国医患关系一直都处在一个紧张的环境中,尤其是最近这几年,医患矛盾更加激化,医疗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严重阻碍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进程。为了缓解医患之间的这种矛盾,促进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进程,我们需要对医疗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进行探讨,以便能缓和医患关系。

一、医疗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特征分析

(一)有利于维护社会正义

在目前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大多数都是采用调节制度解决医疗纠纷,医疗纠纷的调节制度只是为了找到一个令医患双方都满意的医疗纠纷解决方案,很多医院愿意以和解的方式化解这次的矛盾,只是为了缓和医患之间的关系,维护医院的形象。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虽然是公平的,得到的结果是双方都满意的,但是却不一定能得到社会多数人的认同。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调节制度对医患双方是公平合理的,但是却不一定能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地位。而医疗纠纷诉讼制度的建立,不但可以解决各种医疗纠纷,还能有效的维护我国法律的地位,保证依法治国的顺利实施。

(二)可以为同类型的医疗纠纷案提供参考

通过医疗诉讼制度解决的医疗纠纷案,不但能解决医疗纠纷中的各种问题,还能形成一套统一的解决思路,为其它类似医疗纠纷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因为我国走的是依法治国的道路,以任何一种方式解决医疗纠纷都必须以法院可能的判决结果为前提,而调解的结果也只能对案件双方的当事人起到约束作用,不会对案件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影响,而医疗纠纷诉讼解决制度则可以对案件以外的第三人进行约束,因此医疗纠纷诉讼解决制度的效力远远高于调解等非诉讼解决机制。

(三)具有强制性

在利用诉讼解决机制解决医疗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国家作为主体参与到了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因此无论何种解决方式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进而保证了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结果的合理、合法性,削弱了案件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意识控制。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人以妨碍公务罪提起告诉,避免了一些外力因素对诉讼结果的干扰。当一方当事人不愿意履行判决结果的时候,法院有权强制其实施,这一特点刚好可以提现国家法律的权威性、有效性和国家解决纠纷的规范性、强制性。

(四)在解决程序上更具有严格性

医疗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所以具有严格性,主要是因为从当事人提起诉讼开始到法院作出判决结果的每一个环节都是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程序完成的,比非诉讼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审理过程更加严格。在审理的过程中,法院必须要查清楚整个医疗纠纷案件的事实,这也是法院代表国家维护社会正义的体现,符合公正解决医疗纠纷的客观需要。

二、现行医疗纠纷诉讼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病历的认证上存在困难

首先,医院还无法全面的认识到病历的重要作用,在现有的医疗条件中,很多医护人员还不能认识到病历的重要性,认为病历只是对病人医疗活动的一种简单的记录,却没有认识到病历应该是医生临床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解决医疗纠纷有效的法律依据,由于医护人员的在病历的认识上存在误区,进而影响了病历的真实性。其次病历相关内容不完善,病历是解决医疗纠纷案件的最有效的证据,因为病历记录了病患整个的医疗过程,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病历却经常出现问题。例如病患的住院病例中缺少护理记录或者是护理记录的时间不正确等等,因而影响了病历的使用。最后,缺乏完善的病历管理制度,因为病历是医生临床工作总结,因此一般都是医生手写的,有的医生为了追求速度字迹可能比较潦草,不容易辨认,再加上由于病历管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很可能导致病历遗失,进而影响到病历后期的使用。

(二)司法诉讼的诉讼效率不高

首先,诉讼的负价值性远远高于正价值性,因为很多病患认为在诉讼中获得经济利益远远要小于调解中获得经济利益,因此他们会尽量避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医疗纠纷。其次,诉讼的成本过高,超出了大多数病患的承受范围。目前,我国医疗纠纷案的诉讼解决机制主要是依靠政府的立法,通过人民法院来审理案件,再加上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原被告都是委托律师来进行诉讼的,需要缴纳一部分律师费,除此之外,还需要缴纳其它的一些费用,总的来说诉讼成本比较高,病患在接受医疗的过程中很有可能已经用光了所有的积蓄,无法再承担如此昂贵的诉讼费用,因此他们会选择成本较低的非诉讼解决方式。最后,诉讼过程比较复杂,时间比较长,根据以往的案例我们不难看出,由于诉讼涉及到很多的过程,在每一个环节执行的过程中都需要浪费一定的时间,从原告提起诉讼到法院审判中间经历的过程都比较复杂,例如医疗纠纷的过错认定、患者的伤残鉴定等,都需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这些鉴定机构又有自己的一套鉴定程序,因此会浪费大量的时间。

三、医疗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的完善措施

(一)提高病历重要性的认识,做好病历管理工作

1.提高医护人员对病历重要性的认识

医护人员最应该认识到病历的重要性,因为每一份病历都是医护人员临床工作经验的总结,可以为医护人员以后的医疗工作提供参考,因此主治医生在填写病历的时候应该有耐心,字迹要清楚,不要一笔带过,以提高病历的证据性。

2.增强医护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医护人员的服务不到位,得不到病患的认同,因此医护人员应该增强自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医院在提高医疗水平的同时应该做好医院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注重医德的培养,医护人员应该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努力赢得病患的认可。医护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了,自然而然就会提高服务水平,病历的填写的过程中错误也就会相继减少。

3.建立完善的病历管理机制

由于大部分病历都是由主治医生手写的,因此医院应该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医务人员的书写过程进行规范,保证手写病历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另一方面,医院应该建立电子病历,手写档案固然重要,但是手写病历在保存的过程中面临的不可抗力太多,很容易发生遗失,因此医院应该适应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完善病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病历,将病人的情况及时录入到系统当中,实现病历的信息化管理。

(二)提高医疗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诉讼效率

1.降低诉讼成本

病患或者病患家属不愿意选择诉讼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诉讼成本过高,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该适当的缩减诉讼成本,调整各个项目的收费标准,另外,医院还应该给予适当的补贴,对于利用诉讼机制解决医疗纠纷的病患或者病患家属,国家应该给予一定的补贴,采用比例分摊的方式为诉讼人承担一定的费用,以减轻病患或者病患家属的负担,进而吸引更多的人用诉讼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2.建立医疗纠纷预案登记制度

在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医疗纠纷诉讼之后,法院立案受理之前,应该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有调节可能的案件,在得到当事人的同意之后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到社会法庭、调节委员会或者是相关结构进行法院委托下的调节,调节不成在由法院正式立案受理。这样不但可以达到诉讼与调解的配合,还能符合司法价值取向,得到社会的认同。同时相关部门应该注意的是预立案和委托调节应该是免费的,委托调解的结果应该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在公证以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结果,法院有权强制其实行。这样不但可以降低诉讼成本,还可以缩短诉讼时间,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3.减少鉴定过程,缩短鉴定时间

我国新颁发的有关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当中规定,医疗赔偿纠纷有两种,一种是由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另一种是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它医疗赔偿纠纷,并根据诉讼理由分别采取两种鉴定方式和赔偿依据。由于不同的当事人对该规定的看法不同,因此诉讼方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力图在鉴定机构、赔偿标准上都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理解,进而引发了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二元化现象。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还浪费了一定的司法资源,使诉讼过程更加复杂,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减少不必要的鉴定过程,全力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二元化现象,取消一些非必要的医疗事故鉴定方法,减少鉴定的次数,以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4.注重医法综合型人才的培养

经过我们对最近几年审理过的各类医疗纠纷案件的研究分析发现,医院面临的医疗纠纷和法律性问题进一步增加,因此医院对既懂医学又懂法学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也逐渐增加。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涉医法律问题,则需要有一大批既懂医学又懂法学的高精尖的复合型人才来为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政府相关部门也需要及时引进一批高精尖的医法综合型人才。因此医院和国家相关部门应该为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培养一批医法综合型的专业化人才,最大可能的维护医疗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有关的鉴定制度

1.成立专门的鉴定机构,完善鉴定体系

目前医院鉴定过程较慢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一个专门的鉴定机构,在诉讼过程中凡是需要鉴定的材料和事故责任等需要去不同的机构进行鉴定,这种做法虽然提高了鉴定结果的可信度,但是却延长了案件审理的时间。因此政府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鉴定机构,专门负责诉讼过程中相关材料的鉴定工作,根据目前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完善相关的鉴定体系。另外还要配置专门的鉴定人员,在医疗过错的鉴定人员中做好选择医疗协会推荐的专业人才为鉴定小组成员,这样不但可以节省鉴定的流程,缩短鉴定的时间,还能提高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

2.统一医疗损害鉴定标准

第7篇: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和流程范文

“闹”出来的医调委

患者在医院治疗出现问题,是医院的责任,还是患者自身的病因造成?一旦发生医患纠纷,该找谁说话?以往找卫生部门,患者担心他们会站在医院一边;走法律程序,诉讼周期长、成本高,结果更难以预料。于是,部分患者按照“小闹小赔,大闹大赔”的惯有思路,选择通过摆花圈、设灵堂、堵政府、阻断交通、上网炒作等过激行为向院方施压,砸医院、打医生、非法拘禁医护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时常见诸报端。

然而在河南省洛阳市,这一难题正在破解之中。从2011年2月起,该市建立起了相对中立的第三方——医疗纠纷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试水医治医闹顽疾。

如今,索赔金额上到百万元下至几万元的患者,只要来到洛阳市医调委,都会得到调解员的热情接待。

原洛阳市监狱退休干部,后被司法局返聘担任医调委主任的曹建洛告诉记者:“即使碰到索赔金额高的患者家属,我们也不推,既然来了,我们就从中讲和,一次不行,来两次。”

“从上午开始闹,一直持续到晚上11点,直至最后惊动了公安机关。”这是洛阳市医调委人民调解员杨彦琦记忆最深的一次患者堵医院事件。在来医调委之前,杨彦琦是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职工。他回忆说,事件是一名小患者意外死亡而引发的。当时参与堵医院的人达50人,其中既有患者家属,也有“职业医闹”掺杂其中。

2006年至2008年间,据不完全统计,洛阳市共发生医疗纠纷1118起,其中发生闹事、上访情况的达35%,院方因医疗纠纷赔付达1755万元。医闹让洛阳的社会管理者们颇感头痛。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对立情绪较大,直接协商很困难,有个别患者及其家属比较偏激:认为通过围堵、群访等非理性方式,能获得同情。此时,如果相对中立的第三方出面解决,就可以缓和双方的矛盾,有利于问题的解决。”长期关注医闹难题的洛阳市司法局把这一情况向洛阳市政府进行了专题报告。

多次调研论证后,2009年11月19日,洛阳市政府授权司法局组建医疗纠纷调解组织,指导调解组织工作,并对医疗纠纷调解组织的职责作出了详尽的规定,目的是要通过调解来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2011年2月,洛阳市司法局组建了以洛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洛阳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为核心的第三方。

“这样一来,把医疗纠纷从院内冲突转移到院外进行调解。”曹建洛说,因为,这两个机构均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之外,洛阳市医调委在行政管辖上,隶属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是独立的第三方。由洛阳市司法局负责日常管理和人员招聘,正常运转经费实行基金模式。“为确保调解的公平、公正,专业权威,医调委成员由法律、医疗等相关行业的人士提供专业支持。”

此外,与之配套的是由人寿保险公司专门组建医疗纠纷理赔中心,各医院按床位向保险公司交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所需经费从这笔保险费中支取。

重在中立公正

“这个调解组织必须真正以中立、公正的第三方出现,使患者有地方说话,否则就不会得到医患双方的充分信赖。而要做到中立、公正,在人和钱的问题上,就要完完全全地脱离医患双方。”曹建洛说。

“医调委接到申请后,就会从医疗专家库中抽调两名专家组成工作组,在充分听取医患双方陈述的基础上,审验相关证据,查阅病历资料,初步形成关于医疗纠纷责任问题的意见,然后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场调解。”曹建洛向记者介绍了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的相关流程,“在双方认可调解方案的情况下,调解委员会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保险公司理赔中心依据调解协议书,从医疗纠纷保险金中向患者赔付相关款项。如果医患任何一方不接受医调委的调解或调解不成,双方可选择其他途径。”

曹建洛认为医调委参与调解医疗纠纷的最大好处就是,“医院不再陷入医疗纠纷的漩涡,可以集中精力从事医疗工作。另一方面,调处医疗纠纷所需的人和经费也与医院无关,使患者及其家属彻底放心。”

洛阳市医调委现有的4名人民调解员中,既有在职律师、退休医务工作者,也有退休司法干部和药学专家。

人民调解员潘韬的另一身份是洛阳金博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她常说的一句话是:“把纠纷当成是自己的事,我们要做的就是如何和医院沟通,为患者争取更大利益。”

“先要平复双方情绪,了解事情的经过,然后在医患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协调。”在潘韬的印象中,调解纠纷时间最长的一次历时两个月,前后共谈过18次之多。

百分之百的调成率

2011年11月23日,洛阳市民贾先生再次来到洛阳市医调委,向曾调解过他案件的人民调解员杨彦琦表达感谢之情。

原来在不久前,贾先生的姐夫在工地施工时不幸被村民打伤,送至当地一家医院就诊。因患者当时出现了情绪失常的情况,医院诊断为癔症。住院两个多月后患者病情加重,被转至另一家医院,令贾先生一家人惊讶的是,这家医院为患者确诊的结果不是癔症,而是脱髓鞘。之后,患者回家做维护性治疗,但不久就去世了。

“不是癔症,却按照癔症治了两个多月,让我们错失了最佳的治疗时机。”贾先生一家人气愤无比,甚至有家属提议去之前那家医院闹事。

在洛阳市医调委,杨彦琦接待了贾先生,因为担心贾先生有思想顾虑,起初杨彦琦并没有告诉贾先生自己曾在卫生部门工作过的经历。经过调查取证和分析,杨彦琦几次耐心做工作,在获得施工方给付的12万元丧葬费后,贾先生一家再获赔偿1.5万元。

“你们的话在理儿,问题解决得又快。要是没有你们,恐怕打官司非得一年半载才会有结果,太谢谢你们了!” 这样的结果让医患双方非常满意。

直至最近贾先生才了解到杨彦琦在卫生部门工作过的经历,但并没有影响他对洛阳市医调委的看法,医调委人民调解员专业、耐心的工作以及为他们一家所做的努力,给他留下了深刻的映象。

这只是洛阳市医调委成功调解案例的一个缩影。

自成立至今不到一年的时间,洛阳市医调委已受理纠纷151起,其中涉及当事人死亡的有79起,调成率为100%,履约率为100%;调解635次,涉及1768人次;患者提出索赔金额共计2090.1万元,实际支付金额为472.66万元。来医调委寻求调解的患方家属,全部满意而归。

调成率如此之高,曹建洛告诉记者:“根据洛阳的经济发展水平,市政府令规定医调委调解的是5000元到5万元的医疗纠纷,有时一些涉及当事人死亡的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也比较高,但我们跟家属讲明,我们这里的上限就是5万元,加之超过5万元的索赔金额,要走司法程序,时间很长,还要经过法医鉴定,死者家属心理上都希望逝者早日入土为安而不愿解剖。经过我们专业调解员的努力,来我们这里的患方家属,最后索赔金额都在5万元以下得到解决。”

第8篇: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和流程范文

【关键词】门诊患者;不良反应;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R722.1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4949(2014)08-0041-01

【关键词】引言:药物不良反应(ADR)的病例越来越多。英国的一项研究表明,与ADR相关的住院患者约占总人数的6.5%,总病死率为0.15%。我院门诊输液室2011年3月-2012年5月,因ADR处理问题发生纠纷10起,发生医疗事故l起。为了更好地对ADR进行及时处理,有效地预防医疗纠纷及事故的发生,笔者对科内的ADR处理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了原因分析,并于对ADR处理过程中的诸多环节及因素进行了规范化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70例我院门诊注射患者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其中男性20例,女性15例,年龄7~62岁,平均41.2±8.5岁,疾病种类:呼吸系统疾病40例,消化系统疾病20例,心血管系统疾病4例,其他5例。给药途径:静脉51例,肌内9例,皮内9例,皮下1例。致敏的药物类别分布:抗菌药物(青霉素、环丙沙星、头孢类等)33例,中药制剂(清开灵、双黄连、复方丹参等)20例,心血管药物(血栓通、前列地尔、氨力农)6例,营养支持药剂(复方氨基酸、水乐维他)6例,消化系统药物(奥美拉唑)4例,其他1例。

不良反应出现时间:连续用药的第(3~d)天发生反应8例,30min内发生反应8例,用药(5~10)min内发生反应40例,首次用药发生反应14例。临床表现为皮肤瘙痒、荨麻疹36例,发冷、寒战、发热,伴有头痛、脉快、恶心、呕吐、周身不适等症状26例,呕吐、腹痛9例,支气管痉挛性哮喘8例,过敏性休克4例,静脉炎4例。

1.2处理方法患者均结合用药情况判定反应类型,对于反应较轻微的患者,如只出现一般性疼痛、不适者可减慢滴速,给予局部热敷。出现轻微皮疹,局部搔痒,给予抗组胺的药物。对恶心、呕吐、腹痛患者停用原药,改输10%葡萄糖250 ml,口服温开水,平躺20~40 min。若出现胸闷、心悸、气急、眩晕,甚至休克症状时,立即停止药物输入,换上一瓶未加药物的葡萄糖水或生理盐水,必要时开通另一静脉通路,给患者吸氧、去枕平卧,应用肾上腺素及抗休克等药物,严密观察患者的反应。一般热原反应,可选用异丙嚷25mg或阿托品0.5mg,同时使用解热药对抗。对支气管痉挛性哮喘患者给予静脉点滴氨茶碱250 mg加5%葡萄糖250 ml[1]。静过敏性休克的患者应给予肾上腺皮质激素、抗组胺药物、多巴胺、间羟胺等升压药、扩容、纠酸、补液、强心、利尿等处理。

2药物不良反应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呼叫医生:由于门诊输液室没有配备专职医生,患者发生不良反应时,必须呼叫相关医生;各科室医生处于较忙碌的状态,不能及时处理。另外,呼叫医生时,不知道是呼叫急诊医生还是首诊医生,界限不清。

2.2 护士必须按医嘱执行:在医生到达之前这段空白期,护士处于被动状态,仅能减慢滴速或停药及观察生命体征,工作缺乏主动性,易错过急救的最佳时机。

2.3 护士法律意识不强:重做轻记,不良反应记录本往往记录不详细,如无呼叫医生时间及医生达到时间、医生签名、剩余药物多少、转归等,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责任界限划分不清晰。

2.4 语言不谨慎:对药物不良反应认识不足,如认为不做皮试的药不可能引发过敏反应,而语言过于肯定,结果易引发医疗纠纷。

3规范化处理方法

3.1根据医嘱用药

护士应熟悉临床用药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律并严格按医嘱用药。还应了解药物的药理知识,熟悉常用药物的作用、副作用、用法、毒性反应。对于初次接触的新药,要认真仔细地阅读说明书,充分了解药物的归类 、特点和注意事项,使自己在实施药疗过程中做到心中有数。

3.2安全正确的给药

应熟悉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的促发因素:一般而言,年老体弱,心、肝、肾功能障碍、电解质酸碱平衡失调的患者占多数,而且老年人、孕妇、婴幼儿等特殊人群用药不慎,易产生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或中毒。既往史也是其中一重要因素。针对这些因素,给药的量及滴速要特别注意。

3.3细化药物不良反应处理流程

针对几类常见的药物不良反应,我们制定了相关的处理流程。主要有3种:①一般的药物不良反应:如患者生命体征稳定,仅有恶心、呕吐或其他轻微不适(非过敏反应症状)等;减慢输液速度,呼叫首诊医生5min 内到达,动态观察,准确及时执行医嘱并记录。②过敏反应:如有皮肤轻微痒感、胸闷、喉部痒感、寒战,但生命体征正常者需停药,更换0.9% 氯化钠250ml静脉滴注,先呼叫急诊医生立即处置,酌情再呼叫首诊医生,动态观察,准确及时执行医嘱并记录。③危及生命的急症:如突然昏厥、过敏性休克、呼吸困难、窒息等生命体征不正常的患者等,立即将患者平卧,更换0.9%氯化钠250ml静脉滴注,酌情进行给氧、吸痰等急救处置,同时呼叫急诊医生,动态观察,准确及时执行医嘱并记录,护送至急诊室及相关科室急救。

3.4密切观察药物不良反应的先兆症状并及时采取对症处理

许多药物在发生严重药物反应之前,常有先兆症状或早发症状,应给予重视。如用药后皮肤搔痒、发热、面红等往往是严重药疹,甚至过敏性休克的先兆,一旦出现就立即停药,更换液体及输液器,立即进行对症治疗,病情缓解后保存原始药液并填写药物不良反应报告表,并上报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4.结果

2011年3月-2012年5月因执行上述规范化管理措施,已成功地救治了105例 的ADR患者,无一例医疗纠纷和差错事故发生。其中7月份l例患者静脉点滴10% 葡萄糖200ml+安肽4ml的患者,在点滴的过程中,发生寒战、头昏,及时有效地 进行了处置,转诊到急诊科。患者发生了迟发性过敏性休克,经2d的急救,脱离危险。4d后,患者痊愈出院。因我科处理ADR及转诊及时,为患者争取了宝贵的急救时间。同时,接诊患者语 言及ADR记录的规范性及发生不良反应药物保存的完整性,有效规避了医疗纠纷 的发生。

5.讨论

5.1 提高了药物不良反应的抢救成功率:实践证明,强化药物不良反应处理的规范化方法是切实可行的。药物不良反应标准化流程的建立与实施,护士药物理论知识与应急能力的增强,规范性的服务语言,细心的观察,从多方位对药物不良反应的观察与处理给予了一个有效的质量保障。护士在发生药物不良反应的第一时间内进行有效的急救处理,争取了宝贵的急救时间,尽可能将药物不良反应程度降到最低,有效提高了抢救成功率。

5.2 减少医疗纠纷、差错事故的发生:药品不良反应纠纷是由药品应用于人体后产生的不良反应引发的和不良反应密切相关的涉法纠纷,属于医疗纠纷的一种。药物不良反应引发的纠纷是不可预料的,但药物不良反应密切相关的涉法纠纷是可控制的。如医护人员是否在第一时间给予正确处置,抢救工作记录是否及时正确、完整,医护人员的服务语言是否规范,医护人员的态度是否关心,发生不良反应的药物是否保存完整,这些问题都是与药物不良反应相关的涉法问题,通过规范药物不良反应处理的管理,确保了以上诸多环节质量,将此类原因引发的医疗纠纷降为零。

5.3 提高了护士的综合素质,提升了护理管理质量:通过对药物不良反应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了护士在药物不良反应记录方面的水平,强化了她们的举证倒置的证据意识,有效提高了护士的法律意识。同时应急能力的训练,药物不良反应理论知识的增强,也有效提高了护士的综合素质。以上两方面的提高与规范化管理诸多环节的强化,提升了输液室的护理管理质量,有效杜绝了医疗纠纷、差错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孙静.护士应注意观察中药的不良反应[J].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2011(03)

第9篇: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和流程范文

1.1一般资料    

以我科收治的老年病人320例作为本次研究主体,所选取的病人全部要接受静脉输液治疗,均为2015年3月一2017年3月在我科接受治疗,依据不同病人的不同人院时间将所有患者分人常规组( n=160)与干预组(n=160)中。常规组中男性患者、女性患者分别有98例、62例;平均年龄为( 32.25士6.21)岁,平均体重为(66.66士11.11)kg,平均输液时间为(4.11士0.47 ) d;学历水平: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大专及以下分别有20例、140例。干预组中男性患者、女性患者分别有99例、61例;平均年龄为(32.19士6.32)岁,平均体重为(66.72士11.05)kg,平均输液时间为(4.13士0.44 ) d;学历水平: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大专及以下分别有22例、138例。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差异不明显( P>0.05 ),可对比。

1.2方法

1.2.1常规组    

对常规组患者施加常规输液护理,护理人员根据工作的具体要求对输液患者进行换药和拔针处理,向患者详细介绍输液期间的相关注意事项,操作时要严格按照“三查七对”原则和无菌原则,根据患者的具体状况来调整静脉滴注速度,密切观察患者的基本病情变化。

1.2.2干预组    

常规组基础上对干预组患者施加护理风险管理干预,具体包括:    

首先,对病房的环境进行干预。保持病人病房环境的干净和整洁,保持病房温度与湿度的适中,一般温度控制在22℃左右,湿度为50%上下。    

然后,提高护理工作人员的整体水平。对护理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相应提高护理工作人员的专业操作水平和应急处理水平;在穿刺过程中通过转移患者注意力,减轻患者痛苦,帮助患者摆好,加强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好排班制度,做好巡视工作,尤其是对于特殊药物患者,需要及时发现其中的不足;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和制度,合理安排好相关工作时间,确保在岗护理工作人员能够满足患者的基本需求,保证落实监督管理;    

护理人员就静脉注射相关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宣教,详细讲解输液药物,告知输液目的,并仔细叮嘱患者配合输液。护理人员要亲切与患者互动,解答患者疑虑,满足患者合理需求,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进行细节方面的护理。护理工作人员要准确地填写好输液卡,在输液之前要反复核对好患者的信息和用药信息,确保输液的安全;    

在患者静脉输液期间,护理工作人员要主动向患者介绍输液方面的知识,尤其要注意讲解不良反应出现之后该采取何种措施,尽可能地满足患者的合理需求。另外,护理人员要严格按照静脉输液规范流程对患者展开护理工作,保证患者在舒适、整洁的环境中接受输液,输液过程中,护理人员应密切关注患者情绪变化及生命体征变化,主动与患者交流沟通,询问是否有不适,且观察是否有漏液、渗液情况发生,当患者出现不适症状时,应立即停止输液并对症处理。

1.3观察指标    

采取本科特制问卷调查表,分析两组患者的护理差错发生率、医疗纠纷发生率、患者总满意率、首次穿刺成功率等参数指标。

1.4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20.0统计学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计数资料比较采用才检验,P < 0.05时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患者的护理差错、医疗纠纷发生情况比较    

干预组护理差错发生例数为1例、护理差错发生率为0.63%(1/160 ),医疗纠纷发生例数为2例、护理差错发生率为1.25 %(2/ 160),常规组护理差错发生例数为11例、护理差错发生率为6.85 %(11/160),医疗纠纷发生例数为2例、护理差错发生率为11.88%(19/160 ),干预组护理差错发生率、医疗纠纷发生率显著低于常规组(P<0.05),见表1.2.2两组患者的总满意率、首次穿刺成功率比较干预组总满意例数为158例、总满意率为98.75 %(158/160),首次穿刺成功例数为157例、护理差错发生率为98.13%(157/160),常规组总满意例数为128例、总满意率为80.00%(128/160),首次穿刺成功例数为130例、首次穿刺成功率为81.25%(130/160),干预组患者总满意率、首次穿刺成功率显著高于常规组(P<0.05)。

3.讨论